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于做決定是一個重要的能力,它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規劃和管理我們的生活。決策對于個人和組織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下面是一些成功決策的范例。
2023年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優秀22篇)篇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今天小編在這給大家整理了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資料,接下來隨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制定,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為了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的紀律建設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
第三條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五條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第六條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對于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一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二條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三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四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五條對于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六條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八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十九條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五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六條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并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后,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一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三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后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三十五條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條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面結論和相應處理。
第三十七條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審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第三十九條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財產損失的實際價值。
第四十條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二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總則適用于有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但是中共中央發布或者批準發布的其他黨內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編分則。
第六章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四條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五條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六條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
(三)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七條制作、販賣、傳播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八條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九條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條黨員領導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一條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制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擅自對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四條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五十五條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第五十七條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八條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九條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條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一條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二條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三條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六條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七條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八條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不報告、不抵制、不斗爭,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九條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七十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第七十一條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二條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的;。
(四)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后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四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
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七十六條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干部等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七條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八條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的;。
(四)有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黨組織有上述行為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條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一條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二條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三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十四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章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八十五條黨員干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六條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七條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黨員干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八條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九條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條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一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九十二條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三條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四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五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六條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七條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或者違規任職、兼職取酬的,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八條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九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條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一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二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三條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的;。
(三)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游的。
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零七條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的;。
(二)決定或者批準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
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的;。
(二)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條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章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干涉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四條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扶貧脫貧、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第一百一十七條盲目舉債、鋪攤子、上項目,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九條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二十條有其他違反群眾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的;。
(二)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
(三)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
第一百二十三條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三)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的。
第一百二十四條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出走,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
(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八條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方面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條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一條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二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觸犯駐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的宗教習俗,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三條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三十四條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五條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六條黨員領導干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七條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八條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編附則。
