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寫工作心得體會,能夠反思工作中的失誤并及時調整,避免重復犯錯。下面是一些優秀的工作心得體會范文,希望能夠給大家寫作提供一些參考和借鑒。
問責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熱門14篇)篇一
新版的《黨組工作條例》,對黨組的設立、職責、組織原則,議事決策作出了全面規范,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黨組工作,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組是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一)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開展工作,落實黨組管黨治黨責任;。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確保黨組的活力和黨的團結統一;。
(四)堅持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與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本單位領導班子的決定。
第四條黨組必須服從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黨組工作的領導。黨委組織部門負責黨組設立審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工作,紀律檢查機關、黨委其他工作部門和有關派出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有黨員領導成員3人以上的,經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協、法院、檢察院和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一般應當設立黨組。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經本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機關黨組。
縣級以上政府的直屬事業單位,可以設立黨組,但按照規定應當設立基層黨組織的除外。
中管國有重要骨干企業、中管金融企業,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黨組,但其下屬企業一般不再設立黨組。
全國性的重要文化組織、社會組織,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組織,因工作需要,經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第六條黨組的設立,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黨組不得審批設立黨組。
已設立黨組的有關組織,因行業、系統管理需要等確需在下屬單位設立分黨組的,由黨組報本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批。
新成立的有關組織符合設立黨組條件的,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作出設立黨組的決定,也可以由需要設立黨組的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決定。
有關組織因機構改革、部門職能變化、區劃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撤銷黨組的,由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及時作出決定。
第七條黨組設書記,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
黨組書記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人不是中共黨員或者由上級領導兼任以及因其他情況不宜擔任黨組書記的,黨組書記、主要負責人可以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的黨員干部和紀檢組組長擔任,必要時也可以由本單位重要職能部門或者下屬單位黨員主要負責人擔任。
國有企業黨組書記根據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形式確定,建立董事會的一般由董事長兼任,未建立董事會的一般與總經理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黨員領導人員和紀檢組組長根據工作需要擔任。
黨組成員一般設3至7人,省部級以上單位、中管國有重要骨干企業和中管金融企業黨組成員一般不超過9人。
第八條黨組成員除應當具備黨章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黨員領導干部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有3年以上黨齡,其中廳局級以上單位的黨組成員應當有5年以上黨齡。
黨組成員一般由批準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設立黨組的,其下級單位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執行。分黨組成員由其上級單位黨組決定。企業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執行。
第三章職責。
第九條黨組應當認真履行政治領導責任,做好理論武裝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決策部署,發揮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
第十條黨組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問題:
(二)內部機構設置、職責、人員編制等事項;。
(三)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四)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五)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應當由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黨組應當貫徹黨管干部原則,按照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準,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完善干部培養選拔機制,加強干部教育培訓,從嚴管理監督干部。
黨組應當貫徹黨管人才原則,按照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關于人才工作重要決策部署,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第十二條黨組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的領導,重視對黨外干部、人才的培養使用,更好團結帶領黨外干部和群眾,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第十三條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黨組書記應當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其他黨組成員根據分工抓好職責范圍內黨的建設工作。
黨組應當加強對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指導,支持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履行對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領導職責。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責任。
第十四條黨組及其成員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定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按照規定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嚴肅認真的批評和自我批評。嚴格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各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切實增強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嚴格遵守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
第十五條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并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的單位黨組,可以討論決定本系統工作規劃部署、機構設置、干部隊伍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重要事項。
下屬單位設立分黨組的單位黨組,可以領導分黨組的工作。
國有企業黨組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時,應當與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相一致,并與公司章程相銜接。經營管理方面事項一般按照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決定,涉及國家宏觀調控、國家發展戰略、國家安全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應當經黨組研究討論后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政府機關黨組、政協機關黨組,必須服從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還應當接受本級人大常委會黨組、政府黨組、政協黨組的領導。
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黨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除接受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外,還應當向本系統上級單位黨組或者本級地方黨委請示報告黨的工作。
