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體會是在經歷一段時間的學習、工作或生活后,對所獲得的經驗、教訓、感悟等進行總結和反思的一種文字表達方式。它可以讓我們更深入地了解自己的成長和進步,也能指導我們做得更好。那么,我們就來看看一些關于心得體會的例子,一起來學習和進步吧。
藥品管理法的心得體會(精選18篇)篇一
近年來,藥品管理法在我國不斷強化和完善。藥品是人民健康的重要保障,藥品管理的嚴格規范和不斷完善,對于全民健康和醫療質量有著重要的意義。本文將從我自身在藥品管理方面的體會出發,結合藥品管理法的重要內容和實踐經驗,探討藥品管理法對于醫療、人民健康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性。
藥品管理法是我國政府對藥品行業的制度性規定,為了規范藥品的生產、流通、銷售、使用等方面而制定。藥品管理法的核心之一就是保障公共健康,實現藥品的質量安全。藥品必須符合藥品的生產、流通和使用的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同時,為了更好的保障公共健康,藥品管理法還對藥品的生產、流通、銷售、使用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藥品準入制度、藥品廣告管理、藥品零售行業管理等,這些都是藥品管理法的主要內容。
第三段:從個人實踐角度看藥品管理。
作為一個醫療從業者,我深刻體會到藥品管理法在職業實踐中的作用。首先,藥品管理法對藥品生產、質量監管的規定對于醫生開出合適、有效的藥品非常重要。其次,在藥品使用方面,藥品管理法也規范了藥品的說明書、標簽內容,并規定在藥品使用過程中應避免使用需要批準的藥品和保護藥品狀態等要求,保障藥品合理使用。再次,藥品管理法加強了對藥品流通和銷售環節的監管,降低了假藥、劣藥及藥批管理不規范的現象的出現,保障了人們的生命安全。經過多年的系統學習和職業實踐,我體會到藥品管理法在藥品行業的管理與實踐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藥品是實現全民健康的關鍵之一,而藥品管理法的制定和執行,除了對于保障公眾健康外,也有著重要的社會意義。首先,藥品管理法的制定規范了藥品的規范化生產、流通和銷售,通過藥品準入制度、GSP制度、藥品監管制度的建立,提高藥品質量、保護患者安全、公眾身體健康和醫療的品質,也為社會和民生貢獻了一份努力。其次,藥品管理法的執行,有助于減少藥品安全事故和藥品管理上違法行為(如虛假廣告、藥品價格過高等情況)的發生,維護社會和法治的穩定和發展。
第五段:總結。
藥品管理法是我國醫藥行業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藥品管理法的制定和執行,旨在通過規范化、標準化的方式,保障公眾安全及人民的生命健康,提升藥品質量和醫療水平,為國家和民族的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隨著我國醫藥行業的不斷發展和完善,藥品管理法也將進一步加強,強化對藥品流通、銷售環節的監管,實現藥品生產管理、藥品流通監管、藥品使用合理化管理的協調與融合,構建和諧、穩定的國家醫藥行業生態環境,為全民健康和社會發展提供有力支持。
藥品管理法的心得體會(精選18篇)篇二
新藥品管理法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實施,作為藥品行業中的重要法規,該法有助于促進藥品研發、保障人民用藥安全,并規范了藥品市場秩序。通過對該法內容的深入理解和解讀,我們可以更好地了解該法對于藥品產業的影響,從而進一步推動中國藥品行業的發展和壯大。
1.強化藥品質量管理。該法進一步要求生產企業建立從原材料到產品全過程的質量控制體系,并對相關生產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打擊。
2.強化藥品審批管理。新的法規要求藥品審批時間縮短,并采取更加科學、透明、公正的審評方式、審批方式。
3.加強藥品安全監管。新法規對藥品臨床試點、藥品研發、上市后的臨床安全監控等方面均作出了詳細規定,旨在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用藥安全。
新藥品管理法的實施對于中國藥品行業的發展具備重要意義。一方面,該法的出臺將有助于提升我國藥品市場的法律規范度和監管有效性,為藥品企業提供更加規范和有序的經營環境。另一方面,該法對于保障人民用藥安全、促進藥品質量提升、推動藥品研發創新等方面也具備重要價值。
對于藥品企業而言,新藥品管理法的實施也將帶來不小的影響。一方面,藥品企業需要更加注重藥品質量管理,不斷提高自身的研發水平和技術含量,以滿足新的質量管理要求。另一方面,藥品企業需要跟隨新藥品管理法的實施,及時調整企業的研發策略和生產布局,以適應新的市場環境。
第五段:結語。
總體來說,新藥品管理法的實施具備重要的意義和價值,對于中國藥品行業的發展和壯大具備重要作用。通過深入了解新法規的相關要求和內涵,藥品企業可以更好地把握市場機會,不斷提升自身的發展活力和競爭力,為我國藥品行業的騰飛注入新的動能和活力。
藥品管理法的心得體會(精選18篇)篇三
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和醫療技術的不斷發展,藥品作為重要的醫療資源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越來越重要。而藥品管理也成為了一個備受關注的議題。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條例作為我國的藥品管理法規,對藥品生產、流通、銷售等環節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和細致的管理。以下是本人對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條例的心得體會。
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條例是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制定的。它們在法律上的地位極為重要,是我國藥品管理工作的基礎性和全局性法律法規。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法律條文,明確了藥品的生產、經營、使用的相關法律責任和義務,保證了人民群眾的健康安全和用藥權益。
第二段:藥品制造企業的管理。
藥品制造企業是藥品生產的重要環節,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條例規定了藥品制造企業的要求。藥品制造企業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具備相應的設備、人員、技術和管理條件。藥品制造企業必須嚴格控制藥品生產過程中的質量,保證藥品的安全有效性。藥品制造企業還應該積極開展藥品創新研究和技術引進,加強藥品生產的質量控制和管理。
第三段:藥品流通企業的管理。
藥品流通是藥品管理的重要環節,藥品流通企業的管理也是非常關鍵的。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條例規定了藥品流通企業的要求。藥品流通企業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具備相應的設備、人員、技術和管理條件。藥品流通企業必須開展規范的藥品銷售和配送活動,確保藥品銷售和配送的質量和安全性。藥品流通企業還應該積極探索新的經營模式和服務模式,促進藥品的合理使用和維護患者用藥權益。
第四段:藥品廣告的管理。
藥品廣告對醫療市場的影響非常大,它不僅能夠提高人們的健康意識,還能夠引導消費者的購藥行為。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條例規定了藥品廣告的管理要求。藥品廣告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得含有虛假或者誤導性的信息和內容。藥品廣告還需要注明藥品的適應癥、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等重要信息,確保消費者的健康權益。
第五段:加強藥品安全監管。
藥品安全監管是藥品管理的重要環節。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條例規定了藥品安全監管的相關要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積極開展藥品監管工作,加強對藥品生產、流通、銷售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藥品安全風險。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還應該積極公開藥品安全監管信息,加強與社會各方面的溝通和交流,依法提高藥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總結。
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條例是我國藥品管理的基本法律。遵守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引導藥品生產、流通和使用的良好行為,促進藥品市場環境的優化和健康發展。我們每個人都應該認真學習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條例,增強自己的藥品安全意識,做好藥品合理使用的宣傳和推廣工作,共同維護公眾的健康和安全。
藥品管理法的心得體會(精選18篇)篇四
隨著我國的醫療改革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藥品被推向了市場。這些藥品既能治病,又能增強人體免疫力,對人們的健康起著重要作用。然而,藥品的銷售和使用可能會存在一些安全隱患,對此,國家已經出臺了《藥品管理法》及配套實施條例,以規范藥品的生產、銷售、使用等行為。這次,本人通過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對《藥品管理法》及條例心得有了一些感悟,現在分享給大家。
藥品管理法是規范藥品生產、流通、使用、監督管理的基本法律,在行業內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深入學習藥品管理法的基本原則,對于合法、合規經營來說至關重要。藥品管理法規定了嚴格的質量控制和監督審查機制,對于藥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起著重要作用。同時,藥品管理法還規定了各類藥品的分類管理和儲存要求,生產廠家和銷售商必須合法合規,才有資格經營藥品。
二、了解藥品使用的規范。
《藥品管理法》及條例強調了藥品的使用規范,并對不規范使用藥品的行為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如未經醫生處方私自服用藥品,或使用過期藥品等都是不被允許的。此外,條例還規定了醫護人員在使用藥品時要遵循的規定,如嚴密的藥品記錄和管理要求等。因此,作為醫護工作者,要非常嚴密地遵守標準操作規程,遵循嚴格的藥品操作流程,以保障患者健康和安全。
三、藥品的監管和處罰。
藥品管理法對一些違法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故意制假造假、銷售過期藥品或假藥,以及虛報擅自修改藥品廣告等將會被嚴懲。在這方面,藥品管理法與條例并不僅僅是定立制度的過程,它也彰顯了國家對于公共安全的嚴肅態度。藥品生產企業在進行生產、銷售等方面必須嚴格遵守法規,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各級藥品監管部門將會予以有效的懲處,以保證藥品流通和消費者利益的最大化。
四、推進藥品監管信息化。
近年來,我國藥品管理事業通過信息化技術的運用,不斷升級模式,提高工作效率和監管質量。藥品管理機構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了追溯藥品的全過程、藥品生產許可證和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證照的在線查詢等強大功能。這些信息技術的引進,使得藥品監管工作更加科技化、規范化和專業化。
五、加強協作和統籌。
國家藥品監管部門與地方藥監局、專業協會平等協商,關愛藥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推動藥品企業的品牌化建設,在監管要求和監督體系的加強下,將促進藥品產業逐步向著更加規范化和高效化的方向不斷發展。
綜上所述,藥品管理法及條例在保障民眾健康和安全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藥品企業、醫療機構以及藥品監管部門應該共同努力,認真貫徹落實相關的法律法規,以確保藥品安全和消費者權益。只有這樣,才實現我們對醫療行業全方位發展的共同期待。
藥品管理法的心得體會(精選18篇)篇五
藥品作為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一直以來備受廣大人民的關注和重視。但藥品的質量和安全也一直是人們所關注的問題。因此,我國歷來注重對藥品的管理和監督,為此也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其中最為關鍵的就是藥品管理法。對藥品管理法的學習和實踐應該成為每個人的必修課,下面我將談一下我的心得體會。
藥品管理法是保證人民群眾用藥安全的重要保障。藥品對于人體的作用和影響是非常大的,結構過程大大影響著人體的健康。如果缺乏嚴格規范的藥品管理模式,藥品的質量就不可保證,誕生出一些假藥、劣藥等不良品質,會嚴重損害人民健康,甚至給生命帶來巨大危害,因此,藥品管理法的制定和實施實現了對藥品的全面監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的健康安全。
第三段:藥品管理法對制藥企業的要求。
藥品管理法對于藥品的制藥企業提出了嚴格的規定和要求,但主要是逐步提高制藥企業對藥品質量和安全的重視程度、對生產流程的嚴格檢驗和認證,建立健全的質量保證和檢測體系,以及審批和核發手續的嚴格規范制定,企業開展各種質量監督、查詢、各個方面工作才能夠真正保證藥品的質量和安全性。
第四段:藥品管理法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要求。
藥品管理法對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有著嚴格的要求。醫療機構應加強藥品管理,建立起科學合理的用藥制度,開展各種藥品臨床使用情況調查,開展藥品經濟學研究。醫務人員應當加強藥品的知識和技能學習,增強自身的專業能力,通過規范的立即使用,可以有效地降低藥品的濫用風險。
第五段:結尾。
藥品管理法的實施,旨在保證全民藥品安全,它是讓藥品回到正道的重要保障。習得藥品管理法相關知識,做好藥品的正確用藥,這不僅是我們日常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全社會共同實現健康中國的重要責任。所以,我們每個人都應該積極學起藥品管理法,讓我們共同走向健康的未來。
藥品管理法的心得體會(精選18篇)篇六
近日,新藥品管理法正式實施,為我國醫藥產業和患者提供了更好的管理和保障。作為一名醫學研究者,我對新藥品管理法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解讀,下面是我的體會和感受。
新藥品管理法的實施,是為了更好地加強藥品的監管和管理。近年來,我國醫藥產業快速發展,但同時也面臨活躍度高、轉化率低、安全性等問題。為有效解決這些問題,新藥品管理法的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新藥品管理法針對藥品的研發、生產、流通、使用等環節進行詳細規定,其中包括臨床試驗、藥品審批、醫藥生產質量控制、藥品廣告的監管等,對藥品的全鏈條進行了監管,保證藥品的質量和安全。
新藥品管理法對醫藥生產企業影響較大,要求企業要建立健全生產流程,保證產品的質量穩定性。企業在藥品研發和臨床試驗方面也要加強自整理,并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進行加強。這將提高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地位,同時將推動企業更加注重藥品質量和安全。
新藥品管理法的實施,為藥師提供了更多參與藥品管理的機會。藥師要加強學習和了解有關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及時掌握藥品信息,向患者提供更好的用藥建議。同時,藥師應加強與醫師和患者之間的溝通和協作,合理用藥,避免藥品濫用和不當使用。
第五段:總結。
新藥品管理法的實施,為我國醫藥產業提供了更好的管理和保障,也給患者帶來了更多的福利。對于醫藥企業和藥師來說,新藥品管理法將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提高藥師的專業素養,推動我國醫藥事業的快速發展。
藥品管理法的心得體會(精選18篇)篇七
藥品作為重要的醫療資源和公共商品,一直以來都備受關注。藥品的品質安全和管理是國家醫療衛生領域中的重要問題。為此,國家始終致力于加強藥品管理的立法工作,并推出了《藥品管理法》。本文將從個人學習、工作以及社會管理等角度,結合自身經驗和實踐,就《藥品管理法》進行分析和思考,并提出一些個人的見解。
《藥品管理法》自2001年實施以來,已經多次修訂和完善,對我國的藥品管理制度和標準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該法對藥品生產和銷售的各個環節都進行了細致地規定,對于不良藥品的制造、銷售者和使用者都進行了有效的打擊。個人認為,《藥品管理法》實施以來,我國的藥品品質和安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第三段:反思與思考。
根據個人在藥品管理過程中的體會,對于《藥品管理法》規定的容量限制、藥品標簽的內容、藥品宣傳與廣告等問題都需要特別關注。在該法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管理模式下,身為一名醫護工作者,必須要充分考慮患者的權益和幸福感,積極防范抗生素等藥品的濫用,確保藥品的安全和治療效果。同時,藥品銷售者應樹立合規經營觀念,加強對企業管理和流程規范,嚴格把控庫存和出售,以確保藥品的來源和品質。
第四段:建立健全的管理體系。
藥品是公共資源,因此需要建立一個健全的管理體系,將藥品管理標準化、規范化。建議通過不斷完善衛生系統,加大執法和監管的力度,加強藥品監管的宣傳教育,提高人民群眾對藥品管理的認識和意識。在企業層面,要應嚴格遵守《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要求,加強管理文化的建設,提高企業的意識和自我管理能力,確保企業自身質量管理水平的提升。在患者層面,可以通過加強公眾的藥品安全教育宣傳,建立和完善藥品投訴系統,推動藥品管理與市場事業的和諧發展。
第五段:結語。
綜上所述,《藥品管理法》是保障人民健康、保證藥品質量和安全的基礎,也是醫療衛生體系建設的重要保障。作為藥品管理的相關人員,我們應該踐行、貫徹、執行相關規定,強化企業自律意識與保障體系,倡導公平、公正、公開、職業道德,強化藥品監管體系建設,保證人民群眾的正當利益和身體健康,為全民福祉事業保駕護航。
藥品管理法的心得體會(精選18篇)篇八
新藥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實施,針對原有藥品管理法的不足之處制定而成。在新的法規下,藥品生產、銷售、使用等方面都將發生重大變革。因此,對于廣大醫藥從業者來說,深入理解新藥品管理法的精神和內涵,實現法規依從和規范經營,乃至推進醫藥行業的可持續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新藥品管理法的主要內容包括藥品生產許可、藥品注冊、藥品進口許可、藥品廣告審批、藥品上市許可、藥品監督管理等方面。新藥品管理法還明確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措施。
新藥品管理法的實施,將有力地保護公眾使用安全、有效的藥品,規范藥品市場秩序,增強企業創新發展動力,促進全球藥品貿易的健康發展。新藥品管理法的出臺,也為醫藥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對于藥品企業而言,新藥品管理法意味著,必須加強藥品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的監管和管理,提高對于生產工藝、產品質量、藥效、安全性等各個方面要求的標準,確保藥品質量、藥效和安全性可靠。此外,新藥品管理法還規定了藥品審批機構對于新藥品注冊的審查和批準的完整程序,企業在研發、生產、銷售等環節都要全面遵守法規。
第五段:個人的感想與建議。
新藥品管理法的實施,對于醫藥行業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但是,法規的實施不能僅停留在表層,還需要落實到企業的各個環節中。在這個過程中,企業應該充分意識到新藥品管理法的重要性,付諸實踐中全面提升藥品研發、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的管理水平和技術能力。同時,應該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強內部創新能力建設,促進企業不斷創新,提高市場競爭力,最終實現長期健康可持續發展。
藥品管理法的心得體會(精選18篇)篇九
藥品管理法是保障我們身體健康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管理法方面的改革始終是醫者、患者和政府關注的重點。藥品管理法很好的規定了藥物管理的方針和管理標準,進一步規范了藥品市場和藥物生產的各個環節。
第二段:案例選取。
今天我所選擇的案例是中國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原則通過,對鄭州穎泰貝克醫藥有限公司——以制藥為主,銷售為輔的醫藥企業進行了重罰。原因是該公司生產的醫保耗材基本無法為醫生有效診斷結果的提供支持,冷庫記錄也不全,且將過期物品流入市場銷售等問題。
第三段:案例思考。
對于藥品管理法的實施,我認為是建立在醫療部門、醫生和藥品企業誠信合作的前提下,與良好的內部管理制度相結合,保證藥品管理法的有序實施。作為一個醫藥生產企業,穎泰貝克醫藥公司應該高度重視產品質量、生產環境以及銷售環節的銜接。
第四段:案例啟示。
作為普通消費者,我們選擇藥品時應該盡可能選擇規范、正規、符合國內法律法規的產品。同時,購買藥品時要注意觀察包裝、標簽、保質期等信息的醒目程度、清晰程度,細節決定市場的成敗。如果發現問題,及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
第五段:總結。
對于穎泰貝克醫藥公司被處罰的案例,以上內容只是個人的一些思考和體會,關鍵還是要看企業對于法律法規執行的重視程度,也希望此類案例能夠引起企業、醫生、消費者等相關人群的高度重視,為藥品管理法的執行創造良好的環境。最后,我相信好的藥品管理法的實施將會帶來更加優質的醫療服務,更加健康的身體,推動醫藥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藥品管理法的心得體會(精選18篇)篇十
第一條為保證藥品的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規范藥品注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藥物臨床試驗、藥品生產和藥品進口,以及進行藥品審批、注冊檢驗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藥品注冊,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藥品注冊申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擬上市銷售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等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的審批過程。
第四條國家鼓勵研究創制新藥,對創制的新藥、治療疑難危重疾病的新藥實行特殊審批。
第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注冊工作,負責對藥物臨床試驗、藥品生產和進口進行審批。
