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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工程款糾紛判決書范文(14篇)篇一
原告莊鑫,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惠安縣。
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豐澤區。
法定代表人林威,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建農、方羽,福建師友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律師。
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法定代表人王曉初,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聶懷明,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漢族,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員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
原告莊鑫與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泉州電信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電信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4日立案受理,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xx年4月30日、20xx年7月22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莊鑫、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建農、方羽、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聶懷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莊鑫訴稱,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市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訂單編號為fj20383。泉州電信宣稱:天翼6分卡套餐0月租,0保底,不分閑忙時,不分網內網外,打遍全國6分錢;用戶開辦該套餐在本地服務區內接聽免費,打電話不分網內和網外,不論本地或國內長途每分鐘收費6分錢。泉州電信蓋有公章業務登記單、推銷的廣告單及uim卡包裝套上都明白無誤地寫著“0月租0保底”,但泉州電信卻超出服務協議約定范圍,強制為客戶開通來電顯示(6元/月),提供收費服務。原告在辦理之后,向該司投訴反映要求被告立即關閉來電顯示業務,但該司不理會不讓關閉。另外,經原告向省通信管理局查證,泉州電信銷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屬于違法違規行為。為此,原告于20xx年7月中旬向泉州市物價局舉報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銷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違法違規行為,請求泉州市物價局依法查清事實,并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舉報中心向原告送達告知書,根據相關價格法律法規,對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處理。原告本無開通來電顯示的意愿,但卻被被告強行捆綁開通此項功能并收取了原告的服務費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而且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選擇權及財產權。因泉州電信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中國電信公司應當依法為其設立的分公司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故依法將中國電信公司列為本案共同被告。為此,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6元/月的來電顯示業務,不可未經原告本人同意而再次強制性開啟此項業務,并雙倍現金賠償已收取的來電顯示業務費110元及利息;2、被告就其違規銷售未經批準的套餐業務及強制開通來電顯示業務的強制消費行為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放棄關于利息的訴訟請求;同意按110元計算賠償金,自愿放棄超過的部分;明確選擇合同之訴,但同時要求被告公開書面道歉(需加蓋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的簽字)。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辯稱,1、原告沒有在《業務服務協議》上簽名,原告是否所訴號碼的機主,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應予審查;2、被告不存在強制開通來電顯示服務的行為,原告開通的套餐業務本來就包含了來電顯示的服務;3、被告不存在隱瞞行為,所銷售的套餐的資費、功能、使用范圍等事項,已經做了明確的說明,原告自愿接受該套餐,就說明原告已經知曉了這些情況,不存在欺詐的情況。
被告中國電信公司辯稱,1、同意本案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對原告訴訟請求所做的答辯意見。2、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經過工商核準登記,其經營范圍包括了基礎電信業務、增值業務和一般經營項目,具備相應的經營能力,有權以分公司的名義從事營業執照范圍內的業務,具有相對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具備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在本案中,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作為電信服務合同的簽約主體和履約主體,符合合同法和公司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參加訴訟符合民訴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3、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具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民事行為能力。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是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的分支機構,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承接公司業務范圍,辦理業務。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沒有參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具體經營行為,且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約能力,也就是說被告完全有能力因電信業務合同履行所引發的相應的民事責任。4、將中國電信公司列為被告沒必要,只有當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訴訟標的額超出其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所產生的爭議事項較為復雜,超出其權限時,才有必要將被告中國電信公司作為共同被告。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對以下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20xx年5月9日,原告莊鑫在泉州市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訂單編號為fj20383。20xx年7月中旬,原告向泉州市物價局舉報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銷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違法違規行為,請求泉州市物價局依法查清事實,并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泉州電信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舉報中心根據相關價格法律法規,對泉州電信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另查明,被告中國電信公司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是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系。
以上事實,有原告莊鑫提供的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結果書面答復件、入網業務登記單、電信收費發票(伍張),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本院的二份庭審筆錄加以佐證。
本案的爭議焦點:一、原告莊鑫是否是涉案號碼的機主的問題;二、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對涉案號碼開通6元/月的來電顯示業務的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以及應否停止并雙倍賠償的問題;三、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應否就其違規銷售未經批準的套餐業務及開通來電顯示業務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的問題;四、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
原告莊鑫認為:1、雖然沒有實名登記,原告沒有在業務登記單上簽名,按工信部的規定,實名登記屬于自愿行為,而非必須的,原告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不實名登記。但是該號碼由原告本人持有,資費廣告單及其卡體、入網。
協議書。
業務登記單都能證明原告是機主。2被告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在未經審批備案的情況下,就對“天翼6分卡套餐”開展宣傳并銷售,屬于違法違規行為,且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蓋有公章的業務登記單推銷的廣告單及uim卡包裝套上都明白無誤地寫著“0月租0保底”,卻超出服務協議約定范圍,強制為客戶開通來電顯示(6元/月),提供收費服務,明顯違背服務承諾,屬不完全履行合同,已構成嚴重違約。原告向該司投訴反映要求被告立即關閉來電顯示業務,但該司不理會不讓關閉,剝奪了原告依約享有電信公司提供的各類電信服務業務的自主選擇權,已構成強制消費,且被告也未在事先告知用戶不可以關閉此項業務,有欺詐之嫌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四十九條規定,被告應雙倍現金返還其違規收取服務費共計110元及利息。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電信用戶有權自主選擇使用依法開辦的各類電信業務”;第四十一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五)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向電信用戶賠禮道歉,賠償電信用戶損失。”據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應當依法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的損失。4因泉州電信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為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中國電信公司應當依法為其設立的分公司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故依法將中國電信公司列為本案共同被告。
