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落實需要全員參與和共同努力,形成良好的組織文化和價值觀。規章制度范文的主要目的在于展示一份較為完善的規章制度的構成和內容,供大家參考和學習。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商品、設備免受火災危害。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消防監督條例》和國務院批準由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以及有關消防安全規定,結合公司倉庫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倉庫消防管理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第三條:倉庫貯存著大量商品,是防火重點部門,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與各項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第一條:倉庫主管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倉庫解決不了的火險隱患,反映到公司,并切實加以整改。如對已經發現的火險隱患,熟視無睹,對防火工作指揮不當,造成火災事故,應追究倉庫主管領導責任。
第二條:倉庫內部要建立安全領導小組,倉庫主管為安全領導小組負責人,負責倉庫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并嚴密配合保安部做好倉庫的消防日檢、月檢、年檢工作,徹底消除各類隱患。
第四條:倉庫防火安全工作實行倉庫、班組、崗位責任人三級負責制。
(一)倉庫防火負責人職責:(倉庫主管)。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防火安全規定和文件,組織實施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2、組織制訂崗位防火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3、劃分防火責任區,指定區域防火負責人,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落實防范措施。
4、對職工進行商品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識,新職工、臨時工要做好上崗位前的防火安全教育。
5、組織,安排倉庫義務消防員定期參與消防訓練、消防演習,不斷提高防火滅火技能。
(二)班組防火負責人職責:(班組長)。
1、負責本班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防火安全制度、規定。
2、組織學習防火知識、文件,檢查崗位防火負責制和操作規程執行情況。
3、發現違章行為應及時制止;發現火險隱患,應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領導匯報。
(三)崗位責任人職責:(倉管員)。
1、嚴格執行各項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排除。解決有困難的,應向領導匯報,提出改進意見。
電源管理,清除廢紙等易燃物。
3、認真學習防火、滅火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和各項安全活動。
4、發現火警時,要及時撲救,并立即報警。
第一條:倉庫要結合政治思想工作,采用各種形式,經常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宣傳教育主要內容是:
(一)國家和公安消防部門制訂的有關消防法規。
(二)各級商業行政部門和本單位制訂的消防安全條例、規定、制度。
(三)有關消防業務商品知識。
第二條:倉庫應每月確定一天為“安全活動日”,開展消防安全活動。
第一條:倉庫應對火源嚴加管理。倉庫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職工、外來人員和車輛入庫,必須收留火種,禁止帶入庫區。第二條:庫區如確需動用明火,必須經防火負責人上報公司,經公司批準,落實好安全措施,并指定專人監護現場時方可進行。作業結束要認真檢查,不得留有火種。大風天不準明火作業。
第三條:商品入庫應認真檢查是否留有火種,特別對草包、紙包、布包商品,更要嚴格檢查,如有可疑應另外存放,進行觀察。
第二條:庫房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堆碼商品必須與燈頭保持五十厘米以上距離,工作完畢,切斷電源。
第三條:每年至少對電線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須及時更新、維修。對各種電器設備、要經常檢測維修。
第四條:倉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熨斗、電爐子、電烙鐵、等電器設備。
第一條:商品應根據不同性質,分區、分類、分堆儲存。庫房內主要通道寬度一般不應小于兩米。如不足兩米應根據實際情況留足防火通道,并保持暢通。
第二條:不準在庫區內停放、修理機動車輛。電瓶車、鏟車、機動車因特殊情況進入庫房,必須有防止濺出火花的安全裝置,機動車進入庫區應在排氣管處安裝防火罩。嚴禁在庫區內存放汽、柴油等揮發易燃性危險品。
第三條:庫區和庫房內應經常保持清潔,對散落的包裝袋、廢紙箱等應及時清除,并妥善處理。
第一條:倉庫內的建筑消防設施,消防通訊、報警裝置、及滅火器和消防栓等消防器材,非緊急情況嚴禁動用,嚴禁私自改變器材擺放布局。對器材擺放方位倉管人員應做到人人心中有數,緊急時才能快速取用。
第二條:各種消防器材應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定點、定人、定期檢查,進行維修、換藥,嚴禁挪用。消防設備周圍,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第一條:倉庫必須實行嚴格的安全檢查制度,倉庫主管應嚴密配合保安隊(公司義務消防隊)做好倉庫每月、每周、每日的消防巡檢。檢查的`重點是火源、電源、消防設施、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消防隱患的整改情況。
第二條:倉庫檢查出來的火險隱患,必須做出詳細登記,建立檔案,逐條研究,限期整改。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同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證安全。
第三條:倉庫必須堅持每日防火安全檢查制度。倉庫主管、倉管員、班(組)長、值班人員要按照職責,嚴格做好責任區域內的安全檢查工作。
第二條:發生火災事故應立即用電話、電報報告上級部門,同時主動配合公安部門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對有意隱瞞火災事故不報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三條:發生火災事故,必須按照“三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
第四條:倉庫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為部門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對在工作中發現并及時制止重大火災隱患,而使公司免受重大火災責任事故侵害的員工,以及在撲救火災中奮勇保護公司財產安全有功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對違反有關倉庫防火安全條例和制度肇成事故責任人,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制栽,紀律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本條例由公布之日起實行,適用于公司原(輔)料倉庫及公司成品倉庫。倉庫各成員必須嚴格遵守本條例之規定。
第二條:公司將定期對倉庫就本條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本規則適用于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十五條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二十七條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三十六條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四十六條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五十一條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五十七條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準、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即行廢止。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三
(二)禁止在倉庫內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明火作業的,嚴格執行動用明火審批制度,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禁止在倉庫內吸煙并張貼禁煙標識,發現吸煙的對吸煙人一次罰款200元,倉庫內發現煙頭,對倉庫管理人每個煙頭罰款100元。
(四)滅火器應保持銘牌完整清晰,保險銷和鉛封完好,應避免日光曝曬、強輻射熱等環境影響,應放置在不影響疏散、便于取用的指定部位,并擺放穩固,不應被挪作它用、埋壓或將滅火器箱鎖閉。
(五)物品的堆放不得影響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五)倉庫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六)對倉庫內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在防火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登記,并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記錄。對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員。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應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整改,并落實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措施。整改完畢,負責整改人員應上報至消防安全領導小組。
未能及時整改火災隱患的個人或部門,倉庫管理人應根據相關獎懲措施對責任人進行懲處。
(七)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每日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定期開展防火檢查。
(八)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獎懲條件和標準,每季度進行一次考評。對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不履行消防職責的部門和個人予以經濟處罰;對引發火災事故苗頭的,未造成損失和影響的,對當事人視情給予相應行政處理;對嚴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造成火災事故的相關人員,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四
為了加強倉庫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和公司財產免受火災危害,保證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倉庫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并經消防監督機關審核和驗收倉庫的建成。
2、倉庫、貨場必須生活區、維修工房分開布置。
3、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與煙囪、明火作業場所,架空電力線等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4、儲存易燃物品庫房地面,應當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5、庫區的加工間和保管員辦公室應當單修建或用防火墻與庫房隔開。
6、倉庫區域內應當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設置消防車通道。