第十七條黨組書記主持黨組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黨組會議,組織黨組活動,簽發黨組文件。
黨組副書記協助黨組書記工作,受黨組書記委托履行相關職責。
黨組書記空缺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定黨組副書記或者其他黨組成員主持黨組日常工作。
黨組成員根據黨組決定,按照授權負責有關工作,行使相關職權。
第四章組織原則。
第十八條黨組必須堅決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決定,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確保中央政令暢通。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黨組向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制度。黨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報告,遇有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
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以及上級單位黨組某項重要指示和決定的情況,應當進行專題報告。
第二十條黨組對有關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應當根據需要充分征求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及本單位黨員群眾的意見。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進行通報。
第二十一條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黨組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駕于組織之上,不得獨斷專行。黨組成員應當認真執行黨組集體決定,勇于擔當、敢于負責,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以黨組名義發布或者上報的文件、發表的文章,黨組成員代表黨組的講話和報告,應當事先經黨組集體討論或者傳批審定。黨組成員署名發表的與工作有關的文章,應當事先經黨組審定或者經黨組書記批準。
黨組成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黨組決定精神。
第五章議事決策。
第二十三條黨組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重大決策應當充分協商,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黨組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在其工作規則中明確議事內容目錄,實行清單管理。議事內容目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討論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黨組議事決策一般采用黨組會議形式。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者由其他黨組成員提出建議、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
第二十六條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對會議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黨組會議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黨組成員應當回避。
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黨組會議可以請不是黨組成員的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可以派員列席黨組會議。
第二十七條黨組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
表決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組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黨組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并按照規定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黨組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成員對黨組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黨組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饋機制,確保黨組決策落實。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建立黨組書記述職制度。批準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聽取黨組書記報告履職情況。
建立黨組及其成員履職考核制度,由批準設立黨組的黨組織負責,紀律檢查機關、黨委有關工作部門、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參與。考核應當每年開展1次,可以與黨組工作報告和領導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會結合開展。
黨組及其成員執行本條例情況,應當自覺接受紀律檢查機關及其派駐機構、本單位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納入巡視監督范圍和黨員定期評議內容。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黨組成員的責任:
(一)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二)因違反決策程序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干部選拔任用方面出現重大問題的;。
(四)不認真履行從嚴治黨責任,造成本單位黨組織軟弱渙散、黨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泄露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的;。
(八)對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負有責任的。
對發生集體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或者在其他黨組成員出現嚴重違反本條例行為上存在重大過失的,還應當追究黨組書記的相關責任。
黨組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組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黨組成員在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對重大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條例的黨組成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七章國家工作部門黨委。
第三十二條本章所稱國家工作部門黨委,是指根據黨章第四十八條規定,黨在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部門、本系統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是黨組性質的黨委,由上級黨組織直接批準設立,不同于由選舉產生的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在以下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中,可以設立黨委:
(一)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二)根據中央授權對有關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三)金融監管機構;。
(四)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黨委的其他單位。
黨委的設立和撤銷,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的黨委,負責審批下屬單位黨委的設立和撤銷。
黨委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工作機構,負責黨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黨委除履行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黨組相關職責外,還領導本部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領導或者指導本系統黨組織的工作,討論決定下屬單位工作規劃部署、機構設置、干部隊伍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重要事項。
第三十五條黨委設立和撤銷的具體程序、委員配備、組織原則、議事決策和責任追究等有關事宜,按照本條例關于黨組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黨組(黨委)應當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和完善工作規則。
第三十七條黨組(黨委)制定的工作規則等規范性文件,應當參照《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報送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備案。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商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黨組(黨委)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問責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熱門14篇)篇二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隨著從嚴治黨、管黨的深入,隨著“三嚴三實”專題教育的深化,在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宏觀背景下,如何加強地方黨委工作已經成為一個迫切的課題。《條例》的出臺恰逢其時,能更好地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
