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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病歷書寫規范心得體會(模板18篇)

時間:2025-05-08 作者:靈魂曲

通過寫心得體會,我們可以反思自己的優點和不足,為今后的成長提供參考和借鑒。這些總結范文涵蓋了不同的主題和領域,希望能為大家提供一些啟示和思考的方向。

最新病歷書寫規范心得體會(模板18篇)篇一

第一條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二條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并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

第三條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范。

第四條病歷書寫應當使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復寫的病歷資料可以使用藍或黑色油水的圓珠筆。計算機打印的病歷應當符合病歷保存的要求。

第五條病歷書寫應當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癥狀、體征、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條病歷書寫應規范使用醫學術語,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

第七條病歷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保留原記錄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時間,修改人簽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

第八條病歷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書寫,并由相應醫務人員簽名。

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本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并簽名。

進修醫務人員由醫療機構根據其勝任本專業工作實際情況認定后書寫病歷。

第九條病歷書寫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日期和時間,采用24小時制記錄。

第十條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知情同意書,并及時記錄。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系人簽署同意書。

第十一條門(急)診病歷內容包括門(急)診病歷首頁(門(急)診手冊封面)、病歷記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第十二條門(急)診病歷首頁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藥物過敏史等項目。

門診手冊封面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藥物過敏史等項目。

第十三條門(急)診病歷記錄分為初診病歷記錄和復診病歷記錄。

初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陽性體征、必要的陰性體征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及治療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復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病史、必要的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治療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第十四條門(急)診病歷記錄應當由接診醫師在患者就診時及時完成。

第十五條急診留觀記錄是急診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觀察期間的記錄,重點記錄觀察期間病情變化和診療措施,記錄簡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搶救危重患者時,應當書寫搶救記錄。門(急)診搶救記錄書寫內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歷搶救記錄書寫內容及要求執行。

第三章住院病歷書寫內容及要求。

第十六條住院病歷內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危(重)通知書、醫囑單、輔助檢查報告單、體溫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病理資料等。

第十七條入院記錄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經治醫師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獲得有關資料,并對這些資料歸納分析書寫而成的記錄。可分為入院記錄、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

入院記錄、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應當于患者入院后24小時內完成;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應當于患者出院后24小時內完成,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應當于患者死亡后24小時內完成。

第十八條入院記錄的要求及內容。

(一)患者一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婚姻狀況、出生地、職業、入院時間、記錄時間、病史陳述者。

(二)主訴是指促使患者就診的主要癥狀(或體征)及持續時間。

(三)現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發生、演變、診療等方面的詳細情況,應當按時間順序書寫。內容包括發病情況、主要癥狀特點及其發展變化情況、伴隨癥狀、發病后診療經過及結果、睡眠和飲食等一般情況的變化,以及與鑒別診斷有關的陽性或陰性資料等。

1.發病情況:記錄發病的時間、地點、起病緩急、前驅癥狀、可能的原因或誘因。

2.主要癥狀特點及其發展變化情況:按發生的先后順序描述主要癥狀的部位、性質、持續時間、程度、緩解或加劇因素,以及演變發展情況。

3.伴隨癥狀:記錄伴隨癥狀,描述伴隨癥狀與主要癥狀之間的相互關系。

4.發病以來診治經過及結果:記錄患者發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內、外接受檢查與治療的詳細經過及效果。對患者提供的藥名、診斷和手術名稱需加引號()以示區別。

5.發病以來一般情況:簡要記錄患者發病后的精神狀態、睡眠、食欲、大小便、體重等情況。

與本次疾病雖無緊密關系、但仍需治療的其他疾病情況,可在現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記錄。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過去的健康和疾病情況。內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狀況、疾病史、傳染病史、預防接種史、手術外傷史、輸血史、食物或藥物過敏史等。

(五)個人史,婚育史、月經史,家族史。

1.個人史:記錄出生地及長期居留地,生活習慣及有無煙、酒、藥物等嗜好,職業與工作條件及有無工業毒物、粉塵、放射性物質接觸史,有無冶游史。

2.婚育史、月經史:婚姻狀況、結婚年齡、配偶健康狀況、有無子女等。女性患者記錄初潮年齡、行經期天數、間隔天數、末次月經時間(或閉經年齡),月經量、痛經及生育等情況。

3.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狀況,有無與患者類似疾病,有無家族遺傳傾向的疾病。

(六)體格檢查應當按照系統循序進行書寫。內容包括體溫、脈搏、呼吸、血壓,一般情況,皮膚、粘膜,全身淺表淋巴結,頭部及其器官,頸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臟、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腸肛門,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經系統等。

(七)專科情況應當根據專科需要記錄專科特殊情況。

(八)輔助檢查指入院前所作的與本次疾病相關的主要檢查及其結果。應分類按檢查時間順序記錄檢查結果,如系在其他醫療機構所作檢查,應當寫明該機構名稱及檢查號。

(九)初步診斷是指經治醫師根據患者入院時情況,綜合分析所作出的診斷。如初步診斷為多項時,應當主次分明。對待查病例應列出可能性較大的診斷。

(十)書寫入院記錄的醫師簽名。

第十九條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是指患者因同一種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醫療機構時書寫的記錄。要求及內容基本同入院記錄。主訴是記錄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癥狀(或體征)及持續時間;現病史中要求首先對本次住院前歷次有關住院診療經過進行小結,然后再書寫本次入院的現病史。

第二十條患者入院不足24小時出院的,可以書寫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入院時間、出院時間、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出院情況、出院診斷、出院醫囑,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一條患者入院不足24小時死亡的,可以書寫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入院時間、死亡時間、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搶救經過)、死亡原因、死亡診斷,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二條病程記錄是指繼入院記錄之后,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內容包括患者的病情變化情況、重要的輔助檢查結果及臨床意義、上級醫師查房意見、會診意見、醫師分析討論意見、所采取的診療措施及效果、醫囑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親屬告知的重要事項等。

病程記錄的要求及內容:

(一)首次病程記錄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書寫的第一次病程記錄,應當在患者入院8小時內完成。首次病程記錄的內容包括病例特點、擬診討論(診斷依據及鑒別診斷)、診療計劃等。

1.病例特點:應當在對病史、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進行全面分析、歸納和整理后寫出本病例特征,包括陽性發現和具有鑒別診斷意義的陰性癥狀和體征等。

2.擬診討論(診斷依據及鑒別診斷):根據病例特點,提出初步診斷和診斷依據;對診斷不明的寫出鑒別診斷并進行分析;并對下一步診治措施進行分析。

3.診療計劃:提出具體的檢查及治療措施安排。

(二)日常病程記錄是指對患者住院期間診療過程的經常性、連續性記錄。由經治醫師書寫,也可以由實習醫務人員或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但應有經治醫師簽名。書寫日常病程記錄時,首先標明記錄時間,另起一行記錄具體內容。對病危患者應當根據病情變化隨時書寫病程記錄,每天至少1次,記錄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對病重患者,至少2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的患者,至少3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

(三)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是指上級醫師查房時對患者病情、診斷、鑒別診斷、當前治療措施療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診療意見等的記錄。

主治醫師首次查房記錄應當于患者入院48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查房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補充的病史和體征、診斷依據與鑒別診斷的分析及診療計劃等。

主治醫師日常查房記錄間隔時間視病情和診療情況確定,內容包括查房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對病情的分析和診療意見等。

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醫師查房的記錄,內容包括查房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對病情的分析和診療意見等。

(四)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內容包括討論日期、主持人、參加人員姓名及專業技術職務、具體討論意見及主持人小結意見等。

(五)交(接)班記錄是指患者經治醫師發生變更之際,交班醫師和接班醫師分別對患者病情及診療情況進行簡要總結的記錄。交班記錄應當在交班前由交班醫師書寫完成;接班記錄應當由接班醫師于接班后24小時內完成。交(接)班記錄的內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目前情況、目前診斷、交班注意事項或接班診療計劃、醫師簽名等。

(六)轉科記錄是指患者住院期間需要轉科時,經轉入科室醫師會診并同意接收后,由轉出科室和轉入科室醫師分別書寫的記錄。包括轉出記錄和轉入記錄。轉出記錄由轉出科室醫師在患者轉出科室前書寫完成(緊急情況除外);轉入記錄由轉入科室醫師于患者轉入后24小時內完成。轉科記錄內容包括入院日期、轉出或轉入日期,轉出、轉入科室,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目前情況、目前診斷、轉科目的及注意事項或轉入診療計劃、醫師簽名等。

(七)階段小結是指患者住院時間較長,由經治醫師每月所作病情及診療情況總結。階段小結的內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結日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目前情況、目前診斷、診療計劃、醫師簽名等。

交(接)班記錄、轉科記錄可代替階段小結。

(八)搶救記錄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搶救措施時作的記錄。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內容包括病情變化情況、搶救時間及措施、參加搶救的醫務人員姓名及專業技術職稱等。記錄搶救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九)有創診療操作記錄是指在臨床診療活動過程中進行的各種診斷、治療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的記錄。應當在操作完成后即刻書寫。內容包括操作名稱、操作時間、操作步驟、結果及患者一般情況,記錄過程是否順利、有無不良反應,術后注意事項及是否向患者說明,操作醫師簽名。

(十)會診記錄(含會診意見)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間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醫療機構協助診療時,分別由申請醫師和會診醫師書寫的記錄。會診記錄應另頁書寫。內容包括申請會診記錄和會診意見記錄。申請會診記錄應當簡要載明患者病情及診療情況、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申請會診醫師簽名等。常規會診意見記錄應當由會診醫師在會診申請發出后48小時內完成,急會診時會診醫師應當在會診申請發出后10分鐘內到場,并在會診結束后即刻完成會診記錄。會診記錄內容包括會診意見、會診醫師所在的科別或者醫療機構名稱、會診時間及會診醫師簽名等。申請會診醫師應在病程記錄中記錄會診意見執行情況。

(十一)術前小結是指在患者手術前,由經治醫師對患者病情所作的總結。內容包括簡要病情、術前診斷、手術指征、擬施手術名稱和方式、擬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項,并記錄手術者術前查看患者相關情況等。

(十二)術前討論記錄是指因患者病情較重或手術難度較大,手術前在上級醫師主持下,對擬實施手術方式和術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應對措施所作的討論。討論內容包括術前準備情況、手術指征、手術方案、可能出現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參加討論者的姓名及專業技術職務、具體討論意見及主持人小結意見、討論日期、記錄者的簽名等。

(十三)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是指在麻醉實施前,由麻醉醫師對患者擬施麻醉進行風險評估的記錄。麻醉術前訪視可另立單頁,也可在病程中記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病案號,患者一般情況、簡要病史、與麻醉相關的輔助檢查結果、擬行手術方式、擬行麻醉方式、麻醉適應證及麻醉中需注意的問題、術前麻醉醫囑、麻醉醫師簽字并填寫日期。

(十四)麻醉記錄是指麻醉醫師在麻醉實施中書寫的麻醉經過及處理措施的記錄。麻醉記錄應當另頁書寫,內容包括患者一般情況、術前特殊情況、麻醉前用藥、術前診斷、術中診斷、手術方式及日期、麻醉方式、麻醉誘導及各項操作開始及結束時間、麻醉期間用藥名稱、方式及劑量、麻醉期間特殊或突發情況及處理、手術起止時間、麻醉醫師簽名等。

(十五)手術記錄是指手術者書寫的反映手術一般情況、手術經過、術中發現及處理等情況的特殊記錄,應當在術后24小時內完成。特殊情況下由第一助手書寫時,應有手術者簽名。手術記錄應當另頁書寫,內容包括一般項目(患者姓名、性別、科別、病房、床位號、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手術日期、術前診斷、術中診斷、手術名稱、手術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術經過、術中出現的情況及處理等。

(十六)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是指由手術醫師、麻醉醫師和巡回護士三方,在麻醉實施前、手術開始前和病人離室前,共同對病人身份、手術部位、手術方式、麻醉及手術風險、手術使用物品清點等內容進行核對的記錄,輸血的病人還應對血型、用血量進行核對。應有手術醫師、麻醉醫師和巡回護士三方核對、確認并簽字。

(十七)手術清點記錄是指巡回護士對手術患者術中所用血液、器械、敷料等的記錄,應當在手術結束后即時完成。手術清點記錄應當另頁書寫,內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手術日期、手術名稱、術中所用各種器械和敷料數量的清點核對、巡回護士和手術器械護士簽名等。

(十八)術后首次病程記錄是指參加手術的醫師在患者術后即時完成的病程記錄。內容包括手術時間、術中診斷、麻醉方式、手術方式、手術簡要經過、術后處理措施、術后應當特別注意觀察的事項等。

(十九)麻醉術后訪視記錄是指麻醉實施后,由麻醉醫師對術后患者麻醉恢復情況進行訪視的記錄。麻醉術后訪視可另立單頁,也可在病程中記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病案號,患者一般情況、麻醉恢復情況、清醒時間、術后醫囑、是否拔除氣管插管等,如有特殊情況應詳細記錄,麻醉醫師簽字并填寫日期。

(二十)出院記錄是指經治醫師對患者此次住院期間診療情況的總結,應當在患者出院后24小時內完成。內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出院診斷、出院情況、出院醫囑、醫師簽名等。

(二十一)死亡記錄是指經治醫師對死亡患者住院期間診療和搶救經過的記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24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時間、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重點記錄病情演變、搶救經過)、死亡原因、死亡診斷等。記錄死亡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二十二)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內容包括討論日期、主持人及參加人員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具體討論意見及主持人小結意見、記錄者的簽名等。

(二十三)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是指護士根據醫囑和病情對病重(病危)患者住院期間護理過程的客觀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應當根據相應專科的護理特點書寫。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別、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床位號、頁碼、記錄日期和時間、出入液量、體溫、脈搏、呼吸、血壓等病情觀察、護理措施和效果、護士簽名等。記錄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第二十三條手術同意書是指手術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擬施手術的相關情況,并由患者簽署是否同意手術的醫學文書。內容包括術前診斷、手術名稱、術中或術后可能出現的并發癥、手術風險、患者簽署意見并簽名、經治醫師和術者簽名等。

第二十四條麻醉同意書是指麻醉前,麻醉醫師向患者告知擬施麻醉的相關情況,并由患者簽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見的醫學文書。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病案號、科別、術前診斷、擬行手術方式、擬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礎疾病及可能對麻醉產生影響的特殊情況,麻醉中擬行的有創操作和監測,麻醉風險、可能發生的并發癥及意外情況,患者簽署意見并簽名、麻醉醫師簽名并填寫日期。

第二十五條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是指輸血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輸血的相關情況,并由患者簽署是否同意輸血的醫學文書。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病案號、診斷、輸血指征、擬輸血成份、輸血前有關檢查結果、輸血風險及可能產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簽署意見并簽名、醫師簽名并填寫日期。

