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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面論文(匯總14篇)篇一
美國卡特勒(kotlor)教授認為:產品是指市場上提供的、滿足人們各種消費欲望的所有實物、服務、人、場所、組織以及意見。繼而提出產品的三層次理論:產品核心層、產品有形層、產品延伸層。從產品消費角度看,產品核心層是指消費者在購買某種產品時在使用該產品過程中所追求和獲得的基本消費利益,即產品的功能和效用,它是消費者購買產品的本質之所在。產品的有形層是指產品組成中消費者或用戶可以直接觀察和感知的那一部分,它包括產品的外部(信息集)和內在質量及其促銷成分,即包裝、質量、價格、商標、品名、色調以及消費品的設計風格和工業品的布局特色等等,該層各因素的綜合作用,構成了產品的核心的基礎。產品的延伸層,包括了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所獲得的附加利益和服務(消費者剩余)。如送貨上門、維修護理、質量保證、安裝調試、信息指導及資金融通,還包括制造商和經銷商的商譽「8」。由此可見,在卡氏關于產品的定義中,涵蓋了有物(包裝了動產與不動產)和無形物(智力產品、勞動力資源、服務)等。但我們必須認識到它只歸屬應然層面,是理想類型,實然法基于各種考量因素并沒有給予足夠的回應。
而對于商品,馬克思將它定義為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它包括四個層次的內涵:一是它是能夠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有用的物品;二是它是人們付出勞動的物品;三是它還是滿足他人或社會需要的物品;四是通過有代價的交換方式來滿足人們需要的物品「9」。
看來,依馬克思關于商品的定義,還不能實現商品與產品在價值內涵到形式外延的順利對接。不可否認的是法起源于生活,是生活的理性。在現實生活中,有些物我們稱之為商品,但法并不認可其是產品,如下文將提到的原農產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明星肖像的使用權等等。產品是與生產者密切相關的,而商品是與經營者密切相關的。所以,產品包涵于商品之中,它們是種和屬的關系。
2.實然法意義上的產品。
產品責任法意義上的“產品”這一概念,既不同于物理學意義上的“物”,也不同于經濟學(政治經濟學)意義上的“商品”,更不同于哲學意義上的物。它本身具有特定內涵與外延。生產者、產品作為構成產品責任法體系和確立產品責任實際承擔的基礎,有理由得到國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門、社會、企業、消費者及學界的關注。確定產品責任(甚或是產品質量責任、產品法律責任),是以抓住產品這一“綱”或“領”為已足的。
(1)國外之立法例。
美國商務部公布的《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modeluniformproductliabilityact)第102條規定:產品是“真正有價值的、為進入市場而生產的、能夠作為組裝整件或者作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而人體組織、器官、血液組成成分除外”可見,美國產品安全法律中的產品不僅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而且包括工業產品和農業產品(無論是否進行過加工)。對于電,美國法院通過判例法將其確定為:“人類能夠制造或者生產、控制、輸送的一種可消費的能源產品”;對于書籍,美國法院規定:對于因提供不精確的書面材料導致的損害適用嚴格責任;對于軟件,普通軟件用于批量銷售,廣泛運用于工業生產和人們的日常生活,視之為產品,專業軟件以提供服務為目的,被排斥在產品范圍之外。對于血液,科羅拉多州法院在一個個案裁定中將其視為產品;對于天然氣等,1978年法院在哈雷斯訴訟西北天然氣公司的案件審理中將其視為產品。
歐共體于1985年通過的《關于對缺陷產品的責任指令》中,將產品定義為“所有的動產,包括構成另一動產或者不動產之一部分的物以及電,但是不包括原始農產品和獵物”;但是歐共體允許成員國背離關于原始農業產品和獵物不屬于產品的規定。1987年英國將該指令納入國內法,制定了《消費者保護法》,其中將產品定義為“任何產品或者電,且包括不論是作為零部件還是作為原材料的或者作為其他東西組裝到另一產品中的產品,但是未加工的捕獲物或者農產品不在產品范疇”。德國于1989年制定了《產品責任法》,將產品界定為:任何動產及電流,其中動產也指構成其他動產或者不動產的一部分。凡是出自土地,動物飼養,養蜂業和捕魚業的農產品(天然農產品),只要未經加工,都不是產品;本法同樣適用于狩獵物品。由上可見,歐盟國家在立法中的共同特征是以農產品易受到客觀環境因素的影響產生潛在的缺陷及難以確定缺陷的來源為由,將其排除在產品范疇之外。
(2)中國之立法例。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2條對產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
(3)專家關于應然法之建議。
梁建議稿第一千六百一十六條對產品作了如下定義: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動產。導線傳輸中的電,視為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本節規定;但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節規定。
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國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編》草案建議稿(下稱王建議稿)第九十一條對產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動產。下列用于銷售的物,視為本法所稱的產品:(一)導線輸送的電能,以及利用管道輸送的油品、燃氣、熱能、水;(二)計算機軟件和類似的電子產品;(三)用于銷售的微生物制品、動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類血液制品。”“下列用于銷售的物,不屬于本法所稱的產品:(一)建筑物和其他不動產,但是建設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除外;(二)僅經過初加工的農(林、水)產品。
(4)評說。
就我國法律關于產品的定義與外國立法例相比較,可以得出如下結論:一是美國、歐盟有關法律(前者并沒有成為各州都采用的法律,筆者注)關于產品的定義相對較為科學,實然性法律充分考量現實中對應然性之要求,產品所及范圍較為廣泛,特別是美國商務部出臺的《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將產品的范圍由有體物(動產和不動產)擴大到了服務(如電能)及智力(如專利)等無形物。反觀我國《產品質量法》第2條關于產品的定義,充分暴露了其滯后性,并且在定義上出現了概念到概念之語義重復錯誤,即用“產品”之語詞來解釋產品。二是大都將原農產品(種植業、漁業、畜牧業)、狩獵物等排除產品范圍之外。三是關于產品之所以稱之為“產品”的條件,中外立法例均未給予明確的厘定。我國產品質量法對產品給出涵義上的限縮。那么,農產品經過種植、施肥、收割、晾曬、保存等過程算不算加工、制作?物(包括有形物及無形物)經過經加工、制作后只有用于銷售才算產品?生產者將生產出來的物用于公益捐助,此時之物算不算產品?四是梁建議稿和王建議稿在對產品概念進行界定時采取了概括式和列舉相結合的模式,相對較為科學。從某種意義上講,梁建議稿比我國《產品質量法》第2條前進了一步,用動產替換了產品,且范圍上增加了電能。由于過于強調概括陳述方式,所以在用列舉方式進一步明確產品概念外延時,在內容上就顯得不夠充分,沒有體現“有利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公共政策。”之立法精神。王建議稿在此基礎上又向前邁了一步,但其在對特殊性產品加以列舉時卻將商品房排除在產品之外,這在實踐中將會極大影響到消費者(購房者)的權益。另外,使用“僅經過初加工的農(林、水)產品”等話語不夠嚴謹,容易使人產生質疑。即用“初加工”之語詞修飾農產品極為不妥。根據我國目前有些農產品存在藥物殘留超標等實際情況,應將經過初加工的原農業產出品列入產品范圍,使消費者通過在產品或其包裝上傳達的信息進行責任溯源。因此,將其改為“未經加工的原農(林、水)產品,且采、摘等不視為加工”似乎更周延此。另外,他們也沒有很好的解決產品的目的性問題。正如前面所述,經過加工、制作的物不是僅用于銷售才成為產品,物成為產品后還用于其他目的。1979年的美國《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第102條規定物品只有用于轉讓、貿易、商業銷售才可能成為產品。該立法例給我們的啟示是經過加工、制作的物成為產品的條件不限于銷售,因為它可能還有更廣泛的途徑為人們所使用,如果將其限定于銷售,就會出現不能很好解決贈予、出租等使用方式下的產品責任問題。因為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其特殊性,法律保障制度較為完善,所以,有必要將贈予、出租等方式下的產品流通形式,囊括于產品成為產品的條件中去。
