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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城市形象宣傳語篇一
摘 要: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交通堵塞和環境污染等“ 城市病”日益嚴重。針對沈陽城市交通狀況,提出發展城市鐵路這一交通戰略轉移構想。
關鍵詞:城市鐵路; 發展; 探討
沈陽市是遼寧省省會,全市總面積13 008 km2 ,總人口670 萬。沈陽市現有公交線路79 條,公交車2 400 臺。公交車平均車速14 kmh , 公交線密度為1175 kmkm2 ,承擔了沈陽市日出行客流量的10 %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交通堵塞和環境污染等“ 城市病”日益嚴重,沈陽市政府在解決交通擁擠問題上做了大量工作, 包括全長62 km 大二環的修建、簡易立交橋的拆除、狹窄道路的拓寬等,但卻引起一種被稱做“亞當斯定律”的怪現象:隨著道路面積的增加, 吸引來了更多的車輛,城市交通單純依靠增加道路面積只能暫時緩解,卻無法根本解決城市交通擁擠的局面。跳出這一怪圈的辦法是: 重新選擇城市交通方式。
構成城市軌道交通系統的城市鐵路、地鐵、輕軌具有快捷、安全、準時、運量大、能耗低、污染小等優點。發達國家的現代化都市已進入了高架、地面、地下全方位的立體交通時代,1995 年,日本東京都各種城市交通工具對出行客流量的分擔情況為: j r ( 原國鐵) 2812 % ; 私鐵2314 % ; 地鐵2113 % ; 地面電車013 % ; 公共汽車513 % ; 出租車319 % ; 私人小轎車1716 % 。可見東京都23 個區城市軌道交通承擔了城市客運總量的7219 % , 其中城市鐵路承擔了5116 % , 是城市全部客運量的一半以上。城市軌道交通系統的建立已成為衡量一個城市是否跨入現代化都市的重要標志之一。
近年來,為徹底解決城市交通擁擠、減少環境污染,沈陽市政府對發展城市軌道交通系統給予了充分的重視,對沈陽輕軌、地鐵和城市鐵路進行了反復的研究論證,下決心加快城市交通向立體化方向發展的進程。
眾所周知,地鐵線路選線靈活,不占用土地資源,由于在地下,不會有噪音污染,但其昂貴的造價,漫長的建設周期也制約了它的發展。中國城市地鐵始建于60 年代中期,到90 年代末全國只有北京、天津、上海、廣州等少數幾個城市建成了地鐵,由于地鐵具有運量大、速度快、安全可靠等優勢,已成為居民出行最受歡迎的運輸方式。然而從已修建地鐵線的綜合平均造價看,每公里為6~8 億元,這對于一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的城市來說其承受能力是可想而知的。
輕軌是一種中等運量的軌道交通方式,是由有軌電車發展而來,可在地下、地面或高架行駛,車型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地鐵車型; 另一類為新型有軌電車。由于其占地多、動遷大,綜合平均造價每公里約為112 億元。
城市鐵路又稱城市快速鐵路,它與干線鐵路的主要區別是車次多、間隔小、候車時間短、站點布置與城市布局協調。由于其造價低、建設周期短、運能大、污染輕等優點,現已成為發達國家軌道交通的主要形式。據統計,修建城市鐵路每公里投資約為019 億元,是地鐵線的16~18 , 通過利用國鐵設備的富裕能力及國鐵走廊,既能盤活鐵路閑置資產,又能增加社會再就業機會,帶動城市經濟快速發展,所以發展城市鐵路是一條可行之路,也是改變城市交通擁擠的最佳選擇。
城市鐵路在中國起步較晚,沒有成型的模式可尋。這就需要決策者、設計者一起群策群力,不斷鉆研探索,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道路。沈陽是全國的重工業基地,其鐵路網在東北地區是最密集、最完善的。沈山線、哈大線、沈吉線、沈丹線、蘇撫線貫穿其間,樞紐內眾多聯絡線與之遙相呼應。從沈陽的上空鳥瞰全城,國鐵及鐵路專用線正好將全市六個市區巧妙地連結在一起,形成了未來沈陽城市鐵路開行的最佳通道。
國鐵線路因運量大、密度高,個別方向超負荷運轉,所以利用國鐵干線開行城市列車顯然不行,但其鐵路走廊卻可利用,這不僅可減少寶貴的土地資源浪費,少動遷,不增加新的噪音污染源,而且可以吸引、疏散鐵路部分客流。
市郊鐵路則不然,蘇撫(雙) 線、渾榆線每天開行7 對客車,它們的平行圖能力利用率僅為42 % 和44 % , 基本上為鐵路職工通勤上下班服務。由于乘車人數少,運輸量嚴重虛彌,經營虧損不斷增加。所以利用像蘇撫線這樣的鐵路作為城市鐵路是可行的。
鐵路專用線在沈陽市的營運里程相當可觀,但由于多數企業屬于重工業性質,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有些部門逐漸轉產、萎縮,每天的取送車次數極其有限,固定資產大量閑置, 若將其線路進行適當改造,不僅可以降低城市鐵路列車線路造價,在不影響其正常生產情況下,還可給企業帶來一定的`收益。
綜上所述,利用鐵路走廊及部分鐵路設備開行城市列車是經濟合理的,也是非常適合沈陽市目前經濟狀況的。同時,城市鐵路的建設將促進沿線地區國民經濟的發展,土地得到進一步開發,可活躍房地產業和建材市場,居民住宅區可向郊區發展,有效減少城市人口密度,使人口分布更加合理。隨著出行的客流不斷向城市列車集中,地面道路交通會更加通暢,進而帶動汽車產業的發展。因此,在沈陽市發展城市鐵路利多弊少。
城市鐵路作為一種新型運輸方式,在國內目前沒有經營管理經驗,它要兼容國鐵列車和城市鐵路列車兩種運營條件,即早晚客流高峰主要開行城市鐵路列車,但不中斷國鐵列車,平峰和夜間主要開行國鐵列車,但不中斷城市鐵路列車。因此,沈陽城市鐵路的經營管理模式可考慮實行股份制,成立沈陽城市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由有豐富鐵路運營和管理經驗的沈陽鐵路部門及市政府有關部門實施雙重領導。公司實行二級管理,由總經理負責日常經營管理, 公司內設必要的職能部門,公司下設車輛段、通號所、房產所、工電所和行車指揮中心,負責城市鐵路的日常行車指揮、車輛管理及各項檢修等生產任務。