《條例》在宏觀上搭建了全黨科學配置黨內權力的平臺。鄧小平同志有一句名言:“制度問題不解決,思想作風問題也解決不了。”所以,必須把制度建設作為黨的根本建設。這十幾年以來,從制度反腐到制度監督再到制度建黨,制度建設的實質越來越涉及到權力結構。從十六大提出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到十七大提出“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以及十八屆五中全會所提出的“必須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不斷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這都是一脈相承地在解決我黨在執政治國中出現的問題,全黨在科學分解、合理配置黨內權力上,達成了越來越多的共識。地方黨委工作是推進國家治理的關鍵一環,是地區重大事項的“真正決策中心”,對地方黨委工作中出現的痼疾“開刀”,對癥下藥,去偽存真,在“破”“立”結合之間,不僅給地方黨委提供了規范性文件的指導,立了規矩,拉起了“紅線”,提供了制度保障,更突出了地方黨委全面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讓其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條例》在微觀上抓住了是地方黨委工作的根本。隨著改革發展的逐步深入,有的地方黨委抓經濟“得心應手”,抓黨建卻敷衍應付,存在重經濟社會發展,輕管黨治黨的問題;個別獨斷專行的領導在重大決策上造成失誤后,不負任何政治或經濟責任,拍拍屁股走人,成了“沒事人”,主要領導干部主責意識不強;有的地方會代替全會決策,大包大攬,越俎代庖;一些地方黨委仍然按照傳統的經驗方法進行決策,不注重征求廣大群眾和專家智囊的意見建議,讓決策在執行中走樣、變形,偏離“航線”“正規”,結果事與愿違。從這個意義上說,地方黨委工作條例是治黨治國的“重器”,必須用好。地方黨委要樹立“把抓好黨建作為最大的政績”理念,堅持“守土有責,守土盡責”,緊密聯系本地方實際,圍繞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和領導經濟社會發展,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議事和決策程序,涵蓋從集體到個人、從指導到規范、從激勵到約束的黨的建設制度體系,著力在選干部、配班子、強組織、聚人才和謀劃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做決策,創造性開展工作,在落實依法依規全面治黨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黨的最大政治優勢就是密切聯系群眾。《條例》強調,地方黨委要在聚力實現“兩個百年”目標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所以貫徹執行好《條例》要在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保落實上做好硬功夫,確保其“中樞神經”的運行跟上黨中央的“大腦”行動節奏。
問責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熱門14篇)篇三
精誠合作又一年,我們作為貴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在過去的一年里,在貴公司領導的科學決策和大力支持以及公司法律事務部全體工作人員的廣泛、努力配合下,并經我們二人的不懈努力,公司的法律事務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效。舊的一年過去了,新的一年飄然而至,為總結工作,繼往開來,以更好開展、完成新一年的工作,現將過去一年以來法律顧問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全力作好已結案件的執行工作,以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損失。
二0__年的公司的催收貨款的訴訟案件,主要有三個,一是__縣__鎮潘__拖欠貨款案,二是廖__貨運合同糾紛案,另一是廣東省__縣何__等人拖欠貨款案。現三案早已結案并已申請進入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前一案,經我們與__縣人民法院的積極、主動配合,并多次、及時與執行法官溝通,使得執行法官出工又出力,最后取得了法院及時退回了我公司的訴訟保全保證金,潘__所欠的貨款也依法執行完畢的園滿結果。
二、依法出具了律師函及法律意見書,要求客戶履行約定義務及指導公司及公司法律事務部有序開展法律事務工作。主要表現如下:
(一)向河南省__股份有限公司等拖欠我公司貨款的公司出具律師催款函,要求拖欠我公司貨款的公司及時清償貨款,以使得公司貨款及時回籠,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二)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公司員工人身權利,應公司的要求,依法出具了多份法律意見書。
20__年10月份,前公司員工孫__多次以不同方式、手段威脅我公司主要領導李__并進行敲詐勒索錢物。接到公司的通知時,我們深感事情的嚴重性,即刻同公司取得聯系,及時同公司領導研究孫平的行為性質及其法律后果。通過研究分析,我們認為孫__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于是向公司明確表示:孫__的行為性質嚴重,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其已涉嫌犯罪。
為制止不法行為發生,保障李__人身安全,我們建議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由公安司法機關介入偵查,以追究孫__的刑事責任。為此,連續兩次向公司出具了兩份關于孫__涉嫌敲詐勒索罪的法律意見書,以更好地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
三、為規范公司管理,合法有序生產經營,繼續出謀劃策。
公司的經營、管理,特別是大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依法對其進行規范,使其科學、有序進行是非常必要的。我公司是一個大公司,且日益發展壯大,為此,對我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規范就顯得十分重要而必要。因此,我們積極、主動同公司法律事務部聯系,及時調整、修改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并進行細化,使公司、員工的行為盡量做到規范化。
同時,針對個案或公司管理的某方面,進行重點調整和修改,比如,在農藥行業管理方面,我們依法向公司修改并提交了《對中國__行業管理的幾點意見和建議》一文,供公司參考。四、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營銷人員的擔保制度,辦理了部分營銷人員的擔保手續。
(一)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營銷人員的擔保制度。對公司歷年的營銷人員的擔保制度進行了總結,并進行了完善,制定了《擔保工作操作規程》、《保證合同》、《內部銷售承包合同》、《擔保人基本情況表》、《擔保財產清單》等。
(二)辦理了部分營銷人員的擔保手續。20__年3月份,分別到桂林、玉林、貴港、柳州等地,辦理了部分營銷人員的擔保手續。
(三)、為維護公司利益,挽回經濟損失,繼續對李__等人拖欠公司款項糾紛一案的申訴、抗訴。李__等人與公司欠款糾紛一案,歷經一審二審,法院均裁決為公司內部事務,由公司自行解決。我們認為,法院裁決依法無據。現案子已申訴至區檢察院,區檢察院已將案件移送至__區檢察院立案審查,并將做出抗訴。
四、舉辦法律講座,對公司員工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
20__年12月29日,我所在夏威夷國際大酒店舉辦新公司法法律培訓講座。
問責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熱門14篇)篇四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黨組工作,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組是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一)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開展工作,落實黨組管黨治黨責任;。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確保黨組的活力和黨的團結統一;。
(四)堅持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與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本單位領導班子的決定。
第四條黨組必須服從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黨組工作的領導。黨委組織部門負責黨組設立審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工作,紀律檢查機關、黨委其他工作部門和有關派出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有黨員領導成員3人以上的,經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縣級以上人大會、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協、法院、檢察院和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一般應當設立黨組。縣級以上人大會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經本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機關黨組。
縣級以上政府的直屬事業單位,可以設立黨組,但按照規定應當設立基層黨組織的除外。
中管國有重要骨干企業、中管金融企業,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黨組,但其下屬企業一般不再設立黨組。
