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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優秀21篇)篇一
申請人:
申請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做出的()字第號一審(或者二審)民事判決書(或者裁定書、調解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附:1.原審民事判決書(或者裁定書、調解書)份。
2.證據材料份。
(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申訴用)。
申訴人:(原審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附:1.原審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份。
2.證據材料份。
【例文】。
申訴人(原審原告):××建筑安裝公司。
地址:××市城關路42號。
法定代表人:高××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工貿公司。
地址:××市城西路27號。
法定代表人:朱××職務:經理。
案由:鋼材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人民法院xxx年2月16日(xxx)×字×號判決不服,將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xxx)×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50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5.5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工貿公司于xxx年12月16日簽訂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工貿公司供給申訴人“首鋼”生產的盤條300噸,每噸價格1850元,總貨款55.5萬元人民幣。同年12月29日,申訴人將一張50萬元匯票交給工貿公司,并用車拉走盤條30噸。經檢驗,該30噸盤條不是“首鋼”生產,且規格、質量不符合建筑要求。xxx年1月14日,申訴人向××市××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工貿公司退還貨款并支付違約金?!痢羺^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工貿公司在xxx年5月前將剩余270噸“首鋼”生產盤條全部交付,并保證質量、規格符合合同要求;申訴人已拉走30噸盤條每噸降價50元由申訴人處理。但判決書生效后,××工貿公司根本無貨可供,既不執行判決,也不退還貸款,致使申訴人不得不向其他公司購買鋼材。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沒有調查清楚工貿公司是否有能力供貨,就判決其繼續履行,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申訴人的合法權益長期不能實現。
基于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工貿公司退還貨款50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5.5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建筑安裝公司(蓋章)。
xxx年x月29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鋼材購銷合同一份。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優秀21篇)篇二
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其不同之處在于:。
(1)提交申請書的依據不同。
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
(2)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定不同。
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內提出。
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
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優秀21篇)篇三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都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書狀。
二者的不同之處在于三點。
首先,提交申請書的依據不同。
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
其次,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定不同。
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內提出。
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再次,提交法院不同。
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訴狀與民事再審申請書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其目的都在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錯誤。
申請人:。
申請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做出的()字第號一審(或者二審)民事判決書(或者裁定書、調解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附:1.原審民事判決書(或者裁定書、調解書)份。
2.證據材料份。
(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申訴用)。
申訴人:(原審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附:1.原審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份。
2.證據材料份。
民事申訴狀例文【3】。
申訴人(原審原告):××建筑安裝公司。
地址:××市城關路42號。
法定代表人:高××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工貿公司。
地址:××市城西路27號。
法定代表人:朱××職務:經理。
案由:鋼材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人民法院19xx年2月16日×字×號判決不服,將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50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5.5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工貿公司于19xx年12月16日簽訂購銷合同一份。
合同約定:××工貿公司供給申訴人“首鋼”生產的盤條300噸,每噸價格1850元,總貨款55.5萬元人民幣。
同年12月29日,申訴人將一張50萬元匯票交給工貿公司,并用車拉走盤條30噸。
經檢驗,該30噸盤條不是“首鋼”生產,且規格、質量不符合建筑要求。
19xx年1月14日,申訴人向××市××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工貿公司退還貨款并支付違約金。
××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工貿公司在19xx年5月前將剩余270噸“首鋼”生產盤條全部交付,并保證質量、規格符合合同要求;申訴人已拉走30噸盤條每噸降價50元由申訴人處理。
但判決書生效后,××工貿公司根本無貨可供,既不執行判決,也不退還貸款,致使申訴人不得不向其他公司購買鋼材。
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沒有調查清楚工貿公司是否有能力供貨,就判決其繼續履行,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申訴人的合法權益長期不能實現。
基于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工貿公司退還貨款50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5.5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建筑安裝公司(蓋章)。
19xx年3月29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鋼材購銷合同一份。
(1)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2)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
(3)提交法院不同,因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即判決、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內提出。
其不同之處在于:(1)提交申請書的依據不同。(2)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定不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優秀21篇)篇四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11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xxx對被申請人xxx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2005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因此對于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于xxx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xxx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之間的債務屬于高利貸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據申請再審人xxx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xxx與再審被申請人xxx之間債務存在高利貸行為。被申請人xxx已償還的債務是屬于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項極大可能是高利貸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xxx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之間的高利貸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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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優秀21篇)篇五
民事申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現行《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決、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訴的規定,而是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再審,申請再審時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審申請書,而非民事申訴狀。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有關國家機關對公民的申訴,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根據《憲法》賦予公民的申訴權,公民對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決、裁定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這種訴訟領域內的申訴權是基于國家根本大法的規定,其性質屬于公民的民主權利。而民事申訴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據《憲法》行使申訴權的表現。
民事申訴狀與民事再審申請書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其目的都在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錯誤。但是,二者畢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其不同之處在于:
(1)提交申請書的依據不同。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
(2)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定不同。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內提出。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訴狀是當事人行使申訴權的書面意思表示,當事人向有關人民法院提交申訴狀,其作用在于:
(1)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申訴人認為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其請求正確合理,事實與理由屬實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夠有效地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2)有助于維護法律的尊嚴。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原則,允許申訴人提出申訴請求,有利于人民法院本著對法律尊嚴負責的態度,堅持正確,修正錯誤,從而有效地維護法律的穩定性與嚴肅性。
(3)申訴人提出申訴,是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來源之一,人民法院通過申訴人提出的申訴請求,對其審判工作進行監督、審查,以保證審判質量,維護人民法院的威信。
法律對民事申訴狀的制作沒有規定,根據審判實際的需要及民事申訴與民事申請再審的相通之處,民事申訴狀的制作可以仿效民事再審申請書。其制作要點是:
首部:
(1)注明文書標題民事申訴狀。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在其身份或有關基本事項之后,應注明其在原審或終審中的`訴訟地位。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度。
正文:
闡明申訴的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么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2)事實和理由:首先明確而具體地寫出生效判決、裁定的錯誤,然后針對指出的錯誤,全面、客觀、準確地陳述案件的有關事實,具體列出有關人證、物證、書證以及要害的證據線索;也可以先簡要闡述案情,然后依據事實指出原裁判的錯誤。根據有關法律條款的規定,在歸結事實的基礎上,簡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認定事實方面的不準確,在適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訴訟程序方面的不當,從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請求事項。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附上已生效判決書、裁定書,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訴請求的有關證據材料。