第六條藥品注冊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藥品注冊實行主審集體負責制、相關人員公示制和回避制、責任追究制,受理、檢驗、審評、審批、送達等環節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在藥品注冊過程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八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查詢的藥品注冊受理、檢查、檢驗、審評、審批的進度和結論等信息。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行政機關網站或者注冊申請受理場所公開下列信息:
(二)藥品注冊受理、檢查、檢驗、審評、審批各環節人員名單和相關信息;。
(三)已批準的藥品目錄等綜合信息。
第九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相關單位以及參與藥品注冊工作的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技術秘密和實驗數據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十條藥品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提出藥品注冊申請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機構。
境內申請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合法登記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機構,境外申請人應當是境外合法制藥廠商。境外申請人辦理進口藥品注冊,應當由其駐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國境內代理機構辦理。
辦理藥品注冊申請事務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熟悉藥品注冊的法律、法規及技術要求。
第十一條藥品注冊申請包括新藥申請、仿制藥申請、進口藥品申請及其補充申請和再注冊申請。
境內申請人申請藥品注冊按照新藥申請、仿制藥申請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境外申請人申請進口藥品注冊按照進口藥品申請的程序和要求辦理。
第十二條新藥申請,是指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的注冊申請。
對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改變給藥途徑、增加新適應癥的藥品注冊按照新藥申請的程序申報。
仿制藥申請,是指生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批準上市的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的注冊申請;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藥申請的程序申報。進口藥品申請,是指境外生產的藥品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注冊申請。
補充申請,是指新藥申請、仿制藥申請或者進口藥品申請經批準后,改變、增加或者取消原批準事項或者內容的注冊申請。
再注冊申請,是指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有效期滿后申請人擬繼續生產或者進口該藥品的注冊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數據,證明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并對全部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藥品注冊所報送的資料引用文獻應當注明著作名稱、刊物名稱及卷、期、頁等;未公開發表的文獻資料應當提供資料所有者許可使用的證明文件。外文資料應當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譯本。
第十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執行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可以組織對藥品的上市價值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藥品注冊過程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進行現場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準上市前的生產現場檢查,以確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條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作為申請人的,應當向其中藥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均為藥品生產企業的,應當向申請生產制劑的藥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均不是藥品生產企業的,應當向樣品試制現場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注冊的藥物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用途等,提供申請人或者他人在中國的專利及其權屬狀態的說明;他人在中國存在專利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聲明。對申請人提交的說明或者聲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行政機關網站予以公示。
藥品注冊過程中發生專利權糾紛的,按照有關專利的法律法規解決。
第十九條對他人已獲得中國專利權的藥品,申請人可以在該藥品專利期屆滿前2年內提出注冊申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本辦法予以審查,符合規定的,在專利期滿后核發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
第二十條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獲得生產或者銷售含有新型化學成份藥品許可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批準該許可之日起6年內,對未經已獲得許可的申請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數據的申請不予批準;但是申請人提交自行取得數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為申請藥品注冊而進行的藥物臨床前研究,包括藥物的合成工藝、提取方法、理化性質及純度、劑型選擇、處方篩選、制備工藝、檢驗方法、質量指標、穩定性、藥理、毒理、動物藥代動力學研究等。中藥制劑還包括原藥材的來源、加工及炮制等的研究;生物制品還包括菌毒種、細胞株、生物組織等起始原材料的來源、質量標準、保存條件、生物學特征、遺傳穩定性及免疫學的研究等。
第二十二條藥物臨床前研究應當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其中安全性評價研究必須執行《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
第二十三條藥物研究機構應當具有與試驗研究項目相適應的人員、場地、設備、儀器和管理制度,并保證所有試驗數據和資料的真實性;所用實驗動物、試劑和原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委托其他機構進行藥物研究或者進行單項試驗、檢測、樣品的試制等的,應當與被委托方簽訂合同,并在申請注冊時予以說明。申請人對申報資料中的藥物研究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單獨申請注冊藥物制劑的,研究用原料藥必須具有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且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獲得。研究用原料藥不具有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的,必須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
第二十六條藥品注冊申報資料中有境外藥物研究機構提供的藥物試驗研究資料的,必須附有境外藥物研究機構出具的其所提供資料的項目、頁碼的情況說明和證明該機構已在境外合法登記的經公證的證明文件。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審查需要組織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七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或者承擔試驗的藥物研究機構按照其申報資料的項目、方法和數據進行重復試驗,也可以委托藥品檢驗所或者其他藥物研究機構進行重復試驗或方法學驗證。
第二十八條藥物研究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有關技術指導原則進行,申請人采用其他評價方法和技術的,應當提交證明其科學性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獲得藥品批準文號后,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生產工藝生產。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批準的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對申請人的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藥物的臨床試驗。
第三十條藥物的臨床試驗(包括生物等效性試驗),必須經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且必須執行《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批準的臨床試驗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申請新藥注冊,應當進行臨床試驗。仿制藥申請和補充申請,根據本辦法附件規定進行臨床試驗。
臨床試驗分為i、ii、iii、iv期。
i期臨床試驗:初步的臨床藥理學及人體安全性評價試驗。觀察人體對于新藥的耐受程度和藥代動力學,為制定給藥方案提供依據。
ii期臨床試驗:治療作用初步評價階段。其目的是初步評價藥物對目標適應癥患者的治療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為iii期臨床試驗研究設計和給藥劑量方案的確定提供依據。此階段的研究設計可以根據具體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種形式,包括隨機盲法對照臨床試驗。
iii期臨床試驗:治療作用確證階段。其目的是進一步驗證藥物對目標適應癥患者的治療作用和安全性,評價利益與風險關系,最終為藥物注冊申請的審查提供充分的依據。試驗一般應為具有足夠樣本量的隨機盲法對照試驗。
iv期臨床試驗:新藥上市后應用研究階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廣泛使用條件下的藥物的療效和不良反應,評價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與風險關系以及改進給藥劑量等。
生物等效性試驗,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藥代動力學參數為指標,比較同一種藥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劑型的制劑,在相同的試驗條件下,其活性成份吸收程度和速度有無統計學差異的人體試驗。
第三十二條藥物臨床試驗的受試例數應當符合臨床試驗的目的和相關統計學的要求,并且不得少于本辦法附件規定的最低臨床試驗病例數。罕見病、特殊病種等情況,要求減少臨床試驗病例數或者免做臨床試驗的,應當在申請臨床試驗時提出,并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準。
第三十三條在菌毒種選種階段制備的疫苗或者其他特殊藥物,確無合適的動物模型且實驗室無法評價其療效的,在保證受試者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進行臨床試驗。
第三十四條藥物臨床試驗批準后,申請人應當從具有藥物臨床試驗資格的機構中選擇承擔藥物臨床試驗的機構。
第三十五條臨床試驗用藥物應當在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車間制備。制備過程應當嚴格執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申請人對臨床試驗用藥物的質量負責。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可以按照其擬定的臨床試驗用樣品標準自行檢驗臨床試驗用藥物,也可以委托本辦法確定的藥品檢驗所進行檢驗;疫苗類制品、血液制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應當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藥品檢驗所進行檢驗。
臨床試驗用藥物檢驗合格后方可用于臨床試驗。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臨床試驗用藥物抽查檢驗。
第三十七條申請人在藥物臨床試驗實施前,應當將已確定的臨床試驗方案和臨床試驗負責單位的主要研究者姓名、參加研究單位及其研究者名單、倫理委員會審核同意書、知情同意書樣本等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并抄送臨床試驗單位所在地和受理該申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發現藥物臨床試驗機構違反有關規定或者未按照臨床試驗方案執行的,應當督促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要求暫停或者終止臨床試驗,并將情況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申請人完成臨床試驗后,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臨床試驗總結報告、統計分析報告以及數據庫。
第四十條藥物臨床試驗應當在批準后3年內實施。逾期未實施的,原批準證明文件自行廢止;仍需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重新申請。
第四十一條臨床試驗過程中發生嚴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知申請人,并及時向倫理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二條臨床試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責令申請人修改試驗方案、暫停或者終止臨床試驗:
(一)倫理委員會未履行職責的;。
(二)不能有效保證受試者安全的;。
(三)未按照規定時限報告嚴重不良事件的;。
(四)有證據證明臨床試驗用藥物無效的;。
(五)臨床試驗用藥物出現質量問題的;。
(六)臨床試驗中弄虛作假的;。
(七)其他違反《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臨床試驗中出現大范圍、非預期的不良反應或者嚴重不良事件,或者有證據證明臨床試驗用藥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緊急控制措施,責令暫停或者終止臨床試驗,申請人和臨床試驗單位必須立即停止臨床試驗。
第四十四條境外申請人在中國進行國際多中心藥物臨床試驗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并按下列要求辦理:
(四)臨床試驗結束后,申請人應當將完整的臨床試驗報告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五)國際多中心藥物臨床試驗取得的數據用于在中國進行藥品注冊申請的,應當符合本辦法有關臨床試驗的規定并提交國際多中心臨床試驗的全部研究資料。
第四章新藥申請的申報與審批。
第四十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下列申請可以實行特殊審批:
(二)未在國內外獲準上市的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生物制品;。
(三)治療艾滋病、惡性腫瘤、罕見病等疾病且具有明顯臨床治療優勢的新藥;。
(四)治療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的新藥。
符合前款規定的藥品,申請人在藥品注冊過程中可以提出特殊審批的申請,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組織專家會議討論確定是否實行特殊審批。
特殊審批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多個單位聯合研制的新藥,應當由其中的一個單位申請注冊,其他單位不得重復申請;需要聯合申請的,應當共同署名作為該新藥的申請人。新藥申請獲得批準后每個品種,包括同一品種的不同規格,只能由一個單位生產。
第四十七條對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注冊申請,應當采用新技術以提高藥品的質量和安全性,且與原劑型比較有明顯的臨床應用優勢。
改變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以及增加新適應癥的注冊申請,應當由具備生產條件的企業提出;靶向制劑、緩釋、控釋制劑等特殊劑型除外。
第四十八條在新藥審批期間,新藥的注冊分類和技術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劑在國外獲準上市而發生變化。
在新藥審批期間,其注冊分類和技術要求不因國內藥品生產企業申報的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劑在我國獲準上市而發生變化。
第四十九條藥品注冊申報資料應當一次性提交,藥品注冊申請受理后不得自行補充新的技術資料;進入特殊審批程序的注冊申請或者涉及藥品安全性的新發現,以及按要求補充資料的除外。申請人認為必須補充新的技術資料的,應當撤回其藥品注冊申請。申請人重新申報的,應當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且尚無同品種進入新藥監測期。
第一節新藥臨床試驗。
第五十條申請人完成臨床前研究后,應當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報送有關資料。
第五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組織對藥物研制情況及原始資料進行現場核查,對申報資料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申請注冊的藥品屬于生物制品的,還需抽取3個生產批號的檢驗用樣品,并向藥品檢驗所發出注冊檢驗通知。
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將審查意見、核查報告以及申報資料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四條接到注冊檢驗通知的藥品檢驗所應當按申請人申報的藥品標準對樣品進行檢驗,對申報的藥品標準進行復核,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藥品注冊檢驗報告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并抄送申請人。
第五十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收到申報資料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藥學、醫學及其他技術人員對申報資料進行技術審評,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并說明理由。完成技術審評后,提出技術審評意見,連同有關資料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技術審評意見作出審批決定。符合規定的,發給《藥物臨床試驗批件》;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二節新藥生產。
第五十六條申請人完成藥物臨床試驗后,應當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申請生產的申報資料,并同時向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報送制備標準品的原材料及有關標準物質的研究資料。
第五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組織對臨床試驗情況及有關原始資料進行現場核查,對申報資料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除生物制品外的其他藥品,還需抽取3批樣品,向藥品檢驗所發出標準復核的通知。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將審查意見、核查報告及申報資料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九條藥品檢驗所應對申報的藥品標準進行復核,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復核意見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同時抄送通知其復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申請人。
第六十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收到申報資料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藥學、醫學及其他技術人員對申報資料進行審評,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并說明理由。
經審評符合規定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通知申請人申請生產現場檢查,并告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認證管理中心;經審評不符合規定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將審評意見和有關資料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技術審評意見,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六十一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生產現場檢查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認證管理中心提出現場檢查的申請。
