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署合同協議之前,雙方應仔細閱讀并理解合同的內容,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保障。針對不同領域和具體情況,小編整理了多個實用的合同協議范本,供大家參考和使用。
商品房預售的合同(匯總16篇)篇一
最高人民法院于xx年發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了惡意欺詐和違約應當予以懲罰性賠償的情形。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和”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筆者認為在預售商品房合同中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是符合社會經濟生活需要的,對于維護我國房地產市場的交易秩序,促進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將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在實務運用過程中,尚有諸多不完善之處。
第一、關于《解釋》規定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和“無法取得房屋”而提起懲罰性賠償規定的分析:
一般來說,簽訂合同后,購買房屋的買受人能夠按照約定的時間取得房屋、取得房屋產權、所取得的房屋能夠正常使用,就實現了合同目的。因此,出賣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而無法取得房屋產權、因其他原因未能在約定或者法定期限內取得房屋產權、因房屋質量問題致使買受人無法正常居住和因出賣人履行不能致使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等情形均屬于“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和“無法取得房屋”的情形。然而《解釋》的規定只涉及其中部分情況,對于其他“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和“無法取得房屋”的情況則未規定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僅規定了或者支持解除合同,或者支持追究違約責任、賠償損失。因此,《解釋》第八條規定對于購房人的保護力度顯得不夠。
此外,《解釋》第八條規定的二種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情形尚不能解決現實中出現的如下問題:
1、如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后又與第三人簽訂合同,但房屋并未交付給買受人或者第三人,買受人或者第三人是否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由于買受人或者第三人是否可以實現合同目和取得房屋均處于不能確定狀態,買受人不能主張解除合同及懲罰性賠償責任等權利,但是根據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買受人因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第一個合同的買受人)的事實,第二個合同的買受人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在此情形下,第一個合同的買受人既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也不能主張違約責任。因為對于第一個合同的買受人來說,其尚不能證實自己不能實現合同目和取得房屋。這種基于簽訂合同順序的不同,而享有不同權利的規定,對簽訂合同在先的保護反而不利。同時,根據第九條的規定,第二個合同的買受人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但其前提條件是“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如果主張合同無效,“一房二賣”卻并非《民法典》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可以主張合同無效的情形,而且根據《解釋》第二條、第九條和《民法典》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導致合同無效”明顯是指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的情形。那么買受人只能主張撤銷或者解除合同,而如果主張撤銷或者解除合同僅僅因為出賣人“一房二賣”,那么第一個合同的買受人也就應當可以同樣的理由主張該項權利。但是根據該解釋第八條的規定第一買受人卻不享有任何權利,而只能等待出賣人是否履行合同,即能否實現合同目的和取得房屋,這顯然對第一個合同的買受人的權利救濟不足。
2、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情形下,如果合同簽訂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而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因第三人主張抵押權而無法交付房屋的,當然屬于“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和“無法取得房屋”,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如果買受人取得房屋后,由于第三人主張抵押權致使買受人不能正常地占有、使用房屋的,買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完全實現”,買受人是否仍然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規定不明。
另外,除《解釋》采納列舉式規定的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幾種欺詐和惡意違約的情形以外的其他情況,現實中較常見的其他嚴重的欺詐行為還有:開發商不具備開發商品房的主體資格;所銷售的商品房商品房的權利出現嚴重瑕疵,如開發商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謊稱驗收合格的;根本不能實現的欺詐性售樓廣告,等等,這些欺詐行為也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第二、對懲罰性賠償數額確定的評析。
《解釋》的懲罰性賠償數額是裁定和彈性的規定。如果出現《解釋》列舉的五種情形之一,購房者請求懲罰性賠償,法院判決給付的賠償數額最高是已付購房款的一倍。雖然法官可通過具體案情,根據被告的過錯程度,欺詐造成的后果、購房人受侵害的程度、開發商的經濟狀況作出綜合考量,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有利于實現個案公平,但這種不確定的過于彈性的規定,賦予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容易造成司法腐敗,也給購房者追究預售人責任帶來了不確定性。
第三、確定懲罰性賠償對保護購房人利益作用的分析。
根據《解釋》中第8條、第9條的規定,購房人要主張懲罰性賠償,必須是“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以及“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購房人如果能夠取得房屋,就不能適用這兩條懲罰性賠償的條款。預購人訂立預售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取得房屋所有權,實踐中,預購人為了能夠取得商品房,即使出現《解釋》中規定的五種可以獲得不超過一倍賠償的情形時,出可能主動放棄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權利。而且《解釋》第9條規定的“故意隱瞞”中的“故意”很難認定。如果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誰主張,這舉證”的原則,由購房人舉證證明開發商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的事實,或者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等情形,對購房人的要求過于苛刻,而且在法律實效上也制約了購房人請求懲罰性賠償的實現。
根據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當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時,讓其受到懲罰性賠償才有意義與必要。《解釋》中不僅在出賣人在簽訂買賣合同有欺詐行為時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的責任,而且在其有違約行為時也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對于民事主體的基本民事責任,應當由法律作出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自行作出司法解釋是不適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努力調整《解釋》,保持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規定上的統一,對商品房預售過程中的欺詐行為無區別地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予以懲罰性賠償,以保持法律適用上的平等。至于商品房出賣人的違約行為,應充分運用現有民法典中關于違約責任的賠償規定,對買受人受到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一并予以賠償。
注釋:
參見祁*斌:《論商品房買賣糾紛中懲罰性賠償責任》,載法書館網。
參見祁*斌:《論商品房買賣糾紛中懲罰性賠償責任》,載法書館網。
參見陳*東:《再論購房者的消費者地位及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對《解釋》第8條和第9條的質疑與評析》[j].《中國房地產》第8期。
參見陳*東:《再論購房者的消費者地位及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對《解釋》第8條和第9條的質疑與評析》[j].《中國房地產》第8期。
參見高原:《論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懲罰性賠償》,載。
商品房預售的合同(匯總16篇)篇二
出售方:(甲方)
地址:
電話:
購買方:(乙方)
姓名:
性別:
出生: 年 月 日
國籍: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本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制定。
第一條甲方經市人民政府國土局批準,取得位于 市,用地面積 的土地使用權。地塊編號:,使用年限 年,自 起至 止。甲方在上述土地興建樓宇,定名為,由甲方預售。
第二條乙方自愿向甲方訂購上述樓宇的第 幢 號(第 層)房。建筑面積 ,土地面積 (其中,基底分攤 、公用分攤 、其他 )。
第三條甲方定于 年 月 日將該樓宇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過 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2.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須憑 市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為依據,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條甲乙雙方同意上述訂購之樓宇售價為:單價 元/,總金額 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小寫:元)。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銀行:賬戶名稱:
分期(一次)付款(見附表一)。
第五條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有權追索違約利息。如逾期 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項和利息,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將樓宇出售他人。
第六條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日期將該樓宇交付給乙方使用,應自合同規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計算違約利息,以補償乙方的損失。
第七條甲方出售的樓宇須經 市建筑質量檢驗部門驗審合格,并負責保修半年,如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有權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應將已付款項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內退回乙方。
第八條甲乙雙方在樓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樓款后,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書》,經市政府主管部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發給《房地產權證》,乙方才能獲得房地產權。
乙方在使用期間,有權享用與該樓宇有關聯的公共通道、設施、活動場所。同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社會道德,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條乙方所購樓宇只作 使用,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樓宇的結構和用途,如有損壞應自費修繕。乙方購置的'樓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關土地管理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條預售的樓宇,乙方不得轉讓、抵押。否則,違反市政府有關規定,后果自負。
第十一條后面的附表一、二均為本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公證機關、房地產權登記機關各執一份。
