通知的發布可以通過宣傳欄、公告板、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方式進行。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通知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明確飯堂管理規定的通知(通用19篇)篇一
一、出公差的定義與程序凡是因工作需要離開辦公崗位及值班崗位的,都是出公差。分為縣內出公差與縣外出公差,凡是出公差的都應嚴格按照程序審批。
1、縣內出差的應口頭向上一級匯報,被批準后必須在崗位掛牌說明去向,出差結束后應及時撤銷崗位掛牌。沒有被批準而出差的,每發現一次視為當事人曠工,扣除當日工資及考核獎。出差前不在崗位掛牌及出差后不及時取消掛牌的,發現一次對當事人罰款20元。
2、縣外出差應嚴格規范填寫出公差申請表,注明出差的事由、時間、人員、車輛等,由分管副總簽批。分管副總縣外出差的,由總經理簽批。出差前應在崗位掛牌說明去向,出差結束后應及時取消崗位掛牌,并認真填寫出公差記錄表。未獲簽批縣外出差的每發現一次視為當事人曠工,罰款100元并扣除當日工資及考核獎。出差前不在崗位掛牌及出差后不及時取消掛牌的,發現一次對當事人罰款50元。
3、縣內、縣外出差使用本部門車輛的,由分管副總簽批,使用辦公室車輛的由辦公室主任簽批,出差結束后應在出公差登記表中使用公車欄注明出差起止時間、人員,里程、司機等并逐一簽名,發現一次不規范的對所有出公差人員罰款100元,造成損失的由出公差人員共同賠償。
4、簽批領導不在家的電話請示,事后補簽,未及時補簽的按照未被批準的管理規定對當事人處罰。
5、出公差使用公車造成違章、事故或者車輛損壞的,損失由出公差人員共同賠償。
二、出公差的要求凡是因工作需要或者是領導安排的,都可以申請出公差。
1、出公差必須是因為工作需要,巧立名目或者沒有出公差必要而進行出公差的,發現一次對當事人罰款500元并賠償損失。
2、出公差的過程必須是工作的全過程,弄虛作假、假借出公差辦私事或者旅游的,發現一次對當事人罰款元并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扣除保證金予以開除。
3、出公差應提高效率,盡量縮短時間,認定一次浪費出公差時間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4、縣外出公差應留有每個時間段與客戶在有門牌的出差地的照片或者視頻備查,無照片的視為弄虛作假,對當事人罰款2000元并賠償損失,照片保留時間為3天。
5、出公差期間應向分管領導不間斷地匯報工作情況,請求指示,出公差結束后應向分管領導匯報工作結果,拒不匯報、我行我素或者分管領導不知情的,發現一次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6、出公差應事先準備,帶足材料、宣傳冊、名片等,因沒有事先準備而耽誤工作的,發現一次對當事人罰款100元,造成重大損失的由責任人賠償。
三、出公差費及報銷出公差費為因公出差所發生的費用,誰經辦誰負責,出差費報銷必須符合《山東xxxx有限公司因公報銷管理規定》的要求,實行終身負責制。
1、出公差費可以實行預借,借款數額應適應出公差需要,不能多借,燃油可領取加油卡,由分管副總與財務副總簽批。出公差借款應在出公差記錄表中注明,未注明的發現一次對當事人罰款50元,造成損失的,由經辦人賠償。
2、縣外因公出差人員餐補為早餐10元、午餐及晚餐20元的標準報銷,住宿為商務酒店,住宿費標準為60元以內,特殊情況需要接待的,報總經理批準限額,所有超出的費用由個人負擔。縣內出公差無餐補、住宿補助。
3、公車出公差需要加油的,必須根據要求填寫公車加油記錄表憑加油卡加油并簽名,確需乘坐高鐵、飛機等交通工具的只報銷普通座票。不按程序的,費用由經辦人自己負擔。
4、需要對公車維護、修理的必須填寫公車維護修理申請表,經總經理簽批。緊急情況下可以電話請示,事后補簽。不及時補簽的按照未被批準處理,費用由經辦人負擔。
四、出差定位。
所有出差人員必須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確保公司進行衛星定位檢查,通訊不暢通的,發現一次當事人罰款100元。
明確飯堂管理規定的通知(通用19篇)篇二
第六條正科級實職領導干部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手續或領取因私出國(境)證照,事前報盟委組織部備案同意后,由旗委組織部審核,報旗委審批,由旗委主要領導在因私出國(境)意見上簽署“同意”意見并署名后,加蓋“中共額濟納旗委員會”公章。
第七條其他科級干部(含退休)和退(離)休處級領導干部申請因私出國(境)由旗委組織部審批,一般工作人員(含退休)申請因私出國(境)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明確飯堂管理規定的通知(通用19篇)篇三
第十四條因私出國(境)人員回國后七日內,將因私出國(境)證照上交組織人事部門進行集中統一保管。
第十五條已退(離)休的科級及以下工作人員的因私出國(境)證照交由所在單位集中管理,且申請因私出國(境)時要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對無特殊情況,逾期未交回因私出國(境)證件人員,組織人事部門將于逾期5日內通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注銷因私出國(境)證照。并對相關人員進行通報批評,5年內不得審批其因私出國(境)申請。
第十七條因私出國(境)證件丟失無法交回的,由本人前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證照作廢,并將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證件作廢回執或證明于歸國(境)7日內按照因私出國(境)審批權限送交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各單位、各部門要加強與組織人事部門的溝通聯系,對工作單位及職務發生變化的干部,按照因私出國(境)審批權限,在任命文件下達7日內,將因私出國(境)證照移交相應組織人事部門。
明確飯堂管理規定的通知(通用19篇)篇四
(中紀發[]6號)。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紀委、組織部、外事辦公室、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監察廳(局)、人事廳(局)、商務主管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紀檢組紀委、外事部門、監察局、人事(干部)部門,中央紀委各派駐紀檢組,監察部各派駐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中央直屬機關工委、紀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紀工委:
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先后下發一系列文件,對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規定,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但是,隨著國際交往日益增多,人員和資金跨境流動日益頻繁,近年來一些黨員干部出國境私自不歸的情況屢有發生,甚至少數黨員干部攜贓款外逃,給黨和國家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在經濟上造成重大損失,嚴重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此,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為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人員的管理。
(一)加強教育,防范在先。要認真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有針對性地對出國(境)黨員干部進行理想信念、愛國主義、民族精神、外事紀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要把教育與管理結合起來,堅持和完善出國(境)人員行前集中培訓、談話提醒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要及時了解和掌握出國(境)人員的思想動態,發現苗頭性問題,提前采取措施,防止問題的發生。
(二)強化管理,從嚴把關。黨員干部因公出國(境),必須嚴格按照《關于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規定》(中辦發[1991]8號)和《關于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補充規定》(中辦發[1993]23號)規定的批準權限進行審批。縣(處)級以上黨員干部因公出國(境)的審批,要嚴格執行《關于加強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3號)的有關規定。
