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一種約定俗成的行為準則,它規定了組織內外部的權責和行為的準則,以確保各方利益的平衡和統一。下面是一些規章制度的實施細則和操作手冊,供大家參考學習。
垃圾房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一
在當今社會,環保意識越來越濃厚,合理的處理垃圾和促進環保對每個人都是十分重要的,學校要加強這方面的宣傳,讓師生充分了解其重要性。
為確保校園環境清潔衛生,培養全校師生的環境保護意識,積極主動參與垃圾分類處理活動,養成良好習慣,建設文明綠色校園,特制定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一、學校垃圾的分類:
1、可回收垃圾(指:紙類、塑料類、金屬類、玻璃類等能變賣的垃圾)。
2、食堂垃圾(指:剩飯剩菜,菜根菜葉、廢棄油指等)。
3、有毒有害垃圾(指: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實驗室過期藥品、廢舊電器等電子垃圾)。
4、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類、瓜皮果殼和其他清掃垃圾等)。
5、綠化帶的落葉、雜草、草皮等垃圾。
1、學校在公共場所和主干道邊同一位置設置垃圾箱,全校師生員工必須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各班各室設置垃圾袋(紙盒),按要求分類投放處理。
2、廢紙及廢紙品、塑料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須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室清掃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須統一集中倒入學校指定的垃圾房內,統一由學校安排指定運送到制定的`位置。
5、有毒有害垃圾和廢舊電子垃圾交總務處集中統一處理。
6、落葉、雜草、草皮等清掃后集中到學校花圃統一填埋做堆肥處理。
7、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單位妥善處理。
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1、學校充分利用升旗儀式、班會、板報、櫥窗等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全校師生員工充分認真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做到人人參與,人人有責。
2、加強對分類垃圾的及時處理,后勤人員要按相關要求把好關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反映,并提供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物質保障。
3、對本制度執行良好的集體或個人,學校每學期給予表彰和獎勵。
垃圾房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二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綜合利用的原則,實行物業主導、業戶參與、供方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為生活垃圾的廢棄物。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垃圾四類。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廚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雜、污染、難分類的塑料類、玻璃類、紙類、布類、木類、金屬類等生活垃圾。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桶;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堆放點,其中廢舊家具等大件廢棄物品按照規定單獨堆放。
(一)管理處。
2、在責任范圍內開展相關知識宣傳,指導、監督業戶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4、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地點;
5、環境責任人應按相關標準檢查清潔工的工作情況并記錄。
(二)清潔單位。
1、垃圾中轉站垃圾應日產日清,如垃圾較多影響垃圾存放時,可增加清運次數;
3、負責每天一次沖洗垃圾中轉站地面;
4、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5、每周對垃圾中轉站進行一次消殺工作。
四、垃圾中轉站的衛生標準。
(1)地面無散落垃圾、無污水、污漬;
(2)墻面無粘附物,無明顯污跡;
(3)垃圾做到日產日清;
(4)所有垃圾集中堆放在堆放點,做到合理、衛生、四周無散積垃圾;
(5)可作廢品回收的垃圾應另行存放;
(6)垃圾站應保持清潔無異味,每周應定時噴灑藥水,防止發生蟲害及污染。
垃圾房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三
1、積極推廣清潔生產,避免或者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鼓勵對危險廢物的合理利用,實行對危險廢物的無害化處理。
2、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工作的重視,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3、生產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每月5日前向廠主管部門申報登記危險廢物的產生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
4、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相關規定。
5、禁止向環境傾倒、堆置危險廢物。
6、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轉移應當使用符合行業標準的容器和包裝物。
7、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
垃圾房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四
為加強我校食堂餐廚廢棄物的管理,規范餐廚廢棄物處置,杜絕食品安全隱患,保障廣大師生的食品安全,特別制定馬灣小學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員要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責任人職責,嚴格執行學校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規定。
二、食堂必須按要求將餐廚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三、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管理,分別處理。食品原料粗加工產生的垃圾(菜葉、根須、動物內臟、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處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蓋子,運往學校垃圾站,由環衛工人轉運處置;泔水類垃圾(食物殘渣、飯、菜、湯水、鍋底、留樣處理物等)按規定倒入專用泔水桶,回收給養殖戶。