制作民事申訴狀時,應注意:
(1)事實和證據必須真實可靠;。
(3)請求事項應合法合理。
相關知識。
民事案件申訴須知。
一、哪些人可以申請再審。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再審申請,申請再審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審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繼受人。
二、申請再審應在什么時間范圍內。
申請再審應當在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
三、申請再審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1、對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對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應向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四、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有無次數限制。
1、申請再審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請再審一次;。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3、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但當事人就離婚案件已經處理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六、申請再審人以新的證據申請再審有什么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再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申請再審人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民事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經審查,如果申請再審人在申請再審提供的證據系其在原審中應當提供而且能夠提供但不提供或者故意隱瞞證據直至申請再審時才提供的,不作為再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
申請再審人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是針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錯誤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提出再審請求不得超出原審訴訟請求。
申請再審人在民事再審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得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原審已反訴的除外)。
八、申請再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是否停止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申請再審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不停止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九、申請再審應提交哪些材料。
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證據線索。
十、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正確的申請再審案件如何處理。
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正確的申請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說服申請再審人服判息訴。如堅持無理申請再審的,可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予以駁回。
十一、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立案與再審立案是否相同。
申請再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民事案件進行申請再審立案。申請再審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經復查后,申請再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序,予以再審立案。
十二、哪類民事再審案件應當交納訴訟費用。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第五條的規定,下列民事再審案件當事人應當交納訴訟費用:。
1、因當事人提供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新的證據而決定再審的案件;。
2、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優秀21篇)篇六
在法院立案信訪口上,申請再審與申訴基本沒有大的區別,都是對生效裁判不服,要求改變結果或者表達其他訴求。
其中也有微小的區別(或者說是理論上的區別),區別在于:。
申請再審是一種法律明文授予的權利,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范圍內進行。
申請再審權是一種特殊的訴權。
我國三大訴訟法中,民事訴訟法已基本進行了對再審申訴的訴權化改造,允許對民事生效裁判在生效起兩年內申請再審。
在這一法律規定授權下,要求法院對生效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叫“申請再審”,對應的文書叫“民事再審申請書”。
超過時限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但仍然對民事生效裁判提出訴求的,一律叫“申訴”,這時候的文書就叫民事申訴狀。
此外,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沒有授權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因此刑事、行政案件沒有申請再審的說法,因此只能叫“申訴”,不能叫“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是一種訴權,法院受理申請再審后必須進行程序處理,并給予是否再審的裁定,而“申訴”不是訴權,法院接到申訴狀之后,沒有法律義務進行程序上的處理,只能期待“青天”主動發現案件是否存在問題,然后再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決定是否啟動再審。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優秀21篇)篇七
民事申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現行《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決、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訴的規定,而是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再審,申請再審時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審申請書,而非民事申訴狀。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有關國家機關對公民的申訴,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根據《憲法》賦予公民的申訴權,公民對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決、裁定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這種訴訟領域內的申訴權是基于國家根本大法的規定,其性質屬于公民的民主權利。而民事申訴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據《憲法》行使申訴權的表現。
民事申訴狀與民事再審申請書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其目的都在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錯誤。但是,二者畢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其不同之處在于:
(1)提交申請書的依據不同。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
(2)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定不同。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內提出。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訴狀是當事人行使申訴權的書面意思表示,當事人向有關人民法院提交申訴狀,其作用在于:
(1)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申訴人認為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其請求正確合理,事實與理由屬實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夠有效地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2)有助于維護法律的尊嚴。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原則,允許申訴人提出申訴請求,有利于人民法院本著對法律尊嚴負責的態度,堅持正確,修正錯誤,從而有效地維護法律的穩定性與嚴肅性。
(3)申訴人提出申訴,是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來源之一,人民法院通過申訴人提出的申訴請求,對其審判工作進行監督、審查,以保證審判質量,維護人民法院的威信。
法律對民事申訴狀的制作沒有規定,根據審判實際的需要及民事申訴與民事申請再審的相通之處,民事申訴狀的制作可以仿效民事再審申請書。其制作要點是:
首部:
(1)注明文書標題民事申訴狀。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在其身份或有關基本事項之后,應注明其在原審或終審中的訴訟地位。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度。
正文:
闡明申訴的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么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2)事實和理由:首先明確而具體地寫出生效判決、裁定的錯誤,然后針對指出的錯誤,全面、客觀、準確地陳述案件的有關事實,具體列出有關人證、物證、書證以及要害的證據線索;也可以先簡要闡述案情,然后依據事實指出原裁判的錯誤。根據有關法律條款的規定,在歸結事實的基礎上,簡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認定事實方面的不準確,在適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訴訟程序方面的不當,從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請求事項。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附上已生效判決書、裁定書,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訴請求的有關證據材料。
制作民事申訴狀時,應注意:
(1)事實和證據必須真實可靠;。
(3)請求事項應合法合理。
申訴人:張三,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陳四,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吳五,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李六,男,漢族,年月日,住址:。
申訴人因與上列各被申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事判決,特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2.改判被申訴人陳四賠償申訴人死亡賠償金元,其他被申訴人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認定被申訴人陳四與吳五是合伙關系,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原審原有證據可充分證明被申訴人陳四是吳五的雇工。事實證據如下:
有充分證據證明被申訴人陳四是被申訴人吳五的雇工,因此對于陳四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吳五應承擔賠償責任:
1已先生效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中院刑事判決書)第六個證據:
2中院刑事判決書第七個證據:
3陳四故意傷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發生法律效力刑事判決書所采用的證據完全可以相互印證,足以充分認定吳五雇傭陳四的事實。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審對于上述證據不予采用,反而認定陳四與吳五屬于合伙關系,該認定缺乏證據支持,且導致對于同一事實的認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分別作出互相矛盾的認定。
二、原審認為申訴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欠缺法律依據及認為雇員遭受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損害的,雇員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賠償,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5月1日期施行)第18條與29條規定:在人身損害死亡案件中,賠償權利人既可以主張死亡賠償金,同時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者并不重復,而原審法院卻認為申訴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賦予賠償權利人選擇權,即既可追訴第三人,也可追訴雇主。而原審法院卻認定為申訴人已向第三人陳四主張賠償,就不能向雇主李六主張賠償,顯然也是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原一、二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申訴人一家在痛失親人后,到處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訴訟費、律師費,卻未能追到一分錢賠償款,家庭陷入絕境之中。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被申訴人吳五與陳四屬于合伙關系,缺乏證據證明,且與先生效的刑事判決書所查明事實相矛盾,同時,原審適用法律錯誤,依據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二)、(六)項規定,特提起申訴,請貴院再審并支持申訴人的請求。
此致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優秀21篇)篇八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都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書狀。
二者的'不同之處在于三點。
首先,提交申請書的依據不同。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
