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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一
我們環衛工人有著不怕困難的精神,他們把生產發展和環境保護有機地結合起來,把保護生態環境與改善人類的健康作為社會和經濟發展的目標。
我國的環境狀況比較復雜,生態環境與經濟、社會的發展有密切的關系,環境問題的發生與,都對人的身體健康產生了嚴重的影響,如何解決環境問題,提高的環境素質,是社會發展的需要和群眾關注的重點。因此,在環境問題中人們要從小處做起,從小事做起。
1、在社會生產過程中,人們的行為不是自己制造出來的,所以我們要從小處著眼,從小事做起,要有一次清理垃圾的思想準備。我們作為一名小學生就要從生活細節做起,不能只顧小自己,不顧大局,在學校做一名合格的環衛工人,這樣是不好的,因為我們要從小事中來,不要隨便丟東西,要做到垃圾不落地。
2、我們在學校里是要注意的,不要隨意丟棄果皮紙屑。
3、垃圾分類收集,不隨便丟棄果皮紙屑。
4、垃圾要分類存放,不隨便倒掉。
5、不要將廢棄果皮隨風隨走,要保持果皮紙屑一次性收集。
6、在公共場所不要亂扔果皮紙屑。
7、垃圾分類收集,不隨意亂放。
環衛工人的.工作看似簡單,做起來確是非常不易,我們這一代的環衛工人,就應該學著為了公共場所的環境,為自己是一名環衛工人而努力工作,不要為一些小事而損害了我們的形象,因為環境的美跟我們的生態環境的美緊密相連,保護好我們的環境就是維護生態美!
環境是人類生存的基礎,如果人類在自己的家庭中處處都保護好了,就不可能讓我們的地球上有污染,所以我們就應該從自己做起,從現在做起,不浪費資源,愛護環境,保護大自然。
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二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已于4月24日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于1月1日起施行。新《環境保護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對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完善了生態保護紅線等環境保護基本制度,強化了企業污染防治責任,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法律條文也從原來的47條增加到70條,增強了法律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被稱為“史上最嚴”的環境保護法。
二、主要內容。
(一)引入了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新法明確要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要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充分體現了環境保護的新理念。
(二)明確了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和基本原則。新法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的戰略地位,增加規定“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并明確“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污染者擔責的原則。”
(三)完善了環境管理基本制度。
一是完善了環境監測制度。新法在第17條規定:建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要求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監測范圍;明確了監察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二是完善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加大了未批先建的違法責任,沒有進行環評的項目不得開工,新法在第19條增加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并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三是完善了跨行政區污染防治制度。新法第20條規定:“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強化了聯合防治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四是完善了防治污染設施“三同時”制度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區域限批制度,補充了總量控制制度。
五是明確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新法第63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任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且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拘留。
六是增加生態保護紅線規定。新環保法第29條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明確了生態保護紅線的范圍。
(四)突出強調政府監督管理責任。
新的環境保護法調整篇章結構,突出強調政府責任、監督和法律責任。
新法在上級政府機關對下級政府機關的監督方面,加強了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的'責任。同時,增加規定了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并規定了上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對下級部門或工作人員工作監督的責任。規定了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促使地方政府平衡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關系。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政府環境保護具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就是講環境保護目標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加大其在考核指標體系中的權重。
(五)設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專章(第五章)。新法專章規定了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加強公眾對政府和排污單位的監督。
(六)規定了公民的環境權利和環保義務。增加規定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規定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七)強化了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責任。包括編制本行政區域環保規劃、制定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現場檢查、查封、扣押、等。
(八)強化了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保責任。實施清潔生產、減少環境污染和危害、按照排污標準和總量排放、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建立環境保護制度、繳納排污費、以及制定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
(九)完善了環境經濟政策。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十)加強農村環境保護。新法第33條增加規定各級政府應當“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保護農村環境;規定“縣、鄉級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第49條規定“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增加規定“縣級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十一)加大了違法排污的責任。解決了違法成本低的問題,新環保法加大了處罰力度。
一是規定了按日計罰制度。“按日計罰”,就是按照違法的天數計算罰款,不再是一次性罰金,同時罰款總額上不封頂,且建立“黑名單”制度,將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提高了企業的違法成本。
二是責令停業、關閉。第60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縣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閑置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是規定了行政拘留。新法第63條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評,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偷排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有以上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相關亮點。
新《環保法》的亮點。
新《環保法》主要呈現六大亮點:
亮點一:立法理念有創新。
新《環保法》立法理念有大的突破,首次將生態保護紅線寫入法律,國家在重點生態保護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并明確各級地方政府要加大對生態保護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于生態保護補償。新《環保法》還突出“保護優先”原則,將保護環境確立為國家的基本國策,將“保護優先”列為環保工作要堅持的第一基本原則,提出要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突出強調經濟社會發展要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同時,圍繞生態文明要求各地采取強硬的措施,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制度、環保考核制度和環境信用制度等。
亮點二:治理要求更嚴格。
新《環保法》在經濟投資、教育、科技等方面,增加了對重大投資進行環境風險調查,包括重污染企業必須全面實施環境風險評估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內容;確立了政府的主導責任,明確規定“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責”,各級政府既要對地方經濟發展負責,更要對地方的環境質量負責,讓政府在平衡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中發揮更大的作用;確立了企業的主體責任,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承擔“誰污染、誰治理,誰污染、誰付費”的責任,將改正違法排污、實施整治的主體責任落實到排污企業,以排污企業自律作為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實施的基礎,讓排污企業對自己的環境行為負責,出現了環境損害,自己承擔責任,更加突出排污企業的主體責任,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的解除與否不再依賴于環保部門的核查、驗收等程序,而是取決于排污企業自身,可以極大地調動排污企業的整改積極性和主動性,要求排污企業對整改的效果負全責,加強了排污企業自律;確立了第三方連帶責任,明確規定嚴格追究環境監測服務、環境影響評價、治污設施運行維護機構等第三方連帶責任。
