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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票證管理崗個人工作總結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稅收票證管理工作,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適應稅收信息化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和稅收票證印制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使用、管理稅收票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稅收票證,是指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法規,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協議,征收稅款、基金、費、滯納金、罰沒款等各項收入(以下統稱稅款)的過程中,開具的收款、退款和繳庫憑證。稅收票證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或者收取退還稅款的法定證明。
稅收票證包括紙質形式和數據電文形式。數據電文稅收票證是指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辦理稅款的征收繳庫、退庫時,向銀行、國庫發送的電子繳款、退款信息。
第四條 國家積極推廣以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為依托的數據電文稅收票證的使用工作。
第五條 稅務機關、代征代售人征收稅款時應當開具稅收票證。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完成稅款的繳納或者退還后,納稅人需要紙質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應當開具。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稅收票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第六條 稅收票證的基本要素包括:稅收票證號碼、征收單位名稱、開具日期、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稅種(費、基金、罰沒款)、金額、所屬時期等。
第七條 紙質稅收票證的基本聯次包括收據聯、存根聯、報查聯。收據聯交納稅人作完稅憑證;存根聯由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留存;報查聯由稅務機關做會計憑證或備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票證管理情況,確定除收據聯以外的稅收票證啟用聯次。
第八條 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負責全國的稅收票證管理工作。其職責包括:
(一)設計和確定稅收票證的種類、適用范圍、聯次、內容、式樣及規格;
(二)設計和確定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種類、適用范圍、式樣及規格;
(四)確定稅收票證管理的機構、崗位和職責;
(五)組織、指導和推廣稅收票證信息化工作;
(三)組織、指導、具體實施稅收票證信息化工作;
(三)按時解繳稅款、結報繳銷稅收票證;
第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的收入規劃核算部門主管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收入規劃核算司設立主管稅收票證管理工作的機構;省、市(不含縣級市,下同)、縣稅務機關收入規劃核算部門應當設置稅收票證管理崗位并配備專職稅收票證管理人員;直接向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發放稅收票證并辦理結報繳銷等工作的征收分局、稅務所、辦稅服務廳等機構(以下簡稱基層稅務機關)應當設置稅收票證管理崗位,由稅收會計負責稅收票證管理工作。稅收票證管理崗位和稅收票證開具(含印花稅票銷售)崗位應當分設,不得一人多崗。
第二章 種類和適用范圍 第十二條 稅收票證包括稅收繳款書、稅收收入退還書、稅收完稅證明、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稅收票證、印花稅專用稅收票證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稅收票證。
3.稅務機關開具,據以辦理“待繳庫稅款”賬戶款項繳入國庫。
(二)《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納稅人以現金、刷卡(未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方式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時,由稅務機關開具并交付納稅人的紙質稅收票證。代征人代征稅款時,也應開具本繳款書并交付納稅人。為方便流動性零散稅收的征收管理,本繳款書可以在票面印有固定金額,具體面額種類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但是,單種面額不得超過一百元。
(三)《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時開具并交付納稅人的紙質稅收票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后,已經向納稅人開具了稅法規定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的,可不再開具本繳款書。
(四)《稅收電子繳款書》。稅務機關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的電子繳款信息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發送給銀行,銀行據以劃繳稅款到國庫時,由稅收征管系統生成的數據電文形式的稅收票證。
(一)《稅收收入退還書》。稅務機關向國庫傳遞,依法為納稅人從國庫辦理退稅時使用的紙質稅收票證。
(二)《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稅務機關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依法為納稅人從國庫辦理退稅時,由稅收征管系統生成的數據電文形式的稅收票證。
稅收收入退還書應當由縣以上稅務機關稅收會計開具并向國庫傳遞或發送。
(一)《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由稅務機關開具,專門用于納稅人繳納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時使用的紙質稅收票證。納稅人以銀行經收方式,稅務收現方式,或者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繳納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時,均使用本繳款書。納稅人繳納隨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其他稅款時,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繳款方式,使用其他種類的繳款書,不得使用本繳款書。
(二)《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已經繳納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將購進貨物再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時,為證明所售貨物完稅情況,便于其他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到稅務機關換開的紙質稅收票證。
(一)印花稅票。印有固定金額,專門用于征收印花稅的有價證券。納稅人繳納印花稅,可以購買印花稅票貼花繳納,也可以開具稅收繳款書繳納。采用開具稅收繳款書繳納的,應當將紙質稅收繳款書或稅收完稅證明粘貼在應稅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應稅憑證上加蓋印花稅收訖專用章。
(二)《印花稅票銷售憑證》。稅務機關和印花稅票代售人銷售印花稅票時一并開具的專供購買方報銷的紙質憑證。
(四)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的;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需要為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情形。
稅務機關在確保納稅人繳、退稅信息全面、準確、完整的條件下,可以開展前款第四項規定的稅收完稅證明開具工作,具體開具辦法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
(一)稅收票證監制章。套印在稅收票證上,用以表明稅收票證制定單位和稅收票證印制合法性的一種章戳。
(二)征稅專用章。稅務機關辦理稅款征收業務,開具稅收繳款書、稅收完稅證明、《印花稅銷售憑證》等征收憑證時使用的征收業務專用公章。
(三)退庫專用章。稅務機關辦理稅款退庫業務,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等退庫憑證時使用的,在國庫預留印鑒的退庫業務專用公章。
(四)印花稅收訖專用章。以開具稅收繳款書代替貼花繳納印花稅時,加蓋在應稅憑證上,用以證明應稅憑證已完稅的專用章戳。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稅收票證專用章戳。
第十九條 《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和稅收完稅證明應當視同現金進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稅收票證應當按規定的適用范圍填開,不得混用。
第三章 設計和印制 第二十二條 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按照稅收征收管理和國家預算管理的基本要求設計,具體式樣另行制發。
《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以及其他需要全國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稅收票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式樣和要求,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集中統一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倒賣、變造、偽造稅收票證。
第二十四條 印制稅收票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稅收票證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良好的保管場地和設施。
印制稅收票證的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提供的式樣、數量等要求印制稅收票證,建立稅收票證印制管理制度。
稅收票證印制合同終止后,稅收票證的印制企業應當將有關資料交還委托印制的稅務機關,不得保留或提供給其他單位及個人。
第二十五條 稅收票證應當套印稅收票證監制章。
