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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專業14篇)

時間:2025-06-11 作者:文鋒

規章制度是為了管理組織內部行為,確保工作秩序和員工權益的一系列規定和約束。規章制度的制定離不開對外部環境和內部需求的分析研究,這里是我們的研究成果匯報。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維護旅館、旅客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酒店、大廈、山莊、會所、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館,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度假等經營場所(以下統稱旅館)。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衛生、旅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館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房屋建筑安全,經營場所消防設施、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兩個;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旅館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作出書面決定;對外承諾的時限少于七個工作日的,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許可的書面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原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因裝修、改建、擴建等原因改變原有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重新辦理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第八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治安案件。

第九條旅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軟件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星級旅館還應當在其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旅館應當加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條旅館應當建立住宿登記制度。

旅館應當在入住登記處等醒目位置設置相關標牌,告知旅客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入住登記。

旅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由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第十一條已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應當如實將旅客身份證件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時內傳送到旅館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出示身份證或者詢問其被訪者姓名、住宿房間號。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客房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物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對旅客交付保存的現金及貴重物品應當單獨存放在保險柜(箱)。

旅館為旅客提供機動車保管服務的,應當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辦理保管手續,向旅客出具保管憑證,履行保管義務。

第十四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情況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行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者縱容、隱瞞、包庇。

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對入住旅客不驗證、不登記;。

(四)憑一人有效身份證件為兩名以上旅客登記住宿;。

(五)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錄入的住宿人員圖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條旅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合旅館服務臺登記本人身份證件;。

(二)遵守旅館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覺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禁止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指導、監督旅館建立、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處旅館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公務,應當經其所屬的派出所、執法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出示工作證件。

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未經許可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出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未按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如實登記、及時傳送住宿人員信息的;。

(二)未實行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至(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旅館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員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cc年1月1日起施行。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二

第一條為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物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貨棧、車馬店、浴池等(以下統稱旅館),不論是國營、集體經營,還是合伙經營、個體經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不論是專營還是兼營,不論是常年經營,還是季節性經營,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開辦旅館,其房屋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并且要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

第四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開業。

經批準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轉業、合并、遷移、改變名稱等情況,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三日內,向當地的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

第五條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第六條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

第七條旅館應當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對旅客寄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條旅館對旅客遺留的物品,應當妥為保管,設法歸還原主或揭示招領;經招領三個月后無人認領的,要登記造冊,送當地公安機關按拾遺物品處理。對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條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行跡可疑的人員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

第十條在旅館內開辦舞廳、音樂茶座等娛樂、服務場所的,除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一條嚴禁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

第十二條旅館內,嚴禁賣淫、嫖宿、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旅館內,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轉讓床位。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管理的職責是,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依法懲辦侵犯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要文明禮貌待人,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開辦旅館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未經登記,私自開業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旅館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旅館負責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其所經營的旅館已成為犯罪活動場所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對該旅館還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一、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的規定,處罰有關人員;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并報公安部備案。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布的《城市旅棧業暫行管理規則》同時廢止。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三

(一)住宿登記制度。旅客住宿必須登記。旅館應當注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有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對外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應當查驗護照或有關證件,填寫《境外人員力士住宿登記表》。沒有有效證件或簽證的,必須及時報告公安部門或有關部門。旅客住宿登記表應按日按月裝訂成冊備查。旅館應當實時將住宿旅客的登記信息資料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1、登記憑證。國內旅客住宿,應憑《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及《軍官證》、《警官證》、《軍官離、退休證》、《士兵證》等軍人證件進行登記住宿。確無以上證件的,可以憑有照片的《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登記。外國人、華僑及港澳臺同胞可憑《護照》、《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等有效證件進行登記。

3、會議及團隊住宿登記。舉辦會議的,旅館可以憑會議舉辦單位統一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安排住宿,參會人員的身份信息可以不錄入旅館業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但應當將相關單位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會議用房數量、時間等內容統一留存備查。旅游團隊的住宿登記,旅館可以憑旅行社統一提供的人員名單、身份證號碼進行登記和錄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輸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無證人員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館應通知其道旅館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身份證明后,方可登記安排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隨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并立即報告當地派出所進行身份核對。旅館接待未攜帶有效深翻證件的人員住宿,未按以上規定操作的,均屬于未按規定登記,公安機關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實行全天24小時值班住宿。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廚師身份證件或詢問其被訪者的姓名、住宿房間號碼,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三)財務保管制度。旅館應該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務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現金應當單獨存放入保險柜(箱)。

(四)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并采取曹氏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縱容、隱瞞、包庇。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四

1一旦發現汛情應立即組織人員抗洪搶險果斷采取措施.2搶險人員立即將旅客轉移到安全地帶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3在組織搶救的同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險情及處理方案并聽從指揮.

消防應急預案。

1一旦發生火情要立即組織各成員立即撲滅火源控制火勢蔓延.

2立即組織專業人員關掉電閘氣源.

3組織專人打開消防井蓋打開樓內消防栓和干粉滅火器進一切可能控制火源蔓延.

4組織人員疏散旅客搶救被火圍困的旅客.

5消防隊進入現場負責人匯報火情并一切行動聽從消防隊的指揮.

報警110。

火警119。

急救120。

999。

一、目的。

為認真慣徹落實治安保衛條例,規范酒店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保護人身、酒店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本酒店人員工作、生產、經營秩序,正確處置治安突發事件,特制定本預案。

二、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刑法》、《治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黑龍江省《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地方性法規及辦法、并結合江南邨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江南邨飯店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重大經濟損失以及較大社會影響的治安突發性事件或事故。

四、預案體系。

本預案為專項應急預案。

五、工作原則、紀律及獎懲。

統一指揮,快速反應,以人為本,迅速撲滅,減少損失;力爭把突發治安事故的危害與影響控制到最小程度。不得(亦不得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突發事件;不得阻礙應急工作;不得拒絕履行應急職責,延誤應急時機;違抗命令,否則予以處份和處罰,情節嚴重者,將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中做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事故等級。

2、重大經濟損失事件:重大經濟損失是指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含)元以上;

3、重大突發事件:給酒店造成的經濟損失達人民幣5萬元(含)以上事件;造成兩人以上重傷死亡的事件;給酒店形象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事件;嚴重影響酒店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事件;因生產經營所依賴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國家重大法律、政策調整,導致酒店不得不調整相應的經營策略的突發事件;酒店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規、犯罪的事件;因經營管理問題,導致酒店發生重大信用危機的事件;員工聚眾鬧事、停工怠工、破壞酒店正常經營秩序的事件。

七、酒店危險源。

江南邨飯店發生治安事件的主要類型。

1、重大斗毆事件;

2、群體性極端人員尋釁滋事;

3、重大盜竊事件;

4、針對重點人員和部位的恐怖襲擊事件;

5、危害酒店正常生產與經營的其它治安性質的事件。

八、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一)基地二級應急小組架構。

(二)三級小組成員職責。

九、重大危險源監控與管理。

2、加強管理,嚴格按照酒店門禁、治安管理制度執行;

3、對酒店全區域實行24小時不間斷的巡查、督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匯報、處理。并將一切可能發生的治安事件控制在萌芽狀態。

十、預警及措施。

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三)進入預警狀態后,根據應急事件或事故的類別與性質,可能采取的措施(不限于此)。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在適當范圍內傳遞關于預警狀態的信息,必要是廣泛發布預警公告;

3、轉移、撤離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物資,并妥善安置;

5、需要報集團“一級應急領導小組”的,應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報告。

(四)應急響應。

治安事件發生后,現場目擊人員要立即向周邊人員發出預警警報,撥打保安隊長電話、保安室值班電話,如有人員傷亡,立即撥打醫療急救電話120,情況嚴峻時撥打110,在撥打外部應急電話應先征得部門領導同意。現場人員應立即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正確處置初起事件。

保安隊長接到報警電話后,立即組織值勤保安和備勤人員前往事故發生點,組織應急處置,并將情況第一時間向上級報告。同時安排現場人員拍攝好第一現場照片和其它資料以便事件調查。

5、對現場進行保護,對外圍人員進行觀察,對可疑人員進行監視;

6、如實向公安機關講述事件過程,積極配合其工作。

5、對可疑作案人員,可采取暗中監視或設法讓其滯留,并報告公安人員前來調查;

7、警方調查取證時應將事主和目擊者的情況如實向公安機關作出詳細報告。

(三)突發爆炸物、可疑爆炸物和違法物品的應急處置。

5、經請示領導后,向公安機關報案;

6、待公安人員到現場后,協助公安人員排除爆炸隱患,積極配合調查;

8、各級相關人員要積極配合領導及公安機關進行案件調查。

2、迅速制止犯罪,設法擒獲或召集組織其他人員擒獲罪犯;

(202-年8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年9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3號公布自2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旅館經營行為,促進旅館業健康發展,保障旅館經營者、從業人員和旅客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館,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按日或者小時計價收費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合法經營場所,包括賓館、飯店、旅館、公寓式酒店、客棧、招待所、洗浴場所、農家樂、牧家樂、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條國家依法征收農家樂、牧家樂、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農村集體土地時,按現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第四條公安機關負責旅館業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旅館業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務社會的原則。

第六條旅館經營者、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治安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旅館治安管理內部責任制度,協助公安機關預防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旅館行業協會應當制訂行業自律規范,指導和規范旅館經營者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利用地下空間開辦的旅館,通風、照明和安全設施齊全有效,并有兩個以上寬敞、通暢的出入口。

第八條開辦旅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營業執照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四)經營場所(地)的權屬證明或租賃使用證明;

(七)旅館治安保衛負責人、治安保衛人員、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第九條建設鄉村酒店、農家樂等旅館,建筑總面積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數在20間以上50間以下或床位數在30張以上100張以下的,其工程建設、裝飾裝修、消防設施器材配備等,應當參照執行國家和我省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取得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前款規模以下的該類旅館,應當具備基本的消防安全條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第十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查并實地核查,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許可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許可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五

1一旦發現汛情應立即組織人員抗洪搶險果斷采取措施.2搶險人員立即將旅客轉移到安全地帶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3在組織搶救的同時,向有關部門。

報告。

險情及處理方案并聽從指揮.

消防應急預案。

1一旦發生火情要立即組織各成員立即撲滅火源控制火勢蔓延.

2立即組織專業人員關掉電閘氣源.

3組織專人打開消防井蓋打開樓內消防栓和干粉滅火器進一切可能控制火源蔓延.

4組織人員疏散旅客搶救被火圍困的旅客.

5消防隊進入現場負責人匯報火情并一切行動聽從消防隊的指揮.

