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應該根據受眾的需求和興趣來確定發布的方式和途徑。針對最近公司發生的重要變化,我們特意準備了一份通知模板,希望能為大家提供幫助。
食品召回通知書(精選14篇)篇一
尊敬的xxxx客戶:
經確認, (制造商名稱)生產的部分產品存在缺陷。根據《缺陷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我公司決定將本通知中說明的產品實施召回,以消除產品隱患,保障貴司利益。
1.召回產品信息
2.召回措施的具體內容
2.1消除缺陷所采取的具體措施
通過修理、更換等方式消除相關缺陷,并說明上述召回措施對客戶是免費的;
2.2召回措施的實施計劃(請詳細描述)
如:召回開始和結束日期,修理、更換或者收回地點。
2.3消除缺陷所需的工作量和時間
貴司在收到此通知后,可及時與我司聯系溝通,以保證所有產品能順利召回,避免造成大范圍的負面影響,謝謝支持。
召回企業(簽章)
日期
食品召回通知書(精選14篇)篇二
食品是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食品安全問題一直備受人們關注。隨著社會的進步和人們對食品安全意識的增強,食品召回成為近年來不可忽視的事項。在過去幾年里,多起食品召回事件發生,給人們的健康和生活帶來了很大的風險。而如果能夠從這些事故中總結經驗并吸取教訓,將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意識和提升食品行業的質量管理水平。
首先,食品召回意味著食品的安全問題。食品召回往往涉及到食品生產過程中的不當操作,或者是食品出現質量問題,可能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威脅。食品安全意味著人們能夠在吃飯時獲得安心和放心。然而,食品召回事件的發生卻讓人們開始懷疑食品的質量和安全性。因此,食品召回是一個非常嚴肅的事件,不僅關乎企業的信譽,更關系著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安全。
其次,食品召回需要企業的積極配合和主動擔責。一方面,企業應該保證食品生產的過程規范和合規,確保食品的質量安全。另一方面,一旦發生食品安全問題,企業應該堅決主動召回食品,并及時向公眾公開信息,以盡早控制風險并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企業的積極配合和主動擔責是確保食品召回事宜得以順利進行的重要條件。
再次,食品召回需要政府監管的支持和監督。政府部門應該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加強對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管和檢查。同時,政府應該加大對食品召回事件的處罰力度,對于不合格和有問題的食品企業嚴肅處理,以起到震懾作用。只有政府對食品召回問題的高度重視和有效監管,才能真正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和社會的公平正義。
最后,食品召回是大眾參與食品安全的一個重要機會。食品召回事件通常會在媒體上引起廣泛關注,公眾會因此對食品安全問題產生更多的關注和思考。對于消費者來說,食品召回是一個提高安全意識和選擇權的機會。消費者可以通過關注食品召回事件并了解相關信息,更加理性地選擇食品,為自身健康提供一層保障。同時,消費者還可以通過參與和監督食品召回過程,促使企業和政府更好地履行責任,切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綜上所述,食品召回是一個嚴肅的問題,不僅關系到企業的信譽,也關系到廣大消費者的健康和生活。食品召回需要企業的積極配合和主動擔責,需要政府監管的支持和監督,也需要公眾的參與和監督。只有通過共同努力,才能夠減少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提高食品行業的質量管理水平,為人們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我們應該從過去的食品召回事件中吸取教訓,不斷改進和進步,為食品安全問題貢獻自己的力量。
食品召回通知書(精選14篇)篇三
2、食品原材料在儲存中發現有霉變或超過保質期,應立即報后勤主管,銷毀。
3、不合格食品原材料處理后應及時做好記錄(產品名稱、數量或重量,生產廠家,處理原因等)。
4、對不合格食品原材料的處理過程,應有2人以上在場,并分別簽署經手人,證明人姓名。
5、食堂自身制作的產品,發現有不合格現象時,參照本制度1至4點的規定。
20xx年3月。
食品召回通知書(精選14篇)篇四
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品,杜絕質量事故的危害性。
2 職責
2.1總經理負責產品質量事故的處理。
2.2市場部負責不合格產品的`召回。
2.3技術部負資不合格產品的驗證檢驗。
3 工作程序
3.1市場部應建立銷售記錄,詳細記錄售出產品的日期或批號,銷售流向。
3.2退貨
3.2.1市場部接到顧客提出的退貨要求時,應查閱銷售流向記錄,驗證退貨品是否與記錄一致。
3.2.2技術部根據顧客要求,按照產品執行標準,確定檢驗項目并檢驗,驗證是否為不合格品。
3.2.3如檢驗合格,市場部與顧客協商解決。
3.2.4如檢驗不合格,市場部應填寫退貨記錄,報總經理批準后,辦理退貨手續。
3.2.5退貨品按不合格處理程序執行。
3.3產品質量事故召回不合格品
3.3.1發現產品質量事故,市場部應查閱《產品銷售流向記錄》,查明數量。并負責召回不合格品。
3.3.2凡不影響食用安全的情況下,供需雙方協商解決。
3.3.3凡對食用有危害及衛生指標不合格的,總經理應會同市場部,按照銷售記錄對產品進行緊急召回。
3.3.4對召回產品的,總經理應召集有關人員,對事故認真分析,找出原因,并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4 相關記錄
《產品召回/消費者投訴受理記錄》
6.5食品運輸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通知書(精選14篇)篇五
1.1召回,是指食品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1.2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1.2.1已經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1.2.2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1.2.3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1.3如果顧客反應某一類產品具有以上食品安全危害,公司則將該批次所有產品定為可疑產品。對與出現類似產品的地區或者個人有權及時向領導匯報。
1.4對于顧客的退貨產品由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成員會議,分析召回原因,確定召回的產品類別(名稱、編號、生產日期等)及召回數量。
1.5可疑產品到收到后,由負責接收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成員根據發貨記錄確認產品與之是否相符。
2.對于自查出的不合格且已發到客戶手中的產品。
2.1在發現不合格品的第一時間由負責銷售業務的成員根據產品召回聯系表通知客戶,以防止不合格品的進一步擴散。
2.2向客戶解釋清楚召回原因,并與客戶協商召回數量。
2.3同1.2.3.可疑產品到公司后,由質檢部監督,成品倉庫接收。接收后的產品用庫存商品保管卡標明“不合格”,“待檢”,“待處理”標識后放置在成品倉庫不合格品(可疑產品)存放區,在未經公司及質檢部的同意下不可出庫放行。
4.處理召回產品的規程,對產品進行重新分類,降級或廢棄處理。
4.1查明退貨原因,進行處理。
4.2由于原輔料、添加劑所造成的不合格品:由物流部通知供方,并在清除問題前停止其供應原料。
4.3由于包裝物料造成的.不合格品:由物流部通知供方,并限期整改,整改末確認前,停止其供應包裝。
4.4在生產加工過程中所造成的不合格品,通知生產負責人,限期做出糾正措施,追查責任人。
5.必要時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時應立即通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5.1消費者投訴、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
5.2通知的內容如下:
5.4召回的類別:名稱、編號和生產日期等。
5.5與召回有關的數量(被召回的食品當初在單位的擁有數量,在召回時產品的數量分布情況,被召回產品在單位的剩余量。)。
食品召回通知書(精選14篇)篇六
食品召回是一種常見但重要的食品安全措施。在過去的幾年里,全球各地發生了許多食品召回事件,這些事件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討論。食品召回對食品生產企業和消費者都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因此我想分享一下我對食品召回的心得體會。
首先,食品召回提醒了食品生產企業關于質量管理的重要性。在食品生產過程中,無論是供應鏈管理還是質量控制,都必須嚴格把關。食品召回事件往往是由于生產過程中的一些細微差錯導致的,比如原料選擇不當、加工過程不合規范或是包裝破損等。因此,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加強對質量管理的重視,建立健全的質量控制體系,以確保產品的安全性和優質性。
其次,食品召回提醒了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在購買食品時,消費者不僅要關注產品的品牌和口碑,還要了解產品的生產過程和質量標準。食品召回事件向消費者傳遞了一個重要的信息,即他們應該對自己的飲食做出負責任的選擇。這包括選擇信譽良好的品牌和供應商,選擇合格的產品,并在使用產品時注意食品的保存和烹飪方法。