第六十二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認證管理中心在收到生產現場檢查的申請后,應當在30日內組織對樣品批量生產過程等進行現場檢查,確認核定的生產工藝的可行性,同時抽取1批樣品(生物制品抽取3批樣品),送進行該藥品標準復核的藥品檢驗所檢驗,并在完成現場檢查后10日內將生產現場檢查報告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
第六十三條樣品應當在取得《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的車間生產;新開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生產企業新建藥品生產車間或者新增生產劑型的,其樣品生產過程應當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
第六十四條藥品檢驗所應當依據核定的藥品標準對抽取的樣品進行檢驗,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藥品注冊檢驗報告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同時抄送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申請人。
第六十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依據技術審評意見、樣品生產現場檢查報告和樣品檢驗結果,形成綜合意見,連同有關資料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綜合意見,作出審批決定。符合規定的,發給新藥證書,申請人已持有《藥品生產許可證》并具備生產條件的,同時發給藥品批準文號;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改變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以及增加新適應癥的注冊申請獲得批準后不發給新藥證書;靶向制劑、緩釋、控釋制劑等特殊劑型除外。
第三節新藥監測期。
第六十六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保護公眾健康的要求,可以對批準生產的新藥品種設立監測期。監測期自新藥批準生產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年。
監測期內的新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批準其他企業生產、改變劑型和進口。
第六十七條藥品生產企業應當考察處于監測期內的新藥的生產工藝、質量、穩定性、療效及不良反應等情況,并每年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生產企業未履行監測期責任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六十八條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及檢驗、監督單位發現新藥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嚴重或者非預期的不良反應時,應當及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并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六十九條藥品生產企業對設立監測期的新藥從獲準生產之日起2年內未組織生產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批準其他藥品生產企業提出的生產該新藥的申請,并重新對該新藥進行監測。
第七十條新藥進入監測期之日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經批準其他申請人進行藥物臨床試驗的,可以按照藥品注冊申報與審批程序繼續辦理該申請,符合規定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該新藥的生產或者進口,并對境內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該新藥一并進行監測。
第七十一條新藥進入監測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請人的同品種注冊申請。已經受理但尚未批準進行藥物臨床試驗的其他申請人同品種申請予以退回;新藥監測期滿后,申請人可以提出仿制藥申請或者進口藥品申請。
第七十二條進口藥品注冊申請首先獲得批準后,已經批準境內申請人進行臨床試驗的,可以按照藥品注冊申報與審批程序繼續辦理其申請,符合規定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其進行生產;申請人也可以撤回該項申請,重新提出仿制藥申請。對已經受理但尚未批準進行藥物臨床試驗的其他同品種申請予以退回,申請人可以提出仿制藥申請。
第五章仿制藥的申報與審批。
第七十三條仿制藥申請人應當是藥品生產企業,其申請的藥品應當與《藥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生產范圍一致。
第七十四條仿制藥應當與被仿制藥具有同樣的活性成份、給藥途徑、劑型、規格和相同的治療作用。已有多家企業生產的品種,應當參照有關技術指導原則選擇被仿制藥進行對照研究。
第七十五條申請仿制藥注冊,應當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和生產現場檢查申請。
第七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已申請中藥品種保護的,自中藥品種保護申請受理之日起至作出行政決定期間,暫停受理同品種的仿制藥申請。
第七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組織對研制情況和原始資料進行現場核查,并應當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組織進行生產現場檢查,現場抽取連續生產的3批樣品,送藥品檢驗所檢驗。
樣品的生產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符合規定的,將審查意見、核查報告、生產現場檢查報告及申報資料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同時通知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同時通知藥品檢驗所停止該藥品的注冊檢驗。
第七十九條藥品檢驗所應當對抽取的樣品進行檢驗,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藥品注冊檢驗報告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同時抄送通知其檢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申請人。
第八十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藥學、醫學及其他技術人員對審查意見和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并說明理由。
第八十一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依據技術審評意見、樣品生產現場檢查報告和樣品檢驗結果,形成綜合意見,連同相關資料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綜合意見,做出審批決定。符合規定的,發給藥品批準文號或者《藥物臨床試驗批件》;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八十二條申請人完成臨床試驗后,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報送臨床試驗資料。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技術意見,發給藥品批準文號或者《審批意見通知件》。
第八十三條已確認存在安全性問題的上市藥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決定暫停受理和審批其仿制藥申請。
第六章進口藥品的申報與審批。
第八十四條申請進口的藥品,應當獲得境外制藥廠商所在生產國家或者地區的上市許可;未在生產國家或者地區獲得上市許可,但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認該藥品安全、有效而且臨床需要的,可以批準進口。
申請進口的藥品,其生產應當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中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
第八十五條申請進口藥品注冊,應當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報送有關資料和樣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
第八十六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并通知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組織對3個生產批號的樣品進行注冊檢驗;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組織對其研制和生產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并抽取樣品。
第八十七條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收到資料和樣品后,應當在5日內組織進行注冊檢驗。
第八十八條承擔進口藥品注冊檢驗的藥品檢驗所在收到資料、樣品和有關標準物質后,應當在60日內完成注冊檢驗并將藥品注冊檢驗報告報送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
特殊藥品和疫苗類制品的樣品檢驗和藥品標準復核應當在90日內完成。
第八十九條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接到藥品注冊檢驗報告和已經復核的進口藥品標準后,應當在20日內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必要時可以根據審查意見進行再復核。
第九十條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完成進口藥品注冊檢驗后,應當將復核的藥品標準、藥品注冊檢驗報告和復核意見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并抄送申請人。
第九十一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藥學、醫學及其他技術人員對申報資料進行審評,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并說明理由。
第九十二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依據技術審評意見和樣品檢驗結果等,形成綜合意見,連同相關資料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綜合意見,做出審批決定。符合規定的,發給《藥物臨床試驗批件》;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九十三條臨床試驗獲得批準后,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章及有關要求進行試驗。
臨床試驗結束后,申請人應當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按照規定報送臨床試驗資料及其他變更和補充的資料,并詳細說明依據和理由,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第九十四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藥學、醫學及其他技術人員對報送的臨床試驗等資料進行全面審評,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并說明理由。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綜合意見,做出審批決定。符合規定的,發給《進口藥品注冊證》。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制藥廠商申請注冊的藥品,參照進口藥品注冊申請的程序辦理,符合要求的,發給《醫藥產品注冊證》;不符合要求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九十五條申請進口藥品制劑,必須提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合法來源的證明文件、用于生產該制劑的原料藥和輔料合法來源的證明文件。原料藥和輔料尚未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應當報送有關生產工藝、質量指標和檢驗方法等規范的研究資料。
第二節進口藥品分包裝的注冊。
第九十六條進口藥品分包裝,是指藥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終制劑生產過程,在境內由大包裝規格改為小包裝規格,或者對已完成內包裝的藥品進行外包裝、放置說明書、粘貼標簽等。
第九十七條申請進口藥品分包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該藥品已經取得《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
(四)除片劑、膠囊外,分包裝的其他劑型應當已在境外完成內包裝;。
(六)申請進口藥品分包裝,應當在該藥品《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的有效期屆滿1年前提出。
第九十八條境外制藥廠商應當與境內藥品生產企業簽訂進口藥品分包裝合同,并填寫《藥品補充申請表》。
第九十九條申請進口藥品分包裝的,應當由接受分包裝的藥品生產企業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由委托方填寫的《藥品補充申請表》,報送有關資料和樣品。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后,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將申報資料和審核意見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同時通知申請人。
第一百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報送的資料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發給《藥品補充申請批件》和藥品批準文號;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一百零一條進口分包裝的藥品應當執行進口藥品注冊標準。
第一百零二條進口分包裝藥品的說明書和標簽必須與進口藥品的說明書和標簽一致,并且應當標注分包裝藥品的批準文號和分包裝藥品生產企業的名稱。
第一百零三條境外大包裝制劑的進口檢驗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執行。包裝后產品的檢驗與進口檢驗執行同一藥品標準。
藥品管理法的心得體會(精選18篇)篇十一
第二十九條研制新藥,必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如實報送研制方法、質量指標、藥理及毒理試驗結果等有關資料和樣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臨床試驗。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完成臨床試驗并通過審批的新藥,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發給新藥證書。
第三十條藥物的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和臨床試驗機構必須分別執行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
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由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生產新藥或者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的,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批準文號;但是,生產沒有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除外。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中藥飲片品種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
藥品生產企業在取得藥品批準文號后,方可生產該藥品。
第三十二條藥品必須符合國家藥品標準。中藥飲片依照本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和藥品標準為國家藥品標準。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藥典委員會,負責國家藥品標準的制定和修訂。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藥品檢驗機構負責標定國家藥品標準品、對照品。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藥學、醫學和其他技術人員,對新藥進行審評,對已經批準生產的藥品進行再評價。
第三十四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沒有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除外。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實行特殊管理。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中藥品種保護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七條國家對藥品實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八條禁止進口療效不確、不良反應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
第三十九條藥品進口,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經審查確認符合質量標準、安全有效的,方可批準進口,并發給進口藥品注冊證書。
醫療單位臨床急需或者個人自用進口的少量藥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四十條藥品必須從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進口,并由進口藥品的企業向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海關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放行。無《進口藥品通關單》的,海關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知藥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進口藥品進行抽查檢驗,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收取檢驗費。
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海關總署提出,報國務院批準。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國銷售的藥品;。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藥品。
前款所列藥品的檢驗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并公告。檢驗費收繳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已經批準生產或者進口的藥品,應當組織調查;對療效不確、不良反應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應當撤銷批準文號或者進口藥品注冊證書。
已被撤銷批準文號或者進口藥品注冊證書的藥品,不得生產或者進口、銷售和使用;已經生產或者進口的,由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銷毀或者處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實行藥品儲備制度。
國內發生重大災情、疫情及其他突發事件時,國務院規定的部門可以緊急調用企業藥品。
第四十四條對國內供應不足的藥品,國務院有權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四十五條進口、出口麻醉藥品和國家規定范圍內的精神藥品,必須持有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給的《進口準許證》、《出口準許證》。
第四十六條新發現和從國外引種的藥材,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銷售。
第四十七條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
第四十九條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第五十條列入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名稱為藥品通用名稱。已經作為藥品通用名稱的,該名稱不得作為藥品商標使用。
第五十一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
第五十二條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必須符合藥用要求,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標準,并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批藥品時一并審批。
藥品生產企業不得使用未經批準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
對不合格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條藥品包裝必須適合藥品質量的要求,方便儲存、運輸和醫療使用。
發運中藥材必須有包裝。在每件包裝上,必須注明品名、產地、日期、調出單位,并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
第五十四條藥品包裝必須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并附有說明書。
標簽或者說明書上必須注明藥品的通用名稱、成份、規格、生產企業、批準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外用藥品和非處方藥的標簽,必須印有規定的標志。
第五十五條依法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藥品,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為用藥者提供價格合理的藥品。
