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合同協議有助于明確雙方的權責關系,減少糾紛的發生,并提高交易等活動的效率。合同協議對于商業合作十分重要,以下是一些行業常見的合同協議范文,供您參考。
最新貨運合同的法律規定(熱門18篇)篇一
第三百二十二條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四條技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三)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五)風險責任的承擔;。
(六)技術成果的歸屬收益的分成辦法;。
(七)驗收標準和方法;。
(八)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九)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注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第三百二十五條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后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約定提成支付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查閱有關會計帳目的辦法。
第三百二十六條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第三百二十七條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條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三百二十九條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第二節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百三十條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技術開發合同的規定。
第三百三十一條委托開發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完成協作事項;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條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按照約定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托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條委托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四條研究開發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五條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協作配合研究開發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條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七條因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條在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最新貨運合同的法律規定(熱門18篇)篇二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妥善保管租賃物也是承租人的主要義務之一。保管的義務源自于承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是占有和使用權,租賃物的所有權并不是承租人的,是他人的財產在承租人手中,才產生了保管的義務。承租人在使用完畢后,最終要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返還時的租賃物應當符合租賃物在使用前的狀態或者是性能,承租人就一定要妥善保管租賃物,妥善保管也有利于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充分使用。何為妥善保管,在國外的法律中叫做“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意大利民法典叫做“奉行善良家父般的勤謹注意”。通俗地說,就是要把該租賃物當成自己的財產加以保管。承租人的保管義務應包括幾個內容:
1、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所要求的方法保管租賃物
如租的是機器設備,就應將其放置在廠房里,而不應露天擺放。租賃物是電腦的,在使用后關掉電源開關等等。
2、按照租賃物的使用狀況進行正常的維護
3、通知和協助
當租賃物出現質量問題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時,應及時通知出租人,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壞的蔓延或損失的擴大。有時租賃物發生故障來不及要求出租人維修,如果承租人有能力,也有可能先行對其進行維修,承租人應當先行維修,維修的費用由承租人先墊付,之后可向出租人追償或者在租金里扣除。絕不能因為維修義務是出租人的,就對租賃物坐視不管,這樣就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
承租人如果違反該項義務,沒有對租賃物妥善保管,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由于其他允許使用租賃物的人的行為造成的租賃物的損壞的,承租人也應承擔責任,因為第三人使用租賃物是經承租人許可的。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條文義解釋:本條是關于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的規定。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占有租賃物的,有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此種義務是基于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產生的。從表面上看,承租人并不是租賃物的所權人,沒有必要維持租賃物良好狀態的義務,但是為了維護真正的所有權人的利益,必須規定承租人的保管義務。承租人在使用完畢后,最終要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返還時的租賃物應當符合租賃物在使用前的狀態或者是性能,承租人就一定要妥善保管租賃物,妥善保管也有利于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充分使用。
本條中的“妥善保管”應該理解為“善良管理人的義務”。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去保管租賃物。所謂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就是要像保管自己的財物一樣保管出租人的租賃物。租賃物有收益能力的,應當保持其收益能力。
承租人的保管義務除了包括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所要求的方法保管租賃物之外,還有以下的從屬義務:
1、通知義務。當租賃物出現質量問題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時,應及時通知出租人,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壞的蔓延或損失的擴大。承租人的通知義務的構成要件包括:
(1)必須出現了應為通知的事項。例如,租賃物出現了需要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等。
(2)出租人不知道該事項。如果出租人事實上已經知道該事項則出租人沒有必要維持該事項。
有時租賃物發生故障來不及要求出租人維修,如果承租人有能力,也有可能先行對其進行維修,承租人應當先行維修,維修的費用由承租人先行墊付,之后可向出租人追償或者在租金里扣除。絕不能因為維修義務是出租人的,就對租賃物坐視不管,這樣就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
租人進行賠償。
使用租賃物的人包括共用人和次承租人。
