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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一
2.引用標準及專業術語。
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人員本人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稱為特種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3.適用范圍。
4.職責范圍。
4.1安環處負責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需求審核和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檔案,并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
4.2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勞資處、安環處同意,方可變動。
5.1電工(運行、維修)作業。
5.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5.3起重作業(包括橋、塔、門式起重機駕駛、起重工等)。
5.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作業。
5.5壓力容器操作。
5.6司爐工作業。
5.7登高作業。
6、日常管理。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理論學習和實踐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關行政管理機構該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6.2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
6.3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設備沒有停穩進行檢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掃等違章行為。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設備、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廠內用電、動火審批程序。
6.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6.5安裝、檢修、維修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后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電源,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6.6特種作業人員在操作期間,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行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
6.7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范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6.8各車間、部門應加強規范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6.9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有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理。
7.1各車間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報安環處、勞資處核準后,書面報告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由安環處組織安排培訓和考核。
7.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各車間、部門必須安排其參加脫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參加考核。
7.3特種作業人員到期復審和新增特種作業人員的初審,由各車間向安環處提供需要復審、初審的人員名單,安環處負責組織進行安技培訓。培訓和考核結束后,將有關培訓資料和證件交到安環處,證件發放由安環處負責。
7.4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件到期需要繼續復審的,應當至少提前二個月將復審人員名單提供給安環外。
8、外來人員在我廠范圍內從事特種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特種作業監管部門應將本規定落實到外來作業單位和人員,確保安全作業。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二
1、管理機構。以企業(法人)內部管理文件形式,明確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并注明機構人員的職務及聯系電話。
2、機構管理結構圖。將管理機構的人員用組織結構圖表示,注明各管理人員之間的管理關系以及所管理的部門及設備。
(二)明確安全生產負責人及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1、明確安全生產負責人。明確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特種設備全面負責(安全生產負責人必須是企業的主要負責人)。若安全生產負責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應有加蓋公章的企業任命書。
2、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有加蓋公章特種設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書,任命書應注明安全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及任期,任命的管理人員應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附勞動關系證明資料)。
3、管理人員持證上崗。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必須經質監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證書方可上崗管理。管理人員必須與企業辦理聘任手續并到質監部門備案。
(一)制定特種設備安全責任制
1、各職能部門安全責任制。制定各職能部門的安全責任制。包括: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職責,崗位培訓教育部門安全職責和制度等。
2、各崗位安全責任制。制定特種設備各崗位安全責任制。包括:安全生產負責人崗位職責,特種設備專職兼職管理人員崗位職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崗位職責等。
(二)制定特種設備安全規章制度
制定本單位的特種設備安全規章制度。包括:特種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制度,特種設備定期自查及隱患整改制度,特種設備報檢制度,特種設備安全培訓制度等。
(三)制定特種設備操作規程
根據特種設備種類以及法規、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編制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包括:快開門壓力容器操作規程等。
(四)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根據本單位特種設備使用情況,制定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相應的搶險裝備和救援物資;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援演練。
(一)行政許可
1、特種設備行政許可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2、特種設備行政許可變更。特種設備停用、注銷、過戶、遷移、重新啟用應到質監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3、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經質監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證書方可上崗操作。作業人員必須與企業辦理聘任手續并到質監部門備案。
(二)特種設備定期檢驗
1、特種設備報檢。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在特種設備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各特種設備的檢驗日期可從檢驗報告、合格標志查看)。
2、特種設備報檢要求。起重機械報檢時,必須提供保養合同、有效的作業人員證件。
3、特種設備換證。特種設備檢驗合格后,攜帶使用證、檢驗合格標志、檢驗報告、保養合同、保養單位的保養資質到質監部門辦理年審換證手續。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落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持證上崗的基礎上,必須在本單位內對特種設備作業進行業務培訓和安全、節能教育。做到有安全培訓計劃,有培訓記錄、有培訓考核。
(一)特種設備日常使用狀態記錄(特種設備運行記錄)
根據特種設備的類別分別印制特種設備日常使用狀態記錄,將設備的使用狀態記錄在案。
(二)特種設備維護保養記錄(包括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保養記錄)
(三)特種設備檢查記錄
根據特種設備類別印制特種設備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包括日檢、月檢、年檢記錄),每月至少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記錄在案。
(四)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印制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當特種設備出現運行故障和事故時,詳細記錄故障或事故出現的原因、解決方法等。
(五)定期檢驗整改記錄
將每次定期檢驗主要存在問題及落實整改情況記錄在案。
(六)鍋爐房記錄。鍋爐房要設立六種記錄:
1、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記錄;
2、交接班記錄;
3、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
4、設備檢修保養記錄;
5、單位主管領導和鍋爐房管理人員檢查記錄;
6、事故記錄。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三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增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實際安全操作技能,減少傷亡人數,保證安全生產,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特種作業是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人員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稱為特種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1、電工(運行、維修)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起重作業(包括橋、塔、門式起重機駕駛、起重工等)。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作業。
5、壓力容器操作。
6、沖壓機械操作。
7、鍋爐司爐作業。
8、建筑登高架設作業。
1、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
2、年滿十八周歲。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
5、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1、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和電工進網許可證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運行電工每年復審一次,未按期復審和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和進網許可證自行失效。
2、凡到期復審的特種作業人員,由單位申報將復審人員的操作證、許可證,交到公司安技員統一辦理。
1、檢查作業期間安全行為,違章記錄和事故責任。
2、安全技術知識培訓和事故案例教育。
3、進行理論和實際考核。
4、健康體檢。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2、各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工作。
3、建立建全特種作業人員的檔案,復審考核試卷和體檢表保留四年,審驗表保留八年。
4、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后方可以從事原作業。
5、特種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應視情節給予批評和吊扣,吊銷其操作證,造成嚴重后果者,應按有關規定和制度進行處罰。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四
適用于對特種設備購買、使用、維修、保養、報廢管理及對特種作業人員適應崗位要求。
3.1特種設備包括鍋爐、起重機械、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氣瓶等。
