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出現和實施,旨在規范人們的行為,避免沖突和混亂。規章制度是組織管理的工具之一,以下是我們組織的規章制度,請大家嚴格遵守。
開旅館的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一
為了加強和規范賓館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充分保障賓館內旅客、員工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賓館特制定了以下制度:
1、賓館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做到層層有專人負責。
2、實行各部門崗位防火責任制,做到所有部門的消防工作,明確有人負責管理,各部門均要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3、賓館領導定期組織消防培訓、消防演習、各種消防宣傳教育的資料備案,全面負責賓館的消防預防、培訓工作。各部門須具備完整的消防報告和電器設備使用報告等資料。
4、賓館內有各種明顯消防標志,設置消防門、消防通道和報警系統,配備完備的消防器材與設施,賓館人員做到有能力迅速撲滅初起火災和有效地進行人員財產的疏散轉移。
5、設立和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包括門衛、值班負責人、逐級防火檢查,用火、用電,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消防器材維護保養,統計好值班經理安全消防巡查記錄。
6、對新老員工進行消防知識的普及,對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訓,特別是消防的重點部門,要進行專門的消防訓練和考核,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7、賓館內所有區域,包括停車廠、倉庫、辦公區域、洗手間全部禁止吸煙、動用明火,存放大量物資的。場地、倉庫,設置明顯的禁止煙火標志。
8、賓館內消防器材、消防栓必須按消防管理部門指定的明顯位置放置。
9、禁止私接電源插座、亂拉臨時電線、私自拆修開關和更換燈管、燈泡、保險絲等,如需要,必須由工程人員、電工進行操作,所有臨時電線都必須在現場有明確記錄,并在限期內改裝。
10、賓館內部門開關必須有專人管理,每日的照明開關、冰箱開關等統一由專人開關,其他電力系統的控制由工程部負責。如因工作需要而改由部門負責,則部門的管理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必須對開關的正確使用接受培訓。
11、部門下班及工作結束后,要進行電源關閉檢查,保證各種電器不帶電過夜,各種該關閉的開關處于關閉狀態。
12、各種電器設備、專用設備的運行和操作,必須按規定進行操作。
13、前臺、餐廳吧臺、及客房小賓館吧的射燈,工作結束后必須關閉,以防度過高引起火災。
14、吧臺酒水及裝飾物的擺放要與照明燈、射燈、裝飾燈、警報器、消防噴淋頭保持一定間隔(消防規定垂直距離不少于50cm)。
15、銷售易燃品,如高度白酒、果酒,只能適量存放,便于通風,發現泄漏、揮發或溢出的現象要立即采取措施。
16、賓館內所有倉庫的消防必須符合要求,包括照明、噴淋系統、消防器材的設施、通風、通道等設置。
1、值班經理,每天進行防火檢查,同時賓館經常組織小組不定時的檢查線路及電源,檢查中不留死角,確保不留發生火情的隱患發現問題及時記錄整改。
2、部門經理、主管每周要進行一次消防自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領導(口頭或書面材料)。
3、對火險隱患,做到及時發現,登記立案,抓緊整改;限期未整改者,進行相應處罰;對因客觀原因不能及時整改的,應采取應急措施確保安全。
4、檢查賓館員工相關的程序是否了解,是否熟知在緊急情況下,所應采取的切合實際的措施。
以上規定希望各部門負責人及員工積極配合、嚴格遵守。
倉庫、廚房特別注意事項。
倉庫:
1、倉庫的主通道寬度不少于2m,通道保持暢通。
2、庫房中不能安裝電器設備,所有線路安裝在庫房通道的上方,與商品保持一定距離。
3、消防噴淋頭距離商品必須大于50cm。
4、庫房中嚴禁使用明火,嚴禁吸煙。
5、易燃易爆商品必須嚴格按規定存放,不能與其他商品混放。
6、倉庫必須配備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的位置附近不能存放商品與雜物。
廚房:
1、燃氣使用部門定期對燃氣管道及燃氣具進行安全檢查,杜絕因設施及設備的損壞、帶故障運行造成的安全隱患,發現損壞、銹蝕立即采取報修和臨時有效防護措施,并及時上報安全部直至隱患消除。
2、使用燃氣,須設有當班安全員,負責燃氣的當日監管工作。
3、燃氣必須由專職操作人員使用,不懂燃氣知識,不得操作燃氣具。
4、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對燃氣管道、閥門、開關、計量表、灶具私自拆改,如需要必須按程序報工程部進行改造。
5、使用燃氣具必須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特別是點火程序,應按先點火后開氣的順序操作。
6.不要將重物壓在輸氣管上。液化氣罐禁止碰撞敲打,嚴禁用火烤等方法對液化氣罐加溫。
7、燃氣操作間必須保持良好的通風,發現燃氣外泄時,要采取應急措施,開窗、開排風扇,加大通風量,嚴禁吸煙、開燈、動火。
8、使用爐灶時,要隨時有人看管,不得離人,防止中間火焰熄滅,漏氣遇火發生爆炸。點火時,必須遵循先點火、后開閥放氣的程序。
9、經常檢查灶具及管道有無泄漏、軟管有無老化,發現漏氣應立即停用,打開門窗,不準動火和電氣開關,同時報告供氣部門。
10、對安全部門配置于燃氣使用區域內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安全檢查,不得挪用。
開旅館的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維護旅館、旅客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酒店、大廈、山莊、會所、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館,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度假等經營場所(以下統稱旅館)。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衛生、旅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館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安全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房屋建筑安全,經營場所消防設施、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兩個;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旅館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四)旅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作出書面決定;對外承諾的時限少于七個工作日的,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許可的書面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原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因裝修、改建、擴建等原因改變原有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重新辦理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第八條 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治安案件。
第九條 旅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軟件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星級旅館還應當在其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旅館應當加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條 旅館應當建立住宿登記制度。
旅館應當在入住登記處等醒目位置設置相關標牌,告知旅客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入住登記。
旅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由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第十一條 已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應當如實將旅客身份證件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時內傳送到旅館行政區域內的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 旅館應當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出示身份證或者詢問其被訪者姓名、住宿房間號。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头胯€匙由客房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第十三條 旅館應當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物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對旅客交付保存的現金及貴重物品應當單獨存放在保險柜(箱)。
旅館為旅客提供機動車保管服務的,應當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辦理保管手續,向旅客出具保管憑證,履行保管義務。
第十四條 旅館應當建立治安情況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行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者縱容、隱瞞、包庇。
第十五條 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對入住旅客不驗證、不登記;
(四)憑一人有效身份證件為兩名以上旅客登記住宿;
(五)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
第十六條 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錄入的住宿人員圖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條 旅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合旅館服務臺登記本人身份證件;
(二)遵守旅館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覺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禁止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指導、監督旅館建立、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處旅館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公務,應當經其所屬的派出所、執法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出示工作證件。
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未經許可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旅館出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旅館未按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旅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如實登記、及時傳送住宿人員信息的;
(二)未實行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至(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旅館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員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旅館經營行為,促進旅館業健康發展,保障旅館經營者、從業人員和旅客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館,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按日或者小時計價收費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合法經營場所,包括賓館、飯店、旅館、公寓式酒店、客棧、招待所、洗浴場所、農家樂、牧家樂、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條國家依法征收農家樂、牧家樂、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農村集體土地時,按現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第四條公安機關負責旅館業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旅館業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務社會的原則。
第六條旅館經營者、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治安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旅館治安管理內部責任制度,協助公安機關預防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旅館行業協會應當制訂行業自律規范,指導和規范旅館經營者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利用地下空間開辦的旅館,通風、照明和安全設施齊全有效,并有兩個以上寬敞、通暢的出入口。
第八條開辦旅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營業執照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四)經營場所(地)的權屬證明或租賃使用證明;