7、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庫房、貨場應當根據防雷的需要,裝置避雷設備。
1、庫房內物脾存要分類、分堆,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于兩米,根據庫存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墻距、梁距。儲存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限額。
2、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抵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并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的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當有專人定時測溫。
5、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8、化學易燃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檢查符合要求方準入庫或歸垛。
10、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庫房、露天堆垛、罐區,不準進行分裝、試驗、封焊,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這些作業時,事先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進行現場監護,備好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須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11、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層。
12、在庫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13、庫區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1、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并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2、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戴防火罩,并不準進入庫房。
3、運輸易燃、可燃物品的車輛,一般應當將物品用苫布苫蓋嚴密,隨車人員不準在車上吸煙。
4、對散落、滲漏在車輛上的化學易燃物品,必須及時清除干凈。
5、各種機動車輛在裝卸物品時,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物品。各種車輛不準在庫區、庫房內停放和修理。
6、庫房、堆場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徹底進行安全檢查。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五
1.未經許可,無關人員禁止進入倉庫。
2.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要做到“五不準”、“五留距”、“一整齊”,即在倉庫內不準設火爐、不準亂拉、亂接電線、不準吸煙、不準點蠟燭、不準易燃物品或性質相抵觸的物品混存;貨場堆放要留墻距、柱距、頂距、垛距、燈距,堆放要整齊劃一。
3.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高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開啟容器,不準穿帶釘的鞋進入庫內,在要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4.進入易燃可燃物品庫區的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必須裝置防火罩。蒸汽機車要關閉風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停留和清爐。進入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有防止產生火花的安全裝置。
5.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遇水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閃點在45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在露天存放。如果需要露天存放時,在夏天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六
4.1消防安全組組長和消防安全委員的職責是: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標,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2)經常檢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章,整改火險隱患。3)管理消防器材設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良好狀態,安全防火通道要時刻保持暢通。4)根據各車間的設備放置的具體情況,制定消防措施,制定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5)接到火災報警后,在向消防機關準確報警的同時,迅速奔赴現場,啟用消防設施進行撲救,并協助消防部門查清火災原因。
4.2配齊滅火器、消防栓、消防桶等消防器材,專人保管,定期檢查,全體員工要愛護消防設施,禁止毀壞、偷盜消防設施,不能將消防設施挪作他用。除發生事故外,任何人不得私自動用。4.3每季度對全體員工進行一次安全、防火教育課,新員工入廠一律先培訓上崗,以免違規作業,發生事故。由消防安全小組組織消防小分隊,熟練掌握消防規則,消防技術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組織演習,提高員工的消防觀念,鍛煉員工的消防技能。4.4樓梯走道和出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占用或封堵,嚴禁在設定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車輛。
4.5不得損壞消防設備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標志和事故照明設施。
4.6車間內嚴禁吸煙,點火,吸煙可到吸煙室或其余指定地點,煙頭及火柴余灰要隨時弄熄。
4.7安全使用各種易燃物品,設備要經常保持清潔,切勿留有油漬。4.8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以免發生事故。4.9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
4.10發生火警,應立即告知管理處或撥火警電話119,并關閉電閘,迅速離開著火地點。
4.11各車間分管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設施的維護和清潔工作,由消防安全小組不定期抽查車間消防安全設施。
4.12把消防工作列入經濟責任制考核。每月對班組、機臺、車間進行一次全面大檢查,發現火災隱患,限期整改。廠、車間、班組、機臺要形成一張嚴密的安全防火網絡,哪個部門和環節出現問題將嚴厲追究。
4.13每個季度由消防安全小組組長組織召開消防安全會議,對該季度的安全情況進行總結,評比表現較好的部門給予獎勵。4.14由消防安全小組負責組織檢查消防設施并做好記錄,《消防設施檢查記錄表》和《防火安全檢查記錄表》。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七
3.倉庫保管員必須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
4.倉庫內各類貨物的堆放嚴禁阻擋各種消防器材設備使用。
5.倉庫內嚴禁吸煙,不準燒焊(割焊),要動用明火的人員必須到安全部辦理申請手續,方可作業,管理制度。
6.各類危險物品不準堆放在一般貨物倉庫內。
7.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實無火種等隱患后,方可入庫。
8.倉庫內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電工應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9.各類機動車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內停放及維修。
10.倉管人員離開倉庫之前必須要關好門窗及一切電源,并嚴格檢查是否有其他火災隱患。
11.倉庫內儲存的貨物,按不同性質、類別分堆,堆垛之間應留出安全通道距離。具體規定如下:主要通道2.5-3米,墻距1-1.5米,堆距0.6-1米,垛距0.8-1米、柱距1米,堆垛距消防滅火器材1.5米。
12.倉庫內不準住人(包括午休),不準搭建擱層,不準使用電燙斗、電爐、電鐘、電烙鐵、電視機及交流收音機等電器設備。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八
第一條為了加強商業(含糧食、供銷社,下同)倉庫消防安全管理,避免倉庫及人身受火災危害,保護倉庫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公安部發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結合商業倉庫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商業倉庫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同時,接受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指導、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商業部門管理的儲存各類商品物資的倉庫、貨場。
實行承包、租賃的倉庫一定要在協議(合同)中明確安全責任,并保證安全。商業部門租賃的社會倉庫、貨場,凡租賃者管理的,也要執行本辦法。
儲存化學危險品、爆炸物品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商業部門的專業批發公司、企業集團等的法人代表,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為便于工作,應由一名副職分管倉庫消防安全工作。倉庫解決不了的重大隱患,應及時向上級反映,同時要加強防范。公司、企業集團等對反映的問題,應認真研究,切實加以解決。倉庫本身能解決的重大隱患而不解決導致火災事故發生造成嚴重損失的,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第五條大中型商業倉庫都要建立安全領導小組,倉庫法人代表(經理、主任)是安全領導小組負責人,對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并確定一名副職負責日常防火工作。倉庫按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辦事機構或配備專、兼職消防人員。防火負責人的變動應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第六條各級商業倉庫都要組建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開展訓練,開展自防自救工作。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長的變動應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意見。
第七條倉庫警衛、消防及保管人員,要按照先審后用的原則,選拔政治素質好,身體健康的同志擔任。要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禁止聘用年老體弱人員值班、值宿。外來臨時人員在庫區工作,必須經保衛部門審查同意。
第八條倉庫防火安全工作實行倉庫、科室(班組)以及崗位責任人逐級負責制。
(一)倉庫防火負責人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二)班組防火負責人職責:。
1.負責本班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消防安全制度、規定;。
4.安排好值班、值宿。
(三)崗位防火責任人職責:。
3.認真學習防火、滅火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和各項安全活動;。
4.發現著火時,要及時撲救,并立即報警;。
5.值班門衛人員做好進出庫區人員、車輛登記和對外來人員的防火宣傳工作。
第三章火源管理。