全國性的重要文化組織、社會組織,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組織,因工作需要,經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第六條黨組的設立,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黨組不得審批設立黨組。
已設立黨組的有關組織,因行業、系統管理需要等確需在下屬單位設立分黨組的,由黨組報本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批。
新成立的有關組織符合設立黨組條件的,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作出設立黨組的決定,也可以由需要設立黨組的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決定。
有關組織因機構改革、部門職能變化、區劃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撤銷黨組的,由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及時作出決定。
第七條黨組設書記,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
黨組書記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人不是中共黨員或者由上級領導兼任以及因其他情況不宜擔任黨組書記的,黨組書記、主要負責人可以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的黨員干部和紀檢組組長擔任,必要時也可以由本單位重要職能部門或者下屬單位黨員主要負責人擔任。
國有企業黨組書記根據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形式確定,建立董事會的一般由董事長兼任,未建立董事會的一般與總經理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黨員領導人員和紀檢組組長根據工作需要擔任。
黨組成員一般設3至7人,省部級以上單位、中管國有重要骨干企業和中管金融企業黨組成員一般不超過9人。
第八條黨組成員除應當具備黨章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黨員領導干部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有3年以上黨齡,其中廳局級以上單位的黨組成員應當有5年以上黨齡。
黨組成員一般由批準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設立黨組的,其下級單位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執行。分黨組成員由其上級單位黨組決定。企業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執行。
第三章職責。
第九條黨組應當認真履行政治領導責任,做好理論武裝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決策部署,發揮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
第十條黨組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問題:
(二)內部機構設置、職責、人員編制等事項;。
(三)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四)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五)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應當由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黨組應當貫徹黨管干部原則,按照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準,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完善干部培養選拔機制,加強干部教育培訓,從嚴管理監督干部。
黨組應當貫徹黨管人才原則,按照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關于人才工作重要決策部署,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第十二條黨組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的領導,重視對黨外干部、人才的培養使用,更好團結帶領黨外干部和群眾,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第十三條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黨組書記應當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其他黨組成員根據分工抓好職責范圍內黨的建設工作。
黨組應當加強對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指導,支持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履行對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領導職責。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責任。
第十四條黨組及其成員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定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按照規定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嚴肅認真的批評和自我批評。嚴格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各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切實增強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嚴格遵守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
第十五條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并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的單位黨組,可以討論決定本系統工作規劃部署、機構設置、干部隊伍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重要事項。
下屬單位設立分黨組的單位黨組,可以領導分黨組的工作。
國有企業黨組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時,應當與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相一致,并與公司章程相銜接。經營管理方面事項一般按照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決定,涉及國家宏觀調控、國家發展戰略、國家安全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應當經黨組研究討論后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大會機關黨組、政府機關黨組、政協機關黨組,必須服從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還應當接受本級人大會黨組、政府黨組、政協黨組的領導。
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黨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除接受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外,還應當向本系統上級單位黨組或者本級地方黨委請示報告黨的工作。
第十七條黨組書記主持黨組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黨組會議,組織黨組活動,簽發黨組文件。
黨組副書記協助黨組書記工作,受黨組書記委托履行相關職責。
黨組書記空缺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定黨組副書記或者其他黨組成員主持黨組日常工作。
黨組成員根據黨組決定,按照授權負責有關工作,行使相關職權。
第四章組織原則。
第十八條黨組必須堅決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決定,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確保中央政令暢通。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黨組向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制度。黨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報告,遇有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
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以及上級單位黨組某項重要指示和決定的情況,應當進行專題報告。
第二十條黨組對有關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應當根據需要充分征求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及本單位黨員群眾的意見。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進行通報。
第二十一條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黨組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駕于組織之上,不得獨斷專行。黨組成員應當認真執行黨組集體決定,勇于擔當、敢于負責,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以黨組名義發布或者上報的文件、發表的文章,黨組成員代表黨組的講話和報告,應當事先經黨組集體討論或者傳批審定。黨組成員署名發表的與工作有關的文章,應當事先經黨組審定或者經黨組書記批準。
黨組成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黨組決定精神。
第五章議事決策。