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遵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關于藥價管理的規定,制定和標明藥品零售價格,禁止暴利和損害用藥者利益的價格欺詐行為。
第五十六條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其藥品的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等資料。
第五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向患者提供所用藥品的價格清單;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還應當按照規定的辦法如實公布其常用藥品的價格,加強合理用藥的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五十八條禁止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帳外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義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任何名義收受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十九條藥品廣告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廣告批準文號;未取得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不得發布。
處方藥可以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介紹,但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
第六十條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
藥品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利用國家機關、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學者、醫師、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
非藥品廣告不得有涉及藥品的宣傳。
第六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批準的藥品廣告進行檢查,對于違反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廣告,應當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通報并提出處理建議,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十二條藥品價格和廣告,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
第八章藥品監督。
第六十三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報經其審批的藥品研制和藥品的生產、經營以及醫療機構使用藥品的事項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必須出示證明文件,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被檢查人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保密。
第六十四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可以對藥品質量進行抽查檢驗。抽查檢驗應當按照規定抽樣,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其有關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在七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藥品需要檢驗的,必須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六十五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告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的結果;公告不當的,必須在原公告范圍內予以更正。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對藥品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藥品檢驗結果之日起七日內向原藥品檢驗機構或者上一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申請復驗,也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的藥品檢驗機構必須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復驗結論。
第六十七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依據《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經其認證合格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進行認證后的跟蹤檢查。
第六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以要求實施藥品檢驗、審批等手段限制或者排斥非本地區藥品生產企業依照本法規定生產的藥品進入本地區。
第六十九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設置的藥品檢驗機構和確定的專業從事藥品檢驗的機構不得參與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藥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設置的藥品檢驗機構和確定的專業從事藥品檢驗的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十條國家實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經常考察本單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藥品質量、療效和反應。發現可能與用藥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必須及時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對已確認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藥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停止生產、銷售、使用的緊急控制措施,并應當在五日內組織鑒定,自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于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第七十六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假劣藥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并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對假藥、劣藥的處罰通知,必須載明藥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項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八條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
第七十九條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并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
第八十條進口已獲得藥品進口注冊證書的藥品,未按照本法規定向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進口藥品注冊證書。
第八十一條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吊銷賣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醫療機構將其配制的制劑在市場銷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制劑,并處違法銷售制劑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四條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五條藥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除依法應當按照假藥、劣藥論處的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該藥品的批準證明文件。
第八十六條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藥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職責分工決定;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批準的部門決定。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關于藥品價格管理的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九條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并通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條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的負責人、采購人員等有關人員在藥品購銷中收受其他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收受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執業醫師,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有關藥品廣告的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并由發給廣告批準文號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廣告批準文號,一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廣告不依法履行審查職責,批準發布的廣告有虛假或者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給藥品使用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不符合進口條件的藥品發給進口藥品注冊證書的;。
(四)對不具備臨床試驗條件或者生產條件而批準進行臨床試驗、發給新藥證書、發給藥品批準文號的。
第九十四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藥品檢驗機構或者其確定的專業從事藥品檢驗的機構參與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藥品檢驗機構或者其確定的專業從事藥品檢驗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參與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十五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在藥品監督檢驗中違法收取檢驗費用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違法收取檢驗費用情節嚴重的藥品檢驗機構,撤銷其檢驗資格。
第九十六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監督已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依照本法規定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已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除依法追究該企業的法律責任外,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七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的行政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九十八條藥品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十九條本章規定的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藥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藥品的市場價格計算。
第十章附則。
第一百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等。
輔料,是指生產藥品和調配處方時所用的賦形劑和附加劑。
藥品生產企業,是指生產藥品的專營企業或者兼營企業。
藥品經營企業,是指經營藥品的專營企業或者兼營企業。
第一百零一條中藥材的種植、采集和飼養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二條國家對預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實行特殊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一百零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執行本法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第一百零四條本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藥品管理法的心得體會(精選18篇)篇十二
現行的藥品監督管理法是根據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下面是詳細內容。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根據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人體用藥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用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國家發展現代藥和傳統藥,充分發揮其在預防、醫療和保健中的作用。
國家保護野生藥材資源,鼓勵培育中藥材。
第四條國家鼓勵研究和創制新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研究、開發新藥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執行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第六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藥品審批和藥品質量監督檢查所需的藥品檢驗工作。
第七條開辦藥品生產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生產許可證》。無《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藥品。
《藥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生產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開辦藥品生產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
第八條開辦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二)具有與其藥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具有能對所生產藥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四)具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第九條藥品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組織生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藥品生產企業是否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條除中藥飲片的炮制外,藥品必須按照國家藥品標準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工藝進行生產,生產記錄必須完整準確。藥品生產企業改變影響藥品質量的生產工藝的,必須報原批準部門審核批準。
中藥飲片必須按照國家藥品標準炮制;國家藥品標準沒有規定的,必須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范炮制。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范應當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生產藥品所需的原料、輔料,必須符合藥用要求。
第十二條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對其生產的藥品進行質量檢驗;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中藥飲片炮制規范炮制的,不得出廠。
第十三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藥品生產企業可以接受委托生產藥品。
第十四條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開辦藥品經營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第十五條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藥品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藥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藥品經營企業是否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藥品經營企業購進藥品,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第十八條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注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必須準確無誤,并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藥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藥材,必須標明產地。
第二十條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制定和執行藥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藥品質量。
藥品入庫和出庫必須執行檢查制度。
第二十一條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可以出售中藥材,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不得出售中藥材以外的藥品,但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在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出售中藥材以外的藥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章醫療機構的藥劑管理。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必須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非藥學技術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藥劑技術工作。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配制制劑,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發給《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不得配制制劑。
《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配制制劑,必須具有能夠保證制劑質量的設施、管理制度、檢驗儀器和衛生條件。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應當是本單位臨床需要而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并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劑必須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驗;合格的,憑醫師處方在本醫療機構使用。特殊情況下,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購進藥品,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的藥劑人員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必須制定和執行藥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藥品質量。
藥品管理法的心得體會(精選18篇)篇十三
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七條第一款中的“憑《藥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二、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三、刪去第五十五條。
四、將第八十九條改為第八十八條,并刪去其中的“第五十七條”。