3.2企業所購買及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必須帶有相應的隨機證明文件。
3.3特種設備的安裝、大修、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
3.4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3.5安裝、大修、改造后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向規定的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并由特種設備檢測檢驗的機構出具檢測檢驗報告,頒發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3.6安裝、大修、改造的特種設備驗收合格后,負責該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轉交與發包方,存入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
3.7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度,經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檢查應當做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案。
3.8按期向使用特種設備所在地的檢測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
3.9標準或者技術規程有壽命期限要求的特種設備或者零部件,應當按照相應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后,使用單位應當向負責該特種設備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3.10特種設備一旦發生事故,使用單位必須采取緊急求援措施防止災害擴大,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3.11特種作業人員(電工、鍋爐工、焊接工、水處理工、起重工、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進行安全生產、安全技術的專業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后,持特種作業管理部門頒發的操作證后,方準上崗。引進設備操作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特種設備檢測報告》。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五
根據國家經貿委第13號令,參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為規范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復審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1電工作業
1.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1.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1.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2.1年滿18周歲到45周歲的員工;
2.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關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4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3.1申報“特種作業操作學習證”的程序
3.1.1申報單位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及現有特種設備情況,需配備特種作業人員,由申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上報資產運營部審核。
3.1.2資產運營部初審后,通知申報單位填寫“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
3.1.3申報特種作業人員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上有關內容逐項認真填寫。經本單位、人力資源部、衛生處、資產運營部審查,合格后加蓋公章,交回資產運營部備案、存檔。
3.1.4資產運營根據有關規定填報“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申請表”上報上級主管部門辦理“特種作業操作學習證”。
3.1.5“學習證”下發后,由特種作業人員個人保管,證件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二年,超過時限“學習證”自行失效。
3.2特種作業“學習證”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3.2.1特種作業學員必須在其監護人嚴格的指導下從事實際操作,嚴禁單獨上崗操作。
3.2.2特種作業監護人應認真履行監護人職責(具體規定詳見“特種作業監護人職責”),對特種作業學員實習期間的培訓負有全面的責任。
3.2.3特種作業學員每半年接受一次相關工種的安全技術考核,經考核合格后,可繼續從事特種作業學員的工作。
3.2.4持有學員證滿十二個月的人員,所在單位及個人應向資產運營部提出正式參加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申請。(電工作業學員證除外)
3.3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與復審
3.3.1資產運營部根據年度特種作業培訓與復審計劃,按期安排相應工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取證與復審工作。
3.3.2特種作業安全培訓與復審工作,由資產運營部負責辦理培訓事宜。(聯系培訓時間、培訓地點等)
3.3.3申請特種作業取證人員,備齊培訓所需的材料,按時間要求參加相應工種培訓。
3.3.4特種作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由上級主管部門下發《北京市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
3.3.5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有效期為兩年,凡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復審驗證,證件超過兩年未進行復審驗證,證件自行作廢。
3.3.6連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復審驗證每四年進行一次。
3.3.7經培訓單位考核未合格者,可進行一次補考,如補考仍未合格者,發證部門則取消其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的資格。
4.1辦理特種作業“學習證”所需的費用,總公司不予負擔。
4.2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證與復審驗證所需費用,由特種作業人員墊付。待通過考核合格后,資產運營部負責統一辦理報銷手續。
4.3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及復審一次未合格者,其補考所發生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4.4補考未合格者所有費用不予報銷。
4.5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證由資產運營部統一保管。
5.1特種作業人員調離本公司的;
5.2特種作業人員因本人原因不再從事特種作業的;
5.3特種作業人員因經常性違章作業(三次以上)屢教不改的;
5.4特種作業人員無故拒絕參加安全培訓與復審驗證的。
6.1持有特種作業《學習證》的人員,應按要求進行培訓取證,因單位或本人原因,在證件有效期內未進行培訓取證的,不得繼續從事特種作業工作。部門領導如安排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按違章指揮處罰,個人繼續特種作業操作的按嚴重違章作業處罰。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六
特種作業是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人員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稱為特種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1、電工(運行、維修)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起重作業(包括橋、塔、門式起重機駕駛、起重工等)。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作業。
5、壓力容器操作。
6、沖壓機械操作。
7、鍋爐司爐作業。
8、建筑登高架設作業。
1、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
2、年滿十八周歲。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
5、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1、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和電工進網許可證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運行電工每年復審一次,未按期復審和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和進網許可證自行失效。
2、凡到期復審的特種作業人員,由單位申報將復審人員的操作證、許可證,交到公。
司安技員統一辦理。
1、檢查作業期間安全行為,違章記錄和事故責任。
2、安全技術知識培訓和事故案例教育。
3、進行理論和實際考核。
4、健康體檢。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2、各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工作。
3、建立建全特種作業人員的檔案,復審考核試卷和體檢表保留四年,審驗表保留八年。
4、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后方可以從事原作業。
5、特種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應視情節給予批評和吊扣,吊銷其操作證,造成嚴重后果者,應按有關規定和制度進行處罰。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七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3.1.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公司的特種作業有:電工作業等。
3.2.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5.1.年齡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5.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6.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培訓。
6.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6.3.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6.4.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
7.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八
為了貫徹中國政府關于計量管理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方面的法律法規,順利開展xx公司裝置現場壓力表的檢定工作,特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適用于xx公司生產裝置以及儀表車間關于壓力表的管理工作。
本文件明確了相關部門在壓力表管理方面的工作職責,闡明壓力表檢驗的周期及相關要求。壓力表周期檢定的任務單將由sap系統創建。
本文件所涉及的壓力表特指無信號遠傳功能的就地壓力指示儀表,不包括電子壓力變送器以及標準精密壓力表。適用于測量范圍在—0.1~1000mpa用于液體、氣體、蒸汽壓力,以及真空測量的彈性敏感元件壓力表。
本文件中關于壓力表檢定周期的界定是根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參照本地區同類企業管理經驗,并針對賽科實際情況制定或建議的。
本文件的制定依據中國政府法律及石油化工行業法規制定,待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修訂完成,同時相應的法規進一步完善更新之后,本文件將隨之更改。
2、需要動火焊接的可委托檢修單位施工;
3、需要校驗的壓力表送儀表維修車間;
4、壓力表備件及安裝材料由倉庫提供;
5、各裝置負責統計和更新本裝置的定期強制檢定、首次檢定、非強制檢定壓力表清單;
6、壓力表強制檢定工作由儀表維修車間統一協調管理;
7、壓力表檢定設施由儀表維修車間負責籌備并管理;
8、儀表維修車間計量員對口強制檢定工作,建立臺帳和檢修檔案,與xx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其指定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保持聯系,落實相關的各項事務。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
5、xx市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6、石油化工設備檢維修規程;
