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論文是對學生獨立思考、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的考核。接下來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畢業論文案例,供大家參考和學習。
法律的畢業論文范文(18篇)篇一
培養什么類型的人才是法學教育的核心問題。高職法律教育的學歷層次主要是專科層次,既然是開辦高等職業教育,就必須嚴格的按照高等職業教育的培養人才的目標,主要是以培養應用性技術人才為目標,以就業為導向。作為高職法律教育,就必須分析當前的法律需求的市場,以及高職法律畢業生的去向,也就是說要解決好關于“進出口”問題。適應法律職業部門內部崗位結構和人才結構的合理調整,培養一批與律師、法官、檢察官等職業相配套的從事法律輔助性工作的高等技術應用法律職業類人才和基層法律實務人才是調整法學教育結構的當務之急。
高職法律教育的內涵應該確定為以培養具有一定法學理論基礎,能夠適應基層司法實踐需要的應用性法律人才的高等職業教育。高職法律教育所培養的畢業生將走向鄉鎮司法所、人民法庭,在縣市區法院、檢察院擔任書記員等法律職務,在法律事務所協助有實力的大律師辦理律師業務和承擔較小規模的律師業務,在基層政權機關和中小企業擔任法律顧問工作,等等。因此,高職法學人才的重點應放在培養為行業和企事業單位提供法律服務的人才,而不必一定要培養做法官、檢察官或律師這樣的法律專門人才。
本項目研究的中心問題是――適應社會需求的高職法律事務專業人才培養途徑。一個人所受教育的廣度與深度直接影響著其人力資本專用性的程度。接受教育獲得的知識面愈寬(在一定深度的基礎上),人力資本專用性愈低;接受教育獲得的知識面愈窄(即只有深度,沒有廣度),人力資本專用性愈高。而人力資本的專用性愈低,愈容易在市場上進行交易,也容易重新選擇新的工作崗位。根據這一理論,高職法學教育對學習者適應性程度的提高,也就為其將來就業降低了成本。因此,專業可以和職業相銜接,但不可與崗位相對應,專業教育應以某一類職業共同崗位的共同要求和需要為目標和依據。高職法律事務專業既要能夠適應法律類工作的一般要求,又要考慮非法律類崗位的工作需要。高職法學教育應以各種法律工作的共同要求和基本素質為目標,此外,還應為學生能夠適應多元性發展留有余地。因此,本課題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和現實意義。
二、課題研究的主要內容。
(一)高職法學教育人才培養目標。
教育部教高[]16號文指出,高等職業教育作為高等教育發展中的一個類型,肩負著培養面向生產、建設、服務和管理第一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在我國加快推進現代化建設進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教育部教高[]2號文指出,高職教育培養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以培養高等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為根本任務;以適應社會需要為目標、以培養技術應用能力為主線設計學生的知識、能力、素質結構和培養方案,畢業生應具有基礎理論知識適度、技術應用能力強、知識面較寬、素質高等特點;以應用為主旨和特征構建課程和教學內容體系。國家需要眾多法學研究型人才的同時,更需要大量法學應用型的操作人才,這使得高等職業法學教育肩負著為國家培養實用型人才的艱巨職責。高職法學教育,應該以法律職業為目標面向,以法律思維、法律方法、法律技能的教育和法律人文精神的養成為重點的法律素質教育。
(二)高職法律事務專業人才培養面臨的問題。
1、高職法學教育培養目標與法學職業共同體的實際需要脫節。目前,很多高職院校的法律事務專業培養目標沒有切實針對法學職業共同體的實際需要,定位模糊,對法律應用性人才闡述不夠清晰,沒有充分突出高職的特色。
2、課程內容設計因過分強調理論內容而缺乏特色。教育部教高[2000]2號文件指出,三年制專業的實踐教學一般不低于教學活動總學時的40%,兩年制專業的實踐教學一般不低于30%。目前,高職法學教育的實踐教學的比例大多數低于此比例。
3、將高職法律教育理解成了“就業教育”,學生的綜合素質不高。就業的高低直接決定著下一年招生的指標,在這樣的氛圍的下,學校忽視培養和訓練學生的職業責任心,使很多的學生學生素質普遍不高、沒有任何責任心,法學基礎薄弱,根本無法勝任將來的工作,一度出現了學生無法適應社會,不會和人交往,沒有愛心等不良的反映。
4、簡單的課程縮減,缺少一些技能訓練方面的課程,法學實踐教學和邊緣學科的內容少。教材老化,授課重點不突出,直接影響了教學的效果,沒有實施校本課程。
高職教育是一種職業特征明顯的“應用型”教育。高職法學教育應當是可持續發展觀為指導下的以素質教育為中心的多元化的人才培養模式,其培養目標應具有以下特征:
1、人才培養的復合性。
能適應市場需求的高職法學人才,其能力應具有復合性,主要包括四個層次,首先是專業方面的一般能力,它包括法學基礎理論、法律條文、文獻檢索、資料查詢、應用寫作、社會調查能力等;其次是運用專業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再次是具備嚴謹的邏輯思維、敏銳的判斷能力和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最后是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知識分析案例、司法文書寫作、電腦速記、現代辦公技能、公關等技能,成為切實適應社會特定崗位群需要的復合型人才。
法律的畢業論文范文(18篇)篇二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有關違約補救方法規定的研究。
2.選題依據:(選題經過、國內外動態、初步設想及突破點)。
1、選題經過:大四上學期開始接觸國際法方面的知識,因為本身對國際法有一些興趣,所以在論作文選題時較多的關注了這方面的論文題目。潘老師的國際經濟法方面的題目有幾個是我比較感興趣的,后經過查找資料,對比分析之后選擇了這一論文題目。
2、國內外動態: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是目前世界上專門適用于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公約之一。由于核準或參加這一公約的國家越來越多,它對國際貿易的影響也越來越大。作為該條約的締約國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于1981年9月30日在公約上簽字,并于1986年12月11日批準該公約。除聲明保留條款外,該公約已對我國生效。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水平的不斷提升,國際間的經濟貿易往來越來越頻繁,該公約對我國的進出口貿易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國際貨物買賣過程中違反當事人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的情況并不少見,對于違反合同后可以采取的救濟方法進行研究就非常必要了。世界各國都對這方面進行了大量專門的研究,尤其像美、日、英、法、德等貿易大國。
3、初步設想及突破點:本文將從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三部分中第二章第三節、第三章第三節及第五章入手,對買賣雙方中一方違反義務時另一方可以采取的補救方法及雙方可以共同采取的補救方法的規定進行研究,從而更加透徹的了解《公約》中該方面的規定以及為我們日后從事實務工作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
3.選題的意義(理論上、實踐上的意義及可行性論述)。
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有關違約補救方法規定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義:
1、從理論上說,通過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有關違約補救方法規定的研究有利于我國法學理論研究的全面發展,尤其是關于違約時救濟手段方面的研究的,借鑒國際上研究的有益成果充實我國《合同法》中這方面的不足。
2、從實踐上說,通過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有關違約補救方法規定的研究有利于提高我國企業在對外經濟貿易中的自我保護意識,增強企業在對外貿易中抵御風險的能力;有利于我國政府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促進我國進出口貿易的發展,更好地提高我國的綜合國力;有利于我國企業更好地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有利于改善國際貿易往來的大環境,增進國家之間貿易安全。
3、關于該論文寫作的可行性方面,自從1986年12月11日我國批準該公約以來,無論是各高校中國際法學專業的教授、學者,還是專攻涉外業務的律師都不同程度地從不同的角度對該公約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經過二十多年的研究,其成果不容小覷。同時,實踐中的案例更是數不勝數,這將有助于該論文的寫作。另外,外國學者在這方面的研究成果及外國實務中的案例也是該論文在寫作時的有益借鑒。
4.論文撰寫過程中擬采取的方法和手段。
本文擬采取的方法有:
(1)價值分析方法:通過認知和評價違約救濟方法,從而確證其社會價值。
(3)邏輯分析方法:運用于公約中關于違約救濟方法的規定的法律條文之間的`邏輯關系。
(4)語義分析方法:通過對公約中所用的概念、表達的闡述明確其在公約中的應用及地位。
5.論文寫作提綱。
1.《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關于違約補救方法的規定。
1.1買賣雙方都可使用的違約補救方法。
1.1.1預期違反合同時違約的補救方法。
1.1.2分批交貨合同時違約的補救方法。
1.1.3損害賠償。
1.1.4根本違約時宣告合同無效。
1.1.5支付利息。
1.2賣方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
1.2.1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1.2.2交付替代貨物。
1.2.3通過修理對不符合同之處作出補救。
1.2.4減低價格。
1.2.5拒收貨物。
1.3買方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
1.3.1履行合同義務。
1.3.2自己訂明價格。
2.《公約》中關于違約補救方法的規定與我國《合同法》的規定。
2.1我國《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
2.2二者的比較。
2.3對我國《合同法》的有益借鑒。
3.《公約》中關于違約補救方法的規定的不足之處及發展空間。
3.1不足之處。
3.2發展空間。
6.計劃進度及內容。
20xx-20xx學年第一學期。
第20周開題報告答辯以及下達畢業論文任務書;。
20xx-20xx學年第二學期。
第1~9周進一步搜集資料,研究資料,修訂論文提綱;撰寫完成論文初稿;。
第10~12周提交論文初稿,在教師指導下,修改、完成論文二稿;。
第13~15周在教師指導下,修改、完成論文三稿;。
第16周完成論文定稿與裝訂;。
7.主要參考文獻。
[1]沈四寶,王軍,焦津洪編:《國際商法教學案例(英文)選編》,法律出版社10月。
[2]張玉卿,姜韌,姜鳳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釋義》遼寧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沈四寶,王軍,焦津洪編:《國際商法》,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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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劉穎,鄧瑞平:《國際經濟法》,北京,中信出版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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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利明:《違約責任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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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曹組平:《新編國際商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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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上官鵬:《淺析國際貨物買賣中的違約救濟》,摘自《法制與社會》10月(下)。
[17]周永勝,田凌:論《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的預期違約制度,摘自《山東審判》2004年第五期。
法律的畢業論文范文(18篇)篇三
姓名:宋寶君。
學號:1313001263263。
學校:海軍指揮學院。
指導老師:
目錄。
一、我國民事執行的現狀。
二、民事“執行難”的危害性。
(一)對當事人的損害(二)對權力機關的損害。
(三)對整個社會“廣普性”的損害。
三、民事執行難的主要原因。
(一)執行立法滯后。
(二)法律意識單薄。
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識淡薄。
2、地方黨政機關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識單薄。
(三)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嚴重。
(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問題。
1、執行體制不健全。
2、執行機構和隊伍存在的不足。
3、執行的期限過長,導致當事人產生執行無效率的失落感。
四、民事執行難問題的解決方法。
(一)當事人如何解決難與收取執行款的問題。
(二)制定統一的強制執行法。
(三)完善法院各項工作機制。
1、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
2、強化執行方式改革。
3、規定明確的執行時限。
4、形成有效的制約與監督機制。
5、充分發揮審判程序職能作用,為執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條件。
(四)培養當事人在執行中的證據意識。
(五)完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擴大民事糾紛解決方式。
五、結語。
六、參考文獻。
民事執行是實現民事權利的一種法律途徑。從執行行為啟動的方式角度,民事執行可以分為自覺執行和強制執行。
一、我國民事執行的現狀。
執行難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有條件執行,但由于主觀、客觀方面因素的存在,無法使之實現或難以實現的現象。當前“執行難”的主要表現可以概括為四句話:“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查,協助執行人難求,應該執行的財產難動”。法院“執行難”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也是法院審判工作中存在的難點。當人民法院裁判送達當事人后,因種種原因致使該生效裁判規定的權利、義務內容難以實現。
民事執行是實現民事權利的一種法律途徑。從執行行為啟動的方式角度,民事執行可以分為自覺執行和強制執行。前者是被執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期限內主動執行的行為,是民事訴訟終結前的一種正常程序狀態,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點;后者是被執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期限屆滿后經申請執行人啟動執行申請程序之后的一種被動執行行為,是民事訴訟終結前的一種非正常程序狀態,需要付出比自覺執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覺執行的法律后果。一般來說,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國家,其自覺執行案件在整個民事執行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應越大。然而,就我國目前的民事執行現狀來說,盡管法治在不斷向前推進,但自覺執行率并不盡如人意,給執行工作帶來諸多不便,是造成“執行難”社會現象的重要因素。
二、民事“執行難”的危害性。
在法治國家里,法律乃是一國的最高行為規范。一方面,能否確保法律得到有效執行是衡量一個政府治理國家事務能力的最重要的尺度,所以法律得不到執行應視為政府的莫大恥辱;另一方面,國民是否遵守法律也是區分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文明與野蠻的分水嶺,因此不執行法律判決有損國家和民族的整體形象。
生效法律判決得不到有效執行的危害性的后果必然是法律白條越來越多和應對失措。事實證明,法律判決得不到有效執行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和多層次的。
(一)對當事人的損害。
法律判決得不到執行對當事人來說不僅是有案件表的或案值的量度的直接損失,還包括以下幾方面的損失:第一,討債的直接成本;第二,因討債而影響其他活動的“機會損失”;第三,因浪費時間和精力產生的疲勞和厭煩,已經因目標實現不了情緒失落等形成的精神損害。
(二)對權力機關的損害。