五、刪去第一百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1、刪去第七條第一款中的“憑《藥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原文:開辦藥品生產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生產許可證》,憑《藥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無《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藥品。”
淺析:不需要拿著《藥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表示之后新申辦藥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的時候,只需要按常規企業來辦理登記注冊,不用按照《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中“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登記注冊是干嘛呢?就是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的等。
2、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原文: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淺析:與上一條《藥品生產許可證》的分析一樣,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的時候,只需要按常規企業來辦理登記注冊。
藥品批發企業與藥品零售企業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流程與辦理《藥品生產許可證》的流程大致相同,只是部分提交資料與審核周期不同。
3、刪去第五十五條。
原文:“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藥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的定價原則,依據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調整價格,做到質價相符,消除虛高價格,保護用藥者的正當利益。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價格。藥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如實提供藥品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拒報、虛報、瞞報。”
淺析:我國目前對藥品的定價行為有三種: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自主定價。刪除此條為新藥價談判機制的做了鋪墊,讓醫療機構自主談判采購之前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藥品時去除了法規限制,讓醫院可以獲取降低這部分藥品采購價的收益,醫院才有動力實施藥品采購降價行為。但是從目前的招標政策來看,短期之內,醫院銷售藥品并不會上漲。在這之后對藥品價格產生更多影響的應該是醫保支付標準。
4、將第八十九條改為第八十八條,并刪去其中的“第五十七條”。
第八十九條原文: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關于藥品價格管理的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原文:依法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藥品,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為用藥者提供價格合理的藥品。
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遵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關于藥價管理的.規定,制定和標明藥品零售價格,禁止暴利和損害用藥者利益的價格欺詐行為。
第五十七條原文:“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其藥品的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等資料。”
淺析:其中第五十五條已經在上文刪除,本條改動對現行市場本沒有過多影響,只是針對處罰依據條款進行了變更。
5、刪去第一百條。
原文:依照本法被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淺析:因為之前刪去了持《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條款,所以根據邏輯關系,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無需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總體而言,此次藥品管理法的修訂,除了合理簡化行政部門工作流程之外,著重于與呼應之前發改委發布推行的《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見稿》以及衛計委主導的《公立醫院采購實施意見》。
通過更進一步去除法規上面的限制,讓醫院主導壓價,招標限價和醫保調整,讓藥品價格更接近市場真實價格。
藥品管理法的心得體會(精選18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保證藥品的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規范藥品注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藥物臨床試驗、藥品生產和藥品進口,以及進行藥品審批、注冊檢驗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藥品注冊,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藥品注冊申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擬上市銷售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等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的審批過程。
第四條國家鼓勵研究創制新藥,對創制的新藥、治療疑難危重疾病的新藥實行特殊審批。
第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注冊工作,負責對藥物臨床試驗、藥品生產和進口進行審批。
第六條藥品注冊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藥品注冊實行主審集體負責制、相關人員公示制和回避制、責任追究制,受理、檢驗、審評、審批、送達等環節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在藥品注冊過程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八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查詢的藥品注冊受理、檢查、檢驗、審評、審批的進度和結論等信息。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行政機關網站或者注冊申請受理場所公開下列信息:
(二)藥品注冊受理、檢查、檢驗、審評、審批各環節人員名單和相關信息;。
(三)已批準的藥品目錄等綜合信息。
第九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相關單位以及參與藥品注冊工作的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技術秘密和實驗數據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章。
第十條藥品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提出藥品注冊申請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機構。
境內申請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合法登記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機構,境外申請人應當是境外合法制藥廠商。境外申請人辦理進口藥品注冊,應當由其駐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國境內代理機構辦理。
辦理藥品注冊申請事務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熟悉藥品注冊的法律、法規及技術要求。
第十一條藥品注冊申請包括新藥申請、仿制藥申請、進口藥品申請及其補充申請和再注冊申請。
境內申請人申請藥品注冊按照新藥申請、仿制藥申請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境外申請人申請進口藥品注冊按照進口藥品申請的程序和要求辦理。
第十二條新藥申請,是指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的注冊申請。
對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改變給藥途徑、增加新適應癥的藥品注冊按照新藥申請的程序申報。
仿制藥申請,是指生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批準上市的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的注冊申請;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藥申請的程序申報。
進口藥品申請,是指境外生產的藥品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注冊申請。
補充申請,是指新藥申請、仿制藥申請或者進口藥品申請經批準后,改變、增加或者取消原批準事項或者內容的注冊申請。
再注冊申請,是指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有效期滿后申請人擬繼續生產或者進口該藥品的注冊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數據,證明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并對全部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藥品注冊所報送的資料引用文獻應當注明著作名稱、刊物名稱及卷、期、頁等;未公開發表的文獻資料應當提供資料所有者許可使用的證明文件。外文資料應當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譯本。
第十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執行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可以組織對藥品的上市價值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藥品注冊過程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進行現場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準上市前的生產現場檢查,以確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條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作為申請人的,應當向其中藥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均為藥品生產企業的,應當向申請生產制劑的藥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均不是藥品生產企業的,應當向樣品試制現場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注冊的藥物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用途等,提供申請人或者他人在中國的專利及其權屬狀態的說明;他人在中國存在專利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聲明。對申請人提交的說明或者聲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行政機關網站予以公示。
藥品注冊過程中發生專利權糾紛的,按照有關專利的法律法規解決。
第十九條對他人已獲得中國專利權的藥品,申請人可以在該藥品專利期屆滿前2年內提出注冊申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本辦法予以審查,符合規定的,在專利期滿后核發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
第二十條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獲得生產或者銷售含有新型化學成份藥品許可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批準該許可之日起6年內,對未經已獲得許可的申請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數據的申請不予批準;但是申請人提交自行取得數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為申請藥品注冊而進行的藥物臨床前研究,包括藥物的合成工藝、提取方法、理化性質及純度、劑型選擇、處方篩選、制備工藝、檢驗方法、質量指標、穩定性、藥理、毒理、動物藥代動力學研究等。中藥制劑還包括原藥材的來源、加工及炮制等的研究;生物制品還包括菌毒種、細胞株、生物組織等起始原材料的來源、質量標準、保存條件、生物學特征、遺傳穩定性及免疫學的研究等。
藥品管理法的心得體會(精選18篇)篇十五
204月24日,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于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藥品管理法》曾于、進行過兩次修訂。
本次修改共五處,涉及條款為第七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八十九條和第一百條。亮點主要集中在以下三點:
取消設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先證后照”制度。
本次修訂的.一大變化是刪除了原來第五十五條關于藥品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規定。根據修訂前的《藥品管理法》及現行《價格法》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我國藥品實行三種定價形式: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對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以及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外具有壟斷性生產、經營的藥品,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對其他藥品,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定價藥多達2700余種、占據中國藥品23%份額。
此次對于藥品定價方式的修訂意味著采取政府定價的藥物,將從計劃定價模式轉變為市場定價模式。這為新的藥價談判機制做了鋪墊。醫療機構采購藥品時,可就此前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藥品的采購價格與藥企進行自主談判。這一改變也體現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見稿)》的改革思路,即“取消政府定價,通過醫保控費和招標采購,藥品實際交易價格由市場競爭形成。”
市場調節價仍需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本次修訂將原《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關于藥品價格管理的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處罰。”改為第八十八條,并刪除其中第五十七條關于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供藥品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等資料的規定。因為關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第五十五條已被刪除,實際上按照《價格法》受到處罰的將是違反原《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的行為。
這意味著雖然政府定價、指導價機制被取消,即使藥品由市場定價,而其仍屬于國家控制范圍,應遵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關于藥價管理的規定,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進行定價,制定和標明藥品零售價格。違反該原則、牟取暴利、價格欺詐仍會受到相應行政處罰。
總體評價:雖然在《藥品管理法》修訂征求意見時,業內人士針對現行法律提出的如藥品市場監管信用體系不完善,法律責任不明確、處罰力度不夠,藥品上市許可與生產許可“捆綁式”管理等問題,并未通過本次修訂有所改變。但應看到,此次《藥品管理法》的五處修改均體現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醫藥經濟充分健康發展及轉變政府監管思路的理念,并在某種程度上代表了我國未來醫藥行業改革的方向,值得稱道。
藥品管理法的心得體會(精選18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保證藥品的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規范藥品注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藥物臨床試驗、藥品生產和藥品進口,以及進行藥品審批、注冊檢驗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藥品注冊,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藥品注冊申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擬上市銷售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等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的審批過程。
第四條國家鼓勵研究創制新藥,對創制的新藥、治療疑難危重疾病的新藥實行特殊審批。
第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注冊工作,負責對藥物臨床試驗、藥品生產和進口進行審批。
第六條藥品注冊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藥品注冊實行主審集體負責制、相關人員公示制和回避制、責任追究制,受理、檢驗、審評、審批、送達等環節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在藥品注冊過程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八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查詢的藥品注冊受理、檢查、檢驗、審評、審批的進度和結論等信息。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行政機關網站或者注冊申請受理場所公開下列信息:
(二)藥品注冊受理、檢查、檢驗、審評、審批各環節人員名單和相關信息;。
(三)已批準的藥品目錄等綜合信息。
第九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相關單位以及參與藥品注冊工作的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技術秘密和實驗數據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十條藥品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提出藥品注冊申請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機構。
境內申請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合法登記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機構,境外申請人應當是境外合法制藥廠商。境外申請人辦理進口藥品注冊,應當由其駐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國境內代理機構辦理。
辦理藥品注冊申請事務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熟悉藥品注冊的法律、法規及技術要求。
第十一條藥品注冊申請包括新藥申請、仿制藥申請、進口藥品申請及其補充申請和再注冊申請。
境內申請人申請藥品注冊按照新藥申請、仿制藥申請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境外申請人申請進口藥品注冊按照進口藥品申請的程序和要求辦理。
第十二條新藥申請,是指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的注冊申請。
對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改變給藥途徑、增加新適應癥的藥品注冊按照新藥申請的程序申報。
仿制藥申請,是指生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批準上市的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的注冊申請;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藥申請的程序申報。進口藥品申請,是指境外生產的藥品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注冊申請。
補充申請,是指新藥申請、仿制藥申請或者進口藥品申請經批準后,改變、增加或者取消原批準事項或者內容的注冊申請。
再注冊申請,是指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有效期滿后申請人擬繼續生產或者進口該藥品的注冊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數據,證明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并對全部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藥品注冊所報送的資料引用文獻應當注明著作名稱、刊物名稱及卷、期、頁等;未公開發表的文獻資料應當提供資料所有者許可使用的證明文件。外文資料應當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譯本。