出售方(甲方): 購買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約時間:
商品房預售的合同(匯總16篇)篇三
在商品房預售中,即經常出現此種情形:商品房開發商籍自己雄厚資本及專業知識制定一些對購房人不公平的免責條款,如免除延期交房責任條款、免除房屋質量責任條款等,損害購房人的利益。那么如何認識這些條款的效力?在審判實踐中如何進行審查?怎樣對免責條款進行規制?本文根據民法典對免責條款的規定結合商品房預售的實際情況,對以上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希望能對審判實踐有所裨益。
當事人意思自治是民法的一項原則,在一般情況下,法律對當事人之間協商議定的條款并不加以過多干涉。但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由于其所具有的特殊意義及對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影響,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制定免責條款的一方負有提請對方注意的義務,且提請注意應達到充分、合理的程度,以避免相對一方在不知情或不完全理解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如果制訂免責條款的一方未盡到提請注意的義務,則該免責條款視為未訂入合同,不得成為合同的一部分,因而不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那么,怎樣才是充分、合理的提請注意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文件的外型。“文件外型須予人以該文件載有足以影響當事人權益之約款之印象,否則相對人收到該文件根本不予閱讀,使用人之提請注意即不充分。”(見劉榮宗著《定型化契約論文專輯》第8頁,三民書局1988年版。)也就是說,訂立免責條款的文件應足以使當事人明白其性質,認識到它是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文件的外型未作到這一點,則其中的條款不能被視為訂入合同。如:銷售商在廣告中登載"房一售出,概不退換",在房屋圖紙上標注"本公司對因施工單位責任造成的質量問題不承擔任何責任",在辦公地點張貼的寫有"對非因本公司原因造成的延期交房,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內容的告示等。由于這些廣告、房屋圖紙、告示的外型不足以使購房者明了其性質,因此如果雙方在書面合同中并沒有特別說明其為合同的一部分,則這些廣告、房屋圖紙、告示中的免責內容不得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提請注意的方法。提請注意可以采取個別提請注意和張貼公告的方式。在商品房預售中,應以個別提請注意為原則,除非特別情況,售房方不得采取張貼公告方式制定免責條款,否則,視為未盡到提請注意義務。
(三)清晰明白的程度。即提請注意所使用的語言文字必須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語言文字,否則,不得作出對相對一方不利的解釋。如果在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所使用的字體過小、打印不清,或位于合同書中不易被注意的位置,也不能認為是清晰明白。
(四)提請注意的時間。免責條款必須在合同訂立之前出示,提請注意也必須于合同訂立之前完成,如果是在合同訂立之后出示,除非相對人予以認可,否則不能認為訂入合同。如商品房銷售商在預售合同訂立后作出的有關免責事項的規定,即屬此類情況,除非購房者予以認可,否則,不能成為合同組成部分。
(五)提請注意的程度。提請注意應達到一般人能理解的程度。如果免責條款中有常人不知曉的術語,訂立者應作出解釋。在商品房預售中,一般房地產銷售商均采用定式合同,或稱標準合同,合同內容固定,適用于所有購房者。購房者對合同內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沒有更多的協商余地。如訂立合同,對其中的免責條款也只能接受。在這種情況下銷售商負有比在非定式合同中更為嚴格的提請注意義務。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對其中的免責條款做更為嚴格的審查。
免責條款訂入合同中并不等于當然有效,對免責條款的效力法律上有種種限制。它除應符合法律關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規定外,還應符合一些特殊規定。對免責條款的法律限制體現了國家對經濟民事活動的干預,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在審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時,法院應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的效力進行審查。在審查時,應掌握以下幾個標準:
(一)免責條款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
我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這是對免責條款進行限制的法律依據。因此,在預售商品房中,有上述內容的免責條款無效。應注意的是,這里所指的違反法律,是指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范,只有違反強行性規范的免責條款才為無效。
(二)免責條款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過失責任。
如果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條款,則無異于鼓勵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負責任地履行合同,這就與民法典規定的誠實信用的原則相違背,且不符合合同訂立的目的。目前國外的立法對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免責條款均持否定態度,如《德國民法典》第276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因故意行為而應負的責任,不得預先免除。”《希臘民法典》第332條規定:“旨在預先免除或限制對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負責任的協議無效。
商品房預售的合同(匯總16篇)篇四
第一條 甲方經批準,取得位于____市用地面積____m2的土地使用權。
地塊編號:____ 使用年期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興建樓宇,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預售。
第二條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購上述樓宇的第____幢____號(第__層)。建筑面積____m2,土地面積/m2(其中:基底分攤____m2、公用分攤____m2、其他____m2)。
第三條 甲方定于_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過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2.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須憑____市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為依據,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上述訂購之樓宇售價為:____單價元/m2,總金額____幣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萬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元(小寫_____萬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銀行:
帳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
分期(一次)付款(見附表一)。
第五條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有權追索違約利息。如逾期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項和利息,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將樓宇出售他人。
第六條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日期交付給乙方使用,應按合同規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計算付款利息,以補償乙方的損失。
第七條 甲方出售的樓宇須經××市建筑質量檢驗部門驗審合格,并負責保修半年,如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有權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應將已付款項及全部利息在30天內退回乙方。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樓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樓款后,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書》,經市府主管部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發給《房地產權證》,乙方才能獲得房地產權。
乙方在使用期間,有權享用與該樓宇有關聯的公共通道、設施、活動場所,同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社會道德,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條 乙方所購樓宇只作____使用,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樓宇結構和用途,如有損壞應自費修繕。
乙方購置的樓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關土地管理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條 預售的樓宇,乙方不許轉讓、抵押,否則,后果自負。
第十一條 后面的附表一、二均為本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蓋章之日起生效,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按下列( )項解決:
1.由仲裁機關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公證機關、房地產權登記機關各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 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預售的合同(匯總16篇)篇五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中文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
鑒于甲、乙雙方共同認為,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就北京房產預售、預購事宜所訂立的編號為______號的(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以下簡稱“該契約”)存在未盡事宜,故雙方依據該契約第十八條之規定,于該契約訂立的同時,就該契約之未盡事宜經充分友好的協商,訂立如下補充協議。
第一條該契約中所述的房價款(亦即購房價款),定金及違約金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若以港元支付,則按支付當日的美元的換率計算。
第二條甲方有權用其他質量,價格相當的材料和設備替代契約附件三所列之內容。
第三條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權依該契約之規定終止該契約、沒收乙方已交納的定金;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根據契約之規定支付違約金,有權從乙方已付的購房價款中扣除該違約金,余款退還乙方。如乙方已付的購房價款不足以支付該違約金,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如甲方由此所遭致的損失大于乙方該違約金,乙方還須就超過部分向甲方進行賠償。
第四條甲方應按契約規定應具備的時間和條件,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向乙方發出房產交付使用通知書之日即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但若甲方遇有下列一種或多種情況,使甲方不能按期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有權按實際影響的日期相應延遲交付而不承擔延遲交付的責任:
1.為遵守該契約簽訂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北京市政府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與規定;
2.市政配套批準及安裝的延誤;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關政府部門的延遲有關文件的批準。
但以上原因須經北京市有關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方可作為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使用及免除責任的依據。
第五條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所購房屋可按契約第十一條之規定享受保修,但屬下列情況不予保修:
1.燈具、漏電保護開關及龍頭、水掣等易損零部件;
2.經乙方或用戶改動的設施及/或設備及因改動而損壞的項目;
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損壞情況;
4.因第三者責任而導致的損壞;
5.其他因乙方使用保養、維護不善而造成的設施及/或設備失靈、損壞者。