稅收票證監制章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各省稅務機關。
第二十六條 除稅收票證監制章外,其他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具體刻制權限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刻制的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應當在市以上稅務機關留底歸檔。
第二十七條 稅收票證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稅收票證,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九條 上、下級稅務機關之間,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與稅收票證管理人員之間,應當建立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領發登記制度,辦理領發手續,共同清點、確認領發種類、數量和號碼。
稅收票證的運輸應當確保安全、保密。
數據電文稅收票證由稅收征管系統自動生成稅收票證號碼,分配給稅收票證開具人員,視同發放。數據電文稅收票證不得重復發放、重復開具。
第三十條 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向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人發放視同現金管理的稅收票證時,應當拆包發放,并且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的用量。
視同現金管理的稅收票證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報的,不得繼續發放同一種類的稅收票證。
其他種類的稅收票證,應當根據領用人的具體使用情況,適度發放。
第三十一條 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應當妥善保管紙質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縣以上稅務機關應當設置具備安全條件的稅收票證專用庫房;基層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和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應當配備稅收票證保險專用箱柜。確有必要外出征收稅款的,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應當隨身攜帶,嚴防丟失。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對結存的稅收票證應當定期進行盤點,發現結存稅收票證實物與賬簿記錄數量不符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報告上級或所屬稅務機關。
第三十三條 稅收收入退還書開具人員不得同時從事退庫專用章保管或《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復核授權工作。印花稅票銷售人員不得同時從事印花稅收訖專用章保管工作。外出征收稅款的,稅收票證開具人員不得同時從事現金收款工作。
第三十四條 稅收票證應當分納稅人開具;同一份稅收票證上,稅種(費、基金、罰沒款)、稅目、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所屬時期不同的,應當分行填列。
第三十五條 稅收票證欄目內容應當填寫齊全、清晰、真實、規范,不得漏填、簡寫、省略、涂改、挖補、編造;多聯式稅收票證應當一次全份開具。
第三十六條 因開具錯誤作廢的紙質稅收票證,應當在各聯注明“作廢”字樣、作廢原因和重新開具的稅收票證字軌及號碼。《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稅收完稅證明應當全份保存;其他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所持聯次或銀行流轉聯次無法收回的,應當注明原因,并將納稅人出具的情況說明或銀行文書代替相關聯次一并保存。開具作廢的稅收票證應當按期與已填用的稅收票證一起辦理結報繳銷手續,不得自行銷毀。
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票證后,納稅人向銀行辦理繳稅前丟失的,稅務機關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數據電文稅收票證作廢的,應當在稅收征管系統中予以標識;已經作廢的數據電文稅收票證號碼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七條 紙質稅收票證各聯次各種章戳應當加蓋齊全。
章戳不得套印,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與稅收票證管理人員之間,基層稅務機關與上級或所屬稅務機關之間,應當辦理稅收票款結報繳銷手續。
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向稅收票證管理人員結報繳銷視同現金管理的稅收票證時,應當將已開具稅收票證的存根聯、報查聯等聯次,連同作廢稅收票證、需交回的稅收票證及未開具的稅收票證(含未銷售印花稅票)一并辦理結報繳銷手續;已開具稅收票證只設一聯的,稅收票證管理人員應當查驗其開具情況的電子記錄。
其他各種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續的具體要求,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
(二)當地未設國庫經收處和代征代售人收取現金稅款的,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辦理稅收票款結報繳銷的期限和額度,并以期限或額度條件先滿足之日為準。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的,應按稅法規定的稅款解繳期限一并辦理結報繳銷。
其他各種稅收票證的結報繳銷時限、基層稅務機關向上級或所屬稅務機關繳銷稅收票證的時限,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
第四十條 領發、開具稅收票證時,發現多出、短少、污損、殘破、錯號、印刷字跡不清及聯數不全等印制質量不合格情況的,應當查明字軌、號碼、數量,清點登記,妥善保管。
全包、全本印制質量不合格的,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銷毀;全份印制質量不合格的,按開具作廢處理。
第四十一條 由于稅收政策變動或式樣改變等原因,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停用的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應由縣以上稅務機關集中清理,核對字軌、號碼和數量,造冊登記,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銷毀。
第四十二條 未開具稅收票證(含未銷售印花稅票)發生毀損或丟失、被盜、被搶等損失的,受損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清點核查,并由各級稅務機關按照權限進行損失核銷審批。《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發生損失的,由省稅務機關審批核銷;《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稅收完稅證明發生損失的,由市稅務機關審批核銷;其他各種稅收票證發生損失的,由縣稅務機關審批核銷。
毀損殘票和追回的稅收票證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銷毀。
第四十三條 視同現金管理的未開具稅收票證(含未銷售印花稅票)丟失、被盜、被搶的,受損稅務機關應當查明損失稅收票證的字軌、號碼和數量,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報告上級或所屬稅務機關;經查不能追回的稅收票證,除印花稅票外,應當及時在辦稅場所和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作廢。
受損單位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或稅收票證印制企業的,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或稅收票證印制企業應當立即報告基層稅務機關或委托印制的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按前款規定辦理。
對丟失印花稅票和印有固定金額的.《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按照面額賠償;對丟失其他視同現金管理的稅收票證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適當賠償。
第四十四條 稅收票證專用章戳丟失、被盜、被搶的,受損稅務機關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逐級報告刻制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稅務機關;退庫專用章丟失、被盜、被搶的,應當同時通知國庫部門。重新刻制的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應當及時辦理留底歸檔或預留印鑒手續。
毀損和損失追回的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銷毀。
第四十五條 由于印制質量不合格、停用、毀損、損失追回、領發錯誤,或者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人終止稅款征收業務、納稅人停止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等原因,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需要交回的,稅收票證管理人員應當清點、核對字軌、號碼和數量,及時上交至發放或有權銷毀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稅務機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工作變動離崗前,應當辦理稅收票證、稅收票證專用章戳、賬簿以及其他稅收票證資料的移交。移交時應當有專人監交,監交人、移交人、接管人三方共同簽章,票清離崗。
第四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稅收票證種類、領用單位設置稅收票證賬簿,對各種稅收票證的印制、領發、用存、作廢、結報繳銷、停用、損失、銷毀的數量、號碼進行及時登記和核算,定期結賬。
第四十九條 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收票證管理人員應當按日對已結報繳銷稅收票證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稅收票證管理的規范性進行審核;基層稅務機關的上級或所屬稅務機關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對基層稅務機關繳銷的稅收票證,應當定期進行復審。
第五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對已經開具、作廢的稅收票證、賬簿以及其他稅收票證資料進行歸檔保存。