報警110。

火警119。

急救120。

999。

一、目的。

為認真慣徹落實治安保衛條例,規范酒店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保護人身、酒店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本酒店人員工作、生產、經營秩序,正確處置治安突發事件,特制定本預案。

二、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刑法》、《治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黑龍江省《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地方性法規及辦法、并結合江南邨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江南邨飯店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重大經濟損失以及較大社會影響的治安突發性事件或事故。

四、預案體系。

本預案為專項應急預案。

五、工作原則、紀律及獎懲。

統一指揮,快速反應,以人為本,迅速撲滅,減少損失;力爭把突發治安事故的危害與影響控制到最小程度。不得(亦不得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突發事件;不得阻礙應急工作;不得拒絕履行應急職責,延誤應急時機;違抗命令,否則予以處份和處罰,情節嚴重者,將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中做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事故等級。

2、重大經濟損失事件:重大經濟損失是指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含)元以上;

3、重大突發事件:給酒店造成的經濟損失達人民幣5萬元(含)以上事件;造成兩人以上重傷死亡的事件;給酒店形象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事件;嚴重影響酒店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事件;因生產經營所依賴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國家重大法律、政策調整,導致酒店不得不調整相應的經營策略的突發事件;酒店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規、犯罪的事件;因經營管理問題,導致酒店發生重大信用危機的事件;員工聚眾鬧事、停工怠工、破壞酒店正常經營秩序的事件。

七、酒店危險源。

江南邨飯店發生治安事件的主要類型。

1、重大斗毆事件;

2、群體性極端人員尋釁滋事;

3、重大盜竊事件;

4、針對重點人員和部位的恐怖襲擊事件;

5、危害酒店正常生產與經營的其它治安性質的事件。

八、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一)基地二級應急小組架構。

(二)三級小組成員職責。

九、重大危險源監控與管理。

1、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管理:加強全體員工法制培訓教育,增強、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識;

2、加強管理,嚴格按照酒店門禁、治安管理制度執行;

3、對酒店全區域實行24小時不間斷的巡查、督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匯報、處理。并將一切可能發生的治安事件控制在萌芽狀態。

十、預警及措施。

(一)按照突發治安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

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二)根據“有備無患”的原則,對有關信息進行評估,當符合“重大經濟損失或重大突。

(三)進入預警狀態后,根據應急事件或事故的類別與性質,可能采取的措施(不限于此)。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在適當范圍內傳遞關于預警狀態的信息,必要是廣泛發布預警公告;

3、轉移、撤離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物資,并妥善安置;

5、需要報集團“一級應急領導小組”的,應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

報告。

(四)應急響應。

治安事件發生后,現場目擊人員要立即向周邊人員發出預警警報,撥打保安隊長電話、保安室值班電話,如有人員傷亡,立即撥打醫療急救電話120,情況嚴峻時撥打110,在撥打外部應急電話應先征得部門領導同意。現場人員應立即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正確處置初起事件。

保安隊長接到報警電話后,立即組織值勤保安和備勤人員前往事故發生點,組織應急處置,并將情況第一時間向上級報告。同時安排現場人員拍攝好第一現場照片和其它資料以便事件調查。

(一)突發刑事案件應急處置。

5、對現場進行保護,對外圍人員進行觀察,對可疑人員進行監視;

6、如實向公安機關講述事件過程,積極配合其工作。

4、發現形跡可疑人員,應暫請對方滯留在值班室,并立即報告值班領導和警方進行盤查;

5、對可疑作案人員,可采取暗中監視或設法讓其滯留,并報告公安人員前來調查;

7、警方調查取證時應將事主和目擊者的情況如實向公安機關作出詳細報告。

(三)突發爆炸物、可疑爆炸物和違法物品的應急處置。

1、嚴禁非本部門人員進入生產區域,保安和全體人員有權阻止進入,同時匯報值班領導;

5、經請示領導后,向公安機關報案;

6、待公安人員到現場后,協助公安人員排除爆炸隱患,積極配合調查;

8、各級相關人員要積極配合領導及公安機關進行案件調查。

2、迅速制止犯罪,設法擒獲或召集組織其他人員擒獲罪犯;

(2013年8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9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3號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六

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維護旅館、旅客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酒店、大廈、山莊、會所、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館,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度假等經營場所(以下統稱旅館)。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衛生、旅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館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房屋建筑安全,經營場所消防設施、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兩個;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旅館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作出書面決定;對外承諾的時限少于七個工作日的,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許可的書面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原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因裝修、改建、擴建等原因改變原有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重新辦理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第八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治安案件。

第九條旅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軟件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星級旅館還應當在其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旅館應當加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條旅館應當建立住宿登記制度。

旅館應當在入住登記處等醒目位置設置相關標牌,告知旅客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入住登記。

旅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由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第十一條已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應當如實將旅客身份證件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時內傳送到旅館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出示身份證或者詢問其被訪者姓名、住宿房間號。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客房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物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對旅客交付保存的現金及貴重物品應當單獨存放在保險柜(箱)。

旅館為旅客提供機動車保管服務的,應當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辦理保管手續,向旅客出具保管憑證,履行保管義務。

第十四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情況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行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者縱容、隱瞞、包庇。

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對入住旅客不驗證、不登記;。

(四)憑一人有效身份證件為兩名以上旅客登記住宿;。

(五)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錄入的住宿人員圖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條旅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合旅館服務臺登記本人身份證件;。

(二)遵守旅館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覺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禁止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指導、監督旅館建立、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處旅館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公務,應當經其所屬的派出所、執法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出示工作證件。

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未經許可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出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未按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如實登記、及時傳送住宿人員信息的;。

(二)未實行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至(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旅館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員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維護旅館、旅客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酒店、大廈、山莊、會所、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館,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度假等經營場所(以下統稱旅館)。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衛生、旅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館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房屋建筑安全,經營場所消防設施、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兩個;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旅館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作出書面決定;對外承諾的時限少于七個工作日的,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許可的書面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原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因裝修、改建、擴建等原因改變原有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重新辦理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第八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治安案件。

第九條旅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軟件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星級旅館還應當在其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旅館應當加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條旅館應當建立住宿登記制度。

旅館應當在入住登記處等醒目位置設置相關標牌,告知旅客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入住登記。

旅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由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第十一條已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應當如實將旅客身份證件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時內傳送到旅館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出示身份證或者詢問其被訪者姓名、住宿房間號。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客房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物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對旅客交付保存的現金及貴重物品應當單獨存放在保險柜(箱)。

旅館為旅客提供機動車保管服務的,應當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辦理保管手續,向旅客出具保管憑證,履行保管義務。

第十四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情況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行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者縱容、隱瞞、包庇。

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對入住旅客不驗證、不登記;。

(四)憑一人有效身份證件為兩名以上旅客登記住宿;。

(五)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錄入的住宿人員圖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條旅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合旅館服務臺登記本人身份證件;。

(二)遵守旅館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覺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禁止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指導、監督旅館建立、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處旅館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公務,應當經其所屬的派出所、執法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出示工作證件。

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未經許可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出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未按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如實登記、及時傳送住宿人員信息的;。

(二)未實行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至(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旅館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員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旅館經營行為,促進旅館業健康發展,保障旅館經營者、從業人員和旅客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館,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按日或者小時計價收費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合法經營場所,包括賓館、飯店、旅館、公寓式酒店、客棧、招待所、洗浴場所、農家樂、牧家樂、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條國家依法征收農家樂、牧家樂、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農村集體土地時,按現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第四條公安機關負責旅館業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旅館業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務社會的原則。

第六條旅館經營者、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治安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旅館治安管理內部責任制度,協助公安機關預防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旅館行業協會應當制訂行業自律規范,指導和規范旅館經營者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利用地下空間開辦的旅館,通風、照明和安全設施齊全有效,并有兩個以上寬敞、通暢的出入口。

第八條開辦旅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營業執照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四)經營場所(地)的權屬證明或租賃使用證明;。

(七)旅館治安保衛負責人、治安保衛人員、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第九條建設鄉村酒店、農家樂等旅館,建筑總面積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數在20間以上50間以下或床位數在30張以上100張以下的,其工程建設、裝飾裝修、消防設施器材配備等,應當參照執行國家和我省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取得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前款規模以下的該類旅館,應當具備基本的消防安全條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第十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查并實地核查,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許可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許可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旅館經營場所遷移的,應當在15日內重新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

旅館歇業的,應當在15日內向原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備案。

旅館變更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應當在15日內到原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停業的,應當在15日內到原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治安管理。

第十二條旅館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是旅館的治安責任人,對旅館及其附設經營的歌舞廳、洗浴場所、音樂茶坊等娛樂服務場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負責。

旅館應當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責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開展安全知識教育培訓,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支持、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治安管理。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建立健全驗證登記、來訪管理、財物保管、值班巡查、情況報告等各項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旅館接待住宿,應當逐一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如實登記旅客的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時間,并實時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傳報公安機關。

接待外國人、港澳居民、臺灣居民或華僑住宿,應當查驗旅客的護照、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按照境外人員入境的相關規定登記住宿信息并傳報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旅客,應當到旅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

第十六條旅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必要的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并保障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有效運行。

第十七條旅館應當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客房區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務臺、監控室設專人值守。值班人員應住宿人員要求開啟房門,應當核對住宿人員身份。

第十八條旅館內不得儲存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第十九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一)旅客使用過期、偽造、涂改的身份證件;。

(二)旅客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

(三)旅客有違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

(四)旅館發生刑事、治安案件。

發生前款第(二)、(四)項情形,旅館安全保衛人員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予以制止。

第二十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務;。

(二)利用旅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條件或為違法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

(四)除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的外,泄露旅客身份證件信息和技術防范監控資料。

第二十一條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評定星級賓館、星級農家樂和星級鄉村酒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出具旅館治安意見書。

第二十三條旅客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提供本人身份證件,配合旅館登記相關信息;。

(二)遵守旅館規章制度;。

(三)不得將危險物品、違禁物品帶入旅館;。

(四)不得實施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旅館治安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建立旅館治安管理信息檔案;。

(四)及時查處侵犯旅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旅館業經營場所進行治安監督檢查。發現存在治安隱患的,應當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工作中知悉的旅館旅客信息和圖像。

信息,應當嚴格保密。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在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中不得侵犯旅館經營者和旅客的合法權益,不得違法向旅館、旅客收取費用或增加其他義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旅館的,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八條旅館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責令整改,對經營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如實將旅客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傳報公安機關;。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三)未建立來訪管理、財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的。

旅館未配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按照《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處罰。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泄露住宿人員信息,或者在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視情況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不按本辦法規定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一)住宿登記制度。旅客住宿必須登記。旅館應當注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有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對外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應當查驗護照或有關證件,填寫《境外人員力士住宿登記表》。沒有有效證件或簽證的,必須及時報告公安部門或有關部門。旅客住宿登記表應按日按月裝訂成冊備查。旅館應當實時將住宿旅客的登記信息資料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1、登記憑證。國內旅客住宿,應憑《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及《軍官證》、《警官證》、《軍官離、退休證》、《士兵證》等軍人證件進行登記住宿。確無以上證件的,可以憑有照片的《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登記。外國人、華僑及港澳臺同胞可憑《護照》、《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等有效證件進行登記。