第十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執行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可以組織對藥品的上市價值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藥品注冊過程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進行現場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準上市前的生產現場檢查,以確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條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作為申請人的,應當向其中藥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均為藥品生產企業的,應當向申請生產制劑的藥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均不是藥品生產企業的,應當向樣品試制現場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注冊的藥物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用途等,提供申請人或者他人在中國的專利及其權屬狀態的說明;他人在中國存在專利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聲明。對申請人提交的說明或者聲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行政機關網站予以公示。
藥品注冊過程中發生專利權糾紛的,按照有關專利的法律法規解決。
第十九條對他人已獲得中國專利權的藥品,申請人可以在該藥品專利期屆滿前2年內提出注冊申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本辦法予以審查,符合規定的,在專利期滿后核發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
第二十條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獲得生產或者銷售含有新型化學成份藥品許可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批準該許可之日起6年內,對未經已獲得許可的申請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數據的申請不予批準;但是申請人提交自行取得數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為申請藥品注冊而進行的藥物臨床前研究,包括藥物的合成工藝、提取方法、理化性質及純度、劑型選擇、處方篩選、制備工藝、檢驗方法、質量指標、穩定性、藥理、毒理、動物藥代動力學研究等。中藥制劑還包括原藥材的來源、加工及炮制等的研究;生物制品還包括菌毒種、細胞株、生物組織等起始原材料的來源、質量標準、保存條件、生物學特征、遺傳穩定性及免疫學的研究等。
第二十二條藥物臨床前研究應當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其中安全性評價研究必須執行《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
第二十三條藥物研究機構應當具有與試驗研究項目相適應的人員、場地、設備、儀器和管理制度,并保證所有試驗數據和資料的真實性;所用實驗動物、試劑和原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委托其他機構進行藥物研究或者進行單項試驗、檢測、樣品的試制等的,應當與被委托方簽訂合同,并在申請注冊時予以說明。申請人對申報資料中的藥物研究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單獨申請注冊藥物制劑的,研究用原料藥必須具有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且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獲得。研究用原料藥不具有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的,必須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
第二十六條藥品注冊申報資料中有境外藥物研究機構提供的藥物試驗研究資料的,必須附有境外藥物研究機構出具的其所提供資料的項目、頁碼的情況說明和證明該機構已在境外合法登記的經公證的證明文件。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審查需要組織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七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或者承擔試驗的藥物研究機構按照其申報資料的項目、方法和數據進行重復試驗,也可以委托藥品檢驗所或者其他藥物研究機構進行重復試驗或方法學驗證。
第二十八條藥物研究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有關技術指導原則進行,申請人采用其他評價方法和技術的,應當提交證明其科學性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獲得藥品批準文號后,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生產工藝生產。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批準的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對申請人的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藥物的臨床試驗。
第三十條藥物的臨床試驗(包括生物等效性試驗),必須經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且必須執行《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批準的臨床試驗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申請新藥注冊,應當進行臨床試驗。仿制藥申請和補充申請,根據本辦法附件規定進行臨床試驗。
臨床試驗分為i、ii、iii、iv期。
i期臨床試驗:初步的臨床藥理學及人體安全性評價試驗。觀察人體對于新藥的耐受程度和藥代動力學,為制定給藥方案提供依據。
ii期臨床試驗:治療作用初步評價階段。其目的是初步評價藥物對目標適應癥患者的治療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為iii期臨床試驗研究設計和給藥劑量方案的確定提供依據。此階段的研究設計可以根據具體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種形式,包括隨機盲法對照臨床試驗。
iii期臨床試驗:治療作用確證階段。其目的是進一步驗證藥物對目標適應癥患者的治療作用和安全性,評價利益與風險關系,最終為藥物注冊申請的審查提供充分的依據。試驗一般應為具有足夠樣本量的隨機盲法對照試驗。
iv期臨床試驗:新藥上市后應用研究階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廣泛使用條件下的藥物的療效和不良反應,評價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與風險關系以及改進給藥劑量等。
生物等效性試驗,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藥代動力學參數為指標,比較同一種藥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劑型的制劑,在相同的試驗條件下,其活性成份吸收程度和速度有無統計學差異的人體試驗。
第三十二條藥物臨床試驗的受試例數應當符合臨床試驗的目的和相關統計學的要求,并且不得少于本辦法附件規定的最低臨床試驗病例數。罕見病、特殊病種等情況,要求減少臨床試驗病例數或者免做臨床試驗的,應當在申請臨床試驗時提出,并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準。
第三十三條在菌毒種選種階段制備的疫苗或者其他特殊藥物,確無合適的動物模型且實驗室無法評價其療效的,在保證受試者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進行臨床試驗。
第三十四條藥物臨床試驗批準后,申請人應當從具有藥物臨床試驗資格的機構中選擇承擔藥物臨床試驗的機構。
第三十五條臨床試驗用藥物應當在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車間制備。制備過程應當嚴格執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申請人對臨床試驗用藥物的質量負責。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可以按照其擬定的臨床試驗用樣品標準自行檢驗臨床試驗用藥物,也可以委托本辦法確定的藥品檢驗所進行檢驗;疫苗類制品、血液制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應當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藥品檢驗所進行檢驗。
臨床試驗用藥物檢驗合格后方可用于臨床試驗。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臨床試驗用藥物抽查檢驗。
第三十七條申請人在藥物臨床試驗實施前,應當將已確定的臨床試驗方案和臨床試驗負責單位的主要研究者姓名、參加研究單位及其研究者名單、倫理委員會審核同意書、知情同意書樣本等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并抄送臨床試驗單位所在地和受理該申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發現藥物臨床試驗機構違反有關規定或者未按照臨床試驗方案執行的,應當督促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要求暫停或者終止臨床試驗,并將情況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申請人完成臨床試驗后,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臨床試驗總結報告、統計分析報告以及數據庫。
第四十條藥物臨床試驗應當在批準后3年內實施。逾期未實施的,原批準證明文件自行廢止;仍需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重新申請。
第四十一條臨床試驗過程中發生嚴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知申請人,并及時向倫理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二條臨床試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責令申請人修改試驗方案、暫停或者終止臨床試驗:
(一)倫理委員會未履行職責的;。
(二)不能有效保證受試者安全的;。
(三)未按照規定時限報告嚴重不良事件的;。
(四)有證據證明臨床試驗用藥物無效的;。
(五)臨床試驗用藥物出現質量問題的;。
(六)臨床試驗中弄虛作假的;。
(七)其他違反《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臨床試驗中出現大范圍、非預期的不良反應或者嚴重不良事件,或者有證據證明臨床試驗用藥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緊急控制措施,責令暫停或者終止臨床試驗,申請人和臨床試驗單位必須立即停止臨床試驗。
第四十四條境外申請人在中國進行國際多中心藥物臨床試驗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并按下列要求辦理:
(四)臨床試驗結束后,申請人應當將完整的臨床試驗報告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五)國際多中心藥物臨床試驗取得的數據用于在中國進行藥品注冊申請的,應當符合本辦法有關臨床試驗的規定并提交國際多中心臨床試驗的全部研究資料。
第四章新藥申請的申報與審批。
第四十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下列申請可以實行特殊審批:
(二)未在國內外獲準上市的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生物制品;。
(三)治療艾滋病、惡性腫瘤、罕見病等疾病且具有明顯臨床治療優勢的新藥;。
(四)治療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的新藥。
符合前款規定的藥品,申請人在藥品注冊過程中可以提出特殊審批的申請,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組織專家會議討論確定是否實行特殊審批。
特殊審批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多個單位聯合研制的新藥,應當由其中的一個單位申請注冊,其他單位不得重復申請;需要聯合申請的,應當共同署名作為該新藥的申請人。新藥申請獲得批準后每個品種,包括同一品種的不同規格,只能由一個單位生產。
第四十七條對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注冊申請,應當采用新技術以提高藥品的質量和安全性,且與原劑型比較有明顯的臨床應用優勢。
改變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以及增加新適應癥的注冊申請,應當由具備生產條件的企業提出;靶向制劑、緩釋、控釋制劑等特殊劑型除外。
第四十八條在新藥審批期間,新藥的注冊分類和技術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劑在國外獲準上市而發生變化。
在新藥審批期間,其注冊分類和技術要求不因國內藥品生產企業申報的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劑在我國獲準上市而發生變化。
第四十九條藥品注冊申報資料應當一次性提交,藥品注冊申請受理后不得自行補充新的技術資料;進入特殊審批程序的注冊申請或者涉及藥品安全性的新發現,以及按要求補充資料的除外。申請人認為必須補充新的技術資料的,應當撤回其藥品注冊申請。申請人重新申報的,應當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且尚無同品種進入新藥監測期。
第一節新藥臨床試驗。
第五十條申請人完成臨床前研究后,應當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報送有關資料。
第五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組織對藥物研制情況及原始資料進行現場核查,對申報資料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申請注冊的藥品屬于生物制品的,還需抽取3個生產批號的檢驗用樣品,并向藥品檢驗所發出注冊檢驗通知。
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將審查意見、核查報告以及申報資料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四條接到注冊檢驗通知的藥品檢驗所應當按申請人申報的藥品標準對樣品進行檢驗,對申報的藥品標準進行復核,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藥品注冊檢驗報告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并抄送申請人。
第五十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收到申報資料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藥學、醫學及其他技術人員對申報資料進行技術審評,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并說明理由。完成技術審評后,提出技術審評意見,連同有關資料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技術審評意見作出審批決定。符合規定的,發給《藥物臨床試驗批件》;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二節新藥生產。
第五十六條申請人完成藥物臨床試驗后,應當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申請生產的申報資料,并同時向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報送制備標準品的原材料及有關標準物質的研究資料。
第五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組織對臨床試驗情況及有關原始資料進行現場核查,對申報資料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除生物制品外的其他藥品,還需抽取3批樣品,向藥品檢驗所發出標準復核的通知。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將審查意見、核查報告及申報資料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九條藥品檢驗所應對申報的藥品標準進行復核,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復核意見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同時抄送通知其復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申請人。
第六十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收到申報資料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藥學、醫學及其他技術人員對申報資料進行審評,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并說明理由。
經審評符合規定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通知申請人申請生產現場檢查,并告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認證管理中心;經審評不符合規定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將審評意見和有關資料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技術審評意見,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六十一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生產現場檢查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認證管理中心提出現場檢查的申請。
第六十二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認證管理中心在收到生產現場檢查的申請后,應當在30日內組織對樣品批量生產過程等進行現場檢查,確認核定的生產工藝的可行性,同時抽取1批樣品(生物制品抽取3批樣品),送進行該藥品標準復核的藥品檢驗所檢驗,并在完成現場檢查后10日內將生產現場檢查報告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
第六十三條樣品應當在取得《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的車間生產;新開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生產企業新建藥品生產車間或者新增生產劑型的,其樣品生產過程應當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
第六十四條藥品檢驗所應當依據核定的藥品標準對抽取的樣品進行檢驗,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藥品注冊檢驗報告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同時抄送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申請人。
第六十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依據技術審評意見、樣品生產現場檢查報告和樣品檢驗結果,形成綜合意見,連同有關資料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綜合意見,作出審批決定。符合規定的,發給新藥證書,申請人已持有《藥品生產許可證》并具備生產條件的,同時發給藥品批準文號;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改變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以及增加新適應癥的注冊申請獲得批準后不發給新藥證書;靶向制劑、緩釋、控釋制劑等特殊劑型除外。
第三節新藥監測期。
第六十六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保護公眾健康的要求,可以對批準生產的新藥品種設立監測期。監測期自新藥批準生產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年。
監測期內的新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批準其他企業生產、改變劑型和進口。
第六十七條藥品生產企業應當考察處于監測期內的新藥的生產工藝、質量、穩定性、療效及不良反應等情況,并每年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生產企業未履行監測期責任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六十八條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及檢驗、監督單位發現新藥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嚴重或者非預期的不良反應時,應當及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并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六十九條藥品生產企業對設立監測期的新藥從獲準生產之日起2年內未組織生產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批準其他藥品生產企業提出的生產該新藥的申請,并重新對該新藥進行監測。
第七十條新藥進入監測期之日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經批準其他申請人進行藥物臨床試驗的,可以按照藥品注冊申報與審批程序繼續辦理該申請,符合規定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該新藥的生產或者進口,并對境內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該新藥一并進行監測。
第七十一條新藥進入監測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請人的同品種注冊申請。已經受理但尚未批準進行藥物臨床試驗的其他申請人同品種申請予以退回;新藥監測期滿后,申請人可以提出仿制藥申請或者進口藥品申請。