7、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8、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9、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10.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11、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12、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程;
13、jjf1033—20xx計量標準考核規范;
14、jjf1001—1998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
15、jjf1059—1999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
16、jjg52—1999彈簧管式一般壓力表、壓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檢定規程。
根據xx技術監督局出版的《強制檢定工作指南》,用于以下設備上的安全防護壓力表需要強制檢驗:
1、鍋爐主氣罐和給水部位的壓力測量。
2、固定式空壓機風倉及總管壓力測量。
3、汽輪機、發電機油壓測量。
4、帶報警裝置壓力測量。
5、密封增壓容器的壓力測量。
6、有毒、有害、腐蝕性嚴重的介質壓力測量。
各裝置在統計強制檢定壓力表目錄時參照附表。
3、壓力表在安裝前應進行校驗,強制檢定壓力表應注明下次校驗日期;
4、壓力容器本體、鍋爐本體壓力表檢定周期暫定為不超過六個月;
5、工業管道壓力表檢定周期暫定為不超過一年;
6、其它壓力表建議作首次檢定,或檢定周期與裝置檢修同步;
檢定合格證應妥善粘貼或懸掛,維持一個校驗周期。
1、下警線為綠色,上警線為紅色;
2、可采用固定式和可調式兩種形式;
3、操作線和警戒線參數由生產裝置技術人員提供清單并負責預置。
是否超過校驗有效期或出現鉛封損壞的情況;
量程與其檢測的壓力范圍是否匹配;
是否出現指示失靈、表內彈簧管泄漏或指針松動的現象;
是否出現刻度不清,或表盤玻璃破裂的情況;
1、是否出現指針斷裂或外殼隔離閥腐蝕嚴重的情況;
2、壓力表與管道間裝設的三通旋塞或針形閥開啟標記是否不清或鎖緊裝置是否損壞。
1、壓力表最高計量標準,由儀表維修車間負責向xx市計量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考核。
3、計量標準器和配套設備,應當試運行足夠的時間;
6、配備至少二名持壓力表檢定項目的計量檢定員證的人員;
8、申請計量標準考核資料主要包括:
1)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原件一式兩份;
2)計量標準技術報告;一份;
3)計量標準測量重復性考核記錄;復印件一份;
4)計量標準穩定性考核記錄;復印件一份;
5)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有效檢定證書復印件一份;
6)符合開展檢定項目的原始記錄及相應的模擬檢定證書復印件兩份;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九
第一條?為了促進特種行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行業,是指在服務業中,因經營業務的內容和性質容易被違法犯罪人員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業。包括:
(一)旅館業;
(二)典當業;
(三)公章刻制業;
(四)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
(五)開鎖業;
(六)寄賣業,舊車輛、舊移動電話、舊筆記本電腦等舊貨交易業;
(七)金銀首飾加工、置換業;
(八)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汽車租賃業;
(九)印刷業(專門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除外);
(十)機動車維修業;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規應當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業。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對特種行業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經貿)、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運輸、新聞出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類特種行業協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實施行業治安管理,指導和督促相關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依法履行治安義務。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發現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有權制止和舉報。
對在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治安安全條件
第七條?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治安安全條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經營設施;
(二)有負責治安保衛的機構或者專職、兼職保衛人員;
(三)有必要的財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設施;
(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五)有根據需要配置的身份證件識別、治安信息采集傳輸設備;
(六)依法應當具備的其他治安安全條件。
第八條?從事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所列特種行業經營的,其經營場所的出入口、營業廳、主要通道、保管庫房、停車場等部位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第九條?礦區、油田、港口、機場、軍事禁區、大中型金屬冶煉加工企業周邊和鐵路沿線附近,不得設點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禁止設點的范圍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利用開鎖技術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從事開鎖業經營活動。
其他特種行業從業人員利用該行業從事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不得從事該行業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從事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三)經營場所(含庫房)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五)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對《特種行業許可證》申領材料進行審查,并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旅館業經營者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者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并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經營者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以及跨原發證公安機關所轄區域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經營者改建、擴建,變更名稱、布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以及在原發證公安機關所轄區域內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到原發證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停業、轉業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原發證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從事本條例第二條第(四)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特種行業經營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其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含庫房)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前款規定的特種行業經營者停業、轉業,變更名稱、經營場所、布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對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開鎖業實行名錄管理制度。符合條件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列入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治安責任
第十六條?特種行業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治安責任人,負責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因承包、受聘等實際負責特種行業經營的,該經營負責人為共同治安責任人。
第十七條?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對發生在本經營場所的違法犯罪活動,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法律、法規知識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訓,接受公安機關的治安監督檢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導,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執法工作。公安機關進行治安培訓不得收取培訓費用。
第十八條?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如實登記從業人員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身份信息,留存從業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等備查。
特種行業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時間內,應當佩戴明顯的工作標志。
第十九條?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保證按照規定安裝的視頻監控設備正常運行。
典當業經營者對視頻監控錄像資料應當至少留存兩個月備查,其他特種行業經營者對視頻監控錄像資料應當至少留存一個月備查。
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刪改、傳播或者非法使用視頻監控錄像資料,不得透露相關個人信息。
第二十條?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服務對象為個人的,應當嚴格查驗其身份證件,如實登記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及服務時間等信息。
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服務對象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并留存單位開具的證明材料,如實登記單位名稱、地址和服務時間等信息,并按照前款規定查驗、登記經辦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一條?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除應當如實登記交易物品或者承攬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信息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如實登記相關信息:
(三)物品為移動電話、筆記本電腦的,應當登記品牌、型號、顏色和串號等;
(四)物品為大宗生產性廢舊金屬或者鐵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市政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應當查驗并留存其合法來源證明。
物品在改變原貌前應當拍照留存。
第二十二條?禁止特種行業經營者交易、承攬下列物品:
(一)易燃、易爆物品,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二)公安機關正在查緝的物品,以及有贓物嫌疑或者來源不明的物品;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持有的貴重物品;
(四)國家明令禁止經營的其他物品。
廢舊金屬收購業經營者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放射性檢測儀器,發現放射性污染物的,應當及時向環保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三條?旅館業經營者發現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的,應當予以制止,并同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單位或者機構需要刻制公章的,應當持單位或者機構設立的證明文件和有關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公章刻制業經營者承制公章的,應當查驗并留存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證明,按照公安機關核定的`內容和規定的流程刻制,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樣、仿制。