其次,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定不同。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內提出。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再次,提交法院不同。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訴狀與民事再審申請書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其目的都在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錯誤。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優秀21篇)篇九
申請書。
民事申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現行《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決、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訴的規定,而是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再審,申請再審時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審申請書,而非民事申訴狀。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有關國家機關對公民的申訴,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根據《憲法》賦予公民的申訴權,公民對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決、裁定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這種訴訟領域內的申訴權是基于國家根本大法的規定,其性質屬于公民的民主權利。而民事申訴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據《憲法》行使申訴權的表現。
民事申訴狀與民事再審申請書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其目的都在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錯誤。但是,二者畢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其不同之處在于:
(1)提交申請書的依據不同。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
(2)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定不同。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內提出。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訴狀是當事人行使申訴權的書面意思表示,當事人向有關人民法院提交申訴狀,其作用在于:
(1)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申訴人認為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其請求正確合理,事實與理由屬實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夠有效地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2)有助于維護法律的尊嚴。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原則,允許申訴人提出申訴請求,有利于人民法院本著對法律尊嚴負責的態度,堅持正確,修正錯誤,從而有效地維護法律的穩定性與嚴肅性。
(3)申訴人提出申訴,是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來源之一,人民法院通過申訴人提出的申訴請求,對其審判工作進行監督、審查,以保證審判質量,維護人民法院的威信。
法律對民事申訴狀的制作沒有規定,根據審判實際的需要及民事申訴與民事申請再審的相通之處,民事申訴狀的制作可以仿效民事再審申請書。其制作要點是:
(1)注明文書標題民事申訴狀。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在其身份或有關基本事項之后,應注明其在原審或終審中的訴訟地位。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度。
闡明申訴的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么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2)事實和理由:首先明確而具體地寫出生效判決、裁定的錯誤,然后針對指出的錯誤,全面、客觀、準確地陳述案件的有關事實,具體列出有關人證、物證、書證以及要害的證據線索;也可以先簡要闡述案情,然后依據事實指出原裁判的錯誤。根據有關法律條款的規定,在歸結事實的基礎上,簡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認定事實方面的不準確,在適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訴訟程序方面的不當,從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請求事項。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附上已生效判決書、裁定書,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訴請求的有關證據材料。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優秀21篇)篇十
申請人:。
申請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做出的字第號一審(或者二審)民事判決書(或者裁定書、調解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附:1.原審民事判決書(或者裁定書、調解書)份。
2.證據材料份。
(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申訴用)。
申訴人:(原審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優秀21篇)篇十一
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其不同之處在于:(1)法律依據不同。
申訴書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訴權而提出的。
(2)提出的法定期限不同。
申訴書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內提出。
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書形式提出。
(3)提交對象不同。
申訴書可以向檢察院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優秀21篇)篇十二
民事再審申訴狀怎么寫?那么,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介紹相關格式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身年月、住址、身份證號碼、電話等。
申訴人______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_____刑初/終字第______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請求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再審,依法改判,從輕判處原審被告人某某的刑罰。
事實與理由:
事實上、法律上(基本案件事實,相關法律依據等)。
據此,申訴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此案立案再審,查清發案原因,分清是非,認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等,并依法從輕處罰。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附:原審法院刑事判決書復印件____份。
相關證據____份。
申請書。
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其目的都在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錯誤。但是,二者畢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其不同之處在于:
(1)提交申請書的依據不同。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
(2)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定不同。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內提出。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優秀21篇)篇十三
負責人朱童,時任總經理。
申訴人因與被申訴人單位間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xxxx)貴民初字第32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xxxx)池民一終字第239號民事裁定發回重審,現不服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xxxx)貴民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和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池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xxxx)皖民申字第0355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以下申訴,申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事項:
2、依法確認《代理合作協議》無效;。
3、依法確認并解除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存在的勞動關系;。
6、申訴人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請求依法重新調取被原審法院調查取證又未經充分質證和任何認定的,卻被原審法院滅失的財務憑證,依法對被申訴人在原審中提交的證據2“報酬發放表”和證據3“解除合同通知書”重新進行充分質證和辯論并逐一認定,以查清事實真相,還司法于公正;為依法追究被申訴人及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再審依據和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第二百條第(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三)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第(四)項“主要證據未經充分質證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十三)項“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申訴人特申請再審。
事實和理由:一、關于本案的證據方面。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1、被申訴人證據2“報酬發放表”系偽造的;。
本案在xxxx年6月27日貴池區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審中,申訴人就對該證據2的真實性提出異議(該次庭審筆錄抵頁第5行),貴池區人民法院根據原告的申請,依法調取了相關證據,并與xxxx年9月11日第二次開庭,出示了調取的證據,證明了被申訴人的證據2“凡是有申訴人姓名的工資或者代理費的時候,都進行了替換”(該次庭審筆錄第3頁倒數第三行),被申訴人辯解不是替換,而是根據省公司的要求進行的修改,該辯解滑稽可笑,只能哄騙3歲小孩。根據我國現行《會計憑證賬簿管理制度》第十三條各種賬簿的登記,都不能亂擦、挖補、涂改或用褪色藥水更改字跡的相關規定,很顯然被申訴人的辯解不能成立,其證據2顯然是偽造的,對該份證據的質證及認定,貴池區人民法院[xxxx]貴民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書未予陳述,對申訴人指證實被申訴人偽造證據的行為,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池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書卻“不予采信”(該判決書是4頁第3行);關于偽造證據這一點安徽省高院[xxxx]皖民申字第0355號裁定也是以“該申請理由與事實不符”一筆帶過。
2、被申訴人證據3“解除合同通知書”亦系偽造的;。
在申訴人記憶力里一直沒有簽署過該類通知書,對該份證據申訴人在貴池區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審中就提出異議,并要求鑒定(該次庭審筆錄第5頁第7行),在貴池區人民法院重審時申訴人又詳盡地分析了該證據形式上不合法性,該份證據應當是偽造的。重審判決未予以審核該證據的合法性,剝奪了申訴人申請鑒定的權利,該證據未經充分質證,就將其作為已查明的事實,顯然不當。另該份證據從內容和形式上更像是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而不是一份解除一般民事合同的通知書。
(二)、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
由于被申訴人的證據1應當確認無效(見第6頁詳),證據2和證據3又系偽造的,原判決又沒有認定申訴人的主要證據,事實上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依據。
(三)、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在貴池區人民法院原審第二次庭審筆錄中,主審法官說“根據原告申請,我們向被告處調取了相關證據,發現凡是有申訴人姓名的工資或者代理費的時候,都進行了替換”(庭審筆錄第3頁倒數第三行);“被告方,我需要向你說明的是,如果原告方有證據證明在你方手上持有對你方不利的證據,而你方不能向法庭提供的話,你方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庭審筆錄第4頁第二行);“通過法庭調查以及法庭舉證質證,法庭認為原告所舉出的兩份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庭審筆錄第4頁第六行)。這份庭審筆錄中真實準確肯定了申訴人的證據是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據,同時反映出被申訴人的證據2是經人為修改過的,系偽造的證據。
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池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書中寫到“上訴人吳xx上訴認為原審單純地、片面地看代理協議,無視了被上訴人證據(二)(三)的偽證行為,滅失了調查取證取回的證據,這些均無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該判決書第4頁3行),而這調查取證通知書和原審第二次庭審筆錄兩份證據已經證實了該判決書中所述的這一點,故屬于新證據,該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二、關于本案的程序方面。
1、原判決存在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情形。
根據一審程序之法庭調查第(7)項當庭認證關于規范書寫完整認證結論之規定,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后,合議庭當庭或者休庭進行評議,對證據進行審查核實并做出認證結論。完整的認證結論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確認證據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證據可以證明的案件事實。如果法庭不能當庭做出完整的認證結論的,可以作出部分認證結論:(1)確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其證明效力,(2)或者僅確認證據的真實性、或合法性、或關聯性;至于該證據是否有證明效力。法庭當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認證結論的,應予以說明,避免當事人產生歧義。
