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是一種經過合法訂立的書面文件,它具有明確的約定和雙方簽字蓋章等必要的法律要素。以下是小編精心挑選的保險合同樣本,供大家參考和學習。
人身意外險保險合同(熱門16篇)篇一
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承包責任制的需要,進一步增進社會福利,安定人民生活,使參加保險的人一旦遭遇到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意外事件,保險公司可為其提供經濟保障。
1.保險對象:本保險主要對象是在職人員、專業承包戶、個體勞動者,臨時就業人員,也可以參加。凡參加保險的人必須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勞動,年齡在十六周歲到六十五周歲之間。
2.保險期限:一般為一年,特殊需要,可投保短期保險。
3.保險金額:每人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伍萬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
4.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詳見附表一)投保短期險應先按被保險人所從事行業(工種)或工作性別確定費率檔次后,上浮一檔,再按短期費率表比例計收保險費。
5.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者殘廢的,保險公司負責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給付金額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詳見附表二)。
6.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3)戰爭或軍事行動;。
(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5)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藥等項費用。
7.保險手續:
(1)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二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后簽發保險單。
(2)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應在起保日一次交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交費。保險公司于收到保險費后,保險單開始生效。個人投保的,發給保險憑證。
8.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并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2)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區、縣以上公立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后,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足二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9.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名單(交費清單)。
投保單位________________。
投保險別________________。
人身意外險保險合同(熱門16篇)篇二
一、訴訟請求: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二、事實及理由如下:
20xx年1月13日,原告為其所有的滬號小型轎車向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購買了保險,雙方協商確定按照新車購置價176萬元,購買了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特約條款等在內的保險。保險期限自20xx年1月14日零時起至20xx年1月13日二十四時止。
20xx年2月20日15時許,原告駕駛被保險車輛沿沛縣龍河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安國七堡村附近時,因躲避行人與路邊樹木發生碰撞后駛入路邊河中,造成全車損壞。交警和保險公司均派人到現場查勘,并對事故予以確認。
20xx年3月12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車輛損失確認單,被保險車輛被認定為全損,定損金額為830720元,殘值作價金額為10萬元;后殘值于20xx年3月18日由被告拍賣,所得10萬元由原告取得。另外事故發生時原告先行墊付了施救費2200元,應由被告支付。綜上,被告應在20xx年3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車輛損失賠償款共計732920元。然而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義務,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維護我方合法權益。
法庭調查,原告舉證。
1證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和不計免賠率險。
2證明原被告雙方協商確定新車購置價為176萬,并以此確定了保險金額。3證明保險車輛的初次登記時間為20xx年10月17日,即被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時間。
4證明保險期間為自20xx年1月14日零時起至20xx年1月13日二十四時止。
1根據第四條約定,原告駕駛保險車輛因墜落導致車輛損失的,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
2根據第十條約定,保險金額由原被告雙方根據投保時被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為176萬元。
3根據第二十四條約定,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后,經被告檢驗,認定車輛全損,并確定損失金額為830720元。
4根據第二十五條約定,被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值部分已有被告拍賣處理,拍賣所得10萬元由原告取得。
5根據二十七條約定,被保險車輛的折舊金額為:1760000*0.6%*88=929280元;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為830720元,與被告定損金額一致。
證明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的真實性以及事故的時間、地點、過程。
證據四: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證明被告對被保險車輛認定為全損,并確定損失金額為830720元。
證據五:機動車轉讓協議。
證明被保險車輛殘值部分已經處理完畢。
證據六:施救費發票。
證明施救被保險車輛時原告支付2200元施救費。
被告答辯情形:
注:法庭辯論主體思路為被告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和證據證明保險單、保險合同條款和定損合同無效,否則應認定保險合同真實有效,雙方應予以履行;是否能證明事故不屬實;是否能證明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情形一:投保人投保時未如實告知投保車輛的二手車交易價格,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存在欺詐,要求撤銷已經簽訂的定損合同。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我方辯論:1保單上明確載明投保車輛的初次登記日期為“20xx年10月17日”,因此被告在保險合同簽訂時就應當知道投保車輛系二手車,但未詢問二手車的交易價格,我方無告知義務,更不存在欺詐。
2投保車輛的交易價格與保險合同無關,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車損險合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不定值合同,而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與其交易價格無必然聯系,即使是通過無償贈與的形式獲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也不影響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
情形二: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保單上的保險金額為176萬元,而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即其購買價格為26萬元,因此保險金額遠遠高出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只同意在26萬的保險金額范圍內理賠。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五十五條: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我方辯論:對方主張以投保車輛的購入價格作為保險價值,既無合同約定也無法律依據。實際上在投保時當事人是以新車購置價來確定保險金額的,即雙方協商確定新車購置價為176萬元,并以此確定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也為176萬元。這樣的確定方式符合保險條款第10條的規定,應當成為賠償處理的依據。