亮點三:監管手段出硬招。
新《環保法》增加了環保查封、扣押和限產、停產等處罰措施,改變以前環保監管部門沒有執法硬招的時候遇到的尷尬境地。對違法排污這些設備,規定了可以掌控可以查收,這些措施有利于查封違法行為,也可以對環境違法企業采取行政代執行,即如果讓你治理污染你不治理的,我找人給你治理,費用你承擔。明確各地要建立企業誠信檔案,對于存在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政府必須公開企業信息,降低企業信用等級,并從土地供給、銀行融資、供電供水和財政補助等領域采取綜合性調控處罰手段。查封、扣押,就是對違法排放污染物企業,可以查封、扣押設施設備;限產、停產就是對企業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可以責令企業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
亮點四:法律責任超嚴厲。
新《環保法》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上不封頂。“按日計罰”這一記重拳是針對企業拒不改正超標問題等比較常見的違法現象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企業違法成本,這是一個創新性的行政處罰規則。
新《環保法》明確對環境違法企業必要時可以采取行政拘留,沒有環境保護評價就要拘留,你偷排污染物拘留,你如果偽造、造假也要拘留,包括瞞報、謊報數據也要拘留。構成犯罪的,將嚴格追究刑事責任。
亮點五:監管模式開始轉型。
過去的環境監管是以點源為基準,一個個企業去監管,現在我們的環境污染是區域性、流域性的,包括農村面源污染等。新《環保法》對流域性、區域性的農業面源、水和大氣等污染防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更加強調要建立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特別是對霧霾等大氣污染,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國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的機制,縣級以上政府建立環境污染公共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當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強化了對大氣污染、特別是霧霾的區域聯動治理和應對。
亮點六:突出社會公眾參與。
老《環保法》分為準則、環境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責任、附則總共六章。新《環保法》改為七章,在法律責任之前增設了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和公益訴訟專章,明確各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依法公開環境公共信息、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企業違法類信息的義務;明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舉報和訴訟環境保護的權利,鼓勵公民進行違法舉報、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社會組織依法參與;嚴格環境公益訴訟,明確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此舉對增強公眾保護環境意識,樹立公眾參與理念,及時發現和制止環境違法行為,具有十分重要意義和作用。
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三
最近,我參加了一場由本地環保局舉辦的環境保護法治培訓。這次培訓讓我深刻認識到了環境保護法律的重要性,對于維護生態平衡和健康永續發展也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心得體會。
在此次培訓中,教授了我們一些重要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這使我更加意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法律規范了各類污染源的排放標準和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實施要求,保護了我們的生態環境。通過了解和遵守這些法律,我們每個人都可以為保護環境而做出貢獻。
第三段:權利與義務。
我們不僅需要了解我們的權利,還需要了解我們的義務。在環境保護法律的框架下,我們有對環境的保護權利,同時也擁有履行環境保護義務的責任。我們每個人都需要關注自己的行為是否會對環境造成損害,從而用行動來保證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在企業層面,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才能夠得以持續和穩定發展。在生產或經營過程中,企業需要顧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按照有關法規進行排放和運作。如果違反規定,將會面臨嚴重的經濟和社會壓力。因此,企業要切實履行環保責任,保證可持續發展。
第五段:結論。
總的來說,環境保護法治培訓讓我對環保法律的實施有了更深刻的認識。我們需要理解自己在保護環境中的義務與責任,以及環保法律對于企業管理的影響。只有遵守法律規定,保護好我們的環境,才能讓我們的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持續發展。作為一個公民,我們要具有環保意識,平衡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為我們共同的家園做出自己的貢獻。
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四
環境保護是現代社會面臨的重大問題之一。作為一名普通公民,了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知識,不僅可以增強自己的環保意識,還可以以自己的方式積極參與環保行動,為共同的美好生態環境做出自己的貢獻。最近參加了一次環境保護法治培訓活動,深受啟發,現將自己的一些體會總結如下。
在培訓課程中,我意識到環境保護法規的重要性。法規是對公民、企業和政府的一種制約,在保護環境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過法規的規范,我們能夠更好地進行環保行動,深化環保理念,切實改善環境質量。同時,法規的知識也讓我更清楚了解到自己在工作、生活中應該遵守的環保規章制度,做到不亂丟垃圾,盡量減少污染;以及在追求經濟發展的同時,也要注意環保問題。只有大力推廣環境法規知識,才能夠為環境發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除了了解環境保護法規的重要性,我們還學習了法規規定中的具體措施。在實踐中,我們要以法規作為指引,遵循環保的標準和要求,注重生態環境改善,減少污染排放,為保護地球氣候、生態建設和資源節約做出積極貢獻。例如,作為公民我們要積極投身回收利用活動,達成垃圾分類,減少污染;作為企業要勤節能、減排放、綠色生產,打造可持續發展的企業;作為管理當局要加強環境監管、全力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建設更加美麗的家園。只有這樣,才能實現人類與地球的共同繁榮。
第四段:珍惜環境,從身邊的小事做起。
環境保護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需要我們每一個人的逐步努力。珍惜環境,從身邊的小事做起。比如,我們可以開展一個小型的宣傳教育活動,讓更多的人知道環保的重要性;在生活中只插開正規批準的環保燈泡,減少能源浪費;拒絕使用塑料袋,減少塑料垃圾的產生量。從點滴小事做起,無論是對個人還是環境,都是大有益處的。
第五段:總結。
在環境保護法治培訓中,我們不僅學習到了環保法規知識和環保措施,還認識到了全社會對于環保問題的重視。環境保護是一個長期性的任務,需要大家的合作與積極參與,需要每個人從自身做起,積極推動環境保護的發展,真正實現人類與大自然和諧共生。我相信,只要我們緊密團結在一起,為環保事業盡心盡力,我們的共同理想一定能夠實現。
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五
最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于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并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
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并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十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要求。
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第十九條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規定以外的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國家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六條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并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第二十九條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三十條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并予以實施。
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第三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于生態保護補償。
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第三十二條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
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標準,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三十五條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條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第三十九條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條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四十二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
第四十四條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四十五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條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六
保護地球和環境,從小事做起,減少垃圾污染。不要低估垃圾污染。垃圾通常先送到堆放場,然后再送到填埋場。但是它的填埋成本很高,垃圾填埋場不再是耕地,也不能建成生活區。因此,垃圾分類勢在必行。