(六)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七)旅館治安保衛負責人、治安保衛人員、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第九條建設鄉村酒店、農家樂等旅館,建筑總面積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數在 20間以上 50間以下或床位數在30張以上 100張以下的,其工程建設、裝飾裝修、消防設施器材配備等,應當參照執行國家和我省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取得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前款規模以下的該類旅館,應當具備基本的消防安全條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第十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查并實地核查,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許可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許可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旅館經營場所遷移的,應當在15日內重新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
旅館歇業的,應當在15日內向原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備案。
旅館變更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應當在15日內到原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停業的,應當在15日內到原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二條旅館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是旅館的治安責任人,對旅館及其附設經營的歌舞廳、洗浴場所、音樂茶坊等娛樂服務場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負責。
旅館應當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責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開展安全知識教育培訓,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支持、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治安管理。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建立健全驗證登記、來訪管理、財物保管、值班巡查、情況報告等各項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旅館接待住宿,應當逐一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如實登記旅客的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時間,并實時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傳報公安機關。
接待外國人、港澳居民、臺灣居民或華僑住宿,應當查驗旅客的護照、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按照境外人員入境的相關規定登記住宿信息并傳報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旅客,應當到旅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
第十六條旅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必要的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并保障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有效運行。
第十七條旅館應當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客房區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務臺、監控室設專人值守。值班人員應住宿人員要求開啟房門,應當核對住宿人員身份。
第十八條 旅館內不得儲存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第十九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一)旅客使用過期、偽造、涂改的身份證件;
(二)旅客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
(三)旅客有違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
(四)旅館發生刑事、治安案件。
發生前款第(二)、(四)項情形,旅館安全保衛人員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予以制止。
第二十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務;
(二)利用旅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條件或為違法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
(四)除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的外,泄露旅客身份證件信息和技術防范監控資料。
第二十一條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評定星級賓館、星級農家樂和星級鄉村酒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出具旅館治安意見書。
第二十三條 旅客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提供本人身份證件,配合旅館登記相關信息;
(二)遵守旅館規章制度;
(三)不得將危險物品、違禁物品帶入旅館;
(四)不得實施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旅館治安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建立旅館治安管理信息檔案;
(二)監督、指導旅館建立健全治安管理防范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三)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協助旅館對前臺登記人員、治安保衛人員等開展安全業務培訓;
(四)及時查處侵犯旅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旅館業經營場所進行治安監督檢查。發現存在治安隱患的,應當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工作中知悉的旅館旅客信息和圖像信息,應當嚴格保密。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在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中不得侵犯旅館經營者和旅客的合法權益,不得違法向旅館、旅客收取費用或增加其他義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旅館的,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八條旅館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責令整改,對經營單位處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罰款,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如實將旅客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傳報公安機關;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三)未建立來訪管理、財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的。
旅館未配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按照《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處罰。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泄露住宿人員信息,或者在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視情況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不按本辦法規定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開旅館的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三
一、凡開辦賓館(旅館)應證照齊全,亮證經營,各項硬件設施符合安全條件標準,建筑物牢固安全,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應急照明設備、燈光疏散指示標記齊全有效,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暢通。
二、嚴格執行驗證登記傳輸、財物保管、消防安全等各項管理規定和制度,切實履行治安責任。
三、嚴格按照規定招收錄用人員,并按照規定督促辦理有關從業、暫住手續,定期對從業人員開展法制教育和培訓。
四、遇有公安民-警檢查時,應主動積極配合,不得知情不報、隱瞞包庇。
五、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緝、布控案犯和贓物,不得通風報信。
六、切實落實內部安全防范措施,不發生盜竊等刑事案件,不發生盜竊等刑事案件,不發生火災等治安災害事故。
七、嚴格禁止下列行為:
(?1?)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
(?2?)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3?)對發生在本賓館的違法犯罪活動放任不管,不及時制止或提供便利和條件。
一、?入店住宿,請出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住宿登記。請勿私自讓未辦理住宿登記的其他客人或者親友在客房留宿,或轉讓床鋪,探親訪友的請在晚上?11?時前離開。
二、?嚴禁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旅館。
三、?嚴禁在旅館內打架斗毆、尋釁滋事、酗酒鬧-事或進行黃、賭、毒、娼等違法犯罪行為。
四、?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財物,謹防被盜、被騙、被搶。貴重物品請按規定交總服務臺代為保管。
五、?請愛護客房內的設備、物品,損壞須按價賠償。如果您想帶走留作紀念,請與服務員聯系商談。
六、?講究衛生,保護床單、被褥的清潔,不隨地吐痰,不躺在床頭吸煙,瓜殼果皮請丟進垃圾箱。
七、?請勿在客房內使用大功率電器,如遇火警請撥?119?或?110?。
八、?發現旅館內有違法犯罪行為,有義務及時制止、舉報,直至扭送公安機關,其行為受法律保護。舉報電話:?110?。
九、?旅客住宿計費:自中午?12?時至第二天中午?12?時為一天,超過第二天中午?12?時另行收費。
一、凡入住本店的賓客(包括鐘點房),均應出示合法有效證件進行登記,禁止一人登記、多人住宿或者代替入住的旅客登記。
二、有效證件指身份證、駕駛證、戶口簿、軍官證(士官證)、警官證、學生證、護照、出入境證件等能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
三、接待賓客的服務人員應查驗賓客的身份證件,對照片、年齡、口音等進行核對,并如實進行登記。房號、姓名、性別、詳細地址、身份證號碼、入住日期、離店日期等項目,必須登記齊全。住宿登記簿保存一年以上。
四、發現身份與證件不符、形跡可疑人員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犯罪嫌疑人,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
五、及時傳輸旅客信息。單獨裝機的旅館進行登記適時傳輸,聯合裝機的旅館每日傳輸不少于?3?次,集中錄入的旅館每日向派出所報送登記簿。無客住宿時傳輸無客信息。
一、為保障顧客攜帶財物的安全,防止失竊、扒竊等治安案件發生,實行貴重物品寄存制。
二、賓館設立財物保管專用柜,顧客的貴重物品請寄存在總服務臺。
三、寄存物品時,由總服務臺填寫財物寄存單,并由顧客簽字確認后,交顧客一份,總服務臺留存一份。
四、顧客憑寄存單、房間鑰匙(啟卡)、物品牌領取物品,簽字確認無誤后領取。
五、對顧客寄存的物品,賓館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被盜、損壞。
六、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及淫穢物品、管制刀具、毒品、吸食毒品的器具等違禁物品帶入旅館。賓館發現違禁物品后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發現客人攜帶槍支、彈藥等物品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七、對顧客遺留物品,應設法歸還原主,無法聯系到顧客的'要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協助查找歸還。
1、員工必須嚴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參加消防活動。
2、熟悉自己崗位的工作環境,操作的設備及物品情況,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擺放位置,懂得消防設備的使用方法,必須知道消防器材的保養措施。
3、消防中心電話號碼“119”,救火時必須無條件聽從消防中心和現場指揮員的指揮。
4、嚴禁員工將貨物堆放在消火懺山、滅火器的周圍。嚴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貨物,確保疏散通道的暢通和滅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5、如發現異色、異聲、異味,須及時報告上級有關領導,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消防日常管理
1、無論本單位、外單位及施工單位,如果要動火都必須到告知安全部消防控制中心,嚴格遵守消防動火規定,并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
2、重點部位動火須由經理簽字。動火時,安全警衛人員必須在場監護。
3、嚴禁在防火通道、樓梯口內堆放貨物,疏散標志和出口指示標志應完好,應急照明設施必須保證正常。
4、嚴禁施工單位將易燃、易爆物品帶進酒店范圍內,如施工單位確需使用,應報安全部消防監控中心及工程部,征得有關人員同意后方可使用。
6、進行油炸食品、電烤食品電動機注意控制油溫、油量,防止油鍋著火。
7、變電所、配電室、空調機房等地,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和化學物品,嚴禁吸煙。
8、生鮮處所有的排油煙機及管道,應定期清理油垢,在清理衛生時,不得將水噴淋到電源插座和開關上,防止電源短路引發火災。
消防設備的使用與維護?
