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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調查報告 法律服務市場調研篇一
隴南法律服務業是隨著改革開放進程和民主法治建設的加強逐步發展壯大起來的。
(一)從無到有的發展歷史
(二)近幾年隴南法律服務業快速發展
(一)服務領域狹窄、發展缺乏層次。由于隴南整體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欠發達,我市法律服務業務的主要內容還停留在傳統的訴訟代理這一服務領域,非訴訟法律業務一般局限于法律顧問業務,其他非訴訟法律業務開拓不足,參與項目論證等事前預防性的法律事務不多。涉外法律事務較少。對一些新興的經濟領域,缺乏超前研究,缺乏新經濟知識和相關的法律專業知識,幫助服務對象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欠缺。同業發展缺乏層次。全市尚缺乏起行業領頭作用、具有相當規模和檔次的律師事務所,即缺乏龍頭企業。全市各律師事務所基本上處于同一檔次的業務競爭,缺乏高端法律服務,層次不分明,特色不明顯。
(二)縣級司法局監管職能偏弱,法律服務業重經濟效益輕社會效益。現行的法律服務行業的管理職能,高度集中在地市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無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權,出現看到管不到,管到看不到,上下兩張皮現象,管理實效大打折扣。現行的法律服務業實行業務歸行業協會管理,行政事務歸司法行政管理的雙結合管理制度,由于縣級未設行業協會,業務管理對縣級來說就存在空白點。導致縣級監督管理職能未能充分發揮,出現監管不到位的現象。各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屬從事法律服務的中介組織,現在稱其為新社會組織,不是機關、事業單位,它們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忽略了法律服務行業應追求的社會效益,導致利益至上的不良傾向,出現諸多行業弊病。在此,要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統一、個人利益與行業整體利益相統一,難度大,辦案質量的監管更為重要和迫切。
法律服務調查報告 法律服務市場調研篇二
根據司法部令第59號規定,基層法律服務所是依法在鄉鎮和城市街道市里的法律服務組織。基層法律服務所依照司法部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執業要求,面向基層的政府機關、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基層法律服務所規范化建設,按照江蘇省司法廳《關于創建規范化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意見》及《江蘇省規范化基層法律服務所考評辦法(試行)》的要求,規范化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必須是“機構設置規范、隊伍建設規范、業務建設和執業規范、制度建設和所務管理規范、基礎設施建設規范”。筆者作為從事基層法律服務管理的一線行政工作人員,結合本區的工作實際,來淺析本文之主題。
xx區面積802平方公里,擁有43萬人口和134個行政村居,現有律師事務所4家和執業律師27名,律師數量嚴重不足且過于集中在區域商業中心,而轄區內基層特別是農村群眾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大量糾紛,一般都是標的額不高、對于法律服務的需求屬較低層次的傳統項目。受律師服務的成本、價格承受力、供求關系等多種因素影響,現階段基層特別是農村群眾就近獲取律師服務仍存在很多困難。因此,基層法律服務的這種貼近基層、便利群眾、服務便捷、收費低廉的優勢,不僅滿足了農村低層次、多樣化的法律服務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我區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和能夠提供法律服務的人才匱乏的矛盾,緩解了律師服務的高端化、專業化與服務需求的低層次、多樣化之間矛盾。在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內,發展基層法律服務在我區有著深厚的社會條件、群眾基礎和市場需求。而加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建設則是推動區內基層法律服務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和保證。20xx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訴訟法》進一步明確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身份,確定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訴訟代理人地位。如何打造一支“堅持信念、精通法律、維護正義、恪守誠信”并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基層法律服務隊伍,我們在探索中主要抓了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法律服務市場充滿競爭的今天,壓力來自于社會的各個方面,有自身經濟收入的壓力、有當事人過分要求的壓力、有人情世故的壓力等等,但各種壓力都不應成為放棄職業操守和執業紀律的理由。