此外,食品召回事件也提醒了監管機構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管和執法。在食品召回事件發生后,監管機構往往會對相關企業進行調查和處罰,以確保類似事件不再發生。監管機構應該加強對食品生產企業和供應商的審核和監督,確保其生產過程符合相關的標準和法規。此外,監管機構還應該加強對消費者的教育和宣傳,提高公眾對食品安全的意識和認識。
最后,食品召回事件也提醒了社會各界對食品安全問題給予足夠的關注和關心。食品安全是一個涉及到人民生活的重要問題,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有可能危及公眾的健康。因此,政府、企業和公眾都應該共同努力,確保食品的品質和安全,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對于消費者來說,他們應該增加食品安全知識和鑒別能力,做出明智的消費選擇。對于企業來說,他們應該加強自身的質量管理和風險防范能力,履行自身的社會責任。對于政府來說,他們應該制定更嚴格的法規和標準,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管和執法。
總之,食品召回是一種非常重要的食品安全措施。通過食品召回事件,我們可以從中學到很多東西。食品生產企業要加強對質量管理的重視,消費者要對食品安全負責任,監管機構要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管和執法,社會各界要共同關注和關心食品安全問題。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確保食品的品質和安全,保障人民的健康和安全。
食品召回通知書(精選14篇)篇七
各部門:
通過質檢部對庫存產品的批次號為xx的xx產品的檢測,xx,此批產品確實屬不安全產品。請小包裝部將銷售到顧客手中的此批產品以及庫存點的此批產品盡快召回公司,待處理。
儲運部做好接收此批召回產品的入庫標識工作。
生產部統一進行返工處理,xxxx。
質檢部做好加工后稀罕產品的檢測工作,合格后,方可入庫。
召回小組
xx年x月x日
食品召回通知書(精選14篇)篇八
食召回字()號經營者名稱(姓名):
本局于年月日對你店經營的食品進行依法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批次食品你店已售出(公斤/包/件/袋/筒/),還庫存(公斤/包/件/袋/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我局現通知你:
一、立即停止銷售庫存的不合格食品;。
二、立即通知購貨人退回在你店購買的不合格食品,或者在銷售區域內張貼公告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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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通知書(精選14篇)篇九
第一條為了規范兒童玩具召回活動,預防和消除兒童玩具缺陷可能導致的損害,保障兒童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兒童玩具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兒童玩具,是指設計或預定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經過加工制作并用于銷售的產品;但生產者明示不供兒童玩耍的除外。
本規定所稱缺陷,是指因設計、生產、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兒童玩具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兒童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本規定所稱召回,是指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對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由生產者或者由其組織銷售者通過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退貨、換貨、修理等方式,有效預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導致的損害的活動。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兒童玩具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組織實施兒童玩具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采取各種有效方式,加強兒童玩具安全知識和法規制度宣傳教育。
第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兒童玩具質量安全負責,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對兒童玩具進行缺陷調查、風險評估以及實施召回。
第二章信息系統與信息管理。
第七條國家質檢總局應當組織建立兒童玩具缺陷和召回信息管理系統,包括兒童玩具缺陷信息收集系統以及與有關部門共同建立的兒童玩具傷害監測系統等。
第八條國家質檢總局可以通過兒童玩具缺陷和召回信息管理系統統一收集、處理、發布與兒童玩具缺陷、傷害、召回和消費預警等有關信息。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或舉報兒童玩具缺陷和傷害等有關信息。
第十條生產者應當將其從業基本信息以及消費者投訴或舉報、產品傷害事故、產品傷害糾紛、產品在國外召回情況等信息向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組織管理前款規定的信息備案工作。
第十一條各級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收集、處理兒童玩具缺陷和傷害投訴、舉報、備案等信息,并將有關信息逐級上報。
第十二條生產者應當加強兒童玩具設計、原料采購、生產銷售和產品標識以及消費者投訴、產品傷害事故、產品傷害糾紛、產品在國外召回情況等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相關信息檔案。
第十三條銷售者應當加強兒童玩具進貨、銷售等信息管理,妥善保存消費者投訴、產品傷害事故、產品傷害糾紛等信息檔案。
第三章缺陷調查與風險評估。
第十四條生產者獲知其提供的兒童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啟動缺陷調查,確認是否存在缺陷。
第十五條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獲知兒童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可以啟動缺陷調查,并通知生產者。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者生產的兒童玩具進行缺陷調查,并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國家質檢總局可以對損害結果嚴重或影響較大的兒童玩具進行缺陷調查,并通知生產者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十六條生產者、銷售者等經營者應當配合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的缺陷調查,提供調查所需要的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生產者應當及時將缺陷調查結果報告發出調查通知的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將缺陷調查結果通知生產者并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及時將缺陷調查結果通知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生產者。
第十八條生產者缺陷調查結果與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缺陷調查結果不一致的,生產者可以向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說明情況,提出異議。
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采取聽證等方式對異議進行處理,并做出確認缺陷調查結果的決定。第十九條經調查確認兒童玩具存在缺陷的,應當根據兒童玩具缺陷對兒童健康和安全產生損害的可能性、程度、范圍等,對缺陷進行風險評估,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實施召回。風險評估的規則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組織設立專家委員會,為缺陷調查和風險評估提供技術支持。
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實驗室,為缺陷調查和風險評估提供技術支持。
第一節主動召回。
第二十一條確認兒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依法向社會公布有關兒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并及時實施主動召回。
第二十二條生產者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
生產者向銷售者和消費者通知的內容應當準確、清晰和完整,通知的途徑或方式應當適當、便于公眾查詢。
第二十三條生產者召回兒童玩具的,應當及時將主動召回計劃提交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生產者提交的主動召回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停止生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的情況;。