3、會議及團隊住宿登記。舉辦會議的,旅館可以憑會議舉辦單位統一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安排住宿,參會人員的身份信息可以不錄入旅館業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但應當將相關單位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會議用房數量、時間等內容統一留存備查。旅游團隊的住宿登記,旅館可以憑旅行社統一提供的人員名單、身份證號碼進行登記和錄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輸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無證人員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館應通知其道旅館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身份證明后,方可登記安排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隨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并立即報告當地派出所進行身份核對。旅館接待未攜帶有效深翻證件的人員住宿,未按以上規定操作的,均屬于未按規定登記,公安機關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實行全天24小時值班住宿。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廚師身份證件或詢問其被訪者的姓名、住宿房間號碼,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三)財務保管制度。旅館應該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務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現金應當單獨存放入保險柜(箱)。

(四)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并采取曹氏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縱容、隱瞞、包庇。

一、入店住宿,請出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住宿登記。請勿私自讓未辦理住宿登記的其他客人或者親友在客房留宿,或轉讓床鋪,探親訪友的請在晚上11時前離開。

二、嚴禁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旅館。

三、嚴禁在旅館內打架斗毆、尋釁滋事、酗酒鬧事或進行黃、賭、毒、娼等違法犯罪行為。

四、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財物,謹防被盜、被騙、被搶。貴重物品請按規定交總服務臺代為保管。

五、請愛護客房內的設備、物品,損壞須按價賠償。如果您想帶走留作紀念,請與服務員聯系商談。

六、講究衛生,保護床單、被褥的清潔,不隨地吐痰,不躺在床頭吸煙,瓜殼果皮請丟進垃圾箱。

七、請勿在客房內使用大功率電器,如遇火警請撥119或110、

九、旅客住宿計費:自午后12時至第二天午后12時為一天,超過第二天午后12時另行收費。

校園突發治安事件應急預案,是應對校外人員對學校正常教學秩序滋擾突發事件,控制事件發展,降低事故損失的有效措施。

一、完善防范機制,落實防范責任。

學校建立以xx副校長為組長的處置突發治安事件工作小組,構建校園防范網絡,明確職責,落實到人。

二、事件預防。

1、建立嚴格的門衛制度,確保24小時有人值班。

2、學校聘請的保安應接受專門培訓,提高業務能力,增加責任意識。

3、來人來訪必須查驗登記,執行好登記制度。

4、學校報警、監控設備應時刻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5、學生進校后一般不得中途離校,確有需要,應出具出門證明。

6、學生不得攜帶管制刀具等違禁物品進校。

7、如發現不良分子襲擾,應立即制止、制服,并撥打“110”報警。

8、如遇恐怖事件,要盡力穩住局勢,迅速疏散師生,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報案。

9、加強平時的安全教育,定期組織應急疏散、救護演練。

三、事件應急處置程序。

若外來人員強行闖入校園,學校門衛或保安人員不得放行,向其發出警告,并應盡力將其驅逐。對不聽勸拒者或遇突發不良分子襲擊、行兇等暴力侵害時,迅速與校領導取得聯系并拉響警報鈴,同時立即啟動如下應急程序:

1、學校領導立即報警110請求援助。

2、校長指揮護校隊立即趕到出事地點,應首先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制止、制服,使之停止侵害行為,及時控制事態、保護現場為公安部門勘察取證提供方便。同時,安全專干xx組織教師安撫保護好學生,作好疏散撤離準備,并視實際情況將學生緊急疏散撤離至安全區域。同時,學校應及時向教育局報告情況。

3、總務處負責聯系xx職工醫院,請求“120”支援。一名學校領導帶領總務后勤人員負責勸散圍觀群眾,分散堵塞進入校門通道的車輛。一名值日教師佩帶標志,負責到路口引路接“110”、“120”車輛。

4、校醫老師對受傷師生及時緊急止血、初步救治、護理。

5、一名學校領導帶領政教處或教導處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做好調查取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處置工作。

為及時妥善處理突發事件,提高社區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持社會政治穩定,實現轄區經濟社會又快、又好發展,結合宜春里社區的實際,特制定社區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一、目的。

制定消防應急預案,是為了在社區面臨突發火災事故時,能夠統一指揮,及時有效地整合人力、物力、信息等資源,迅速針對火勢實施有組織的控制和撲救,避免火災現場的慌亂無序,防止貽誤戰機和漏管失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因素。

重大火災事故一旦發生,勢必給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重大的損失,而且直接影響的社會的穩定和經濟建設的發展。

三、機構設置。

在街道黨工委的領導下,社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設立專項應急處置工作小組負責重大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的任務確定總體處理方案和行動決策,及時掌握事故處理和變化情況按照要求及時上報區有關部門。工作小組負責執行有關決定,協調交通、醫療救護等部門組織傷員急救、善后處理等工作。

四、搶救措施。

社區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火災事故后,單位自救機構要果斷采取措施,立即控制事態、封閉現場、疏散群眾、對傷員實施搶救、切斷一切火源,防止火災蔓延,并向有關部門報警,尋求救援,領導小組立即趕赴現場,根據事故現場情況及時調度救援力量,指揮現場救助,疏散群眾維護現場,同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如發現有傷亡情況迅速與搶救醫院等搶救單位聯系搶救。

五、組織機構及職責。

社區成立消防安全應急指揮工作站,負責社區火災現場指揮,消防安全應急指揮工作站由社區黨支書記和社區居委會成員、社區消防志愿者組成。

 校園突發治安事件應急預案,是應對校外人員對學校正常教學秩序滋擾突發事件,控制事件發展,降低事故損失的有效措施。

學校建立以xx副校長為組長的處置突發治安事件工作小組,構建校園防范網絡,明確職責,落實到人。

1、建立嚴格的門衛制度,確保24小時有人值班。

2、學校聘請的保安應接受專門培訓,提高業務能力,增加責任意識。

3、來人來訪必須查驗登記,執行好登記制度。

4、學校報警、監控設備應時刻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5、學生進校后一般不得中途離校,確有需要,應出具出門證明。

6、學生不得攜帶管制刀具等違禁物品進校。

7、如發現不良分子襲擾,應立即制止、制服,并撥打“110”報警。

8、如遇恐怖事件,要盡力穩住局勢,迅速疏散師生,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報案。

9、加強平時的安全教育,定期組織應急疏散、救護演練。

外來暴力侵害事故。

若外來人員強行闖入校園,學校門衛或保安人員不得放行,向其發出警告,并應盡力將其驅逐。對不聽勸拒者或遇突發不良分子襲擊、行兇等暴力侵害時,迅速與校領導取得聯系并拉響警報鈴,同時立即啟動如下應急程序:

1、學校領導立即報警110請求援助。

2、校長指揮護校隊立即趕到出事地點,應首先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制止、制服,使之停止侵害行為,及時控制事態、保護現場為公安部門勘察取證提供方便。同時,安全專干xx組織教師安撫保護好學生,作好疏散撤離準備,并視實際情況將學生緊急疏散撤離至安全區域。同時,學校應及時向教育局報告情況。

3、總務處負責聯系xx職工醫院,請求“120”支援。一名學校領導帶領總務后勤人員負責勸散圍觀群眾,分散堵塞進入校門通道的車輛。一名值日教師佩帶標志,負責到路口引路接“110”、“120”車輛。

4、校醫老師對受傷師生及時緊急止血、初步救治、護理。

5、一名學校領導帶領政教處或教導處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做好調查取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處置工作。

第一條為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物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貨棧、車馬店、浴池等(以下統稱旅館),不論是國營、集體經營,還是合伙經營、個體經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不論是專營還是兼營,不論是常年經營,還是季節性經營,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開辦旅館,其房屋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并且要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

第四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開業。

經批準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轉業、合并、遷移、改變名稱等情況,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三日內,向當地的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

第五條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第六條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

第七條旅館應當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對旅客寄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條旅館對旅客遺留的物品,應當妥為保管,設法歸還原主或揭示招領;經招領三個月后無人認領的,要登記造冊,送當地公安機關按拾遺物品處理。對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條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行跡可疑的人員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

第十條在旅館內開辦舞廳、音樂茶座等娛樂、服務場所的,除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一條嚴禁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

第十二條旅館內,嚴禁賣淫、嫖宿、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旅館內,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轉讓床位。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管理的職責是,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依法懲辦侵犯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要文明禮貌待人,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開辦旅館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未經登記,私自開業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旅館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旅館負責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其所經營的旅館已成為犯罪活動場所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對該旅館還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一、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的規定,處罰有關人員;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并報公安部備案。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布的《城市旅棧業暫行管理規則》同時廢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旅館經營行為,促進旅館業健康發展,保障旅館經營者、從業人員和旅客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館,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按日或者小時計價收費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合法經營場所,包括賓館、飯店、旅館、公寓式酒店、客棧、招待所、洗浴場所、農家樂、牧家樂、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條國家依法征收農家樂、牧家樂、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農村集體土地時,按現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第四條公安機關負責旅館業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旅館業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務社會的原則。

第六條旅館經營者、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治安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旅館治安管理內部責任制度,協助公安機關預防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旅館行業協會應當制訂行業自律規范,指導和規范旅館經營者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利用地下空間開辦的旅館,通風、照明和安全設施齊全有效,并有兩個以上寬敞、通暢的出入口。

第八條開辦旅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營業執照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四)經營場所(地)的權屬證明或租賃使用證明;。

(七)旅館治安保衛負責人、治安保衛人員、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第九條建設鄉村酒店、農家樂等旅館,建筑總面積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數在20間以上50間以下或床位數在30張以上100張以下的,其工程建設、裝飾裝修、消防設施器材配備等,應當參照執行國家和我省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取得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前款規模以下的該類旅館,應當具備基本的消防安全條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第十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查并實地核查,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許可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許可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旅館經營場所遷移的,應當在15日內重新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

旅館歇業的,應當在15日內向原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備案。

旅館變更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應當在15日內到原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停業的,應當在15日內到原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治安管理。

第十二條旅館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是旅館的治安責任人,對旅館及其附設經營的歌舞廳、洗浴場所、音樂茶坊等娛樂服務場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負責。

旅館應當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責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開展安全知識教育培訓,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支持、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治安管理。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建立健全驗證登記、來訪管理、財物保管、值班巡查、情況報告等各項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旅館接待住宿,應當逐一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如實登記旅客的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時間,并實時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傳報公安機關。

接待外國人、港澳居民、臺灣居民或華僑住宿,應當查驗旅客的護照、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按照境外人員入境的相關規定登記住宿信息并傳報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旅客,應當到旅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

第十六條旅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必要的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并保障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有效運行。

