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過得真快,總在不經意間流逝,我們又將續寫新的詩篇,展開新的旅程,該為自己下階段的學習制定一個計劃了。那關于計劃格式是怎樣的呢?而個人計劃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個人今后的計劃范文,歡迎閱讀分享,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對于行政事業單位下步內部審計工作打算和計劃如何寫一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自20-年1月1日實施以來,合肥市從動員宣傳到督導檢查等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截止20-年底,我市有97家一級預算單位制定并上報了《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手冊》文件,上報率達100%,并將內控實施情況納入年度決算檢查的重要內容,實行常態化的財政監督。開展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是發現單位現有內部控制基礎的不足之處和薄弱環節,通過“以評促建”的方式,推動各單位在原有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工作。
(一)堅持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應當貫穿于單位的各個層級,確保對單位層面和業務層面各類經濟業務活動的全面覆蓋,綜合反映單位的內部控制基礎水平。
(二)堅持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應當在全面評價的基礎上,重點關注重要業務事項和高風險領域,特別是涉及內部權力集中的重點領域和關鍵崗位,著力防范可能產生的重大風險。各單位在選取評價樣本時,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優先選取涉及金額較大、發生頻次較高的業務。
(三)堅持問題導向原則。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應當針對單位內部管理薄弱環節和風險隱患,特別是已經發生的風險事件及其處理整改情況,明確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工作的方向和重點。
(四)堅持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應立足于單位的實際情況,與單位的業務性質、業務范圍、管理架構、經濟活動、風險水平及其所處的內外部環境相適應,并采用以單位的基本事實作為主要依據的客觀性指標進行評價。
(一)組織動員。各縣(市)區、市直各部門應當于20-年8月20日前上報本縣(市)區、本部門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實施方案。
(二)開展評價。市直各部門應當于20-年9月30日前,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以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財會〔20-〕21號)為依據,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指標評分表》及其填表說明(見附件2和附件3)要求,完成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評分工作。
(三)評價報告及其使用。按照《合肥市財政局合肥市監察局合肥市審計局轉發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監察廳安徽省審計廳關于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合財會〔20-〕201號)精神,市直各部門應當在部門本級及各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的基礎上,于10月31日前形成本部門的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報告(參考格式見附件4),并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匯報。內控基礎性評價報告作為20-年決算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
市直各部門可以將本部門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得分與同類型其他部門進行橫向對比,通過對比發現本部門內部控制建設的不足和差距,并有針對性地加以改進,進一步提高內部控制水平和效果。
(四)總結經驗。各縣(市)區、市直各部門應當于20-年11月10日前,向合肥市財政局報送單位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總結報告。總結報告內容包括本縣(市)區、本部門開展單位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的經驗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工作建議及典型案例等。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合肥市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領導小組(附件1),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我市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各縣(市)區財政局要成立領導小組,制定實施方案,做好前期部署、部門協調、進度跟蹤、指導督促等工作。各縣(市)區、市直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的組織領導。在實施內部控制的過程中,認真對照,真實完整地填寫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表和評價報告。
(二)加強宣傳督查。各縣(市)區財政局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的宣傳督查。做好宣傳報道、信息報送等工作。匯總基礎性評價表和評價報告,總結經驗成果。要加強對本地區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進展情況和評價結果的監督檢查,確保本地區內部控制建立實施和基礎性評價工作按期完成。
(三)加強協調聯動。按照《合肥市財政局合肥市監察局合肥市審計局轉發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監察廳安徽省審計廳關于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合財會〔20-〕201號)精神,財政、監察、審計等相關部門,要加強會商和信息共享,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加大宣傳力度,推廣先進經驗與做法,發揮先進單位的示范帶頭作用,共同推動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
對于行政事業單位下步內部審計工作打算和計劃如何寫二
根據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和單位《內部控制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我們組織開展了對單位各部門的風險評估活動,現將結果報告如下:
(一)工作機制。
本次風險評估活動,是在單位內部控制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財務科具體組織實施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內控辦)專門從事此次風險評估活動。
(二)風險評估范圍
1、本次風險評估所涉及的業務范圍分為:單位層面風險和業務活動層面風險。
①單位層面風險
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組織架構風險:單位內部機構設置不合理、部門職責不清晰、內部控制管理機制不健全等情況導致的風險;
經濟決策風險:單位經濟活動決策機制不科學,決策程序不合理或未執行導致的風險;
人力資源風險:單位崗位職責不明確、關鍵崗位勝任能力不足等導致的風險。