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釋義】本條是關于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的義務和對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2、出租人對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瑕疵擔保責任是買賣合同中的一個重要的法定責任,它是指出賣人就出賣的標的物的瑕疵應承擔的責任。包括物的瑕疵擔保和權利的瑕疵擔保。租賃合同同買賣合同一樣都是一種有償合同,其合同標的都是特定的物,有一定的共性。因此,在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要求也同樣適用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和權利的瑕疵擔保責任。由于租賃合同轉移的是租賃物的使用權,而承租人租賃財產是為了使用和收益,因此,在租賃合同中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主要是物的效用的瑕疵擔保,即出租人應保證租賃物具備應有的使用價值。例如,電腦能夠正常地設定程序、進行文字編輯和處理以及上網使用;電冰箱能夠正常地制冷起到儲藏作用等等。一般來講,承租人訂立合同時,知道租賃物有瑕疵的,出租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承租人無權要求出租人進行維修,減少租金或解除合同。但在特殊情況下,即使承租人知道租賃物有瑕疵,出租人也要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即本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本條規定出租人對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在合同履行的兩個階段都有要求:
一是在租賃物交付時保證交付的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具有品質完整的使用價值,使承租人能夠正常使用。
二是在租賃期間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在租賃期間如果租賃物本身出現問題,承租人請求出租人進行維修時,出租人應對其進行及時地維修,以保證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出租人如不能及時予以維修,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的費用應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時,承租人有權請求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釋義】本條是關于在租賃期間租賃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承租人的請求權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是在承租人已盡了善良管理人的義務的情況下,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租賃物的毀損、滅失的,承租人享有何種權利。
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有下列幾種情況: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
不可抗力的條件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如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由于發生洪水,大水沖進房屋,使屋內的墻皮脫落,這種損壞是承租人難以克服的。按照本法的規定,不可抗力是免責的事由,因此,在出現不可抗力時,租賃物毀損、滅失了,承租人不承擔責任。
2、因意外事件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
例如承租人租用汽車在路上正常行駛,被一違反交通規則的汽車撞壞,經過認定承租人本人無過錯,汽車的損害是由于第三人的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造成的。
3、因出租人不履行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
例如承租人租賃的房屋,由于雨季下雨太多出現屋頂漏雨,承租人要求出租人進行維修,但出租人遲遲不予維修,最后導致房屋倒塌。倒塌的原因就是出租人沒有對房屋進行及時的維修。上述前兩種情況,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都是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都無過錯,既不可歸責于承租人,也不可歸責于出租人,而出現了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維護哪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是法律所要解決的問題。按照民法上的一般原則,對物的風險責任是以誰享有所有權為標準的,即所有權人承擔對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本法在買賣合同中規定了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責任交付后轉移至買受人的一般原則。在租賃合同中,多數情況下,出租人是租賃物的所有人至少是可以支配租賃物的人,當發生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的情況,租賃物毀損、滅失了,這個風險責任應當由出租人來承擔。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法本法分則或者其他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最新貨運合同的法律規定(熱門18篇)篇三
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經登記的抵押權?!?/p>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施行)第119條第2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4、《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p>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的繼續存在于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后進行拍賣?!?/p>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1號)第二十一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xx]16號)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于拍賣日到場。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p>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律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
最新貨運合同的法律規定(熱門18篇)篇四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登記條例(2003)。
第三章離婚登記。
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在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十四條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最新貨運合同的法律規定(熱門18篇)篇五
第三百四十二條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條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第三百四十四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間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布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三百四十六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三百四十七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八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九條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第三百五十條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五十一條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二條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三條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新貨運合同的法律規定(熱門18篇)篇六