第十七條旅館應當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客房區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務臺、監控室設專人值守。值班人員應住宿人員要求開啟房門,應當核對住宿人員身份。

第十八條旅館內不得儲存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第十九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一)旅客使用過期、偽造、涂改的身份證件;。

(二)旅客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

(三)旅客有違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

(四)旅館發生刑事、治安案件。

發生前款第(二)、(四)項情形,旅館安全保衛人員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予以制止。

第二十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務;。

(二)利用旅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條件或為違法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

(四)除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的外,泄露旅客身份證件信息和技術防范監控資料。

第二十一條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評定星級賓館、星級農家樂和星級鄉村酒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出具旅館治安意見書。

第二十三條旅客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提供本人身份證件,配合旅館登記相關信息;。

(二)遵守旅館規章制度;。

(三)不得將危險物品、違禁物品帶入旅館;。

(四)不得實施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旅館治安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建立旅館治安管理信息檔案;。

(四)及時查處侵犯旅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旅館業經營場所進行治安監督檢查。發現存在治安隱患的,應當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工作中知悉的旅館旅客信息和圖像。

信息,應當嚴格保密。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在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中不得侵犯旅館經營者和旅客的合法權益,不得違法向旅館、旅客收取費用或增加其他義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旅館的,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八條旅館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責令整改,對經營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如實將旅客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傳報公安機關;。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三)未建立來訪管理、財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的。

旅館未配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按照《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處罰。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泄露住宿人員信息,或者在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視情況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不按本辦法規定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維護旅館、旅客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酒店、大廈、山莊、會所、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館,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度假等經營場所(以下統稱旅館)。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衛生、旅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館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房屋建筑安全,經營場所消防設施、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兩個;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旅館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作出書面決定;對外承諾的時限少于七個工作日的,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許可的書面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原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因裝修、改建、擴建等原因改變原有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重新辦理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第八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治安案件。

第九條旅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軟件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星級旅館還應當在其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旅館應當加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條旅館應當建立住宿登記制度。

旅館應當在入住登記處等醒目位置設置相關標牌,告知旅客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入住登記。

旅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由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第十一條已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應當如實將旅客身份證件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時內傳送到旅館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出示身份證或者詢問其被訪者姓名、住宿房間號。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客房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物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對旅客交付保存的現金及貴重物品應當單獨存放在保險柜(箱)。

旅館為旅客提供機動車保管服務的,應當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辦理保管手續,向旅客出具保管憑證,履行保管義務。

第十四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情況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行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者縱容、隱瞞、包庇。

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對入住旅客不驗證、不登記;。

(四)憑一人有效身份證件為兩名以上旅客登記住宿;。

(五)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錄入的住宿人員圖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條旅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合旅館服務臺登記本人身份證件;。

(二)遵守旅館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覺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禁止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指導、監督旅館建立、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處旅館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公務,應當經其所屬的派出所、執法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出示工作證件。

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未經許可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出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七

該方案是從目的、要求、方法、方法、進度等方面部署的具體、周密、可操作性強的計劃方案”,也就是說,在案例之前獲得的方法在案例之前呈現,即方案”。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歡迎品鑒!

為了切實做好幼兒園安全工作,保證師生人身安全和幼兒園財產安全,結合幼兒園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預案。

組長:蔡x。

副組長:王x、徐x。

成員:白x。

總指揮:蔡x。

職責:負責協調、匯報、調動。

副總指揮:王x。

職責:人員調動、支配、前線指揮。

通訊聯絡組:肖x。

職責:救災人員的聯絡、與家長、社會溝通信息。

疏散組:白xx。

職責:負責師生疏散、轉移。

物資保障組:王x。

職責:救災物資供給、后勤保障。

搶救組:幼兒園全體教師。

職責:組織幼兒園疏散等。

(一)校園內發生行兇事件應急程序。

本應急程序的要點是:迅速集結優勢力量,阻止犯罪分子行兇。

1、獲得事件信息的任何人都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單位領導報告,并同時打110報警。

2、主管領導或任何工作人員立即組織現場人員,不惜一切代價建立警戒線,使犯罪分子無法靠近幼兒園,防止事態擴大。

3、應急指揮部宣布幼兒園進入全面應急狀態,各應急小組立即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4、應急指揮部集結優勢力量,攜帶防衛器械,與犯罪分子周旋,勸阻與制止犯罪行為,為警方援助贏得時間。在有利條件下設法制服犯罪分子。

5、疏散引導小組負責把所有幼兒園和無關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

6、醫療救護小組負責救護受傷幼兒園和其它傷員。

7、通訊聯絡組向公安、消防、救護、社區有關部門、單位求援,爭取外援迅速趕到事件現場,并保證幼兒園應急組織信息暢通。

8、警戒保衛組織人員實施事件現場警戒,阻止無關人員進入幼兒園,維護現場秩序,防范別有用心的人肇事,引導外部救援人員進入事件現場。

9、事件發生后,單位應當立即向教育局報告。

(二)收到恐嚇電話或信件事件應急程序。

本應急程序的要點是:迅速調查清楚來電、來信人的身份和意圖,維護單位和人員安全。

一、收到恐嚇電話或信件的任何人員都應當在第一時間向主管領導或單位領導報告。

因個人糾葛收到恐嚇電話和信件的人,若事件有可能影響個人人身安全或單位安全,則必須向單位領導報告。

二、收到匿名恐嚇電話時,要保持鎮靜,對來電人的無理要求,不要馬上拒絕,通過商談的形式延長通話時間,盡可能從對方獲得最多的信息。有來電顯示的電話機應記下對方的電話號碼,否則可用寫字條、做手勢的方法示意身邊的人員,向電信局查詢電話號碼,有條件的可對恐嚇電話作錄音。

三、單位領導(應急指揮部)應當立即對恐嚇電話和信件進行分析研究:

1、立即派專人在收到恐嚇電話的話機旁值班,電話機應裝有來電顯示和錄音裝置。

2、若來電來信人姓名、身份和意圖明確,對方因個人糾葛失去理智而實施恐嚇行為的,單位應當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該事件。

3、若來電來信人匿名,單位領導應通過來電人的口音、音色、口氣、語調、語言特征和通話內容,來信人的筆跡、信件內容進行分析,并在單位中發動干部職工提供線索。通過初步推測作案人的動機,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四、對于匿名的恐嚇電話和信件事件,應當立即向公安局報告,應當爭取警方盡快加入事件調查。對于破案的計劃和策略要保密。

五、對于與單位及職工無經濟或其他糾紛,為勒索錢財或報復社會的人物的恐嚇電話和信件,單位除全力配合警方破案外,應當提高戒備,制訂預案,隨時準備應對突發事件。對于有可能受到襲擊的人員和部門,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證其安全。

(三)單位內發現可疑人物應急程序。

本應急程序的要點是: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可疑人物。

1、在單位內發現形跡可疑,四處游蕩,可能作案的可疑人物,在場人員都應當立即向值班主管或單位領導報告。

2、單位的門衛應當迅速對此人進行詢問,同時把他的行動限制在局部區域內。

3、若此人自述進入單位的目的明顯缺乏可信度,無人證、物證可以證明,甚至說話前后矛盾、蠻不講理,門衛應當將其帶入辦公室進行進一步盤問或封鎖大門。

4、若有證據表明此人是危險人物或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打110報警,由警方帶走作進一步調查。

5、若可疑人物在盤問時奪路逃跑,單位人員應當將其相貌、身高、衣著及其它特征和逃走方向,向警方報告。同時,單位應當做好此人再一次闖入單位作案的思想準備和預案準備。

6、在整個過程中,單位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范可疑人物使用暴力,要確保周圍人員的安全。

7、單位應當把事件情況及時向派出所報告。

(四)單位內發現可疑物品的應急程序。

本應急程序的要點是:防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傷害事故。

1、收到可疑郵包或發現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員都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園長報告。

可疑郵包是指:郵戳異常(寄包人地址與郵戳地址不符)、字體奇特、打印粗劣以及收件人姓名、形狀、重量、氣味、包裝包扎、郵包內的聲音都異常。

可疑物品是指:物品外表、重量、氣味可疑,不是本單位的物品,也從無看到過此種物品,不知此物品有何用途,為何會擺放在單位某處。

2、發現可疑郵包和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員,都不應當試圖打開或隨意擺弄它。要禁止在周圍吸煙或使用手機或發動機動車輛等。

3、單位應當立即打110報警,請警方專業人員進行檢測和處理。

4、若可疑郵包和物品被警方確定為危險物品,單位應當立即在其周圍設置警戒線,無關人員應當立即撤離,并采取嚴密的防范措施。

5、單位應當配合警方組織應急人員在單位內其它區域搜尋檢查,確定在單位內是否還有其它可疑物品。

6、單位配合警方開展各項處理工作,并及時向教育局報告。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務院《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治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旅館包括各種賓館、家庭旅館及提供住宿服務的飯店、招待所、客貨棧、洗浴場所和其他經營場所。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旅游、衛生、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館業治安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旅館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旅館與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館部分之間有隔離設施;。

(三)客房區為獨立區域,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附屬服務設施分隔;。

(五)有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的設備設施;。

(六)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本市對旅館業實行特種行業許可制度。

申請開辦旅館的,申請人應當向開辦旅館所在地的縣(區)公安機關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不得擅自從事旅館經營;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應當在許可范圍內從事旅館經營。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開辦旅館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

(四)旅館客房數量、床位數量,旅館方位圖及其內部平面圖;。

(五)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七)旅館治安保衛負責人、治安保衛人員、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申請人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轄區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將審查報告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所在縣(區)公安機關;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足的材料。

縣(區)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查報告和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并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縣(區)公安機關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許可決定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延長期限的理由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等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并自決定變更許可事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因翻修、改造、擴建、合并等原因改變原有開辦條件的,應當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進行實地勘驗。

第十條旅館遷移地址的,應當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機關重新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一條旅館停業、歇業的,應當在停業、歇業的.3個工作日前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申請人辦理許可手續時,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交有關材料。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予以撤銷,并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四)建立會客登記制度;。

(七)對旅客遺留的財物妥善保管;無法歸還原主的,送交公安機關;。

(八)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公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具備涉外接待資格的旅館,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入住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人員的信息情況。

不具備涉外接待資格的旅館,不得接待外籍人員及港、澳、臺人員住宿。

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條件;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包庇、縱容或者隱瞞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二)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住宿的;。

(三)住宿旅客攜帶反動宣傳物品、淫穢物品、毒品等違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過期的身份證件或者有偽造、涂改身份證件等情形的。

第十七條旅客住宿時應當按照規定持合法有效證件辦理住宿登記手續,遵守旅館的治安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并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對旅館進行治安檢查;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四)建立旅館業治安不良信息記錄制度;。

(五)查處刑事、治安案件,對突發治安災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六)宣傳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七)依法履行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公安執法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兩人以上,并出示執法證件,嚴格依法辦事,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