原告莊鑫為支持其主張,相應提供證據1即居民身份證,以此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證據2即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網頁查詢結果,以此證明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中國電信公司的基本情況及其訴訟主體資格,以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證據3即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結果書面答復件,以此證明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舉報中心向原告送達告知書,根據相關價格法律法規,對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處理,以及證明原告是該號碼的機主,6分卡套餐業務不合法,違法收費;證據4即入網業務登記單、業務服務協議,以此證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業務,訂單編號為fj20383;證據5即電信收費發票5張,以此證明被告強行捆綁開通此項功能并收取了原告的服務費用,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選擇權,給原告造成了金錢損失,同時證明原告是訟爭號碼的機主的事實;證據6即電信6分卡卡套、套餐包裝盒、宣傳單,以此證明原告持有訴爭號碼,是訴爭號碼的機主的事實;證據7即福建省通信管理局《關于中國電信福建公司全業務資費套餐優惠方案延期的批復》、《關于中國電信福建分公司20xx年12月-20xx年11月優惠資費套餐方案的批復》、《關于中國電信福建公司全業務資費套餐優惠方案延期的通知》、《福建兩部門繼續清理整頓電信資費》、《省物價局召開電信資費清理整頓工作會議》,以此證明報批的資費文件中并未有天翼6分卡套餐,泉州電信公司銷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屬于違法違規行為。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中國電信公司質證如下:1、對證據1、2真實性沒有異議。2、對證據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與原告的訴求無關聯,無法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3、對證據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登記單上的客戶不是原告,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存疑。同時,登記單上的內容產品功能第二項證明,來電顯示功能開通。4、證據5中發票的付款方是“云卡”,不能證明機主就是原告莊鑫。5、對證據6真實性無異議,可以證明該卡的持有者必須開通來電顯示業務、收費標準系6元/月。6、證據7沒有原件,且與本案沒有關聯,不予質證。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認為:1、原告沒有在《業務服務協議》上簽名,是否所訴號碼的機主,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應予審查。2、被告不存在強制開通來電顯示服務的行為,原告開通的套餐業務本來就包含了來電顯示的服務。套餐是附條件合同,來電顯示功能是作為附條件的,是履行合同的內容之一,要關閉除非停止該項業務。不能停止。套餐業務內容有區分必需項和非必須項,來電顯示必須開通,屬于必需項,除非停止訴爭套餐業務。因此,不存在雙倍賠償的情形。3、被告不存在隱瞞行為,所銷售的套餐的資費、功能、使用范圍等事項,已經做了明確的說明,原告自愿接受該套餐,就說明原告已經知曉了這些情況,不存在欺詐的情況,不必向原告賠禮道歉。4、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有獨立的主體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為支持其主張,相應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基本情況以及訴訟主體資格。
被告中國電信公司認為:1、同意本案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意見。2、沒必要中國電信公司列為被告,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經過工商核準登記,其經營范圍包括了基礎電信業務、增值業務和一般經營項目,具備相應的經營能力,有權以分公司的名義從事營業執照范圍內的業務,具有相對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具備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在本案中,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作為電信服務合同的簽約主體和履約主體,具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民事行為能力,且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約能力,也就是說被告完全有能力因電信業務合同履行所引發的相應的民事責任。
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為支持其主張,相應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被告中國電信的基本情況以及訴訟主體資格。
原告莊鑫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依職權向泉州市物價局調取了泉物價(20xx)罰書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決定書,原告與二被告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1、2由有關部門出具,可以證明原、被告的基本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以及二被告之間為總公司與分公司關系的事實;證據3即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結果書面答復件,與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相互印證,可以證明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局依法對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交費標準的行為進行查處,責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資費標準的行為,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證據4、5、6由原告持有,可以證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業務,訂單編號為fj20383等事實;證據7系相關部門對套餐業務的批文,可以證明天翼6分卡套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的事實。二被告提供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可以證明二被告的基本情況以及訴訟主體資格。因此,對原告、二被告所提供的上述證據以及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綜合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本院對本案爭議焦點作如下分析認定:
一、原告莊鑫是否是涉案號碼的機主的問題。
本院認為,原告莊鑫提供的證據4、5、6,均由原告持有,可以證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業務,訂單編號為fj20383等事實。原告未進行實名登記,也未在業務登記單上簽名,并不能否定其是涉案號碼的實際機主的事實。
本院認為,根據本院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確定: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局依法對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交費標準的行為進行查處,責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資費標準的行為,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20xx年6月3日,本院發《函》給泉州市物價局,調查是否責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停止辦理該項業務,對已經辦理該項業務的客戶如何處理等問題。該局至今未予回復。因此,泉州市物價局對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責令立即改正”是否發出整改。
通知書。
以及具體要求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如何整改等問題,均未能明確,且是否處罰、如何處罰、處罰后果、是否發出整改通知等均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本院不宜徑直予以審查。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4入網業務登記單、證據6電信6分卡卡套、套餐包裝盒、宣傳單,其中“溫馨提示1”載明“本套餐須開通來電顯示”、“來顯6元/月”、“產品功能[開通]來電顯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對該項套餐業務須開通來電顯示業務有明確的提示和告知,資費標準明確。原告購買6分卡(0元保底)及疊加包,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之間的電信服務合同關系意思表示真實,且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有效。并且,套餐業務與普通業務不同,系提供服務的一方將服務(功能)項目與資費標準互相聚合捆綁的一種特殊的銷售方式,來電顯示功能作為該套餐業務的重要功能,列為“須開通”的第一項,與“0月租0保底”的宣傳并不沖突,且不在選擇的范圍之內。原告有權自主選擇是否解除合同,終止該套餐業務。因此,原告選擇開通該項功能后,以“未事先告知不可以關閉此項業務”、“有欺詐嫌疑”“侵犯自主選擇權”等理由,要求雙倍返還已收取的服務費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違規銷售未經批準的套餐業務的行為,已經泉州市物價局以泉物價(20xx)罰書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處理,對該行為的處罰,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二)限定電信用戶購買其指定的電信終端設備或者拒絕電信用戶使用自備的已經取得入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電信用戶的電信服務;(五)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六)以不正當手段刁難電信用戶或者對投訴的電信用戶打擊報復。本案中,原告自主選擇訂購6分卡(0元保底)及疊加包,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訂立的電信服務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且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有效,并不存在“限定使用其指定的業務”的行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違規銷售套餐業務,將來電顯示功能作為該套餐業務的重要功能,列為“須開通”的第一項,輔之以“0月租0保底”等優惠政策,并未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也未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對該套餐業務的宣傳也并非虛假宣傳。