第九條商業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對火源要嚴加管理。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職工、外來人員和機動車輛入庫,必須收留火種,禁止帶入庫區。進入棉麻、鞭炮、化工危險品等庫區及其他火險危險性大的庫區、貨場的車輛必須戴防火罩。倉庫區周圍50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條庫區如確需臨時動用明火作業,必須經防火負責人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指定專人監護現場,作業結束要認真檢查,不得留有火種。
第十一條倉庫生活區安裝、使用固定火源,必須符合安全規定,經防火負責人批準,指定專人管理、備有消防器材,做到人離火滅,對各種用火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
第十二條經批準設置的火源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不準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物,不準靠近火源烘烤衣物。從爐內取出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第十三條商品入庫應認真檢查是否帶有火種,特別對草包、紙包、棉包、布包類商品更要嚴格檢查或隔離觀察,如發現可疑應在安全地點開包檢驗。
第四章電源管理。
第十四條倉庫生產、生活、庫區照明用電線路必須分開,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電工安裝、檢查、保養維修。不準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作業,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裝置和漏電保護裝置。
第十五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堆碼商品必須與燈頭保持50厘米以上水平距離,工作完畢切斷電源。
第十六條每年定期對電線進行絕緣測試,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須及時更新、維修。架空電線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各種電器設備、避雷裝置要按時檢測維修。對各種機械、機具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防火裝置。
第十七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及各種電器設備。儲存糧食、食糖、煙草、中藥材等商品的庫房,因工作、生產確需使用去濕機、干燥器、電熨斗、電烙鐵等電器設備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當使用日光燈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八條庫內鋪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每個庫房應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并做到防雨防潮。對灰塵較多的部位必須使用防塵、防爆燈泡和保險開關,要做到人離電斷。
第十九條倉庫生產區必須和生活區分開,對“大雜院”倉庫和未能分開的老式倉庫,要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計劃,逐步調整改造。未改造前,要建立統一安全組織,統一安排消防設施,劃分安全責任區,明確分工,各負其責。
第二十條商品、物資應根據不同性質按庫、區、類分別存放。庫存商品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少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少于0.5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少于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少于2米。每棟建筑面積不足500平方米的庫房其儲存商品的垛距、墻距、梁距和主要通道的寬度可以適當降低,但要保持暢通。露天存放商品的防火間距,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易自燃商品應存放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庫房。不準將性質相互抵觸、串味和滅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要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倉庫內不準存放私人物品,保管員不準私自收存商品、物資。
第二十二條庫區和庫房內應經常保持清潔,對散落的包裝物、庫區落葉、雜草等應及時清除,妥善處理。
禁止在庫區內停放、修理機動車輛。電瓶車、鏟車進入庫房,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裝卸機具、消防車(泵)必備用油,應放在確保安全的地點。
第二十三條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閑人進入庫房。庫內不準違章搭建貨棚,若必須設辦公室時,可以貼臨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通庫外,具體實施應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六章設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監督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各級商業倉庫應根據規模大小、建筑結構、商品特點等不同情況,依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和《商業部消防設備、器材配備標準暫行規定》要求,安裝消防報警、滅火、監控、通訊、避雷等設備,配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便于取用。
第二十六條倉庫要建立各種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做到定點、定人、定期檢查、維修、換藥,嚴禁挪用。對怕凍設備,在寒冬季節應采取防凍措施,保證消防設備、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章安全檢查。
第二十七條倉庫必須實行分級負責的安全檢查制度,倉庫每月、班組每周、崗位每日檢查一次并建立檔案。檢查重點是電源、火源、消防設施、生產設備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消防安全制度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倉庫檢查出來的火險隱患,逐條研究,限期整改。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同時采取防范措施,保證安全。
第二十九條倉庫必須堅持值班制度和晝夜防火安全巡邏檢查制度。班(組)長、保管、警衛、值班人員要按照職責,嚴格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檢查工作,并做好記錄。
第八章事故處理及獎懲。
第三十條倉庫一旦發生火災應立即組織職工奮力撲救,同時迅速報警,指定專人保護現場。
第三十一條發生火災事故應立即用電話、電報報告上級部門,同時主動配合公安消防部門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對有意隱瞞火災事故不報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三十二條發生火災事故,必須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即“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各級商業倉庫,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為企業經營管理、勞動競賽和評獎的重要內容。對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撲救火災中奮勇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對重大隱患不及時整改或違反有關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辦法等有關規定的責任人,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各地商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所屬倉庫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發布的《商業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試行條例》同時廢止。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九
1、庫房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堆,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于兩米,根據庫存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墻距、梁距。儲存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限額。
2、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抵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并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的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當有專人定時測溫。
5、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8、化學易燃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檢查符合要求方準入庫或歸垛。
10、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庫房、露天堆垛、罐區,不準進行分裝、試驗、封焊,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這些作業時,事先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進行現場監護,備好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須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11、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層。
12、在庫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13、庫區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1、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并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2、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戴防火罩,并不準進入庫房。
3、運輸易燃、可燃物品的車輛,一般應當將物品用苫布苫蓋嚴密,隨車人員不準在車上吸煙。
4、對散落、滲漏在車輛上的化學易燃物品,必須及時清除干凈。
5、各種機動車輛在裝卸物品時,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物品。各種車輛不準在庫區、庫房內停放和修理。
6、庫房、堆場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徹底進行安全檢查。
1、庫房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設備,如需要安裝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的電力設計技術規范和本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2、儲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庫房,應根據物品的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的電器照明設備。