第二十六條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是指在實施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相關情況,并由患者簽署是否同意檢查、治療的醫學文書。內容包括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項目名稱、目的、可能出現的并發癥及風險、患者簽名、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七條病危(重)通知書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時,由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向患者家屬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簽名的醫療文書。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目前診斷及病情危重情況,患方簽名、醫師簽名并填寫日期。一式兩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歸病歷中保存。

第二十八條醫囑是指醫師在醫療活動中下達的醫學指令。醫囑單分為長期醫囑單和臨時醫囑單。

長期醫囑單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別、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頁碼、起始日期和時間、長期醫囑內容、停止日期和時間、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臨時醫囑單內容包括醫囑時間、臨時醫囑內容、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等。

醫囑內容及起始、停止時間應當由醫師書寫。醫囑內容應當準確、清楚,每項醫囑應當只包含一個內容,并注明下達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醫囑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時,應當使用紅色墨水標注“取消”字樣并簽名。

一般情況下,醫師不得下達口頭醫囑。因搶救急危患者需要下達口頭醫囑時,護士應當復誦一遍。搶救結束后,醫師應當即刻據實補記醫囑。

第二十九條輔助檢查報告單是指患者住院期間所做各項檢驗、檢查結果的記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檢查項目、檢查結果、報告日期、報告人員簽名或者印章等。

第三十條體溫單為表格式,以護士填寫為主。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號、入院日期、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日期、手術后天數、體溫、脈博、呼吸、血壓、大便次數、出入液量、體重、住院周數等。

第四章打印病歷內容及要求。

第三十一條打印病歷是指應用字處理軟件編輯生成并打印的病歷(如word文檔、wps文檔等)。打印病歷應當按照本規定的內容錄入并及時打印,由相應醫務人員手寫簽名。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打印病歷應當統一紙張、字體、字號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跡應清楚易認,符合病歷保存期限和復印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打印病歷編輯過程中應當按照權限要求進行修改,已完成錄入打印并簽名的病歷不得修改。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四條住院病案首頁按照《衛生部關于修訂下發住院病案首頁的通知》(衛醫發〔20__〕286號)的規定書寫。

第三十五條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4年衛生部令第35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電子病歷基本規范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本規范自20__年3月1日起施行。我部于20__年頒布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衛醫發〔20__〕190號)同時廢止。

最新病歷書寫規范心得體會(模板18篇)篇二

書寫病歷是醫生每天工作的重要一環,良好的病歷書寫能夠提高工作效率,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在我長期從事醫療工作的過程中,我深感病歷書寫的重要性,并從中獲得了許多心得體會。在以下的文章中,我將分享我在書寫病歷中的心得,以期對醫療工作者們有所啟發和幫助。

二、主體段落一。

首先,書寫病歷需要事無巨細地記錄患者的病情信息。在記錄病史和體檢結果時,除了患者的最新信息外,還應該注意之前的相關歷史。一個詳細而準確的病歷,可以為醫生提供更多信息,有助于診斷和治療決策。此外,在書寫過程中,使用規范的醫學術語和符號也是十分重要的,這有助于加快醫生之間的交流并避免信息誤傳。

三、主體段落二。

其次,病歷書寫需要注重客觀性與客戶需求之間的平衡。客觀性是書寫病歷的基礎原則,醫生應盡量避免主觀臆斷和評價,而是盡可能準確地描述患者的癥狀和體征。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完全忽視患者的主觀感受和需求。合理的病歷記錄應該充分尊重患者的意見和關注點,讓患者能夠通過閱讀病歷理解自己的病情,增加對醫生治療方案的信任感。

四、主體段落三。

此外,病歷書寫還需要注意語言表達的簡明和準確。由于醫學術語的晦澀難懂,患者和其他非醫療專業人士可能無法理解,因此,醫生在書寫病歷時應采用通俗易懂的語言,避免使用過多的專業術語。此外,書寫時還需要遵循邏輯結構,按照一定的順序展開,以便讀者能夠理解病歷內容的主線和重點,提高閱讀效率。

五、結尾總結。

綜上所述,良好的病歷書寫對醫療工作至關重要。在書寫病歷時,醫生應當注重事無巨細地記錄信息,同時要保持客觀與患者需求之間的平衡,尊重患者意見。此外,醫生在書寫過程中需要注意語言表達的簡明準確,以使讀者能夠更好地理解。我相信,只有做到這些方面,我們才能為患者提供更好的醫療服務,并提高醫療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希望我的心得體會能夠對廣大醫療工作者有所啟發和幫助,讓我們共同努力為人們的健康保駕護航。

最新病歷書寫規范心得體會(模板18篇)篇三

第一條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二條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并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

第三條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范。

第四條病歷書寫應當使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復寫的病歷資料可以使用藍或黑色油水的圓珠筆。計算機打印的病歷應當符合病歷保存的要求。

第五條病歷書寫應當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癥狀、體征、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條病歷書寫應規范使用醫學術語,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

第七條病歷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保留原記錄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時間,修改人簽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

第八條病歷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書寫,并由相應醫務人員簽名。

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本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并簽名。

進修醫務人員由醫療機構根據其勝任本專業工作實際情況認定后書寫病歷。

第九條病歷書寫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日期和時間,采用24小時制記錄。

第十條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知情同意書,并及時記錄。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系人簽署同意書。

第十一條門(急)診病歷內容包括門(急)診病歷首頁(門(急)診手冊封面)、病歷記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第十二條門(急)診病歷首頁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藥物過敏史等項目。

門診手冊封面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藥物過敏史等項目。

第十三條門(急)診病歷記錄分為初診病歷記錄和復診病歷記錄。

初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陽性體征、必要的陰性體征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及治療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復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病史、必要的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治療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第十四條門(急)診病歷記錄應當由接診醫師在患者就診時及時完成。

第十五條急診留觀記錄是急診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觀察期間的記錄,重點記錄觀察期間病情變化和診療措施,記錄簡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搶救危重患者時,應當書寫搶救記錄。門(急)診搶救記錄書寫內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歷搶救記錄書寫內容及要求執行。

第十六條住院病歷內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危(重)通知書、醫囑單、輔助檢查報告單、體溫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病理資料等。

第十七條入院記錄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經治醫師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獲得有關資料,并對這些資料歸納分析書寫而成的記錄。可分為入院記錄、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

入院記錄、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應當于患者入院后24小時內完成;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應當于患者出院后24小時內完成,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應當于患者死亡后24小時內完成。

第十八條入院記錄的要求及內容。

(一)患者一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婚姻狀況、出生地、職業、入院時間、記錄時間、病史陳述者。

(二)主訴是指促使患者就診的主要癥狀(或體征)及持續時間。

(三)現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發生、演變、診療等方面的詳細情況,應當按時間順序書寫。內容包括發病情況、主要癥狀特點及其發展變化情況、伴隨癥狀、發病后診療經過及結果、睡眠和飲食等一般情況的變化,以及與鑒別診斷有關的陽性或陰性資料等。

1.發病情況:記錄發病的時間、地點、起病緩急、前驅癥狀、可能的原因或誘因。

2.主要癥狀特點及其發展變化情況:按發生的先后順序描述主要癥狀的部位、性質、持續時間、程度、緩解或加劇因素,以及演變發展情況。

3.伴隨癥狀:記錄伴隨癥狀,描述伴隨癥狀與主要癥狀之間的相互關系。

4.發病以來診治經過及結果:記錄患者發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內、外接受檢查與治療的詳細經過及效果。對患者提供的藥名、診斷和手術名稱需加引號(“”)以示區別。

5.發病以來一般情況:簡要記錄患者發病后的精神狀態、睡眠、食欲、大小便、體重等情況。

與本次疾病雖無緊密關系、但仍需治療的其他疾病情況,可在現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記錄。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過去的健康和疾病情況。內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狀況、疾病史、傳染病史、預防接種史、手術外傷史、輸血史、食物或藥物過敏史等。

(五)個人史,婚育史、月經史,家族史。

1.個人史:記錄出生地及長期居留地,生活習慣及有無煙、酒、藥物等嗜好,職業與工作條件及有無工業毒物、粉塵、放射性物質接觸史,有無冶游史。

2.婚育史、月經史:婚姻狀況、結婚年齡、配偶健康狀況、有無子女等。女性患者記錄初潮年齡、行經期天數、間隔天數、末次月經時間(或閉經年齡),月經量、痛經及生育等情況。

3.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狀況,有無與患者類似疾病,有無家族遺傳傾向的疾病。

(六)體格檢查應當按照系統循序進行書寫。內容包括體溫、脈搏、呼吸、血壓,一般情況,皮膚、粘膜,全身淺表淋巴結,頭部及其器官,頸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臟、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腸肛門,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經系統等。

(七)專科情況應當根據專科需要記錄專科特殊情況。

(八)輔助檢查指入院前所作的與本次疾病相關的主要檢查及其結果。應分類按檢查時間順序記錄檢查結果,如系在其他醫療機構所作檢查,應當寫明該機構名稱及檢查號。

(九)初步診斷是指經治醫師根據患者入院時情況,綜合分析所作出的診斷。如初步診斷為多項時,應當主次分明。對待查病例應列出可能性較大的診斷。

(十)書寫入院記錄的醫師簽名。

第十九條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是指患者因同一種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醫療機構時書寫的記錄。要求及內容基本同入院記錄。主訴是記錄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癥狀(或體征)及持續時間;現病史中要求首先對本次住院前歷次有關住院診療經過進行小結,然后再書寫本次入院的現病史。

第二十條患者入院不足24小時出院的,可以書寫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入院時間、出院時間、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出院情況、出院診斷、出院醫囑,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一條患者入院不足24小時死亡的,可以書寫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入院時間、死亡時間、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搶救經過)、死亡原因、死亡診斷,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二條病程記錄是指繼入院記錄之后,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內容包括患者的病情變化情況、重要的輔助檢查結果及臨床意義、上級醫師查房意見、會診意見、醫師分析討論意見、所采取的診療措施及效果、醫囑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親屬告知的重要事項等。

病程記錄的要求及內容:

(一)首次病程記錄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書寫的第一次病程記錄,應當在患者入院8小時內完成。首次病程記錄的內容包括病例特點、擬診討論(診斷依據及鑒別診斷)、診療計劃等。

1.病例特點:應當在對病史、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進行全面分析、歸納和整理后寫出本病例特征,包括陽性發現和具有鑒別診斷意義的陰性癥狀和體征等。

2.擬診討論(診斷依據及鑒別診斷):根據病例特點,提出初步診斷和診斷依據;對診斷不明的寫出鑒別診斷并進行分析;并對下一步診治措施進行分析。

3.診療計劃:提出具體的檢查及治療措施安排。

(二)日常病程記錄是指對患者住院期間診療過程的經常性、連續性記錄。由經治醫師書寫,也可以由實習醫務人員或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但應有經治醫師簽名。書寫日常病程記錄時,首先標明記錄時間,另起一行記錄具體內容。對病危患者應當根據病情變化隨時書寫病程記錄,每天至少1次,記錄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對病重患者,至少2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的患者,至少3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

(三)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是指上級醫師查房時對患者病情、診斷、鑒別診斷、當前治療措施療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診療意見等的記錄。

主治醫師首次查房記錄應當于患者入院48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查房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補充的病史和體征、診斷依據與鑒別診斷的分析及診療計劃等。

主治醫師日常查房記錄間隔時間視病情和診療情況確定,內容包括查房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對病情的分析和診療意見等。

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醫師查房的記錄,內容包括查房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對病情的分析和診療意見等。

(四)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內容包括討論日期、主持人、參加人員姓名及專業技術職務、具體討論意見及主持人小結意見等。

(五)交(接)班記錄是指患者經治醫師發生變更之際,交班醫師和接班醫師分別對患者病情及診療情況進行簡要總結的記錄。交班記錄應當在交班前由交班醫師書寫完成;接班記錄應當由接班醫師于接班后24小時內完成。交(接)班記錄的內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目前情況、目前診斷、交班注意事項或接班診療計劃、醫師簽名等。

(六)轉科記錄是指患者住院期間需要轉科時,經轉入科室醫師會診并同意接收后,由轉出科室和轉入科室醫師分別書寫的記錄。包括轉出記錄和轉入記錄。轉出記錄由轉出科室醫師在患者轉出科室前書寫完成(緊急情況除外);轉入記錄由轉入科室醫師于患者轉入后24小時內完成。轉科記錄內容包括入院日期、轉出或轉入日期,轉出、轉入科室,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目前情況、目前診斷、轉科目的及注意事項或轉入診療計劃、醫師簽名等。

(七)階段小結是指患者住院時間較長,由經治醫師每月所作病情及診療情況總結。階段小結的內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結日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目前情況、目前診斷、診療計劃、醫師簽名等。

交(接)班記錄、轉科記錄可代替階段小結。

(八)搶救記錄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搶救措施時作的記錄。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內容包括病情變化情況、搶救時間及措施、參加搶救的醫務人員姓名及專業技術職稱等。記錄搶救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九)有創診療操作記錄是指在臨床診療活動過程中進行的各種診斷、治療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的記錄。應當在操作完成后即刻書寫。內容包括操作名稱、操作時間、操作步驟、結果及患者一般情況,記錄過程是否順利、有無不良反應,術后注意事項及是否向患者說明,操作醫師簽名。

(十)會診記錄(含會診意見)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間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醫療機構協助診療時,分別由申請醫師和會診醫師書寫的記錄。會診記錄應另頁書寫。內容包括申請會診記錄和會診意見記錄。申請會診記錄應當簡要載明患者病情及診療情況、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申請會診醫師簽名等。常規會診意見記錄應當由會診醫師在會診申請發出后48小時內完成,急會診時會診醫師應當在會診申請發出后10分鐘內到場,并在會診結束后即刻完成會診記錄。會診記錄內容包括會診意見、會診醫師所在的科別或者醫療機構名稱、會診時間及會診醫師簽名等。申請會診醫師應在病程記錄中記錄會診意見執行情況。

(十一)術前小結是指在患者手術前,由經治醫師對患者病情所作的總結。內容包括簡要病情、術前診斷、手術指征、擬施手術名稱和方式、擬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項,并記錄手術者術前查看患者相關情況等。

(十二)術前討論記錄是指因患者病情較重或手術難度較大,手術前在上級醫師主持下,對擬實施手術方式和術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應對措施所作的討論。討論內容包括術前準備情況、手術指征、手術方案、可能出現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參加討論者的姓名及專業技術職務、具體討論意見及主持人小結意見、討論日期、記錄者的簽名等。

(十三)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是指在麻醉實施前,由麻醉醫師對患者擬施麻醉進行風險評估的記錄。麻醉術前訪視可另立單頁,也可在病程中記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病案號,患者一般情況、簡要病史、與麻醉相關的輔助檢查結果、擬行手術方式、擬行麻醉方式、麻醉適應證及麻醉中需注意的問題、術前麻醉醫囑、麻醉醫師簽字并填寫日期。