第六條乙方同意于房屋交付使用時或于甲方要求時簽署在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有關北京房產物業管理的公約、規則等文件,按照交納有關管理、維修、服務等費用。乙方保證遵守該等文件之規定。物業區的所有房屋樓宇(包括乙方所購房屋)將由甲方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全權管理,直到物業管理委員會選定物業管理公司之前。
第七條乙方須在收到甲方發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書后十四個工作日內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機構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屆時乙方除須按約定的付款方式之規定交清應付之全部購房價款外,還須同時支付管理費按金、管理基金、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須支付的費用。如乙方未依約付款,則甲方有權拒絕為其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并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如乙方雖依約付款,但未按此條規定之期限、方式等要求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則視為甲方已按期并實際交付房屋予乙方使用。
第八條房屋交付(包括甲方已被視為按期并實際交付)后,不論乙方是否已經實際占有或使用,如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意外損害或房屋外部或內部之設備、設施的滅失或被破壞,損害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九條乙方所購房屋只可作為住宅使用,乙方擁有和/或使用該房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德,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及遵守管理公約規則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戶守則。未經政府有關部門及物業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隨意更改其所購房屋的結構、外觀、設備設施等,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負責,而因此造成甲方或物業區內其他房屋單位業主或住戶的損失亦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房產交易過程中所發生的下列各種稅費,由甲、乙雙方按下列的規定分別交納:
1.因簽署和執有該契約之正本而發生的印花稅,由甲、乙雙方各自交納;
2.因房產買賣而發生的契稅由乙方交納;
3.因房產交易而發生的交易手續費,由甲、乙雙方各交納一半;
4.因乙方取得房屋產權和相關土地使用權而發生之登記費、工本費等費用,由乙方交納;
5.因房產買賣而發生的律師費、公證費等法律服務費用由乙方承擔;
6.其它應交納而未在此列明之稅費,由甲、乙雙方按國家之相關規定辦理;
8.因國家開征及/或收取新的稅費而發生的稅金或費用,按國家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如乙方轉讓其預購的房屋,應在其與轉受讓人在該契約上背書并辦理預售契約轉讓登記后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乙方及轉受讓人在該契約上背書并經辦理預售轉讓登記后,乙方在該契約及本補充協議中的全部權利義務由轉受讓人享有和承擔。乙方在轉讓前所應承擔而未承擔的違約責任,轉讓后由轉受讓人向甲方承擔。若乙方及轉受讓人未能按規定辦理預售契約轉讓登記,則視為該轉讓無效,乙方應繼續履行該契約及本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乙方取得該房屋產權后如將房屋轉讓、贈與、抵押或出租,乙方需保證乙方的受讓人、贈與人、抵押權人或承租人將書面無條件接受上述管理公約、規則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戶守則等文件的約束。否則,甲方及/或物業區內之其他房屋所有權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概由乙方負責。該房屋的受讓人、贈與人、抵押權人或承租人已經書面接受上述公約、規則、住戶守則等文件的約束后,乙方不再承擔有關責任。
第十四條對于該契約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所述有關預售預購登記及買賣過戶手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件手續,乙方可以集中委托甲方指定的代理機構辦理。由此引起的相關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本補充協議及其附件均是該契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雙方在訂立該契約之時同時簽署,與該契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經甲、乙雙方辦理完預售、預購登記之日起生效。經雙方共同申請,由公證處對該契約及本補充協議進行公證。
第十六條該契約、本補充協議及附件均用中文書寫,任何譯本只做參考;其它文字文本及條款或意思表示與中文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七條該契約、本補充協議及附件之手寫與印刷文字經甲、乙雙方確認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須經甲、乙雙方附簽。
第十八條甲、乙任何一方的通訊聯系地址、電話等若有任何變化,該方均應在十四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甲、乙雙方發給對方的任何通知均應按合同載明的地址、收信人以郵政特快專遞方式發出。從發出之日起計算第五天(最后一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不論對方或其授權代表是否實際收到該通知,即視為對方收到該通知之日,亦即視為該通知已于是日送達對方。
第十九條該契約及本補充協議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三份,由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執有二份,公證處執有一份。
甲方(簽署):____________ 乙方(簽署):____________
附件一買方資料
(個人)中文姓名:________
英文姓名:________________
證件類別及號碼:__________
國籍/地區: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指定聯系人姓名: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
(公司)中文名稱:________
英文名稱:______
營業執照/商業注冊證編號: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二付款辦法
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購房款:
6.剩余之相當于購房總價______%的購房款,乙方以銀行按揭方式支付。乙方應自該契約規定之交屋日起十五日內開始辦理銀行按揭手續,并在四十五日內辦理完成按揭手續,使甲方取得該部分房款,若乙方屆時不能獲得按揭貸款或不能完成按揭貸款手續,則需在該時限屆滿前自行向甲方付清該______%購房款。
附件三總平面圖(略)
附件四戶型平面圖(略)
商品房預售的合同(匯總16篇)篇六
出售方:_________(甲方)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購買方:_________(乙方)
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出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國籍: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本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_________土地管理條例》和《_________商品房產管理規定》制定。
第一條 甲方經市府國土局批準,取得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用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
地塊編號:_________使用年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興建樓宇,系定名為_________,由甲方預售。
第二條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購上述樓宇的第_________幢_________號(第_________層)。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土地面積/平方米、(其中:基底分攤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攤_________平方米、其他_________平方米)。
第三條 甲方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過_____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2.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須憑_________市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為依據,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上述訂購之樓宇售價為:_________單價_________元/平方米,總金額幣_________千_________百_________十_________萬_________千_________百_________十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
分期(一次)付款(見附表一)。
第五條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有權追索違約利息。如逾期_____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項和利息,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將樓宇出售他人。
第六條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日期交付給乙方使用,應按合同規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計算付款利息,以補償乙方的損失。
第七條 甲方出售的樓宇須經_________市建筑質量檢驗部門驗審合格、并負責保修半年,如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有權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應將已付款項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內退回乙方。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樓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樓款后,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書》,經市政府主管部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發給《房地產權證》,乙方才能獲得房地產權。
乙方在使用期間,有權享用與該樓宇有關連的公共通道、設施、活動場所。同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社會道德,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條 乙方所購樓宇只作_________使用,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樓宇結構和用途,如有損壞應自費修繕。
乙方購置的樓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關土地管理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條 預售的樓宇,乙方不許轉讓、抵押,否則,違反市府有關規定,后果自負。
第十一條 后面的附表一、二均為本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蓋章之日起生效,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應提請_________市仲裁機關仲裁或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房地產審判庭裁決。
第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公證機關、房地產權登記機關各一份。
附表一: 建筑期購樓分期付款:
一、第一次付款自簽約日起_________日內付全部價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萬元)
二、第二次付款自簽約日起_________日內付全部價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萬元)
三、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萬元)
附表二: 本合同售價中已包括的主要項目(略)
商品房預售的合同(匯總16篇)篇七
商品房預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預售方和預購方雙方約定,預售方在約定時間內將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權轉移于預購方,預購方向預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書面協議。下面是愛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供大家閱讀!