發展城市鐵路建設是城市交通體系向多元化、立體化方向發展的戰略轉移,它已受到越來越多人士的高度重視。城市軌道交通是鐵路發展的延續,兩者有很多共性,相輔相成。因此, 鐵路把發展城市交通看做是自己的事業,是義不容辭的責任。但在發展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問題: ① 必須加大其技術裝備的國產化比例,使能達到國家規定的70 % 的標準; ② 在技術上妥善解決好信號兼容等技術問題,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③ 強化管理體制改革,與其它交通方式相互協調、配合,充分發揮城市交通體系的整體效應。
沈陽城市形象宣傳語篇二
;【摘 ?要】國家中心城市是區域經濟的聚集體,在推動區域合作和共同繁榮方面具有重要的主導作用。基于沈陽建設國家中心城市的城市交通發展要求,論文充分調研和掌握沈陽的交通情況,分析沈陽在建設國家中心城市中交通擁堵的現狀,以便提出治理城市交通擁堵問題的對策。
【關鍵詞】國家中心城市;城市交通擁堵;現狀
1 引言
沈陽是東北地區經濟的聚集體和社會發展的基本驅動力,肩負著新一輪振興東北領頭羊的重任。據統計,2019年沈陽高峰行程延時指數為1.8,居中國十大交通擁堵城市第8名。交通擁堵不僅減緩了城市運轉的節奏,增加了廣大市民的出行時間,還制約了沈陽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功能的發揮,約束了沈陽經濟社會平穩、健康、持續發展。
2 沈陽建設國家中心城市交通擁堵的理論研究
2.1 國家中心城市
國家發改委對國家中心城市的定義為:國家中心城市是指居于國家戰略要津、肩負國家使命、引領區域發展、參與國際競爭、代表國家形象的現代化大都市。在資源環境承載條件和經濟發展基礎較好的地區規劃建設國家中心城市,既是引領全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重要抓手,也是完善對外開放區域布局的重要舉措。
2.2 城市交通擁堵
交通擁堵是指在某一段時間內,由于交通需求的增加,通過道路中的某條路段或交叉口的總的車流量大于道路的交通容量(路段或交叉口的通行能力)時,導致道路上的交通流無法暢行,超過部分交通流滯留在道路(路段或交叉口)上的交通現象。
3 沈陽城市交通擁堵的治理現狀
截至2019年底,沈陽市常住人口832.2萬人,比2018年增加0.6萬人,增長0.07%,機動車保有量達251.5萬輛,比上年凈增約18萬輛,千人機動車保有量為302輛。機動車駕駛人總數達303.79萬人,與上年同比增加了13.95萬人。
目前,沈陽市開通公交線路314條,開通運營的地鐵線路4條,在建地鐵線路2條,到2020年底,全市將形成“一橫兩縱雙l”的地鐵網絡。現有有軌電車線路6條,中心城區停車泊位約165萬個,停車泊位缺口約50萬個。
3.2 沈陽城市交通的現狀
由表1可知,2019年第三季度,沈陽市高峰擁堵延時指數為1.741,高峰平均行車速度為23.62km/h,根據相關大數據及實地調研發現,沈陽市交通擁堵主要呈現以下幾個特性。
3.2.1 時間不均衡表現明顯
根據沈陽市24小時擁堵延時相關數據統計,沈陽市的交通擁堵表現出明顯的時間差異。擁堵時間主要集中在每天的早高峰7:00~9:00和晚高峰17:00~19:00,且早高峰的擁堵延時指數高于晚高峰。究其原因,主要是市民及中小學生上下班及上下學等客觀因素引起的私家車、出租車、非機動車以及行人在同一時段的出行需求激增,導致城市主、次干道出行車輛數與其通行能力不匹配造成的交通擁堵。
周末也存在一定的交通擁堵,周末的交通擁堵主要集中在中午到晚上,且交通擁堵狀況比工作日有明顯的好轉。
節假日也存在明顯的交通擁堵,主要原因是小長假的自駕游,由于時間的限制,出行時間比較集中,其擁堵也主要發生在節假日前的出行高峰及節假日后的返程高峰。
3.2.2 擁堵的空間特點
由圖1可知,從空間上來看,沈陽市最擁堵的區域為和平區,高峰擁堵延時指數為2.01,高峰行車速度為18.72km/h,和平區是較為繁華的老城區,該區域中商業、醫院、金融、學校較多,道路交通需求量較大,導致路面交通無法承載形成交通擁堵;其次為皇姑區,該區域學區集中,分布著各類省、市屬重點中小學校,早晚高峰交通壓力較大。
4.1 交通基礎設施缺乏
4.1.1 路網建設不能滿足交通需求
近年來,沈陽加快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先后新建并通車了迎賓路高架、南北快速干道、沈陽東一環快速路等多條快速路,但由于無法實現網狀分布,加之快速路與普通路段的銜接瓶頸問題,導致現有的快速路之間無法實現互聯互通,路網密度仍處于較低水平。
4.1.2 公共交通的智能化水平較低
2020年,沈陽榮獲“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范城市”的稱號,城市公共交通更加便捷、安全、舒適、綠色和智慧。但沈陽公共交通的智能化較其他同等城市有一定的差距,其出行分擔率不高。目前,沈陽所有可以使用公交ic卡的線路將全部實現移動支付,公交智能調度管理系統基本建成,但應用智能化設施設備進行城市綜合管理及交通數據分析處理的水平不高,交通管理中的各部門數據采集各自為政,缺乏數據的整合,且相關數據共享程度較低,不能為城市的交通管理和決策提供依據。沈陽市公共交通機動化出行分擔率達到60.2%,但從出行全方式看,公共交通的分擔率僅為30%左右。地鐵線路的建設較為緩慢,目前開通的4條地鐵線路并沒有形成地鐵運營網絡,出行便捷程度不高,而有軌電車僅在渾南運營,其服務范圍較小。
4.1.3 靜態交通缺口較大
沈陽市停車供需矛盾突出,主要表現在中心城區的醫院和商圈的停車難、住宅小區集中的地區停車難、學校周邊的停車難等。嚴重的停車供需矛盾導致大量的機動車不得不停放在主次干道上,降低了這些道路的通行能力。
4.2 交通管理體系不完善
4.2.1 交通管理體系缺乏協調機制
目前,沈陽市交通管理主要由住建委、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由于各部門職能和功能不同,導致各部門只關注自身利益,加之部門間缺乏溝通,信息不共享,無法形成有效的協同管理機制,交通管理效率低下。
4.2.2 交通信號設置不合理