3、各類庫房的電線主線應架設在庫房外,引進庫房的電線,必須裝置在金屬或硬質塑料套管內,電器線路和燈頭安裝在庫房通道的上方,與堆垛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庫房悶頂架電線。
4、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爐子,電熨斗、電烙鐵,交流收音機和電視機等電器設備,不準用可燃材料做燈罩,不應當使用60瓦以上的燈泡。
5、庫房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庫區如需架設臨時電線,必須經公司領導批準,使用時間不超過半個月,到期及時拆除。
6、每個庫房單獨安裝開關箱,并設在庫房外,且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7、在庫區及庫房內使用電器機具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電線要架設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擊、砸碰和車輪碾壓。
8、電器設備除經常檢查外,每年至少應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時,必須立即修理。
9、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電器設備和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
1、庫區內嚴禁吸煙、用火。
2、公司電暖氣的使用由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3、公司電暖氣的維護、維修由電工部門負責。
4、為保證安全,電暖氣不得隨意挪動。
5、電暖氣上不得覆蓋、晾曬任何物品、衣物以防止火災。
6、電暖氣上不得噴水、附近不得存放溶媒及易燃物品。
7、電暖氣的使用時間由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為避免超負荷使用,任何人不得隨意調試、更改使用時間。
1、倉庫區域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設置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供水。
2、庫房、貨場應根據滅火工作的需要,備有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并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設備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3、消防器材設備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整好用。寒冷季節要對消火栓、滅火機等消防設備采取防凍措施。
4、倉庫應當裝設消防通訊、信號報警設備。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十
1.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單位。
3.倉庫保管員必須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
4.倉庫內各類貨物的堆放嚴禁阻擋各種消防器材設備使用。
5.倉庫內嚴禁吸煙,不準燒焊(割焊),要動用明火的人員必須到安全部辦理申請手續,方可作業,管理制度。
6.各類危險物品不準堆放在一般貨物倉庫內。
7.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實無火種等隱患后,方可入庫。
8.倉庫內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電工應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9.各類機動車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內停放及維修。
10.倉管人員離開倉庫之前必須要關好門窗及一切電源,并嚴格檢查是否有其他火災隱患。
11.倉庫內儲存的貨物,按不同性質、類別分堆,堆垛之間應留出安全通道距離。具體規定如下:主要通道2.5-3米,墻距1-1.5米,堆距0.6-1米,垛距0.8-1米、柱距1米,堆垛距消防滅火器材1.5米。
12.倉庫內不準住人(包括午休),不準搭建擱層,不準使用電燙斗、電爐、電鐘、電烙鐵、電視機及交流收音機等電器設備。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十一
為了加強工廠倉庫管理工作,確保庫存物品安全,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工廠范圍內所有倉庫的管理。所屬各部門可依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規定。
3、管理規定
3.1所有倉庫,應設專(兼)職倉庫保管員,負責庫房的日常管理。
3.2所有物料,無論是新購入、領后收回,必須履行驗收入庫登記手續。
3.3庫房應通風,照明良好,門窗完好,不漏雨。
3.4庫房應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無關人員不得隨意出入。庫管人員離開時必須隨時鎖門。
3.5庫房內禁止吸煙,動用明火必須經生產部安全管理者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3.6庫房應配置滅火器材,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庫管人員應會熟練使用。
3.7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3.8庫房內不準人員住宿、休息,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3.9物料的存放
3.9.1物品應分類存放,置放有序。應保持一定的.通道(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米)。
3.9.2庫管員應根據物料說明書的要求,采取適當的保存措施,確保物料存儲環境(如溫度、濕度等)符合規定。
3.9.3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化學危險品應單獨設庫,確無條件時,也必須隔離單獨存放,并做好專門的標識,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應急處置方法。
3.9.4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化學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3.10要嚴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用品和化工用品的發放,需要領用時必須經有關領導同意。
3.11庫房人員應定期檢查庫存物資狀況,倉庫管理單位(部門)應定期組織盤點。
3.12倉庫管理單位(部門)應把庫房作為日常安全巡邏、例行安全檢查的重點,及時發現、處置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十二
為了加強____倉庫消防安全管理,避免倉庫及人身受火災危害,保護倉庫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條例》及實施細節,結合本倉庫的特點制定以下措施:。
一、吸煙管理規定。
凡在倉庫內(非吸煙區)吸煙的所有人員(包括承租人、運輸人員、保安人員、裝修施工等外來人員)罰款2000元,被處兩次(含兩次)以上者列入黑名單,禁止進入倉庫。以上違規行為若造成損失,除全額賠償外并報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施工管理規定。
1、倉庫使用人是不得改變其使用單元本來的建筑結構,未經批準搭建的設施一律要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拆除,并對承租人和當事人各處以1000元罰款,拒不拆除的公司將按合同違約辦法立即和承租人解除相關合約。
2、施工人員作業時必須持相關有效的上崗證或工作資格證作業。倉庫使用人需要施工作業前,必須填寫《cc倉庫內施工申請單》,由承租人簽名確認,經現場主管簽名同意后才能施工,如果工程項目較大或可能導致出現安全隱患的還須反饋公司,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才能施工。工程完工后由現場主管檢查,確認不違反消防安全生產的情況下才能使用。沒有檢查或檢查不合符要求的及擅自施工的工程一律視為違規項目責令拆除,并對承租人和當事人各處以1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除全額賠償外并報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車輛管理規定。
1、所有進入倉庫的車輛必須按照指示標志行駛,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的指揮,嚴禁在場內進行修車,洗車等倉庫無關的事宜,如有違反處以500元的罰款。
2、電動車原則上不允許進入倉庫內,確實有需要進入,須經當班保安同意,并應小心緩慢進出電梯和各通道,避免發生碰撞而損壞現場設施,如有損壞現場設施須照價賠償;車輛不能長時間停放在倉庫內,裝貨后應立即駛出倉庫,擅自將電動車停放在倉庫內的罰款2000元;如有在倉庫內對電動車或電池進行充電的罰款2000元并責令承租方與其使用人立即解除相關合約,禁止當事人進入倉庫。造成嚴重后果的,除全額賠償外并報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用電管理規定。
1、倉庫電路只提供照明用電,擅自使用大功率電器設備(如電吹風、電燙斗、電爐子、電熱杯、電水壺、電暖氣、電飯鍋等)除沒收電器設備外并罰款1000元。
2、離開倉庫后未按規定關閉照明者罰款200元。
(1).未經審批擅自安裝燈具、插座、私拉亂接線路者。
(2).插座沒有固定安裝,亂擺亂放者;。
(3).線路未做防火護套,走地線路未使用地槽保護者。
(4).易發熱電器部位直接安裝在易燃材料上者;。
(5).接線頭未絕緣,且未安裝金屬線盒封閉者;。
五、貨物擺放規定。
1、頂距:指堆貨的頂面與倉庫屋頂面之間的距離。一般的平頂樓房,頂距為50厘米以上。
2、燈距:指倉庫內固定的照明燈與商品之間的距離。燈距不應小于50厘米,以防止照明燈過于接近商品,燈光產生熱量導致火災。
3、墻距:指墻壁與堆貨之間的距離。墻距又分外墻距與內墻距。一般外墻距在50厘米以上,內墻距在50厘米以上。以便通風散潮和防火,一旦發生火災,可供消防人員出入。
4、柱距:指貨堆與屋柱的距離一般為50厘米。柱距的作用是防止柱散發的潮氣使商品受潮,并保護柱腳,以免損壞建筑物。
5、垛距:指貨堆與貨堆之間的距離,通常為50厘米,垛距的作用是使貨堆與貨堆之間間隔清楚,防止混淆,也便于通風檢查,一旦發生火災,還便于搶救,疏散物資。
嚴格執行貨物擺放的“五距”規定,違反以上規定的,先警告,拒不整改的對當事人和承租人分別處以每月500至1000元的罰款,直到改正為止。
六、走火通道管理規定。
1、禁止將貨物、雜物堆放在過道、樓梯等走火通道。違者對當事人和承租人各罰款500元,并責令立即清理,產生的所有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2、保證走火通道照明系統正常使用,應急照明系統應處于良好狀態。
1、遮擋消防設備設施(如消火栓、手動報警按鈕、滅火器、警鈴等),未造成損失的,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2、非緊急情況下擅自使用消防設備、設施,罰款300元。若造成設施損壞,除全額賠償外,并報相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3、非緊急情況下挪動分布在倉庫內的滅火器,擅自打開消防栓使用消防水的,罰款500元。
對違規行為實施重罰不是本公司的目的,而是一種管理手段。希望各方能提高消防安全意識,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從源頭上消除安全隱患,杜絕事故的發生,從而確保各方的生命財產安全。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十三
倉庫是用于存放貨品的地方,因此很容易發生火災,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多小心,多注意。遵守規章制度行事。
為了加強倉庫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財產免受火災危害,制定本規定。
一、庫房內嚴禁吸煙、用火。
二、儲存易燃物品庫房的地面,應當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三、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庫房、貨場應當根據防雷的需要,裝置避雷設備。
四、庫房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架,貨架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于1.2米。