(十四)麻醉記錄是指麻醉醫師在麻醉實施中書寫的麻醉經過及處理措施的記錄。麻醉記錄應當另頁書寫,內容包括患者一般情況、術前特殊情況、麻醉前用藥、術前診斷、術中診斷、手術方式及日期、麻醉方式、麻醉誘導及各項操作開始及結束時間、麻醉期間用藥名稱、方式及劑量、麻醉期間特殊或突發情況及處理、手術起止時間、麻醉醫師簽名等。

(十五)手術記錄是指手術者書寫的'反映手術一般情況、手術經過、術中發現及處理等情況的特殊記錄,應當在術后24小時內完成。特殊情況下由第一助手書寫時,應有手術者簽名。手術記錄應當另頁書寫,內容包括一般項目(患者姓名、性別、科別、病房、床位號、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手術日期、術前診斷、術中診斷、手術名稱、手術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術經過、術中出現的情況及處理等。

(十六)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是指由手術醫師、麻醉醫師和巡回護士三方,在麻醉實施前、手術開始前和病人離室前,共同對病人身份、手術部位、手術方式、麻醉及手術風險、手術使用物品清點等內容進行核對的記錄,輸血的病人還應對血型、用血量進行核對。應有手術醫師、麻醉醫師和巡回護士三方核對、確認并簽字。

(十七)手術清點記錄是指巡回護士對手術患者術中所用血液、器械、敷料等的記錄,應當在手術結束后即時完成。手術清點記錄應當另頁書寫,內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手術日期、手術名稱、術中所用各種器械和敷料數量的清點核對、巡回護士和手術器械護士簽名等。

(十八)術后首次病程記錄是指參加手術的醫師在患者術后即時完成的病程記錄。內容包括手術時間、術中診斷、麻醉方式、手術方式、手術簡要經過、術后處理措施、術后應當特別注意觀察的事項等。

(十九)麻醉術后訪視記錄是指麻醉實施后,由麻醉醫師對術后患者麻醉恢復情況進行訪視的記錄。麻醉術后訪視可另立單頁,也可在病程中記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病案號,患者一般情況、麻醉恢復情況、清醒時間、術后醫囑、是否拔除氣管插管等,如有特殊情況應詳細記錄,麻醉醫師簽字并填寫日期。

(二十)出院記錄是指經治醫師對患者此次住院期間診療情況的總結,應當在患者出院后24小時內完成。內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出院診斷、出院情況、出院醫囑、醫師簽名等。

(二十一)死亡記錄是指經治醫師對死亡患者住院期間診療和搶救經過的記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24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時間、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重點記錄病情演變、搶救經過)、死亡原因、死亡診斷等。記錄死亡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二十二)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內容包括討論日期、主持人及參加人員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具體討論意見及主持人小結意見、記錄者的簽名等。

(二十三)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是指護士根據醫囑和病情對病重(病危)患者住院期間護理過程的客觀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應當根據相應專科的護理特點書寫。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別、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床位號、頁碼、記錄日期和時間、出入液量、體溫、脈搏、呼吸、血壓等病情觀察、護理措施和效果、護士簽名等。記錄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第二十三條手術同意書是指手術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擬施手術的相關情況,并由患者簽署是否同意手術的醫學文書。內容包括術前診斷、手術名稱、術中或術后可能出現的并發癥、手術風險、患者簽署意見并簽名、經治醫師和術者簽名等。

第二十四條麻醉同意書是指麻醉前,麻醉醫師向患者告知擬施麻醉的相關情況,并由患者簽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見的醫學文書。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病案號、科別、術前診斷、擬行手術方式、擬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礎疾病及可能對麻醉產生影響的特殊情況,麻醉中擬行的有創操作和監測,麻醉風險、可能發生的并發癥及意外情況,患者簽署意見并簽名、麻醉醫師簽名并填寫日期。

第二十五條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是指輸血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輸血的相關情況,并由患者簽署是否同意輸血的醫學文書。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病案號、診斷、輸血指征、擬輸血成份、輸血前有關檢查結果、輸血風險及可能產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簽署意見并簽名、醫師簽名并填寫日期。

第二十六條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是指在實施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相關情況,并由患者簽署是否同意檢查、治療的醫學文書。內容包括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項目名稱、目的、可能出現的并發癥及風險、患者簽名、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七條病危(重)通知書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時,由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向患者家屬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簽名的醫療文書。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目前診斷及病情危重情況,患方簽名、醫師簽名并填寫日期。一式兩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歸病歷中保存。

第二十八條醫囑是指醫師在醫療活動中下達的醫學指令。醫囑單分為長期醫囑單和臨時醫囑單。

長期醫囑單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別、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頁碼、起始日期和時間、長期醫囑內容、停止日期和時間、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臨時醫囑單內容包括醫囑時間、臨時醫囑內容、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等。

醫囑內容及起始、停止時間應當由醫師書寫。醫囑內容應當準確、清楚,每項醫囑應當只包含一個內容,并注明下達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醫囑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時,應當使用紅色墨水標注“取消”字樣并簽名。

一般情況下,醫師不得下達口頭醫囑。因搶救急危患者需要下達口頭醫囑時,護士應當復誦一遍。搶救結束后,醫師應當即刻據實補記醫囑。

第二十九條輔助檢查報告單是指患者住院期間所做各項檢驗、檢查結果的記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檢查項目、檢查結果、報告日期、報告人員簽名或者印章等。

第三十條體溫單為表格式,以護士填寫為主。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號、入院日期、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日期、手術后天數、體溫、脈搏、呼吸、血壓、大便次數、出入液量、體重、住院周數等。

第三十一條打印病歷是指應用字處理軟件編輯生成并打印的病歷(如word文檔、wps文檔等)。打印病歷應當按照本規定的內容錄入并及時打印,由相應醫務人員手寫簽名。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打印病歷應當統一紙張、字體、字號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跡應清楚易認,符合病歷保存期限和復印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打印病歷編輯過程中應當按照權限要求進行修改,已完成錄入打印并簽名的病歷不得修改。

第三十四條住院病案首頁按照《衛生部關于修訂下發住院病案首頁的通知》(衛醫發〔2001〕286號)的規定書寫。

第三十五條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4年衛生部令第35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電子病歷基本規范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本規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我部于2002年頒布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衛醫發〔2002〕190號)同時廢止。

最新病歷書寫規范心得體會(模板18篇)篇四

規范書寫是一種重要的學習技能,不僅能夠讓文字更加整齊工整,還能提高寫作的效果和質量。在我多年的學習和工作中,我體會到了一些關于規范書寫的心得體會。首先,規范書寫需要注意字跡工整,其次,要注重段落結構和標點符號的正確使用,最后,要勤于用字典查閱生字生詞。這些心得體會在我的學習和工作中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不斷提升著我的書寫水平和表達能力。

首先,字跡工整是規范書寫的基礎。一個整潔、工整的字跡給人以良好的視覺體驗,也能讓讀者更加清晰地讀懂我們的文字。要想擁有字跡工整的書寫,首先要掌握正確的寫字姿勢,保持手腕放松,筆握穩且輕柔。其次,在書寫過程中保持均勻的字間距和字形大小。最后,要提高對筆畫的控制力,避免出現筆畫斷斷續續的情況。通過不斷的練習和反復操練,我逐漸提高了我的字跡工整度,這也讓我在書寫中更加自信。

其次,重視段落結構和標點符號的正確使用。合理的段落結構能夠使文章更加清晰明了,讓讀者能夠迅速理解文意。在段落結構的運用上,我逐漸掌握了邏輯層次的銜接,確保每個段落只表達一個主題。同時,標點符號在書寫中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們像是一個個紐扣,將一串文字串聯起來,構成一個完整的句子。正確使用標點符號不僅能增加文章的可讀性,還能避免因標點錯誤而產生的歧義。通過不斷的練習和查閱相關資料,我學會了正確運用標點符號,讓我的文章更有條理和邏輯性。

最后,勤于用字典查閱生字生詞。準確的詞匯選擇是書寫中的關鍵。有時候我們會遇到一些陌生的生字生詞,如果不去查閱字典,就很難選擇到準確的字詞進行表達。而且,通過查閱字典,我們還能夠了解到更多有關這些字詞的信息,拓寬我們的知識面。在我的學習中,我遇到了許多生字生詞,每當我遇到不熟悉的詞匯時,我都會立刻查閱字典,盡可能地選擇到最準確的詞匯進行書寫。通過這樣的習慣,我不斷豐富了自己的詞匯量,提升了自己的表達能力。

綜上所述,規范書寫是一門重要的學習技能,通過字跡工整、段落結構和標點符號的正確使用以及勤于用字典查閱生字生詞,我們能夠提高自己的書寫水平和表達能力。在我多年的學習和工作中,這些心得體會都給予了我很大的幫助,讓我在書寫方面更加得心應手。我相信,只要持之以恒地練習和改進,我們的書寫水平一定會不斷提高,為我們的學習和工作帶來更多的便利和成功。

最新病歷書寫規范心得體會(模板18篇)篇五

第一段:引言(100字)。

在醫療行業中,書寫完整病歷是至關重要的一環。病歷不僅是醫生和護士的工作工具,也是醫療信息的重要載體。書寫完整病歷能夠確保醫療質量,提高患者就診體驗,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在我長期的醫務工作中,我深切感受到了書寫完整病歷的重要性,并積累了一些心得和體會,希望能與大家分享。

第二段:正確記錄病情(200字)。

書寫病歷前,我們首先要準確全面地了解患者的病情。只有對癥下藥,才能更好地治療疾病。因此,在記錄病情時必須準確無誤。要重點記錄患者的主訴、病史、體征和實驗室檢查結果等。同時,還要記錄病程的變化,方便監測患者的病情進展和療效評估。正確記錄病情有助于醫生更好地了解患者的病情,為后續的治療和護理提供有效的依據。

第三段:文筆清晰簡潔(200字)。

在書寫完整病歷時,我們應該盡量簡潔明了。不使用太過專業的詞匯,讓患者和家屬能夠輕松理解。另外,要注重用詞準確。語句要簡練清晰,不拖泥帶水,避免語句容易產生歧義。同時,要注意描寫的連貫性,讓讀者能夠清晰地理解病情的變化和醫生的治療思路。文筆清晰簡潔的病歷能提高醫療效率,減少患者誤解和醫療糾紛的發生。

第四段:細節記錄和注意事項(300字)。

在書寫病歷時,我們需要注意一些細小但重要的細節。首先,要詳盡地記錄患者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齡、性別、住址等。其次,要注意記錄醫患溝通的內容,如告知患者治療效果、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還要準確記錄用藥情況,包括藥物名稱、劑量、頻率等。此外,還要注意保護患者的隱私,避免在病歷中寫下一些不必要的信息。在書寫病歷時,我們還應該遵守醫療倫理和法律規定,嚴禁篡改病歷。只有細節記錄和注意事項都被關注到,才能保障患者的利益和醫患雙方的權益。

第五段:總結和個人體會(400字)。

通過長期的書寫完整病歷的實踐,我深刻認識到書寫完整病歷的重要性。完整的病歷不僅是醫生和護士的工作工具,更是醫療信息的重要載體。書寫完整病歷可以確保醫患之間的有效溝通,提高醫生的工作效率,降低醫療事故的發生概率,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因此,我們每一個醫務工作者都應該時刻保持對書寫完整病歷的高度重視。在寫完整病歷的過程中,我們要堅持記錄病情的準確全面,注意用詞的簡潔清晰,注重細節的記錄和注意事項,同時遵守倫理和法律規定。通過規范的書寫完整病歷,我們能夠更好地為患者的健康服務,實現“患者至上,醫者仁心”的宗旨。

(總字數:1200字)。

最新病歷書寫規范心得體會(模板18篇)篇六

書寫病歷在醫學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醫學生在臨床實習期間必須掌握的一項重要技能。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和總結,我深刻體會到了書寫病歷的重要性以及其中的技巧和要求。本文將就我的心得體會進行總結。

第二段:規范與準確。

書寫病歷要求規范與準確,這是因為病歷是醫生與患者間的橋梁,通過病歷信息醫生能夠了解患者的病情和治療情況,為患者提供更好的醫療服務。因此,書寫病歷時要注意遵守相應的規范,包括姓名、年齡、性別、就診日期等基本信息的準確填寫,同時還要注意病史描述的客觀準確性,避免主觀臆斷、帶有個人情感色彩或夸大其詞的情況發生。

第三段:條理清晰。

書寫病歷的另一個重要要求是條理清晰,這是為了方便醫生日后查看和使用。在書寫病歷時,我通常按照患者的一般情況、現病史、既往史、診治經過等逐層次進行敘述,并在每個層次中做好分段與標注。此外,我還會在每個層次中注明自己的診斷依據,以便于醫生交流與討論。條理清晰的病歷不僅提高了醫生的工作效率,也讓患者的病情更容易被其他醫生理解和診治。

第四段:客觀中立。

書寫病歷需要保持客觀中立的態度。作為未來的醫生,我明白書寫病歷時不能夾雜個人情感或偏見,應該以一種客觀事實的態度進行敘述。我會盡量去除主觀評價,只陳述事實,避免對患者上一代,宗教信仰或社會背景等個人信息的過度關注和記錄。只有保持客觀中立,才能真實地反映患者的病情和治療情況,為醫生做出更準確的診斷和治療提供依據。

第五段:審閱與改進。

書寫病歷后,我通常會進行審閱與改進。審閱是為了檢查病歷的準確性與完整性,尤其是對于診斷、用藥和療效的描述要認真核對,避免錯誤和遺漏。改進則是為了不斷提高自己的書寫能力,我會根據醫生的反饋和建議,虛心接受批評,積極改正問題。同時,我還會不斷學習和研究相關的書寫技巧和要求,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

結尾。

通過對書寫病歷的實踐與總結,我深切體會到書寫病歷的重要性,正確認識到規范與準確、條理清晰、客觀中立以及審閱與改進等方面的要求。只有不斷努力學習和實踐,才能真正成為一名優秀的醫學專業人士,為患者的健康貢獻力量。

最新病歷書寫規范心得體會(模板18篇)篇七

國家衛生部網站2010年2月4日發出通知,要求從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國各醫療機構施行修訂完善后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于2002年頒布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衛醫發〔2002〕190號)同時廢止。其中,對醫患雙方易發生誤解、爭執的環節,提出了明確要求。

第一條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二條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并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

第三條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范。

第四條病歷書寫應當使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復寫的病歷資料可以使用藍或黑色油水的圓珠筆。計算機打印的病歷應當符合病歷保存的要求。

第五條病歷書寫應當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癥狀、體征、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條病歷書寫應規范使用醫學術語,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

第七條病歷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保留原記錄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時間,修改人簽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

第八條病歷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書寫,并由相應醫務人員簽名。

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本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并簽名。