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和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貴池區人民法院應申訴人申請調查取證的通知書中明確寫明在被申訴人處調取了5份會計憑證,除了在主審法官所說和被申訴人那滑稽可笑的辯解外,在后來的重審和二審中,法庭都沒有做任何充分的調查質證和認定的表述。關于偽證這一點安徽省高院(xxxx)皖民申字第0355號的裁定書也是以“該申請理由與事實不符”一筆帶過。顯然三級法院的這些做法都在無視規避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違反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以上法定程序,影響了本案的公正判決。
2、原審法院遺失了重審前一審法院從被申訴人處調取的證據。
本案發回初審時,經申訴人申請一審法院從被申訴人處調取了5份財務憑證,這些憑證直接證明了被申訴人提交的證據2“報酬發放表”系偽造的,申訴人領取的費用系被申訴人認可的工資。但在重審中這5份財務憑證不見了,未經任何法定程序法院就將那5份憑證歸還給對方,也未有任何說明認定,卷宗里的材料就被兩張相片取代。在幾次庭審中我多次追問這憑證,兩級法院在庭審和判決書中均未予理睬和明確答復。這也不符合訴訟法關于取證的法定程序。原審法院這種不負責任的辦案行為,亦屬于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申訴人的訴訟權利。
綜上: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并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情形,原判決所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且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本案的新證據和調查取證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三、重審判決(下稱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關系系勞動法律關系,而非委托合同法律關系,雙方之間代理關系系基于勞動關系形成的職務代理關系,而非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委托代理關系,被申訴人提供的證據《代理合作協議》應當確認無效,本案應優先適用勞動法的特別規定,其次適用民法的一般規定,原判決法律適用錯誤。
(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系勞動法律關系:
勞動關系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對與勞動關系國家有大量勞動法規調整。如對工作時間、最低工資、社會保險等,其中很多方面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由國家強制力保障。而委托合同關系是一種私法上的關系,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只要當事人約定不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國家就不干預,其權利義務主要依照約定及《民法通則》《合同法》等一般民事法律規范而確定。
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或其部門在用人方面為了自己的單位或部門利益,常以委托代理、服務合同等合法形式逃避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義務。本案即是如此。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實質上系勞動關系而非委托合同關系,主要理由有:
1、被申訴人符合勞動用工主體資格,且是大公司,根據公司法律規定,其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承擔社會責任,而不應逃避法律責任。
2、申訴人在被申訴人處工作期間,出賣的僅是其自身勞動力,被申訴人將這種勞動力同其生產資料(如數據網絡系統、客服、辦公場所等)相結合實現其經營目的。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
3、申訴人從事手機卡業務推廣、發展用戶、客戶維護等勞動是被申訴人業務的組成部分。
4、申訴人從事被申訴人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每月有基本工作任務,報酬實際上采取保底加計件工資形式(屬于《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還享有話費、交通補貼、生活補助等福利。工作的崗位是直銷員,職務是客戶代表,以被申訴人員工名義工作,在勞動過程中實際接受被申訴人的勞動管理和監督(如必須參加培訓及例會,對被申訴人交辦的事項必須及時完成,否則扣工資等)。
上述事實,有被申訴人于xxxx年3月1日出具的no.0007429號直銷員押金收據、申訴人任客戶代表職務工作證、申訴人的工資存折、xxxx年《直銷員11月份工資發放表》、聯通池集字[xxxx]115號文件等證據加以證明,上述證據被申訴人在幾次庭審中已予認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條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勞動關系成立,構成事實勞動關系。
(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系基于勞動關系形成的職務代理關系,而非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委托代理關系。
中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在代理法律制度中,委托與授權有著嚴格區別,委托是本人(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契約,授權則指代理人代表本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權力。代理權只能根據委托人的授權行為而產生。至于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合伙、雇傭等委任契約關系只是授權行為的基礎法律關系。本案中,被申訴人提供的證據1《代理合作協議》(下稱協議)形式上是一種委托合同,這種形式上的委托合同關系是其主張委托代理關系的基礎法律關系。但申訴人認為其觀點不能成立,雙方之間不屬于代理合同關系,主要理由有:
1、協議內容不具有委托合同關系的特征:
委托合同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地位平等??v觀協議全部內容,未見申訴人的意思自治,被申訴人通過單方制定的“直銷員考核辦法”對申訴人進行考核(協議第三條第一、二款);“對乙方進行必要的業務指導和專業知識培訓”(協議第四條第2項);按甲方的有關規定核定乙方業績(協議第四條第3項);乙方應嚴格執行公司規定的業務辦理時限、服務質量等方面的要求(協議第五條第2項);乙方必須服從甲方領導的指示、遵守甲方代理制度(協議第五條第3項);甲方有權依據上級要求或市場變化情況修訂調整代理銷售的相關規定及委托授權的業務內容(協議第六條);乙方代理第三方業務時,甲方有權隨時終止代理協議(協議第八條第8項)等方式管理和監督申訴人,并事實上形成人身上的從屬關系,這些均與勞動關系的特點相符,而與委托合同特征不符。
2、協議內容不具商業合作關系的特征:
根據協議的約定,所有生產資料均由被申訴人提供,申訴人只提供勞動力,被申訴人支付給申訴人的是其在工資表等文件中承認的工資,而并不是所謂的傭金,協議實際上是以傭金的形式掩蓋工資的事實,而且被申訴人要求作為自然人的申訴人不能代理第三方業務,這些均與商業合作關系特征不符。
可見雙方實際上形成的是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乙方不是所謂是代理商只是一名勞動者,雙方間的代理關系實際上并不是基于委托合同形成的委托代理關系,而是基于勞動關系形成的職務代理關系。
(三)《代理合作協議》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法院應當確認其無效:
1、《代理合作協議》徒具民事合同的合法形式:
如前所述,協議的內容既不符合委托合同內容的要求,也不具有商業合作的要素,申訴人僅僅是被申訴人的名義代理人(協議第一條第1項),被申訴人從未向申訴人提供委托合同的授權文件(協議第四條第1項),其提供的是構成職務代理的申訴人任客戶代表職務的工作證,雙方實際上是一種勞動合同關系,而不是委托合同關系,《代理合作協議》徒具民事合同的合法形式。
2、《代理合作協議》掩蓋非法目的:
(1)從協議簽訂時間看;申訴人實際上自xxxx年9月起就在被申訴人處從事臨時性工作(見申訴人工資存折),xxxx年3月1日被申訴人收取了申訴人2000元直銷員押金(押金收據編號為no.0007429號)自此申訴人正式從事直銷員崗位工作,對外職務是客戶代表,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實際上自xxxx年9月起就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該事實勞動關系未被依法解除,被申訴人就于xxxx年3月份要求申訴人與其簽訂一份《業務代理協議》,并將申訴人先前繳納的2000元直銷員押金改為業務代理保證金,顯然申訴人此舉試圖逃避勞動法律法規等對用人單位規定的強制義務,達到其非法目的。
(2)從協議的內容看;協議內容與代理合作關系不符,處處通過合法的形式掩蓋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如通過支付傭金掩蓋其支付計件工資的事實;通過被申訴人內部考核、領導指示和相關規定等掩蓋其對申訴人管理和支配的事實;通過委托代理掩蓋申訴人行使職務代理的事實,等等??傊簧暝V人企圖通過民事合同這一合法形式改變雙方實際的法律關系,從而實現其無須履行為申訴人繳納社會保險、支付加班工資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勞動法規定的強制義務之非法目的。
3、協議也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
由于社會保險事關社會公共利益,協議規避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協議通過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擾亂了國家正常的人事勞動管理秩序。
由于無效協議不符合國家的意志和立法目的,對此類協議國家需要實行干預,使其不發生效力,而不管當事人是否主張合同的效力,所以人民法院應當確認《代理合作協議》無效,而不能認定其效力。
綜上,本案應依據勞動法律關系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代理合作協議》應當由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綜述,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并存在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情形,原判決所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且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本案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第二百條和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之規定,申訴人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訴。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吳xx。
xxxx年4月2日。
附:(1)貴池區人民法院(xxxx)貴民初字第320號民事判決書;。
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xxxx)池民一終字第239號民事裁定書;。
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xxxx)貴民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書;。
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池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xxxx)皖民申字第0355號民事裁定書復印件各一份;。
(2)、申訴人新證據(原審法院庭審筆錄)一份;。
(3)、申訴人新證據(原審法院調查取證通知書)一份;。
(4)、申訴人原證據清單和復印件各一份;。
(5)、被申訴人證據復印件各一份。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優秀21篇)篇十四
負責人朱童,時任總經理。
申訴人因與被申訴人單位間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貴民初字第32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池民一終字第239號民事裁定發回重審,現不服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貴民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和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池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皖民申字第0355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以下申訴,申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事項:
2、依法確認《代理合作協議》無效;。
3、依法確認并解除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存在的勞動關系;。
6、申訴人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請求依法重新調取被原審法院調查取證又未經充分質證和任何認定的,卻被原審法院滅失的財務憑證,依法對被申訴人在原審中提交的證據2“報酬發放表”和證據3“解除合同通知書”重新進行充分質證和辯論并逐一認定,以查清事實真相,還司法于公正;為依法追究被申訴人及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再審依據和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第二百條第(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三)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第(四)項“主要證據未經充分質證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十三)項“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申訴人特申請再審。
事實和理由:一、關于本案的證據方面。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1、被申訴人證據2“報酬發放表”系偽造的;。
本案在x年6月27日貴池區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審中,申訴人就對該證據2的真實性提出異議(該次庭審筆錄抵頁第5行),貴池區人民法院根據原告的申請,依法調取了相關證據,并與x年9月11日第二次開庭,出示了調取的證據,證明了被申訴人的證據2“凡是有申訴人姓名的工資或者代理費的時候,都進行了替換”(該次庭審筆錄第3頁倒數第三行),被申訴人辯解不是替換,而是根據省公司的要求進行的修改,該辯解滑稽可笑,只能哄騙3歲小孩。根據我國現行《會計憑證賬簿管理制度》第十三條各種賬簿的登記,都不能亂擦、挖補、涂改或用褪色藥水更改字跡的相關規定,很顯然被申訴人的辯解不能成立,其證據2顯然是偽造的,對該份證據的質證及認定,貴池區人民法院[]貴民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書未予陳述,對申訴人指證實被申訴人偽造證據的行為,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池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書卻“不予采信”(該判決書是4頁第3行);關于偽造證據這一點安徽省高院[]皖民申字第0355號裁定也是以“該申請理由與事實不符”一筆帶過。