第一百三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單項實施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或者單項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答: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在一定時限內擔任黨內外職務的資格會受到限制,這個時限就是影響期。規定處分影響期,是教育受處分黨員、維護黨紀嚴肅性的必然要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條例》)第八條規定了5種對黨員的紀律處分: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在第十條至第十三條中,分別規定了不同處分的影響期。
但對于像李某這樣在前一個處分影響期內又受到黨紀處分的如何計算影響期,目前黨內法規尚無明確規定。各地紀檢監察機關對這個問題的認識和做法也不盡一致。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筆者認為在黨內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參照上述規定,計算執行黨紀處分的影響期。一來,計算方法明確,可操作性強,二來,也有利于保持黨紀政務處分在執行效果上的協調一致。
具體到李某的案子,《條例》第十條規定:“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按照“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的計算方法,李某的影響期間應該是黨內嚴重警告的影響期一年半,加上前一處分尚未執行的影響期7個月,一共25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因此,假如李某在2019年8月6日被給予的是留黨察看處分,不論一年還是二年,對于其2020年1月6日又違紀應受處分的,應該直接開除黨籍,此時不涉及新舊處分影響期計算執行的問題。(懿黎)。
黨的十九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根據上述規定,對違紀黨員的紀律處分分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即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特殊程序即在特殊情況下,由縣級(含)以上黨委、紀委直接決定黨員的紀律處分。實踐中,對企業、農村、機關、社區等黨的基層組織中的普通黨員給予紀律處分,履行一般程序的比較常見。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程序下,臨時黨支部沒有處分決定權。臨時黨支部由執行某項臨時任務的黨員組成,黨員臨時在這個支部過組織生活。他們的組織關系仍在原來的黨組織。由于臨時黨支部在組織上的臨時性,它所擔負的任務與正式黨支部的任務也就有很大的不同。臨時黨支部沒有對違紀黨員執行紀律處分的職權,因此不能對違紀黨員作出處分決定。確需給違紀黨員處分的,可以臨時黨支部名義將該違紀黨員的違紀情況和處理建議上報上級黨組織或轉交違紀黨員所在黨組織,由他們決定是否給予違紀黨員黨紀處分及給予何種處分。
對于擔任較高職務的黨員,多數是按特殊程序辦理的。例如,省紀委審查副廳級黨員干部的違紀行為,由省紀委直接決定其紀律處分,并報省委批準,不走支部大會決定程序。
特殊情況是指哪些情況?1996年中央紀委《關于對黨章第四十條第一款所稱的“特殊情況”如何理解的答復》明確規定,“特殊情況”包括:(1)秘密程度較高,不宜由基層黨組織討論的;(2)所在的基層黨組織癱瘓,或該基層黨組織領導人同違紀問題有直接牽連的;(3)所在的基層黨組織拒不處理或故意拖延不作處理的;(4)所在的基層黨組織撤銷或合并,無法作出處理的;(5)跨地區、跨單位的案件需由共同的上級黨組織作出處理的;(6)遇到各種緊急情況,需要迅速作出處理的;(7)其他省級或省級以上黨組織認為必須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情況。
2001年,中央紀委對《關于農村基層黨支部沒有條件召開支部大會討論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答復進一步規定,在個別村黨支部由于農民黨員外出務工等原因,致使沒有條件召開支部大會,不能按規定形成支部大會決議,無法討論決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問題的情況下,對違紀黨員給予紀律處分,應當由縣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作出處分決定。但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
2023年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優秀22篇)篇二
男19xx年4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x人。19xx年2月參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1月調入工作19xx年6月任至今。
主要事實:
20xx年5月,任x期間,在明知翻建住房申請書中房產面積與其實際合法住房面積不符,明知沒有其他四個兄弟翻建住房申請的情況下,不向主管副局長和局長請示,擅自為其蓋章審批,并且在開具建房許可證時僅根據兄弟五人的房產證,就把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為兄弟將普通住房改變為經營性旅館用房提供了便利。
定性及處理意見:
身為黨員領導干部,理應嚴守黨紀,恪盡職守,他卻濫用權力,不正確履行職責,為兄弟把普通住房變更為經營性用房提供便利,屬失職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第二十一條“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之規定,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我局黨支部于20xx年11月23日召開了全體黨員大會,本支部共有黨員19名,到會14名,請假5名。14名黨員經一致同意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本決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區直機關工委、區紀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
20xx年9月30日。
2023年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優秀22篇)篇三
各學院、各公寓、各部門:
郭,女,人文學院20xx級應用韓語專業自設班學生,學號:143323。
該生自開學至今未請假累計超64學時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且擅自校外居(租)住。此外,該生曾因曠課被人文學院給予記過處分(文院字【20xx】03號)。
郭行為已嚴重違反了校規校紀,在其他學生中造成了嚴重不良影響。為嚴肅校紀校規,加強學生管理,根據我校《北京吉利學院學生手冊》中《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第四款、第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給予郭麗娟開除學籍處分。
xx學院。
年十一月九日。
2023年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優秀22篇)篇四
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下文是最新黨員紀律處分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黨的紀律。對于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處理。
第四條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犯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條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地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地予以處理。
第六條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第七條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八條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九條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二條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四條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五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六條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七條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宣布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十八條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十九條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條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前款減輕處分的規則。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量紀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二十三條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一人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基于一個違紀故意或者過失,其行為觸犯本條例分則中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七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外,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違法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處分。
第二十九條對于本條例沒有規定但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確需追究黨紀責任的違紀行為,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應當由省(部)級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報請中央紀委批準;應當由省(部)級以下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由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批準并報中央紀委備案。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一條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黨員受到黨紀追究,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三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
規章制度。
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1、《準則》覆蓋所有中共黨員,普通黨員納入管理不留死角。
此前,《準則》的全名是《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很明顯,主要針對的是黨員領導干部。此次修訂后,名稱變為《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所針對的對象覆蓋了全體黨員,也就是說,普通黨員也被納入到了《準則》的覆蓋范圍。
將普通黨員納入廉潔從政準則,太有必要。一直以來,總有些人以為我又不是大領導,只是8700多萬黨員中小小的一個,哪里會管到我?這種僥幸心理和“小官巨腐”的產生不能說沒有關系:中紀委網站文章顯示,今年1-8月,北京市紀委共查處“小官貪腐”290人,涉案金額共計3.23億元。“小官”身份與巨額貪污數字之間的強烈反差,為百姓痛恨。
另外,“準則”一詞是指行為或道德所遵循的標準、原則,有一定的示范和標桿意義。《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覆蓋全體黨員干部,也是向全黨明確了是非榮辱,明確劃定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有助于形成自覺自律、不想腐的氛圍。如果普通黨員有一天當上領導,其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也將更加牢固。
2、紀法分開,與現行法律重合的70多條全部剔除。
兩大法規重新修訂后的另一個明顯變化就是:紀法分開。
據統計,原《條例》的178條中,有70多條與現行法律有重復,有很多違紀的情形已經明顯觸犯了法律底線,新版修訂后將這些全部剔除。
這也一直是對紀委工作要求的核心:紀法分開,紀嚴于法、紀在法前。
早在今年全國兩會時,就提出,紀律是管黨治黨的尺子,紀律建設是治本之策。無數案例表明,領導干部往往是從違紀開始,進而違法。此后,又在多個場合強調“黨紀”與“國法”不是一個概念,不能混同,曾明確:黨紀不能替代國法但嚴于國法。
現在,這一要求終于落實到了實踐層面。此次的修訂可以說是為黨紀“減負”,去除掉重復內容,讓黨規更加明晰,舉例來說,像“貪污、受賄”等詞匯就很可能不再出現在黨紀中,因為這些在刑法上全部是有罪名的。如果一名黨員要等到違法了才受到紀律處分,明顯說明了黨紀失之于寬、失之于松、失之于軟。
另外,此次修訂也是為黨紀“加碼”,在法律底線之前更為黨員劃定了一條紀律底線,從小錯抓起,動輒則咎,這樣才能有效堵塞小錯釀大禍的漏洞,從源頭上阻斷不正之風和腐敗滋生的通道。
3、突出政治紀律,嚴懲拉幫結派等違反政治規矩行為。
對于《條例》來說,突出政治規矩是又一亮點。12日的政治局會議指出,“嚴明黨的紀律,要把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排在首要位置。”
今年5月,在浙江省調研時也曾提出,修訂黨紀處分條例要突出兩個重點,一個是解決“紀”、“法”不分的問題;第二個就是把嚴肅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突出出來、具體化。
怎么具體化?在一次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的在線訪談節目中,中央紀委研究室理論研究處處長蘇靜提到,“有些干部聚在一起搞同鄉會、同學會,黃埔一二三期什么的,看似漫無目的,其實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結交情誼,將來好相互提攜。這就不符合規矩了。”對這種現象,蘇靜明確指出,“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這是紀律所明令禁止的,搞了就是違反政治紀律。”
可見,無論是借同學會、同鄉會等拉幫結派還是明目張膽地搞團團伙伙,這些都是違反政治規矩的具體表現。有專家指出,這次修訂將重點突出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并把沒有成文制度規定的政治規矩納入到處分條例里面去。
4、樹“高線”劃“底線”,對生活紀律等6大類開負面清單。
對于“底線”,大家這兩年一定不陌生。不管是“老虎”還是“蒼蠅”,他們的落馬與被拍無不都是因為觸犯了底線。
要說原因,倒不是因為他們不怕查,而是在其看來,現行黨紀黨規還存在一些模糊地帶,因此即使犯了事兒也可以搪塞過去。