所以,筆者以為產品的概念應定限為:經過加工、制作用于使用的有體物和無體物。銷售、租賃、贈予、展示、廣告等均視為使用。特殊情況下,自用也視為本法意義上的使用。產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體物和無體物:(一)供人居住的建筑物及其他不動產;(二)利用管道輸送的油品、燃氣、熱能、水;(三)電能;(四)書籍,如果作者、出版商以該書籍提供指導性意見和方法為主要出版目的的,如地圖、菜式指導等;(五)著作權及工業知識產權;(六)用于銷售的微生物制品、動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類血液制品;(七)供別人食用或作為工業品原料的原農(林、水)產品。
(三)關于產品標識。
所謂產品標識,是指生產者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通過一系列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色彩或它們的組合等形式向消費者、監管者等相對方傳達的以便使其識別生產者、產品及產品質量、數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等構成的信息集或者搭建的信息平臺。對消費者來說,產品標識的功能在于區別,使消費者購買定向而不是轉向。對于監管者來說,產品標識的功能在于為監管指示方向。因此,規范產品標識意義重大,生產者必須依法披露產品信息。
在現實中,在產品的生產者與消費者、監管者三個陣營間往往存在信息不對稱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橫向層面的不對稱。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使得消費者缺乏必要的知識和信息與生產者進行對抗,而監管者由于體制的約束也很難跟上生產者對市場、科技的敏感度和推崇,往往在利用新技術生產的新產品面前顯得束手無策。基因于產品的質量、性能、成份、技術狀況等因素具有的內在性、隱蔽性等特點,無論是消費者還是監管者,實際上根本不清楚生產者的產品底細到底如何?另一方面,對于生產者來說,消費者對產品的需求到底如何在信息占有上也具有不徹底性。
(二)縱向層面的不對稱。一方面消費者對生產者未來的所作所為只有一些可憐透頂的知識和信息,他們根本不清楚與其將來的交易是怎樣的,以及會發生什么樣的后果?另一方面監管者由于所占用的信息較少,從而影響到其做出決策的正確性,前瞻性收窄,并最終導致監管力度和廣度出現折扣。在中國語境下,交易中消費者因信息不對稱而得到的信息補償較少。不同于消費者,監管者因為國家公權力執行者的身份,它可以通過執法從生產者那里獲得信息補償。
(三)三維場景的不對稱性及擾動性。基于以上兩個層面的產品信息上的不對稱性,在生產者、消費者、監管者三元互動的資源配置架構中,即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生產者與監管者之間,由于前者的故意,信息的流量及管道都受到了人為的控制。在這場控制與反控制的對抗中,最占優勢的一方自然是生產者,最弱一方顯然是消費者,監管者由于其公權性質,其一直在二者之間徘徊,成為三者架構中的擾動因素。它通過法律手段加強了監管的力度和廣度,擾動性就會變小,架構就會更穩定,交易就會趨向于公正,反之亦然。在消費者與監管者之間,由于信任度有限,加之溝通管道較少,成效不高。實際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影響到了消費者獲得必要的信息,從而強化了擾動的相差。產品信息不對稱的產生的最有可能的后果是生產者會利用其占有信息優勢,最大限度的為自己謀利從而置消費者、社會及國家利益于不顧。它們會通過隱蔽性方式(全面控制產品信息),進行道德冒險,實施敗德行為,以逃避監管,并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從而取得不法或不當利益。如不法商人通過對產品信息的干擾,去影響消費者的注意力,將對自己不利的信息隱匿(不依法在產品上進行標注)起來,并對自己的產品制造假象,以表彰自己產品的正面因素來釋放信號,博取消費者對自己的注意和信任,以改變消費者的態度,產生購買轉向。將本來或潛在屬于他人的消費者的注意力分散或轉向「18」。對于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管者如果有充分的信息,就有機會在生產源頭通過對產品的標識、標注、標簽等進行規范而達致扼制目的。而監管者(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如果能夠積極采取“監管關口前移”的方式,其產生的外部性通常會降低整個社會的監管成本。
(一)披露產品信息的真實性標準。該標準意味著生產者所披露的信息必須是真實、準確的,不得存有虛假、遺漏、詐欺或誤導的內容。真實是基因于誠實信用的主客觀的一致性。真實的概念是如此的難以界定,以致于它只能被表述,而不能被定義。所以,它只能在個案中去找尋。如一件t恤衫,生產者在產品標識上標注其含棉88,但經過檢驗,實際棉含量為68(忽略允差)。對此,可以判定該生產者標注不真實(本文不論及生產者的產品瑕疵擔保責任)。這對于那些喜歡純棉產品的消費者的欲望的滿足來說,就是一種莫大的損害,從而構成對消費者的侵權。從中可以看到,如果生產者在產品標識上披露的信息不真實,則其披露的不真實的信息越多,對廣大消費者的危害愈深,監管者的監管成本也就越高。為了確保生產者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標準得到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章等對此都作了硬性規定,明確規定生產者的產品或產品包裝上的標識必須是真實的,并進一步規定了生產者披露不真實信息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二)披露產品信息的接近全面性標準。那種希望生產者全面披露產品信息的訴求超越了生產者的成本承受能力范圍,所以理性的判定標準是還有哪些消費者需要的信息生產者沒有披露出來。監管者的監管目的就在于讓這些被生產者占有的對消費者有用的信息越來越少。在尊重和依法保護生產者的商業秘密與規管生產者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披露產品信息之間必須有一個界限,在商業秘密的界限以外,應盡量擠壓生產者信息容量空間。那種認為實話只說一半等于撒謊的觀點「19」過于偏激和狹隘。因為產品標識上的信息點大部分是獨立的,分別具有不同的功用。盡管從整體上看,它們會影響到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作出評估、鑒別、決定的過程)、公平交易權及監管者的監管有效性。但是,有些情況下,生產者的“真實的謊言”并不會對上述權益造成侵犯。如在oem條件下,有些委托方(生產者)為了保護其商業秘密,就會要求產品實際生產廠,在產品標識上的“生產廠”欄中只能標注委托方(生產者)的名稱,在此種情況下,委托方(生產者)從形式上是在“撒謊”(即不符合真實性標準),因為它沒有全面披露產品的實際生產廠。但是,它卻并沒有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27條的相關規制。
(三)披露產品信息的有用性、必要性標準。該標準要求生產者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披露的信息對消費者、監管者來說是有用的,也是必要的。如生產者在其生產的t恤衫(半袖)上的標識上披露:產品是誰生產的,地址在哪里,含棉有多少,在什么水溫條件下洗滌等信息,無論對于消費者還是對監管者來說都是有用的、必要的。但如果它標注了什么人穿著好看,應該夏季穿等信息,對消費者及監管者來說就未必是有用的、必要的信息。