(三)健全制度,規范黨員干部在因公出國(境)期間的行為。對派駐國(境)外工作的黨員干部,派出單位應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規定。臨時出國(境)的團組,應建立臨時黨支部(黨小組);團組成員未經團組領導同意,不得單獨活動;不得擅自變更出訪路線;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境)外的期限;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派出單位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
二、對因私出國(境)黨員干部進行嚴格審查。
(一)黨員干部因私出國(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縣(處)級以上黨員干部因私出國(境)的審批,要嚴格執行中辦發[1999]2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或變相下放審批權限。對黨員領導干部和涉及管理人、財、物、機要檔案以及其他重要崗位的黨員干部,要嚴格審查,著重審查近期政治表現和廉政情況。對法律規定不準出境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黨員干部,不得批準其出國(境)。
(二)嚴格按照中央組織部、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門《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公通字[]13號),進一步完善國家機關在職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離(退)休廳(局)級以上干部和涉及國家安全、國有資產安全、行業機密等人員因私出國(境)的登記備案工作。
(三)加強黨員干部因私出國(境)后的管理。因私出國(境)的黨員干部,在國(境)外不得以黨員身份參加公開活動,每季度要把在國(境)外的情況向所在單位和單位黨組織匯報一次,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黨員組織關系的處理,要嚴格執行《中央組織部關于共產黨員因私事出國或去港澳地區的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組發[1981]19號)。回國后及時向所在單位報告。
三、切實做好出國(境)證件的管理工作。
(一)因公出國(境)的黨員干部,應在回國(境)后15天內,將所持因公出國(境)證件交由發證機關指定的部門統一保管或注銷。對拒不執行規定的,吊銷其所持證件。
(二)黨員干部申領因私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國(境)前,要向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并登記;各單位的領導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并登記。本通知下發后,各部門要對黨員干部申領上述證照的情況進行清理,對未報告登記的,要組織補報和登記。
(三)因私出國(境)的國家機關登記備案人員,應在回國(境)后10天內,將所持因私出國(境)證件交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
(四)各單位要建立出國(境)證照專人負責制和護照使用登記保管制度。
(五)黨員干部辦理外國長期居留證、前往港澳通行證、香港和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縣(處)級以上黨員干部的配偶出國定居或辦理上述證件的,要嚴格執行中辦發[1999]2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
四、明確責任,加強監督檢查。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要高度重視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抓好落實。各地區、各部門要明確一名領導同志負責這項工作,組織人事部門要建立健全具體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各業務主管部門特別是外交、商務、金融等部門及負責出國(境)審批、出入境證件頒發部門,要分別負起責任。
(二)加強對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管理權限和程序做好日常監督工作,定期逐級上報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情況。下級組織人事部門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黨員干部出國(境)情況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作書面報告,重大情況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工作進行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三)加大查處違紀違法案件的力度。對黨員干部出國(境)私自不歸的,要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或采取組織處理措施。對給國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要從嚴懲處;對涉嫌犯罪的,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要加大緝捕力度。對黨員干部在出國(境)或辦理出國(境)審批手續中弄虛作假,甚至偽造、變造或者買賣、使用偽造的出國(境)證件的,要依紀依法嚴肅查處。對駐國(境)外機構或臨時出國(境)團組發生人員擅自脫離組織出走、叛逃,或者有其他嚴重違紀(境)行為的,除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外,還應當依照規定追究該機構或團組領導人以及派出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對違反出國(境)證件管理規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國(境)證件的黨員干部,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應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在出國(境)管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失職瀆職導致黨員干部出國(境)私自不歸,或發生問題后不報告、不處理的,要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部門領導和有關人員責任。對一些出國(境)后私自不歸和外逃后被引渡或遣送回國的黨員干部受到黨紀國法懲處的典型案例,要及時通過內部通報或公開報道,警示廣大黨員干部。
(四)紀檢監察、組織、外交、公安、國家安全、人事、商務等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各負其責,嚴格管理,密切配合,齊抓共管。要加強聯系,及時溝通情況,形成有效預防和處理黨員干部出國(境)私自不歸問題的工作協調機制。要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建立和完善出國(境)登記備案人員證照審批、資料管理和出國(境)情況信息數據庫,并實現出國(境)相關管理部門間聯網,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各地外事部門要定期通報因公護照收繳保管情況,及時準確上傳頒照數據。財政、金融部門要對巨額資金和外匯使用流動等情況進行匯集和分析,并加強監管。紀檢監察機關要對黨員干部持有和使用出入境證件情況進行匯總和分析,及時掌握涉嫌違紀違法且有出國(境)動向人員的情況,并向公安機關提出依法采取措施、控制他們出國(境)的建議,公安機關要積極予以協助。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監察等部門,要進一步研究如何加強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和加強國際警務合作問題,完善有關政策,并提出相應措施。教育、科技、國家安全、人事、商務等部門,要研究防范科技骨干、高級管理和技術人才出國(境)私自不歸問題,提出防范措施。