五、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物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抵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并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六、化學易燃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七、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對可能帶有火險隱患的物品,應當存放到觀察區,經檢查確無危險后,方準入庫或歸垛。
八、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庫房,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進行這些作業,事先必須經倉庫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調配專職或義務消防隊員進行現場監護,備有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后,應當對現場認真進行檢查,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九、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房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十、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并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十一、庫房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設備。如果需要安裝電器設備,應當嚴格按照有關電力設計技術規范和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并由正式電工進行安裝和維修。
十二、儲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庫房,應當根據物品的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的電器照明設備。
十三、各類庫房的電線主線都應當架設在庫房外,引進庫房的電線必須裝置在金屬或硬質塑料套管內,電器線路和燈頭應當安裝在庫房通道的上方,與堆垛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庫房悶頂架線。
十四、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電熨斗、電爐子、電烙鐵等電器設備,不準用可燃材料做燈罩,不應當使用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燈泡。燈頭與物品應當保持安全距離。
十五、庫房管理人員在離開庫房時要進行安全檢查并必須切斷電源。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十四
1.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實行倉庫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倉庫保管員必須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
4.倉庫內各類貨物的堆放嚴禁阻擋各種消防器材設備使用。
5.倉庫內嚴禁吸煙,不準燒焊(割焊),要動用明火的人員必須到安全部辦理申請手續,方可作業。
6.各類危險物品不準堆放在一般貨物倉庫內。
7.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實無火種等隱患后,方可入庫。
8.倉庫內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電工應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9.各類機動車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內停放及維修。
10.倉管人員離開倉庫之前必須要關好門窗及一切電源,并嚴格檢查是否有其他火災隱患。
11.倉庫內儲存的貨物,按不同性質、類別分堆,堆垛之間應留出安全通道距離。具體規定如下:主要通道2.5-3米,墻距1-1.5米,堆距0.6-1米,垛距0.8-1米、柱距1米,堆垛距消防滅火器材1.5米。
12.倉庫內不準住人(包括午休),不準搭建擱層,不準使用電燙斗、電爐、電鐘、電烙鐵、電視機及交流收音機等電器設備。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了加強商業(含糧食、供銷社,下同)倉庫消防安全管理,避免倉庫及人身受火災危害,保護倉庫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公安部發布執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結合商業倉庫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商業倉庫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同時,接受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指導、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商業部門管理的儲存各類商品物資的倉庫、貨場。
實行承包、租賃的倉庫一定要在協議(合同)中明確安全責任,并保證安全。商業部門租賃的社會倉庫、貨場,凡租賃者管理的,也要執行本辦法。
儲存化學危險品、爆炸物品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商業部門的專業批發公司、企業集團等的法人代表,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為便于工作,應由一名副職分管倉庫消防安全工作。倉庫解決不了的重大隱患,應及時向上級反映,同時要加強防范。公司、企業集團等對反映的問題,應認真研究,切實加以解決。倉庫本身能解決的重大隱患而不解決導致火災事故發生造成嚴重損失的,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第五條大中型商業倉庫都要建立安全領導小組,倉庫法人代表(經理、主任)是安全領導小組負責人,對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并確定一名副職負責日常防火工作。倉庫按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辦事機構或配備專、兼職消防人員。防火負責人的變動應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第六條各級商業倉庫都要組建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開展訓練,開展自防自救工作。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長的變動應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意見。
第七條倉庫警衛、消防及保管人員,要按照先審后用的原則,選拔政治素質好,身體健康的同志擔任。要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禁止聘用年老體弱人員值班、值宿。外來臨時人員在庫區工作,必須經保衛部門審查同意。
第八條倉庫防火安全工作實行倉庫、科室(班組)以及崗位責任人逐級負責制。
(一)倉庫防火負責人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二)班組防火負責人職責:
1.負責本班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消防安全制度、規定;
4.安排好值班、值宿。
(三)崗位防火責任人職責:
3.認真學習防火、滅火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和各項安全活動;
4.發現著火時,要及時撲救,并立即報警;
5.值班門衛人員做好進出庫區人員、車輛登記和對外來人員的防火宣傳工作。
第九條商業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對火源要嚴加管理。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職工、外來人員和機動車輛入庫,必須收留火種,禁止帶入庫區。進入棉麻、鞭炮、化工危險品等庫區及其他火險危險性大的庫區、貨場的車輛必須戴防火罩。倉庫區周圍50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條庫區如確需臨時動用明火作業,必須經防火負責人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指定專人監護現場,作業結束要認真檢查,不得留有火種。
第十一條倉庫生活區安裝、使用固定火源,必須符合安全規定,經防火負責人批準,指定專人管理、備有消防器材,做到人離火滅,對各種用火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
第十二條經批準設置的火源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不準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物,不準靠近火源烘烤衣物。從爐內取出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第十三條商品入庫應認真檢查是否帶有火種,特別對草包、紙包、棉包、布包類商品更要嚴格檢查或隔離觀察,如發現可疑應在安全地點開包檢驗。
第十四條倉庫生產、生活、庫區照明用電線路必須分開,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電工安裝、檢查、保養維修。不準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作業,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裝置和漏電保護裝置。
第十五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堆碼商品必須與燈頭保持50厘米以上水平距離,工作完畢切斷電源。
第十六條每年定期對電線進行絕緣測試,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須及時更新、維修。架空電線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各種電器設備、避雷裝置要按時檢測維修。對各種機械、機具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防火裝置。
第十七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及各種電器設備。儲存糧食、食糖、煙草、中藥材等商品的庫房,因工作、生產確需使用去濕機、干燥器、電熨斗、電烙鐵等電器設備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當使用日光燈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八條庫內鋪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每個庫房應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并做到防雨防潮。對灰塵較多的部位必須使用防塵、防爆燈泡和保險開關,要做到人離電斷。
第十九條倉庫生產區必須和生活區分開,對“大雜院”倉庫和未能分開的老式倉庫,要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計劃,逐步調整改造。未改造前,要建立統一安全組織,統一安排消防設施,劃分安全責任區,明確分工,各負其責。
第二十條商品、物資應根據不同性質按庫、區、類分別存放。庫存商品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少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少于0.5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少于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少于2米。每棟建筑面積不足500平方米的庫房其儲存商品的垛距、墻距、梁距和主要通道的寬度可以適當降低,但要保持暢通。露天存放商品的防火間距,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易自燃商品應存放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庫房。不準將性質相互抵觸、串味和滅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要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倉庫內不準存放私人物品,保管員不準私自收存商品、物資。