商品房預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為標的物的,屬于買賣合同的一種,但商品房預售合同與一般買賣合同又有所不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預約合同
在合同法中,預約合同是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為了履行預約合同而訂立的合同。預約合同與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效力。預約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是訂立本合同,所以,當事人一方只能請求對方訂立合同,而不能依預約的本合同內容請求對方履行。商品房預售合同在成立之時;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帶有“預售”的字樣,但商品房預售合同絕不是預約合同。因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售方與預購方關于房屋的坐落與面積、價款的交付方式與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質量、違約責任等都有明確的規定,雙方無須將來另行訂立一個房屋買賣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規定直接履行,并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達到雙方的交易目的。
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標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長。但將商品房預售合同稱之為期貨買賣合同是錯誤的。所謂期貨買賣合同,是指期貨交易所為進行期貨交易而制訂的統一規定商品的等級或證券的種類和數量、交貨期限和地點等的合同,通常采用“標準合同”形式。期貨買賣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2)期貨買賣的標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中所約定的貨物;
(4)期貨買賣的商品必須具備數量大、價格波動大、便于儲存、易于標準化等條件,如糧食、石油、鋼材等。
但是,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
第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標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
第三,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目的在于獲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價格發現的功能;第四,由于房屋的面積、坐落、單元等方面存在著諸多的差別,不具有標準化的特征,所以在國際慣例上,房屋不是期貨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貨交易。
可見,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明確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預售合同進行變相的期貨交易,以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
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否為附期限的合同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來作為合同效力開始或終止根據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為合同效力開始的根據,則該期限為延緩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為合同效力終止的根據,則該期限為解除期限。在附延緩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經成立,但沒有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也都沒有權利請求對方履行義務。只是在期限到來時,雙方當事人才開始履行義務;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僅已經成立,而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雙方都已經開始履行自己的義務。在期限到來時,雙方當事人不再履行義務,合同終止。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雙方約定在將來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這里確實存在一定的“期限”,但這種期限絕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為:
其二,如果將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期限”作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緩期限,則商品房預售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來時,商品房預售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這樣,作為預售方就不能要求預購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顯然,這也不符合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要求。可見,商品房預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買賣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種履行期限,是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具體時間。
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購方于多數情況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價款,這種作法類似于分期付款買賣,但它不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其原因有三:
三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功能在于出賣方向買受方融資,以滿足買受方資金不足的需要。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功能在于買受方向出賣方融資,以滿足出賣方資金不足的需要。
綜上所述,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預約買賣合同、期貨買賣合同、附期限買賣合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如果從法律上為商品房預售合同定性,則商品房預售合同屬于遠期交貨合同。所謂遠期交貨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將來的一定期間內交貨的合同。這類買賣合同僅是在交貨期限方面與一般買賣合同有所區別,而在合同的訂立、貨物價格的確定、履行地點等方面與一般買賣合同沒有任何差別。當事人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交貨,否則即應承擔違約責任。
價格糾紛的處理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投資數額大、履行期限長,所以,從商品房的開工建設到交付使用往往需要很長的時間。在這段時間內,可能會由于市場行情的變化而引發商品房的價格糾紛。一方面,預售方常以建筑材料的價格上漲或房地產價格的上漲為由要求提高房價遭預購方的拒絕而形成糾紛;另一方面,預購方有時也會以房地產價格的下跌為由要求降低房價遭預售方的拒絕而形成糾紛。目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價格糾紛占整個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的一半以上。由于法律對此尚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各地的處理方法不盡相同,有的按原合同的約定處理,有的按當事人分擔風險的風險負擔原則處理,有的按情勢變更原則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價格糾紛的處理作了原則性規定。我們認為,這個《解答》對處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后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價格糾紛亦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由于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價格糾紛的形成原因比較復雜,所以,我們認為,不可能按照一個固定的方法處理,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加以解決。
其次,應當堅持情勢變更原則。情勢變更原則是合同履行的一項重要原則,盡管我國現行法律中還沒有明確規定這一原則,但學者們都普遍承認之,我國的審判實踐也已經運用情勢變更原則處理了有關糾紛。在房地產審判實踐中,各地也基本上都將情勢變更原則作為解決房地產糾紛的一項原則。例如,在商品房的價格因國家政策的變化、地方政府的房地產開發規劃變更而引起的情況下,就可以按照情勢變更原則處理價格糾紛。在運用情勢變更原則處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價格糾紛時,應當特別注意正確區分情勢變更與正常的市場風險的區別。
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糾紛的處理
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中,預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糾紛也占有相當大的比例。這種糾紛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為預售方的建房資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為預售方將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引起的,等等。對于這類糾紛,較難處理的問題是判定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
在預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糾紛中,多數預購方都要求預售方退還房款(解除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當然,也有的預購方要求預售方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這類糾紛,我們認為,應當在堅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實維護預購方的合法權益。一方面,在預售方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應當要求預售方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如果判定解除合同,退還房款,則可能由于預售方無力退款而使預購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預售方沒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而預售方又有足夠的資金可以退還房款的,則可以解除合同,退還房款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預售方既無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又無退款的能力,法院則可以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護預購方的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當判決解除合同,責令預售方承擔違約責任,并對預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權依法進行強制拍賣,以拍賣的價款退還預購方的房款。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有效條件包括: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和形式合法。在這些有效條件中,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和內容合法并沒有特殊之處,可以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加以認定。但在主體合格和形式合法兩個要件上,商品房預售合同有其特殊性。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格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主體雙方為預售方和預購方。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當事人雙方都有條件的限制和要求。
1.預售方應當具備的條件。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售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4)預售方必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但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預售方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而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商品房預售證明的,則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2.預購方應當具有的條件。