1、嚴格維護消防設備,要定期派人協助消控人員進行測驗,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以保證設備的完好狀態。
2、房間內的煙感探測器需每年清潔檢測。
3、要每年排放一次噴淋管網內的水,使噴淋系統管網內的水形成活水。
4、滅火裝置、消火栓、噴淋、手動報警按鈕每月檢查一次。?
5、配備的輕便手提式abc干粉滅火器及滅火推車,擺放位置須明顯易取,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隨意挪動。
開旅館的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四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堅決杜絕重、特大火災事故,努力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學校的各項工作秩序穩定,確保師生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組織機構與職責。
1、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學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由以下人員組成:
組長:王正俊。
副組長:竺德岱吳彬。
成員:周安佳、沈莉、秦華君、曾瓊忠、林川、林士輝校長為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其他成員為各部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學校將消防安全納入綜合治理工作的內容,常抓不懈。
(1)認真貫徹國家、省、地、市消防工作的指示,將消防工作納入學校常規工作,及時總結,不斷提高。
(2)大力宣傳《消防法》,結合開學、學期結束、119消防日和課堂教學,經常對師生進行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師生掌握正確的安全防火知識以及安全逃生辦法。
(3)組建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政治、學習業務,熟練掌握、使用消防器材。在人員變動時,要及時調整,保證組織健全。
(4)在學校擴建、裝修時,同時考慮消防安全。對消防重點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組織檢查,保證完好。
(5)時時刻刻保持高度警惕,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確保安全,一旦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滅火搶救。
(6)對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貢獻者,及給予獎勵;對因工作失職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處罰,情節嚴重者報請公安機關處理。
1、學校確定將圖書館、閱覽室、儀器室、電腦室、打印室等列為消防重點要害部位。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2、消防要害部位要設立禁火標志,并建立消防檔案。嚴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煙,一旦發現,要立即制止。
3、根據有關規定,學校配備的消防器材、滅火器,要放在明顯的地方。管理人員要學習、掌握有關的消防知識,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會報警。要經常檢查滅火器,健全保養制度,如發現過期,要及時向領導報告,更換藥劑。
4、電工要經常檢查電器、電線的使用情況,不準亂拉臨時電線,經常宣傳安全用電知識。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技術規范,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5、電腦室管理人員在啟動電腦、空調等設備時,先檢查線路、插頭的安全情況,使用結束時,要切斷電源。
6、儀器保管員不準在儀器室里做易爆易燃劇毒的演示實驗,易爆易燃劇毒物品堅持嚴格審批專人領用,多余回收,化學危險品室每周至少打開1—2次。
7、圖書、打印室的保管員打開門窗時,要保持室內有人,人離開時,隨時關好門窗,嚴禁火種入內。
8、教師要認真貫徹消防法規和《未成年人保護法》,認真執行消防制度,積極配合學校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組織學生活動,要認真考慮消防安全,確保未成年人不受火災侵害。
三、應急措施:
1校長是學校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一旦突然發生火災,在學校的現場內,最高職位的干部為總指揮,負責組織滅火搶救工作。
2在教室里,一旦突然發生火災,在場的任課教師為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滅火搶救工作。
3在公眾聚集場所發生火災時,第一是組織撤離,師生要有秩序地離開,第二報警,第三組織滅火。
4保護現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
瓊山區攀丹小學。
20xx-1-10。
開旅館的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五
1、當班時避免觸摸頭發或面孔,不能對著食品顧客咳嗽、打噴嚏;不準隨地吐痰;不準吸煙。
2、手指不可接觸到食物,亦不可碰觸杯口、刀尖、筷子前端及湯匙盛湯部分。
3、服務員使用的抹布、墊布等每天要清洗干凈,用開水浸燙,以減少或消滅細菌。托盤等工具必須保持清潔。
4、凡腐爛變質和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堅決不出售。
5、從碟上掉落下來的食物不可給客人食用。
6、不可使用掉落地上的餐具及席巾。
7、對不干凈的餐具和臺布要及時送回洗潔處清洗,不可擺用。
8、嚴禁隨地丟棄廢紙、倒水、亂放茶水杯。
9、不同的食物不要隨便混淆,以免有損味道。
10、在服務過程中要留心就餐者,發現病態者及帶菌者,對其所用餐具要單獨收拾,重點消毒。
11、收市時注意衛生,牙簽、紙巾等雜料當盡力避免掉在地上,以免不雅和增加清潔困難(正確的方法是:先拿開碗碟等餐具,用臺布包住倒雜料或用掃把清掃)。
12、在適當情況下,要經常使用托盤,訓練自己成為一名出色的服務員。
二、客用口杯、茶杯消毒制度
1、消毒劑:"一片凈消毒片,"優氯凈"消毒粉
2、清潔劑:去污粉、洗衣粉
3、消毒工具:消毒柜、消毒桶、百潔布
4、存放工具:茶倍儲存柜
5、程序1)從客房撤出的茶杯、口杯放到消毒間倒盡茶水;2)把茶杯放到清洗池內,用清潔劑洗凈,然后放到沖洗池內用清水沖凈;3)用消毒劑配上一定量例水裝到消毒桶內,按藥劑說明為準,一桶水放一片"一片凈"消毒片;4)將洗過的茶杯、口杯浸泡在消毒水內,時間至少20分鐘以上(化學消毒法);5)或將清洗好的茶杯、口杯擦干連同鐵框一并放到消毒柜內消毒(物理消毒法);6)打開消毒電源(自動消毒),消毒至少45分鐘后將茶杯取出;7)取出已消毒茶杯、口杯儲存到封閉的保潔柜里以便備用;8)在消毒記錄上做到登記,記錄消毒的時間和姓名。
酒店衛生管理?制度餐飲部衛生管理?制度衛生工作關系到企業的信譽和經營,又關系到社會精神文明建設,更關系到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養成良好的衛生意識和習慣,不但是每個服務人員工?作的'優良表現,也是一個人良好修養與習慣的表現。
三、酒店衛生管理制度個人衛生
(1)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發;勤洗衣服和被褥;勤換工作服。(2)上班前和大小便后要洗手。(3)要有健康意識,定期作體格檢查,預防疾病,當發現有感冒、咽喉炎、肝炎、皮膚病時應主報上司,休假療養好再上班。(4)管理人員應十分重視服務人員的個人衛生與健康,要為他們創造一些必要的條件,并經常進行檢查督促,使個人衛生形成制度。
(一)住宿登記制度。旅客住宿必須登記。旅館應當注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有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對外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應當查驗護照或有關證件,填寫《境外人員力士住宿登記表》。沒有有效證件或簽證的,必須及時報告公安部門或有關部門。
旅客住宿登記表應按日按月裝訂成冊備查。旅館應當實時將住宿旅客的登記信息資料?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1、登記憑證。國內旅客住宿,應憑《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及《軍官證》、《武警警官證》、《軍官離、退休證》、《士兵證》等軍人證件進行登記住宿。確無以上證件的,可以憑有照片的《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登記。外國人、華僑及港澳臺同胞可憑《護照》、《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等有效證件進行登記。
3、會議及團隊住宿登記。舉辦會議的,旅館可以憑會議舉辦單位統一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安排住宿,參會人員的身份信息可以不錄入旅館業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但應當將相關單位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會議用房數量、時間等內容統一留存備查。旅游團隊的住宿登記,旅館可以憑旅行社統一提供的人員名單、身份證號碼進行登記和錄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輸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無證人員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館應通知其道旅館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身份證明后,方可登記安排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隨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并立即報告當地派出所進行身份核對。旅館接待未攜帶有效深翻證件的人員住宿,未按以上規定操作的,均屬于未按規定登記,公安機關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實行全天24小時值班住宿。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廚師?身份證件或詢問其被訪者的姓名、住宿房間號碼,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头胯€匙由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三)財務保管制度。旅館應該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務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F金應當單獨存放入保險柜(箱)。
(四)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并采取曹氏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縱容、隱瞞、包庇。
旅館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職責
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配備專職或兼職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1、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2、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3、協助公安部門調查處理治安、刑事案件
《旅客須知》
根據《浙江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的有關內容,住宿旅客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旅館各項規章制度,服從旅館工作人員管理,愛護旅館財務
二、軍人、人民-警-察、專職守護押運人員等攜帶的槍-支-彈-藥,必須按規定交旅館所在的軍事部門或公安部門寄存保管。
三、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及匕首、三棱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四、嚴禁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五、自覺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并如實反映情況。
開旅館的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六
1、員工必須嚴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參加消防活動。
2、熟悉自己崗位的工作環境,操作的設備及物品情況,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擺放位置,懂得消防設備的使用方法,必須知道消防器材的保養措施。
3、消防中心電話號碼“119”,救火時必須無條件聽從消防中心和現場指揮員的指揮。
4、嚴禁員工將貨物堆放在消火懺山、滅火器的周圍。嚴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貨物,確保疏散通道的暢通和滅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5、如發現異色、異聲、異味,須及時報告上級有關領導,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1、無論本單位、外單位及施工單位,如果要動火都必須到告知安全部消防控制中心,嚴格遵守消防動火規定,并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