公安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從事旅館經營的,超出《特種行業許可證》許可范圍從事旅館經營的,旅館工作人員發現犯罪嫌疑人員、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后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縣(區)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二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對旅館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進行整改的;。

(四)不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范知識和技能培訓的;。

(七)未按照要求建立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

第二十三條旅館不按照規定落實會客登記制度的,旅館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品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旅館經營行為,促進旅館業健康發展,保障旅館經營者、從業人員和旅客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館,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按日或者小時計價收費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合法經營場所,包括賓館、飯店、旅館、公寓式酒店、客棧、招待所、洗浴場所、農家樂、牧家樂、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條國家依法征收農家樂、牧家樂、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農村集體土地時,按現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第四條公安機關負責旅館業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旅館業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務社會的原則。

第六條旅館經營者、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治安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旅館治安管理內部責任制度,協助公安機關預防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旅館行業協會應當制訂行業自律規范,指導和規范旅館經營者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利用地下空間開辦的旅館,通風、照明和安全設施齊全有效,并有兩個以上寬敞、通暢的出入口。

第八條開辦旅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營業執照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四)經營場所(地)的權屬證明或租賃使用證明;。

(七)旅館治安保衛負責人、治安保衛人員、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第九條建設鄉村酒店、農家樂等旅館,建筑總面積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數在20間以上50間以下或床位數在30張以上100張以下的,其工程建設、裝飾裝修、消防設施器材配備等,應當參照執行國家和我省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取得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前款規模以下的該類旅館,應當具備基本的消防安全條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第十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查并實地核查,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許可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許可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旅館經營場所遷移的,應當在15日內重新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

旅館歇業的,應當在15日內向原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備案。

旅館變更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應當在15日內到原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停業的,應當在15日內到原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治安管理。

第十二條旅館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是旅館的治安責任人,對旅館及其附設經營的歌舞廳、洗浴場所、音樂茶坊等娛樂服務場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負責。

旅館應當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責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開展安全知識教育培訓,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支持、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治安管理。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建立健全驗證登記、來訪管理、財物保管、值班巡查、情況報告等各項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旅館接待住宿,應當逐一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如實登記旅客的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時間,并實時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傳報公安機關。

接待外國人、港澳居民、臺灣居民或華僑住宿,應當查驗旅客的護照、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按照境外人員入境的相關規定登記住宿信息并傳報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旅客,應當到旅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

第十六條旅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必要的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并保障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有效運行。

第十七條旅館應當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客房區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務臺、監控室設專人值守。值班人員應住宿人員要求開啟房門,應當核對住宿人員身份。

第十八條旅館內不得儲存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第十九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一)旅客使用過期、偽造、涂改的身份證件;。

(二)旅客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

(三)旅客有違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

(四)旅館發生刑事、治安案件。

發生前款第(二)、(四)項情形,旅館安全保衛人員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予以制止。

第二十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務;。

(二)利用旅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條件或為違法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

(四)除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的外,泄露旅客身份證件信息和技術防范監控資料。

第二十一條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評定星級賓館、星級農家樂和星級鄉村酒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出具旅館治安意見書。

第二十三條旅客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提供本人身份證件,配合旅館登記相關信息;。

(二)遵守旅館規章制度;。

(三)不得將危險物品、違禁物品帶入旅館;。

(四)不得實施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旅館治安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建立旅館治安管理信息檔案;。

(四)及時查處侵犯旅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旅館業經營場所進行治安監督檢查。發現存在治安隱患的,應當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工作中知悉的旅館旅客信息和圖像。

信息,應當嚴格保密。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在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中不得侵犯旅館經營者和旅客的合法權益,不得違法向旅館、旅客收取費用或增加其他義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旅館的,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八條旅館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責令整改,對經營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如實將旅客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傳報公安機關;。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三)未建立來訪管理、財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的。

旅館未配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按照《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處罰。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泄露住宿人員信息,或者在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視情況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不按本辦法規定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一)驗證登記制度。

對入住旅客,要嚴格檢驗其有效證件真偽,憑證登記,做到人證相符。證件查驗核對無誤后,應將旅客姓名、證件號碼、戶籍住址、入住時間以及房間號碼等信息錄入酒店客房管理系統,同時將旅客信息錄入蘇州市公安局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登記內容應齊全、準確,不漏登、錯登,確保旅客入住、退宿登記率達到100%。

(二)訪客登記制度。

對前來訪客的非住宿人員,前臺服務人員應審查登記其身份證項目、記錄會客來去時間。

(三)值班巡查制度。

1、酒店應設立專兼職安保人員,負責門衛、內部安全保衛和停車場所等重要部位安全管理。

2、酒店安保人員要加強對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檢查,建立安全檢查登記簿。

3、酒店監控室,要明確專人值班,并建立監控室值班記錄簿。工作中不擅離職守,巡邏檢查時應精神飽滿,攜帶對講機,保持信息暢通,按規定路線和間隔時間執行巡邏任務。嚴格執行預防為主的工作原則,發現可疑的人和事要妥善處置并及時報告。巡邏中一旦接到案情指令應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擴大,不得無故拖延時間,處理情況應及時報告值班領導。

4、保安人員必須全面了解和掌握酒店內各類應急預案,熟悉案情疏散通道,消防設備和各類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5、巡查中應及時關閉應該關閉的`門窗。日常巡檢中注意觀察安全設施的運轉情況,發現故障及時報修。做好交接班工作記錄。

(四)貴重物品寄存制度。

酒店應專門設置免費的旅客財物保管室,并專人負責對寄存物品檢查、登記,領取登記物品時要簽字確認,寄存物品管理人員要做好交接班登記。旅客領取被保管物品時必須驗證,親自領取。

(五)旅客遺留物品、攜帶違禁品處理制度。

1、對可疑物品、危險物品和其他違禁物品,應及時送交公安機關或報請公安人員處理。

2、旅客遺留的其他物品,應詳細登記后,想辦法歸還旅客,較長時間無法歸還的,應按撿拾物品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3、嚴禁侵占挪用旅客遺留物品,嚴禁擅自處理違禁品。

(六)可疑情況報告和通緝協查核對制度。

酒店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本酒店的可疑人員、可疑情況和違法犯罪情況,并注意公安機關的通緝、通報,及時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協查工作。前臺服務員在實施住宿登記時,應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切實做好有關通緝、協查核對工作,發現可疑人員采取內緊外松,先安排入住,后設法報警,避免打草驚蛇。

(七)安全防范宣傳制度。

酒店從業人員應當主動向旅客宣傳住宿酒店遵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醒旅客加強自身安全防范,如應當提醒旅客將貴重物品交酒店報告;旅客或訪客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酒店;旅客嚴禁在酒店內尋釁滋事、斗毆、酗酒、吸食毒品、或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維護旅館、旅客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酒店、大廈、山莊、會所、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館,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度假等經營場所(以下統稱旅館)。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衛生、旅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館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房屋建筑安全,經營場所消防設施、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兩個;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旅館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作出書面決定;對外承諾的時限少于七個工作日的,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許可的書面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原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因裝修、改建、擴建等原因改變原有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重新辦理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第八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治安案件。

第九條旅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軟件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星級旅館還應當在其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旅館應當加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條旅館應當建立住宿登記制度。

旅館應當在入住登記處等醒目位置設置相關標牌,告知旅客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入住登記。

旅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由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第十一條已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應當如實將旅客身份證件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時內傳送到旅館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出示身份證或者詢問其被訪者姓名、住宿房間號。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客房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物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對旅客交付保存的現金及貴重物品應當單獨存放在保險柜(箱)。

旅館為旅客提供機動車保管服務的,應當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辦理保管手續,向旅客出具保管憑證,履行保管義務。

第十四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情況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行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者縱容、隱瞞、包庇。

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對入住旅客不驗證、不登記;。

(四)憑一人有效身份證件為兩名以上旅客登記住宿;。

(五)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錄入的住宿人員圖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條旅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合旅館服務臺登記本人身份證件;。

(二)遵守旅館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覺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禁止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指導、監督旅館建立、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處旅館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公務,應當經其所屬的派出所、執法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出示工作證件。

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未經許可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出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未按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如實登記、及時傳送住宿人員信息的;。

(二)未實行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至(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旅館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員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維護旅館、旅客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酒店、大廈、山莊、會所、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館,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度假等經營場所(以下統稱旅館)。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衛生、旅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館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房屋建筑安全,經營場所消防設施、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兩個;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旅館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作出書面決定;對外承諾的時限少于七個工作日的,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許可的書面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原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因裝修、改建、擴建等原因改變原有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重新辦理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第八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治安案件。

第九條旅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軟件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星級旅館還應當在其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旅館應當加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條旅館應當建立住宿登記制度。

旅館應當在入住登記處等醒目位置設置相關標牌,告知旅客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入住登記。

旅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由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第十一條已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應當如實將旅客身份證件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時內傳送到旅館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出示身份證或者詢問其被訪者姓名、住宿房間號。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客房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物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對旅客交付保存的現金及貴重物品應當單獨存放在保險柜(箱)。

旅館為旅客提供機動車保管服務的,應當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辦理保管手續,向旅客出具保管憑證,履行保管義務。

第十四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情況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行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者縱容、隱瞞、包庇。

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對入住旅客不驗證、不登記;。

(四)憑一人有效身份證件為兩名以上旅客登記住宿;。

(五)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錄入的住宿人員圖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條旅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合旅館服務臺登記本人身份證件;。

(二)遵守旅館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覺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禁止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指導、監督旅館建立、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處旅館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公務,應當經其所屬的派出所、執法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出示工作證件。

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未經許可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出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未按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如實登記、及時傳送住宿人員信息的;。

(二)未實行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至(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旅館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員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物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貨棧、車馬店、浴池等(以下統稱旅館),不論是國營、集體經營,還是合伙經營、個體經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不論是專營還是兼營,不論是常年經營,還是季節性經營,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開辦旅館,其房屋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并且要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

第四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開業。

經批準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轉業、合并、遷移、改變名稱等情況,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三日內,向當地的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

第五條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第六條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

第七條旅館應當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對旅客寄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條旅館對旅客遺留的物品,應當妥為保管,設法歸還原主或揭示招領;經招領三個月后無人認領的,要登記造冊,送當地公安機關按拾遺物品處理。對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條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行跡可疑的人員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

第十條在旅館內開辦舞廳、音樂茶座等娛樂、服務場所的,除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一條嚴禁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

第十二條旅館內,嚴禁賣淫、嫖宿、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旅館內,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轉讓床位。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管理的職責是,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依法懲辦侵犯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要文明禮貌待人,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開辦旅館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未經登記,私自開業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旅館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旅館負責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其所經營的旅館已成為犯罪活動場所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對該旅館還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一、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的規定,處罰有關人員;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并報公安部備案。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布的《城市旅棧業暫行管理規則》同時廢止。