從理論上講,預購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除此之外,有兩種特別情況: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無當地戶口的人購買城鎮房屋,對于符合本地區房屋買賣法規規定的,可以認定買賣有效。” 無當地戶口的人買賣本地城鎮房屋將取決于當地政府制定的房屋買賣法規。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商品房預售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在實踐中,商品房預售合同一般采取標準合同的形式,具體條款由預售方事先擬定,主要內容包括:雙方當事人的情況;預售商品房的基本情況(如商品房的坐落、土地使用權證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房屋建筑面積、房屋結構等等);預售商品房的價格及支付辦法、期限;交付房屋的日期;違約責任及免責條件;糾紛的解決方式等。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后,預售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亦規定:“商品房預售,開發經營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1、預售合同主體的特定性與資質嚴格性。商品房預售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預售方是房地產公司,預購方一般為法人、合伙組織和及部門規章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售人的資格有特別的限制,因而,并非任何人都能作為預售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必須是合法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9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備案。”《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設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2、商品房預售合同具有較強的國家干預性
與現房買賣不同,商品房預售合同訂立時作為標的物的房屋還未完成,預售方已經收取了預購方的定金和部分房款,但預購方能否在約定時間取得房屋所有權仍存在風險,顯然在預售關系的當事人之中預購方處于弱勢地位。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規范商品房預售環境,《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對于預售商品房的條件做了強制性規定: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己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同時還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后,開發企業應依法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等等,這些措施都充分體現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具有較強的國家干預性。
3、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標的是還在建設中的房屋具有不可預見性
商品房預售交易合同是當事人就正在興建的房屋所進行的交易行為,開發商負有于一定時期內將房屋興建完成再轉移所有權并交付購房人的義務。通常情形,在訂立合同時,購房人據以參考的資料,僅為開發商提供的圖紙、模型或者開發商興建的“樣品房”。至于房屋完成后的實際面積、建筑材料的品質、公共設施的有無等等問題,購房人無法事先預期或預見。而這些問題往往是購房人決定是否進行交易的重要因素。更何況,開發商事后亦可變更設計、增加公用面積,以致完工時的房屋不符合訂立合同時的預期約定。
4、商品房預售合同履行周期長
一般之買賣合同成立后,出賣人即負有交付買賣標的物及轉移所有權的義務。而在商品房預售交易中,從訂立合同到房屋竣工需要相當時日。在房屋建造過程中,開發商本身的履行能力容易因外在因素或者其他因素發生變化。此外,經濟景氣與否,建筑材料的漲跌等等,也可能在訂立合同后房屋完工前影響房屋的竣工。當然,購房者固然可得解除交易合同,但實際情況是,一則如要解除合同,購房人要受交易合同約定條款的諸多限制,其結果一般而言,總是使購房人處于不利的地位;二則從訂立合同到房屋建設竣工前已經過相當時日,在此期間,很可能還出現過其他諸多的購房機會由于此項交易合同的成立而不在購房人的考慮之中,如要解除合同不僅此項交易目的不能實現,而其他機會也被喪失;三則在房屋竣工前,購房人已投入大量資金,處于欲罷不能的境地,使得購房人不論怎樣顧慮重重,也不敢輕易解除合同,如果購房人敢于解除合同,則要至少損失數千上萬元的資金。
在目前的房地產糾紛案件中,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占有相當大的比例。這類糾紛具有標的金額大、涉訴人數多、法律政策性強等特點,處理起來比較困難。從實踐來看,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有價格糾紛、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糾紛、預售商品房轉讓糾紛、質量糾紛等,其中最常見的是價格糾紛和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糾紛。我們認為,正確處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必須針對不同性質的糾紛采取不同的原則和方法。
商品房預售的合同(匯總16篇)篇八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購買甲方預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內銷商品房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通過_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_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地塊土地使用權,并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證書號為:_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土地用途為:___________,土地使用期限自_____年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甲方經批準,在該地塊上投資建造《__________》(暫定名/現定名)內銷商品房,主體建筑物的建筑結構為_______________結構,建筑物地上層數為 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_。
上述內銷商品房已具備《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的預售條件,經_________局批準上市預售(預售許可證編號:_______)。
第二條 乙方向甲方購買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號)_____層_____室(以下簡稱該房屋)。據甲方暫測該房屋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為___平方米、公用分攤建筑面積為___平方米,該房屋相應占有的土地使用權分攤面積為_____平方米。
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建筑結構、裝修及設備標準見本合同附件二;該房屋相關情況說明(抵押關系、租賃關系、相鄰關系等)見本合同附件三;該房屋的使用公約或有關承諾書見本合同附件四。
第四條 乙方購買該房屋的總房價款是指該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的總價格。本合同約定的總房價款除房屋建筑面積的暫測與實測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變動。
第五條 在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建筑面積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認定的測繪機構實測面積為準,如甲方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不一致時,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按下列約定處理:
3.該房屋總價款為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已付清全部房價款/乙方已付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已開具發票/收據給乙方。
本交接書由甲、乙雙方簽字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本合同權益轉讓書
轉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
立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轉讓本合同(指甲方為購買正在建造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商品房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該預售合同已登記備案)權益達成如下約定:
1.關于轉讓價款的約定
2.關于權利、義務轉移的約定
3.關于房屋交付的約定
甲方已征得/書面通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將已預購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商品房轉讓給乙方。待房屋交付時,乙方憑本合同權益書即可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如不能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則由甲方承擔責任。
本合同權益轉讓書自雙方簽字/經________________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商品房預售的合同(匯總16篇)篇九
第一條 本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買方、賣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共同訂立。
第二條 賣方與_________市規劃國土局簽訂深地合字(_________)_________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及_________號補充協議,取得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土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為_________,土地使用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賣方經批準在上述土地上興建商品房,定名為_________,主體建筑物的性質為_________,屬_________結構,建筑層數:地上_________層,地下_________層。
本房地產項目地價款已繳清,所售房地產未設定抵押,也無其他權利限制。深圳市規劃國土局已批準本房地產項目進行預售,《房地產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
第三條 買方購買_________的第_________棟_________座_________號房,位于_________層,用途為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分攤公用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具體分攤項目和不分攤項目見附表。
具體樓層和位置見所附總平面圖、立面圖、樓層平面圖及分戶平面圖。
賣方出售的房地產所位于宗地編號為_________的土地及公共設施,為該地域范圍內房地產權利人共同享有(法律、法規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賣方承諾在本合同所售房地產交付買方使用時,本項目的土地出讓合同書及其補充協議中規定的公共設施,也一并建成交付使用,否則買方可以拒絕收樓(買賣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條 買賣雙方約定前條所述房地產按下面第_________種方式計算購房款:
(一)按建筑面積計算,單價為人民幣/港幣_________元/平方米,總金額為人民幣/港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二)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單價為人民幣/港幣_________元/平方米,總金額為人民幣/港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三)按套計算,總金額為人民幣/港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第五條 賣方委托_________為購房款的代收和監管機構,_________為本項目的工程監理機構。
雙方約定:買方不直接將購房款交給賣方,而是按照附表規定的付款方式將購房款匯入代收機構,以便于監管。
賣方在代收機構的帳戶名稱是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 買方未按本合同附表規定的付款方式按期給付購房款的,應當承擔遲延支付的違約責任:
(一)買方給付的價款達到應付總價款_________%以上的,買方應就房價欠付額向賣方支付延期付款的違約金(違約金標準按債務履行期間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滯納金標準執行)。
(二)買方給付的金額不足應付價款_________%的,賣方可要求買方支付欠付價款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一般不超過_________%)。
(三)買方超過合同約定時間_________日仍不付清應付價款的,賣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賣方單方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買方,并在_________日內從買方已付價款中扣除雙方約定的違約金,剩余款項退還給買方。
第七條 賣方須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本合同規定的房地產交付買方使用,交付使用時應取得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賣方在房地產竣工驗收合格之前交付房地產的,交付行為無效。
賣方向買方交付房地產時,應發出書面通知,并由買方簽收。書面通知應包括實際交付建筑面積的內容。買方接到書面通知后,應及時對房地產進行驗收。如有異議,應當在_________日內提出,逾期不提出,視為同意收樓。
商品房預售的合同(匯總16篇)篇十
出售方:(甲方)
地址:
電話:
購買方:(乙方)
姓名:
性別:
出生:
年 月 日
國籍: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本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商品房產管理規定》制定。
第一條 甲方經市府國土局批準,取得位于深圳市 用地面積 的土地使用權。
地塊編號: 使用年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興建樓宇,系定名為 ,由甲方預售。
第二條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購上述樓宇的第 幢 號(第 層)。建筑面積 ,土地面積/(其中:基底分攤 、公用分攤 、其它 )。
