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經濟近三十年的高速發展,在為金融行業的騰飛插上了翱翔的翅膀,同時也給各家金融機構帶來了嚴峻的考驗,洗錢犯罪活動逐步出現了智能化、隱蔽化的趨勢,嚴重地危害了國家利益、國家安全和金融機構健康有序的運行。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一些有關于反洗錢論文的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反洗錢論文篇1
20__年4月25日,備受社會關注的《反洗錢法(草案)》,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審議。草案涵蓋了反洗錢監督管理,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反洗錢調查制度,反洗錢國際合作和法律責任等內容。這標志著我國對洗錢犯罪的戰斗已經打響。
所謂“洗錢”是指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過轉讓、轉換、使用等方式,隱瞞和掩飾其非法來源和性質,以使犯罪所得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洗錢不僅為違法犯罪行為大開方便之門,也損害了一國政治、社會、經濟和金融體系的安全和信譽,嚴重地威脅著國際政治經濟體系的安全。
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統計,全球每年洗錢的數額介于1.5萬億到3萬億美元之間,約占世界各國國內生產總值(GDP)的2至5。因此,打擊洗錢犯罪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各國紛紛成立反洗錢機構,同時國際社會反洗錢合作日益緊密,成立國際性和區域性反洗錢小組,聯合打擊洗錢犯罪。那么,“黑錢”到底是怎么“洗”白的,它又有哪些危害呢?
一、洗錢的主要方式
洗錢是違法犯罪分子“合法化”其犯罪活動收益的手段和過程,是一種高智商犯罪。洗錢的方式花樣繁多,常見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1.將“黑錢”存入銀行。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洗錢是最經典、最常見的洗錢方式。以販毒案件為例,販毒分子把販毒收益存入一家銀行后,通過不同賬戶(包括國外的銀行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模糊資金原始來源性質,將黑錢“漂白”。自從我國實行儲蓄實名制后,直接存入銀行這種方式風險很大,于是犯罪分子采取變通的方法,把黑錢交給親屬,以親屬的名義存款,實際仍歸自己所有,或者是利用假身份證辦理存款手續。
2.開辦企業。將違法所得用來開辦公司,使黑錢轉化為營業產生的利潤,從而將錢洗白。如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20__年3月審理并判決的國內首宗洗錢犯罪“廣州汪照洗錢犯罪案”就是這樣。國際毒販區某將毒資折合港幣約600萬元,由香港入關帶回廣州,汪照負責接應。區某將港幣520萬元作為投資購得廣州百葉林木有限公司60的股權,擔任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財務,汪照出任公司董事長,每月領取5000元以上的工資,負責公司對外聯絡事宜,并收取區某贈送的一輛奔馳小汽車。區某通過該公司掩飾、隱瞞其違法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再從該公司將資金轉出使毒品犯罪的違法所得轉為合法收益。20__年3月區某販毒案告破,區某、汪照被依法逮捕。最后經法院審理認定,汪照以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3.轉移境外。這種洗錢方式是將黑錢轉移出去,或在境外收取贓款并洗白。具體方式有多種:一種是非貿易方式,利用支付教育費、保險費、傭金等方式套購外匯,再匯到境外;另一種是采取貿易方式,高報進口,低報出口。一些犯罪分子勾結國外公司,在進口設備和原材料時,高報進口價格,以高比例傭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給境外進口商,再從其手中拿回扣,然后將非法所得留存國外。
近年來,在廣東、福建、浙江等經濟發達、對外經貿和人員往來頻繁的沿海地區還出現了專門從事洗錢的地下錢莊,專門負責將黑錢轉移境外。如震驚中外的廈門遠華走私洗錢案,走私犯罪所得120億元人民幣,就是以現金存入晉江、石獅的地下錢莊,由地下錢莊勾結跨境洗錢集團付匯給境外合伙人,或是地下錢莊勾結境內貿易公司付匯給境外合伙人,再由境外合伙人按地下錢莊要求付匯給走私集團境外賬戶。
二、當前我國的洗錢犯罪形勢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報告,20__年央行和外匯管理局配合公安機關成功破獲洗錢及相關案件50起,涉案金額共計5.7億元人民幣和4.47億美元。
反洗錢報告還披露了五起已經查處的洗錢案件。其中影響較大的有“浙江8·27賭資洗錢案”和前文提到的“廣州汪照洗錢犯罪案”。在“浙江8·27賭資洗錢案”中,外管局浙江省分局20__年5月,通過對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的監測,發現有8位居民的交易存在疑點,他們在外匯交易中,存在大量利用銀行通存通兌系統,實現異地外匯資金劃撥的現象,且外匯交易量呈快速放大趨勢,其中最大的交易量至7月底累計達到了1688萬美元。經查,這是一起澳門賭資洗錢案,即澳門放貸公司向大陸賭客放貸,來大陸將收回的人民幣通過外匯黑市兌換成港幣,并經由珠海等口岸轉向澳門。
三、構筑我國反洗錢安全網
在我國的法律規章中,《刑法》第191條規定了洗錢犯罪;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首次明確了反洗錢行政管理制度,建立了以銀行業為核心的、全面的金融機構反洗錢管理制度,對預防和打擊洗錢發揮了一定作用,從而形成了防范和打擊洗錢犯罪的法網。正在審議的《反洗錢法》通過后,將會使反洗錢的法律體系更加完善。
1.界定洗錢的上游犯罪。目前我國法律規定,構成洗錢的上游犯罪包括四種: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正在審議的《反洗錢法》草案將上游犯罪的面拓寬至六種,增加了腐敗犯罪和金融詐騙犯罪,其犯罪所得及收益將作為洗錢的上游“黑錢”。
2.加強資金交易的監測管理。要從源頭控制洗錢犯罪,就要采取一系列的預防監控措施,包括客戶身份識別制度、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和可疑交易記錄報告制度等,以及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內部的監控管理制度。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公職人員重點進行身份識別和賬戶、資金往來情況的監測。在犯罪所得進入交易領域之初建立客戶身份與資金、交易的對應關系,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虛假銀行賬戶、股票賬戶作為洗錢工具。
反洗錢論文篇2
1.現金管理法規滯后,制約了反洗錢工作的開展
目前人民銀行現金管理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國務院1988年制定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明顯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
一是部分規定已不符合實際情況。二是《條例》賦予開戶銀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職能,與《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銀行作為企業性質的經營目標不相關,履行起來實際成效不大,銀行為爭存款、拉客戶,為企業大開現金使用方便之門,致使現金管理流于形式。三是處罰措施不完善,開戶銀行作為國家現金管理的主要對象,《條例》中對其違規行為法律責任不明確,臨柜人員遵守現金管理制度的約束性不強,法律責任缺乏,已無法約束一些違規的現金管理行為,與反洗錢所要求的大額現金交易報告存在較大的差距。四是人民銀行的現金管理職能得不到充分發揮。人民銀行作為現金管理的主管部門,僅限于對金融機構的檢查,不具備對企業等使用現金的主體的直接管理處罰權,不能深入監督現金管理的全過程,從而造成了實際工作中企業對人民銀行的現金調查監督不配合的現象,降低了中央銀行履行現金管理職能的權威,影響了反洗錢工作的開展。
2.社會公眾長期以來形成的現金使用偏好,加大了可疑交易核查的難度
現金雖然是最原始的支付手段,但也是流動性最強的支付手段。目前,洗錢犯罪分子正好利用民營經濟和私營經濟比較發達、現金投放量和使用量巨大,偏好現金結算的氛圍進行犯罪活動,使合法交易與非法交易交織在一起,給反洗錢資金交易監測帶來極大的困難,增加了反洗錢工作的成本,降低了反洗錢工作效率。
3.忽視對現金繳存業務的管理,容易讓“黑錢”順暢地進入金融體系
從國際反洗錢的經驗看,現金繳存是重點監測對象,嚴格控制犯罪所得進入銀行系統是有效防范和打擊洗錢犯罪的關鍵,要成功偵察洗錢活動,最重要的步驟應是在有關現金首次進入金融體系時就能被發現。但我國現行法規對現金支取規定多,對現金繳存限制較少,各金融機構對客戶繳存現金,基本上都沒有進行來源方面的審查或把關。當前所面臨的社會信用環境,要求金融機構柜面審查客戶繳存現金的真實性、合法性確實比較困難。
4.對個人現金支出業務控制不力,擴大了現金使用量
在反洗錢調查中,發現利用個人結算賬戶轉移資金或存取現金的現象,而在《辦法》中對個人結算賬戶的規定涉及甚少。在尊重儲戶“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前提下,個人所有的這部分現金收支變得更復雜、更隱蔽,且難于監控,隱藏較大的洗錢風險。
5.金融機構現金報告制度寬松,可疑交易報告偏少
《辦法》對現金大額交易報告的金額作了具體規定,而對現金可疑交易報告的金額未作具體規定。不能對開戶單位在本系統特別是本轄區大額現金的收支情況進行有效監測,影響了反洗錢工作的開展。
6.科技手段落后,基層人民銀行不能及時監測大額可疑現金交易信息
目前,新的現金管理監測系統還沒有出臺,大額現金的存取備案管理受到一定的限制,基層人民銀行不能及時獲取大額現金存取信息,影響了反洗錢非現場監管的效果。
二、幾點建議
1.結合反洗錢工作要求,調整現金管理目標
人民銀行要結合自身的職能轉變,從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及防范洗錢的角度出發,以防范金融風險和洗錢,打擊經濟犯罪為現金管理目的,最終為市場經濟服務,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應盡快結合反洗錢職能,調整現金管理的重點,應當從以控制現金投放為主,逐步轉向以防范和打擊利用現金結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為主。
2.出臺新的現金管理法規,完善反洗錢法規體系
一是重新明確現金管理的客體,把管理對象擴大到一切單位和個人的現金收支活動。二是重新規定現金的適用范圍和金額起點,盡快將特定的非金融機構如房地產、典當、貴金屬等新形勢下的特殊行業納入現金管理的范圍,明確其使用用途和范圍。三是改變我國目前現金管理片面強調現金支出而忽視現金繳存的做法,實行現金存取并重管理的模式。四是增加電子貨幣、網上銀行等金融創新業務的現金管理內容。五是改革賬戶管理辦法,限制個人在一家金融機構的開戶數量,防止犯罪分子化整為零。六是嚴格界定違反現金管理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嚴格約束金融機構和存款人的現金交易行為。
3.加強對現金收支來源、用途審查,提高現金使用成本
在不影響單位和個人合理存取款業務的前提下,對大額現金存取款來源和用途的合理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不僅要求客戶申報現金的來源和用途,還要求客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此外,運用市場手段,按照國際慣例,對超過一定限額(如5萬元)以上的現金存取業務按一定的比例收取手續費。通過對大額現金存取的雙向收費控制,提高客戶使用現金的成本,盡量減少現金的使用率,使有洗錢嫌疑的現金活動顯現出來,便于反洗錢的監測。
4.加強反洗錢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提高大額可疑現金監測水平