紙質稅收票證、賬簿以及其他稅收票證資料,應當整理裝訂成冊,保存期限五年;作為會計憑證的紙質稅收票證保存期限十五年。
數據電文稅收票證、賬簿以及其他稅收票證資料,應當通過光盤等介質進行存儲,確保數據電文稅收票證信息的安全、完整,保存時間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 未填用的《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需要銷毀的,應當由兩人以上共同清點,編制銷毀清冊,逐級上繳省稅務機關銷毀;未填用的《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稅收完稅證明需要銷毀的,應當由兩人以上共同清點,編制銷毀清冊,報經市稅務機關批準,指派專人到縣稅務機關復核并監督銷毀;其他各種稅收票證、賬簿和稅收票證資料需要銷毀的,由稅收票證主管人員清點并編制銷毀清冊,報經縣或市稅務機關批準,由兩人以上監督銷毀;稅收票證專用章戳需要銷毀的,由刻制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稅務機關銷毀。
第五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對本級及下級稅務機關、稅收票證印制企業、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五十三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做出檢查、誡勉談話或調整工作崗位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保管、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收票證及有關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開具稅收票證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稅務機關與代征代售人、稅收票證印制企業簽訂代征代售合同、稅收票證印制合同時,應當就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的責任進行約定,并按約定及其他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十六條 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停止其稅收票證的領用和自行填開,并限期繳銷全部稅收票證;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各級政府部門委托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基金、費可以使用稅收票證。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稅收票證,不包括印花稅票。
第六十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是指經收預算收入的銀行、信用社。
第六十一條 各省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維護國家稅款和票證安全,保證農業稅收工作的正常開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稅收票證,是指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組織各項農業稅收收入過程中所使用的法定收款憑證和退款憑證。
第三條凡負責農業稅收票證設計,印制,領發,填開,繳銷,保管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農業稅收征收人員,依法代收代繳,代扣代繳農業稅收的單位都必須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四條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的農業稅收征收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負責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必須配備或確定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農業稅收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一)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主要職責:
1.?制定,解釋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
2.?設計和制定全國統一使用的農業稅收票證式樣;
3.?檢查,指導全國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二)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主要職責:
3.?掌握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用量,編制農業稅收票證印制計劃;
4.?負責組織印制和發入各種農業稅收票證;
5.?檢查,指導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三)地,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有關制度規定;
3.?負責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領發,繳銷工作;
4.?組織開展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經驗交流和檢查,評比工作。
3.?辦理農業稅收票證領用,結報繳銷手續;
5.?辦理本單位農業稅收票證盤點和核算工作。
(一)農業稅收完稅憑證。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及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收取稅款,附加,滯納金時使用的一種專用完稅憑證。農業稅收完稅憑證分為農業稅完稅證,牧業稅完稅證,農業特產稅完稅證,耕地占用稅完稅證,契稅完稅證五種。
(二)農業稅收退稅憑證。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將應退稅款退還給納稅人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三)農業稅收納稅保證金收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收取納稅保證金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四)農業稅收罰款收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依法收取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繳納的稅收罰款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五)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是只限于征收機關在自收流動性零星農業特產稅時使用的完稅憑證。對固定納稅戶不得使用此憑證。各地是否使用該憑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確定。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最高票面限額為貳拾元,票面具體定額由各省自定。
(六)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外運稅收管理證明。農業稅收征收機關開具的證明外運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已經完稅或已接受稅收管理的專用證明。納入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統一管理。
(七)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規定納入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其他票證。
第八條票證設計和印制
(一)本辦法第七條(一)至(六)款列舉的農業稅收票證的格式,規格,聯次及各聯顏色,用途,項目內容和票證字號的編制方法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其他農業稅收票證的式樣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制定。
全國統一的農業稅收票證格式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發。
少數民族地區,農業稅收票證文字除統一使用漢字外,還應當根據需要同時使用當地少數民族文字。
(二)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負責組織印制。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統一式樣的農業稅收票證必須按統一式樣印制。
(三)農業稅收票證字號的編制方法全國統一。票證字號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簡稱,農業稅收簡稱(農稅)及號碼組成。號碼位數由各地根據票證用量自定,同一年份分次印刷的同一種票證,應連續編號。
用于計算機打印的農業稅收票證,其票證字號應單獨編制,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簡稱,農業稅收簡稱(農稅),"電"字及號碼組成。
(四)凡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統一式樣的農業稅收票證,都必須按規定套印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授權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版式制作。
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版式,另行制發。
(一)定期編報農業稅收票證領用計劃。下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根據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使用情況,按期(半年或一年)向上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編報下期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領用數量計劃。省及省以下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根據上報的領用數量安排發放。
(二)專人專車領取或發送。農業稅收票證應使用農業稅收票證專用車,派票證管理人員領取或發送,不得郵寄,托運,不得委托他人捎帶或代領。
(三)履行領發登記手續。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和農業稅收征收人員領取票證時,領,發人員必須當面共同清點票證領發數量和號碼;雙方清點核對無誤后,應填制"農業稅收票證領用單",(參考格式見附件)并簽字(蓋章)。"農業稅收票證領用單"一式兩聯,領,發雙方各執一聯,作為登記票證賬簿的原始憑證。