因此,被告的行為并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上述規定,原告依此要求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書面賠禮道歉,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四、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1992)22號)第40條第(5)項的規定,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作為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系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屬于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其他組織”范疇,但因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只是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故只能在其財產范圍內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應由其法人單位即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告莊鑫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之間的電信服務合同關系,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有效。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資費標準的行為,已經泉州市物價局以泉物價(20xx)罰書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處理,對該行為的處罰,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原告購買6分卡(0元保底)及疊加包,系選擇一種將服務(功能)項目與資費標準互相聚合捆綁的套餐業務,與普通業務不同,該業務將來電顯示功能列為“須開通”的第一項,有明確的提示和告知,且有明確的資費標準,原告有權自主選擇是否解除合同,終止該套餐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莊鑫對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莊鑫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陳子平。
代理審判員黃招榮。
人民陪審員郭麗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伍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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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工程款糾紛判決書范文(14篇)篇二
合同。
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轉讓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電信服務合同糾紛判決書,歡迎參考閱讀。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
被告周某。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與被告周某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文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通信公司委托代理人耿粟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訴稱,被告自20xx年5月起租用原告移動電話號碼,自20xx年6月起,被告連續數月積欠原告移動電話通話費、月租費人民幣650元。經原告催討未著,故訴訟來院,要求被告給付上述欠款并償付相應違約金人民幣429元及合同違約金人民幣1536元(按日利率3‰、計至20xx年6月)。
原告提供證據如下:業務受理確認單、移動電話用戶欠費及違約金清單各一份。被告周某未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某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電信服務費用(移動電話號碼)人民幣650元。
二、被告周某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逾期違約金人民幣429元。
三、被告周某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合同違約金人民幣153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元,由被告周某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第三十五條電信用戶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足額地向電信業務經營者繳納電信費用;電信用戶逾期不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有權要求補交電信費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
……。
審判員王文美。
書記員吳競爽。
原告(被反訴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獲嘉縣分公司(以下簡稱聯通分公司)。負責人焦啟鳴,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靈霞,女。
被告(反訴人)宋成林,男。
委托代理人梁樂慶,男。
原告聯通分公司訴被告宋成林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國梁適用簡易程序,于20xx年5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宋成林當庭提起反訴,本院決定合并審理,于20xx年5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楊靈霞、被告宋成林(第二次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梁東慶均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被反訴人)訴稱:被告系原告客戶,電話號碼為4527368,20xx年元月份,被告打長途電話欠費1342.45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話費,同時認為被告的反訴不能成立,要求依法駁回反訴。
被告(反訴人)辯稱:被反訴人所訴不實,其稱反訴人欠長途話費純屬無中生有,反訴人使用的是包月電話,至20xx年5月底到期,但聯通公司擅自違約將反訴人的電話停機,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責令其將反訴人的電話接通,并賠償因停機造成的經濟損失3000元。
原告(被反訴人)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長途清單查詢結果一份三頁;2、視聽光盤一份附錄音筆錄一份;以此證明被告欠其長途話費1342.45元及催要話費的情況。
被告(反訴人)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李紅利證明一份;2、宋志遠證明一份,以證明反訴人的經濟損失情況。
經庭審質證,對于原告提交證據1,被告有異議,認為長途電話不是被告家人所打,是網通公司盜打的,因該證據客觀記錄了號碼為4727368的固定電話撥打長途電話的詳細情況,被告對此雖提異議,但未提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對此其異議不予采納。對于證據2,被告有異議,認為宋成林妻子并不能代表宋成林,且錄像時并未告知當事人,不能起證明作用,因該視聽資料證明聯通分公司員工去被告家催要話費的情況,故本院予以采信。
對于被告提供的二份證明,原告均有異議,認為證人未出庭,且并不能證明反訴的事實,因二證人均未出庭作證,故本院對此二份證明不予采信。
根據庭審當事人陳述及上述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宋成林原系聯通分公司的客戶,包月電話號碼為4727368。20xx年1月5日至1月30日,該固定電話撥打長途電話時長為35小時20分37秒,費用為1342.45元,被告一直拖欠未交。20xx年3月20日,原告公司員工去被告家里催要話費而未果,由聯通公司新鄉分公司直接將該固定電話停機。20xx年3月22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追回話費1342.45元。20xx年5月15日,宋成林向本院提起反訴,要求聯通分公司為其接通電話,并賠償因停機機造成的經濟損失3000元。
本院認為,宋成林在接受聯通分公司的電信服務過程中,使用并拖欠長途話費1342.45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釀成糾紛,應負全部責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對于被告稱因拖欠長途話費而被停機的包月電話尚未到期,仍應繼續履行電信服務合同,因其拒絕交納話費的行為已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債務,聯通分公司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故本院對反訴人要求繼續履行電信服務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對于反訴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經濟損失的數額,故本院對此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宋成林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長途話費1342.45元。
二、駁回反訴人宋成林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征收即25元,反訴費25元,減半征收即12.5元,由被告宋成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國梁。
20xx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書記員邵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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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工程款糾紛判決書范文(14篇)篇三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被告:潘某一,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訴訟請求。
一、請求依法確認x年11月20日的自書遺囑有效;。
二、請求依法確認上海市某房屋為原告與被告共同所有,其中,原告占2/3份額;。
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父女關系,原告為女兒。x年9月7日,原告、被告及原告之母顧某共同出資購買上海市某房屋一套【產證號:號】,三人為共同權利人,各占1/3份額。
x年11月20日,原告之母顧某立下自書遺囑,遺囑載明“本人顧某,女,生于年月日,居住路弄號室,為產權房,產權證號為,本人占有三分之一份額,本人百年以后(去世以后)我的產權份額全部歸女兒潘某(原告)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
天有不測風云,原告之母顧某于x年5月2日因病醫治無效,不幸去世。現原告依遺囑欲辦理更名手續,但是遭到被告的無理阻撓,萬般無奈之下,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潘某。
x年五月二十日。