②業務活動層面風險。
本單位經濟活動業務層面的風險主要包括預算管理風險、收支管理風險、政府采購管理風險、資產管理風險、建設項目管理風險、合同管理風險以及其他風險。
(三)風險評估的程序和方法
1、風險評估程序。
風險評估小組先研究制定了風險評估工作計劃,明確風險評估的目標和任務;其次組織召開了由直屬單位及各科室的負責人參加的動員會,對風險評估活動做出了動員和安排,要求直屬單位及各科室先進行自查,查找風險點,向風險評估小組匯報自查情況;再次,風險評估領導小組根據直屬單位及各科室的自查情況,選擇關鍵單位(科室)和自查風險點少的單位(科室)進行重點檢查,對其他單位(科室)也進行了快速檢查;最后,根據直屬單位和各科室的自查情況、現場檢查的工作底稿及收集到的資料,進行風險分析,組織編寫風險評估報告。
2、風險評估方法。
本次風險評估活動,采用了風險清單法、文件審查、實地檢查法、流程圖法、財務報表分析法以及小組討論和訪談等方法以識別風險;采用了概率分析法、情景分析法和風險坐標圖法以分析風險。
(一)單位層面風險因素。
單位的部分內控關鍵崗位的工作人員沒有定期輪崗。
(二)業務層面風險因素
1、單位預算未分解下達至各科室及業務部門,可能導致預算權威性不足,執行力不夠;
2、單位未按規定建立票據臺帳,不符合財務管理要求;
3、單位支出事項未嚴格按照審批權限執行,不符合收支業務管理制度要求;
4、單位在部分資產采購時未嚴格按規定填寫政府采購計劃申請表,僅用供貨方清單代替,不符合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5、單位未按規定定期對的貨幣資金、固定資產進行核查盤點,不符合資產業務管理制度。
1、單位總體風險水平。
根據風險評估表對單位各個層面風險進行打分評價,單位總體風險水平為25.98(風險最高100分),屬于偏低水平。
2、重要和重大風險因素
風險分析是針對已經識別的風險進行分析,分析其產生原因、發生的可能性及影響后果等。對風險分析的結果應進行衡量,需要有計量風險的依據。
管理者在分析風險時應高度重視風險發生時點及影響后果的嚴重程度。同時還要關注發生概率低而影響后果嚴重,或影響小而發生概率高的風險。以便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風險影響程度是指事件發生對單位所造成的廣度與深度也確定為五個級次,分別為極低、低、中、高、極高,依次對應1、2、3、4、5分。
評價風險,是在識別分析風險的基礎上,根據確定的“風險計量分級標準”對風險進行分類排序。將風險分為高(紅色)、中(黃色)、低(淺灰色)三類。
4、通過對本單位經濟活動梳理分析,形成了幾大類經費支出事項。
1、嚴格落實關鍵崗位人員輪崗制度。
2、財務科根據同級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和單位內部各業務部門提出的.支出需求,將預算指標按照部門進行分解,并下達至各業務部門。
2、票據專管員嚴格按照票據管理制度建立票據臺帳。
3、加強對各項支出業務的審查,嚴格按照審批權限執行并收集相關的原始資料。
對于行政事業單位下步內部審計工作打算和計劃如何寫三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杜絕違紀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我縣經濟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惠東縣縣直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范單位經濟活動和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單位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監控制度,防止財產、資金流失、浪費或被貪污、挪用。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購管理、資產管理、往來資金結算管理、現金及銀行存款管理、財務監督和財務機構等管理。
第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稅務、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工作。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法定程序審核、報批。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組成。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和罰沒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捐贈、其他收入等必須列入收入預算,不得隱瞞或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實物),要據實及時入賬,不得隱瞞,更不得另設賬戶或私設“小金庫”。
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或財政預算內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或罰沒款,要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滯留在單位坐支、挪用。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專項支出。人員支出預算的編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沒有政策規定的項目,不得列入預算。日常公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本著節約、從儉的原則編報。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專項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緊密結合單位當年主要職責任務、工作目標及事業發展設想,并充分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本著實事求是、從嚴從緊、區別輕重緩急,急事優先的原則按序安排支出事項。
第八條 對財政下達的預算,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用款計劃和項目支出計劃。預算一經確立和批復,原則上不予調整和追加。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的申報、論證、實施、評審及驗收制度,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專項資金應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虛列項目支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浪費、套取、轉移專項資金,不得進行二次分配。單位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支出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稽核、審批、審查制度,完善內部支出管理,強化內部約束,不斷降低行政事業單位運行成本。各項支出應當符合國家的現行規定,不得擅自提高補貼標準,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擴大個人補貼范圍;不得隨意提高差旅費、會議費等報銷標準;不得追求奢華超財力購買或配備高檔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和其他設施。
第三章 采購管理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貨物購置、工程(含維修)和服務項目,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二條 采購代理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采購代理機構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提高政府采購標準;
(二)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三)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
(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五)與供應商惡意串通;
(六)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開標前泄露標底;