1、編寫垃圾分類圖畫書,實現垃圾分類教育的游戲化。以學前教育“一園一品”為目標,縣中心幼兒園普及兒童垃圾分類圖畫書。通過特殊的親子活動,收集垃圾分類童話故事,首次編寫“垃圾分類小飛車”圖畫書。以圖畫書為載體,舉辦小型垃圾分類課堂、兒童歌曲、圖畫書表演、家長助教等活動,引導兒童養成家庭、幼兒園垃圾分類的良好習慣。
2、編制校本教材,實現垃圾分類教育課程化。為提高垃圾分類意識,縣教育局引導學校組織科學、美術、語文教師編寫第一批垃圾分類校本教材。根據學生的認知規律,首次編制了適用于小學低、高段的校本教材《垃圾分類,小事從我做起》。為滿足不同層次學生的需求,在春暉小學舉行了教材啟動儀式。縣教育局將垃圾分類課程納入教學時間不少于6個,確保師生對垃圾分類的認識和參與率達到100%。
3、建立第一個校園展廳,實現垃圾分類教育的智能化。在綜合執法局、環保局、文明辦等部門的'支持和幫助下,縣教育局在春輝小學設立了全縣第一個垃圾分類校園展廳,預計8月底完工。通過模型、圖片、文字等形式,展示垃圾分類的意義、方法、作用等。在展廳里,學生還可以通過觸摸屏多媒體設備學習垃圾分類知識,系統可以根據學生的選擇和判斷立即進行互動教學。
1、控制廚余垃圾數量,實現無害化處理。根據省食品安全縣創建要求,縣內所有學校的廚余垃圾均由德清旺能生態科技有限公司收集、運輸、處置,德清旺能已取得特許經營權。以經濟杠桿控制餐廚垃圾數量,按105元/噸的標準收取相應費用,促進學校合理配置食品,杜絕源頭浪費。嚴格執行《浙江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對不按規定處理餐廚垃圾的,處以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設智能生態校園,節約財產資源。利用互聯網和信息技術,大力推進無紙化辦公和教學活動,逐步減少廢紙、廢渣等廢棄物的產生。建立縣教育系統辦公平臺,實現文件、通知等信息的無紙化傳遞。利用智能教育平臺進行在線調查測試,節約了物質成本和時間成本,年均資金8萬余元。引導學校開展“整潔教材傳遞行動”,教育學生愛護書籍,將音樂、藝術等部分教材傳遞給低年級繼續使用,實現部分教材的循環利用,每年節約教材2萬多本,節約資金16萬余元。
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七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有限公司《2013年環保管理考核辦法》(陜南投司[2013]59號),增強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產業公司)員工環境保護意識,并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則。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全面加強硒谷產業公司環境保護工作,建設健康硒谷,綠色硒谷,扎實的落實陜南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關于《2013年環保管理考核辦法》,確保集團公司“十二五”減排目標任務的完成,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二.組織機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各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質檢部。
三.考核對象。
公司所屬各部門。
四.考核內容。
1.環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健全環保管理機構。
3.硒谷產業公司的環保目標。
4.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6.環境宣傳及培訓考核。
五.評分標準。
1、****公司每月對各相關部門進行一次環境保護工作全面檢查考核形成月度得分,每季度對各相關部門進行一次環境保工作全面檢查考核形成季度得分。
2、每考核一項目,檢查中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按照考核要求扣相應的分值,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總分為0。
3、考核部門根據日常檢查存在問題,對責任范圍內的考核項目進行平時考核。
季度得分=月度檢查得分×40%+季度檢查得分×60%。
六.考核兌現。
考核采用百分制,等級化為優,良,差。
優85分以上。
良60分至85分。
差60分以下。
***公司對在環保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六.考核管理規定。
1.質檢部門負責環保管理考核,各部門加強日常的環保工作管理,確保環保工作落實到位。
2.組長負責***公司環保工作的部署和檢查,各部門負責日常的環保工作有條不紊的進行。
3.工會負責環保相關法律法規,和報紙書刊及圖像資料的訂購和人員培訓。
4.考核按照考核內容和現場管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檢查。
5.對檢查中發現存在的問題,提出改善計劃,并由專人負責改善。
七.權限。
本細則于印發之日起實施,最終解釋權歸****公司。
4.《環境設備運行管理制度》。
5.《環保例會制度》。
6.《環保檔案管理辦法》。
7.《環境統計制度》。
8.《環保年度培訓計劃》。
9.《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10.《項目建設施工現場工地防塵,防噪措施》。
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八
新的《環境保護法》于20--年-月-日通過了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新法于20--年-月-日起施行。為了提高我局干部的環保法律意識,我局組織了對新《環境保護法》的培訓學習活動,通過近段時間認真系統地學習國家《環境保護法》,進一步使我局全體干部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大意義。
新《環境保護法》,立法宗旨體現了環境保護理念的更新,即:生態文明和可持續發展理念。生態文明是人類為保護和建設美好生態環境所取得的成果,是人類文明的新階段。黨的十八大報告將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提出了必須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生態文明理念。長期的粗放發展和過度改造自然帶來的環境災害已經深刻地教訓了我們。可持續發展是一種先進的經濟社會發展理念,涉及人口、資源、環境、經濟、社會諸多內容,環境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良好的環境是可持續發展的基礎。
新《環境保護法》立法宗旨強調了兩個關系: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并重;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關系調整。傳統觀點認為: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是相互矛盾的,經濟發展必須以破壞環境為代價,而若要保護環境則會限制經濟的發展。新《環境保護法》修改為“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工作相協調”,二者的關系仍為協調關系,但二者的順序做出了重大調整,改變了環境保護在二者關系中的次要地位。體現了發展理念的重要變化。
新《環境保護法》,立法宗旨遵循了“兩個基本”。基本國策-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基本原則: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
新《環境保護法》,內容全面,制度進一步完善。修訂后的法律條文從47條增加到70條,凈增23條;從條文的內容來看,也僅有幾條未修改。時間上來年看,歷時3年,跨兩屆人大。明確和增加的制度,排污許可管理制度,修訂前的環保法沒有規定,但在大氣和水污染防治兩部單行法中都有排污許可的相關規定。多年的環保工作實踐證明,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是一項重要的環境管理制度,本次修訂加以明確,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進行了原則性規定,與單法之間相銜接,也會使這項制度得到更好地執行。生態保護紅線規定,我國生態環境面臨著嚴峻形勢和挑戰,生態環境整體狀況不容樂觀,生態安全已上升到國家安全問題,所有有必要引入生態保護紅線的概念和機制。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是國家應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嚴峻形勢所提出的一項新重要措施,有著現實作用和長遠歷史意義。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是一項全新的制度,也是在公開征求意見中,公眾反映強烈的,體現了社會各方面對環境問題的高度關注和關心,還是民主立法、開門立法的一個范例。
新《環保法》的最大亮點,強化環境保護各方的責任,倡導多元共治。推動公共參與,“松綁”環境公益訴訟,引入全民參與理念,強化公眾參與機制,即是對社會行政監管力量有限、行政管理效果參差不齊等方面的補充,也是對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法定認可。改變了以往主要靠政府和環保部門單打獨斗的傳統方式,體現了多元治理,社會參與環境治理新思維。在推進環境現代化治理方面邁出了新步伐。強化政府責任,強化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的環保責任,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是環境主要的污染者,因而也是環境保護法重點規范的對象,許多制度和措施都是針對其作出的。強化公民的環保義務,保護環境,人人有責。關于法律責任,增設了“按日計罰”的處罰方式,賦予了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的強制權。
新環境保護法,著眼于環境保護現實問題和發展要求,補充完善了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具有很多亮點。在領導的帶領下,我局全體干部應該不斷地學習新環保法來武裝自己,通過單位組織的新環保法的學習,我局全體干部深刻的認識到保護環境的重要性,保護環境是我們的職責和義務,我們必須從身邊的小事做起,做到保護環境,人人有責。
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九
現在進行了城鄉綜合保護環境,給我的身邊帶來了巨大的變化。
這項活動給我周圍的一些地方帶來了巨大的變化。當我沒有進行城鄉綜合保護環境時,我一出門就看到了垃圾。我走過的路上沒有水果皮和紙屑。當我走進校園時,我的快樂心情變得更糟了,因為我看到一些學生在前面掃地。有些學生在后面被破壞了。他們把從包里拿出來的一張紙撕成碎片,扔到天上。碎紙散落在每個角落,學生們不得不再次掃地。當我走進教室時,我看到學生們用的紙滿地都是。垃圾桶旁邊一定有很多糖紙。如果我不把它們扔進去,我就不在乎他們了。中午,學生們剛掃完地,不久之后,到處都是紙和糖紙。如果用四個字來形容我們周圍和學校的環境,那就太糟糕了。
自城鄉環境綜合保護以來,這一切都消失了。自開展這項活動以來,不再有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事情發生了。走進學校,再壞的心情也會變好,學校不再有亂扔垃圾的現象,走進教室,一塵不染。當然,我不甘落后。現在,一片葉子落在我家門前的'幾棵樹上,我會立刻沖過去撿起來。我現在看著沒有垃圾的世界,心情變得很開心,現在我的眼睛不能容忍一點垃圾,我看到墻上有很多小廣告,所以拉著我的朋友和我一起處理,幾個小時后,新墻出現在我面前。那個不起眼的小角落有一點糖紙,我要撿起來。有些小妹妹不懂事亂扔垃圾。我得對小妹妹說:“垃圾的家在垃圾桶里,不要讓它流落在外面。”。
要創造一個美麗的環境,我們應該從自己做起。
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十
我們的地球是越來越不可避免地受到環境破壞的影響,在這樣的背景下,環境保護法治培訓變得越發必要。作為一名公民,為了更好地保護我們共同的家園,我參加了一次環境保護法治培訓,來深入了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培訓期間,我虛心聽取了專家的講解,認真思考了相應的問題,在此,分享一下自己的心得體會。