第二十五條?經營開鎖業的,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對委托人的身份和財產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四)不得出售、出借專用開-鎖-工-具。
未經公安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培訓、傳授開鎖技術。
第二十六條?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將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當登記的信息、留存的照片,實時傳輸報送公安機關;暫不具備實時傳輸條件的,應當按照省公安機關的規定,定期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實施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特種行業經營者做好內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二)組織開展特種行業治安檢查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訓;
(三)及時查處涉及特種行業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理治安災害事故;
(四)建立特種行業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和治安管理檔案。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實地查看經營場所治安安全條件落實情況和交易、承攬物品?;
(三)詢問從業人員、服務對象和相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特種行業進行治安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人民-警-察證件和相關檢查證件。未出示證件的,經營者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開展治安檢查和查辦案件,應當盡量避免或者減少對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依法保護公民隱私、企業商業信譽和商業秘密。扣押、收繳物品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開具單據,并按法定的程序對物品進行處理。
除上級公安機關組織或者批準的外,不得跨行政區域對特種行業經營者進行治安檢查。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者簽字歸檔。公眾有權了解監督檢查情況和結果。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推廣使用安全技術防范、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治安管理效能。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對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實行名錄管理制度的經營者,實行違法行為累計記分制管理。具體記分管理辦法由省公安機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公安機關應當將記分情況及時告知經營者,并為經營者查詢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開展特種行業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應當相互通報有關特種行業的行政許可或者行政審批、日常監管、執法查處等信息,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治安檢查;發現特種行業經營者有違法行為,依法屬于其他職能部門查處范圍的,應當及時通報或者移交相關職能部門。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不得參與、變相參與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或者為特種行業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特種行業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并可以對經營者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在禁止設點的范圍內設點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列入名錄的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
(三)從事本條例第二條第(六)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特種行業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對經營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屢教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同時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第二款、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三條?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開鎖業經營者違法行為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其《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從名錄中予以刪除。
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一)《特種行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二)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后,無正當理由六個月以上未開業的;
(三)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
(四)《營業執照》或者相關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舉報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所稱的經營者,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經營實體。
本條例所稱的旅館業經營者,是指按日或者按小時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實體。包括賓館、飯店、酒店、旅館、旅社、旅店、招待所、客棧、度假村、山莊、療養院、會所、接待站等。提供住宿服務(凌晨二時至八時允許顧客滯留休息)的洗浴、按摩場所等其他經營單位,以及提供按日或者按小時住宿服務的公寓房、日租房、休息廳等,按照旅館業的規定實施管理。
本條例所稱公章,是指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單位或者機構法定名稱的專用業務章、合同章、財務章、發票章等專用印章,以及個體工商戶的法定名稱章。單位或者機構專門用于公務事項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財務人員等有關人員印章(包括簽名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促進特種行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行業,是指在服務業中,因經營業務的內容和性質容易被違法犯罪人員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業。包括:
(一)旅館業;
(二)典當業;
(三)公章刻制業;
(四)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
(五)開鎖業;
(六)寄賣業,舊車輛、舊移動電話、舊筆記本電腦等舊貨交易業;
(七)金銀首飾加工、置換業;
(八)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汽車租賃業;
(九)印刷業(專門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除外);
(十)機動車維修業;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規應當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業。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對特種行業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經貿)、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運輸、新聞出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類特種行業協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實施行業治安管理,指導和督促相關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依法履行治安義務。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發現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有權制止和舉報。
對在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治安安全條件
第七條?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治安安全條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經營設施;
(二)有負責治安保衛的機構或者專職、兼職保衛人員;
(三)有必要的財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設施;
(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五)有根據需要配置的身份證件識別、治安信息采集傳輸設備;
(六)依法應當具備的其他治安安全條件。
第八條?從事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所列特種行業經營的,其經營場所的出入口、營業廳、主要通道、保管庫房、停車場等部位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第九條?礦區、油田、港口、機場、軍事禁區、大中型金屬冶煉加工企業周邊和鐵路沿線附近,不得設點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禁止設點的范圍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利用開鎖技術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從事開鎖業經營活動。
其他特種行業從業人員利用該行業從事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不得從事該行業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從事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三)經營場所(含庫房)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五)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對《特種行業許可證》申領材料進行審查,并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旅館業經營者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者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并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經營者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以及跨原發證公安機關所轄區域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經營者改建、擴建,變更名稱、布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以及在原發證公安機關所轄區域內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到原發證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停業、轉業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原發證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從事本條例第二條第(四)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特種行業經營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其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含庫房)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前款規定的特種行業經營者停業、轉業,變更名稱、經營場所、布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對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開鎖業實行名錄管理制度。符合條件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列入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治安責任