第二十三條黨組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重大決策應當充分協商,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黨組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在其工作規則中明確議事內容目錄,實行清單管理。議事內容目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討論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黨組議事決策一般采用黨組會議形式。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者由其他黨組成員提出建議、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
第二十六條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對會議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黨組會議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黨組成員應當回避。
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黨組會議可以請不是黨組成員的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可以派員列席黨組會議。
第二十七條黨組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
表決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組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黨組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并按照規定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黨組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成員對黨組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黨組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饋機制,確保黨組決策落實。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建立黨組書記述職制度。批準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聽取黨組書記報告履職情況。
建立黨組及其成員履職考核制度,由批準設立黨組的黨組織負責,紀律檢查機關、黨委有關工作部門、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參與。考核應當每年開展1次,可以與黨組工作報告和領導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會結合開展。
黨組及其成員執行本條例情況,應當自覺接受紀律檢查機關及其派駐機構、本單位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納入巡視監督范圍和黨員定期評議內容。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黨組成員的責任:
(一)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二)因違反決策程序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干部選拔任用方面出現重大問題的;。
(四)不認真履行從嚴治黨責任,造成本單位黨組織軟弱渙散、黨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泄露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的;。
(八)對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負有責任的。
對發生集體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或者在其他黨組成員出現嚴重違反本條例行為上存在重大過失的,還應當追究黨組書記的相關責任。
黨組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組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黨組成員在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對重大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條例的黨組成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七章國家工作部門黨委。
第三十二條本章所稱國家工作部門黨委,是指根據黨章第四十八條規定,黨在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部門、本系統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是黨組性質的黨委,由上級黨組織直接批準設立,不同于由選舉產生的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在以下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中,可以設立黨委:
(一)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二)根據中央授權對有關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三)金融監管機構;。
(四)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黨委的其他單位。
黨委的設立和撤銷,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的黨委,負責審批下屬單位黨委的設立和撤銷。
黨委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工作機構,負責黨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黨委除履行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黨組相關職責外,還領導本部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領導或者指導本系統黨組織的工作,討論決定下屬單位工作規劃部署、機構設置、干部隊伍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重要事項。
第三十五條黨委設立和撤銷的具體程序、委員配備、組織原則、議事決策和責任追究等有關事宜,按照本條例關于黨組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黨組(黨委)應當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和完善工作規則。
第三十七條黨組(黨委)制定的工作規則等規范性文件,應當參照《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報送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備案。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商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黨組(黨委)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問責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熱門14篇)篇五
2015年6月11日,《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正式發布,這則8章39條的條例,對黨組的設立、職責、組織原則、議事決策等作了全面規范,對黨組的責任追究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黨組是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黨組是我們黨的組成細胞,肩負著管理黨員,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的重責。
如何管理好黨員、提升黨員黨性意識、保持黨員的純潔性和先進性是黨組當前工作的第一要務,管好黨員應從抓好黨組工作開始。
《條例》的正式發布無疑是一場及時雨。
它填補了黨內法規的空白,規范了黨組議事程序,對黨組工作作出了全面規范,也為黨組決策明確了一系列“戒尺”和規矩,必將推動黨組發揮更大作用。
如何避免受此前黨組制度不完善、沒有專門的黨內法規、職責不明確、議事決策不規范等因素影響而出現的一些“拍腦袋決策、最后拍屁股走人”的亂決策現象,杜絕資源浪費,確保決策成效,《條例》立下了“責任追究”戒尺,首次確立了黨組決策責任追究制,并且高級別地單設“責任追究”章節,規定了今后凡“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后果”、“干部選拔任用方面出現重大問題”、“在互聯網上發表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言論”等,不但要追究黨組書記的責任,還要追究黨組成員的責任,并且黨組重大決策失誤的,將對參與決策的黨組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這就意味著以往“集體決策無過錯”的“潛規矩”終結了,嚴厲的終身責任追究,時刻敲打黨組成員決策時,事先更需深入調研,多深思熟慮,心中更要多一份責任,少一份任性,多一點“民心”,少一點“私心”。
“不依規矩,不成方圓”,《條例》的頒布為黨組決策提供了制度依據。
發揮黨組更大作用,需要讓立的“規矩”和“戒尺”擲地有聲,只有規矩“明”起來,戒尺“嚴”起來,黨組議事才能規規矩矩。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第一章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黨組工作,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應當準確掌握《條例》主要內容,以《條例》為準則,進一步推進黨組工作,增強做好黨組工作的能力,堅持從嚴治黨、制度治黨、依規治黨,加強督促落實,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要求落到實處。
