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原告上訴狀大全(15篇)篇一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男,xxx年5月2日出生。
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
住址:xx朝陽區**苑三區*樓*門*號,電話: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計算機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海淀區**路**號*棟3203。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長。
聯系電話:xxxxxxxxxxxxx。
案由:勞動爭議。
上訴請求:
一、請求撤銷(xxx)海民初字第83**號民事判決書;。
三、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資21000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
四、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xx年10月9日作出的(xxx)海民初字第83**號民事判決書,特向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對本案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撤銷其作出的判決書,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對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費的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且對舉證責任的分配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被上訴人在勞動仲裁答辯書中徹底否認上訴人存在加班及其拖欠加班費的事實。后在上訴人出示的加班證據面前無可辯駁時,竟又將上訴人xxx年的年終獎狡辯成“加班費”。一審法院在被上訴人未依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已按時足額支付加班費的情況下,錯誤認定支付加班費的事實,并將舉證責任強加給上訴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事實與依據如下:
上訴人在職期間經常加班,而被上訴人并沒有依法支付加班費。本案中,上訴人已經極盡可能收集了證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實的證據(如果沒有這些證據,恐怕被上訴人到二審還會否認上訴人存在加班的事實)。除上訴人提交的公證書所列的加班時間外,上訴人在其他時間也需經常加班,被上訴人處均有記錄(從上訴人提交的加班證據能夠看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加班的情況是有記錄的。被上訴人在仲裁階段也已承認上訴人存在包括周末在內的加班的事實,但其并未提供已調休及支付加班費的有效證據。詳見《仲裁裁決書》第2頁第三段第5行)。上訴人每月的工資明細也能夠證明,被上訴人并未依法支付上訴人加班費,但被上訴人卻始終拒絕向法院提供由其掌握并足以查清本案事實的關鍵證據。
根據《xx市工資支付規定》第9條、第13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并且應當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記錄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時間以及支付項目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實發金額等事項。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規定,對減少勞動報酬的爭議事項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與加班費爭議相關的工資記錄、考勤記錄等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的證據,依法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訴人已經證明了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實,根據前述等法律法規之規定,被上訴人應當就其是否已經足額發放了加班費的事實進行舉證。被上訴人于xxx年1月22日向上訴人支付的17836元,系上訴人xxx年春節的獎金,而不是被上訴人在一審辯稱的xxx年“加班費”。對于該費用到底是屬于加班費還是獎金,被上訴人應當提供足夠的證據進行證明。其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應當依法承擔不利后果,即該獎金不能被肆意認定為是“加班費”(仲裁裁決也因被上訴人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而未采信被上訴人關于該獎金包含加班費的主張)。一審法院不能僅依據被上訴人口頭稱已經支付了加班費,而不查清事實、忽略證據,并罔顧法律規定、枉法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求。
若所有法院都如一審法院不顧法律規定,只要用人單位隨便拿一筆已支付的獎金就能夠洗脫自己拖欠加班費的違法行為,并剝奪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46條之規定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權利。那么,用人單位就會更肆無忌憚地違法,既可不依法支付加班費,也無須向法院提交依法應由其提交的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前述所有法律的規定也就毫無現實意義,這也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立法本意。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嚴格恪守法律對用人單位舉證責任的要求,在被上訴人沒有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已向上訴人及時足額支付了加班費的情況下,應當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二、一審法院對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及離職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均有錯,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勞動者即可依據該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獲得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而根據本案審理情況可知,被上訴人并沒有依照法律規定,按月及時足額向上訴人支付加班工資(被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稱:其公司加班工資為年度發放)。因而,上訴人依據該法第38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依據第46條之規定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應得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及工作年限計算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1、xxx年11月5日,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之情形,而被迫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應從xxx年12月8日上訴人入職之日起開始計算,而不是從xxx年續訂勞動合同起計算。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并支持上訴人的請求。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同時,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勞動者工資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上訴人離職前12個月工資包括12個月標準工資9000元/月及兩項獎金17836元+4674元,合計130504元,即上訴人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10876元/月。一審法院僅以上訴人標準工資9000元/月計算上訴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屬于對上訴人工資總額的認定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依照上訴人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10876元/月,計算上訴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綜上,一審法院罔顧事實與法律規定,在被上訴人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或反駁上訴人主張的情況下,枉法判決,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維權益!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年10月15日。
勞動糾紛原告上訴狀大全(15篇)篇二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總經理。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決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資________元及經濟補償金________元;。
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據此,原告依照《勞動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依法判決。
此致
__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勞動糾紛原告上訴狀大全(15篇)篇三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關于工傷認定的一些問題,根據相關規定,工傷認定管轄...
您好,很高興能為您解答關于無效勞動合同的問題。無效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法...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這個問題。所謂不定時工時制,也稱為不定時工作制,它是指...