專業工程款糾紛判決書范文(14篇)篇四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以房抵工程款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雙方確認,甲方欠乙方修建_________花園工程款人民幣_________元以_________花園_________套房屋抵償。具體房號、面積、金額見附件三。
二、保證條款:
3、甲方保證抵工程款的房屋無產權上的爭議,現階段已能辦理房地產權證;
4、甲方保證在未征得乙方書面通知情況下,不得出售抵工程款的房屋。
5、甲方保證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抵工程款房屋的房地產權證。
五、物業管理費用:
2、如在本協議書簽訂后超過12個月入伙的,乙方或業主應按有關規定支付物業管理費用。
六、稅費、交易費用等。
2、甲乙雙方需按照規定各自負擔辦理房地產權證的稅費和交易費用。
七、房屋銷售。
1、乙方自用房屋時,甲方需配合將房地產權證辦理至乙方名下;
3、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可自行銷售抵工程款的房屋;
4、不管乙方以何種方式處理房屋,甲方都應配合辦理相關手續。甲方應根據乙方或購房業主的要求,辦理相應一切手續(包括但不限于預購登記、辦理房地產權證等)。
八、違約責任。
如抵工程款的房屋因甲方原因被查封、抵押、出售或無法按時辦理房地產權證,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不能交付房屋價款10%的違約金,提供其它房屋抵償或賠償一切損失。
九、合同有效期至所有抵工程款的房屋辦理完畢《房地產權證》為止。
十、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協議,自各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專業工程款糾紛判決書范文(14篇)篇五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管理條例》、《中。
第一條項目基本情況。
1.1項目名稱:美好愿景項目二期。
1.2項目接入地點:
1.3業務類型:固定電話部;寬帶條,速率為m。
第二條甲方權利義務。
2.1甲方及其客戶同意使用乙方電信網所提供的電信業務。
2.2允許乙方無償使用甲方樓層設備間進行相關通信布線等施工。
2.3提供乙方通信設備獨立使用的380v電源,包括所需的機房、樓。
2.4為保證本合同的順利履行,為乙方通信設施及通信業務日常維護。
2.5對乙方設置于甲方的各類通信設施負有保護責任,未經乙方允。
2.6。
第三條乙方權利義務。
3.1負責本合同約定范圍內的通信施工建設,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注意保護甲方相應的環境設施,力求整潔美觀。
3.2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施工資料。并根據甲方要求,提供甲方使用乙方通信業務所必需的信息資料和相應的技術咨詢。
3.3乙方負責通信設施的運行維護,保證通信服務質量,并按有關服務標準及時處理各項申告障礙。
3.4乙方保留對網絡組織進行調整的權利,以確保通信網的安全和升級改造。如乙方檢修通信設施可能影響到甲方通信時,應事先通知甲方。
第四條產權歸屬。
4.1本合同范圍內的設施,雙方只能按本合同的約定占有或使用,不得違反本合同的約定侵犯對方產權,否則將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4.2屬于電信投資的產權歸屬于電信。電信投資部分僅為提供給客戶使用電信產品;客戶如停止使用電信產品,電信投資的部分由電信公司予以回收。
第五條所有權或管理權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若發生所有權或管理權的變更,從而影響到本合同的履行時,變更方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另一方,并及時向所有權或管理權的受讓方移交本合同,以便繼續履行本合同相應條款。任何一方變更,都不影響本合同履行;如果由于任何一方變更而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變更無效。
第六條保密條款。
6.1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的具體內容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和合同終止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透露因簽訂本合同而獲知的對方業務、技術等方面的資料和信息,否則對方有權索賠,但法律或本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6.2除本合同規定之外,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刪改、復制對方的商業信息、技術及其他資料。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若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中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
(1)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義務;。
(2)要求違約方采取及時、合理的補救措施;。
(3)要求違約方對其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2乙方啟動投資建設電信系統網絡的過程中,若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乙方本合同涉及項目的全部投資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損失。
第八條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包括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第三方電路故障、本地政府政策變化及乙方上級主管部門相關政策調整變更)導致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有關義務時,雙方互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于不可抗力發生后的15日內將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9.1雙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發生的爭議,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約定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2當產生任何爭議及任何爭議正在訴訟時,除爭議事項外,雙方將繼續履行本合同未涉爭議及訴訟的其它部分。
第十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為十年。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及附則。
11.1合同生效: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印鑒之日起生效。
11.2合同變更: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修訂或補充本合同,所訂立的附表或文件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內容如有矛盾,以時間在后者優先。
11.3合同執行: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履行期間變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時,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但如果變更未根本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時,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應不受影響。
11.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專業工程款糾紛判決書范文(14篇)篇六
甲方: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承租人)。
丙方:______(出租人)。
甲方經營裝修工程,長期與乙方合作,但因資金周轉困難,拖欠乙方工程款項一直不能及時償還。乙方長期在外租賃房屋,現急需資金購買住房一套。為此,乙方與甲、丙共同商討上述事宜,經甲、乙、丙三方經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丙方自愿將位于______單元______層______號,建筑面積______平米,房屋一套出售給乙方,房屋價格為每平米______元,房屋總價人民幣(大寫)______元。
2、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共計人民幣______元,有結算憑證為據。乙方自愿將甲方的工程欠款______元的債權轉讓于丙方,用以折抵乙方購買丙方上述房屋的購房款,剩余購房款______元,由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給丙方。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上述工程債權、債務消滅,本合同簽訂后______日內丙方將該房屋過戶給乙方,過戶后乙方向丙方支付剩余購房款______元。
3、丙方保證上述房屋的產權只歸其本人所有,在乙、丙簽訂此合同______年內,乙方不得出售該房屋,若因急需要資金周轉需要出售該房屋,丙方享有優先購買權,本合同簽訂后兩年內,若丙方愿回購該房屋,須按本合同約定房屋總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若乙方己裝修該房屋,丙方還應向乙方支付相應的裝修款,待上述款項支付完成后,由丙方辦理過戶登記,乙方給予配合。若在上述條款規定兩年內,丙方未回購該房屋,乙方便可任意處分該房屋,丙方不得干涉。
4、本合同簽訂后,由丙方給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且不得向乙方索要其它任何款項,否則構成違約,須按本協議書第8條之約定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辦理過戶手續后,乙方支付剩余房款,同時丙方須將此房屋的購房合同、水、電、煤氣卡、鑰匙等物品交付乙方,此時房屋完成交付。
5、甲方向丙方支付欠款的時間、方式等具體內容由甲、丙雙方另行約定,雙方合同履約與否并不影響乙方對上述房屋的所有權,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終止此房屋購買合同,或借故向乙方索要其它任何款項。
6、合同簽訂后,乙方為居住使用上述房屋,可對房屋進行裝修改造,但不得損害房屋承重部位。
7、合同簽訂后,由丙方向乙方出具乙方向丙方支付購買上述房屋購房款______元的收款憑證,甲方與乙方的欠據即失效(原結算憑證由乙方留存),甲方可不再向乙方返還上述款項,甲丙之間的還款、違約責任等事宜由甲、丙雙方另行商定,乙方不再參與,丙方也不得以此為由解除購買合同。
8、本合同簽訂后兩年內,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解除購房合同,若丙方無故違反合同或終止解除合同需向乙方返還全部購房款及乙方的裝修款項等,并向乙支付房屋總價%的違約金。
9、若遇不可抗力或政府拆遷等原因需解除或終止該購房合同,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10、本合同一式三份,未盡事宜可協商補充,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______(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專業工程款糾紛判決書范文(14篇)篇七
上訴人:李某全(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下統稱為上訴人),……。
上訴人:宋某平(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下統稱為上訴人),……。
被上訴人:河南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住所地……。
被上訴人:河南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下統稱為被上訴人),住所地……。