對權力機關而言,不僅因人們指責執法機關效率低下而受到損害,還包括:第一,因敗訴方拒絕執行判決,執法機關的權威和尊嚴受到的損害,同時也損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第二,受到腐敗無能的懷疑和責難;第三,整個權力機關面臨監督不力的責難;第四,對法律的不信任會轉嫁為對黨和政府的失望。
(三)對整個社會“廣普性”的損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自然人或法人的經濟角色是多重的,他可能是債權人,又可能是債務人。如果他作為債權人的權利得不到保護,就很難指望他會心悅誠服的承擔債務人的義務,于是賴債就會向傳染病一樣很快蔓延,甚至會引發惡性暴力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大局。
由此可見,法院執行工作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解決得不好,將直接影響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政治局面。
三、民事執行難的主要原因。
(一)執行立法滯后。
執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的規定開展。而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執行的條文僅有三十多條,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導致規定過于原則化,缺乏操作性,也必然導致強制執行制度的不完備和執行中的無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是規定的少且原則性的多,確定性的內容少,對一些問題并沒有作出具體詳細的規定和有效的措施。如對執行當事人,協助執行人和執行程序一些環節上缺乏法律約束力,對干涉、阻撓、妨礙法院執行工作的行為,沒有規定明確的處罰措施,對執行措施,執行方式,執行期限,申請人舉證,執行協助,拒不履行的制裁,也尚需具體明確的規定和完善。
總的來說,現行的執行立法的效率精神乏弱,沒有認識到執行工作與審判工作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有關的執行規范還不能滿足提高執行工作效率的需要。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出一部較完善的強制執行法!而多年來,全國法院有待執行的案件不少于二、三百萬件,而且情況千差萬別,所以,把執行程序規范作為民事訴訟法的部分,這種立法體例本身就限制了執行規范的完善。盡管現在有些相關的規定和司法解釋,但仍未改變內容過于概括,原則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狀況,立法滯后是造成執行難的不可忽視的原因。
(二)法律意識單薄。
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識淡薄。
突出表現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采取拖、賴、躲、逃等手段違法阻礙、抗拒執行;相當一部分被執行人無視法律尊嚴,有的甚至圍攻、毆打執行人員,對執行人員進行非法拘禁,毀損執行公務車輛等。
2、地方黨政機關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識單薄。
我國人治的理念深厚,有幾千年的封建歷史,法治自古弱于人治。而且地方黨政機關為了提高自己的政績,對那些屬于地方政府主要財源和利稅大戶的骨干企業給予重點保護,所以常常以權壓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預司法執行工作。
(三)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嚴重。
當前我國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體制還存在一些問題,法院隸屬于地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法院直接受地方黨委的領導,在用人方面應經其核準同意,法院經費由地方財政直接撥與,在財物上受制約,地方法院還不是“國家設在地方的法院”而是地方的法院,執行工作在某些方面確實很難擺脫地方和部門的干擾。而且區域經濟的存在決定了當地的經濟狀況與其利益直接相關,也與當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而當地領導也自然要維護當地的利益。地方法院的人、財、物都屬于地方,它不受地方的敢于是不可能的,保護地方利益也在所難免。一些地方和部門的領導干部法制觀念淡薄,無視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和尊嚴,濫用權力,以言代法,以權代法,肆意干涉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案件的執行直接涉及財物的,有些地方和部門缺乏全全局觀念,往往為了避免損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的從維護本地區本部門的經濟利益出發,對法院執行工作設置種種障礙,這些都阻撓執行工作的正常發展。
(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問題。
1、執行體制不健全。
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是隨著近十幾年來民商事案件有大量增加而發展起來的,執行工作發展之始,就沒有形成一套符合執行規律的執行工作體制。其內部沒有形成分權制約機制,外部沒有形成整體合力,執行機構的職責、權限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執行難現象的發生。具體表現在:第一,執行機構和審判機構權責劃分不明確而相互扯皮、引起爭端的現象時有發生,而且還存在“重審輕執”的現象;第二,執行機構內部的執行命令權、執行實施權、執行裁決權三種權能,往往是由同一執行員統一行使,缺少有效的監督制約;第三,橫向的同級執行機構之間關系松散,相互配合協調不夠,相互牽制的情況經常發生;第四,縱向的上下級執行機構之間監督制約乏力、集中統一不夠。
2、執行機構和隊伍存在的不足。
大批力量投入審判,而執行力量不足,執行案件堆積,少數執行人員無暇顧及,當事人權利遲遲得不到法院的強制保護。同時在執行工作崗位上,執行人員法律知識不熟,遇到問題不知道如何處理,往往簡單地認為,執行就是拿著判決書、調解書向被執行人討賬,這是一種普遍的錯誤觀念。執行干警綜合素質不能適應執行工作的客觀要求,也造成了當今的執行難。
3、執行的期限過長,導致當事人產生執行無效率的失落感。
眾所周知,法院辦案大量的時間集中在審理,執行的期限應當比審理的期限短,當事人才沒有失落感。而現在,許多案件法院都是采用簡易程序的,采用三個月(簡易程序)審理完畢的案件,卻需要六個月才會執行完畢,明顯加重了當事人的失落感。
四、民事執行難問題的解決方法。
(一)當事人如何解決難與收取執行款的問題。
當事人可以通過公開懸賞的方式,借助社會的力量,通過合法的途徑使判決確定的權利得到實現。具體方法有以下兩種:第一,懸賞他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第二,懸賞他人居中進行調解,說服債務人履行判決確定義務。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訴訟前如果發現對方當事人有轉移財產、揮霍財物等逃避債務的行為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和9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提出或申請,可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做出強制性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做出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去申請執行及收取執行款。根據《試行規定》第18條和22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委托別人代為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及代為其收取執行款。這樣當事人就可避免介入繁瑣、復雜的執行程序。
當事人可借助司法機關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繩之于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和《刑法》第313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發覺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機而拒不執行的,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對已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立案偵查,并給予刑罰處置。
(二)制定統一的強制執行法。
制約執行工作的因素,無論是法院內的因素,還是法院外的因素,在法律規范層次上都有反映。要解決“執行難”的問題,應從立法的理念上去考慮。強制執行立法的滯后已經引起了理論界、司法實際部門與國家立法機關的重視。強制執行法的改革完善應當以解決實踐中的“執行難”為其出發點。
我國應制定一部統一的強制執行法,規定審執分立,對執行機構和人員的法律地位、執行機構體制的建立、執行原則、執行范圍、執行管理、執行程序、執行措施、執行費用的負擔、協助執行義務以及妨礙執行的法律后果等問題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使執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完善法院各項工作機制。
1、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
著重從下兩個方面人手:第一,不斷加強執行干警的思想、政治、組織、紀律,提高干警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使其成為能勝任執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第二,走精英化執行之路,逐步提高執行隊伍建設的標準。樹立新的執行理念,深化執行改革。擯棄不符合現代法治要求,制約執行工作的陳舊作法,深化執行改革,創建符合執行工作規律的新體制與新模式,包括執行體制,執行機構,執行權運行機構和執行方式與方法四個層面。
2、強化執行方式改革。
加大執行工作力度,按照“全面公開、強化監督、嚴格規范”的要求進行執行方式改革,以取得社會各界對執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為推動執行工作的發展,解決“執行難”問題提供新的動力。完善執行立法,加快強制執行法的出臺,為執行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現行的執行立法已落后于執行工作的需要,缺乏效率精神,應盡快出臺強制執行法,為執行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3、規定明確的執行時限。
依現行執行制度,執行案件沒有期限,而在實務中,案件在一個人手里辦,短則數月,長則數年,決定執行時間長短往往取決于外在因素的干預,也許領導過問或當事人反映就能及時執結,何種案件何時結案沒有統一的標準,為了杜絕這一現象,執行程序必須對執行的過程規定明確的時限。
4、形成有效的制約與監督機制。
“執行難”也暴露出執行權在運行過程中的腐敗現象,為此,應建立執行工作的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督機制。
我國目前的監督制度還不夠完善,在監督力度、標準、程序等方面規定都不具體、明確。如執行監督指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依法監督,發現錯誤應及時糾正。但是立法上并沒有對錯誤的種類、性質、怎樣糾正已發生的錯誤等有關問題,做出具有針對性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無權對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進行監督,這無疑是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工作的部分人員和領導發生腐敗,進而影響司法公正的根源之一。所以,必須加強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對執行權的制約和監督。強制執行更接近行政行為,執行程序由于其強制性的特征而較少受到來自另一種公權力的干預,因此必須以強制執行救濟制度來保護公民的權利。它不僅是受侵害人的一種權利,更是對執行機關的監督。
嚴密的內部制約機制也相當重要。要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對執法隊伍進行科學管理,嚴肅執行紀律,進行業務培訓,提高執法水平。各級法院積極探索,將執行權分立行使,改變了過去執行權集于執行員一人的手中,易于獨斷專行,暗箱操作的弊端,有效地整治了亂執行的行為。
5、充分發揮審判程序職能作用,為執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條件。
審判程序是執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礎,執行程序是審判程序的繼續和完善。由此看出審判程序與執行程序是密切聯系的,充分運用審判程序的職能作用,正確引導債權人主張權利,及時采取保全措施,給以后的執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礎,避免重復勞動,有效遏制各種逃債、躲債行為,有利于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然而,現實是:在審判階段,該做疏導工作的不做;該保全的不保全;該先予執行的不先予執行。而是以“我”只管下判,執行是下一階段另一部門的任務為由,把案子甩在一邊,隨著時間的推移,也就弱化了司法權威,從而錯過了案件圓滿解決的良好時機。
(四)培養當事人在執行中的證據意識。
審判方式改革取得豐碩成果,在舉證的方式和責任分配方面,通過審判人員的指導得到較好發揮,對自己的主張,都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在執行程序中,要求當事人舉證,有的當事人不理解,認為通過訴訟程序,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確認,人民法院應根據已經發生效力的法律文書,強制責令義務人履行義務,不再負有舉證責任。認為執行中的調查取證應當由人民法院承擔。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通過各種渠道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當事人走出不承擔舉證責任的誤區,使其明確執行中的舉證是一項重要義務,是實現自己權利的有力保障。
線人舉報制,是針對那些人難尋、隱匿財產的被執行人,由法院在其經常活動的場所和知情人中發展線人,要求線人對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狀況進行舉報,對舉報屬實的,視其情況給予線人一定數量金錢獎勵的制度。
執行公開可以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使執行權的運行過程有透明度。執行程序應該對這些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增加執行案件的透明度,特別是通過對敏感環節的公開,減少當事人因為對法院的不信任所產生的不接受執行結果、進而抱怨法院“空調白判”、“打法律白條”的情況,使當事人能及時了解執行案件的進展情況、所遇到的困難以及法官行使權力的法律依據,爭取得到當事人乃至全社會的理解與支持,樹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所謂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是指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報其所有的財產狀況,包括動產、不動產、各種債權和其它財產權及其抵押情況等。
(五)完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擴大民事糾紛解決方式。
多發揮私力救濟的優勢,完善訴訟保障制度,減輕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保障當事人的基本合法權益。而我們知道,在民事案件當中,當事人采用訴訟這種方式來解決糾紛,是基于對法院的充分信任,而其訴訟目的是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義務,但在現實當中法院并沒有很好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的執行并不到位,判決書就成了一紙白條,得不到有效的執行。勝訴方不但為訴訟花去了大量的金錢,還為此付出大量的精力,最終落了個判決執行不了的局面,人力、物力喪失殆盡。其實在現實當中,當事人進行訴訟不但是為了獲得程序上的權利,更重要的是為了獲得實體上的權益。另一方面,應當完善我國訴訟費用的收取制度,建立訴訟費用保障制度。當前我國訴訟費用一般都在案件審判前收取,執行費用在法院施行執行程序前收取。且費用收取又按訴訟標的收取,這是相當不合理的。我認為國家應該減少訴訟費用和執行費用收取或應在當事人的權益確實取得保障之后收取訴訟費用和執行費用。
五、結語。