您好,很榮幸能夠為您解決您的問題。獎金主要是指作為一種工資形式,其作用是對...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關于勞動合同續訂的問題。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
勞動糾紛原告上訴狀大全(15篇)篇四
電話:
被上訴人:北京xxxxx醫療科技公司,地址:北京西城區新街口東街31號。
法定代表人:朱榮,電話:5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人:北京xxx醫院,地址:北京西城區新街口東街31號。
法人代表:田xx,電話:xxxxxxxxxx。
上訴人不服(xxx8)西民初字第號判決,提出上訴:
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規錯誤。1、本案的事實:是上訴人從年月日至今,到第三人處工作。根據《勞動法》第46條:“工資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每月平均工資972元,可被上訴人和第三人在2月以前,每月只給上訴人發放生活費xxx元。每月不準休息,或讓同班幫助加班替自己工作的情況下,每月只準休2天,每天工作8-12時/天,非典3個月每天工作16個小時。但不支付加班工資,沒有給上訴人繳納社會保險,例如:沒有給張xx繳納社會保險,一審法官卻錯誤的認定交納了保險。2月,被告和第三人以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為由,當天解除了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始終沒有給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
2、關于訴訟時效:根據《最高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解釋(二)》第1條第(二)款:因解除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第27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間為一年?!敝幎?,上訴人始終沒有收到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上訴人的訴訟顯然沒有過了時效,再說,上訴人08年2、3月就向勞動仲裁和法院起訴第三人,第三人讓其下屬的被上訴人承擔責任,仲裁和法院讓上訴人起訴被告,上訴人第二次又把被告和第三人一起訴到仲裁和法院起,上訴人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
4、關于舉證責任:根據《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做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之規定,入職記錄、考勤表、工資表、怎樣扣發工資等材料,都在被告處保存,原告不可能保存單位掌握的這些材料,被告應承擔舉證責任,法院把舉證責任推給上訴人是錯誤的?!侗本┦泄べY支付規定》第8條: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應當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資支付清單。第14條: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一)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xxx%支付加班工資;(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記錄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時間以及支付項目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實發金額等事項。勞動者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
5、關于社保保險:根據京政發[1986]127號第21、22條,勞就發[xxx6]146號第二款,京勞就發[xxx8]137號第四款,京勞險發[xxx9]99號:用人單位應按農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分四階段計算,一次性支付養老保險金,對于xxx9年6月1日后按京老險[xxx9]99號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由用人單位比照參保人員養老金計算辦法對農民工予以補償,其待遇有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個人賬戶存儲額及利息一次全額支付給農民;第二部分:按其累計繳費滿12個月,發給1個月相應繳費年度的本市最低工資,以后累計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0.1個月工資….之規定,被告只發給個別上訴人自己繳納的第一部分養老金,第二部分養老金沒有發給上訴人。京勞社養發[xxx1]125號和156號,京勞關發[xxx5]45號轉發文第三條之規定,被告應從86年10月1日給農民社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規定,沒有時效限制,補交社會保險和賠償社保損失顯然沒有過了訴訟時效。
二、一審法院程序違法。上訴人在開庭前申請法院到被告和第三人處調查上訴人的入職時間、加班時間,調取工資表、考勤表,一審法院不予理會。上訴人屬于多人勞動爭議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計算復雜,應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法院在最后一天草率出判,判非所訴,顯然是不公正的判決。
根據以上事實和法規,特訴請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訴人:xxx9年月日
勞動糾紛原告上訴狀大全(15篇)篇五
劉豐公司董事長上訴人不服南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改判一審判決,在原判決賠償金額增加柒仟貳伍拾元整(*元);。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審法院審查案件的基本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上訴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住院后確需全休,一審法院未依法支持上訴人的出院后的誤工損失,同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上訴人的人身損害,依法應支持其精神撫慰金的主張,故特提起上訴!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__________份。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勞動糾紛原告上訴狀大全(15篇)篇六
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被上訴人:趙××,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
因××公司訴趙××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首先,上訴人與飛龍公司系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且經營范圍完全不一致,一審法院關于“因趙××的工作廠區、車間和崗位均沒有發生變化,所以趙××并不知情”的認定系認定事實錯誤。
飛龍公司從事的是中央空調系統的生產銷售,而上訴人從事的是壓濾機的生產銷售。壓濾機與中央空調在結構、功能、配件上完全不一致,上訴人與飛龍公司在生產銷售過程中擁有各自獨立的生產車間、生產崗位、銷售部門。×年×月×日,趙××從飛龍公司離職后進入上訴人處工作并與上訴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趙××對上述事實豈會不知!
其次,上訴人已將對趙××的處理決定明確告知了趙××,一審關于“該處理決定沒有送達趙××”的認定與事實不符。
因趙××多次違反上訴人的規章制度,后更因在文山鋁業壓濾機項目中嚴重失職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趙××所屬的壓濾機商務服務中心在x年4月30日即作出“罰款800元并退回人力資源處理”的決定。x年5月9日,上訴人經慎重研究,決定對趙××辭退除名并解除勞動合同。上述處理決定已通知全公司,趙××豈會不告知,如果不知,又何以在上訴人對其作出處理決定后的第二天以“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懇請法院注意如下事實:趙××自x年11月1日到上訴人處工作至被辭退,從未就是否繳納社會保險提出異議)。