2、重點部位動火須由經理簽字。動火時,安全警衛人員必須在場監護。
3、嚴禁在防火通道、樓梯口內堆放貨物,疏散標志和出口指示標志應完好,應急照明設施必須保證正常。
4、嚴禁施工單位將易燃、易爆物品帶進酒店范圍內,如施工單位確需使用,應報安全部消防監控中心及工程部,征得有關人員同意后方可使用。
6、進行油炸食品、電烤食品電動機注意控制油溫、油量,防止油鍋著火。
7、變電所、配電室、空調機房等地,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和化學物品,嚴禁吸煙。
8、生鮮處所有的排油煙機及管道,應定期清理油垢,在清理衛生時,不得將水噴淋到電源插座和開關上,防止電源短路引發火災。
開旅館的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七
四、當班值班人員應堅持守崗位,提高警惕,勤巡視,勤檢查,積極協助住宿登記員,樓層服務員,保安員維護崗位秩序,做到本崗位工作有條有理。
第一條 為加強旅館業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違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計時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以下統稱為旅館)。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旅館業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旅館業的治安管理。
第四條 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具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與所屬建筑物中的非旅館部分隔離;
(三)客房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服務設施分隔;
(四)安裝符合標準的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五)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柜)及其他治安防范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從事旅館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開辦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工商部門核發的有關名稱核準文件;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文件;
(四)旅館方位及其內部平面圖紙;
(五)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行政許可申請的實地核查工作,符合條件的核發《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 旅館遷址、合并、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到公安機關變更《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歇業的,應當自歇業之日起五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歇業登記,交回《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情形中,涉及經營場所開辦條件發生實質性變化的,公安機關在變更《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前,應當對變更申請按照本規定進行實地核查。
第七條 旅館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的.治安責任人,應與所在縣(市)、區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書。公安機關應對治安責任書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旅館應當配備治安保衛負責人和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制定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九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二)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范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演練;
(四)客房區域設專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務臺、監控室設專人全天值守;
(五)發現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對旅客遺留的財物妥善保管,無法歸還的,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七)為他人提供場地從事旅館經營以外的活動的,在活動舉辦二日前通知公安機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旅館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器材、設施和消防安全標志,并確保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
第十一條 旅館應當在出入口、通道、電梯、停車場及其他公共區域按規定設置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并保證其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視頻信息系統圖像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鼓勵旅館安裝使用電子防盜門鎖和電子報警裝置。
第十二條 旅客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不得攜帶槍-支-彈-藥住宿,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 認真執行本規定,在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下列規定處罰:
(二)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對旅館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保存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圖像資料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涉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權限的,由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執行;實施罰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國家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開旅館的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八
一、 為了加強酒店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酒店、客人和員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酒店經營管理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二、 酒店設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由總經理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人事經理擔任,以協管酒店安保工作。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其他委員由各部門負責人擔任,并由總經理任命。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為保安部,安全生產日常工作由保安部負責,檔案管理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各部門及下屬企業負責人為本部門(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人,各崗位主管(領班)為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人。
三、 各部門應根據本部門各崗位的工作特點,依照國家及行業的有關勞動安全規定及技術標準,制定和不斷完善本部門各類勞動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 各部門制定的各類勞動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須報酒店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備案。
五、 在發生安全事故時,可根據酒店總經理指示成立事故處理小組,并按酒店制定的《安全管理工作程序和報告制度》進行妥善處置。
六、 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概念含義:
1、 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是指不發生工傷事故、職業病、設備或財產損失的狀況,即人不受傷害,物不受損失。
2、 事故及傷亡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疾病、傷害和財產損失及其他損失的意外事件。傷亡事故指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 工傷(包括職業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或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意外事故傷害和職業病造成的傷殘和死亡。
4、 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
5、 危險源(危險的根源),是指可能導致人員傷亡或物質損失事故的潛在的不安全因素。
6、 安全生產,是指為了使勞動過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質條件和工作秩序下進行,防止傷亡事故、設備事故及各種災害的發生,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健康和生產作業過程的正常進行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和從事的一切活動。
7、 勞動安全管理,是指企業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技術標準為依據,采取各種手段,對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狀況實施有效制約的一切活動。
8、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指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企業生產實際,將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應該做的事情及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
七、 不安全的行為及不正確的觀念與態度:
1、 缺乏知識、技術、經驗的人員上崗操作、值班。
2、 有生理缺陷或生理條件不符合要求的人員上崗操作、值班。
3、 上崗操作準備不充分,與同伴聯系、配合不當。
4、 操作姿勢不正確,用力過猛,速度過快,工作位置不當。
5、 安全裝備設置錯誤或失效。
6、 以身體代替工具,或以拋遞代替手傳等不安全動作。
7、 飲酒、服藥、過饑或過飽時作業。
8、 帶病、超負荷、超時、過度或惡劣環境作業。
9、 未使用或錯誤使用防護用品、工具或穿著不安全的服裝。
10、 作業期間開玩笑、追逐打鬧、搞惡作劇等。
八、 不安全的環境:
1、 不適當的照明環境,光源炫目或不足。
2、 溫度過高或過低,空氣不流通,濕度過大。
3、 不安全的設備設施、構造、作業程序及方法。
4、 工具不良有缺陷、粗糙、尖銳鋒利、表面過滑、老化失效。
5、 設備、材料、工具或廢料、物料沒有堆放妥當或儲存不善。
6、 出入口、通道狹窄或堵塞。
7、 地面不平、太滑或有臨時及凌亂物品。
8、 缺乏護欄及圍蔽,上方及周圍有施工作業。
9、 設有高溫、高壓、轉動、帶電、易碎、易然易爆、有毒、有放射腐蝕設備及物品的場所。
10、 人員流動大、有機動車進出、玻璃門、玻璃墻、雙向門、轉彎等場所。
九、 健全酒店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
十、 酒店勞動安全生產實行酒店、部門、班組三級管理。
十一、 酒店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1、 組織、指導各部門貫徹落實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政策、規定。
2、 教育各部門管理人員尊章守法,帶頭搞好安全生產。
3、 聽取各部門安全生產方面的情況匯報,發現問題及時找有關人員研究解決。
4、 協調各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調查、布置、指導、檢查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問題立即糾正。