充分發揮反洗錢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作用,建立與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的聯系協調機制,由工商、稅務部門對現金流量較大的行業的規模進行了解和掌握,由公安部門對娛樂業等特殊行業進行管理,建立信息通報制度,讓金融機構有目的的對現金高發行業的交易進行監測、分析和報告。同時金融機構也應建立現金交易頻率高的存款人資料的通報合作機制,進一步提高現金高發行業反洗錢工作水平。
5.加大反洗錢科技含量,適應反洗錢工作的需要
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實現現金管理網絡化和現代化。本著方便、及時、簡捷、易行的原則,盡快開發全面涵蓋大額現金存取、異常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非基本存款賬戶提現、現金管理現場檢查等業務的實時監測系統,逐步實現人民銀行與金融機構、金融監管部門、稅務、海關等部門的反洗錢信息系統對接,共享信息資源。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客戶身份識別,對可疑現金交易進行跟蹤分析,了解客戶背景、業務種類、交易對象、資金流向等、鎖定異常目標,并主動報告,加快可疑信息的報送效率;人民銀行要加強非現場監管工作,全面了解大額現金存取變化情況,加大大額現金存取可疑交易分析力度,及時發現可疑交易行為。
6.加大現金管理檢查力度,增強金融機構現金管理責任感
人民銀行要切實履行大額現金存取管理職責,加強對金融機構大額現金存取工作的現場檢查力度和對現金管理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金融機構要加強大額現金存取內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與反洗錢有關的各項大額現金存取規章制度,完善大額現金存取可疑交易報告流程及風險控制制度,明確專人負責,加強日常內部監督,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提高金融機構現金管理人員的責任感。
【摘要】目前現金結算成為洗錢犯罪使用的首要手段。為此,我們在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和行政調查時對犯罪分子使用現金洗錢問題進行了有效探討。
反洗錢論文篇3
(一)洗錢犯罪的含義
洗錢,顧名思義就是把贓錢清洗干凈,給非法的資金披上合法的外衣。它最早出現在20世紀20年代,當時美國芝加哥的一黑幫分子開了一家投幣洗衣店,在每晚計算當天的洗衣收入時,他把其它、走私、勒索等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稅務部門納稅,扣除應繳的稅款后,剩下的非法收入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這就是“洗錢”的由來。各國的法律及國際公約對“洗錢”有不同的表述,通常是與各國對洗錢罪的界定相適應的。國際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認為,凡隱瞞或掩飾因犯罪行為所取得財物的真實性質、來源、地點和流向,或協助任何與非法活動有關的人規避法律應負責任者,均屬洗錢行為。
《刑法》第191條規定,洗錢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采取的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移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通過銀行轉賬或者其他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資金匯往境外,以其他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利益轉移為合法財產,所轉移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達到一定數額的行為。《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將洗錢的上游犯罪增加了“或其他犯罪”,將洗錢行為表述為:“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二)洗錢犯罪的特征
洗錢犯罪有如下幾個特征:一是有預謀的故意犯罪;二是利用銀行或地下錢莊進行;三是具有跨國性。各主權國家司法管轄權有限,不能越界追逃;四是缺乏可識別的受害者,難以引起人們的注意。
(三)洗錢犯罪的危害
洗錢犯罪危害性大,破壞經濟建設,影響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一是為有組織犯罪提供資金來源;二是助長刑事犯罪,危害社會穩定。洗錢的高利潤會刺激犯罪分子的欲望,助長了其囂張氣焰,給社會帶來危害;三是助長官員貪污腐敗,造成貪官外逃。我國的資本外流數額排行世界第四位,僅次于委內瑞拉、墨西哥和阿根廷,已給經濟發展帶來負面影響;四是損害金融機構的聲譽,嚴重影響銀行業務的拓展,誘發金融危機。如國際商業信貸銀行倒閉,原因之一就是參與洗錢;五是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平原則,沖擊合法經濟,破壞國家投資環境。
二、金融機關反洗錢的現狀
(一)形形色色的洗錢犯罪
近年來洗錢犯罪日益增多,數額不斷上升。主要表現為:一是利用地下錢莊把在國內犯罪所得贓款清洗到境外。首先贓款所有者在境內將要清洗的贓款交給地下錢莊的經營者,然后在境外從地下錢莊的同伙處提取被清洗過的贓款。如廈門遠華走私案中,賴昌星通過晉江“東石麗”地下錢莊瘋狂洗錢。二是利用同海外公司簽訂假進口合同,以金融機構信用證支付方式將資金匯往境外,即將犯罪所得資金轉移到境外金融保密制度比較嚴格的國家和地區。三是利用他人身份證件或假身份證件開立賬戶,通過金融機構存取、轉賬等方式轉移非法資金進行洗錢。四是利用借貸方式洗錢。首先通過向他人借大額錢款,然后再用贓款償還債務,使贓款被清洗成來路合法的款項。五是利用外匯黑市把贓款兌換成外匯,再將其走私出境,從而達到洗錢的目的。六是通過成立皮包公司或者利用其它單位走賬進行虛擬貿易,偽造經營業績,謊報收入,然后以公司經營所得的名義將犯罪收入向稅務當局申報納稅,將贓款變成完全可以公開的正當收入。
(二)銀行反洗錢的現狀
1、金融環境不夠規范,金融秩序有待完善。隨著外資銀行的進入,銀行業競爭出現白熱化,有的銀行見錢就攬,有錢就收,忽視了對錢的性質和來源的了解。甚至明知該錢的來路不正,仍幫其轉款或做其他處理。所以在金融秩序混亂的地方,很難有效地預防和查處洗錢活動。
2、部分人員反洗錢的意識淡薄。對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錯誤地認為反洗錢是發達國家的專利,沒有必要盲目跟風,否則會失去大量客戶。甚至“睜一眼、閉一眼”,麻木不仁,使銀行成了洗錢的工具。
3、員工業務素質不高。缺乏過硬的業務知識和專業技能,即使面對可疑的金融交易或者明顯與洗錢有關聯的交易,也難以進行辨別。有些人工作責任心不強,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結果使犯罪分子有機可乘,實施洗錢等金融犯罪輕而易舉,根本無法有效防范和查處洗錢。
4、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和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實踐中多數巨額黑錢都是通過各種銀行、在不受任何監控的情況下被轉移出去的。
三、銀行反洗錢的具體對策
(一)建立健全法律體系。我國反洗錢的最早立法是1990年《關于禁毒的決定》。1997年《刑法》正式對洗錢罪作出規定,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加以補充,2003年央行又頒布《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及《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報告管理辦法》三大規章的,2004年修改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確定了央行反洗錢的法定職能,反洗錢法律體系基本形成。但與發達國家相比尚有差距,必須抓緊制定《反洗錢法》。首先,要明確反洗錢的定義和范圍,確立其設立模式、性質、職能;配備專職人員,明確其責任。其次,擴大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把貪污賄賂、盜竊、搶劫、偷稅、、販毒、詐騙等嚴重犯罪也列入。既打擊洗錢又遏止其上游犯罪,使犯罪分子“無處洗錢”或“無錢可洗”。最后,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實施洗錢罪上游犯罪行為人如果不能說明自己所持有的財產性質或來源合法,就推定為洗錢犯罪所得進行定罪。可喜的是反洗錢法草案已于06年4月25日,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預計8月份頒布實施。(二)加強銀行內部監控。金融機構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完善內控制度并報央行備案,嚴防金融機關成為洗錢“黑道”。一是利用現有的力量和機構成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工作,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在各關鍵部門設立反洗錢聯絡員。二是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對下級分支機構進行指導、監督、核查。三是各商業銀行之間應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同時把反洗錢工作納入年終考核范圍,常抓不懈。四是嚴格執行反洗錢責任制,并建立和完善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保險、證券機構反洗錢監管制度,明確其現場和非現場監管職能。
(三)建立系統化工作機制。一是各銀行應逐步完善報告制度,監控大額可疑資
金交易。銀行對大額現金、存款、匯款和保管箱業務;對資金在金融體系內部及跨境轉移,且無明確商業或正當目的活動;對客戶的資金來往發生不尋常變化的均應特別引起注意,發現交易可疑的,應當按照規定時間限制和規定程序向監控中心報告。單位之間金額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外匯50萬美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個人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外匯10萬美元以上單筆現金收付,都屬于大額交易,必須加以重點審查、分析,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報案。二是注意保存內部交易記錄和業務憑證,以備執法部門調查取證。對賬戶資料和客戶交易紀錄的保存期限自銷戶之日起至少5年,如:個人賬戶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等;涉及可疑交易的,至少保存20年。保存期的文件資料應是原始憑證、監管部門認可的電子介質文件資料,且保證資料的完整性和法律有效性。
(四)實行存款實名制。這是銀行防范洗錢犯罪的基本措施。金融人員應提高思想認識,嚴格遵守《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在辦理存款、結算業務時,應審查其身份并記錄在案、核對存檔。對他人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應嚴格按規定核對人和被人的身份資料并做好登記工作。對單位客戶應按銀行有關規定要求其提供合法的證照、文件及資料或經公證的復印件,確認客戶的注冊名稱、注冊地址、組織形式、經營范圍、單位負責人、財務狀況等,開立賬戶應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直接辦理,對授權他人辦理的,要求其出具負責人的授權書及其身份證件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不得為客戶開立假名、匿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的人提供存款、結算服務。
(五)加強員工培訓。洗錢作為一種高智商的隱蔽性犯罪,不會被輕易發現。因此,要取得反洗錢工作成效,不僅需要完善相關立法,還需要一大批熟悉法律、精通業務的從業人員。要加強對員工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平時注意對員工進行反洗錢的操作程序、應緊處理措施的指導與培訓,確保所有員工熟悉相關法律和操作規程,懂得如何甄別異常資金,側重對一線臨柜人員識別客戶和可疑交易的教育培訓。