農業稅收征收人員,代征代繳,代扣代繳單位向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征收人員領取票證時,還必須持"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領,發雙方各備一冊)(格式見附件)。領發的票證清點核對無誤后,登記"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并相互簽字(蓋章)。
(一)專票專用。各種農業稅收票證均應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使用,不得超越規定的范圍使用。
(二)一票一戶,一次一票。對納稅人每次納稅都必須填開完稅證,不得對幾個納稅人合開一張完稅證,不得對同一個納稅人幾次繳稅合開一張完稅證。
(三)順序填開。一個填票人員領取多本同一種票證時,要從最小的號碼開始填用,按票證號碼大小順序,逐本,逐號填開,不得跳本,跳號使用,不得幾本同種票證同時使用。
(四)全份填開。多聯式票證必須全份一次填寫或打印,不得分次分聯填寫或打印。
(五)填寫齊全,字跡工整。票證各欄目的內容要如實填寫,不得漏填,簡寫,省略和編造。填寫字跡要工整,不得涂改,挖補。
(六)農業稅收票證應使用藍色或黑色圓珠筆填開,不得用鉛筆,水筆或其他顏色的筆填開。
(七)各種章戳要加蓋齊全。征收機關蓋章處所蓋章為"xx農業稅收征收專用章"。
(八)不準收稅不開票,不準開票不收稅,不準用"白條"或其他收據收稅。
(九)不準相互借用農業稅收票證。
(一)縣級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設置具有安全保障的農業稅收票證專用庫房;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包括其他直接征收農業稅收的站,所,辦稅廳等,下同)和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要設置票證專用保險箱柜;農業稅收征收人員要配備農業稅收票證專用包袋。
(二)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要定期檢查票證安全情況,做到防盜,防火,防潮,防蟲蛀,防鼠咬和防丟失。
(三)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外出征收稅款,要做到票不離身。
(四)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由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按期歸檔,保管。
縣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直接征收稅款的,負責本級所繳銷票證的歸檔,保管。
(五)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歸檔保管期限為五至十年。
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具體保管期限,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確定。
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工作變動,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交接清楚。
第十二條票證結報繳銷
(一)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對已填用的農業稅收票證存根聯,報查聯和填寫錯誤作廢的全份票證,必須按照規定要求和期限,持"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向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繳銷。對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雙方核對無誤后,要在"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上登記銷號,并相互簽字(蓋章)。
(二)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對農業稅收征收人員繳銷上來的農業稅收票證,必須按照規定要求和期限,向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繳銷;并同時報送"農業稅收票證繳銷報告表",報告所繳銷農業稅收票證種類,數量。"農業稅收票證繳銷報告表"一式兩份(參考格式附后),經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核對簽收后,一份留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一份退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
(三)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工作調動及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和委托代征單位終止稅款征收關系時要及時向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辦理票證繳銷手續,并繳回全部未填用的農業稅收票證。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要對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進行認真審核,發現有跳號,缺號,涂改等情況,應查明原因,報告領導,予以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票證盤點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必須建立票證盤庫清點制度。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要根據票證盤庫清點制度規定定期對本單位庫存的票證進行盤點,并與賬簿及"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核對,保證賬,表,實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查明原因,向本單位領導及上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報告。
(一)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填寫錯誤的票證,應注明"作廢"字樣,全份(聯)保存,全份繳銷,不得自行銷毀。
(二)凡領到因印刷錯誤等原因而造成的多頁,少頁,短份,重號,缺號,錯號,殘破,字跡不清的農業稅收票證,應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經本單位領導審查同意,將原本票證做廢票登記,并按規定時間逐級上繳至原票證印發機關統一處理。
(三)印發機關規定停用的票證,應由縣以上征收機關集中清理,核對字軌,號碼,數量無誤后,造冊登記,妥善保管或按規定上繳上級征收機關。
第十五條票證損失,長短處理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票證損失時,受損單位要及時組織清查。對損毀的票證,報經有權核銷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核實批準后,予以核銷;農業稅收票證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時,應及時查明被盜,被搶,丟失的票證的字軌,號碼和數量,立即聲明作廢。報請有權核銷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批準后,予以核銷。
對被盜,被搶,丟失的農業稅收票證應采取措施,設法追回。
(二)因領發錯誤造成農業稅收票證發生長出,短少的,對多出部分,領發雙方應補辦領發手續;對短少的部分,應由領證單位出具證明,說明少發票證數量及號碼,報發證單位核實確認后,按實際領取數量登記票證賬簿或以紅字沖正。
農業稅收票證損失核銷權限和核銷辦法,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統一規定。
第十六條票證銷毀處理
銷毀的票證包括:已填用票證的存根聯和報查聯(作為會計憑證的除外),填用作廢的全份票證,印制不合格票證,停用票證,損失殘票,損失后又追回的票證以及其他按規定應銷毀的票證。
(一)票證損失殘票和損失后又追回的票證,經批準核銷后,應直接銷毀,不作廢票繳銷。
(二)對縣級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已保管到期的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存根聯,報查聯,作廢票證;印制機關規定停止使用并需要銷毀的未填用的農業稅收票證,由縣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組織銷毀。對需要銷毀的票證必須由兩人以上共同清點,編造出銷毀清冊,再經指定專人復點無誤,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銷毀。銷毀時,必須指派兩人以上負責監銷。銷毀后,銷毀人,監銷人應在銷毀清冊上簽字(蓋章)。
銷毀清冊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報原票證發放機關備查。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必須按票證種類,領用單位(人)設置"農業稅收票證分類出納賬"(見附件),依據農業稅收票證領用單或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農業稅收票證繳銷報告表和票證損失核銷批件等原始憑證,對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領發,用存,作廢,結報繳銷,停用上繳,損失和損毀的數量,號碼進行及時登記和核算,定期結賬,據以核對票證結存數,并按期編制"農業稅收票證用存報告表",報送上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票證核算的各種原始憑證應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第十八條票證審核
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根據農業稅收法律法規,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對結報繳銷票證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嚴格審核。
(一)日常審核。對農業稅收征收人員結報繳銷的票證,由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和農業稅收會計進行審核。
(二)專門審核。除日常審核外,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經常對結報繳銷的票證組織抽審和匯審。
第十九條票證檢查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都必須根據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定期對農業稅收票證的印制,領發,保管,填用,結報繳銷,作廢,損失處理和核算等項工作進行認真的檢查。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每季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票證清查;縣級和地(市)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每半年要組織一次票證抽查;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每年要組織一次票證抽查,每三年要組織一次全面的票證清查。