現在不一樣了。修訂后的《條例》將舊版中的各類紀律事項整合成了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6大類,紀律的重要性得到突出。更重要的是,此次修訂還開列了“負面清單”。也就是說,以后哪些事不能干,會非常明確標示出來,非常具體。如此一來,那些仍抱有僥幸心理的黨員干部可要小心了。
“底線”之上是“高線”,這個“高線”就是《準則》。舊版的《準則》針對廉潔從政行為分八個方面規定了52個不準。52個,多嗎?好像不多,但還真不好記。就曾在多個場合提到,幾乎沒有人能夠完整地把“52個不準”全背下來。
與之相比,新修訂的《準則》則旨在告訴廣大黨員“要”做什么、“該”做什么,而不再是“不準”做什么。正如所說,“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的底線上,黨員也不能全站在紀律的邊緣,依規治黨必然要求以德治黨。”而這一道德“高線”也并非脫離實際、高不可攀,而是一個實事求是“看得見、摸得著的高標準”。
一個道德“高線”,一個紀律“底線”,12日的政治局會議對這兩個問題進行了“一攬子”解決。此間關系恰如在修訂廉政準則和黨紀處分條例征求意見座談會上所指出的,全面從嚴治黨要管全黨、治全黨,準則應成為執政黨廉潔自律的宣誓和向人民的承諾,黨紀處分條例應成為從嚴治黨的一把尺子、廣大黨員的基本底線和遵循。
2023年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優秀22篇)篇五
×××黨支部:
你支部××××年×月×日《關于勸×××同志退黨的處理決定》收悉。經調查,×××同志理想信念淡薄,革命意志衰退,不能積極為黨工作,不能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利己主義思想膨脹,已不具備黨員條件,經黨委討論,同意你支部黨員大會的決議,對×××同志按勸退處理。
請審批。
中共×××委員會(章)。
××××年×月×日。
2023年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優秀22篇)篇六
各專業系(教研室)、各班級(團支部):
經查,-第一學期期末考試中,級土地資源管理專業徐暢等三位同學違反考試紀律,與監考教師發生言語沖突,根據學院對違紀情況的調查與認定,情況屬實。依據《安徽建筑大學考試管理規定》(校字〔〕108號),經法律與政治學院學生工作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并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批準,決定對近期學院違規違紀學生給予以下紀律處分。
給予劉祥(專業年級:2013級土地資源管理專業,學號:13211040109)、牟云天華(專業年級:2013級土地資源管理專業,學號:13211040132)兩位同學警告處分。
請輔導員召集班會傳達文件精神,將處分決定書送達當事學生本人并函告家長,同時對嚴重警告處分以上學生進行重點談話,認真做好受處分學生的教育督促工作。
xxxx。
2023年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優秀22篇)篇七
陸駿,男,1973年生,11月入職,現為北京化工大學生命科學與技術學院教師。
經調查核實,陸駿在求職應聘及申請國家“青年__”人選的過程中,盜用他人(姓名拼音字母相同)學術文章,偽造經歷,屬于嚴重學術不端行為。陸駿本人已承認上述造假事實。
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經學校學術道德委員會、教職工行政紀律處分委員會討論,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給予陸駿開除處分,解除聘用合同。
北京化工大學。
年7月28日。
2023年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優秀22篇)篇八
姚,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xx省x縣人,大學本科學歷,原系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節能與科技設計處主任科員。
經xx省xx人民法院審理,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姚利用職務便利,犯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詳見〔20xx〕嘉平刑初字第830號、〔20xx〕浙嘉刑終字第119號)。
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黨組織和上級的教育置若罔聞,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且在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結婚,并以夫妻關系公開生活。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觸犯了刑律,從一名國家干部淪為罪犯。為嚴肅紀律懲戒,純潔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姚強開除公職處分。
本決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廳申請復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xx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年7月27日。
2023年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優秀22篇)篇九
浙江省衛生廳:
你廳浙衛發〔〕40號文件收悉。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對上述條款所述違法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罰款的行政處罰時,應視具體情節,按以下方法計算罰款金額:
(二)對難以或無法認定的違法所得,按沒有違法所得處理,在法定罰款幅度內,根據情節確定具體的罰款金額。
此復。
2023年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優秀22篇)篇十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下面是紀律處分條例,希望能幫到你。
第一章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黨的紀律。對于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處理。
第四條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犯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條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地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地予以處理。
第六條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第七條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八條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九條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二條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四條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五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六條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七條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宣布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十八條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十九條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條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前款減輕處分的規則。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量紀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二十三條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一人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基于一個違紀故意或者過失,其行為觸犯本條例分則中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七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外,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違法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處分。
第二十九條對于本條例沒有規定但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確需追究黨紀責任的違紀行為,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應當由省(部)級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報請中央紀委批準;應當由省(部)級以下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由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批準并報中央紀委備案。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一條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黨員受到黨紀追究,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三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
規章制度。
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指導思想、任務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思想,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發揚黨的優良作風,保護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全黨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的高度統一,保證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凡違犯黨的紀律應當給予黨的紀律處分的,都適用本條例。
第二章實施黨紀處分的原則。
第四條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準確地認定錯誤性質,區別不同情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恰當地給犯錯誤的黨員和黨組織以紀律處分。
第五條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必須維護黨的紀律。對于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和黨組織,必須依照本條例嚴肅處理,不得姑息遷就。
第六條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違犯黨紀行為的處理,必須經黨委或者紀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
第七條堅持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員。任何黨員違犯了黨的紀律,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處分的,都必須依照本條例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八條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員和黨組織,要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第九條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共同遵守的行為規范。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黨內法規、黨的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規范,危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為,依照本條例應當給予黨的紀律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二條警告。受到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嚴重警告。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第十四條撤銷黨內職務。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的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擔任的黨組織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在受處分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原任的職務。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一般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并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第十五條留黨察看。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可以視其具體表現情況,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已改正錯誤的,期滿后按期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開除其黨籍;又犯有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錯誤的,也應當開除黨籍。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原任的職務。第十六條開除黨籍。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改組。適用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的領導機構。受到改組處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中的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者外,均作為自然免職。由上級黨組織任命或者由相應的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選舉新的領導機構成員。