沈陽部分路段交通信號設置不合理,部分主干道綠燈設置時間較長且固定,往往造成次干道等車現象頻發,造成擁堵。另外,沈陽市大部分交通信號燈為傳統人工單點運行,根據經驗設定交通信號時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通行速度。
4.3 道路參與各方的不良行為
4.3.1 道路參與各方的交通意識淡薄
大多數市民的綠色出行意識較為單薄,出行方式的選擇上以自駕為主。一方面是由于沈陽公共交通網絡不完善的客觀原因;另一方面是公交優先交通發展理念的落后導致的。
4.3.2 道路參與各方的不良行為普遍
在交通高峰時段,機動車駕駛員違規變道、強行超車、違法停放車輛、駕駛時打電話以及不禮讓行人等不良行為常見,特別是突發的臨時性狀況,也會加劇道路擁堵。
交通擁堵是一個集規劃、設置、實施、管理等于一體的綜合問題,需要各職能部門及社會公眾的相互配合。治理交通擁堵,應立足長遠,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及大數據技術,做好頂層設計及規劃、提高全民交通意識、借鑒國內外先進治堵經驗,緩解沈陽交通擁堵現狀,打造“暢通沈陽”的活力城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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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系統被稱為“城市生命線系統”之一,是衡量城市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標志,是保證城市生活正常運轉最重要的基礎設施,任何環節滯后或失靈都可能導致整個系統的癱瘓。下文是沈陽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管理,發揮城市排水設施的功能,防止洪澇災害,保護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城市規劃區內的污水、雨水、地下水的接納、輸送、排放和處理。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和排放污水、雨水、地下水的管網、河道、溝渠、人工湖、泵站、閘門等設施和污水處理廠及其他污水處理設施。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
第三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排水管理和建設、維護、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排水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所屬的排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的管理工作。
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排水管理和監督工作。
建設、規劃、房產、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市排水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改造、維護、運行資金,列入年度城市建設投資計劃。
第六條城市排水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分級管理、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七條鼓勵對城市排水的科學技術研究,積極推廣和支持先進技術設備用于城市排水事業,提高城市排水設施建設、改造、維護、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舉報。
市和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對維護城市排水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編制城市排水規劃,合理安排排水管網、排水泵站、污水處理廠等排水設施。
市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制定公共排水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城市排水應當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原則。
城市新區建設、舊區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排水設施,應當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設;尚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舊城區,應當加快排水設施的改造,逐步向雨水、污水分流過渡。
第十一條新建或者改建的排水管道,在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符合標準的沉淀井、隔油池、化糞池等設施。
在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必須符合國家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自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2年。
第三章排水設施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城市排水實行許可證制度。凡直接或者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水戶),應當向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