解決執行難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其關鍵則在于強制執行程序的完善與健全。只要我們根本轉變“重審輕執”的觀念,正確認識執行程序的價值,加強執行立法,健全執行機制,相信我們一定能夠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執行工作必定會走出困境。總之,要克服執行難,必須處理好審判與執行的關系,充分發揮審判程序的職能作用,明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的舉證責任,建立和完善以“執行線人制度”為代表的強有力的執行措施,從而降低執行成本,提高執行效率,樹立司法權威,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六、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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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楊榮馨.《民事訴訟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536頁。
法律的畢業論文范文(18篇)篇四
第一章案件辦理基本情況7-11。
1.1案件基本情況7。
1.1.1基本案情7。
1.1.2法院審判情況7。
1.2檢察機關案件辦理情況7-8。
1.3檢法事實和法律方面的分歧8-11。
2.1.1不明確的抗訴再審時限11。
2.1.3否定和排除對非訴訟程序中裁定的抗訴12。
2.1.5調取案卷較難13。
2.2.1檢察建議效力的不確定性13。
2.2.3法律規定的監督時間滯后,造成被動監督14。
2.2.4對檢察機關參與民事公益訴訟的權能未作規定14。
2.3.3辦案一體化程度不高導致依賴思想嚴重和責任不明16。
3.1.1明確再審時限17。
3.1.2解決多次抗訴而不改判問題17。
3.1.4改變審查級別不對等和對待再審不嚴肅的狀況18。
3.1.5關于調取案卷權18。
3.2.2進一步明確可抗訴的范圍,適當擴大監督范圍19。
3.3.1減少辦案環節、縮短辦案周期21。
3.3.3實行一體化辦案機制,建立辦案責任追究機制22。
致謝25。
法律的畢業論文范文(18篇)篇五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頒布,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總稱。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法律畢業論文題目過大,操作起來內容面太寬而把握不住中心,論述深入不下去;法律畢業論文題目過小,又展不開論述,不成其為論文。對此:
第一,法律畢業論文選題時選擇自己認為比較熟悉的部門法。幾年來法律課程的學習,同學們各自在不同的部門法領域里肯定會各有千秋。有的同學民法部門的問題體會較深;有的同學程序法的學習、思考更為全面細致;還有的同學基礎理論的學習可能想法更多。那么法律畢業論文選題時就首先明確大方向,選擇自己平時看書比較多的,手頭資料比較充足,思考問題有一定深度的部門法,這樣寫起來就比較得心應手,平時積攢的資料也派上了用場,常考慮的一些問題也容易深化一步了。法律畢業論文在很大程度上考查學生幾年來法律課程學習的綜合性、思考問題的邏輯思路。對一個問題,在寫法律畢業論文時,能夠綜合考慮,從立法、執法的角度考慮,并把平時碰到的問題站在不同的方位深入進一步學習、探討,也就達到我們完成畢業論文的目的了。
第二,選好部門法后,注意自己平時知識的積累,看看這一方面還有哪些欠缺的地方。幾年的學習,某一部門法的所有問題不一定都能搞通,這個時候,需要回憶一下,看看所選部門法有些什么基本理論問題,與所選法律畢業論文題目相近相通的一些理論問題是不是還不太清楚,掃清動筆前的一些障礙,非常必要。對于自己運用起來還不太得心應手的一些知識,趕快抓緊時間去給予更多的關注。理清思路,多閱讀一些課外的有關書籍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想寫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在弄清基本理論問題時,相關的刑事訴訟法的無罪推定原則。我國新舊刑法關于此問題的觀點,國際上各國的基本觀點,法律規定,司法解釋的基本資料是否齊全,還有些什么問題需要和老師、同學們再作進一步的探討。這樣,宏觀上、微觀上你都有了進一步的考慮、思索,拿起筆的時候不至于為一些基本的問題而再影響你寫作時的思路了。
幾年法律課程的學習,學生們感到特別棘手的一個問題就是我國目前正處于一個社會飛速發展的時期,不管是政治、經濟,還是人們的思想無時無刻不處在翻天覆地的變革之中。與此相應,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變化,更是日新月異。法律條文的修改不斷變化,給法律的學習增加了很大的難度,但同時給我們法律畢業論文的完成又提供了許多好的機會。新的、重新探索的問題層出不窮,法律中有許多的課題迫切需要去探討。學員在完成法律畢業論文時,對很多問題都有自己獨到的見解。這樣,在法律畢業論文選題時,就要注意適時、適度的去把握。切記知識的更新,關注國家法律的變化、發展。另外司法實踐也會不斷有新的問題出現。法律畢業論文要注意把握法律發展變化的大方向,在平時理論學習的基礎上更進一步的深入研究、探討。如果主題把握不好,就很容易使自己的論文偏離方向,導致前功盡棄,事倍功半。
眾所周知我們處在一個信息飛速發展的時代,在選好法律畢業論文題目后就要圍繞題目廣泛關注我國法學理論方面的動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有關問題,從而理論聯系實際。通過查閱有關的學術期刊、報紙雜志、資料索引,了解理論界進展的程度,使自己的思路更開闊、更活躍。借鑒別人的研究成果來武裝理清自己的思路,加深自己的理論功底。這樣,論文會更上一層樓,寫起來也會妙筆生花的。另外司法實踐的關注必不可少。抽象的思維結合具體的實踐,會更加清晰、流暢。
上面的工作完成以后,就會感覺到畢業論文的完成已經胸有成竹、穩操勝券了,不會再象剛開始那樣老虎吃天,無從下口了。在此基礎上理順思路,資料準備充足,再動筆開始寫就會水到渠成了。
第一,擬好法律畢業論文提綱,明確自己的論點,再圍繞自己的論點,把準備好的材料分門別類,從正反兩方面、以不同的角度去選擇有力的論據,用大量的材料去分析、論證自己的觀點。論點、論據、論證是寫作過程必不可少的環節,按照自己的思路,經過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去把自己的觀點闡述清楚,達到自己的寫作目的。
第二,擬法律畢業論文提綱時要掌握好各種各樣的表達方式和語言文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哪個問題、哪個方面用哪種表達方式更加貼切,更能用恰當的文字形式反映自己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這樣你的論文骨架就會搭的更好了。在讓自己的論文提綱愈來愈細、愈來愈具體的同時,始終要圍繞自己的觀點,主張什么?反對什么?肯定什么?否定什么?明明確確。有時還要用一些分論點、小論點來支持中心論點,從而作到條理清楚、論述明確、具體。
第三,法律畢業論文要注意論文材料的另一個特點,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具體、生動的案例,根據自己的畢業論文題目在司法實踐中選擇一些生動的案例充實自己的論文。這樣論文的骨架、脈絡、血肉之軀就全有了。最后不要忘記反復潤色,法律畢業論文的質量才會不斷得到提高。
1.議論文寫作格式及寫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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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畢業論文范文(18篇)篇六
四、課題進程或階段說明。
1、1月―6月份,對法律專業的學生進行了一次調查問卷,開過兩次課題組研討會。根據調查問卷提出的問題,有針對性的進行研討,確定了課題的前半部分的內容,是高職法律事務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課程設置。
2、207月―11月份,對法律專業的學生進行了一次調查問卷,開過兩次課題組研討會,并去外地進行了社會需求調研,根據調查問卷和外出調研提出的問題,有針對性的進行研討,確定了課題的后半部分的內容,是高職法律事務人才培養的培養途徑和人才輸出(就業)。
五、研究的結果、結論及其取得的社會效益。
本文主要針對法學專業人才培養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和看法。第一,高職法學教育,應該以法律職業為目標面向,以法律思維、法律方法、法律技能的教育和法律人文精神的養成為重點的法律素質教育。第二,結合培養目標從高職法學人才培養面臨的困惑和培養目標的兩個方面,指出高職法律教育的內涵應該確定為以培養具有一定法學理論基礎,能夠適應基層司法實踐需要的應用性法律人才的高等職業教育。提出了高職法學教育的具體定位應該是建立成才立交橋,為不同層次的學生發展提供不同的空間;規范職業定向性,為不同崗位的學生發展提供不同的平臺。最后從“以學生多元選擇為目標,優化人才培養方案”,“以職業能力培養為目標,構建實踐型教學體系”,“以雙師型人才培養為目標,加強實務型師資隊伍建設”等三個方面論證了適應社會需求的高職法律事務專業人才培養途徑。
目前,本文的研究成果,已經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第一,齊齊哈爾職業學院法學專業自開始的通過“一次授課,兩次考試”的專本聯讀和構建人才立交橋的人才培養途徑,已經被黑龍江省教育部門認可并在全省各高職院校推行。第二,讓學生在真實的職業環境中,通過生活中的真實案例的解決,培養其職業能力,提高其專業職業技能的第三學期教學方式在許多高職院校得到了認可。第三,通過專家指導委員會共同探索高職法學教育教學規律,為法學專業的發展方向、人才培養規格及實訓基地的建設等提供意見和建議的做法得到了推行。
法律的畢業論文范文(18篇)篇七
二,法學畢業論文提綱(1):超期羈押的危害性。
(一)超期羈押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權。
(二)超期羈押嚴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實現。
(三)超期羈押妨礙了刑事訴訟的效率,增加訴訟成本。
(四)超期羈押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
法律的畢業論文范文(18篇)篇八
自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逐漸成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和手段。
市場經濟從根本上講就是一種法治經濟,市場主體具備較高的法律素質,是保障市場經濟健康和平穩運行的必要保障。
縱觀我國的傳統法律教育模式,其已經很難適應我國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人們也越來越對高校法律教育的改革傾注了非常大的關注度。
我國高校法律教育的特點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從屬性上來看,道德和法律都是社會規范中調整、約束人們行為以維持正常社會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德從善與惡、好與壞的角度,通過人們內心的價值判斷標準、傳統習慣以及社會輿論來約束和調整人們的行為,維護社會秩序的正常運行;法律則是利用強制性來規范、確保人們行為的合規合法,保障社會的有序發展。
道德和法律互相補充、相輔相成,不可偏頗。
道德強調的是自律,將被動的遵守變成主動約束。
法律強調的是他律,其通過強制性和威懾性約束人們的行為符合法律規范。
道德和法律運用不同的約束形式達到維護社會秩序的目標,從本質上看,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割的。
但是,在我國傳統教育中,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通常是被割裂開來,往往偏重于道德修養教育,因此很難使學生持續性地形成穩定的法律信仰,而這又會反過來對道德認識產生負面的作用,最終影響個人素質的全面發展。
(二)法律學科課程和法律活動課程相分離。
中國傳統的學校教育,特別看重學科課程在學校教育中的地位,而忽視活動課程的作用,認為活動課程會擾亂在正常的教學秩序,而且還與應試教育的教學模式不相符。
因此,在我國高校的法律教育中,學科課程的比重大大超過了活動課程,有些甚至都沒有開設相應的活動課程。
高校法律教育老師,往往只重視對法律理論知識的講解和傳授,而忽略對學生法律素質以及相關能力的有效培養。
在法律教學過程中只注重學生對法律知識認知,學生往往都是被動接受和死記硬背法律知識的,對相關法律問題和法律情景的分析涉及過少,師生間缺乏互動。
但是歸根結底,法律都是要解決現實問題的,教師只闡述某一具體規定,而未能讓學生掌握和領會該法律法規的精神實質的話,一旦學生遇到真實情況的發生,如果缺乏具體的明文規定,往往會束手無策、無法靈活應用,甚至造成學生自身的違法犯罪情況的發生。
(三)法律教學避重就輕,對法律運用能力的培養力度不足。
長久以來,因為我國古代法制的特點,程序法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人們往往只知道實體而不知道程序,將程序法視作實體法的附屬品,可有可無。
受此影響,在我國高校法律教學實踐中,“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現象普遍存在,在高校法律教學實踐中,教師為了迎合學生的興趣和營造良好的課堂氣氛,往往會有意識地增加更多的實體法的內容以及相關案例,占用了本該是學習程序法的時間,另外因為學生沒有真正進入社會,也未曾經歷過相應的法律執行程序,因此學生對程序法的感知會更加的模糊。
這就導致高校法律教育的成效有所影響,使得學生難以形成系統性的法律基礎知識,進而影響了學生對法律實際運用的能力的有效培養。
(四)法律教學偏向義務本位,權利意識的培養力度不夠。
從我國法治觀的發展演化歷程來看,我國的法治觀還是側重于“義務”的規定,強調少數人對多數人的社會控制。
在我國傳統的高校法律教育實踐中,仍然還殘存著義務本位思想的.影子,具體表現在法律教育內容編排上,往往強調學生的守法教育,而忽視對學生用法能力、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的培養。
這種教學活動幾乎完全抹殺了學生在法律學習過程中的主體地位,忽視了學生對于相關法律知識的深入理解和應用,對增強學生的法律素質產生加大的負面作用,甚至會造成學生對法律的片面理解從而產生不良的情緒。
現代化已經成為我國乃至全世界的時代發展節奏,經濟建設要有現代化的思想,相應地教育也應當有現代化的理念和策略,在人們思想觀念向現代化不斷轉變的同時,社會的法治建設也要走向現代化。
使學生在遵守法律、守護法律、運用法律的前提下,對法律內涵和法治精神有更深刻的認識,從而促進更多的人參與到立法過程中去的以素質教育為導向的發展新趨勢。
高校法律教育的理念發生了重大的革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逐漸致力于學生法律主體意識的覺醒和法律素質的全面培養。
法律意識指的是人們對于法律現象的想法、觀點、心理反應等的總稱。
作為將來市場經濟的主體,具備較高的法律意識是當代大學生未來立足社會的必要條件。
據有關調查顯示,現階段已經有相當部分的大學生在出現損害自身利益的情況后能夠擁有較強的法律意識,能夠訴諸法律。
學生已逐漸將法律知識、思維以及信念融入自己的主體范圍之內,將被動轉化為主動,進而養成良好的法律運用能力和法律信仰,從而使得學生法律素質的全面發展。
(二)逐漸致力于對法律剛性特征與現實社會紛繁復雜性之間的調和。
眾所周知,法律是具備強制性的國家意志的體現,就像俗語講的“法律是完全沒有感情的”,但是紛繁復雜的社會現實卻與法律的剛性之間往往會出現差異和不適用的地方。
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對法律的制定、執行、監督等提出了與之相適應的更高的要求。
這同時也要求在高校法律教育過程中,要致力于向學生講解法律的剛性和實際社會情況的多變性之間的協調,注重培養學生對法律運用的靈活處理。
(三)致力于法律理論教育和學生實踐的有效結合。
單純的法律理論知識的灌輸對學生形成良好的法律素質的養成是不足的,尤其是對學生正確運用法律能力的培養是遠遠不夠的。
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和思維的活躍度,對高校法律教學課堂學習進行鞏固和補充,進而達到全面提高學生的法律素質的目標。
法律素質教育導向下的高校法律教育,最終是要依靠高校法律素質教育的具體方法和策略得以實現,要以科學有效的方式和方法,促進學生法律意識的形成和增強,形成正確的法律體會、法律情感以及法律信仰,進而提升學生的法律運用能力,從而達到高效法律素質教育的最終育人的目標。
(一)將法律情感教育逐步融入高校法律教育中。
法律情感是指人們對法律現象、法律法規所持有的情緒反饋以及形成的有關體驗。
大學生的法律情感,只有通過特定的法律知識的學習、逐漸的內化,才能真正培養起來。
一個學生是否具有正確、堅定的法律信仰,能夠在充分理解法律知識的額基礎上信任法律,進而在主體性作用下對法律加以靈活運用,是衡量一個學生具備法律素質與否的重要標志。
因此,要在高校法律教學的具體過程中,明確法律情感教育的培養思路,盡量將法律情感教育有機地融入到整個法律教學過程中去,才能真正地提高高校法律素質教育的實效性,才能真正實現以學生為主體、教師為引導的科學、健康的發展模式。
(二)將個性教育逐步融入高校基礎法律教育中。
高校素質教育就是要把學生培養成綜合素質全面協調發展的人,綜合素質全面協調發展,離不開對學生個性的培養和個人潛能的挖掘。
個性發展和培養學生綜合素質的全面發展是內在統一的,個性發展是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強調對學生個性以及潛能的挖掘、發展,摒棄了傳統教育中的平均主義,根除了教學內容單一、教學形式固定、教學方法老舊等弊病。
素質教育理念引導下的高校法律教育,就是要充分重視個性教育的思維的融入,根據學生具體的情況,因材施教,善于利用不同學生對法律學習過程中的不同興趣和特長,從而真正有效地提高學生整體的遵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使學生養成較高的法律素質和能力。
(三)不斷豐富高校法律素質教育方式。
節選有針對性的、生動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教學案例開展教學活動,在教授知識的同時,激發學生討論的熱情,培養學生的思辨能力,切實提高學生的問題解決能力;創設有趣的法律情境,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及探索精神等等。