(二)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的情況;。
(三)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的情況;。
(四)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的情況;。
(五)召回的實施組織、聯系方法、范圍和時限等;。
(六)召回的具體措施,包括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退貨、換貨、修理等;。
(七)召回的預期效果;。
(八)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退換后的無害化處理措施;。
(九)其他有關內容。
生產者在召回過程中對召回計劃有變更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說明。
第二十四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將主動召回計劃備案和變更等情況及時報送國家質檢總局。第二十五條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生產者實施主動召回的情況進行監督。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為生產者進行的主動召回未取得預期效果的,可以要求生產者采取更為有效的召回措施,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在主動召回報告確定的召回完成時限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主動召回總結。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生產者主動召回總結進行審核,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節責令召回。
第二十七條確認兒童玩具存在缺陷,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但未召回的,或者經確認國家監督抽查中發現生產者生產的兒童玩具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向生產者發出責令召回通知或公告,并通知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八條生產者在收到國家質檢總局發出的責令召回通告后,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所涉及的兒童玩具。
第二十九條生產者應當在接到國家質檢總局責令召回通告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交召回報告。召回報告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有關內容要求。
第三十條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對召回報告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生產者提交的召回報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生產者。
第三十一條召回報告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批準的,生產者應當按照召回報告及時實施召回。
召回報告未獲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的,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的召回要求實施召回。
第三十二條在責令召回實施過程中,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要求,提交階段性召回總結。第三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根據生產者提交的階段性召回總結對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決定是否要求生產者采取更為有效的召回措施,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條生產者應當制作并保存完整的責令召回記錄;并在召回完成時限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交召回總結。
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對生產者召回總結進行審核,對召回效果進行評估,并將有關情況通知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生產者。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生產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要求進行相關信息備案的;。
(二)未按規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檔案的。第三十六條生產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一)接到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缺陷調查通知,但未及時進行缺陷調查的;。
(二)拒絕配合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缺陷調查的;。
(三)未及時將缺陷調查結果報告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
二十八條規定,未停止生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未依法向社會公布有關兒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未實施主動召回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從事玩具召回監督管理的公務人員或專家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
第四十四條生產者對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缺陷調查和風險評估、召回監督管理措施以及行政處罰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食品召回通知書(精選14篇)篇十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者在實施食品召回的同時,不免除其依法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者主動實施召回的,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三十五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停止生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一)接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食品安全危害調查通知,但未及時進行調查的;。
(二)拒絕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的;。
(三)未按本規定要求及時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調查、評估報告的。
第三十七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義務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從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務人員,以及受委托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專家或工作人員捏造散布虛假信息、違反保密規定、偽造或者提供有關虛假結論或者意見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食品召回通知書(精選14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減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義務。
第四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建立由醫學、毒理、化學、食品、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專家庫,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提供專業支持。
第六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匯總分析全國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信息,根據食品安全風險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本行政區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信息,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食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范,引導和促進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義務。