(六)加強信息交流。注意從中發現洗錢犯罪活動的蛛絲馬跡。一是加強金融內部的信息交流,要通過內部網絡對客戶信息共享,減少獲取信息成本,準確判斷是否可疑交易。二是建立信息交流機制,通過銀行間的信息中心進行交流。三是加強與其他機構的合作,特別是與公安、司法機關的協作,包括報送信息交流,依照有關規定協助、凍結、扣劃客戶存款。
(七)加強國際合作。洗錢犯罪具有跨國性。不法分子往往會選擇“洗錢天堂”(沒有把洗錢規定為犯罪的國家)或者反洗錢法規不完善、反洗錢人員經驗不足的國家進行活動,因此,借鑒國外經驗,加強國際合作,顯得尤為重要。美國政府發表的《全球毒品和洗錢防治策略》指出,土耳其、希臘、俄羅斯和塞浦路斯是世界四大洗錢中心,是洗錢犯罪最為猖獗的地方。各國紛紛制定法律法規加大懲治力度。如美國1970年的《銀行保密法》、1986年《控制洗錢法》,英國的《1986年販運毒品罪法令》等,就連號稱“金融天堂”的瑞士也對洗錢說“不”。國際反洗錢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提出的“40條建議”是西方反洗錢行動的主要綱領。我們要積極加入反洗錢國際組織,加強與其他國家的聯系與合作:一是國際間洗錢信息和技術的交流。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及時記錄、匯總并與監管機關交流,了解國際反洗錢方面最新動態。二是交流有關可疑交易的資料。發現可疑交易,及時報案查處,當然,要處理好信息披露與為客戶保密的關系。三是加強司法協助和合作。參照國際立法通例,迅速制定相應規章,以適應反洗錢國際協作的需求。
(八)實行綜合治理。洗錢是高技術犯罪,反洗錢包括預防、控制、偵查、打擊等多個方面,沒有銀行的配合,反洗錢就成為一句空話。但反洗錢工作不僅是銀行的事情,不能靠銀行“單打獨斗”,它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必須實行綜合治理,既需要公安、檢察、法院、財政、稅務、工商、海關、外匯管理等部門的分工協助;也需要其它社會各界齊抓共管,銀行、證券、保險、房地產和珠寶等各行業聯手支持,才能有效打擊洗錢犯罪,遏制貪官外逃現象,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并通過反洗錢發現并切斷恐怖主義融資渠道。同時,加大打擊力度,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內容摘要]經濟全球化和社會信息化使洗錢活動更便捷,網絡銀行和電子商務使洗錢者“如虎添翼”。洗錢已成為國際社會十大犯罪之首,它是一種借助銀行渠道,有計劃、有預謀的高科技犯罪,因此,關注銀行反洗錢現狀,研制相應的防控對策,意義重大。2003年央行施行“一個規定兩個辦法”,拉開了我國反洗錢的序幕。本文通過對銀行反洗錢現狀的分析,探析反洗錢的若干法律問題。
反洗錢論文篇4
1.反洗錢意識淡薄
2003年3月1日人民銀行總行了反洗錢工作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1997年我國新頒《刑法》191條明確了“反洗錢罪”。但是,這一系列條例、法規在基層人行和商業銀行中的學習、貫徹、執行力度參差不齊,大部分僅停留在略知一二的層面上。多數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對工作人員的反洗錢教育還不夠深入,銀行員工普遍缺乏反洗錢的意識和經驗,甚至認為反洗錢是沿海發達地區的事,與基層銀行業務關系不大,反洗錢意識淡薄。還有部分基層商業銀行員工認為,追求效益最大化是企業的目標,反洗錢工作不僅增加了工作流程、工作強度和經營成本,而且還可能因為制度的執行影響客戶關系,導致資源流失,影響自身經營和效益,因而這項工作對基層商業銀行來說,當面臨監管職責和自身利益的矛盾時,他們往往還會在不違背大原則的前提下,為滿足客戶的需要而進行一些違規操作。
2.技術手段落后
洗錢犯罪目前已公認為上游犯罪,洗錢手法和犯罪手段日漸更新,洗錢手段更加智能化、高科技化。而當前,我國的反洗錢由于處于剛起步的階段,尚未建立起健全、完善的、與商業銀行賬務核算系統、支付系統和《銀行賬戶管理系統》相對接的支付交易報告和監測系統。一方面,基層人民銀行還沒有相應的軟件用于分析監測,對大額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只能采用手工的方式進行統計、搜集,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錯多,無法做到對大額、異常支付交易進行及時的監測、記錄、分析。另一方面,雖然建立并實施了大額可疑資金報告有關規定,由于沒有相適應的技術手段跟上,沒有建立良好的監測網絡平臺,難以對交易資金和具體的業務進行綜合分析,直接影響了反洗錢工作效率。
3.組織機構待健全
從目前形勢看,反洗錢工作任務越來越重,沒有一個由精明強干的人員配備的專業化組織力量是不行的。當前,基層銀行尚未成立專職的反洗錢機構和隊伍,僅僅是按照人民銀行反洗錢的組織形式建立了領導小組,并籠統地將反洗錢工作指定某一部門負責,沒有設立專門機構,也沒有配備專門人員,難以把反洗錢工作當作一項重要的工作來抓。同時,各家銀行負責該項工作的部門各不相同,有的由營業部門負責,有的由保衛部門負責,有的由會計財務部門負責。反洗錢工作涉及到現金、支付結算、存款取款等銀行業務的方方面面,需要相關業務部門的協調配合和統一組織,單靠一個部門很難適應反洗錢工作的需要。而且,反洗錢的性質和特點決定了它是一個涉及到許多部門合作的系統工程,但從基層實踐來看,反洗錢工作僅是金融部門在“孤軍奮戰”,公安、司法、財政、商業、海關、稅務、工商、銀監、證監、保監等部門在信息收集、情報交流等方面的工作尚未全面展開,尚未建立運行高效、有序協作的單位信息資源共享機制,也就很難形成有效的合作機制。
4.制度約束欠缺
反洗錢工作需要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而各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實際操作中存在諸多不規范、不嚴肅的問題,表現在:一是制度建設不到位。一些內控制度建設流于形式,沒有根據本單位實際建立符合自身特點和要求的反洗錢預防、監測、分析、報告體系,停留于發文件、談學習的層面,辦法制度出臺多,實質性開展工作少,管理層面布置多,基層網點落實少,總體要求多,可操作性差。二是了解客戶程序不到位。了解、掌握客戶真實信息本應是基層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但實際上,金融機構在執行制度上難以嚴格,對客戶資料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不好過細地去核實,主要原因來自“三怕”:一怕失去客戶,影響存款;二怕客戶刁難、打擊報復;三怕投入成本、影響效益。因此,金融機構對客戶的了解,僅限于客戶開立賬戶時應提供的資料,很難對客戶的經營狀況、關聯企業、主要資金往來對象、營業范圍等進行真實地了解,因此在實際工作中,無法準確判斷客戶資金的性質,導致“可疑交易”有關規定成為擺設。三是儲蓄實名制執行不到位。部分基層金融機構特別是農村金融網點,在儲源有限的情況下,為爭取市場份額,存在對存款實名制執行不嚴,放松對個人存款有效身份證件的審查,放松大額現金支付等現象。有的為逃避人民銀行的監督,甚至自行為客戶編制身份證號碼,造成客戶身份無法確認,使反洗錢工作失去可靠的基礎。四是現金管理不到位。我國是現金使用大國,特別是在地市級以下地域,現金的提取和使用在現實生活當中基本沒有限制。不說居民個人、個體工商戶,即便是具有一定規模、財務相對規范的中小企業,仍然普遍存在大量使用現金交易的現象。當前,雖然銀行卡得到了廣泛的推行,但因辦理和使用銀行卡環節較多,費用較高,結算工具和手段又比較落后,結算渠道不暢,致使城鄉居民現金結算仍居高不下。
5.處罰難以執行
在屬地監管的前提下,反洗錢監管不可避免地滲入了地方保護主義與人情因素,對于反洗錢監管發現的問題,人民銀行特別是欠發達地區人民銀行“考慮”過多,處罰力度不夠,往往只是針對問題提出一些糾改意見,助長了反洗錢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在實際的檢查工作中,如制度不健全,報告不及時,盡職調查不周全,柜面審查不嚴格等問題,可大可小,違規事實的定性和處罰的尺度難以把握,影響了反洗錢檢查工作的順利開展。
6.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當前,一些銀行工作人員不熟悉與其業務相關的金融法規和行業制度規范,憑感覺、憑經驗工作,業務處理隨意性大,不能及時識別和防范洗錢活動,而且,受業務水平和工作內容的限制,基層商業銀行從業人員缺乏經驗,與反洗錢工作的要求差距很大,對反洗錢工作較難適應,在金融機構信息共享機制相對落后的情況下,對犯罪分子所用的現代金融支付工具,在異地、跨行頻繁地進行資金運作,憑借自身水平,更是難以斷定其行為是否屬于洗錢。
二、基層銀行反洗錢工作的對策和建議
1.重視人員培訓,培植反洗錢骨干隊伍
從事反洗錢工作人員的基本素質極大地影響了反洗錢工作的開展效果,由于反洗錢工作在我國的開展時間短,“洗錢”手段又多種多樣,所有這些都要求我們必須加大反洗錢工作的培訓力度。要從提高從業人員的反洗錢知識、技能出發,來提高反洗錢工作的實際效果。要選拔一批既懂金融、外匯業務,又懂法律知識的人才充實到反洗錢隊伍,著重加強對這些人員的反洗錢專業知識培訓,盡快培養出一支有較高反洗錢水平的人員隊伍。要以豐富多彩的形式,在轄內開展反洗錢宣傳活動,提高基層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對反洗錢工作的認識,促使他們對當前洗錢的嚴峻形勢及反洗錢的重要意義有所了解,讓他們能夠正確對待反洗錢在工作中形成的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從而在工作中,自覺地履行反洗錢的工作義務。與此同時,還應組織、督導基層金融機構培訓專業反洗錢人才,通過制定和實施由淺入深的系列培訓計劃,盡快培養一批反洗錢具有專業技能的業務骨干,對可疑支付交易數據進行精確分析、準確判斷,而后可采取主辦多層次的反洗錢業務培訓班、編印反洗錢教材、組織反洗錢知識競賽、在金融機構開展巡回指導、案例剖析、以會代訓等多種形式,以點帶面,豐富和提高金融從業人員的反洗錢知識和技能,全面提升銀行業反洗錢工作水平。
[摘要]洗錢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不僅影響金融業的健康發展,而且還會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產生嚴重破壞。銀行業以貨幣資金為主要經營對象,最易于為洗錢分子所利用,因而成為犯罪分子進行洗錢活動的主要渠道。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不斷變化,基層地區的反洗錢工作任務也變得日益繁重。從目前基層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開展情況來看,由于認識層次、內部控制、組織機構及技術手段等多方面的原因,基層銀行反洗錢工作存在一些問題。本文將對基層銀行反洗錢工作進行剖析,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及建議。
[關鍵詞]基層銀行業;反洗錢;問題;對策及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0.3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5024(2008)01-0163-03
[作者簡介]葉周,東華理工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經濟管理;
鐘煥煥,中國人民銀行撫州市中心支行經濟師,研究方向為經濟與金融。(江西撫州344000)
一、基層銀行反洗錢工作存在的問題
1.反洗錢意識淡薄
2003年3月1日人民銀行總行了反洗錢工作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1997年我國新頒《刑法》191條明確了“反洗錢罪”。但是,這一系列條例、法規在基層人行和商業銀行中的學習、貫徹、執行力度參差不齊,大部分僅停留在略知一二的層面上。多數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對工作人員的反洗錢教育還不夠深入,銀行員工普遍缺乏反洗錢的意識和經驗,甚至認為反洗錢是沿海發達地區的事,與基層銀行業務關系不大,反洗錢意識淡薄。還有部分基層商業銀行員工認為,追求效益最大化是企業的目標,反洗錢工作不僅增加了工作流程、工作強度和經營成本,而且還可能因為制度的執行影響客戶關系,導致資源流失,影響自身經營和效益,因而這項工作對基層商業銀行來說,當面臨監管職責和自身利益的矛盾時,他們往往還會在不違背大原則的前提下,為滿足客戶的需要而進行一些違規操作。
2.技術手段落后