第七十二條進口藥品注冊申請首先獲得批準后,已經批準境內申請人進行臨床試驗的,可以按照藥品注冊申報與審批程序繼續辦理其申請,符合規定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其進行生產;申請人也可以撤回該項申請,重新提出仿制藥申請。對已經受理但尚未批準進行藥物臨床試驗的其他同品種申請予以退回,申請人可以提出仿制藥申請。
第五章仿制藥的申報與審批。
第七十三條仿制藥申請人應當是藥品生產企業,其申請的藥品應當與《藥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生產范圍一致。
第七十四條仿制藥應當與被仿制藥具有同樣的活性成份、給藥途徑、劑型、規格和相同的治療作用。已有多家企業生產的品種,應當參照有關技術指導原則選擇被仿制藥進行對照研究。
第七十五條申請仿制藥注冊,應當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和生產現場檢查申請。
第七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已申請中藥品種保護的,自中藥品種保護申請受理之日起至作出行政決定期間,暫停受理同品種的仿制藥申請。
第七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組織對研制情況和原始資料進行現場核查,并應當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組織進行生產現場檢查,現場抽取連續生產的3批樣品,送藥品檢驗所檢驗。
樣品的生產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符合規定的,將審查意見、核查報告、生產現場檢查報告及申報資料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同時通知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同時通知藥品檢驗所停止該藥品的注冊檢驗。
第七十九條藥品檢驗所應當對抽取的樣品進行檢驗,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藥品注冊檢驗報告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同時抄送通知其檢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申請人。
第八十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藥學、醫學及其他技術人員對審查意見和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并說明理由。
第八十一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依據技術審評意見、樣品生產現場檢查報告和樣品檢驗結果,形成綜合意見,連同相關資料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綜合意見,做出審批決定。符合規定的,發給藥品批準文號或者《藥物臨床試驗批件》;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八十二條申請人完成臨床試驗后,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報送臨床試驗資料。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技術意見,發給藥品批準文號或者《審批意見通知件》。
第八十三條已確認存在安全性問題的上市藥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決定暫停受理和審批其仿制藥申請。
第六章進口藥品的申報與審批。
第八十四條申請進口的藥品,應當獲得境外制藥廠商所在生產國家或者地區的上市許可;未在生產國家或者地區獲得上市許可,但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認該藥品安全、有效而且臨床需要的,可以批準進口。
申請進口的藥品,其生產應當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中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
第八十五條申請進口藥品注冊,應當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報送有關資料和樣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
第八十六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并通知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組織對3個生產批號的樣品進行注冊檢驗;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組織對其研制和生產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并抽取樣品。
第八十七條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收到資料和樣品后,應當在5日內組織進行注冊檢驗。
第八十八條承擔進口藥品注冊檢驗的藥品檢驗所在收到資料、樣品和有關標準物質后,應當在60日內完成注冊檢驗并將藥品注冊檢驗報告報送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
特殊藥品和疫苗類制品的樣品檢驗和藥品標準復核應當在90日內完成。
第八十九條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接到藥品注冊檢驗報告和已經復核的進口藥品標準后,應當在20日內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必要時可以根據審查意見進行再復核。
第九十條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完成進口藥品注冊檢驗后,應當將復核的藥品標準、藥品注冊檢驗報告和復核意見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并抄送申請人。
第九十一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藥學、醫學及其他技術人員對申報資料進行審評,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并說明理由。
第九十二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依據技術審評意見和樣品檢驗結果等,形成綜合意見,連同相關資料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綜合意見,做出審批決定。符合規定的,發給《藥物臨床試驗批件》;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九十三條臨床試驗獲得批準后,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章及有關要求進行試驗。
臨床試驗結束后,申請人應當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按照規定報送臨床試驗資料及其他變更和補充的資料,并詳細說明依據和理由,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第九十四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藥學、醫學及其他技術人員對報送的臨床試驗等資料進行全面審評,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并說明理由。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綜合意見,做出審批決定。符合規定的,發給《進口藥品注冊證》。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制藥廠商申請注冊的藥品,參照進口藥品注冊申請的程序辦理,符合要求的,發給《醫藥產品注冊證》;不符合要求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九十五條申請進口藥品制劑,必須提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合法來源的證明文件、用于生產該制劑的原料藥和輔料合法來源的證明文件。原料藥和輔料尚未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應當報送有關生產工藝、質量指標和檢驗方法等規范的研究資料。
第二節進口藥品分包裝的注冊。
第九十六條進口藥品分包裝,是指藥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終制劑生產過程,在境內由大包裝規格改為小包裝規格,或者對已完成內包裝的藥品進行外包裝、放置說明書、粘貼標簽等。
第九十七條申請進口藥品分包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該藥品已經取得《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
(四)除片劑、膠囊外,分包裝的其他劑型應當已在境外完成內包裝;。
(六)申請進口藥品分包裝,應當在該藥品《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的有效期屆滿1年前提出。
第九十八條境外制藥廠商應當與境內藥品生產企業簽訂進口藥品分包裝合同,并填寫《藥品補充申請表》。
第九十九條申請進口藥品分包裝的,應當由接受分包裝的藥品生產企業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由委托方填寫的《藥品補充申請表》,報送有關資料和樣品。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后,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將申報資料和審核意見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同時通知申請人。
第一百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報送的資料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發給《藥品補充申請批件》和藥品批準文號;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一百零一條進口分包裝的藥品應當執行進口藥品注冊標準。
第一百零二條進口分包裝藥品的說明書和標簽必須與進口藥品的說明書和標簽一致,并且應當標注分包裝藥品的批準文號和分包裝藥品生產企業的名稱。
第一百零三條境外大包裝制劑的進口檢驗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執行。包裝后產品的檢驗與進口檢驗執行同一藥品標準。
第一百零四條提供藥品的境外制藥廠商應當對分包裝后藥品的質量負責。分包裝后的藥品出現質量問題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撤銷分包裝藥品的批準文號,必要時可以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該藥品的《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
第七章非處方藥的申報。
第一百零五條申請仿制的藥品屬于按非處方藥管理的,申請人應當在《藥品注冊申請表》的“附加申請事項”中標注非處方藥項。
第一百零六條申請仿制的藥品屬于同時按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的,申請人可以選擇按照處方藥或者非處方藥的要求提出申請。
第一百零七條屬于以下情況的,申請人可以在《藥品注冊申請表》的“附加申請事項”中標注非處方藥項,符合非處方藥有關規定的,按照非處方藥審批和管理;不符合非處方藥有關規定的,按照處方藥審批和管理。
(二)使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非處方藥活性成份組成的新的復方制劑。
第一百零八條非處方藥的注冊申請,其藥品說明書和包裝標簽應當符合非處方藥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進口的藥品屬于非處方藥的,適用進口藥品的申報和審批程序,其技術要求與境內生產的非處方藥相同。
第八章補充申請的申報與審批。
第一百一十條變更研制新藥、生產藥品和進口藥品已獲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載明事項的,應當提出補充申請。
申請人應當參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評估其變更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影響,并進行相應的技術研究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條申請人應當填寫《藥品補充申請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和說明。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二條進口藥品的補充申請,申請人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有關資料和說明,提交生產國家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批準變更的文件。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三條修改藥品注冊標準、變更藥品處方中已有藥用要求的輔料、改變影響藥品質量的生產工藝等的補充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同時通知申請人。
修改藥品注冊標準的補充申請,必要時由藥品檢驗所進行標準復核。
第一百一十四條改變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名稱、改變國內生產藥品的有效期、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內部改變藥品生產場地等的補充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并審批,符合規定的,發給《藥品補充申請批件》,并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五條按規定變更藥品包裝標簽、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說明書等的補充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一百一十六條進口藥品的補充申請,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其中改變進口藥品制劑所用原料藥的產地、變更進口藥品外觀但不改變藥品標準、根據國家藥品標準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進口藥說明書、補充完善進口藥說明書的安全性內容、按規定變更進口藥品包裝標簽、改變注冊代理機構的補充申請,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一百一十七條對藥品生產技術轉讓、變更處方和生產工藝可能影響產品質量等的補充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其《藥品注冊批件》附件或者核定的生產工藝,組織進行生產現場檢查,藥品檢驗所應當對抽取的3批樣品進行檢驗。
第一百一十八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藥品補充申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并說明理由。符合規定的,發給《藥品補充申請批件》;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九條補充申請獲得批準后,換發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原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予以注銷;增發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原批準證明文件繼續有效。
第一百二十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或者進口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申請再注冊。
第一百二十一條在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有效期內,申請人應當對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控制情況,如監測期內的相關研究結果、不良反應的監測、生產控制和產品質量的均一性等進行系統評價。
第一百二十二條藥品再注冊申請由藥品批準文號的持有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按照規定填寫《藥品再注冊申請表》,并提供有關申報資料。
進口藥品的再注冊申請由申請人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
第一百二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再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再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對藥品再注冊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再注冊;不符合規定的,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一百二十五條進口藥品的再注冊申請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受理,并在6個月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再注冊;不符合規定的,發出不予再注冊的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不予再注冊:
(一)有效期屆滿前未提出再注冊申請的;。
(二)未達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上市時提出的有關要求的;。
(三)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臨床試驗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的;。
(六)按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應當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
(七)不具備《藥品管理法》規定的生產條件的;。
(八)未按規定履行監測期責任的;。
(九)其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七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意見后,經審查不符合藥品再注冊規定的,發出不予再注冊的通知,并說明理由。
對不予再注冊的品種,除因法定事由被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外,在有效期屆滿時,注銷其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
第一百二十八條藥品注冊檢驗,包括樣品檢驗和藥品標準復核。
樣品檢驗,是指藥品檢驗所按照申請人申報或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定的藥品標準對樣品進行的檢驗。
藥品標準復核,是指藥品檢驗所對申報的藥品標準中檢驗方法的可行性、科學性、設定的項目和指標能否控制藥品質量等進行的實驗室檢驗和審核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條藥品注冊檢驗由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檢驗所承擔。進口藥品的注冊檢驗由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組織實施。
第一百三十條下列藥品的注冊檢驗由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或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藥品檢驗所承擔:
(一)本辦法第四十五條(一)、(二)規定的藥品;。
(二)生物制品、放射性藥品;。
(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藥品。
第一百三十一條獲準進入特殊審批程序的藥品,藥品檢驗所應當優先安排樣品檢驗和藥品標準復核。
第一百三十二條從事藥品注冊檢驗的藥品檢驗所,應當按照藥品檢驗所實驗室質量管理規范和國家計量認證的要求,配備與藥品注冊檢驗任務相適應的人員和設備,符合藥品注冊檢驗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技術要求。
第一百三十三條申請人應當提供藥品注冊檢驗所需要的有關資料、報送樣品或者配合抽取檢驗用樣品、提供檢驗用標準物質。報送或者抽取的樣品量應當為檢驗用量的3倍;生物制品的注冊檢驗還應當提供相應批次的制造檢定記錄。
第一百三十四條藥品檢驗所進行新藥標準復核時,除進行樣品檢驗外,還應當根據藥物的研究數據、國內外同類產品的藥品標準和國家有關要求,對藥物的藥品標準、檢驗項目等提出復核意見。
第一百三十五條要求申請人重新制訂藥品標準的,申請人不得委托提出原復核意見的藥品檢驗所進行該項藥品標準的研究工作;該藥品檢驗所不得接受此項委托。
第一百三十六條國家藥品標準,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藥品注冊標準和其他藥品標準,其內容包括質量指標、檢驗方法以及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
藥品注冊標準,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給申請人特定藥品的標準,生產該藥品的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執行該注冊標準。
藥品注冊標準不得低于中國藥典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藥品注冊標準的項目及其檢驗方法的設定,應當符合中國藥典的基本要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技術指導原則及國家藥品標準編寫原則。
第一百三十八條申請人應當選取有代表性的樣品進行標準的研究工作。
第一百三十九條藥品標準物質,是指供藥品標準中物理和化學測試及生物方法試驗用,具有確定特性量值,用于校準設備、評價測量方法或者給供試藥品賦值的物質,包括標準品、對照品、對照藥材、參考品。
第一百四十條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負責標定國家藥品標準物質。
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可以組織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檢驗所、藥品研究機構或者藥品生產企業協作標定國家藥品標準物質。