一、《合同法》(1999年版)。
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二、《物權法》(20xx年版)。
第一百九十條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xx]44號】。
第六十五條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第六十六條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四、《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20xx年版)第十五條房屋租賃合同及其變更合同由租賃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備案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五、《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房屋租賃糾紛若干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三)》。
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當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化時,承租人不能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向新的房屋權利人要求租賃合同繼續履行。但是,承租人有證據證明新的房屋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租賃事實的除外。
在保護承租人權利的同時,也應當考慮保護房屋買受人的權利,兩者的權利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德國由于二戰后居住房屋緊張,為保護居住人的利益而創設了“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以后一些國家也將“買賣不破租賃”作為自己的法律,我國就是如此。應該說,租賃合同由于其準物權的特性,“買賣不破租賃”有其一定的法理基礎。隨著經濟的發展,當初的立法理由已經日漸弱化,特別是大量商業租賃的存在與當初保護居民居住權的立法意圖不相一致。在保護承租人利益的同時,如何保護買受人的利益成為值得思考的問題。我們認為,《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關于“房屋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備案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規定,使我們得以將兩者利益予以平衡。當租賃合同未予登記,或者買受人不知道系爭房屋租賃事實的,相應的法律后果不能由買受人承擔。承租人也不能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對抗買受人對房屋處分的權利,不能要求房屋租賃合同繼續履行。
同時,出賣人未向買受人告知租賃事實,導致承租人不能主張“買賣不破租賃”而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應當認定出租人違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張相應的違約責任。
最新貨運合同的法律規定(熱門18篇)篇七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最新貨運合同的法律規定(熱門18篇)篇八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技術秘密轉讓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四種類型。
秘密技術轉讓合同違約責任。
轉讓人與受讓人在簽訂技術轉讓合同中應明確各自的違約責任,約定違約責任是確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訂立的雙方當事人完全地履行各自的義務,對妨礙技術秘密合同順利實施的一方給予相應的懲罰。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p>
依據該條的規定,轉讓人應承擔以下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轉讓技術[包括1]沒有全部轉讓;2]沒有按約定期限轉讓;3]逾期轉讓超過兩個月的法定規定;4]提供的技術秘密達不到約定的技術指標和要求]。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因此而造成受讓方的損失。
2、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3、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包括泄露技術秘密,在合同約定的范圍以外或者不按約定的方式使用技術秘密,使受讓人遭受損失,應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4、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使用非專利技術引起的侵權糾紛,讓與人承擔違約責任。依《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用,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范圍,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p>
依《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受讓人應承擔以下的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約定支付使用費或者不補交未交的使用費或者不支付違約金。應承擔補足應交納的費用和違約金,拒不支付的,應退還出讓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停止實施專利或者技術秘密并賠償因此而給出讓方造成的損失。
2、超越約定范圍使用專利和技術秘密,擅自許可第三人使用專利和技術秘密,停止違約行為,并承擔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責任。
3、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如泄露技術秘密,轉授使用方法等給轉讓方造成損失,應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最新貨運合同的法律規定(熱門18篇)篇九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共層第層。
第二條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租賃住房。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用途。
第三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條租金。
該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大寫)千百拾元整。
租賃期間,如遇到國家有關政策調整,則按新政策規定調整租金標準;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第五條付款方式。
乙方按支付租金給甲方。
第六條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甲方對房屋產權的承諾。
甲方保證擁有房屋產權,提供相應證明。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甲方:
乙方:
日期:
最新貨運合同的法律規定(熱門18篇)篇十
根據上海市公安局交警總隊的規定和要求,為了加強公司的貨運通行證的使用、管理工作,防止通行證(包括通行證磁卡)因管理不善,流入到社會不法人員的手中,給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管理帶來隱患,特規定如下:
1、貨運通行證(包括通行證磁卡)的日常管理由車輛調度室負責,由調度長指派調度員專人負責管理,建立使用情況記錄本,一旦通行證遺失或被竊,24小時內報告公司辦公室,由公司辦公室上報公安機關。
2、公司辦公室有責任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通行證(包括通行證磁卡)管理工作,督促車輛調度室做好通行證(包括通行證磁卡)使用、保管工作,掌握通行證的使用情況。
3、調度室領取的通行證僅限于本單位車輛使用。嚴格遵守通行證不挪作他用、轉賣、出租、涂改、偽造或利用通行證從事各種不法活動等行為,同時不使用假冒通行證,如發現有使用假冒通行證的情況,將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4、任何因違反本規定給社會治安和公司名譽造成損害的行為人,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5、本規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實行。
上海高橋石化化工運輸有限公司。
最新貨運合同的法律規定(熱門18篇)篇十一
技術合同要交的稅有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簽訂技術合同的當事人各方(含中介方),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均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印花稅。技術合同應于簽訂時貼花完稅。技術合同按其類型,按照下列計稅依據和稅目稅率貼花完稅:
1、技術開發合同:就合同所載報酬金額的萬分之三計稅貼花。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但對合同約定按研究開發經費一定比例作為報酬的。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計稅貼花。
2、技術轉讓合同:專利申請轉讓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屬于“技術合同”稅目,按成交額的萬分之三計稅貼花;專利權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書據,屬于“產權轉移書據”稅目,按合同成交額的萬分之五計稅貼花。
3、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屬于“技術合同”稅目,按合同成交額的萬分之三計稅貼花。
1、技術合同的標的與技術有密切聯系,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有不同的技術內容。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成果,技術服務與技術咨詢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行為,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兼具技術成果與技術行為的內容。
2、技術合同履行環節多,履行期限、價款、報酬或使用費的計算較為復雜,一些技術合同的風險性很強。
3、技術合同的法律調整具有多樣性。技術合同標的物是人類智力活動的成果,這些技術成果中許多是知識產權法調整的對象,涉及技術權益的歸屬、技術風險的承擔、技術專利權的獲得、技術產品的商業標記、技術的保密、技術的表現形式等。
4、當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應當是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或技能的技術人員。
5、技術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合同法對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做了示范性規定,包括項目名稱、標的、履行、保密、風險責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驗收、價款、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法和專門術語的解釋等條款。體現技術合同特殊性的條款主要有:
1.保密條款。保守技術秘密是技術合同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在訂立合同之前,當事人應當就保密問題達成訂約前的保密協議,在合同的具體內容中更要對保密事項、保密范圍、保密期限及保密責任等問題作出約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術權益與技術貶值的情況的發生。
2.成果歸屬條款。即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發明、發現或其他技術成果,應定明歸誰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對于后續改進技術的分享辦法,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參考合同相關條款及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他方無權分享。
3.特殊的價金或報酬支付方式條款。如采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價金的,合同應對按產值還是利潤為基數、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約定。
4.專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條款。由于技術合同專業性較強,當事人應對合同中出現的關鍵性名詞,或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明確其范圍、意義的術語,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復出現而被簡化了的略語作出解釋,避免事后糾紛。
最新貨運合同的法律規定(熱門18篇)篇十二
轉質是指質權人為提供自己債務的擔保,將質物移交給自己的債權人而設定新質權。轉質包括承諾轉質和責任轉質。承諾轉質是質權人經出質人同意所為的一種轉質,而責任轉質是未經出質人同意而以自己的責任所為的一種轉質。質權人有無轉質的權利,各國立法規定不一。例如,《日本民法典》第348條規定:“質權人于其權利存續期間,可以以自己的責任,轉質質物。于此情形,對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轉質就不會產生的損失,亦負其責任。”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891條規定:“質權于質權存續中,得以自己之責任,將質物轉質于第三人。盡管《擔保法司法解釋》歷經四年,六易其稿,澄清了擔保法的一些模糊規定,創立了一些新的擔保規則,但也不可否認,該解釋本身仍存在諸多不足,這主體表現在:
從理論上說,司法解釋只能解釋法律,而不能改變法律的規定。在法律沒有修改的情況下,以司法解釋改變法律的規定,既不符合司法解釋的原則,也不利于法律及司法解釋的適用,且有損于法律的權威。在《擔保法司法解釋》中,有一些解釋明顯地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主要體現在:
1.保證期間的中斷。
保證期間能否中斷,理論上看法不一,而這個問題的解決又取決于保證期間的性質。關于保證期間的性質,理論上意見分歧很大,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保證期間屬于訴訟時效期間,因為《擔保法》第2條規定“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第二種觀點認為,保證期間屬于除斥期間,因為期間屆滿后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第三種觀點認為,保證期間屬于特殊的除斥期間,因為保證期間具有除斥期間的主要特點——除權,同時擔保法又規定保證期間可以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第四種觀點認為,保證期間既然非訴訟時效,也非除斥期間,保證期間只是保證人能夠容忍債權人不積極行使權利的最長期限,是一種獨立的期間形態,不應當將除斥期間劃入訴訟時效或除斥期間的范圍。按《擔保法司法解釋》起草者的觀點,根據除斥期間的性質及擔保法對于保證期間的規定,保證期間應當理解為除斥期間。[1]為此,《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1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我們認為,這不僅違反了擔保法的規定,而且其合理性也值得懷疑。