第十八條解散。適用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對于受到解散處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錯誤嚴重,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開除黨籍;不起黨員作用,不符合共產黨員條件的,不予登記,宣布除名;符合共產黨員條件的,應當予以重新登記,對其中犯有錯誤的,還應當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對于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免予處分條件的黨員,可以免予處分。對犯錯誤黨員免予處分,要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條對于犯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錯誤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進行批評教育,不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二十二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分則中另有規定的以外,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根據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第二十三條一人犯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錯誤,應當合并處理,按所犯數種錯誤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錯誤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所犯錯誤應當受到的處分的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五條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所犯錯誤應當受到的處分的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錯誤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五)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黨員在經濟方面違法、違紀后,主動退賠、退贓的,可以從輕處分。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
(二)包庇同案人的;。
(三)強迫、唆使他人違犯紀律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的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犯有本條例分則中沒有規定的錯誤,比照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應當由省(部)級黨委、紀委批準的案件,報中央紀委批準;其他案件由省(部)級紀委批準并報中央紀委備案。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開除黨籍:
(一)因危害國家安全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二)因經濟方面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的;。
(三)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四)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五)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六)畏罪逃往國外、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前款第三項不包括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的。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黨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貫表現較好,認真檢討并有悔改表現,在群眾中未造成惡劣影響的,可以不開除黨籍,但須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二)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較輕刑罰的。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二)兩項的規定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服刑期間,停止過黨的組織生活,留黨察看期限從刑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二條依法被勞動教養的,一律開除黨籍。
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全黨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紀委作為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專門機關,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責無旁貸,必須體現擔當,發揮作用。
(一)要積極主動、認真實施,迅速掀起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的熱潮。要積極協助市委抓好全市的學習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工作,使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牢記廉潔自律要求,熟悉紀律處分規定。要抓好紀檢監察系統的學習貫徹,為《準則》和《條例》的正式實施做好思想準備、知識儲備和工作預備。要綜合運用責任制考核、督查督辦等措施,對市委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的決策部署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二)要堅持把《準則》和《條例》作為監督執紀問責的重要尺子,真正使紀律和規矩立起來、嚴起來。要轉變執紀觀念。適應《準則》和《條例》新要求,推動監督執紀從“以法律為底線”向“以紀律為標尺”轉變;從“懲處極少數”向“管住大多數”轉變;從“只盯大要案”向“更加注重抓早抓小、動輒則咎”轉變;從“突出以治標為主”向“注重以紀律治本”轉變。要轉變方式方法。正確運用“四種形態”,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突出“六大紀律”,進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要堅持從嚴執紀。加大紀律審查力度,嚴肅查處違反《準則》和《條例》的行為,做到監督執紀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
(三)要帶頭堅持高線、守住底線,不斷加強紀檢干部隊伍建設。要堅持用《準則》激勵隊伍,用《條例》約束隊伍,引導紀檢干部做遵守《準則》和《條例》的模范。要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開展工作,加強對市委“調整結構、優化產業、大上項目、促進轉型”發展思路及“煤、墨、綠、貿、游”五大產業任務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市委決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實。對紀檢干部要從嚴管理、從嚴監督,對違反《準則》和《條例》的行為嚴肅查處,絕不姑息。
宣傳部長學習《準則》和《條例》。
心得體會。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主旨更加鮮明,內容更加科學,要求更加具體。“兩項法規”充分吸收了黨的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理論和實踐成果,實現了黨內法規建設的與時俱進和黨的建設偉大工程從理論到實踐的一次重大突破,體現了中央全面推進從嚴治黨的堅強意志。
一是堅持學深悟透,率先明紀。帶頭加強學習,深刻領會,準確把握《準則》和《條例》的內涵和要求。帶領全市宣傳思想文化戰線黨員干部,采取專題學習會、黨員干部大會、專題講座等方式,逐章逐條學習原文,逐字逐句研究實質。結合“三嚴三實”專題教育,引導全市宣傳思想文化戰線的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聯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實際查找不足,努力做到學習與思考有機結合。發揮好宣傳部門職能作用,通過在新聞媒體開設專題專欄、組織創。
作文。
藝作品等形式,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二是堅持以上率下,強化執紀。要高標準、嚴要求,堅決守住底線,真正使黨紀黨規內化于心、力踐于行。要自覺遵守黨員行為規范、自覺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增強貫徹執行黨紀黨規的自覺性和堅定性。要通過學習宣傳教育,引導全市宣傳思想文化戰線黨員干部,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觸碰紀律和規矩規定的“紅線”,筑牢拒腐防變的堅固防線,推動講政治、守紀律成為宣傳干部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
三是堅持履責擔責,嚴格落實。把個人擺在全市宣傳思想文化工作大局中,切實抓好全戰線黨風廉政建設,履行好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堅持把嚴的標準和要求融入到宣傳干部日常教育監督管理之中,強化“嚴格要求是對干部負責”的理念,在“全面”和“從嚴”中推動落實,在堅持和深化中形成習慣。堅持黨紀面前人人平等、遵守黨紀沒有特權、執行黨紀沒有例外,絕不搞下不為例、有情可原、法不責眾,讓《準則》和《條例》有力度、有權威、有實效。
2023年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優秀22篇)篇十一
近段時間,按照組織安排,我認真閱讀、學習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通過學習,我深刻感受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她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重要條件,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現將自己的學習心得匯報如下: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明確了共產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行為準則。在黨風廉政黨方面,廉政建設關系到一個國家的生死存亡,一個政黨、一個國家工作人員的腐敗不解決,最終要導致政黨垮臺甚至國家滅亡。因此,處分條例對黨風廉政建設方面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從嚴制黨、及時清除腐敗分子和不合格分子,糾正不正之風和違規現象,促使黨風廉政建設朝著法制化軌道發展。作為一名教師如何做到廉潔自律,我覺得,首先,要努力培養自律的自覺性。其次,必須從最細小的事做起,不取一點一滴的不義之財,不向家長索取一針一線的非法之財。再次,要公正從教,所謂公正從教就是指對待每位學生都公平公正。
第二,通過學習,增強拒腐防變意識。
加強《準則》、《條例》和政治理論學習,就是要并能堅定理想信念、增強拒腐防變意識;作為一名小學教師,面對學生,我們應該勤教為生,廉潔從教,不能以學生送禮不送禮為尺度衡量學生的進退高低,要常修為教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
第三,通過學習,嚴格遵守黨的紀律,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
以來,我們看到許多鑄成大錯的黨員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墮落罪惡的過程時,普遍反映的一點,就是他們往往從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動作、小利益開始,誘發出他們私欲膨脹,不顧黨員領導干部的基本原則,心存僥幸,降低了標準,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追悔莫及的境地,造成對國家、對社會、對人民、對家庭無法彌補的巨大損失。古人云“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作為黨員干部就要警鐘長鳴,時刻用黨員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嚴格遵守黨的紀律,牢記“兩個務必”,做到“八個堅持、八個反對”,防微杜漸,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從一切能夠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產黨員的先進性,不斷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
我作為一名教師,只有踏實工作,認真履行好自己的職責與義務,做好自己分內的事,才能夠讓自己的作用發揮到最大。同時,不斷總結自己的工作經驗與不足之處,不斷學習,不斷提高自身專業知識水平,以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只有更加的完善自我,才能成為一名合格的黨員,只有嚴守法律法規,以《準則》《條例》標準約束自身,才能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師。
2023年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優秀22篇)篇十二
此前,《準則》的全名是《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很明顯,主要針對的是黨員領導干部。此次修訂后,名稱變為《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所針對的對象覆蓋了全體黨員,也就是說,普通黨員也被納入到了《準則》的覆蓋范圍。
將普通黨員納入廉潔從政準則,太有必要。一直以來,總有些人以為我又不是大領導,只是8700多萬黨員中小小的一個,哪里會管到我?這種僥幸心理和“小官巨腐”的產生不能說沒有關系:中紀委網站文章顯示,今年1-8月,北京市紀委共查處“小官貪腐”290人,涉案金額共計3.23億元。“小官”身份與巨額貪污數字之間的強烈反差,為百姓痛恨。
另外,“準則”一詞是指行為或道德所遵循的標準、原則,有一定的示范和標桿意義。《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覆蓋全體黨員干部,也是向全黨明確了是非榮辱,明確劃定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有助于形成自覺自律、不想腐的氛圍。如果普通黨員有一天當上領導,其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也將更加牢固。
2、紀法分開,與現行法律重合的70多條全部剔除。
兩大法規重新修訂后的另一個明顯變化就是:紀法分開。
據統計,原《條例》的178條中,有70多條與現行法律有重復,有很多違紀的情形已經明顯觸犯了法律底線,新版修訂后將這些全部剔除。
這也一直是王岐山對紀委工作要求的核心:紀法分開,紀嚴于法、紀在法前。
早在今年全國兩會時,王岐山就提出,紀律是管黨治黨的尺子,紀律建設是治本之策。無數案例表明,領導干部往往是從違紀開始,進而違法。此后,王岐山又在多個場合強調“黨紀”與“國法”不是一個概念,不能混同,王岐山曾明確:黨紀不能替代國法但嚴于國法。
現在,這一要求終于落實到了實踐層面。此次的修訂可以說是為黨紀“減負”,去除掉重復內容,讓黨規更加明晰,舉例來說,像“貪污、受賄”等詞匯就很可能不再出現在黨紀中,因為這些在刑法上全部是有罪名的。如果一名黨員要等到違法了才受到紀律處分,明顯說明了黨紀失之于寬、失之于松、失之于軟。
另外,此次修訂也是為黨紀“加碼”,在法律底線之前更為黨員劃定了一條紀律底線,從小錯抓起,動輒則咎,這樣才能有效堵塞小錯釀大禍的漏洞,從源頭上阻斷不正之風和腐敗滋生的通道。
3、突出政治紀律,嚴懲拉幫結派等違反政治規矩行為。