通過這一系列的教學方式,可以極大地提高高校法律教育的實效,實現素質教育的最終目標。
法律的畢業論文范文(18篇)篇九
目前我國的高等職業院校在教學改革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和改革,取得了較好的教學效果,但是從整體高等職業院校的教學改革方面來看,教學方法還普遍以傳統式的教學手段為主,即課堂講授結合實驗教學,沒有形成國家教委對高職教學“以教師為指導,以學生為主體”的局面。本文以探討《物流法律法規》課程教學模式開發為主要目的,探究高職院校《物流法律法規》課程的教學理念、教學設計并開展教學反思和總結。以期盡快實現高職高專《物流法律法規》課程的深化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
一、《物流法律法規》課程探究式教學。
探究式教學方法是一種以引發學生學習主動性為出發點的一種教學方法,就是通過教師的啟發讓學生自主思考怎樣做和如何去做,學生不是被動地接受教師的現成觀點和課程理論傳授。探究式的教學模式是實踐教學活動的主要形式,目的是讓學生在實踐中學習、在協作中增長知識、在主動中發展、在探索中創新,把自己在理論課程中學習到的知識應用在實際任務中。我們以《物流法律法規》課程教學為例,選擇探索式的教學模式已經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二、《物流法律法規》課程的探究式教學設計。
1、任務驅動式的教學方法任務驅動法是探究式教學模式的核心,使學生要有問題意識,現代教學研究,“問題”是產生學習的根本原因,是激發學習的原動力,沒有感覺就沒有學習的動力,不深入思考就不會有深入的學習。問題意識會激發學生強烈的求知欲,以及學生敢于探索,勇于創造和追求真理的科學精神。以教師本人角度來講任務驅動應該構建在教學理論基礎上,教師的教學魅力可以充分的體現其中,教師的一堂課就像一塊磁石一樣吸引著學生的注意力,這樣才能夠充分地調動起學生的積極性,課堂教學隨文入冠,教師掌控全局。我們在《物流法律法規》課程的教學中將課程體系模塊化,模塊下增設任務,這樣就可以設計每一個任務能夠達到的目標,最終達到模塊規定的任務目標。如針對《合同法》教學模塊,提出不同的任務,讓學生制訂貨物運輸合同和倉儲合同等,由學生來扮演不同角色,這樣就能使課堂氣氛活躍起來,學生更加深刻地理解任務內容。
2、分析問題并執行課堂任務對學生在課堂上執行任務做出準確的引導和評價,使學生明確任務的意義與執行任務的基本步驟以及任務的最終目標。教師在引導識別這些問題上起著關鍵的作用,教師的教學水平達到一定層次就可以帶領學生更為深入地走進學習任務中,如《貨物運輸合同》模塊的學習,合同的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合同效力、當事人權利義務與責任等都可以在執行任務時順帶解決,規定5min,學生表述本次任務難點,教師綜合學生們的提問,對共性的問題作出解答,提出1-2個問題組織學生探究式學習即可。
3、強化實踐探究,評價任務成果。對實踐教學任務成果的正確評價是對學生在實踐學習中最后的總結,學生在實踐課任務基礎上遵循邏輯關系和科學方法最終形成自己對任務內容的理解,如在《物流法律法規》課程的教學中,學生通過談判、討論等手段,掌握承運人的物流運輸企業的責任、權利與義務,對貨物的損毀和滅失在法律規定中免責條款,最后小組討論得知承運人的提存權、留置權等。在這種探究式學習模式中教師首先要熟知教學目標與教學重點,并明確人才培養目標和人才培養任務等,然后再去引領學生利用在討論探究中獲得知識。
4、營造激勵式的課堂氛圍。學生最關心的還是自己的分數,激勵式的教學評價是十分必要的,這個環節不僅給予學生本段學習的肯定與鼓勵還是激發其更大學習積極性的誘因,比如在《物流法律法規》的學習過程中,判斷自己簽訂的合同是否存在漏洞,怎樣最大限度地作為承運人的物流公司或托運代理人,最后獲取最大的利益。學生就會積極參與討論,教師應給予正確引導和鼓勵,并為其做出評價,使學生獲得肯定,盡管學生的發言不夠嚴謹、全面也應該鼓勵學生思考。
三、教學反思與總結。
教學活動的實施效果最終還是要看學生的受益情況,如參與情況、動手操作能力、分析解決問題能力等能力的提高。只注重形式不注重實效是探究式教學模式最忌諱的,只有真正的使學生在本門課的教學過程中得到能力的提升才是教學的主旨。探究式課堂教學就是傳統“學徒制”教育方式,“師傅領進門,修行在個人”老師放開手中的權利,讓學生自己去嘗試和體會學習的樂趣,最后真正的達到學生可以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探索問題。作為教師必須轉變觀念,樹立服務意識,在教學過程中要促使學生課堂保持融洽、輕松的氛圍,尊重學生、允許他們“犯錯”,鼓勵學生創新,教師還應時刻把握好自己的角色定位,什么時候主導課堂、什么時候規范課堂,要張弛有度。總之,探究式教學強調的是學生主動學習,但也離不開教師的指導,在學習的整體過程中都對教師提出較高的要求,做為教師不僅要關注一些有突出表現的學生還應該照顧到大多數學生的學習效果,要有計劃、有方法地引導學生來學習,時刻警醒自己教學的公平性。以期達到最好的教學效果,使更多的學生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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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畢業論文范文(18篇)篇十
[摘要]獨立董事制度為上市公司必建的制度,然而獨立董事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卻常被人們忽視,我國對此在法律規制上也比較欠缺。本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運用法學原理,借鑒國外成果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比較詳細地分析了獨立董事的民事責任,及獨立董事法律責任的免除,并對構建獨立董事免責機制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獨立董事民事責任免責。
一、獨立董事概述。
二、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
三、獨立董事法律責任的免除。
緒論。
獨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英、美等國“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結構中,直接在董事會下設獨立董事,以便加強對經營者的監督。不僅如此,一些實行“二元制”的國家,如韓國和日本,在東南亞金融危機以后,為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也引入了獨立董事制度。
在我國,由于在公司治理結構模式中存在“一股獨大”和國有股權虛置問題,而監事會形同虛設,內部人控制嚴重,導致了大股東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侵害。為了完善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2001年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2002年《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第三章第五節和2005年第三次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節對上市公司組織結構的特別規定都強調在我國的上市公司中必須設立獨立董事。雖然有法律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必須設立獨立董事,但對于如何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卻沒有作出細致的規定。要使獨立董事充分發揮其功能作用,達到設置獨立董事之初衷,就必須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責任規范和免責機制。因此,本文就我國立法現狀,并借鑒國外對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及其免除的有關規定進行研究探討。
一、獨立董事概述。
(一)獨立董事的涵義。
根據我國《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美國的獨立董事是指不曾是企業及下屬企業的員工;不是企業員工的親屬;不為企業提供服務;不任職于為企業提供重要服務的機構;只從企業領取董事報酬,無其他利益關系。英國對獨立董事的規定為:絕大多數的非執行董事應獨立于管理階層,且與企業無利害關系。加拿大規定了董事的獨立性是指獨立于管理階層且擁有獨立判斷能力。新加坡規定:如果在特定情況下,董事所涉及的關系不會影響其進行獨立判斷,就可視其為獨立董事。各國對獨立董事的定義雖不一樣,但其所要表達的含義是一致的:獨立董事是那些獨立于管理層,除了收取費用和少量持股外,與公司沒有任何可能嚴重影響其作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具有完全意志,代表公司全體股東和公司整體利益的董事。
獨立董事有時被稱為外部董事或非執行董事,事實上,這幾個概念是不能完全等同的,內部董事、外部董事是北美常用的稱謂。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則多為英國和英聯邦國家使用。內部董事一般指現任公司負責人和雇員以及關聯方經濟實體的負責人和雇員,也稱執行董事。外部董事是相對于內部董事而言,一般指非本企業的職工與管理人員而出任公司的董事。外部董事又分為灰色董事和獨立董事兩大類。灰色董事有時也稱作“灰色的外部人”,是指除供職于董事會而與管理層相聯系外,還與管理層有著個人的和經濟利益上的聯系的外部董事。而獨立董事除供職于董事會外,與公司管理層不存在其他聯系。由此可知,外部董事包括獨立董事,但并不一定是獨立董事,也可以說獨立的外部董事或獨立的非執行董事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獨立董事。
獨立性是獨立董事的本質所在,也是區別于其他董事的根本所在。如何判斷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成為獨立董事最基本的界定。美國律師公會規定:只要董事不參與經營管理,與公司或經營者沒有任何重要的業務或專業聯系,才可以被認為是獨立的。3我認為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具體表現在:經濟地位上的獨立。獨立董事不能與所任職的公司有經濟聯系或業務往來,自身利益不能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只從公司領取董事報酬,無其他利益關系,這避免了獨立董事在工作中受經濟利益的影響而有違職責。法律人格的獨立。獨立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獨立于公司的股東、董事會和管理層,作為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代表,享有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權和監督權。基于人格獨立的要求獨立董事與所任職的公司不能存在任何可能影響其進行獨立判斷的關系,如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密切的家庭關系或類似關系、雇傭關系、業務關系等。
(二)獨立董事的職責。
在我國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在公司董事會中所占比例僅為1/3,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獨立董事職權的有效行使。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決策上無法占據主要地位,而當獨立董事的意見與公司不統一時,法律只規定必須對外披露,而無其他實質有效的具體措施來發揮獨立董事作用,實屬遺憾。
二、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
獨立董事的責任是指獨立董事對自己違反法定義務(注意義務和誠信忠實義務)所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明確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有助于促使獨立董事積極履行其義務,實現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監督功能。
(一)獨立董事法律責任的種類。
獨立董事的責任種類可從不同角度作不同劃分:第一,從責任形式上來看,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指獨立董事違反其民事義務如注意義務、忠實義務、特別義務而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我國《公司法》第150條規定,董事、監視、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責任中,對董事包括獨立董事所要承擔的行政責任作出了規定。至于刑事責任,我國《公司法》只作原則性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具體罪名在《刑法》中作了詳細規定。第二,從違反義務的內容來看,有獨立董事違反注意義務的責任,違反忠實義務的責任和違反特定義務的責任。
(二)獨立董事的民事責任。
1.獨立董事對公司的責任。
董事與公司之間是建立在信賴基礎之上的,它們之間的關系在不同法系國家有不同的說法。英美法系國家主張公司與董事之間的關系是代理和信托關系。大陸法系國家一般根據本國公司法規定主張公司與董事之間是委任關系,其中委托人使公司,受認人是董事,委托標的是公司財產的管理與經營。我國屬大陸法系國家,有著傳統的大陸法習慣,因此我國大多數學者都認為引用委任關系說明公司與董事關系比較符合中國人的習慣與傳統。6獨立董事的職能不同于一般董事,獨立董事行使監督權,與公司之間的關系仍可視為一種委任關系,但委任標的為公司財產的管理與監督。
董事對公司責任的性質。
結合董事對公司的責任,獨立董事對公司的責任可歸結為:因合同不履行而承擔的責任;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責任;因商法、公司法特別規定而承擔的責任。
我國獨立董事對公司責任的具體內容:
決策責任,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決議而產生的責任。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董事會的決議違法違規,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獨立董事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本條規定是獨立董事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一個主要方面,但它只明確了董事對公司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并未涉及是否應對股東及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問題。
違法違規責任,獨立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獨立董事不履行職責或履職越權,給公司、投資者或國家財產造成損失的,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內幕交易責任。獨立董事屬于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因其履行職務,可能知悉公司內幕消息,就應列為《證券法》上內幕交易的主體。獨立董事泄露內幕信息而給公司或者投資者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證券法》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競業禁止責任。獨立董事違反競業禁止的義務,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的公司相同或相類似的業務,將其非法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并由公司或監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收受賄賂的責任。獨立董事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資產,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資產,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披露虛假信息的責任。獨立董事在其簽署信息披露的法律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要同上市公司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依據我國《民法通則》、《證券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了審理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對董事的歸責作了具體規定。
2.獨立董事對第三人的責任。
借鑒各國及我國公司法律有關董事對第三人的責任的規定,可將獨立董事對第三人責任分為特別法定責任及一般侵權責任。我認為關于獨立董事對第三人責任的規定應該擴大到公司法,而且要規定獨立董事直接和間接致使第三人受到損害的情況。
3.獨立董事責任的追究。
當董事違反了注意義務或忠實義務給公司帶來損失時,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參照各國立法例,公司對董事責任的追究,一般包括公司直接追究董事責任和股東代表訴訟兩種途徑。