四、泔水類垃圾按要求要與回收方簽訂回收協議書,注明泔水類垃圾回收僅限于養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廚廢棄物處置安排專人負責,建立完整處置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定期報告總務處,并接受監督檢查。
六、總務處加強對食堂餐廚廢棄物處置工作的檢查監督,對不按規定處理餐廚垃圾的食堂,責令立即改正,并給予相關人員一定的處罰。
垃圾房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五
1、引導師生關注環境保護問題,知道一些環保法規、環保知識、增強環保意識,養成保護環境的習慣,掌握基本的環境科學知識。
2、培養師生對環境負責任的精神,樹立熱愛大自然和保護地球家園的高尚情操。
3、使師生從自己做起,從小事做起,從關心校園環境做起,積極參與保護環境的行動,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環境保護工作。
4、將環境意識和行動貫穿于學校的管理、教育、教學和校園建設。培養可持續發展人。環境保護教育是讓少年兒童從小懂得保護好人類生存的環境,讓社會可持續發展。
5、建立學校、家庭、社會一體化的教育機制,以學校為中心,帶動全社會環保意識發展,使環保教育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6、結合創建“節約型學校”工作,綠化、美化、凈化校園,加強學校環保硬件建設。
人人有責,加強管理,重在實效,持之以恒。
2、垃圾分類的具體做法:
(1)可回收垃圾(指:紙類、塑料類、金屬類、玻璃類等能變賣的垃圾)。
(2)食堂垃圾(指:剩飯剩菜,菜根菜葉、廢棄油指等)。
(3)有毒有害垃圾(指: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實驗室過期藥品、廢舊電器等電子垃圾)。
(4)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類、瓜皮果殼、建筑垃圾和其他清掃垃圾等)。
(5)綠化帶的落葉、雜草、草皮等垃圾。
(1)學校在公共場所和主干道邊同一位置設置兩種垃圾箱,一種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種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校師生員工必須按有關要求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各班各室設置不同種類的垃圾袋(紙盒),按要求分類投放處理。
(2)廢紙及廢紙品、塑料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須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室清掃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須統一集中倒入學校指定的垃圾箱內。
(4)食堂垃圾:剩飯剩菜等廢物由食堂指定專人集中處理,廢棄油脂由相關證照齊全的專業人員集中回收。菜根、菜葉等食品廢棄物集中處理。
(5)有毒有害垃圾和廢舊電子垃圾交總務處集中統一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6)落葉、雜草、草皮等清掃后集中處理。
(7)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單位妥善處理。
1、政教處處、團委要充分利用升旗儀式、班會、板報、櫥窗等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全校師生員工充分認真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做到人人參與,人人有責。
2、加強對分類垃圾的及時處理,后勤人員要按相關要求把好關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反映,并提供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物質保障。
3、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私自處理,焚燒垃圾,輕者批評教育,重者并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相關處理,并追求有關責任。
4、對本制度執行良好的集體或個人,學校每學期給予表彰和獎勵。
(1)各班均設垃圾分類儲藏簍,每天把教室內的垃圾按要求分三類放好。一類回收易拉罐、可樂瓶、礦泉水瓶、牛奶瓶;一類回收廢紙;另一類是剩余垃圾。
(2)收集廢電池,投放到廢電池回收點。
(3)按要求將垃圾進行分類投放。
(1)學校各班設立專門垃圾回收點,設分類儲藏箱若干個(暫設儲藏箱2只,一只回收易拉罐、可樂瓶、礦泉水瓶、牛奶瓶,另一只回收廢紙),廢電池回收桶一只。
(2)每天各班安排專人做環保衛士負責監督、檢查、整理。
(3)每月所得的回收費有專人做好登記,并歸各班所有。
1、醫務室實行垃圾分類管理,由校醫收集,醫用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處理。
2、醫務室應使用專用垃圾箱儲存醫務垃圾,不得隨意丟棄。垃圾箱應放置在學生不能接觸到的地方。
3、醫療廢物應置于防滲漏、防銳器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中并注明警示說明。
4、嚴禁露天存放醫療廢物,暫時儲存時間不得超過一周,醫療廢物及時由校醫專人負責處理。
5、防止學生接觸醫務垃圾,以免造成感染。
6、醫療垃圾要由專人負責,嚴禁讓學生運送。
7、對超過保質期限的所有藥水、藥物、醫用器材一律按規定妥善處理。
垃圾房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六
一、各科室產生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在標簽上注明。
二、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他缺陷。
三、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物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四、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然后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五、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使用雙層包裝物,并及時密封處理。
六、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不得取出,盛裝達包裝物或者容器的3/4時,采用有效方式封口,使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
七、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要及時消毒處理污染處或者增加一層包裝。