(一)對有章不循,執章不嚴,票證管理混亂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應視其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扣發獎金,直至行政處分。
(二)因人為原因丟失票證或造成票證殘損的,應查明責任,對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可以作出賠償損失,扣發獎金,給予行政處分等處分。
(三)對利用農業稅收票證截留,挪用,貪污稅款及不遵守本辦法規定而造成損失的,要嚴肅查處,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和單位主管領導的經濟和行政責任;涉嫌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稅收票證管理崗個人工作總結篇二
為進一步規避稅收風險,對稅收管理中“無處不在,無時不有”的風險進行科學規范的風險識別、估測、評價,并對確定的風險實施有效控制,結合我縣稅收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各級國稅會議精神為指針,以成熟的風險管理理論為支撐,樹立和落實科學的稅收發展觀,堅持依法治稅,推行稅收質量管理,促進縣域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通過科學規范的風險管理體系及保證風險管理程序嚴格執行來盡量消除、規避和化解稅收執法的各種風險,從廣度上廣泛采集各種風險信息,從深度上準確衡量風險信息,在過程中嚴格執行風險管理程序,正確控制和處置各種已經確定的風險信息。
以科學規范的風險管理手段,加強稅源監控,防止稅款流失,建立一個具有穩健的保障機制、高效的決策機制、快速的反應機制、靈敏的預警機制、科學的評估機制、嚴密的獎懲機制、快捷的糾偏機制的稅收風險管理體系。
(一)、成立機構,加強領導。三月十日前,縣局成立稅收風險控制領導小組,楊愛紅副局長任組長,彭家松任副組長,成員為劉仁吉、彭明玲、阮亦旭、周健法、劉崇瀾、張遠明、劉永平、劉堅、郭明華、王才新,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彭家松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全局稅收風險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
(二)、宣傳動員,統一認識。風險管理簡單的說就是對事情發生的確定性作出決定,包括某件事是否發生,如果發生怎么辦。建立稅收風險管理體系是落實省、市局有關推行稅收質量管理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保護干部,規避風險,預防職務犯罪的一件大事,因此要加大宣傳力度,三月十五日縣局召開全體干部職工動員大會,教育全局干部充分認識到建立稅收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意義,統一全體干部的思想認識,培養干部“無處不在,無時不有”的風險意識、危機意識。
(三)、組織培訓,熟悉業務。四月份,組織全局干部學習風險管理理論和崗位職責,對稅收風險管理開展大討論,通過學習討論使全局干部職工進一步熟悉本崗位的工作職責、業務流程及質量風險控制要點,樹立稅收風險管理理念,讓大家知道什么可以為,什么不可以為及要承擔的責任風險。
(四)、制定制度,抓好落實。五月份,由稅收風險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具體負責制定一個科學規范的、合乎國稅工作實際的稅收風險管理制度。稅收風險主要分為三個層面,一個是決策層面,一個是執行層面,還有一個是評價(考核)層面,稅收風險管理主要分為四個步驟,第一步是風險的識別,第二步是風險的衡量,第三步是風險的確認,第四步是風險的控制和處置。辦公室、人教股負責制定決策層面的風險控制辦法,征管股、計征股負責制定執行層面的風險控制辦法,稅政、監察室負責制定評價(考核)層面的風險控制辦法。
(五)、組織實施,落實到位。六月份,風險管理領導小組討論完善三個管理辦法,七月份,全面組織實施,并由領導小組主抓全局的稅收風險管理制度的落實工作,務必工作要落到實處,要在具體的稅收工作中見成效,要使稅收工作在縣局現有基礎上上一個臺階。在工作中落實,在落實中創新,不斷完善和實踐稅收風險管理體系。
稅收票證管理崗個人工作總結篇三
一、以分類管理為抓手,按照“抓大、控中、核小”原則,積極推行分類管理,提升管理質量和水平。
1、加強重點稅源管理。重點稅源是所得稅收入的主要來源,搞好重點稅源管理對于確保所得稅收入任務的完成,實現稅收收入的持續、穩定、快速增長起著重要作用。為進一步強化企業所得稅管理,建立和完善重點稅源監控管理和服務體系,市局印發了《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重點稅源管理的意見》,明確了市、縣級重點稅源企業的范圍和標準、管理內容和重點以及采取的方法和措施。市局對年繳納(減免)企業所得稅20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實施重點稅源管理,每季、年度進行數據分析,定期通報重點稅源情況。縣、區局通過對本級重點稅源企業的管理,及時準確掌握重點稅源企業所得稅征收、減免及稅源變化情況,實施有效監控。
2、加強分行業管理。針對不同行業生產經營和財務會計核算的特點,采取不同的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認真貫徹落實好總局、省局制定的所得稅行業管理辦法,規范管理行為,并在實踐中注意摸索和總結行業管理規律和經驗,不斷完善提高。為推動行業管理工作的深入、扎實開展,總結管理經驗,市局將在下半年組織召開所得稅行業管理經驗座談會。各縣、區要根據本地區經濟稅源分布狀況和行業特點,積極推行和探索分行業管理的新路子,提高所得稅管理水平,實現行業管理的科學化、專業化、精細化。
3、加強總分機構管理。縣、區局要加強縱向、橫向聯系協作,對全市范圍內總分機構跨地區的納稅人進行一次大摸底、大排查,逐戶進行資格認定。特別是要對總機構設在省外和市外,分支機構設在我市的企業加強管理,確保應在我市入庫的稅款足額入庫。認真執行總分機構主管機關聯系和信息反饋制度。市局將在明年上半年負責組織跨縣(區)總分機構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評估和檢查。
4、加強核定征收企業管理。對賬證不健全、核算水平低或者無能力核算的中小企業,以及連續虧損、微利和零稅負的企業,要按照總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規定的條件和標準,對達不到查賬征收條件的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促使其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達到查賬征收條件后及時改為查賬征收方式。
5、加強減(抵)免稅企業管理。嚴格企業優惠資格認定工作,落實優惠政策適用的范圍、具體標準和條件,按照規定權限、程序和時限做好審核、審批、和備案管理,健全和規范減(抵)免稅管理臺帳。要定期進行實地核查,及時掌握政策落實情況,防止企業將非減免稅項目納入減免稅項目,不符合條件仍繼續享受優惠等問題的發生。
6、加強非居民企業管理。強化非居民企業稅務登記管理,及時掌握其在中國境內投資經營等活動,認真執行非居民企業稅務登記、所得稅申報和相關資料報送制度,建立健全分戶檔案、管理臺賬和基礎數據庫。加強外國企業在我市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的管理,落實好非居民企業適用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加強售付匯征免稅憑證的管理,明確專人負責,搞好源泉控管。
二、加強稅基管理,有效防止稅源流失
核實稅基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目標和核心。重點是綜合運用各種方法,加強收入、扣除項目、關聯交易和企業清算管理。
1、強化收入管理。對跨年度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和債務重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項,實行分戶分項目管理;以企業有關憑證、財務核算軟件電子數據、財政撥款票據、投資協議和資金往來憑據等為切入點,嚴格企業應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的核實確認工作,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確保企業所得稅稅基的真實性、完整性;要開展企業所得稅收入和增值稅收入以及第三方納稅人信息比對工作,完善監控體系,確保企業所得稅申報收入與流轉稅申報收入相匹配。
2、規范稅前扣除。加強對企業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損失真實性的審核管理,企業超出稅前扣除范圍、超過稅前扣除標準或者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一律不得稅前扣除。要按照“嚴格審批、管理規范、權責對稱、公開透明”的原則,加強對各類審批項目的監督和控管,對重大和復雜的審批事項,堅持集體審理,嚴禁越權審批,違規審批、超期上報、化整為零,分期審批的現象。加強企業清算管理。要通過及時掌握企業清算信息,規范企業所得稅清算申報,加強清算后續管理等措施,切實強化清算管理;依托稅收管理員平臺,建立和完善企業所得稅的管理臺賬,特別是要對彌補虧損、職工教育經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股權投資損失等跨年度延續性事項實行動態管理。
3、認真開展反避稅工作。要把反避稅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提上議事日程,認真抓好關聯交易申報管理,嚴格貫徹執行反避稅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對關聯業務往來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實行備案管理。要充分利用相關數據,不斷拓展關聯交易信息,強化關聯交易管理。加強對關聯企業的調查評估,及時發現避稅疑點,認真開展避稅嫌疑戶的篩選、調查和審計,積極搜集避稅證據,搞好功能、風險分析,積極探索和開展預約定價談簽工作,確保完成省局核定我市的反避稅立、結案任務。
(三)強化納稅評估,注重質量和效果
1、進一步提高對納稅評估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納稅評估是協調聯動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強化企業所得稅稅源管理的有效手段。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要把納稅評估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要注重評估質量,提高評估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避免流于形式和走過場,真正把納稅評估工作做深、做細。通過評估,及時發現納稅人可能存在的隱匿收入、虛列成本費用等問題,堵塞稅收漏洞。
2、明確評估重點,提高評估效果。市局制定了所得稅預警指標體系,并定期搜索、測算和發布疑點企業名單。各縣區應根據市局下發的納稅評估計劃,認真組織本轄區范圍內的納稅評估工作,注重評估效果,將納稅疑點真正評估到位。同時,縣、區局要將重點稅源企業、長期虧損或微利企業列為評估重點,分步驟組織實施。要大力開展分行業評估。根據行業生產經營特點,省局和市局分別測算了19個行業的利潤率、所得稅貢獻率、所得稅負擔率等相關指標,各級要選擇典型行業深入解剖,分行業認真研究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的重點環節。要建立和完善分行業評估指標預警值,深入分析不同行業的生產經營特點、工藝流程和涉稅主要因素,建立行業評估模板。今年11月30日前,各縣、區要上報1-2個行業評估案例,市局將進行總結交流。