環境保護法治,是保護我們生存環境的法治。環境問題已經成為全球性問題之一,尤其在中國這樣一個工業大國,環境污染愈發嚴重。因此,要保護我們周圍的生態環境,發揮法律監管的作用,是一個非常必要的手段。只有在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和監督的基礎上,才能保護自然環境,保證可持續的生產和生活。
第三段:了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內涵和意義。
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涵蓋的內容很廣泛,如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尤其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所涉及到的范疇更全面、更深入。了解這些法律法規,有助于我們更好地認識到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們應該承擔的責任以及堅持的原則,如嚴格落實“誰污染、誰治理、誰承擔”的原則,掌握環境信息公開的渠道和對相應違法行為的舉報渠道。
法治的核心在于實踐,能否為推動實踐服務,是衡量法規制定質量的重要標準。在現實生活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被各級政府嚴格落實,嚴格執行污染控制、排污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等法律制度,重點監測企業排放情況,嚴厲打擊非法污染行為,通過清理整頓污染企業、關閉廢水池等措施,全面深入地推動環境保護法治的實踐。
第五段:個人的責任和行動。
作為公民,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對環境保護法治負責任,積極參與到環境保護行動中去,每個人都可以做到情節報告不開車,綠色出行、貢獻公益,從自身入手,努力提高環境保護意識,通過宣傳和普及環保知識,賡續生命之源,為綠色家園貢獻我們的力量。
總之,環境保護法治的培訓,使我們認識到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是建立在公民責任感之上的,深入理解了其深層內涵,掌握了其具體意義,對我們每個人都是有啟示意義的。只有深入實踐,真正做到行動,在實現美好家園的道路上邁出更大的步伐,讓我們每個公民都以實際行動落實好環境保護法治。
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十一
當前,環境意識和環境質量如何,是衡量一個國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我們必須對環保教育和環保活動達到共識:環保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環保意識是現代人的基本素質,增強環保意識,必須從兒童抓起,才能從根本上決解問題。
“綠色學校”的創建就是環保教育的具體體現。我們學校通過創建“綠色學校”活動大力推進青少年素質教育和學校精神文明建設,不斷構筑素質教育平臺,促使學生素質更全面、更成熟地發展。
為培養出更具時代特色的“綠色人才”,我認為首先必須讓學生明白“創綠”的意義。讓學生從思想上得到共識。這樣才能向學生進行切實可行的環保教育和環保知識教育,并把環保教育納入到德育工作的范疇。
其次,對學生提出具體明確的要求,并把它作為規范來履行。在學校本次“創綠”活動中,向學生提出如下要求:
1、自覺節約能源,讓學生知道不浪費水、電、糧食、紙張,就是保護環境。
2、變廢為寶,把可回收垃圾分類。
3、吃東西要選擇綠色食品,讓學生懂得這樣有利于健康。
4、愛護動植物,讓學生明白這是保護生態平衡的重要內容。
5、講究衛生,不使用白色污染的用品。
這樣才能對學生進行有效的環保教育,增強學生的環保意識,并自覺按照環保的要求規范自己的行為,做一個文明的青少年。
而作為教師,我更明白應把環保教育滲透在課堂教學中。如在數學課上,我為學生提供一系列的數字,讓學生自己計算出一天里全國小學生家庭白色污染的數量。讓學生從具體的事例中體會到白色污染的嚴重性,激發學生環保的積極性,從而達到我們教育的目的。
最后,教師應該在日常生活中,率先垂范,為學生樹立學習的榜樣。因為無聲的教育勝過于有聲的教育。讓全人類都行動起來,投入到拯救地球母親的行列中。
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十二
第六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任何船舶及相關作業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廢棄物和壓載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質。
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艙、洗艙作業活動的,必須具備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六十三條船舶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持有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在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時,應當如實記錄。
第六十四條船舶必須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
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其結構與設備應當能夠防止或者減輕所載貨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條船舶應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因碰撞、觸礁、擱淺、火災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難事故,造成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條國家完善并實施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由船東和貨主共同承擔風險的原則,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
實施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七條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的船舶,其承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須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進出港口、過境停留或者裝卸作業。
第六十八條交付船舶裝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單證、包裝、標志、數量限制等,必須符合對所裝貨物的有關規定。
需要船舶裝運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貨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進行評估。
裝卸油類及有毒有害貨物的作業,船岸雙方必須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規程。
第六十九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備有足夠的用于處理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并使該設施處于良好狀態。
裝卸油類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必須編制溢油污染應急計劃,并配備相應的溢油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
第七十條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
(一)船舶在港區水域內使用焚燒爐;。
(三)船舶、碼頭、設施使用化學消油劑;。
(四)船舶沖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
(五)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六)從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第七十一條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強制采取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的措施。
對在公海上因發生海難事故,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重大污染損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脅的船舶、海上設施,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與實際的或者可能發生的損害相稱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條所有船舶均有監視海上污染的義務,在發現海上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必須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
民用航空器發現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須及時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報告。接到報告的單位,應當立即向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通報。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質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傾倒許可證,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
(四)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處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申報,甚至拒報污染物排放有關事項,或者在申報時弄虛作假的;。
(二)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三)不按照規定記錄傾倒情況,或者不按照規定提交傾倒報告的;。
(四)拒報或者謊報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申報事項的。