按照局黨委 “兩學一做”學習教育方案,我認真學習了新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條例》共8章、39條,對黨組設立、職責、組織原則、議事決策等做出規范,對監督檢查、責任追究提出明確要求,是黨組工作方面的基本法規,是黨組設立和運行的總依據、總遵循。
下面我從以下幾個方面談談學習《條例》的體會:
一、是落實從嚴治黨的要求所在
當前,一些黨組存在著抓業務和抓黨建“一手硬、一手軟”的問題,沒有承擔起從嚴治黨責任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沒有落實好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管理不到位,提升不及時,一些黨員黨性意識、思想作風、先進性及純潔性受到了人民群眾的質疑。
有一大批黨員干部倒在了反腐的利劍之下,凸顯出從嚴治黨的重要性與緊迫性。
從嚴治黨,說到底還是要在制度層面不斷完善,用制度治黨。
在第一章總則中,“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開展工作,落實黨組管黨治黨責任”被列為黨組工作應當遵循的四大原則之中。
另外,對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黨組成員的責任。
這系列制度的出臺,就是要把黨員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用終身問責制,讓黨員干部有所敬畏,守住制度底線。
二、是落實思想建黨的要求所在
條例規定,黨組及其成員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定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嚴格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各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嚴格遵守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
條例將黨組工作納入制度化軌道,這種規范本身就是對黨組成員的一種有效約束,體現了從嚴治黨的要求,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三、是落實制度建黨的要求所在
截至目前,全國共有黨組8.6萬多個,黨員人數已經超過8000萬。
黨組是我們黨的組成細胞,肩負著管理黨員,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的重任。
如何管理好這些“細胞”,直接關系到黨的形象及使命的完成。
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當前,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必須牢牢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建設放在更加突出位置,進一步完善黨組制度,提高黨組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水平。
《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對于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條例》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條例出臺填補了黨內法規空白,進一步規范了黨組工作,條例凡能明確的盡量明確了,能細化的盡量細化了,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操作性。
比如說:
條例對黨組設立作了規范,明確了設立條件、設立范圍、設立審批主體、設立程序。
對黨組職責作了進一步明確,特別是對哪些重大問題應當由黨組討論和決定等作了列舉和細化,以便實踐中操作。
條例設定了領導制度、請示報告制度、備案制度、黨組書記述職制度、考核制度、列席會議制度等,突出黨組在堅定政治立場、維護政治原則、保證政治方向方面的責任。
條例明確和細化了黨組決策程序,對黨組落實集體領導原則、完善議事決策程序提出明確要求,強調凡屬黨組職責范圍內的事項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規定“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集體討論決定”。
總之,《條例》頒布實施是黨的制度建設與時俱進的體現,是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重大舉措。
對于維護黨的章程,純潔黨的組織,教育黨員遵紀守法,保證我們黨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必將起到極端重要作用。
2015年6月11日起,《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方案開始施行,該方案共分8章、39條,全面的對黨組設立、職責、組織原則、議事決策等做出規范,對監督檢查、責任追究提出明確要求,是黨組工作方面的基礎主干黨內法規,是黨組設立和運行的總依據總遵循。
2015年,黨組織建設已經有70年的歷史,立足于當下國情的黨組工作條例的頒布填補了黨內法規的空白。
黨組制度在1945年黨的七大正式建立以來,在革命、建設改革各個階段都發揮了重要作用。
縱觀歷史,凡是重視黨組建設、發揮黨組作用的時期,黨的事業就順利發展;而忽視黨組建設、弱化黨組作用,黨的事業就會遇到困難甚至挫折。
工會組織是黨領導下的群眾組織,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履行黨賦予工會服務基層、服務職工的人民團體職能的機構,工會黨組是整個服務工作的基石。
當前新形勢下,遵循《條例》實施要求,工會黨組在新常態化現實工作中,應該堅持做到:
一、堅持從嚴治黨的方針。
從嚴治黨的關鍵在于制度治黨,制度層面的不斷完善是加強黨組織建設的有效途徑,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條例》的出臺為黨組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扎實推進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廉政和制度建設,為貫徹民主集中制提供了具體方案,進一步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將依照《條例》,積極探索黨建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全面推進黨支部“四風”問題的整改落實,進一步加強黨員教育,夯實工作作風,真抓實干促發展。
二、嚴格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主動深入基層、走進職工群眾當中,才能真正設身處地為職工群眾考慮、為職工群眾謀事實,堅決反對形式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切實增強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
嚴格遵守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
三、堅持和發揚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
黨的生命和路線決定組織原則和領導制度。
民主集中制作為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根本組織領導制度,是科學合理的有效制度,是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
群眾路線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過程與民主集中制“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過程是基本一致的。
堅持黨的群眾路線是加強民主集中制的實踐基石。
國家主席同志指出:“執政黨的最大危險就是脫離群眾”,“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核心問題是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
這個論斷揭示了脫離群眾的險惡之風如果任其發展,黨和人民群眾的關系就會出現背離,黨的執政基礎就會削弱直至坍塌。
群眾路線在我們黨內就是民主路線,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就是堅持群眾路線,深入基層,深入職工群眾當中,盡可能多地聽取職工群眾意見和建議,最大限度地反映職工群眾意愿和訴求,從職工群眾中來,到職工群眾中去,以解決職工群眾的實際困難和需要為已任,努力獲得群眾的廣泛支持和擁護,確保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有效性。
這既是群眾路線作為黨的生命線的本質特征,也是民主集中制作為黨的根本組織領導制度賴以依存的實踐基石。
問責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熱門14篇)篇六
古城街道共有黨員567名,組成了機關支部、春和社區黨支部、永寧社區黨支部、城北社區黨支部等13個黨支部。我們深刻的意識到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是黨的組織體系的基本單元,在直接管理服務黨員上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須堅持打牢基礎,堅持規范組織活動,才能夠使黨支部的主體作用充分發揮。為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古城街道強化黨支部政治功能,充分發揮黨支部戰斗堡壘作用,鞏固黨長期執政的組織基礎,落實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全面提升黨支部組織力,同時發揮黨支部教育黨員的作用,提高黨員的政治素養,帶領黨員凝聚群眾、服務群眾。
結合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古城街道對今后的工作有以下設想:組織帶領群眾發展集體經濟,建立小微工業園,走共同富裕道路,并計劃在2019年成立泳裝企業聯合黨支部,并發揮黨組織牽頭作用,為企業服好務,促進企業的科學發展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大力推進古城街道經濟全面發展;保證監督改革發展正確方向;圍繞服務中心、建設隊伍開展工作,發揮對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作用;組織流動黨員開展政治學習,過好組織生活,進行民主評議,引導黨員履行黨員義務,行使黨員權利,充分發揮作用;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根據黨員實際情況,組織參加學習,開展黨的組織生活,聽取意見建議,使每一名黨員都納入黨組織有效管理,每一個基層戰斗堡壘都強起來。