洗錢犯罪目前已公認為上游犯罪,洗錢手法和犯罪手段日漸更新,洗錢手段更加智能化、高科技化。而當前,我國的反洗錢由于處于剛起步的階段,尚未建立起健全、完善的、與商業銀行賬務核算系統、支付系統和《銀行賬戶管理系統》相對接的支付交易報告和監測系統。一方面,基層人民銀行還沒有相應的軟件用于分析監測,對大額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只能采用手工的方式進行統計、搜集,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錯多,無法做到對大額、異常支付交易進行及時的監測、記錄、分析。另一方面,雖然建立并實施了大額可疑資金報告有關規定,由于沒有相適應的技術手段跟上,沒有建立良好的監測網絡平臺,難以對交易資金和具體的業務進行綜合分析,直接影響了反洗錢工作效率。
3.組織機構待健全
從目前形勢看,反洗錢工作任務越來越重,沒有一個由精明強干的人員配備的專業化組織力量是不行的。當前,基層銀行尚未成立專職的反洗錢機構和隊伍,僅僅是按照人民銀行反洗錢的組織形式建立了領導小組,并籠統地將反洗錢工作指定某一部門負責,沒有設立專門機構,也沒有配備專門人員,難以把反洗錢工作當作一項重要的工作來抓。同時,各家銀行負責該項工作的部門各不相同,有的由營業部門負責,有的由保衛部門負責,有的由會計財務部門負責。反洗錢工作涉及到現金、支付結算、存款取款等銀行業務的方方面面,需要相關業務部門的協調配合和統一組織,單靠一個部門很難適應反洗錢工作的需要。而且,反洗錢的性質和特點決定了它是一個涉及到許多部門合作的系統工程,但從基層實踐來看,反洗錢工作僅是金融部門在“孤軍奮戰”,公安、司法、財政、商業、海關、稅務、工商、銀監、證監、保監等部門在信息收集、情報交流等方面的工作尚未全面展開,尚未建立運行高效、有序協作的單位信息資源共享機制,也就很難形成有效的合作機制。
4.制度約束欠缺
反洗錢工作需要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而各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實際操作中存在諸多不規范、不嚴肅的問題,表現在:一是制度建設不到位。一些內控制度建設流于形式,沒有根據本單位實際建立符合自身特點和要求的反洗錢預防、監測、分析、報告體系,停留于發文件、談學習的層面,辦法制度出臺多,實質性開展工作少,管理層面布置多,基層網點落實少,總體要求多,可操作性差。二是了解客戶程序不到位。了解、掌握客戶真實信息本應是基層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但實際上,金融機構在執行制度上難以嚴格,對客戶資料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不好過細地去核實,主要原因來自“三怕”:一怕失去客戶,影響存款;二怕客戶刁難、打擊報復;三怕投入成本、影響效益。因此,金融機構對客戶的了解,僅限于客戶開立賬戶時應提供的資料,很難對客戶的經營狀況、關聯企業、主要資金往來對象、營業范圍等進行真實地了解,因此在實際工作中,無法準確判斷客戶資金的性質,導致“可疑交易”有關規定成為擺設。三是儲蓄實名制執行不到位。部分基層金融機構特別是農村金融網點,在儲源有限的情況下,為爭取市場份額,存在對存款實名制執行不嚴,放松對個人存款有效身份證件的審查,放松大額現金支付等現象。有的為逃避人民銀行的監督,甚至自行為客戶編制身份證號碼,造成客戶身份無法確認,使反洗錢工作失去可靠的基礎。四是現金管理不到位。我國是現金使用大國,特別是在地市級以下地域,現金的提取和使用在現實生活當中基本沒有限制。不說居民個人、個體工商戶,即便是具有一定規模、財務相對規范的中小企業,仍然普遍存在大量使用現金交易的現象。當前,雖然銀行卡得到了廣泛的推行,但因辦理和使用銀行卡環節較多,費用較高,結算工具和手段又比較落后,結算渠道不暢,致使城鄉居民現金結算仍居高不下。
5.處罰難以執行
在屬地監管的前提下,反洗錢監管不可避免地滲入了地方保護主義與人情因素,對于反洗錢監管發現的問題,人民銀行特別是欠發達地區人民銀行“考慮”過多,處罰力度不夠,往往只是針對問題提出一些糾改意見,助長了反洗錢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在實際的檢查工作中,如制度不健全,報告不及時,盡職調查不周全,柜面審查不嚴格等問題,可大可小,違規事實的定性和處罰的尺度難以把握,影響了反洗錢檢查工作的順利開展。
6.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當前,一些銀行工作人員不熟悉與其業務相關的金融法規和行業制度規范,憑感覺、憑經驗工作,業務處理隨意性大,不能及時識別和防范洗錢活動,而且,受業務水平和工作內容的限制,基層商業銀行從業人員缺乏經驗,與反洗錢工作的要求差距很大,對反洗錢工作較難適應,在金融機構信息共享機制相對落后的情況下,對犯罪分子所用的現代金融支付工具,在異地、跨行頻繁地進行資金運作,憑借自身水平,更是難以斷定其行為是否屬于洗錢。
二、基層銀行反洗錢工作的對策和建議
1.重視人員培訓,培植反洗錢骨干隊伍
從事反洗錢工作人員的基本素質極大地影響了反洗錢工作的開展效果,由于反洗錢工作在我國的開展時間短,“洗錢”手段又多種多樣,所有這些都要求我們必須加大反洗錢工作的培訓力度。要從提高從業人員的反洗錢知識、技能出發,來提高反洗錢工作的實際效果。要選拔一批既懂金融、外匯業務,又懂法律知識的人才充實到反洗錢隊伍,著重加強對這些人員的反洗錢專業知識培訓,盡快培養出一支有較高反洗錢水平的人員隊伍。要以豐富多彩的形式,在轄內開展反洗錢宣傳活動,提高基層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對反洗錢工作的認識,促使他們對當前洗錢的嚴峻形勢及反洗錢的重要意義有所了解,讓他們能夠正確對待反洗錢在工作中形成的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從而在工作中,自覺地履行反洗錢的工作義務。與此同時,還應組織、督導基層金融機構培訓專業反洗錢人才,通過制定和實施由淺入深的系列培訓計劃,盡快培養一批反洗錢具有專業技能的業務骨干,對可疑支付交易數據進行精確分析、準確判斷,而后可采取主辦多層次的反洗錢業務培訓班、編印反洗錢教材、組織反洗錢知識競賽、在金融機構開展巡回指導、案例剖析、以會代訓等多種形式,以點帶面,豐富和提高金融從業人員的反洗錢知識和技能,全面提升銀行業反洗錢工作水平。
2.廣泛宣傳,提高對反洗錢的認識
首先,通過開展相關法規的宣傳、舉辦專題講座、印發反洗錢資料等一系列宣傳教育活動,形成正確的、積極的輿論導向,提高我國整體開展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的認識,讓商業銀行轉變觀念,充分認識洗錢的危害及對銀行業務的影響,認識到自己在反洗錢工作中的責任和義務,增強參加反洗錢工作的自覺性,通過宣傳教育讓基層銀行了解中國反洗錢工作的現狀和未來的工作方向,增強參加反洗錢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其次,調動有關部門甚至是全社會的力量,要使社會公眾、政府職能部門、社會中介機構、企事業單位及其它經濟活動參與者意識到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危險,摒棄狹隘的地方主義觀念,克服經濟短視行為,自覺抵制黑錢,加強對反洗錢的組織和協調,共同打擊洗錢犯罪,堵截非法資金,讓犯罪分子沒有藏身之地。再次,基層人行要積極引導、規范金融機構建立良好的金融環境、金融秩序,創造規范、合理、有序的競爭環境,運用正當的競爭手段,不亂拉存款,不亂開設賬戶,嚴格大額現金支付,嚴密監控大額可疑資金的劃轉,正確認識和處理好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遵守嚴格、規范、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規范,樹立金融機構的良好信譽,有效遏制洗錢犯罪行為。
3.建立反洗錢工作組織機構體系
一是建立反洗錢工作機制。應盡快明確基層人行反洗錢的主管部門、人員和職責,迅速組織開展反洗錢工作。同時,與財政、稅務、工商、公安和金融機構等部門協調,建立反洗錢聯席會議制度,明確責任,各負其責。各金融機構要切實加強對反洗錢工作的重視程度,加強領導,在成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及建立相應的辦事機構的基礎上,建立“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職能部門牽頭抓,協作部門配合抓,營業網點共同抓,臨柜人員重點抓”的工作體系,強化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監督,在領導小組帶領下上下聯動,密切協作,共同做好反洗錢工作。二是要完善的崗位責任制和獎懲制度。要加強反洗錢工作的監督檢查,健全反洗錢工作的考核與獎懲機制,制定《反洗錢機構工作考核辦法》,加強對反洗錢工作的專項檢查、考核和評價。要建立反洗錢工作責任制,規定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明確,各盡其職。要實行嚴格的反洗錢檢查責任追究制度。對未認真進行檢查或對查出問題不報告不處罰甚至弄虛作假的檢查人員,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確保反洗錢檢查的嚴肅性和有效性。
4.健全反洗錢控制制度
一是各金融機構應根據各自的特點和經營情況,制定具體的反洗錢制度措施,將反洗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要求,分解、細化落實到具體管理和業務流程當中去,并以此作為內部管理考核、獎勵和懲罰的依據,增強反洗錢制度的操作性和實效性。二是基層央行應對金融機構落實上級機構制定的內控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還應要求基層商業銀行在落實的情況下根據自身經營和現實情況制定出符合自身特點的內控制度和操作章程,要對反洗錢工作的組織架構、各部門和崗位的職責、主要制度等作出詳細規定,切實做到反洗錢工作有章可循,并努力將各項制度規定落到實處,轉化成實實在在的行動。三是要建立和政府、金融機構、銀監辦、財政、稅務、工商、公安、檢察等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牽頭建立涉及銀行、證券、保險部門的反洗錢網絡。構建與公安機關的協調機制,暢通聯系渠道,共享信息資源,確保轄區金融部門的反洗錢工作有效開展。積極協調與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的關系,加強交流,處理好地方經濟與反洗錢工作的利益沖突。四是要引導各金融機構正確認識和處理好反洗錢與業務發展的關系,依法經營,依法履行反洗錢的有關職責。開立賬戶時,要認真審查其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并向有關發證部門核實其所提供的證明文件,將個人結算帳戶納入管理范圍,避免洗錢者利用個人賬戶清洗黑錢;在提供保管箱等可能產生洗錢活動的中介服務時,嚴格執行身份核實制度;加強現金管理,將大額存入現金納入現金管理的范疇,控制現金的流動,嚴禁為單位和個人違規提取現金。鼓勵單位和個人多用銀行卡、票據,少用現金,有助于保存交易記錄及金融系統反洗錢;辦理票據承兌、提現業務時,要對票據的真實貿易背景認真審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不具有真實商品交易關系的商業匯票進行洗錢。
5.改進反洗錢的技術手段
一是要運用科技手段,不斷改進反洗錢監測措施,統一開發出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自動采集檢測系統,并實現與大額支付系統及各金融機構的賬務系統連接,真正落實實時網絡監控,增強反洗錢監測及時性和有效性。二是建立和推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監測、跟蹤、報告系統。通過將支付交易監測系統、銀行賬戶管理系統、現代化支付清算系統的“三位一體”化,實行對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監測及報告的實時化,全面避免基層金融機構收集、統計、分析支付交易信息難以及手工操作隨意性大、差錯率高的弊病,便于反洗錢中及時發現問題,迅速采取行動,切實提高反洗錢的工作效率。三是建立涉及銀行、證券、保險部門的反洗錢網絡,拓寬反洗錢工作輻射的行業范圍,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各職能部門溝通和配合的聯動網絡。四是構建信息共享機制。構建與工商、稅務、海關、外經貿和公安間的長期反洗錢協作機制,暢通聯系渠道,共享數據信息資源,形成部門監管合力。整合商業銀行和人民銀行內部信息資源,加強各業務環節的聯系和溝通,形成涵蓋事前、事中、事后連貫的監管體系,規范核查工作,提高反洗錢工作效率。
參考文獻:
[1]張燕玲.金融業反洗錢問題研究[J].國際金融研究,2002,(11).
[2]黎和貴.中國式的洗錢手法及治理對策[J].深圳金融,2003,(5).
[3]孫玉剛.論新形勢下銀行業的反洗錢工作[J].武漢金融,2007,(3).
[4]王洪斌.關于我國反洗錢工作中存在問題的研究[J].時代經貿,2007,(5).
