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校里,學生們不僅僅學習知識,還能培養自己豐富的興趣愛好。下面是一些學??偨Y的示例,供大家參考和借鑒,希望能夠幫助大家寫出優秀的總結。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一
1.收費票據由財務科專職票據保管員負責驗收、保管、核銷,出納員不得兼任收費票據的保管或核銷。
2.醫療收費票據僅限于在醫院進行醫療服務時使用,不得用于非醫療商業活動,不得向外單位轉讓、借用或出售。
3.票據保管員對收費票據的庫存數要每月核對一次,每月編報《票據庫存分類總表》和《票據購領明細表》,《票據庫存分類總表》按規定存檔。
4.使用收費票據的部門,發現遺失、短少票據或存根的,應及時向票據保管員報告,由票據保管員負責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或印刷廠反映,必要時應當在報刊上聲明作廢。
1、收費票據的購置。
(1)往來款收款收據、醫療收費票據(門診、住院),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制,并指定專人憑《票據準購證》,向區財政局綜合科票據管理中心購買。
(2)其他如住院預交款收據、救護車收據、病歷卡等由醫院通過招標,由總務科統一辦理印刷。
(3)購入收費票據后,須由財務科票據保管員驗收入庫,登記收費票據的購入日期、名稱、起止號碼、數量,并注明購入和印刷渠道。
2、收費票據的領用。
(1)出納、門診、住院收費員領取收費票據時,必須填寫《領用收費票據登記冊》的有關內容并簽字,票據保管員在收費系統輸入票據起訖號碼之后方可使用。票據保管員按領用人設明細帳、按票據種類分別登記《票據庫存分類總帳》和《票據購領明細帳》。
(2)門診收費員憑病歷收費領用單直接到票據保管員處領取等額病歷卡。
(3)其他人員需領用病歷,必須經財務科長審批。
(4)病歷卡的作廢報損由票據保管員驗證把關。
3、收費票據退費、作廢的規定。
(1)退費、作廢票據,要求同時收回一式二聯(收據聯、核算聯),并經醫生和藥房確認。
(2)若出現部分退費的情況,先按上述操作流程,把原收據作全額退費處理,然后補開實收收據。
(3)作廢、退號的掛號收據,要求就診聯、報銷聯齊全。
(4)一月終了,所有的退費、作廢票據分別按收費人員統計,上繳財務科,由票據保管員審核其退費、作廢票據手續是否規范,并與電腦收費系統顯示的退費、作廢記錄核對,杜絕漏洞,防患于未然。
4、收費票據的核銷。
(1)門診、住院收費票據啟用必須輸入號碼,用完后自動銷號,主要靠票據保管員審核其退費、作廢票據來加以監督。
(2)往來款收款收據以領用人交回的存根聯為依據,并與記帳聯逐張核對、銷號。
(3)凡領用收費票據未核銷的,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再予領取;領用人必須按收據順序號啟用收費票據,若發現有跳號使用的現象,票據保管員要查明原因。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二
為了全面落實素質教育和新課程改革的精神,根據省、市關于教師校本培訓的有關精神,加強對校本培訓工作的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1.業務進修制度:要求教師每周利用業余時間到圖書館、閱覽室或網絡系統進行自培自練;同時,積極鼓勵教師參加各種學歷和非學歷的教育和培訓。內容包括:
2.分層培訓、整體推進制度:針對我校教師教齡結構和發展水平的實際情況,進行分層培訓。共分為三層次:年輕教師培訓、骨干教師培訓、名師培訓,分別制定相應的培訓目標和計劃,層層遞進、環環相扣。
3.校本教研培訓制度:教研組開兩周集中半天時間,確定主題,由專人主講,學習教育教學理論,最新教改動態,探討教育教學體會;組織全組成員按照學校工作要求有序組織集體備課,技能培訓,三課匯報課、研究課、示范課,活動和課題研究。
4.活動考勤制度:在開展校本教研和校本培訓的過程中,將設置考勤登記表或手冊,對全體參加教師進行嚴格的考勤,無故曠缺者作為曠課處理。
5.學分登記制度:參加校本培訓和校本教研的教師,教研處和教研組共同根據教師參加培訓的數量和質量進行整理評定,上報縣教育局和教師進修學校按校本培訓規范性學分登記辦法申請相應的學分。
6.過程督查制度:學校對校本教研和培訓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查。強化六種工作態度:積極主動參與態度;一切為了學生態度;團隊合作態度;勤于研習態度;善于反思態度;合理利用業余時間豐富自己專業的態度。堅持做到勤學習、勤鉆研、勤反思。
7.資料建檔制度:學校對開展的校本教研和校本培訓活動以及教師參加該活動的各種資料,做好建檔工作,將課程理念、教學觀、學生觀的認識和變化、收獲和感悟記錄下來,做好教師個人專業成長過程資料的積累。
龍泉街道安居小學。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三
為加強單位票據管理,規范票據購買、使用、管理、保管等行為,根據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票據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票據包括普通教育學雜費專用收據、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公益事業捐贈統一收據等。
第一條 單位根據有關審批機關批準收費的文件,到區財政部門申領《上海市行政事業單位項目登記和票據購買證》和《財政票據領購證》。
第二條 單位購買票據時,必須按財政部門規定申報收費票據使用情況表,已使用、作廢的收據交區財政部門進行查驗、核銷。
第三條 在啟用票據前,應當檢查票據有無缺頁、重頁、漏號、重號等錯印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將整本票據交回財政部門更換或注銷。
第四條 票據必須整本按序使用;填寫內容必須真實、完整,印章齊全,做到字跡清楚,不得涂改、挖補、撕毀票據;必須做到票、款相符。使用機打票據時,開具的票據應按規定做到按號碼順序填開,所有聯次一起開具,內容完全一致,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收費專用章。
第五條 票據填寫錯誤的,應當另行填寫,因填寫錯誤等原因作廢的票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或者注明“作廢”字樣,并完整保存全部聯次,不得私自銷毀。
第六條 使用普通學雜費專用收據,應按順序號填列,學費和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擴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每學期末,單位將本學期的收費情況進行匯總,并與存根聯一同交記賬會計核對后,返還單位保存歸檔備查。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等經濟活動時開具的憑證。
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財政票據監管機構核準的使用范圍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不得超范圍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單位每次結報時,將已開具的記賬聯與存根聯一同交記賬會計予以核對,對于超范圍開具的票據,不得作為入賬依據。
第八條 購入的各類票據由財產保管員負責保管。財產保管員應建立票據購買、領用登記簿,購入票據時須填寫購入日期、票據名稱、數量、編號。領用票據時,必須做好票據購買、領用登記記錄。
第九條 單位不得自行轉讓、出借、代開、買賣、銷毀,涂改,也不得自行改變票據的用途或不同票據互相串用。
第十條 票據使用完畢必須及時核銷。結算中心記賬會計根據開出使用的票據,與相關的收入賬戶及時進行核對后,予以核銷。
第十一條 各類票據如有遺失,應及時在市級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將遺失原因等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已開具的票據存根及票據領用登記簿,按會計年度將其匯總整理,作為會計資料歸檔。
第十三條 單位對票據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的監督與檢查。接受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四
(一)為規范公司發票和收據的管理,正確進行經濟核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xx市發票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并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規定的發票、收據是指:。
1、發票:指從稅務機關購買的專用發票,包括北京市服務業專用發票、北京市工商企業資金往來專用發票等。
2、收據:指蓋有公司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從非稅務機關購買的收款票據。
(三)總公司財務部設專人負責發票、收據的購買、保管、使用、領取、收回和檢查工作,對發票和收據進行統一管理。
(四)本制度適用于總公司本部及所屬各分公司,并作為分公司制定發票、收據管理制度的依據。
(一)發票、收據由公司財務部統一購買,并由專人負責,各地督導不得從財務部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或收據。分公司由于業務需要,獨立從事經營業務的,可以自行購買使用。
(二)發票、收據購入后由財務部設專人負責保管,并設定發票、收據使用登記簿,按類別登記。
(三)分公司或督導應當嚴格發票、收據的管理工作,由專案負責人統一到財務部領取所有發票、收據,填寫發票、收據使用登記薄,將領取數量、號碼進行登記,雙方簽字。
(四)整本收據使用完后,收據使用人應將整本收據存根聯交到專案負責人,由專案負責人核對收據存根、報表后到財務辦理登出登記。
(五)財務部每季應將庫存發票、收據清理一次,賬面數與實有數進行核對,年終將已使用的發票、收據按《會計檔案管理制度》要求存檔儲存。
(六)發票保管人變更時,應辦理發票移交、清點手續。
