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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自治章程工作總結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篇一
第一條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保證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產發展、生活寬裕、村容整潔、鄉風文明、管理民主”為目標,調動居民建設富裕、和諧、文明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積極性,促進本居委會政治文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聯系我居委會實際,由全體居民討論,民主制定。
第三條居民自治是在黨的現行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范圍內,在社區黨支部的領導下,由居民委員會具體組織管理本居委會的政治、經濟及其它社會事務的一種制度。
第四條本章程是全體居民的行為規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須嚴格遵守。
第五條本章程由居民委員會具體安排實施。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六條居民會議由戶口在本居委會的18周歲以上的居民組成,是居委會最高權力機構。居民會議設立居民代表會議,居民代表會議由居民代表及居委會里的各級人大代表、居民委員會成員組成。
居民代表必須是:具有一定的覺悟和參政、議政能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愛集體,關心群眾,堅持原則,主持正義,有群眾威信的居民,同時能收集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居民委員會反映,協助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居民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必要時也可以經居民會議罷免和補選。
第七條居民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議,應召開居民會議。召開居民會議,要有本居委會18周歲以上的居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居委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居民代表參加; 所作決定,要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居民會議也可分片召開。
居民代表會議每季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臨時決定召開。召開居民代表會議,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會議成員參加。
居民代表會議議事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決定問題要經居民代表會議成員的過半數通過;居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居民會議的決定、決議相抵觸。
第八條居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法選舉、罷免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審議決定居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請求。
(二)決定聘用本居委會財會人員和其他居委會事務管理人員;決定本居委會享受補貼人員及補貼標準。
(三)聽取、審查和批準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計劃和執行情況報告;審議決定本居委會規劃建設、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以及有關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審議決定本居委會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居委會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決定居委會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
(五)審議決定辦公益事業的經費的籌集辦法。
(六)審議決定宅基地分配、計劃生育指標安排的方案。
(七)決定對居委會財務和居委會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評議居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居委會居民自治章程、社區民約等規章制度,并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九)撤銷或者改變居民代表會議、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十)審議決定居民會議認為應當由其決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居民會議第二至第七項職權交由居民代表會議代為行使。
第九條為強化居民代表管理居委會事務作用,在居民代表會議下設會議召集組、監督組和發展組三個獨立工作小組。三個組的人員組成原則上通過召開居民代表會議從居民代表中推選產生(發展組組長由社區“兩委”干部擔任,并可吸收非居民代表成員),每組由3至5人組成,分別設組長1名。
會議召集組的職能:根據符合法定人數的居民(居民代表)依法提出召開的會議而居民委員會不作為時,可以召集居民會議、居民代表會議會議,具體負責溝通各方、協調會議召開時間及做好會務有關工作。
居委事務監督組的職能:主要負責居委事務監督和民主理財職能,負責監督居委事務、財務活動。有權否決居委會、不合理的開支。在討論居委事務公開和經費使用議題時可以列席居民委員會會議。
發展組的職能:發展組是居委會發展經濟的智囊和參謀,負責調研論證本居委集體經濟發展項目,收集掌握生產發展信息,提出本居委會發展經濟、興辦公益事業的計劃和項目建議,協助籌措發展生產和興辦公益事業資金,并為居民發展生產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個組的成員統稱為居委事務管理人員,任期與居民委員會成員相同,可以連選連任。居民委員會可以對不稱職的居委事務管理人員通過召開居民代表會議表決罷免。
第十條居民委員會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受街道辦指導和社區黨支部的領導。
