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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年度工作總結 工傷保險賠償流程篇一
職工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有出現人身傷害的情形。法律上將職工履行職務遭受的傷害認定為工傷,當我們出現人身傷害的時候,要怎么辦理賠償呢?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推薦的是工傷保險賠償流程,僅供參考。
1、報案:發生工傷,單位必須第一時間在12小時報
3、就醫:就診時需告知醫生當時癥狀及發生的經過;
1. 病歷:請保存好病歷原件(蓋上急診章,不寫工作單位);
2. 發票:請保存好所有的發票原件,即醫院的收費收據原件;
5. 用藥:請按醫保用藥范圍,進口藥不可報銷;
8. 注意事項:所有的.病歷、診斷證明書上不出現工作單位,只出現傷者姓名即可。
1、單位資料:
l 15天內提供詳細書面報告,填報《工傷事故申報表》;
l 員工病歷復印件;
l 診斷證明書(第一次入院時醫生所開具的)原件;
l 事故說明書,傷者本人簽名,手印;證明人一、二,簽名,手印;
l 工傷員工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工傷死亡的,憑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填報《死亡待遇申報表》。
4、職工因工傷亡,在市醫務勞動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后三十個至六十日內,輕傷在醫療期滿后三十日內,由我司到清遠社保辦理申領待遇手續。
1、上述資料齊全后,由我司到清遠社保辦理申領待遇手續;
2、社保在收到理賠資料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做出理賠處理及轉帳,并通知我司。
3、我司收到理賠款后,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轉帳到用人單位
工傷保險年度工作總結 工傷保險賠償流程篇二
每個員工都應該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權利,下面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工傷保險條例》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規定,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權利。而不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管勞動者的用工形式如何,不管勞動者的用工期限長短,也不管勞動者的身份是什么。此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工受傷,依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規定,其適用對象包括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多類人員。
該《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視同工傷。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工傷認定對用人單位而言,申請時限一般為自事故發生之日或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對個人而言,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為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的“1年內”。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條例》提出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工傷保險年度工作總結 工傷保險賠償流程篇三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建立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制度之一。下文是新工傷保險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二十九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xx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四條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條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征收工傷保險費;
(三)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
(四)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六)為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第四十七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第四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費率的建議。
第五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應當定期聽取工傷職工、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及社會各界對改進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第五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三條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五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追回,并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九條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六十五條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六條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七條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根據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工傷保險年度工作總結 工傷保險賠償流程篇四
《工傷保險條例》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并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編收集的河北省工傷保險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為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其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均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責任制,采取措施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養老保險由省直接管理的,其工傷保險暫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統籌地區根據國家有關行業類別、行業費率的規定和本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本地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向社會公布后施行。
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和浮動檔次需要調整時,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生產經營業務等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行業類別、行業費率的規定確定用人單位的行業類別,并按照相應行業類別的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
第七條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上月的工資總額為基數,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難以確認工資總額的用人單位,按照上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人數發生增減變化的,應當在5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經辦機構應當即時審核;因特殊情況不能即時審核的,應當于收到繳費申報材料之日起3日內審核完畢。用人單位應當于核定后5日內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的,由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后,由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工傷保險費由經辦機構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
經辦機構收繳工傷保險費,應當出據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憑證。