六、本通知自12月31日起執行,原有規定中凡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明確飯堂管理規定的通知(通用19篇)篇五
第十九條登記備案人員范圍:全旗各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干部、一般工作人員及以后退(離)休人員(二級單位由一級主管單位統一備案)。今后,凡本單位、本部門出現新錄用或調入人員,于錄用或調入15日內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提供登記備案人員信息。
第二十條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供因私出國(境)審批人員簽字及因私出國(境)審批用章樣式。審批人或印章變更后,組織人事部門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更改備案。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我旗國家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數據管理。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時,應當先核實有關單位登記備案情況,再確定是否頒發出入境證照。已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如未提交相關審批部門對申請人因私出國(境)的意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辦理。
明確飯堂管理規定的通知(通用19篇)篇六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國外事工作的若干規定》及外交部關于《嚴格控制因公出訪團組的通知》和四川省外辦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內部實際情況,特制定因公出國管理有關規定如下:
第一條:公司內部所有人員出國(境)活動必須有明確目的和實質性內容,其實質性內容是指去境外執行經貿洽談,引進項目,友好交往,出席會議,國際參展,進修培訓,承包工程和勞務輸出等任務或進行其它的活動。要做到計劃明確,成員精干,講究實效。
第二條:所有因公出國(境)干部和員工,須提供正式行文的出訪報告,經公司董事長主要領導批示同意后,方可向外辦申報辦理出國手續。
第三條:除工作上的特殊需要外,三年內出國不得超過2次。每次出訪一個國家時間不超過十天,出訪兩個國家不得超過十四天,一次出訪最多不超過三個國家。(因任務需要特殊情況除外)。
第四條:因公出訪歸來,在規定期限內要向公司董事長遞交出國情況報告和向原發照機關上繳護照,否則下次將不予辦理出國手續。
第五條:所有出國人員在境外要保守國家機密和公司內部機密,遵守外事紀律,不得參賭,不得繞道,不得逾期不歸。
第六條:員工因公出國需具備的條件:
1、公司自己組團或派遣個人赴國外考察學習、洽談業務,必須有對方出具的邀請函。
2、公司隨國家有關部門組團外出考察,必須有國家組團出具的任務批件和任務通知書。
3、個人身體健康,無心臟病,無傳染病史。
4、思想端正,品行良好,無不良行為記錄。
第七條:公司內部出國申報程序:
本人書面提出申請并出具以上的有關證明,報總經理審批,最后交由董事會研究通過。
第八條:因公出國情況分類:
第一種情況:
a/攜帶對方的邀請函、出國人員申請書、企業營業執照(以上文件均需備有兩份復印件)到外經貿委申請批復。
b/市外經貿委批準后,攜帶批準文件和邀請函到市外辦辦理出國任務件。
c/攜帶出國任務件和出國人員身份證到金堂縣縣委領取政審表,并攜帶政審表赴員工檔案所在地政審,政審通過后到金堂縣縣委做政審批件。
d/攜帶政審批件、出國任務件、出國人員身份證、六張彩色照片到出國服務中心辦理個人護照,一般為五個工作日。
e/取護照,填寫出國申請表,并在出國服務中心遞交護照,辦理簽證。第二種情況:
a/攜帶任務批件復印件、任務通知書、出國申請書到外經貿委申請出國批文。(三天)。
b/攜帶任務批件復印件、任務通知書、外經貿委批文到市外辦辦理出國確認件。(二天)。
c/攜帶任務批件復印件、任務通知書、市外辦確認件到金堂縣縣委領取政審表,到縣人事局政審,完畢后到縣委做政審批件。(二天)。
d/攜帶政審批件、出國任務件、通知書、確認件、出國人員身份證、六張彩色照片到出國服務中心做護照。(五天)。
e/取護照,將任務件、護照送交國家組團處。
明確飯堂管理規定的通知(通用19篇)篇七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應按照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公務員以及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四條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稱“登記備案人員”)申請因私事出國(境),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
(三)各部門、行業中涉及國家安全及國有資產安全、行業機密的人員。
第五條登記備案人員的基本情況由其所在工作單位負責向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登記備案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登記備案人員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發生變化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變更相應登記備案的內容。
第六條公安機關負責本地區國家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數據管理。
第七條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國(境)申請時,應當核實有關單位登記備案的情況,確定是否頒發出入境證件。已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因私事出國(境)的意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辦理。
第八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公安機關在因私事出國(境)管理工作中,應建立有效的聯系機制,制定責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
第九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對本單位已申領出入境證件的國家工作人員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實行因私事出國(境)報告登記制度,要求出國(境)人員在境外遵守外事紀律,未經批準不得逾期滯留。登記備案人員已申領的出入境證件,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
第十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因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或登記備案手續的,公安機關違反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造成國家利益損失的,應視情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報送中央組織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業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備案。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業工委、公安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明確飯堂管理規定的通知(通用19篇)篇八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我旗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的監督管理,嚴格因私出國(境)的審批程序,加強對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證照的統一管理,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額濟納旗科級領導干部(含科級非領導職務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員。