進修醫務人員由醫療機構根據其勝任本專業工作實際情況認定后書寫病歷。

第九條病歷書寫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日期和時間,采用24小時制記錄。

第十條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知情同意書,并及時記錄。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系人簽署同意書。

第十一條門(急)診病歷內容包括門(急)診病歷首頁(門(急)診手冊封面)、病歷記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第十二條門(急)診病歷首頁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藥物過敏史等項目。

門診手冊封面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藥物過敏史等項目。

第十三條門(急)診病歷記錄分為初診病歷記錄和復診病歷記錄。

初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陽性體征、必要的陰性體征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及治療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復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病史、必要的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治療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第十四條門(急)診病歷記錄應當由接診醫師在患者就診時及時完成。

第十五條急診留觀記錄是急診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觀察期間的記錄,重點記錄觀察期間病情變化和診療措施,記錄簡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搶救危重患者時,應當書寫搶救記錄。門(急)診搶救記錄書寫內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歷搶救記錄書寫內容及要求執行。

第十六條住院病歷內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危(重)通知書、醫囑單、輔助檢查報告單、體溫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病理資料等。

第十七條入院記錄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經治醫師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獲得有關資料,并對這些資料歸納分析書寫而成的記錄。可分為入院記錄、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

入院記錄、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應當于患者入院后24小時內完成;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應當于患者出院后24小時內完成,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應當于患者死亡后24小時內完成。

第十八條入院記錄的要求及內容。

(一)患者一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婚姻狀況、出生地、職業、入院時間、記錄時間、病史陳述者。

(二)主訴是指促使患者就診的主要癥狀(或體征)及持續時間。

(三)現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發生、演變、診療等方面的詳細情況,應當按時間順序書寫。內容包括發病情況、主要癥狀特點及其發展變化情況、伴隨癥狀、發病后診療經過及結果、睡眠和飲食等一般情況的變化,以及與鑒別診斷有關的陽性或陰性資料等。

1.發病情況:記錄發病的時間、地點、起病緩急、前驅癥狀、可能的原因或誘因。

2.主要癥狀特點及其發展變化情況:按發生的先后順序描述主要癥狀的部位、性質、持續時間、程度、緩解或加劇因素,以及演變發展情況。

3.伴隨癥狀:記錄伴隨癥狀,描述伴隨癥狀與主要癥狀之間的相互關系。

4.發病以來診治經過及結果:記錄患者發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內、外接受檢查與治療的詳細經過及效果。對患者提供的藥名、診斷和手術名稱需加引號(“”)以示區別。

5.發病以來一般情況:簡要記錄患者發病后的精神狀態、睡眠、食欲、大小便、體重等情況。

與本次疾病雖無緊密關系、但仍需治療的其他疾病情況,可在現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記錄。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過去的健康和疾病情況。內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狀況、疾病史、傳染病史、預防接種史、手術外傷史、輸血史、食物或藥物過敏史等。

(五)個人史,婚育史、月經史,家族史。

1.個人史:記錄出生地及長期居留地,生活習慣及有無煙、酒、藥物等嗜好,職業與工作條件及有無工業毒物、粉塵、放射性物質接觸史,有無冶游史。

2.婚育史、月經史:婚姻狀況、結婚年齡、配偶健康狀況、有無子女等。女性患者記錄初潮年齡、行經期天數、間隔天數、末次月經時間(或閉經年齡),月經量、痛經及生育等情況。

3.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狀況,有無與患者類似疾病,有無家族遺傳傾向的疾病。

(六)體格檢查應當按照系統循序進行書寫。內容包括體溫、脈搏、呼吸、血壓,一般情況,皮膚、粘膜,全身淺表淋巴結,頭部及其器官,頸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臟、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腸肛門,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經系統等。

(七)專科情況應當根據專科需要記錄專科特殊情況。

(八)輔助檢查指入院前所作的與本次疾病相關的主要檢查及其結果。應分類按檢查時間順序記錄檢查結果,如系在其他醫療機構所作檢查,應當寫明該機構名稱及檢查號。

(九)初步診斷是指經治醫師根據患者入院時情況,綜合分析所作出的診斷。如初步診斷為多項時,應當主次分明。對待查病例應列出可能性較大的診斷。

(十)書寫入院記錄的醫師簽名。

第十九條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是指患者因同一種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醫療機構時書寫的記錄。要求及內容基本同入院記錄。主訴是記錄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癥狀(或體征)及持續時間;現病史中要求首先對本次住院前歷次有關住院診療經過進行小結,然后再書寫本次入院的現病史。

第二十條患者入院不足24小時出院的,可以書寫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入院時間、出院時間、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出院情況、出院診斷、出院醫囑,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一條患者入院不足24小時死亡的,可以書寫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入院時間、死亡時間、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搶救經過)、死亡原因、死亡診斷,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二條病程記錄是指繼入院記錄之后,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內容包括患者的病情變化情況、重要的輔助檢查結果及臨床意義、上級醫師查房意見、會診意見、醫師分析討論意見、所采取的診療措施及效果、醫囑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親屬告知的重要事項等。

病程記錄的要求及內容:

(一)首次病程記錄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書寫的第一次病程記錄,應當在患者入院8小時內完成。首次病程記錄的內容包括病例特點、擬診討論(診斷依據及鑒別診斷)、診療計劃等。

1.病例特點:應當在對病史、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進行全面分析、歸納和整理后寫出本病例特征,包括陽性發現和具有鑒別診斷意義的陰性癥狀和體征等。

2.擬診討論(診斷依據及鑒別診斷):根據病例特點,提出初步診斷和診斷依據;對診斷不明的寫出鑒別診斷并進行分析;并對下一步診治措施進行分析。

3.診療計劃:提出具體的檢查及治療措施安排。

(二)日常病程記錄是指對患者住院期間診療過程的經常性、連續性記錄。由經治醫師書寫,也可以由實習醫務人員或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但應有經治醫師簽名。書寫日常病程記錄時,首先標明記錄時間,另起一行記錄具體內容。對病危患者應當根據病情變化隨時書寫病程記錄,每天至少1次,記錄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對病重患者,至少2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的患者,至少3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

(三)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是指上級醫師查房時對患者病情、診斷、鑒別診斷、當前治療措施療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診療意見等的記錄。

主治醫師首次查房記錄應當于患者入院48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查房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補充的病史和體征、診斷依據與鑒別診斷的分析及診療計劃等。

主治醫師日常查房記錄間隔時間視病情和診療情況確定,內容包括查房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對病情的分析和診療意見等。

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醫師查房的記錄,內容包括查房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對病情的分析和診療意見等。

(四)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內容包括討論日期、主持人、參加人員姓名及專業技術職務、具體討論意見及主持人小結意見等。

(五)交(接)班記錄是指患者經治醫師發生變更之際,交班醫師和接班醫師分別對患者病情及診療情況進行簡要總結的記錄。交班記錄應當在交班前由交班醫師書寫完成;接班記錄應當由接班醫師于接班后24小時內完成。交(接)班記錄的內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目前情況、目前診斷、交班注意事項或接班診療計劃、醫師簽名等。

(六)轉科記錄是指患者住院期間需要轉科時,經轉入科室醫師會診并同意接收后,由轉出科室和轉入科室醫師分別書寫的記錄。包括轉出記錄和轉入記錄。轉出記錄由轉出科室醫師在患者轉出科室前書寫完成(緊急情況除外);轉入記錄由轉入科室醫師于患者轉入后24小時內完成。轉科記錄內容包括入院日期、轉出或轉入日期,轉出、轉入科室,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目前情況、目前診斷、轉科目的及注意事項或轉入診療計劃、醫師簽名等。

(七)階段小結是指患者住院時間較長,由經治醫師每月所作病情及診療情況總結。階段小結的內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結日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目前情況、目前診斷、診療計劃、醫師簽名等。

交(接)班記錄、轉科記錄可代替階段小結。

(八)搶救記錄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搶救措施時作的記錄。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內容包括病情變化情況、搶救時間及措施、參加搶救的醫務人員姓名及專業技術職稱等。記錄搶救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九)有創診療操作記錄是指在臨床診療活動過程中進行的各種診斷、治療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的記錄。應當在操作完成后即刻書寫。內容包括操作名稱、操作時間、操作步驟、結果及患者一般情況,記錄過程是否順利、有無不良反應,術后注意事項及是否向患者說明,操作醫師簽名。

(十)會診記錄(含會診意見)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間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醫療機構協助診療時,分別由申請醫師和會診醫師書寫的記錄。會診記錄應另頁書寫。內容包括申請會診記錄和會診意見記錄。申請會診記錄應當簡要載明患者病情及診療情況、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申請會診醫師簽名等。常規會診意見記錄應當由會診醫師在會診申請發出后48小時內完成,急會診時會診醫師應當在會診申請發出后10分鐘內到場,并在會診結束后即刻完成會診記錄。會診記錄內容包括會診意見、會診醫師所在的科別或者醫療機構名稱、會診時間及會診醫師簽名等。申請會診醫師應在病程記錄中記錄會診意見執行情況。

(十一)術前小結是指在患者手術前,由經治醫師對患者病情所作的總結。內容包括簡要病情、術前診斷、手術指征、擬施手術名稱和方式、擬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項,并記錄手術者術前查看患者相關情況等。

(十二)術前討論記錄是指因患者病情較重或手術難度較大,手術前在上級醫師主持下,對擬實施手術方式和術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應對措施所作的討論。討論內容包括術前準備情況、手術指征、手術方案、可能出現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參加討論者的姓名及專業技術職務、具體討論意見及主持人小結意見、討論日期、記錄者的簽名等。

(十三)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是指在麻醉實施前,由麻醉醫師對患者擬施麻醉進行風險評估的記錄。麻醉術前訪視可另立單頁,也可在病程中記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病案號,患者一般情況、簡要病史、與麻醉相關的輔助檢查結果、擬行手術方式、擬行麻醉方式、麻醉適應證及麻醉中需注意的問題、術前麻醉醫囑、麻醉醫師簽字并填寫日期。

(十四)麻醉記錄是指麻醉醫師在麻醉實施中書寫的麻醉經過及處理措施的記錄。麻醉記錄應當另頁書寫,內容包括患者一般情況、術前特殊情況、麻醉前用藥、術前診斷、術中診斷、手術方式及日期、麻醉方式、麻醉誘導及各項操作開始及結束時間、麻醉期間用藥名稱、方式及劑量、麻醉期間特殊或突發情況及處理、手術起止時間、麻醉醫師簽名等。

(十五)手術記錄是指手術者書寫的反映手術一般情況、手術經過、術中發現及處理等情況的特殊記錄,應當在術后24小時內完成。特殊情況下由第一助手書寫時,應有手術者簽名。手術記錄應當另頁書寫,內容包括一般項目(患者姓名、性別、科別、病房、床位號、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手術日期、術前診斷、術中診斷、手術名稱、手術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術經過、術中出現的情況及處理等。

(十六)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是指由手術醫師、麻醉醫師和巡回護士三方,在麻醉實施前、手術開始前和病人離室前,共同對病人身份、手術部位、手術方式、麻醉及手術風險、手術使用物品清點等內容進行核對的記錄,輸血的病人還應對血型、用血量進行核對。應有手術醫師、麻醉醫師和巡回護士三方核對、確認并簽字。

(十七)手術清點記錄是指巡回護士對手術患者術中所用血液、器械、敷料等的記錄,應當在手術結束后即時完成。手術清點記錄應當另頁書寫,內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手術日期、手術名稱、術中所用各種器械和敷料數量的清點核對、巡回護士和手術器械護士簽名等。

(十八)術后首次病程記錄是指參加手術的醫師在患者術后即時完成的病程記錄。內容包括手術時間、術中診斷、麻醉方式、手術方式、手術簡要經過、術后處理措施、術后應當特別注意觀察的事項等。

(十九)麻醉術后訪視記錄是指麻醉實施后,由麻醉醫師對術后患者麻醉恢復情況進行訪視的記錄。麻醉術后訪視可另立單頁,也可在病程中記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病案號,患者一般情況、麻醉恢復情況、清醒時間、術后醫囑、是否拔除氣管插管等,如有特殊情況應詳細記錄,麻醉醫師簽字并填寫日期。

(二十)出院記錄是指經治醫師對患者此次住院期間診療情況的總結,應當在患者出院后24小時內完成。內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出院診斷、出院情況、出院醫囑、醫師簽名等。

(二十一)死亡記錄是指經治醫師對死亡患者住院期間診療和搶救經過的記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24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時間、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重點記錄病情演變、搶救經過)、死亡原因、死亡診斷等。記錄死亡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二十二)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內容包括討論日期、主持人及參加人員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具體討論意見及主持人小結意見、記錄者的簽名等。

(二十三)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是指護士根據醫囑和病情對病重(病危)患者住院期間護理過程的客觀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應當根據相應專科的護理特點書寫。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別、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床位號、頁碼、記錄日期和時間、出入液量、體溫、脈搏、呼吸、血壓等病情觀察、護理措施和效果、護士簽名等。記錄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第二十三條手術同意書是指手術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擬施手術的相關情況,并由患者簽署是否同意手術的醫學文書。內容包括術前診斷、手術名稱、術中或術后可能出現的并發癥、手術風險、患者簽署意見并簽名、經治醫師和術者簽名等。

第二十四條麻醉同意書是指麻醉前,麻醉醫師向患者告知擬施麻醉的相關情況,并由患者簽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見的醫學文書。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病案號、科別、術前診斷、擬行手術方式、擬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礎疾病及可能對麻醉產生影響的特殊情況,麻醉中擬行的有創操作和監測,麻醉風險、可能發生的并發癥及意外情況,患者簽署意見并簽名、麻醉醫師簽名并填寫日期。

第二十五條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是指輸血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輸血的相關情況,并由患者簽署是否同意輸血的醫學文書。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病案號、診斷、輸血指征、擬輸血成份、輸血前有關檢查結果、輸血風險及可能產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簽署意見并簽名、醫師簽名并填寫日期。

第二十六條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是指在實施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相關情況,并由患者簽署是否同意檢查、治療的醫學文書。內容包括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項目名稱、目的、可能出現的并發癥及風險、患者簽名、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七條病危(重)通知書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時,由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向患者家屬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簽名的醫療文書。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目前診斷及病情危重情況,患方簽名、醫師簽名并填寫日期。一式兩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歸病歷中保存。

第二十八條醫囑是指醫師在醫療活動中下達的醫學指令。醫囑單分為長期醫囑單和臨時醫囑單。

長期醫囑單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別、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頁碼、起始日期和時間、長期醫囑內容、停止日期和時間、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臨時醫囑單內容包括醫囑時間、臨時醫囑內容、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等。

醫囑內容及起始、停止時間應當由醫師書寫。醫囑內容應當準確、清楚,每項醫囑應當只包含一個內容,并注明下達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醫囑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時,應當使用紅色墨水標注“取消”字樣并簽名。