《擔保法》第25條第2款明確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睂τ谶@一規定,理論上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一般保證中的債權人在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并就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的情況下,尚應對保證人依法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請求,而該請求的有效期限,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而不再有保證期間重新起算的問題,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不是指保證期間按照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可以重新計算,而是指債權人對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2]這說是說,保證期間不存在中斷問題。另一種觀點認為,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是指保證期間可以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而發生中斷,保證期間中斷后,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應當重新起算。[3]我們認為,后一種理解是妥當的。因為,“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這說明在債權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時,主債權的訴訟時效中斷,而保證期間適用這種中斷的規定,也就應當中斷。也就是說,保證期間也因債權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而中斷。擔保法之所以這樣規定,其理由在于:如果債權人積極行使了他的權利,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由于訴訟或者仲裁的程序的關系,有可能待案件了結,經依法強制執行債務人仍不能履行債務之時,原來約定的保證期間以及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已經屆滿了。這時,債權人還能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了呢?如果規定不能,對于債權人的利益顯然是不公平的。法律規定保證期間中斷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在保證期間,如果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那么保證期間就中斷,以前經過的保證期間歸于無效,保證期間重新計算。[4]既然《擔保法》規定保證期間可以因債權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而中斷,而《擔保法司法解釋》卻規定保證期間不得因任何事由而中斷,顯然與法不符。
由于《擔保法司法解釋》將保證期間定性為除斥期間,而通說認為,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所以,結論自然就是: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延長。我們認為,這種結論從理論上說并不合理。第一,除斥期間與保證期間的適用對象不同。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不適用于請求權。權利人在除斥期間內不主張形成權的,該權利消滅;而保證期間適用于請求權,即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該請求權消滅,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雖然除斥期間與保證期間屆滿均產生權利消滅的后果,但二者所消滅的權利性質是不同的。也許正是由于二者都具有消滅權利的效力,學者們才將保證期間定性為除斥期間。第二,就保證責任而言,在債權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之前或之后,其性質不應有所變化,應受同一性質的期間約束,且期間屆滿,都應消滅債權人的實體權利。但是,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保證期間不得中斷,因此,在債權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之后,保證期間將不再有意義,保證人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這就是說,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不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雖也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債權人對保證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而只是消滅勝訴權。這就使得保證人原本無債務,但經過保證期間到訴訟時效的轉換,最后變成了承擔實體上的債務。可見,在債權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之前或之后,保證責任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這說明,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對待債權人的請求權的處理方式是不同的,從而不可能發生兩者并行不悖的情形。而從保證責任的性質上說,保證責任只能受保證期間的約束,而不能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第三,在立法例上,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是各國的通例。例如,《法國民法典》第2250條規定:“向主債務人進行的傳喚,或主債務人承認債務,對保證人發生中斷時效的效力?!薄度毡久穹ǖ洹返?57條規定:“對主債務人的履行請求或其他時效中斷,對保證人亦發生效力。”《意大利民法典》第1957條中規定:“對于債務人的訴訟請求對保證人同樣產生時效中斷的效力?!比鹗總鶆辗ǖ?36條、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747條也都有類似的規定??梢姡J定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或訴訟時效期間均有不妥,故我們們贊同將保證期間定性為一種獨立的期間狀態的觀點。
最新貨運合同的法律規定(熱門18篇)篇十三
第五條為便于管理,公司的經濟合同實行統一編號制和一式五份制。合同簽訂后,除交付對方必要的份數外,負責該項業務的業務員應存底,同時送合同監察員、業務主管部門及財務部門各一份存查。
第六條所有經濟合同原則上應采用公司統一制定的格式合同。業務人員對于格式合同的條款須有全面、正確的理解,對于選擇的條款和不采用的條款應明確標注,以免產生誤解。
第七條在訂立經濟合同前,應對對方當事人的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人授權委托及資信狀況進行認真審查,并應將上述情況形成書面資料存查。
第八條合同的關鍵用語應力求準確,表述應規范,明確,文字書寫要工整。
第九條合同應具備下列主要條款:
(一)合同標的(如貨物、勞務等);。
(二)標的物數量和質量(質量應寫明執行何種質量標準或由雙方議定);。
(三)價款或酬金,除寫明數額外,還應明確支付地點、計算標準、支付方式等;。
(四)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數額較大的經濟合同,有條件的應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保證(可采用擔保、抵押、保證金、留置等方式)。
第十條合同訂立后,如經雙方協商對合同進行變更或解除,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由雙方簽字蓋章。
最新貨運合同的法律規定(熱門18篇)篇十四
第一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必須符合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要求,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損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二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為公司創造經濟效益。