(四)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
信息化建設是稅收工作實現科學化、專業化、精細化管理的重要途徑和支撐平臺。要增強數據應用意識,進一步樹立以數據應用指導稅收工作的理念,利用綜合征管信息系統和稅收管理員平臺強大的存儲功能,挖掘數據潛在價值,不斷提高所得稅數據分析利用水平。按照協調聯動機制要求,認真做好數據提取、整合、分析、發布等工作,形成一套系統、完整、有效的數據運行機制。加強與信息中心、征管、流轉、計統等部門的聯系和溝通,最大限度實現信息共享。
(五)加強教育培訓,努力提高干部業務素質
企業所得稅的管理特點,要求干部具有較高的素質能力。當前,企業所得稅和反避稅管理人員業務素質與專業化管理要求還不相適應,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教育培訓。緊緊抓住新稅法實施的有利時機,加大教育培訓力度。在培訓方式上要分出層次,突出重點。在培訓內容上側重財務管理、會計知識、稅收業務、預警分析和計算機應用,除積極組織參加省、市局舉辦的培訓外,各縣、區還要結合本地區工作實際,加強業務培訓和崗位練兵,不斷提高干部的綜合業務能力,努力成為所得稅管理與反避稅的行家里手,為企業所得稅和反避稅工作提供強大的智力支持,通過人員素質的提高促進所得稅管理工作的全面提升。
同志們,這次會議對全市企業所得稅管理和反避稅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務,明確了加強管理的具體要求,各縣、區國稅機關一定要認清形勢,統一思想,堅定信心,真抓實干,勇于創新,努力提升企業所得稅管理和反避稅工作水平,為我市國稅事業實現跨越發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稅收票證管理崗個人工作總結篇四
(1)《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不再采用手寫方式,而是采用電腦打印,并通過internet直接與財政收費系統相連。因此,一旦開出后,通常不予條換,如須條換的,繳款單位須出具情況說明文件,由繳款單位領導簽字加蓋公章,帶好原《非稅收收入一般繳款書》至原電梯監督檢驗機構辦理調換手續;(2)采用《非稅收收入一般繳款書》后,用戶不再將錢直接繳付至電梯監督檢驗機構,而是憑電梯監督檢驗機構開具的《非稅收收入一般繳款書》到銀行繳付,并且銀行只受理現金和銀行匯款兩種繳付方式,不接受支票;(3)《預算外資金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財政的有關結算要求,使用銀行匯款繳付的,必須在《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上寫明繳款單位全稱、開戶銀行和賬號,使用先進繳付的只需寫明繳款單位全稱;(4)《行政事業性收費通用收據》市一種已付款憑證,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市一種繳款憑證,交款單位平《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至銀行繳款。因此,《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石油繳款期限的,與其要額外支付滯納金。故請繳款單位注意,一面引與其引起不必要的損失;(1)由于在開局《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市就要求繳款單位明確繳款方式(先進或銀行匯款),因此到銀行繳款時只能以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市確定的繳款方式付款。雖然少數銀行還是會受理以不同的繳款方式繳款,但這要是各銀行的內部規定而定。一旦方生此類銀行不予受理的情況,交款單位需出具請款說明文件,由繳款單位領導簽自加蓋公章,并帶好原《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至原電梯監督檢驗機構辦理調換手續;(2)如果繳款單位不慎遺失《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交款單位需出具情況說明文件由繳款單位領導簽字加蓋公章,支援電梯監督檢驗機構辦理補辦手續。
一、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屬于正式發票,可以入帳。
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1、非稅收入的定義 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的財政資金,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
2、繳款書聯數及用途
第二聯(借方憑證)銀行留存,作為繳款人開戶銀行借方憑證;
第三聯(貸方憑證)銀行留存,做收款人開戶銀行貸方憑證;
第四聯(收據)由規費征收工作人員加蓋“執收單位印章”后生效,并將其遞交繳款人,作為繳款人繳款收據,特殊情況也可以由收款銀行蓋章。
第五聯(存根)執收單位留存,按照票號順序,妥善保管,并按要求全部上交市港航局,由市港航管理局統一清理。
稅收票證管理崗個人工作總結篇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稅收票證管理工作,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適應稅收信息化發展需要,根據?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公布,以下簡稱?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結合我省稅務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青海省各級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人和稅收票證印制企業(印制、)使用、管理稅收票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稅收票證,是指?辦法?第一章第三條規定之內容,同時還包括?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車輛購臵稅完稅證明?和?當場處罰罰款收據?。
第四條
稅務機關、代征人征收稅款時應當開具稅收票證。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完成稅款的繳納或者退還后,納稅人需要紙質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開具。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稅收票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予以開具。第五條 稅收票證的基本要素包括:稅收票證號碼、征收單位名稱、開具日期、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稅種(費、基金、罰沒款)、金額、所屬時期等。
第六條 紙質稅收票證的基本聯次包括收據聯、存根聯、報查聯。收據聯交納稅人作完稅憑證;存根聯由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留存;報查聯由稅務機關做會計憑證或備查。
第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積極推廣以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為依托的數據電文稅收票證的使用工作。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用票人,是指領取、開具各類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人員,以及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
第九條 省級稅務機關稅收票證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辦法?,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省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并監督稅收票證各項管理制度的貫徹實施。
(二)負責省級權限范圍內的稅收票證及相關憑證的印制和領發、保管以及銷毀工作。
--2--
(三)組織、指導、具體實施稅收票證信息化工作。
(五)組織開展全省范圍內稅收票證管理工作經驗交流。
(六)負責全省稅收票證業務培訓工作。
第十條 市、州級稅務機關稅收票證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辦法?、?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以及相關制度,負責制定本級稅收票證管理相關制度,監督稅收票證各項管理制度在本地區的實施情況。
(二)負責本地區稅收票證的領發存、損失核銷、銷毀等管理和核算工作,并按期編制稅收票證報表。
(四)組織本地區稅收票證檢查工作,及時將檢查結果進行通報,督促整改,并報省局備案。
(六)組織開展本地區稅收票證管理工作經驗交流。
第十一條 縣(區)級稅務機關票證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辦法?、?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以及市、州級稅務機關制定的相關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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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負責稅收票證的領發、保管、開具、作廢、結報繳銷、停用、交回、損失核銷、移交、核算、歸檔、審核、檢查、銷毀等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所屬征收用票部門正確填用和及時結報繳銷票證,并對用票部門結報繳銷的票證進行審核。指導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五)定期開展稅收票證的自查和檢查工作。
(六)負責稅收票證的盤點和票證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稅收票證管理工作由各級稅務機關收入核算部門負責,各級收入核算部門應配備專職票證管理人員;征收分局、稅務所、辦稅服務廳應設臵稅收票證管理崗位,由稅收會計負責稅收票證的管理工作;稅收票證管理崗位和稅收票證開具崗位應當分設,不得一人多崗。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應當由專人負責稅收票證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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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時解繳稅款、結報繳銷稅收票證;
(四)自覺接受主管稅務機關檢查、指導;
第三章 稅收票證種類
第十三條
稅收票證包括稅收繳款書、稅收收入退還書、稅收完稅證明、印花稅專用稅收票證、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稅收票證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稅收票證。