[摘要]洗錢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不僅影響金融業的健康發展,而且還會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產生嚴重破壞。銀行業以貨幣資金為主要經營對象,最易于為洗錢分子所利用,因而成為犯罪分子進行洗錢活動的主要渠道。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不斷變化,基層地區的反洗錢工作任務也變得日益繁重。從目前基層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開展情況來看,由于認識層次、內部控制、組織機構及技術手段等多方面的原因,基層銀行反洗錢工作存在一些問題。本文將對基層銀行反洗錢工作進行剖析,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及建議。
反洗錢論文篇5
針對洗錢犯罪的隱藏性、復雜性和手段的高度專業化,單靠傳統的偵查方式和手段已經完全不能勝任當今社會反洗錢工作的需要,需要反洗錢部門建立打擊洗錢犯罪的專業機構。西方發達國家一般都設有反洗錢專門機構,如:美國的金融犯罪執法網絡、英國的金融特遣隊、澳大利亞的交易報告與分析中心。國際上先進的反洗錢經驗表明,設立反洗錢的專門機構有利于跟蹤洗錢動態,制定有針對性的打擊對策,培養打擊洗錢犯罪的專業人員。為防范和打擊洗錢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已先后設立了反洗錢局和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為與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措施相適應,公安機關應當在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內部設立專門的反洗錢機構,并派員和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聯合辦公,及時發現和掌握洗錢的犯罪信息,并進行跟蹤和偵查,從而有效地打擊和預防洗錢犯罪。加強反洗錢的偵查協作
第一、加強反洗錢查部門之間以及反洗錢偵查部門與洗錢犯罪上游犯罪偵查部門之間的協作;
洗錢罪在刑法中被歸入妨害金融管理秩序一節中,在管轄上應歸屬公安機關經偵部門,但是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可以成為洗錢罪的犯罪主體,而我國目前的金融企業主要是國有的商業銀行和其他國有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中絕大部分按〈刑法〉第93條的規定按國家工作人員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協助洗錢的行為,應納入檢察機關的管轄范圍。對于洗錢犯罪的立案偵查需要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和檢察機關互相配合,一般情況下,對于洗錢犯罪應當由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先予以受理,發現涉及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職務犯罪行為的,應移送檢察機關偵查,或雙方各自分工偵查,一并起訴。由于洗錢犯罪法定的四種上游犯罪分別由公安機關刑偵部門、輯毒部門、海關輯私犯罪偵查部門管轄,要是今后把重大的經濟犯罪案件和貪污賄賂案件作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則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和檢察機關也是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的偵查機關。各偵查機關應形成合力,努力避免各單位從自身局部利益出發,各自為戰,甚至放任不屬自已管轄的洗錢犯罪行為。為了有效地打擊洗錢犯罪,在偵查中,公安機關、海關、檢察機關要加強協作,制定反洗錢方案,各單位在偵查中一旦發現有洗錢重大嫌疑的,立即與反洗錢部門聯系,切實防止因案件的不同管轄分工而放縱了洗錢犯罪分子。
第二、加大反洗錢偵查部門和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監管部門的協作;
針對洗錢活動多利用金融機構進行的特點,反洗錢偵查部門應加強與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協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第4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指導、部屬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因此中國人民銀行應積極制定金融部門反洗錢措施,加大金融監管力度,加大對所監管的金融機構的反洗錢信息的控制。同時,應積極與反洗錢偵查機關保持密切聯系,與反洗錢偵查機關之間建立反洗錢犯罪的信息總網,建立洗錢犯罪信息交流制度,用先進的電腦網絡技術來防范和打擊洗錢犯罪。與此同時,反洗錢偵查部門要改變被動受理金融監管部門移送案件的觀念,積極主動地向金融監管部門了解反洗錢動態,并與金融監管機構的反洗錢部門聯合辦公。只有與金融監管部門密切協作,反洗錢偵查機關的偵查工作才能取得實效。
第三、加強跨區域洗錢犯罪的偵查協作;
反洗錢論文篇6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及國際范圍內的洗錢活動日趨猖獗,可以說,洗錢犯罪已成為世界各國和國際社會共同面臨的一大公害。因此,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都對洗錢犯罪予以高度重視,紛紛通過立法等各種措施對其加以控制和打擊。
世界各國和國際社會的反洗錢實踐已經證明,現代金融體系已成為洗錢的主要渠道,洗錢者主要通過金融系統進行洗錢活動,特別是隨著金融全球化、網絡化、一體化趨勢的不斷加強,洗錢者將會更多地利用金融系統進行洗錢活動。因此,防止洗錢者利用金融系統洗錢就成為建立和完善控制一國乃至跨國洗錢的法律制度體系的重要任務和內容。同時,我國已正式加入WTO,金融業的對外開放步伐將會大大加快,其融入全球金融體系、走向國際化的步伐也將大大加快。但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滯后,適應現代市場經濟要求、與國際慣例接軌的現代金融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現行的金融體系還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又加上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業有效的反洗錢控制制度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這樣,國內外犯罪分子就有可能更多地利用我國的金融系統來進行洗錢活動,從而不僅會對我國還不發達的金融體系造成巨大的破壞,影響金融業的健康發展,而且還會對我國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嚴重的破壞作用。因此,我國金融業如何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和整個國際金融業反洗錢控制制度成功的經驗做法,盡快與國際慣例接軌,建立自己有效的反洗錢控制制度體系,明確規定金融系統在控制洗錢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密切與各國金融機構在反洗錢方面的合作,充分發揮金融系統在反洗錢中的預防和控制作用,就成為我國金融業面臨的一項重大課題。
一、我國金融業反洗錢的現狀分析
(一)洗錢的概念與特征
1.洗錢的概念。
關于洗錢的定義很多,巴塞爾銀行條例則側重于金融交易,將洗錢描述為: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可能無意間被利用作為犯罪資金轉移或存儲的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統將資金從一賬戶向另一賬戶作支付和轉移,以掩蓋款項的真實來源和收益所有權關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統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務存放款項。
2.洗錢的特征。
(1)缺乏可識別的受害者。
洗錢犯罪沒有可識別的受害者,其行為本身缺乏引人注目的可譴責性,所以難以引起人們的注意。一般說來,要想直接發現洗錢犯罪的發生是很困難的,只能依靠間接的申報資料或者一些其他的數據分析。即使這樣,發現的洗錢犯罪數同實際犯罪數之比也是很低的。
(2)復雜性。
洗錢的手段眾多,幾乎銀行提供的所有服務都有可能被洗錢者利用。另外,一項洗錢陰謀可以使黑錢在到達最終的目的地之前,通過眾多的國內外的商業公司和金融機構,洗錢活動的復雜,有時連參與其中的專業人士,如銀行家、律師、會計師都無法察覺。
(3)專業性。
現在,洗錢已發展成為高度復雜的、高智能的、國際性的專門行業。由于洗錢要涉及國內外復雜的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一般犯罪分子很難做到,只有熟悉國內外金融、法律制度的專業人士才能勝任。所以現在一些犯罪分子愿意支付高額費用以換取專業人士的服務,而一些律師、金融機構人員、投資專家等為牟取暴利也愿意為犯罪分子提供洗錢服務。
(4)國際性。
由于不同國家在洗錢的管制和制裁上存在差異,各國法律規定的不同以及其他方面原因,使得跨國間的反洗錢協作非常困難。另外,洗錢的國際性不僅僅指洗錢犯罪涉及的地域非常廣泛,還包括犯罪技術的國際化,先進的犯罪手段會迅速在全球范圍內傳播開。
(5)資金的密集性。
犯罪集團獲取的犯罪收益大部分為現金,尤其是毒品交易幾乎百分之百采用現金交易,因為現金有利于偽裝,也不容易留下交易痕跡。在金融市場與信用制度較發達的國家,其使用現金密集程度較低,如英國、美國等,其現金使用與國民生產總值的比率為3—4%左右。而對于金融市場與信用制度不發達的國家,如中南美、東南亞等國家,其現金密集性高達20%以上。這種國家很容易成為黑錢的集中地。如果一個地區的現金密集性在某個期間突然升高,很有可能是洗錢活動正在進行。
(二)我國洗錢活動的主要形式和特點
我國新《刑法》第19l條規定了涉嫌洗錢的五種行為形式:(1)提供資金賬戶。指以洗錢為目的,提供個人在銀行的儲蓄賬戶、單位在銀行的存款賬戶、個人或單位在銀行的信用卡賬戶、外匯賬戶、證券公司的股票交易賬戶、期貨公司的期貨交易賬戶等,供具有非法財物來源的單位或個人存取款或者進行其他金融交易。(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指協助將犯罪所得的動產、不動產等轉變成本國貨幣或者外國貨幣,以及債券、國庫券、匯票、支票、本票、股票、存單和存折等金融票據,以使犯罪非法收入具有合法形式。(3)通過轉賬或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一般是指利用支票、銀行本票、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等金融票據,使用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以及電子資金劃撥等結算方式,將違法所得從一個賬戶轉入另一個賬戶,使犯罪收益與合法收益混淆,以掩飾、隱瞞其非法來源。(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指為了逃避國內司法機關對犯罪違法所得的追查和躲避國內金融機構對于非法資金的金融監管,以各種名義通過銀行、郵局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將資金匯往境外,洗錢犯罪一般傾向于把非法資金匯往金融監管比較松、嚴格實行銀行保密法的國家或地區。(5)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包括用贓款購買不動產,高利借貸,密藏于銀行的保管箱中,投資于工商業,購買高檔消費品等。
關于洗錢行為形式的規定只是對洗錢活動表象的規范。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洗錢活動往往表現為個別不同的形態,分析總結歸納國內發生的有關涉嫌洗錢犯罪的案例,我國洗錢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成立空殼公司洗錢。這是最典型也是最常用的洗錢模式,犯罪分子在非法收入來源地開設酒樓、夜總會、歌舞廳等營業機構,將非法所得轉入營業機構,在依法納稅的外衣下,將多數非法收入轉變為營業機構的合法收入。我國查處的許多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案例表明,這種洗錢方法得到了廣泛的應用。
2.化名存款或購置金融票證洗錢。犯罪分子獲取非法收益后,和金融機構非法工作人員串通,由金融機構提供非真實姓名的個人存款賬戶,或以他人名義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或從金融機構購置金融票證。政府官員受賄、索賄收入往往采取這種方式清洗。為了使受賄、索賄等非法收入可以為自己控制和使用,同時逃避有關制度如收入申報制度的約束,將資金交由自己的遠房親友,或指定親信開立存款賬戶或開立公司賬戶存放,或用于購置國庫券、債券、股票等各種有價證券。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現被查處的政府官員家中或其親屬家中藏有大量的存單或有價證券。
3.違規轉賬洗錢。在國內通過簽發不具有商品交易關系的銀行承兌匯票或銀行匯票將非法資金轉移到異地具有關聯關系的個人或單位,反復轉賬,直到資金不能明顯地和資金來源地發生關聯為止,由非法人員提出用于支付違規違法活動,開始下一輪資金循環;或利用三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所得可以自由匯出的規定,通過金融機構將非法資金混入合法資金,以匯票的形式轉移到國外。
4.利用進出口貿易洗錢。利用進出口雙方變異價格達到在異地支付洗錢的目的,進口時,如果想將資金轉移到國外,則雙方協議將非法資金混入貿易資金以異常高的價格實際支付,在國外,由出口商將非法資金分離出來存入指定的交易賬戶;如果想從國外向國內轉移資金洗錢,則協議實際支付異常低的價格,在國外,用違法資金向出口商補足差價,在國內,由進口商將差價資金打入犯罪分子指定的銀行賬戶。出口時采取逆向操作的方法。這種洗錢方式也是我國一些腐敗的高層官員向國外轉移贓款常用的方法。