第十六條?特種行業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治安責任人,負責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因承包、受聘等實際負責特種行業經營的,該經營負責人為共同治安責任人。
第十七條?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對發生在本經營場所的違法犯罪活動,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法律、法規知識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訓,接受公安機關的治安監督檢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導,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執法工作。公安機關進行治安培訓不得收取培訓費用。
第十八條?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如實登記從業人員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身份信息,留存從業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等備查。
特種行業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時間內,應當佩戴明顯的工作標志。
第十九條?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保證按照規定安裝的視頻監控設備正常運行。
典當業經營者對視頻監控錄像資料應當至少留存兩個月備查,其他特種行業經營者對視頻監控錄像資料應當至少留存一個月備查。
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刪改、傳播或者非法使用視頻監控錄像資料,不得透露相關個人信息。
第二十條?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服務對象為個人的,應當嚴格查驗其身份證件,如實登記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及服務時間等信息。
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服務對象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并留存單位開具的證明材料,如實登記單位名稱、地址和服務時間等信息,并按照前款規定查驗、登記經辦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一條?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除應當如實登記交易物品或者承攬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信息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如實登記相關信息:
(三)物品為移動電話、筆記本電腦的,應當登記品牌、型號、顏色和串號等;
(四)物品為大宗生產性廢舊金屬或者鐵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市政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應當查驗并留存其合法來源證明。
物品在改變原貌前應當拍照留存。
第二十二條?禁止特種行業經營者交易、承攬下列物品:
(一)易燃、易爆物品,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二)公安機關正在查緝的物品,以及有贓物嫌疑或者來源不明的物品;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持有的貴重物品;
(四)國家明令禁止經營的其他物品。
廢舊金屬收購業經營者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放射性檢測儀器,發現放射性污染物的,應當及時向環保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三條?旅館業經營者發現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的,應當予以制止,并同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單位或者機構需要刻制公章的,應當持單位或者機構設立的證明文件和有關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公章刻制業經營者承制公章的,應當查驗并留存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證明,按照公安機關核定的內容和規定的流程刻制,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樣、仿制。
第二十五條?經營開鎖業的,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對委托人的身份和財產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四)不得出售、出借專用開-鎖-工-具。
未經公安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培訓、傳授開鎖技術。
第二十六條?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將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當登記的信息、留存的照片,實時傳輸報送公安機關;暫不具備實時傳輸條件的,應當按照省公安機關的規定,定期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實施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特種行業經營者做好內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二)組織開展特種行業治安檢查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訓;
(三)及時查處涉及特種行業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理治安災害事故;
(四)建立特種行業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和治安管理檔案。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實地查看經營場所治安安全條件落實情況和交易、承攬物品?;
(三)詢問從業人員、服務對象和相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特種行業進行治安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人民-警-察證件和相關檢查證件。未出示證件的,經營者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開展治安檢查和查辦案件,應當盡量避免或者減少對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依法保護公民隱私、企業商業信譽和商業秘密。扣押、收繳物品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開具單據,并按法定的程序對物品進行處理。
除上級公安機關組織或者批準的外,不得跨行政區域對特種行業經營者進行治安檢查。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者簽字歸檔。公眾有權了解監督檢查情況和結果。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推廣使用安全技術防范、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治安管理效能。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對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實行名錄管理制度的經營者,實行違法行為累計記分制管理。具體記分管理辦法由省公安機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公安機關應當將記分情況及時告知經營者,并為經營者查詢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開展特種行業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應當相互通報有關特種行業的行政許可或者行政審批、日常監管、執法查處等信息,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治安檢查;發現特種行業經營者有違法行為,依法屬于其他職能部門查處范圍的,應當及時通報或者移交相關職能部門。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不得參與、變相參與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或者為特種行業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特種行業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并可以對經營者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在禁止設點的范圍內設點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列入名錄的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
(三)從事本條例第二條第(六)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特種行業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對經營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屢教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同時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第二款、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三條?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開鎖業經營者違法行為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其《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從名錄中予以刪除。
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一)《特種行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二)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后,無正當理由六個月以上未開業的;
(三)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
(四)《營業執照》或者相關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舉報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所稱的經營者,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經營實體。
本條例所稱的旅館業經營者,是指按日或者按小時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實體。包括賓館、飯店、酒店、旅館、旅社、旅店、招待所、客棧、度假村、山莊、療養院、會所、接待站等。提供住宿服務(凌晨二時至八時允許顧客滯留休息)的洗浴、按摩場所等其他經營單位,以及提供按日或者按小時住宿服務的公寓房、日租房、休息廳等,按照旅館業的規定實施管理。
本條例所稱公章,是指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單位或者機構法定名稱的專用業務章、合同章、財務章、發票章等專用印章,以及個體工商戶的法定名稱章。單位或者機構專門用于公務事項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財務人員等有關人員印章(包括簽名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十
1、設備管理小組在組長的領導下工作,執行公司有關設備管理的規定,負責選礦廠的設備管理工作,以提高設備運轉率、利用率和完好率為根本目的。
2、負責選礦廠設備檢修計劃的編寫、維修時限及維修質量驗收工作,并做好詳細的記錄。
3、做好選礦廠設備檔案及資料整理工作,協同生產管理小組做好設備技能測試、運行記錄管理。
4、負責選礦廠備品、備件的庫存及質量管理工作。
5、做好備品、備件及材料的月計劃,并落實購貨情況。
6、做好設備更新換代工作,及時準確的進行報廢清理工作。
7、做到每周2~3次的設備巡查,并做好記錄,使設備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8、設備事故應盡快搶修,事后應及時召集有關人員召開設備事故分析會,分析事故原因,落實責任,總結經驗,最后將處理結果通報全廠。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十一
1、承租單位如租用出租單位的特種設備,必須與出租單位簽訂租賃協議,承租單位一經使用,就確認完好。