八、各科室產生的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專職管理人員安全運送到醫療垃圾暫存站,認真做好交接、登記。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簽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運送時應防止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泄露和擴散,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后,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九、醫療廢物管理人員妥善保管、存放回收的醫療廢物,防止流失、泄漏和擴散。
十、醫療廢物專職人員及時做好和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的轉運交接工作,及時對暫存站室內外進行沖刷、清掃和消毒,并保存相關記錄。
十一、各種登記資料,要記錄準確、詳細,妥善保管三年以備查。
十二、禁止任何科室和個人將醫療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禁止買賣、轉讓醫療垃圾。
十三、接觸醫療廢物的工作人員,應認真學習相關法律及有關文件,處理醫療廢物時應做好自身防護,如不慎被刺傷或污染應按規定做好清創、消毒及預防用藥。
垃圾房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七
1、范圍。廣場各商戶的營業垃圾。
a、保證當日垃圾當日清運。
b、自備垃圾清運所需的車輛、設備、物品等。
c、每次垃圾裝車后,要清掃垃圾房及清運車周邊的場地,使現場無垃圾、無異味。
d、每日清運垃圾必須按規定時間清運。
e、清運人員著裝要整潔統一。
f、不準在清運區域做與工作無關之事,如喝酒、打牌、吸煙等。
g、垃圾清運過程中不得損壞其周邊設施、設備。
4、垃圾清運滿車標準。垃圾城車廂內全部裝滿,并高出車廂0.5米以上。
a、認真查閱垃圾清運單內容,并核對車次。
b、在簽字時要仔細檢查車輛是否裝滿,并達到滿車標準。
c、商管員簽字后,由安管員檢查核對并簽字,清運單才能有效。
d、清運公司每次清運完畢后,要留下一張清運單以備查核。
垃圾房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八
1、垃圾清運員必須具備愛崗敬業、認真負責的態度,吃苦耐勞的精神,遵紀守法,按時上下班,有事請假。
2、每日上午對責任區內的生活、建筑、垃圾池等進行清運。
3、保潔車輛、保潔工具,保持清潔,確保垃圾清運設備正常,規范安全使用,上班時間內必須穿環衛服。
4、做好本村(社區)群眾的宣傳引導工作,指導農戶做好垃圾分類工作,對群眾亂倒、亂放生活垃圾及時進行制止,自己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向村兩委反映。
5、完成村兩委交辦的突擊清潔任務。
二、管理辦法。
1、清運員實行擇優上崗,采取聘用制,聘用合同一年簽訂一次,每季度進行考核,如工作責任心差,又不能完成任務的,將進行及時調整,重新招聘。
2、清運員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服從工作安排,堅守工作崗位,規范作業,盡職盡責,不斷提高工作標準和清運質量,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3、每季度考核由村兩委會組織召開村民組長會議,實行百分制考核。
垃圾房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九
4、不得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經政府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或者個人收運、處理。
5、每日(含法定節假日)至少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清運一次餐廚垃圾;。
6、在收集當日內將餐廚垃圾清運至餐廚垃圾處理單位處理;。
8、實行密閉化運輸,不得滴漏、撒落;。
9、每月10日前將上月收運的餐廚垃圾的來源、數量、處理去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并取得回執。
皇僑酒店餐廳。
垃圾房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十
垃圾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國家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建筑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具體條件按照《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條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建筑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應當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垃圾房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十一
為樹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品牌及整體形象,展示員工精神面貌,加強公司規范化管理,特制定此項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垃圾分類項目現場一線作業人員,包含片區經理、宣導人員、清運人員以及現場的巡檢人員。
(一)綜合部負責員工工裝和工牌的統一采購、配發和管理。
(二)部門負責人或指定人員負責對現場員工的工牌和工裝進行管理,并對現場員工在工作期間著裝及佩戴工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片區經理在一線對轄區內所有員工(宣導人員、清運人員)的規范著裝直接進行管理,并對后續出現的問題負直接管理責任。
(一)著裝要求。
1.員工在崗期間必須按照要求穿著工裝,佩戴工牌。
2.員工著工裝需平展、整潔、無異味,工牌佩戴應顯露在衣服之外,同時工牌內需添加個人照片,做到人證如一。
3.換裝要求每年由綜合部根據季節變換下發通知,統一更換著裝。
(二)工裝管理規定。
1.需配備工裝和工牌的員工,由所屬部門向綜合部提出申請,綜合部核實情況后安排制作。
2.員工工裝及工牌采購費用原則上由公司支付,但出現員工工作未滿兩年提出離職時,則按照公司工裝折舊規定,按比例在離職員工工資中扣清應支付工裝的費用。
3.任何人不得將工裝和工牌轉借給非公司人員。擅自轉借他人,對公司形象造成一定影響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三)著裝及工牌檢查考核規定。
1.部門負責人和指定人員以及各片區經理對現場員工規范著裝和佩戴工牌負有監督、檢查的職責,進行不定期抽查。
2.凡公司發放有工裝及工牌的員工,上班時間需按要求穿著工裝和佩戴工牌,如發現違規,每項扣除當月績效分3分,該片片區經理對此負有管理責任,扣除當月績效分3分,運營部每月月底將績效分數變動情況統一報送至綜合管理中心。
3.如有甲方檢查發現公司現場員工出現未按要求穿著工裝、佩戴工牌的情況,給公司實際造成負面影響的,一次負激勵30元,該片片區經理負直接管理責任,一次負激勵30元,運營部每月月底核算后統一將數據報送至綜合管理中心。
(一)本制度相關條款由運營部負責解釋。