(一)住宿登記制度。旅客住宿必須登記。旅館應當注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有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對外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應當查驗護照或有關證件,填寫《境外人員力士住宿登記表》。沒有有效證件或簽證的,必須及時報告公安部門或有關部門。旅客住宿登記表應按日按月裝訂成冊備查。旅館應當實時將住宿旅客的登記信息資料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1、登記憑證。國內旅客住宿,應憑《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及《軍官證》、《警官證》、《軍官離、退休證》、《士兵證》等軍人證件進行登記住宿。確無以上證件的,可以憑有照片的《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登記。外國人、華僑及港澳臺同胞可憑《護照》、《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等有效證件進行登記。

3、會議及團隊住宿登記。舉辦會議的,旅館可以憑會議舉辦單位統一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安排住宿,參會人員的身份信息可以不錄入旅館業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但應當將相關單位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會議用房數量、時間等內容統一留存備查。旅游團隊的住宿登記,旅館可以憑旅行社統一提供的人員名單、身份證號碼進行登記和錄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輸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無證人員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館應通知其道旅館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身份證明后,方可登記安排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隨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并立即報告當地派出所進行身份核對。旅館接待未攜帶有效深翻證件的人員住宿,未按以上規定操作的,均屬于未按規定登記,公安機關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實行全天24小時值班住宿。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廚師身份證件或詢問其被訪者的姓名、住宿房間號碼,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三)財務保管制度。旅館應該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務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現金應當單獨存放入保險柜(箱)。

(四)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并采取曹氏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縱容、隱瞞、包庇。

客棧民宿在運營過程中,會出現一些突發事件,在出現突發事件時候,要保持冷靜,切忌慌亂,第一時間用最恰當的方式去處理解決。

突發事件類別:盜竊、搶劫、打架斗毆、停電停水、食物中毒、火災、突發疾病等。

突發事件處理及防范。

失竊:失竊包括財務失竊、資料失竊。

客棧民宿某種程度上來說也是一個公共場所,人來人往。尤其是旺季,很容易給小偷盜竊的機會。遇到盜竊,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去做。

1保護好現場,并撥打“110”報警。

2警方人員到達后,向警方介紹情況,被盜地點、被盜物品數量及價值。

3監控視頻移交警方,協助警方偵查。

防范措施:

1保證店內監控范圍無死角,監控視頻正常運行。2值夜班人員休息時關好門窗。

3貴重物品存放到安全地點。4當天營業額及押金,最好不要放在前臺柜子里,存放到保險箱、夜班人員隨身攜帶或者交付給掌柜。5前臺電腦設置開機密碼,電腦里重要資料及時備份上傳。

除去外來人員盜竊外,同時也存在著客人盜竊現象,不過發生的概率極低。在客人入住登記時,要做好每一位客人的身份登記,同時在客人離店時要查好客房。

6前臺要隨時保證有人,如果有事情離開,請其他人員代看一下。

打架斗毆:1當客棧民宿發生打架斗毆事件時,應立即上前阻止并勸散圍觀人群。

2如果事態難以控制,應迅速報警處置。

3如有物品損壞,則應將斗毆人員截留,要求賠償處理。維持現場原狀,協助警方勘察。

4如有傷員,撥打“120”電話。

5如斗毆者逃離現場,則記住逃跑路線及逃跑車輛車牌號,人物數量及特征。

6監控視頻移交警方處理。

停電:

停電一般有兩種,區域內停電和客棧民宿單獨停電。區域內停電一般提前通知,遇到雷雨天氣或者其他情況,也會發生突發性停電。

如果區域內停電,并且有提前告知,首先客棧民宿做好提前充電準備,把應急照明設備充好電。然后告知客人,讓客人做好準充電準備。如果是晚上停電,提前把照明設備發放到每一間客房,同時在過道內安置好。

如果遇到突發性停電,首先要先出去安撫客人情緒,告知客人停電原因。并打電話聯系電力部門詢問停電原因及通知維修。

如果是自家店單獨停電,則可以采取下面措施。

1檢查斷電原因,是單獨停電還是區域面積停電。單獨停電一般分為整棟停電、樓層停電、單獨客房停電三種,檢查總電源或樓層、房間開關是否出現跳閘。

2若晚上停電,聯系客人向客人說明停電原因,并告訴客人相關人員正在維修,最晚來電時間。安撫客人情緒,給客人發放一些照明設備。

3啟動應急照明設施,如果沒有,則在過道合適位置放置照設備。

客棧民宿平時應備置好應急照明設施或者發電設施。照明最好不要用蠟燭,以防操作不當或者客人大意引發火災。對于一些木質結構的客棧民宿,更是要禁用蠟燭照明。

火災:客棧民宿里發生的火災,一般由線路老化、煤氣爆炸、煙頭等引發火災。

1局部小范圍著火,迅速利用滅火器進行滅火。

2火勢無法控制,及時疏散在店人員,并安置到安全的地方。切斷電源,把易燃易爆炸物品盡可能移出火勢范圍。

3撥打119向火警求助。在電話里說明起火地點、燃燒物品、火勢情況等信息。并安排專門人員去指路,保證火警第一時間能夠趕到現場。

4火勢控制后,清點損失,清理現場。找出失火原因及責任人。

5如果客房不能再住人,要安排好住店客人的住宿。

防范措施:

1定時檢查店內線路及易燃物品堆放。

2店內做好消防措施,保證消防設備能夠正常使用。

3房間及公共空間安置煙霧報警器,在第一時間發現火情。

4對于一些木質結構建筑的客棧民宿,房間內應當禁止客人吸煙。

5購買相關火災保險。

客人投訴:投訴一般由服務態度、服務方法不滿意、硬件設施不滿意、工作失誤、違約原因引起。

1認真傾聽客人投訴內容,并把握客人投訴心理。一般有三種,發泄、求尊重,求補償。并安撫客人,調節客人情緒。

2給客人造成損失,根據具體情況,適當給與客人相應補償。如前臺忘記安排車輛,結果造成客人誤機。

3對客人反映的問題立即著手解決并表示歉意。如客人反映隔壁房間很吵,及時去調節。

4對于客人投訴意見,認真記下來,之后做出相應調整。

5把每一次投訴作書面記錄留作預案,分析原因及解決的方法。

6在解決過程中,遇見情緒激動的客人,盡可能避開客人去解決,最好不要與之發生口角爭斗。

突發疾病:客人在入住期間由于水土不服或自身原因,造成突發性疾病。如在高原地區,由于海拔高,一些客人出現缺氧。

1接到客人求助,第一時間過去房間查看病情,并安排車輛把客人送到就近醫院或者向急救中心求助。

2處理過程中避免驚擾其他客人。

3客人在住院期間,掌柜或店長去醫院探望慰問,帶一點禮品或者慰問金。

4與醫院或病人家屬保持聯系,了解病人最新病況。

防范。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八

??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維護旅館、旅客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酒店、大廈、山莊、會所、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館,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度假等經營場所(以下統稱旅館)。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衛生、旅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館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房屋建筑安全,經營場所消防設施、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兩個;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旅館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作出書面決定;對外承諾的時限少于七個工作日的,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許可的書面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原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因裝修、改建、擴建等原因改變原有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重新辦理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第八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治安案件。

第九條旅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軟件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星級旅館還應當在其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旅館應當加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條旅館應當建立住宿登記制度。

旅館應當在入住登記處等醒目位置設置相關標牌,告知旅客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入住登記。

旅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由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第十一條已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應當如實將旅客身份證件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時內傳送到旅館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出示身份證或者詢問其被訪者姓名、住宿房間號。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客房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物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對旅客交付保存的現金及貴重物品應當單獨存放在保險柜(箱)。

旅館為旅客提供機動車保管服務的,應當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辦理保管手續,向旅客出具保管憑證,履行保管義務。

第十四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情況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行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者縱容、隱瞞、包庇。

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對入住旅客不驗證、不登記;。

(四)憑一人有效身份證件為兩名以上旅客登記住宿;。

(五)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錄入的住宿人員圖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條旅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合旅館服務臺登記本人身份證件;。

(二)遵守旅館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覺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禁止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指導、監督旅館建立、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處旅館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公務,應當經其所屬的派出所、執法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出示工作證件。

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未經許可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出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未按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如實登記、及時傳送住宿人員信息的;。

(二)未實行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至(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旅館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員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九

(一)住宿場所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上崗前須取得"健康合格證".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繼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健康合格證"不得涂改,轉讓,倒賣,偽造.

(二)從業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它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可疑傳染病患者須隨時進行健康檢查,明確診斷.

二,衛生知識培訓管理

(一)從業人員應當完成規定學時的衛生知識培訓,掌握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衛生操作技能等.

(二)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每兩年進行一次.

(三)從業人員取得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三,個人衛生管理

(一)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進行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帶飾物.

(二)從業人員應有兩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應定期清洗,保持清潔.

2,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潔制度

(一)清洗消毒間應有明顯標志,環境整潔,通風換氣良好,無積水積物,無雜物存放.

(二)供顧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應嚴格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三)清洗消毒應按規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劑應在有效期內,消毒設備(消毒柜)應運轉正常.

(四)清洗飲具,盆桶,拖鞋的設施應分開,清潔工具應專用,防止交叉傳染.

(五)清洗消毒后的各類用品用具應達到有關衛生標準的規定并保潔存放.清洗消毒后的茶具應當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符合《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規定.

(六)潔凈物品保潔柜應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存放雜物.

(七)客用棉織品清洗消毒前后應分設存放容器.

(八)客用棉織品,客人送洗衣物,清潔用抹布應分類清洗.

(九)清洗程序應設有高溫或化學消毒過程.

(十)棉織品經曬干烘干后應在潔凈處整燙折疊,使用專用運輸工具及時運送至儲藏間保存.

3,衛生檢查獎懲考核

一,自查由專職或兼職的衛生管理人員組織計劃,分管領導帶隊,每月不少于一次,定期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開展衛生考核工作.

二,檢查內容主要是服務過程中的衛生狀況,是否按操作規程操作,并做好記錄.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相應責任人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罰款20元并通報批評:

1,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過期,進行衛生操作時未穿工作服或工作服不潔的;

2,客用飲具表面不光潔,有油漬,水漬和異味;

3,供顧客使用的化妝品或一次性衛生用品超過有效期, 重復使用一次性衛生用品;

4,床上用品未能做到一客一換,長住客每周一換;

5,衛生間有積水,積糞,有異味;

6,客房未及時清潔或未按照程序進行衛生清潔;

7,防蠅,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設施損壞未及時報告的;

8,地面有果皮,痰跡和垃圾的;

9,發現健康危害事故與傳染病未及時報告的.

四,對工作出色,衛生工作良好的,一次給予50元的獎勵.

4,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及通風系統清掃

(一)室外公共區域應隨時保持干凈整潔.