2、承租單位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對特種設備使用安全規定要求,并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安全合格證、使用許可證和年度檢驗合格證,方可投入使用。
3、承租單位在入駐時,應將有關使用特種設備的情況,如實向出租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4、承租單位使用的特種設備,應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加強對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做到按月檢查確保設備的安全正常運轉,并按規定對安全附件進行檢測,取得檢測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合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做到按期復訓。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十二
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
安全負責人是特種設備管理的總負責人,應按本規定要求實行安全管理,并對其安全可靠性負責。設備管理機構和設備管理人員對本制度貫徹執行,各級安全人員對本制度實施監督檢查。
按照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積極消除各類隱患,完善生產工藝流程,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安全負責人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生產部是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的職責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負責制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并監督實施;
負責特種設備的注冊登記及臺帳管理工作;
負責特種設備安裝、維修、運行、檢驗各環節的監督檢查;
負責制定特種設備檢驗及人員培訓計劃。
特種設備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務院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國家、地方、行業及企業內部相關的法規、標準及管理規定。
特種設備在安裝完畢后,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依法進行注冊登記方能使用。
建立完整的特種設備臺帳及技術檔案。
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制定安全檢查制度,明確安全檢查人員、檢查內容和檢查頻次,安全檢查不低于每月一次。對查出的隱患建立隱患臺帳并及時處理,影響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的隱患,在隱患處理前嚴禁設備運行。
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定期組織對人員的安全技能進行考核和培訓。
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預案,要求預案要制定到每臺設備,每個裝置。要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預案演練,提高事故應急能力。
不得私自購進未取得生產許可的氣瓶。必須保證各安全附件齊全。
特種設備必須經檢驗合格(含安全附件)方能投入使用,設備及附件必須有明顯的檢驗合格標志。要保留設備檢驗報告或檢驗合格證復印件備查。
特種設備安全使用條件、檢驗要求及檢驗周期執行國家相關標準。特種設備檢驗(含安全附件)必須由取得相應資質并通過局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的檢驗單位進行。
特種設備(含安全附件)采購必須選擇有資質生產廠家的合格產品,設備到貨后由安全人員對設備進行安全驗收。
特種設備的改造必須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部門出具改造設計方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實施。
特種設備安裝、修理的項目承包方必須到局安全質量環保部進行資質審查:
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
局外施工單位的“跨地區施工批件”;
局資質認證管理部門核發的有關資質證書;
質量保證材料;
工程業績資料;
經審查合格后,由管理局安全質量環保部核發《特種設備安裝、修理分承包方資質審查證書》,在持有此證情況下,方可在我公司開展特種設備安裝、修理工作。
特種設備安裝修理前,施工單位應填寫特種設備安裝、修理申報表,并依據檢驗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公司安全質量部門、局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批后方可施工。
施工單位對設備安裝、修理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必須達到相關安全技術性能的標準要求。在施工過程中,我廠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要依據安全措施和標準進行檢查,如達不到標準要求,有權責令整改和停工。
設備安裝、修理完工后,施工單位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有關安全技術文件和資料全部移交我公司。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必須尊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進行事故調查,追究責任。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及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第三條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包括二手特種設備的銷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是本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按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防止事故發生。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等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七條特種設備的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禁止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范圍從事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等活動。
禁止偽造、涂改、轉借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資格證書、證明文件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第八條特種設備的銷售者應當對其銷售的特種設備的產品質量負責。銷售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銷售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合格特種設備;
(二)建立并執行特種設備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并向用戶提供特種設備產品出廠時應當附有的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九條二手特種設備在銷售前,應當經依法核準的機構檢驗檢測或者安全技術鑒定,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銷售。
第十條禁止銷售下列特種設備:
(一)非法設計、制造、改造的;
(二)偽造、冒用許可證、質量證明和廠名的;
(三)未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技術資料的;
(四)二手特種設備未取得合格證書的;
(五)國家明令淘汰的;
(六)依照國家規定應當強制報廢的;
(七)國家規定不允許銷售的其它特種設備。
第十一條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市或者其委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一)特種設備安裝維修改造告知書;
(二)施工單位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三)施工合同;
(四)特種設備出廠資料;
(五)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組織計劃及相關安全技術措施;
(六)施工人員的作業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包括二手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市或者其授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場(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當辦理場(廠)內機動車輛牌照。
使用單位申請辦理特種設備注冊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二)特種設備安裝質量監督檢驗證明或者場(廠)內機動車輛的驗收檢驗證明;
(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五)進口設備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第十三條場(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在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設置交通安全標志和進行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特種設備產權單位應當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在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日常維護等方面的安全職責。
特種設備產權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十五條下列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一)鍋爐操作、水處理作業;
(二)壓力容器操作、氣瓶充裝、氧艙維護;
(三)壓力管道操作;
(四)電梯安裝、維修、司機;
(五)起重機械安裝、維修、司索、指揮、司機;
(六)客運索道安裝、維修、司機、編索;
(七)大型游樂設施安裝、維修、操作;
(八)場(廠)內機動車輛維修、司機;
(九)特種設備焊接;
(十)安全閥維修;
(十一)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接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
管理部門發出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后,應當立即整改,消除特種設備安全隱患;隱患未消除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實施許可、登記的;
(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發現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六)發現重大的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第十八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用偽造、涂改、借用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資格證書從事特種設備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修理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出借資質證書的,撤銷或者建議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十九條特種設備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八條和第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第二十一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在場(廠)內機動車輛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設置安全標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有嚴重安全隱患的特種設備,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下列用語含義:
場(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廠區范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或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包括內燃牽引車和推頂車、蓄電池牽引車和推頂車、全液壓式牽引車、內燃固定平臺搬運車、蓄電池固定平臺搬運車、平臺堆垛車、托盤搬運車、揀選車、輪胎式裝載機、履帶式裝載機、輪胎式挖掘機、履帶式挖掘機、挖掘裝載機、自行式鏟運機、拖式鏟運機。二手特種設備,是指從辦理完特種設備注冊登記手續到其報廢之前轉移所有權的特種設備。ヌ刂稚璞肝修,是指更換、修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受壓元件和更換、修理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備影響強度的部件、安全裝置的。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十四