(二)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垃圾房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的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條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三章清掃、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
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九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二)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
(三)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一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處置。
第二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并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
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的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準予延續的,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許可證書:。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許可證的申請,交回許可證書;原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許可證書作廢:。
(一)許可事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期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許可證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其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權利、徇私及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適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的規定適用于從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但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以及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外。
第五十條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和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規定格式,省、自治區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印制。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8月10日建設部頒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7號)同時廢止。
裁量標準。
一、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下不改正的。
處罰標準:對單位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一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一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不改正的。
處罰標準:對單位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30天以上不改正的。
處罰標準:對單位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二、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應建設施標準上,少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3座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應建設施標準上,少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3座以上5座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應建設施標準上,少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5座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投入使用30日以下。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2.5%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投入使用30以上60日以下。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5%以上3.5%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投入使用60日以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3.5%以上4%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對城市環境衛生造成輕微影響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對城市環境衛生造成一定影響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4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對城市環境衛生造成嚴重影響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積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1.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積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規定義務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3日內整改完畢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3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畢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拒不改正或超過5日仍未整改完畢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規定義務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3日內整改完畢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3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畢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拒不改正或超過5日仍未整改完畢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擅自停業、歇業1日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擅自停業、歇業1日以上3日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擅自停業、歇業3日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擅自停業、歇業1日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擅自停業、歇業1日以上3日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擅自停業、歇業3日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垃圾房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十三
1、工程垃圾瓦礫、磚碎、碎板料等實行誰施工誰負責清運禁止倒在垃圾房內。路面灰塵、泥沙等粉塵性垃圾在運送途中應加以遮擋防止垃圾掉落或飛揚引起二次污染。
2、生活垃圾員工清潔時的少量垃圾可倒入垃圾桶內量大的垃圾應直接運送到垃圾房員工應在規定時間收集垃圾桶內的垃圾并轉運至垃圾房。
1、負責每天一次沖洗垃圾房地面及垃圾桶。
2、每周對垃圾房進行一次消殺工作。
1、地面無散落垃圾、無污水、污漬。
2、墻面無粘附物無明顯污跡。
3、垃圾做到日產日清。
4、所有垃圾集中堆放在垃圾箱做到合理、衛生、四周無散積垃圾。
5、可作廢品回收的垃圾應另行存放。
6、垃圾房應保持清潔無異味每日應定時噴灑藥水防止發生蟲害及污染。
垃圾房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加強校園生活垃圾精細化管理,強化源頭減量,提高師生環保意識和社會責任感,推進綠色生態校園的建設,根據《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上海市黨政機關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導則》《關于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類體系的實施方案》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以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建立健全校園生活垃圾按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全程分類體系,積極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循環利用,創造綠色、生態的校園環境。
第三條本校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于本方案。本方案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第四條校內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綠色生活行動,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并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第五條校生活內垃圾分類標準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四種類別進行分類。校園內施工產生的建筑垃圾、綠化垃圾及實驗室廢棄物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置,嚴禁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廢棄物。
第六條學校成立校園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統籌領導學校垃圾分類工作。領導小組秘書單位為后勤保衛處,具體負責日常組織協調工作。相關部門單位的主要任務職責如下:
(一)后勤保衛處。
1、負責校園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制度文件、工作機制及實施方案的擬定;
3、統籌校園垃圾分類收容器配置,負責校園所有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分類運輸的管理;
(二)教師工作部、學生工作部,負責組織面向師生的垃圾分類教育、動員,結合志愿社團,協助該項工作的開展。對違反規定的師生進行教育及處理。
(三)后勤保衛處,負責監督和督促所管施工單位做好工程現場及臨時設施周邊的垃圾分類工作。
(四)后勤保衛處,負責對違反垃圾分類管理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身份查找、視頻資料留檔。
第七條學校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室外公共區域、學生宿舍、公共教學樓,物業公司、社會企業為直接責任人,食堂承包人為直接責任人,后勤保衛處相關監管辦公室為管理責任人。
(二)教學、實驗、辦公樓宇,使用單位為直接責任人,物業公司為管理責任人。
(三)工程現場及臨時設施周邊,施工單位為直接責任人,歸口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校內商鋪等經營場所,物業為直接責任人,歸口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校內舉辦大型活動時,校內主辦方為直接責任人(如無校內主辦方,校內承辦方即為直接責任人),保衛處為管理責任人。
第八條學校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要求,結合校內各區域出現生活垃圾的類別,相應配置垃圾收容器。
(一)教學、辦公樓宇,一樓配置一組四分類垃圾收容器,定時開放,其余各樓層配置干垃圾/可回收物兩分類垃圾收容器。禁止帶入食物的樓宇(如公共教學樓、圖書館等)不配置濕垃圾桶。
(二)宿舍樓宇,撤除樓宇下240l垃圾桶,及配置四分類垃圾收容器,由業務公司具體實施。
(三)食堂,餐具回收區配置干垃圾、濕垃圾、可回收物三分類垃圾收容器。
(四)經營性商鋪,根據垃圾產生類別,配置相應垃圾收容器。
(五)校園道路、室外公共區域,利用現有垃圾桶,重新張貼干垃圾/可回收物兩分類標簽。
第九條落實生活垃圾分類“一嚴禁、兩分類、一鼓勵”(嚴禁將有害垃圾混入其他各類生活垃圾,做好日常干、濕垃圾兩分類,鼓勵將可回收物通過售賣方式納入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或投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校內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一)學生和教工宿舍區。