5、 負責隨時檢查、通報各部門勞動安全管理的執行情況,對出現的各類不安全問題及職業傷害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
十二、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1、 在酒店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對本部門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對各崗位、設備的安全操作和安全運行進行監督。
2、 向酒店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提交安全生產書面工作意見,主要包括:針對部門的安全隱患提出防范措施、隱患整改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經費開支計劃。
3、 參與制定酒店和部門防止傷亡、火災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危險崗位、危險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并負責督促實施。
4、 經常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及時發現、處理事故隱患。如有重大問題,應以書面形式及時向上級報告;一旦發生事故,負責組織拯救現場,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
5、 對本部門員工進行安全生產的宣傳、培訓和教育工作。
十三、主管(領班)安全生產職責:
1、認真執行酒店和部門制定的各項安全管理規章、規定和制度,對本班組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健康負責。
2、經常教育、檢查本班組員工正確使用機械、電氣設備、工具、原材料、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等,消除危險隱患。
3、督促本班組員工搞好文明生產,保持工作地點的衛生整潔。
4、對本班組員工進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導和檢查,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5、如遇傷亡事故應立即報告,并保護現場,參加調查,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和處理意見。
十四、員工安全生產職責:
1、遵守勞動紀律,執行酒店和部門制定的安全規章和安全操作規程,聽從指揮,杜絕一切違章操作現象的發生。
2、保證本崗位工作地點、設備、設施和工具的安全整潔,不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3、認真學習安全知識,提高操作技術水平,關心安全生產情況,向酒店和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
4、發現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時向部門和酒店有關部門匯報。
5、 發生工傷事故,要及時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和報告上級領導,并協助調查工作。
6、努力學習和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熟練掌握本工種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規程。
7、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護意識。
8、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對個人安全生產負責。
十五、酒店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酒店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分類匯集國家頒發的勞動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各部門制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操作規程和發生安全事故的檔案資料,建立酒店安全生產管理檔案。酒店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存放在總經理辦公室,并指定專人負責整理、保管。
十六、各部門(公司)負責制定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匯總本部門勞動安全監督檢查報表及分析資料,建立相關檔案,及時交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存檔。
十七、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人負責建立本崗位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內容包括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酒店和部門制定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流程,以及收集各類安全事故的案例匯編等。
十八、酒店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可隨時抽查各部門管理檔案和各崗位的勞動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各部門須將改進后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報至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由小組檢查核實后才可終結,并將有關情況存檔。
十九、員工在勞動安全方面的權利:
1、享受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權。
2、對危險因素和應急措施有知情權。
3、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權。
4、在緊急情況下有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權。
5、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批評和檢舉權。
二十、員工在勞動安全方面的義務:
1、接受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
2、遵章守規,服從管理。
3、在勞動過程中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根據實際工作情況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
5、對他人違反安全作業的行為應給予制止。
6、發現事故隱患要及時報告。
二十一、勞動安全教育和培訓:
1、酒店對勞動安全教育實行酒店、部門、班組三級培訓制度。
2、新入職員工必須接受由酒店人事培訓部組織實施的有關勞動安全、法律法規政策、典型案例和事故教訓的教育。
3、新入職員工上崗前必須接受由部門組織實施的有關勞動安全教育及實際操作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4、 各崗位負責人應對員工進行日常工作安全培訓,經常檢查員工有關勞動安全的執行情況,并根據員工實際工作中出現的違反安全作業現象及時給予糾正及教育。
5、組織實施培訓的部門必須制定相關表格,注明組織部門、日期、時間、具體內容,所有參加培訓人員均須簽名確認。
二十二、酒店員工安全知識宣傳欄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定期刊出。
二十三、特殊作業工種人員,如從事司機、電工、鍋爐、燒焊、油氣等工作的,須持證上崗并定期參加相關部門舉辦的安全學習及審證。
二十四、酒店按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實際需要選派人員參加注冊安全主任培訓班學習。
二十五、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與發放管理:
1、酒店根據員工的工作性質定期發放相關的勞動保護用品,如安全帽、眼鏡、聽力護具、防護套、手套、防墜落護具、防護鞋等。
2、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采購、保管、發放由人事培訓部、供應部、倉管部及使用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組織進行督促檢查。
3、所選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保證質量,各項指標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穿戴舒適方便,不影響操作。
4、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根據酒店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
5、 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及使用期限按酒店制定的《工作制服和勞保用品管理規定》執行。
6、員工對領用的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妥善保管、正確使用、經常檢查,對失去保護功能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及時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7、凡專業性強、結構比較復雜,使用要求嚴格或急救備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由使用部門安排專人負責保管;凡適合個人身體規格或隨班組使用的,宜分散個人使用保管。
二十六、對在勞動安全方面表現突出并作出成績的部門、班組和個人,按酒店《員工手冊》及相關獎懲實施辦法酌情給予表揚和獎勵。
二十七、對因違反勞動安全管理規定和操作流程,造成安全事故的部門、班組和個人,按酒店《員工手冊》及相關獎懲實施辦法酌情給予批評和處罰。
第一條 為加強旅館業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違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計時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以下統稱為旅館)。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旅館業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旅館業的治安管理。
第四條 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具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與所屬建筑物中的非旅館部分隔離;
(三)客房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服務設施分隔;
(四)安裝符合標準的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五)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柜)及其他治安防范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從事旅館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開辦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工商部門核發的有關名稱核準文件;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文件;
(四)旅館方位及其內部平面圖紙;
(五)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行政許可申請的實地核查工作,符合條件的核發《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 旅館遷址、合并、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到公安機關變更《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歇業的,應當自歇業之日起五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歇業登記,交回《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情形中,涉及經營場所開辦條件發生實質性變化的,公安機關在變更《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前,應當對變更申請按照本規定進行實地核查。
第七條 旅館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的治安責任人,應與所在縣(市)、區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書。公安機關應對治安責任書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旅館應當配備治安保衛負責人和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制定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九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二)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范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演練;