(一)總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提供服務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二)總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收取單位或個人往來性質的款項時,應向付款單位或個人開具資金往來發票或收據。
(三)使用發票、收據前應檢查有無缺號、缺聯、少份、錯號現象。如發現上述情況之一,此本發票或收據不能使用,及時交回財務。
(四)開據的發票、收據,必須注明單位全稱、日期、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填制人等。
(五)不得虛開、開發票,不得開具與事實不符發票。
(六)發票、收據要按順序使用,各聯要一次復寫,各欄內容要真實、準確、完整,并在收款單位處加蓋財務專用章。
(七)填錯的`發票要逐聯加蓋“作廢”字樣,并完整儲存各聯,統一裝訂。
(八)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開發票、收據;不得使用拆本發票、收據;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
(十)各地督導所收押金必須向促銷員填開收據,經并雙方簽字,兩天記憶體入總公司財務部指定帳戶,同時上報收取押金明細表以及收據使用狀況,并通知財務部查收。
(一)對使用完的發票,財務部應仔細檢查整本發票是否按規定使用。
(二)發現丟失發票、收據的發票管理人,必須在當日向總公司財務部報告,丟失發票的,還應在2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一)所有發票、收據使用人都應按本制度使用和管理發票、收據,如違反規定造成損失的,如能彌補,應盡力彌補,不能彌補的,要負賠償責任。
(二)因發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及部門負責人責任。對嚴重違反發票使用規定的,按稅務管理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三)凡未按公司要求及時上交押金,收取押金不開收據,不及時上報收取押金明細表的情況,一經查處,將如數上交押金,并處相關責任人200-500元罰款。
(一)本制度由總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改和補充。
(二)本制度由總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三)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五
一、工作期間參加每月一次學校組織的教師教育政策法規、教育理論的學習。
二、遵紀守法,具有良好師德,完成教育教學工作。
三、未達大專學歷的中青年教師(年齡女性40歲以下,男性45歲以下)應參加提高學歷學習。
四、做好安全工作,教師行為符合《教師工作安全行為規范》的規定。
五、按校本培訓工作的要求,每位教師每學期做到聽3節所任學科年級的課程;上2節公開課;開展2次教改實驗或教研活動。每學年寫800字以上的實驗總結或論文。所在學校要做好培訓登記和歸檔工作。
六、按要求參加各種培訓、教研活動和業務競賽活動。
七、工作期間參加每月一次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業務學習。
責任。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六
第1條為規范企業應收票據的管理,防范應收票據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企業應收票據管理應遵循核準、記錄和保管職能相互分離原則。
第3條應收票據的審核。
1.企業在接受應收票據時,財務人員要按照《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等規定,仔細審核票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防止以假亂真,避免或減少應收票據風險。
第4條應收票據的批準。
1.應收票據的取得和貼現必須經由保管票據以外的主管人員書面批準。
2.接受客戶票據需經批準手續,降低偽造票據以沖抵、盜用現金的可能性。
3.票據的貼現須經主管人員審核和批準,以防偽造。
第5條應收票據的賬務處理。
1.應收票據的賬務處理,包括收到票據、票據貼現、期滿兌現時登記應收票據等有關的總分類賬。
2.銷售會計應仔細登記應收票據備查簿,以便日后進行追蹤管理。
第6條應收票據的保管。
1.企業設專人保管應收票據,且保管人員不得經辦會計記錄。
2.對于即將到期的應收票據,應及時向付款人提出付款。
3.對已貼現的票據應在備查簿中登記,以便日后追蹤管理。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七
第一條 學校教代會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也是校領導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二條 學校教代會在同級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學校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審議通過學校內部重大管理體制改革方案以及其他與教職工利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三、討論決定學校教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事項;
四、評議和監督學校領導干部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第五條 校長要定期向代表大會報告和通報工作,尊重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
第六條 學校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以及職能部門正確行使管理權。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任務。
第七條 凡我校在編教職工均可當選為學校教職工代表。代表應具有參政議事能力,為人正派,辦事公道,熱心社會工作的基本素質。
第八條 學校教代會代表人數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人數的25—30%,人數多少以有利于教代會開展活動為原則。
第九條 代表實行常任制,履行教代會職權。
第十條 學校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因調離工作崗位或退休教職工不再履行代表義務,可由原工會小組另選他人替補空缺。
第十二條 工會是學校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第十三條 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選舉和表決須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四條 特殊情況,經多數代表提議,經同級黨組織的批準,可以臨時召開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代表的.義務
一、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模范地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執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覺性和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素質和能力。
二、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及時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三、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努力貫徹、宣傳會議精神。
第十六條 代表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向學校領導和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三、有對學校教代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八
嚴格遵守《上海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試行辦法》保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序地進行,并納入學校的統一管理。
1、單位在向財政局購買票據時,憑《上海市行政事業收費項目登記和票據購買證》申請購買《上海市普通教育學雜費專用收據》、《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憑《財政票據領購證》申請購買《上海市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并采用驗舊購新辦法進行,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及時處理。
2、收費票據必須由學??倓肇撠熑吮9?,按票據購買號碼分類、登記,寫清購進日期,本數及編號。
3、出納或領用人領用時,應在《票據領用薄》上簽名,并寫明領用本數,起訖號碼。使用前應當檢查票據有無缺頁、重頁、重號、漏號等錯印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將該本票據繳購買部門更換或注銷。票據使用時每聯要加蓋單位財務印簽章或發票專用章。
4、需再領用收費票據時,需交清上次所領用的票據存根,并在《票據領用薄》寫明交回時間。
5、會計應根據收據的記賬聯對應收據存根聯進行銷號,在收據銷號單對應所銷收據的號碼、記賬憑證的編號及收款金額,銷號人在票據銷號單上簽章。
6、發現票據填寫錯誤時,須重新填開,并在錯誤的票據上加蓋“作廢”戳記(三聯),保存備查,不可把收據聯,記賬聯,附在記賬憑證后。
7、發現票據遺失,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在市級傳媒上公開申明作廢,并報上級部門備案。