明確飯堂管理規定的通知(通用19篇)篇九
第八條辦理因私出國(境)證照的人員需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領取并填寫《關于同意xxx申辦出入境證件的函》,如實向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必須寫明申請人姓名、所在單位及職務、身份證號;配偶及子女姓名、所在單位及職務、身份證號;出國(境)事由、時間,由單位負責人審簽并加蓋公章,送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第九條已持有因私出國(境)證照的人員申請因私出國(境)的,直接向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條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申請出國(境)人員的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第十一條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由申請人攜帶個人申請,到組織人事部門領取并填寫《因私出國(境)人員審查表》和《干部證照借取登記表》,填寫和審簽內容包括:出國(境)人員姓名、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工作單位、職務,出國(境)事由、時間,在國(境)外停留的時間,本人的政治表現,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分管旗級領導、紀檢、檢察對其出國(境)的意見等。
第十二條《因私出國(境)人員審查表》和《干部證照借取登記表》經紀檢、檢察、主管部門、分管旗領導簽字蓋章后,交回組織人事部門,方可領取因私出國(境)證照。
第十三條因私出國(境)人員回國后十日內,由所在單位及時向組織人事部門匯報。
明確飯堂管理規定的通知(通用19篇)篇十
單位應當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鑒定銷毀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技術和措施,保證會計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安全。
(一)客體要件。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會計檔案具有以下主要的特點:
(1)會計檔案并非是人為故意制造的,而是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等會計主體在會計活動過程申自然形成的,是具有合法地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活動的產物。
(2)會計檔案產生的直接目的,不是為了故意形成會計檔案供人查閱,而是作為一種核算手段,為了處理會計事項的需要而產生的。
(3)會計檔案是反映經濟業務活動的史料,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文獻資料,文獻資料通常是由特定的機構組織制定的,而會計檔案是由會計人員和經濟業務的當事人為體現,反映經濟業務事項辦理會計手續所形成的。同時,會計檔案作為會計核算的專業材料、是對經濟業務事項的客觀記錄和描述,沒有經過人為的修飾,可以比較客觀地反映當時的經濟活動情況。
(4)會計檔案是按照一定的規律集中保存起來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不是隨意保留下來就自然形成會計檔案,而是必須按照一定的要求集中保存起來,才能形成會計檔案。
(2)會計檔案可以比較詳細地反映出一個單位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中的一些情況,如果一個單位存在會計帳目混亂、手續不清、資料散失等問題,可以清楚地從會計檔案中體現出來;同時,如果一個單位存在弄虛作假、違法亂紀等活動,也可以從會計檔案中反映和體現出來。
(3計檔案可以為國家或者單位提供比較詳細、完整的經濟、技術資料,對國家制定宏觀經濟政策以及具體經濟部門的經濟決策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4)會計檔案可以為國家完善會計制度提供借鑒,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完善會計制度時,可以通過查閱、研究、分析會計檔案,找出現行會計制度中需要進一步改進的地方,從而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加以完善。
明確飯堂管理規定的通知(通用19篇)篇十一
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聯合印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以下簡稱新《管理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以下簡稱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為確保新《管理辦法》的有效貫徹實施,實現新舊管理辦法平穩過渡,兩部委就有關銜接問題進行了解讀。
關于保管期限的銜接規定。
(一)新《管理辦法》與原《管理辦法》規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新《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已到原《管理辦法》規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鑒定可以銷毀但尚未進行銷毀的會計檔案,應按照新《管理辦法》的規定組織銷毀;已到原《管理辦法》規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鑒定予以繼續保管的會計檔案,應按照新《管理辦法》確定繼續保管期限(最低繼續保管期限等于新《管理辦法》規定的最低保管期限減去已保管期限,下同)。
(三)已到原《管理辦法》規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但2015年12月31日前尚未進行鑒定的會計檔案,應按照新《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鑒定,確定銷毀或繼續保管。確定銷毀的,應按照新《管理辦法》的規定組織銷毀;確定繼續保管的,應按照新《管理辦法》確定繼續保管期限。
(四)未到原《管理辦法》規定的最低保期限的會計檔案,應按照新《管理辦法》的規定重新劃定保管期限。
(一)單位如在新《管理辦法》施行前已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其有關工作符合《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財會〔2013〕20號)的要求,所形成的、尚未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的會計資料符合新《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電子會計檔案歸檔條件的,可僅以電子形式歸檔保管。20以前形成的會計資料一律按照原《管理辦法》的規定歸檔保管。
(二)各單位根據新《管理辦法》僅以電子形式保存會計檔案的,原則上應從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年初開始執行,以保證其年度會計檔案保管形式的一致性。
附:
第一條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會計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管理會計檔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會計檔案是指單位在進行會計核算等過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會計資料,包括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電子會計檔案。
第四條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主管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國統一的會計檔案工作制度,對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檔案工作,并對本行政區域內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單位應當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鑒定銷毀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技術和措施,保證會計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安全。