鼓勵和支持公眾對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等活動進行社會監督。
第二章停止生產經營。
第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
第九條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現食品經營者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
第十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網絡食品經營者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依法采取停止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措施,確保網絡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不安全食品未銷售給消費者,尚處于其他生產經營者控制中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風險。
第三章召回。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者通過自檢自查、公眾投訴舉報、經營者和監督管理部門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主動召回。
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沒有主動召回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
第十三條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食品召回分為三級:
(一)一級召回: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24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二)二級召回: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48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三)三級召回: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72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標簽、標識存在瑕疵,食用后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食品生產者的召回計劃后,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對召回計劃進行評估。評估結論認為召回計劃應當修改的,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
(一)食品生產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具體負責人、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食品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以及召回的區域范圍;
(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四)召回等級、流程及時限;。
(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內容及發布方式;。
(六)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
(七)召回食品的處置措施、費用承擔情況;。
(八)召回的預期效果。
(一)食品生產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具體負責人、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
(二)食品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級、起止日期、區域范圍;
(四)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和消費者退貨及賠償的流程。
第十七條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在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和省級主要媒體上發布。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發布的召回公告應當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鏈接。
不安全食品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和中央主要媒體上發布。
第十八條實施一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實施二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實施三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食品生產者可以適當延長召回時間并公布。
第十九條食品經營者知悉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應當立即采取停止購進、銷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生產者發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產者開展召回工作。
第二十條食品經營者對因自身原因所導致的不安全食品,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
食品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應當告知供貨商。供貨商應當及時告知生產者。
食品經營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應當特別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導致食品出現不安全問題。
第二十一條因生產者無法確定、破產等原因無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二條食品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參照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處置。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因停止生產經營、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場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處置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四條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就地銷毀。
不具備就地銷毀條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產經營者集中銷毀處理。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集中銷毀處理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對因標簽、標識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可以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能夠實現資源循環利用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不安全食品處置方式不能確定的,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意見進行處置。
第二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不安全食品的,應當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或者召回,采取相關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可能屬于不安全食品的,可以開展調查分析,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較大風險的,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情況。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定期或者不定期報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情況。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報告進行評價。