(二)室內公共區域地面,墻面,門窗,桌椅,地毯,臺面,鏡面等應保持清潔,無異味.

(三)廢棄物應每天清除一次,廢棄物收集容器應及時清洗,必要時進行消毒.

(四)洗衣房的潔凈區與污染區應分開,室內物品擺放整齊,設施設備日常保養及運行狀態良好.

(五)定期進行病媒生物防治,蟑螂密度,鼠密度應符合衛生要求.

(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室內空氣,用品用具等定期進行檢測.

5,公共場所健康危害事故與傳染病報告制度

(一)住宿場所應建立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制度,場所負責人和衛生管-理-員為責任報告人.

(三)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范圍:

1.微小氣侯或空氣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所致的虛脫休克;

2.生活飲水遭受污染或飲水污染所致的介水傳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衛生設施等遭受污染所致的傳染性疾病,皮膚病;

4.意外事故導致的一氧化碳,氨氣,氯氣,消毒殺蟲劑等中毒.

(四)發生傳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時,經營單位應立即停止相應經營活動,搶救受害者脫離現場,迅速送病人到醫療機構,協助醫務人員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繼發.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傳染病健康危害事故.?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十

一、經營單位要有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并懸掛在明顯處。

二、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明,熟練掌握衛生知識。

三、室內外環境整潔,物品擺放整齊,地面無垃圾污物,空調器濾網、電風扇葉、門窗等應無積塵,無衛生死角。

四、要設有專用消毒間(多層建筑應每層設一消毒間),消毒間內要有上下水,設有兩聯洗刷池,配備紅外線消毒柜、保潔柜、“84”消毒液等消毒藥品,有專人管理,要有物品消毒記錄。

五、設有顧客用品備品庫。床上用品配備數應每張床至少3套。

六、有衛生間的客房,衛生間應有機械通風裝置,配有清潔消毒筐(車),整理衛生間的抹布應配有6塊(浴盆、臉盆、座便器各2塊),專間專用。衛生潔具不相互污染。

七、各類賓館要有除“四害”設施,保證正常使用。

八、無衛生間的客房,每個床位應配備標記分明的臉盆和膠片。

九、客房內床上用品應一客一換一消毒,有換洗記錄。顧客用口杯、茶杯、毛巾、拖鞋以及臉盆、腳盆應一客一清洗消毒,且應在消毒間內操作。

十、顧客用洗發液、浴液應符合《化妝品衛生規范》要求。

十一、各類賓館飲用自來水和二次供水水質要符合《生活飲水衛生標準》,二次供水蓄水池要有消毒和防護措施,定期清洗消毒,且與記錄。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十一

1.女人翻跟頭。---打一外國城市名(答案:巴比倫)。

2.有一塊天然的黑色的大理石,在九月七號這一天,把它扔到錢塘江里會有什么現象發生?(答案:沉到江底)。

3.有一個人,他是你父母生的,但他卻不是你的兄弟姐妹,他是誰?(答案:你自己)。

4.什么東西天氣越熱,它爬的越高?(答案:溫度計)。

5.有一位老太太上了公車,為什么沒人讓座?(答案:車上有空位)。

6.小王一邊刷牙,一邊悠閑的吹著口哨,他是怎么做到的?(答案:刷假牙)。

7.用椰子和西瓜打頭哪一個比較痛?(答案:頭比較痛)。

8.制造日期與有效日期是同一天的產品是什么?(答案:報紙)

9.為什么有家醫院從不給人看病?(答案:獸醫院)。

10.有一頭頭朝北的牛,它向右轉原地轉三圈,然后向后轉原地轉三圈,接著再往右轉,這時候它的尾巴朝哪?(答案:朝地)。

11.胖妞生病了,最怕別人來探病時說什么?(答案:多多保重)。

12.如果明天就是世界末日,為什么今天就有人想自殺?(答案:去天堂占位置)。

13.一對健康的夫婦,為什么會生出沒有眼睛的嬰兒?(答案:雞生蛋)。

14.狐貍精最擅長迷惑男人,那么什么“精”男女一起迷?(答案:酒精)。

15.小張走路從來腳不沾地,這是為什么?(答案:還隔著鞋和襪子)。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十二

衛生工作關系到企業的信譽和經營,又關系到社會精神禮貌建設,更關系到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養成良好的衛生意識和習慣,不但是每個服務人員工作的優良表現,也是一個人良好修養與習慣的表現。

一、個人衛生。

(1)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發;勤洗衣服和被褥;勤換工作服。

(2)上班前和大小便后要洗手。

(3)要有健康意識,定期作體格檢查,預防疾病,當發現有感冒、咽喉炎、肝炎、皮膚病時應主報上司,休假療養好再上班。

(4)管理人員應十分重視服務人員的個人衛生與健康,要為他們創造一些必要的條件,并經常進行檢查督促,使個人衛生構成制度。

二、工作衛生。

1、當班時避免觸摸頭發或面孔,不能對著食品顧客咳嗽、打噴嚏;不準隨地吐痰;不準吸煙。

2、手指不可接觸到食物,亦不可碰觸杯口、刀尖、筷子前端及湯匙盛湯部分。

3、服務員使用的抹布、墊布等每一天要清洗干凈,用開水浸燙,以減少或消滅細菌。托盤等工具務必持續清潔。

4、凡腐爛變質和不貼合衛生要求的食品堅決不出售。

5、從碟上掉落下來的食物不可給客人食用。

6、不可使用掉落地上的餐具及席巾。

7、對不干凈的餐具和臺布要及時送回洗潔處清洗,不可擺用。

8、嚴禁隨地丟棄廢紙、倒水、亂放茶水杯。

9、不同的食物不要隨便混淆,以免有損味道。

10、在服務過程中要留心就餐者,發現病態者及帶菌者,對其所用餐具要單獨收拾,重點消毒。

11、收市時注意衛生,牙簽、紙巾等雜料當盡力避免掉在地上,以免不雅和增加清潔困難(正確的方法是:先拿開碗碟等餐具,用臺布包住倒雜料或用掃把清掃)。

12、在適當狀況下,要經常使用托盤,訓練自己成為一名出色的服務員。

三、環境衛生。

餐廳里的環境衛生主要包括餐廳、通道、廁所、休息室、工作間(廚房)、綠化帶、停車場等場所的衛生。要搞好環境衛生,務必做到“四定”,即:定人、定時間、定物、定質量,劃片分工,包干負責,做好處處有人清潔,勤檢查、保證時時清潔。要做到市前整理,市后清理,平日小掃,每周大掃,以保證衛生工作經常化、制度化。

環境衛生包括的工作,經常性的工作是:

1、店堂要天天打掃,桌椅要隨時抹凈,門窗玻璃要經常控洗。做到四壁無塵、窗明幾凈、地板清潔、桌椅整潔。

2、隨時清除垃圾、雜物,要提醒客人不要將殘渣吐在地上。對餐廳周圍的`垃圾溲水要經常清潔,餐廳內不準堆放雜物,凡私人用品和掃帚、拖布、垃圾鏟等放在保管室,切忌堆放在客人洗手的池邊或廁所過道中。空酒瓶、盒等物品不要堆放在餐廳里。

3、廁所要勤沖洗、勤打掃,做到無積塵、無異味。

4、要采取有效措施,消滅蒼蠅、老鼠和蟑螂等害蟲。

5、公共場所、大門口、停車場、綠化帶等的清潔亦不可忽視,這往往是留給客人的“第一印象”。

6、服務人員也是環境清潔的風景線,儀表儀容舉止都應貼合衛生規范。

在進行上述的清潔工作時,要選取適宜的方法和時機如擦玻璃要注意選取天時,陰天或早晨、黃昏無陽光照射時,窗面污漬易看清,是擦窗的最佳時間。如果在強烈的陽光下擦窗,污漬發干結塊,導致不易擦凈,操作人中也容易眼睛發花,影響工作效率和質量。正確簡單的擦窗方法是選取適宜的天時,用一塊干凈吸水不脫毛的揩布,在清水中浸濕絞干后,先將玻璃窗擦一遍,待其干后,再用清潔的干布揩清、擦亮,如有嚴重污漬的可用玻璃清潔劑或去污粉揩,揩布嚴禁有油。或用專門的玻璃擦擦洗亦是很好辦法。

四、餐具衛生。

餐具的衛生要求是“四過關”:一洗;二刷;三沖;四消毒。保證餐具無油膩、無污漬、無水跡、無細菌。

刮:餐具洗滌前,先刮去盤、碗中的剩菜,并將大件餐具與小件餐具分開,分別清洗,以免損壞。

洗:因盤碗一般都有油膩,要用熱水清洗或于水中放適量洗潔精以去油膩。

過:洗滌后要用清水沖干凈。

消毒:常用的消毒法如:蒸氣消毒、開水消毒、藥物消毒、電子消毒等。

隨著時代科技的發展,一些餐廳則配備有機械自動洗碗機或超聲波洗餐具機,那清潔就更為科學和簡單了。

五、食品衛生。

食物的存放實行“四隔離”:生與熟隔離;成品與半成品隔離;食品與雜物、藥物隔離;食品與天然冰隔離。

廚房人員在出品過程中,要注意清洗、存放、拿取的衛生,盡量戴工作帽,避免頭發掉落在食物上。

從原料到成品實行“四不制度”:采購員不買腐爛變質的原料;加工人員(廚師)不用腐爛變質的原料;營業員(服務員)不賣腐爛變質的食品;零售單位不收購腐爛變質的食品,不出售腐爛變質食品,不用手拿食品,不用廢紙、污紙包裝食品。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十三

1、酒店場所內、外環境整潔,經常開窗換氣,賓館衛生管理制度。不亂放、掛或晾曬衣物等。從業人員的日常生活和用具不與顧客用品混用、混放。工作間的擺放要合理、整潔,每層客房應設專用消毒及顧客用品保潔柜。使用的抹布一定要清潔衛生,專布專用,物見本色應定期消毒。窗臺式空調器濾網或風扇清潔無積塵。

2、臥具要一客一換、長住客每周一換,衛生潔具及餐具應一客一消毒,并有保潔措施。

3、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滋生條件的措施,徹底消減室內的蚊、蠅、蟑螂和老鼠。

4、認真執行"法定傳染病報"及"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報告"制度。

二)酒店衛生管理制度客用口杯、茶杯消毒制度

1、消毒劑:"一片凈消毒片,"優氯凈"消毒粉

2、清潔劑:去污粉、洗衣粉

3、消毒工具:消毒柜、消毒桶、百潔布

4、存放工具:茶倍儲存柜

5、程序1)從客房撤出的茶杯、口杯放到消毒間倒盡茶水;2)把茶杯放到清洗池內,用清潔劑洗凈,然后放到沖洗池內用清水沖凈;3)用消毒劑配上一定量例水裝到消毒桶內,按藥劑說明為準,一桶水放一片"一片凈"消毒片;4)將洗過的茶杯、口杯浸泡在消毒水內,時間至少20分鐘以上(化學消毒法);5)或將清洗好的茶杯、口杯擦干連同鐵框一并放到消毒柜內消毒(物理消毒法);6)打開消毒電源(自動消毒),消毒至少45分鐘后將茶杯取出;7)取出已消毒茶杯、口杯儲存到封閉的保潔柜里以便備用;8)在消毒記錄上做到登記,記錄消毒的時間和姓名。