(八)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
(九)其他違反政府采購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結算管理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擅自多頭開設銀行結算賬戶;
(二)將單位款項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儲;
(三)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支付的勞務費、購置費、大宗印刷費、工程款、暫(預)付款等,應當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要求實行銀行轉賬、匯兌、托收等形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支付。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原使用現金結算的小額商品和服務支出,采用公務卡刷卡結算;出差人員在外使用現金支付費用的,應由財務人員將報銷金額歸還到出差人員的公務卡里的,原則上不再使用現金結算。結算科目按縣直預算單位實施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執行。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銀行存款和現金的管理,單位取得的各項貨幣收入應及時入賬,并按規定及時轉存開戶銀行賬戶,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銀行存款和現金應由單位專人負責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并定期與單位“總分類賬”核對余額,確保資金完整。“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與“總分類賬”應分別由單位出納、會計管理和登記,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九條 單位資金不允許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儲蓄方式管理。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切實加強往來資金的管理。借入資金、暫收、暫存、代收、代扣、代繳款項應及時核對、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影響資金的合理流轉。預(暫)付、個人因公臨時借款等都應及時核對、清理,在規定的期限內報賬、銷賬、繳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嚴禁公款私借,嚴禁以各種理由套取大額現金長期占用不報賬、不銷賬、不繳回余款等逃避監管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和完善授權審批制度。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明確責任、劃分權限實行分檔審批、重大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通過領導集體研究決定,避免資金管理權限過于集中,單位的一切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由一個人說了算的“家長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含:現金、各種存款、往來款項、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要完善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領用存賬、健全其內部購置、保管、領用等項管理制度,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應實行分類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可劃分為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類型。單位應按照固定資產的固定性、移動性等特點,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及時進行明細核算,不得隱匿、截留、挪用固定資產。單位應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登記卡,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出租、投資、調撥、出讓、報廢、維修等情況,明確保管(使用)人的責任,保證固定資產完整,防止固定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允許公物私用或無償交由與單位無關的經營單位使用。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調撥、捐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當經過中介機構評估或鑒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用于固定資產的更新。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維持本單位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投資的,應當進行申報和評估,并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批準。投資取得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管理。任何單位不得將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和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轉作經營性使用。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資產進行賬務清理、對實物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因機構改革或其他原因發生劃轉、撤銷或合并時,應當對單位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工作應當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調撥、劃轉和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 財務機構
第三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和核算。單位內部的其他非獨立工作部門或機構不得脫離單位統一監督另設會計、出納,不得另立賬戶從事會計核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要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崗位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第三十一條 單位會計機構中的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分設,銀行印鑒必須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發生會計、出納一人兼,銀行印鑒一人管的現象。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依法負責。
第三十三條 會計委派制度和會計集中核算,是加強會計監督和財務管理的有效形式,是從源頭上防范和治理腐敗的重要措施。會計集中核算機構應按照本規定進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強資金管理。納入會計集中核算機構管理的單位,明確職責、履行義務,進一步完善管理,加強對單位收入、支出、資金撥付和資產的管理,防止國家資產、資金流失和浪費。
第三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明知是虛假會計資料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報銷支出事項,提供虛假會計記錄和其他會計資料;