公司作為權利主體,在董事拒絕向公司承擔責任時,應當根據股東大會決議提起訴訟。但由于公司是法人,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必須通過公司的機關來行使,由誰代表公司提起對董事的訴訟?對此,各國公司法有不同的規定。德國、美國等大多數國家規定,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法定業務執行機關,有權代表公司行使對董事的訴訟。我國臺灣地區規定,公司與董事之間的訴訟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也得選代表參與訴訟。《日本商法》規定公司對董事或董事對公司提起訴訟時,監事在訴訟中代表公司。我國《公司法》沒有對此作直接規定,但根據其中第152條可以認為,監事會是代表公司行使對董事提起訴訟的權利機關。雖然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職能存在某些重合之處,12但兩者處于不同的公司組織機關中,獨立董事違反其法定義務時,也應當由監事會代表公司對獨立董事提起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董事對公司應負責任而公司怠于追訴時,由股東為公司提起追究董事責任的訴訟。13各國普遍規定在公司怠于追究董事責任時,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可以依法行使代表訴訟提起權,即賦予股東實現公司權利的途徑,通過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追究董事對公司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是股東代表訴訟是一個非常容易被濫用的制度,制度設計不當將可能直接影響公司經營健全、穩定的發展。因此,應當在有效防止股東濫用代表訴訟提訴權的同時,又充分發揮其在經營監督方面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三、獨立董事法律責任的免除。
(一)國內外有關獨立董事法律責任免除的規制。
獨立董事法律責任的免除主要是指追究獨立董事民事法律責任時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獨立董事可以減輕或免予承擔法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是不能夠免除的。
各國公司法對董事免除民事責任的規定不同,而這些規定同樣適用于獨立董事。英美法系國家主要采用經營判斷原則,它主張董事在審理公司事務時,如果所作出的決議是基于合理的資料,采取的措施也是適當的,即便此種決議對公司造成的損害是嚴重的、災難性的,董事也不對公司承擔責任。14《日本商法》規定,董事對公司的責任,非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得免除。但因發生與公司交易行為而產生的責任,經全部有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多數同意可以免除。對于董事違反法令或章程的行為,如果該董事履行職務是基于善意且沒有重大過失,可以免除一定限額的責任。由日本商法看來,董事責任的免除主要是由股東決定,但不能免除董事的全部責任。也就是說不管董事是基于何種原因的過失都必須為他的行為負上一定的責任而不能一概不管。日本對獨立董事責任免除的規定,可以避免獨立董事因為過失導致發生損害公司利益行為而承擔過重的責任,也有助于吸引人們擔任獨立董事并發揮其積極性。
我國關于獨立董事的免責條款目前只有《公司法》進行了說明: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但是該條文對于獨立董事的免責規定得過于簡單,單一的條款不能涵蓋免責的各個方面,既不利于保護公司及股東的利益也忽視了獨立董事利益的保護。
(二)對于構建我國的免責機制的看法及建議。
一旦全面建立了有關股東訴訟制度的訴訟程序和司法解釋等民事損害賠償機制,就應同時建立相應的董事責任免除等方面的法規,以確保雙方利益都能得到保障。在獨立董事責任日益強化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建立相應的責任免除機制,往往會使得獨立董事感覺履職與承擔責任壓力太大,抑制其工作積極性與創新精神的發揮。就此筆者對構建我國免責機制提出以下幾點看法及建議:。
1.獨立董事違反誠信忠實義務的責任不得免除。忠實義務是獨立董事應履行的最基本的義務,是對獨立董事原則性的要求。如果獨立董事違反這一原則性要求,必須承擔責任且不得免除。
2.上市公司故意欺詐、故意隱瞞重大事實,而獨立董事已盡職盡責而不能發現的,可以免除責任。獨立董事作為董事會的獨立成員,不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與管理,因此對于公司或董事有意隱瞞而已盡其職權范圍內的注意義務,可以免予承擔責任。
3.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可因股東大會決議而免除。公司法的基本規則為“大多數規則”,獨立董事對公司的法律責任可經公司2/3股東的同意由公司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免除責任。美國公司法規定,董事責任還可因董事會決議而免除。我認為這一點在我國不可行,因為我國獨立董事制度還不完善,如果獨立董事的責任可經由董事會決議而免除,那么就容易腐蝕獨立董事,無法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這樣也就失去了設立獨立董事制度之目的。
4.如果獨立董事的過失行為是基于善意、合理實施而使公司遭受損害,對于獨立董事非故意的過失責任應只作適當的免除,但不得完全免除。這樣有利于適度規范獨立董事履職行為,不因可以免責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5.如果獨立董事僅因較為輕微的疏忽,而導致其終身收入都難以承擔的高額賠償責任,勢必會抑制獨立董事工作的積極性與創新性,從而也不利于公司及股東,因此應當導入獨立董事責任保險補償機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獨立董事承擔過重的責任,保障獨立董事的利益。
結論。
綜上所述,我國有獨立董事制度成長的土壤,但是獨立董事制度仍然是要經過不斷的理論論證和實踐完善才能夠茁壯成長。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是獨立董事制度建設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國對如何確定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如何問責及怎樣免責,尚處于理論研究方面還未上升到法律層次。通過此次畢業論文的寫作和相關理論的學習,筆者得出以下結論:
3、第三人應成為獨立董事民事法律責任的對象;
4、免責機制必須完善,但不能輕易免除所有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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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畢業論文范文(18篇)篇十一
當前解決法院執行難若干問題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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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論文摘要。
一、法院執行局民事執行的現狀。
二、關于法院“執行難”的危害性。
(一)執行難對當事人損害。
(二)執行難對企業機關單位損害。
三、法院執行局難以執行具體成因。
(一)執行立法滯后。
(二)法律意識單薄。
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識淡薄。
2、地方黨政機關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識單薄。
(三)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嚴重。
(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問題。
1、執行體制不健全。
2、執行機構和隊伍存在的不足。
3、執行的期限過長,導致當事人產生執行無效率的失落感。
四、執行局執行難和相關解決方法。
(一)當事人如何解決難與收取執行款的問題。
(二)制定統一的強制執行法。
(三)完善法院各項工作機制。
1、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
2、強化執行方式改革。
3、規定明確的執行時限。
4、形成有效的制約與監督機制。
5、充分發揮審判程序職能作用,為執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條件。
(四)培養當事人在執行中的證據意識。
(五)完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擴大民事糾紛解決方式。
五、結語。
六、參考文獻。
當前解決法院執行難問題的對策。
2014屆專升本法學陶志。
摘要:文章分析了企業執行力不高的原因,并闡明了如何提高執行力使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民事執行是實現民事權利的一種法律途徑。從執行行為啟動的方式角度,民事執行可以分為自覺執行和強制執行。
關鍵詞:執行力;現狀;途徑。
一、法院執行局民事執行的現狀。
執行難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有條件執行,但由于主觀、客觀方面因素的存在,無法使之實現或難以實現的現象。當前“執行難”的主要表現可以概括為四句話:“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查,協助執行人難求,應該執行的財產難動”。法院“執行難”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也是法院審判工作中存在的難點。當人民法院裁判送達當事人后,因種種原因致使該生效裁判規定的權利、義務內容難以實現。
民事執行是實現民事權利的一種法律途徑。從執行行為啟動的方式角度,民事執行可以分為自覺執行和強制執行。前者是被執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期限內主動執行的行為,是民事訴訟終結前的一種正常程序狀態,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點;后者是被執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期限屆滿后經申請執行人啟動執行申請程序之后的一種被動執行行為,是民事訴訟終結前的一種非正常程序狀態,需要付出比自覺執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覺執行的法律后果。一般來說,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國家,其自覺執行案件在整個民事執行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應越大。然而,就我國目前的民事執行現狀來說,盡管法治在不斷向前推進,但自覺執行率并不盡如人意,給執行工作帶來諸多不便,是造成“執行難”社會現象的重要因素。
二、關于法院“執行難”的危害性。
在法治國家里,法律乃是一國的最高行為規范。一方面,能否確保法律得到有效執行是衡量一個政府治理國家事務能力的最重要的尺度,所以法律得不到執行應視為政府的莫大恥辱;另一方面,國民是否遵守法律也是區分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文明與野蠻的分水嶺,因此不執行法律判決有損國家和民族的整體形象。
生效法律判決得不到有效執行的危害性的后果必然是法律白條越來越多和應對失措。事實證明,法律判決得不到有效執行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和多層次的。
(一)執行難對當事人損害。
法律判決得不到執行對當事人來說不僅是有案件表的或案值的量度的直接損失,還包括以下幾方面的損失:第一,討債的直接成本;第二,因討債而影響其他活動的“機會損失”;第三,因浪費時間和精力產生的疲勞和厭煩,已經因目標實現不了情緒失落等形成的精神損害。
(二)執行難對企業機關單位損害。
對權力機關而言,不僅因人們指責執法機關效率低下而受到損害,還包括:第一,因敗訴方拒絕執行判決,執法機關的權威和尊嚴受到的損害,同時也損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第二,受到腐敗無能的懷疑和責難;第三,整個權力機關面臨監督不力的責難;第四,對法律的不信任會轉嫁為對黨和政府的失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自然人或法人的經濟角色是多重的,他可能是債權人,又可能是債務人。如果他作為債權人的權利得不到保護,就很難指望他會心悅誠服的承擔債務人的義務,于是賴債就會向傳染病一樣很快蔓延,甚至會引發惡性暴力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大局。
由此可見,法院執行工作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解決得不好,將直接影響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政治局面。
三、法院執行局難以執行具體成因。
(一)執行立法滯后。
執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的規定開展。而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執行的條文僅有三十多條,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導致規定過于原則化,缺乏操作性,也必然導致強制執行制度的不完備和執行中的無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是規定的少且原則性的多,確定性的內容少,對一些問題并沒有作出具體詳細的規定和有效的措施。如對執行當事人,協助執行人和執行程序一些環節上缺乏法律約束力,對干涉、阻撓、妨礙法院執行工作的行為,沒有規定明確的處罰措施,對執行措施,執行方式,執行期限,申請人舉證,執行協助,拒不履行的制裁,也尚需具體明確的規定和完善。
總的來說,現行的執行立法的效率精神乏弱,沒有認識到執行工作與審判工作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有關的執行規范還不能滿足提高執行工作效率的需要。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出一部較完善的強制執行法!而多年來,全國法院有待執行的案件不少于二、三百萬件,而且情況千差萬別,所以,把執行程序規范作為民事訴訟法的部分,這種立法體例本身就限制了執行規范的完善。盡管現在有些相關的規定和司法解釋,但仍未改變內容過于概括,原則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狀況,立法滯后是造成執行難的不可忽視的原因。
(二)法律意識單薄。
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識淡薄。
突出表現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采取拖、賴、躲、逃等手段違法阻礙、抗拒執行;相當一部分被執行人無視法律尊嚴,有的甚至圍攻、毆打執行人員,對執行人員進行非法拘禁,毀損執行公務車輛等。
2、地方黨政機關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識單薄。
我國人治的理念深厚,有幾千年的封建歷史,法治自古弱于人治。而且地方黨政機關為了提高自己的政績,對那些屬于地方政府主要財源和利稅大戶的骨干企業給予重點保護,所以常常以權壓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預司法執行工作。
(三)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嚴重。
當前我國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體制還存在一些問題,法院隸屬于地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法院直接受地方黨委的領導,在用人方面應經其核準同意,法院經費由地方財政直接撥與,在財物上受制約,地方法院還不是“國家設在地方的法院”而是地方的法院,執行工作在某些方面確實很難擺脫地方和部門的干擾。而且區域經濟的存在決定了當地的經濟狀況與其利益直接相關,也與當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而當地領導也自然要維護當地的利益。地方法院的人、財、物都屬于地方,它不受地方的敢于是不可能的,保護地方利益也在所難免。一些地方和部門的領導干部法制觀念淡薄,無視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和尊嚴,濫用權力,以言代法,以權代法,肆意干涉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案件的執行直接涉及財物的,有些地方和部門缺乏全全局觀念,往往為了避免損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的從維護本地區本部門的經濟利益出發,對法院執行工作設置種種障礙,這些都阻撓執行工作的正常發展。
(四)執行局執行難具體分析和相關解決方法。
1、執行體制不健全。
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是隨著近十幾年來民商事案件有大量增加而發展起來的,執行工作發展之始,就沒有形成一套符合執行規律的執行工作體制。其內部沒有形成分權制約機制,外部沒有形成整體合力,執行機構的職責、權限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執行難現象的發生。具體表現在:第一,執行機構和審判機構權責劃分不明確而相互扯皮、引起爭端的現象時有發生,而且還存在“重審輕執”的現象;第二,執行機構內部的執行命令權、執行實施權、執行裁決權三種權能,往往是由同一執行員統一行使,缺少有效的監督制約;第三,橫向的同級執行機構之間關系松散,相互配合協調不夠,相互牽制的情況經常發生;第四,縱向的上下級執行機構之間監督制約乏力、集中統一不夠。