8、總務負責人應妥善保管好票據存根,以便備查,并按財務制度規定期限登記造冊,報上級部門備案后方可進行銷毀,不得私自處理。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九
1、為了加強票據(含非稅收入專用收據、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往來結算收據、門面租賃發票等)管理,規范票據的領用、繳、銷制度,根據《會計法》的有關要求,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請嚴格遵守執行。
2、對票據的使用,設立票證兼管員,由單位會計擔任,負責各類票證的領入、領用、回收、上繳、保管等工作,票據管理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認真辦理移交手續,移交不清,不得離職。
3、票據領用、繳銷票據時,應點清票據數量(本數、份數),辦理xx領用、繳銷手續,明確責任。票據員應按規定設置票據登記帳薄,規范登帳,妥善保管票據領用、繳銷憑證,年終裝訂歸檔。按季盤點庫存票據,保證帳、票相符。
4、核銷已使用的票據時,票據員在稽核每本票據收費金額、確認款項已解繳及按規定使用票據后給予繳銷,在繳銷票據時發現問題,票據員要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
5、使用票據收費必須兩人以上,一人開票,一人收款,票證按順序號填寫,各聯一次復寫,字跡清楚,大小金額不得涂改。其它內容涂改必須加蓋收費人私章并僅限修改一次。收費票據必須蓋單位公章和開票人簽章,填寫收費項目名稱并詳細注明結算方式,票據已填寫撕出需作廢的,收費兩人必須同時簽名并向分管領導說明原因,經審批后方可作廢。收入匯總繳款書由開票人填寫,收款人復核,分管領導審查無誤后解繳,若出現票據金額與繳款書不符的,同樣追究復核人責任。
6、加強票據管理。發生票據遺失或被盜等,當事人必須將遺失、被盜票據的名稱、編號及數量等情況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寫出書面檢查,經單位認真審查核實,上報相關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核銷,遺失、被盜核銷的票據應予登記存檔以備查對。人為原因造成票據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7、單位不得使用自行印制或自購收費收據,一切收費均用財政、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正規票據。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十
根據州縣檢查文件精神,將自己的工作對照縣局下發的《財政票據檢查內容》,現在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規范票據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財政票據領購、發放、回收、核銷、保管制度。票據實行專人負責,專柜保管。對收取的非稅收入及時上交專用帳戶。
二、建立票據臺帳,分項注明不同的票據領用、上交和庫存。
三、對發出去的非稅收入票據,關注收費情況,對已經收取的非稅收入要及時通知收款單位入帳上交國庫。
四、對收款單位繳回的領用票據,按規定裝訂成冊后,報送財政局進行核銷。
五、按規定及時上繳舊票領用新票。及時清理、收繳、廢止單位領用的空白舊版票據。
六、及時結算票據工本費,做到票據在領用之時就結清工本費。
七、對收款單位收取的非稅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十一
為了建立建全學校內部現金票據及學校物資安全防范機制,為保障學校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現金、票證管理
1.保險柜要專人保管,專人使用,做到“三鐵一器”(鐵門、鐵窗、鐵柜、報警器)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2.保險柜鑰匙不得存放辦公室抽屜過夜,應隨身攜帶妥善保管。
3.總務處的大量現金在下班前必須存入銀行,少量現金在下班前必須存入保險箱,每天的備用金不得超出財務規定額度。
4.圖章和空白支票要分開放置,支票現用現蓋章,嚴禁將蓋好圖章的`支票放入辦公室內過夜,借款、支票必須按有關審批手續辦理。
5.每天下班之前要認真檢查辦公室的門窗、抽屜是否鎖好,發現門窗、保險箱被撬案件,必需保護好現場,有專人看管,任何人不得移動現場物品,并立即報告保衛部門,積極協助破案。
6.員工個人的現金、存折、有價證券、金銀手飾不得存放在保險柜或辦公室內。
(二)物資管理
1.學校財產一般由總務處統一負責管理、分配、調配。
2.新調撥、購置的各種財產要按類別、規格登記入帳,簽字入庫,統一編號記賬。
3.物資出庫,必須由主管領導簽字同意。
4.各室及分配個人用的教學及辦公資產要有手續,正常損壞要通過正當手續報損,故意損壞要賠償或罰款。
5.個人工作調動時,要有辦公用品上交手續。
6.保管好重要室的財產:如廣播室、實驗室、電教室、電腦室、檔案室、體育室等。
7.屬于單位的財產物資,原則上不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時,經主管領導批準應辦理借物手續。
8.學校每年要進行一次清產核對,并寫出書面分析情況報告。
9.學校的固定資產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它固定資產,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明細帳。
10.固定資產的總價值,必須納入會計總分類帳管理,記賬時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固定基金。
11.要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維護保管。
總務處要定期對治安、消防、食品、物資安全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為了建立健全學校內部現金票據安全防范機制,為保障學校財產安全,根據《江蘇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以下制度:
1、保險箱要專人保管,專人使用,做到“三鐵一器”(鐵門、鐵窗、鐵柵欄、報警器)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2、保險箱密碼應嚴格保密,保險箱鑰匙不得存放辦公室抽屜過夜,應隨身攜帶妥善保管。
3、會計處的大量現金在下班前必須存入銀行,少量現金在下班前必須存入保險箱,每天的備用金不得超出財務規定額度。
4、圖章和空白支票要分開放置,支票現用現蓋章,嚴禁將蓋好圖章的支票放入辦公室內過夜,借款、支票必須按有關審批手續辦理。
5、每天下班之前要認真檢查辦公室的門窗、抽屜是否鎖好,發現門窗、保險箱被撬案件,必需保護好現場,有專人看管,任何人不得移動現場物品,并立即報告保衛部門,積極協助破案。
6、個人的現金、存折、有價證券、金銀手飾不得存放在保險箱或辦公室內。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十二
為了加強票據管理,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制定了相關管理辦法,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票據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相互制約、嚴格稽核”的管理制度,發票必須由會計統一購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購買和印制,若有違反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二、票據使用時,必須按照規定程序逐項填寫齊全,文字要清晰、工整,多聯票據必須一次復寫,內容要一致合法,嚴禁分次復寫、套寫;收費項目要按規定項目填開,不得提高收費標準或亂收費,各種票據嚴禁涂改、刮擦、挖補等。開具的收入票據每個月末及時向會計結報。
三、票據領取、發放、核銷時要進行登記《票證結報手冊》并簽名,會計每月末要進行核對賬面結存數和實際庫存數,防止票據丟失。
四、所有收入款項要及時交出納統一存入局賬戶,各科室領取的票據原則上每月結報一次。
第一條為了規范財政票據行為,加強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和單位財務監督,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票據的印制、領購、發放、使用、保管、核銷、銷毀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財政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監(印)制、發放、管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
財政票據是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財政部門是財政票據的主管部門。
財政部負責全國財政票據管理工作,承擔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的印制、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地方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省級以下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的申領、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依托計算機和網絡技術手段,實行電子開票、自動核銷、全程跟蹤、源頭控制,提高財政票據管理水平。
第六條財政票據的種類和適用范圍如下:
(一)非稅收入類票據。
1、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2、非稅收入專用票據,是指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專用憑證。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票據、罰沒票據等。