第十條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項目支出:
(一)工傷醫療費;
(二)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費;
(九)工傷康復費;
(十)工傷認定調查費;
(十一)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工傷認定調查費的支出,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省、設區的市兩級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工傷保險儲備金由統籌地區按照當年征繳工傷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十提取,其中百分之二上解省級工傷保險儲備金。儲備金滾存總額達到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時不再提取。儲備金用于重大、特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市級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墊付,省級儲備金按比例支付,具體比例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征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意見后制定。
重大、特大事故處理完畢后,需要由省級儲備金支付部分,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30日內支付。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條件限制暫時不能按規定時限進行申報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對工傷認定管轄發生爭議的,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三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鑒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七)其他特殊情形,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關系。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進行審查。對于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應當受理;對于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需要用人單位提交有關材料的,用人單位應當于15日內提交。用人單位未按時提交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據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供的材料作出工傷認定。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后,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將《工傷認定決定書》于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分別送達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
對于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核發《工傷證》,《工傷證》由工傷職工本人保管。
第十九條職工在原用人單位受到職業病危害,到現用人單位后被確診患職業病的,現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現用人單位負責辦理工傷認定申請,現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一)工傷職工傷殘等級鑒定;
(二)護理依賴等級鑒定;
(三)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
(四)配置輔助器具確認;
(五)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確認;
(六)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七)其他受委托進行的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承擔。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在停工留薪期接受治療的,應當自停工留薪期滿之日起15日內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一)《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診斷證明、檢查、檢驗等診療資料。
工傷職工由于工傷直接導致其他疾病的,應當在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時一并提出確認申請,并提交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第二十三條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對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應當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并提交初次鑒定的結論。
作出初次鑒定的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移送有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
因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鑒定工作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五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工傷職工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到所在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經鑒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其工傷待遇中的定期待遇按照新的傷殘等級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初次勞動能力鑒定所需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受傷職工所在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再次鑒定的,由申請方預交鑒定費,再次鑒定結論與初次鑒定結論一致的,或者再次鑒定結論認為喪失勞動能力的原因與工傷無因果關系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再次鑒定結論與初次鑒定結論不一致的,鑒定費用由其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工傷職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要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指派專人護理。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人的標準支付護理費。
第二十八條工傷職工在工傷認定之前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應將受傷職工及時送往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醫療服務機構搶救,脫離危險后仍需治療的轉到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在外埠醫院搶救治療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傷害之日起7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經搶救脫離危險后轉到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脫離危險后未及時轉到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或者在外埠醫院搶救治療未向經辦機構報告的,其工傷醫療費用不予報銷,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職工日常就醫或者回原籍就醫的,可以在本人長期居住地選擇一至二個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條具備資質的醫療服務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擬開展工傷醫療服務的,可以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符合工傷醫療服務條件的,由經辦機構根據工傷醫療服務需要,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協議簽訂后,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名單。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工傷認定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申請享受供養親屬撫恤待遇的,還應當提交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職工供養親屬范圍的確定材料。