有前款第(一)、(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拒絕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珊瑚礁、紅樹林等海洋生態系統及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破壞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設置入海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關閉,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擅自拆除、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轉移危險廢物的,由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非法運輸該危險廢物的船舶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持有經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和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拆除。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未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未達到規定要求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新建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建設項目的,按照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進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未建成環境保護設施、環境保護設施未達到規定要求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產、使用,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使用含超標準放射性物質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質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其停止該建設項目的運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傾倒,或者向已經封閉的傾倒區傾倒廢棄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情節嚴重的,可以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廢棄物運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根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未配備防污設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證書、防污文書,或者不按照規定記載排污記錄的;。
(四)船舶載運的貨物不具備防污適運條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船舶、石油平臺和裝卸油類的港口、碼頭、裝卸站不編制溢油應急計劃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第九十條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
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第九十一條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前款規定的罰款數額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
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完全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經過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造成污染損害的有關責任者免予承擔責任:
(一)戰爭;。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三)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
第九十三條對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有關繳納排污費、傾倒費和限期治理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十四條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九十五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
(二)內水,是指我國領海基線向內陸一側的所有海域。
(三)濱海濕地,是指低潮時水深淺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濕地帶,包括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間帶(或洪泛地帶)和沿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能區劃,是指依據海洋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以及自然資源和環境特定條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導功能和使用范疇。
(五)漁業水域,是指魚蝦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和魚蝦貝藻類的養殖場。
(六)油類,是指任何類型的油及其煉制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和倒出。
(九)陸地污染源(簡稱陸源),是指從陸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場所、設施等。
(十)陸源污染物,是指由陸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者其他載運工具,向海洋處置廢棄物和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包括棄置船舶、航空器、平臺及其輔助設施和其他浮動工具的行為。
(十二)沿海陸域,是指與海岸相連,或者通過管道、溝渠、設施,直接或者間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關活動的一帶區域。
(十三)海上焚燒,是指以熱摧毀為目的,在海上焚燒設施上,故意焚燒廢棄物或者其他物質的行為,但船舶、平臺或者其他人工構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帶發生的行為除外。
第九十六條涉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本法未作規定的,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海洋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4月1日起施行。
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十三
第四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投資計劃。
在依法劃定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重要漁業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從事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海岸工程項目建設或者其他活動。
第四十三條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單位,必須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對海洋環境進行科學調查,根據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合理選址,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洋、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四條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批準,建設項目不得試運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條禁止在沿海陸域內新建不具備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學制漿造紙、化工、印染、制革、電鍍、釀造、煉油、岸邊沖灘拆船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項目。
第四十六條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生存環境和海洋水產資源。
嚴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開采海濱砂礦和從岸上打井開采海底礦產資源,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環境。
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
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十四
第四章防治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七章防治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游、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也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建立并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確定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并對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數量。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
第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全國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全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輪檢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應當吸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并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
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擬定全國海洋功能區劃,報國務院批準。
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和地方海洋功能區劃,科學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七條國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制定全國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
毗鄰重點海域的有關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建立海洋環境保護區域合作組織,負責實施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態保護工作。
第八條跨區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由有關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跨部門的重大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協調未能解決的,由國務院作出決定。