3、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是指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收繳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二)結算類票據。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時開具的憑證。
(三)其他財政票據。
1、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是指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贈時開具的憑證。
2、醫療收費票據,是指非營利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憑證。
3、社會團體會費票據,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憑證。
4、其他應當由財政部門管理的票據。
第七條財政票據包括非定額和定額兩種形式。
非定額財政票據應當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制章、項目、標準、數量、金額、交款人、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開票單位、開票人、復核人等內容。
定額財政票據應當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制章、金額、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等內容。
第八條非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置三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記賬聯,各聯次采用不同顏色予以區分。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置兩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存根聯由開票方留存,收據聯由支付方收執,記賬聯由開票方留做記賬憑證。
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屬于非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置五聯,包括回單聯、借方憑證、貸方憑證、收據聯、存根聯?;貑温撏藞淌諉挝?,借方憑證和貸方憑證分別由繳款人、收款人開戶銀行留存,收據聯由繳款人收執,存根聯由執收單位留存。
第九條財政票據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監(印)制。
第十條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確定承印財政票據的企業,并與其簽訂印制合同。
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按照印制合同和財政部門規定的式樣印制票據。
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財政票據。
第十一條印制財政票據應當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確定的防偽專用品。禁止私自生產、使用或者偽造財政票據防偽專用品。
第十二條財政票據應當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制章。財政票據監制章的形狀、規格和印色由財政部統一規定。
禁止偽造、變造財政票據監制章,禁止在非財政票據上套印財政票據監制章。
第十三條財政票據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票據,可以加印一種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第十四條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建立票據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對財政票據式樣模板、財政票據監制章印模、防偽專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不得將承印的財政票據委托其他企業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據的財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財政票據。
第十五條印制合同終止后,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將印制票據所需用品、資料交還委托印制票據的財政部門,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禁止在境外印制財政票據。
第十七條財政票據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換版時間、內容和要求,由財政部確定;非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換版時間、內容和要求,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分別確定。
財政票據換版時應當進行公告。
第十八條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用票需求,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向上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用票計劃,申領財政票據。上級財政部門經審核后發放財政票據。
第十九條財政票據實行憑證領購、分次限量、核舊領新制度。
領購財政票據,一般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二十條首次領購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
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應當提交申請函、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填寫《財政票據領購證申請表》,并按照領購財政票據的類別提交相關依據。
領購非稅收入類票據的,應當根據收取非稅收入的性質分別提交下列依據: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復印件;
(四)收取罰沒收入的,提交證明本單位具有罰沒處罰權限的法律依據。
領購其他財政票據的,分別提交下列依據:
(一)領購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提交本單位符合接受捐贈條件的依據;
(三)領購社會團體會費票據的,提交社會團體章程以及收取會費的依據;
(四)同級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單位,核發《財政票據領購證》,并發放財政票據。
《財政票據領購證》應當包括單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財政票據名稱、非稅收入項目(含標準)、文件依據、購領票據記錄、審核票據記錄、作廢票據記錄、票據檢查及違紀處理記錄、銷毀票據記錄等項目。
第二十二條再次領購財政票據,應當出示《財政票據領購證》,提供前次票據使用情況,包括票據的種類、冊(份)數、起止號碼、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取金額及票據存根等內容。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審核后,核銷財政票據存根,并發放財政票據。
第二十三條領購未列入《財政票據領購證》內的財政票據,應當向原核發領購證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相應材料。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審核后,應當在《財政票據領購證》上補充新增財政票據的相關信息,并發放財政票據。
第二十四條財政票據一次領購的數量一般不超過本單位六個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發放財政票據時,對按照規定可以收取工本費的,收取后應當繳入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
第二十六條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財政票據,建立票據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票據管理臺賬,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票據使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填寫錯誤的,應當另行填寫。
因填寫錯誤等原因而作廢的財政票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或者注明“作廢”字樣,并完整保存各聯次,不得擅自銷毀。
第二十八條填寫財政票據應當統一使用中文。財政票據以兩種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時使用另一種文字填寫。
第二十九條財政票據使用單位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擅自銷毀、涂改財政票據;不得串用財政票據,不得將財政票據與其他票據互相替代。
第三十條省級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放使用,但派駐外地的單位在派駐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條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使用。不按規定使用的,付款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款項,財務部門不得報銷。
