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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的法律離職證明辦(專業19篇)篇一
勞動合同。
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簡析:
1什么情形下,應該出具離職證明?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
2什么時間出具?
嚴格理解,應為解除當日。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簡析:
1、勞動合同期限。
2、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
3、工作崗位。
4、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北京高院關于勞動爭議的會議紀要二》。
勞動者能夠證明因用人單位的過錯造成其無法就業并發生實際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過錯與其無法就業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不予支持,如確實造成經濟損失,但無法確定經濟損失具體數額的,可以按照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簡析:
1、未及時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是否有賠償責任?
無,法條原文用的是“用人單位拒不向勞動者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不包括未及時出具的情形。
離職證明的法律離職證明辦(專業19篇)篇二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那么離職證明造假會有什么法律后果呢?一起和本站小編看看吧。
離職證明造建議不要造假,雖然離職證明格式是一樣的,但是原單位的公章必須是真的,如果造假就有可能涉及私刻公章,是違法的。
離職證明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證明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避免招用與其他單位的員工,造成糾紛。因此并不是必需的材料,可以和單位協商簽署一個。
承諾書。
承諾與其他單位不存在或者已經解除了勞動關系不會對受雇該公司任何的障礙。否則造成的損失后果由自己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證明日期不符。
2、一般用人單位招聘比較重要的崗位都會進行背景調查,一個電話就會知道真相了。
3、工人單位也會對你的誠信產生懷疑。
在原公司離職前,可向公司開具離職證明,因為在下一份工作中或許會用到。
1、新公司會在試用期時讓你提供原公司的離職證明,這也是在法律上保護其本身的權益。(有的公司不需要)。
2、如果養老保險手冊在原公司離職前被丟,但沒有補辦,在新公司補辦養老保險手冊時,需要向有關部分提供原公司的離職證明。
3、其他情況下需要提供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的法律離職證明辦(專業19篇)篇三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于20xx年xx月xx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乙方簽字:
離職證明的法律離職證明辦(專業19篇)篇四
員工_____,擔任_______公司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正規版:勞動關系終止確認書
甲方:xxxx公司乙方:身份證號:乙方原為甲方職工,于××年月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不再有需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申請處理的任何爭議和糾紛。同時,乙方已完成離職交接工作。
特此證明。甲方(簽章):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2.離職證明有什么用?大部分企業聘用新員工后,為了防止出現勞動合同糾紛,會要求新員工在辦理入職手續的時候,出示原單位的離職證明。那么,離職證明怎么開?離職的時候,找誰開離職證明?未開離職證明怎么辦?離職證明都有哪些內容?本文提供離職證明范文供參考。
企業收取離職證明,可防范新錄用員工與原單位仍然存在勞動糾紛,并受到勞動糾紛的牽連。所以,離職證明最重要的信息是告訴新雇主,本人已與原單位無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因此,這此信息也是離職證明的必備信息。下面給出一個最簡潔、完備的離職證明范文,供大家參考。
離職證明的法律離職證明辦(專業19篇)篇五
離職證明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開具的證明俗稱。離職證明很多單位與勞動者都多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一般在員工交接完畢工作,歸還公司財物,履行了相關離職手續后,便要出具離職證明。離職證明有重要的用途,主要體現在以下四點,下面百分網小編為大家分享一下人力資源hr法律顧問系列之離職證明。
2、取得離職證明,表明勞動者履行了終結勞動關系的相關流程,合法合規;
4、取得離職證明也是很多人事資料辦理轉移、交接的必備資料。
離職證明包含的什么內容,讓其有這么重要的作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離職證明應該包括勞動者相關信息,勞動者的服務年限,崗位,終結勞動關系的事由,入職時間、離職時間、終結勞動關系后的法律義務、解除日期等等內容。
1、解除事由要客觀,也就是離職原因要客觀,切勿因為考慮員工個人要領取失業金等事項,聯合勞動者將個人原因離職換成因公司原因騙取失業金。這是要付出很慘重的代價的。一方面面臨社保機構的法律風險,另外一方面也有可能面臨勞動者過河拆橋以此要求補償金的風險。
2、勞動者要注意,您取得的離職證明蓋章一定是公司公章,并非某個部門章,同時要仔細核對您的'在單位的服務年限、入離職時間、崗位等內容,避免離職證明與您應聘時填寫的履歷有出入。
3、單位請勿畫蛇添足寫離職證明,一般不建議用人單位在離職證明上填寫對員工的表現進行評價,如果積極評價尚可,但碰到因各種原因導致分手不愉快時給予的惡意評價,用人單位可能有因開具的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被追償的風險。
4、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要及時,勞動者報道、失業金領取都要有對離職證明的開具時間有一定時效性要求,避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一定損失。
5、離職證明開具時,也是員工工資一次性支付的時間。《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6、離職證明開具前,應該要求勞動者按照法律規定時間提出離職,并本人親自辦理離職手續,如果是因個人原因離職的應該提交本人親筆簽名的離職報告,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辦理的,必須出具委托書,以規避勞動者反悔的法律風險。
7、離職證明勞動者領取時,務必請本人簽字,避免因勞動者丟失或其他原因惡意以用人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而導致其損失,進而向單位追償損失的風險。
值得一提的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資料,應該至少保留兩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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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的法律離職證明辦(專業19篇)篇六
離職證明法律規定有哪些呢?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和整理的離職證明的法律規定,希望大家喜歡!