宿舍內干濕分離,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單獨放置。師生定時帶到集中垃圾箱房分類投放。房間內產生的生活垃圾,不得隨意丟棄到走廊、衛生間等公共區域。
(二)教學、實驗及辦公樓宇。
物業公司指導師生分類投放,各樓層垃圾桶由物業公司及時收集,并定時放置到樓宇外指定位置,干濕垃圾日產日清。
(三)餐廳食堂。
師生用餐完畢后,應將餐具和垃圾統一帶至餐具回收處分類投放。外帶食物殘余等濕垃圾也投至食堂濕垃圾桶統一處理。食堂濕垃圾對接上海疁域環衛公司日產日清,其余垃圾按規定投放。
(四)校內經營性單位。
校內經營性單位生活垃圾自產自清,分類收集后自行投放至垃圾房,不得將垃圾隨意傾倒、堆放。
(五)校園道路和室外公共區域。
校園道路垃圾桶由物業公司負責清運,并進行必要的二次分揀,對于垃圾易滿溢時間及區域,增加清運頻次。
第十條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
(一)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
(二)對濕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
(三)對干垃圾實行定期收集、運輸;
(四)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具體清運地點和時間由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十一條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十二條鼓勵到食堂用餐,鼓勵外帶時自帶餐具,校內食堂和各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餐具,不得無償提供一次性餐具。
第十三條餐飲服務場所應張貼節儉標識,提醒師生按需取餐,減少浪費。校內快遞單位應鼓勵包裝循環使用,促進快遞包裝減量化。
第十四條學校鼓勵各單位、個人積極探索垃圾源頭減量的新方式。
第十五條學校對各單位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考評,對于工作效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廢舊家具和設備等大件報廢物資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單獨堆放,由后勤保衛處報相關部門及時清運處理;大件設備外包裝應由設備采購單位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除上述生活垃圾之外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單位外運,須設立集中臨時垃圾堆放點,并做好標牌告知施工項目、時間、建筑垃圾清運頻次等信息,由后勤保衛處監督、管理。
垃圾房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十五
一、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處理工作的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知識培訓,培訓后經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主要培訓內容為《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包頭市傳染病防治條例》、《醫療廢棄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場所消毒及個人防治知識。
二、給本單位從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三、對收運的醫療垃圾進行登記,內容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數量、交接時間、收運人簽名等項目,該登記資料至少保存三年。
四、清運人員出車前須檢查車輛密封情況,防止泄漏。在每次清運完醫療垃圾后,要沖洗車輛,并進行徹底消毒。
五、清運醫療垃圾的車輛必須嚴格按照指定時間、指定路線行駛,不能隨意變動。
六、清運人員在接收醫療垃圾時,應檢查醫療垃圾是否按規定進行包裝、標識,對包裝破損、污染的醫療廢物應要求醫療機構重新包裝、標識,對拒不按規定進行包裝的醫療機構,有權拒絕運送。
七、焚燒爐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著裝,穿全套防護服,并正確佩戴各種防護用品。
八、對進廠的醫療垃圾及時進行消毒滅菌,當日運送到廠的醫療垃圾當日處理,未處理完的醫療垃圾暫時存放時間最多不得24小時,防止病菌的滋生、傳播。
九、每日作業結束后,對整個作業區域進行噴灑消毒滅菌工作。作業人員應立即進行手清洗和消毒。
十、各種設備應每日進行檢查、清洗、潤滑,定期進行保養維護,確保設備正常運行。
十一、處置車間存在可燃易爆氣體,場內嚴禁吸煙。
十二、廠內必須設置醫療廢物處置隔離區的明顯標識,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十三、做好廠內的防火、防盜工作。節假日廠內要安排值班人員,隨時解決存在的安全問題。
垃圾房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十六
為加強食堂“餐廚廢棄物的售理”,規范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杜絕食品安全隱患,保障人員身體健康。特制定餐廚垃圾管理制度。
一、食堂售理人員要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嚴格執行餐廚廢棄物處冒管理規定。
二、食堂必需按要求采購十格的食用油脂,嚴禁采購使用“地溝油”和非正規來源的食用油。
三、餐廚廢棄物應當進行無害處理,嚴禁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四、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管理,分別處理。食品原料粗加工時產生的垃圾(菜葉、根須、動物內臟、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入桶加蓋,運往生活垃圾集中箱內,由環衛工人轉運處置;泔水類垃圾(食物殘渣、飯、菜、湯水、鍋底等),按規定倒入專用的泔水桶,回收蚧養殖場和養豬專業戶;廢棄油脂類垃圾(廢棄的廚房煎油炸油、燒烤動物時產生的廢油等)禁止倒直接傾倒入下水溝,應使用專有用容2s存放,定點回收處置。
回收方的資質證明材料(營業執照、養豬專業戶無執照的由所在村委出具養殖證明)。
六、廢棄油脂類垃圾禁止銷售給個人用于廢油加工,應回收給取得合法資格的油脂加工企業,并與回收方簽訂回收協議,注明廢棄油脂回收處理的用途,并索取回收方的營業執照等合法資質證明材料。
七、餐廚廢棄物處置要建立完整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定期報告校總務科,并接受監督檢查。
八、后勤處加強對倉堂食用油索證索票制度和倉堂餐廚廢棄物處置工作的檢查監督,對不按規定處理餐廚垃圾的食堂,責令立即改正,并給予處罰。
垃圾房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十七
一、幼兒園垃圾分為四大類:。
垃圾分類和管理的原則:人人有責,加強管理,重在實效,持之以恒。