(一)稅收繳款書。是納稅人據以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以及代征人據以征收、匯總稅款的稅收票證。具體包括:?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稅收電子繳款書?。
(二)稅收收入退還書。是稅務機關依法為納稅人從國庫辦理退稅時使用的稅收票證。具體包括:?稅收收入退還書?和?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
--5--人再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的貨物已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紙質稅收票證。具體包括:?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和?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四)稅收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為證明納稅人已經繳納稅款或者已經退還納稅人稅款而開具的紙質稅收票證;僅用于證明納稅人已完稅,不得用于收取現金稅款。具體包括:?完稅證明(表格式)?和?完稅證明(文書式)?兩種。
(五)印花稅專用稅收票證。稅務機關或印花稅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稅時向納稅人交付、開具的紙質稅收票證。包括:印花稅票和?印花稅票銷售憑證?兩種。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稅收票證。?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車輛購臵稅完稅證明?和當場處罰罰款收據視同稅收票證管理。
第十四條 根據?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結合我省稅收征收管理情況,暫不印制?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固定金額票面的票據。
第十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領用稅收票證應事先向上級稅務機關提出領用稅收票證需求。辦理領發手續時,領、發雙方人員--6--對所領發票證的種類、數量和號碼共同清點,核對無誤后填開?稅收票證領發單?一式兩聯(或通過綜合征管系統打印?稅收票證領發單?),相互簽字確認,雙方各執一聯,并作為登記稅收票證賬簿的原始憑證。同時通過綜合征管系統完成相關操作,實現稅收票證電子信息的領發。
用票人領用票證時,一律使用?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由領、發雙方人員共同清點領發票證的種類、數量和號碼,并相互簽字確認。同時通過綜合征管系統完成相關操作,實現稅收票證電子信息的領發。
第十六條 稅收票證的運輸,應有專人押運,確保安全。
第五章 稅收票證保管
第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和用票人應當妥善保管紙質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
縣以上稅務機關應當設臵具備安全條件的稅收票證專用庫房,基層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和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應當配備稅收票證保險專用箱(柜)。
第十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月盤庫,發現賬實不符的,及時查明原因,并報上級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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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管理用票人的稅務機關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對用票人所存票證,應當結合票款結報與?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進行清點核對。
(二)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月對本級庫存稅收票證進行盤點,核對賬簿結存數。
第十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的稅收票證管理人員、用票人發生調動,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終止稅款征收業務,納稅人停止自行填開稅收票證時,必須將所經管的票證、章戳、賬簿等核算資料交接清楚,登記造冊,交接雙方共同簽字,同時在綜合征管系統中完成票證交接相關模塊的操作。并經本級稅務機關部門負責人審查核準后,才能離崗。
第二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對已填用的票證和作廢的票證,應當按月整理、裝訂,連同票證賬簿和票證報表按規定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 稅收票證賬、簿、冊、報表、移交清冊、銷毀清冊等的保管期限為5年,作為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為15年。
第二十二條 各級用票人使用票證前,應當先檢查票證的字號、聯次、品質等,合格后方可使用。如發現問題,應當按原領用程序逐級上繳。同時要核對綜合征管系統中稅收票證與紙質票--8--證的信息是否一致,對信息有誤的需要逐級提交處理,各類信息一致時方可填開。
第二十三條 稅收票證應當分納稅人開具;同一份稅收票證上,稅種(費、基金、罰沒款)、稅目、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所屬時期不同的,應當分行填列。
第二十四條 稅收票證欄目內容應當填寫齊全、清晰、真實、規范,不得漏填、簡寫、省略、涂改、挖補、編造;多聯式稅收票證應當一次全份開具。
第二十五條 稅收票證應當專票專用,先領先用,順序填開。用票人領取多本同一種稅收票證時,應當從其最小的號碼開始填用,按票證號碼大小順序逐本、逐號填開,不得跳本、跳號使用,不得幾本同種票證同時使用。
第二十六條 稅收收入退還書應當由縣以上稅務機關稅收會計開具,紙質?稅收收入退還書?經同級稅務機關局領導簽發,?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經復核崗人員復核授權后方可向國庫傳遞或發送。
稅收收入退還書開具人員不得同時從事退庫專用章保管或?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復核授權工作。
--9--的稅款后,需要取得稅收票證的,可以開具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
第二十八條 ?辦法?第十七條第四款對納稅人特定期間繳稅及退稅情況出具證明的,使用?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納稅人需要向其他部門提供其在某一連續期間內的繳稅及退稅情況的,由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開具,也可通過網上辦稅系統自行填開,但不得作為納稅人記賬、抵扣的憑證。
6.原征(退)稅憑證種類及憑證號(原已開具紙質稅收票證的注明印刷稅票號碼,使用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的且納稅人還未換開紙質票證的填寫電子稅票號碼)。
(二)在開具稅收完稅證明的特定期間內,納稅人既有繳稅情況又有退稅情況的,應當同時分別填寫繳稅、退稅情況或者按照稅款所屬期分稅種匯總填寫繳稅、退稅情況。
(三)填開證明時注明納稅人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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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明內容填列完畢,應有結束標識(例如,“本頁以下內容為空”或“以上情況,特此證明”)。
第二十九條 ?辦法?第二十六條征稅專用章、退庫專用章、印花稅收訖專用章按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式樣和字體刻制,字號為14磅,由各市、州稅務局統一刻制,章戳顏色統一規定為紅色。同時由各市、州級稅務機關留底歸檔。
第七章 稅收票證銷毀
第三十條 稅收票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銷毀:
(一)保管到期的已填用稅收票證存根聯和報查聯,賬、簿、冊、報表、移交清冊、銷毀清冊等。
(二)全包全本印制質量不合格的。
(三)已經停用的。
(四)損毀和損失追回的。
(五)印發稅務機關規定銷毀的。
(六)需要銷毀的稅收票證專用章戳。
第三十一條 未填用的?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需要銷毀的,應當逐級上繳省級稅務機關銷毀。
--11--未填用的視同現金管理的稅收票證需要銷毀的,應當逐級上繳市、州級稅務機關銷毀。
其他稅收票證、賬簿和稅收票證資料需要銷毀的,應當由稅收票證主管人員清點并編制銷毀清冊,報縣級或市級稅務機關批準銷毀。
稅收票證專用章戳需要銷毀的,應當由負責刻制章戳的市、州稅務機關在章戳備案的公安機關進行注銷銷毀。
第三十二條 負責稅收票證銷毀的稅務機關應當清點稅收票證并編制銷毀清冊,填制?稅收票證銷毀申請審批單?,由兩人以上監督銷毀。
稅收票證因“停用”或“全包、全本印制質量不合格”需要銷毀的,應當填制?稅收票證停用和批量作廢申請單?,逐級上報有權機關審批后銷毀。
市、州級稅務機關負責銷毀的,銷毀清冊除自行留存外同時報省級稅務機關備案。
縣級稅務機關負責銷毀的,由市、州級稅務機關組成監銷小組現場監銷并在銷毀清冊上簽字,銷毀清冊除縣級稅務機關自行留存外,需報送市、州級稅務機關一份,由市、州級稅務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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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因自然災害和非人為因素造成稅收票證損失的,應當及時組織清點核查。經清查未丟失僅發生毀損的,報經有權核銷的稅務機關核實批準后,對毀損殘票予以核銷。
第三十四條 視同現金管理的未開具稅收票證(含未銷售印花稅票)丟失、被盜、被搶的,應當查明損失稅收票證的字號和數量,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報告上級或所屬稅務機關。經查不能追回的稅收票證,應當及時在辦稅場所和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后予以核銷。
受損單位為扣繳義務人、代征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或稅收票證印制企業的,應當向發放稅收票證或委托印制的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稅收票證的損失核銷,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核銷稅收票證時,應當提供的材料包括:損失稅收票證稅務機關的正式報告;當事人的說明材料及登報申明材料。