第九條國家根據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
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和本行政區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狀況,確定海洋環境保護的目標和任務,并納入人民政府工作計劃,按相應的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實施管理。
第十條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應當將國家和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在國家建立并實施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的重點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還應當將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作為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
向海洋傾倒廢棄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傾倒費。
根據本法規定征收的排污費、傾倒費,必須用于海洋環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減任務的,或者造成海洋環境嚴重污染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第十三條國家加強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對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十四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環境監測、監視規范和標準,管理全國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國海洋環境監測、監視網絡,定期評價海洋環境質量,發布海洋巡航監視通報。
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分別負責各自所轄水域的監測、監視。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全國海洋環境監測網的分工,分別負責對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監測。
第十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編制全國環境質量公報所必需的海洋環境監測資料。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供與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有關的資料。
第十六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制定的環境監測、監視信息管理制度,負責管理海洋綜合信息系統,為海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報,并向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近岸海域的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十八條國家根據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國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應急計劃。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計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沿海可能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的規定,制定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發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時,必須按照應急計劃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十九條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在海上實行聯合執法,在巡航監視中發現海上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應當予以制止并調查取證,必要時有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態的擴大,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條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及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
對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價值的已遭到破壞的海洋生態,應當進行整治和恢復。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海洋生態的需要,選劃、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
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建立,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二條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
(二)海洋生物物種高度豐富的區域,或者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
(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濱海濕地、入海河口和海灣等;。
(四)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遺跡所在區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區域。
第二十三條凡具有特殊地理條件、生態系統、生物與非生物資源及海洋開發利用特殊需要的區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別保護區,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和科學的開發方式進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條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破壞。
第二十五條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應當進行科學論證,避免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條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的資源,應當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造成海島地形、岸灘、植被以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的破壞。
第二十七條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建設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對海岸侵蝕和海水入侵地區進行綜合治理。
禁止毀壞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發展生態漁業建設,推廣多種生態漁業生產方式,改善海洋生態狀況。
新建、改建、擴建海水養殖場,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海水養殖應當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并應當合理投餌、施肥,正確使用藥物,防止造成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四章防治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二十九條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選擇,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有關規定,經科學論證后,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設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須征求海洋、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將排污口深海設置,實行離岸排放。設置陸源污染物深海離岸排放排污口,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海底工程設施的有關情況確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污染防治有關法律的規定,加強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質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二條排放陸源污染物的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陸源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陸源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和資料。
排放陸源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
拆除或者閑置陸源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征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
嚴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廢水;確需排放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輻射防護規定。
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
第三十四條含病原體的醫療污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必須經過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條含有機物和營養物質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應當嚴格控制向海灣、半封閉海及其他自凈能力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條向海域排放含熱廢水,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鄰近漁業水域的水溫符合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避免熱污染對水產資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條沿海農田、林場施用化學農藥,必須執行國家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沿海農田、林場應當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長調節劑。