第三人:東莞市xx公用事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xx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xx大廈5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第三人:梁某新(一審第三人,反訴被告,以下統稱為第三人)……。
上訴人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xxxx)東一法民二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專業工程款糾紛判決書范文(14篇)篇八
上述事實,由上海市房地產登記信息、《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上海市浦東新區周浦鎮果園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照片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在接受了原告的物業管理服務后,理應及時支付相應的物業管理費。現被告拖欠不付,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3,389元,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滯納金的訴訟請求,根據本案具體情況,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查檔費、車資費、代理費等主張,缺乏相應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對被告的抗辯意見,與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五)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二、駁回原告上海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李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凌琳。
書記員。
彭程程。
上訴人(原審被告)方某,女,1968年6月29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峨山路某弄某號某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青村鎮錢橋文化路某號某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苗偉,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居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xx)浦民一(民)初字第130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xx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xx年12月23日,上海市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紀公司)作為居間方即丙方,案外人周某某作為買受人即乙方、方某作為出賣方即甲方簽訂了《房地產。
買賣合同。
居間協議》及附件《房地產買賣協議》,甲、乙雙方經丙方居間介紹,就上海市浦東新區苗圃路某弄某號某室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的買賣事宜達成一致。《房地產買賣合同居間協議》第三條約定:系爭房屋及76號車位的總房價款為360萬元(人民幣,下同);第六條約定:《房地產買賣協議》成立,丙方居間成功;第七條約定:甲、乙雙方應當于買賣合同成立之日分別按照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總房價款的1%各自支付丙方傭金,且甲、乙雙方同意丙方可從轉付或保管的任何款項中扣除應付的傭金。20xx年1月6日,案外人李某某與方某僅就系爭房屋買賣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編號:1578046),該房屋轉讓價款為329萬。合同附件六注明的居間介紹、代理等中介服務情況載明,交易雙方的居間介紹房地產經紀公司均為經紀公司。20xx年3月11日,系爭房屋產權登記于案外人李某名下。周某與李某系叔嫂關系。之后,因經紀公司催討傭金未果,故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方某支付經紀公司傭金36000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原審認為,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定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定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經紀公司提供居間服務,方某與案外人周某定立《房地產買賣合同居間協議》,最終與案外人李某就購買系爭房屋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且已完成過戶,經紀公司促成交易完成的標的為同一套房屋,方某將房屋出售給李某顯然是經紀公司居間,并經方某認可。因此,參照《房地產買賣合同居間協議》的約定,方某應于買賣合同成立之日按照總房價款的1%支付經紀公司傭金,故經紀公司要求方某支付傭金的主張于法有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傭金的數額,由于實際轉讓價款為329萬元,原審法院確定傭金的數額為32,900元。原審法院審理后于20xx年七月二十六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第四百二十六條之規定,作出判決:方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上海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傭金人民幣32,900元。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0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350元,由上海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負擔30元,方某負擔320元。
判決后方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其與被上訴人間約定其出售房屋的凈到手價為360萬元,依據被上訴人方的解釋也是此為上訴人實際收到的錢款,相關的傭金和稅費不需要上訴人支付。現被上訴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張冠李戴,將已失效的協議強加于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承擔傭金,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錯誤,導致判決顯失公正。為此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原審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經紀公司辯稱,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清楚,判決公平、公正。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正、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上訴人系通過被上訴人居間,欲出售系爭房屋,并與被上訴人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居間協議》,雖然最終該房屋的買受方并非原協議的簽訂人,但上訴人亦無證據材料證明其系通過其他居間單位或者其他方式與買受人接觸并洽談購房事宜,且上訴人與買受人間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多確定的中介公司亦是被上訴人,故上訴人系通過被上訴人的居間,才得以出售了系爭房屋,上訴人理應支付相應的傭金。上訴人另稱被上訴人曾承諾上訴人凈到手價為360萬元,無需上訴人承擔傭金及稅費等,但上訴人對此并無相應的證據材料佐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這人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現鑒于上訴人主張免付傭金的請求缺乏相應的依據,上訴人應當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綜上,本院認為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清楚,判決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22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方方。
審判員顧依。
代理審判員毛炎。
20xx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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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工程款糾紛判決書范文(14篇)篇九
答辯人:李二(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住址:昌平區東小口鎮天通苑東三區17號樓5單元202室。
答辯人:李大(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住址:昌平區北七家鎮燕丹村。
因李三不服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昌民初字第03976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針對上訴人李三提起的上訴狀,被上訴人李二、李大依法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判決并無不妥之處,認定事實基本清楚,支持認定事實的證據確實充分。
不存在上訴人所說的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
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李三之妻李三妻在李三的全權委托下,于4月7日到東小口鎮白坊村村委會辦理放棄對李父親股份繼承權的書面證明”的事實依法不能成立,并論述了認為不能成立的理由。
答辯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并無不妥,理由如下: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北京市昌平區東小口鎮拜訪村村委會《證明》(以下簡稱“村委會證明”)和李三之妻李三妻在204月7日出具的、在村委會存檔備查的《證明》(以下簡稱“證明”)。
證明本身合法有效、真實反映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兄弟間對李父親遺產的處理意見,是李三與妻子李三妻的真實意思表示。
村委會證明是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協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真相,對事發當時情況的客觀還原和證實。
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承擔服務和協調工作,與本案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存在利害關系,其作為基層自治組織出具的證據是客觀的。
該村委會證明無論形式要件還是實質要件都符合證據要求,形式合法、內容真實有效。
其二,一審庭審中,被上訴人向法庭提交了由李二錄制的李二與李三談話錄音及依據錄音整理的文字資料。
該錄音資料中4月14日左右的那份,李二問“咱們是不是那么說的,股份和錢你都不要,房歸你?”李三答“對”;而且在4月19日左右的那份,李三還多次說過老爺子說過把錢和股份給你(李二),房給我(李三);4月10日左右的那份李二與李三有如下對話:“被(李二):什么都不要,你就要房。
錢也不要、股份也不要,是不是你這么應我的。
原(李三):跟你沒關系。
被:我問你,你是不是這么應我的?