對于《條例》來說,突出政治規矩是又一亮點。12日的政治局會議指出,“嚴明黨的紀律,要把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排在首要位置。”
今年5月,王岐山在浙江省調研時也曾提出,修訂黨紀處分條例要突出兩個重點,一個是解決“紀”、“法”不分的問題;第二個就是把嚴肅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突出出來、具體化。
怎么具體化?在一次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的在線訪談節目中,中央紀委研究室理論研究處處長蘇靜提到,“有些干部聚在一起搞同鄉會、同學會,黃埔一二三期什么的,看似漫無目的,其實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結交情誼,將來好相互提攜。這就不符合規矩了。”對這種現象,蘇靜明確指出,“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這是紀律所明令禁止的,搞了就是違反政治紀律。”
可見,無論是借同學會、同鄉會等拉幫結派還是明目張膽地搞團團伙伙,這些都是違反政治規矩的具體表現。有專家指出,這次修訂將重點突出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并把沒有成文制度規定的政治規矩納入到處分條例里面去。
4、樹“高線”劃“底線”,對生活紀律等6大類開負面清單。
對于“底線”,大家這兩年一定不陌生。不管是“老虎”還是“蒼蠅”,他們的落馬與被拍無不都是因為觸犯了底線。
要說原因,倒不是因為他們不怕查,而是在其看來,現行黨紀黨規還存在一些模糊地帶,因此即使犯了事兒也可以搪塞過去。
現在不一樣了。修訂后的《條例》將舊版中的各類紀律事項整合成了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6大類,紀律的重要性得到突出。更重要的是,此次修訂還開列了“負面清單”。也就是說,以后哪些事不能干,會非常明確標示出來,非常具體。如此一來,那些仍抱有僥幸心理的黨員干部可要小心了。
“底線”之上是“高線”,這個“高線”就是《準則》。舊版的《準則》針對廉潔從政行為分八個方面規定了52個不準。52個,多嗎?好像不多,但還真不好記。王岐山就曾在多個場合提到,幾乎沒有人能夠完整地把“52個不準”全背下來。
與之相比,新修訂的《準則》則旨在告訴廣大黨員“要”做什么、“該”做什么,而不再是“不準”做什么。正如王岐山所說,“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的底線上,黨員也不能全站在紀律的邊緣,依規治黨必然要求以德治黨。”而這一道德“高線”也并非脫離實際、高不可攀,而是一個實事求是“看得見、摸得著的高標準”。
一個道德“高線”,一個紀律“底線”,12日的政治局會議對這兩個問題進行了“一攬子”解決。此間關系恰如王岐山在修訂廉政準則和黨紀處分條例征求意見座談會上所指出的,全面從嚴治黨要管全黨、治全黨,準則應成為執政黨廉潔自律的宣誓和向人民的承諾,黨紀處分條例應成為從嚴治黨的一把尺子、廣大黨員的基本底線和遵循。
2023年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優秀22篇)篇十三
支部書記受處分開支部大會的流程:一、違紀黨員所在黨支部接到上級紀委關于違紀黨員處理的通知和相關材料后,應在15日內召開支部大會,討論決定給予違紀黨員的紀律處分問題。
二、召開支部大會討論決定給予違紀黨員處分問題。黨支部大會一般由支部書記主持,全體黨員應參加,如果支部書記是違紀黨員,由支部副書記主持,如果無支部副書記,上級應派人主持會議。
三、黨支部大會討論決定給予違紀黨員紀律處分時,應按程序進行。四、支部大會通過的處分決議應交由受處分黨員簽署意見。
違紀黨員不愿意見面或拒絕簽署意見以及因死亡、下落不明、被司法機關羈押等原因未出席支部大會的,應當在支部大會決議的本人意見欄中予以說明,并由參加大會的本支部兩名或兩名以上正式黨員見證簽名備查。五、黨支部大會結束后,黨支部應及時將相關材料在3日內上報上一級黨組織。
上報的材料包括:黨支部給予違紀黨員紀律處分的決議、黨支部大會記錄等。擴展資料:支部書記受處分開支部大會的前期準備工作:(一)召開黨支部委員會議,審閱違紀黨員的相關材料,學習相關黨紀條規,討論醞釀,統一思想認識,形成支委會處理決定。
如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各黨小組要召開會議,統一思想認識。(二)黨支部指定專人起草支部大會的議程,確定召開支部大會的時間、地點、主持人、記錄人;草擬黨紀處分的決議文稿。
(三)黨支部書記與違紀黨員談話,幫助其進一步提高認識,端正態度。同時向違紀黨員說明享有的權利,聽取本人對黨紀處理的意見或申辯。
(四)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的,各黨小組要召開會議,統一思想認識。(五)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會議準備情況。
上級黨組織認為必要時,可派人參加會議,予以指導。(六)確定召開支部大會的方案及時間、地點等,通知本支部全體黨員及違紀黨員(死亡、下落不明、被司法機關羈押等原因除外)按時出席。
參考資料來源:宜昌機關黨建-支部大會討論給予違紀黨員紀律處分規程的通知。
2023年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優秀22篇)篇十四
縣計生委三月初對____鄉計劃生育工作進行調研,發現____、____兩村存在假婦檢和隱形婚姻等問題。經鄉紀委核查,鄉黨委研究,對相關責任人做出以下處分決定。
____村陳西隊孫____、王____夫婦20____年8月生一胎男孩,現在計劃外懷孕6個月,但是王____的婦檢記錄一直是無孕。
____村上一隊張____、馬____夫婦,婦檢記錄20____年1月至今都是本人在鄉計生辦參加婦檢,而本人口述20____年在外打工,按期寄的婦檢證明。
王靜、馬____都做了假婦檢,且王____因假婦檢造成計劃外懷孕,在____村影響很不好。對此,村主任王____、村專干王____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____鄉計劃生育捆綁責任制規定,經研究給予【人名】同志黨內警告處分,經濟處罰1000元;給予【人名】同志經濟處罰600元;責成____村對王____落實補救措施。
縣計生委3月初在十八里鋪鎮____村____檢查計劃生育時,查出吳____懷孕,并查出吳____丈夫汪____是____鄉____村____羅隊人。
經核查:汪____、吳____屬隱形婚姻,他們沒有公開合法結婚,但是已經同居三年,現在吳____已懷孕7個月。汪____、吳____雖然在外打工,也不斷回來____。由于沒有納入新婚管理,造成計劃外懷孕。
根據____鄉計劃生育捆綁責任制規定,經研究處罰工作組長李____500元、包村計生干部李____500元、村第一書記顧____500元、書記李____500元、主任劉____500元、專干江雪琴500元,處罰包隊村干部汪____700元。責成____村立即將汪____、吳____納入計劃生育管理。
中共____鄉委員會。
20____年3月20日。
2023年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優秀22篇)篇十五
中共中央近日印發《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全面從嚴治黨樹立了道德高線和紀律底線,備受各界關注。
黨建領域專家學者普遍認為,修訂后的兩大黨規,把黨的以來治黨管黨的實踐成果轉化為道德和紀律要求,通篇貫穿著“全面”與“從嚴”兩個關鍵詞,吹響了全面從嚴治黨新的號角,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日前公布的今年中央第二輪“巡視清單”顯示,“管黨治黨不嚴”是被巡視單位的一大共性問題——有的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有的對違規違紀問題查處不及時,有的黨的領導弱化,有的沒有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
“一些黨員和黨組織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已成為黨的一大憂患。”中央黨校黨史教研部主任謝春濤指出,與此同時,現行一些黨內監督法規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全面從嚴治黨的需要,有必要加以修訂和完善。
現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僅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規范,未能涵蓋8700多萬黨員,適用對象過窄;“8個禁止”“52個不準”均為負面清單,缺少正面倡導;一些內容與“廉潔”主題沒有直接關聯,主題不夠突出。
而現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則存在著紀法不分的突出問題,許多條款與刑法等國家法律規定重復。“這實際上是降低了對黨員的要求,無法體現黨的先進性,導致了‘要么好同志,要么階下囚’的現象。”謝春濤說。
為把黨規黨紀的權威性、嚴肅性真正在全黨樹立起來,中央自去年下半年著手對上述兩部關聯度較高的黨內法規先行修訂。今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準則和條例。
“黨的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態度在此次修訂中得到充分體現。兩個法規回答了‘全面,覆蓋到何種程度’‘從嚴,嚴格到什么份上’等問題,彰顯了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決心,釋放了越往后執紀越嚴的信號。”謝春濤說。
專家普遍認為,這次對準則的修訂“動作很大”,無論法規的名稱還是內容都有較大變化,形成了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黨內廉潔自律規范,也向全體黨員發出了道德宣示,對全國人民作出了莊嚴承諾。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經修訂更名為《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
“從‘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到‘中國共產黨’,從‘廉潔從政’到‘廉潔自律’,都體現了‘全面’二字。”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指出,新準則將適用范圍擴大到全體黨員;其中,對黨員領導干部的自律規范,不再限于“廉潔從政”,而是擴展到“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等方面。
準則修訂過程中,突出重點、刪繁就簡,堅持正面倡導、重在立德向善,將“8個禁止”“52個不準”等負面清單內容移入同步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使現行的18條、3600余字的準則,濃縮成8條、309字的自律標準。
針對全體黨員,準則圍繞如何正確對待和處理“公與私”“廉與腐”“儉與奢”“苦與樂”的關系,提出“四個堅持”;針對黨員領導干部,準則圍繞“廉潔”二字,從公仆本色、行使權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風等四個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條款、字數少了,但微言大義,緊扣‘廉潔’主題,重申黨的理想信念宗旨、優良傳統作風,展現了共產黨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很有‘經典感’。”高波認為,這是一條既面向全體黨員,又突出關鍵少數,看得見、摸得著、易懂易記易執行的高線。
10月16日,中央在相關案件通報中使用的一些新提法尤為引人注目:周本順“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楊棟梁“進行非組織政治活動”,潘逸陽“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余遠輝“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
這些“紀言紀語”充分體現了黨的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而這些成果又轉化為紀律要求,納入到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
以問題為導向,新修訂的條例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權權交易、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利,侵害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強迫命令、辦事不公、侵害群眾民主權利,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工作失職,生活奢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違紀條款。
條例的修訂,除上述“一增”外,還有“一減”“一整合”。
“一減”即刪除了原條例中70余條與法律法規重復的規定,代之以黨組織和黨員必須“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組織和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都必須受到追究”等專門規定,以實現黨紀與國法的既相互分開又有效銜接。
謝春濤認為,紀在法前、紀嚴于法將使黨員在突破法律“底線”前先觸碰到黨紀“底線”,跌倒后就不會摔大跟頭,本質上體現了對廣大黨員的愛護。
“一整合”即將現行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整合修訂為6類,分為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現行規定界限模糊,中間難免留下縫隙,彈性較大。這次把紀律具體化、細分化,相當于‘勾縫’,覆蓋面更大,覆蓋得更嚴實,讓黨員有了更明確的遵循。”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教授戴焰軍認為,這些變化無不體現了一個“嚴”字。
立德向善,立規懲惡,準則和條例的出臺,進一步扎緊了管黨治黨的“籠子”,下一步關鍵是要落到實處。
中央政治局會議在審議通過兩項法規時明確提出,各級黨委要擔當和落實好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各級紀委要全面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領導干部要發揮表率作用,帶頭維護黨規黨紀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保證把紀律和各項黨內法規執行到位。
高波認為,貫徹落實好準則和條例,關鍵要做到“學、思、踐、悟”四個字。“學”就是既學習法規文本,又領會其中深意;“思”就是將現階段工作實際與兩大法規“對表”,明確下一步的工作思路;“踐”就是要在實際工作中嚴格按照準則和條例辦事;“悟”就是在“學、思、踐”中形成共識,并用來進一步指導實踐。
“兩項法規的修訂,堅持以黨章為遵循,是黨章關于廉潔自律與紀律要求的具體化。”謝春濤認為,應以學習貫徹落實兩項法規為契機,喚醒廣大黨員的黨章黨規黨紀意識,樹立起黨章的權威,把黨規黨紀刻印在心上。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偉東指出,準則和條例作為黨內法規,都是“帶電的高壓線”,絕不能成為“橡皮泥”“稻草人”,執行起來不能搞特殊、不能有例外,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要發揮表率作用,敢于擔當、敢于較真、敢于斗爭。
條例規定,各省、區、市黨委可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單項實施規定。專家們建議,應加快配套制度建設,著手修訂完善其他黨內法規,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2023年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優秀22篇)篇十六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受警告處分的黨員任職和考核規定,對于違反了紀律的人一律處分。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對于違反紀律的處分決定批復,歡迎閱讀!