5.成立外資公司或利用外匯黑市跨國洗錢。由于我國未立法對于外資來源及性質予以審查,據有關專家推定,在我國引入的外資中,有相當部分“洗錢投資”混雜其中,我國境內開立的少數外資公司在跨國洗錢活動中充任了不光彩的角色。國內一些腐敗分子在任職期間大肆侵吞、挪用公款,受賄、行賄、瀆職犯罪,獲得非法所得后,指使親信或親屬將其在外匯黑市上兌換成外匯后轉移境外,在境外取得合法資金地位后,又以合法資金的形式轉移到國內開立外資公司,形成具有政府權力背景的、內外聯動的洗錢活動鏈條。
6.騙稅洗錢。為了騙稅,成立假企業,搞假出口,騙制出口報關單,和外貿公司聯手,編制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手續健全后,由財稅所擔保取得封閉貸款,從國庫部門騙取退稅,在不需要任何資金的情況下,獲取大額非法收入,歸還銀行貸款后,將非法資金通過多種渠道分散轉款,在不同地區轉款以轉移視線,最后將款項集中轉賬到國外或香港。在汕頭查處的騙稅案中,犯罪分子就是大肆采用這種方法洗錢的。
7.利用關聯單位洗錢。證券監管部門在對某上市公司的調查中發現,該上市公司與另一家關聯公司私下協議,將部分資金打入該關聯公司賬戶非法炒作自己的股票,嚴重違背有關證券投資管理規定,為了回籠非法資金,將自己生產的產品假裝銷售給關聯公司,通過關聯公司以銷售款的形式轉回款項。在關聯公司實現對產品的再次銷售后,存入股票賬戶再循環炒作自己的股票。
8.異地大額套取現金洗錢。在制假地和銀行職工串通,將違法所得化整為零,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或銀行匯票將資金分散轉移到多個地方,在異地利用金融機構套出現金,回到制假地用于制假。
9.通過“地下錢莊”洗錢。“地下錢莊”一般是專為跨境洗“黑錢”設立的,在我國,主要用于在內地和香港之間轉移“黑錢”。最近在汕頭暴露出的涉嫌洗錢千億元資金的大案中,地下錢莊為洗錢提供了極大的便利。犯罪分子將在國內獲取的人民幣非法收入以現金或匯票的形式直接交給地下錢莊或存入其指定賬戶,地下錢莊按當日外匯黑市價算出應支付的港幣或美金數量,通知其在香港的合伙人,由香港合伙人從香港的銀行賬戶中支付外匯到客戶指定的賬號。反之亦然。
10.通過保險公司洗錢。典型的做法是將違法所得贓款用于購買各種名目的保單,經過保險公司修改保險條款,再將保費以退費、退保等合法形式回到犯罪分子手中,以掩蓋原犯罪收入的來源和性質。據報道,江蘇鹽城市兩家保險公司涉嫌為企業洗錢,受到保險監管部門的嚴厲處罰。
11.以民間借貸形式洗錢。這和通過“地下錢莊”洗錢相類似,犯罪分子將非法所得交由民間借貸者貸放給城鄉中小業戶,回籠資金存入犯罪分子指定的銀行賬戶,或由關聯的城鄉中小業戶以創辦實業的形式再次洗錢。
12.利用國有企業改制洗錢。一些黑錢也在國有企業轉制中尋找到機會,被順利地用于收購兼并國有企業,取得從非法到貌似合法的地位;通過低價轉讓出售國有企業產權,將國有資產離析后轉入私人企業,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等。
(三)中國金融業反洗錢控制制度措施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環節
中國金融業雖然在反洗錢方面采取了許多控制制度措施,也取得了很大成效,但與世界各國和國際金融業采取的反洗錢控制制度措施相比,中國金融業反洗錢措施還具有很大的歷史局限性,存在許多不足和薄弱環節。
1.金融秩序混亂、金融競爭無序,為洗錢活動提供了空隙。
一是儲蓄所超范圍吸收存款,公款私存難以禁止。目前,儲蓄所超范圍吸收單位存款,收受票據、代客辦理結算等現象仍較為普遍,甚至在實名制實行以后依然辦理公款私存。商業銀行違規將身份不明客戶的不明資金轉入儲蓄賬戶或直接支付大額現金,為犯罪分子洗錢提供了極大便利。二是違規開立、使用賬戶,任意提取大額現金。不少商業銀行違反賬戶管理規定,為達到增加存款的目的,違規為客戶多頭開立基本賬戶,在無貸款背景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對開戶資料不認真審查,也不執行向人民銀行申報制度。一些商業銀行為逃避監督將違規戶放入應解匯款科目核算,對非基本賬戶提現采取通過內部往來轉入儲蓄所再提取現金的方式等。三是違規辦理票據承兌、貼現。目前,我國票據市場還不發達,各行上級行對下級行承兌匯票授權力度不夠,承兌匯票的服務對象僅限于個別國有企業,簽發環節過于集中,為爭取票源,各行對票據承兌、貼現業務的競爭比較激烈,經常出現為爭取票源而隨意降低利率、不嚴格審查持票人與前手交易的現象,沒有商品交易的票據轉讓很容易實現,一些商業銀行甚至為非現金票據提現。四是由于同業競爭激烈,增加存款、保持客源對銀行來說至關重要,一些銀行機構為拉存款、保客戶,不惜犧牲內部控制方面的基本要求,違規開展業務,講人情,不講控制原則和法規要求,超越制度的現象時有發生。
2.非法民間借貸猖獗,成為洗錢的“第二渠道”。
目前,我國非法民間借貸仍十分活躍。由于還沒有建立完善的信用認證體系,銀行為避免遭受信用損失,一般都要求貸款對象提供相應的擔保和抵押,城鄉中小業戶取得貸款仍很困難,民間借貸乘機成為城鄉金融市場面向中小業戶的很難杜絕的金融現象。加之近幾年迅速膨脹的地下經濟和其它非法活動大量涌入民間金融市場,助長了民間借貸的勢力。民間借貸多是發生在熟人之間,雙方都是自愿成交,私下交易,借貸方式非常簡單,手續極不規范,特別是小額借貸,有時僅憑口頭約定即可完成,即使有借據,寫的也非常簡單。這些特點使其成為洗錢者理想的渠道。有資料顯示:目前,帶有明顯洗錢目的民間借貸大約占整個民間借貸的13%,不僅地下經濟組織和非法經濟活動的大量資金流入民間借貸市場,城市黑勢力包括一些腐敗官員也把大量的資金交由民間借貸者經營,一些非法民間借貸組織甚至發展為“地下錢莊”,成為為洗錢服務的專門機構,提供“一條龍”服務。非法民間借貸已成為我國洗錢活動的“第二渠道”。
3.金融從業人員沒有反洗錢意識和經驗,不能及時識別和防范洗錢活動。
一是洗錢犯罪是一種智力型、知識型犯罪,防范和遏制洗錢,不僅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錢制度、規章,還必須培養金融工作人員懂法律,熟悉業務,有反洗錢經驗。但目前我國對金融工作人員的反洗錢教育還不深入,金融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普遍偏低。與反洗錢工作的要求差距很大,很容易被洗錢犯罪利用。二是缺乏反洗錢的意識,對金融業務不求甚解,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對建立完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措施的意義認識不深入,對具體金融運作的機理不明了,對反洗錢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更是缺乏起碼的認識。三是沒有一套科學嚴密的用工考核制度,崗位分工不合理。四是政策水平、法制觀念較低,多數工作人員不熟知與其業務相關的金融法規和行業制度規范,憑感覺、憑經驗工作,業務處理隨意性較強,顧此失彼,往往為業務競爭,饑不擇食,違規甚至違法開展業務,使洗錢犯罪大有可乘之機。
4.金融法制建設相對滯后,打擊洗錢犯罪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一是缺乏反洗錢的專項法規。我國目前除《刑法》對洗錢罪進行認定外,金融業還沒有制訂專門的反洗錢的規則和條例。二是法規不匹配,影響反洗錢效果。我國2000年4月1日起實行個人存款實名制,但對單位賬戶中的交易,尚沒有金融交易報告要求,《儲蓄管理條例》中則規定仍可有無記名式存單,單項措施間還缺乏配套和互補。三是銀行反洗錢法定義務有缺項。目前我國的存款制度可以稱為開放式存款,根據《支付結算辦法》、《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等規定,只要存款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或有權部門的審批文件,銀行即必須為其辦理開戶;只要符合結算法規,銀行就必須按客戶的委托辦理支付或簽發票據,而沒有法定義務審查客戶交易。實際工作中,經常有銀行機構因執行對交易的審查而被控越權的現象。四是金融法規建設落后于金融業發展。近幾年我國金融業發展迅速,電子技術和因特網技術都在商業銀行客戶服務系統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但面對互聯網技術缺陷、犯罪行為高科技化、管理相對滯后等問題,商業銀行包括監管當局的對策明顯滯后,還缺乏這方面的立法。
5.監管薄弱,降低了反洗錢的效果。
一是由于法律尚沒有賦予銀行在反洗錢方面的法定義務,反洗錢的工作剛剛起步,大部分銀行都沒有建立專門用于防范洗錢的專項機制,國內金融機構反洗錢的主動性和精力投入還明顯不足。二是監管人員不足,業務素質偏低,監管方法單一,監管工作局限性還比較大,加之缺乏反洗錢的專項監管措施,金融監管還達不到防范洗錢活動的目的。
二、中國金融業反洗錢的控制制度措施選擇
(一)加快中國金融業反洗錢法制建設,為中國金融業反洗錢行動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以單行的反洗錢法為核心,構建多層次的全面的反洗錢法律體系。建議借鑒國外經驗,構建三個層次的全面的反洗錢法律體系。第一個層次是法律層面上的,建議制定反洗錢法、銀行保密法、現金交易法、外匯管理法。修訂商業銀行法、海關法等,使這些法律在銀行保密制度方面、刑事處罰方面以及調查取證方面與反洗錢法保持一致。這個單行的反洗錢法,應當能夠覆蓋銀行、信托、投資、保險、證券等不同的金融領域和從事金融業務的各類主體,包括機構和個人,同時也應包括可能被洗錢犯罪分子利用的其他經營主體和個人,從而建立起一道預防洗錢的“長城”,改變目前反洗錢立法面臨的缺憾。同時,也便于金融監管機關依法實施反洗錢監管和各類金融機構正確履行反洗錢法律義務。第二個層次是根據法律由國務院頒布有關反洗錢方面的行政法規,如制定《國家反洗錢戰略》,修改《現金管理條例》和《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等。第三個層次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有關反洗錢的政策指引,完善與洗錢有關的金融規章制度。另外,在這個層面上,各金融機構也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制定反洗錢的業務操作規程。
(二)授權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反洗錢制度,統一金融系統反洗錢的制度、程序和規則
1.建立健全反洗錢組織體系。一是建立由中國人民銀行主持的反洗錢聯席會議制度。考慮到反洗錢工作涉及到眾多部門,應建立我國反洗錢聯席會議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財政部、司法部、外交部、海關總署、證監會、保監會等相關行政部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參加。聯席會議職責設定為:組織討論、研究和制訂我國反洗錢的戰略和政策,向國務院提出反洗錢政策建議,負責反洗錢工作的統一協調;指導金融情報局的工作,交流反洗錢情報和經驗,定期磋商有關反洗錢工作的重大和疑難問題。通過各部門的分工合作,形成一個強有力的反洗錢機制。二是在公安機關內設立專門的洗錢犯罪偵查機構。根據我國司法機關的職責分工和公安機關的資源優勢,建議在公安部設立洗錢犯罪偵查局,各級公安部門設立相應的洗錢犯罪偵查部門。其主要職責是:收集、分類、處理、評估與洗錢犯罪有關的信息;調查洗錢犯罪案件;在執行職務時可隨時向金融機構等指令,要求其向該組織公開信息;協調處理重大的反洗錢犯罪偵查案件
2.健全銀行賬戶實名制,完善客戶身份核實程序。建議進一步健全金融賬戶實名制,增加金融機構執行實名制規定的可操作性、便利性和經濟性,完善客戶身份核實程序。第一,確保金融機構在創新業務領域和提供保管箱服務等可能產生洗錢行為的中介服務時,也要實行“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執行嚴格的身份核實制度。第二,加強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同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公安等執法部門的聯系,確保銀行賬戶申請人身份資料的真實有效,并及時了解賬戶開立單位的變化情況。第三,當前對居民個人身份的核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只登記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對非常重要的長期有效地址、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未予特別是身份核實主要由臨柜人員根據常識和工作經驗判斷身份證件的真實性,主觀性過大,缺乏監督檢查。建議有關部門考慮將身份證件進行技術升級,采取電子技術等適合于網上審核的新技術。第四,對單位賬戶,要增加對有權進行賬戶操作的人員的身份核實手續。此外,還要定期詢問、核實公司結構、所有者權益、公司董事和股東的構成、公司經營活動的性質變化等情況,提交個人書面簽名也是一個很重要的項目。
3.實行交易審查、大額交易報告與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第一,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負有對交易進行審查的義務。金融機構在進行交易審查時,應當獲取的信息資料內容包括:交易資金的來源與最終目的地,以及交易目的;交易各方的身份,包括他們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職業等信息;與前述條件有關的交易進行的背景與情況信息;在可能的情況下,交易進行的方式和手段,包括開立賬戶的日期、開戶原始資金的來源、開戶簽名、開戶后的交易次數等。第二,個人單筆交易金額達到5萬元,單位交易單筆金額達到50萬元(人民幣)的任何交易活動,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內部程序向金融情報局報告。同一天內進行或幾天內進行的幾筆交易,盡管單筆交易額小于規定報告金額,但有跡象表明他們之間有關聯的,其總交易金額達到規定限額的或明顯超過交易人正常水平的都要及時報告。第三,發現或懷疑交易有洗錢嫌疑時,即使交易低于規定的界限,金融機構也應立即報告,由金融情報局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向公安機關反洗錢偵查部門移送。