評價結論認為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更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五條為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發布預警信息,要求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費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關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規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定時限啟動召回、不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食品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不配合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報告義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未按規定記錄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情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適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劑和保健食品。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的食用農產品的停止經營、召回和處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9月1日起施行。
食品召回通知書(精選14篇)篇十二
食品召回制度,能預防和減少缺陷食品帶來的危險,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線。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避免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經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召回,是指食品生產者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職權范圍內統一組織、協調全國食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組織開展食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監部門組織建立食品召回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為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提供技術支持。
第七條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加強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設,組織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統一收集、分析與處理有關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級質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者建立質量安全檔案,負責收集、分析與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級上報。
第八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安全檔案和相關管理制度,應當準確記錄并保存生產環節中的原輔料采購、生產加工、儲運、銷售以及產品標識等信息,保存消費者投訴、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記錄,以及食品危害糾紛信息等檔案。
第九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向所在地的省級或市級質監部門及時報告所有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費者投訴、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隱瞞或虛報其生產的食品危害人體健康的事實。
第二章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
第十條判定食品是否屬于不安全食品,應當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
第十一條食品安全危害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或標準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輔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三)食品的主要消費人群的構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數量、批次或類別及其流通區域和范圍。
第十二條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二)不安全食品對主要消費人群的危害影響;
(三)危害的嚴重和緊急程度;
(四)危害發生的短期和長期后果。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者獲知其生產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書面通知,應當立即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
食品生產者應當及時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調查、評估報告,調查、評估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本規定第八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所述的內容。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者接到通知后未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或者經調查和評估確認不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并做出認定。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配合省級質監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不得以食品已通過任何符合性審查為由拒絕。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結果與其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所組織的專家委員會的結果不一致時,省級質監部門可以采取聽證等方式進行處理,并做出確認結果的決定。
第十七條經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確認屬于生產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確定召回級別,實施召回。
第十八條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嚴重程度,食品召回級別分為三級:
(三)三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輕微的,或者屬于本規定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實施
第一節主動召回
第十九條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條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當在1日內,二級召回應當在2日內,三級召回應當在3日內,通知有關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
第二十一條食品生產者向社會發布食品召回有關信息,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向省級以上質監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在3日內,二級召回應在5日內,三級召回應在7日內,食品生產者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計劃主要內容包括:
(一)停止生產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二)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三)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種類、產生的原因、可能受影響的人群、嚴重和緊急程度;
(六)召回的預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處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自召回實施之日起,一級召回每3日,二級召回每7日,三級召回每15日,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食品生產者對召回計劃有變更的`,應當在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中說明。