情形三:對交通事故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在保險公司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時,原告身上并無水跡,與原告所稱車輛在其駕駛下入水的情形不符,因此本次交通事故的真實性存在疑點。
我方辯論:因為事發時為冬季,原告在駕車落水后涉水上岸衣服已經濕透,冰冷難耐遂去附近的集市購買新衣換上,因此身上才會沒有水跡。
對于此次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被告無確切證據的應以此為準。
情形四:保險車輛損失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保險車輛是在撞擊后駛入河中導致車輛損失的,根本損失原因是落水。而落水并不在保險合同第五條保險責任的范圍內,因此不予理賠。
合同依據:《保險合同》第四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火災、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暴風、龍卷風;。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騰空飛起,落地后車軸受沖擊變型;也包括車輛落入懸崖、河流等造成的損失。因此,保險車輛因交通事故墜落入河中導致車輛損失屬于保險責任的范疇。
2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為格式合同,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被告并未就“墜落”不包含落水的情形對我方當事人進行特別提示和說明,因此被告據此條款免責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因此應采納我方關于“墜落”的解釋,認定保險公司應付保險責任。
情形五:保險車輛損失主要由發動機進水造成,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不予賠償的情形,因此不予理賠。
合同依據:《保險合同》第七條: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十)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
辯論:我方所訴的車損并不同于發動機損壞,而是保險車輛因墜落導致的整車損失,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疇。被告單方面認為發動機損壞應當排除在保險責任范圍的觀點與合同本身的約定相互矛盾,應屬無效。
情形六: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應由雙方重新協商確定,申請由物價部門重新進行價格評估。
我方辯論:根據保險單可知,保險合同簽訂時雙方協商確定新車購置價為176萬元,是真實有效的;而現在被保險車輛已經不存在無法進行有效的評估,因此不同意重新評估。
情形七:原告關于利息的訴求無合同和法律依據,不予認可。
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被告在簽訂了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后至今未履行賠償義務,屬于嚴重違約行為,應當就應支付款項向原告賠償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損失。
總結陳詞:
原被告雙方基于真實意思表示形成保險合同關系,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險車輛事故真實,且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應依約履行賠償責任732920元;保險公司未按約定理賠的,應賠償原告的利息損失。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求。
人身意外險保險合同(熱門16篇)篇三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
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
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 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xx年交、20年交。
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1.每年在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的5%增加保險金額。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險人生存至每滿3周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的10%給付生存保險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本合同即行終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險金額給付,本合同終止。
保險合同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
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投保范圍
第二條 年滿16周歲至6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自然人,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作為投保人。
單位投保時,其投保人數必須占在職人員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數不低于8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上所載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領有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的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為扣除已給付保險金后的余額。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
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
人身意外險保險合同(熱門16篇)篇四
第三十一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第三十二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三十三條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第三十四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第三十五條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或者分期支付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三十八條保險人對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三十九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條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第四十一條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第四十二條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條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第四十四條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四十五條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四十六條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第四十七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人身意外險保險合同(熱門16篇)篇五
審判長:
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光保險公司”)的委托,擔任田浩訴陽光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的代理人,根據相關證據材料、庭審,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陽光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冉思榮簽訂的《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真實有效,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按照該條款內容確定賠償責任。
在本案質證過程中,原告田浩并未對《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真實性、關聯性提出異議。該條款第七條約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三)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四)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原告的損失屬于陽光保險公司免責范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認為合同第七條第三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費用應當由敗訴方承擔,該條款屬于無效條款,此觀點明顯錯誤,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該規定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審理。