(三)另立賬戶,私設會計賬簿,轉移資金;
(四)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五)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
(六)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七)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八)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資料;
(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信息資料;
(十)隨意將財政性資金出借他人,為小團體或個人牟取利益;
(十一)其他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手續未辦清以前不得調動或離職。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財會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上級單位可派人會同監交。一般財務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可由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財務會計人員短期離職,應由單位負責人指定專人臨時接替。
第七章 財務監督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依據《預算法》、《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監督體系。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第三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是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內容一般包括: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圍及標準、專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資產管理措施落實、往來款項的發生和清算、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八條 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監督。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預算編制、申報、審查程序。單位預算的編制應當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單位事業的發展計劃,應當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壓、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對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可靠,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有無漏編、重編,預算是否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執行,有無隨意調整預算或變更項目等行為事項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 單位收入的監督。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這部分資金涉及政策性強,應加強監督,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單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二)是否依法積極組織收入;各項收費是否符合國家的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應收盡收,有無超收亂收的情況;
(三)對于按規定應上繳國家的收入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有無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況;
(四)單位預算外收入與經營收入是否劃清,對經營、服務性收入是否按規定依法納稅。
第四十條 單位支出的監督。支出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支出管理是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的重點。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各項支出是否精打細算,厲行節約、講求經濟、實效、有無進一步壓縮的可能;
(二)各項支出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開支范圍、開支標準使用;支出結構是否合理,有無互相攀比、違反規定超額、超標準開會、配備豪華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及其他設施;
(三)基建或項目支出與行政事業經費支出的界限是否劃清,有無基建或項目支出擠占單位經費,或單位經費有無列入基建或項目支出的現象。應由個人負擔的支出,有無由單位經費負擔的現象。是否劃清單位經費支出與經營支出的界限,有無將應由經費列支的項目列入經營支出或將經營支出項目列入單位經費支出的現象;
(四)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據國家統一規定或財政部門規定執行;各項專用基金是否按照規定的用途和范圍使用。
第四十一條 資產監督即對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的檢查督促,包括:
(一)是否按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范圍使用現金;庫存現金是否超過限額,有無隨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條抵庫的現象;有無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的情況;
(二)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本單位資金被其他單位長期大量占用的現象;
(三)對各項負債是否及時組織清理,按時進行結算,有無本單位無故拖欠外單位資金的現象,應繳款項是否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地上繳,有無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現象;
(四)各項存貨是否完整無缺,各種材料有無超定額儲備、積壓浪費的現象;存貨和固定資產的購進、驗收、入庫、領發、登記手續是否齊全,制度是否健全,有無管理不善、使用不當、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損失浪費,甚至被盜的情況;
(五)存貨和固定資產是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是否存在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等問題;固定資產有無長期閑置形成浪費問題;有無未按規定報廢、轉讓單位資產的問題發生;
(六)對外投資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有無對外投資影響到本單位完成正常的事業計劃的現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評估的價值是否正確。