被:你拍家門找我去了,這個,我應你。
原:我承認,這些事我都承認,我都承認”。
三份錄音資料中上訴人反復強調起訴只是因為與大哥李大關系不好出口氣。
從這些錄音資料中能夠反映出李父親在去世前曾經對財產進行過分配,而且在李父親去世后李三曾經表示過放棄對股權和錢的繼承。
從上述兩點看,李三妻出具的證明與村委會證明能夠有效銜接,可以形成李三與李三妻放棄對股權繼承的證據鏈條。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
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上述證據鏈條屬于上訴人書面放棄繼承,是有效的。
而且錄音資料證明上訴人曾經口頭表示放棄繼承股權和錢,上訴人對此直至一審法院受理該案后被上訴人李二找其協商時仍予以承認。
處理遺產時,上訴人均未表示過任何異議。
依據上述最高法院意見第50條“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答辯人認為上訴人在遺產處理時隔近一年后,僅僅因為與大哥李大的不愉快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已處理的遺產,其行為于情于理于法無據。
況且,退一步講答辯人認為李三妻代上訴人到村委會書寫放棄股權繼承書面證明,本身應屬表見代理。
客觀上講李三妻與李三系夫妻,對外而言屬一個經濟共同體,作為答辯人及白坊村委會有理由認為李三妻已經取得李三的充分授權,這也是符合情理的、也符合農村及現實習慣的,眾所周知夫或妻為任一行為不可能都取得另一方的書面授權,這不現實也不符合常理。
而且李三妻在此份書面證明中不僅簽下自己的名字也簽下李三的名字,這本身就能說明答辯人及白坊村委會相信李三妻有李三充分授權是善意的且是無過失的。
而實際情況是村委會已經依據此份證明做出股權變更手續,變更行為合法有效。
二、原審法院審理本案程序不存在任何違反法律行為,庭審過程合法。
無論從權利義務告知還是舉證質證以及法庭辯論及調解均不存在上訴人所述的程序違法問題。
理由如下:
其一,針對上訴人第三條上訴理由第一款,答辯人認為證明不屬證人證言,應屬書證。
書證是以一定的物質材料作為載體而存在的,并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文件;證人證言則是指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陳述。
二者最主要的區別是:書證是伴隨著案件事實的發生而產生的,其制作過程與有關案件事實相聯系。
而書面證言是證人對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向司法機關所作陳述的書面形式表述。
本案中,證明顯然是書證。
對于書證自然不需要李三妻出庭作證。
其二,對于村委會證明亦屬書證,原審法院不需通知該村派人出庭質證。
上訴人認為因未質證而否認證據效力于法無據。
其三,對于情況說明并非原審法院判決依據的證據,況且李二、李大簽名只是表明該份書證由我方提交法庭。
不能因此而否認證據的效力。
三、針對上訴人上訴理由第二項,答辯意見如下:
答辯人認為原審判決并無不妥,上訴人對股權和錢放棄繼承是客觀事實,人民法院判決所依據的是法律事實。
人民法院之所以支持李三對錢的繼承,是因為答辯人對上訴人放棄該部分財產繼承負有舉證責任且答辯人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但是對上訴人放棄股權繼承,答辯人有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法院支持答辯人的意見自然是依法做出的。
故,上訴理由認為原判決的理由與結果自相矛盾是荒唐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并無不妥,是公平合法的.,上訴人的種種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故請貴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中級人民法院。
專業工程款糾紛判決書范文(14篇)篇十
本還款協議書(以下稱本協議)由下列各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北京市簽署:
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____________)。
鑒于: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與乙方就____________(工程項目名稱)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___),建設工程總價款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人民幣。該項目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已經甲方、乙方及________方驗收,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乙雙方進行了工程結算,并簽訂了《____________工程結算協議書》。按照甲、乙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建設工程款共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實際已向甲方支付建設工程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設工程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
雙方在此相互確認:除乙方應按本協議的約定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外,雙方相互無任何其他應付款項或需承擔相關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
雙方對以上所述事實均予以確認,并無異議。
基于以上所述,甲方與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向甲方償還所欠工程款項事宜,達成本協議如下:
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建設工程款共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實際已向甲方支付建設工程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設工程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見本協議附件:1、付款憑證;2、付款明細、3、未付款明細)。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日止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建設工程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見本協議附件:4、還款計劃明細;如系分期支付,請寫明分期付款的階段及數額)。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已經對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含義、內容、程序、效力等具有了明確的了解,經慎重考慮,雙方同意本協議簽訂后向北京市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并賦予本協議強制執行效力。
2、乙方保證承擔舉證義務,自每期(如分期付款)款項付清之日起________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和北京市公證處提供有關證據證明其已經支付了應付款項,并分別由甲方和承辦公證員核對簽收,否則視為乙方對未支付事實的'確認,即乙方未按期履行當期應付款項。
3、甲、乙雙方同意如自任何一期款項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________個工作日內,乙方未向北京市公證處按期提供付款憑證,且甲方出具文件說明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應付款項時,甲方有權單方面依據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本協議向北京市公證處申請簽發執行證書。甲方承諾在申請強制執行證書之前,將按照乙方在本協議中確定的聯系地址向乙方發出《履行應償借款通知書》(函寄或送達),同時注明寬限期起止日期。在寬限日期截止時,如乙方仍未向北京市公證處舉證其已按期支付了應付款項,或雖積極舉證但不足以對抗甲方的債權,也未與甲方達成任何關于還款的展期協議,則視為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實確有發生,在此情況下,甲方將向北京市公證處申請出具強制執行證書。
4、甲方有權依據北京市公證處出具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本協議及執行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項。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5、甲方在申請執行證書時,應承擔相應的舉證義務并提供以下文件,保證向北京市公證處完全、正確地披露乙方履行債務的情況:
(1)經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副本)》;