(四)客房區域設專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務臺、監控室設專人全天值守;
(五)發現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對旅客遺留的財物妥善保管,無法歸還的,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七)為他人提供場地從事旅館經營以外的活動的,在活動舉辦二日前通知公安機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旅館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器材、設施和消防安全標志,并確保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
第十一條 旅館應當在出入口、通道、電梯、停車場及其他公共區域按規定設置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并保證其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視頻信息系統圖像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鼓勵旅館安裝使用電子防盜門鎖和電子報警裝置。
第十二條 旅客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不得攜帶槍-支-彈-藥住宿,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 認真執行本規定,在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下列規定處罰:
(二)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對旅館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保存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圖像資料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涉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權限的,由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執行;實施罰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國家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開旅館的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九
第一條 為加強旅館業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違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計時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以下統稱為旅館)。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旅館業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旅館業的治安管理。
第四條 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具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與所屬建筑物中的非旅館部分隔離;
(三)客房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服務設施分隔;
(四)安裝符合標準的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五)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柜)及其他治安防范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從事旅館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開辦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工商部門核發的有關名稱核準文件;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文件;
(四)旅館方位及其內部平面圖紙;
(五)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行政許可申請的實地核查工作,符合條件的核發《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 旅館遷址、合并、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到公安機關變更《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歇業的,應當自歇業之日起五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歇業登記,交回《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情形中,涉及經營場所開辦條件發生實質性變化的,公安機關在變更《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前,應當對變更申請按照本規定進行實地核查。
第七條 旅館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的治安責任人,應與所在縣(市)、區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書。公安機關應對治安責任書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旅館應當配備治安保衛負責人和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制定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九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二)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范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演練;
(四)客房區域設專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務臺、監控室設專人全天值守;
(五)發現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對旅客遺留的財物妥善保管,無法歸還的,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七)為他人提供場地從事旅館經營以外的活動的,在活動舉辦二日前通知公安機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旅館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器材、設施和消防安全標志,并確保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
第十一條 旅館應當在出入口、通道、電梯、停車場及其他公共區域按規定設置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并保證其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視頻信息系統圖像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鼓勵旅館安裝使用電子防盜門鎖和電子報警裝置。
第十二條 旅客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不得攜帶槍-支-彈-藥住宿,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 認真執行本規定,在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下列規定處罰:
(二)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對旅館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保存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圖像資料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涉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權限的,由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執行;實施罰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國家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計時休息、酒店式公寓等形式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經營場所(以下統稱旅館)。
第三條 市和區、縣公安機關是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
旅游、衛生、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館業治安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旅館與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館部分之間有隔離設施。
(三)客房區為獨立區域,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附屬服務設施分隔。
(四)安全出口不少于兩個;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旅館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五)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六)有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的設備設施。
(七)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設施。
(八)客房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4平方米。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禁止在居民住宅地上部分或者利用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地下三層以及地下三層以下開辦旅館。
第六條 本市對旅館業實行特種行業許可制度。
申請開辦旅館的,申請人應當向開辦旅館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開辦旅館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
(四)旅館方位圖及其內部平面圖。
(五)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六)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七)旅館治安保衛負責人、治安保衛人員、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區、縣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許可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區、縣公安機關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等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決定變更許可事項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因翻修、改造、擴建、合并等原因改變旅館原有開辦條件的,應當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進行實地勘驗。
第十條 旅館遷移地址的,應當向新址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重新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一條 旅館停業、歇業的,應當在停業、歇業的3個工作日前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申請人辦理許可手續時,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交有關材料。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予以撤銷,并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 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二)落實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
(三)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范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四)建立旅客驗證登記制度,按照規定設專人查驗旅客身份證件,并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五)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客房區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務臺、監控室設專人全天值守。