(四)披露產品信息的最新性標準。該標準要求生產者必須將其掌握或獲知的關于產品的最新信息在產品上或通過其他途徑(如向監管者報告,通過媒體發布說明性廣告)向消費者、監管者披露。如產品存在潛在的缺陷應予召回等情形。如果發生了某一特定的事實,生產者就必須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內對該信息予以持續地披露。如在食品中添加蘇丹紅1號的生產者,用上年度餡料生產月餅的生產者等,都必須及時、充分地披露其產品存在的缺陷,并及時將缺陷產品召回。
(五)披露產品信息的易獲得性標準。該標準又稱易查找性、易查詢性標準。該標準是指生產者所披露的產品信息能夠比較容易地為一般消費者、監管者獲得、查詢和查找。生產者披露產品信息的方式如下:一是在產品上通過標識予以披露。實踐中,列入最難查找的信息是產品的生產日期,對此下文將會論及;二是由自己在直銷時或借助商家直接向消費者交付能夠公開的資料,披露信息;三是定期、不定期向監管者報告;四是將有關產品信息通過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大眾傳媒予以披露。其中,第一種方式由于信息通過產品標識直接傳遞到消費者,所以對消費者的來說也最為便捷。但是,有些方式由于產品本身特點所限,信息披露的范圍有較大的局限性;第二種方式雖然擴大了信息的披露范圍,但由于局限于一定的處所,但對于居住地比較偏遠的消費者意義不大;第三種方式中,監管者的地位決定了它獲得有關產品的信息在量上會遠遠大于消費者及社會,但是基于維護公共利益之考量,對在生產上有違法行為的生產者進行查處的同時,它會延遲和控制產品信息向外部傳遞的速度及容量。第四種產品信息披露方式雖然有量大、面廣的特點,但是,實際證明此種情形的出現往往是生產者基于消費者、社會及監管者的巨大壓力而為之,非出于本意。如日本三菱汽車公司缺陷越野車召回等事件就是明證。
(六)披露產品信息的易解性、可識別性標準。該標準要求,生產者披露的產品信息應當能讓一般消費者較為容易地理解和利用,同時能夠使消費者、監管者將此產品與彼產品分開,并據此作出合理的鑒別、評價、選擇、決定。根據這一標準,除因應行政監管之需要,在產品標識上標注的信息及公開的資料、文件應當內容完整而又明晰,用詞盡量通俗、易懂,避免使用過于冗長、專業化的用語。
由于產品安全是誘發產品責任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做上述規制的意義在于:一是標注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生產日期——失效日期這一計算公式,可以方便消費者、監管者等迅速計算出產品的安全使用期的期日或期間,并以此為參照,做出消費定向或監管決定;二是生產者的明示擔保表示。這就意味著該種產品只要按照生產者提供的信息正確使用,它就應該是安全的;三是對于一些特殊產品,如民用煤氣鋼瓶等產品,到期后消費者自己無法處置,又不能當作垃圾丟掉。在這種情況下,就應該由生產者負責召回(產品的召回包括但不限于產品存在缺陷等情形)。根據經濟學中的委托與代理關系,消費者是生產者的代理人,生產者生產出產品,委托消費者來消費。從此關系中可以看出,不安全因素的制造者是生產者,它有義務保證代理人的安全。就拿煤氣瓶來說,生產者無異于把一顆炸彈安放在它的代理人——消費者旁。所以,有充足的理由讓生產者去這樣做;四是“安全使用期”作為一種明示的承諾,它對于生產者來說在安全使用期內無疑是一個時時刻刻都會存在的巨大壓力。所以,它們必須盡量提高產品的質量和安全系數,以保證他們極力“吹噓”的后續生產的產品在安全使用期內能夠更加安全;五是安全使用期還是消費者、監管者監督生產者的一個有力證據。從生產者角度考量,產品使用周期越短越好,因為人們用新產品替換舊產品可能性越高,生產者就越有可能把更多的產品銷售出去。所以,生產者就有可能把正常的產品安全使用期縮短。如一種安全使用期為6年的產品,生產者基于以上原因就有可能把它設定為3年。目前,中國還無相關的法律對此進行規管。這也就意味著前面提到的監督僅能維系在道德的層面,這對于社會來說就存在著生產者肆無忌憚地“理性”選擇敗德行為從而為自己謀取最大的利益可能性。而且,這種利益每增大一個幅度的邊際成本幾乎為零。如果消費者、監管者等行動夠迅速的話,那么,這種敗德因為他們的宣傳從而變得社會難以容忍的時候,就會有可能由道德層面的強制上升到法律強制。所以,道德的監督不能少。
我們還必須充分地注意到,隨著競爭的充分性的不斷提高,源自產品本身利潤的大幅度減少,生產者將產品的概念延伸到服務層面(前已述及)已變成了一個“不得不”的選擇。下游服務利潤的豐厚可能誘使生產者故意在產品或包裝上披露一些錯誤的信息,它可能不會導致產品本身的重大損害,但又能使一般消費者無法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只能求助于它所組建的專業應急機構(如維修公司等)。它的后續服務可能是優質的,但是,它的價格也是畸高的。所以,為了盡量不讓一件新購的產品用了沒有多久就修來修去,我們就有必要對此予以規制。
另外,還需將產品的凈含量與產品所含主要成份的含量區別開。前者是就整個產品而言,即一定計量單位下產品所具有的量值,后者則是指組成或構成產品某一部分的量值,如一袋大米凈含量為50kg,一件t恤棉的含量為68。
生產者在其產品或其包裝標注定量,表明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生產的產品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體積、長度、面積、計數等。它還承諾這一定量在相同的條件下具有持續地穩定性、精確性,也就是說暗含著生產者已作了如下保證:售予a和售予b的產品在量值上的差別是微乎其微的。a和b獲得了消費滿足感或貿易機會是等同的,不會因為偏見使a和b之間有什么不同。另外,這也是對其商譽的一種檢驗。產品以定量形式推出市場,就意味著生產者會遭受千千萬萬挑剔的消費者的不停地諸如短秤缺量等指責。如果生產者不能迅速扭轉這種不利局面,要么他停止該種產品的生產和銷售,要么采取措施保證他所“吹噓”的量值與實際含量的之間的差值在國家規定允許的范圍之內而不是之外。而在此博弈過程中,生產者的商譽得以建立或進一步增值。
(一)瑕疵信息的真實面目。
揭露瑕疵信息的真實面目首先要從它的概念入手。正如博登海默所說:概念乃是解決問題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沒有限定的專門概念,我們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問題「24」。究于此,筆者以為,瑕疵信息是指生產者基于某種價值考量,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披露的不真實的、少披露的信息點從而被其這種行為玷污的整個信息集合。前者如一件t恤衫,生產者在產品標識上標注其含棉88,但實際上含棉僅為68。后者如應用中文標注足球的名稱卻未標注之情形。由于上述標注不真實或標注紕漏,導致整個信息集即標識存在瑕疵。它的后果是:一是時刻影響著消費者作出正確判斷的可能性;二是侵犯了消費者對產品寄予的合格、安全等良好期待;三是獲得了不該獲得正外部性(如商譽的增值、市場占有率的提高等)。
(二)瑕疵信息的歸屬。
依筆者之見,瑕疵信息雖然有屬于它自己的概念,但它并不應過于獨立而游離于產品缺陷之外,也就是說它應被產品缺陷所整合。關于產品缺陷之定義,有以下幾種表述以供理解:一是美國1965年的《第二次侵權法重述》第402a條將缺陷定義為:“對使用者或消費者或其財產有不合危險的缺陷狀態”「25」;二是《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第6條將產品的缺陷定義為:(1)考慮到所有下列情況,如果產品不能提供人們有權期限待的安全,即屬于缺陷產品。如a.產品的說明;b.能夠投入合理期待的使用;c.投入流通的時間。(2)不得以后來投入流通的產品更好為由認為以前的產品有缺陷「26」;三是我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人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結合以上引述,可以將產品缺陷作如下分類:第一類是設計上的缺陷。如三菱汽車公司對某款越野車采取的全球召回行動就是因為剎車系統存在設計上的缺陷所導致的;第二類是制造缺陷。如在生產汽車的過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配件等所導致的產品缺陷;第三類信息缺陷(瑕疵信息)如,警示不充分、不醒目、不易于人理解等。基于以上分析,筆者以為,瑕疵信息理應歸屬于產品缺陷范疇。正如我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中規定的一樣,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如果不符合該標準,即為產品有缺陷。事實上,絕大部分關于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對產品標識標注(用語有“標志”、“標簽”等)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和提出了相應的要求。如gb7718—20xx《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對在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如何進行標注進行了詳盡地規制。所以,那種認為瑕疵信息不屬于產品缺陷范疇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是沒有法律為依憑的。