一般情況下,醫師不得下達口頭醫囑。因搶救急危患者需要下達口頭醫囑時,護士應當復誦一遍。搶救結束后,醫師應當即刻據實補記醫囑。

第二十九條輔助檢查報告單是指患者住院期間所做各項檢驗、檢查結果的記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檢查項目、檢查結果、報告日期、報告人員簽名或者印章等。

第三十條體溫單為表格式,以護士填寫為主。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號、入院日期、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日期、手術后天數、體溫、脈搏、呼吸、血壓、大便次數、出入液量、體重、住院周數等。

第三十一條打印病歷是指應用字處理軟件編輯生成并打印的病歷(如word文檔、wps文檔等)。打印病歷應當按照本規定的內容錄入并及時打印,由相應醫務人員手寫簽名。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打印病歷應當統一紙張、字體、字號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跡應清楚易認,符合病歷保存期限和復印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打印病歷編輯過程中應當按照權限要求進行修改,已完成錄入打印并簽名的病歷不得修改。

第三十四條住院病案首頁按照《衛生部關于修訂下發住院病案首頁的通知》(衛醫發〔2001〕286號)的規定書寫。

第三十五條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4年衛生部令第35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電子病歷基本規范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本規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最新病歷書寫規范心得體會(模板18篇)篇八

第一條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二條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并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

第三條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四條住院病歷書寫應當使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門(急)診病歷和需復寫的資料可以使用藍或黑色油水的圓珠筆。

第五條病歷書寫應當使用中文和醫學術語。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癥狀、體征、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條病歷書寫應當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第七條,病歷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書寫,并由相應醫務人員簽名。

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在本醫療機構合法執業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并簽名。

進修醫務人員應當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根據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認定后書寫病歷。

第八條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修改時,應當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員簽名,并保持原記錄清楚、可辨。

第九條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個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第十條對按照有關規定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如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手術、實驗性臨床醫療等),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近親屬簽字,沒有近親屬的,由其關系人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關系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同意書,并及時記錄。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系人簽署同意書。

第二章門(急)診病歷書寫要求及內容。

第十一條門(急)診病歷內容包括門診病歷首頁(門診手冊封面)、病歷記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第十二條門(急)診病歷首頁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藥物過敏史等項目。

門診手冊封面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藥物過敏史等項目。

第十三條門(急)診病歷記錄分為初診病歷記錄和復診病歷記錄。

初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陽性體征、必要的陰性體征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及治療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復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病史、必要的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治療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第十四條門(急)診病歷記錄應當由接診醫師在患者就診時及時完成。

第十五條搶救危重患者時,應當書寫搶救記錄。對收入急診觀察室的患者,應當書寫留觀期間的觀察記錄。

第三章住院病歷書寫要求及內容。

第十六條住院病歷內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頁、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麻醉記錄單、手術及手術護理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或死亡記錄)、病程記錄(含搶救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等。

第十七條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經治醫師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獲得有關資料,并對這些資料歸納分析書寫而成的記錄。住院志的書寫形式分為入院記錄、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

入院記錄、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應當于患者人院后24小時內完成;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應當于患者出院后24小時內完成,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應當于患者死亡后24小時內完成。

第十八條入院記錄的要求及內容。

(一)患者一般情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婚姻狀況、出生地、職業、人院日期、記錄日期、病史陳述者。

(二)主訴是指促使患者就診的主要癥狀(或體征)及持續時間。

(三)現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發生、演變、診療等方面的詳細情況,應當按時間順序書寫。內容包括發病情況、主要癥狀特點及其發展變化情況、伴隨癥狀、發病后診療經過及結果、睡眠、飲食等一般情況的變化,以及與鑒別診斷有關的陽性或陰性資料等。

與本次疾病雖無緊密關系、但仍需治療的其他疾病情況,可在現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記錄。

(四)既住史是指患者過去的健康和疾病情況。內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狀況、疾病史、傳染病史、預防接種史、手術外傷史、輸血史、藥物過敏史等。

(五)個人史,婚育史、女性患者的月經史,家族史。

(六)體格檢查應當按照系統循序進行書寫。內容包括體溫、脈搏、呼吸、血壓,一般情況,妓膚、粘膜,全身淺表淋巴結,頭部及其器官,頸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臟、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腸肛門,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經系統等。

(七)專科情況應當根據專科需要記錄專科特殊情況。

(八輔助檢查指人院前所作的與本次疾病相關的主要檢查及其結果。應當寫明檢查日期,如系在其他醫療機構所作檢查,應當寫明該機構名稱。

(九)初步診斷是指經治醫師根據患者人院時情況,綜合分析所作出的診斷。如初步診斷為多項時,應當主次分明。

(十)書寫入院記錄的醫師簽名。

第十九條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是指患者因同一種疾病再次或多次住人同一醫療機構時書寫的記錄。要求及內容基本同人院記錄,其特點有:主訴是記錄患者本次人院的主要癥狀(或體征)及持續時間;現病史中要求首先對本次住院前歷次有關住院診療經過進行小結,然后再書寫本次入院的現病史。

第二十條患者入院不足24小時出院的,可以書寫24小時內人出院記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人院時間、出院時間、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出院情況、出院診斷、出院醫囑、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一條患者入院不足24小時死亡的,可以書寫24小時內人院死亡記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人院時間、死亡時間、主訴、入院情況、人院診斷、診療經過(搶救經過)、死亡原因、死亡診斷、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二條病程記錄是指繼住院志之后,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內容包括患者的病情變化情況、重要的輔助檢查結果及臨床意義、上級醫師查房意見、會診意見、醫師分析討論意見、所采取的診療措施及效果、醫囑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親屬告知的重要事項等。

第二十三條病程記錄的要求及內容。

(一)首次病程記錄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書寫的第一次病程記錄,應當在患者人院。8小時內完成。首次病程記錄的內容包括病例特點、診斷依據及鑒別診斷、診療計劃等。

(二)日常病程記錄是指對患者住院期間診療過程的經常性、連續性記錄。由醫師書寫,也可以由實習醫務人員或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書寫日常病程記錄時,首先標明記錄日期,另起一行記錄具體內容。對病危患者應當根據病情變化隨時書寫病程記錄,每天至少1次,記錄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對病重患者,至少2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的患者,至少3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

(三)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是指上級醫師查房時對患者病情、診斷、鑒別診斷、當前治療措施療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診療意見等的記錄。

主治醫師首次查房記錄應當于患者人院48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查房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補充的病史和體征、診斷依據與鑒別診斷的分析及診療計劃等。主治醫師日常查房記錄間隔時間視病情和診療情況確定,內容包括查房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對病情的分析和診療意見等。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醫師查房的記錄,內容包括查房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對病情的分析和診療意見等。

(四)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內容包括討論日期、主持人及參加人員姓名、專業技術職務、討論意見等。

(五)交(接)班記錄是指患者經治醫師發生變更之際,交班醫師和接班醫師分別對患者病情及診療情況進行簡要總結的記錄。交班記錄應當在交班前由交班醫師書寫完成;接班記錄應當由接班醫師于接班后24小時內完成。交(接)班記錄的內容包括人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主訴、人院情況、人院診斷、診療經過、目前情況、目前診斷、交班注意事項或接班診療計劃、醫師簽名等。

(六)轉科記錄是指患者住院期間需要轉科時,經轉入科室醫師會診并同意接收后,由轉出科室和轉入科室醫師分別書寫的記錄。包括轉出記錄和轉入記錄。轉出記錄由轉出科室醫師在患者轉出科室前書寫完成(緊急情況除外);轉入記錄由轉人科室醫師于患者轉入后24小時內完成。轉科記錄內容包括入院日期、轉出或轉入日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目前情況、目前診斷、轉科目的及注意事項或轉入診療計劃、醫師簽名等。

(七)階段小結是指患者住院時間較長,由經治醫師每月所作病情及診療情況總結。階段小結的內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結日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目前情況、目前診斷、診療計劃、醫師簽名等。

交(接)班記錄、轉科記錄可代替階段小結。

(八)搶救記錄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搶救措施時作的記錄。內容包括病情變化情況、搶救時間及措施、參加搶救的醫務人員姓名及專業技術職務等。記錄搶救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九)會診記錄(含會診意見)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間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醫療機構協助診療時,分別由申請醫師和會診醫師書定的記錄。內容包括申請會診記錄和會診意見記錄。申請會診記錄應當簡要載明患者病情及診療情況、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申請會診醫師簽名等。會診意見記錄應當有會診意見、會診醫師所在的科別或者醫療機構名稱、會診時間及會診醫師簽名等。

(十)術前小結是指在患者手術前,由經治醫師對患者病情所作的總結。內容包括簡要病情、術前診斷、手術指征、擬施手術名稱和方式、擬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項等。

(十一)術前討論記錄是指因患者病情較重或手術難度較大,手術前在上級醫師主持下,對擬實施手術方式和術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應對措施所作的討論記錄。內容包括術前準備情況、手術指征、手術方案、可能出現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參加討論者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討論日期、記錄者的簽名等。

(十二)麻醉記錄是指麻醉醫師在麻醉實施中書寫的麻醉經過及處理措施的記錄。麻醉記錄應當另頁書寫,內容包括患者一般情況、麻醉前用藥、術前診斷、術中診斷、麻醉方式、麻醉期間用藥及處理、手術起止時間、麻醉醫師簽名等。

(十三)手術記錄是指手術者書寫的反映手術一般情況、手術經過、術中發現及處理等情況的特殊記錄,應當在術后24小時內完成。特殊情況下由第一助手書寫時,應有手術者簽名。手術記錄當另頁書寫,內容包括一般項目(患者姓名、性別、科別、病房、床位號、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手術日期、術前診斷、術中診斷、手術名稱、手術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術經過、術中出現的情況及處理等。

(十四)手術護理記錄是指巡回護士對手術患者術中護理情況及所用器械、敷料的記錄,應當在手術結束后即時完成。手術護理記錄應當另頁書寫,內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手術日期、手術名稱、術中護理情況、所用各種器械和敷料數量的清點核對、巡回護士和手術器械護士簽名等。

(十五)術后首次病程記錄是指參加手術的醫師在患者術后即時完成的病程記錄。內容包括手術時間、術中診斷、麻醉方式、手術方式、手術簡要經過、術后處理措施、術后應當特別注意觀察的事項等。

第二十四條手術同意書是指手術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擬施手術的相關情況,并由患者簽署同意手術的醫學文書。內容包括術前診斷、手術名稱、術中或術后可能出現的并發癥、手術風險、患者簽名、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五條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是指在實施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相關情況,并由患者簽署同意檢查、治療的醫學文書。內容包括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項目名稱、目的、可能出現的并發癥及風險、患者簽名、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六條出院記錄是指經治醫師對患者此次住院期間診療情況的總結,應當在患者出院后24小時內完成。內容主要包括人院日期、出院日期、人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出院診斷、出院情況、出院醫囑、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七條死亡記錄指經治醫師對死亡患者住院期間診療和搶救經過的記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24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人院日期、死亡時間、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重點記錄病情演變、搶救經過)、死亡原因、死亡診斷等。記錄死亡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第二十八條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內容包括討論日期、主持人及參加人員姓名、專業技術職務、討論意見等。

第二十九條醫囑是指醫師在醫療活動中下達的醫學指令。

醫囑內容及起始、停止時,間應當由醫師書寫。

醫囑內容應當準確、清楚,每項醫囑應當只包含一個內容,并注明下達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醫囑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時,應當使用紅色墨水標注"取消"字樣并簽名。

一般情況下,醫師不得下達口頭醫囑。因搶救急危患者需要下達口頭醫囑時,護士應當復誦一遍。搶救結束后,醫師應當即刻據實補記醫囑。

醫囑單分為長期醫囑單和臨時醫囑單。

長期醫囑單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別、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頁碼、起始日期和時間、長期醫期醫囑內容、停止日期和時間、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臨時醫囑單內容包括醫囑時間、臨時醫囑內容、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等。

第三十條輔助檢查報告單是指患者住院期間所做各項檢驗、檢查結果的記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檢查項目、檢查結果、報告日期、報告人員簽名或者印章等。

第三十一條體溫單為表格式,以護士填寫為主。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號、入院日期、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日期、手術后天數、體溫、脈博、呼吸、血壓、大便次數、出人液量、體重、住院周數等。

第三十二條護理記錄分為一般患者護理記錄和危重患者護理記錄。

一般患者護理記錄是指護士根據醫囑和病情對一般患者住院期間護理過程的客觀記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別、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床位號、頁碼、記錄日期和時間、病情觀察情況、護理措施和效果、護士簽名等。

危重患者護理記錄是指護士根據醫囑和病情對危重患者住院期間護理過程的客觀記錄。危重患者護理記錄應當根據相應專科的護理特點書寫。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別、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床位號、頁碼、記錄日期和時間、出入液量、體溫、脈搏、呼吸、血壓等病情觀察、護理措施和效果、護士簽名等。記錄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第四章其他。

第三十三條住院病案首頁應當按照《衛生部關于修訂下發住院病案首頁的通知》(衛醫發[2001]286號)的規定書寫。

第三十四條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含義依照1994年8月29日衛生部令第35號《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88條。

第三十五條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本規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最新病歷書寫規范心得體會(模板18篇)篇九

1、備課本封面:“姓名”、“職稱”按個人檔案信息填寫,“專業部”填寫現教研組名稱全稱,“編號”改為填寫“課程名稱”(任務書中的課程名稱,不一定是教材名稱),“年月日”按備課本啟用時間填寫。

2、學期教學計劃:凡開課課程必須填寫學期教學計劃,任課教師必須認真鉆研專業教學計劃,弄清楚本課程在專業教學計劃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據專業實施性教學計劃、課程教學大綱、校歷并結合教材內容、任課班級學生情況,認真編寫學期教學計劃。“平行班”(同年級、同學科、同課時、同要求、同進度)應由幾位任課教師共同制訂學期教學計劃,并使用同一教學計劃,制訂者在教學計劃上共同署名。

(1)科目:填寫“課程名稱”(與封面一致)。

(2)適用班級:填寫任課班級全稱,平行班需全部填寫。

(3)教學目的要求:根據教學大綱要求,結合專業(工種)崗位能力需求,認真鉆研教材后填寫該課程的學期教學目標,包括知識、能力、德育目標。

(4)教學重點、難點:根據學期教學目標,結合專業(工種)情況、學生實際和課程的銜接等情況,確定本學期的重點、難點教學內容。

(5)主要教學措施:填寫針對教學重點、難點內容,在教學中要采用的教學手段和方法,包括多媒體教學、案例項目式教學、實驗實習、分層教學等措施。

(6)作業布置及考試(查)方式:說明本期主要布置作業的名稱、類型及數量,說明本課程的考核方式。

(7)教學實驗實習計劃(能力培訓):基礎課填寫針對教學目標開展的能力培訓計劃,寫清具體內容和安排時間。專業課要按周次、項目、課時逐項填寫本期的實驗(實習)內容,并匯總出實驗(實習)項目數。