第三十二條財政票據使用完畢,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填寫相關資料,按順序清理財政票據存根、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財政票據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為5年。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報經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查驗后銷毀。保存期未滿、但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銷毀的,應當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尚未使用但應予作廢銷毀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登記造冊,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核準、銷毀。
第三十四條財政票據使用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職權變更,或者收費項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稱變更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15日內,向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的變更或者注銷手續;對已使用財政票據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財政票據應當分別登記造冊,報財政部門核準、銷毀。
第三十五條財政票據或者《財政票據領購證》滅失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查明原因,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登報聲明作廢。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財政票據印制企業、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設置財政票據專用倉庫或者專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確保財政票據安全。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票據監督檢查制度,對財政票據印制、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八條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和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撓。
第四十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金額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違反規定印制財政票據;
(二)轉讓、出借、串用、代開財政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票據監制章;
(五)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監制章;
(六)違反規定生產、使用、偽造財政票據防偽專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財政票據;
(八)其他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涉及財政收入的財政票據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十二條單位和個人對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國家工作人員對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四十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適用《軍隊票據管理規定》。
第四十四條省級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財政部發布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財綜字〔1998〕104號)同時廢止。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十三
由于我公司急需資金使用,現將張總金額為元銀行承兌匯票用于質押借款,為此我們承諾如下:
1、所提供的銀行承兌匯票真實、合法、有效(包括但不限于貿易背景、來源等),票面整潔、字跡清晰、填寫或打印規范、印章齊全并清晰無誤。
2、所持有的銀行承兌匯票無瑕疵,沒有掛失止付,無任何法律糾紛。
如出現以上問題而使此次所用于抵押的銀行承兌匯票到期不能兌現,我方愿在銀行確認的兩日內按票面金額還借入資金,并收回原有銀行承兌匯票,否則,每延付一日,我公司愿意按日5‰支付違約金,并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特此承諾。
企業名稱(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經辦人(簽字):
時間:年月日。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了規范財政票據行為,加強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和單位財務監督,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票據的印制、領購、發放、使用、保管、核銷、銷毀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財政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監(印)制、發放、管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
財政票據是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財政部門是財政票據的主管部門。
財政部負責全國財政票據管理工作,承擔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的印制、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地方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的印制、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下級財政部門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省級以下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的申領、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依托計算機和網絡技術手段,實行電子開票、自動核銷、全程跟蹤、源頭控制,提高財政票據管理水平。
第二章財政票據的種類、適用范圍和內容。
第六條財政票據的種類和適用范圍如下:
1.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2.非稅收入專用票據,是指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專用憑證。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票據、罰沒票據等。
3.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是指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收繳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二)結算類票據。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時開具的憑證。
(三)其他財政票據。
1.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是指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贈時開具的憑證。
2.醫療收費票據,是指非營利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憑證。
3.社會團體會費票據,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憑證。
4.其他應當由財政部門管理的票據。
第七條財政票據包括非定額和定額兩種形式。
非定額財政票據應當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制章、項目、標準、數量、金額、交款人、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開票單位、開票人、復核人等內容。
定額財政票據應當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制章、金額、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等內容。
第八條非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置三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記賬聯,各聯次采用不同顏色予以區分。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置兩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存根聯由開票方留存,收據聯由支付方收執,記賬聯由開票方留做記賬憑證。