×××黨支部:
你支部××××年×月×日《關于勸×××同志退黨的處理決定》收悉。經調查,×××同志理想信念淡薄,革命意志衰退,不能積極為黨工作,不能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利己主義思想膨脹,已不具備黨員條件,經黨委討論,同意你支部黨員大會的決議,對×××同志按勸退處理。
請審批。
中共×××委員會(章)。
××××年×月×日。
浙江省衛生廳:
你廳浙衛發〔1996〕40號文件收悉。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對上述條款所述違法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罰款的行政處罰時,應視具體情節,按以下方法計算罰款金額:
(二)對難以或無法認定的違法所得,按沒有違法所得處理,在法定罰款幅度內,根據情節確定具體的罰款金額。
此復。
×××同志是我科經過多年的精心工作,安插在敵人內部重要部門的特勤人員。該同志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經過組織審核,符合入黨條件。但同時該同志經常不能嚴格執行地下工作紀律,給我科地下工作戰線帶來隱患,且產生了重大的損失。
1、以婦人之仁對待叛徒、漢奸和敵特份子×××,沒有對其實施清除手段,留下重大隱患;對地主王占金的處理也有同樣問題,幸王占金求生欲望過強,單人斗敗兩個持槍特務,否則我組織可能面臨極大損失。
2、在×××從水屯監獄提走×××之后,×××同志冒著風險立即給組長×××作了匯報。×××對此危機沒有進行有力的處置,竟命令×××啟用地下交通站撤走×××同志。此時×××同志已經明顯的處于×××的監視之下了,交通站如不啟用,×××將沒有有力的證據,也就奈何不了同為國軍中級軍官的×××和×××。對×××所供述的錄音問題,只需推給×××即可。而×××同志作為一個有多年戰場戰斗經驗和地下工作經驗的同志,完全可以自己化妝撤離,而無需交通站安排。即使有特務跟蹤,也可以應付自如。
交通站的啟用,導致交通站的聯絡人也被特務監視,并在秘密搜查時搜出了電臺,致使交通站的同志和×××同志完全暴露,最終雙雙自殺殉國,給我科地下組織帶來了重大損失。作為組長,×××應付主要責任。
因此,我科決定,1、批準×××同志加入中國共產黨;2、給予×××同志開除黨籍,留黨察看處分,以觀后效。
本處分決定由我科香港聯絡員傳達給×××,閱后即焚。
2023年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優秀22篇)篇十七
20xx年10月18日,經過一年多的修訂和完善,中央印發了新版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新的《準則》和《條例》是落實黨的和xx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它為全面從嚴治黨劃出了明確的道德和紀律紅線。與舊版本相比,新的《準則》和《條例》覆蓋對象更全、紀律要求更嚴、主題宗旨更明,為組織部門更好的履行管黨治黨職能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是覆蓋對象更全。以來,黨中央重拳反腐,打虎拍蠅,各級領導干部是重點,雖頗有成效,但也讓不少普通黨員產生了認知錯覺,即從嚴治黨只是針對領導干部而言。然而,黨員才是構成黨的細胞和血液,每個黨員個體的好壞最能影響黨的戰斗力和凝聚力。此次新出臺的《準則》,首次對8600萬名普通黨員提出了具體的廉潔要求,要求每個黨員都能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堅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凈做事,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堅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獻;同時,又突出“關鍵少數”,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等更高要求。這表明,廉潔要求從不分職業貴賤、職務高低,它是每個共產黨人的基本要求。
二是紀律要求更嚴。我們黨是工人階級的先鋒隊,肩負著中國夢偉大復興的歷史重任,需要強大的凝聚力和戰斗力,這也就要求黨規黨紀必須標準更高、要求更嚴。原《準則》和《條例》中有多多處規定都與法律條文重復,紀法不分、以法代紀的問題凸顯,這就導致工作中部分黨員干部只要不觸犯法律,就沒人管、難追責,比如不服從組織決定,違反民主集中制、隨意傳播政治謠言等行為,常常難認定、難處罰。如果僅以法律要求約束黨員行為,那就降低了黨員標準,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就無從體現。新出臺的《準則》和《條例》去除了與法律條文重復的70余條規定,并圍繞黨章和其他主要黨內法規,對黨組織和黨員的紀律要求進行細化,將原來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為主的10類違紀行為,整合規范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6類,為廣大黨員列出了一份“負面清單”,也為我們從嚴管黨治黨提供了有力抓手。
三是主題宗旨更明。與原《準則》中要求的“8個禁止”“52個不準”不同,新出臺的《準則》突出重點、刪繁為簡,將原來的18條、3600余字的準則,濃縮成8條、309字的自律標準,只提正面要求,不作禁止性規定,要求黨員正確對待和處理公與私、廉與腐、儉與奢、苦與樂的關系,并針對黨員領導干部,從公仆本色、行使權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風等四個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新《準則》的八條規范,要義明確、一目了然,既是對黨員干部的硬性要求,更是我們黨向人民群眾發出的道德宣示和莊嚴承諾。
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如何更好的貫徹執行新的《準則》和《條例》,使之成為新時期下全面從嚴治黨地有力武器,我覺得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強化宣傳教育。此次新出臺的兩個黨內法規與以往相比,改動幅度較大,紀律要求更嚴,是以來全面從嚴治黨有效經驗的理論總結。要使之真正成為每個黨員的行為準則,這就需要我們不斷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使《準則》和《條例》能夠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可結合“三嚴三實”專題教育、領導干部輪訓班、黨員冬訓班等載體,把學習《準則》和《條例》作為必修科目,并組織開展學習心得大討論,營造出濃厚的學習氛圍,使每名黨員都能知條例、懂條例、守條例。
二是強化責任擔當。執行《準則》和《條例》,決不能只是墻上掛掛、嘴上說說,而是要實實在在的落實到具體工作中。我們組織部門應切實承擔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做到嚴格對照、大力落實,對違反《準則》和《條例》的行為要拿出頂真碰硬的勇氣和銳氣,敢于開罰單、唱黑臉,維護紀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為黨員干部劃出一條紀律高壓線。同時,對執行不力、監督不嚴的黨組織,要實行倒查問責機制,倒逼各級黨組織真抓真管、嚴抓嚴管。
三是強化先鋒引領。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模范帶頭作用,適時開展守紀律、講黨規先進典型的評選,組建紅色宣講隊,以身邊的普通人、普通事來教育身邊人,推動廣大黨員干部學先進、趕先進。同時,組織部門作為管黨治黨的重要職能部門,我們組工干部更應帶頭遵守《準則》和《條例》,以羅志軍書記調研省委組織部時提出的十六字要求為準則,先正己再正人,努力為黨員干部做好表率。
2023年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優秀22篇)篇十八
學習《條例》,關鍵在于正確理解和把握《條例》精神實質,重點在于規范和約束我們的行為,目的在于帶領廣大黨員干部抓好各項工作。因此,我們要進一步增強組織紀律觀念,自覺做到遵守黨的紀律不動搖,執行黨的紀律不走樣,時刻用黨的紀律嚴格要求和約束自己,規范我們的一言一行。在學習上要用正確的理論武裝我們的頭腦,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和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自覺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業業,積極向上,不求名利,堅持一切為學校和學生的發展為核心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為清貧,自覺拼棄貪圖享受、唯金錢至上論,自覺抵制腐敗歪風邪氣,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邊的人。
要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保持黨的優良傳統和優良作風,學習先鋒模范典型事跡,自覺維護黨的良好形象和威性,自覺遵守黨紀法規,絕不能把自己混為普通老百姓。自覺做到在困難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擔,在榮譽面前不搶不追,謙讓包容。要自覺增強黨性觀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堅持講政治、講學習、講大局、講貢獻、講風格、講原則、講團結、講正派,踏踏實實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堅決克服只要組織照顧,不要組織紀律,不思進取,投機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實,管理怕嚴、作風怕硬,遇到困難和矛盾繞道走,看到名利爭著上的不良思想和行為。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大膽教育創新,認真貫徹落實黨在新時期的系列路線、政策和方針,特別是對教育的新要求,以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努力為我們黨的教育事業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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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優秀22篇)篇十九
按照局黨組的部署和要求,全局黨員干部對新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進行了三次集體學習,通過學習,感受良多。
我們的黨是靠革命的理想和鐵的紀律組織起來的政黨。在革命戰爭時期,無數先輩為了國家的獨立和人民的幸福,浴血奮戰,前仆后繼,獻出自己寶貴的生命。正是這種理想和信念的支撐,加上嚴密的組織和嚴明的紀律,才使我們的黨取得了偉大的勝利。這是我們黨的傳統,也是我們黨的優勢,使我們保持永遠正確、前進的步伐。