(8)學期教學進度計劃:根據校歷和教學內容,精準安排各周次的教學內容,對一學期的教學進度作出全面安排。

周次:以校歷為依據,從1填至20周止,教學周數為18周。

單元或章節教學內容、計劃課時:對照課程表按2學時為授課單元安排教學內容(若課程表中為單節課,則只能以單節課為單位安排教學內容),各周次按授課次序填寫教學內容,在“周次”欄對應位置根據校歷、課程表填寫相應日期。填寫的“單元或章節教學內容”必須與課時教案中的課題名稱保持一致,課題包含教材章節號。法定節假日、運動會、考試等占用課時都要在相應周次的教學內容中中體現。

實際課時、原因:實際課時根據上課執行情況如實填寫,若與計劃課時不同步,在“原因”欄內注明。實際上課進度與教學計劃進度不能超過6課時,開課后若需修改進度計劃,必須申報經教務處審批后執行。學期結束時,在最后一行“單元或章節教學內容”欄填寫“合計”,統計出本期“計劃課時”、“實際課時”合計數。

3、課時授課計劃(教案):要求做到“一課一案、提前一周備課”,課程表中2節連堂課備寫一份教案,若課程表為單節課則必須單獨寫一份教案,不能合并到其它教案中。

(1)編號:根據《學期教學進度計劃》中的進度安排,在使用的《備課本》上連續編號,編號使用3位阿拉伯數字表示。

(2)授課日期、授課班級:按課表執行上課的具體日期填寫,填好對應班級名稱,日期填至__年__月__日第__節課。

(3)課題:與《教學進度計劃》中的“章節或單元教學內容”中的名稱一致。

(4)課堂類型: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填寫:理論、理實、實驗、實習、復習。

(5)教學目的與要求:填寫本堂課的教學目標,包括知識、技能、情感目標。

(6)重點、難點及解決措施:教學重點是教學過程中要著重加以指導、訓練的項目和內容。教學難點是學生在學習和操作過程中的困難所在。針對教學目標所確定教學重、難點,結合學生知識、技能掌握情況,填寫相應教學、輔導措施。

(7)教具、掛圖及參考書:該項目改為填寫實驗、實習準備情況和課外活動策劃、準備情況。若有教具、掛圖等,則也填寫在此。

(8)教學過程:根據課程特點和教學內容,做好教學環節和教學方法設計。其中組織教學、復習導入、講授新課、課堂練習、技能訓練、小結、布置作業等環節,都應在教案中明確地體現出來。而且重點突出對學生學習和師生互動、合作、交流、評價等方面的情況。

(9)板書設計:應針對教學內容重點、難點進行設計,要求簡潔、實用,能體現目的性、概括性、條理性、審美性、等特點。

(10)課外作業:包括課前預習作業、課堂練習作業和課后復習作業。簡要注明這些作業的題號、數量及處理方式。

(11)小結與改進措施:可以:教案的執行情況、教學目標是否達到、教法的選擇和應用效果如何、學生的掌握情況、今后教學建議等。還需填寫本堂課的學生出勤、課堂秩序等,對于課堂中的問題要求學生在班務日志中如實記錄,并及時與班主任聯系處理。

最新病歷書寫規范心得體會(模板18篇)篇十

醫生病歷修改規范是醫療行業中非常重要的一項規定。病歷是醫患交流的重要載體,也是醫生診治與治療計劃確定的依據。因為病歷在醫療行業中的重要性,錯誤的病歷內容有可能會引發嚴重的醫療事故。保證病歷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對于醫療機構和患者都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第二段:了解規范化的修改要求。

醫生對病歷進行修改時,需要遵循規范的修改要求。醫生應當詳細記錄每次修改,包括修改人、修改時間、修改原因、修改內容及結果等詳細信息。同時,修改后的病歷應當與原病歷保持一致,修改內容應當與患者的具體情況相符。如果醫療機構對病歷修改操作存在規范化要求,醫生需要嚴格按照規范執行,并留下相應的修改歷史記錄。

第三段:保證病歷內容準確性和完整性的重要性。

病歷對于醫學工作者和患者都是非常重要的信息載體,在診療過程中扮演著必要的記錄和溝通作用,工作人員更應該重視和保障病歷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病歷內容的準確性保障了醫生提供可靠的診斷、治療和預后的基礎;同時,完整的病歷可以為將來病患的獨立管理,醫生與患者的信任建立等方面起到提高作用。

第四段:提高醫生的規范化意識。

提高醫生的規范化意識是保證病歷內容準確性和完整性的關鍵。醫生需要加強對病歷規范化操作的培訓,了解醫生病歷修改規范的要求和醫療機構的相關政策與規范,并且可以在日常工作中加強對病歷的管理和控制,保證制定出的病歷規范能得到落實。同時,頭腦中不斷融入規范的操作,才能形成規矩所在的團隊精神,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

第五段:結尾。

總之,醫生對病歷的修改必須符合相應規范,保證病歷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保障病歷準確性是醫生最基本的職責,只有醫生自覺按照規范化操作,才有可能保證準確性完整性和實效性。病歷不僅僅是醫患之間的交流記錄,還是醫事管理中重要的依據。唯有加強規范的培訓和引導、提高規范操作的意識、提高病歷的質量,才能為醫療過程中減少不必要的爭議和執法糾紛。

最新病歷書寫規范心得體會(模板18篇)篇十一

作為醫療系統中不可或缺的一員,醫生的病歷統計了患者的診斷、治療和預后等一系列重要信息,是其他醫護人員繼續治療的重要依據。而如何規范地修改病歷內容,則是醫者的職責所在。在我長期的醫學實踐中,我逐漸意識到了醫生病歷修改規范的重要性,也總結出了一些心得體會,現與大家分享。

病歷是醫學診治的重要參考依據,記錄了患者的病情、治療方案和效果等關鍵信息,但隨著醫療技術的不斷發展,患者的治療過程也在不斷變化,因此病歷的修改也很必要。這樣才能更加準確地記錄疾病的進展和治療效果,提供更加詳細的臨床數據供醫生參考,使得醫療保障更加科學、高效。

第三段:病歷修改規范的要點。

那么,對于醫生來說,如何規范地修改病歷呢?首先,需要學會正確注明修改人和修改時間,這樣可以讓后續醫護人員和患者在了解病情進展時更加有針對性。其次,需要注意文風和語言的準確性,要讓病歷表達清晰,易于理解,同時要注意書寫規范、字跡清晰,以便他人閱讀。此外,在修改過程中,需特別注意信息安全和醫生執業規范,嚴格按照患者知情同意的原則來修改。

醫生書寫病歷是管理自己工作質量的一種途徑,然而其中存在紕漏和錯誤在所難免。醫生修改病歷時應當認真考慮修改內容的準確性,患者、家屬和相關醫護人員都可以參與并監督病歷的修改過程,使得病歷更準確、完整、符合實際情況。當然,醫生在病歷修改上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一旦其修改的病歷信息違反執業規范或法律法規,可能會導致不良結果。

第五段:結論。

病歷修改是醫生職業生涯中必修的課程,正確修改病歷更是醫生的職責所在。規范的病歷修改可以幫助醫生更好地理解患者疾病的演變和治療方案的實施效果,提供有力的客觀證據,增強醫療質量,也有效維護了患者權益。對醫院來說,規范的病歷修改也可以讓所有相關部門更好地協調工作,從而提升醫院的綜合品質和競爭力。

最新病歷書寫規范心得體會(模板18篇)篇十二

第一條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二條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并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

第三條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范。[1]。

第四條病歷書寫應當使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復寫的病歷資料可以使用藍或黑色油水的圓珠筆。計算機打印的病歷應當符合病歷保存的要求。

第五條病歷書寫應當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癥狀、體征、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條病歷書寫應規范使用醫學術語,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

第七條病歷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保留原記錄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時間,修改人簽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

第八條病歷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書寫,并由相應醫務人員簽名。

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本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并簽名。

進修醫務人員由醫療機構根據其勝任本專業工作實際情況認定后書寫病歷。

第九條病歷書寫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日期和時間,采用24小時制記錄。

第十條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知情同意書,并及時記錄。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系人簽署同意書。

第十一條門(急)診病歷內容包括門(急)診病歷首頁(門(急)診手冊封面)、病歷記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第十二條門(急)診病歷首頁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藥物過敏史等項目。

門診手冊封面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藥物過敏史等項目。

第十三條門(急)診病歷記錄分為初診病歷記錄和復診病歷記錄。

初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陽性體征、必要的陰性體征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及治療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復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病史、必要的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治療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第十四條門(急)診病歷記錄應當由接診醫師在患者就診時及時完成。

第十五條急診留觀記錄是急診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觀察期間的記錄,重點記錄觀察期間病情變化和診療措施,記錄簡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搶救危重患者時,應當書寫搶救記錄。門(急)診搶救記錄書寫內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歷搶救記錄書寫內容及要求執行。

第十六條住院病歷內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危(重)通知書、醫囑單、輔助檢查報告單、體溫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病理資料等。

第十七條入院記錄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經治醫師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獲得有關資料,并對這些資料歸納分析書寫而成的記錄。可分為入院記錄、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

入院記錄、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應當于患者入院后24小時內完成;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應當于患者出院后24小時內完成,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應當于患者死亡后24小時內完成。

第十八條入院記錄的要求及內容。

(一)患者一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婚姻狀況、出生地、職業、入院時間、記錄時間、病史陳述者。

(二)主訴是指促使患者就診的主要癥狀(或體征)及持續時間。

(三)現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發生、演變、診療等方面的詳細情況,應當按時間順序書寫。內容包括發病情況、主要癥狀特點及其發展變化情況、伴隨癥狀、發病后診療經過及結果、睡眠和飲食等一般情況的變化,以及與鑒別診斷有關的陽性或陰性資料等。

1.發病情況:記錄發病的時間、地點、起病緩急、前驅癥狀、可能的原因或誘因。

2.主要癥狀特點及其發展變化情況:按發生的先后順序描述主要癥狀的部位、性質、持續時間、程度、緩解或加劇因素,以及演變發展情況。

3.伴隨癥狀:記錄伴隨癥狀,描述伴隨癥狀與主要癥狀之間的相互關系。

4.發病以來診治經過及結果:記錄患者發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內、外接受檢查與治療的詳細經過及效果。對患者提供的藥名、診斷和手術名稱需加引號(“”)以示區別。

5.發病以來一般情況:簡要記錄患者發病后的精神狀態、睡眠、食欲、大小便、體重等情況。

與本次疾病雖無緊密關系、但仍需治療的其他疾病情況,可在現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記錄。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過去的健康和疾病情況。內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狀況、疾病史、傳染病史、預防接種史、手術外傷史、輸血史、食物或藥物過敏史等。

(五)個人史,婚育史、月經史,家族史。

1.個人史:記錄出生地及長期居留地,生活習慣及有無煙、酒、藥物等嗜好,職業與工作條件及有無工業毒物、粉塵、放射性物質接觸史,有無冶游史。

2.婚育史、月經史:婚姻狀況、結婚年齡、配偶健康狀況、有無子女等。女性患者記錄初潮年齡、行經期天數、間隔天數、末次月經時間(或閉經年齡),月經量、痛經及生育等情況。

3.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狀況,有無與患者類似疾病,有無家族遺傳傾向的疾病。

(六)體格檢查應當按照系統循序進行書寫。內容包括體溫、脈搏、呼吸、血壓,一般情況,皮膚、粘膜,全身淺表淋巴結,頭部及其器官,頸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臟、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腸肛門,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經系統等。

(七)專科情況應當根據專科需要記錄專科特殊情況。

(八)輔助檢查指入院前所作的與本次疾病相關的主要檢查及其結果。應分類按檢查時間順序記錄檢查結果,如系在其他醫療機構所作檢查,應當寫明該機構名稱及檢查號。

(九)初步診斷是指經治醫師根據患者入院時情況,綜合分析所作出的診斷。如初步診斷為多項時,應當主次分明。對待查病例應列出可能性較大的診斷。

(十)書寫入院記錄的醫師簽名。

第十九條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是指患者因同一種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醫療機構時書寫的記錄。要求及內容基本同入院記錄。主訴是記錄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癥狀(或體征)及持續時間;現病史中要求首先對本次住院前歷次有關住院診療經過進行小結,然后再書寫本次入院的現病史。

第二十條患者入院不足24小時出院的,可以書寫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入院時間、出院時間、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出院情況、出院診斷、出院醫囑,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一條患者入院不足24小時死亡的,可以書寫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入院時間、死亡時間、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搶救經過)、死亡原因、死亡診斷,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二條病程記錄是指繼入院記錄之后,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內容包括患者的病情變化情況、重要的輔助檢查結果及臨床意義、上級醫師查房意見、會診意見、醫師分析討論意見、所采取的診療措施及效果、醫囑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親屬告知的重要事項等。

病程記錄的要求及內容:

(一)首次病程記錄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書寫的第一次病程記錄,應當在患者入院8小時內完成。首次病程記錄的內容包括病例特點、擬診討論(診斷依據及鑒別診斷)、診療計劃等。

1.病例特點:應當在對病史、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進行全面分析、歸納和整理后寫出本病例特征,包括陽性發現和具有鑒別診斷意義的陰性癥狀和體征等。

2.擬診討論(診斷依據及鑒別診斷):根據病例特點,提出初步診斷和診斷依據;對診斷不明的寫出鑒別診斷并進行分析;并對下一步診治措施進行分析。

3.診療計劃:提出具體的檢查及治療措施安排。

(二)日常病程記錄是指對患者住院期間診療過程的經常性、連續性記錄。由經治醫師書寫,也可以由實習醫務人員或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但應有經治醫師簽名。書寫日常病程記錄時,首先標明記錄時間,另起一行記錄具體內容。對病危患者應當根據病情變化隨時書寫病程記錄,每天至少1次,記錄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對病重患者,至少2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的患者,至少3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

(三)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是指上級醫師查房時對患者病情、診斷、鑒別診斷、當前治療措施療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診療意見等的記錄。

主治醫師首次查房記錄應當于患者入院48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查房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補充的病史和體征、診斷依據與鑒別診斷的分析及診療計劃等。

主治醫師日常查房記錄間隔時間視病情和診療情況確定,內容包括查房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對病情的分析和診療意見等。

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醫師查房的記錄,內容包括查房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對病情的分析和診療意見等。

(四)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內容包括討論日期、主持人、參加人員姓名及專業技術職務、具體討論意見及主持人小結意見等。

(五)交(接)班記錄是指患者經治醫師發生變更之際,交班醫師和接班醫師分別對患者病情及診療情況進行簡要總結的記錄。交班記錄應當在交班前由交班醫師書寫完成;接班記錄應當由接班醫師于接班后24小時內完成。交(接)班記錄的內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情況、診斷、交班注意事項或接班診療計劃、醫師簽名等。