為保證梨園河煤礦生產工作正常順利進行,落實安全生產的主體職責,加強對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確保設備安全運行,為海石灣煤礦的發展帶給合法、安全、可靠、經濟、有效的硬件設施設備保障,使設備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統化、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軌道,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規、規范的要求,結合梨園河煤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產職責制度是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明確單位各級領導、各個部門、各類人員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應負責的制度,應根據部門和人員職責分工來明確具體資料,充分體現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構成全員、全面、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礦長是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的第一職責人。本單位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全面負責本單位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各級領導、各個部門、各類人員的特種設備崗位職責制如下:。
(一)崗位職責制。
1、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制:。
(1)礦長崗位職責:。
礦長是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的第一職責人,全面負責本礦特種設備安全工作。
嚴格執行國家和忻州市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有關法規、規范及有關標準的要求。
明確落實特種設備安全的措施,設立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的管理機構和人員,負責資金的投入,制定、發布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操作規程。
定期組織特種設備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督促整改。
負責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和應急演練。
負責本單位事故、突發事件的應急、調查、處理和報告。
掌握相關特種設備安全知識,滿足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對其任職資格的要求;并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具體組織制定、修改、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等,并檢查執行狀況。
傳達、貫徹上級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規、標準;
定期、不定期檢查特種設備;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具體負責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上報等工作。
明確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使用、維保、檢驗等)的各個環節及職責人員,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及管理。
具體負責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的制、修訂,具體負責應急預案的演練;具體負責突發事件或事故的響應、處理、調查和報告等。
(3)特種設備相關使用部門及負責人員崗位職責:。
掌握相關特種設備安全知識,滿足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對其任職資格的要求;并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落實本單位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具體組織制定、修改、落實本部門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等,并檢查執行狀況。
傳達、貫徹上級及安全管理部門的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規、標準;
負責本部門特種設備的日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上報;
明確本部門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維保、檢驗的各個環節的職責人員,并協助安全部門做好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及管。
做好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以及安全附件、儀器儀表的檢測、校驗工作;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并配合檢驗機構做好檢驗工作。檢驗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整改。
具體負責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的制、修訂,具體負責應急預案的演練;具體負責突發事件或事故的響應、處理、調查和報告等。
(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崗位職責:。
持證上崗,嚴格按照特種設備操作規程操作有關設備,不違章作業,按時巡回檢查、準確分析、決定和處理特種設備的運行中的異常狀況,出現緊急異常狀況立即采取措施,啟動應急預案,報告領導。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技術培訓,提高水平,確保特種設備安全。
按照單位安排,認真參加應急演練,做好應急反應等工作。
嚴格執行單位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確保本單位使用設備安全技術檔案齊全完好。特種設備技術檔案應至少包括以下資料:特種設備出廠時所附帶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特種設備運行管理文件包括:注冊登記文件、安裝監督檢驗報告、年度檢驗報告、日常運行記錄、故障排除及維修保養記錄等。
為保證梨園河礦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規定,資料如下:。
(一)特種設備的購置、安裝。凡屬特種設備均應由使用部門提出購置計劃,經特種設備管理部門審核并報本單位領導批準后,由供應部負責購買持有國家相應制造許可證的生產單位制造的貼合安全技術規范的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安裝前,使用部門先確定具有國家相應安裝許可的單位負責安裝工作,開工前應照規定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開工告知手續。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安裝未經批準的特種設備。
安裝完成后,本單位(或者應督促安裝單位)應向有關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報驗收檢驗。
(二)對各類特種設備進行注冊登記。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由本單位特種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向市、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注冊登記。登記標志以及檢驗合格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三)管理人員應明確所有設備的安裝位置、使用狀況、操作人員、管理人員及安全狀況,并負責制定相關的設備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管理,是為特種設備安全運行帶給技術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術文件。各相關職責人均應給予高度重視和妥善保管。當需調閱特種設備技術檔案資料時,檔案管理職責人應嚴格照章辦事,履行調用借閱手續并由相關領導審批后,方可交給資料借閱人。
特種設備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書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等;特種設備運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運行記錄);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1、特種設備使用部門的各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安全生產意識和特種設備使用管理相關知識,加強特種設備使用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
2、各設備使用地點、場所(如:鍋爐房等)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嚴格履行出入人員登記手續,安全管理人員、操作人員,一律按規定登記進入。凡進入危險場所其他人員(包括領導檢查、外來參觀、設備維保、設備檢測人員)進入,應由本單位或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在安全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等陪同下進入,進入后嚴格遵守相關制度,不得操作特種設備。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上述地點、場所。
鍋爐房實行24小時運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做好值班記錄,發現事故隱患應正確處理,并及時上報。
設備使用地點嚴禁吸煙,使用明火,放置雜物等。
3、依據《條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特種設備的作業或管理工作。嚴禁安排無證人員操作特種設備,杜絕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現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設備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部門安全負責人報告。
各設備使用部門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條件審核,保證作業人員的文化程度、身體條件等貼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培訓應做出記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到期前三個月,應提出復審申請,復審不合格人員不得繼續從事特種設備的作業。
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操作規程可根據法規、規范、標準要求,以及設備使用說明書、運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項等資料制定,具體資料可參考《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設備運行前,做好各項運行前的檢查工作,包括:電源電壓、各開關或節門狀態、油溫、油壓、液位、安全防護裝置以及現場操作環境等。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禁止不經檢查強行運行設備。
設備運行時,按規定進行現場監視或巡視,并認真填寫運行記錄;按要求檢查設備運行狀況以及進行必要的檢測;根據經濟實用的工作原則,調整設備處于最佳工況,降低設備的能源消耗。
當設備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停止運行,同時啟動備用設備。若沒有備用設備時,則應立即上報主管領導,并盡快排除故障或搶修,保證正常經營工作。嚴禁設備在故障狀態下運行。
因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動作,造成設備停止運行時。應根據故障顯示進行相應的故障處理。一時難以處理的,應在上報領導的同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故障進行排查,并根據排查結果,搶修故障設備。禁止在故障不清的狀況下強行送電運行。
當設備發生緊急狀況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時,操作人員應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離操作現場,防止發生人員傷亡。
5、各使用部門應加強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相關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檢修,填寫檢修記錄,并按規定時間對安全附件進行校驗,校驗合格證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安全附件的顯著位置,并送交特種設備管理部門備案。