第四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監控、財務公示等制度,應確定專門機構或專(兼)職人員對發生的經濟事項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審查。單位的財務執行情況,應在一定的范圍、時期內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領導(一把手)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經同級審計部門進行任期審計。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縣級行政事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鄉鎮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全鎮預算內、外資金的管理,提升全鎮財務管理水平,促進財務工作規范化,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法》、《預算法》和上級關于加強預算內、外資金管理的要求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鎮實際,經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制定本制度。
一、會計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會計法》及國家財經法規的各項規定,搞好會計核算,嚴格執行各項經費開支標準,控制預算定額。挖掘增收節支潛力,協助領導管好財、用好財,為領導起到參謀助手作用。
2、認真審核報銷或開支的各種原始票據是否符合規定,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登記總賬、明細賬,做到數字真實、憑證完整。按時、準確編報各種會計報表,做到帳表相符。每月25日,將財務報表和下月用款計劃(及公用經費書面申請)上報鎮財政辦。
3、每年初,會計人員根據上年度決算報表和會計資料,做好舊賬沖轉,將各科目余額結轉新年度賬薄,并試算平衡。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要求,設置并健全會計科目和明細科目,便于核算。年終在鎮財政辦的指導下,做好年終決算及決算報表工作并撰寫決算分析報告。
4、按照上級規定要求,做好個人所得稅的申報繳納工作、辦理干部職工“五險一金”的調整和上繳手續、做好干部職工的藥費報銷工作。
5、做好年度預算的編制工作,嚴格執行財務計劃、預算開支標準和范圍,分清資金渠道,合理使用資金,對不符合財務制度的開支,有權拒絕辦理。
6、做好債權債務的催收工作,定期向領導匯報“應收賬款”的賬齡情況,及時通知相關部門進行催收。按照領導的要求和規定程序,及時處理呆賬、死賬。
7、按會計制度規定,每年固定資產至少盤點一次,會計人員要安排好時間,做好固定資產的定期盤點工作,并按規定程序及時進行帳務處理。
8、嚴格按規定領用并保管好“統一收據”,做到填寫清楚,數字、文字正確,印章齊全。
9、負責會計檔案的歸檔工作,妥善保管好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檔案資料,自行保管一年期滿后及時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二、出納崗位職責
1.負責現金管理、支付、存取及有關的結算工作,嚴格遵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收入的現金應于當日送存銀行,不得坐支和挪用,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2.負責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及支票的管理。不得簽發空頭支票;不得以“白條”抵充庫存現金。
3.負責日常的收付及報銷工作,嚴格審核原始票據,對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及開支有權拒絕受理,做到收款有收據,付款有憑據。
4.負責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帳,已辦理完的收、付款憑證按序、時逐筆登記,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5.負責銀行送款、結算及銀行有關業務往來工作。月末銀行存款的賬面余額要及時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6、負責記賬憑證的填制工作,要求數字準確、摘要清楚、內容完整。
7、每月25日前編制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報告單,連同會計記賬憑單交予會計人員。
8、負責藥費、補貼等項的造冊、發放工作。
三、內部牽制制度
1.崗位分離。會計、出納崗位分設,不得互兼,依法進行會計核算。
2.賬錢分離。會計管賬,出納管錢,銀行存款和現金收付業務由出納辦理,出納人員不得兼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票章分管。出納人員掌管現金支票、轉賬支票;會計人員保管“統一收據”,發出時做好登記,以舊換新。
銀行預留印鑒(單位財務章和法人章),由出納和會計人員分別保管,簽發支票雙人蓋章。
四、預算資金管理
1、建立嚴格的預算編制制度。單位一切收入、支出必須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2、根據部門年度發展計劃,合理地編制年度預算。預算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經鎮財政審核一把鎮長審批后,下達部門預算指標,并按單位用款計劃進行撥款。
3、要按照批復的年度預算組織收入,安排支出,嚴格控制無預算支出。
4、年度預算一經批復,一般不予調整。因政策變化,突發事件等客觀原因影響預算執行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五、預算外和專項資金管理
1、加強預算外收入管理,各單位各項收入的取得,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禁亂收費。
2、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均為國家財政性資金,按照上級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嚴格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各單位收取的支教費、出租收入、經營收入、業務收入、回扣款項、其他收入等要全部繳存財政專戶,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嚴禁直接坐支、公款私存及私設“小金庫”等違法違紀行為。但預算外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不變。
3、專項資金管理。凡屬工程、基建、 維修、拆遷、設備購置等專項資金,各部門要向鎮財政上報資金撥款報告,經一把鎮長簽字審批后撥款。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允許截留挪用。
六、支出票據的管理要求
1、公用經費支出必須憑正式發票報賬。比如:購買辦公用品、固定資產、禮品及招待費、汽車修理費等支出,要求索取正式發票報賬。
2、支出票據上的內容必須具備:單位的名稱;開票的日期;出票方單位公章(要求:清楚);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支出票據,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
3、支出票據上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如有錯誤,要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要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4 、對修車費、購買固定資產、購買藥品等支出票據,票后必須附有出票單位蓋章簽字的明細表或驗收證明。
5、加強票據規范管理,嚴禁白條入賬。
6、各項支出票據,簽字審批手續必須齊全。
七、支出票據審批手續
1、人員經費支出。必須由財務制表人簽字和單位主要領導審批后,方能發放(或送交財政局進入統發)。預算內資金工資項目的發放,嚴格按照區人事局的批復和鎮財政的通知標準發放;預算外資金的支出,要按照鎮政府統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發放。任何單位不準私自提高發放標準、擴大發放項目。
2、公用經費支出,不論預算內或預算外,凡數額在1000元以下的,要由經手人和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后方能報銷;凡數額在1000元以上的,事先要提出書面申請,經鎮財政審核并報分管鎮長批準后,方能使用,同時由經手人、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后方能報銷。
八、固定資產管理