是否免責,該條款直接約定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陽光保險公司免責,不存在條件是否成就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承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主體包括了承包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和投保義務人,若投保了交強險則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若未投保則由投保義務人承擔。
二、田浩并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其與被保險人冉思榮的法律關系,田浩訴訟主體資格存疑。根據《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約定,保險理賠的主體必須是被保險人或者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三、根據原告提交的醫院費用清單,原告的住院時間應當認定為三天。
四、免責范圍外的損失,陽光保險公司按照合同予以賠償。
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
律師:賀信邱兵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三日。
人身意外險保險合同(熱門16篇)篇六
為了保證旅游者在旅游期間的人身安全和經濟利益,促進旅游事業的發展,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協辦乙方保險業務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凡身體健康、能正常旅行參加國內團隊旅游者以及隨團的旅行社導游,領隊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甲方向乙方投保。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旅游者自其在約定時間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開始,直到該次旅行結束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為止。被保險人自行終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險期間至其終止旅游行程時止。
按照《平安旅行意外保險條款》執行。
按照《平安旅行意外保險條款》執行。
1——3天。
4——8天。
9——15天。
16——30天。
國內游10萬元。
10元。
15元。
20元。
國內游20萬元。
10元。
20元。
30元。
40元。
國內游40萬元。
20元。
40元。
60元。
80元。
出入境游30萬元。
15元。
30元。
45元。
60元。
國內一日游萬元。
國內一日游萬元。
國內游10萬元。
國內游20萬元。
18萬。
國內游40萬元。
37萬。
出入境游30萬元。
28萬。
國內一日游萬元。
國內一日游萬元。
按照《平安旅行意外保險條款》執行。
甲方每組織一個旅游團隊,應在出團前向乙方辦理投保手續,甲方將投保單傳真至乙方專用傳真機,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據后,正常工作日應在當天出具承保確認書并回傳給甲方,休息日及節假日在乙方專用傳真機收到旅行社傳真時即自行確認,無須再發確認書。甲方派出導游均可享受與該團游客同等的保險金額。
保險費采取每月結算一次。乙方在每個月五號前(節假日順延)計前一月保險費并通知甲方,經核對無誤,甲方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將款項劃給乙方。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事故時,甲方應在事發后三天內通知乙方,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提供有關索賠單證(包括當地^v^門證明、醫療證明、原因、地點等),積極協助乙方處理賠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責任明確、資料齊全后,應在七個工作日內按條款給付保險金。
人身意外險保險合同(熱門16篇)篇七
*方:
乙方:
*乙雙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就*方為乙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達成以下協議:
1、*方為乙方以年度為單位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費用由*方承擔。
2、自*方為乙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當日計算,乙方工作不滿一年離職,離職后乙方繼續享有本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受益權,乙方需承擔相應的費用,費用計算方式為總保費/365天*離職之日起與工作滿一年之間的差額天數。
3、自*方為乙方購買人身意外險當日計算,乙方工作不滿一年的,若乙方離職后放棄繼續享有本意外傷害險的受益權,乙方需承擔相應的費用。具體計算方法為總保費/365天*自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之日到離職之日的天數。
4、*方為乙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若乙方在此期間乙方發生人身意外傷害,醫療費用由*方先行墊付,乙方需放棄*方為乙方購買的意外傷害險的索賠權和受益權,并需配合*方提供理賠資料,并由*方單位領取該保險的賠金。
5、*方為乙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若乙方在此期間發生人身意外傷害,醫療費用自行支付,則乙方享有此保險的受益權,且醫療費用總額與保險公司賠付額之間的差額部分由*方承擔。
6、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7、保險合同號為:
8、本協議自*方為乙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之日起生效。
*方:蓋章。
乙方:簽字。
人身意外險保險合同(熱門16篇)篇八
1.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然發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體蒙受傷害而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有種類差距,比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只是對因意外造成的人身傷殘進行賠付,不會對支付的醫療費用進行賠付,已經投過醫療保險的人可以選擇此類保險。
3.否則,應該購買與意外傷害險類似的意外傷害綜合險,此種保險包括對醫療費用的賠付。起點低、保障足是人身意外保險的特點,但是與之對應的是保險責任比較單一,僅限于意外事故導致的死亡或殘疾。
4.現在很多人身意外險均可以附加意外醫療險,如果被保險人希望獲得全面保障,可以選擇這類附加險,保障在意外中產生的醫療費用。
5.在人身意外保險中,一般將不同職業按照相應的風險系數從低到高劃分為6個等級,并按照職業類別對應的等級收取相應的保險費。
6.因此,當職業發生變更后,客戶應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投保時需謹慎市民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要求保險公司向投保人、被保人出示或遞交保險合同條款,出具該險種的保險條款,并要求保險公司對意外事故的概念、定義及其所有的免責條款等,向投保人進行說明,否則,被告免責之說辭不發生法律效力。
8.如不幸發生意外事故,投保人需注意保留由警察局、醫院等合法機構出具的相關憑證并保留存根,為日后可能發生的訴訟糾紛提供證據,增加勝訴的砝碼。
9.如果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并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借助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出具詳細說明和證據,為自己謀取正當利益。
11.例如,隨汽車票、火車票、公園門票一起出售的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旅游景點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等。
投保人在支付保費的同時一定要拿到保險公司出具的正規保單,確保保障責任正式生效。
人身意外險保險合同(熱門16篇)篇九
尊敬的審判長:
本律師作為三原告的訴訟代理人,爭對本案激活條款約定免責是否有效、保險卡是否已經激活以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法庭在合議時能予以考慮:
一、單論激活條款約定,該約定屬于保險人免責條款,未明確告知投保人未激活的后果,該格式條款加重投保人責任、免除保險人責任,激活條款約定免責無效。
激活條款表面為生效條款,實為未激活被告某保險公司免責條款。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人未對該未激活條款免責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在庭審中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長沙中心支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卡未激活就可以免除賠償責任。因此,該激活條款約定免責無效。