第三條 甲方定于 年 月 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過 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2.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
3.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須憑深圳市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為依據,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上述訂購之樓宇售價為: 單價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十 萬 千 百 十 元整(小寫 萬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銀行:
帳戶名稱:
分期(一次)付款(見附表一)。
第五條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有權追索違約利息。如逾期 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項和利息,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將樓宇出售他人。
第六條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日期交付給乙方使用,應按合同規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計算付款利息,以補償乙方的損失。
第七條 甲方出售的樓宇須經深圳市建筑質量檢驗部門驗審合格、并負責保修半年,如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有權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應將已付款項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內退回乙方。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樓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樓款后,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書》,經市府主管部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發給《房地產權證》,乙方才能獲得房地產權。
乙方在使用期間,有權享用與該樓宇有關連的公共通道、設施、活動場所。同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社會道德,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條 乙方所購樓宇只作 使用,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樓宇結構和用途,如有損壞應自費修繕。
乙方購置的樓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關土地管理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條 預售的樓宇,乙方不許轉讓、抵押,否則,違反市府有關規定,后果自負。
第十一條 后面的附表一、二均為本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蓋章之日起生效。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應提請深圳市仲裁機關仲裁或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房地產審判庭裁決。
第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公證機關、房地產權登記機關各一份。
出售方:
法定代表人:
購買方:
法定代表人:
商品房預售的合同(匯總16篇)篇十一
1、雙方的名稱、國籍、地址,如果是法人組織的,必須由法人代表簽名。
2、商品房名稱。也就是購房者要購買的商品房的名字、位置、編號、平面圖紙等。
3、房屋使用性質。應明確是住宅用房、辦公用房還是經營用房或其他。
4、商品房的數量,購房者要購買的套數,每套的面積應以平方米來計算。
5、商品房的面積。這里要注意明確是建筑面積還是使用面積、其他面積,因為這些面積和概念所代表的內容是不同的。同時在合同中還應明確房屋面積的誤差范圍,規定如果誤差超過一定幅度時,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
此外,在合同中應明確房屋的共用部分面積與專用部分面積,對購買的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的比例或范圍也需明確。
6、約定每平米的價格。由于商品房預售的是期房,即購買和交付使用之間隔了一定的時間,因此價格條款在合同確立時已經確定,雙方就不能擅自變更。
7、約定商品房的質量。包括預售房屋的地段、樓層朝向、房屋的結掏及功能,裝修狀況、設備、約定的建材配備等級、保修期限、公共配套設施等。
8、購房款的交付方式和期限。既包括預售款的支付方式即在什么時候支付,支付多少,分一次付清還是分期付清,每次付款的數額,也包括房屋交付使用的期限。
9、商品房產權轉移的方式以及期限。由于預售商品房時房屋尚在建造之中,開發商還沒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證,預售合同中就要明確規定在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后,預售方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去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房產證并按預售合同辦理房屋交付手續。
10、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規定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請求違約賠償,直至解除合同。
1、不要貿然交付定金。建議購房者購買商品房時一定要親自到相應樓盤的售樓部,查看開發企業是否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如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則說明此樓盤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條件,千萬不可貿然交付定金。
2、仔細審查關于房屋面積的約定。對于商品房這種特殊的商品,可以允許合同約定的面積存在誤差,但是誤差不應超過合理的范圍,法律規定為合同約定面積的3%。在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購房者要注意開發商對面積誤差的約定。
3、明確關于房屋質量的約定。購買預售的期房,開發商帶大家看的都是豪華的廣告和美好的樣板間,等到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問題才暴露出來,這時,開發商早就將樣板間拆了,購房者就沒有證據證明看房時房子的質量標準,所以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將質量要求、交房標準、公共設施、售后服務等明確寫在合同里。
4、價格要明確具體的寫在合同里。價格條款必須具體,應避免出現“房價暫定多少,待房屋竣工后按實核算”等含糊的概念出現,因為按實際核算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各人的理解是不同的,日后容易產生糾紛。
5、關于違約的責任要明確。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有些開發商或代理商會列出許多有關購房者違約責任的苛刻條款,而千方百計避開自己違約責任的約定,或者雖約定了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但雙方的違約責任約定不公平、不對等。
6、關于交房時間要明確并明確延期交房的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都有“銷售方遇不可抗力導致逾期交房,不承擔責任”這樣的表述。
商品房預售時雙方對于預售商品房的真實情況的信息的知情不對稱,承購方往往處于弱勢地位,而預售合同將成為這一交易的主要證據,所以在簽訂的時候需要格外謹慎,具體預售合同包括哪些內容以及注意什么,最好還是先咨詢專業的房產律師或請其幫忙審查已經簽訂的合同。
商品房預售的合同(匯總16篇)篇十二
第一條 甲方經批準,取得位于小紀鎮人民東路南側,用地面積5050m2的土地使用權。
甲方在上述土地興建樓宇,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預售。
第三條 甲方定于_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過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2.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須憑____市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為依據,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上述訂購之樓宇售價為:____單價元/m2,總金額____幣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萬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元(小寫_____萬元)。
付款方式:
1,首付________________余款按揭。
2,分期付款
3,一次性付清房款
第五條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有權追索違約利息。如逾期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項和利息,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將樓宇出售他人。
第六條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日期交付給乙方使用,應按合同規定交付日后 天計算付款利息,以補償乙方的損失。
第七條 甲方出售的樓宇須經揚州市建筑質量檢驗部門驗審合格,并負責保修半年,如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有權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應將已付款項及全部利息在30天內退回乙方。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樓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樓款后,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書》,經市府主管部門辦理房產登記手續,發給《房地產權證》,乙方才能獲得房地產權。辦理產權手續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乙方在使用期間,有權享用與該樓宇有關聯的公共通道、設施、活動場所,同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社會道德,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條 乙方所購樓宇只作____使用,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樓宇結構和用途,如有損壞應自費修繕。
乙方購置的樓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關土地管理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條 預售的樓宇,乙方在未取得產權前不得轉讓、抵押,否則,后果自負。
第十一條 后面的附表一、二均為本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蓋章之日起生效,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按下列( )項解決:
1.由仲裁機關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第十四條 補充協議: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預售的合同(匯總16篇)篇十三
在合同法中,預約合同是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為了履行預約合同而訂立的合同。預約合同與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效力。預約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是訂立本合同,所以,當事人一方只能請求對方訂立合同,而不能依預約的本合同內容請求對方履行。商品房預售合同在成立之時;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帶有“預售”的字樣,但商品房預售合同絕不是預約合同。因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售方與預購方關于房屋的坐落與面積、價款的交付方式與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質量、違約責任等都有明確的規定,雙方無須將來另行訂立一個房屋買賣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規定直接履行,并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達到雙方的交易目的。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標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長。但將商品房預售合同稱之為期貨買賣合同是錯誤的。所謂期貨買賣合同,是指期貨交易所為進行期貨交易而制訂的統一規定商品的等級或證券的種類和數量、交貨期限和地點等的合同,通常采用“標準合同”形式。期貨買賣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2)期貨買賣的標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中所約定的貨物;
(4)期貨買賣的商品必須具備數量大、價格波動大、便于儲存、易于標準化等條件,如糧食、石油、鋼材等。
但是,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
第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標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
第三,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目的在于獲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價格發現的功能;第四,由于房屋的面積、坐落、單元等方面存在著諸多的差別,不具有標準化的特征,所以在國際慣例上,房屋不是期貨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貨交易。