1、嚴格執行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制度,年度終了前,各單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并及時做好賬務處理,真正做到賬實相符,防止集體資產流失。
2、對新購入的固定資產手續必須齊全,并要及時記入固定資產總賬和明細賬,對應該報廢的固定資產要及時辦理審批、銷賬手續。
3、加強固定資產處置管理制度(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等)。單位固定資產的處置,應先向鎮財政辦公室出具書面申請,經財政辦核實同意報鎮分管領導審批后,才能處置。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固定資產,其變價收入作為預算外收入,及時上繳財政專戶。
九、其他規定
1、會計檔案管理,規范財務檔案管理是做好財務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會計檔案的內容、保管時間、移交和銷毀,嚴格執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中“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聯合下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2、各預算單位主要領導要重視和支持財務工作,加強預算內、外資金的管理,并自覺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檢查所需的會計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3、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鎮財政將定期對預算單位的財務管理狀況進行審計。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鎮財務管理規定的單位,要責令其改正;對不重視財務管理、不執行本規定或在審計中發現問題要求整改而不及時整改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或建議調離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對于行政事業單位下步內部審計工作打算和計劃如何寫四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財政部關于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5〕24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依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財會〔2012〕21號,以下簡稱《單位內部控制規范》)積極開展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工作,并就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情況進行報告。為推動單位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制度(試行)》(財會〔2017〕1號,以下簡稱《管理制度》)編制內部控制報告,掌握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更好發揮信息公開對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促進和監督作用,財政部決定開展度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現就做好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開展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旨在進一步加強單位內部控制建設工作,更好地發揮內部控制在提升單位內部治理水平、規范內部權力運行、促進依法行政、推進廉政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各地區、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各單位要提高對單位內部控制報告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強化協調配合,加大保障力度,加強內部控制人才隊伍建設,進一步做好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審核、分析和使用等工作。
(二)數據準確,報送及時。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各單位應當在認真學習《指導意見》和《單位內部控制規范》的基礎上,按照《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根據本單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的實際情況,并按照本通知及附件要求及時編制和報送內部控制報告。
(三)加強分析,推動整改。各地區、各部門要在做好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的基礎上,堅持問題導向,加強對內部控制重點、難點問題的分析及評價結果的應用,并通過指導和監督檢查推動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問題整改,逐步完善單位內部控制建設工作。
(一)地方財政部門。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于2017年5月20日前完成對下級財政部門上報的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及同級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審核和匯總工作,將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紙質版和電子版報送財政部(會計司)。
各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應當直接向財政部(會計司)報送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
其他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上級財政部門的規定按時完成本地區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審核、匯總及報送工作。
(二)各部門。
各中央部門應當于2017年4月20日前完成本部門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審核和匯總工作,將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紙質版和電子版報送財政部(會計司)。
其他各級部門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按時完成本部門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審核、匯總及報送工作。
(三)行政事業單位。
各單位應當按照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按時完成本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編制及報送工作。
(一)關于內部控制工作聯系點制度。
為深入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請各地區、各部門積極探索建立本地區(部門)內部控制工作聯系點制度,在所屬單位中選取內部控制工作開展成效突出的先進單位作為本地區(部門)的內部控制工作聯系點。通過對聯系點內部控制工作情況的總結、提煉形成經驗、做法及典型案例,與其他單位分享經驗和成果,充分發揮聯系點的示范引領作用,帶動本地區(部門)全面實施好《指導意見》和《單位內部控制規范》。
(二)關于內部控制報告監督檢查機制。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部門)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報告工作的監督檢查,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報告,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規范性進行檢查。