1、可回收垃圾(指:玻金塑紙,廢舊家具,廢舊織物)。
2、廚余垃圾(指:易腐爛的含有機制的生活垃圾:剩飯剩菜、菜葉、果皮、茶渣等)。
3、有害垃圾(指:廢舊電池、廢舊光燈管等)。
4、其它垃圾(指:被污染的紙巾,一次性快餐盒,煙頭等)。
1、幼兒園操場設置四大類垃圾箱,全園師生員工必須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各班各室設置垃圾桶,按要求分類投放處理。
2、廢紙及廢紙品、塑料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須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室清掃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須統一集中倒入小區的大垃圾桶里,由小區物業統一處理。
4、廚余垃圾:剩飯剩菜等由簽訂協議的東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每日清運。由廚房指定一名工作人員負責登記臺帳。
5、有害垃圾由保安每日下班后投放至小區的大分類箱里,由物業統一處理。
1、學校充分利用升旗儀式、班會、板報、櫥窗等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全校師生員工充分認真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做到人人參與,人人有責。
2、加強對分類垃圾的及時處理,后勤人員要按相關要求把好關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反映,并提供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物質保障。
3、對本制度執行良好的集體或個人,學校每學期給予表彰和獎勵。
垃圾房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十八
一、愛崗敬業,服從領導,聽從安排。
二、車輛除垃圾清運,不作為交通車等其他用途使用。
三、行車時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做到安全文明行車,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做到文明禮貌安全行車,禁止危險駕車,杜絕發生事故。
四、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
五、車輛出車在外或入庫停放車輛,應停放在指定位置,不能在不準停車的路段或危險地段停車。司機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
六、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正常,如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不帶病出車。車輛有損壞、故障或發生交通事故要及時報告,立即處理,不得隱瞞不報。
七、駕駛員駕車因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及造成事故,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負責。
八、不準出私車,節約用油,如發現私自出車、盜取車輛汽油行為,予以開除。
九、工作期間禁止喝酒。
十、要愛護車輛,保持車內外清潔,每日完成清運工作后,及時將車輛停在單位車庫。
十一、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
十二、司機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領導和調動,有事不能上班需提前向管理人員請假,經批準后方可休班,同時安排替班。
十三、完成領導臨時分配的工作任務。
垃圾房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十九
根據政府的要求,為加快推進學院生活垃圾分類與源頭減量制度的實施,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強化學院在落實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制度的示范帶頭作用,培養全校師生員工的環境保護意識,建設文明綠色校園,特制定本制度。
1、可回收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類、金屬類、玻璃類等能變賣的'垃圾)。
2、食堂垃圾(包括:剩飯剩菜,菜根菜葉、廢棄油指等廚余垃圾)。
3、有毒有害垃圾(包括: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實驗室過期藥品、廢舊電器等電子垃圾)。
4、不可回收垃圾(包括:塑料類、瓜皮果殼、建筑垃圾和其他清掃垃圾等)。
5、綠化帶的落葉、雜草、草皮等垃圾。
1、學校在宿舍區和主干道邊同一位置設置兩種垃圾箱,一種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種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校師生員工必須按有關要求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各班各室設置不同種類的垃圾袋(紙盒),按要求分類投放處理。
2、廢紙及廢紙品、塑料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須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室清掃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須統一集中倒入學校指定的垃圾房內,統一由后勤處安排越溪環衛所處理。
4、食堂垃圾:剩飯剩菜等廢物由食堂指定專人集中處理,廢棄油脂由相關證照齊全的專業人員集中回收。廚余垃圾學院委托專業公司專門處理。
5、有毒有害垃圾和廢舊電子垃圾放置在紅色垃圾桶,收集后交物業集中統一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6、落葉、雜草、草皮等清掃后集中到學校花圃統一填埋做堆肥處理。
7、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單位妥善處理。
1、學工處、團委要充分利用升旗儀式、班會、板報、櫥窗等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全校師生員工充分認真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做到人人參與,人人有責。
2、加強對分類垃圾的及時處理,后勤人員要按相關要求把好關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反映,并提供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物質保障。
3、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私自處理,焚燒垃圾,輕者批評教育,重者并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相關處理,并追求有關責任。
4、對本制度執行良好的集體或個人,學校每學期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