第三,趙××等人的嚴重失職行為使上訴人遭受了重大損失,上訴人對趙××的處理決定有事實依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趙××自x年11月1日到上訴人處工作后,一直致力于壓濾機的生產、制作、售后維護工作的學習研究。x年10月18日,趙××以具備單獨外出安裝、調試、維修為由申請調入上訴人售后服務部,后經上訴人領導研究,同意了趙××的申請。
僅鋁業壓濾機項目,上訴人至少需要給用戶免費更換濾板,因此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就達45萬余元。為此,上訴人已對相關責任人員作了相應的處理。一審判決認定,屬認定事實錯誤。
第四,未繳納社會保險非上訴人與趙××之間勞動關系解除的真正原因,一審判決以此為由判令上訴人向趙××支付經濟補償金系認定事實錯誤。
正如上文所述,趙××自x年11月1日與上訴人確立勞動關系至x年5月9日知道自己被上訴人辭退期間,從未就社會保險繳納與否提出異議。在上訴人與趙××的勞動關系解除后,趙××再以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主張經濟補償金,無任何依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正如上文所述,趙××在飛龍公司與在上訴人處的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完全不一致,完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情形。實際情況是趙××從飛龍公司離職后再行與上訴人建立勞動關系,對此有《勞動合同書》等為證。一審判決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將趙××在飛龍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在上訴人處的工作年限,屬適用法律錯誤。
其次,上訴人與趙××之間勞動關系解除的真正原因是趙××嚴重失職被上訴人辭退,而非上訴人沒有給趙××繳納社會保險,故一審判決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屬適用法律錯誤。
第三,上訴人與趙××之間簽訂有書面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明確了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最高院意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立法本意針對的是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無法確定雙方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導致無法保護勞動者時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性措施。在本案中,上訴人與趙××之間簽訂有書面的勞動合同,雖然合同到期時沒有續簽,但趙××仍在上訴人處工作且上訴人沒有表示異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上訴人與趙××在勞動合同中確定的權利義務對雙方仍然有效。再有《勞動合同書》第二十九條明確約定了合同到期時趙××也有提前通知續簽的義務,趙××對勞動合同沒有續簽也是存在過錯的。故《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不適用本案,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三、本案應適用的法律。
具體到本案,適用的法律應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因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及上訴人的相關規章制度。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公司。
×年×月×日。
(一)關于案件受理問題。
26.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訴訟但再次申請仲裁,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不予受理裁決、決定或通知,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經審查認為前后兩次申請仲裁事項屬于不同事項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經審查認為屬于同一事項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解讀:本條所規定的是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的裁訴銜接問題。裁訴銜接的一般規則是,當事人對勞動仲裁所作出的裁決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趧趧訝幾h案件的“先裁后審”的處理體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事項需與申請勞動仲裁的事項一致。仲裁與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均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則。
本條探討的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訴訟但再次申請仲裁,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不予受理裁決、決定或通知,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法院如何處理?實際上是在仲裁已對當事人的再次申請已作出不予受理的情況下,法院在再分析一次當事人的申請事項的基礎上,而作出區別對待(彰顯法院分析案件受理工作的細致程度!)。如當事人前后兩次仲裁申請的事項不屬于同一事項,雖仲裁不予受理了,但法院得受理,因為并非“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如當事人前后兩次仲裁申請的事項屬于同一事項,仲裁不予受理了,法院用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行為說:仲裁做得對!
(二)關于仲裁時效問題。
27.當事人在仲裁階段未提出超過仲裁申請期間的抗辯,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實體裁決后,當事人在訴訟階段又以超過仲裁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未按照規定提出仲裁時效抗辯,又以仲裁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關于仲裁時效,是一個既老又復雜的話題,一般規則詳見諸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小編在此不多啰嗦,只強調一點:“超過仲裁時效”是當事人的抗辯權的體現,是抗辯理由,仲裁或法院不能主動審查或提示任何一方當事人,更不能以此為由剝奪當事人的訴權。
本條規定的是當事人以“超過仲裁時效”作為抗辯理由,因提出該抗辯理由的階段不同而產生的訴訟后果不同??偨Y起來就是,當事人未在仲裁階段提出超過仲裁申請的抗辯,如在法院訴訟階段再提該抗辯,法院不予支持;如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申請再審或提出再審抗辯,法院也不會支持。警鐘長鳴:勞動爭議案件,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的抗辯,必須從第一階段(仲裁階段)就得提出來!否則,哪怕對方的仲裁申請確已超過仲裁時效,本方只能望“時效”興嘆的份兒了!
勞動糾紛原告上訴狀大全(15篇)篇七
上訴人:
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不服(x2)江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事實與理由: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
由于在一審開庭庭審中對證據未經雙方充分當庭質證,一審法院違背有關程序在事實調查不明的情形下作出此判決是錯誤的。具體有如下的事實不清。