二、經過法庭審理,通過被告某保險代理公司佐證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事后醫院查勘的事實可以確認保險卡已經激活。
僅登記姓名及身份證號。
2、意外事故發生后,被告某公司工作人員到寧鄉縣人民醫院看望了投保人,并做查勘,告知原告收集理賠資料交被告某保險代理公司進行理賠。這也足以說明保險卡已經激活,未激活系統中不會有投保人投保信息,被告某公司在沒有任何投保人信息的情況下也不可能到醫院查勘,更不可能讓原告收集理賠資料理賠。上述事實寧鄉縣雙燕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及被告某公司出具的《關于投保人理賠案件的事由說明》第2點、第3點及第5點可以印證。
綜上,原告認為,本案所涉保險卡已經激活,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履行賠償義務。即使未激活,被告某保險公司并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激活免責的條款,屬于無效條款。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保險卡交付投保人,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某公司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保障投保人合法權益,以上意見望法庭采納。
代理律師:劉朋輝。
湖南華湘律師事務所20xx年一月二十七日。
人身意外險保險合同(熱門16篇)篇十
1.意外傷害保險范圍只要包含以下三方面:一一年期綜合意外保險意外身故/殘疾/燒燙傷: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殘疾/燒燙傷,給付意外身故/殘疾/燒燙傷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因意外傷害事故需門診或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就其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實際支出的按照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必要的、合理的醫療費用超過人民幣100元的部分給付醫療保險金;住院誤工津貼:因意外傷害事故入院治療,按照保險單載明的住院誤工津貼日額給付,累計給付天數以保險單約定時間為限。
2.住院護理津貼:因意外傷害事故入院治療,按照保險單載明的住院護理津貼日額給付,累計給付天數以保險單約定時間為限。
3.二交通意外保險意外身故/意外殘疾: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以乘客身份乘坐相應交通工具時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或殘疾,由保險公司賠償意外身故保險金或意外殘疾保險金。
4.三駕駛人意外險駕駛人員意外傷害:被保險人在駕駛或乘坐非營運車輛期間發生意外事故導致身故、殘疾、燒燙傷,賠付意外身故/殘疾/燒燙傷保險金。
5.駕駛人員意外醫療:被保險人在駕駛或乘坐非營運車輛期間發生意外事故并在醫院進行治療,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6.連帶乘坐人員意外傷害:連帶被保險人在乘坐被保險人駕駛的非營運車輛期間發生意外事故導致身故、殘疾、燒燙傷,賠付意外身故/殘疾/燒燙傷保險金。
7.連帶乘坐人員意外醫療:連帶被保險人在乘坐被保險人駕駛的非營運車輛期間發生意外事故并在醫院進行治療,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道路緊急救援:提供應急加油/加水、電瓶充電、緊急修理、拖車等服務。
人身意外險保險合同(熱門16篇)篇十一
本文目錄。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
申請書。
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人身保險合同范文節選!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xx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1.每年在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的5%增加保險金額。人身保險合同范文節選!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險人生存至每滿3周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的10%給付生存保險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本合同即行終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險金額給付,本合同終止。
4.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合同即行終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險金額給付,合同即行終止。
責任免除。
第八條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自本保險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的自殺、故意自傷行為;。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毆斗及酒醉行為;。
五、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愛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照、酒后駕車或其他違章駕駛。
發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發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后,本合同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九條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后30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申請領取生存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二條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按所知最后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五條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于接到通知后30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的差額及利息,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后發現的,本公司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保險金。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七條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請并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生存保險金、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十九條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二十條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注。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糾紛。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按()項方式處理:(1)通過仲裁機關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第二十三條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四條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注1)。
二、言語(注2)或咀嚼(注3)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注4)。
四、兩手腕關節喪失或兩足踝關節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注: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
成語。
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經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180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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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xx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1.每年在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的5%增加保險金額。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險人生存至每滿3周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的10%給付生存保險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本合同即行終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險金額給付,本合同終止。