經辦機構應在15日內核定完畢,并按照規定支付相關待遇。
第三十二條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在國內保留工傷保險關系的,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境外進行治療的,其工傷醫療費用及配置輔助器具所需費用,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或者限額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三條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4個月至8個月工資,其中:五級44個月,六級38個月,七級26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4個月,10級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2個月至4個月工資,其中:五級22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8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4個月。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后再次發生工傷的,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程序履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手續,按照新認定和鑒定結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五條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和城市居民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每2年調整一次。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應將參加工傷保險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況每半年在本單位公示一次,接受群眾監督。
用人單位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該單位職工可通過職代會、工會或者自行向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提出質詢或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該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并可以將有關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七章法律責任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隨著生活節奏越來越快,神曲《感覺身體被掏空》迅速躥紅,引發全社會對過度勞累和健康透支以及“過勞死”的關注。我們該如何防止“過勞死”?昨日,正在北京準備參加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聯合律師事務所主任秦希燕,向大會提交《關于完善工傷保險制度,防止“過勞死”的建議》,呼吁完善現有的工傷保險制度,簡化“過勞死”認定的因果關系,防止“過勞死”。
現有法律體系難抑“過勞死”蔓延
“過勞死”是因為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和心理壓力大,存在精疲力竭的亞健康狀態,由于積重難返,突然引發身體潛在的疾病急性惡化,救治不及時而危及生命。
我國法律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實行每天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秦希燕代表指出,“過勞死”并非在法律上得不到任何“救濟”和保障。根據法律規定,因用人單位違法加班,導致職工“過勞死”的,職工近親屬可以以民事侵權為由訴諸法院,請求損害賠償。《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視同工傷的情形,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但事實上,許多員工為了薪水、升遷、職業發展,常常選擇“自愿加班”;而一旦發生“過勞死”的悲劇,我國法律沒有對疾病發作與工作之間關聯性的明確規定,導致“過勞死”處于無法律保護的尷尬境地。
秦希燕代表認為,事實證明,僅僅依靠現有的《侵權責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是遠遠不夠的,我國關于“過勞死”的討論多停留在性質之爭上,其法律保障體制方面尚未成熟。
建議建立“過勞死”補償賠償機制
秦希燕代表認為,“過勞死”發生的前提和基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勞動關系,按照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過勞死”具備認定為“工傷”的多個構成要件,完全可以將“過勞死”認定為工傷死亡的一種特殊形式,比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處理,將“過勞死”納入工傷保險保障。
除此以外,還應該立法明確“過勞死”的認定標準,并設置專門權威的“過勞死”認定機構,以防止各種糾紛,引發社會不穩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按此規定,工傷的舉證責任主要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為了規避行政處罰,仍然可能在舉證上懈怠甚至銷毀相關證據。”秦希燕代表建議,進一步強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權利,改變其被動接受工傷認定的地位,變為主動調查,及時派遣專業人員到用人單位搜集相關證據材料。此外,職工“過勞死”與工傷中的因工死亡的實質性結果是一樣的,其補償標準也應當一樣。應當建立工傷補償與精神損害賠償的并存機制。
工傷保險年度工作總結 工傷保險賠償流程篇五
20xx年第一季度,在市局黨組的正確領導下,全市工傷保險經辦人員有條不紊地開展工傷保險基金征繳、參保擴面和工傷待遇支付等業務,積極配合社保基金審計工作。
積極宣傳《社保法》、新《條例》和新修訂的《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主動走出去與用人單位溝通,面對面講解政策,基金征繳和參保擴面工作成績顯著。截止到2月底,全市參保單位達到5829家個,比20xx年增加62家;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到388348人,比20xx年凈增1871人,其中農民工參保人數達到130895人;征繳工傷保險費1985萬元。
(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情況
在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方面始終做到公平、及時、人性,堅持站在參保企業和參保工傷職工的角度做好待遇支付工作,維護了社會的和諧安定。截止到2月底,為因工傷殘職工677人,因工死亡人員14人,工亡人員供養親屬430人支付工傷保險待遇1599.7萬元;為各縣(市、區)下撥工傷保險基金1360萬元,全市基金累計節余達5820.5萬元。
(三)醫療服務簽約和管理情況
我市兩級經辦機構與58家醫療機構、3家輔助器具配置機構、1家藥店簽定服務協議,保障了工傷職工的治療需要。
(四)積極配合審計工作
為保證上級審計機關審計順利進行,我市工傷保險經辦人員高度重視,充分準備,積極工作、主動配合。按照市局要求,加班加點做好各項數據自查整理工作,按時提供審計數據表格,做到隨叫隨到,不拖延、不敷衍、無怨言。
(五)主要措施
一是宣傳先行,利用新修訂的《河北省工傷保險條例》出臺之際,采取各種形式加強政策宣傳。進一步強化了用人單位對工傷保險的認識,提高了用人單位的參保積極性,形成了我要用人單位參保為用人單位我要參保的良好局面。
二是重點突破,主動與財政部門協調,繼續爭取將全額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納入預算管理,實現全覆蓋。截止到2月底,全市參保事業單位達到750家,參保人數達到57751人,比20xx年增加821人。
三是工作觸角向小、邊、遠用人單位延伸,主動將鄉鎮企業、社區(村)辦等小企業納入工作作為一個突破點,彌補參保擴面后勁不足的缺陷。
一是經辦人員業務水平參差不齊,缺乏系統培訓。
二是經辦隊伍人員不足,經費短缺,與承擔的職責嚴重不匹配。
三是房地產市場不景氣,造成相關行業從業人員減少,對參保擴面沖擊明顯。
四是省針對《社保法》、新《條例》新增的有關基金先行支付問題如何管理追償、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如何支付管控等業務沒有具體的操作細則,影響經辦業務開展。
一是繼續推進參保擴面和基金征繳工作,將全額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鄉鎮小企業參保作為主攻方向。
二是探索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新辦法和改進醫療費結算辦法,研究制定經辦業務操作規程。
三是做實工傷預防工作,重點加強事故多發企業和高危行業的監控檢查,降低事故發生率。
四是開展經辦人員業務培訓,提高經辦能力。
五是與工傷保險行政機關聯合研究制定浮動費率實施辦法,增強基金支撐能力。
工傷保險年度工作總結 工傷保險賠償流程篇六
工傷保險,是指國家或社會為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者及家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下文是陜西省工傷保險條例,歡迎閱讀!