2、執行機構和隊伍存在的不足。
大批力量投入審判,而執行力量不足,執行案件堆積,少數執行人員無暇顧及,當事人權利遲遲得不到法院的強制保護。同時在執行工作崗位上,執行人員法律知識不熟,遇到問題不知道如何處理,往往簡單地認為,執行就是拿著判決書、調解書向被執行人討賬,這是一種普遍的錯誤觀念。執行干警綜合素質不能適應執行工作的客觀要求,也造成了當今的執行難。
3、執行的期限過長,導致當事人產生執行無效率的失落感。
眾所周知,法院辦案大量的時間集中在審理,執行的期限應當比審理的期限短,當事人才沒有失落感。而現在,許多案件法院都是采用簡易程序的,采用三個月(簡易程序)審理完畢的案件,卻需要六個月才會執行完畢,明顯加重了當事人的失落感。
四、民事執行難問題的解決方法。
(一)當事人如何解決難與收取執行款的問題。
當事人可以通過公開懸賞的方式,借助社會的力量,通過合法的途徑使判決確定的權利得到實現。具體方法有以下兩種:第一,懸賞他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第二,懸賞他人居中進行調解,說服債務人履行判決確定義務。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訴訟前如果發現對方當事人有轉移財產、揮霍財物等逃避債務的行為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和9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提出或申請,可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做出強制性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做出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去申請執行及收取執行款。根據《試行規定》第18條和22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委托別人代為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及代為其收取執行款。這樣當事人就可避免介入繁瑣、復雜的執行程序。
當事人可借助司法機關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繩之于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和《刑法》第313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發覺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機而拒不執行的,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對已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立案偵查,并給予刑罰處置。
(二)制定統一的強制執行法。
制約執行工作的因素,無論是法院內的因素,還是法院外的因素,在法律規范層次上都有反映。要解決“執行難”的問題,應從立法的理念上去考慮。強制執行立法的滯后已經引起了理論界、司法實際部門與國家立法機關的重視。強制執行法的改革完善應當以解決實踐中的“執行難”為其出發點。
我國應制定一部統一的強制執行法,規定審執分立,對執行機構和人員的法律地位、執行機構體制的建立、執行原則、執行范圍、執行管理、執行程序、執行措施、執行費用的負擔、協助執行義務以及妨礙執行的法律后果等問題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使執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完善法院各項工作機制。
1、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
著重從下兩個方面人手:第一,不斷加強執行干警的思想、政治、組織、紀律,提高干警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使其成為能勝任執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第二,走精英化執行之路,逐步提高執行隊伍建設的標準。樹立新的執行理念,深化執行改革。擯棄不符合現代法治要求,制約執行工作的陳舊作法,深化執行改革,創建符合執行工作規律的新體制與新模式,包括執行體制,執行機構,執行權運行機構和執行方式與方法四個層面。
2、強化執行方式改革。
加大執行工作力度,按照“全面公開、強化監督、嚴格規范”的要求進行執行方式改革,以取得社會各界對執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為推動執行工作的發展,解決“執行難”問題提供新的動力。完善執行立法,加快強制執行法的出臺,為執行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現行的執行立法已落后于執行工作的需要,缺乏效率精神,應盡快出臺強制執行法,為執行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3、規定明確的執行時限。
依現行執行制度,執行案件沒有期限,而在實務中,案件在一個人手里辦,短則數月,長則數年,決定執行時間長短往往取決于外在因素的干預,也許領導過問或當事人反映就能及時執結,何種案件何時結案沒有統一的標準,為了杜絕這一現象,執行程序必須對執行的過程規定明確的時限。
4、形成有效的制約與監督機制。
“執行難”也暴露出執行權在運行過程中的腐敗現象,為此,應建立執行工作的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督機制。
我國目前的監督制度還不夠完善,在監督力度、標準、程序等方面規定都不具體、明確。如執行監督指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依法監督,發現錯誤應及時糾正。但是立法上并沒有對錯誤的種類、性質、怎樣糾正已發生的錯誤等有關問題,做出具有針對性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無權對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進行監督,這無疑是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工作的部分人員和領導發生腐敗,進而影響司法公正的根源之一。所以,必須加強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對執行權的制約和監督。強制執行更接近行政行為,執行程序由于其強制性的特征而較少受到來自另一種公權力的干預,因此必須以強制執行救濟制度來保護公民的權利。它不僅是受侵害人的一種權利,更是對執行機關的監督。
嚴密的內部制約機制也相當重要。要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對執法隊伍進行科學管理,嚴肅執行紀律,進行業務培訓,提高執法水平。各級法院積極探索,將執行權分立行使,改變了過去執行權集于執行員一人的手中,易于獨斷專行,暗箱操作的弊端,有效地整治了亂執行的行為。
5、充分發揮審判程序職能作用,為執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條件。
審判程序是執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礎,執行程序是審判程序的繼續和完善。由此看出審判程序與執行程序是密切聯系的,充分運用審判程序的職能作用,正確引導債權人主張權利,及時采取保全措施,給以后的執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礎,避免重復勞動,有效遏制各種逃債、躲債行為,有利于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然而,現實是:在審判階段,該做疏導工作的不做;該保全的不保全;該先予執行的不先予執行。而是以“我”只管下判,執行是下一階段另一部門的任務為由,把案子甩在一邊,隨著時間的推移,也就弱化了司法權威,從而錯過了案件圓滿解決的良好時機。
(四)培養當事人在執行中的證據意識。
審判方式改革取得豐碩成果,在舉證的方式和責任分配方面,通過審判人員的指導得到較好發揮,對自己的主張,都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在執行程序中,要求當事人舉證,有的當事人不理解,認為通過訴訟程序,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確認,人民法院應根據已經發生效力的法律文書,強制責令義務人履行義務,不再負有舉證責任。認為執行中的調查取證應當由人民法院承擔。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通過各種渠道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當事人走出不承擔舉證責任的誤區,使其明確執行中的舉證是一項重要義務,是實現自己權利的有力保障。
線人舉報制,是針對那些人難尋、隱匿財產的被執行人,由法院在其經常活動的場所和知情人中發展線人,要求線人對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狀況進行舉報,對舉報屬實的,視其情況給予線人一定數量金錢獎勵的制度。
執行公開可以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使執行權的運行過程有透明度。執行程序應該對這些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增加執行案件的透明度,特別是通過對敏感環節的公開,減少當事人因為對法院的不信任所產生的不接受執行結果、進而抱怨法院“空調白判”、“打法律白條”的情況,使當事人能及時了解執行案件的進展情況、所遇到的困難以及法官行使權力的法律依據,爭取得到當事人乃至全社會的理解與支持,樹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所謂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是指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報其所有的財產狀況,包括動產、不動產、各種債權和其它財產權及其抵押情況等。
(五)完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擴大民事糾紛解決方式。
多發揮私力救濟的優勢,完善訴訟保障制度,減輕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保障當事人的基本合法權益。而我們知道,在民事案件當中,當事人采用訴訟這種方式來解決糾紛,是基于對法院的充分信任,而其訴訟目的是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義務,但在現實當中法院并沒有很好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的執行并不到位,判決書就成了一紙白條,得不到有效的執行。勝訴方不但為訴訟花去了大量的金錢,還為此付出大量的精力,最終落了個判決執行不了的局面,人力、物力喪失殆盡。其實在現實當中,當事人進行訴訟不但是為了獲得程序上的權利,更重要的是為了獲得實體上的權益。另一方面,應當完善我國訴訟費用的收取制度,建立訴訟費用保障制度。當前我國訴訟費用一般都在案件審判前收取,執行費用在法院施行執行程序前收取。且費用收取又按訴訟標的收取,這是相當不合理的。我認為國家應該減少訴訟費用和執行費用收取或應在當事人的權益確實取得保障之后收取訴訟費用和執行費用。
五、結語。
解決執行難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其關鍵則在于強制執行程序的完善與健全。只要我們根本轉變“重審輕執”的觀念,正確認識執行程序的價值,加強執行立法,健全執行機制,相信我們一定能夠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執行工作必定會走出困境。總之,要克服執行難,必須處理好審判與執行的關系,充分發揮審判程序的職能作用,明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的舉證責任,建立和完善以“執行線人制度”為代表的強有力的執行措施,從而降低執行成本,提高執行效率,樹立司法權威,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六、參考文獻。
[1]江偉:《民事訴訟法》(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版第28頁。
[[2]]江偉:《民事訴訟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版第65頁。
[[5]]方蓅芳.“民事訴訟收費考”,載《中國社會科學》1999年第3期。
[[6]]楊榮馨.《民事訴訟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536頁。
法律的畢業論文范文(18篇)篇十二
認真撰寫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并順利通過論文答辯,是取得本科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的必要條件。畢業論文的主要目的是使學生受到科學研究工作各環節的初步、綜合訓練,培養學生獨立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也是對教學質量的全面檢驗。詳言之,在教師指導下,使學生運用所學的專業知識,對法學中的理論問題和司法實踐中的實際問題進行獨立的分析研究,并能明確、恰當、充分地表述研究的成果,開始學習、初步掌握分析和解決某一專門學術問題的方法,鍛煉撰寫論文以解決某一學術問題的能力。要求學生寫論文,就是要學會科學研究的方法,掌握了方法,將來寫什么都可以。撰寫法學畢業論文的要求有三個方面:
(1)從理論探討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角度確定法學畢業論文題目,論文觀點明確,論據充分,層次清楚,理論聯系實際,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和現實意義。
(2)論文要能反映出學生的理論水平與業務水平和獨立進行科研的能力,力求有自己的新見解,材料要充實,堅決反對大段摘抄、整篇抄襲、請人代寫等不良現象。
(3)論文要能系統地闡明法學畢業論文題目所包括的主要問題,并力求做到概念明確、文理通順、邏輯嚴謹、結論合理,符合學術規范,體現學術思想。
首先,確定自己的法學畢業論文選題方向。如法律專業有。
合同。
法、公司法、勞動法、婚姻家庭法、國際私法等多門課程。這就要求法學專業的學生根據自己的興趣、體會和知識背景確定了大的方向后,還要確定具體的方向。雖然論文論述的只是某一基本問題的一點,卻可以反映出作者的學術水平,分析、解決問題的方法和能力。其次,選擇具體的論文題目。應該是本學科中帶有基本性質的某個重要問題的某一重要側面或某一當前疑難的焦點,解決了這一點,有推動全局的重要意義。大題目容易寫得很膚淺,沒有價值,小題目能做出大文章,容易從各個方面把它說深說透,有自己獨到的見解。
(一)搜集材料所謂準備,主要就是充分占有資料,研究、參考他人的看法。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夠就寫不出好文章。讀的書看的論文很少,知識貧乏,是沒法寫論文和提出新的見解來的。如何搜集資料?可以圍繞論文的選題方向和具體題目,去圖書館、書店,查找有關的專著、論文集、主要法學期刊以及最近幾年的統編教材,也可以在網上搜索、查找法學論文。搜集材料的過程,就是調查研究、思考鉆研、形成論點的過程。
(二)提煉材料,確定論證的主題和方法在提煉材料的過程中,通常有三種情況:一是同意別人的論點,但自已有獨特的感受,可從新的角度補充新的理由,豐富別人的論點。二是不同意別人的見解,可以展開爭論,但必須注意忠實地引用原文,說明自己的理由。三是受了別人的啟發,在別人見解的基礎上產生新見解,或者別人沒有講到,自已有見解,只要言之有理,也是創見。論文的主題,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靈魂。法學論文的主題,就是作者對這個法律問題研究成果的基本觀點。主題應力求做到以下五點:一要正確,符合法理和客觀規律。二要新穎,具有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不人云亦云。三要直白,不要隱諱。法學論文的主題越直白明確越好,要讓讀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不能讓讀者云山霧罩,看后不知道說的是什么。四是主題要貫徹始終,在文章中不能改變,應圍繞中心和基本觀點去寫。五是主題要簡明,理論要深厚。論證方法是說明主題的基本方法。一般來說,法學畢業論文的基本論證方法是立論,即確立文章的基本論點,圍繞這個主題,全面闡述它的正確性、必要性和適用性。有時,也適當運用駁論的方法,如針對某個問題學術界有幾種不同的觀點,對它們進行評析,然后提出自己的觀點。從具體的論述方法來看,一般使用歸納法和演繹法。
(三)擬寫法學畢業論文提綱擬寫提綱的主要好處是幫助自己從全局著眼,構建論文的基本骨架,明確層次和重點,簡明具體,一目了然。論文定稿后,修正或保留的提綱就變成了目錄。提綱可以幫助我們把材料組織成一個理論系統,而不是毫無層次、毫無邏輯聯系地羅列和堆砌在一起。
(一)運用邏輯思維寫學術論文,邏輯上有兩種科學方法,一個是演繹,一個是歸納。所謂演繹,就是從一般到特殊(個別);所謂歸納,就是從特殊(個別)到一般。依靠邏輯思維所產生的分析能力,對他人的觀點作出補充、發揮、糾正、批駁,就自然會形成自已的新觀點,寫出自己的畢業論文,就不會只是停留于抄錄他人現成的觀點和材料。
(二)主題突出,論點鮮明。
(三)結構嚴謹,層次分明。
(四)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五)文字表述清楚準確、簡練流暢。
五、法學畢業論文格式和規范要求。