(三)生產者披露瑕疵信息的責任。
無論生產者基于何種利益考量,如果他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披露瑕疵信息就有可能或一定會承擔相應的責任:一是產品責任(民事責任)。由于瑕疵信息歸屬于產品缺陷范疇,這就意味著生產者可能會承擔相應的產品責任。如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等;二是產品行政責任。生產者披露的產品信息有瑕疵肯定會承擔一定行政責任。在實際操作中最常見的就是警告(責令改正等行政表示,此外,還有罰款、沒收、吊銷營業執照等,但后者不具有必然性);三是產品刑事責任。生產者因披露瑕疵信息獲刑的情況極為少見,只有在極端的情況下才會出現。我國刑法能夠對此予以規制的法條限于第一百四十條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規定中。該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就要承擔刑事責任。而生產者承擔刑事責任所依據的證據的起點就是其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標注的信息。如成份、等級等信息。
實踐證明,我國《產品質量法》在規范產品質量監督,促進我國產品質量水平的提高,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方面,起了極為積極地作用。但是,也應看到,由于法的滯后性造成了我國《產品質量法》與現實的嚴重脫節。因此,極需對其進行修訂。
(一)關于產品質量法的名稱。
產品質量法屬于經濟法,而經濟法區別于民商法的一個特征就是限制當事人意思自治從而更強調責任。所以,作為調整生產者(包括銷售者)生產、銷售產品行為的法律,主旨應指向生產者責任方面。究于此,有必要將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這一名稱修訂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責任法》,以強化生產者(包括銷售者)責任。
(二)刪除關于認證認可等規定。原因在于,認證認可的商業性質遠大于監管性質。況且國務院已經頒布了行政法規階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三)科學地對產品進行定義(前已述及,此略)。
(四)增加關于何謂生產者、銷售者、運輸者、批發者等相關主體的闡述。由于生產者是產品責任和產品法律責任的最終承擔者,所以,無論從哪個角度去考量,都應該有規制其本身的條款。
(五)科學界定標識、標注、標簽、標志等概念。標識不合格、標簽不合格、標志不合格是不是等同的,在實務界爭議較大。往往是各執一詞,莫衷一是。如某品牌t恤衫在標識上標注含棉88,但經過檢驗實際棉含量只有68。在這種情況下,依產品相關標準判定為不合格品,但是在適用具體法條時卻出現了問題:是適用《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處罰還是以第五十四條規定按標志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作責令改正處理呢?鑒于此,筆者以為《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應作如下修改: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充分、易得等,并標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1.有中文表示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通用名稱;3.有中文標明的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如生產者與產品實際生產廠不一致時,必須分別予以標注。上述名稱和地址必須是經法定程序注冊登記的名稱和地址;4.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如果產品加工、制作過程中未添加某種成份或最終產品不含有某種成份,除非法律有特別要求,不得標注“不添加某種成份加工、制作”及“不含有某種成份”等類似信息,也不得標注“秘制”、“特制”、“特香”等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解的信息;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5.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最大表面上的顯著位置用不小于3毫米的中文或中文及數字的組合清晰標明產品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該標識必須使用不可刷洗的激光噴碼,禁止使用可刷洗的噴墨碼。并且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是合理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6.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但是,該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不是生產者、銷售者的免責、減輕責任的理由和證據,除非生產者、銷售者能夠提供極為充分地證據和事實證明警示標志或中文警標說明已足夠引起一般人而不是專業人士的充分注意,并且只要采取了這種注意就不會出現使用不當的情況。
(六)將《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修改為: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未用中文標注產品的通用名稱、產品的生產者(如生產者與實際生產廠不一致時未分別予以標注)的依法定程序注冊登記的名稱和地址的,處于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沒有中文表示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處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處以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有上述情形的,同時責令生產者召回產品。
法律方面論文(匯總14篇)篇二
個人相片。
姓名:
大學生個人簡歷網。
性別:
男
民族:
漢族。
1970年12月13日。
證件號碼:
婚姻狀況:
已婚。
身高:
168cm。
體重:
60kg。
戶籍:
四川成都。
現所在地:
四川成都。
畢業學校:
四川大學。
學歷:
本科。
專業名稱:
法律。
畢業年份:
工作年限:
二十年以上。
職稱:
其他。
職位性質:
全職。
職位類別:
物流/倉儲。
生產/營運。
律師/法務。
職位名稱:
倉庫主管;物流管理;法務人員。
工作地區:
四川;廣東;浙江。
待遇要求:
2500元/月可面議;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職時間:
可隨時到崗。
技能專長。
語言能力:
綜合技能:
熟知工廠生產流程。
綜合技能:
做過普工,生產調度員,保管員,采購管理員.