第十五條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
(二)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三)已按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四)已在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測井;
(六)重點排水戶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重點排水戶由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會同環保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管網(道)、專用檢測井、排放口位置和口徑圖紙及有關說明;
(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和污水處理工藝的有關資料;
(五)生產產品種類、主要原料和用水量的有關說明;
(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與排水有關的資料;
重點排水戶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排水戶,應當自受理其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頒發《排水許可證》。
《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因工程施工或者其它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設施臨時排水的,《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根據排水狀況具體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八條排水戶必須按照《排水許可證》規定的內容排放污水。
需要變更排水許可內容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重新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因緊急情況確需延緩申請辦理的,必須向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報告,并在7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
第十九條重點排水戶應當每季度向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報告水量、水質檢測數據。
第二十條污水處理廠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不得排放未達到排放標準的污水;因特殊情況不能正常運行的,應當立即向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措施,恢復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定期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進行檢測,并向社會公開檢測結果。排水戶應當如實反映排水狀況,提供水質、水量等數據資料。
第二十二條排水戶及居民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依法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千分之一加收滯納金。
第四章排水設施維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按照管理權限,由市或者區城市排水管理機構負責維護。
第二十四條自建的排水設施,由其產權人或者產權單位負責維護。
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的排水設施(包括其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點間的部分),由其產權人或者產權單位負責維護。
住宅區建筑紅線內的排水設施,實行物業管理的,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護;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可以委托房屋管理單位負責維護。所需資金依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執行。
住宅區建筑紅線外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點間的部分,無產權單位的,按照管理權限,由市或者區城市排水管理機構負責維護,所需資金由城市排水設施維護費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在建和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排水設施,由其工程建設單位負責維護。
第二十六條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三)及時清理排水管渠、河道等排水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城市排水設施發生冒溢、管道破裂等情況,維護管理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到達現場維修。
城區防汛期間,如遇中雨以上汛情,排水泵站集水池的水位應當控制在規定標準的范圍內;維護單位接到汛情報告后,應當立即采取措施,盡快到達所轄地段排澇搶險。