《
勞動合同。
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
嚴格理解,應為解除當日。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簡析:
1、勞動合同期限。
2、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
3、工作崗位。
4、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北京高院關于勞動爭議的會議紀要二》。
勞動者能夠證明因用人單位的過錯造成其無法就業并發生實際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過錯與其無法就業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不予支持,如確實造成經濟損失,但無法確定經濟損失具體數額的,可以按照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簡析:
1、未及時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是否有賠償責任?
無,法條原文用的是“用人單位拒不向勞動者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不包括未及時出具的情形。
范本(一)。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范本(二)。
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_______職務,至____年____月_____日因________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_年___月____日。
離職證明的法律離職證明辦(專業19篇)篇七
茲證明____女士,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職務。
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交接工作,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
________公司。
人事部。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離職證明的法律離職證明辦(專業19篇)篇八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簡析:
1、什么情形下,應該出具離職證明?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
2、什么時間出具?
嚴格理解,應為解除當日。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簡析:
離職證明中應包含哪些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
2、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
3、工作崗位。
4、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北京高院關于勞動爭議的會議紀要二》。
勞動者能夠證明因用人單位的過錯造成其無法就業并發生實際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過錯與其無法就業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不予支持,如確實造成經濟損失,但無法確定經濟損失具體數額的,可以按照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簡析:
1、未及時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是否有賠償責任?
無,法條原文用的是“用人單位拒不向勞動者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不包括未及時出具的情形。
離職證明,是證明員工與公司之間勞動關系已經解除的一份法律文件,這一份法律文件,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1、證明員工已經與原單位之間解除了勞動關系。
2、員工可以持該證明到新單位就職。
如此,則公司為員工開具離職證明的前提只有一個,即員工確實已經與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從操作層面來看這一點,即在單位已經擁有以下文件(原件)之一時,才可以為員工開具離職證明:
1、員工的辭職信(原件)。
2、公司向員工出具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有送達證明)。
3、公司向員工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有送達證明)。
4、解除協議書(員工簽過字的原件)。
沒有以上文件時,是不能為員工開具離職證明的。一旦開具,即視為公司違法解除了勞動合同。
1、員工長期失蹤,勞動合同中止情形,不能開具。
2、員工遞交辭職信脫崗,未滿30日,同時公司也沒有批準辭職者。
3、公司的解除通知,未有效送達者。
正常情形下,對該日期是不會存在異議的。
不過,以下情形:
1、員工遞交了辭職信,未作工作交接即離職,領導也沒有批準辭職的。
這種情形,由于員工未作工作交接即離職,則其辭職程序有違法之處。如果領導也沒有批準其辭職,則員工的辭職行為違法后果,還不能必然發生勞動合同解除的后果。如果公司不愿意追究員工的責任,則可以在員工遞交辭職信之后滿了30日,再出具離職證明,不過離職證明上的日期,可以填寫為員工實際離職日,當然,工資結算也到該日,社保截止到該月。
如果公司要追究該員工的違法辭職責任,則可以暫不出具離職證明。雖然現在國家層面上還沒有規定員工違法辭職的后果,但是個別省市還是有一些對員工不利的規定的。比如鄭州:
《鄭州市勞動用工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
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按照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處理。
2、員工遞交了辭職信,未作工作交接即離職,領導過了好幾個月才批準的。
這種情況多見于一些老國企。員工提前離職,屬于違法辭職。但是領導后來的批準行為,等于事實上確認了員工的辭職是有效的。所以在這種情形下,可以為員工出具離職證明,證明上填寫的解除日期為員工離職日。
離職證明的法律離職證明辦(專業19篇)篇九
離職證明,由用人單位出具的,能夠證明其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書面憑證。實務中,因用人單位拒不出具離職證明導致的爭議時發生,本文從實務角度進行分析,供hr參考。
勞動合同。
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實務中,多數用人單位因擔心承擔法律規定的連帶責任,基本上都會要求勞動者在入職時提供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實務中,給勞動者造成損失主要有二類:一是新的用人單位決定招錄勞動者時,因其無法提供離職證明而可能失去新的工作機會,減少其工資收入。二是基于便于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沒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可能無法享受失業待遇。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根據上述規定看,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并非是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因此,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絕出具離職證明,但是,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實務中,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的賠償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賠償勞動者因缺乏離職證明未能就業導致的工資損失,二是賠償勞動者失業保險待遇損失。但是,各地執行不一。
如果勞動者無法提供該證明,可能就無法被新的用人單位錄用,因此造成工資損失,近年來,這樣的案例很多。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通中民終字第0306號判決書:在該案中,喜力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能依法為顧xx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影響了顧xx的再次就業,應當賠償顧xx由此產生的工資損失。并用出了維持了一審法院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損失6600元的判決。
