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勞動合同法中的曠工規定篇一
1.《勞動法》的規定是: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 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是:
第十八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勞動法》的規定是: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對員工曠工的`處分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而第二十五條不屬于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給予經濟補償的范圍。
所以,員工因曠工而被辭退的,沒有經濟補償(賠償)。
補充:
那樣不能算的。。。
但是要注意還有其他限制條款的。
追問:
回答:
如何處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要看你們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如何制定的。但規章制度的內容、程序必須合法,曠工也要留下證據。
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未明確規定曠工最高扣多少工資,曠工口薪資應該是用工單位的自己制度規定,大多數的單位對曠工的扣罰是曠工一天扣三天薪資,連續曠工三天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服處罰,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中的曠工規定篇二
1、《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說你怎么怎么樣就算自離,一直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2、關于曠工幾天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于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至于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如何認定曠工?
曠工幾乎被所有的企業認為是嚴重違紀的行為,在原來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勞動者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2008年1月被廢止后,企業可以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失去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很多企業都將曠工幾天以上認定為嚴重違紀的行為之一。律師認為,曠工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沒有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提供勞動;
第二,沒有正當理由;
第三,沒有經過用人單位同意。
曠工如何處理?
第一次曠工,通過口頭或書面警告,讓本人認識到錯誤的嚴重性并且責令反省;
第三次曠工,開除或勸退。
勞動合同法中的曠工規定篇三
曠工,即勞動者無正當理由,不正常出勤,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未出勤期間的勞動報酬(工資)。勞動相關法律法規中,對于無正當理由的認定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若員工是因為生病或其他正當理由(出車禍等)而缺勤,此時,勞動者只需要補充請假(事假或病假)手續時,用人單位不能以未能事先請假而認定為曠工,用人單位在制定請假制度時要兼具合理性與合法性,對于臨時發生的意外事件,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空間。曠工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時,用人單位可以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給予一定的處罰。企業如果按照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進行處罰時,所依據的規章制度應當是經過員工大會或員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規章制度,且按照規定已經進行了充分的公示。
二、《勞動合同法》對于曠工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對于曠工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依法賦予用人單位自主管理權,在自行制定的規章制度中對于曠工可作出規定。
《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若員工的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款的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恰恰用人單位有效的規章制度中明確“連續或累計曠工______日”構成嚴重違反規章的,用人單位可以此條法律規定單方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三、關于曠工具體天數的法律規定
目前現行有效的勞動法律法規中,對于曠工達到多少時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并沒有明確規定,法律賦予用人單位自主管理權。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已失效),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上述《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失效,但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可予以適當參考,但需注意,除名的概念是行政機關的管理概念,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時,應予以替換成“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綜上,曠工的具體表現形式、天數、處罰等,用人單位可充分發揮自主管理權,但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符合程序的規章制度予以明確,否則,用人單位則無法明確以員工曠工作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理由。
勞動合同法中的曠工規定篇四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解讀】本條是關于工會在勞動合同中的作用的規定。
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性組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在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按照勞動法、工會法等法律規定,各級工會組織享有廣泛的權利,如在參與民主管理、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安全衛生、解決勞動爭議等。這些權利行使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職工的合同權益。因此,這些權利同時也是工會的職責。
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是工會一項具體的職責。工會法第20條也規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按照本法的規定,除了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要訂立勞動合同。本來訂立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事,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平等協商確定。但是現階段,廣大勞動者的知識文化水平有判別,尤其是大量進城的農民工,很多人對什么是勞動合同,怎么簽訂勞動合同,簽訂什么樣的勞動合同,可能都不懂,迫切需要得到工會組織的幫助和指導。這些幫助、指導不是由工會代替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對職工作一些宣傳解釋工作,教育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如何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有什么權利,應當履行哪些義務,怎么正確地履行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發生勞動爭議應當怎么辦?等等。目前,勞動合同的簽訂率不高,大量的勞動合同采取的是口頭形式,有的根本就沒有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處理起來沒有依據,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從保護。針對現實中的這些情況,本法規定所有的勞動合同必須要有書面形式,并對勞動合同的內容作了明確的規定,要求比較嚴格,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一個適應過程。因此,更需要工會發揮作用,由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有利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宣傳和貫徹執行,有利于使簽訂的勞動合同更加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利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利益的平等,有利于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需要注意,這里的工會包括各級總工會和基層工會組織。
集體協商機制是工會作為職工方代表與企業方就涉及職工權利的事項,為達到一致意見而建立的溝通和協商解決機制。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用人單位職工具體的權利。它的層面比三方機制要低。主要是由企業工會與用人單位建立。當然,也不排除地方總工會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工會法規定,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的勞動權益。集體協商的內容包括職工的民主管理;簽訂集體合同和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涉及職工權利的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企業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職工培訓及職工文化體育生活;勞動爭議的預防和處理以及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其他事項。企業工會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就上述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工會一方應當向職工傳達,要求職工遵守執行;企業方也應當按照協商結果執行。
勞動合同法中的曠工規定篇五
按曠工日數計算工資,日工資數___天數。如無故曠工,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話,公司有權要求你賠償。如曠工天數符合公司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則可和你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法對曠工的規定
1、《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說你怎么怎么樣就算自離,一直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