人身意外險保險合同(熱門16篇)篇十二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當被保險金發生死亡、傷殘、疾病或生存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間保險人根據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協議。那么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代理詞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代理詞,歡迎參考閱讀。
一、訴訟請求: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二、事實及理由如下:
20xx年1月13日,原告為其所有的滬號小型轎車向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購買了保險,雙方協商確定按照新車購置價176萬元,購買了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特約條款等在內的保險。保險期限自20xx年1月14日零時起至20xx年1月13日二十四時止。
20xx年2月20日15時許,原告駕駛被保險車輛沿沛縣龍河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安國七堡村附近時,因躲避行人與路邊樹木發生碰撞后駛入路邊河中,造成全車損壞。交警和保險公司均派人到現場查勘,并對事故予以確認。
20xx年3月12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車輛損失確認單,被保險車輛被認定為全損,定損金額為830720元,殘值作價金額為10萬元;后殘值于20xx年3月18日由被告拍賣,所得10萬元由原告取得。另外事故發生時原告先行墊付了施救費2200元,應由被告支付。綜上,被告應在20xx年3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車輛損失賠償款共計732920元。然而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義務,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維護我方合法權益。
法庭調查,原告舉證。
證據一:保險單。
1證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和不計免賠率險。
2證明原被告雙方協商確定新車購置價為176萬,并以此確定了保險金額。3證明保險車輛的初次登記時間為20xx年10月17日,即被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時間。
4證明保險期間為自20xx年1月14日零時起至20xx年1月13日二十四時止。
證據二:車損險保險。
合同范本。
1根據第四條約定,原告駕駛保險車輛因墜落導致車輛損失的,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
2根據第十條約定,保險金額由原被告雙方根據投保時被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為176萬元。
3根據第二十四條約定,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后,經被告檢驗,認定車輛全損,并確定損失金額為830720元。
4根據第二十五條約定,被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值部分已有被告拍賣處理,拍賣所得10萬元由原告取得。
5根據二十七條約定,被保險車輛的折舊金額為:1760000*0.6%*88=929280元;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為830720元,與被告定損金額一致。
證明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的真實性以及事故的時間、地點、過程。
證據四: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證明被告對被保險車輛認定為全損,并確定損失金額為830720元。
證據五:機動車轉讓協議。
證明被保險車輛殘值部分已經處理完畢。
證據六:施救費發票。
證明施救被保險車輛時原告支付2200元施救費。
被告答辯情形:
注:法庭辯論主體思路為被告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和證據證明保險單、保險合同條款和定損合同無效,否則應認定保險合同真實有效,雙方應予以履行;是否能證明事故不屬實;是否能證明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情形一:投保人投保時未如實告知投保車輛的二手車交易價格,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存在欺詐,要求撤銷已經簽訂的定損合同。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我方辯論:1保單上明確載明投保車輛的初次登記日期為“20xx年10月17日”,因此被告在保險合同簽訂時就應當知道投保車輛系二手車,但未詢問二手車的交易價格,我方無告知義務,更不存在欺詐。
2投保車輛的交易價格與保險合同無關,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車損險合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不定值合同,而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與其交易價格無必然聯系,即使是通過無償贈與的形式獲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也不影響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
情形二: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保單上的保險金額為176萬元,而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即其購買價格為26萬元,因此保險金額遠遠高出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只同意在26萬的保險金額范圍內理賠。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五十五條: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我方辯論:對方主張以投保車輛的購入價格作為保險價值,既無合同約定也無法律依據。實際上在投保時當事人是以新車購置價來確定保險金額的,即雙方協商確定新車購置價為176萬元,并以此確定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也為176萬元。這樣的確定方式符合保險條款第10條的規定,應當成為賠償處理的依據。
情形三:對交通事故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在保險公司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時,原告身上并無水跡,與原告所稱車輛在其駕駛下入水的情形不符,因此本次交通事故的真實性存在疑點。
我方辯論:因為事發時為冬季,原告在駕車落水后涉水上岸衣服已經濕透,冰冷難耐遂去附近的集市購買新衣換上,因此身上才會沒有水跡。
對于此次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被告無確切證據的應以此為準。
情形四:保險車輛損失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保險車輛是在撞擊后駛入河中導致車輛損失的,根本損失原因是落水。而落水并不在保險合同第五條保險責任的范圍內,因此不予理賠。
合同依據:《保險合同》第四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火災、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暴風、龍卷風;。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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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險保險合同(熱門16篇)篇十三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年滿16周歲至6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自然人,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作為投保人。單位投保時,其投保人數必須占在職人員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數不低于8人。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上所載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領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為扣除已給付保險金后的余額。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二》)所列燒傷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對應的燒傷程度及下列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燒傷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燒傷或殘疾的_,無論是否發生在身體同一部位,保險人僅按給付金額較高的一項給付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同一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其中較高一項的燒傷保險金,即:后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應扣除前次已給付的保險金;前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保險人不再給付后次的燒傷保險金。