20xx年,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xx)淄民三終字第496號判決書,認定華某財險淄博支公司與劉xx解除勞動合同后未給劉xx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劉xx提交的山東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某電氣銷售有限公司、淄博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可證實劉xx因華某財險淄博支公司未為其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
證明書。
而被該三公司拒絕聘用未能就業,依據法律規定,華某財險淄博支公司應對劉xx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22760.00元予以賠償。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0xx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xx)高民申字第03099號裁定書,認為因某研社未給周xx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導致其無法辦理失業登記,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故某研社應賠償周xx失業保險金,一、二審法院依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確認的失業保險金數額正確。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未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其損失,應當就其主張舉證。
20xx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xx)一中民終字第2944號判決,認定某松公司與李某娜的勞動合同于20xx年1月29日解除后,某松公司未及時為李某娜出具離職證明,存有過錯。但李某娜應就損失的存在及具體金額承擔舉證責任,在李某娜未提交相關證據的情況下,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故李某娜要求某松公司支付因未出具離職證明導致的損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粵高法民申字第1634、1635號裁定書中認為,鄧某雲主張大道公司在其離職時未出具《離職證明》,使鄧某雲不能享受自主創業的優惠,也找不到工作,且影響鄧某雲申請移民,造成了鄧某雲的損失。由于鄧某雲未有證據證實其存在損失,故其賠償損失的請求無據,原判決不予支持正確。
離職證明的法律離職證明辦(專業19篇)篇十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于2010年08月31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甲方(簽章):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離職證明的法律離職證明辦(專業19篇)篇十一
_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20________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人事專員職務,至20________年08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離職證明的法律離職證明辦(專業19篇)篇十二
_____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____部門____崗位,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_____年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期間曾被授予“__________”稱號(榮譽)。
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______________公司(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離職證明的法律離職證明辦(專業19篇)篇十三
茲證明_______,身份證:452897_______,原系我司市場策劃部職員,在職時間為20__年5月14日至20__年7月23日。現已辦理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離職證明的法律離職證明辦(專業19篇)篇十四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于20xx年x月x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離職證明的法律離職證明辦(專業19篇)篇十五
姓名: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年齡: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月于我單位工作,在此期間無不良表現,因xx原因辭職,現與我單位已不存在勞動關系。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離職證明的法律離職證明辦(專業19篇)篇十六
離職證明應該在你辦完交接手續離開公司的時候公司出具,如果自己丟了,可以和原單位協商寫個申請,讓原單位補一份離職證明。
原公司不愿意開具離職證明怎么辦,應分兩種情況來對待:
1、與原單位簽訂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所以,如果員工有和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應當協助出具離職證明,并辦理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單位拒絕辦理以上手續的,員工就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可以同時請求賠償單位由此造成損失的。
2、未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
很多情況下,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例如,用人單位稱試用期滿,合格再簽合同,但是員工在試用期滿之前離開原單位了;或者因為其他原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很可能用人單位會以“沒有事實的勞動用工關系”為由,不出具“離職證明”。這時,可以與新單位說明事實:你在前單位工作的性質屬于“試工期”還沒有簽訂正式合同,所以也不能開出離職證明。事實上,進入一個單位但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且又是辭職離開了該單位,這一段經歷不會計入一般工齡,也就沒必要把這段經歷以“過去式”向應聘單位公開,而可以第一次找工作的新應聘者身份向應聘單位推介自己,即可避免應聘單位要求你出具離職證明的被動。因為自己畫蛇添足,會平添很多手續上的麻煩。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離職證明應該在你辦完交接手續離開公司的時候公司出具,如果自己丟了,可以和原單位協商寫個申請,讓原單位補一份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的法律離職證明辦(專業19篇)篇十七
茲證明______自____年__月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______部門______崗位,至____年__月__日因________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系融洽,期間曾被授予“______”稱號(榮譽)。經公司慎重研究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公司蓋章。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離職證明的法律離職證明辦(專業19篇)篇十八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離職證明的法律離職證明辦(專業19篇)篇十九
_________,男,身份證號碼:_________,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_____部_____一職,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一年間工作良好,無不良表現。
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_____部經理(簽名)
_____公司蓋章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