(六)轉科記錄是指患者住院期間需要轉科時,經轉入科室醫師會診并同意接收后,由轉出科室和轉入科室醫師分別書寫的記錄。包括轉出記錄和轉入記錄。轉出記錄由轉出科室醫師在患者轉出科室前書寫完成(緊急情況除外);轉入記錄由轉入科室醫師于患者轉入后24小時內完成。轉科記錄內容包括入院日期、轉出或轉入日期,轉出、轉入科室,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情況、診斷、轉科目的及注意事項或轉入診療計劃、醫師簽名等。

(七)階段小結是指患者住院時間較長,由經治醫師每月所作病情及診療情況總結。階段小結的內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結日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情況、診斷、診療計劃、醫師簽名等。

交(接)班記錄、轉科記錄可代替階段小結。

(八)搶救記錄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搶救措施時作的記錄。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內容包括病情變化情況、搶救時間及措施、參加搶救的醫務人員姓名及專業技術職稱等。記錄搶救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九)有創診療操作記錄是指在臨床診療活動過程中進行的各種診斷、治療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的記錄。應當在操作完成后即刻書寫。內容包括操作名稱、操作時間、操作步驟、結果及患者一般情況,記錄過程是否順利、有無不良反應,術后注意事項及是否向患者說明,操作醫師簽名。

(十)會診記錄(含會診意見)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間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醫療機構協助診療時,分別由申請醫師和會診醫師書寫的記錄。會診記錄應另頁書寫。內容包括申請會診記錄和會診意見記錄。申請會診記錄應當簡要載明患者病情及診療情況、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申請會診醫師簽名等。常規會診意見記錄應當由會診醫師在會診申請發出后48小時內完成,急會診時會診醫師應當在會診申請發出后10分鐘內到場,并在會診結束后即刻完成會診記錄。會診記錄內容包括會診意見、會診醫師所在的科別或者醫療機構名稱、會診時間及會診醫師簽名等。申請會診醫師應在病程記錄中記錄會診意見執行情況。

(十一)術前小結是指在患者手術前,由經治醫師對患者病情所作的總結。內容包括簡要病情、術前診斷、手術指征、擬施手術名稱和方式、擬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項,并記錄手術者術前查看患者相關情況等。

(十二)術前討論記錄是指因患者病情較重或手術難度較大,手術前在上級醫師主持下,對擬實施手術方式和術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應對措施所作的討論。討論內容包括術前準備情況、手術指征、手術方案、可能出現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參加討論者的姓名及專業技術職務、具體討論意見及主持人小結意見、討論日期、記錄者的簽名等。

(十三)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是指在麻醉實施前,由麻醉醫師對患者擬施麻醉進行風險評估的記錄。麻醉術前訪視可另立單頁,也可在病程中記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病案號,患者一般情況、簡要病史、與麻醉相關的輔助檢查結果、擬行手術方式、擬行麻醉方式、麻醉適應證及麻醉中需注意的問題、術前麻醉醫囑、麻醉醫師簽字并填寫日期。

(十四)麻醉記錄是指麻醉醫師在麻醉實施中書寫的麻醉經過及處理措施的記錄。麻醉記錄應當另頁書寫,內容包括患者一般情況、術前特殊情況、麻醉前用藥、術前診斷、術中診斷、手術方式及日期、麻醉方式、麻醉誘導及各項操作開始及結束時間、麻醉期間用藥名稱、方式及劑量、麻醉期間特殊或突發情況及處理、手術起止時間、麻醉醫師簽名等。

(十五)手術記錄是指手術者書寫的反映手術一般情況、手術經過、術中發現及處理等情況的特殊記錄,應當在術后24小時內完成。特殊情況下由第一助手書寫時,應有手術者簽名。手術記錄應當另頁書寫,內容包括一般項目(患者姓名、性別、科別、病房、床位號、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手術日期、術前診斷、術中診斷、手術名稱、手術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術經過、術中出現的情況及處理等。

(十六)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是指由手術醫師、麻醉醫師和巡回護士三方,在麻醉實施前、手術開始前和病人離室前,共同對病人身份、手術部位、手術方式、麻醉及手術風險、手術使用物品清點等內容進行核對的記錄,輸血的病人還應對血型、用血量進行核對。應有手術醫師、麻醉醫師和巡回護士三方核對、確認并簽字。

(十七)手術清點記錄是指巡回護士對手術患者術中所用血液、器械、敷料等的記錄,應當在手術結束后即時完成。手術清點記錄應當另頁書寫,內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手術日期、手術名稱、術中所用各種器械和敷料數量的清點核對、巡回護士和手術器械護士簽名等。

(十八)術后首次病程記錄是指參加手術的醫師在患者術后即時完成的病程記錄。內容包括手術時間、術中診斷、麻醉方式、手術方式、手術簡要經過、術后處理措施、術后應當特別注意觀察的事項等。

(十九)麻醉術后訪視記錄是指麻醉實施后,由麻醉醫師對術后患者麻醉恢復情況進行訪視的記錄。麻醉術后訪視可另立單頁,也可在病程中記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病案號,患者一般情況、麻醉恢復情況、清醒時間、術后醫囑、是否拔除氣管插管等,如有特殊情況應詳細記錄,麻醉醫師簽字并填寫日期。

(二十)出院記錄是指經治醫師對患者此次住院期間診療情況的總結,應當在患者出院后24小時內完成。內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出院診斷、出院情況、出院醫囑、醫師簽名等。

(二十一)死亡記錄是指經治醫師對死亡患者住院期間診療和搶救經過的記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24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時間、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重點記錄病情演變、搶救經過)、死亡原因、死亡診斷等。記錄死亡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二十二)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內容包括討論日期、主持人及參加人員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具體討論意見及主持人小結意見、記錄者的簽名等。

(二十三)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是指護士根據醫囑和病情對病重(病危)患者住院期間護理過程的客觀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應當根據相應專科的護理特點書寫。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別、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床位號、頁碼、記錄日期和時間、出入液量、體溫、脈搏、呼吸、血壓等病情觀察、護理措施和效果、護士簽名等。記錄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第二十三條手術同意書是指手術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擬施手術的相關情況,并由患者簽署是否同意手術的醫學文書。內容包括術前診斷、手術名稱、術中或術后可能出現的并發癥、手術風險、患者簽署意見并簽名、經治醫師和術者簽名等。

第二十四條麻醉同意書是指麻醉前,麻醉醫師向患者告知擬施麻醉的相關情況,并由患者簽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見的醫學文書。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病案號、科別、術前診斷、擬行手術方式、擬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礎疾病及可能對麻醉產生影響的特殊情況,麻醉中擬行的有創操作和監測,麻醉風險、可能發生的并發癥及意外情況,患者簽署意見并簽名、麻醉醫師簽名并填寫日期。

第二十五條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是指輸血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輸血的相關情況,并由患者簽署是否同意輸血的醫學文書。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病案號、診斷、輸血指征、擬輸血成份、輸血前有關檢查結果、輸血風險及可能產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簽署意見并簽名、醫師簽名并填寫日期。

第二十六條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是指在實施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相關情況,并由患者簽署是否同意檢查、治療的醫學文書。內容包括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項目名稱、目的、可能出現的并發癥及風險、患者簽名、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七條病危(重)通知書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時,由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向患者家屬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簽名的醫療文書。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科別,診斷及病情危重情況,患方簽名、醫師簽名并填寫日期。一式兩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歸病歷中保存。

第二十八條醫囑是指醫師在醫療活動中下達的醫學指令。醫囑單分為長期醫囑單和臨時醫囑單。

長期醫囑單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別、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頁碼、起始日期和時間、長期醫囑內容、停止日期和時間、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臨時醫囑單內容包括醫囑時間、臨時醫囑內容、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等。

醫囑內容及起始、停止時間應當由醫師書寫。醫囑內容應當準確、清楚,每項醫囑應當只包含一個內容,并注明下達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醫囑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時,應當使用紅色墨水標注“取消”字樣并簽名。

一般情況下,醫師不得下達口頭醫囑。因搶救急危患者需要下達口頭醫囑時,護士應當復誦一遍。搶救結束后,醫師應當即刻據實補記醫囑。

第二十九條輔助檢查報告單是指患者住院期間所做各項檢驗、檢查結果的記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檢查項目、檢查結果、報告日期、報告人員簽名或者印章等。

第三十條體溫單為表格式,以護士填寫為主。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號、入院日期、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日期、手術后天數、體溫、脈搏、呼吸、血壓、大便次數、出入液量、體重、住院周數等。

第四章病歷打印。

第三十一條打印病歷是指應用字處理軟件編輯生成并打印的病歷(如word文檔、wps文檔等)。打印病歷應當按照本規定的內容錄入并及時打印,由相應醫務人員手寫簽名。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打印病歷應當統一紙張、字體、字號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跡應清楚易認,符合病歷保存期限和復印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打印病歷編輯過程中應當按照權限要求進行修改,已完成錄入打印并簽名的病歷不得修改。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四條住院病案首頁按照《衛生部關于修訂下發住院病案首頁的通知》(衛醫發〔2001〕286號)的規定書寫。

第三十五條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4年衛生部令第35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電子病歷基本規范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最新病歷書寫規范心得體會(模板18篇)篇十三

第一條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二條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并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

第三條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范。

第四條病歷書寫應當使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復寫的病歷資料可以使用藍或黑色油水的圓珠筆。計算機打印的病歷應當符合病歷保存的要求。

第五條病歷書寫應當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癥狀、體征、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條病歷書寫應規范使用醫學術語,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

第七條病歷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保留原記錄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時間,修改人簽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

第八條病歷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書寫,并由相應醫務人員簽名。

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本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并簽名。

進修醫務人員由醫療機構根據其勝任本專業工作實際情況認定后書寫病歷。

第九條病歷書寫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日期和時間,采用24小時制記錄。

第十條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知情同意書,并及時記錄。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系人簽署同意書。

第二章門(急)診病歷書寫內容及要求。

第十一條門(急)診病歷內容包括門(急)診病歷首頁(門(急)診手冊封面)、病歷記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第十二條門(急)診病歷首頁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藥物過敏史等項目。

門診手冊封面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藥物過敏史等項目。

第十三條門(急)診病歷記錄分為初診病歷記錄和復診病歷記錄。

初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陽性體征、必要的陰性體征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及治療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復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病史、必要的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治療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第十四條門(急)診病歷記錄應當由接診醫師在患者就診時及時完成。

第十五條急診留觀記錄是急診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觀察期間的記錄,重點記錄觀察期間病情變化和診療措施,記錄簡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搶救危重患者時,應當書寫搶救記錄。門(急)診搶救記錄書寫內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歷搶救記錄書寫內容及要求執行。

最新病歷書寫規范心得體會(模板18篇)篇十四

姓名:

性別:

年齡:

科別:

_年_月_日。

(一般信息按門診通用病歷要求填寫)。

主訴:病人最痛苦的主要癥狀(或體征)及持續時間。病史:主癥發生的時間、病情發展變化的情況,診治經過。既往史:必要的、特殊的既往史、藥物食物過敏史等。體格檢查:(包括望、聞、切診內容)。

與診斷有關的望、聞、切診的陽性所見,必要的體格檢查等。

舌象(舌體、舌質、舌苔、舌底脈絡)。

脈象(兩周歲以下小兒需察食指絡脈)。實驗室檢查及特殊檢查結果。

辨證分析:歸納四診所得的主癥、陽性體征、舌象、脈象等,扼要分。

析病位、病因、證候屬性、病機轉化。

診斷:含中醫病(癥)名,證名及西醫病名診斷。可寫疑似診斷,但。

門診三次,仍未確診者,應請上級醫師會診,協助診斷。治法:根據辨證寫出指導用藥的理法。

中醫治療:

1、方:運用成方可寫方名及加減,自擬方可寫自擬方名。

或標示“自擬方”字樣。

藥:每行寫四味藥,藥物名稱右上角寫特殊煎、服法,右下角寫劑量“g”可寫“克”。藥方下面寫劑數、用法、用量頻次、特殊注意事項等。

2、中成藥。

3、非藥物療法。

醫囑:進一步診治建議、護理、飲食宜忌、不適隨診、復診建議。

等。

醫師簽名(蓋章):×××初診記錄。

中醫門診復診病歷規范。

復診日期:

主觀癥狀的變化情況描述:

客觀體征的變化情況記錄:包含望、聞、切診內容。檢查結果:必要的檢查結果,沒有可不填辯證分析:對病情變化的簡要病機分析:

診斷或更正診斷:含中醫病(癥)名,證名及西醫病名診斷。治法:根據辨證寫出指導用藥的理法。

中醫治療:

1、方:運用成方可寫方名及加減,自擬方可寫自擬。

方名或標示“自擬方”字樣。

藥:每行寫四味藥,藥物名稱右上角寫特殊煎、服法,右下角寫劑量“g”可寫“克”。藥方下面寫劑數、用法、用量頻次、特殊注意事項等。

2、中成藥。

3、非藥物療法。

醫囑:

醫師簽名(蓋章):×××復診記錄。

范例。

姓名:劉××性別:女年齡:29歲。

科別:內科時間:1994年2月5日(初診)。

主訴:尿頻、尿急、尿痛伴腰痛4天。

病史:患者訴4天前外出旅游回來,即出現尿頻、尿急、尿痛,伴少腹脹、腰痛,公司醫務室給予氟呱酸0.2克,每日三次,效果不佳,遂來我院門診就診,現癥見尿頻、尿急、尿痛,腰酸痛,少腹脹,下肢乏力,口干多飲,納差,大便稀。無畏寒、發熱等癥。

望、聞、切診:神志清楚,精神不振,面色紅。語言清晰,呼吸均勻。舌體大小適中,活動靈活,舌質紅,舌苔薄黃而膩,舌底脈絡未見迂曲,脈滑數。

既往史:既往體健,否認藥物食物過敏史。

體格檢查:t36.5°c,bp16/10kpa,心肺未見異常。雙腎區有叩擊痛及壓痛,雙下肢無水腫。

實驗室檢查:

血常規:hb113g/lwbc10.5×109/ln0.80l0.20。

尿常規:glu+pro+wbc0~5個/hprbc0~4個/hp。

辨證分析:患者系外出旅游后,出現尿頻、尿急、尿痛伴腰痛4天,雙腎區有叩擊痛及壓痛,雙下肢無水腫,舌質紅,舌苔薄黃而膩,脈滑數。歸納四診所得,本病當屬濕熱下注之淋證。病位在腎及膀胱,病性屬實。總因濕熱邪毒侵入膀胱,蘊結下焦,致膀胱氣化不利,乃成此證。

診斷:中醫診斷:淋證(濕熱下注)。

西醫診斷:急性腎盂腎炎。

治法:清熱利濕通淋。

方:八正散加減:

藥:木通10g車前仁20g(包煎)扁蓄10g滑石20g(包煎)。

梔子10g。

瞿麥10g。

茯苓10g。

黃柏10g鳳尾草30g甘草5g。

4劑,頭煎加水400ml,水煎20分鐘,取汁200ml,二煎加水300ml,取汁150ml,兩煎混合,日一劑,分二次口服。

醫囑:

1.避風寒,慎起居,飲食宜清淡。

2.按時服藥,忌房事。

3.四天后復診。

4.不適隨診。

最新病歷書寫規范心得體會(模板18篇)篇十五

病歷是醫務人員在診療工作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按照病歷記錄形式不同,可區分為紙質病歷和電子病歷,病歷歸檔后形成病案。病歷書寫是醫務人員通過問診、體格檢查、實驗室及器械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并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工作記錄的行為。病歷是臨床醫師進行正確診斷、抉擇治療和制定預防措施的科學依據。它既反映醫院管理、醫療質量和業務水平,也是臨床教學、科研和信息管理的重要資料,同時還是考核醫務人員醫德、評價醫療服務質量、醫院工作績效的主要依據。病歷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醫療文件。電子病歷與紙質病歷具有同等效力。因此,醫務人員必須以認真負責的精神和實事求是的態度,嚴肅規范地書寫病歷。病歷書寫應遵循以下基本規則和要求:

1.病歷應當使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書寫。計算機打印的病歷(電子病歷)應當符合病歷保存的要求。

2.病歷書寫的內容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范、重點突出、層次分明;表述準確,語句簡練、通順;書寫工整、清楚;標點符號正確;書寫不超過線格;在書寫過程中,若出現錯字、錯句,應在錯字、錯句上用雙橫線標示,不得采用刀刮、膠貼、涂黑、剪貼等方法抹去原來的字跡。

3.病歷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書寫,并由相應醫務人員簽名。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本醫療機構合法執業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并簽名,審查修改應保持原記錄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時間。修改、簽名一律用紅筆。修改病歷應在72小時內完成。

4.進修醫務人員應當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根據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認定后書寫病歷。

5.實習醫師、畢業后第一年住院醫師書寫的住院病歷,經上級醫師補充修改、確認并簽字以示負責后,上級醫師可不再書寫入院記錄,但必須認真書寫首次病程記錄。

6.門診病歷即時書寫,急診病歷在接診同時或處置完成后及時書寫。

7.住院病歷、入院記錄應于次日上級醫師查房前完成,最遲應于患者入院24小時內完成。

8.急危重癥患者的病歷應及時完成,因搶救急危重癥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應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注明搶救完成時間和補記時間。

9.病歷書寫應當使用中文和醫學術語。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癥狀、體征、疾病名稱、藥物名稱可以使用外文。患者述及的既往所患疾病名稱和手術名稱應加引號。

10.疾病診斷、手術、各種診療操作的名稱書寫和編碼應符合《國際疾病分類》(icd-10、icd-9-cm-3)的規范要求。

11.各項記錄應注明年、月、日,急診、搶救等記錄應注明至時、分,采用24小時制和國際記錄方式。如2013年8月8日下午3點8分,可寫成2013-08-08,15:08(月、日、時、分為單位數時,應在數字前面加0)。

12.各種表格欄內必須按項認真填寫,無內容劃“—”。每張記錄紙均須完整填寫眉欄(患者姓名、科別、病區、床號、住院號)及頁碼等。

13.各項記錄書寫結束時應在右下角簽全名,字跡應清楚易認。上級醫師審核簽名應在署名醫師的左側,并以斜線相隔。

14.凡藥物過敏者,應在病歷中用紅筆注明過敏藥物的名稱。

15.對按照有關規定須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如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手術、實驗性臨床醫療等),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或近親屬、關系人簽字;為搶救患者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相關情況通知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同意書,并及時記錄。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系人簽署同意書。

16.規范使用漢字,簡化字、異體字按《新華字典》為準,不得自行杜撰。消滅錯別字。病歷書寫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日期和時間。

17.各種檢查報告單應分門別類按日期順序呈疊瓦狀粘貼整齊。實施電子病歷后,能支持檢驗報告單滿頁打印者,可將檢驗報告單分門別類按報告時間順序滿頁打印。

18.使用表格式病歷必須是本規范所列專科、專病表格式病歷。如需設計其他專科、專病表格式病歷(包括護理的各種表格),必須基本符合住院病歷格式的內容和要求,包括本專科、專病的全部內容,經省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后,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最新病歷書寫規范心得體會(模板18篇)篇十六

作為醫學生,病歷書寫是我們日常工作中一項重要的任務。正確、準確地記錄病情與治療過程,不僅是為患者提供最好的醫療服務,更是對我們自身專業能力的一種體現。在實踐中,我深感病歷書寫的重要性,并積累了一些心得體會。

第二段:認真收集完整資料。

患者就診時,我們首先需要認真收集完整的資料。這包括患者的個人信息、主訴以及病史等重要內容。通過與患者的交談,我們能獲取到病情的初步了解。此外,還需結合查體和必要的實驗室檢查結果,進一步了解患者的病情,以便正確地進行診斷和治療。因此,只有搞清楚了患者的基本情況,才能系統地記錄病歷,為后續的醫療工作打好基礎。

第三段:準確描述病情和治療過程。

在書寫病歷的過程中,準確描述患者的病情和治療過程是非常重要的。病歷的每一項內容都應該客觀、明確,并且要遵循一定的格式和規范。例如,對于患者的疾病診斷,我們需要列舉出與病情相關的具體表現,如癥狀、體征和實驗室檢查結果等。對于治療過程,務必詳細記錄患者的使用藥物、劑量和用法等信息,以及治療效果的觀察和評價。只有準確描述病情和治療過程,才能使后續的醫療團隊明確了解患者的情況,并作出正確的醫療決策。

第四段:簡潔明了,注意書寫規范。

病歷的書寫應該簡潔明了,避免冗長而復雜的語句和描述。我們要學會用簡潔直接的文字來記錄病情,使整個病歷更易讀懂。此外,注意書寫規范也是我們應該具備的基本素質之一。正確使用醫學術語、規范的縮寫和符號,排版整齊工整,能夠提高病歷的可讀性,減少誤解和歧義。此外,遵循統一的書寫格式和要求,也有助于與其他醫療人員進行有效的溝通和交流。

第五段:保護患者隱私,平衡信息披露。

在書寫病歷的過程中,我們必須高度重視患者的隱私權,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道德規范。在記錄患者信息時,我們應該盡量避免泄露患者的個人隱私,尤其是涉及到患者的姓名、家庭地址和聯系方式等敏感信息。然而,在保護患者隱私的同時,我們也需要平衡信息披露的需求。書寫合適的病歷資料,有助于其他醫療人員提供更好的醫療服務,并為病案管理和醫學研究提供數據。

總結:通過以上幾點心得體會,我意識到病歷書寫不僅僅是一項技術活,更是對我們專業素養和職業道德的一種要求。只有準確、完整地記錄患者的病情和治療過程,并且遵循規范和保護患者隱私的原則,我們才能將病歷書寫這項任務做到更好,為患者提供更優質的醫療服務。

最新病歷書寫規范心得體會(模板18篇)篇十七

1、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書寫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達準確、語言通順、標點正確。

2、書寫病歷時,除醫囑需要“取消”及上能醫師(含簽名)時使用紅色墨水外,住院病歷書寫一律使用藍黑墨水。

3、病歷書寫發使用中文和醫學術語。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癥狀、體征、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

4、病歷書寫嚴禁涂改,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雙線劃在錯字上,并加以糾正。不得采用刮、粘、貼、擦、涂等方法掩蓋或者去除原來的字跡,而使原字跡不能辨認。

5、除日常病程記錄可由實習、進修醫務人員或者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并由上級醫師修改簽名外,書寫病歷者必須是擁有執業資格,并具有在本院合法執業的醫務人員。

(實習醫務人員:系指醫療、護理大中專學校的在校學生,進入本院臨床實習的人員。包括本科、碩士、博士研究生、大學專科、中專等在讀生。無論是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執業護士資格,均不具有在本院合法執業的權利。

試用期醫務人員:指醫學院校畢業后,依法到本院試用工作的人員,無論是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護士資格,均尚未取得在本院人才流動執業務資格。

進修醫務人員:指已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護士資格,并在。

原工作的醫療機構具有合法執業權利的醫務人員,在本院進修期間,除本院在接受其進修時專門機構(所進修科室、進修醫務人員辦公室等)考核合格者。經本院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認定后書寫病歷。經治醫師:指具有執業醫師資格,并注冊登記,在本院具有合法執業權利的,對特定患者診斷、治療負有主管責任的醫師。

6、上級工程師修改病歷時,使用紅墨水,如系錯字、錯句,雙線劃在錯字、錯句上,如系添加,在保持原記錄清晰、可辯認的前提下,在空白處書寫,注明修改時間、修改處數并簽名。

7、醫師查房記錄的要求:主治醫師首次查房記錄應于患者入院后24小時內完成。對病危者要隨時查看患者,記錄至少每天一次;病重者每日或隔日一次,最長不得超過3天;對一般患者至少5天記錄一次。副主任醫師以上查房每周1~2次。

8、“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扎實補記,并加以注明”的規定同時適用于門診及住院病歷書寫。

9、對于應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在患者本人簽字的同時,可要求其近親屬或法寶代理人簽字。基簽字人是文盲可扳手印代替(右手拇指,缺右拇指用左拇指)。

系人簽署同意書。醫療機構可要求的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事先必須取得患者同意委托書。

11、本規范住院病歷編寫順序按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相關規定。實際應用時,住院病案裝訂要求采用如下順序:

(1)病歷封面:(2)住院病案首頁:(3)出院記錄(死亡記錄);

(18)臨時醫囑單;(19)長期醫囑單;(20)護理記錄單;

(21)體溫單。

一、手術科室和非手術科室住院志說明:

1、本住院志格式分手術科室和非手術科室住院志,系根據《病歷書定基本規范》規定的住院志基本內容,結合手術科室和非手術科室的特點制定。本格式可作為通用格式,特殊專科可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調整,如創傷外科、神經外科、耳鼻喉科、眼科、泌尿外科、生理產科、婦科(腫瘤)、神經內科、小兒科、新生兒科等可根據其專科特點另加專科體檢情況。

2、眉欄中病歷陳述者(姓名)由醫師填寫,陳述者(簽名)欄系指病史書寫完畢(不包括體恪檢查部分),要求陳述者簽名以認同上述病史內容無誤。

3、方訴:應以專業術語,不超過20字精煉患者住院的主要癥狀、病變部位、性質及時間,癥狀一般不宜使用病名或診斷性名詞,但同一種疾病反復入院或腫瘤患者反復入院放、化療除外。

4、現病史包括:

起病情況:如時間、緩急、發病原因和誘因。

主要癥狀:性質、部位、程度、演變情況。

伴隨癥狀:時間、部位、性質及其主要癥狀的關系,應說明有:全斷意義的陰性癥狀。

診治經過:患病后的檢查、治療及結果和療效,應注明醫療機構名稱、檢查項目及結果,治療方案、療程及療法、副反應等。一般情況:發病以來的精神、飲食、大小便、睡眠及體重變化等。

5、凡欄目中有“口”的,在所代表相應內容的“口”填寫相應的代碼,如選擇“無”或“正常”,則其后橫線處不需描述,如選擇“有”或“異常”等,則在橫線處予以相應的描述。

6、住院志的項目和內容要求完整無缺,格式可根據學科情況進行調整。

24小時出院記錄:

同時可代替出院記錄。如入院后已書寫了住院志,不必書寫此記錄,但需書寫出院記錄。

2.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內“入院情況及搶救經過”內容要求書寫入院時病情、主要體檢的陽性特征、與鑒別診斷有關的陰性體征、診斷依據及搶救經過(記錄到小時分鐘)和在外院或門診輔助檢查的陽性結果。

3.“死亡原因”要求寫明根據臨床情況判定的導致死亡的主要疾病和/或并發癥。

4.“死亡診斷”包括導致患者死亡的主要疾病和并發癥的臨床診斷。

二、門急診病歷書寫基本要求及說明。

門急診病歷是患者在本院門診就醫過程中,醫務人員對患者診療經過的記錄,包括病史、體格檢查、相關檢查、診斷及處理意見等記錄。

門(急)診病歷的管理:其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負責自行保管,復診時應由患者提供,部分門診病人資料(如x片、病理片等)保存在醫院的不得少于15年(省衛生廳2002.12.3通知規定)。

(一)為了便于病歷書家,根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制定首。

最新病歷書寫規范心得體會(模板18篇)篇十八

作為一名醫學生,病歷書寫是我每天都要面對的任務之一。準確、系統地記錄病人信息是醫療工作的基礎,對于病情分析、診斷治療及醫患溝通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這一過程中,我不斷積累經驗,總結了一些心得和體會。

第二段:病歷的重要性。

病歷是醫學生處理病人信息的主要工具,也是醫患之間交流的紐帶。良好的病歷書寫能夠有效提高病人的診療質量,保證醫療工作的順利進行。準確、詳細地記錄病情、病史以及各項檢查結果能夠為醫生提供更多的診斷依據,減少漏診誤診的可能性。此外,完善的病歷可以讓醫患之間更好地溝通交流,增加雙方的信任與理解。

第三段:書寫技巧與規范。

病歷書寫要求準確、規范,因此需要掌握一些基本的書寫技巧和規則。首先,要注意書寫的清楚和整潔,避免模糊不清的字跡給醫生造成困擾。其次,要學會概括性地描述病情,用簡潔明了的語言記錄病人的病史、癥狀和體征變化等重要信息。此外,還應該注意時間順序和語法結構的規范,使病歷更易于閱讀和理解。另外,書寫過程中應該盡量避免使用縮寫詞,確保病歷的準確性與完整性。

第四段:病歷書寫中的挑戰與應對。

病歷書寫雖然重要,但也充滿了一些挑戰,需要我們積極應對。首先,醫學術語的掌握是書寫中的關鍵。我們應該不斷學習和積累專業知識,使自己能夠熟練運用術語,為病歷提供準確的描述。其次,時間的緊迫性也是一個挑戰。在忙碌的醫療環境中,我們要學會合理安排時間,確保病歷的質量和效率。此外,病人信息的保密性是我們必須重視的問題。我們應該遵守醫療倫理,保護病人隱私,確保病歷的機密性。

第五段:結語。

病歷書寫是我們作為醫學生必須掌握的基本技能之一。它不僅是我們學術能力的體現,也是我們醫療工作質量的保證。通過不斷實踐和經驗的積累,我們應該努力提高書寫的質量和效率。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好地為病人服務,為醫療事業做出貢獻。通過病歷的準確記錄,我相信我們能夠為病人提供更好的醫療服務,提升醫療質量,推進醫學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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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月可以促進社會團結,增強社區的凝聚力和合作精神。服務月活動的意義和價值:企業如何通過服務月活動提升品牌形象。開展同學課后服務,是促進同學健康歡樂成長、關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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