4.規定交易記錄與記錄保存制度。應通過立法規定金融機構有義務保存客戶身份和交易記錄作為反洗錢調查的證據,當需要進行調查時,要求這些金融機構依法律規定提交其客戶身份登記材料及其交易資料。金融機構保存的記錄應該滿足下列要求:金融機構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證明某人是他的客戶,或者是否是資產存入本機構的受益所有人,或者是否從事要求核實身份的現金交易等。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電子支付信息系統的日益廣泛的采用,資金在不同管轄權的地區內的不同賬戶內快速轉移加大了反洗錢調查的難度,為保證電子系統不被犯罪分子利用作為中斷反洗錢調查的手段,應規定系統的所有使用者在輸入信息時,付款人和受益人的姓名應分別填寫。對于賬戶交易,需要保存賬戶交易人、受益人、交易通過的相關賬戶、資金流動數額等信息的記錄。對于非賬戶交易,需要保存資金來源、資金進出形式(如現金、支票、匯票等)、資金去向、客戶指令、客戶授權形式等記錄。對于投資性交易,需要保存客戶姓名或名稱、地址、交易的買賣形式、投資的價格和數額、客戶指令或授權形式、客戶付款的原始來源信息、金融機構向客戶付款的形式和目的地、投資利益的處理方式及書面憑證以及收款人姓名或名稱、地址等的記錄。
金融機構保存的交易記錄要由專人負責分類整理保管,建議法律將交易記錄保存時間規定為自有關交易或一系列交易完成之日起5年。超過法定保存時間的交易記錄,金融機構在符合“銀行保密原則”的前提下有權自行決定銷毀方式和時間。
(三)強化對洗錢行為的金融監管
1.加強對跨國資金流動的監管。首先,要防止國際犯罪分子利用我國金融系統進行洗錢活動,杜絕國內不法分子將非法收益通過金融系統轉移境外。要進一步加強對經常項下和資本項下的跨國資金流動管理,一是抓緊研究制定與利用外資方式相配套的外匯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對資金跨境流動的實時的監測體系,借鑒國外做法,要求投資者說明用于投資的資金來源的合法性。二是逐項研究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大力規范和整頓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活動;進一步強化對銀行結售匯和跨境收付匯的全面監管,建立大額資金轉移監測制度,加大對大額外匯收付和無貿易背景的大額人民幣支付的監管。三是要繼續加強對對外投資的審查,同時盡快實現海關、外匯管理局、外匯指定銀行、公安部門等部門的電腦聯網,進一步完善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度,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其次,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反洗錢主管機關,要針對國際洗錢犯罪的新情況,及時研究制定新的反洗錢指導原則。再次,要加強對跨境使用現金的管理。對不是通過金融機構向國外交付或接受來自于國外的貨幣或有價證券,其數量超過法律法規規定上限的,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報告。該報告應當陳述交付的實質、總量、交付人名稱及交付方、收受方地址等。同時,人民銀行、外匯管理部門、海關和公安邊防部門要加強協調,杜絕攜帶或運輸貨幣進出邊境進行洗錢。第四,要加強在華外資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管,加強與離岸金融中心發生的金融業務的監管,防止洗錢者利用雙重開票或偽造國際商業票據進行洗錢。
2.加強金融市場監管,整頓規范金:融秩序。健全對金融機構建立的審批和金融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制度,對于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要堅決取締和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各金融機構之間為拉業務、拉客戶而采取的各種違法違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依法做出處理。不能允許不正當金融競爭行為的存在,鼓勵規范經營和有序、正當競爭,使洗錢者無機可乘。限制電子貨幣的發行人,限定只有銀行才能發行電子貨幣,以減少監管和控制的負擔,為洗錢犯罪增加障礙。同時繼續嚴厲打擊地下錢莊等外匯非法交易,維護正常的外匯市場秩序。
3.規定金融機構、金融監管機關與司法機關協調配合的程序和制度。如上所述,金融機構有法定義務向人民銀行及時報告反洗錢信息,同時金融機構對于司法機關依法進行的反洗錢刑事司法偵查,也有義務提供一切法律要求的必要的信息資料和其他協助,這并不違反“銀行保密原則”。中國人民銀行作為金融監管機關也有義務配合司法機關的偵查工作,因為兩者都負有反洗錢的職責,只不過是職能的性質有異:人民銀行反洗錢的重點在預防和發現,司法機關反洗錢的重點在查處和懲罰。中國人民銀行對自己在監管過程中主動掌握的或金融機構報告的可疑交易情況要及時進行初步調查,經初查確認可能與洗錢有關聯的,應當及時轉交司法機關。
4.強化金融監管機構建設,提高金融監管執法水平。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的重點之一,是和其他有關部門配合,采取措施保證犯罪集團不能設立其自己的金融機構或者不能控制別的金融機構。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保證充分審查申請設立機構的申請,保證他們適于經營金融業務。同時,中國人民銀行也可以對金融機構的董事和主要股東是否適合于經營金融業務進行連續的身份審查和業務測試,來達到上述目的。
選調一批既懂金融業務,又懂法律知識的人才充實中央銀行及其各級分支行的金融監管職能部門。同時,要以現有監管人員為主體,采取“送出去、請進來”的辦法,本著“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對金融監管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金融業務知識和法律知識培訓,提高執法水平,杜絕給洗錢者留下利用金融機構在監管方面的漏洞進行犯罪活動的可能性。
同時,在執法的過程中,要充分利用現有的信息資料,適時獲得各種可疑信息,為我所用。為此,要建立與商業銀行大額支付系統相連的電子信息系統,實時監測大額金融交易的真實性問題。
(四)加強與國際組織和其他國家在反洗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1.在我國反洗錢法律規范方面與國際接軌。制定我國的反洗錢法律時注意借鑒和參考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家的反洗錢立法經驗和建議。如聯合國制定的《聯合國禁止洗錢法律范本》、巴塞爾委員會的《反洗錢聲明》和國際金融行動小組的《反洗錢建議》等所確立的一些原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結合中國實際予以吸收或修訂。同時借鑒其他國家的反洗錢法律規范,適時修改我國對洗錢行為的界定,做到洗錢定義應具有國際兼容性,從而保證我國認為是洗錢的行為在其他國家也會被認為是洗錢,同時其他國家認定為洗錢的行為在我國也是洗錢行為,為國際反洗錢合作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礎。
2.加入反洗錢的國際組織。目前,我國還未加入國際金融行動小組,為了有效地加強國際合作,更好地協調打擊國內外跨國洗錢犯罪,維護國家利益,建議在適當時機盡快加入國際金融行動小組,把反洗錢提上重要的議事議程。
3.加強反洗錢國際信息交流與共享。中國人民銀行在進行金融數據統計時,要注意統計各種貨幣現金的國際流量、其他國際資金流動信息以及我國的有關洗錢技術和洗錢信息,按照履行國際條約義務的原則或對等的原則提供給有關的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家反洗錢監管當局。并從有關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家反洗錢監管當局收集反洗錢信息,再及時轉達給國內有關部門。
反洗錢論文篇7
互聯網貿易(以小額、高頻為突出特征)要求創新出與之相適應的支付方式,體現快捷、安全的特點,滿足非面對面交易的要求。應運而生的互聯網支付方式對傳統的反洗錢規則提出了挑戰。客戶身份識別規則。傳統的金融機構開戶申請需要面對面進行,而以第三方支付為代表的互聯網支付對客戶的開戶申請審核主要依賴客戶自行提交的注冊信息與驗證資料,全過程均在線完成,人工審核環節少、時間短,難以達到傳統的客戶盡職調查義務要求。若要完全依據傳統的客戶盡職調查要求,又難以滿足互聯網貿易的相關要求。尤其是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支付方式的發展,完全取消了開戶環節,難以直接適用傳統的客戶盡職調查要求。可疑交易報告規則。一是新興支付方式對可疑交易報告標準帶來的挑戰。互聯網支付帶來了新的洗錢風險,相應的可疑交易標準需要予以總結。如犯罪分子通過虛構交易或者重復買賣虛擬商品洗錢;通過割裂傳統金融機構與新興支付機構之間的資金流轉線索洗錢;通過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支付方式跨境轉移資金等。二是新興支付方式給可疑交易報告的時效性帶來了挑戰。新興支付方式以快捷、全天候、實時全球清算作為發展趨勢。一旦發現可疑交易,需要以更強的時效性上報,并及時處理,可疑交易報告才能達到預想的效果。客戶身份信息及交易記錄保存規則。一是客戶身份信息要素新規則需要重新建立。新興支付方式的透明度可能建立在手機號、IP地址或社交賬號實名制而非傳統的賬戶實名制的基礎上。二是需要建立適應網絡信息特點的保存時限、保存方式及保密規則。如虛擬貨幣形成的交易記錄依據協議生成,沒有集中管理交易記錄的中介方,傳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及交易記錄保存規則難以適用。
二、金融業分工體系演變對反洗錢監管的挑戰
隨著互聯網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金融業逐步形成了新的分工體系,其主要特征是:在全球范圍,資金需求方和提供方直接交易,并在此基礎上形成金融業新的分工。這種新的分工體系對傳統的反洗錢監管提出了諸多挑戰:對傳統反洗錢義務主體安排的挑戰。傳統的反洗錢義務主體的共性是涉及客戶的資金交易。但隨著傳統的作為資金中介的金融業逐漸消亡,取而代之的是建立在大數據基礎上的各類信息中介、信用評價中介等。這些中介往往不涉及資金交易,這就對傳統的反洗錢義務主體安排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戰。對反洗錢跨國監管合作有效性的挑戰。隨著互聯網生活突破國與國的界限,全球互聯網貨幣形成,資金交易隨之輕易跨越國界,跨境支付及交易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空前加大。犯罪分子利用不同國家反洗錢/反恐融資監督執法工作銜接上的不足,或者利用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體系的點對點的匿名交易,脫離不同國家的反洗錢監管,對反洗錢跨國監管合作提出了極高的挑戰。對匿名交易技術開展反洗錢監管的挑戰。近年來,出現了一系列的隱匿交易IP地址、來源的新技術,在此基礎上產生的新興支付手段一旦被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會給相關部門執法帶來極大難度。例如,比特幣支付中的Tumbler技術,可割裂交易與特定虛擬貨幣地址的聯系,達到混淆來源的目的;又如TOR(TheOnionRouter)技術,可以隱匿真正的IP地址。這些技術的發展要求必須對匿名交易技術予以監管和引導。
三、完善和改進對傳統金融機構的監管
加強法人監管。進一步加大法人監管的力度,根據法人監管的要求來靈活分配監管資源,應對金融機構組織機構扁平化。推動金融機構以互聯網方式改造傳統的反洗錢做法,如可疑交易監測集中進行、客戶信息在機構范圍內共享、加強監測系統建設等。加強事前、事中監管,完善事后監管。建立針對具體業務、產品的洗錢/恐怖風險評價標準,提升監管的前瞻性和針對性。要求金融機構及時報送產品銷售情況、風險演變情況,建立風險應對機制。加強與公安等部門的合作,及時修補案件中發現的制度漏洞。加強監管技術的開發和投入。研究和制定反洗錢技術標準(如可疑交易監測系統和客戶風險等級分類系統等),探索對反洗錢信息系統開展檢查和監管的有效方法。研究利用計算機技術和大數據開展檢查和監管的思路,開發相關軟件,提升監管效率。建立適應互聯網新興支付方式的反洗錢規則研究和建立適應互聯網新興支付方式的客戶身份識別規則。在有效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最大限度防范利用傳統銀行與互聯網新興支付方式客戶身份識別規則不同所帶來的洗錢/恐怖融資風險。研究和建立適應互聯網新興支付方式的可疑交易規則。加強與執法部門的合作,結合防范欺詐及相關犯罪,利用風險提示,建立適應互聯網支付方式的可疑交易標準。研究適應互聯網新興支付方式的可疑交易報送時限、處理要求,提高可疑交易報告數據分析和處理能力,充分發揮可疑交易報告的作用。研究和建立適應互聯網新興支付方式的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規則。加強與執法部門的合作,根據執法部門實踐所提出的要求,充分考慮客戶信息泄密風險與客戶匿名交易風險,推進生物識別等新技術的應用,明確適應互聯網新興支付方式要求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要求。
四、加強防范以點對點交易為特征的金融風險
監測和評估風險,建立適應金融業新分工模式的反洗錢監管策略。監測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新動向,根據金融業新的分工模式的發展狀況,及時評估風險,通過制度建設,及時將新的分工模式納入反洗錢監管框架。加強反洗錢監管國際合作。利用反洗錢監管合作機制、情報合作機制有效維護我國利益,防范利用互聯網金融開展的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對我國造成的損害。積極參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反洗錢國際標準制定,提升我國的話語權。加強對新技術的監管和引導。與其他互聯網主管部門合作,推廣互聯網金融實名制,限制隱匿交易IP地址、來源技術的使用。加大與新金融行業的合作,了解支付、信用分析、大數據等技術的發展趨勢,引導和鼓勵新型金融機構在創新便捷、高效的金融產品的同時,關注產品的安全性,提升客戶身份識別和可疑交易監測的技術水平。