第三條為保證經濟合同內容的合法性,禁止隨便攜帶已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空白便條,如確有需要,須經主管業務的副總經理批準并辦理領用手續,使用完畢經審查無誤后,辦理銷準手續。
最新貨運合同的法律規定(熱門18篇)篇十五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2、服務期條款: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2)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3、保密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4、競業禁止條款:1)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2)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5、違約金條款:除違反服務期支付的違約金和違反保密和競業禁止支付的違約金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三、勞動條款的解釋: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最新貨運合同的法律規定(熱門18篇)篇十六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技術合同的標的與技術有密切聯系,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有不同的技術內容。技術合同履行環節 多,履行期限長。技術合同的法律調整具有多樣性。當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應當是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或技能的技術人員。技術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百二十二條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四條 技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 款:
(一)項目名稱;
(二)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三)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五)風險責任的承擔;
(六)技術成果的歸屬收益的分成辦法;
(七)驗收標準和方法;
(八)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九)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注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第三百二十五條 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后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約定提成支付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查閱有關會計帳目的辦法。
第三百二十六條 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 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 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第三百二十七條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條 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三百二十九條 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第二節 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百三十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技術開發合同的規定。
第三百三十一條 委托開發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完成協作事項;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條 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按照約定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托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條 委托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四條 研究開發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五條 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協作配合研究開發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條 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七條 因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條 在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當事人一方發現前款規定的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
最新貨運合同的法律規定(熱門18篇)篇十七
甲方: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如下:
1.自年月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補償金、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等共計人民幣元(大寫)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備用金人民幣元(大寫),甲方將于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實際支付乙方人民幣元(大寫)。
3.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年月日止。
4.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6.乙方自愿放棄其它所有訴求。
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
(簽字或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最新貨運合同的法律規定(熱門18篇)篇十八
第十一條本規定范圍內的所有經濟合同都必須嚴格地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第十二條合同中涉及支付貸款,依據貨款數額按照以下權限審批:
(四)貨款總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由業務部門、財務部、主管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經理報董事長審批,并經董事長辦公會通過。
第十三條合同條款中如有涉及定金預付內容的,依據定金數額,按下列權限審批:
1.定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下的,由業務部門、財務部審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報財務總監核準:
3.定金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由業務部門、財務部、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核,經財務總監核準,報董事長審批。
第十四條各下屬公司一律不得擅自對外擔保貸款。
第十五條各業務部門只能在各自經營范圍內對外簽訂購銷合同及進出口代理合同,其他合同(如借款、擔保、承包、合資、聯營等),必須經公司法人代表,特別授權方可簽訂。
第十六條以上審批權限應嚴格遵守,嚴禁隱瞞不報,不準逾級逾時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