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屬于非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置五聯,包括回單聯、借方憑證、貸方憑證、收據聯、存根聯。回單聯退執收單位,借方憑證和貸方憑證分別由繳款人、收款人開戶銀行留存,收據聯由繳款人收執,存根聯由執收單位留存。
第九條財政票據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監(印)制。
第十條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確定承印財政票據的企業,并與其簽訂印制合同。
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按照印制合同和財政部門規定的式樣印制票據。
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財政票據。
第十一條印制財政票據應當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確定的防偽專用品。禁止私自生產、使用或者偽造財政票據防偽專用品。
第十二條財政票據應當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制章。財政票據監制章的形狀、規格和印色由財政部統一規定。
禁止偽造、變造財政票據監制章,禁止在非財政票據上套印財政票據監制章。
第十三條財政票據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票據,可以加印一種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第十四條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建立票據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對財政票據式樣模板、財政票據監制章印模、防偽專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不得將承印的財政票據委托其他企業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據的財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財政票據。
第十五條印制合同終止后,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將印制票據所需用品、資料交還委托印制票據的財政部門,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禁止在境外印制財政票據。
第十七條財政票據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換版時間、內容和要求,由財政部確定;非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換版時間、內容和要求,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分別確定。
財政票據換版時應當進行公告。
第四章財政票據的領購與發放。
第十八條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用票需求,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向上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用票計劃,申領財政票據。上級財政部門經審核后發放財政票據。
第十九條財政票據實行憑證領購、分次限量、核舊領新制度。
領購財政票據,一般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二十條首次領購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
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應當提交申請函、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填寫《財政票據領購證申請表》,并按照領購財政票據的類別提交相關依據。
領購非稅收入類票據的,應當根據收取非稅收入的性質分別提交下列依據: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復印件;。
(四)收取罰沒收入的,提交證明本單位具有罰沒處罰權限的法律依據。
領購其他財政票據的,分別提交下列依據:
(一)領購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提交本單位符合接受捐贈條件的依據;。
(三)領購社會團體會費票據的,提交社會團體章程以及收取會費的依據;。
(四)同級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單位,核發《財政票據領購證》,并發放財政票據。
《財政票據領購證》應當包括單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財政票據名稱、非稅收入項目(含標準)、文件依據、購領票據記錄、審核票據記錄、作廢票據記錄、票據檢查及違紀處理記錄、銷毀票據記錄等項目。
第二十二條再次領購財政票據,應當出示《財政票據領購證》,提供前次票據使用情況,包括票據的種類、冊(份)數、起止號碼、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取金額及票據存根等內容。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審核后,核銷財政票據存根,并發放財政票據。
第二十三條領購未列入《財政票據領購證》內的財政票據,應當向原核發領購證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相應材料。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審核后,應當在《財政票據領購證》上補充新增財政票據的相關信息,并發放財政票據。
第二十四條財政票據一次領購的數量一般不超過本單位六個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發放財政票據時,對按照規定可以收取工本費的,收取后應當繳入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
第五章財政票據的使用與保管。
第二十六條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財政票據,建立票據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票據管理臺賬,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票據使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填寫錯誤的,應當另行填寫。
因填寫錯誤等原因而作廢的財政票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或者注明“作廢”字樣,并完整保存各聯次,不得擅自銷毀。
第二十八條填寫財政票據應當統一使用中文。財政票據以兩種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時使用另一種文字填寫。
第二十九條財政票據使用單位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擅自銷毀、涂改財政票據;不得串用財政票據,不得將財政票據與其他票據互相替代。
第三十條省級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放使用,但派駐外地的單位在派駐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條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使用。不按規定使用的,付款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款項,財務部門不得報銷。
第三十二條財政票據使用完畢,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填寫相關資料,按順序清理財政票據存根、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財政票據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為5年。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報經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查驗后銷毀。保存期未滿、但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銷毀的,應當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尚未使用但應予作廢銷毀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登記造冊,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核準、銷毀。
第三十四條財政票據使用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職權變更,或者收費項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稱變更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15日內,向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的變更或者注銷手續;對已使用財政票據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財政票據應當分別登記造冊,報財政部門核準、銷毀。