針對“指導價”的事實認定。本案自x1年8月9日立案后幾經開庭審理,上訴人在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向法院提交了某一時點的價格表,被告也在庭審中提交一份價格表,對此上訴人當庭予以否認,并陳清事實。所謂指導價格表是公司內部使用的價格表,而不是對外宣傳、銷售所出示的價格表。按行業慣例,對外價格表應當是公司與案外公司之間訂立買賣合同時所使用的價格表,其目的是與對方單位訂立買賣合同關系;而內部價格表則是員工(銷售員)與被上訴人公司所使用的價格表,其目的是公司與銷售員之間進行業務結算使用的計價依據。所以兩者之間適用主體對象不同,使用目的不同,雙方在一審中提交的為外部報價表,而不是內部價格表,即不是指導價目表。一審法院沒有能查明此事實與行業習慣,從而造成錯判。
(1)、從客觀事實上分析可以得出本案事實上必然存在指導價。因為在歷次銷售承包協議中多次提及“指導價”并按指導價進行結算業務提成。由于被上訴人的不作為或主觀存在以侵害相對人(業務員)利益為代價而不主動與上訴人簽訂指導價目,按《勞動合同法》17、81條以及結合《合同法》的相關法理可以分析得出“內部價格表”為銷售承包協議的必備條款,因雙方沒有簽訂具體的書面約定,被上訴人具有重大的過錯,因不具備必備條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由于被上訴人處于強勢地位應當主動提出并要求簽訂含有“內部價格表”的協議,或每期與銷售員簽定此約定,否則應當采取有利于上訴人的選擇,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最低價作為內部指導價。
所以當合同條款對于具體的指導價處于約定不明時,原審法院認為“指導價并無約定事實”是錯誤的,這不符合客觀事實。
(2)、從簽訂《銷售承包協議》“目的性”分析。其在協議中約定“為了----規范甲乙雙方的行為-----”,同時對甲方責任、乙方責職、利潤分配等進行了約定。綜合協議全部內容,可以分析得出其雙方的目的要使所有條文有效,從而實現其促進企業業務的發展、規范雙方的行為。作為法院同樣如此,應當作出該約定有效并認可事實客觀存在的判決。
(3)、從指導價外超額提成符合“習慣”分析。作為該《銷售承包協議》可能存在一定的漏洞,但可以結合《合同法》61條,有約定按約定,沒約定又不能補充的按習慣。本案雖為勞動爭議案,但對于協議內容的分析可以參照《合同法》。本案作為銷售承包協議,為了提高業務員的積極性,必然存在企業銷售指導價外的銷售事實,對于高出指導價的業務如何提成應當成為一種行業習慣,否則無法進行銷售承包的操作與管理。要么存在包死價格后多賣由銷售員個人享有,要么存在包死價格銷售員不得多賣或少賣,要么存在多賣后分成。
結合協議書,雙方約定按指導價外超額分成,這一約定符合行業慣例。由于被告沒有能舉出證據證明雙方存在業務結算的其它方式,所以法院理應給予支持指導價外超額提成50%的事實。
(4)、具體指導價存在“當然解釋”的事實推定。上訴人認為在雙方都存在舉證不能的情況下,雙方又互不認可指導價的具體數額,應當采用參考價格進行對比,這樣便于法院的審理,按法理“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可以分清事實并作出正確判決。當然解釋是運用邏輯的推理,結合銷售承包協議的目的,通過比較性質相同的或相似的貨物賣出價而進行的一種推論。結合本案由于雙方在銷售承包協議中約定指導價外超額提成的事實,作為雙方應當訂立具體的“銷售產品指導價目”,實際上在承包協議履行過程中也存有若干個指導價目,但沒有形成長期穩定的指導價或沒有一種在固定期限內適用的指導價目表,對此被上訴人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訴人在一審中以被上訴人或上訴人曾直接或間接參與或直接銷售同類產品的第一次銷售價格(該‘第一次’是上訴人舉證范圍內,并不一定是真正意義的‘第一次’)作為“指導價”具有合理性。因為在雙方都不能舉證指導價的具體價目的情況下,上訴人只能舉出自已曾直接或間接參與或直接銷售同類產品價格,在被上訴人沒有提出充分的理由給予反駁的情況下,法院應當支持上訴人的請求,而不得以雙方都不能舉證指導價的具體價目的情況下不予認定該事實與理由。上訴人舉證證明同類產品在之前的賣出價,而現在上訴人賣出價高于之前的賣出價,兩者形成對比,同樣的產品在之前的賣出價都盈利,那么必然可以推斷同樣的產品在現在賣出價高出之前的賣出價一定存在更多的盈利。那么如以之前的同類產品的賣出價為指導價,現在的賣出價扣減之前的賣出價所得的差額應當認為是超額銷售的價格,被上訴人應當以此差額與上訴人進行50%業務費結算。
也即只要上訴人能舉出證據證明同類產品之前的賣出價就可以按當然解釋“舉輕以明重”進行推理得出銷售承包協議中所指的產品指導價目,從而可以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隨著市場的物價的變化,原材料和成品價格也隨之而波動不固定,經第一次銷售價格作為‘指導價’不具有客觀性和科學性,況且原被告雙方無此約定,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是錯誤的。被上訴人的賣出產品所用的原材料成本價格因市場因素微乎其微,鋼材價格上下波動占所生產的產品賣出價的比重甚小,由于一審法院不具有企業生產實踐,從而在本案中夸大了原材料市場價格影響所生產的成品賣出價。
(5)、針對原審判決利用“價值衡平原則”“價值順位原則”分析可以得出是錯誤的判決。上訴人為被上訴人的利益多次與案外人簽訂買賣合同,上訴人為此墊付了將近20萬的費用,一審判決所支持的金額還沒有上訴人墊付的費用多,這是違背利益衡平原則。按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優于公司財產利益的保護,應當在事實不明時在法的適用上應當優先考慮《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支持上訴人的請求,由被上訴人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由被上訴人承擔因在銷售承包協議履行中沒有形成具體的指導價目表而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內部指導價是實際存在的客觀事實,不管是協議的內容中有約定、還是行業習慣中都存在,同時結合相關法理以及財務知識,可以得知內部指導價應為生產成本、銷售費用、適當的利潤等之和,這樣可以提高銷售人員的積極性,便于管理,也符合利益衡平原則。
針對“完不成年基本銷售額扣除30%業務費的約定”。在銷售承包協議中雖然有約定,但其目的是為提高銷售員的積極性,實際上一審法院應當查明所有銷售人員銷售業務的情況,以及所有其它銷售員完成基本銷售額的情況,從而判斷該項約定是否為有效。
關于基本銷售額。應按月基本銷售額乘以12個月計。在每期的銷售承包協議中存有二處關于基本銷售額,一處是年基本銷售額,一處是月基本銷售額。
對于年基本銷售額約定不具有合理性。按以上分析,業務提成作為計件工資,對于計件的勞動定額應當有90%的銷售員能夠完成此定額指標,如不能完成則此定額那么該約定為無效的,為不可能實現的約定。法律依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1條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報酬標準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確定、調整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
事實上有統計數據表明被告x0年全年共計銷售額為9140萬左右,而被告單位銷售員有35名左右,對比分析后在銷售承包協議中約定年基本銷售額為不可能實現的目標,且在銷售承包協議中約定“不能完成年基本銷售額扣除提成、分成的30%”的約定為無效約定。而應當采用月基本銷售額作為參考,作出有利于原告的選擇,這也是對格式合同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本協議書由被告提供,且在合同簽訂時協議相對方處于非完全平等的狀態。事實上被上訴人一直以月銷售額作為基本銷售額進行管理。
由事實可以分析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處從事銷售業務,與案外人所簽訂的買賣合同標的額在同事中名列前三名左右,而在訴中上訴人所列舉的簽訂買賣合同事實是存有業務結算矛盾的事實,對于沒有矛盾的買賣合同上訴人沒有列出,一審法院僅以上訴人所列舉的事實認定上訴人的年銷售總額不具有真實性,不能反映上訴人當年度的銷售額,對此請求中級法院可以通過調取相關證據證明(如稅號、與第三方的買賣合同),所以一審法院的認定是錯誤的,不應當因在協議年度未完成基本銷售額而扣除業務費提成的30%。
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1、舉輕以明重的法理適用。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時,可以適用一定的法理,本案同樣如此,對事實的“當然解釋”推定是運用法律理論來進行分析案件事實,對于雙方都不能舉出“指導價”時,法院不能拒絕判決,這時運用一定的法理可以解決事實不明的責任承擔。舉例來分析,如一支筆成本價值1元錢,別人賣出價為1.2元利潤可以了,而本人賣出價為1.4元,當然0.2元為本人多賣的部分,“舉”賣出1.2元就有利潤了,“明”1.4元“當然”有利潤,“推定當然”至少0.2元為多賣部分。一審法院沒能適用此法理實為錯判。
2、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限制。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對于“指導價”舉證不能,從而采用自由裁量權“法官造法”認定上訴人“主張要求支付指導價外超額部分的提成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上訴人認為這是錯誤地適用法律的結果。運用裁量權應受到如下限制:
首先、應受到價值取向的規制。勞動報酬糾紛應當以保護勞動者利益為價值取向,一審法院判決結果使得上訴人連參與銷售活動費用還不夠,缺乏公平性。
其次、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銷售承包協議》中有明確約定存在指導價并對超價部分按50%提成,雙方訂立此協議意為有效必備條款,法院在分析時應當在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時應盡量使之有效并視為雙方遵守約定且應誠實履行相關義務。而一審法院沒有加以重視此原則實為錯誤。
再次、應考慮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以下贅述)。
最后應考慮行業習慣。(以上已分析,不再贅述)。
3、舉證責任分配。對于產品成本被上訴人比上訴人更接近于證據,同樣對于指導價的制定與施行比上訴人更具有有利的條件,對于勞動報酬的結算被上訴人在證據收集上更加容易,由此可以推出被上訴人存在主觀惡意不提供、不固定指導價證據,不主動與上訴人即時地結算每期的業務提成費。所以被上訴人應當承擔舉證不能、因不即時結算業務費而承擔一定的懲罰性責任。
結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17、18、19條以及《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證據審核暫行規則》第6條等可以分析得出對于勞動報酬是否結算,以及如何結算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舉證責任,如舉證不能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不利后果。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雙方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被上訴人承擔“指導價目”的舉證責任。所以一審法院沒有適此法律規定而錯判。
原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
1、沒有進行在充分的開庭辯駁的基礎上進行判決。
2、沒有進行完全公開化審理,庭審活動過于簡單從而給予法院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綜上所述,請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客觀事實的存在,遵照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適用習慣法等法理依法改判。
勞動糾紛原告上訴狀大全(15篇)篇八
上訴人(原審被告):吳,男,x年3月22日出生,漢族,現住浙江省紹興市某區某路號。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承德**集團公路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住所地:隆化縣隆化鎮**小區。
法定代表人:,經理。
上訴人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縣人民法院(x9)隆民初字第6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隆化縣人民法院(x9)隆民初字第64號民事判決,予以改判;。
4、判令被上訴人退還違法扣押的上訴人的大學畢業證。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僅依據被上訴人單方的陳述,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認定事實,喪失了中立性。
1、原審判決認定“原告根據合同約定未支付被告工資”,此認定與事實不符。雙方簽訂的《雇傭合同書》第八條明確約定:“工資支付實行月工資制度”,并且即使勞動合同中作出工資不按月支付的規定,也是因違法而無效的,不知原審判決在認定被上訴人未支付工資的事實時為何要強調“根據合同約定”?其用意何在?是要強調被上訴人拖欠工資的行為是正當、合法的?然而所謂的“合同約定”并不存在,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明顯錯誤。
2、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上訴人)拒絕工作……”(判決書第5頁第2行),此認定與事實不符。此認定的依據是被上訴人作出的單方陳述,以及被上訴人在上訴人申請勞動仲裁后偽造的、沒有經過上訴人認可、沒有公章的所謂“考勤表”(性質上也屬于單方陳述,關于“考勤表”的效力問題,第二部分有詳細論述)。事實是,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拖欠工資、拒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行為,多次提出異議,但并未停止工作,上訴人停止工作的時間為回國前一天。
3、原審判決認定“雙方……進行了協商,”“達成口頭協議”(判決書第5頁第2-4行及倒數第9行),判決作出此認定的依據仍然是對方的單方陳述。被上訴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雙方進行過平等協商并達成口頭協議,上訴人也從未承認過雙方達成過什么協議。另外,何謂口頭協議?即雙方經協商,就解決爭議的方法達成一致意見,均無異議。具體到本案中,如果上訴人明確表示過放棄工資、加班費和賠償金,不再主張權利,這是雙方達成口頭協議。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有放棄主張工資、加班費的權利的意思表示,何談口頭協議?原審判決做出以上的認定,是主觀的想象,是完全站在了被上訴人的角度,是為被上訴人拖欠工資、加班費尋找借口,為作出不公正的判決尋找理由。
事實是,上訴人在國外工作期間,因被上訴人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并未為上訴人繳納社會保險而多次向被上訴人提出異議,導致被上訴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以不予辦理回國手續相要挾,強迫上訴人出具了欠條并將畢業證留在被上訴人處。當時,被上訴人為上訴人及同去的其他勞動者辦理的是旅游簽證,上訴人到達工作地點埃塞俄比亞后,被上訴人即將上訴人和其他同事的護照收走,上訴人自己不可能回國,等于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上訴人身在異國他鄉,當地又沒有中國的勞動監察部門可以投訴,去當地的大使館求助也未果,上訴人當時的處境決定了他只能出具欠條,被上訴人才會為其辦理回國手續,上訴人才能回國,因此上訴人違心地出具了欠條,但從未和被上訴人達成過和解協議。上訴人當時相當于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不出具此欠條不能回國,上訴人對此無須舉證。
二、原審判決對證據的采信違反法律的規定,且自相矛盾,有失客觀公正。
1、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上訴人)對原告(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1無異議。”(第3頁第19行),又認定“對原告(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1被告(上訴人)有異議”(第4頁第7行),明顯自相矛盾。
2、原審判決僅憑被上訴人的單方陳述即對上訴人所主張的事實予以認定,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6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倍瓕徟袥Q對于被上訴人提供的性質上為單方陳述的證據2認為“能夠互相印證”而予以采信,并據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顯然違反了以上規定。
3、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與其自己的陳述自相矛盾,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原審判決卻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關鍵事實的依據,明顯錯誤。
被上訴人在勞動仲裁程序中曾承認了上訴人加班的事實,(有上訴人提交的證據1,即仲裁庭筆錄為證),而被上訴人提交的《考勤表》卻顯示上訴人每周休息2日,且沒有加班,這無疑是自相矛盾,對比之下,不難看出,《考勤表》是單位為了掩蓋事實而偽造的。原審判決卻予以采信,并將其作為認定上訴人“拒絕工作”的依據。對不應采信的證據予以采信,并將其作為認定關鍵事實的依據,實在令人難以信服。