教育培訓。
教育經歷:
時間。
所在學校。
學歷。
培訓經歷:
時間。
培訓機構。
證書。
工作經歷。
所在公司:
長征機械廠。
時間范圍:
1988年3月-3月。
公司性質:
國有企業。
所屬行業:
機械制造、機電設備、重工業。
擔任職位:
技工-普工。
工作描述:
從事機械零件的加工:保質保量完成車間交給的生產任務。車間的生產調度:對車間的'生產任務進行計劃,組織,協調,檢查和管理;對產能及產品質量,工業技術,物流進行分析;對生產現場進行管理,達到6s標準;本部門日常工作的管理,協助車間主任圓滿完成工廠下達的各種任務和指標。
離職原因:
搬遷。
所在公司:
成都九鼎公司。
時間范圍:
203月-2月。
公司性質:
股份制企業。
所屬行業:
汽車、摩托車。
擔任職位:
物流/倉儲-物料主管/專員。
工作描述:
1負責工廠采購貨物的接收,提檢,入庫,退庫,發料,換料,與生產現場的溝通,與財務等其他部門的協作,負責倉庫貨物的日清月結盤點等工作;2負責參與采購業務談判,合同的簽訂與管理,采購業務流程的監控,對采購員工作的督促與檢查,制定出考核與獎懲意見;對供應商的等級評定,保證采購業務流程的暢通,降低采購成本,以最優的采購方案完成采購任務,為工廠生產的順利進行服務。
離職原因:
換個工作環境(本文信息來源于大學生個人簡歷網請注明)。
其他信息。
自我評價:
屬于實干加學習型職員.敢于承擔責任,敢于迎接挑戰,注重團隊的協做作和合作精神。從事過機械加工,當過生產調度,保管員,采購管理員。熟知制造企業的各種生產流程,了解我國的法律法規制度。
發展方向:
從事產品采購管理,生產管理,售后服務,法務等工作。
其他要求:
聯系方式。
法律方面論文(匯總14篇)篇三
[摘要]建筑工程質量通病是指建筑工程中經常發生的、普遍存在的工程質量問題。由于建筑質量通病問題涉及到各類建筑,因此對工程質量危害較大,所以應從各方面加以防治,保證工程質量。
[關鍵詞]工程質量通病問題防治。
一、引起工程質量通病問題的原因分析。
要治理工程質量通病,必須分析產生質量通病的原因,一般來說,和設計、材料、施工、使用維護等有關,有些質量通病是上述原因之一引起的,也有的是幾個因素綜合影響的結果。下面以屋面滲漏為例,分析主要影響因素:
設計方面:沒有根據防水等級及設防要求選用防水材料或進行防水構造設計;重要部位缺少設計詳圖;女兒墻未設置伸縮縫;變形縫沒有貫通;材料方面:卷材等柔性防水材料物理性能較差,高溫流淌、滑動,低溫脆裂,抗老化性能、不透水性等都不符合要求;剛性(細石混凝土等)防水層所采用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如采用泌水性高的水泥、含泥量較大的骨料、不適當的外加劑等;燒結瓦吸水率大,抗凍性差;施工方面:卷材防水層空鼓;卷材搭接長度不夠,基層不干燥;沒有按規定留分格縫,分格縫過窄,縫內沒有清理干凈;細石混凝土屋面養護不到位,造成混凝土龜裂;使用維護方面:由于屋面防水材料有一定使用壽命,超過一定時間其可靠度將降低至設計要求以下,從而造成房屋滲漏,因此正常使用和維護是保證屋面防水符合設計壽命的關鍵所在。有些用戶在房頂上私搭亂建,破壞防水結構;屋面滲漏時維修方案不科學、不合理;這些都或多或少地造成或加重了屋面滲漏。
二、預防和治理質量通病問題應采取的措施。
一旦出現了質量通病應該怎樣正確處理,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為了預防和治理通病,必須對通病的成因進行分析,找出癥結所在,然后分步分階段有針對性的采取措施,綜合治理。一般來說,應從以下幾方面采取措施:
(一)以科研為先導。
通過科研提高材料的功能和性能,使材料物理性能和使用壽命得到提高;其次通過科研產生先進的設計理念、成熟的施工技術和工藝、科學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所有這些都是克服質量通病的基本要素,必須大力提倡和扶持。
(二)嚴把材料質量關。
所有進場材料必須按規定進行檢查和復驗,杜絕不合格材料的流入。必要時可對材料生產過程進行抽查,如幕墻結構膠、商品混凝土的原材料及配比質量抽查等。材料生產廠家應加強質量控制,大力進行技術革新,努力提高產品的質量和性能。
(三)設計質量是基礎。
實踐證明,工程設計特別是建筑和結構構造設計是預防工程質量通病的基礎。不少質量通病都和設計有關,如墻體伸縮裂縫、現澆板角部裂縫等。要預防和防止通病的出現必須注意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3.應加強對構造方面的研究和設計。構造措施是預防質量通病的有力手段,有些質量通病通過構造措施能基本消除,如現澆板局部溫度裂縫,通過采取樓房四角板雙層雙向配筋(縮小間距),減少圈梁剛度等平面約束,增加混凝土柱梁的保溫措施及一些施工措施,相關質量通病能得到基本解決,因此設計人員應重視構造設計,在構造設計上多用心。
(四)施工工藝是關鍵。
施工是產品成型的過程,是質量形成的過程。可以這樣說,質量通病是通過施工才顯現出來的。因此,為了防治質量通病,必須對施工過程和施工工藝進行重點控制,并從方案、人員、設備、工藝和環境等多方面采取措施:
(五)質量管理是保障。
質量管理和控制是保證工程質量所采取的作業技術和活動,它貫穿于質量形成的全過程、各環節,質量管理者要形成全面質量管理的理念。其控制按實施者不同,包括三個方面:
2.社會監理(業主控制)。這是保證工程質量,防治質量通病的外部的、橫向的控制。有時質量通病出現是操作時的隨意性和方案中的盲目性引起的,通過監理的監督和把關,可以減少這種情況的出現,從而防止通病的產生。
3.政府監督。這是強制性的,是政策引導和最終認可的質量控制手段。通過政府的強制監督,可以宣傳和引導參建各方增強質量意識,自覺克服質量通病;可以制訂相應的技術文件,幫助企業克服質量通病;可以運用監督手段,強制企業按標準規范執行,從而減少質量通病的出現。
三、小結。
總的來說,要消除質理通病,需要各方的努力,需要做長期的、艱巨的工作。在現階段,比較務實的目標是消除和治理幾個影響較大的質量通病(如裂縫、滲漏等)。較好的方法是先試點,并在積累經驗的基礎上進行推廣。通過采取有效措施,意在創造一種技術和市場氛圍,引導企業重視防治質量通病,引導全行業關注質量通病問題。希望各方面都行動起來,為克服質量通病,提高工程質量,保障使用方工作和生活的環境質量而努力。
法律方面論文(匯總14篇)篇四
尊敬的xx公司領導:
您好!衷心的感謝您在百忙之中翻閱我的這份材料,并祝愿貴單位事業欣欣向榮,蒸蒸日上!