第三十八條在岸灘棄置、堆放和處理尾礦、礦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體廢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轉移危險廢物。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事先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
第四十條沿海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有計劃地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或者其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加強城市污水的綜合整治。
建設污水海洋處置工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大氣層或者通過大氣層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
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十五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已于2014年4月24日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環境保護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對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完善了生態保護紅線等環境保護基本制度,強化了企業污染防治責任,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法律條文也從原來的47條增加到70條,增強了法律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被稱為“史上最嚴”的環境保護法。
二、主要內容。
(一)引入了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新法明確要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要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充分體現了環境保護的新理念。
(二)明確了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和基本原則。新法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的戰略地位,增加規定“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并明確“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污染者擔責的原則。”
(三)完善了環境管理基本制度。
一是完善了環境監測制度。新法在第17條規定:建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要求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監測范圍;明確了監察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二是完善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加大了未批先建的違法責任,沒有進行環評的項目不得開工,新法在第19條增加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并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三是完善了跨行政區污染防治制度。新法第20條規定:“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強化了聯合防治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四是完善了防治污染設施“三同時”制度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區域限批制度,補充了總量控制制度。
五是明確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新法第63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任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且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拘留。
六是增加生態保護紅線規定。新環保法第29條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明確了生態保護紅線的范圍。
(四)突出強調政府監督管理責任。
新的環境保護法調整篇章結構,突出強調政府責任、監督和法律責任。
新法在上級政府機關對下級政府機關的監督方面,加強了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的'責任。同時,增加規定了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并規定了上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對下級部門或工作人員工作監督的責任。規定了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促使地方政府平衡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關系。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政府環境保護具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就是講環境保護目標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加大其在考核指標體系中的權重。
(五)設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專章(第五章)。新法專章規定了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加強公眾對政府和排污單位的監督。
(六)規定了公民的環境權利和環保義務。增加規定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規定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七)強化了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責任。包括編制本行政區域環保規劃、制定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現場檢查、查封、扣押、等。
(八)強化了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保責任。實施清潔生產、減少環境污染和危害、按照排污標準和總量排放、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建立環境保護制度、繳納排污費、以及制定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
(九)完善了環境經濟政策。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十)加強農村環境保護。新法第33條增加規定各級政府應當“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保護農村環境;規定“縣、鄉級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第49條規定“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增加規定“縣級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十一)加大了違法排污的責任。解決了違法成本低的問題,新環保法加大了處罰力度。
一是規定了按日計罰制度。“按日計罰”,就是按照違法的天數計算罰款,不再是一次性罰金,同時罰款總額上不封頂,且建立“黑名單”制度,將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提高了企業的違法成本。
二是責令停業、關閉。第60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縣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閑置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是規定了行政拘留。新法第63條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評,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偷排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有以上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相關亮點。
新《環保法》主要呈現六大亮點:
亮點一:立法理念有創新。
新《環保法》立法理念有大的突破,首次將生態保護紅線寫入法律,國家在重點生態保護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并明確各級地方政府要加大對生態保護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于生態保護補償。新《環保法》還突出“保護優先”原則,將保護環境確立為國家的基本國策,將“保護優先”列為環保工作要堅持的第一基本原則,提出要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突出強調經濟社會發展要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同時,圍繞生態文明要求各地采取強硬的措施,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制度、環保考核制度和環境信用制度等。
亮點二:治理要求更嚴格。
新《環保法》在經濟投資、教育、科技等方面,增加了對重大投資進行環境風險調查,包括重污染企業必須全面實施環境風險評估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內容;確立了政府的主導責任,明確規定“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責”,各級政府既要對地方經濟發展負責,更要對地方的環境質量負責,讓政府在平衡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中發揮更大的作用;確立了企業的主體責任,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承擔“誰污染、誰治理,誰污染、誰付費”的責任,將改正違法排污、實施整治的主體責任落實到排污企業,以排污企業自律作為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實施的基礎,讓排污企業對自己的環境行為負責,出現了環境損害,自己承擔責任,更加突出排污企業的主體責任,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的解除與否不再依賴于環保部門的核查、驗收等程序,而是取決于排污企業自身,可以極大地調動排污企業的整改積極性和主動性,要求排污企業對整改的效果負全責,加強了排污企業自律;確立了第三方連帶責任,明確規定嚴格追究環境監測服務、環境影響評價、治污設施運行維護機構等第三方連帶責任。