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會計檔案。單位也可以委托具備檔案管理條件的機構代為管理會計檔案。
第六條下列會計資料應當進行歸檔:
(一)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二)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四)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第七條單位可以利用計算機、網絡通信等信息技術手段管理會計檔案。
第八條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單位內部形成的`屬于歸檔范圍的電子會計資料可僅以電子形式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一)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來源真實有效,由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和傳輸;。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電子會計檔案被篡改;。
(五)建立電子會計檔案備份制度,能夠有效防范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不屬于具有永久保存價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
第九條滿足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單位從外部接收的電子會計資料附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電子簽名的,可僅以電子形式歸檔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第十條單位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按照歸檔范圍和歸檔要求,負責定期將應當歸檔的會計資料整理立卷,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第十一條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一年,再移交單位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同意。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三年。臨時保管期間,會計檔案的保管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且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第十二條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紙質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保持原卷的封裝。電子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將電子會計檔案及其元數據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并移交。
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進行檢測,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條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閱、復制、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壞。
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會計檔案借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會計檔案,確保借入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規定時間內歸還。
第十四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和30年。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條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
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應當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十六條單位應當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鑒定,并形成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經鑒定,仍需繼續保存的會計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對保管期滿,確無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銷毀。
第十七條會計檔案鑒定工作應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牽頭,組織單位會計、審計、紀檢監察等機構或人員共同進行。
第十八條經鑒定可以銷毀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一)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擬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銷毀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人、會計管理機構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經辦人、會計管理機構經辦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三)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會計檔案銷毀工作,并與會計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會計檔案銷毀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會計檔案銷毀后,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的銷毀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檔案的規定,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會計管理機構和信息系統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
第十九條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會計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會計憑證不得銷毀,紙質會計檔案應當單獨抽出立卷,電子會計檔案單獨轉存,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單獨抽出立卷或轉存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第二十條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或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一條單位分立后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后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后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各方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保存,并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承接業務單位保存,并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單位合并后原各單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并后的單位統一保管。單位合并后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當由原各單位保管。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需要移交給建設項目接受單位的,應當在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后及時移交,并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