(六)建立會客登記制度。
(七)對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為及時制止。
(八)保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在旅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日。
(九)對旅客遺留的財物妥善保管;無法歸還原主的,送交公安機關。
(十)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公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不得為違法犯罪提供條件,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包庇、縱容或者隱瞞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五條 旅館及其工作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
(一)住宿旅客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
(二)犯罪嫌疑人員、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的。
(三)淫穢物品、毒品等違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經過期的身份證件或者有偽造、涂改身份證件等情形的。
第十六條 旅客住宿時應當按照規定持合法有效證件辦理住宿登記手續,遵守旅館的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并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對旅館進行治安檢查;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
(四)建立旅館業治安不良信息記錄制度。
(五)查處刑事、治安案件,對突發治安災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六)宣傳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取締,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無證經營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情況。
(三)進入無證經營的旅館進行檢查。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與無證經營行為有關的資料。
(五)查封、扣押與從事無證經營活動相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旅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
(三)不依照本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可視情節輕重對旅館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不及時進行整改的。
(二)不落實突發事件應急方案,不定期組織演練的。
(三)不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范知識和技能的培訓的。
(四)不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客房區無人值班巡查,服務臺、監控室不設專人全天值守的。
(五)不建立會客登記制度的。
(六)不能保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在旅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或者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少于30日的。
(七)對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為不及時制止的。
第二十二條旅館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旅館工作人員發現犯罪嫌疑人員、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后,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開旅館的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十
今天晚上,我們旅游團到達日照的一個賓館住,可是,賓館已經住滿了,我、小姨、媽媽只好到另一個賓館住下。
一進賓館,首先看見三張床整齊地擺在房間的中央和兩側,床的`旁邊各有一張茶幾,每個茶幾上都放著兩套洗漱用品,茶幾下還有幾個紙杯,床的對面是一個電視柜,它上面是電視機,下面放著毛巾,再下面是三雙拖鞋,電視柜的左側是衛生間,雖然看起來有點亂,但是我覺得也很不錯,因為我已經很累了,急需休息,所以也不管那么多了,我躺在床上感覺真舒服,不知不覺就進入了夢鄉。
旅館雖然沒有家那么好,但它提供給我們方便,讓我們能繼續更遠的旅行。
指導老師:王素麗。
評語:觀察有序,感受真實。
(投稿:xszw于-8-2421:20:36編審:)。
開旅館的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十一
1、酒店場所內、外環境整潔,經常開窗換氣,賓館衛生管理制度。不亂放、掛或晾曬衣物等。從業人員的日常生活和用具不與顧客用品混用、混放。工作間的擺放要合理、整潔,每層客房應設專用消毒及顧客用品保潔柜。使用的抹布一定要清潔衛生,專布專用,物見本色應定期消毒。窗臺式空調器濾網或風扇清潔無積塵。
2、臥具要一客一換、長住客每周一換,衛生潔具及餐具應一客一消毒,并有保潔措施。
3、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滋生條件的措施,徹底消減室內的蚊、蠅、蟑螂和老鼠。
4、認真執行"法定傳染病報"及"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報告"制度。
二)酒店衛生管理制度客用口杯、茶杯消毒制度
1、消毒劑:"一片凈消毒片,"優氯凈"消毒粉
2、清潔劑:去污粉、洗衣粉
3、消毒工具:消毒柜、消毒桶、百潔布
4、存放工具:茶倍儲存柜
5、程序1)從客房撤出的茶杯、口杯放到消毒間倒盡茶水;2)把茶杯放到清洗池內,用清潔劑洗凈,然后放到沖洗池內用清水沖凈;3)用消毒劑配上一定量例水裝到消毒桶內,按藥劑說明為準,一桶水放一片"一片凈"消毒片;4)將洗過的茶杯、口杯浸泡在消毒水內,時間至少20分鐘以上(化學消毒法);5)或將清洗好的茶杯、口杯擦干連同鐵框一并放到消毒柜內消毒(物理消毒法);6)打開消毒電源(自動消毒),消毒至少45分鐘后將茶杯取出;7)取出已消毒茶杯、口杯儲存到封閉的保潔柜里以便備用;8)在消毒記錄上做到登記,記錄消毒的時間和姓名。
三)酒店衛生管理制度餐飲部衛生管理制度衛生工作關系到企業的信譽和經營,又關系到社會精神文明建設,更關系到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養成良好的衛生意識和習慣,不但是每個服務人員工作的優良表現,也是一個人良好修養與習慣的`表現。
一、酒店衛生管理制度個人衛生(1)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發;勤洗衣服和被褥;勤換工作服。(2)上班前和大小便后要洗手。(3)要有健康意識,定期作體格檢查,預防疾病,當發現有感冒、咽喉炎、肝炎、皮膚病時應主報上司,休假療養好再上班。(4)管理人員應十分重視服務人員的個人衛生與健康,要為他們創造一些必要的條件,并經常進行檢查督促,使個人衛生形成制度。
二、工作衛生
1、當班時避免觸摸頭發或面孔,不能對著食品顧客咳嗽、打噴嚏;不準隨地吐痰;不準吸煙。
2、手指不可接觸到食物,亦不可碰觸杯口、刀尖、筷子前端及湯匙盛湯部分。
3、服務員使用的抹布、墊布等每天要清洗干凈,用開水浸燙,以減少或消滅細菌。托盤等工具必須保持清潔。
4、凡腐爛變質和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堅決不出售。
5、從碟上掉落下來的食物不可給客人食用。
6、不可使用掉落地上的餐具及席巾。
7、對不干凈的餐具和臺布要及時送回洗潔處清洗,不可擺用。
8、嚴禁隨地丟棄廢紙、倒水、亂放茶水杯。
9、不同的食物不要隨便混淆,以免有損味道。
10、在服務過程中要留心就餐者,發現病態者及帶菌者,對其所用餐具要單獨收拾,重點消毒。
11、收市時注意衛生,牙簽、紙巾等雜料當盡力避免掉在地上,以免不雅和增加清潔困難(正確的方法是:先拿開碗碟等餐具,用臺布包住倒雜料或用掃把清掃)。
12、在適當情況下,要經常使用托盤,訓練自己成為一名出色的服務員。
開旅館的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十二
(一)住宿場所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上崗前須取得"健康合格證".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繼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健康合格證"不得涂改,轉讓,倒賣,偽造.
(二)從業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它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可疑傳染病患者須隨時進行健康檢查,明確診斷.
二,衛生知識培訓管理
(一)從業人員應當完成規定學時的衛生知識培訓,掌握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衛生操作技能等.
(二)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每兩年進行一次.
(三)從業人員取得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三,個人衛生管理
(一)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進行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帶飾物.
(二)從業人員應有兩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應定期清洗,保持清潔.
2,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潔制度
(一)清洗消毒間應有明顯標志,環境整潔,通風換氣良好,無積水積物,無雜物存放.
(二)供顧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應嚴格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三)清洗消毒應按規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劑應在有效期內,消毒設備(消毒柜)應運轉正常.
(四)清洗飲具,盆桶,拖鞋的設施應分開,清潔工具應專用,防止交叉傳染.
(五)清洗消毒后的各類用品用具應達到有關衛生標準的規定并保潔存放.清洗消毒后的茶具應當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符合《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規定.
(六)潔凈物品保潔柜應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存放雜物.
(七)客用棉織品清洗消毒前后應分設存放容器.
(八)客用棉織品,客人送洗衣物,清潔用抹布應分類清洗.
(九)清洗程序應設有高溫或化學消毒過程.
(十)棉織品經曬干烘干后應在潔凈處整燙折疊,使用專用運輸工具及時運送至儲藏間保存.
3,衛生檢查獎懲考核
一,自查由專職或兼職的衛生管理人員組織計劃,分管領導帶隊,每月不少于一次,定期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開展衛生考核工作.
二,檢查內容主要是服務過程中的衛生狀況,是否按操作規程操作,并做好記錄.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相應責任人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罰款20元并通報批評:
1,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過期,進行衛生操作時未穿工作服或工作服不潔的;
2,客用飲具表面不光潔,有油漬,水漬和異味;
3,供顧客使用的化妝品或一次性衛生用品超過有效期, 重復使用一次性衛生用品;
4,床上用品未能做到一客一換,長住客每周一換;
5,衛生間有積水,積糞,有異味;
6,客房未及時清潔或未按照程序進行衛生清潔;
7,防蠅,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設施損壞未及時報告的;
8,地面有果皮,痰跡和垃圾的;
9,發現健康危害事故與傳染病未及時報告的.
四,對工作出色,衛生工作良好的,一次給予50元的獎勵.
4,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及通風系統清掃
(一)室外公共區域應隨時保持干凈整潔.
(二)室內公共區域地面,墻面,門窗,桌椅,地毯,臺面,鏡面等應保持清潔,無異味.
(三)廢棄物應每天清除一次,廢棄物收集容器應及時清洗,必要時進行消毒.
(四)洗衣房的潔凈區與污染區應分開,室內物品擺放整齊,設施設備日常保養及運行狀態良好.
(五)定期進行病媒生物防治,蟑螂密度,鼠密度應符合衛生要求.
(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室內空氣,用品用具等定期進行檢測.
5,公共場所健康危害事故與傳染病報告制度
(一)住宿場所應建立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制度,場所負責人和衛生管-理-員為責任報告人.