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由居民直接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居委會屬于居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編制并實施本居委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管理本居委會財務,教育居民愛護公共財物和設施,珍惜土地,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二)鞏固和壯大居委集體經濟,管理本居委會居民集體所有的各類經濟組織;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支持和組織居民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居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財產權及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承擔本居委會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本居委會經濟發展。
(三)編制并實施本居委會規劃建設,按照規劃修建硬底化道路,指導居民建設民房,整頓環境,發展公益事業,搞好公共衛生,改善居住環境,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四)促進居民團結和家庭和眭,照顧五保戶、困難戶和軍烈屬,依法調解民間糾紛;代表本居委會處理與其它(村)居委會的糾紛,維護社區與社區之間的團結;協調處理居民小組之間的關系;協助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和生產生活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居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動,提高居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移風易俗,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六)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居民履行納稅、服兵役、計劃生育等依法應盡的義務。
(七)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工作;向街道辦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
(八)召集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并報告工作;執行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第十二條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一)學習制度。每半月學習半天,主要學習黨的農村現行政策和各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文件,不斷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會議制度。居民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辦公會,半年一次匯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
(三)值班制度。居民委員會實行輪流值日制度,保證在上班時間都有一位成員在居民委員會辦公場所值班,處理居委事務。
(四)建立任期目標、年度目標和分工負責制度,并定期進行總結檢查。
1、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級的有關政策規定;
3、年度財務計劃及各項收入、支出和債權債務情況;
5、居委集體經濟收益及其使用情況;
6、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以及招標投標、建設承包方案及實施情況;
7、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的收入和使用情況;
9、各級政府下撥的補助經費、專項經費的收支情況;
11、當年宅基地的申報、批準和使用情況;
13、協助街道辦開展工作情況;
14、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公開的形式:設立公開欄,發放明白紙,居委會干部述職。
第十三條居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各委員會工作由居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
第十四條凡戶口在本居委會的居民在社區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憲法》規定的一切權利。
(二)參加居委事務活動,提出有關居委事務的批評和建議,對居委會干部和居委事務進行監督。
(三)享受本居委會舉辦各項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十五條每個居民在社區內都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執行居民會議、居民代表會議和居民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按時完成居民委員會分配的各項任務。
(三)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維護集體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壞居民利益的行為作堅決斗爭。
(四)自覺開展移風易俗,爭當文明居民、文明戶的活動。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認真學習政策,學習經濟管理知識和農業科學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堅持實事求是,講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眾商量,尊重居民意見,善于做耐心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請吃、不受禮、不以權謀私、清正廉潔,敢同不良傾向作斗爭。
(五)以身作則,在各項工作中起模范帶頭作用。
(六)堅持原則,主動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七)維護集體團結,執行會議決議,齊心協力共同開展好工作。
第十七條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居委會務管理制度。如居委事務公開民主管理規定;居民代表議事規則;社區民約;財務管理制度;“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另行制定,經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通過后公布實施)。