對于行政事業單位下步內部審計工作打算和計劃如何寫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建設項目決策和管理行為,加強對建設項目實施過程監督,防范化解風險,減少損失,提高項目建設效益及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建設項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作為建設項目單位,自行或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的建造、安裝活動。建造活動主要是指各種建筑的新建、改建、擴建及修繕活動,安裝主要是設備的安裝工程。
第三條 建設項目控制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違規或超標建設樓堂館所,導致財政資金極大浪費或者單位違紀,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
(二)立項缺乏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決策不當、盲目上馬,可能導致建設項目難以實現預期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甚至導致項目失敗。
(三)設計方案不合理,設計深度不足,導致建設項目質量存在隱患;工程造價信息不對稱,概預算脫離實際,技術方案未能有效落實,設計變更頻繁,導致投資失控。
(四)項目招標暗箱操作;分解工程項目致使招標項目不完整,或逃避公開招標;招標代理機構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核不嚴;開標不公開、不透明;評標流于形式;導致中標人實質上難以承擔工程項目,損害招標人利益。
(五)不辦理施工許可即開工;工程施工不符合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工程物資質次價高,工程監理不到位,施工現場控制不當;項目變更審核不嚴格,工程變更頻繁。
(六)價款結算管理不嚴格,項目資金不落實;導致工程質量低劣、投資失控、費用超支、進度延遲或中斷。
(七)竣工驗收不規范、最終把關不嚴,導致工程交付使用后存在重大隱患。
(八)虛報項目投資完成額、虛列建設成本或者隱匿結余資金,未經獨立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導致竣工決算失真。
(九)建設項目未及時辦理資產及檔案移交,資產未及時結轉入賬,導致存在賬外資產。
第四條 建設項目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在相關專家論證的基礎上集體進行決策,項目較多或金額較大的單位可以成立建設項目領導小組負責項目決策等重大事項。成員由單位領導班子、基建、紀檢監察、審計、財會、資產、工會及后勤等相關部門或崗位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定單位的建設項目管理制度。
(二)研究決定單位建設項目立項、建設方案等重大事項。
(三)審查向有關部門報批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方案和概預算草案。
(四)審批建設項目招標方案、建設項目合同。
(五)審批工程價款支付和施工變更報告。
(六)監督檢查建設項目施工建設的全過程。
(七)組織進行工程項目竣工驗收。
(八)負責權限范圍內的其他審批事限。
第五條 單位應當單獨設置或指定建設項目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建設項目的管理,未經授權的部門或工作人員不得辦理或干涉建設項目業務。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擬定單位的建設項目管理制度。
(二)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擬訂建設方案。
(三)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概預算。
(四)組織或委托建設項目招標,組織合同談判。
(五)辦理工程開工手續,組織建設項目施工,進行現場管理。
(六)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和資產移交。
(七)建設項目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單位財會部門在建設項目管理中的職責:
(一)參與建設項目的可研論證與評估、決算事項。
(二)進行建設項目財務核算,辦理工程價款支付。
(三)參與工程概預算、結算審核和審計。
(四)參與工程建設監督。
第七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明確紀檢監察、內部審計部門監督檢查的職責權限,紀檢監察、內部審計部門應當獨立行使監督檢查權,對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督。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對工程項目立項、招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等各環節進行監督。
(二)依據審計需要,開展建設項目專項審計工作。
(三)參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
第八條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建設項目管理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職責權限,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相互制約。不得由同一部門或一人辦理建設項目業務全過程。不相容崗位一般包括:
(一)項目建議、可行性研究與項目決策分離;
(二)概預算編制與審核分離;
(三)項目決策與項目實施分離;
(四)項目實施與價款支付分離;
(五)項目實施與項目驗收分離;
(六)竣工決算與竣工決算審計分離。
第九條 單位要明確經辦和核算建設項目業務人員的素質要求,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配備合格的人員辦理建設項目業務。辦理建設項目業務的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并符合單位規定的崗位規范要求。
第二章 建設項目立項
第十條 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立項進行可行性研究,根據實際工作及發展需要,進行前期調研和評估,自行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建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的必要性和依據、擬建規模、建設地點、投資估算、資金籌措、項目進度安排、經濟效果和社會效益的估計、環境影響的初步評價等。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包括:項目概況、項目建設的必要性、項目建設選址及建設條件論證、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項目外部配套設施建設、環境保護、消防、節能、社會風險評估、資金來源、經濟效益、社會效益、項目建設周期及安排、招投標法規定的相關內容等。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建立建設項目評審制度,組織工程、技術、財會等部門專業人員、有關專家,或根據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對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人員或機構不應參與項目評審。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建立建設項目立項相關的決策機制,重大建設項目立項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或建設項目領導小組集體進行決策,嚴禁任何個人單獨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決策過程及各方面意見應當形成書面文件,與相關資料一同歸檔,妥善保管。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立項經集體研究確定后,應當按有關規定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立項申請等報主管部門、發改委(局)及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審核、審批。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依據批復意見,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及概預算,并組織內部相關部門、有關專家或根據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出具評審意見。項目初步設計通過評審后,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對于行政事業單位下步內部審計工作打算和計劃如何寫六