(三)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范圍:
1.微小氣侯或空氣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所致的虛脫休克;
2.生活飲水遭受污染或飲水污染所致的介水傳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衛生設施等遭受污染所致的傳染性疾病,皮膚病;
4.意外事故導致的一氧化碳,氨氣,氯氣,消毒殺蟲劑等中毒.
(四)發生傳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時,經營單位應立即停止相應經營活動,搶救受害者脫離現場,迅速送病人到醫療機構,協助醫務人員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繼發.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傳染病健康危害事故.?
開旅館的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十三
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1、操作員工隨時持續設備機身的清潔。
2、隨時持續自己管轄范圍的清潔干凈,通道暢通,無鐵屑、紙片、袋子等垃圾。
3、每一天下班前進行環境衛生清掃,每周一次設備保養。
4、工作臺隨時持續干凈、整潔。地上的零件、工件擺放整齊,一目了然,并且不允許超越黃線。
6、工具箱隨時持續干凈,量具、工具擺放整齊,并持續清潔,工具箱不允許放與生產無關的物品。
7、清潔工具定點放置、垃圾及時清理運走。
8、車間實行片區三包職責制,各片區發現雜物主動清理
11、此次評分以車間為單位,分別為壘裝、機加工、下線、組裝、噴漆,各車間安排好每人輪流值日監督。
1、公司不定期進行抽查巡檢,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處理。逾期仍未整改者罰款20元。檢查小組人員每周(暫定每周五)集中進行一次衛生評比,依據公司衛生職責區的劃分進行評比,對檢查的結果給予打分。
2、每月上旬公布上月衛生檢查評比結果,并累計存檔匯總,列入年終評先樹優工作的資料之一。
3、月評比中分數最高的車間每人獎勵30元,分數最低的車間每車間每人罰款20元。所有獎罰款均納入公司福利基金。
4、檢查組成員:組長:組員:
開旅館的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十四
第一條各職能部門應當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針,積極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條酒店的法人代表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酒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三條各職能部門應當在公安消防部門和酒店保安部門的指導下,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四條酒店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的第六條規定的職責。
第五條各部門應當確定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第七條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屬酒店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應當在公安消防和保衛部門的指導下,制定其相應的重點部門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條各部門應當按照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部門的特點,建立健全其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第八條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及個人,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因此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本制度,對其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直接責任人,將視其情節的輕重,給予不同處罰。
第九條本制度適用于規范和指導本單位的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國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國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規辦。
開旅館的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十五
一、首先打開門窗或空調器,通風換氣,使室內空氣保持新鮮。
二、從里到外,從上到下,輕輕掃去或用抹布擦去四壁灰塵。
三、撤掉顧客用過的被套、床單、枕巾(枕套)、并送出房間。
四、整理床鋪,換上新的床上用品,將床上用品折疊整齊。
五、撤掉茶具、冷水杯和煙灰缸,將室內雜物、紙屑、果皮受到垃圾桶內,送出房間,再換上清潔桶。
六、進行室內濕式清掃地面或吸塵器清掃,將地面雜物垃圾清除。
七、用濕抹布把玻璃、門窗框、燈具、電視機等擦得干干凈凈。
開旅館的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十六
一、員工入職需經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安保部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員工必須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了解本單位滅火器材的位置及性能。
二、實行每日防火巡查、每日檢查消防器材制度,安保部每日巡查,并做好記錄。
三、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暢通,對安全出口指示燈、應急照明燈要及時進行檢修,確保正常運轉。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實行24小時值班。
五、對營業場所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必須定期進行檢察、維護,以保證其靈敏度和應有功效。
六、對存在火災隱患的部門,要及時整改,消除隱患。
七、建立用電、用火管理制度,重點工種(如電工等)需持證上崗。
八、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進入賓館,如發現危險情況,立即報告保安部妥善處理。
九、專職消防隊員需持證上崗;組建義務消防隊伍,并定期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十、根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十一、安保部定期進行消防安全考評工作,對不合格的部門和員工定期進行整改。
十二要堅持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利用各種形式(如黑板報,圖片,錄象等)宣傳,普及消防知識,提高賓館全體人員消防安全意識,增強防火工作的自覺性。
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全體人員必要充分認識其重要性。自覺增強消防安全意識,提高安全消防工作的自覺性和高度警惕性,常年處于戒備狀態,樹立常備不懈的精神,確保消防安全工作萬無一失。
開旅館的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十七
1.金太太一向心直口快,可什么事竟讓她突然變得吞吞吐吐了呢?(答案:金太太在吃甘蔗的時候吞吞吐吐)。
2.請仔細想一想,你所見到的最大影子是什么?(答案:地球的影子,即每天的晚上)。
3.把24個人按5人排列,排城6行,該怎樣排?(答案:排成正六邊形即可)。
4.公共汽車上,兩個人正在熱烈的交談,可圍觀的人卻一句話也聽不到,這是因為什么?(答案:這是一對聾啞人)。
5.一個人在什么情況下,才處于真正的任人宰割的地步?(答案:在手術臺上時)。
6.什么東西愈生氣,它便愈大?(答案:脾氣)。
7.問醫生病人的情況,醫生只舉起5個手指家人就哭了,是什么原因呢?(答案:三長二短)。
8.哪個連的人最多?【答案:大連】。
9.什么樣的腿最長?打一成語【答案:一步登天】。
10.最細的針?打一成語?!敬鸢福簾o孔不入】。
12.為什么大雁秋天要飛到南方去?【答案:走過去的話太慢了。】。
13.小明的小貓從來不捉老鼠,這是為什么?【答案:因為這是玩具貓】。
14.什么人一年只上一天班?【答案:圣誕老人】。
15.經理不會做飯,可有一道菜特別拿手,是什么?【答案:炒魷魚】。
開旅館的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8篇)篇十八
一、經營單位要有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并懸掛在明顯處。
二、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明,熟練掌握衛生知識。
三、室內外環境整潔,物品擺放整齊,地面無垃圾污物,空調器濾網、電風扇葉、門窗等應無積塵,無衛生死角。
四、要設有專用消毒間(多層建筑應每層設一消毒間),消毒間內要有上下水,設有兩聯洗刷池,配備紅外線消毒柜、保潔柜、“84”消毒液等消毒藥品,有專人管理,要有物品消毒記錄。
五、設有顧客用品備品庫。床上用品配備數應每張床至少3套。
六、有衛生間的客房,衛生間應有機械通風裝置,配有清潔消毒筐(車),整理衛生間的抹布應配有6塊(浴盆、臉盆、座便器各2塊),專間專用。衛生潔具不相互污染。
七、各類賓館要有除“四害”設施,保證正常使用。
八、無衛生間的客房,每個床位應配備標記分明的臉盆和膠片。
九、客房內床上用品應一客一換一消毒,有換洗記錄。顧客用口杯、茶杯、毛巾、拖鞋以及臉盆、腳盆應一客一清洗消毒,且應在消毒間內操作。
十、顧客用洗發液、浴液應符合《化妝品衛生規范》要求。
十一、各類賓館飲用自來水和二次供水水質要符合《生活飲水衛生標準》,二次供水蓄水池要有消毒和防護措施,定期清洗消毒,且與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