第二十八條市和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應當設置并公開排水設施事故報告電話。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損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二)在城市排水管網垂直地面上植樹、敷設線桿;
(四)擅自占壓、掩埋、堵塞、拆卸、移動城市排水設施;
(五)穿鑿城市排水管網、檢查井、雨水井,敷設工程管線;
(六)破壞、盜竊城市排水設施;
(七)其他損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條城市排水設施保護用地范圍:
(一)排水管道外壁兩側各3米以內;
(二)明渠護坡腳外5米以內;
(三)蓄水庫、閘門、涵洞邊緣外5米以內;
(四)雨水井邊緣外1米以內。
排水泵站、污水(泥)處理廠的保護用地范圍由規劃土地主管部門確定。
(二)違反規劃敷設管道;
(三)設閘、立壩截水;
(四)其他危及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排水戶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接設戶管的,應當保持排水設施完好,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因規劃、建設等原因,占用、改建城市排水設施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由市或者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審核。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或者改建的排水管道,在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前,排水戶未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符合標準的沉淀井、隔油池、化糞池等設施的,按照管理權限,由市或者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每處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整改的,停止其使用城市公共排水設施。
違反第二款規定,在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的,按照管理權限,由市或者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并每處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整改的,停止其使用城市公共排水設施。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建設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按照管理權限,由市或者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排水許可證》,直接或者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排水戶未按照《排水許可證》規定的內容排放污水的,由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整改的,停止其使用城市排水設施。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逾期60日仍不繳納污水處理費和滯納金的,由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處以應繳費額1至3倍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規定,維護單位對排水設施不履行維修養護責任,造成排水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由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有所列損害城市排水設施行為之一的,按照管理權限,由市或者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城市排水設施保護用地范圍內,有所列行為之一的,按照管理權限,由市或者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城市排水設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妨礙、阻撓城市排水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排水管理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外的排水管理和監督,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xx年9月10日起施行。
1、從環境保護方面講,排水工程有保護和改善環境,消除污水危害的作用。而消除污染,保護環境,是進行經濟建設必不可少的條件,是保障人民健康和造福子孫后代的大事。
2、從衛生上講,排水工程的興建對保障人民的健康具有深遠的意義。
3、從經濟上講,排水工程也具有重要意義。首先,水是非常寶貴的自然資源,它在國民經濟的各部門中都是不可缺少的。其次,污水的妥善處理,以及雨雪水的及時排除,是保證工農業正常運行的必要條件之一。同時,廢水能否妥善處理,對工業生產新工藝的發展也有重要影響。
4、污水本身也有很大的經濟價值,如工業廢水中有價值原料的回收,不僅消除了污染,而且為國家創造了財富,降低產品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