一至五條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 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 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 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 院有關規定設立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的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審計行政部門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工傷保險基金的 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六至十條
第六條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生產經營業務等情況,按照不同行業差 別費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跨行業的,按照風險較高的行業確定繳費費率。
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適時提 出調整用人單位費率的建議,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對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進行調整。
第七條工傷保險費按下列規定繳納:
(一)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繳納,職工 個人不繳費。
(二)用人單位 職工平均工資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 職工平均月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平均工資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300% 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30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部分用人單位不再繳納。
(三)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八條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項目支出:
(一)工傷醫療費;
(二)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 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配置費;
(九)工傷康復費;
(十)工傷職工 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九條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的,欠繳前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 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 和欠繳期間發生工傷的職工,其欠繳期間的 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補繳后由工傷保險基金補支。
第十條統籌地區應當從當年收取的工傷保險基金中提10%建立風險儲備 金,用于本地區重大 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風險儲備金的具體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十一至十五條
(六)因工作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 決書。
第十二條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 內,一 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應當從告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全部材料。
按法定程序處理勞動關系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第十三條省和設區市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 。省和設區市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勞動能力鑒定包括以下內容:
(一) 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等級的鑒定;
(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的鑒定;
(三)停工留薪期延長的確認;
(四)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的確認;
(五)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六)供養親屬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申請人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時,應當提交工傷認 定決定、診斷證明書、檢查結果、診療病歷等資料。申請人認為工傷直接導致其他疾病的,還應當提交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十六至二十條
第十六條工傷職工的初次勞動能力鑒定、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確認、配置輔助器具確認和供養 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其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再次鑒定或復查鑒定的費用,鑒 定結論未改變的由申請人負擔, 鑒定結論改變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延長確認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未參加工傷保險或未足額交納工傷保險費的,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勞動鑒定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價格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工傷醫療服務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 勞動關系。停工留薪期 滿,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繼續休假證明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延長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不同意延長的,由用人單位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確認申請。用人 單位未提出確認申請的,視同同意延長。
(一) 被供養人戶口簿、身份證;
(三) 民政部門出具的被供養人為 孤寡老人或孤兒的證明;
(五)被供養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需提交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所作的勞動能力 鑒定結論。
第二十條工傷職工需要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由工傷醫療服務機構 提出建議,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到工傷輔助器具服務機構安裝、配置。其費用由經辦機構與工傷輔助器具服務機構直接結算。
二十一至二十五條
第二十一條工傷職工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的次月起享受工傷待遇。
第二十二條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 法定退休年齡的,應當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 享受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基本養老金時,工傷職工基本養老金低于傷殘津貼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第二十三條五級和六級工傷職工經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以 其解除勞動關系時的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支付24個月、21個月的一次 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24個月、21個月的一次性 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本人自愿解除勞動關系的;
(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
(三)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的。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 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分別為:七級15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分別為:七級15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 月,十級6個月。
第二十五條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按每減少1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工傷職工 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十六至三十條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或者關閉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經 辦機構參加財產清算,并依法從資產變現收益中優先撥付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和已經退休 的工傷人員,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 十四條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第二十七條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由設區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1年至3年調整一次,并向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職工在單位工作不滿1年而發生工傷的,在計算工傷待遇時,有月工資的,可以實際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無月工資的,可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第二十九條《條例》實施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已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其工傷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再變動,但參加當地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尚未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實施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工傷保險遵循以下十個原則:
1、無責任補償(無過失補償)原則;
2、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原則;
3、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
4、個人不繳費原則;
5、區別因工與非因工原則;
6、經濟賠償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原則;
7、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
8、確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
9、區別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原則;
10、集中管理原則。
工傷保險年度工作總結 工傷保險賠償流程篇七
我志愿加入共產主義青年團。
同每一名中學生一樣,有著理想和抱負,向往著美好的未來,而這一切都需要有一個指路的標燈,團組織就是青年人前進道路上的航標,所以我迫切要求加入共青團組織。共青團是黨的可靠的,得力的后備軍,是黨培養新一代革命人才的隊伍,是培養青年學習共產主義具有“四有”,“五愛”品質的大集體。要培養自己成為一個健康的新世紀青年。我認為我自己已經達到了入團的要求,共青團對我起到了約束力,能使青年團結一致,加強組織性和紀律性的效果。正因如此,我十分渴望加入青年團。我上課遵守紀律,不搞小動作,上學從來沒有遲到過,沒有缺席準時到校,年年被評為全勤生。在校尊敬老師,按時完成老師布置的作業。成績在班上屬于中上水平,平時虛心學習,遇到不懂的問題就問老師,師生之間相處融洽,在父母的眼里是個好孩子,經常幫助家里減輕負擔,幫家里做家務。
團支部如果能夠讓我加入共青團這個美好的大家庭,我會遵守團的章程,認真完成團交給的任務,我會用實際行動來證明自己,并且要做一個有紀律性,組織性,決心維護團組織,為團組織爭光,為校爭光,為國爭光的中國共青團員。在成績上,我會加把勁,提高自己的成績。做一個模范的共青團員。
如果團組織能讓我進入共青團,讓我參加進這個大家庭,我一定會為我們的團貢獻出自己的一點點光和熱;如果未能錄取,我也不會灰心,我會在實際行動上更加嚴格要求自己,使自己不斷進步,再接再厲!