第三十五條財政票據或者《財政票據領購證》滅失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查明原因,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登報聲明作廢。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財政票據印制企業、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設置財政票據專用倉庫或者專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確保財政票據安全。
第六章監督檢查及罰則。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票據監督檢查制度,對財政票據印制、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八條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和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撓。
第四十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金額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違反規定印制財政票據;。
(二)轉讓、出借、串用、代開財政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票據監制章;。
(五)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監制章;。
(六)違反規定生產、使用、偽造財政票據防偽專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財政票據;。
(八)其他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涉及財政收入的財政票據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十二條單位和個人對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國家工作人員對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適用《軍隊票據管理規定》。
第四十四條省級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1月1日起施行。9月21日財政部發布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財綜字〔〕104號)同時廢止。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規范非稅收入票據管理,加強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和單位財務監督,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和《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非稅收入票據的印制、購領、發放、使用、保管、核銷、銷毀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執收單位)依法收取非稅收入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收繳憑證。
非稅收入票據是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也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其中《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還是銀行辦理非稅收入結算的憑證。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部門是非稅收入票據的主管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非稅收入票據具體管理辦法,統一印制非稅收入票據,指導下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票據管理工作。各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非稅收入票據的核發、保管、使用、核銷、銷毀、年檢、稽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非稅收入票據必須由獨立核算、有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專職財會人員的執收單位購領。
第六條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非稅收入票據電子化改革,依托計算機和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實行電腦開票、自動核銷、全程跟蹤,源頭控制,提高非稅收入票據管理水平。
第二章非稅收入票據的種類、適用范圍和內容。
第七條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制定非稅收入票據的種類、內容、規格、式樣,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對非稅收入票據進行歸并、增減和調整。
(一)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是指執收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主要包括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繳款收據等。
(二)非稅收入專用票據,是指特定的執收單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稅收入時需集中匯繳而開具的專用憑證。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票據等。
第九條非稅收入票據包括非定額和定額兩種形式。
非定額非稅收入票據包括票據名稱、票據號碼、票據字軌、票據監制章、項目、標準、數量、金額、交款人、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開票單位、開票人、復核人等內容。
定額非稅收入票據包括票據名稱、票據號碼、票據字軌、票據監制章、項目、交款人、金額、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開票單位、開票人等內容。
第十條湖南省非稅收入票據的適用范圍和聯次用途按各種非稅收入票據的說明執行。
第十一條各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代執收單位開具非稅收入票據。
第十二條省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具體承擔全省非稅收入票據印制管理工作,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確定承印企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稅收入票據。
第十三條非稅收入票據承印企業應當按照印制合同、票據式樣和要求印制非稅收入票據,并建立嚴格的票據印制、運輸和保管制度,確保票據的質量、安全和及時供應。
第十四條非稅收入票據印制應當使用防偽專用品。禁止私自生產、使用或者偽造非稅收入票據防偽專用品。
第十五條非稅收入票據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制章。財政票據監制章的形狀、規格和印色按照財政部統一規定執行。禁止偽造、變造財政票據監制章,禁止在非財政票據上套印財政票據監制章。
第十六條非稅收入票據原則上使用中文印制,有實際需要的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第十七條非稅收入票據承印企業應當對非稅收入票據式樣模板、財政票據監制章印模、防偽專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不得將承印的非稅收入票據委托其他企業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據的省級財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執收單位或者個人提供非稅收入票據。
第十八條印制合同終止后,非稅收入票據承印企業應當將印制票據所需用品、資料及時交還省級財政部門,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給其他執收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九條非稅收入票據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省級財政部門確定非稅收入票據換版時間、內容和要求,并及時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非稅收入票據實行分級管理。即下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到上一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購領;執收單位按照收入級次或者財務隸屬關系,向同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購領。
各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和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均不得越級、越權發放非稅收入票據。
第二十一條非稅收入票據實行憑證購領、分次限量、核舊領新的購領制度。