可見,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明確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預售合同進行變相的期貨交易,以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來作為合同效力開始或終止根據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為合同效力開始的根據,則該期限為延緩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為合同效力終止的根據,則該期限為解除期限。在附延緩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經成立,但沒有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也都沒有權利請求對方履行義務。只是在期限到來時,雙方當事人才開始履行義務;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僅已經成立,而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雙方都已經開始履行自己的義務。在期限到來時,雙方當事人不再履行義務,合同終止。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雙方約定在將來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這里確實存在一定的“期限”,但這種期限絕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為:
其二,如果將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期限”作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緩期限,則商品房預售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來時,商品房預售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這樣,作為預售方就不能要求預購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顯然,這也不符合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要求。可見,商品房預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買賣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種履行期限,是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具體時間。
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購方于多數情況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價款,這種作法類似于分期付款買賣,但它不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其原因有三:
三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功能在于出賣方向買受方融資,以滿足買受方資金不足的需要。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功能在于買受方向出賣方融資,以滿足出賣方資金不足的需要。
綜上所述,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預約買賣合同、期貨買賣合同、附期限買賣合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如果從法律上為商品房預售合同定性,則商品房預售合同屬于遠期交貨合同。所謂遠期交貨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將來的一定期間內交貨的合同。這類買賣合同僅是在交貨期限方面與一般買賣合同有所區別,而在合同的訂立、貨物價格的確定、履行地點等方面與一般買賣合同沒有任何差別。當事人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交貨,否則即應承擔違約責任。
商品房預售的合同(匯總16篇)篇十四
商品房預售也稱房屋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約定,由購房者交付定金或預付款,而在未來一定日期擁有現房的房產交易行為,其實質是房屋期貨買賣,買賣的只是房屋的一張期貨合約,其與成品房買賣已成為我國房地產市場銷售的兩種主要方式。
商品房預售最早由香港立信置業公司使用,后來被各國房地產公司效仿。此后,我國的房地產銷售中,也引入了商品房預售的形式,并制定相應的法律來對其進行規范、調整,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物權法》等。
(一)未獲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無效的預售合同效力
商品房進行預售必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預售方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預售登記,取得預售許可證。無預售許可證的合同不屬于完整的合同,具有一定的缺陷。
房地產開發商進行商品房預售時應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這是取締性規定的內容。商品房預售者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預售的合同可以被認為是有效合同;相反,在商品房預購者明知商品房預購方未取得商品房預購合同的情況下簽訂預購合同的,合同無效。預售方明知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故意隱瞞事實而與預購者進行合同的簽訂,該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也可能存在房開商主體資格的不合格、商品房存在物和權利的瑕疵以及一方通過欺詐、脅迫、趁人之危而簽訂的合同。
(二)商品房預售款收取的法律程序保障問題
我國沒有一定的法律程序來維護商品房預售的合法秩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收費秩序僅做框架性規定,具體的收費細則仍沒有明確,導致我國當前為商品房預售款收取沒有嚴格的程序進行保障。預購方和預售方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時地位的不平等,導致預購方的權利得不到及時的保障,而預售方憑借自身的優勢,也容易使預購方遭受損失。例如:預售方在同預購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合同履行期限,但在實際履行中會延遲交付商品房,造成違約,由于沒有相關法律的保障,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約定可能使預購方承擔不必要的損失,而對于預售方來說,簡單的象征性的懲罰不足以對預購方進行懲罰。再加上我國法律允許利用在開發的土地進行抵押,在預售方難以償付相應貸款時,銀行便要收回相應在開發土地,這便使預購方的權利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一)確定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價值取向
確定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價值取向,不僅可以更好的保護預購者的合法權益,避免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行政管理傾向。為了更好的確定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價值取向,預購方在與預售方在簽訂合同之時,需要明確預售方是否具備相關資質,是否擁有相關證書。在預售方通過欺詐、脅迫趁人之危等方式來同預購方簽訂合同的,預售方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申請撤銷合同或者認定合同無效,并要求預售方雙倍返還購房款。在預售方無法取得相關許可證明的情況下,同樣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雙倍購房款。此類對于無預售許可證的預售合同的司法救濟,可以有效維護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弱勢群體---預購方,幫助其很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免受相關的利益侵害。此種做法可以在避免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的價值僅限于行政登記之外,有效的維護弱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
(二)完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法律保障
對于開發商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來同預購方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容易造成預購者的損失,并且僅僅根據合同的條款對開發商進行懲處,遠遠起不到對開發商進行限制的作用。因此,完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法律保障,可以從制度層面解決相關問題,維護預購方的合法權益。在房開商做出如下行為時,預購者在以下條件下可以要求對方支付低于一倍已付房款的價格: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解釋》的此項規定旨在保護預購方的合法權益,避免合同的無效和撤銷導致的實際利益的損失。但在實踐中,一倍的預購賠償可能不能完全彌補預購方的損失,例如,隨著物價的上漲,20xx購買的房屋,到20xx年的價格上漲的不只是一倍,特別是北上廣地區。在此情況下,開發商若因房產被抵押而使預購者不能按照合同取得房產,損失的利益可能不止預購款的一倍。因此,要維護商品房預購方的合法權益,還要繼續加強完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法律保障。
[1]石玉萍。淺議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的效力---以保護弱勢預購人利益為視角[j].法制與社會,20xx(10)。
[2]劉子華。論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的法律效力---兼評預售商品房權屬以預售登記為準之規定[j].中國仲裁,20xx(12)。
商品房預售的合同(匯總16篇)篇十五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
居住(注冊)所在省市:__________
個人/公司: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
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購買甲方預售《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通過土地使用權方式取得區/市地塊土地使用權,并依法進行了土地使用權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證書號為: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__,土地用途為:_____________。
甲方經批準,在該地塊上投資建造《_____________》(暫定名/現定名)商品房,主體建筑物的建筑結構為_____________結構。建筑物地上層數為_____________層,地下層數為_____________層。
上述商品房已具備規定的預售條件,_____________已批準上市預售(預售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
第二條乙方向甲方購買區/市路號《_____________》_______棟_____單元_____層_____戶(以下簡稱該房屋),政府批準的規劃用途為_____。
據甲方暫測該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攤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屬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價格詳見補充條款)。該房屋建筑層高為___________米。
該房屋建筑設計及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二。該房屋建筑結構、裝修及設備標準見本合同附件三。該房屋相關情況說明(抵押關系、資料關系)見本合同附件四,(相鄰關系及小區平面布局)見本合同附件六。該房屋《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使用公約》或有關承諾書見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條乙方購買該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單價(不包含房屋全裝修價格)為__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甲方暫測的房屋建筑面積,乙方購買該房屋的總房價款(不包含房屋全裝修價格)暫定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房屋全裝修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乙方購買該房屋的總房價款(含附件三中裝修、設備價格)是指該房屋和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的總價格。本合同約定的總房價款除該房屋建筑面積的暫測與實測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變動。
第五條在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建筑面積以認定的測繪機構實測面積為準,如甲方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不一致時,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按下列約定處理:
1、按該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單價計算多退少補。
2、甲方同意當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誤差超過+_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_%),不向乙方收取超過部分的房價款。甲方同意當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誤差超過—_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_%),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甲方解除權時,必須在雙方簽署《房屋交接書》之時或之前提出,否則視為放棄該項權利。