針對本區個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存在利用當事人不懂法律、不懂行規,耍花樣接案子;編造謊言、編造名氣,糊弄當事人;私自收費、變相收費或高標準收費卻低質量服務等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而不遵守職業道德的現象,區局作為行政監管部門,按照省市關于基層法律服務所規范化建設的總體要求,制定考核細則,明確各基層法律服務所每月至少開展一次政治理論及職業道德學習教育,并多次在基層法律服務所規范化建設推進會和各種業務培訓會上,要求全體基層法律服務執業人員牢固樹立保障國家法律正確實施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執業意識,恪守誠實信用的品行,遵循職業道德,扎根基層、服務百姓、嚴格自律,杜絕唯利是圖。20xx年9月,區司法局在拍攝一法律服務專題宣傳片的過程中,得知某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顧職業道德和執業規定,為一名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并私自收取費用的反映后,我們立即對他進行了教育警示,經過這次談話教育,對他起到了很大的觸動,這位以往常常被投訴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至今再沒有發生被投訴的現象。
為廣大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是基層法律工作者的立身之本。作為基層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僅僅具備基礎法律知識還遠遠不夠,還需要不斷加強法律理論的系統培訓和訴訟代理能力的實際鍛煉。司法局作為業務指導部門,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業務培訓和教育,開闊其眼界,增加其知識,提高其技能,則是我們業務指導工作的核心。區局經常訂購諸如工傷賠償、侵權賠償、交通事故賠償、征地拆遷、債權債務、婚姻糾紛等方面的實用法律手冊發放給基層法律服務執業人員,引導他們工作時不忘自學業務,更新知識。同時,區局還每年定期舉辦與基層法律服務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培訓和執業技能講座等,以期不斷提升他們的業務素質,適應新形勢下的基層法律服務要求。20xx年10月,區局在向區法院廣泛征詢對基層法律服務的意見時,了解到他們在訴訟代理方面存在的具體問題后,局領導研究決定舉辦一期執業實務培訓班。為不影響對當事人的訴訟代理,確保所有執業人員全員參加培訓,我們事先與區法院各個業務庭和派出庭進行溝通并獲得支持,保證了全區5個基層法律服務所的19名執業人員全員參加了培訓。培訓班邀請市局基層處領導作了《基層法律服務所規范化建設與管理》的.講座,區知名律師應邀向參訓人員就《如何贏取勝訴》暢談了自己的執業經驗。了解到參訓人員代理訴訟的案件大部分由區法院民三庭審理,我們力邀民三庭庭長針對庭審中存在的問題與大家互動,并以《調解協議合法性審查》為主題展開業務討論。區局領導在開班動員會上倡導全體參訓人員忠于事實和法律,努力成為“法律之師”、“道德之師”。由于事前周密安排,準備充分,課程設置新穎合理,培訓方式靈活多樣,參訓人員積極參與,取得了良好的培訓效果。
區局有效發揮行政監督的職能,充分利用社會監督的方式,對全區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執業人員進行監督和管理。通過組織資深律師、基層法律服務所負責人旁聽案件審理、不定期抽查代理案卷、召開行風監督員座談會等形式,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進行多方位督查,發現問題及時通報并限期整改;利用電視、電臺、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基層法律服務的工作動態、公示服務范圍和服務承諾,公示投訴電子郵箱和投訴電話、公示投訴地址和責任人姓名,自覺接受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對群眾投訴執業問題及違法違紀問題,由分管局長牽頭負責調查,情況屬實的,堅決予以查處,與事實不符的,及時告知當事人并協調解決雙方的爭議。區某基層法律服務所的一名執業人員為本鎮農村某糧食加工場老板代理了一起債權債務糾紛案件,法院判決書生效后債務人拒絕履行償還義務,申請強制執行但執行庭調查認定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裁定中止執行。該老板認為支付了代理費、訴訟費卻拿不到錢,多次大鬧基層法律服務所,并到區信訪局上訪。我們在查清事實后,及時將調查結果告知投訴人,并邀請承辦法官、執行員和資深律師一起開展調解工作,最終消除了誤會,解決了爭議。綜上,筆者認為: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司法行政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所從事的基層法律服務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職能。缺少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行政系統就不完整,缺少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所從事的基層法律服務,司法行政職能就不完善。尤其在加快構建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今天,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這種扎根基層、面向群眾、便利百姓的法律服務,更能滿足農村低收入群體對法律服務的多樣化需求。加強基層法律服務隊伍建設是基層法律服務所規范化建設的需要,也是我區打造城市半小時、農村一小時公共法律服務圈的需要。今后我們將繼續以加強隊伍建設為抓手,認真學習其他地區的成功經驗,深入推進全區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規范化建設,促進本區法律服務行業長遠、協調發展,更好地滿足區域經濟發展和廣大群眾日夜增長的多層次、多樣化的法律服務需求。