(2)《授權委托書》;
(3)《強制執行申請》;
(5)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本協議;
(6)甲方在北京市公證處的監督下向乙方發出的《履行應償借款通知書》;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甲、乙雙方在達成簽訂本協議意向后即向北京市公證處申請辦理本協議的公證事宜。
2、乙方應按本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支付應付款項;甲方應按本協議約定辦理有關收款和債務抵消的財務手續,并有義務在乙方付款當日向乙方出具有關發票憑證。
3、甲、乙雙方指定聯系地址及北京市公證處指定聯系地址:
北京市公證處聯系地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辦公證員: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此確定:如任何一方的聯系地址、電話及傳真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給對方和北京市公證處,如沒有及時履行告知的義務而發生的無法聯系的狀況,將由未履行告知義務的一方承擔由此而帶來的法律后果。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協議雙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戰爭、騷亂、罷工、瘟疫、水災、洪水、地震、風暴、潮水或其他任何類似事件。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規定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方應盡快通知其他方,并須在不可抗力發生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其他方提供詳細情況報告及不可抗力對履行本協議的影響程度說明。
3、發生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均不對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協議義務而使其他方任何損失承擔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有責任盡可能及時采取適當或必要措施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因未盡本項責任而給其他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4、各方應根據不可抗力對本協議履行的影響程度,協商確定是否終止本協議,或是繼續履行本協議。
除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本協議雙方另行達成書面協議外,未經另一方同意,本協議任何一方在上述交易完成前,不得將本協議的有關內容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1、本協議自北京市公證處公證后生效,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并經公證處公證。
3、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____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持________份,一份留存于北京市公證處備案。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簽字)。
乙方:____________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于北京市。
專業工程款糾紛判決書范文(14篇)篇十一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方、乙方于年月日簽訂了項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編號為,合同金額為元,結算額元;該合同工程內容已完成并投入使用,現甲方仍欠乙方工程款元;經甲、乙、丙三方友好協商,就甲方以房屋抵付乙方部分工程款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同意上述工程合同的`部分工程款購買下述商品房,甲方與丙方同意乙方將此房屋轉讓給丙方,三方均同意在此合同基礎上由甲方與兩方簽署商品房。
3、甲方同意《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將購買人名稱直接寫成丙方。
4、丙方從乙方處購得此房,部分房款交于乙方,丙方除房屋結構問題外不得向甲方提出退房、換房等要求。
1、乙方同意甲方以上述房屋抵付甲方所欠工程款萬元;。
2、抵付方式:乙方給甲方開具工程款發票,甲方給丙方開具商品房收款收據。
3、若甲方抵付工程款額不足支付所有房款,其余房款,三方同意由丙方以現金或按揭貸款方式直接支付給甲方。
4、抵付工程款后的工程款余額,甲方同意按支付給乙方。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三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本協議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6份,甲乙丙方各執兩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經辦人:
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專業工程款糾紛判決書范文(14篇)篇十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被反訴人(本訴原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昆號。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反訴人就被反訴人混凝土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對被反訴人提起反訴。
反訴請求。
2、本案的訴訟費、簽定費及相關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__年8月18日,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的法人委托代表(廣東陽江市人)簽訂《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被反訴人未能按合同和建筑規范要求按時按質提供給反訴人混凝土,混凝土質量存在問題,且在運送混凝土中經常誤時,造成所澆筑混凝土的質量、結構、防水出現冷縫等質量問題。但反訴人本著友好合作目的,并未向被反訴人提出索賠,直至20__年1月7日向,反訴人仍主動向被反訴人的對單,并一直按約向被反訴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譚興華付款。20__年10月,被反訴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辭職離開云南筑城混凝土公司,被反訴人一直未通知反訴人,造成20__年1月份雙方未對單,反訴人找不著付款對象。且20__年1月11日,被反訴人在未通知反訴人的情況下,單方停止供貨,造成反訴人嚴重經濟損失。
綜上,反訴人認為,由于被反訴人內部人員、產品質量管理混亂,導致反訴人嚴重經濟損失,故反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反訴請求。
此致
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
反訴人: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專業工程款糾紛判決書范文(14篇)篇十三
丙方:______。
甲方、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了______項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編號為,合同金額為______元,結算額______元;該合同工程內容已完成并投入使用,現甲方仍欠乙方工程款______元;經甲、乙、丙三方友好協商,就甲方以房屋抵付乙方部分工程款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抵款、抵房手續辦理相關約定。
1、乙方同意上述工程合同的部分工程款購買下述商品房,甲方與丙方同意乙方將此房屋轉讓給丙方,三方均同意在此合同基礎上由甲方與兩方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
3、甲方同意《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將購買人名稱直接寫成丙方。
4、丙方從乙方處購得此房,部分房款交于乙方,丙方除房屋結構問題外不得向甲方提出退房、換房等要求。
二、以房抵款金額及方式:
1、乙方同意甲方以上述房屋抵付甲方所欠工程款______萬元;
2、抵付方式:乙方給甲方開具工程款發票,甲方給丙方開具商品房收款收據(購房發票事宜在購房合同中約定)。
3、若甲方抵付工程款額不足支付所有房款,其余房款,三方同意由丙方以現金或按揭貸款方式直接支付給甲方。