我是北京人文大學法學院法律專業20xx屆畢業生,自從進入大學之后,高考后的輕松、獲知被錄取的喜悅隨風而逝,因為一切要從新開始,重新努力拼搏,為下一個挑戰的.勝利積蓄力量。大學四年讓我在思想、知識、心理、生長都迅速的成熟起來。人文大學濃厚的學習氛圍,在這厚重的學習氛圍中,我成為了一名綜合型人才。時光流逝,我懷著我的夢想離開母校,踏上即將走上工作崗位的征程。
我會以“嚴”字當頭,在學習上勤奮嚴謹,對課堂知識不懂就問,力求深刻理解。在掌握了本專業知識的基礎上,不忘拓展自己的知識面,對課外知識也有比較廣泛的涉獵。我還很重視英語的學習,不斷努力擴大詞匯量,英語交(本文由()大學生個人簡歷網提供)際能力也有了長足的進步。同時,為了全面提升個人素質,我積極參加各種活動,這些經歷使我認識到團結合作的重要性,也學到了很多社交方面的知識,增加了閱歷,相信這對我今后投身社會將起重要作用。
現在,我以滿腔的熱情,準備投身到現實社會這個大熔爐中,雖然存在很多艱難困苦,但我堅信,大學生活給我的精神財富能夠使我戰勝它們。
“長風破浪會有時,直掛云帆濟滄海”,希望貴公司能給我一個發展的平臺,我會好好珍惜它,并全力以赴,為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而奮斗,為貴公司的發展貢獻力量。
此致
敬禮!
相關內容:法學專業應屆本科畢業生,法學專業畢業生自薦信,財務專業畢業生自薦書。
法律方面論文(匯總14篇)篇五
摘要:建筑電氣設計是建筑整體設計中重要環節之一,這一項設計工作不僅能夠有效地提高建筑的電氣供應功能,還能夠有效地維護建筑內部的生態環境,使建筑的人文特色得以展現。本文主要分析影響建筑電氣設計質量的主要問題,并提出對建筑整體的影響。
關鍵詞:電氣設計;建筑質量;影響。
近些年,我國的房地產行業發展速度極快,隨著行業的發展速度企業數量也在逐漸增多,其市場的競爭便顯得更加激烈。對于建筑而言,其最大的競爭力便是便利性與質量,這也是房地產開發生競爭的主要內容。對此,有效的分析電氣設計當中的主要設計問題,并合理的理解其影響作用是當前房地產商需要首要完成的任務。
1設計不透徹。
當前許多建筑中電氣設計中存在設計不透徹的問題,其在設計文件可行性有著明顯的缺陷,會直接導致施工環節中的錯誤以及困難,最終導致電氣設計本身出現嚴重的問題,不具備可用性[5]。例如,不按照規定的深度、高度以及廣度進行必要的標注或計算,便極容易導致設計方案本身出現矛盾、錯誤,并且還很難發現、很難修改,從而影響整個項目的使用功能。在進行電氣設計時,需要按照高度、深度的規定設計照明系統以及電力系統,并標注相應的設備材料列表以及所選電氣設備、材料名稱、參數、規格、數量以及型號等。近些年,我國電力工業產品中,新產品的出現層出不窮,國內、國外的各類型號、各類規格的電氣產品越來越多,相關管理部門無法對所有的電氣材料以及電氣設備進行統一規定。對此,設計過程中,表明各類設備、材料的規格、參數、型號便非常重要,同時,這也是施工單位在采購以及備貨訂單時的選取依據。但是,在實際的情況當中,許多電器設計師在設計時只習慣于在系統圖當中只標注設備的廠家產品編號以及設備的型號,這也導致其設備在購買時無法尋找對應廠家,極容易出現誤購,導致電氣設計不合理。對此,就需要規范設計人員的行為習慣,將多個數據信息標注在設計圖當中,使設計更加合理、有效。
2各項設計無法銜接。
在建筑設計當中,不是只有電氣設計,還有專業線路、管道的.設計。在實際的設計工作當中,各類線路、專業管道的相互矛盾、電氣設備與線路的不合理搭配是引發施工質量異常的主要因素,其發生頻率也較高。在設計過程中,如果排、通風管道、照明設備以及排水管道有多處發生碰撞、矛盾,或者火災探測器被排煙管道、通風管道所遮蓋,就只能通過修改或者重新進行設計再進行施工。這樣的情況將會嚴重拖延整個建筑工程的施工進度,并且如果修改結果不善,并依據修改結果進行施工時,則將會給建筑的安全帶來嚴重的隱患,導致線路在使用一段時間之后,會出現斷路、短路情況,導致火災探測器無法有效的探測熱源,從而使建筑整體安全性受到嚴重的威脅。
3設計不規范。
建筑電氣設計不規范主要體現為以下:對于居住建筑而言,主要是低壓配電線路的截面設計當中的問題[1]。因為居民建筑的大多呈現為單相供電,所以,三相負荷普遍會導致中性線出現不穩定電流。隨著各個家電設備、電腦等智能設備的普及與發展,低壓配電線路當中的高次諧波影響發生越來越多[2]。3次以及3次倍數的諧波均會在中性線當中創造不平衡點劉,從而導致中性線引發斷路、短路,發生火災的現象越來越頻繁。對此,在低壓配電線路截面的設計當中,如果普遍使用的是單相電負荷,則pen線以及n線的截面則不應當出現小于相線截面。如果氣體放電燈是主要符合回路時,n線的截面需要高于相線的截面。由此可見,居住建筑的配電線路系統當中,支線、支干線以及干線的導線截面在設計時,必須要讓pen線、n線截面與相線截面相同[3]。在實際的設計當中,筆者在對圖紙進行會審時,仍然發現許多居住建筑的配電線路設計使用的是80年代所使用的方式,即建筑配電線路中的n線與pen線截面仍然選擇相線的二分之一與三分之一,這一問題將會直接影響建筑的整體工程質量。在建筑電氣方面,對電氣保護接地以及電位聯結設計的設計不合理,并使用錯誤的tn-c保護系統是主要的問題之一[4]。例如,在空氣濕度較為潮濕或者水下的電氣設備在安裝時,相關規定必須使用相應防護等級的措施對電氣設備以及輸配電線路進行保護。但是在實際的設計當中,有許多的設計仍然違背了該安全性安裝要求,其在施工過程中必然會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從而威脅施工人員安全以及設備的使用安全。其正確的方式應當為:在噴水池以及戶外庭院處使用tn-s或者局部tt保護系統對其進行保護,并安裝漏電保護系統,其動作電流需要保持下30ma之下,絕對不能使用tn-c保護系統。在設計行之有效的接地裝置之后,噴水池需要施以等電位聯結設計,并且不能僅依靠樓內一根pe干線進行接地,還需要另外再設計一根接地線。對于配電室的布置問題。在有關設計規范當中已經提出,變配電室的設計需要依據運輸方便以及設備安裝的便利性,這也是保障建筑電氣系統的安全、可靠以及利于維護等需求。例如,在某個住宅建筑、辦公建筑于一體的綜合建筑項目修建當中,在設計地下層的變配電室的過程中,其如果配置并沒有按照相關要求進行,則在運輸通路上則有可能被冷水機組以及地下水箱阻絕。導致施工單位只能夠依據安裝順序,先將變電設備以及發電機組安裝完成之后,再安裝水箱以及冷水機組。這樣的方式,極容易導致之后變電設備的更換、檢修等運輸問題。與此同時,鋼筋混凝土構架的建筑正常使用壽命有50多年,但是變配電設備的使用壽命最多只有。這樣的方式,必然導致之后的維修出現嚴重的阻礙。
4總結。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城市建設速度的加快,住宅建筑、辦公建筑對于整體規劃設計的需求也在逐漸增大。在建筑當中,電氣設計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有著不能忽略的地位。對此,相關企業部門在設計時需要時刻遵循安全、有效的原則,堅持以居民為中心的設計原則,充分的利用當地的人文環境以及自然生態特點,做好建筑的規劃設計工作,有效地提升建筑的工程質量。
參考文獻:。
法律方面論文(匯總14篇)篇六
個人簡歷表格。
姓名:
大學生個人簡歷網。
性別:
男
民族:
漢族。
1988年2月2日。
證件號碼:
婚姻狀況:
未婚。
身高:
180cm。
體重:
35kg。
戶籍:
廣東湛江。
現所在地:
廣東湛江。
畢業學校:
西南政法大學自考本科。
學歷:
本科。
專業名稱:
法學。
畢業年份:
工作年限:
一年以內。
職稱:
求職意向。
職位性質:
全職。
職位類別:
職位名稱:
工作地區:
待遇要求:
可面議;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職時間:
可隨時到崗。
技能專長。
語言能力:
計算機能力:
綜合技能:
教育培訓。
教育經歷:
時間。
所在學校。
學歷。
9月-2011年7月。
本科。
培訓經歷:
時間。
培訓機構。
證書。
工作經歷。
其他信息。
自我評價:
本人熱愛法律工作,有較強的'法律知識學習能力。在學習之余,積極投身于法律實踐工作中,使自己豐富理論知識的同時,增加社會經驗。
發展方向:
大學生個人簡歷網提供。
其他要求:
聯系方式。
法律方面論文(匯總14篇)篇七
個人相片。
姓名:
性別:
男
民族:
漢族。
1981年5月24日。
證件號碼:
婚姻狀況:
已婚。
身高:
165cm。
體重:
68kg。
戶籍:
四川內江。
現所在地:
四川資陽。
畢業學校:
石家莊陸軍學院。
學歷:
專科。
專業名稱:
法律學。
畢業年份:
工作年限:
五年以上。
職稱:
中級職稱。
求職意向。
職位性質:
全職。
職位類別:
職位名稱:
工作地區:
待遇要求:
元/月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職時間:
可隨時到崗。
技能專長。
語言能力:
教育培訓。
教育經歷:
時間。
所在學校。
學歷。
培訓經歷:
時間。
培訓機構。
證書。
工作經歷。
所在公司:
資陽鋼管廠。
時間范圍:
公司性質:
國有企業。
所屬行業:
其他。
擔任職位:
技工-技工。
工作描述:
擔任廠區設備維修保養。
離職原因:
其他信息。
自我評價:
沒有最好只有更好!
發展方向:
其他要求:
聯系方式。
法律方面論文(匯總14篇)篇八
簡歷是面試的敲門磚,在參加工作面試之前,我們首先要把簡歷提交給面試官,由他們來決定是否繼續接下來的面試。在簡歷中你要填寫很多內容包括最基本的人口調查學內容,比如性別民族等,這往往不是面試官關心的內容,所以簡歷中更重要的是你的專業技能、你的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取得的成就!
姓名。
性別。
女
民族。
漢族。
政治面貌。
中共預備黨員。
身高。
161cm。
學制。
三年。
學歷。
大專。
戶籍。
四川省德昌縣。
第一專業。
工商企業管理。
第二專業。
法律。
畢業院校。
綿陽師范學院。
聯系方式。
通訊地址。
綿陽師范學院磨家校區。
聯系電話。
15xxxxxxxxx。
e-mail。
xxxxxxxxx@。
郵編。
xxxxxx。
技能、特長或愛好。
外語等級。
三級。
計算機。
一級。
其他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證。
愛好。
羽毛球、乒乓球、話劇表演、旅游。
教育背景。
所獲獎勵。
實踐經歷。
自我評價。
我是一個性格開朗,對待工作認真負責,待人真誠,善于溝通、協調,有較強的組織能力與團隊精神;活潑開朗、樂觀上進、有愛心并善于施教并行;上進心強、勤于學習,能不斷進步自身的能力與綜合素質。
自學能力很強,在課余時間學習很多關于法律的知識以及和專業有關的專業知識。積極考取各種從業證書,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現在正在參加國家舉辦的自學考試,并已經通過了九科。
專業知識扎實,有積極的學習態度。我認為作為一個學生最主要的任務就是認真學習專業知識,并使其成為自身的固有價值,所以在大學期間,我一直認真努力學習,并且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學業成績在班上名列前茅。
適應性強,責任心強,勤勉不懈。具有良好的口頭、書面表達能力,能夠熟練操縱word、excel等辦公軟件及設備,以勝任現代化辦公的需求。
在未來的工作中,我將以充沛的精力,刻苦鉆研的精神來努力工作,不斷地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與單位同步發展。
法律方面論文(匯總14篇)篇九
同時不斷產生新型的社會關系與糾紛,這些新型的社會關系本應當屬于法律的調整范圍,但是由于法律的滯后性,使得司法機關在裁判相關糾紛時無明確的法律規范可以借鑒,這時候就產生了法律漏洞。
法律所調整的范圍是既有限又相對廣泛的,立法者立法水平的高低直接決定著法律能否得到有效的適用。如果立法者的立法水平較低,制定出的法律規范適用性較差或者對于應當適用法律進行調整的社會關系未能及時制定相關法律規范,那么就會使得法律的適用出現問題,同時法律的公信力也會降低。
為了能夠制定出具有普遍適用價值的法律規范,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時,往往采取較為抽象的法律規定,而不會予以詳細闡述,由此來維護法律的穩定性。而法律條文過于抽象和籠統,會導致適用過程中大量的問題。如不同的主體根據其價值觀念對抽象性的法律有著不同的理解,由此在法律適用方面產生諸多不便。
法律方面論文(匯總14篇)篇十
5)為了得到自由,我們才是法律的臣仆。——西塞羅。
6)法律有權打破平靜。——馬·格林。
7)法律源于人的自衛本能。——英格索爾。
8)法律總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個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羅。
9)犯罪總是以懲罰相補償;只有處罰才能使犯罪得到償還。——英國作家達雷爾。
10)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
11)刑罰的威懾力不在于刑罰的嚴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貝卡利亞。
12)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法諺。
14)程序是法治和恣意人治的分水嶺。——西方法諺程序先于權利。——英國法諺。
15)法立于上則俗成于下。——宋·蘇轍。
17)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國法學家波洛克。
18)法律的基礎有兩個,而且只有兩個……公平和實用。——伯克。
法律方面論文(匯總14篇)篇十一
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的重要工具,它貫穿于我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作為一個普通人,我在接觸法律的過程中,不僅深刻理解到法律對于個人和社會的重要性,也積累了一些在法律方面的心得體會。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我個人對于法律的理解和思考。
首先,了解并遵守法律是每個公民的責任。法律規定了我們社會行為的底線,它保護著每個人的權益和利益。作為公民,我們應該主動了解和學習法律知識,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如果每個人都能自覺遵守法律,社會將變得更加和諧有序。同時,法律也對違法行為做出了明確的界定和制裁,這一點也應當牢記于心。我們不僅要遵守法律,還應該積極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避免以身試法或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法律責任。