所在地的市級以上質監部門應當對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提出處理意見,通知食品生產者并上報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
第二節 責令召回
第二十五條經確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發布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費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發生的措施:
(二)由于食品生產者的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再度發生的;
(三)國家監督抽查中發現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食品生產者在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后,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在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后,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發出通知。
食品生產者應當同時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制定食品召回報告,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時限通過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后,立即實施召回;食品召回報告未通過核準的,食品生產者應當修改報告后,按照要求實施召回。
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所在地的市級以上質監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對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并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節 召回評估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食品生產者應當保存召回記錄,主要內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數量、比例、原因、結果等。
第二十九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在食品召回時限期滿15日內,向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提交召回總結報告;責令召回的,應當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者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對召回總結報告進行審查,對召回效果進行評估,并書面通知食品生產者審查結論;責令召回的,應當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食品生產者所在地的省級以上質監部門審查認為召回未達到預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產者繼續或再次進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及時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根據有關規定應當銷毀的食品,應當及時予以銷毀。
食品生產者對召回食品的后處理應當有詳細的記錄, 并向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報告,接受市級質監部門監督。
第三十二條市級以上質監部門應當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對食品生產者召回進展情況和召回食品的后處理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或有關召回情況,向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或舉報,食品生產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訴或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者在實施食品召回的同時,不免除其依法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者主動實施召回的,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三十五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停止生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一)接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食品安全危害調查通知,但未及時進行調查的;
(二)拒絕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的;
(三)未按本規定要求及時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調查、評估報告的。
第三十七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義務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從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務人員,以及受委托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專家或工作人員捏造散布虛假信息、違反保密規定、偽造或者提供有關虛假結論或者意見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進出口食品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所涉及的信息發布、文書格式等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所稱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經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通知書(精選14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了加強游樂園管理,保障游樂園安全運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游樂園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游樂園包括:
(一)在獨立地段專以游藝機、游樂設施開展游樂活動的經營性場所;。
(二)在公園內設有游藝機、游樂設施的場所。
本規定所稱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是指采用沿軌道運動、回轉運動、吊掛回轉、場地上(水上)運動、室內定置式運動等方式,承載游人游樂的機械設施組合。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游樂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園林、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游樂園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第六條游樂園籌建單位對游樂園的建設地點、資金、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管理技術條件、人員配備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經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辦理規劃、建設等審批手續。
第七條游樂園的規劃、設計、施工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第八條以室外游藝機、游樂設施為主的游樂園,綠地(水面)面積應當達到全園總面積的60%以上。
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園內綠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綠地和園林植物的維護。
第九條在游樂園內設置商業服務網點,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游樂園內設置商業服務網點。
第十條改變游樂園規劃設計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章登記。
第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游樂園的登記工作;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登記工作。第十二條游藝機、游樂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向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登記,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產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二)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三)操作、維修、保養人員證書;。