4、抵付工程款后的工程款余額,甲方同意按支付給乙方。
三、其它。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三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本協議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6份,甲乙丙方各執兩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經辦人:______經辦人:______。
丙方: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住址: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專業工程款糾紛判決書范文(14篇)篇十四
上訴請求:
二、依法改判上訴人有權沒收履約保證金計人民幣460萬元;。
四、本案一審及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贛中民一初字第9號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提起上訴,具體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判決(第15頁)認定“原告施工的b區三棟樓的工程質量,經原、被告及監理、設計、勘察等五家單位分別于xxxx年……驗收合格……經監理公司和被告的書面準許,b2和b3棟于xxxx年6月30日全部拆除了外腳手架,b1棟于xxxx年12月31日全部拆除了外腳手架”與事實不符,涉案各分部工程未全部進行初驗,且外架未經全部批準而強行拆除,被告只需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以已完工程量的85%支付工程款。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條款第九條第三項約定,“外架拆除后(工程初驗合格后)15天內憑建筑安裝工程稅票支付按程序報審確認的已完成工程量92%的差額款”,涉案工程款按92%支付的條件是外架拆除后且工程初驗合格,因不具備該兩項條件,xx集團無權要求按照已完工程量的92%付款。
(2)正如被上訴人一審證據第十二、二十四(一審判決書第8頁)反映,涉案工程b1棟31層以下、b2棟24層以下、b3棟屋面外架至13層、8層至底層無拆架批準書,足以證實涉案工程不符合拆除條件,被上訴人自行強行拆除違反了國家強制性規定。該份證據恰恰與《監理通知單》及現場照片(xxxx年3月18日拍攝,上訴人一審證據第九)相互印證。
監理單位于xxxx年1月28日及xxxx年1月31日分別向xx集團下發《監理通知單》(上訴人一審證據第九),告知其承建的項目在文明施工、安全生產、工程質量上存在重大隱患及缺陷,大部分窗扇未安裝,部分百葉窗未安裝,部分欄桿未安裝完成;室外工程及排水管路未完善;b1棟樓人貨電梯、施工塔吊未拆除;外墻裝修質量、主樓內墻體的一般抹灰質量、伸縮縫飾面蓋板達不到驗收標準等內容。
值得提出的是,一審判決以“被告未提交(上訴人一審證據xx、六、七、九、十、十一)原件進行核對”為由,不予認定上訴人該幾組證據,屬認定事實不清且適用法律錯誤,下文將進行闡述。
2、根據監理單位的《監理例會紀要》、《自檢報告》、《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等資料(上訴人一審證據第八)可知,xx集團在施工過程中,存在項目經理及五大員缺崗等安全隱患,x地產有權按照施工合同補充條款第11條、第13條之約定,對缺崗人員以每缺崗一天1000元追究其違約責任,并綜合xx集團逾期完工等違約情形,沒收其繳納的履約保證金計人民幣460萬元(xx集團實際繳納100萬元)。
3、一審判決(第19頁)認定“被告變更增加工程量、被告未及時提供施工圖紙……未及時確定建認品牌與建材價格及不可抗力等而導致工期順延……系為被告的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證據不足,且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
(1)被上訴人一審階段提供了第四組、xx組書證(被上訴人一審證據第十三至第二十三、第二十九),均為涉案工程施工過程中正常的工作聯系單,上訴人和監理單位對建材品牌及價格、報建施工人防手續、分包商等工作內容都已及時作出批復(見各聯系單落款時間),其中上訴人簽發的編號xxxx101回復單(被上訴人一審證據第二十九)要求被上訴人在xxxx年10月竣工驗收,并對人防地下室安裝工程施工、圍護墻施工等問題進行批示,回復及時且回復內容明確,一審法院(第17頁)以此錯誤地認定上訴人對工程驗收具有過錯,且同意順延工期到xxxx年10月,與事實嚴重不符。
(2)對工期順延部分,監理單位第hj-064號工作聯系單(上訴人一審證據第三)已進行了批復:“根據第62、70、78、79、91、108、125號工期順延簽證單的內容,b1棟順延84.5天,b2、b3棟順延111.5天,所以b2、b3棟計算竣工日期xxxx年12月10日,b1棟計算竣工日期xxxx年10月4日。”截至xx集團提起一審訴訟時遠遠超過竣工日期。
(3)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36.2條規定,“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該索賠期限(28天)為除斥期間,xx集團未在該期限內辦理索賠手續,其已喪失主張工期延誤的權利,且x地產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之約定,視作xx集團已經認可監理單位對工期順延的簽證,涉案工程工期應當以工期順延簽證單進行核定。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判決對違約金進行調整屬適用法律錯誤。
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一條約定,“專用條款解釋順序優先于通用條款”。第35.1條約定:“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6.4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發包人承擔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3天起支付應付款每天1‰的違約金,如超過一個月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相應工程款,則本項目可以買賣的商品房按發包人當時預售價的70%抵作結算款,由承包人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手續后收取售樓款”,“承包人不準停工”。該項約定系雙方對自身權利義務的書面確認,解釋順序優先于通用條款。依照該約定,x地產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30天,xx集團計算逾期30天內的違約金后,收取售樓款并按70%抵作結算款,且xx集團不準停工,且事實上也發生過部分工程款抵房實例(上訴人一審證據第十)。
xx集團未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涉案款項,應視為對權利的放棄。如在取得工程款權益的同時,重復計算逾期違約金,勢必導致承包方濫用合同權利,不利于工程按時完工,并侵害施工工人、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等各方的權利。且xx集團在合同尚在履行的過程中以《通用條款》第26.4條約定為由停止施工,不僅直接違反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不準停工”的首位性約定,也擾亂了涉案工程的整體施工秩序。
2、一審判決以“被告未提交(上訴人一審證據xx、六、七、九、十一)原件進行核對”為由,不予認定上訴人該幾組證據,屬適用法律錯誤。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上訴人提交的第八組證據系監理單位盡職檢查的結果,足以證實被上訴人管理人員缺崗(未取得項目經理證)卻不具有關聯性?第十組證據系公司財務制作,能夠反映客觀事實卻不被法院認定?xx、六、七組證據為簽發給施工單位的工作聯系單,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上訴人自然無法保存原件,且大部分均已由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稍加清點就可以發現編號018、038、107、115等工作聯系單均由被上訴人提供了原件或復印件。被上訴人掌握了全部工作聯系單,抽出其中對自身不利的證據,屬于拒不提供證據的行為。一審法院以證據數量取勝、原告可提供復印件而被告不能提供復印件的做法必將導致誤判,因此,該幾組證據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能夠以此認定案件事實,應依法確認其證明力。
綜上所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已過,涉案工程人貨電梯、施工塔吊未拆除、塑鋼窗未安裝完畢,建筑屋面等分部工程未達初驗要求,xx集團無權要求按照總造價的97%支付工程款,并應按照《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35.1條之約定,自順延后的竣工日期起算向x地產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xxxx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