三、原審判決理解和適用法律錯誤。
1、被上訴人違法扣押上訴人的畢業證,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應該退還,原審判決認定為抵押,是錯誤地理解和適用法律。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以畢業證作抵押為原告出具了欠原告人民幣120xx元的欠條一張”(判決書第5頁第7行)認為“以畢業證作抵押的問題,應另案處理,本案不予涉及?!?判決書第5頁末行)。
所謂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梢姡盅撼闪⒌幕緱l件包括:抵押物須為財產;抵押是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而為的行為。本案中,畢業證并非財產,而且被上訴人扣押了上訴人的畢業證,移轉了占有,顯然,該行為不符合抵押的條件,并非抵押。那么以上行為是否屬于質押呢?根據民法的規定可知,質押的標的物須為動產或者權利,顯然,畢業證既非財產,也非權利,質押同樣不成立。
由此可見,被上訴人強迫上訴人將畢業證留下的行為既違反了勞動法關于用人單位不得扣留勞動者的證件的規定,也不符合民法中關于抵押和質押的條件,是違法、無效的行為,法院應判令被上訴人予以返還。
2、原審判決不應支持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向其支付機票、簽證等費用的要求。
原審判決認為“原告所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有應向其支付違約金的法定情形,故應從被告為原告出具的欠據中減去10000元”,也就是說,原審判決認為,對于違反勞動法規定的違約金,即使上訴人自愿給付,也不應支持。那么,本案中,上訴人是否應向被上訴人支付簽證、機票、保險等費用呢?首先,本案中,并非上訴人拒絕履行合同,而是被上訴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其次,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合同,此為勞動者的法定權利,既然是法定的權利,即使勞動者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不需要承擔任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最后,《雇傭合同書》第十八條中“拒絕履行合同的……各項費用必須由乙方全額支付”的內容其實是變相約定的違約金,所謂費用,不過是違約金的計算方法而已。因此,對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的其他費用,原審判決也不應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在審理此案過程中,不能客觀地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作出公正的判決,而是以主觀的意志完全站在了一方當事人立場上,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所作出的判決必然是違背事實,違反法律的不公正判決,且出現了很多低級錯誤,故此請二審法院依法糾正原審的錯誤,予以改判,維護作為弱勢一方的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吳。
委托代理人:王光輝律師。
x9年9月3日。
勞動糾紛原告上訴狀大全(15篇)篇九
身份證號:
住址:朝陽區苑三區*樓*門*號,電話: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計算機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海淀區路號*棟3203。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長。
聯系電話:
案由:勞動爭議。
上訴請求:
一、請求撤銷()海民初字第83號民事判決書;。
三、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資21000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
四、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年10月9日作出的()海民初字第83號民事判決書,特向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對本案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撤銷其作出的判決書,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對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費的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且對舉證責任的分配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被上訴人在勞動仲裁答辯書中徹底否認上訴人存在加班及其拖欠加班費的事實。后在上訴人出示的加班證據面前無可辯駁時,竟又將上訴人x年的年終獎狡辯成“加班費”。一審法院在被上訴人未依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已按時足額支付加班費的情況下,錯誤認定支付加班費的事實,并將舉證責任強加給上訴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事實與依據如下:
上訴人在職期間經常加班,而被上訴人并沒有依法支付加班費。本案中,上訴人已經極盡可能收集了證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實的證據(如果沒有這些證據,恐怕被上訴人到二審還會否認上訴人存在加班的事實)。除上訴人提交的公證書所列的加班時間外,上訴人在其他時間也需經常加班,被上訴人處均有記錄(從上訴人提交的加班證據能夠看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加班的情況是有記錄的。被上訴人在仲裁階段也已承認上訴人存在包括周末在內的加班的事實,但其并未提供已調休及支付加班費的有效證據。詳見《仲裁裁決書》第2頁第三段第5行)。上訴人每月的工資明細也能夠證明,被上訴人并未依法支付上訴人加班費,但被上訴人卻始終拒絕向法院提供由其掌握并足以查清本案事實的關鍵證據。
根據《xx市工資支付規定》第9條、第13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并且應當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記錄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時間以及支付項目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實發金額等事項。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規定,對減少勞動報酬的爭議事項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與加班費爭議相關的工資記錄、考勤記錄等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的證據,依法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訴人已經證明了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實,根據前述等法律法規之規定,被上訴人應當就其是否已經足額發放了加班費的事實進行舉證。被上訴人于x年1月22日向上訴人支付的17836元,系上訴人x年春節的獎金,而不是被上訴人在一審辯稱的x年“加班費”。對于該費用到底是屬于加班費還是獎金,被上訴人應當提供足夠的證據進行證明。其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應當依法承擔不利后果,即該獎金不能被肆意認定為是“加班費”(仲裁裁決也因被上訴人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而未采信被上訴人關于該獎金包含加班費的主張)。一審法院不能僅依據被上訴人口頭稱已經支付了加班費,而不查清事實、忽略證據,并罔顧法律規定、枉法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求。