亮點三:監管手段出硬招。
新《環保法》增加了環保查封、扣押和限產、停產等處罰措施,改變以前環保監管部門沒有執法硬招的時候遇到的尷尬境地。對違法排污這些設備,規定了可以掌控可以查收,這些措施有利于查封違法行為,也可以對環境違法企業采取行政代執行,即如果讓你治理污染你不治理的,我找人給你治理,費用你承擔。明確各地要建立企業誠信檔案,對于存在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政府必須公開企業信息,降低企業信用等級,并從土地供給、銀行融資、供電供水和財政補助等領域采取綜合性調控處罰手段。查封、扣押,就是對違法排放污染物企業,可以查封、扣押設施設備;限產、停產就是對企業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可以責令企業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
亮點四:法律責任超嚴厲。
新《環保法》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上不封頂。“按日計罰”這一記重拳是針對企業拒不改正超標問題等比較常見的違法現象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企業違法成本,這是一個創新性的行政處罰規則。
新《環保法》明確對環境違法企業必要時可以采取行政拘留,沒有環境保護評價就要拘留,你偷排污染物拘留,你如果偽造、造假也要拘留,包括瞞報、謊報數據也要拘留。構成犯罪的,將嚴格追究刑事責任。
亮點五:監管模式開始轉型。
過去的環境監管是以點源為基準,一個個企業去監管,現在我們的環境污染是區域性、流域性的,包括農村面源污染等。新《環保法》對流域性、區域性的農業面源、水和大氣等污染防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更加強調要建立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特別是對霧霾等大氣污染,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國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的機制,縣級以上政府建立環境污染公共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當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強化了對大氣污染、特別是霧霾的區域聯動治理和應對。
亮點六:突出社會公眾參與。
老《環保法》分為準則、環境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責任、附則總共六章。新《環保法》改為七章,在法律責任之前增設了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和公益訴訟專章,明確各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依法公開環境公共信息、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企業違法類信息的義務;明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舉報和訴訟環境保護的權利,鼓勵公民進行違法舉報、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社會組織依法參與;嚴格環境公益訴訟,明確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此舉對增強公眾保護環境意識,樹立公眾參與理念,及時發現和制止環境違法行為,具有十分重要意義和作用。
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十六
社會團體違反職業操守和社會道德風尚,雖然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具體罰則來約束和規范,但因新環保法是規定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本源法律,若該法僅對“牟取利益”進行消極評價,未明確納入主體資格要件,容易產生歧義,難以推定適用,畢竟“牟取利益”在決定社會團體資格,與決定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上屬于兩個不同的問題。此外,新環保法未明確規定主體資格喪失的具體情形和后續處理,若擬通過援引其他法律法規來彌補該本源法律的疏漏,在邏輯上是難以實現法律規定的閉合。
基于法律完整性和統一性的考量,筆者建議增設“社會組織與其所從事的公益活動沒有經濟利益關系”這一規定,并置于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與其他兩項并列作為環保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要件。同時,將“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修改為“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的,法院有權中止該社會組織的訴訟活動,符合第五十八條所列條件的其他社會組織向法院申請參與該訴訟活動的,法院應當繼續審理。”公益訴訟實際上己經構成對傳統訴訟主體資格制度的突破,通過較大程度地開放公益訴訟,“有助于治療‘違法成本低’的中國環保病疾,加強行政執法效力。”
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十七
當前,環境意識和環境質量如何,是衡量一個國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我們必須對環保教育和環保活動達到共識:環保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環保意識是現代人的基本素質,增強環保意識,必須從兒童抓起,才能從根本上決解問題。
“綠色學校”的創建就是環保教育的具體體現。我們學校通過創建“綠色學校”活動大力推進青少年素質教育和學校精神文明建設,不斷構筑素質教育平臺,促使學生素質更全面、更成熟地發展。
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十八
在環保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上,還有一個非議之處,即“環境公益訴訟到底涵蓋不涵蓋對行政機關不作為的責任”。《環境保護法》的修訂草案和審議通過的修正案,均未正面涉及該題,僅將公益訴訟范圍表述為“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筆者主張,應將環保公益訴訟范圍明確擴張至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為。
首先,公益民事訴訟和公益行政訴訟的旨意具有同一性。允許社會組織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公益民事訴訟,是借助相對強勢的群體力量來克服弱勢群體在私力救濟活動中的功能缺陷,旨在保護生態環境和維護受害個體之利益。而允許社會組織對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為提起公益行政訴訟,同樣是通過擴張訴訟主體范圍來實現環境保護和私權救濟。
其次,允許公益行政訴訟,符合新環保的責任本位理念。清華大學環境學院環保產業研究中心主任傅濤表示,“環保法重點是講責任歸屬,而不是權利歸屬”,“如果說老的環境法是在分配權利,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則己經開始在分配責任,他初步構架了一個以責任為主導的、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全新體系,雖仍有些許不到位,但己經向責任性環境法走出決定性的一步。”針對生態環境所引致的責任,應當組成周延的責任體系,既包括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還應當包括行政機關不作為的法律責任,而對于后者責任的追究,理應擴張訴訟主體范圍,適用公益訴訟規則。
再者,允許公益行政訴訟,能促使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程度。新《環境保護法》增設一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正體現立法者極力強化公眾環境保護功能的意愿,打破行政機關對生態環境進行監督、管理的壟斷局面。允許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對行政機關提起訴訟,恰好是社會組織參與、監督行政機關保護環境工作的強有力保障。
簡言之,將環境保護公益訴訟的范圍放寬至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與新《環境保護法》所新增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理念相契合,也與新《環境保護法》的價值取向相一致。允許環保行政公益訴訟,也是對環境行政代履行制度閥失的一種補充,“從目前我國環境執法實踐來分析,環保機關執行力的強化雖是急需,但強化應只是弱化的過渡,以最終實現環境法執行的公權與私權共同參與、共同保障。”據此,“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共同居于‘一體兩翼’的地位,不可偏廢其一”。
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十九
第四十七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報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八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批準,建設項目不得試運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必須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四十九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含超標準放射性物質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質的材料。
第五十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需要爆破作業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及輸油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發生。
第五十一條海洋石油鉆井船、鉆井平臺和采油平臺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須經過處理達標后排放;殘油、廢油必須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經回收處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
鉆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漿和其他有毒復合泥漿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漿和無毒復合泥漿及鉆屑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海洋石油鉆井船、鉆井平臺和采油平臺及其有關海上設施,不得向海域處置含油的工業垃圾。處置其他工業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環境污染。
第五十三條海上試油時,應當確保油氣充分燃燒,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條勘探開發海洋石油,必須按有關規定編制溢油應急計劃,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海區派出機構備案。
第七章防治傾倒廢棄物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