2、被申訴人證據3“解除合同通知書”亦系偽造的;。
在申訴人記憶力里一直沒有簽署過該類通知書,對該份證據申訴人在貴池區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審中就提出異議,并要求鑒定(該次庭審筆錄第5頁第7行),在貴池區人民法院重審時申訴人又詳盡地分析了該證據形式上不合法性,該份證據應當是偽造的。重審判決未予以審核該證據的合法性,剝奪了申訴人申請鑒定的權利,該證據未經充分質證,就將其作為已查明的事實,顯然不當。另該份證據從內容和形式上更像是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而不是一份解除一般民事合同的通知書。
(二)、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
由于被申訴人的證據1應當確認無效(見第6頁詳),證據2和證據3又系偽造的,原判決又沒有認定申訴人的主要證據,事實上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依據。
(三)、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在貴池區人民法院原審第二次庭審筆錄中,主審法官說“根據原告申請,我們向被告處調取了相關證據,發現凡是有申訴人姓名的工資或者代理費的時候,都進行了替換”(庭審筆錄第3頁倒數第三行);“被告方,我需要向你說明的是,如果原告方有證據證明在你方手上持有對你方不利的證據,而你方不能向法庭提供的話,你方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庭審筆錄第4頁第二行);“通過法庭調查以及法庭舉證質證,法庭認為原告所舉出的兩份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庭審筆錄第4頁第六行)。這份庭審筆錄中真實準確肯定了申訴人的證據是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據,同時反映出被申訴人的證據2是經人為修改過的,系偽造的證據。
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池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書中寫到“上訴人吳上訴認為原審單純地、片面地看代理協議,無視了被上訴人證據(二)(三)的偽證行為,滅失了調查取證取回的證據,這些均無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該判決書第4頁3行),而這調查取證通知書和原審第二次庭審筆錄兩份證據已經證實了該判決書中所述的這一點,故屬于新證據,該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二、關于本案的程序方面。
1、原判決存在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情形。
根據一審程序之法庭調查第(7)項當庭認證關于規范書寫完整認證結論之規定,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后,合議庭當庭或者休庭進行評議,對證據進行審查核實并做出認證結論。完整的認證結論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確認證據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證據可以證明的案件事實。如果法庭不能當庭做出完整的認證結論的,可以作出部分認證結論:(1)確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其證明效力,(2)或者僅確認證據的真實性、或合法性、或關聯性;至于該證據是否有證明效力。法庭當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認證結論的,應予以說明,避免當事人產生歧義。
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和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貴池區人民法院應申訴人申請調查取證的通知書中明確寫明在被申訴人處調取了5份會計憑證,除了在主審法官所說和被申訴人那滑稽可笑的辯解外,在后來的重審和二審中,法庭都沒有做任何充分的調查質證和認定的表述。關于偽證這一點安徽省高院()皖民申字第0355號的裁定書也是以“該申請理由與事實不符”一筆帶過。顯然三級法院的這些做法都在無視規避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違反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以上法定程序,影響了本案的公正判決。
2、原審法院遺失了重審前一審法院從被申訴人處調取的證據。
本案發回初審時,經申訴人申請一審法院從被申訴人處調取了5份財務憑證,這些憑證直接證明了被申訴人提交的證據2“報酬發放表”系偽造的,申訴人領取的費用系被申訴人認可的工資。但在重審中這5份財務憑證不見了,未經任何法定程序法院就將那5份憑證歸還給對方,也未有任何說明認定,卷宗里的材料就被兩張相片取代。在幾次庭審中我多次追問這憑證,兩級法院在庭審和判決書中均未予理睬和明確答復。這也不符合訴訟法關于取證的法定程序。原審法院這種不負責任的辦案行為,亦屬于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申訴人的訴訟權利。
綜上: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并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情形,原判決所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且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本案的新證據和調查取證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三、重審判決(下稱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關系系勞動法律關系,而非委托合同法律關系,雙方之間代理關系系基于勞動關系形成的職務代理關系,而非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委托代理關系,被申訴人提供的證據《代理合作協議》應當確認無效,本案應優先適用勞動法的特別規定,其次適用民法的一般規定,原判決法律適用錯誤。
(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系勞動法律關系:
勞動關系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對與勞動關系國家有大量勞動法規調整。如對工作時間、最低工資、社會保險等,其中很多方面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由國家強制力保障。而委托合同關系是一種私法上的關系,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只要當事人約定不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國家就不干預,其權利義務主要依照約定及《民法通則》《合同法》等一般民事法律規范而確定。
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或其部門在用人方面為了自己的單位或部門利益,常以委托代理、服務合同等合法形式逃避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義務。本案即是如此。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實質上系勞動關系而非委托合同關系,主要理由有:
1、被申訴人符合勞動用工主體資格,且是大公司,根據公司法律規定,其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承擔社會責任,而不應逃避法律責任。
2、申訴人在被申訴人處工作期間,出賣的僅是其自身勞動力,被申訴人將這種勞動力同其生產資料(如數據網絡系統、客服、辦公場所等)相結合實現其經營目的。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
3、申訴人從事手機卡業務推廣、發展用戶、客戶維護等勞動是被申訴人業務的組成部分。
4、申訴人從事被申訴人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每月有基本工作任務,報酬實際上采取保底加計件工資形式(屬于《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還享有話費、交通補貼、生活補助等福利。工作的崗位是直銷員,職務是客戶代表,以被申訴人員工名義工作,在勞動過程中實際接受被申訴人的勞動管理和監督(如必須參加培訓及例會,對被申訴人交辦的事項必須及時完成,否則扣工資等)。
上述事實,有被申訴人于x年3月1日出具的no.0007429號直銷員押金收據、申訴人任客戶代表職務工作證、申訴人的工資存折、x年《直銷員11月份工資發放表》、聯通池集字[]115號文件等證據加以證明,上述證據被申訴人在幾次庭審中已予認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條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勞動關系成立,構成事實勞動關系。
(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系基于勞動關系形成的職務代理關系,而非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委托代理關系。
中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在代理法律制度中,委托與授權有著嚴格區別,委托是本人(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契約,授權則指代理人代表本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權力。代理權只能根據委托人的授權行為而產生。至于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合伙、雇傭等委任契約關系只是授權行為的基礎法律關系。本案中,被申訴人提供的證據1《代理合作協議》(下稱協議)形式上是一種委托合同,這種形式上的委托合同關系是其主張委托代理關系的基礎法律關系。但申訴人認為其觀點不能成立,雙方之間不屬于代理合同關系,主要理由有:
1、協議內容不具有委托合同關系的特征:
委托合同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地位平等。縱觀協議全部內容,未見申訴人的意思自治,被申訴人通過單方制定的“直銷員考核辦法”對申訴人進行考核(協議第三條第一、二款);“對乙方進行必要的業務指導和專業知識培訓”(協議第四條第2項);按甲方的有關規定核定乙方業績(協議第四條第3項);乙方應嚴格執行公司規定的業務辦理時限、服務質量等方面的要求(協議第五條第2項);乙方必須服從甲方領導的指示、遵守甲方代理制度(協議第五條第3項);甲方有權依據上級要求或市場變化情況修訂調整代理銷售的相關規定及委托授權的業務內容(協議第六條);乙方代理第三方業務時,甲方有權隨時終止代理協議(協議第八條第8項)等方式管理和監督申訴人,并事實上形成人身上的從屬關系,這些均與勞動關系的特點相符,而與委托合同特征不符。
2、協議內容不具商業合作關系的特征:
根據協議的約定,所有生產資料均由被申訴人提供,申訴人只提供勞動力,被申訴人支付給申訴人的是其在工資表等文件中承認的工資,而并不是所謂的傭金,協議實際上是以傭金的形式掩蓋工資的事實,而且被申訴人要求作為自然人的申訴人不能代理第三方業務,這些均與商業合作關系特征不符。
可見雙方實際上形成的是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乙方不是所謂是代理商只是一名勞動者,雙方間的代理關系實際上并不是基于委托合同形成的委托代理關系,而是基于勞動關系形成的職務代理關系。
(三)《代理合作協議》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法院應當確認其無效:
1、《代理合作協議》徒具民事合同的合法形式:
如前所述,協議的內容既不符合委托合同內容的要求,也不具有商業合作的要素,申訴人僅僅是被申訴人的名義代理人(協議第一條第1項),被申訴人從未向申訴人提供委托合同的授權文件(協議第四條第1項),其提供的是構成職務代理的申訴人任客戶代表職務的工作證,雙方實際上是一種勞動合同關系,而不是委托合同關系,《代理合作協議》徒具民事合同的合法形式。
2、《代理合作協議》掩蓋非法目的:
(1)從協議簽訂時間看;申訴人實際上自x年9月起就在被申訴人處從事臨時性工作(見申訴人工資存折),x年3月1日被申訴人收取了申訴人20xx元直銷員押金(押金收據編號為no.0007429號)自此申訴人正式從事直銷員崗位工作,對外職務是客戶代表,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實際上自x年9月起就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該事實勞動關系未被依法解除,被申訴人就于x年3月份要求申訴人與其簽訂一份《業務代理協議》,并將申訴人先前繳納的20xx元直銷員押金改為業務代理保證金,顯然申訴人此舉試圖逃避勞動法律法規等對用人單位規定的強制義務,達到其非法目的。
(2)從協議的內容看;協議內容與代理合作關系不符,處處通過合法的形式掩蓋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如通過支付傭金掩蓋其支付計件工資的事實;通過被申訴人內部考核、領導指示和相關規定等掩蓋其對申訴人管理和支配的事實;通過委托代理掩蓋申訴人行使職務代理的事實,等等??傊簧暝V人企圖通過民事合同這一合法形式改變雙方實際的法律關系,從而實現其無須履行為申訴人繳納社會保險、支付加班工資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勞動法規定的強制義務之非法目的。
3、協議也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
由于社會保險事關社會公共利益,協議規避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協議通過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擾亂了國家正常的人事勞動管理秩序。
由于無效協議不符合國家的意志和立法目的,對此類協議國家需要實行干預,使其不發生效力,而不管當事人是否主張合同的效力,所以人民法院應當確認《代理合作協議》無效,而不能認定其效力。
綜上,本案應依據勞動法律關系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代理合作協議》應當由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綜述,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并存在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情形,原判決所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且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本案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第二百條和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之規定,申訴人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訴。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吳。
x年4月2日。
附:(1)貴池區人民法院()貴民初字第320號民事判決書;。
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池民一終字第239號民事裁定書;。
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貴民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書;。