(一)法學畢業論文格式打印使用b5紙,便于存檔,裝訂線在左面。論文打印一般用宋體。
文章題目用3號黑體,題名應簡明、具體、恰當,能概括文章的特定內容,一般不超過20個字。正文內標題末不用標點符號。
一級題序及標題用“一、二、三……”序號和小3黑體。
二級題序及標題用“(一)(二)(三)……”序號和4號黑體。
三級題序及標題用“1、2、3……”序號和小4黑體。
四級題序及標題用“(1)、(2)、(3)……”序號,不用黑體。正文用小4號宋體。這樣,文章就眉清目透,井井有條。
當然,這種分題也不是絕對的,要結合實際,該怎樣分,就怎樣分,但要遵循分題的規則。此外,分成幾級題目也是可以變通的,例如不用“1、2、3……”,改用“一是、二是、三是”或“第一,第二,第三”、“其一,其二,其三”也是可以的,但是,無論用什么,都要層次清楚。
法學畢業論文格式為:封面;題目;摘要;關鍵詞;目錄;引言;正文;結論;注釋和參考文獻。封面的作用在于使別人知道這是一篇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摘要是指摘錄下來的要點,主要是表述本文的主要觀點,一般為100—200字。摘要的寫作方法,我認為包括兩部分:一是用一兩句話簡要概括論題的意義,二是將畢業論文論文幾部分內容表述為闡述論文觀點的一段話。關鍵詞是反映論文主題概念的詞或詞組,一般應選3—8個。
(二)法學畢業論文注釋現代學術視注釋為學術規范與紀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學術論著和文章中,注釋不是裝飾品,它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引用他人成說,注示出處,既表示相關論說非作者獨造,并對他人成果給予應有之尊重,又可為讀者提供該領域的文獻信息,以便利后來之研究。
二是反映了作者觀點與其他學者觀點的聯系與區別,或者是對作者自己觀點的進一步說明,因而,也是正文不可缺少的補充部分。
三是大量的引文意味著作者的研究的確是在前人和他人的研究成果及所積累的資料基礎上進行的,不是憑空捏造的。注釋要寫得規范。
最規范的,就是《法學研究》的注釋方法:分為著作類、論文類、文集類、譯作類、報紙類、古籍類、辭書類、港臺著作、外文類等九個類別,并有注釋例;非引用原文者,注釋前加“參見”;引用資料非來自原始出處者,注明“轉引自”;等等。詳細的內容請看《法學研究》上的注釋體例和文章的注釋方法。
為提高刊物質量和文獻信息計量、評價與研究的水平,促進學術成果在網絡化、數字化條件下的交流與傳播,教育部2019年1月頒發了《中國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編排規范》(修訂版),其中注釋主要用于以文章篇名、作者等及文內某一特定內容的解釋和補充說明,注釋序號用帶圓括號的阿拉伯數字表示;參考文獻置于文本,采用順序編碼制,在引文處按引用文獻在論文中出現的先后順序用阿拉伯數字連續編碼,序號置于方括號內,并列舉了其格式,詳情請看《河北大學學報》(社科版)或其它中文社科學術期刊。寫法學畢業論文,上述兩種注釋方法,可選擇一種使用,但不能交叉使用。
六、法學畢業論文的修改定稿、答辯初稿完成以后,應再三修改,審查是否符合要求。大到問題是否提得鮮明中肯,論點和論據有無說服力,結構層次是否嚴密合理,小至文字的修飾加工,有無廢話,語言表述是否簡潔準確,通順流暢,符號使用是否恰當,等等。自己修改后,再交給指導教師進行修改,然后定稿。為了使畢業論文能真實地反映學生的理論水平和科研能力,建立論文答辯制度是一種積極有效的措施。答辯是畢業論文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對畢業論文的全面檢查。答辯首先由學生本人簡要介紹論文的寫作目的和思路、主要觀點、創新之處,然后由答辯委員會向答辯人提問,讓作者略作準備做出回答,從而進一步考查作者對所論述的問題是否有深廣的知識基礎,創造性的見解和充分扎實的理由。答辯提出的問題,不管作者當場是否能作出完善的回答,都是對于作者一次很好的幫助和指導。
法律的畢業論文范文(18篇)篇十三
摘要:
德國法上的法律推定分為事實推定和權利推定。法律的事實推定是指通過適用法律的規定,推定未知的事實。在適用法律上的事實推定時,當事人應證明作為推定的基礎事實(前提事實),只要前提事實能夠成立,被推定的事實的真偽就明確了。而法律上的權利推定是指法律直接從基礎事實推斷某種權利存在,針對的是權利或法律關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也可以稱之為法律狀況推定。本文以《證明責任論》一書為基礎,試圖用更簡潔易懂的文字從權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質、權利推定的排除和權利推定的法律淵源,適用范圍和體系地位三個大的方面對權利推定做一個詳細的介紹。
關鍵詞:
權利推定法律關系證明責任。
一、權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質。
(一)概念。
法律上的權利推定是對權利或法律關系的直接推定。該推定是否成立與前提條件是否存在沒有關系,但本質上法律上的權利推定與法律上的事實推定并沒有什么不同。例如,對占有物行使權利的人,推定為合法行使權力的人。再如,對土地邊界所設置的隔離物推定為共有物。當然,對這種推定仍允許對方提出反證予以推翻,但由于只有事實才能成為推定的對象,因而,不能采取直接證明權利是否存在的方法。要想推翻推定,只能對前提條件的不確定提出反證,一旦前提被證明是確定的時,便不允許推定被反證推翻,與法律上的事實推定相同,對方不可能對權力推定的結果直接予以證明。有關權利推定的例子很多,如《德國民法典》第891、921、1006、1362條等都是所謂的權利推定,他們都是針對權力或法律關系的存在或不存在的。
(二)本質。
1.其中一些推定是以法院的自由裁判行為為基礎的。例如,《民法典》891條的推定以在土地登記冊中的記載或注銷聯系為前提。
如果權利推定應被適用的話,其前提條件必須得到證明。例如《民法典》第1362條第2款的推定以屬于婦女個人專用的特定物為前提條件,這一點必須得到證明。
2.權利推定的對象是某種權利或法律關系的現實存在,或某種權利的不存在,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點:
(1)只指向某種權利的獲得或指向某種法律關系的產生的推定,僅涉及權利形成的事實的存在,必要時涉及權利妨礙的事實的不存在,但不涉及權利妨礙和權利消滅的事實的不存在,該推斷僅考慮某種特定的產生要件。
(2)相反對某種權利的現實存在的推定,則不考慮從中可推斷出當時存在這一權利的所有事實。
(3)同樣權利不存在的推定,要多于權利消滅的推定,也就是說多于權利消滅事實的產生的推定,權利不存在的推定還包括下面的情況:由于不存在權利形成的事實或存在權利妨礙的事實,權利為成功地產生,但同樣也不考慮法律能夠也必須從中推斷出某種權利不現實存在的事實。如果取決于權利或法律關系產生或消滅的時刻,那么其結果是,權利推定對此提供不了依據。
3.權利推定不是法律后果推定。法律后果不是被推定的,而是被規定的。權利推定更確切的說是法律狀況推定,因此,將其稱為法律狀況推定會更好,更直觀些。
4.權利推定的效果如下:
(1)受益于推定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就其主張的權利的存在或不存在作為權利主張來主張,相反,除推定的原始事實(在土地登記冊中登記、占有、繼承證書)外,它既不需要就權利產生的要件、權利消滅的要件提出主張,也不需要對其主張加以證明。也即,對于援引權利推定的一方當事人來說,它只需要主張權利或法律關系的存在或不存在并證明此權利推定的基礎事實,而不必主張產生權利或消滅權利的事實,更無需證明這些事實。然而權利推定規范的設置,并不能導致擁有權利外觀之人終局確定地享有真實權利,只是減輕了他的證明負擔,他因此無需積極證明自己權利的真實性,而是將舉證責任移轉給提出相反主張的人,由其舉證反駁權利推定,也就是說對方當事人想反駁推定,他就必須提出說明推定不正確的主張,且在發生爭議的情況下對其主張加以證明。
(2)對法官而言,法官不僅用不著對權利產生的要件或權利撤銷的要件進行認定,而且如同在訴訟中的承認一樣,也用不著進行法律適用,他只需要適用推定規范,并根據推定規范的前提條件,在反對的一方當事人就推定的正確性提出異議前,將權利或法律關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作為其判決的基礎。
(3)權利推定的效果原則上有利于有理由提出權利推定所涉及的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當事人,而不利于每一個被主張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人。但權利推定的效果有時候會受到限制,如《民法典》1362條第一款的推定只有利于丈夫的債權人。
權利推定屬于典型的法律技術,它的出發點是客觀事實,但又不絕對受此限制,而是在高度蓋然性的經驗基礎上,用外在的事實狀態推導權利存續的狀態,即權利外觀推定權利的存續、主體和內容。據此,擁有權利外觀之人只要舉起推定力的盾牌,就無需證明自己物權的客觀存在性,并可防御他人對自己權利真實性的攻擊;提出相反主張者則要負擔該外觀之人不享有真實權利的證明責任,以之來推翻相應權利推定。在此,擁有權利外觀之人是防守者,其占據了有利的地位,提出相反主張之人是攻擊者,其地位較為不利。
不過,盡管這種推定有利于擁有權利外觀之人,讓其“不證自明”地享有相應的權利,但它仍然顧及了權利外觀與真實權利不一致的情形,使得真實權利人在這種情形中能通過“證偽”來推翻通過權利外觀推定真實權利的法律效果,從而保護真實權利人的利益。因此,可以說,權利推定規范結合了“不證自明”和“證偽”兩種方式。
(4)權利推定與證明責任的關系。權利推定對證明責任的影響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對于提出被推定的權利存在或不存在的當事人來說,他只需主張推定規范的前提條件,且在該前提條件有爭議的情況下必須加以證明。對于無需依賴基礎事實的權利推定來說,連基礎事實也不必主張和證明。第二、對推定所針對的對方當事人來說,想阻止推定或排除推定的效果,則需就以下事實負主張和證明責任:主張和基礎事實不相容的事實;主張與被推定的權利不相容的權利狀態。如主張自己通過買賣、繼承等方式取得了物的所有權,因此該物不可能屬占有物的對方所有。對于上述主張,該當事人應負證明責任。
(5)權利推定不同于解釋規則和證明規則。對于大多數推定來說,從開始就不適合,因為它不涉及需要解釋的意思表示和裁決,對于在土地登記冊中登記和遺產法院的證明而言,解釋可能是適宜的,但是,它并不像一個真正的解釋規則那樣,規定一個特定的解釋結果。所以權利推定不同于解釋規則;而相比較證明規則而言,權利推定想要的更多,它想推定權利或法律關系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之所以說它不是證明規則,是因為證明只以事實為對象,而不是以權利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為對象。所以權利推定也不同于證明規則。
二、權利推定的排除。
1.以自由裁判行為基礎的權利推定,可以以下列方式最終予以排除:例如,可根據《民法典》2362條的規定將繼承證書交給遺囑法院。根據894條的規定,更正土地登記冊中的內容。
2.權利推定的效力可以通過對相對規范的前提條件的證明而在當事人之間予以排除。例如1006條,即對方當事人證明,他過去曾占有該物,后來被盜、遺失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占有,或者占有人只是占有媒介人。
3.權利推定還可以通過對具備推定的前提條件的證據提出反證在當事人之間予以排除。
4.通過反面證明。反面證明為本證,任何當事人,只要推定指向他,他均可對權利推定進行反駁,只有當法院根據其心證積極地肯定:推定不真實,其對立面真實,也就是說,被推定存在的權利不存在,被推定屬于對方的權利不屬于對方,被推定不存在的權利存在,那么該反面證明就成功了。
可見反面證明是一種本證,他必須提出證據推翻依據法律推定的權利,也就是必須達到使法官確信推定的權利不存在的程度。
5.權利推定因相沖突的推定而失去效力。如果具有不同效果的數個權利推定均與同一個具體要件相適應,即構成權利推定的沖突。在此必須通過對相抵觸的推定的效力的權橫,來決定效力的優劣。只要一個推定必須回避另一個推定,隨著它受到反駁,另一個推定會立即得到重新重視。
三、權利推定的淵源、適用范圍和體系地位。
1.權利推定的淵源只能是法律規范。法律行為不可能作為權利推定的基礎。
2.權利推定不僅僅適用于民事訴訟,而且適用于任何一個以推定所涉及的權利存在或不存在為裁決的對象或前提條件的程序。例如執行程序、行政機關的程序、行政法院程序,尤其是享有自由審判權的機構的程序。
3.權利推定不屬于程序法,而是屬于實體法。
參考文獻:
[3]陳康揚.法律邏輯原理.四川大學出版社.1998:127.
法律的畢業論文范文(18篇)篇十四
2、全文結構基本合理科學,邏輯思路清晰,觀點表達準確,語言流暢,論證方法較合理,參考的文獻資料符合主題要求,從主題到內容符合專業要求,部分與本分之間銜接的。比較緊密,但個別引文沒有標著出來,真正屬于自己創新的內容還不是很多,個別概念比較模糊,總體上達到畢業論文要求。
3、研究內容具有現實性和可操作性。選題社會熱點問題,邏輯結構嚴謹。觀點表達清楚,論述全面。語言平實簡潔,通俗易懂。在論證過程中也能較好地將專業知識原理與現實問題結合起來。但論據還不夠。總體上符合畢業論文要求。
4、選題較具時代性和現實性。全文結構安排合理。觀點表達基本準確。全文內容緊扣行政管理專業要求來寫,充分體現出行政管理專業特色。查閱的相關資料較多。但不足之處主要是屬于自己創新的東西還不多。總體上符合畢業論文要求。
5、研究xxx為題,充分的體現時代特色性。能為中國行政管理問題的解決提供參考價值。全文結構合理,思路清晰,觀點明顯。在論證過程中能教好的將論證與案例論證結合起來。不足之處是部分論點的論據還缺乏說服力。
6、以xxx為題進行研究。能為解決xx的問題提供參考和借鑒作用。在全文結構中,首先要調整基本概念提出問題,然后在對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最后為xx提出有效的建議。全文體現專業特色要求,部分與本分之間銜接的比較緊密,真正屬于自己創新的內容還不是很多。總體上達到畢業論文要求。
7、選題符合行政管理專業培養目標目標,能較好地綜合運用社會理論和專業知識。論文寫作態度認真負責。論文內容教充分,參考的相關資料比較充分,層次結構較合理。主要觀點突出,邏輯觀點清晰,語言表達流暢。但論證的深度還不夠。
8、本文選題符合行政管理專業要求,又充分反映出社會現實的需要性。全文結構安排合理,思路清晰,觀點正確,能很好的將行政管理專業知識與要分析論證的問題有機地結合起來。該文在寫作的過程中查閱的資料不僅充分而且與主題結合緊密。但格式欠規范,案例論證不夠。
9、本文立意新穎。全文以xxx為線索,結合各地的準規較全面的分析了xx的問題和原因。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內容論證也教科學合理。全文充分體現行政管理專業特色,格式規范。但創新點不夠。
10、本文符合專業要求,反映社會熱點問題。因此,該主題的研究有利于推進我國xxx的進一步發展。全文首先xxx的問題,然后分析xx的原因。在此基礎上又分析出相關的xx。全文結構恰當,思路清晰,觀點基本正確。
和借鑒作用。在全文結構中,首先對官員問責制的現實意義進行了分析,然后再對我國官員問責制的困境進行深入的分析,最后提出化解困境的有效建議。全文體現專業特色要求,符合行政管理專業培養要求,參考的文獻資料符合論文觀點與主題的需要,實踐論證還不夠,但,真正屬于自己創新的內容還不是很多。總體上達到畢業論文要求。
法律的畢業論文范文(18篇)篇十五
第一章緒論8-12。
1.1論文背景和意義8-10。
1.1.1本論文的背景8-9。
1.1.2論文的研究意義9-10。
1.2.2論文研究實施方案11。
2.1.1網絡消費的概念12。
2.2.1網絡消費侵權的概念18。
2.2.3網絡消費侵權有關主體類別20。
2.3.1網絡消費中侵犯財產權表現22。
2.3.3網絡消費中侵犯精神權益表現23。
2.4.1實現了網絡消費者與傳統消費者的平等、公平的`保護24。
2.4.2有效維護網絡消費者與網絡經營者間的利益平衡24。
3.2歐盟網絡消費維權有所側重,注重保護處于弱勢的消費者權利26。
4.2.1我國網絡消費者權益法律保護救濟體系建設發展現狀29。
4.3.1網絡消費侵權救濟法律的缺位30。
4.3.3網絡交易合同問題成為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溫床31。
4.3.4網絡交易的特殊性使網絡消費者維權成本高31。
4.3.5網絡交易爭議中消費者舉證成本高31。
5.4.1網絡消費侵權事件中雙方協議和解救濟路徑39。
5.4.3網絡消費侵權事件中行政申訴救濟路徑40。
5.4.5網絡消費侵權事件中司法救濟路徑41。
致謝48。
法律的畢業論文范文(18篇)篇十六
論文致謝一:
時光荏苒,研究生階段的學習是短暫的,不知不覺間,我即將結束兩年半的研究生生活,與培養我六年半的母校和恩師告別。,我來到北京理工大學學習法學專業,初到良鄉校區的我們都還是稚嫩的,我現在依然記得那兩年間我們是懷著多么激動和期盼的心情等待著回到中關村校區的日子。也是在這種心情的陪伴下,我一步一步地踏入法學的領域,開始熱愛我所學的專業,形成了法律思維,充實了自己的學習和生活。
終于在大三那年,我們搬到了中關村校區,這邊的生活較良鄉更加豐富多彩,近在咫尺的人民大學和國家圖書館本可以成為我們得天獨厚的有利條件,卻竟然被我們浪費掉了。如今在中關村校區,我也已經生活了四年半的時間了,對這里,我再熟悉不過。即使馬上就要畢業,就算若干年后回來,我也依然能夠清楚的記得我住過的宿舍,吃過飯的食堂,學習過的教室。
本科畢業時,由于獲得了保研的名額,我對畢業好像沒有特別的感觸,但現在不同了,這次是真的畢業了,真的要離開北京理工大學了。這六年半的時間是每個人人生當中最美好、最青春的時光,是北京理工大學的老師和同學們豐富了我們這段青春歲月的記憶。盡管在校期間,我們如何抱怨這個,埋怨那個,但是出了校門,北京理工大學仍然會是我們的家,這里的老師們仍然是關心我們的親人。
跟隨趙秀梅老師學習的研究生階段,我不僅豐富了自己的專業知識,還從她身上學習到一種認真、踏實的學習精神。畢業論文寫作期間,我在校外實習,趙老師在臺灣,盡管無法見面交流,但每一封郵件,趙老師都會認真、及時地回復,仔細指導我論文中的每個細節。今天我能完成畢業論文并順利畢業離不開趙老師這段時間的陪伴和指引,在這里要特別感謝趙老師在這兩年半的時間里對我的包容和照顧。
現在已經是20xx年,我們即將踏入人生新的征程,但在北京理工大學學習的這段時間,將會是我一生當中永遠銘記的美好回憶。除了趙秀梅老師,我還要特別感謝學院的其他老師對我的關照和愛護,感謝親愛的同學們對我的支持和幫助,大學期間能有你們每個人的陪伴,我感到幸福,是你們讓我在學習法律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最后,祝愿每位老師和同學能夠在今后的生活中開心、順利,祝愿我的母校越辦越好,明天更加輝煌!