第二十二條庫區和庫房內應經常保持清潔,對散落的包裝物、庫區落葉、雜草等應及時清除,妥善處理。
禁止在庫區內停放、修理機動車輛。電瓶車、鏟車進入庫房,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裝卸機具、消防車(泵)必備用油,應放在確保安全的地點。
第二十三條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閑人進入庫房。庫內不準違章搭建貨棚,若必須設辦公室時,可以貼臨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通庫外,具體實施應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四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監督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各級商業倉庫應根據規模大小、建筑結構、商品特點等不同情況,依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和《商業部消防設備、器材配備標準暫行規定》要求,安裝消防報警、滅火、監控、通訊、避雷等設備,配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便于取用。
第二十六條倉庫要建立各種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做到定點、定人、定期檢查、維修、換藥,嚴禁挪用。對怕凍設備,在寒冬季節應采取防凍措施,保證消防設備、器材完好有效。
第二十七條倉庫必須實行分級負責的安全檢查制度,倉庫每月、班組每周、崗位每日檢查一次并建立檔案。檢查重點是電源、火源、消防設施、生產設備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消防安全制度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倉庫檢查出來的火險隱患,逐條研究,限期整改。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同時采取防范措施,保證安全。
第二十九條倉庫必須堅持值班制度和晝夜防火安全巡邏檢查制度。班(組)長、保管、警衛、值班人員要按照職責,嚴格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檢查工作,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條倉庫一旦發生火災應立即組織職工奮力撲救,同時迅速報警,指定專人保護現場。
第三十一條發生火災事故應立即用電話、電報報告上級部門,同時主動配合公安消防部門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對有意隱瞞火災事故不報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三十二條發生火災事故,必須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即“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各級商業倉庫,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為企業經營管理、勞動競賽和評獎的重要內容。對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撲救火災中奮勇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對重大隱患不及時整改或違反有關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辦法等有關規定的責任人,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各地商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所屬倉庫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發布的《商業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試行條例》同時廢止。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十六
一、倉庫主管部門對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倉庫第一主管為倉庫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倉庫管理員必須經過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技能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三、庫存物品要分類、分堆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超過100 m,并要做到“五距”(即墻距0.5m,柱梁距0.3m,主要通道2m,垛距1m,燈距0.5m,)保持通道暢通。
四、易燃易爆物品與一般物品化學性質、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同一倉庫域。
五、物品入庫前必須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六、倉庫內不準使用碘的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高溫照明燈具等。
七、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離開時必須采用防爆型,且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
八、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放火標志,禁止帶入火種。
九、倉庫內禁止吸煙,禁止煮食禁止用火爐取暖,禁止使用明火,庫外動火作業時,必須經過公司設備科同意,還須辦理動火證并且要有專職人員現場監護才作業。
十一、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十二、一旦發生火警要及時報公司安全領導組。同時組織人員撲救,并打火警119報警,事后協助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十七
1、庫房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堆,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于兩米,根據庫存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墻距、梁距。儲存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限額。
2、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抵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并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的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當有專人定時測溫。
5、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8、化學易燃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檢查符合要求方準入庫或歸垛。
10、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庫房、露天堆垛、罐區,不準進行分裝、試驗、封焊,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這些作業時,事先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進行現場監護,備好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須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11、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層。
12、在庫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13、庫區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二、裝運管理
1、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并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2、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戴防火罩,并不準進入庫房。
3、運輸易燃、可燃物品的車輛,一般應當將物品用苫布苫蓋嚴密,隨車人員不準在車上吸煙。
4、對散落、滲漏在車輛上的化學易燃物品,必須及時清除干凈。
5、各種機動車輛在裝卸物品時,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物品。各種車輛不準在庫區、庫房內停放和修理。
6、庫房、堆場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徹底進行安全檢查。
三、電源管理
1、庫房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設備,如需要安裝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的電力設計技術規范和本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2、儲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庫房,應根據物品的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的電器照明設備。
3、各類庫房的電線主線應架設在庫房外,引進庫房的電線,必須裝置在金屬或硬質塑料套管內,電器線路和燈頭安裝在庫房通道的上方,與堆垛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庫房悶頂架電線。
4、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爐子,電熨斗、電烙鐵,交流收音機和電視機等電器設備,不準用可燃材料做燈罩,不應當使用60瓦以上的燈泡。
5、庫房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庫區如需架設臨時電線,必須經公司領導批準,使用時間不超過半個月,到期及時拆除。
6、每個庫房單獨安裝開關箱,并設在庫房外,且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7、在庫區及庫房內使用電器機具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電線要架設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擊、砸碰和車輪碾壓。
8、電器設備除經常檢查外,每年至少應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時,必須立即修理。
9、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電器設備和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
庫房工作結束時,必須切斷電源。
四、火源管理
1、庫區內嚴禁吸煙、用火。 2、公司電暖氣的使用由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3、公司電暖氣的維護、維修由電工部門負責。
4、為保證安全,電暖氣不得隨意挪動。
5、電暖氣上不得覆蓋、晾曬任何物品、衣物以防止火災。
6、電暖氣上不得噴水、附近不得存放溶媒及易燃物品。
7、電暖氣的使用時間由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為避免超負荷使用,任何人不得隨意調試、更改使用時間。
五、消防設施
1、倉庫區域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設置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供水。