第二十二條非稅收入票據實行季度計劃申報制度。各執收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同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申報下季度用票計劃,市州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省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申報下季度用票計劃。
第二十三條首次購領非稅收入票據,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湖南省非稅收入票據購領證》(以下簡稱《購領證》)。
執收單位辦理《購領證》,應當向同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函、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填寫非稅收入票據購領申請表,并根據收取非稅收入的性質分別提交下列材料:
(一)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提交批準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文件的復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批準收取政府性基金文件的復印件;
(四)收取罰沒收入的,提交證明本單位具有罰沒處罰權限的法律依據;
(五)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各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單位,核發《購領證》,并發放非稅收入票據。
第二十五條再次購領非稅收入票據,應當出示《購領證》,提供前次票據使用情況,包括票據的種類、冊(份)數、起止號碼、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取金額及票據存根等內容。經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審核,確認資金已按規定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后,辦理核銷手續并發放非稅收入票據。
第二十六條購領未列入《購領證》內的非稅收入票據,應當向原核發《購領證》的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相應材料。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審核后,在《購領證》上補充新增非稅收入票據的相關信息,并發放非稅收入票據。
第二十七條非稅收入票據一次購領的數量一般不超過本單位三個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八條發放非稅收入票據時,實行無償供應的,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票據工本費所需資金;收取工本費的,應按照全省統一標準收取,不得加價發放。收取的票據工本費應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預算管理。
非稅收入票據工本費應專項用于非稅收入票據印制、倉儲、運輸、保管、培訓和廢止票據的損失彌補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條執收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非稅收入票據,建立票據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票據管理臺賬。
第三十條執收單位在啟用非稅收入票據前,應檢查票據有無缺聯、缺號、重號等情況,一經發現,應及時報告同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再逐級上報至省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非稅收入票據必須按順序填寫,不得拆本使用。票據填開必須字跡清楚、內容真實完整、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如填開錯誤,應另行填開,不得涂改。因填寫錯誤或繳款義務人不按時繳款等原因而作廢的非稅收入票據,應當完整保存各聯次,并加蓋作廢戳記或注明“作廢”字樣,不得擅自銷毀。
第三十二條禁止執收單位轉讓、出借、代開非稅收入票據,禁止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非稅收入票據。
滅失非稅收入票據或《購領證》,應當查明原因,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同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并在市級以上媒體公告作廢。
第三十三條填開非稅收入票據應當統一使用中文。非稅收入票據以兩種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時使用另一種文字填開。
第三十四條湖南省非稅收入票據原則上應在本行政區域內發放使用,但派駐外地的執收單位在派駐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五條非稅收入票據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嚴禁使用過期作廢票據,嚴禁非稅收入票據與其他財政票據之間、非稅收入票據與稅務發票之間互相串用混開。不按規定使用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財務部門不得作為報銷憑證。
第三十六條非稅收入票據使用完畢,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填寫相關資料,按順序清理非稅收入票據存根、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非稅收入票據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為5年。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報經原核發票據的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查驗后銷毀。保存期未滿、但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銷毀的,應當報原核發票據的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核準銷毀。
第三十七條尚未使用但應予作廢銷毀的非稅收入票據,應當登記造冊,報原核發票據的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核準。
第三十八條執收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職權變更,收費項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稱變更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15日內,向原核發票據的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辦理《購領證》的變更或者注銷手續;對已使用非稅收入票據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非稅收入票據應當分別登記造冊,報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核準。
第三十九條各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及時清理、收繳財政庫存和執收單位上繳的空白廢止票據,按規定報省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統一銷毀。
第四十條各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非稅收入票據承印企業、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相關制度,設置非稅收入票據專用倉庫或者專柜,做到防盜、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做到分類存放,干凈整齊,確保非稅收入票據安全。
第六章監督檢查及罰則。
第四十一條省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非稅收入票據承印企業的履約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二條各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票據年審和稽查制度,加強對非稅收入票據的監督檢查,對非稅收入票據的購領、使用、保管等情況和非稅收入票據所收資金的解繳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四十三條各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收取費用。
第四十四條非稅收入票據使用單位和非稅收入票據承印企業應當自覺接受同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撓。
第四十五條單位和個人違反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由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和《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執收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理處罰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8月12日湖南省財政廳頒布的《湖南省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辦法》(湘財綜〔20xx〕2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