第一百四十一條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負責對標定的標準物質從原材料選擇、制備方法、標定方法、標定結果、定值準確性、量值溯源、穩定性及分裝與包裝條件等資料進行全面技術審核,并作出可否作為國家藥品標準物質的結論。
第三節藥品名稱、說明書和標簽。
第一百四十二條申請注冊藥品的名稱、說明書和標簽應當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由申請人提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根據申報資料對其中除企業信息外的內容進行審核,在批準藥品生產時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予以核準。申請人應當對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的科學性、規范性與準確性負責。
第一百四十四條申請人應當跟蹤藥品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情況,及時提出修改藥品說明書的補充申請。
第一百四十五條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格式和要求、根據核準的內容印制說明書和標簽。
第十二章時限。
第一百四十六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遵守《藥品管理法》、《行政許可法》及《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藥品注冊時限要求。本辦法所稱藥品注冊時限,是藥品注冊的受理、審查、審批等工作的最長時間,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中止審批或者申請人補充資料等所用時間不計算在內。
藥品注冊檢驗、審評工作時間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應當說明理由,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并告知申請人。
第一百四十七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進行形式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三)申報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申報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資料的,應當受理藥品注冊申請。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藥品注冊申請,應當出具加蓋藥品注冊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一百四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30日內完成對研制情況及原始資料的核查、對申報資料的審查、抽取樣品、通知藥品檢驗所進行注冊檢驗、將審查意見和核查報告連同申請人的申報資料一并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時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
第一百四十九條藥品注冊檢驗的時間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樣品檢驗:30日;同時進行樣品檢驗和標準復核:60日;。
(二)特殊藥品和疫苗類制品的樣品檢驗:60日;同時進行樣品檢驗和標準復核:90日。
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藥品檢驗所進行臨床試驗用樣品檢驗的,應當按照前款樣品檢驗的時間完成。
第一百五十條技術審評工作時間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新藥臨床試驗:90日;獲準進入特殊審批程序的品種:80日;。
(二)新藥生產:150日;獲準進入特殊審批程序的品種:120日;。
(三)對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和仿制藥的申請:160日;。
(四)需要進行技術審評的補充申請:40日。
進口藥品注冊申請的技術審評時間參照前款執行。
第一百五十一條在技術審評過程中需要申請人補充資料的,應當一次性發出補充資料通知,申請人對補充資料通知內容提出異議的,可以當面聽取申請人的陳述意見。申請人應當在4個月內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補充資料,進入特殊審批程序的,按照特殊審批程序的要求辦理。
收到補充資料后,技術審評時間應當不超過原規定時間的1/3;進入特殊審批程序的,不得超過原規定時間的1/4。
藥品注冊過程中申請人自行提出撤回申請的,其審批程序自行終止。
第一百五十二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主管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時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一百五十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自作出藥品注冊審批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送達有關行政許可證件。
第十三章復審。
第一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予批準:
(一)不同申請人提交的研究資料、數據相同或者雷同,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在注冊過程中發現申報資料不真實,申請人不能證明其申報資料真實的;。
(四)申報資料顯示其申請藥品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等存在較大缺陷的;。
(五)未能在規定的時限內補充資料的;。
(六)原料藥來源不符合規定的;。
(七)生產現場檢查或者樣品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應當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五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一百五十六條申請人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準的通知之日起60日內填寫《藥品注冊復審申請表》,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復審申請并說明復審理由。
復審的內容僅限于原申請事項及原申報資料。
第一百五十七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復審申請后,應當在50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并通知申請人。維持原決定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復審申請。
第一百五十八條復審需要進行技術審查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原申請時限進行。
第十四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有關的藥品批準證明文件。
第一百六十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藥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評、審批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或者不批準藥品注冊申請理由的;。
(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第一百六十一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藥品注冊過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六十二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藥品注冊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準予注冊決定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注冊決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未履行保密義務的。
第一百六十三條藥品檢驗所在承擔藥品審批所需要的檢驗工作時,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六十四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六十五條在藥品注冊中未按照規定實施《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或者《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六十六條申請人在申報臨床試驗時,報送虛假藥品注冊申報資料和樣品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者對該申報藥品的臨床試驗不予批準,對申請人給予警告,1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該藥物臨床試驗申請;已批準進行臨床試驗的,撤銷批準該藥物臨床試驗的批件,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3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該藥物臨床試驗申請。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報送虛假資料和樣品的申請人建立不良行為記錄,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六十七條申請藥品生產或者進口時,申請人報送虛假藥品注冊申報資料和樣品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對申請人給予警告,1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已批準生產或者進口的,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5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六十八條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需要進行藥物重復試驗,申請人拒絕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其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申請人拒不改正的,不予批準其申請。
第一百六十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注銷藥品批準文號,并予以公布:
(一)批準證明文件的有效期未滿,申請人自行提出注銷藥品批準文號的;。
(二)按照本辦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不予再注冊的;。
(三)《藥品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或者繳銷的;。
(五)依法作出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撤銷或者撤回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情形。
第十五章附則。
第一百七十條中藥和天然藥物、化學藥品、生物制品、補充申請、再注冊的申報資料和要求分別見本辦法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監測期的規定見附件6。
第一百七十一條藥品批準文號的格式為:國藥準字h(z、s、j)+4位年號+4位順序號,其中h代表化學藥品,z代表中藥,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進口藥品分包裝。
《進口藥品注冊證》證號的格式為:h(z、s)+4位年號+4位順序號;《醫藥產品注冊證》證號的格式為:h(z、s)c+4位年號+4位順序號,其中h代表化學藥品,z代表中藥,s代表生物制品。對于境內分包裝用大包裝規格的注冊證,其證號在原注冊證號前加字母b。
新藥證書號的格式為:國藥證字h(z、s)+4位年號+4位順序號,其中h代表化學藥品,z代表中藥,s代表生物制品。
第一百七十二條本辦法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的受理、補充申請的審批、再注冊的審批,均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事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還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藥品注冊事項的其他技術審評或者審批工作。
第一百七十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批準上市的藥品實行編碼管理。藥品編碼管理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注冊申請,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外,還應當符合國家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中藥飲片以及進口中藥材的注冊管理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藥品技術轉讓和委托生產的辦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本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月28日公布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7號)同時廢止。
藥品管理法的心得體會(精選18篇)篇十七
第一條。
為保證藥品的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規范藥品注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藥物臨床試驗、藥品生產和藥品進口,以及進行藥品審批、注冊檢驗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藥品注冊,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藥品注冊申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擬上市銷售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等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的審批過程。
第四條。
國家鼓勵研究創制新藥,對創制的新藥、治療疑難危重疾病的新藥實行特殊審批。
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注冊工作,負責對藥物臨床試驗、藥品生產和進口進行審批。
第六條。
藥品注冊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藥品注冊實行主審集體負責制、相關人員公示制和回避制、責任追究制,受理、檢驗、審評、審批、送達等環節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在藥品注冊過程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八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查詢的藥品注冊受理、檢查、檢驗、審評、審批的進度和結論等信息。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行政機關網站或者注冊申請受理場所公開下列信息:
藥品注冊受理、檢查、檢驗、審評、審批各環節人員名單和相關信息;
已批準的藥品目錄等綜合信息。
第九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相關單位以及參與藥品注冊工作的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技術秘密和實驗數據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條。
藥品注冊申請人,是指提出藥品注冊申請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機構。
境內申請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合法登記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機構,境外申請人應當是境外合法制藥廠商。境外申請人辦理進口藥品注冊,應當由其駐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國境內代理機構辦理。
辦理藥品注冊申請事務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熟悉藥品注冊的法律、法規及技術要求。
第十一條。
藥品注冊申請包括新藥申請、仿制藥申請、進口藥品申請及其補充申請和再注冊申請。
境內申請人申請藥品注冊按照新藥申請、仿制藥申請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境外申請人申請進口藥品注冊按照進口藥品申請的程序和要求辦理。
第十二條。
新藥申請,是指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的注冊申請。
對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改變給藥途徑、增加新適應癥的藥品注冊按照新藥申請的'程序申報。
仿制藥申請,是指生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批準上市的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的注冊申請;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藥申請的程序申報。
進口藥品申請,是指境外生產的藥品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注冊申請。
補充申請,是指新藥申請、仿制藥申請或者進口藥品申請經批準后,改變、增加或者取消原批準事項或者內容的注冊申請。
再注冊申請,是指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有效期滿后申請人擬繼續生產或者進口該藥品的注冊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數據,證明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并對全部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藥品注冊所報送的資料引用文獻應當注明著作名稱、刊物名稱及卷、期、頁等;未公開發表的文獻資料應當提供資料所有者許可使用的證明文件。外文資料應當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譯本。
第十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執行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可以組織對藥品的上市價值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
藥品注冊過程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進行現場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準上市前的生產現場檢查,以確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條。
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作為申請人的,應當向其中藥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均為藥品生產企業的,應當向申請生產制劑的藥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均不是藥品生產企業的,應當向樣品試制現場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注冊的藥物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用途等,提供申請人或者他人在中國的專利及其權屬狀態的說明;他人在中國存在專利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聲明。對申請人提交的說明或者聲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行政機關網站予以公示。
藥品注冊過程中發生專利權糾紛的,按照有關專利的法律法規解決。
藥品管理法的心得體會(精選18篇)篇十八
修訂的必要性:
1、用藥需求與市場的新變化。
2、藥品監管與治理的新要求。
工作進展:
1、2013年:修訂列入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和國務院立法計劃;。
2、2014年:cfda研究起草修訂草案;。
3、2015年:結合藥品審評審批改革、mah試點等工作,深入探討;。
4、2016年:cfda認真研究修訂草案,適時征求各方意見。
二、總體思路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思路:
(二)基本原則。
1、以問題為導向:批準問題、提出措施、完善頂層設計;。
2、以國際為視野:緊緊把握全球藥品安全治理的'新發展、新變化;。
3、以國情為基點:立足我國歷史傳承、文化傳統、經濟社會發展水平;。
4、以創新為動力: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體現改革最新要求、吸收理論研究最新成果。
三、重點考慮的修訂內容。
(一)完善統一權威的藥品安全監管體制制度。
1、完善監管機構。
2、科學劃分各級監管事權。
3、加強標準和規范建設。
(二)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藥品審評審批制度改革成果。
1、適當減少行政許可:取消gmp、gsp認證等;。
3、建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
2016年5月:國辦印發mah試點方案。
2、強化全過程監管;。
3、完善產品退出機制。
(四)完善法律責任制度。
1、完善假劣藥定義;。
2、完善刑事責任追究和民事賠償制度;。
3、完善行政處罰制度;。
4、嚴格個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