第十八條 每個居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自覺地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第十九條 居民之間要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不打架斗毆、不聚眾滋事,嚴禁侮辱誹謗他人,嚴禁造謠惑眾、搬弄是非。
第二十條 嚴禁偷盜、敲詐、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嚴禁賭博。
第二十一條 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水利、交通、通訊、電力、生產等公共設施。
第二十二條 嚴禁私自砍伐集體或他人林木,執行護林防火“十不準”,不準在社區附近或田邊、路邊亂挖土,嚴禁損害莊稼、瓜果及其它農作物。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社會治安規定者,情節較輕,尚未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居民委員會或調解會、治保會給予批評教育并酌情處理,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提倡婚事新辦,移風易俗;破除舊的喪葬習俗,推行火化 ;反對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為,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第二十五條 居民之間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幫助,和睦相處,建立良好的鄰里關系。
第二十六條 依法管理宅基地,執行村莊規劃,不損害整體規劃和鄰里利益。
第二十七條 鄰里間發生糾紛能自行調解的,自行調解,不能自行調解的,要依靠組織解決,不能仗勢欺人,強加他人。對不聽勸阻制造糾紛的當事人,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必須承擔醫療費用,并按損失折價賠償。
第二十八條 居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新家庭。
第二十九條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對他人包辦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財物。
第三十條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男尊女卑。
第三十一條 計劃生育是國家基本國策,要貫徹執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第三十二條 不準虐待老人。對喪失勞動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須盡贍養義務,保證老人晚年生活。對不贍養老人者,由居民委員會按上級規定供養標準,令其子女均攤。
第三十三條 父母擔負未成人或無生活能力的子女撫養教育,不準虐待病殘兒、繼子女和收養的子女,不得讓小學生輟學。
第三十四條 鼓勵居民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不斷發展本居委會醫療保障事業。
第三十五條 本居委會發生自然災害,要及時向街道辦事處報告,并積極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救災、查災、報告工作。上級發給本居委會的救濟糧、款物,應根據受災程度,及時地發放到受災戶。
第三十六條 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低保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個別條款如與國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規有抵觸的,按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居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由居民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社區自治章程工作總結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篇二
第十八條 本社區每個村設居民小組。
第十九條 居民小組設組長1人,組長由居民小組推選。
第二十條 居民小組長其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居民小組會議;
(二)組織本組居民貫徹執行居民會議的決定;
(四)辦理本居民小組的各項事宜。
(五)作為為民服務代理員代辦居民委托的政府審批事務。
第二十一條 居民小組組長的任期與居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編入居民小組,居民委員會應當對他們進行監督和教育。
社區自治章程工作總結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篇三
第五條 社區居民會議可以由全體十八周歲以上的社區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參加,也可以由每個社區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參加。社區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十八周歲以上的社區居民或者戶的代表或者社區居民小組選舉的代表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有效。
(一)戶籍在本社區并且在本社區居住的居民;
(二)戶籍在本社區,不在本社區居住,本人表示參加居民會議的居民;
(三)戶籍不在本社區,在本社區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居民會議;
1、戶籍在本社區并且戶成員全部或部分在本社區居住的;
3、戶籍均不在本社區,在本社區居住一年以上,戶代表申請參加居民會議。
4、戶籍、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區,市鎮以上機關選派到社區工作,本人申請參加社區居民會議。
第七條 社區居民會議由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社區居民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居民會議。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居民委員會必須提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居民會議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制定居民自治章程;
(三)撤換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
(四)監督居民委員會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五)討論決定興辦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等事項;