若所有法院都如一審法院不顧法律規定,只要用人單位隨便拿一筆已支付的獎金就能夠洗脫自己拖欠加班費的違法行為,并剝奪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46條之規定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權利。那么,用人單位就會更肆無忌憚地違法,既可不依法支付加班費,也無須向法院提交依法應由其提交的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前述所有法律的規定也就毫無現實意義,這也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立法本意。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嚴格恪守法律對用人單位舉證責任的要求,在被上訴人沒有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已向上訴人及時足額支付了加班費的情況下,應當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二、一審法院對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及離職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均有錯,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勞動者即可依據該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獲得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而根據本案審理情況可知,被上訴人并沒有依照法律規定,按月及時足額向上訴人支付加班工資(被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稱:其公司加班工資為年度發放)。因而,上訴人依據該法第38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依據第46條之規定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應得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及工作年限計算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1、x年11月5日,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之情形,而被迫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應從x年12月8日上訴人入職之日起開始計算,而不是從x年續訂勞動合同起計算。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并支持上訴人的請求。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同時,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勞動者工資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上訴人離職前12個月工資包括12個月標準工資9000元/月及兩項獎金17836元+4674元,合計130504元,即上訴人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10876元/月。一審法院僅以上訴人標準工資9000元/月計算上訴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屬于對上訴人工資總額的認定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依照上訴人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10876元/月,計算上訴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綜上,一審法院罔顧事實與法律規定,在被上訴人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或反駁上訴人主張的情況下,枉法判決,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維權益!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10月15日。
勞動糾紛原告上訴狀大全(15篇)篇十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決__________房屋歸原告個人所有,并責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更名手續。
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代為支付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等費用。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與被告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登記結婚。后因原告與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雙方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民政局領取了離婚證。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為:_________________雙方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根據離婚協議,雙方共有的位于__________房屋登記所有權人為原告,該房屋歸原告所有;__________房屋登記所有權人為被告,該房屋歸被告所有。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離婚協議,__________房屋的共有人更名手續,將該房屋轉移至原告個人名下,但均遭到被告的無理拒絕。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不履行離婚協議義務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特提起訴訟,請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
1、起訴狀副本兩份。
2、證據復印件一套。
勞動糾紛原告上訴狀大全(15篇)篇十一
住址:xx市xx路55號亞航財富中心xxx號房。
被告:羅x,男,漢族,xxxx年8月25日出生,住址xxxx市xx區中山南路xx號,身份證號碼:45080319xxxx。
原告因勞動報酬爭議一案,不服xx市勞動從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xxxx年12月30日作出的南勞人仲裁字(xxxx)第1424號仲裁裁決書,現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3、請求法院判決原告無須支付被告因拖欠勞動工資報酬經濟補償金26065元;。
5、請求法院判決原告無須支付被告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10000元;。
6、請求法院判決原告無須支付被告因合同到期終止經濟補償金9000元;。
7、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xx市勞動從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xxxx年12月30日作出的南勞人仲裁字(xxxx)第1424號仲裁裁決書是錯誤的,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裁決要求原告支付被告xxxx年6月至xxxx年9月1日的工資40124元是錯誤的。原告從不拖欠被告工資,因而無須再支付其工資。
1、被告到原告處工作后,原告安排被告負責原告與賀州市xx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合作銷售的“恒康嘉園”項目工作。在該項目工作期間,被告的工資已經全部由原告的合作方賀州市xx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發放給了被告。
2、xxxx年2月17日被告主動向原告提出“關于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申請”時,僅僅是因為“勞動合同關系于xxxx年2月15日到期,本人因個人原因,不再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這一主動的申請,足以說明,被告離職時,雙方之間的勞動報酬以及工作交接等等全部勞動關系已經全部結清。原告不可能存在拖欠被告勞動報酬的事實。
3、在被告發給原告的工作郵件中,被告在xxxx年10月、11月的郵件中明確稱,工服費用500元上月開始已扣250元。這一郵件,足以說明,原告已經全部發放工資給被告。如果未發放工資,怎么可能有“工服費用500元上月開始已扣250元”?!沒有發,就沒有扣!有了扣,才有了發!這既是基本的事實,也是基本的邏輯!