在今后的工作中,古城街道將把力量沉到基層,把重點放在支部,從嚴推進,精準指導,推動基層黨組織具體化、精準化、差異化推進學習教育,明確具體方法標準引導他們,讓支部結合自身實際發揮作用,更好的服務人民。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問責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熱門14篇)篇七
12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會議指出,地方黨委制度是我們黨執政治國的重要組織制度基礎,完善這項制度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方面。
從這個意義上說,地方黨委工作條例是治黨治國的“重器”,必須用好。從全面從嚴治黨的層面看,條例是黨內法規的最高形態,地方黨委工作條例與新近出臺的紀律處分條例,再加上與干部選拔任用條例、干部教育培訓條例等相配合,形成了比較全面的,涵蓋從集體到個人、從指導到規范、從激勵到約束的黨的建設制度體系;從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層面來看,地方黨委工作條例抓好了,地方黨委的工作才會規范有效,地方的發展才有堅強的領導保障。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對地方黨委工作條例的審議通過和下一步的出臺,各級領導干部必須從思想上進一步加深認識,提前分析本地地方黨委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前思考如何將條例貫徹好。只有這樣,這個治黨治國的“重器”才能發揮重要作用,才能確保黨的建設更加有力,確保國家治理更加有效。
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這是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決定,加強和改進地方黨委工作,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的一項重大舉措。認真貫徹執行《條例》,首先要加強學習。各級地方黨委應有計劃地組織黨委成員特別是領導成員學習《條例》,做到熟讀、牢記、領會深透并在工作中融會貫通,深入領會《條例》的精神實質,正確理解和掌握《條例》的各項規定。認真貫徹執行《條例》,關鍵是要增強各級地方黨委領導成員法紀意識和貫徹執行的自覺性。轉變思想,強化法紀意識,增強自覺性,加強檢查監督,是對各級地方黨委貫徹執行好《條例》的客觀要求,也是新時期領導干部必備的基本素質,把貫徹執行牢固建立在自覺遵守的基礎之上,《條例》的各項規定才能落到實處。
問責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熱門14篇)篇八
問責是一種內在的自我約束,也是一種主動擔責的表現。在現代社會中,問責伴隨著人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工作中,問責意味著對領導和同事負責,而在個人生活中,問責則是控制自己的行為,做出負責任的決定。在我的人生中,問責也經常伴隨著我,教給我許多珍貴的經驗和體會。
【第一段】。
問責讓我學會了自立自強。經常有人會有自我懷疑、逃避困難的問題,不敢面對自己的缺點和錯誤。然而,問責的本質是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從而意識到自己需要改進的地方。這種自我反省和改進的態度能夠幫助我們提高自己的修養,自立自強,并促進自身的成長和進步。
【第二段】。
問責也教會了我如何落實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在生活中,我們要為我們的行為承擔責任,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例如,在組織中要確保自己的工作完成,對自己的團隊成員負責,以及要保證房間的清潔衛生等。當我們落實我們應該履行的責任并意識到我們存在的意義和價值時,我們的人格也會得到提升。
【第三段】。
問責也提醒我,自己的行為和言行應該與社會公德相悖。要在社交場合中接受一定的嚴格要求,在工作中履行職責,在公共場所中保持隊形。當我們行為端正且言行慎重時,對我們自己和他人都會更加有益。這種相互尊重和文明禮貌的行為也體現了我們對自己和他人的尊重和關心。
【第四段】。
問責教會了我如何在壓力下保持平衡。當我們在遭受批評或受到挫折時,我們需要問責并從自己的錯誤中學習,提高自己。而當我們在工作和生活中面臨著壓力和挑戰時,我們要保持耐心和積極的態度,不斷地克服困難,永不放棄。
【結語】。
問責讓我明白了人生的真正意義。建立良好的行為準則,做出負責任的決定,不僅是負責自己的生活,也是對社會和自己的義務。感謝問責教會了我這些寶貴的體驗和教訓,讓我努力地追求自身的成長和進步。
問責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熱門14篇)篇九
近年來,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使得網絡空間日益成為人們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隨之而來的是網絡安全問題的日益凸顯。為了保護個人隱私和網絡安全,許多企業和機構開始采取密碼保護措施,實施密碼工作條例。在我個人參與實施密碼工作條例的過程中,我深深體會到了密碼工作條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密碼工作條例能夠有效保護個人隱私。在日常生活中,人們經常需要使用到各種數字身份證明,如銀行卡和電子郵箱等。這些數字身份在未受密碼保護的情況下,很容易被他人非法獲取和濫用。通過密碼工作條例,個人隱私可得到有效保護,無需擔心個人信息被他人竊取。
其次,密碼工作條例有助于提高網絡安全水平。隨著網絡技術的進步,黑客攻擊和網絡病毒的威脅也日益增加。密碼工作條例的實施可以規范個人和組織在網絡空間中的行為,加強對密碼和賬戶的管理和保護,從而減少黑客攻擊和網絡安全事件的發生。
此外,密碼工作條例對于防止信息泄露和數據損壞具有重要意義。在信息時代,大量的個人和企業重要信息儲存在網絡上。密碼工作條例的規定可以使個人和企業對重要信息采取更加嚴格的保護措施,從而有效防止信息泄露和數據損壞的發生。只有確保信息的安全性,用戶才能更加放心地使用互聯網。
然而,密碼工作條例的實施也存在一些挑戰和問題。首先,有些人對密碼工作條例的要求存在理解難度。一些人對密碼的復雜度和更改頻率存在疑慮,認為這樣做會增加他們使用網絡的難度。其次,密碼的保護還需要個人自覺性的提高。許多人傾向于使用簡單容易猜測的密碼,這樣很容易被他人破解。對于這些問題,我們需要提高公眾對網絡安全和密碼工作條例的意識,通過教育和培訓提高密碼保護的重要性。
綜上所述,密碼工作條例在保護個人隱私、提高網絡安全水平和防止信息泄露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實際操作中,密碼工作條例也面臨一些挑戰,需要公眾和相關機構共同努力來解決。只有保障網絡安全,個人和企業才能在網絡空間中放心地開展各項活動。因此,我們應當積極參與密碼工作條例的實施,提高自身的網絡安全意識和能力,共同營造一個安全、可信賴的網絡空間。
問責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熱門14篇)篇十
按照局黨委“兩學一做”學習教育方案,我認真學習了新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條例》共8章、39條,對黨組設立、職責、組織原則、議事決策等做出規范,對監督檢查、責任追究提出明確要求,是黨組工作方面的基本法規,是黨組設立和運行的`總依據、總遵循。
下面我從以下幾個方面談談學習《條例》的體會:
一、是落實從嚴治黨的要求所在。
當前,一些黨組存在著抓業務和抓黨建“一手硬、一手軟”的問題,沒有承擔起從嚴治黨責任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沒有落實好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管理不到位,提升不及時,一些黨員黨性意識、思想作風、先進性及純潔性受到了人民群眾的質疑。
有一大批黨員干部倒在了反腐的利劍之下,凸顯出從嚴治黨的重要性與緊迫性。
從嚴治黨,說到底還是要在制度層面不斷完善,用制度治黨。
在第一章總則中,“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開展工作,落實黨組管黨治黨責任”被列為黨組工作應當遵循的四大原則之中。
另外,對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黨組成員的責任。
這系列制度的出臺,就是要把黨員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用終身問責制,讓黨員干部有所敬畏,守住制度底線。
二、是落實思想建黨的要求所在。
條例規定,黨組及其成員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定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嚴格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各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嚴格遵守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
條例將黨組工作納入制度化軌道,這種規范本身就是對黨組成員的一種有效約束,體現了從嚴治黨的要求,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三、是落實制度建黨的要求所在。
截至目前,全國共有黨組8.6萬多個,黨員人數已經超過8000萬。
黨組是我們黨的組成細胞,肩負著管理黨員,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的重任。
如何管理好這些“細胞”,直接關系到黨的形象及使命的完成。
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當前,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必須牢牢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建設放在更加突出位置,進一步完善黨組制度,提高黨組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水平。
《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對于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條例》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條例出臺填補了黨內法規空白,進一步規范了黨組工作,條例凡能明確的盡量明確了,能細化的盡量細化了,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操作性。