改革開放以來,在共產黨老一輩領導人的帶領下,我們的國家經濟取得了高速的發展,人民物質生活、精神生活有了巨大的飛躍。往往在物資生活豐富、安逸的年代,更容易使人精神渙散,滋生腐敗等問題。當前,我們黨面臨著各種深刻復雜的問題,出現了黨的領導弱化、組織渙散、紀律松馳等現象,這對我們的黨構成了嚴峻挑戰,解決這些問題已迫在眉睫,而加強紀律建設、從嚴治黨是解決一系列問題的治本之策。
黨的以來,在以為的黨中央領導下,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定不移的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強調了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老虎蒼蠅一起打”、落實“八項規定”、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環環緊扣,群眾滿意度空前高漲。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便是汲取黨的建設歷史經驗,把從嚴治黨實踐成果轉化為紀律和道德的要求,實現了黨內法規建設的與時俱進。
仔細閱讀《條例》會發現,在我們工作的各方面,條例都有著明確的規定,無處不在的紀律約束,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和生活紀律,并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不僅將原來的軟約束變成了硬性要求,而且要求由抽象變成了具體,真正的實現了制度的規范、處分體系的更加完善;《條例》中的六項負面清單,內容詳實,措施具體,可操作性強。對我們黨員干部禁止的行為范圍進行了調整,不僅告誡黨員哪類行為不能做,同時還提出了清晰的處罰依據,違紀行為不再有空可鉆,所以我們明白了底線,就懂得了自我約束,自我警示和反省,才能讓自己使終站在正確的方向。
作為一個年青的黨員干部,我們更應該認真學習《條例》的精神和內涵,以身作則,帶頭增強黨章、黨紀意識,敢于擔當,確保把黨規黨紀落實到位,自覺做守紀律、講規矩的黨員。在這個物欲橫流的年代,我們要保持內心的平靜,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利益觀,堅持共產黨員的本色,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自覺抵制利益的誘惑,增強自身拒腐防變的能力;我們要加強學習,用正確的理論武裝我們的頭腦,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確保自身思想的先進性,自覺抵制腐敗歪風邪氣,管住自己,管住家人,認真貫徹落實黨在新時期的系列路線、方針、政策,以務實的作風,努力為我們的黨的事業貢獻自己微薄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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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優秀22篇)篇二十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二條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四條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五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六條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七條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宣布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十八條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十九條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條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前款減輕處分的規則。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量紀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二十三條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一人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基于一個違紀故意或者過失,其行為觸犯本條例分則中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七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外,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違法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處分。
第二十九條對于本條例沒有規定但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確需追究黨紀責任的違紀行為,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應當由省(部)級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報請中央紀委批準;應當由省(部)級以下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由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批準并報中央紀委備案。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一條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黨員受到黨紀追究,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三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2023年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優秀22篇)篇二十一
____,男,1976年9月生,漢族,____鎮大山村人,初中文化,20____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____年3月至20____年11月任原高店鄉大山村委副主任,20____年12月至今任____鎮大山村委副主任。
1982年,大山村____寨生產隊將半坡田(小地名)承包給村民冷____、____全、____付、____賢、符____5戶,且承包時生產隊并未對半坡田的使用權進行具體分割,因此半坡田的使用權歸冷____、____全、____付、____賢、符____5戶共同所有,____在半坡田并無土地。
20____年林業部門對林地進行確權,20____年頒發林權證,因____賢長期在水城居住,林業部門在對____寨組半坡田林地進行確權時,只認定冷____、____全、____付、符____4戶為林地所有人。岔河水庫征用林地時,以林權證為依據,因此只認定冷____、____全、____付、符____4戶為半坡田的被征地農戶。
20____年岔河水庫在征用____寨組半坡田時,由于____付久居大方,只有冷____、____全、符____在場。土地丈量后,負責包保____寨組的____并未及時通知____付,所以____付不知道土地被征用事宜。在對半坡田進行丈量分割后,冷____、____全、符____三戶找到____,并說征地補償款下來后把____付的分給____。20____年征地補償款到位后,冷____、____全、符____、____平分了征地補償款。
大方縣岔河水庫征用半坡田的面積為1.84畝,征地補償款為58880元,冷____、____全、符____、____每人分得14720元。
半坡田被岔河水庫征用的征地補償款分割問題司法所也予以調解,____全、____付、____賢和符____四戶已達成調解協議。協議中____全、符____同意將多領取的征地補償款退還給____付、____賢,由于冷____已故,____付、____賢也表示不再要求冷____子女退回其多領取的征地補償款。
【人名】同志冒領岔河水庫征地補償款14720元的行為屬于違反廉潔自律行為,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鑒于組織調查期間,【人名】同志認錯態度好,且主動上交冒領的征地補償款,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經20____年11月4日中共____鎮會員黨委會研究,決定給予【人名】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____年11月4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向鎮黨委及其以上黨委或紀委提出申訴。
中共____鎮委員會。
20____年11月10日。
2023年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優秀22篇)篇二十二
自覺地遵守、模范地維護黨的紀律,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行為規范,是黨性堅強的具體表現,也是提高黨的戰斗力和凝聚力的重要保證。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心得,歡迎大家閱讀。
在“四個全面”重大戰略布局深入推進的關鍵時期,中央同時頒布《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這是以同志為的黨中央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邁出的重要步伐,是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強化依規治黨取得的重大創新成果,在黨的建設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義。我們一定認真學習領會,堅決抓好貫徹落實。