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池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皖民申字第0355號民事裁定書復印件各一份;。
(2)、申訴人新證據(原審法院庭審筆錄)一份;。
(3)、申訴人新證據(原審法院調查取證通知書)一份;。
(4)、申訴人原證據清單和復印件各一份;。
(5)、被申訴人證據復印件各一份。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優秀21篇)篇十五
申訴人:王,女,漢族,x年4月27日生,農民,住xx市xx區xx村xx街組號。
申訴人:龍,女,漢族,x年1月6日生,系王女,住址同上。
申訴人:龍,女,漢族,x年4月6日生,系王之女,住址同上。
被申訴人:熊,男,漢族,x年12月16日生,農民,住xx市xx區xx村xx街組號。
被申訴人:李,男,漢族,x年10月28日生,農民,住xx市xx區xx村xx街組號。
被申訴人:生物機電職業技術學院。
法定代表人:方,該院院長。
申訴人龍、王、龍、龍與被申訴人熊、李、機電職業技術學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省高級人民法院(x7)湘高法民監一字第117號駁回申訴。
通知書。
特申訴再審。
再審事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三)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再審請求:
1、撤銷xx省高級人民法院(x1)湘高法民一監字第117號駁回申訴通知書;。
2、撤銷望城交警大隊作出的偽證——(x4)第072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改判由三被申訴人承擔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增加死亡賠償金、安葬費、撫養費、賠養費等叁拾萬元,并承擔連帶責任。
3、由被申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l、x7年1月4日申訴人通過近三年的抗爭從長沙交警支隊索取了一份當年本案交通事故現場勘察記錄和一張交通事故現場圖,本勘察記錄和現場圖足可作為新的證據證明肇事車是越過道路中線偏左幾米從后撞上死者的,按交通法規肇事車必須承擔主要責任,僅憑這一新的證據就足可推翻"負同等責任"的責任認定和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死者龍森林為農村入口,死亡賠償計算標準全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現有新的證據證明死者生前一直在半工半農居住和生活與其配偶也一直在長沙醫學院后勤處打工、居住、生活,兩個未成年孩子都在城鎮中學讀書,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和《人身損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農村戶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鎮上學、生活的,人身損害的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愛害人既有城鎮居民,又有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就憑本法規和申訴人提供的新證據,也就足可推翻原判決裁定認定的死亡賠償金等計算標準,眾所周知,城鎮與農村的死亡賠償標準差距三分之二,就按同等責任計算賠償也應在原判的基礎上增加三分之二計140000元。況且被申訴人依法應承擔主要事故責任。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望城交警大隊作出的(x4)第07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置事故現場勘察記錄、現場圖于不顧,主觀意斷負同等責任,此責任認定書明顯是偽造的。申訴人找該隊索要支隊的現場勘察記錄、現場圖兩年多,硬是不給,直到07年1月4日才從支隊索取這兩份證據,進一步證實了責任認定書是偽造的。依法必須撤銷。
綜上事實,原判采信偽造的證據,脫離實際,對事故的責任劃分明顯不公,對死亡賠償等的計算標準又明顯判錯,為此,申訴人不服,特申訴再審,懇請判準前述請求。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龍、王、龍、龍。
x9年2月28日。
申訴人:溫,女,x年5月18日出生,漢族,現住xx市xx區x鎮xx村。電話:
被申訴人:李,男,x年4月1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北xx市xx區x鎮號。
申訴事由。
因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申訴人不服,依法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訴請撤銷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重新作出合法的判決書。
事實與理由。
一、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1、認為溫與李買賣宅基地證據不足:“本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溫之夫康健于1993年2月購買李位于大興區青云店鎮大張本村中街北八條10號院落的房屋后········根據我國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宅基地買賣是我國法律法規所禁止的”。法院認為溫之夫康健買了李位于大興區青云店鎮大張本村中街北八條10號院落的房屋,并沒有認定單獨買賣宅基地,所以法院認為溫與李買賣宅基地證據不足。
2、認為《購置房產。
協議書。
》無效證據不足:法院認為溫之夫康健買了李位于大興區青云店鎮大張本村中街北八條10號院落的房屋,并沒有認定單獨買賣宅基地。我國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宅基地,《購置房產協議書》中沒有單獨買賣宅基地的條款,故法院認為《購置房產協議書》無效證據不足。
二、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法院為了判決《購置房產協議書》無效,適用了我國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但我國對本案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農村房屋不能賣給外地人。故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三、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
1、法院應該按程序先確認青云店鎮村鎮建設科的蓋章認可符合規劃是非法的,才能判決認定《購置房產協議書》無效。
2、申訴人在本案上訴狀中已寫明申訴人住所地歸大興區法院管轄,而非房山區法院。同時寫明房山區法院作出(x1)房初字第4589號判決書時,申訴人沒有收到房山區法院送達的任何傳票,房山區法院違反法定程序缺席判決。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中、已經寫上了房山區法院作出的(x1)房初字第4589號判決書的內容。遺憾的是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沒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和第一百七十條(四)款之規定,撤銷(x1)房初字第4589號判決書,而是違反法定程序確認了(x1)房初字第4589號判決書的內容,構成了(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程序違法。
四、綜上,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申訴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二百條之規定,提起審判監督程序,請再審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
x5年6月2日星期二。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優秀21篇)篇十六
歡迎來到本站,下面就由小編給大家講講關于再審。
申請書。
民事申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現行《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決、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訴的規定,而是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再審,申請再審時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審申請書,而非民事申訴狀。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有關國家機關對公民的申訴,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根據《憲法》賦予公民的申訴權,公民對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決、裁定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這種訴訟領域內的申訴權是基于國家根本大法的規定,其性質屬于公民的民主權利。而民事申訴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據《憲法》行使申訴權的表現。
民事申訴狀與民事再審申請書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其目的都在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錯誤。但是,二者畢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其不同之處在于:(1)提交申請書的依據不同。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2)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定不同。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內提出。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3)提交法院不同。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訴狀是當事人行使申訴權的書面意思表示,當事人向有關人民法院提交申訴狀,其作用在于:(1)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申訴人認為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其請求正確合理,事實與理由屬實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夠有效地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2)有助于維護法律的尊嚴。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原則,允許申訴人提出申訴請求,有利于人民法院本著對法律尊嚴負責的態度,堅持正確,修正錯誤,從而有效地維護法律的穩定性與嚴肅性。(3)申訴人提出申訴,是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來源之一,人民法院通過申訴人提出的申訴請求,對其審判工作進行監督、審查,以保證審判質量,維護人民法院的威信。
法律對民事申訴狀的制作沒有規定,根據審判實際的需要及民事申訴與民事申請再審的相通之處,民事申訴狀的制作可以仿效民事再審申請書。其制作要點是: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在其身份或有關基本事項之后,應注明其在原審或終審中的訴訟地位。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度。
闡明申訴的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么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2)事實和理由:首先明確而具體地寫出生效判決、裁定的錯誤,然后針對指出的錯誤,全面、客觀、準確地陳述案件的有關事實,具體列出有關人證、物證、書證以及要害的證據線索;也可以先簡要闡述案情,然后依據事實指出原裁判的錯誤。根據有關法律條款的規定,在歸結事實的基礎上,簡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認定事實方面的不準確,在適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訴訟程序方面的不當,從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請求事項。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附上已生效判決書、裁定書,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訴請求的有關證據材料。
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女,19xxx年11月28日出生,廣東省湛江市人,住×××大街2號402房。
電話:
被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男,1x年7月27日出生,河南省臨潁縣人,住×××街18號第三幢504房。
電話: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離婚糾紛一案,由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終審判決,現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20xx)中中民終字第××號判決,特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1、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終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除對婚生兒子的撫養權處理和共同財產部分計算有誤,本院依據查證的事實予以變更外,其余可予維持。原終審法院判決: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20xx)中石民初字第885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第一、三、四、五、七、八項;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二項為:婚生兒子宋沛衡由宋廣生負責撫養,嚴錦珊一次性支付66500元給宋廣生作為宋沛衡的撫養費(按每月500元從20xx年12月起計至宋沛衡18周歲時止)。三、變更原審判決第六項為:銀行存款共1941750.57元,由宋廣生、嚴錦珊各占一半。四、將原審判決嚴錦珊應當支付給宋廣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變更為447491.73元。針對上述判決,申訴人認為原終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一、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導致離婚是由于被申訴人的過錯造成。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申訴人與江蘇鹽城一姓朱的女子關系甚密,并已經生有一子。20xx年1月17日,申訴人在東悅軒酒樓看到被申訴人與該酒樓服務員朱某摟抱在一起,據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訴人與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辭職,離開酒樓。此外,朱某懷孕后,其男友很生氣,舉報到東區計生辦。東區計生辦也證實,確曾要求過朱某交出計生證和結婚證,否則要強行墮胎,后朱某謊稱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訴人宋廣生替朱某交納了一筆高額擔保金。被申訴人的上述重婚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終審法院卻不顧事實的真相,反而認為是申訴人嚴錦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判定嚴錦珊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此事實認定缺乏足夠的證據。其一,被申訴人提供的巡警證明只是巡警個人事后的主觀臆斷,并非巡警在執行公務時給當事人錄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門認可的巡警。