6、設備使用部門應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滿前30天,向相應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各設備使用部門應予以用心地配合、協助檢驗檢測機構做好檢驗工作。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根據特種設備檢驗結論,通知各使用部門做好設備及安全附件的維修、維護工作,以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狀況等級和使用要求。對設備進行的安全檢驗檢測報告以及整改記錄,應建立檔案記錄留存。
7、單位根據設備使用狀況,定期(至少每月進行一次)組織安全檢查和巡視,并做出記錄。各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所屬特種設備的使用狀況進行檢查(但每月不少于一次),發現問題或異常狀況應立即處理;狀況緊急時,能夠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特種設備管理部門。
8、特種設備如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應及時予以報廢,并由特種設備管理部門向區特種設備監察科辦理注銷手續。
9、為了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本單位制定了詳盡的、可靠的、操作性強應急預案,主要資料包括:應急救援組織及其職責;危險目標的確定和潛在危險性評估;應急救援預案啟動程序;緊急處置措施方案;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和演習;應急救援設備器材的儲備;經費保障。應確保在遇到突發事件或意外狀況時,能夠迅速控制及疏導人員,防止引發事故。
應急預案另行公布(具體要素和范例可參考《應急預案要素》),單位定期組織相關人員演練,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演練做出記錄存檔。
10、本單位負責部門,將采取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對各特種設備使用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狀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給使用部門。
11、本單位結合年終評比工作,對在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管理過程中成績突出的部門或個人,給予通報表揚和獎勵。對使用管理不善、設備隱患較多,給本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部門或個人,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或處罰,觸犯法律的要追究相關職責人的法律職責。
(六)其他。
設備大修、改造、移動、報廢、更新及拆除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按單位內部逐級審批,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嚴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動、報廢、更新及拆除未經批準或不貼合國家規定的設備,一經發現除給予嚴肅處理外,職責人還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職責。
加強設備的維護保養,是保證設備安全運行、降低能源消耗、延長設備使用壽命的有效手段,各設備使用部門應認真學習并貫徹落實本制度。
(一)根據設備使用的規范要求、使用年限、磨損程度以及故障狀況,編制設備的年度、月、周、日維護保養計劃,明確維護保養工作的開始時間及完成日期,按期完成計劃項目。
(二)根據設備運行周期,定期對設備進行檢修。按設備使用狀況,進行有針對性的維修和保養。維護保養工作應根據設備的不同部位,編制維護保養項目明細,對易磨損、老化部位實施重點維護保養,及時更換破損、變形部件,保證設備的安全等級和質量標準。
(三)在維護保養工作中,摸索設備使用及磨損規律,確定維護保養周期。依據維護保養周期,儲備維護保養工作所需的設備零部件,保障及時有效地實施維修保養計劃。
(四)在不影響維修保養質量的前提下,大力提倡修舊利廢。增強設備維修人員節支降耗意識,減少或降低維修保養的物料消耗。
(五)維修保養工作切忌走過場,敷衍了事。應建立設備維護保養檔案記錄,將每次維修狀況、維修資料、更換配件狀況用文字記錄備案。使維修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系統化,為員工專業技術培訓帶給教案。做到心中有數。設備使用部門的管理人員應隨時掌握維護保養計劃的落實狀況,并負責監督檢查,使設備維修保養制度化、規范化。
設備維修質量高低,取決于維修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各部門應加大維修人員專業技術培訓的力度,使其不斷學習新知識,掌握新技術,才能滿足本單位硬件設施設備不斷更新的技術要求。
(六)當設備發生故障時,維修人員應迅速趕赴設備現場,根據故障現象,分析決定故障原因,并針對故障原因實施有效地維修處理。同時,對設備故障點相關部位進行附帶檢查,防止遺漏其它事故隱患。確認排除故障后,交由運行人員啟動設備,待設備運行正常后方能撤離設備維修現場。
如果到達了應急預案的預警要求,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確保緊急狀況得到有效處理,防止故障擴大。
上述安全管理制度請各設備使用部門組織員工認真學習,并依據有關要求貫徹落實。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十五
施工現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包括以下幾部分:
1、大中型帶人機械:主要是指施工現場的一些大型專人持證操作的機具,包括攪拌機和大型卷揚機、塔吊、施工升降機等。
2、特種作業設備:主要是指一些涉及到特殊工種的機械,包含電焊機、氣焊設備、電氣操作設備等。
1、從事特種設備操作的人員必須持有福建省城鄉建設廳發的特殊工種作業正式證書或臨時操作證書,或者是持有其他省、直轄市以上資質單位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2、上崗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上崗之前必須經過施工單位組織的三級教育和特殊工種單獨教育。
3、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熟悉本設備的性能和熟練掌握操作方法,懂得應急處理措施。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體格檢查合格,持有健康憑證。
5、從事與明火相關操作的人員必須向項目申請動火證,動火證一天一辦,動火地點變更必須重新申請動火證。
6、大型機械操作人員必須作好交接班記錄,詳細記錄當天發生的情況和機器有無問題,與下一班人員作好交接工作。
7、施工人員在從事特種設備操作時,必須隨時接受管理人員的監督和管理,并接受其它施工人員的正確建議,不違章操作。
8、現場施工人員不隨意接觸與本工種無關的特種設備,不隨意進出特種作業場合。
9、施工人員在發現問題時必須及時向管理人員匯報,不得私自進行處理。
1、所有特種設備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確認無任何安全問題后方可進行相關施工操作。
2、使用中正確操作機器,不生硬破壞機器,保持機器完好和完整性。
3、在操作完畢后對機器和設備進行相應的保養和維護,并進行作業環境的清理。
4、特種設備必須進行定期的檢查和維修保養,保證機械的正常使用。
5、特種設備在暫時或長時間的不使用時,必須按照相應方法進行封存或保管
1、大、中、小型特種設備的使用必須是規范和要求允許使用范圍之內的,嚴禁使用建委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門等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
2、大型機械設備的使用之前必須取得相應的檢測合格證書和許可使用的證書等資質證明文件。
3、機械在進入施工現場后必須經項目驗收合格后方可以使用,同時管理人員必須在生產中做好檢查和使用記錄。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十六
1、承租單位如租用出租單位的特種設備,必須與出租單位簽訂租賃協議,承租單位一經使用,就確認完好。
2、承租單位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對特種設備使用安全規定要求,并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安全合格證、使用許可證和年度檢驗合格證,方可投入使用。
3、承租單位在入駐時,應將有關使用特種設備的情況,如實向出租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4、承租單位使用的特種設備,應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加強對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做到按月檢查確保設備的安全正常運轉,并按規定對安全附件進行檢測,取得檢測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合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做到按期復訓。
1、主題內容及適用范圍。
1、1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內特種作業設備安全基本要求及安全措施。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特種作業設備操作過程。
2、內容。
2、1特種作業設備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技術鑒定,定期檢查,保證一定的備件儲備。維護保養應采用預防性保養。購置時必須進行技術論證。檔案齊全,確保完好率在95%以上。
2、1、1特種作業設備購置必須進行技術、經濟論證。
2、1、3特種作業設備嚴格按規定進行保養。
2、1、4特種作業設備必須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規定。
2、1、5特種作業設備的關鍵零件要保持一定的儲備。
2、1、6特種作業設備的檔案要齊全,圖紙、資料,使用檢查、維護記錄完整。
2、2設備的檢查及維修。
2、2、1定期檢查。
2、2、1、1每月對特種作業設備進行一次檢查,并做記錄。
2、2、1、2每半年對閑置、封存特種作業設備進行一次檢查,并做記錄。
2、2、1、3每年對所有設備檢查、鑒定一次,并做記錄。
2、2、2設備定期維修。
2、2、2、1由設備操作者對設備進行使用前和使用后保養。
2、2、2、2每季度以操作者為主,對設備按保養規定內容例行保養。
2、2、2、3每年按年度維修計劃對設備進行維修。
2、2、2、4維修保養情況應保持記錄。
2、2、3持證上崗。
2、2、3、1特種作業設備憑公司或國家、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上崗證進行操作,無操作合格證不得上崗進行操作。
2、2、3、2特種作業設備操作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
2、2、3、3特種作業設備操作證由主管部門對所持有人培訓,經考試合格后發放,工作變更、調動后,操作證由主管部門負責收回。操作合格證的發放、回收應有記載。
2、2、3、4特種作業設備操作人員離崗滿三個月,返崗必須進行復工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領證上崗。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十七
一、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八大類,其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為承壓類特種設備。
二、特種設備在運行中,因為腐蝕、連續作業產生的疲勞、磨損,原來允許的缺陷會逐步擴大,產生事故隱患。
三、學校的特種設備主要指的是食堂用鍋爐,
四、鍋爐的`使用必須經質量監督部門檢測,未經檢測不得擅自使用。
五、鍋爐工應通過正規的培訓后持證上崗,有明確的操作規范,不準隨便請他人代班操作。
六、鍋爐實行定期檢測和定時檢修制度,檢驗不合格的鍋爐禁止使用。
七、鍋爐工要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任何情況下不準擅自離崗,要時刻注意氣壓情況、進水情況,嚴防發生爆炸事故,要認真填寫好交接班記錄。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十八
1、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辦理使用登記。
2、新增并投入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3、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前,使用單位必須持有關資料,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下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4、向項目部安保部辦理使用登記時應按照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要求備齊以下資料、文件:
(1)、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制造過程監督檢測證明等。
(3)、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其他文件資料。
5、項目部物資裝備管理部門要對特種設備管理做到一機一檔,內容包括:
(1)、操作人員證件。
(2)、項目部驗收資料。
(3)、相應設備照片。
(4)、月檢查記錄表。
(5)、維修保養記錄表。
(6)、相關設備檢驗報告。
(7)、設備的使用登記證(照片)。
5、協作隊伍特種負責人應協助本單位做好特種設備監管等登記工作。
6、安全管理人員將使用登記證或安全合格證明登記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