此致,敬禮
申請人
日 期
尊敬的團敬愛的團支部:
我志愿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
通過班上團組織和同學的教育和幫助。我認識到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是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的助手和后備軍,是一個有光輝傳統的組織,因此我志愿要加入共青團。
我在校成績中上,表現良好,在加入共青團后,在學校團委的教導下我一定會努力學習,嚴格要求自己,勤奮學習,積極工作,不斷提高學習成績和政治思想覺悟,提高自己的自制力,在課堂上遵守紀律,認真聽老師講課,不開小差,不交頭接耳說話,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認真完成老師布置的作業和任務。在課余時間閱讀一些有益身心健康的書刊,培養自己高尚的情操,做到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新一代的接班人。我一定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履行團員的義務,成為中國共產黨的助手和后備軍。
此致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是廣大青年在實踐中學習共產主義的學校,是中國共產黨的助手和后備軍。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在維護我國的獨立和主權,堅持獨立自主,和平友好,相互學習,平等合作的基礎上,積極發展同世界各國青年組織的交往和友好關系,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維護世界和平,促進人類進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綱領,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行動指南,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全國各族青年,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為最終實現共產主義的社會制度而奮斗。
會主義制度,發展社會主義的經濟、政治、文化的進程中發揮了生力軍和突擊隊作用,為黨培養、輸送了大批新生力量和工作骨干。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共青團根據黨的工作重心的轉移,緊密圍繞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開展工作,為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作出了重要貢獻,促進了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長。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在維護我國的獨立和主權,堅持獨立自主,和平友好,相互學習,平等合作的基礎上,積極發展同世界各國青年組織的交往和友好關系,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維護世界和平,促進人類進步。
工傷保險年度工作總結 工傷保險賠償流程篇八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1、乙方每月需向甲方交納管理成本費用人民幣_________元整。每月營運總產值甲方占_________,剩余部分由甲方依相關協議分配給乙方及駕駛員。
2、甲方負責對運輸營運收入即營運產值進行財務核算,在按規定扣繳各種開支之后,于第_________個月匯入乙方指定的銀行。
3、甲方為乙方代辦車輛進行集裝箱運輸所需的各種證件及海關司機本,費用由乙方全額支付。乙方應為該車輛及時購買公路規費及車輛保險。
4、甲方負責該車輛營運的業務承攬,并全權對該車輛進行統一管理、調度。該車輛駕駛員由甲方負責與其簽定相關協議,并負責該駕駛員的業務指導及培訓。甲方與駕駛員之間的具體權利義務依其兩方簽訂的協議確定。
5、必要時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處理因營運需要的各種事務,不得推諉。
6、在出現需承擔賠償責任時,在保險公司予以理賠后,駕駛員所無法承擔的那部分賠償責任應由乙方承擔。如因乙方未能及時購買車輛保險,而不能得以保險賠償時,乙方還應承擔此部分的賠償責任。
7、協議期內,為保證甲方的利益,乙方將該車輛出售、轉讓時,應擔前_________個月書面通知甲方。否則,應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轉讓、出售車輛時,本協議自行終止。
8、協議期內,乙方不得將該車輛予以抵押或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且乙方應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9、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均等效力。因履行本協議的有關爭議由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10、除因有協議終止的事由出現外,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長期有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