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并由交接雙方的單位有關負責人負責監督。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督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元數據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并移交。檔案接受單位應當對保存電子會計檔案的載體及其技術環境進行檢驗,確保所接收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條單位的會計檔案及其復制件需要攜帶、寄運或者傳輸至境外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單位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應當在簽訂的書面委托合同中,明確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及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處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應當執行文書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不具備設立檔案機構或配備檔案工作人員條件的單位和依法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其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鑒定銷毀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檔案局,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8月21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同時廢止。
明確飯堂管理規定的通知(通用19篇)篇十二
1.1管理人員值班:節假日及每天晚上,管理處須安排一名管理人員值班。
2.1節假日管理人員值班時間: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7:00。
2.2晚上管理人員值班時間:晚上:17:30—20:00。
3.0管理處值班安排。
3.1管理處每月底須安排好次月值班表,上墻公布,公司相關部門隨時抽查。
3.2值班人員因故請假、調班,須經主任同意,安排好代班人員。
3.3當值人員因故需離崗,須安排好代班人員。
4.0管理處值班紀律及要求。
4.1當值人員須穿著工作服,佩戴工作牌。
4.2當值人員不能遲到、早退、脫崗。
4.3當值人員不得擅自調班,否則按脫崗論處。
4.4當值人員值班地點為管理處辦公室。
4.5當值人員遇到不能處理的事應立即向上級領導匯報。
4.6當值人員違犯值班紀律,按《員工獎懲條例》與《考勤細則》規定處理。
4.7當值人員須認真填寫《值班記錄表》。
5.0管理處值班人員權限。
5.1值班管理人員有權調動本處的所有員工,有權糾正本處員工違紀行為。對違紀人員,有權建議管理處按《員工獎懲條例》予以處罰。
5.2管理人員值班人員對本處的突發事件有臨機處置權。
5.3財務值班人員只負責本處的費用收繳工作,不辦理退款手續,特殊情況須由主任簽字方可辦理。
5.4財務值班人員對未結清費用而需搬離本小區的業戶,有權要求管理人員值班人員采取相應措施。
6.0補休。
6.1管理處值班不計加班工資。
6.1.1節假日管理人員值班可安排補休。
6.1.2只有一個財務人員在晚上值班的管理處,財務人員工作日的上班時間由原八點調至九點。
6.1.3管理人員值班人員補休須經主任同意。
7.0遇強臺風、暴雨、洪水及公司組織的各項活動等特殊情況,管理處全體人員均須留守管理處。
8.0本規定由公司管理人員部負責解釋和監督執行。
明確飯堂管理規定的通知(通用19篇)篇十三
為加強萬科物業小區裝修的管理和監督,有效的制止違章裝修行為,保障房屋的結構安全和外觀統一,維護業戶的生活秩序,使各業戶安居樂業,維護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裝修規定。
本裝修規定是為了協助業戶能清楚了解有關裝修的手續,請各業戶仔細閱讀本規定,幷按照規定進行。
一、裝修申請手續。
(一)業戶向管理處辦理裝修申請手續具體程序如下:
2.物業管理處客戶服務部在收到上述文件后,由工程部進行審核幷給予答復;如不批準,將作出具體說明;如予批準,則發給《裝修施工許可證》。業戶同管理處簽署《裝修管理規定》承諾書,裝修單位應作為第三方會簽,保證遵守一切有關裝修規定,由客戶服務部進行審核。一式二份,各自留存備查。
(二)施工單位向管理處辦理進場手續具體程序如下:
2.向管理處財務部繳納裝修違約賠償保證金,其計收標準為每單元1000元。
3.向管理處客戶服務部繳驗施工單位資質證書及施工人員身份證,填報施工人員名單幷交納1寸照片1張。
4.向管理處財務部繳納辦理出入證工本費(每張元)和押金(每人元)。
5.客戶服務部驗證、核實人數,發給施工人員出入證(每卡一人,不得轉借),完工時應全部證件收還、注銷。
二、施工人員管理。
(一)施工人員出入物業小區必須佩帶出入證,無證人員不準入內。
(二)施工人員只能按裝修電梯使用方法規定乘用。
1.施工人員如確定裝修工作時需要在裝修房屋內暫住,經由房屋業主向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幷應持有派出所簽發的暫住證。
2.施工人員只能在限定的有關區域內作業,不得任意竄戶。
3.施工人員應遵守管理處對裝修施工工作作出的一切規定,幷接受安保人員的管理,如有破壞或盜竊等違法行為,須負法律責任。
4.施工隊(或承包人)必須加強施工管理和對施工人員的教育:
*不酗酒鬧事,不打架毆斗,不參與賭博或從事其它違法活動;
*不得在建筑物上亂張貼、亂涂寫、亂刻劃,禁止隨地便溺;
*不得亂扔垃圾雜物,不隨地吐痰,不亂倒剩余食物,不在小區內曬衣物;
*不準在室內動用明火操作,或用木塊、刨花煮飯、取暖,幷禁止吸煙;
*不得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冒險操作;從事機電安裝、電焊等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上崗證應在管理員要求之時向物業管理處出示。
5.應急處理。
如施工現場突發事件(水淹、煤氣泄漏、火警或民工毆斗等),現場人員應做到:*保持鎮靜,不要慌張。
*在自身安全條件下,采取可能采取的措施,阻止事態發展或減少不良后果。
*盡快通知物業事務部保安人員或管理處前來處理。
*撤離現場,并勸阻無關人員不要進入現場。
(一)、裝修材料進入物業小區,必須接受檢查,是否有違章材料進場,幷在物業事務部規定的時間、指定的路線運行。
(二)、業戶如運送大宗裝修材料,應事先聯系聯系客戶服務部,以便妥善安排電梯(二期)和提供配合服務。
(三)、材料一經卸下,應立即搬進業戶的單元內,不準占用公共區域堆放。
(四)、在材料運送的過程中,應注意對所經之處(包括道路、階梯、進廳、走道、電梯廳、樓梯間及電梯轎廂內等)的地面、墻面、頂面、轉角處及突出的把手等部位妥加保護;嚴禁在廣場地坪、樓廳、大理石地面上拖拉;嚴禁超高對象進入電梯轎廂。
(五)、材料應集中堆放,整齊有序,并應遠離走道口、電梯廳(二期)等公共信道,不得侵占任何公用部位。
(六)、如裝修材料的.數量較大時,應設定專門區域作為堆放處,材料應遠離易燃、易爆物,配置有效滅火機,有專人負責,有專門的管理制度。
(七)、施工結束后,剩余材料應盡快搬離現場,搬離過程中同樣要注意以上各事項。
(一)、裝修單位必須按申報批準的圖紙施工。
(二)、進場施工,必須嚴格遵照核定的項目和具體要求進行裝修,規范施工,保證質量。不得擅自變更設計或超越提交的裝修方案進行違章施工。
(三)、要認真處理廚房與衛生間的防水,確保排水系統安裝完好,如因施工問題造成滲水或其它破壞,業主須負一切責任。