4、被告從xxxx年2月15日至xxxx年2月17日被告主動向原告提出“關于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申請”的整個36個月的工作期間,被告不可能在沒有領取到工資的'情況下像做牛做馬一樣為原告工作。另外,在長達36個月的工作期間,被告不可能在原告僅僅發放最后6、7個月的工資的情況下,一點怨言都沒有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如果說原告未發放過工資給被告,那么,這些基本的事實就完全不符合常理,完全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釋。
5、仲裁裁決計算被告xxxx年6月至xxxx年9月1日的工資40124元缺乏事實依據。這個數額無從算起。如果仲裁裁決所計算的工資數額來源于雙方之間的工作郵件,那么,仲裁裁決在采用證據時就違背了有關證據規則,明顯偏袒了被告。這樣的裁決,嚴重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二、因為原告已經全部支付了被告的工資,因此不存在拖欠工資的情形,因而無須支付被告經濟補償金10031元。
三、在原告承諾給被告的項目紅利的獎勵中,原告支付紅利保底13000元是有前提的,前提就是“項目完成結算當日支付”。
但是,在本案中,被告所負責的“恒康嘉園”項目的銷售沒有完成,且還與合作方產生了矛盾,至今根本就無法結算,被告根本上就達不到獲得紅利的條件。因此,原告無須支付被告獎勵13000元。
四、原告無須支付被告提成款差額3870元。仲裁裁決要求原告支付被告提成款差額3870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因此,為了查明本案的具體事實,公正審理本案,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特起訴,懇請法院依法審理,判如所請。
此致
xx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市xxx房地產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x年1月20日。
勞動糾紛原告上訴狀大全(15篇)篇十二
住址:xx市xx區xx路xx號。
委托代理人:x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xxx。
被告:xxxx公司。
地址:xx市xx區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xxx。
訴訟請求。
4、判令被告退還扣款600元;。
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原告于20xx年1月25日入職被告處工作,經被告試用后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為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工作崗位是辦公室人員。被告由于自身人事變動,新任部門主管20xx年11月陸續裁員。被告于20xx年11月30日得知原告已懷孕,第二天即20xx年11月31日一早通知解除與的勞動合同,并要求原告與有關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原告認為,被告單方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違法,應屬無效行為。于是依法向廣州市番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原告直到20xx年12月1日才收到仲裁裁決書,穗番勞仲案字〔20xx〕第16xx號裁決:被申請人(即被告)廣州市制衣有限公司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天內與申訴人陽某繼續履行20xx年6月5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原告認為,該仲裁既已裁決被申請人提前解除勞動無效,卻不裁決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至繼續履行合同期間的工資是錯誤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貴法院起訴。
被告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實體違法和程序違法。
首先,被告違反了《勞動法》第29條及《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為程序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此規定明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經過法定程序才可解除合同。而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沒有履行這一法定程序,明顯違法。實踐中多數法院對單位這種程序違法行為均判決單位行為無效,單位應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至繼續履行合同期間的工資。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被裁決撤銷或者判決無效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標準為勞動者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綜上所述,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向貴法院起訴。
此致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勞動糾紛原告上訴狀大全(15篇)篇十三
被告:濟南高新區孫村街道辦事處王鳳文主任住址:濟南高新區孫村街道辦事處988號。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確認二被告強拆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在孫村街道辦事處東沙溝村有合法的房屋一處,歷城集建(92)字第1131286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宅基地面積198平方米,(建筑面積211.7平方米)。11月10號,兩被告給原告拆遷通知,要求原告自行拆除建筑物,但未出示依法取得的征收土地的批文和房屋拆遷許可證書。7月28日,兩被告又給原告下達搬遷拆除通知。同年8月5號,兩被告在沒有任何合法文件的情況下,將原告的房屋強制拆除,且在拆原告的房屋時,沒有任何依法取得的征地批文和房屋拆遷許可證,程序嚴重違法,亦違反了我國《憲法》第13條第39條的規定?;谝陨鲜聦嵑屠碛桑娆F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苗興海。
勞動糾紛原告上訴狀大全(15篇)篇十四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址:電話:
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址:電話:
請求事項:1、被告賠償原告損失(損失包括已受損失面積的材料費和裝修費和再次的維修費以及損壞的電腦)共計人名幣3500元整。
2、訴訟費以及發生的一切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被告屬于相鄰關系。原告在一樓辦公,被告住2樓。7月6日原告發現辦公室其中一間的屋頂因為漏水導致墻皮大面積脫落,而且一臺電腦也因為進水而被損壞,原告兩次找到被告希望能協商解決問題,但是被告非但不協商連現場也不看還說活該,而且態度也非常惡劣,居然在原告第二次去找他們的時候打了110,說原告私闖民宅,原告無奈之下只好找到居委會的徐姓主任請她出面解決一下,在居委會主任的出面下,被告來看了現場,也承認了漏水的`事實,只是態度依然強硬,沒有表示任何的歉意,而且對賠償的事也只是說“我就這樣了,我也沒有錢,你們愛怎么著就怎么著吧”這樣的話語,這讓原告覺得很無奈。鑒于這種情況原告只能用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了。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準所請。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材料有:1.原告提供房屋受損害面積的圖片。
此致
人民法院。
勞動糾紛原告上訴狀大全(15篇)篇十五
被告:xx市建筑工程三公司xx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xx經理。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交付全部工程圖紙等資料及支付逾期交工的違約金60萬元;。
3、訴訟費等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x年二月二十五日,原告與被告簽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書》約定:由被告為原告提供符合國家規范的節能環保石灰窯的.全部工程圖紙并承建該工程,合同工期從xxx年3月15日至xxx年9月15日,但被告未能在合同工期內按約交工和交付工程的相關圖紙,xxx年1月29日,雙方又簽定一份《工程進度協議》約定:“土建以及安裝工程未完部分,自xxx年2月14日至xxx年3月20日全部完工試車。如不能按時完工,每延誤一天工期罰乙方一萬元”。但被告仍然未在此約定的期限內完工,也沒有正式交工驗收,有關工程圖紙仍然未予交付。無奈之下,原告于xxx年5月19日點火試車,至此被告又延期60日,被告應按照約定交付工程圖紙并支付違約金60萬元;試運行過程中,原告發現該工程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但被告也不按照合同約定盡維修責任,導致原告產出廢品損失439732.10元,工程維修損失124013.67元,停產損失1143320元,共計損失1707065.77元。另外,該工程還存在偷工減料、漏建少建以及內在的嚴重質量問題,致使工程多處出現塌方和裂紋,給原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為此,原告請求法院委托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對該類工程施工的規范要求進行鑒定,其損失另行計算。
綜述:被告不講誠信,一再違反合同,是嚴重的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原告的損失也應予以賠償。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xx市xx溶劑有限公司。
xxx年x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