三)酒店衛生管理制度餐飲部衛生管理制度衛生工作關系到企業的信譽和經營,又關系到社會精神文明建設,更關系到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養成良好的衛生意識和習慣,不但是每個服務人員工作的優良表現,也是一個人良好修養與習慣的`表現。

一、酒店衛生管理制度個人衛生(1)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發;勤洗衣服和被褥;勤換工作服。(2)上班前和大小便后要洗手。(3)要有健康意識,定期作體格檢查,預防疾病,當發現有感冒、咽喉炎、肝炎、皮膚病時應主報上司,休假療養好再上班。(4)管理人員應十分重視服務人員的個人衛生與健康,要為他們創造一些必要的條件,并經常進行檢查督促,使個人衛生形成制度。

二、工作衛生

1、當班時避免觸摸頭發或面孔,不能對著食品顧客咳嗽、打噴嚏;不準隨地吐痰;不準吸煙。

2、手指不可接觸到食物,亦不可碰觸杯口、刀尖、筷子前端及湯匙盛湯部分。

3、服務員使用的抹布、墊布等每天要清洗干凈,用開水浸燙,以減少或消滅細菌。托盤等工具必須保持清潔。

4、凡腐爛變質和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堅決不出售。

5、從碟上掉落下來的食物不可給客人食用。

6、不可使用掉落地上的餐具及席巾。

7、對不干凈的餐具和臺布要及時送回洗潔處清洗,不可擺用。

8、嚴禁隨地丟棄廢紙、倒水、亂放茶水杯。

9、不同的食物不要隨便混淆,以免有損味道。

10、在服務過程中要留心就餐者,發現病態者及帶菌者,對其所用餐具要單獨收拾,重點消毒。

11、收市時注意衛生,牙簽、紙巾等雜料當盡力避免掉在地上,以免不雅和增加清潔困難(正確的方法是:先拿開碗碟等餐具,用臺布包住倒雜料或用掃把清掃)。

12、在適當情況下,要經常使用托盤,訓練自己成為一名出色的服務員。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十四

今天晚上,我們旅游團到達日照的一個賓館住,可是,賓館已經住滿了,我、小姨、媽媽只好到另一個賓館住下。

一進賓館,首先看見三張床整齊地擺在房間的中央和兩側,床的`旁邊各有一張茶幾,每個茶幾上都放著兩套洗漱用品,茶幾下還有幾個紙杯,床的對面是一個電視柜,它上面是電視機,下面放著毛巾,再下面是三雙拖鞋,電視柜的左側是衛生間,雖然看起來有點亂,但是我覺得也很不錯,因為我已經很累了,急需休息,所以也不管那么多了,我躺在床上感覺真舒服,不知不覺就進入了夢鄉。

旅館雖然沒有家那么好,但它提供給我們方便,讓我們能繼續更遠的旅行。

指導老師:王素麗。

評語:觀察有序,感受真實。

(投稿:xszw于-8-2421:20:36編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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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一本好書后,寫讀后感能夠將自己的思緒和情感轉化為文字,將內心的觸動和共鳴與他人分享。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些膾炙人口的讀后感范文,讀完后或許能給你帶來一些
常常進行作文寫作的訓練可以提高我們的寫作水平和語文素養。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秀作文范文,歡迎大家一起來欣賞。。提起家鄉汨羅,幾乎全球所有的華人都知道這是端午
發言稿的語氣應該親切自然,與聽眾建立良好的溝通和信任。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發言稿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借鑒。各位來賓:今天是我女兒xx和女婿xx先生百年好合,
開學典禮是學校教育的一部分,通過這種形式的集會,學生們可以對學校有更深入的認識。最后,請大家共同來欣賞一些開學典禮上的精彩瞬間,祝愿我們在新學年中取得更大的成績
優秀作文是一座橋梁,將作者的思想與讀者的心靈緊密相連。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系列優秀作文范文,希望能夠給大家一些寫作的靈感。家鄉那清清的河水,來自哪里?是來自
通過寫作,可以提高自己的思維能力和表達能力,培養自信心和創造力。如果你想欣賞一些文學的力作和思想的佳作,不妨閱讀以下這些優秀作文,相信能給你帶來全新的閱讀體驗。
優秀作文能夠通過精準的描述和生動的描寫讓讀者感受到作者所表達的情感和意境。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優秀作文,希望對大家的寫作有所啟發。科技為我們的生活提供了方
通過撰寫月工作總結,我們可以總結經驗教訓,避免重復犯錯,提高工作效率。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一些寫得很不錯的月工作總結范文,希望能對大家寫作有所幫助。
大班教案是教師在大班教學中所設計的一種具有系統性和實踐性的教學計劃,它能夠指導教師合理、有效地組織教學活動。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一份精心準備的大班教案范文,希望
寫個人總結有助于我們回顧過去的經歷,從中找出自己的優點和不足,為以后的發展提供有益的建議和借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個人總結范文,希望能夠對大家的寫作有所
優秀作文具有一定的思想深度和藝術價值,值得細細品味。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提升作文水平,下面是一些優秀作文的精選范例,大家可以參考借鑒。我打開課本,翻到第二課《摩擦
優秀作文是以準確的語言表達和豐富的內容展示給讀者的一種文學作品,每個人都可以努力寫出一篇優秀的作文。在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作文的示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
范文范本的使用需要學生們在借鑒的同時,注重自己的創新和個性的表達。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收集的范文范本,供大家參考借鑒。請注意,這些范文范本僅供參考,只是一種寫作
優秀作文能夠通過藝術性的表達方式,打動讀者的心靈,引起讀者的思考和共鳴。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受到好評的優秀作文,希望可以給大家提供一些寫作技巧和思路。
心得體會可以是對自己在某個事件或經歷中的感悟和體驗的總結,它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認識自己,發現問題并進行改進。小編為大家收集了一些值得一讀的心得體會范文,希望能給
讀后感是一種反思和總結的過程,在此過程中我們可以從所讀書籍中獲取到對生活和人性的更深刻理解。在這里,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讀后感范文,希望能夠給大家的寫作帶來
范文范本的作用不僅在于提供寫作參考,還可以培養我們的語言表達能力和文思敏捷度。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經典的范文范本,希望能為大家提供一些寫作上的參考和指導。
幼兒園小班的教學環境溫馨舒適,能夠滿足孩子們的學習需求和興趣愛好。范文中的幼兒園小班總結,涵蓋了孩子們的各個方面發展,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1、利用幻燈,引出角色
優秀作文是一種藝術創作,通過字句的精煉和情感的表達,讓讀者產生共鳴和思考。下面是一些來自各地學生的優秀作文集錦,它們既有沁人心脾的詩意散文,又有深入人心的社會議
綜合實踐是培養學生創新思維和解決問題能力的重要途徑。以下是一些優秀的綜合實踐作品,讓我們一起欣賞和學習。在這一學期中,我校認真貫徹縣教育局教研室以及學校綜合實踐
教案模板的編寫需要經過反復修改和完善,以適應不同學生的學習需求和教學實際。下面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的教案模板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教學目標:1、認識6個生字,會
小班教案是針對小班幼兒進行教學活動設計的一種教育文件。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小班教案范文,供大家參考了解。活動目標:一、能正確辨認圓形、三角形、正方形,并能說出
學期工作計劃是我們在新的學期開始前,對自己的學習和工作進行規劃和安排的一份重要材料。以下是一些精選的學期工作計劃示例,幫助你更好地制定自己的計劃。大學社區文化燦
我的個人總結是對自己在某個領域或項目中的成果和不足進行總結和反思。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個人總結范文,希望能夠給大家提供一些寫作思路和方法。這篇實習總結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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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編寫小班教案時,要充分考慮學生的學習特點和發展需要,靈活運用教學手段和資源。參考以下小班教案,相信你會在教學中收獲不少啟發和幫助。1、能用鼻子聞出氣味,發展嗅
運動會是一個展示學校體育水平和學生綜合素質的窗口,也是增強校園凝聚力的重要方式之一。請大家閱讀下面這篇運動會總結范文,從中汲取寫作的啟示和經驗。(一)。一道優美
活動總結可以幫助我們認識到活動的成功之處,也可以幫助我們找出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這里為大家整理了一些精選的活動總結范文,希望能給大家提供一些寫作的靈感。
一個好的工作方案需要考慮到實際情況,充分調研和分析,準確把握工作需求和目標,以確保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選的幾個典型的工作方案,供大家參考。
承包合同對于明確工程責任和分工非常重要,有助于避免糾紛的發生。閱讀承包合同范例可以幫助我們避免常見的合同錯誤和漏洞。。甲方:乙方:甲、乙雙方經協商,就乙方承包甲
學校是一個培養人的搖籃,孩子們在這里不僅學習知識,還塑造了自己的品格和價值觀。在這里,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學校總結的范文,希望能夠對大家提供一些寫作思路和參考。
優秀作文是作者對生活、人生、社會等方面的獨特見解和感悟的表現。接下來是一篇經典的優秀作文,希望能夠給大家帶來一些啟示和思索。周六和弟弟唱著歌在玉皇山公園玩,忽然
幼兒園大班的學習內容涉及語、數、英、美術、音樂等各個方面,幫助孩子擴展知識面。閱讀幼兒園大班的總結范文,我們可以看到孩子們在學習和生活中的進步和成就,不禁讓人為
范文范本是提供給人們在寫作過程中參考和借鑒的標準作品。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搜集的范文范本,其中精彩的寫作思路和獨特的觀點令人耳目一新。為進一步規范藥品、醫療器械生產
范本可以幫助我們拓寬思路,激發創造力,使我們的寫作更加生動有趣,引起讀者的興趣和共鳴。接下來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范文范本,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寫作要點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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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業是一個龐大的產業系統,涉及到生產、加工、銷售等多個環節。下面是一份食品清單,推薦給大家一些健康且美味的食品選擇。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
優秀作文是對生活的感悟和思考,它可以讓人們更深入地了解自己和他人。接下來是一些經典的優秀作文的原創范文,希望能夠給大家一些新的思路和觀點。親愛的老師們,親愛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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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建議是解決問題和推動事務發展的重要手段,我們應該充分利用這一方式。意見建議是在日常生活中,針對某一事物或活動,為了改進或提升效果,對于可行的改進方案或建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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