(四)、業主在安裝衛生間吊頂時,必須在排水、排污管道的積水彎處預留適當檢修口,室內管弄井的檢修口不得封堵,否則日后由于排污管檢修而導致的吊頂拆裝等費用由該業主承擔。
(五)、空調室外機須安裝在指定的位置,須將冷凝水管插入統-的引流管道內或陽臺內適當的排水地方,不得懸掛在任何外墻部位,以防漏水擾人及污濁墻面。
(六)、對裝璜垃圾要及時清理,袋裝后堆放到指定地點;
(八)、不得將裝修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桶(箱)內,不得向外拋垃圾;
(九)、如弱電線路因裝修施工造成線路中斷或破壞的(包括電話線、寬帶網絡線等),請及時向管理處客戶服務部報修,由專業人員進行維修,收取相應的材料及人工費。
(十)、裝修過程中使用電鋸、電刨、電錘等大功率設備時,要注意每戶的額定最大功率。
明確飯堂管理規定的通知(通用19篇)篇十四
為確保物業服務中心工作的順利進行,增強所有工作人員的責任感,為小區住戶提供更好的物業管理服務,維護物業服務中心的良好形象。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服務中心。
三、客服電話。
四、方法與過程控制。
3.1春夏季:7:50-17:30秋冬季:7:50-18:30為正常上班時間,期間,所有日常事務工作都正常進行。特殊節假日適當調整。3.2周一至周六:17:30-20:00安排客服組二人,其他業務組一人在服務中心前臺值班,處理日常業主的報修、建議與投訴、車位租用等工作。期間,家政維修工作正常進行。
3.3每天:20:00-次日9:00由監控中心負責值班,主要負責處理一些緊急事務(如:業主家里沒水沒電等情況安排技術員上門急修),對重大投訴或重大事件的處理和及時報告公司領導進行處理。同時安排有兩名技術員值班到晚上22:00;22:00后有一名技術員留宿,確保對緊急維修事務及時處理。
3.4保安值班制度:實行三班24小時值班制度,對小區內實行安全監控。
3.5值班要求:值班人員準時到各崗位值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或缺席。特殊情況不能到崗位值班,要經部門經理同意,并作好調配,以確保工作的順利開展。
3.6各位值班人員的著裝必須符合公司的標準要求。
3.7各位值班人員必須做好值班記錄和值班的交接工作。
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明確飯堂管理規定的通知(通用19篇)篇十五
各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永城煤電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關于預防煤礦零打碎敲事故的指導意見》,有效預防零打碎敲事故的發生,通過站位管理,規范員工作業行為,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車集煤礦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南龍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車集煤礦
2017年1月5日
車集煤礦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站位管理”是持續提升員工安全素質,規范員工操作行為,有效預防零打碎敲事故的重要措施,也是促進區隊自主管理的重要途徑。為進一步落實《永城煤電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關于預防煤礦零打碎敲事故的指導意見》文件精神,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各區隊要積極組織本單位人員深入學習《車集煤礦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確保每名職工都能夠準確掌握作業時的安全站位,并嚴格落實于現場。
第三條 各單位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或規章制度時,需將《車集煤礦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中的相關要求納入安全技術措施或規章制度中。
第四條 各區隊要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詳細制定隊內站位管理辦法,對本規定未涉及的站位管理要求要補充完善,明確考核內容。制定隊內站位管理辦法時應考慮以下兩方面:一是本人站位是否在安全范圍之內;二是個人站位是否影響到本作業區域其他作業人員的正常作業或安全。
第五條 相關要求
關人員嚴格落實獎罰。
2、各科室業務主管及以上人員、安檢員每次入井至少抽查一名職工的安全站位掌握情況,對掌握不清的及時進行糾正,并將抽查結果納入危險預知考核。
3、各級管理人員在抽查時,不得影響現場安全生產。
第六條 考核辦法
1、隊內無站位管理辦法的,對隊長、書記各罰款200元、當月“雙基”考核扣2分。
2、區隊隊長、書記、各科室業務主管及以上人員、安檢員入井或地面檢查期間不按要求抽查的,每次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3、各科室業務主管及以上人員、安檢員抽查時,職工未答出相應內容或所回答的內容與現場所從事的工作不相符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4、在不影響正常生產的情況下,可以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抽查現場人員對安全站位掌握情況,拒絕接受檢查提問的,罰款100元/次。
5、“站位管理”要做到“知行合一”。現場作業人員不但要熟練掌握“站位管理”的內容,更要在現場作業過程中嚴格落實。對違反規定作業的將嚴格按照《車集煤礦不安全行為界定及處罰標準》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報安檢科。凡區隊積極上報的礦不再納入考核,且根據自查自糾管理規定給予“雙基”獎勵。
7、為提高區隊開展站位管理工作的積極性,礦根據安全站位抽查合格率由高到低的順序對各區隊分組進行排名,按排名對相關單位當月“雙基”考核進行加扣分。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車集煤礦。
附件:1.安全站位考核分組及獎罰標準表
2.車集煤礦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主辦:安檢科
車集煤礦行政辦公室 2017年1月5日印發
附件:1
安全站位考核分組及獎罰標準表
附件:2
車集煤礦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一、采掘工作面作業站位管理
1、安裝或拆除錨索托盤、錨桿托盤、鋼帶、錨索梁等巷道頂部支護材料時,身體應處于支護材料及工具下落的范圍以外,嚴禁其他人員及作業人員身體任何部位(必要時除手以外)處于支護材料或工具下落范圍內。
2、采煤機割煤時,人員應站在滾筒前后3架范圍以外操作,(15°以下時可以站在機身后操作,15°以上時不得站在機身后方操作),嚴禁站在采煤機滾筒甩矸、機身滑矸或運輸機竄矸的范圍內。
3、采煤機割煤至距兩端頭5m位置時,端頭處及前后5m范圍內除設備司機及監護人以外的其他人員應提前撤出,并拉設警戒,嚴禁其他人員站在警戒線內。
4、拉移支架時,應站在當前架頂梁下上底座面向煤壁操作,嚴禁站在推拉桿、下底座、架間或背對煤壁操作。
5、推溜時,所有人員應撤至人行道側,站在支架底座等安全地點,嚴禁站或坐在推拉桿上、運輸機上或煤壁側。
6、打單體液壓支柱掐接鏈條、調架,人員應撤至單體柱5m以外的安全地點供液,嚴禁人員站在單體柱5m范圍以內供液。
《關于制定煤礦作業人員站位管理規定的通知》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余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查看。
明確飯堂管理規定的通知(通用19篇)篇十六
機場公司各部門:
為給各部門創造一個良好的辦會、議會環境,使會議室的管理和使用更加規范化、合理化,確保機場公司各類會議的正常舉辦。現將《鄂爾多斯機場公司會議室、會客室使用管理規定》予以下發,請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此通知。
附件.1. 鄂爾多斯機場公司會議室、會客室使用管理規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公司各部門:
公司會議室是召開各項重要會議的場所,包括行政樓3樓會議室和4樓培訓中心。各類培訓、會議及活動均由行政人力資源部統一管理,指派專人負責。為進一步協調各部門能夠有效使用和日常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會議室使用范圍
(一)黨支部各項會議、董事會成員會議。
(二)各職能部門月度會議、季度會議等例行會議。