(二)?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和印花稅票發生損失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核銷;視同現金管理的稅收票證損失的,由市、州級稅務機關審批核銷;其他各種稅收票證損失的,由縣(區)級稅務機關審批核銷。
(三)核銷應當在損失稅收票證三個月后進行,核銷情況同時報省稅務機關備案。
--13--第三十六條 稅收票證損失殘票和損失后又追回的票證,應當封存保管,并按規定銷毀,不得作廢票處理。
第三十七條 稅收票證專用章戳丟失、被盜、被搶的,受損稅務機關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逐級報告負責刻制的稅務機關。州、市級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章戳備案的公安機關進行注銷。
退庫專用章丟失、被盜、被搶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國庫部門報告。
重新刻制的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應當及時辦理留底歸檔和國庫預留印鑒手續。
第三十八條 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稅收票證需要稅務機關另行提供的,應當登報聲明原持有聯次遺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申請;稅款經核實確已繳納入庫或從國庫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為其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或提供原完稅稅收票證復印件。開具?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的,應在稅收完稅證明上注明原稅收票證(字號)遺失作廢;提供復印件的,應加蓋章戳并由經辦人簽章。
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的?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銷售憑證?,稅務局機關只能提供原完稅稅收票證復印件;遺失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不提供稅收完稅證明和復印件。
第九章 稅收票證結報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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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用票人與稅收票證管理人員之間,基層稅務機關與上級稅務機關之間,應當辦理稅收票款結報繳銷手續。
第四十條 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辦理結報繳銷手續時,應當填制?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連同所收取的稅款或稅款匯總繳庫的相關憑證?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或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向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辦理稅款的結算和稅收票證的結報繳銷,核對無誤的,雙方互相簽章并登記?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代征代售人和扣繳義務人還應當報送代征、代扣稅款報告表,用于對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稅款的核算及手續費的支付管理。
稅務機關印花稅票銷售人員、代售人向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辦理票款結報繳銷時,應當持?印花稅票銷售憑證?一并辦理。
數據電文稅收票證由綜合征管系統自動生成?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進行結報。
第四十一條 用票人應當按規定要求和規定期限(最長不超過10日),持已開具稅收票證的存根聯、報查聯等聯次,連同作廢稅收票證、需交回的稅收票證及未開具的稅收票證,以?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向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辦理結報繳銷手續。當面清點核對無誤后,雙方簽章確認。
--15--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下稅務機關按期(最長不超過1個月)憑?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一式兩份,連同稅收票證向縣級稅務機關結報繳銷,經縣級稅務機關核對無誤后,在?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上簽章確認,雙方各執一份。
第四十三條 自收現金稅款的稅務人員、扣繳義務人和代售人填用的各種?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當場處罰罰款收據,當地設有國庫經收處的,應于當日或次日辦理稅款結報;當地未設國庫經收處和代征人收取的稅款,應按限期、限額辦理稅款結報,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天,額度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并以期限或額度條件先滿足之日為準。扣繳義務人應按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持已填開的票證存根聯、報查聯(扣繳義務人還必須持代扣代收稅款報告表)和作廢停用、損失及未填用的票證,連同所收的稅款和“票證結報手冊”向發放票證的基層稅務機關稅收會計辦理票款結報、票證銷號和票證上交手續,結報人員和稅收會計當面清點票證無誤后,在手冊上登記銷號并相互簽章。
--16--第四十四條 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等稅收票證領用單位(人)應當按稅收票證種類設臵?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根據?稅收票證領發單?、?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稅收票證損失核銷報告審批單?等憑證逐筆登記。
第四十五條 基層稅務機關應當按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等稅收票證領用單位(人)設臵?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按稅收票證種類設臵?稅收票證分類出納賬?,根據?稅收票證領發單?、?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稅收票證損失核銷報告審批單?、?稅收票證停用和批量作廢申請審批單?、?稅收票證賬務更正通知單?等憑證,對各種稅收票證的領發、開具、開具作廢、損失核銷、停用和批量作廢的數量、字軌和號碼逐筆進行登記核算。
第四十六條 省、州(市)、縣稅務機關應當按稅收票證種類、領用單位設臵?稅收票證分類出納賬?,根據?稅收票證領發單?、?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稅收票證損失核銷報告審批單?、?稅收票證停用和批量作廢申請審批單?、?稅收票證賬務更正通知單?等憑證,對各種稅收票證的印制、領發、開具、開具作廢、損失核銷、停用和批量作廢的數量、字軌和號碼及時進行登記和核算,按月結賬,按期編制?稅收票證用存報表?和?印花稅票用存報表?并報送上級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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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縣級及其以下單位要落實稅收票證檢查制度。直接管理用票人的各級稅務機關稅收票證管理人員應按日對已結報繳銷稅收票證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稅收票證管理的規范性進行檢查。縣級稅務機關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對其繳銷的票證應當按月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 縣(區)級稅務機關每季終了10日內要結合稅收資金安全檢查工作,對稅收票證的領發、保管、填用、結報繳銷、損失處理和核算等項工作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整改情況書面留存以備上級機關查驗。各市、州稅務機關要在每年的三季度(具體時間自定)安排上述檢查工作,檢查面要達到100%,并將檢查工作報告報上級稅務機關。省級稅務機關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抽查,抽查面不少于30%,每三年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的檢查。
第十二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九條 稅務人員違反?辦法?和?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誡--18--勉談話或調整工作崗位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法律法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開具稅收票證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代征人違反本辦法的,由稅務機關依據代征合同的約定及其他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十一條 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稅收票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處理;偽造、變造、買賣、盜竊、搶奪、毀滅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以布之日起施行。?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青海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4號)、?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修訂?青海省國家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青海省國家稅務局2014年第4號)和?青海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稅收票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地稅發?2013?93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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