2017年,政事業審計處以黨的xx全會精神為指導,緊緊圍繞黨工委、管委會工作重心,扎實開展審計項目,切實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為規范政府財政資金管理,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一)財政財務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方面
扎實開展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和領導離任經濟責任審計,2017年完成審計項目7個,分別為新明街道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城管局、原研發園區管理服務中心、原科技創業中心、社管局、原研發基地公司、行政服務中心財務收支審計以及相關領導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基本完成審計項目2個,為開發投資公司財務收支及相關兩任領導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項目。通過對被審計單位財務管理、內部控制、政策執行情況,以及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等廉潔從政執行情況等的全面審查,幫助被審單位進一步規范財務運行、完善內部管理、更好地履行職責,大力促進領導干部勤政廉政,依法行政。
(二)政府性投資項目審計方面
2017年審結概、預算及竣工決(結)算項目共計181個,凈核減項目投資共計xxxx萬元。完成1個項目跟蹤審計并出具跟蹤審計報告,4個跟蹤審計項目竣工并經驗收合格。
1、概算審計。完成核心區公交始發站及公共停車樓工程、寧波新材料(國際)創新中心b區工程、xx大道五期工程等共21個項目概算審計,項目送審總投資xxxx萬元,審定項目總投資xxxxx萬元,其中核增xxx萬元,核減xxx萬元,凈核減xxx萬元。
2、預算審計。完成新材料(國際)創新中心a區工程、文智路、春江路工程、新材料(國際)創新中心b區工程等共49個項目預算審計,項目送審總投資xxx萬元,審定項目總投資xxxxx萬元,其中核增xxxx萬元,核減xxxx萬元,凈核減4889萬元.,平均糾偏率7.12%。
3、竣工決(結)算審計。完成梅墟中心小學教學樓及附屬改造工程、創苑路工程、xx橋江二期(工程等111個項目的竣工決(結)算審計,項目送審總投資xxx萬元,審定項目總投資xxxx萬元,核增xx萬元,核減xxx萬元,凈核減xx萬元。
4、跟蹤審計。完成了創苑路跟蹤審計項目并出具跟蹤審計報告;xx中學、檢測認證產業園標準廠房、公安大樓及甬江大道三期四個跟蹤審計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繼續實施濱江安置房、梅南四期等12個項目跟蹤審計;新開始寧波新材料(國際)創新中心a區工程、濱江綠帶整治工程(二、三期)工程等4個項目跟蹤審計。2017年總共出具審計建議單440份,提出建議490條。在一審基礎上核減工程進度款xxxx萬元,核減招標控制價及最高限價xx萬元,核減工程聯系單造價70萬元。
(三)配合做好市審計局開展的審計項目
1、已完成的項目有:配合市局完成了2017年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蹤審計、對我區2017年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和科技經費專項三個項目審計工作。在實施審計過程中,我局專門組織力量,協調區相關部門,明確專項聯絡人,及時提供資料,認真組織報表填報等,確保順利完成在我區的審計任務。
2、正在進行的項目有:高度重視配合市局對高新區經濟責任審計和2017年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蹤審計。市局審計組現場實施階段,主動聯系審計組和各相關部門,配合做好聯絡、協調等工作。目前,經濟責任審計現場審查階段已結束,正在審計取證階段,我局將抓緊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做好下一步工作。2017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還在實施,我局將繼續做好相應的配合工作。
(四)推行審計公告制度,重視加強審計整改工作
2017年,我行政事業審計處推行審計公告制度,明確公開的范圍、內容、形式和程序。通過審前公告、審后結果公開結合,提高審計工作透明度,加大監督力度。上半年起,審前公告已在管委會內網發布,這項工作的推進,有利于擴大審計影響力,更好的促進審計事業的發展。下半年,我局在全面落實審前公告的基礎上,推行審計結果公告。通過審計結果公開,進一步增強審計公告內容的廣度和深度,提高審計工作透明度,更好的發揮審計監督職能。審計結果公開同時也促進了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有效發揮審計服務保障功能。
為更好的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我局高度落實市委巡視組加強審計整改督查的要求,兩次召開會議專題研究整改方案,制訂了五項具體的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加大審計發現問題的督促整改力度,提高審計整改成效。上半年開展了審計整改回頭看活動,對上一年度項目審計整改情況進行了核實,5家被審單位提交了《整改情況報告》,力促整改落實到位。
(五)進一步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內部管理工作
一是認真學習高新區和市審計系統黨風廉政建設會議精神。重視抓好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層層落實廉政責任,逐級簽署反腐倡廉責任書,強調全局人員做到依法審計、廉潔審計。二是認真貫徹區“三嚴三實” 專題教育要求,以召開專題學習會、黨課、黨員活動等一系列教育活動,助推“三嚴三實”專題教育出實效,以實際行動轉變作風,不斷提升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三是加強審計干部業務培訓。組織人員參加全市審計系統業務集中培訓會、內審培訓會等各類業務培訓,同時利用局月會時間進行業務學習,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四是抓好干部員工政治思想教育,組織全體黨員干部傳達學習黨紀政紀條規、中央“八項規定”等精神,進一步增強黨員干部廉政意識和責任意識,改進機關工作作風。
(一)審計能力素質有待提高。審計隊伍的知識結構和業務能力還有一定差距,審計力量有待加強。面對審計監督全覆蓋的要求,審計任務重與力量不足的矛盾尤為突出。
(二)審計整改工作有待加強。少數被審計單位的領導自覺遵守財經法紀意識不夠強,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不夠重視,個別審計事項整改不夠到位,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仍有發生。充分認識審計整改的重要性,發揮審計監督職能,加強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尤為必要。
(三)審計公告制度有待完善。對要公告的內容嚴格把關,真正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評價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切實提高審計公告的質量,防范審計風險。同時加強與被審計單位的溝通協調,通過溝通,使被審計單位能夠從正面意義去理解和支持審計公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