2、庫房、貨場應根據滅火工作的需要,備有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并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設備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3、消防器材設備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整好用。寒冷季節要對消火栓、滅火機等消防設備采取防凍措施。
4、倉庫應當裝設消防通訊、信號報警設備。
庫房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1)庫房人員要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嚴格收、發、領、借、退、核等手續。日清日結、定期檢查。
(2)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庫房安全防火的規定和要求以及本飯店有關防火的規定。
(3)庫房內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并設置明顯的告示。
(4)貴重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須有專人專庫保管,健全各種管理制度。
(5)易燃易爆物品庫房內的照明必須采用防爆燈,不能使用其它電器設備。所有照明開關都必須安裝在庫房外,并配有能加鎖的保險盒。
(6)庫房內的照明燈具及線路必須按照規范由正式電工安裝維修,庫房內禁止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發現電線老化等問題要及時請工程部更換。
(7)要根據貨物的不同性質分類、分庫存放,不能將性質不同、滅火方法不同的貨物同庫混存。
(8)庫房內存放的物品要分類堆放整齊,要按防火的“五距”要求堆放。“五距”是指
a.頂距:即貨物距離頂層50厘米。
b.燈距:即貨物距離燈具50厘米。
c.墻距:即貨物距離墻壁50~80厘米。
d.柱距:即貨物距離柱子10~20厘米。
e.垛距:即貨物垛與垛之間應為100厘米。
f.庫房內主要通道不得少于1.5米寬。
(9)庫房的門口及通道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保持暢通無阻。
(10)保管員每天下班前要進行防火安全檢查,保證確無問題,關好門窗,關閉電源后方可鎖門離開。
(11)倉庫的保管員及其它值班人員,除懂得飯店一般防火滅火知識外,還需經過庫房消防知識的學習和滅火器材的使用訓練,做到平時能防,有火能救,確保安全。
(12)庫房內的水電設備及防護設施要定期檢查,保持庫區內的主要通道暢通,配置充足的'消防器材。
(13)安全部要經常對各種倉庫進行檢查。
(14)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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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產品、設備免受火災危害,保衛公司財產安全,根據全國人大會批準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以及有關消防安全規定,結合公司倉庫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單位倉庫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接受公司安全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 各單位倉庫貯存著大量產品,是防火重點單位,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擺到首位,與各項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落實、同總結。
第四條 各單位部門負責人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倉庫解決不了的火險隱患,及時反映到公司,切實加以整改。如對已經發現的火險隱患熟視無睹,對防火工作指揮不當,造成火災事故,應當追究主管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五條 各單位倉庫都要建立安全小組,倉庫負責人為安全小組負責人,并確定一名保管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并保持相對穩定。
一、倉庫防火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防火安全的規定和文件,組織落實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2、組織定期檢查防火安全實施執行情況。
3、劃分防火責任區,指定區域防火負責人,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落實防范措施。
4、對職工進行防火安全宣傳,對新職工、臨時工要做好上崗位前的防火安全教育。
二、保管員職責:
1、負責本倉庫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防火安全制度、規定。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排除,解決有困難的,應向領導匯報,提出改進意見。
2、學習防火知識、文件,檢查崗位防火責任制和操作規程執行情況。
3、發現違章行為應及時制止;發現火災隱患,應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領導匯報。
4、每日檢查庫房安全措施,下班時做到關閉門窗,做好火、電源管理,清除廢紙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5、發現火警時,要及時撲救,并立即報警。
第六條 各單位倉庫對火源要嚴加管理。倉庫區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職工、外來人員和車輛入庫,必須收留火種,禁止帶入庫區。
第七條 庫區若確需動用明火,必須經防火負責人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落實安全措施,指定專人監護現場,作業結束要認真檢查,不得留有火種。大風天不準明火作業。
第八條 產品入庫應認真檢查是否留有火種,特別對外來物品,更要嚴格檢查,如有可疑應另外存放,進行觀察。
第九條 倉庫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按照設計規范由正式電工安裝、維修。不準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作業,不準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
第十條 庫房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堆碼商品必須與燈頭保持50公分以上距離。工作完畢,切斷電源。
第十一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60瓦以上的燈泡、電熨斗、電爐子、電烙鐵、電鐘、交流收音機、電視機等電器設備。
第十二條 每個庫房應單獨安裝分閘,開關箱應設在庫外,并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第十三條 物品應根據不同性質,分庫、分區、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1米,垛與墻之間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3米,儲存物品與散熱器、供暖管道的距離不小于0.3米,庫房內主要通道寬度不應小于2米。
第十四條 氧氣、液化氣、乙炔等易燃和易爆物品,不準露天存放,應存放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庫房,不準將性質相互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
第十五條 不準在庫區內停放、修理機動車輛。鏟車進入庫房,必須有防止濺出火花的安全裝置,不準在庫區內存放汽油、柴油。
第十六條 庫區和庫房內應經常保持清潔,對散落的包裝紙、雜物等應及時清除,妥善處理。
第十七條 各種消防器材應定點、定人、定期檢查、維修,嚴禁挪用。消防設備周圍,嚴禁堆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條 倉庫必須實行分級負責的安全檢查制度,部門每月、倉庫負責人每周、保管員每日檢查一次。檢查的重點是火源、電源、消防設施、生產設備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 倉庫檢查出來的火險隱患,必須做出詳細登記,建立檔案,逐條研究,限期整改。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同時采取安全措施,保證安全。
第二十條 倉庫一旦發生火災,應立即組織人員奮力搶救,同時迅速報警,指定專人保護現場。
第二十一條 發生火災事故應立即用電話、電報報告上級部門,同時主動配合公安部門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對有意隱瞞火災事故不報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發生火災事故,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事故教訓不吸取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防止和避免重大火災事故發生,以及在撲救火災中奮勇保護公司財產的有功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有關倉庫防火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責任人,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經濟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一 目的
為了加強工廠倉庫管理工作,確保庫存物品安全。
二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工廠范圍內所有倉庫的管理。所屬各部門可依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規定。
三 管理規定
1 所有倉庫,應設專(兼)職倉庫保管員,負責庫房的日常管理。 2 所有物料,無論是新購入、領后收回,必須履行驗收入庫登記手續。
3 庫房應通風,照明良好,門窗完好,不漏雨。
4 庫房應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無關人員不得隨意出入。庫管人員離開時必須隨時鎖門。
5 庫房內禁止吸煙,動用明火必須經安保部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6 庫房應配置滅火器材,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1.5米內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庫管人員應會熟練使用。 7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8 庫房內不準人員住宿、休息,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9 物料的存放
9.a 物品應分類存放,置放有序。應保持一定的通道(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米)。
9.b 庫管員應根據物料說明書的要求,采取適當的保存措施,確保物料存儲環境(如溫度、濕度等)符合規定。
9.c 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化學危險品應單獨設庫,確無條件時,也必須隔離單獨存放,并做好專門的標識,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應急處置方法。
9.d 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化學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10 要嚴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用品和化工用品的發放,需要領用時必須經有關領導同意。
11 庫房人員應定期檢查庫存物資狀況,倉庫管理單位(部門)應定期組織盤點。
12 倉庫管理單位(部門)應把庫房作為日常安全巡邏、例行安全檢查的重點,及時發現、處置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哈爾濱金豪家具有限公司