比如說:
條例對黨組設立作了規范,明確了設立條件、設立范圍、設立審批主體、設立程序。
對黨組職責作了進一步明確,特別是對哪些重大問題應當由黨組討論和決定等作了列舉和細化,以便實踐中操作。
條例設定了領導制度、請示報告制度、備案制度、黨組書記述職制度、考核制度、列席會議制度等,突出黨組在堅定政治立場、維護政治原則、保證政治方向方面的責任。
條例明確和細化了黨組決策程序,對黨組落實集體領導原則、完善議事決策程序提出明確要求,強調凡屬黨組職責范圍內的事項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規定“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集體討論決定”。
總之,《條例》頒布實施是黨的制度建設與時俱進的體現,是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重大舉措。
對于維護黨的章程,純潔黨的組織,教育黨員遵紀守法,保證我們黨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必將起到極端重要作用。
問責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熱門14篇)篇十一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這是黨中央二十年來首度對《條例》進行“大修”,是加強和改進地方黨委的一項重大舉措。《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對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地方黨委工作,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要認真貫徹執行《條例》,首先是要學好《條例》,各級地方黨委應有計劃地組織學習,確保《條例》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緊扣“勤”字,將《條例》學深學透。充分利用網絡、電視、報紙等媒體勤學。做到勤動手,用心記筆記,深鉆研,努力厚基礎,進一步,加強能力素質,學以致用、用以促學,真正達到“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的目的,通過深入系統學習,幫助廣大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深刻理解《條例》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正確理解和掌握《條例》的各項規定,不斷提高運用《條例》做好黨委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積極營造學習貫徹《條例》的輿論氛圍,將《條例》精神學深學透,充分發揮作用。
緊扣“活”字,將《條例》多樣學。在理論學習中,應將《條例》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領導干部帶頭學、領會好、宣傳好。通過收看專題報道、舉辦專題研討班、培訓班、組織學習討論、撰寫心得體會、運用遠程教育網絡、運用微信、短信平臺等多種方式,認真學習領會貫徹落實《條例》精神,深入抓好《條例》的學習培訓。同時。以創建學習型機關、學習型組織、學習型班子、學習型黨員干部等活動為抓手,大力整合教育資源,完善培訓制度,豐富學習內容,創新學習方法;推進新一輪大規模黨員干部培訓工作,探索建立在實踐中學習、在學習中提升的平臺和載體,將《條例》精神多樣學。
緊扣“實”字,將《條例》與實際工作結合學。在實踐中學習,在學習中實踐。把學習貫徹《條例》精神與當前各項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努力做到工作、學習“兩手抓、兩不誤、兩促進”學用結合。將學習貫徹《條例》精神與努力提升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相結合。要求各級基層黨組織要以學習貫徹《條例》精神為契機,緊緊抓住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主線,著力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并且地方各級黨委要結合實際制定和完善工作規則,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地方黨委工作,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并且上級黨委要加強對《條例》貫徹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確保《條例》各項要求真正落到實處。
問責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熱門14篇)篇十二
首先,對于問責制度的理解,其實是一種責任分工,讓不同的人去承擔不同的責任,以達到提高管理效能的目的。在實踐中,問責制度可以有不同的形式和方式,包括定期考核、責任追究、問責談話等。但無論采取何種形式,問責制度都要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其次,問責并不是一味地追究責任,而是要求責任人回應對于公眾和組織的期待。在問責的背后,是人們對公共事務和組織的信任和信心。如果出現了責任問題,那么問責的過程既是對責任人和責任機構的監督和約束,更是加強了公眾對組織的信任和信心。
再次,建立并完善問責制度,必須要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支持。在建立這種制度的時候,應該盡量避免將權力過度集中在某個人員或群體手中,同時需要有一套完善的程序和規則,確保問責的公正和有效。在問責時,應該尊重責任人的權利和尊嚴,同時也需要承認責任人可能會犯錯的事實,而不是僅僅追求責任的匆忙和結果。
同時,問責制度也是一種文化和理念。建立問責制度,更需要時刻強調責任和信任,樹立正確的職業道德和價值觀。問責制度不是一味地批評和指責,而是要借鑒問題所在,改進不足,提高能力和素質。同時,在整個問責過程中,既要注重結果,更要注重過程,重視問責中的學習和創新,同時也需要激勵做好工作的人,提高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最后,問責制度的落地需要大家的支持和參與。唯有以公眾和組織為中心,廣泛建立問責文化和理念,才能真正實現問責制度的落地和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這就需要我們強化職業訓練和素質教育,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能力和質量,同時也需要充分借鑒國內外的問責制度和經驗,積極推廣和參與問題解決的全球共同行動。
總之,問責制度是一個完整、系統的管理制度,需要以公正、公平、公開、公約為原則,同時要合理運用問責制度,讓責任人意識到自己的責任和義務,提高管理效能。在問責制度的實施和落地過程中,我們需要充分發揮民主和法治的作用,堅持真相和權利,同時也要強調人文關懷和互補共贏的精神,讓問責制度成為效能和公平并重的管理方式。
問責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熱門14篇)篇十三
(1)黨的委員會是由黨員大會或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而黨組則是由黨的委員會決定。
(2)黨的委員會可以批準接收黨員,黨組不能。
(3)黨的委員會可以決定或批準對黨員的紀律處分,黨組一般不能直接決定或批準對黨員的紀律處分。
(4)黨的委員會可以召開黨代表大會(黨員大會)或代表會議,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而黨組不能召開這些會議。
(5)黨的委員會與下屬單位黨組織是領導關系,黨組與下屬單位黨組織是指導關系。
問責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熱門14篇)篇十四
6月11日,《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正式發布,這則8章39條的條例,對黨組的設立、職責、組織原則、議事決策等作了全面規范,對黨組的責任追究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黨組是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黨組是我們黨的組成細胞,肩負著管理黨員,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的重責。
如何管理好黨員、提升黨員黨性意識、保持黨員的純潔性和先進性是黨組當前工作的第一要務,管好黨員應從抓好黨組工作開始。
《條例》的正式發布無疑是一場及時雨。
它填補了黨內法規的空白,規范了黨組議事程序,對黨組工作作出了全面規范,也為黨組決策明確了一系列“戒尺”和規矩,必將推動黨組發揮更大作用。
如何避免受此前黨組制度不完善、沒有專門的黨內法規、職責不明確、議事決策不規范等因素影響而出現的一些“拍腦袋決策、最后拍屁股走人”的亂決策現象,杜絕資源浪費,確保決策成效,《條例》立下了“責任追究”戒尺,首次確立了黨組決策責任追究制,并且高級別地單設“責任追究”章節,規定了今后凡“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后果”、“干部選拔任用方面出現重大問題”、“在互聯網上發表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言論”等,不但要追究黨組書記的責任,還要追究黨組成員的責任,并且黨組重大決策失誤的,將對參與決策的黨組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這就意味著以往“集體決策無過錯”的“潛規矩”終結了,嚴厲的終身責任追究,時刻敲打黨組成員決策時,事先更需深入調研,多深思熟慮,心中更要多一份責任,少一份任性,多一點“民心”,少一點“私心”。
“不依規矩,不成方圓”,《條例》的頒布為黨組決策提供了制度依據。
發揮黨組更大作用,需要讓立的“規矩”和“戒尺”擲地有聲,只有規矩“明”起來,戒尺“嚴”起來,黨組議事才能規規矩矩。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第一章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黨組工作,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應當準確掌握《條例》主要內容,以《條例》為準則,進一步推進黨組工作,增強做好黨組工作的能力,堅持從嚴治黨、制度治黨、依規治黨,加強督促落實,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要求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