(四)游藝機、游樂設施使用和運營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游樂園籌建單位應當在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其游藝機、游樂設施登記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游樂園登記。
本規定發布前已建游樂園應當在本規定發布一年內到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四條游樂園登記的內容應當包括游樂園基本情況和游樂園內游樂項目基本情況。
第十五條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游樂園登記或者申請游樂項目增補登記,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核準的《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
(二)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操作人員配備情況;。
(三)游樂園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增加游藝機、游樂設施,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經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登記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增補登記,方可運營。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管理,健全安全責任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配備相應的操作、維修、管理人員,保證安全運營。
第十八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游樂引導標志,保持游覽路線和出入口的暢通,及時做好游覽疏導工作。
第十九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技術檔案和運行狀況檔案。
第二十條游藝機和游樂設計應當符合《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安全標準》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有關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規定。
第二十一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緊急救護制度。
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停止設施運行,積極搶救,保護現場,并立即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游樂園經營單位對各種游藝機、游樂設計要分別制定操作規程,運行管理人員守則。操作、管理、維修人員應當經過培訓,操作維修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有關規定,進行考核,持證上崗。
第二十三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在每項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入口處向游人作出安全保護說明和警示,每次運行前應當對乘坐游人的安全防護加以檢查確認,設施運行時應當注意游客動態,及時罅游客的不安全行為。
第二十四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對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按照特種設備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的有關規定,進行安全運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特咱設備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的有關規定,申報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檢驗計劃。
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定期檢驗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
第二十六條嚴禁使用檢修或者檢驗不合格及超過使用期取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規定進行游樂園登記或者增補登記的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給予警告,責令其在30日內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的,處以5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侵占游樂園綠地的;。
(二)未對游客進行安全保護說明或者警示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緊急救護措施的。
第二十九條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和改造違反有關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由于游樂園經營單位的責任造成安全事故的,游樂完經營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以及游藝機、游樂設施檢驗機構或者游樂園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兒童坐飛機的規定。
根據民航有關規定,
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的少年均憑身份證乘坐飛機。已年滿16周歲還未來得及辦理身份證的少年乘坐飛機,可憑本人戶口本、貼有本人照片的學生證、2張小二吋單人免冠照片到機場公安現場值班室辦理臨時登機許可證明(注:臨時登機許可證明僅限當日當次航班有效)方可登機。
辦理身份證。
具有深圳戶籍的公民年滿16周歲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應當申領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自愿申領居民身份證。
申請人在本市相館攝像并取得《數碼照相回執》(換領、補領的可自愿選擇提供),提交居民戶口簿。
首次申領在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第二次辦理二代證可在本市任何一間派出所申請辦理。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到申請辦證派出所領取。
申領、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收費工本費每證20元,丟失、補領或損壞換領每證收取40元。對城鄉低保戶、領取國家定期撫恤補助金的優撫對象免收工本費,對因自然災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居民減半收取工本費。
食品召回通知書(精選14篇)篇十四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產者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范圍。
所稱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經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意義。
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司長劉兆彬表示,這一規定的出臺為規范我國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活動提供了制度保障。通過規范程序要求,食品生產者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及時對不安全的食品通過更換、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減少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可能導致的危害。
實施食品召回是加強生產加工后續監管的一種有效措施。食品召回制度與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對于進一步強化食品生產監管,有效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這一規定的出臺,明確了食品生產者是預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的責任主體,應當對其生產加工的不安全食品負責。這必將強化食品生產者的質量安全管理意識,提高食品加工制作水平和產品質量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