2011年8月2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商品、設備免受火災危害。根據全國人大會批準的《消防監督條例》和國務院批準由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以及有關消防安全規定,結合公司倉庫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倉庫消防管理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第三條:倉庫貯存著大量商品,是防火重點部門,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與各項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一條:倉庫主管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倉庫解決不了的火險隱患,反映到公司,并切實加以整改。如對已經發現的火險隱患,熟視無睹,對防火工作指揮不當,造成火災事故,應追究倉庫主管領導責任。
第二條:倉庫內部要建立安全領導小組,倉庫主管為安全領導小組負責人,負責倉庫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并嚴密配合保安部做好倉庫的消防日檢、月檢、年檢工作,徹底消除各類隱患。
第三條:倉庫主管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義務消防員,參與保安隊(公司義務消-防-隊)的消防器材操作訓練及日常防火知識培訓,以提高倉庫員工的自防自救能力。
上海四團保安服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倉庫防火安全工作實行倉庫、班組、崗位責任人三級負責制。
(一)倉庫防火負責人職責:(倉庫主管)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防火安全規定和文件,組織實施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2.組織制訂崗位防火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3.劃分防火責任區,指定區域防火負責人,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落實防范措施。
4.對職工進行商品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識,新職工、臨時工要做好上崗位前的防火安全教育。
5.組織,安排倉庫義務消防員定期參與消防訓練、消防演習,不斷提高防火滅火技能。
(二)班組防火負責人職責:(班組長)
1.負責本班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防火安全制度、規定。 2.組織學習防火知識、文件,檢查崗位防火負責制和操作規程執行情況。
3.發現違章行為應及時制止;發現火險隱患,應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領導匯報。
(三)崗位責任人職責:(倉管員)
1.嚴格執行各項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排除。解決有困難的,應向領導匯報,提出改進意見。
2.必須負責本責任區范圍內的安全,下班時做到關閉門窗,做好火
電源管理,清除廢紙等易燃物。
3.認真學習防火、滅火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和各項安全活動。 4.發現火警時,要及時撲救,并立即報警。
第三章: 宣傳教育
第一條:倉庫要結合政治思想工作,采用各種形式,經常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宣傳教育主要內容是:
(一)國家和公安消防部門制訂的有關消防法規。
(二)各級商業行政部門和本單位制訂的消防安全條例、規定、制度。
(三)有關消防業務商品知識。
(四)消防安全經驗和典型事故案例。
第二條:倉庫應每月確定一天為“安全活動日”,開展消防安全活動。
第四章: 火源管理
第一條:倉庫應對火源嚴加管理。倉庫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職工、外來人員和車輛入庫,必須收留火種,禁止帶入庫區。
第二條:庫區如確需動用明火,必須經防火負責人上報公司,經公司批準,落實好安全措施,并指定專人監護現場時方可進行。作業結束要認真檢查,不得留有火種。大風天不準明火作業。
第三條:商品入庫應認真檢查是否留有火種,特別對草包、紙包、布包商品,更要嚴格檢查,如有可疑應另外存放,進行觀察。
第五章:電源管理
第一條:倉庫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按照設計規范由正式電工安裝、維修。不準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作業,不準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
第二條:庫房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堆碼商品必須與燈頭保持五十厘米以上距離,工作完畢,切斷電源。
第三條:每年至少對電線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須及時更新、維修。對各種電器設備、要經常檢測維修。
第四條:倉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熨斗、電爐子、電烙鐵、等電器設備。
第六章: 儲存管理
第一條:商品應根據不同性質,分區、分類、分堆儲存。庫房內主要通道寬度一般不應小于兩米。如不足兩米應根據實際情況留足防火通道,并保持暢通。
第二條:不準在庫區內停放、修理機動車輛。電瓶車、鏟車、機動車因特殊情況進入庫房,必須有防止濺出火花的安全裝置,機動車進入庫區應在排氣管處安裝防火罩。嚴禁在庫區內存放汽、柴油等揮發易燃性危險品。
第三條:庫區和庫房內應經常保持清潔,對散落的包裝袋、廢紙箱等應及時清除,并妥善處理。
第四條:倉庫保管人員必須保證政治合格,身體健康,先審后用。外來臨時用工如在庫房工作,必須經保衛部門審查備案,經同意后方能進入。
第七章 : 設施管理
第一條:倉庫內的建筑消防設施,消防通訊、報警裝置、及滅火器和消防栓等消防器材,非緊急情況嚴禁動用,嚴禁私自改變器材擺放布局。對器材擺放方位倉管人員應做到人人心中有數,緊急時才能快速取用。
第二條:各種消防器材應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定點、定人、定期檢查,進行維修、換藥,嚴禁挪用。消防設備周圍,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第八章:安全檢查
第一條:倉庫必須實行嚴格的安全檢查制度,倉庫主管應嚴密配合保安隊(公司義務消-防-隊)做好倉庫每月、每周、每日的消防巡檢。檢查的重點是火源、電源、消防設施、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消防隱患的整改情況。
第二條:倉庫檢查出來的火險隱患,必須做出詳細登記,建立檔案,逐條研究,限期整改。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同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證安全。
第三條:倉庫必須堅持每日防火安全檢查制度。倉庫主管、倉管員、班(組)長、值班人員要按照職責,嚴格做好責任區域內的安全檢查工作。
第九章: 事故處理及獎懲
第一條:倉庫一旦發生火災,應立即組織職工奮力搶救,同時迅速報警,指定專人保護現場。
第二條:發生火災事故應立即用電話、電報報告上級部門,同時主動配合公安部門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對有意隱瞞火災事故不報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三條:發生火災事故,必須按照“三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
第四條:倉庫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為部門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對在工作中發現并及時制止重大火災隱患,而使公司免受重大火災責任事故侵害的員工,以及在撲救火災中奮勇保護公司財產安全有功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對違反有關倉庫防火安全條例和制度肇成事故責任人,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制栽,紀律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條:本條例由公布之日起實行,適用于公司原(輔)料倉庫及公司成品倉庫。倉庫各成員必須嚴格遵守本條例之規定。
第二條:公司將定期對倉庫就本條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十八
為了加強物資存放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公司財產和員工身體免受損害,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物資管理場所的管理。
主管部門:
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執行部門:
物資管理科。負責在日常工作中認真執行本制度。
4.1物管科負責人對倉庫、罐區安全負全面責任。
4.2物資儲存場所根據物品性質,分類存放,并在存放區域配備足夠、適宜的消防器材。
4.3加強物資儲存場所防火、防汛和防盜的安全管理。
4.4在倉庫、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標志,通道、出入口,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4.5確保各種壓力儲罐符合我國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安全附件必須完好無損。
4.6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應設噴淋裝置,設施的電器開關應設置在防護堤外。
4.7物品入庫須由物資管理員認真核對、檢驗入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
4.8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手續,認真核實。危險化學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要建立明細臺帳,日清日結。
4.9對危險物品的存儲要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4.9.1危化品入庫前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核對數量、包裝、危險標志,當商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4.9.2危化品的領取,應經主管領導簽字批準,經手人簽名后方可出庫,生產剩余料應及時退庫。嚴禁存放作業區。
4.9.3進入危化品儲存區域的人員、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裝卸搬運危化品時應按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4.9.4裝卸對人身有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4.9.5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電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10劇毒物品應單獨存放,不能與其它危險品同存一庫。劇毒品必須實行“五雙”(雙人、雙鎖、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檢查)管理辦法。
4.11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物質不能與易燃物品存放一庫。
4.12對于氣瓶的儲存必須遵循下述原則。
a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b空瓶與重瓶兩者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重瓶不得在陽光下暴曬,也不宜雨淋。盛裝性質相抵觸的氣體不能存放一庫。
4.13遇水燃燒、易燃、自然等危險品不可在低洼倉庫或露天位置存放。
4.14對于存放易燃品的庫區,嚴禁機動車輛進入庫內,各級明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
4.15倉庫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會使用各種消防器材和各種滅火的方法。
4.16倉庫保管人員需嚴格執行《倉庫管理規定》,并填寫《車間領料單》、《車間產成品(半成品)接收單》、《物資出門證》、《貨物裝卸證明單》記錄。
《物資收發登記臺帳》。
《車間領料單》。
《車間產成品(半成品)接收單》。
《物資出門證》。
《貨物裝卸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