3.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不同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四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燒傷、殘疾、身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六)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人身意外險保險合同(熱門16篇)篇十四
這篇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是文書幫特地為大家整理的,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章 保險對象
第一條 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
第二章 保險期限
第二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保手續。
第三章 保險金額
第三條 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五仟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四章 保險責任
第四條 本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1.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2.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遠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3.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4.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于一次或連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第四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給付金額累計總數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章 除外責任
第六條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3.戰爭或軍事行動;
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療和醫藥等項費用,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六章 保險費率
第八條 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
第七章 保險手續和保險費的繳付
第九條 投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后簽發保險單。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十一條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公司據以簽發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
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公司應退還已繳的未到保險費。
第十二條 投保單位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費。保險公司于收到保險費后,保險單開始生效。
分期繳費的,如在約定期限內不能交付時,保險單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并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2.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治療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后,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二足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暫行條款
茲經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約定:本保險單承保的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按照以下規定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1.保險金額以壹仟元至壹萬元為限。保險費依照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檔次,加收一倍。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發生意外傷害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致傷,需要治療時,其實際支付的醫療、醫藥費,五元以下的保險人不負責,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險人全數負責。其給付累計總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3.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醫療、醫藥費用;
(2)按公費醫療規定應自費購買的.藥品;
(3)整容費及安裝假肢、假牙、假眼的費用;
(4)掛號費、護理(陪住)費、取暖費、誤工費、停尸費;
(5)私人診所、康復醫院、氣功治療的費用。
4.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醫療、醫藥費給付時,須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證、投保單位或有關部門的事故證明,街道(鄉)以上公立醫院的治療診斷證明及醫療、醫藥費原始憑證。
5.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申請給付保險金過程中如有欺詐行為,保險人除追回已給付的保險金外,有權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追償因調查核實過程中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6.本條款其他未盡事宜,按照本公司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規定辦理,其規定內容與本條款規定有抵觸的,應以本條款規定為準。
附件一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
保險單號碼:__________
投保單位
被保險人人數
人(另附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
被保險人的受益人
按所附被保險人名單中所填明的受益人為依據
保險金額總數
人民幣(大寫)……………………
保險費率
每年每仟元 元 角
保險費
人民幣(大寫)……………………
保險期限
自年月日零時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時至
被保險人從事主要工種
備 注
每一被保險人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 元。
投保單位簽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二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
保險單號碼:__________
本公司根據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和投保單的各項內容,承保被保險人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特訂立本保險單。
投保單位
被保險人人數
人(詳附被保險人名單)
保險金額總數
人民幣(大寫)……………………
保險費率
每仟元 元 角
保險費
人民幣(大寫)……………………
保險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特別約定
投保單位簽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三
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簡介
保險目的