(六)改變或撤銷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討論決定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九條 重大事項可經過社區事務公決進行。社區事務公決可以由社區居委會組織,也可以由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推選部分代表組成專門委員會組織。社區事務公決可以采取入戶簽字或無記名投票的形式進行。80%的居民或戶代表或小組代表參加公決且過半數同意視為通過。
社區自治章程工作總結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篇四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發揚民主自治,促進本社區物質文明和精神面貌文明建設,結合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區居委會)是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依照國家法律和居委會的職責,自我管理本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第三條 為做好本社區范圍的自治工作,社區居委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結合實際,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居民公約等實施細則。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居民公約,不能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四條 社區居委會由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6名,共9人組成,經社區居民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居委會成員依法應實行差額或等額選舉。選舉由居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居民會議或各居民小組推選產生。
全體居民必須服從社區居委會的管理,支持社區居委會的工作。罷免社區居委會成員,須有本社區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居民提出罷免理由和要求,并經居民會議投票表決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缺額應依法補選。被提出罷免的社區居委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隨意撤換社區居委會成員。社區居委會成員的補貼由市財政支付。
第五條 社區居委會根據工作需要,下設社區治安綜合治理、計劃生育 、環境衛生、文體教育、民政老齡工作、殘疾人工作、社區服務管理等委員會,分工負責、按各自職責開展工作。社區居委會成員可兼任下屬委員會成員。
第六條 居民小組,由各小組有選舉權的居民推選出組長、副組長,負責本小組的事務。居民小組根據選舉委員會分配的名額,推選產生居民代表,居民代表要履行代表職責,協助居民小組長和副組長工作。
第七條 社區居委會的職責:
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認真履行職責,協助市、區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開展工作,管理社區事務,全心全意為社區居民服務。
第八條 社區居委會的任務:
(二)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促進家庭和睦、鄰里團結;
(四)協助公安、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五)組織開展社區服務工作,興辦各類社區服務項目;
(九)組織帶領社區群眾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職能,依法行使社區管理權、社區協管權、社區監督權。
第九條 社區居民會議是社區居民表達自己意愿的組織。社區居民會議的主要職責是選舉產生、罷免、補選社區居委會成員,審議通過社區發展規劃、社區居委會年度工作報告、社區重大事項和社區居委會自治章程。參與民主管理、體現民主自治。對社區的重大事項實行民主議事、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第十條 社區居民代表由本社區年滿18周歲以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居民代表、駐社區單位代表組成。
社區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組選舉產生。駐社區單位的代表由社區選舉委員會根據單位的人數安排名額,由單位推薦。
社區居民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社區居民代表出現缺額或代表本人有正當理由提出撤換申請的,應由居民小組或駐社區單位補選產生。
第十一條 社區居民代表有以下權利
1、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社區居民會議,投票選舉和罷免社區居委會和社區協調議事委員成員。對提交居民會議審議的議題進行表決。
2、監督權。對社區居委會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并有權提出質疑和批評意見。對社區居民代表的意見,社區居委會應予以說明、解答和處理。
3、調查權。經社區居民會議授權和委托,居民代表有權對社區居委會的某項工作進行調查。社區居民和社區單位,應為代表進行調查工作提供條件,并自覺接受調查。
4、提出議題權。社區居民代表可單獨或聯名向社區居委會提出議題。對代表提出的議題,社區居委會應給予妥善處理和反饋,重大議題可提交社區居民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 社區居民代表的義務:
1、聯系社區居民,及時向社區居委會反映居民意見,維護社區居民的正當權益。
2、學習、宣傳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紀守法,自覺履行居民應盡的義務。
3、宣傳、貫徹社區居民會議的決定、決議、團結廣大居民和駐社區單位,自覺維護社區居民會議的權威。
4、按時參加社區居民會議,并認真審議會議議題。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會議。
5、積極協助社區居委會做好各項工作,在社區建設中發揮模范帶頭作用。
第十三條 社區協調議事委員會屬議事機構,成員有居民代表、駐社區單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知名人士、各級領導等方面人員組成,經社區居民會議聘請產生。
2、積極發揮協調和議事作用,幫助社區居委會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3、宣傳貫徹社區協調議事委員會和社區居委會的決定和決議。發揮自身優勢,廣泛動員社區居民和駐社區單位參加社區建設。
4、按時參加社區工作會議。