第六條簽訂本合同時,該房屋建設工程建設到。乙方應當按本合同約定時間如期足額將房價款解入甲方的預售款監管帳戶(預售款監管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戶名稱、帳號:___________)。預售款按政府規定監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雙方在附件一中約定明確。
第七條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付款,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逾期未付款額的日萬分之計算,違約金自本合同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逾期超過天后,甲方有權選擇下列第種方案追究乙方責任:
一、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總房價款的___________%,甲方有權在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中扣除乙方應支付的賠償金額,剩余房款退還給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不足賠償的,甲方有權追索。
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權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
第八條簽訂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變更該房屋的建筑設計(見附件二),確需變更的應當征得乙方書面同意并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在獲得批準之日起天內與乙方簽訂本合同變更協議。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變更該房屋的建筑設計,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九條甲方不得擅自變更已經與乙方約定的小區平面布局(見附件六),確需變更的應當征得乙方書面同意。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變更小區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如不能恢復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總房價款的_______%違約金。
第十條該房屋的交付必須符合下列第種方案所列條件:
一、取得了房地產權屬登記證明。甲方對該房屋設定的抵押已注銷。甲方已按規定繳納了物業維修基金。
第十一條甲方定于年月日前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第十二條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期限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日萬分之計算,違約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實際交付之日止。逾期超過天,乙方有權選擇下列第種方案追究甲方責任:
一、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條該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條約定的交付條件后,甲方應在交付之日前天書面通知乙方辦理交付該房屋的手續,乙方應在收到該通知之日起天內,會同甲方對該房屋進行驗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標志為。
在驗收交接時,甲方應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條約定的房屋交付條件的證明文件,因該房屋用途為___________用房,甲方應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質量保證書》和《___________使用說明書》。同時,甲方應當根據乙方要求提供實測面積的有關資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乙方有權拒絕接受該房屋,由此而產生的延期交房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十四條在甲方取得了房地產權屬登記證明后日內,由甲、乙雙方簽署本合同規定的《房屋交接書》。《房屋交接書》作為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的必備文件。
甲、乙雙方在簽署《房屋交接書》之日起___________天內,由雙方依法向交易中心辦理價格申報、過戶申請手續、申領該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小產證)。
第十五條該房屋的風險責任自該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轉移給乙方。如乙方未按約定的日期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接手續,甲方應當發出書面催告書一次。乙方未按催告書規定的日期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接手續的,則自催告書約定的驗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該房屋的風險責任轉移由乙方承擔。
第十六條甲方保證在向乙方交付該房屋時該房屋沒有甲方設定的抵押權,也不存在其它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房屋交付后出現與甲方保證不相一致的情況,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七條甲方交付的該房屋系驗收合格的房屋。如該房屋的裝修、設備標準達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約定的標準,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實際的裝修、設備與約定的裝修、設備差價倍給予補償。如主體結構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約定的標準,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雙方商定對標準的認定產生爭議時,委托本市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并以該___________機構出具的書面鑒定意見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十八條該房屋交付后,乙方認為主體結構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資質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條乙方行使本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權利時,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的書面通知起天內將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全部退還乙方,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總房價款的%,在退還房價款時一并支付給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條款所稱已支付的房價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過貸款方式支付的房價款。
第二十條按本合同約定,甲、乙雙方單方解除合同的,在單方解除合同以前,對方已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支付的違約金金額應在按本合同約定的賠償金額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甲方或乙方對相對方行使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有異議的,應在接到對方有關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書面通知之日起天內,向按第三十三條選定的解決爭議機關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二條甲方交付該房屋有其他工程質量問題的,乙方在保修期內有權要求甲方除免費修復外,還須按照修復費的倍給予補償。
雙方商定對該房屋其他工程質量問題有爭議的,委托本市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并以該機構出具的書面鑒定意見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自該房屋驗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對該房屋負責保修。保修范圍和保修期由甲乙雙方參照國務院發布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約定。
第二十四條甲方已選聘物業公司對該房屋進行前期物業管理,并與其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見附件五)。因該房屋規劃用途為___________用房,甲乙雙方已簽訂了《___________使用公約》(見附件五)。
第二十五條乙方購買的房屋及其相應占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可分離。自該房屋的房地產權利轉移之日起,甲方與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轉移給乙方。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另一方送達的任何文件、回復及其他任何聯系,必須用書面形式,且采用掛號郵寄或直接送達的方式,送達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條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掛號郵寄的方式,在投郵后(以寄出的郵__戳為準)第___________日將被視為已送達另一方,如以直接送達的方式送達,則于另一方簽收時視為已送達。
第二十七條該房屋買賣過程中所發生的稅費按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的補充條款、附件及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補充條款、補充協議與正文條款不相一致的,以補充條款、補充協議為準。
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需變更的事宜,雙方應通過訂立變更協議進行約定。
第二十九條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約定嚴格履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要求索賠。
第三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雙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由負責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本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若責任方逾期不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造成另一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登記備案后,如發生協議解除本合同的事實時,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天內雙方持解除合同的書面文件到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本合同登記備案的手續。
甲方或乙方依據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約定單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或乙方應憑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的送達憑據單方面到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本合同登記備案的手續。
第三十二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選定下列第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向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本合同壹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雙方各執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執壹份。
附件一
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附件二
該房屋建筑設計及平面圖
附件三
該房屋建筑結構、裝修及設備標準
附件四
該房屋權屬情況(產權、抵押、租賃)
附件五
該房屋《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使用公約》或有關承諾書
附件六
該房屋相鄰關系及小區平面布局
補充條款
補充條款(住宅房屋拆遷房屋補償協議)
補充條款(經濟適用房預售合同)
補充條款(限價商品住房合同)
甲方(名稱):_____________乙方(名稱或名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署:___________乙方本人簽署: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的
委托代理人簽署:___________法定代理人簽署:___________
甲方擬簽人員:_____________銷售員證書號:_____________
甲方確認人員:_____________銷售員證書號:_____________
網上合同簽訂時間:_________
商品房預售的合同(匯總16篇)篇十六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注冊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訟爭法律事實發生后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的資料。
1、房地產買賣合同;
2、房地產銷售許可證;
4、房屋竣工驗收情況的證明;
5、房屋交接時間的證明、如入伙通知書、入伙交接單。
1、購房方受到損失的證據;
2、售房方以施工期間遇到不可抗力為由提了抗辯的,應提供氣象、地震、消防等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資料等。
(二)因開發商延期辦理《房地產證》,購房方要求支付延期辦證違約金的
1、售房方通知購房方辦理產權轉移登記和辦理《房地產證》的證明;
2、售房方已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的證明;
3、房地產證或產權轉移登記的電腦查詢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