(三)管理推進小組組織召開的各項管理協調會議。
(四)各職能部門承辦的`行業及相關主題的活動、會議。
(五)來公司檢查、指導工作的省市部門安排的會議和活動。
(六)各部門20人以內的新員工入職培訓會議。
二、申請使用會議室程序
(一)各職能部門或黨支部承辦的各類重要活動、重要會議,承辦部門至少需提前三天提交會議室使用申請表,經申請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行政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簽字同意后,將會議安排交至行政專員方璞處,以便行政人力資源部統籌安排。未履行手續不得隨意使用會議室。
(二)如果申請使用會議室的時間和地點發生沖突,由行政人力資源部協調解決。
(三)任何部門不得私自以部門名義申請會議室供外單位使用。
三、使用部門負責當次會場的布置(接待、現場服務和清掃)工作。不得隨意移動桌椅位置,改變布局(確需移動,須經行政人力資源部同意);不得亂掛標語;會議結束后關閉音響、燈光、空調電源;關好門窗。
四、行政人力資源部負責會議室的安全管理。會議室內物品屬公用物品,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擅自帶出和挪作它用,如有損壞或遺失,將視情況對組織召開會議部門負責人予以處罰。
五、會議召開如需使用音響、投影儀、電視機等設備,由組織召開會議部門與信息部負聯系相關事宜,同時,行政人力資源部做跟蹤管理。
本通知即日起執行,望各部門積極配合。
安徽詹氏食品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明確飯堂管理規定的通知(通用19篇)篇十七
關于修訂我校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部分條款的通知 各部室、各班級:
為適應大眾化教育的需要,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經安徽工程大學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對我院全日制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部分條款修訂如下:
1、自本學期開始,學生考試不及格的.課程開學時可以補考一次,學籍異動一般每學年進行一次。
2、學生每學年第一學期內經補考后累計有2門主要課程不及格或不及格課程達10學分的,給予降級警示(若學生希望降級學習可作降級處理)。
3、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以留級:
(2)一學年經補考后累計仍有3門主要課程不及格(或主要課程不及格達12學分);
(3)連同以前各學期累計有4門主要課程不及格(或主要課程不及格達15學分);
(4)一學年或連同以前各學年不及格課程累計達到20學分。
4、每門課程僅有一次補考機會,補考不及格的應重修,重修課程不再補考。
完成高一年級的課程后可以跳回高一年級學習。
6、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以退學:
(1)各學年累計有5門主要課程不及格或不及格課程達25學分的;
(2)學生在校因學習原因造成學習時間超過學制兩年或各種原因超過學制3年的;
(3)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4)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5)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6)本人申請退學的;
(7)其它情況必須退學的。
7、學生因學業成績不合格已達退學規定,可申請試讀。經本人申請,家長簽字同意,輔導員和教務工作部審核,學院批準,可暫保留學籍,編入下一年級試讀。
8、學業警示的由教務工作部批準,學校備案。
9、學生學籍異動由學院負責審核,并將本學院學籍異動情況報學校,學生學籍異動必須要告知家長,學籍異動結果由學校批準。學校負責在教務系統及教育部注冊平臺上進行異動處理。
10、學籍管理規定修訂條款自即日起開始執行,教務工作部負責解釋。
11、學位條例的修訂經學位委員會研究后公布。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抄送:安徽工程大學相關部門
明確飯堂管理規定的通知(通用19篇)篇十八
各部門、管理處:
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司的信息傳遞的及時性,經公司研究決定,對公司各部門、各管理處周工作例會做如下調整:
1、各部門、管理處必須按公司統一要求于每周一上午8:30召開周工作例會,參加人員自定。
2、各部門、各管理處工作《會議紀要》,在周一下班前必須報公司同時抄報相關人員。
3、會議公文的字體一律為宋體,小四號。
4、會議紀律:與會人員不得無故缺席,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向各負責人請假;會議期間,與會人員不得吸煙、不得隨意離開會場;與會人員在會議進行中都必須關閉身邊的通訊工具或保持震動狀態,原則上不得在會議進行中接聽電話。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o**年八月**日。
明確飯堂管理規定的通知(通用19篇)篇十九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因公出國人員護照的管理工作,防止因護照散失在個人手中而可能發生丟失、被人利用等問題、根據外交部《關于因公護照管理的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所有通過總公司外事辦公室(下簡稱外辦)申辦護照的因公出國人員。
第二章護照的統一保管。
第三條總公司外事辦公室作為公司的外事職能部門負責統一保管本公司所有因公出國人員的護照,包括外地公司人員由總公司外辦申辦的因公護照。
第四條護照由專人保管,建立嚴格的護照登記制度,每半年清理一次,保管人員定期向總公司外辦主任匯報清理情況。保管人員調離時應交接清楚。
第五條本公司因公出國人員應在回國后15天內將所持護照交回總公司外辦統一保管。因公出國人員再次出國時,憑出國任務批件或出國任務通知書(參加外單位組團出訪)從外辦取回護照。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上交的,應寫出書面申請,經本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后報外辦審核,呈總公司總經理批準。無故逾期不交者,每過一天罰款100元(于當月發放工資時兌現)。
第六條領取護照后因故未出境者,持照人應在得到不再出國通知后一周內將護照交回外辦統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處理。
第七條常駐國外機構人員臨時回國,如果停留時間不超過15天,護照可由持照人自己保管;超過15天者,所持護照應交回外辦統一保管。常駐人員任職期滿回國內后,應在30天內將所持護照上交外辦統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持辦有多次往返簽證護照的本公司因公出國人員,在簽證有效期內每次出境回國后,應在7天之內將所持護照交回外辦統一保管,下次出國憑出國任務批件取回護照。逾期不交者,每過一天罰款200元(于當月發放工資時兌現)。
第九條護照交外辦統一保管后,個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索回。需臨時借用護照的,應由所在公司或部門出據證明,由總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并限期交回。對逾期不交者,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離開公司的人員,在辦理有關調離手續時,應將其所持護照交回外辦。外辦將按規定將護照上交發照機關注銷。對拒不交回者,總公司人事本部將不為其辦理調動手續。
第三章過期失效護照的銷毀。
第十一條護照過期失效后,由總公司外辦填寫《銷毀護照清單》,報總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由專人(二人)予以銷毀,并報發照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外辦將對銷毀的過期失效護照登記造冊。
第四章護照遺失、被竊的處理。
第十三條護照為出國人員出入我國國境和在國外停留的主要證件。護照一旦遺失、被竊,在國外,持照人應立即書面報告我駐當地使、領館、處,由有關館、處將護照具體情況通報并請示總公司主管領導后,由外辦向發照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并通知公安邊防部門。
第十四條外辦將每年對遺失、被竊護照及其處理情況進行一次匯總,向總公司主管領導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