反洗錢論文篇8
[關鍵詞]業;洗錢;反洗錢
一、洗錢與業
1.洗錢的界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從金融角度將洗錢定義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可能無意間被利用為犯罪資金的轉移或存儲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統將資金從一個賬戶向另一個賬戶作支付或轉移,以掩蓋款項的真實來源和受益所有權關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統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務存放款項。
全球反洗錢國際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將洗錢定義為:凡隱匿或掩飾犯罪行為所取得的財物的真實性質、來源、地點、流向及轉移或協助任何非法活動有關的人規避法律應負責任,均屬洗錢行為。
我國《刑法》第191條將洗錢定義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盡管對洗錢的定義不同,但各國或國際組織在對洗錢活動本質的理解上基本達成了共識。所謂“洗錢”,就是指將嚴重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清洗為表面合法所得的行為,俗稱“洗黑錢”,就是將“黑錢”清洗為“白錢”的犯罪行為。
2.洗錢的特征和發展趨勢。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洗錢活動作為一種常見的犯罪,也呈現出不斷蔓延的態勢。國內外洗錢活動的主要特征和發展趨勢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其主要特征:一是預謀性:洗錢往往是有預謀、有計劃的犯罪活動,洗錢犯罪分子一般都是經過精心策劃,不僅明知或應知是犯罪所得,而且每一步都有明確的部署、目標和報酬;二是特定性:洗錢針對的特定資金或資產,幾乎全部來源于各種嚴重犯罪所得,如走私、販毒、偷稅騙稅、貪污賄賂、金融犯罪等嚴重犯罪;三是隱蔽性:為了變違法所得為表面合法所得,消滅犯罪線索和證據,洗錢活動非常隱蔽;四是復雜性:為了改變犯罪所得的原有形式,消除可能成為證據的痕跡,為犯罪所得營造假象,使犯罪所得與合法所得融為一體,迫使采取的洗錢過程更為復雜化,以達到外表合法化的目的。
其發展趨勢:一是嚴重性:洗錢活動逐步與上游犯罪相分離,與金融產品緊密結合,發展成為獨立的犯罪行為,并對金融安全、經濟安全和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二是多樣性:洗錢活動出現多種多樣的方式,日益呈現出多樣性,如利用投資貿易,借用金融服務,利用空殼公司,偽造商業票據,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通過中介機構等方式洗錢;三是專業性:利用計算機等高新技術,利用金融、財務、會計、律師專業服務洗錢,一些專業人員如金融人員、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參與洗錢過程,使現代洗錢活動更具專業化;四是跨國性:隨著經濟全球化、資本國際化及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為洗錢活動提供快捷方便條件,洗錢活動的范圍迅速擴展,日益具有跨境、跨國性質。
3.洗錢與業。廈門大學張亦春教授認為,金融學是一個內涵十分豐富、外延又不斷擴展和交叉的動態開放的綜合性學科,其內容始終處于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業是從上個世紀80年代末才在全球迅速興起的一個新興產業。至2002年,它的世界“產值”(企業毛收入額)已達到9000多億美元,成為世界第四大產業。隨著國際業的發展,其涉及的賭資外流和“洗錢”問題都關系到了我國的金融利益和金融安全,是我們必須認真研究的重要問題。
業曾被稱為“罪惡的行業”,近年來卻得到了迅猛發展,截至2001年,全世界有109個國家或地區承認業合法化。經過多年的爭論和實踐之后,越來越多的國家把業作為推動當地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的產業來發展。近年來,業的發展呈現出以下特征:一是國際化、全球化趨勢。1988年業合法化的國家只有88個,到2001年則增加到了109個,世界上83%的島嶼存在不同形式的,越來越多的國家承認業的發展。傳統的業集中在發達國家或地區,如拉斯維加斯、大西洋城和澳門等這些管制較少的地方。但發展中國家,以南非的約翰內斯堡和土屬北塞浦路斯為代表,尤其是東南亞金融危機后,泰國、馬來西來和印尼也都大力發展業以拉動本國的經濟增長。二是專業化、技術化趨勢。業的發展與現代科技的發展聯系越來越緊密。業利用現代科技革新手段、創新項目、豐富工具,業的科技含量不斷增加。業技術化程度的加強便其產品更具娛樂性和趣味性。具體表現為網上和電子化的發展和普及。三是產業帶動作用突顯。業的發展與旅游、娛樂、餐飲等行業緊密相聯,相輔相成。一方面,業的發展帶動了相關產業的發展;另一方面,相關產業的發展又促進了業的繁榮。世界各區都爭相發展與業相關的產業。
由于業是一個特殊的行業,其發展過程中必然會出現一些其他行業所沒有或很少出現的問題,其中洗錢問題就是業經營中出現的一個嚴重問題。業的非法活動和違法經營相對較多,許多公司和中介機構為了謀取利潤最大化使其非法經營所得合法化,會通過各種渠道洗錢。尤其是在許多國家都規定網上是非法的,所以更需要通過洗錢來實現使其收入。
業的“洗錢”問題涉及兩個方面:一是以洗錢為目的的;二是以為目的的洗錢。無論是屬于哪一個方面,中國的法律都認定其是非正當行為,其賭資都需要通過非法的渠道流出境外。除私人進行現金走私或利用地下錢莊進行有組織專業化的現金走私外,賭資外流的主要渠道都是通過金融體系進行的。通過銀行體系的洗錢方式主要有以下渠道:一是境外企業的在華商務機構以其合法賬戶為賭客辦理資金劃轉;二是利用銀行卡轉移或透支賭資,即通過借記卡或信用卡;三是使用假身份證件開設虛假賬戶,向境外轉移賭資;四是利用空殼公司作虛假交易轉移賭資;五是賭客通過旅行社以高額團費的方式裹帶賭資外出。這5種方式都是通過中國境內的銀行系統向境外洗出賭資的,而賭資的源頭有合法的“白錢”,也有貪污、賄賂等“黑錢”。其共同之處就在于都是以欺詐的手段實現銀行的體系內洗錢。
二、反洗錢與業
1.反洗錢的界定。反洗錢是與洗錢相對而言的,我國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將反洗錢界定為,是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洗錢是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不僅破壞經濟活動的公平公正原則,破壞市場經濟有序競爭,損害金融機構的聲譽和正常運行,威脅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而且洗錢活動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貪污腐敗和偷稅漏稅等嚴重刑事犯罪相聯系,已對一個國家的政治穩定、社會安定、經濟安全以及國際政治經濟體系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911”事件之后,國際社會更加深了對洗錢犯罪危害的認識,并把打擊資助恐怖活動也納入到打擊洗錢犯罪的總體框架之中2.業反洗錢的迫切性。業是一個特殊的產業。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產品具有特殊性。無論是賭臺、、賭、還是跑馬、跑狗、等游戲,都具有結果不可預知或不可預測的特性,都是用來以滿足賭客賭癮這一心理需求的特殊產品。二是產品定價的特殊性。產品的價格在實際中表現為賠率、抽成率、輸贏概率等各種數學形式,而其實質是根據一定的百分比從總額中所做的扣除,它等于在一定時間內所有賭客輸給的錢。由于賭客到的行為是一種消費行為——一種以貨幣為玩具的特殊的消費行為,而這種消費行為對價格的敏感率遠低于其他消費市場,所以產品的價格彈性較低。世界各國近年普遍開賭的現象就是對業高收益的最好注解。三是業是一個有著巨大社會成本的產業。所造成的社會成本涉及犯罪、因犯罪而產生的司法成本、工作時間和勞動效率損失、失業、破產、自殺、健康成本、家庭成本、個人財務成本、社會服務成本和貧困等諸多方面。由于的“原罪”性質,我國一直采取“禁賭”的政策。除業本身會造成巨大的社會成本之外,與業聯系在一起的賭資外流和洗錢問題也已經對我國的金融利益和金融安全造成了嚴重影響。
反洗錢對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維護社會公正和市場競爭,打擊洗錢等經濟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例如,2003年5月,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對收集到的居民大額和可疑外匯交易數據進行篩選和分析,發現8位居民的交易存在疑點,對其進行跟蹤調查后發現部分當事人存在偽造身份證并有非法買賣外匯交易的前科,最終認定這8人均涉嫌從事非法買賣外匯交易。并于2003年8月27日移交杭州市公安局,稱之為“8.27”專案,后經偵察審訊證實這是一起澳門賭資洗錢案。澳門的放貸公司在向大陸賭客放貸后,直接派人來大陸收回賭債;收債之后,為便于將賭資攜帶出境,再就地將收回的人民幣資金通過大陸的外匯市兌換成大面額港幣,并經由珠海等口岸出境后流向澳門。該案件是我國利用外匯反洗錢監測分析系統破獲的一起重大跨境洗錢案件。
三、業反洗錢體系的構建
反洗錢對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維護社會公正和市場競爭,打擊洗錢等經濟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完善和細化反洗錢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06年10月31日通過,并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也都于2007年施行。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必將為反冼錢工作的穩步推進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石。
但現行的《刑法》中未對洗錢罪予以規定,現有的《反洗錢法》也未對業涉及的洗錢活動明確規定,只是以“等犯罪”三個字一帶而過。中國作為一個禁賭國家,于理于法都有必要把以為目的與以洗錢為目的的均視為洗錢行為。特別是面臨世界各國普遍開賭的包圍,中國只能靠自己的法律來遏制境外及由此引起的賭資外流和洗錢的問題。除了打擊個人的現金走私和地下錢莊的有組織地下現金走私外,更要重點打擊通過銀行系統進行洗錢活動,在最大程度上減少中國的金融利益損失。因此監管當局在《反洗錢法》的配套制度建設時應充分考慮業洗錢的問題,制定業反洗錢的工作指引。
2.完善銀行業反洗錢機制。1988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就提出了防止罪犯利用銀行系統洗錢的原則聲明,指出防止洗錢第一位和最重要的防護措施在于完善銀行自身的管理制度。而洗錢者利用銀行的現金、轉賬等支付結算、貸款、外匯、保管箱等業務,使非法所得合法化,客觀上使銀行成為整個“洗錢鏈條”中的重要環節和洗錢的有效掩體,甚至成為洗錢的機器。作為現代社會資金融通的主渠道和實施預防洗錢活動的核心主體,只要銀行履行好反洗錢義務才可以使業的反洗錢工作事半功倍。
《反洗錢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而且,商業銀行追求利潤的前提是合法合規,不損害社會和國家利益,不損害公平競爭的秩序。
但反洗錢工作的開展和執行確實可能增加商業銀行的經營成本、減少其經營利潤。目前,讓商業銀行積極參與反洗錢工作的兩項主要措施是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和加強監督檢查及處罰力度。例如2005年在反洗錢監測方面,對于金融機構的違規操作共處以5000萬元的罰款。為了更好地調動銀行系統參與反洗錢工作的積極性和實效,可以考慮建立反洗錢激勵機制,設立反洗錢獎勵基金,用于獎勵反洗錢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金融機構和個人,實現監管部門與被監管部門的良性互動。
3.健全反洗錢監管體制。金融監管當局應有步驟地將反洗錢監管領域從銀行業擴大到證券、保險、信托等行業,督促引導相關機構建立和完善內控制度和履行反洗錢義務,逐步探索符合中國國情的、覆蓋整個金融領域的反洗錢監管體系,有效控制金融機構面臨的洗錢風險。
鑒于業洗錢活動的特點,反洗錢監管還要擴展到對旅行社、地下錢莊等為洗錢活動這些非金融行業的監管上,特別是對這些有組織的職業性洗錢活動應以重罰。對于個人資金走私的監管則應和海關加強聯手。
4.加強國際反洗錢合作。經濟的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給洗錢活動帶來了極大的便利性,業洗錢也呈現出跨國化趨勢。為嚴厲打擊洗錢活動,我國政府作出了努力,簽署了一系列的反洗錢公約并切實承擔相應的國際義務。由于我國是禁賭國,業反洗錢活動往往涉及到我國港、澳地區和國際合作的問題,只有通過國際合作才能對業洗錢進行有效的控制。對于業反洗錢的國際合作,要早日加入FATF等反洗錢國際和區域性組織;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開展業反洗錢情報交流;加強與國際刑警組織、國外執法部門在打擊業反洗錢犯罪活動中交流與合作。
參考文獻:
[1]歐陽衛民.國際反洗錢重要文獻選讀[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5.
[2]王英杰.盡快建立符合我國金融現狀的反洗錢機制[J].金融研究,2005,(5).
[3]何問陶,唐珺.反洗錢的金融經濟學思考[J].南方金融,2004,(11).
[4]鄒小山.國際業發展的新趨勢及其監管[J].國際經貿探索,2004,(5).
[5]張亦春,許文彬.金融全球化、金融安全與金融演進[J].管理世界,2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