其次,法律是公平正義的體現。法律的存在和執行旨在保護公民的基本權益和利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它不僅要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還要對違法行為予以制裁,以維護社會秩序。法律是公正的裁判者,沒有人可以凌駕于法律之上。作為公民,我們要相信法律的力量,相信法律能夠給我們帶來公平和正義,同時也要積極維護法律的權威。
第三,法律解決爭議和糾紛的作用不可忽視。在社會生活中,難免會出現各種矛盾和沖突。法律的存在使得爭議和糾紛可以在法律框架下得到公正的解決。法律提供了各種途徑和機制,如訴訟、仲裁等,用以解決爭議。當我們面臨糾紛時,應該積極依法維權,而不是采取私力救濟的方式。法律的適用和執行是最終保障公民權益的手段,我們應該相信并依靠法律來解決爭議和糾紛。
第四,法律的公正執行需要專業的司法機關和人員的支持。法律的效力和公信力與司法機關及從業人員的能力和公正性息息相關。作為司法機關的一份子,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從業人員應該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不受任何個人或團體的干擾,做到公正、獨立地執行法律。同時,司法機關也應該加強自身建設,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以滿足人民群眾對法律公正執行的期待。
最后,我們應當不斷完善法律制度,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隨著社會進步和發展,社會問題和矛盾也不斷涌現。法律應當不斷與時俱進,跟上社會的步伐,以解決新的問題和挑戰。法律的完善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需要不斷改革和完善法律體系。我們每個公民都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提出對法律的建議和改進意見,使法律更能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
總之,法律方面的心得體會使我深刻認識到法律對于個人和社會的重要性。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要自覺遵守法律,維護法律的權威,同時也要相信法律的公正和公信力。只有通過法律,我們才能實現個人權益的保護和社會秩序的維護。通過不斷學習和思考,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并為完善法律制度做出自己的貢獻。
法律方面論文(匯總14篇)篇十二
美國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發源地,它對該規則的貫徹執行在世界各國也是最堅決、最徹底的。在美國,它通常以積極的態度肯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詳細內容請看下文。
多實行強制排除模式,這種模式的特點是:法律明確規定通過非法程序獲取的證據作為一般性原則應當予以排除,同時又以例外的形式對不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情況加以嚴格限定,法官對于非法證據的排除基本上要依據法律的規定。
美國實行的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即對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將自動被排除或導致證據不可采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的范圍涵蓋四種法律實施官員進行的非法行為:(1)非法搜查和扣押;(2)違反第五條或六條獲得的供述法律專業。
范文;(3)違反第五條或六條獲得人身識別的證言;(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證方法。[2]這些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主要是基于以下幾種價值理念:
警察與當事人,前者是國家公務人員,享有國家賦予其專享的權力,這種權力相對當事人具有強制性,而當時人除了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沒有其他對抗警察這種強制性的權力的方法。因此,當事人相對處于弱勢地位,其合法權利易受到侵犯。設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警察或檢察官用非法手段,特別是違反美國憲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證據)就很好的平衡了因雙方力量對比懸殊所產生的矛盾。如果法院排除了非法所得的證據,警察就會因為他們的違法而受到懲罰,并使他們將來不敢在進行非法搜查。美國最高法院在沃爾夫案證實了“排除證據可能是威懾不合理搜查的有效方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坎爾金斯案“其目的是通過切斷忽略憲法要求的誘因來防止以唯一可用的有效方式強制尊重憲法性保障”,而這些都無一例外的體現出該價值理念。
法律方面論文(匯總14篇)篇十三
3)立善防惡謂之禮,禁非立是謂之法。――傅玄(晉)《傅子·法刑》。
4)法,國之權衡也,時之準繩也。――吳兢(唐)《貞觀政要·公平》。
8)圣人能生法,不能廢法而治國。――管子(戰國)《管子·法法》。
9)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濁之源也。――司馬遷(漢)《史記·酷吏列傳》。
10)凡法始立必有病。――韓愈(唐)《錢重物輕狀》。
11)法大行,則是為公是,非為公非。――劉禹錫(唐)《天論上》。
12)法小弛則是非駁。――劉禹錫(唐)《天論上》。
13)規外求圓,無圓矣;法外求平,無平矣。――宋祁(宋)《宋景文筆記》。
14)法寬則刑者少,刑者少則民為恥矣。――崔敦禮(宋)《芻言》。
19)法律規定的懲罰不是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強制,一部分靠榜樣的效力。――格老秀斯(荷)。
20)定的是兩種力量:法律和禮貌。――歌德(德)《歌德的格言和感想集》。
法律方面論文(匯總14篇)篇十四
3)假如沒有法律他們會更愉悅的話,那么法律作為一件無用之物自我就會消滅。——洛克。
4)法律是人類為了共同利益,由人類智慧遵循人類經驗所做出的最后成果。——強森。
5)小惡不容于鄉,大惡不容于國。——蘇軾(宋)《策別安萬民六》。
6)在暴力的喧囂聲中,法律的聲音顯得太微弱。——馬略。
7)像房子一樣,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12)自由就是做法律許可范圍內的事情的權利。——西塞羅。
13)法令因此導民也,刑罰因此禁奸也。——司馬遷(漢)《史記·循吏列傳》。
14)法律只但是是咱們意志的記錄。——盧梭(法)《社會契約論》。
15)法律的性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霍姆斯(美)《普通法》。
18)國因法律而昌,法律因人而貴。——日蓮(日)《立正安國論》。
20)法律的真諦,就是沒有絕對的自由,更沒有絕對的平等。——我國著名法學家郭道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