法律服務調查報告 法律服務市場調研篇三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律服務市場從生成、發育到壯大,為滿足我國民眾的法律需求,推進依法治國進程,建設法治國家起到了重大的推動作用。但是,在我國法律服務市場發展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嚴重影響其發展的問題,可以說已經成為我國法治建設的一個重大障礙。
法律服務市場是指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中介機構和具有中介機構性質的法律服務部門以及具有提供法律咨詢服務資質的部門(含公民代理)進行法律服務活動的場所。這里講的中介機構和具有中介機構性質的法律服務部門以及具有提供法律咨詢服務資質的部門是指律師事務所(含法律援助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和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法律服務市場監督管理是指法律賦予司法行政機關對法律服務市場正常秩序行使監督和管理的全部活動。
隨著國家法治化進程步伐的加快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作為承擔法律服務職能的法律服務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法律服務是投資軟環境的重要構成部分,屬于法治環境的內容,投資者評價法治環境的優劣,往往首先關注的是法律服務的狀況,我國要實現經濟快速發展,就必須著眼于不斷改善法治環境,提高法律服務水平。因此,對當前法律服務市場進行考察,并研究加以改善的相應對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近年來,我國法律服務業取得了較快的發展,法律服務主體在維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起到越來越重要作用,但考察我國目前法律服務市場的運行,仍存在一些不足與問題,有待進一步規范。
1、法律服務機構種類繁多
目前我國的法律服務機構主要有律師事務所;鄉鎮、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所;公證機構;實際從事法律服務的社會咨詢機構;政府機關、社會團體設立的各類法律服務中心等。這些機構在法律服務市場中各顯其能,的確為老百姓提供了便利,然而為了爭奪案源,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有的法律服務機構不惜以夸大宣傳、大包大攬、惡意詆毀等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造成了我國法律服務市場諸侯林立的混亂局面。
2、法律服務主體多元化
由于我國法律服務機構種類繁多,致使法律服務主體也多元化,主要有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人員、各種社會法律咨詢機構人員等等。
經過一段時間的調查發現:在法律服務市場中,有很多不具有法律執業資格的公民為當事人代理案件,他們憑借對法律知識的一知半解為當事人提供有償的法律服務,并收取不菲的費用,嚴重擾亂了正常的法律服務市場秩序,使糾紛解決的社會成本大大增加。這些人員主要為在工商局登記注冊成立法律咨詢公司,以咨詢公司的名義開展法律咨詢活動,收取咨詢費、代書費,或者直接與當事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以公民身份從事代理活動,收取代理費,有的甚至不在任何機關注冊登記備案,直接以公民身份為當事人進行代理活動,并私自收取代理費。
3、整體法律服務面過窄,法律服務專業化程度較低,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
目前我國法律服務市場主要集中在解決糾紛領域,而在糾紛的預防市場方面參與不夠,我國的法律服務市場還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要求的需要。
就律師個人來說,出于“生存”需要,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或其他類型的案件,不少律師幾乎是有什么接什么,接什么做什么。往往可能昨天從事刑事辯護,今天又辦理破產清算,明天也許是勞動糾紛代理,后天則可能是處理合同糾紛。總之,絕大多數律師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總想把自己塑造成所謂的“復合型”律師,確切地說是“萬金油”律師,哪方面似乎都懂一點,但哪方面都不專不精。這種狀況作為初入門的律師可以理解,但對從業數年、甚至一二十年或更長時間的律師來說如果仍然還是門門懂、樣樣差的話,那就不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