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承包責任制的需要,進一步增進社會福利,安定人民生活,使參加保險的人一旦遭遇到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意外事件,保險公司可為其提供經濟保障。
1.保險對象:本保險主要對象是在職人員、專業承包戶、個體勞動者,臨時就業人員,也可以參加。凡參加保險的人必須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勞動,年齡在十六周歲到六十五周歲之間。
2.保險期限:一般為一年,特殊需要,可投保短期保險。
3.保險金額:每人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伍萬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
4.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詳見附表一)投保短期險應先按被保險人所從事行業(工種)或工作性別確定費率檔次后,上浮一檔,再按短期費率表比例計收保險費。
5.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者殘廢的,保險公司負責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給付金額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詳見附表二)
6.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3)戰爭或軍事行動;
(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5)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藥等項費用。
7.保險手續:
(1)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二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后簽發保險單。
(2)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應在起保日一次交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交費。保險公司于收到保險費后,保險單開始生效。個人投保的,發給保險憑證。
8.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并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2)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區、縣以上公立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后,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足二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9.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名單(交費清單)
投保單位________________
投保險別________________
人身意外險保險合同(熱門16篇)篇十五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
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
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xx年交、20年交。
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1、每年在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的5%增加保險金額。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險人生存至每滿3周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的10%給付生存保險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本合同即行終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險金額給付,本合同終止。
人身意外險保險合同(熱門16篇)篇十六
第一條本(以下簡稱本。
合同。
)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
申請書。
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中保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10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1.每年在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的5%增加保險金額。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險人生存至每滿3周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的10%給付生存保險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本合同即行終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險金額給付,本合同終止。
4.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合同即行終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險金額給付,合同即行終止。
責任免除。
第八條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自本保險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的自殺、故意自傷行為;。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毆斗及酒醉行為;。
五、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愛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照、酒后駕車或其他違章駕駛。
發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發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后,本合同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九條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后30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申請領取生存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二條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按所知最后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五條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于接到通知后30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的差額及利息,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后發現的,本公司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保險金。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七條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請并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生存保險金、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十九條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二十條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注。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糾紛。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按()項方式處理:(1)通過仲裁機關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第二十三條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四條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注1)。
二、言語(注2)或咀嚼(注3)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注4)。
四、兩手腕關節喪失或兩足踝關節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注: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
成語。
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經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180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