第十四條 社區居委會依法成立,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管理本社區事務。社區居委會作出的決定,全體社區成員必須遵照執行。如有違反,社區居委會有權依法或按規章制度處罰。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指導、支持和幫助社區居委會依法處理屬社區自治范圍的事項。社區居委會主動配合市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完成市、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部門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十六條 社區居委會受本社區黨支部委員會的領導。黨支部應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動員全體黨員,支持和保障社區居委會的工作,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行使民主權利。
第十七條 社區居委會應加強對居民小組的領導,積極支持其開展工作。居民小組應積極支持社區居委會的工作,認真完成社區居委會下達的各項任務。
第十八條 社區居委會應積極支持工會、婦聯、共青團、老年協會等群團組織,依法按照自治章程開展活動。各群團組織應當積極支持配合社區居委會的工作。
第十九條 社區居委會應當支持和組織各單位和居民開展各種形式的社區服務,多渠道發展本社區經濟,保障各社區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各社區服務機構要服從社區居委會統一管理。按時足額上交有關費用。
第三節 社區居委會與外部組織的關系
第二十條 社區居委會對駐本社區的機關、團體、部隊、醫院、企事業單位的工作應給予大力支持,互通情況、密切聯系、遇事互相協調解決。社區居委會討論本社區重大問題時,必要時可邀請駐社區單位派代表參加。駐社區單位也應遵守社區自治章程、居民公約和各項規章制度,積極支持社區居委會工作。
第二十一條 社區居委會應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定期報告制度。社區居委會原則上每半年向社區居民會議報告一次履職情況,征求居民代表意見。具體包括:社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財務收支情況、各項公益事業的工作情況,需要經過討論決定的涉及全體社區居民利益的有關事項等,接受社區居民代表的監督。
2、居務公開制度。社區居委會要定期公布財務、政務、事務三方面的情況。公開辦事程序和社區居委會成員的職責,持牌上崗,自覺接受居民監督。
3、服務承諾制度。社區居委會為社區居民提供和各類服務項目,應明確服務標準,自覺接受居民監督。
4、年度考評制度。社區居委會及其成員的工作由居民或居民代表會議進行年度考評。對居民滿意率低于60%,或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不滿意的社區居委會的成員,及對工作不稱職或工作嚴重失職的社區居委會成員,由居民會議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罷免或撤換。
社區自治章程工作總結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篇五
第一條 計劃生育居民自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必須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原則,實行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的管理機制。
第二條 社區居委會是抓好計劃生育居民自治的主體機構,在華大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直接領導下,接受計生主管部門指導和群眾監督。
第三條 社區居委會應積極創造條件,加強計生宣傳陣地建設,辦好計劃生育人口學校,開展優質服務,為育齡夫婦的婚、孕、產、育提供全程服務,搞好計劃生育政策法規、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四條 計生協會要完善好會員聯系戶制度,充分發揮計生協會小組長的作用,對育齡群眾思想、生產、生活、生育中的具體問題,及時向社區“兩委”反映他們的合理要求,并協助解決具體困難。
第五條 社區居委會每年組織一次生殖健康服務,并逐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健康咨詢,并對不孕婦女和計生術后并發癥對象開展服務,解決具體問題。
第六條 社區居委會應每季度將計劃生育經費開支、生育證發放、獎勵和違約處理結果等有關情況實行公開,加大民主監督力度。
第七條 加強信息反饋,搞好網絡管理,抓好社區計生協會小組長月例會,匯報各計生信息,上下聯動及時掌握好計生工作的動態,采取相應工作對策。
第八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公民應盡職責和義務,每個育齡群眾必須從自身做起,從身邊人員做起,模范實行計劃生育。
第九條 新婚青年應參加婚前身體檢查和相關知識培訓,積極做好優生檢測。
第十條 符合生育一孩條件的已婚夫婦要求生育一孩的,出具相關證明到街道計生部門領取《計劃生育服務證》后方能懷孕生育;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要求生育的,需經本人申請,街道審核,區計劃生育局批準。
第十一條 已生育孩子的育婦,要根據自身情況在計生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下選擇適合自身生理特點的避孕方法。
第十二條 外出流動人口必須到街道計生辦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已婚育婦簽訂有關計劃生育協議書,每季度反饋本人計劃生育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 違法懷孕的應主動到計生服務站進行檢查,及時落實補救措施人流或引產,終止妊娠,落實避孕措施。
第十四條 房屋出租戶要與社區計劃生育機構簽訂計劃生育協議書,并負責做好計劃生育聯系工作。要督促外地流入本社區居住1個月以上的流入人口,到社區登記。
第十五條 計生工作成績優秀人員,被評為計劃生育先進個人的,獎勵100元,獲市先進個人的獎200元,獲省級以上先進個人獎500元。
第十六條 對依法生育一孩的夫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按《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精神,兌現獎勵。
第十七條 因逃避計劃生育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要進行征收社會撫養費。
依法實行計劃生育,遵守本社區《計劃居民自治章程》,配合社區計生管理,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規范生育行為。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鼓樓區華大街道屏山社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