論文致謝二:
時光總是不知不覺在指縫間流逝,轉眼就要告別碩士學習階段。首先,我特別感謝導師江國青老師,他在百忙之中對我的論文寫作提供了悉心、細致的指導。江老師在論文題目的選取以及論文寫作過程中引導我對論文研究的問題進行深入挖掘,廣泛、大量地收集寫作資料,并嚴格要求論文的格式,仔細審查每個標點符號,讓我形成嚴謹的學術研究態度和習慣。其次要感謝我的本科老師李英教授,她對我的論文寫作給予很多的指導和幫助。
此外,還要誠摯地感謝法學院國際法專業的其他老師在我兩年半的碩士學習生活中給予的關心和教誨。在最后,感謝與我共同生活的室友們、國際法專業的同學們在學習和生活上對我提供的幫助。
我堅信:在未來的學習和工作生活中,只要勇于挑戰,世界總會讓步。
論文致謝三:
時光飛逝,2年半的研究生生活仿佛我最美好人生里的驚鴻一瞥,一轉眼又走進了畢業季。感謝我的導師楊成銘教授。楊老師平日教學科研繁忙,見面交流的機會雖然有限,但每一次都必定被楊老師溫和謙善的為人與嚴謹治學的態度深深感染。本論文的選題、大綱的擬定以及撰寫,都傾注了楊老師的大量心血,在各個環節都得到了楊老師悉心的指導。
在畢業論文的撰寫過程遇到了許多的困難和障礙,是楊成銘老師對我的關心和支持幫我克服和跨越了這些困難和障礙。在此,我謹向楊老師致以最誠摯的謝意和崇高的'敬意。
同時,我深刻地體會到楊老師給予我孜孜不倦教導的良苦用心,楊成銘導師不僅是我的成長和學習之路的導師,他的身上所展現的名仕之風和儒雅也是我樹立人生觀和生活態度的坐標和榜樣。
在此,我要感謝江國青教授、李壽平教授和王國語老師、李華老師在研究生學業中給予我的教誨和培養,是他們傳授給我國際法的專業知識和做人做事的道理。本論文的寫作讓我深刻地感受到在求學路上與我一同相隨相伴的同學之情,由衷感謝同學們在我的論文撰寫過程中給予我的幫助。同學們從論文資料的查找到論文格式的修改都給予了我諸多幫助,同時,也感謝同學們兩年多來的陪伴,在北京認識一群同樣有熱情和夢想的同齡人感到非常幸福和知足。
最后,我要感謝我的父母和親人。感謝他們這么多年來對我無私的關愛和支持,讓我可以心無旁騖的完成我的求學之路,并在這個過程中體會到幸福和溫暖。正是因為他們無私的關愛和支持,使我能夠順利的完成學業,讓我在勤奮學習的路途中不知疲倦。父母親的養育和教導之恩重于泰山,我唯有將感謝和感恩之情化作學習和工作的動力,繼續孜孜不倦地學習和探索,以期能回報我的父母、親人和社會。年輕總是美好的,呼嘯而過的都是時間。
我的學生時代終于要劃上明媚的句號,回望那尚不遙遠的兩年半研究生求學之路,于我而言它將定格為我心中最寶貴的回憶。
論文致謝四:
三年前,當我還沒我寄出保研材料給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的時候,舍友告訴我她收到了面試通知,問我是否同去,就這樣,我在沒有收到面試通知的時候抱著材料來到了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那是來自大草原的我第一次來到首都北京,而很榮幸地被民商法學專業錄取開始我的研究生生活。對于北京,對于我的研究生生活并不期待,開始新的學習生活之前一直帶著一種不安,因此在此要首先感謝我的舍友,是他們用自己的熱情、開朗為我消除了陌生感,讓我慢慢在這里找到歸屬感。而在北理法學院的近三年的時間里,我感受到了各位老師深厚的學術功底以及人格魅力,在北京各個高校蹭課的過程中也了解到了一定的法學前沿問題,而這些在我就業的過程中給予了我很大的幫助。
在研究生生活中最榮幸的事情莫過于師從侯仰坤老師,侯老師不僅在學術上給予了很大的幫助,尤其是對于我的論文,哪怕是課程的小論文都會進行逐字逐句的修改,與我進行深刻的探討,尊重我的觀點和想法。在撰寫碩士畢業論文的時候,侯老師遠在國外,仍不忘指導和修改我的論文。在我的論文遇到瓶頸時,侯老師更是給予我充分的鼓勵和支持,關于我的論文通過短信、微信充分的溝通,在了解我的觀點和想法的基礎上提出修改意見。即使是有時差的情況下,侯老師仍然堅持第一時間修改我的論文并反饋給我。我想侯老師在國外的工作也并不輕松,然而在我的論文的修改和指導上卻仍堅持第一時間反饋給我。除此之外,侯老師也經常教誨我們深刻的人生道理,他曾經說對于研究生階段的我們來說,更應該珍惜可謂是最后一段的學生生活,實習賺錢固然重要,但是我們將來會有很大一部分時間去工作和賺錢,而學習生活一去不復返。這段話幾乎影響了我整個研究生生活,扎實的專業知識使得我在找工作面臨專業筆試的時候能夠得到足夠的優勢。師者,教書育人,傳道解惑也。我想我的導師侯仰坤老師,他做到了,作為他的門下弟子感到驕傲。也對侯老師表示深深的感謝。
在研究生期間有幸和劉毅老師一同前往臺灣政治大學訪學交流,讓臺灣之行變得更加有意義。在訪學期間,讓我更多的學到了臺灣的人文知識,明顯區別于旅行。雖然劉毅老師一直不待見80后視為偶像的韓寒,但我認為劉老師可以試圖讀一下他的雜文,當然這并不影響我贊同王小波先生的書值得一讀。我很幸運的在研究生階段上了劉老師的課,由此養成了很好的閱讀習慣,這種廣而泛的閱讀習慣以及訪學期間的學術交流及知識積累也將是我這一輩子的財富。
時光如梭,我的研究生生活,我的學生時代已經進入倒計時,無論我如何不舍我也要離開校園步入社會。而我想社會這所大學還有很多東西等待我去學習。最后,要感謝我的父親和母親,感謝他們無論是精神上還是財政上對我的支持,最重要的是給予我最充分的信任。
法律的畢業論文范文(18篇)篇十七
隨著我國近幾年個行業的不斷發展,施工企業也隨之發展開來,發展后的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越來越多,涉及的方面也越來越廣。合理的處理好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可以有效的進行施工風險規避,提高施工企業的競爭力,為企業的后續發展做好保障工作[1]。
1.1、對法律事務工作的認識不足。
由于在市場經濟下從事商業經濟活動,任何活動的進行都存在著法律風險。對于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來說,最理想的狀態就是涉及到對企業內部的管理和對外部的經營行為,即使由于某種原因達不到此種理想的狀態,也應該事前對各種經濟活動做好風險防范。一些施工企業對于法律事務工作的認識不足,并沒有十分清晰的認識到法律風險對于施工企業發展的影響,沒有從企業存亡的高度認識和重視法律事務管理的重要性。
1.2、對法律事務工作的認識不深。
在施工企業現實工作的經營活動管理發展鏈條中,直接進行事務管理是施工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2]一些企業只是單純的認為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就是解決矛盾糾紛,并未正確的區分施工企業的法律顧問和社會律師之間的區別,認為施工企業的法律顧問就是單純的整理企業案件、擬定起訴文書、討債、打官司等,并未認識到企業法律顧問對于企業管理的深層意義,為企業擬定各種管理文書、管理合同等重要的法律事務。企業的法律顧問工作包括企業的事務經營管理,并非單純的落在法律的層面之上。
1.3、法律事務人員的綜合素質能力不高。
為了使防范風險的措施達到最大化的要求,法律事務的工作人員必須加強對各個環節的把握,避免常規的風險反復性的發生。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能力不強,有很大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法律事務人員的綜合素質能力不高,對于未來風險的決策性不強,不能很好的進行宏觀風險把控,對于現有的風險不能采取及時的措施進行規避。這樣就很大程度上影響到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的政策的進行,對于施工企業的未來發展前景也會有致命性的影響[3]。
2.1、完善法律事務的相關制度。
要完善法律事務工作的相關制度,使法律事務工作的進展可以有制度進行指導和約束。與此同時,制度的制定,可以提高施工企業對于法律事務工作的認識,從而加強法律事務參與企業的管理經驗,為企業的未來發展做好相應的規劃和決策。
對于施工企業來說,要設立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企業的總法律顧問是具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的,有施工企業親自聘任的對企業實施全面的法律事務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因此企業的總法律顧問制度的設立,對于企業為了法律事務的發展具有基礎的奠定作用[4]。
2.2、加強施工企業法律事務的前瞻性認識。
做好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管理工作,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對經濟活動的法律風險進行防范,并將法律事務管理貫穿到每個施工企業工作的環節當中。法律事務的工作主是以預防性質為主要工作,其次是解決已經發生和不可避免的法律糾紛和法律事務。所以施工企業對于法律事務工作一定要加強認知度,加強法律事務的前瞻性認識,改變企業目光短淺的制約因素,允許法律事務管理參與企業內部管理和企業外部經營活動,這就使得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前瞻性能大大增強。
2.3、參與企業重要規章制度的起草。
法律風險的產生是由于施工企業經濟活動類型多種多樣以及涉及面廣等多種因素造成,但其中最為主要的影響因素是由于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缺乏正確的法律作為引導造成的,包括企業的項目決策風險、企業的內部管理風險、外部經營風險等。企業的規章制度是針對企業的生產技術、生產項目活動,以及外部多種經營活動共同影響產生的,所以對于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來說,必須要將法律事務工作融入其中,起到一個監管保障的作用[5]。
目前我國的施工企業為了使得利益更大化,更好地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越來越多的施工企業將法律事務工作與企業內部管理相結合,使其更好的為企業發展服務。對于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來說,仍需要一段時間進行修復,這就需要各相關部門加緊配合,不斷的進行探索和完善。
參考文獻:
[1]段茂勇。新常態下石油施工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化工管理,2015(16).
[2]張波。施工企業合同審查工作中的問題及對策[j]江西建材,2014(05).
[3]饒曉燕。施工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江西建材,2012(01).
[4]廖敏。論新形勢下施工企業法律合規工作的難點和對策[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下旬刊),2015(04).
[5]崔吉順。建筑施工企業基層工會工作面臨的問題和解決對策[j].企業導報,2012(17).
法律的畢業論文范文(18篇)篇十八
摘要:信仰是在法律職業形成的過程中形成的,法律職業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職業信仰的表現形態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觀念、法律意識等,其核心是一種對法治的精神追求。
關鍵詞:法學;職業道德。
一、我國法學本科階段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現狀及其原因。
1.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法律職業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從2002年開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將法律職業道德納入考試范圍,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終徘徊在5分左右,與其他的內容動輒幾十分相比較很難引起人們的重視。目前,很多高校在確定本校的法學專業教學計劃時主動向司法考試中考核內容較多的科目傾斜。暫且不論這種做法的對錯,但在實踐中卻直接導致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虛設,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設這門課程。有關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容,卻在法理學、訴訟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論等課程中講解。這一點也顯示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在高校法學專業課程設置中地位較低。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學本科專業教學計劃中設置思想道德修養課程,作為必修課,但沒有專門設置系統學習法律職業道德的課程。思想道德修養課程主要是講解公共道德的課程。法律職業道德雖然屬于道德的范疇,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職業道德具有主體的特殊性、規范的明確性和具有較強的約束力的特征。法律職業道德適用的主體主要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員,對于非法律職業人員沒有約束力。法律職業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準則層面,必須形成具有明確權利義務內容的、具體的標準和可操作的行為規范。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約束法官行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的約束檢察官行為的《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和中華律師協會通過的約束律師行為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這些基本規則都對相關法律職業的道德作出了特別的要求。而且,這些規范均具有實質性的約束力。如果違反了職業道德規范,均要求追究相應的紀律責任,甚至是法律責任。所以,思想道德修改課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養課程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陳舊,教學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滿足法學專業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職業道德領域的專業研究人員較少,師資缺乏。
目前在法律職業道德領域內進行專業研究的人員較少,各高校中從事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師資嚴重缺乏。這也直接導致法律職業道德課程開設的困難。部分高校在法學教學計劃中將法律倫理學作為法學選修課程。但是因為缺乏專業的師資,該課程一直沒有真正開設。有些高校雖然開設了該課程,但是多由法理學或訴訟法學方面的教師擔任主要教學工作。這些人員沒有真正研究過法律職業道德,因此,該課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對有關職業倫理規范的講解。另外,法律職業道德課程方面的教材和資料也相對較少,對于該課程的開設也有較大的影響,直接制約了法學本科階段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發展。
二、完善法學本科階段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措施。
1.明確法律職業道德在法學本科階段的目標和定位。
我國目前司法改革中提到了“審判分離”,對于司法官不但要求具有成熟的司法經驗、深厚的法學知識背景和一定的修養,還要求司法官具有公正清廉、忠于法律的職業道德。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者必備的素養之一,因此,法學教育必須重視法律職業道德的教育。我們應該改變目前對法律職業道德的忽視態度,在設立法學本科階段的培養目標時,明確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容。在確定法學本科專業核心課程時,法律職業道德應該成為核心課程之一。
2.加大法律職業道德在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的考核比重。
設置法律職業道德門檻法律職業道德一直是各國普遍關注的重要問題,對法律職業群體具有重要的意義。英國大學的法學院除了比較重視對學生的基礎知識和實踐能力的培訓外,還有重點地安排教學計劃來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如道德、法律倫理、職業素質、律己意識等。美國大部分州要求學生在獲得律師職業資格之前必須通過律師職業道德考試。在通過律師職業道德考試和律師資格考試后,美國法科畢業生仍須通過由各州律師公會主持的“道德品格”考察和面試才能宣誓成為正式律師。與英美等國家對法律職業道德的要求相比較,我國對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的要求是比較低的。就律師職業來說,只要品行良好,沒有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和被開除公職、吊銷律師執業資格,就可以取得律師執業資格。沒有對法律職業道德做特別的要求。這也直接導致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在實踐中得不到重視。因此,筆者建議應加大法律職業道德在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的考核比重,提高相應的分值,改變目前各高校中不設或者虛設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現狀。另外,在取得有關職業資格和執業資格時,提出高于普通大眾公共道德的要求。
3.探索多種形式的教學方法,提高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教學效果。
法律職業道德的教學必須使法律職業道德要求內化成法律職業人人格的一部分。雖然不同的法律職業,具體的職業道德并不完全相同,但法律職業道德包括忠于法律,忠于職守,廉潔公正以及行為端正自重等,這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共同遵守的職業倫理。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內容決定了在教學過程中不能單純地對學生進行倫理道德說教,而是應該通過收集大量的法律實踐資料,創設生動的法律職業場景,通過多種教學方法進行教學。大學本科階段是法律職業道德培養和教育的關鍵時期,是法律職業人形成法律職業道德的重要階段。在教學方面上,可以采用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和法律診所等教學方法,為學生提供道德情感體驗的環境,使法律職業道德真正內化成他們的信仰。此外,也可以聘請具有較高的法律威望的專業人士為學生做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的專題講座,提高學生的道德認同。
信仰是在法律職業形成的過程中形成的,法律職業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職業信仰的表現形態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觀念、法律意識等,其核心是一種對法治的精神追求。如果主體本身缺乏法律信仰和精神追求,沒有規則至上的信念,沒有權利本位與權力控制的觀念,法治也很難實現。因此,在法學本科階段的教學中,不僅是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其他法學課程包括理論性和應用的課程的教學中,都必須將法律職業信仰的培養作為其重要的內容。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