人不以規矩則廢,黨不以規矩則亂。加強紀律和規矩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策。新修訂的《準則》和《條例》,主旨更加鮮明,內容更加科學,指向更加清晰,要求更加具體,實現了黨內法規建設的與時俱進。一是繼承性與創新性相統一。既充分汲取黨的建設的歷史經驗,與我們黨一貫的管黨治黨思想體系和優良傳統一脈相承,又著眼新的歷史條件,充分吸收黨的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理論和實踐成果,進一步深化了我們黨對新形勢下從嚴治黨規律、執政規律的認識和把握,實現了黨的建設偉大工程從理論到實踐的一次重大突破。二是針對性與系統性相統一。既堅持問題導向,直指現階段管黨治黨、特別是紀律規矩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除弊革新、正本清源,又充分體現了紀法分開要求,實現了與其他黨內法規制度相協調、與國家法律相銜接。三是科學性與實踐性相統一。既言簡意賅、內涵深刻,又務實管用、具有極強的可執行性。《準則》樹立的“高線”看得見、夠得著,《條例》劃定的“底線”清晰明確、一目了然,為黨員干部樹立了“航標燈”、筑起了“防波堤”、拉起了“警戒線”,為各級黨組織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中央同時頒布的《準則》和《條例》,一個重在立德,一個重在立規;一個標注“道德高地”,一個開列“負面清單”;一個注重自我提升,一個注重懲戒約束,兩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體現了中央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整體思考和系統謀劃,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黨內法規制度生命力在于落實,約束力在于執行,威懾力在于從嚴。貫徹執行法規制度,根本和關鍵就是做到真刀真槍、實管嚴管。必須把從嚴貫徹執行《準則》和《條例》作為與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具體體現和具體行動,切實扛在肩上,著力落到實處,讓鐵紀發力、禁令得行、規矩生威。必須突出責任落實。各級黨委要切實擔負主體責任,把貫徹執行《準則》和《條例》作為重要政治任務和常態長效工作,著力形成自覺尊崇、嚴格執行、堅決捍衛《準則》和《條例》的濃厚氛圍。紀委要切實擔負監督責任,強化執紀監督,嚴肅查處各種違反《準則》和《條例》行為。黨組織負責同志要切實擔負領導責任,既要掛帥、又要出征,當好《準則》和《條例》的自覺踐行者、有力維護者。要強化考核問責,對工作不重視和貫徹不堅決的嚴肅追究責任,形成《準則》和《條例》貫徹執行的強大推動力。必須突出執紀剛性。
堅持鐵的標準,對違規違紀的現象和行為,發現就抓,露頭就打,嚴肅查處,絕不留“暗門”、開“天窗”,做到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黨紀面前人人平等、遵守黨紀沒有特權、執行黨紀沒有例外,絕不搞下不為例、有情可原、法不責眾,讓《準則》和《條例》有力度、有權威、有實效。必須突出重點環節。立足當前治黨管黨實際、干部隊伍實際,把落實紀律要求與深化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繼續整治“四風”、落實“八項規定”、開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等有機結合起來。特別是要把政治紀律突出出來。
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是對黨員干部鐵的要求,必須挺在最前面。要把關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要求從嚴從實落下去,以最嚴標準強化黨員干部政治意識,做到對以同志為的黨中央絕對忠誠。必須突出抓早抓小。強化《準則》和《條例》宣傳教育,要求在先、警示在先、預防在先,有效增強黨員干部紀律意識。加大日常管理力度,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就要及時予以提醒告誡、批評教育,使其懸崖勒馬,不致“疽癰”纏身。必須突出持之以恒。要堅持以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勁頭,馳而不息、久久為功的態度,做到堅持抓、始終抓、常態抓。要結合黨建工作形勢任務要求,切實把《準則》和《條例》融入到作風建設之中、干部管理之中、黨風廉政建設之中,讓黨紀的力量在從嚴治黨中得到充分釋放。
約束也是導向,嚴管方為厚愛。《準則》和《條例》既為黨員干部戴上了“緊箍咒”,也帶上了“護身符”。“木受繩則直,金就礪則利”。每一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都必須不折不扣遵守《準則》和《條例》,在廉潔自律中干事擔當,在遵章守紀中實現自我凈化與提升。要明規矩。深入學習黨章以及《準則》和《條例》,在熟悉掌握黨紀規定的基礎上,真正把黨規黨紀刻在心上、烙在腦海,自覺樹立高線、劃清界限、筑牢底線。要知敬畏。把黨的紀律規矩視為帶電的“高壓線”,時刻緊繃紀律規矩這根弦,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變的防線,在行動上守住慎初慎微的關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要常省察。“君子檢身,常若有過”。自覺對照《準則》和《條例》,堅持“吾日三省吾身”,堅持“時時勤拂拭”,認真自查思想行為,敢向自己開刀,善醫未病之病,及時修枝剪葉、滌蕩心靈。要成自覺。把嚴守黨紀作為從政為官的行為準則,融入到日常生活的點點滴滴,使其成為一種思維習慣、行為自覺,真正做到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各級黨員領導干部要模范遵守、帶頭執行《準則》和《條例》,從嚴要求自己,從嚴管理自己,作好表率,以實際行動引領廣大黨員干部。必須真心誠意地接受各方面監督,用監督固本培元、增強自身免疫力。在自身模范遵守紀律的同時,對于違反黨紀黨規的行為,要敢于亮劍、敢于斗爭,形成上行下效、上率下行的良好局面,形成人人知曉紀律、人人敬畏紀律、人人嚴守紀律的良好氛圍。
20xx年10月18日,經過一年多的修訂和完善,中央印發了新版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新的《準則》和《條例》是落實黨的和xx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它為全面從嚴治黨劃出了明確的道德和紀律紅線。與舊版本相比,新的《準則》和《條例》覆蓋對象更全、紀律要求更嚴、主題宗旨更明,為組織部門更好的履行管黨治黨職能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是覆蓋對象更全。以來,黨中央重拳反腐,打虎拍蠅,各級領導干部是重點,雖頗有成效,但也讓不少普通黨員產生了認知錯覺,即從嚴治黨只是針對領導干部而言。然而,黨員才是構成黨的細胞和血液,每個黨員個體的好壞最能影響黨的戰斗力和凝聚力。此次新出臺的《準則》,首次對8600萬名普通黨員提出了具體的廉潔要求,要求每個黨員都能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堅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凈做事,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堅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獻;同時,又突出“關鍵少數”,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等更高要求。這表明,廉潔要求從不分職業貴賤、職務高低,它是每個共產黨人的基本要求。
二是紀律要求更嚴。我們黨是工人階級的先鋒隊,肩負著中國夢偉大復興的歷史重任,需要強大的凝聚力和戰斗力,這也就要求黨規黨紀必須標準更高、要求更嚴。原《準則》和《條例》中有多多處規定都與法律條文重復,紀法不分、以法代紀的問題凸顯,這就導致工作中部分黨員干部只要不觸犯法律,就沒人管、難追責,比如不服從組織決定,違反民主集中制、隨意傳播政治謠言等行為,常常難認定、難處罰。如果僅以法律要求約束黨員行為,那就降低了黨員標準,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就無從體現。新出臺的《準則》和《條例》去除了與法律條文重復的70余條規定,并圍繞黨章和其他主要黨內法規,對黨組織和黨員的紀律要求進行細化,將原來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為主的10類違紀行為,整合規范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6類,為廣大黨員列出了一份“負面清單”,也為我們從嚴管黨治黨提供了有力抓手。
三是主題宗旨更明。與原《準則》中要求的“8個禁止”“52個不準”不同,新出臺的《準則》突出重點、刪繁為簡,將原來的18條、3600余字的準則,濃縮成8條、309字的自律標準,只提正面要求,不作禁止性規定,要求黨員正確對待和處理公與私、廉與腐、儉與奢、苦與樂的關系,并針對黨員領導干部,從公仆本色、行使權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風等四個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新《準則》的八條規范,要義明確、一目了然,既是對黨員干部的硬性要求,更是我們黨向人民群眾發出的道德宣示和莊嚴承諾。
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如何更好的貫徹執行新的《準則》和《條例》,使之成為新時期下全面從嚴治黨地有力武器,我覺得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強化宣傳教育。此次新出臺的兩個黨內法規與以往相比,改動幅度較大,紀律要求更嚴,是以來全面從嚴治黨有效經驗的理論總結。要使之真正成為每個黨員的行為準則,這就需要我們不斷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使《準則》和《條例》能夠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可結合“三嚴三實”專題教育、領導干部輪訓班、黨員冬訓班等載體,把學習《準則》和《條例》作為必修科目,并組織開展學習心得大討論,營造出濃厚的學習氛圍,使每名黨員都能知條例、懂條例、守條例。
二是強化責任擔當。執行《準則》和《條例》,決不能只是墻上掛掛、嘴上說說,而是要實實在在的落實到具體工作中。我們組織部門應切實承擔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做到嚴格對照、大力落實,對違反《準則》和《條例》的行為要拿出頂真碰硬的勇氣和銳氣,敢于開罰單、唱黑臉,維護紀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為黨員干部劃出一條紀律高壓線。同時,對執行不力、監督不嚴的黨組織,要實行倒查問責機制,倒逼各級黨組織真抓真管、嚴抓嚴管。
三是強化先鋒引領。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模范帶頭作用,適時開展守紀律、講黨規先進典型的評選,組建紅色宣講隊,以身邊的普通人、普通事來教育身邊人,推動廣大黨員干部學先進、趕先進。同時,組織部門作為管黨治黨的重要職能部門,我們組工干部更應帶頭遵守《準則》和《條例》,以羅志軍書記調研省委組織部時提出的十六字要求為準則,先正己再正人,努力為黨員干部做好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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