日記。
報告。光憑申訴人在大街上與兩個男的爭吵就能斷定申訴人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嗎?如果要認定不正當的感情關系,為什么不找當事人來問了清楚,難道第三人的主觀猜測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嗎?其二,被申訴人出示申訴人的電話記錄,以此稱申訴人與陳國鋒之間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原終審法院在沒有找陳國鋒來查證的情況下就片面地采納了被申訴人的主觀猜測。綜上,原終審法院并沒有認定清楚離婚的過錯方,片面地采納被申訴人的單方證據得出了錯誤的結論。
(二)、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已經用于買房和消費的款項重復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如此重復計算是錯誤的。申訴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購買房產和生活消費。其中,45萬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圖房地產經營服務公司,該公司于20xx年5月11日成立,申訴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購買陽光花地703房、雍景園e2-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幣245800元,703房裝修款18.5萬元,均是申訴人從上述款項中支付。原終審法院在計算夫妻共同財產時,并沒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項,更錯誤的是把款項跟所購買的房產加到一起,無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財產,不符合申訴人目前的財產狀況,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訴人的負擔。
(三)、申訴人并沒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申訴人所保管的1910000元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申訴人于1999年12月6日轉出的20萬元,20xx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從股票帳戶轉出80多萬元,其后申訴人又轉出數筆款項到其母親梁鳳姬的帳戶上,上述款項均是申訴人歸還父母和親戚的借款。原終審法院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都不予采納,而一味片面的采納被申訴人的意見,實在讓人費解。此外,被申訴人是于20xx年10月24日提起離婚訴訟,也就是說上述存款轉出期間申訴人、被申訴人還未進行離婚訴訟。申訴人并沒有預計到被申訴人會起訴離婚,從申訴人一審期間不同意離婚可以看出,申訴人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與被申訴人打離婚官司的,因此,申訴人根本沒有理由會轉移財產。根據《婚姻法》第47條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構成一方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條件是離婚時,而申訴人的上述行為均發生在離婚訴訟之前,上述款項也已用于償還債務,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五)、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的過錯方,將婚生兒子宋沛衡的撫養權錯誤地判給了被申訴人。原終審法院認為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這是缺乏證據,不顧事實真相所作出的錯誤結論。被申訴人宋廣生在外與朱某發生不正當關系,連兒子都已經生出來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東區計生辦都可以做證,為什么法院在沒有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對申訴人提交的證據不予采納?而對被申訴人提交的純屬個人意見的證明為何卻如此執著?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是其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本案的過錯方是被申訴人宋廣生,申訴人嚴錦珊是丈夫的離婚鬧劇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對子女的撫養權有利于無過錯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婚生兒子宋沛衡應該由嚴錦珊負責撫養。
此外,婚生兒子宋沛衡已經9歲,能按自己的意志發表意見,由于長時間與母親生活在一起,對母親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訴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3條第2項之規定: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可予優先考慮。
(六)、本案是離婚訴訟,申訴人并不是本案的過錯方,因此原終審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比被申訴人更多的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過錯的全部過錯責任,應當承擔比申訴人多的訴訟費。由于原終審法院嚴重偏袒被申訴人,導致訴訟費的判決上也出現不公正。
二、原終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亦有錯誤。
由于原審及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所以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而終審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一)、(三)項之規定,維持、變更原審判決亦為錯誤。
綜上所述,由于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所以申訴人提出申訴,懇請貴院依法受理,并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責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
二o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終審()中中民終字第87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優秀21篇)篇十七
申訴人:王xx,女,漢族,xxx年4月2x日生,農民,住xx省xx市xx鎮x村x組。
申訴人:龍xx,女,漢族,xxx年1月x日生,系王xx女,住址同上。
申訴人:龍xx,女,漢族,xxx年4月x日生,系王xx之女,住址同上。
被申訴人:熊xx,男,漢族,xxx年12月1x日生,農民,住xx省xx市xx鎮x村x組。
被申訴人:李xx,男,漢族,xxx年1x月2x日生,農民,住xx市xx區xx村xx街組x號。
被申訴人:xx生物機電職業技術學院。
法定代表人:方xx,該院院長。
申訴人龍xx、王xx、龍xx、龍xx與被申訴人熊xx、李xx、xx機電職業技術學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省高級人民法院(xxxx)湘高法民監一字第11x號駁回申訴通知書,特申訴再審。
再審事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三)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再審請求:
1、撤銷xx省高級人民法院(xxx)湘高法民一監字第11x號駁回申訴通知書;。
2、撤銷望城交警大隊作出的偽證——(xxx4)第xx2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改判由三被申訴人承擔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增加死亡賠償金、安葬費、撫養費、賠養費等叁拾萬元,并承擔連帶責任。
3、由被申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l、xxxx年1月4日申訴人通過近三年的抗爭從xx交警支隊索取了一份當年本案交通事故現場勘察記錄和一張交通事故現場圖,本勘察記錄和現場圖足可作為新的證據證明肇事車是越過道路中線偏左幾米從后撞上死者的,按交通法規肇事車必須承擔主要責任,僅憑這一新的證據就足可推翻“負同等責任”的責任認定和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死者龍森林為農村入口,死亡賠償計算標準全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現有新的證據證明死者生前一直在半工半農居住和生活與其配偶也一直在xx醫學院后勤處打工、居住、生活,兩個未成年孩子都在城鎮中學讀書,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和《人身損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農村戶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鎮上學、生活的,人身損害的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薄巴皇掠稍斐傻娜松頁p害賠償,愛害人既有城鎮居民,又有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本蛻{本法規和申訴人提供的新證據,也就足可推翻原判決裁定認定的死亡賠償金等計算標準,眾所周知,城鎮與農村的死亡賠償標準差距三分之二,就按同等責任計算賠償也應在原判的基礎上增加三分之二計14xxxx元。況且被申訴人依法應承擔主要事故責任。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望城交警大隊作出的(xxx4)第xx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置事故現場勘察記錄、現場圖于不顧,主觀意斷負同等責任,此責任認定書明顯是偽造的。申訴人找該隊索要支隊的現場勘察記錄、現場圖兩年多,硬是不給,直到xx年1月4日才從支隊索取這兩份證據,進一步證實了責任認定書是偽造的。依法必須撤銷。
綜上事實,原判采信偽造的證據,脫離實際,對事故的責任劃分明顯不公,對死亡賠償等的計算標準又明顯判錯,為此,申訴人不服,特申訴再審,懇請判準前述請求。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龍xx、王xx、龍xx、龍xx。
xxxx年2月2x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優秀21篇)篇十八
再審申訴人(婚內婚外財產權人,一審列為被告全權委托代理人):柳葉青,女,19xx年10月4日生,漢族,公務員已退休,湖南省花垣縣人,目前無住所。聯系電話:
再審被申訴人(一審原告):杜惠文,男,1952年5月24日生,退休,原居住在麻場。
再審申訴人柳葉青與再審被申訴人杜惠文,因《杜惠文訴印昌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不服湖南省湘西中級法院于20xx年12月29日,作出的(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百九十九條之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1、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審。
2、請求依法撤消(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維持湖南省湘西中院(20xx)州民終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
3.本案幾審案件受理費、其他訴訟費、官司累訴費,由杜惠文售樓及訴訟全權代理人吳興斌和幾審枉法判決法院,全部承擔。
4、請求認定因申訴人,被湖南省保靖縣法院、湖南省湘西中院再審和再終審,枉法裁判造成累訴,使申訴人合法唯一住房至今得不到解除保全等相關責任。
1999年3月,我與印昌奉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權利和義務。20xx年9月20日,我從杜惠文處購私房一棟,因賣主售樓全權委托代理人吳興斌與印昌奉在同一單位,故印代我去簽的房屋買賣合同,由于印習慣動作,導致在合同上簽上了印自已的名字,印于20xx年12月4日,以字據形式將該樓房協議歸我婚內個人所有。20xx年3月23日,因房屋主體出現約定中質量問題,我依約履行,被賣主杜惠文以房屋欠款糾紛起訴。20xx年5月23日,湖南省湘西中院指定湖南省保靖縣法院審理。因杜與前賣主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未辦完,影響及時過戶到我名下,杜只能按合同協議名起訴印昌奉,一審將婚內該樓房產權人我,列為《杜》案被告印昌奉全權委托代理人。(20xx)花民初字第168號離婚生效法律文書,已以法律形式將該樓房確權歸我個人所有,該樓房是我婚內婚外個人合法財產,我是名符其實當事人,因此,我有權提起該案再審。
20xx年6月29日,經一審開庭質證、認證、法庭認定,買賣雙方對所簽二份合同、補充協議和房屋墻、板開裂事實,均都確認。原告自知敗訴,閉庭后在庭內叫喊:我輸了,但法院是吃了原告吃被告,我拿3000元,要你拿6000元取回。
20xx年7月25日,被申訴人就2萬多元訴爭標的,非法啟動不該起動保全程序,非法保全我從杜惠文處購得位于湖南省花垣縣雙龍潭大橋邊麻場紙廠附近,30多萬元合法住房和國土出讓給我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并用擔保者虛假欺詐無效擔保(擔保者用別人的財產作擔保,且又無財產人同意和財產權證;擔保物價值不及我被查封財產價值的十分之一;擔保書無人劃押),非法保全我該樓房。我要求對違法保全復議,法官不理,主管院長說:你好,你花垣不給你審理,搞到我保靖審,你以為你有理。我回答:不動產不能異地審理,誰把我花垣不動產搞到保靖審理?主管院長不答,也不復議。我用訴爭標的2.7萬元進行反擔保(判決前反擔保只需按訴爭標的),遭到主辦法官和主管院長拒絕。
20xx年8月16日,原告(賣方)變更訴求:(1)請求法院判令協議無效;(2)責令被告(我)限期將房屋恢復原狀;(3)賠償原告因此所遭受損失。變更后原告訴求已經與欠條無關,只訴求房屋買賣回到賣前狀態。
法庭通過審理20xx年9月,買賣雙方所簽二份合同均明確規定“合同一經簽押,該房屋產權已歸買方我所有”。也就是賣主杜惠文售樓全權委托代理人吳興斌,在合同簽字劃押那一刻,該樓房產權歸買主我所有,已經無任何爭議。于是,一審于20xx年9月20日,以(20xx)保經初字第30號,作出“原告杜惠文將合法取得的財產依協議賣給印昌奉,雙方雖未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但協議對如何辦證有具體約定,未辦手續可依協議繼續補辦。且印昌奉已經補辦了相關手續,雙方所簽房屋買賣協議客觀、真實、合法、有效……雙方在協議中約定3000元修善款,糸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
一審既然認定買賣雙方所簽協議客觀、真實、合法、有效,買賣關系成立,就應當針對原告變更后與欠款無關的訴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然而一審在事實清楚的確認之訴基礎上(買賣合法,買賣關系成立),故意依據《合同法》第161和205條法律,自行增加給付之訴內容(要我按9.5萬元欠款付款),超出原告訴求判決,違反了審理民事案件原則。同時,拒不用經庭審質證、認證,法庭認定雙方對所簽二份合同及補充協議和房屋墻、板開裂事實,均都確認質量問題歸責協議,作定案依據,貪贓枉法的用原告(賣主)經庭審質證、認證后,被真實的質量問題合同協議條款和已經出現的真實質量問題,而心虛下臺階的用變更訴求想毀已經成立的房屋買賣,而推翻了的必須受很多合同協議以及出現的主體質量問題制約的所謂“欠條”,作定案依據,實施枉法判決。
原告起訴我時,想用欠條(搶錢),經開庭質證、認證、法庭認定,錢搶不到,就買通法官于20xx年7月25日,就訴爭標的僅2萬多元,非法啟動不該起動保全程序,并用擔保者欺詐虛假無效擔保,剝奪我復議權和判決前按訴爭標反擔保權,強行非法保全我30多萬唯一住房。繼而馬上變更訴求:要我限期將房屋恢復原狀,奈何“合同一經簽押,該房屋產權已歸買方我所有”,沒臺階下的法官在確認買賣關系成立基礎上,拒不駁回原告恢復原狀訴求。
20xx年8月13日,在(20xx)湘法民監字第93號“指令中院再審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執行”裁定下達后,一審不僅沒有中止執行,倒變本加厲真實扣押我工資本,真實要我姐寫保證及工資本質押,關押被告。這就是一審非法保全(搶我房產),枉法判決(搶我金錢)目的所在。
最說不過去也是最讓我至今含冤受侮,母子受盡無家可歸苦難法院嚴重違反《合同法》。因為,不論是二審公正審判決,還是幾審枉法判決,均都確認房屋買賣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買賣關系成立,但拒不駁回原告(賣主)房屋恢復賣前狀態訴求,更不按判決書確認的合法買賣合同協議上明確規定的(賣方必須協助我辦好產權證,才付完余款)和公正判決以及各枉法判決上明文認定的(合同協議對如何辦證有具體約定,未辦完手續可依協議繼續補辦),要賣方先履行合同協議給我辦好產權證,再執行枉法判決所謂購房余款。且在強執完畢枉法判決后,至今拒不要賣方履行合同協議協助我辦好產權證,并至今不解除保全,不解凍產權,母子還在流浪中。
事實是:20xx年,我已給付售樓人吳興斌購房款6.8萬元。20xx年5月,湖南省保靖縣法院強制執行完畢,我因質量問題依約履行的枉法判決所謂購房余款,付給該樓房原產權人杜惠文,該樓房產權應歸買主我所有,湖南省保靖縣法院在把該余款付給杜前,就應該要杜履行合同協議協助我辦好產權證,才能將款付給杜,就不會出現我到現在也沒辦到產權證。枉法判決強執完畢至今,湖南省保靖縣法院拒不解除保全,拒不退發我母子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故意和當事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非法起動保全程序、枉法判決讓我累訴、拖延和拒不解除保全等手段,企圖達到侵害、侵占和侵吞我合法財產之目的?,F在既然是法院不按合同協議規定把我的錢強執走了,而又不要原告(賣主)履行合同協議協肋我辦理產權證,反而至今拒不準國土房產為我過戶辦證,那么嚴重違反《合同法》的違約責任人不是原告(賣主)杜惠文,而是湖南省保靖縣違約侵權法院。
綜上所述:由于(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維持的是(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枉法判決,而(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民事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不僅非法起動保全程序(搶我房產),還超出原告訴訟請求,枉法判決。并故意嚴重違反《合同法》,不要原告履行合同協議,故(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是錯誤判決,必須依法再審。
20xx年10月,我不服提起上訴。20xx年12月湖南省湘西中院二審,以(20xx)州民終字第402號作出“印昌奉(我)所購房屋存在墻、板開裂質量問題,有房屋照片和湘西州質監站“意見書”存卷,可以認定。其他房屋賣買事實,一審認定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予以認定。房屋買賣沒有違反法律規定,雙方應按所簽協議執行。吳興斌的代售行為,杜惠文認可,應由杜惠文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所售房屋存在墻、板開裂等質量問題,雙方應按20xx年11月3日,補充協議執行。撤銷(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民事判決,購房款以已付6.8萬為限,互不找補”的公正判決。
20xx年5月,中院再審在賣主杜惠文未提供任何推翻二審判決新證據情況下,立案再審。20xx年9月,中院再審以(20xx)州民監字第28號民事裁定,錯誤再審。中院再審非法立案后,因無法審理,無聊于20xx年8月2日,委托天平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我該樓房進行評估,評估價為168377元,比一審和再審主張的“欠條價”9.5元,減修善款3000元,等于9.2萬元,所謂“合宜價”升值45.36%。而升值98%是我的裝修款;2%是買房兩年后房屋自然升值。
綜上所述,由于(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維持的是(20xx)州民再終字第28號判決,而(20xx)州民再終字第28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不僅枉法立案再審,維持一審枉法判決,還故意捏造事實,枉法判決。故(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判決,是錯誤判決,必須依法再審。
湘檢民抗字(20xx)第29號,是對湖南省湘西中院(20xx)州民再終字第28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的抗訴。(20xx)州民再終字第28號判決,維持一審(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枉法判決。而一審在認定房屋買賣雙方買賣關系成立的基礎上,應征對原審原告訴訟請求(其訴求是:請求判令雙方達成買賣關系無效;責令被告印昌奉限期將房屋恢復原狀;賠償原告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進行裁判,即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但一審和再審判決,超出了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在確認之訴基礎上(判決認定雙方房屋買賣關系成立),自行增加了給付之訴內容(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欠條支付),不只是違反了審理原則,而是(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民事判決:以不清的事實、不足的證據、違法的程序、在認定我“欠付”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基礎上,審判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錯誤適用法律,不僅非法起動保全程序(搶我房產),還超出原告訴求,并故意用原告(賣方)變更訴求后自己已經否認了的“欠款”枉法判決等。而(20xx)州民再終字第28號判決,再審立案就錯了,還維持一審枉法判決,本身就是錯誤判決,加上審判人員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故意認定質監站“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意見書”不是證據,以及杜撰、捏造認定7萬元合同是規避稅費,以及錯誤適用法律,進行枉法判決等。
(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維持的是一審和再審枉法判決,本身就是錯誤判決,還不知恥的在判決第5頁順數第10-11行,顛三倒四的繞口令“因為原審原告訴訟請求既包括確認之訴,又包括了給付內容,其訴請目的實為給付”。而(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枉法判決,第2頁順數第5-8行原告的訴求是: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雙方達成的協議無效;(2)責令被告印昌奉限期將房屋恢復原狀;(3)賠償原告因此所造成的損失。再終審法官,不知是不認識中文,還是中文水平太差,賣方一審一開始用“欠款”要錢,庭審后,看“欠款”是受很多合同協議和已經出現的主體質量問題等控制,錢要不到了,就變更訴求想要回房產,故變更訴求房屋買賣恢復到賣前狀態,結果不論是7萬合同還是9.5萬合同均明確“合同一經簽押,該房屋產權已歸買方我所有”,且不論是二審終審公正判決還是一審、再審和抗訴再終審枉法判決,均判決雙方房屋買賣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買賣關系成立,合同協議對如何辦證有具體約定,未辦完手續可依協議繼續補辦,房子要不回。
接下來全是幾審貪贓枉法的法官在違反《合同法》唱戲:非法起動保全程序,超訴求亂判,看如此明顯的搶都無人管,就一不做,二不休的買通再審和再終審,達到成功搶劫。20xx年,我已給付售樓人吳興斌購房款6.8萬元。20xx年5月,湖南省保靖縣法院強制執行完畢,我因質量問題依約履行的枉法判決所謂購房余款,付給該樓房原產權人杜惠文,該樓房產權應歸買主我所有,湖南省保靖縣法院在把該余款付給杜前,就應該要杜履行合同協議協助我辦好產權證,才能將款付給杜,就不會出現我到現在也沒辦到產權證。枉法判決強執完畢至今,湖南省保靖縣法院拒不解除保全,拒不退發我母子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故意和當事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非法起動保全程序、枉法判決讓我累訴、拖延和拒不解除保全等手段,企圖達到侵害、侵占和侵吞我合法財產之目的。
綜上所述:由于(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判決,維持的是(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枉法判決和(20xx)州民再終字第28號枉法判決。故(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是枉法判決,必須依法再審。
多年來,我一直申訴,要求對枉法判決進行再審,但下面胡作非為不作為,又無法找到能管的領導(領導門敲不開,任何人又不告知我領導電話),高院根本就沒讓我進過大門,一直無人無機構為我立案再審。十三年來,我一直被湖南省三級法院和湖南省政府能管的各職能部門當球踢。20xx年,枉法再審無望、國家非法保全違約侵權賠償無望、被強迫流浪十三年的流浪“孤兒”的命運,令我這個為流浪留守孤兒維權十二年的親生母親手足無措,只能奮力抗爭走中央。
盡管十二年帶著幾歲無辜孩子流浪無人同情,維權路舉步為艱,但我相信總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純的明智政府和善良人們,會糾正這起冤假錯案的,流浪中的孤兒寡母在期盼。
綜上所述,(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維持的是兩審枉法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第和第二百條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糾正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20xx.10.20。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優秀21篇)篇十九
申請人:
申請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做出的()字第號一審(或者二審)民事判決書(或者裁定書、調解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附:1.原審民事判決書(或者裁定書、調解書)份。
2.證據材料份。
民事申訴狀。
(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申訴用)。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附:1.原審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份。
2.證據材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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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優秀21篇)篇二十
申請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該(單位)。(如申請人是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籍貫、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信息)。
申請人因與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字第號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款項之規定提出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裁定、調解書)或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第項;。
2、(其他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字或蓋章)年月日。
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文書復印件份。
要求:1、“事實與理由”部分應緊扣民訴法179條關于再審條件的有關。
規定;。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姓名**、性。
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省市縣路),聯系電話,郵寄地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公司,地。
址,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經理。
原審被告:
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中。
級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終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終字第**號民事。
判決第*項;。
2、……。
3、……。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第一款第*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二款:(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理由如下:
……。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理由如下:
……。
綜上所述……。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親筆簽字并加蓋手。
印)。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優秀21篇)篇二十一
申請再審是一種法律明文授予的權利,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范圍內進行。
申請再審權是一種特殊的訴權。
我國三大訴訟法中,民事訴訟法已基本進行了對再審申訴的訴權化改造,允許對民事生效裁判在生效起兩年內申請再審。
在這一法律規定授權下,要求法院對生效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叫“申請再審”,對應的文書叫“民事再審申請書”。
超過時限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但仍然對民事生效裁判提出訴求的,一律叫“申訴”,這時候的文書就叫民事申訴狀。
此外,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沒有授權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因此刑事、行政案件沒有申請再審的說法,因此只能叫“申訴”,不能叫“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是一種訴權,法院受理申請再審后必須進行程序處理,并給予是否再審的裁定,而“申訴”不是訴權,法院接到申訴狀之后,沒有法律義務進行程序上的處理,只能期待主動發現案件是否存在問題,然后再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決定是否啟動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