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保險合同中篇一
機動車輛保險所承保的機動車輛是指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
本保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按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第一條車輛損失險: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行駛中平行墜落;
5。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第三者責任險:
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三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損失;
(三)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四)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第四條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三)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四)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
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
(一)戰爭、軍事沖突、扣押、罰沒;
(二)競賽、測試、進廠修理;
(三)飲酒、吸毒、藥物麻醉、無有效駕駛證;
(四)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及其他拖帶物或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二)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三)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七條車輛的保險價值根據新車購置價確定。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時保險價值或實際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第八條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分5萬、10萬、20萬、50萬、100萬五個賠償檔次,被保險人可以自愿選擇投保。
第九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應向保險人書面申請辦理批改。
賠償處理
第十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第十一條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二條車輛損失險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實際值計算賠償。
(二)部分損失
以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修理費用。
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計算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償款達到保險金額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xx年9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9號)、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數額。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保險合同中篇二
(一)交付保險費義務的履行
原則:在保險人所在地履行,對于財產保險合同,可以以訴訟方式;對于人身保險合同不能。
(二)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義務的履行
1.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義務的履行;
2.違反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的法律后果;
(三)保險標的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履行;
產生的法律后果:
1、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2、增加的危險,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保險事故通知義務的履行;
(五)投保人對施救義務的履行;
(六)提供單證義務的履行;
(一)保險人對簽發保險單義務的履行;
(二)保險人對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的履行;
1.索賠 索賠權人:
義務:時效,財產保險2年,人壽保險5年;
2.保險理賠:10日內履行,60日內不能確定的先行支付;
(三)保險人對支付有關費用義務的履行;
(四)保險人對附隨義務的'履行;
1.通知的義務;
2.保密的義務;
保險合同中篇三
代理人(乙 方):
為促進保險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保證保險代理行為合法、公正、有序進行,并切實維護甲、乙雙方的正當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代理的管理規定,甲、乙雙方就保險業務代理合作事宜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一、代理范圍:
1、代理險種及地域范圍:
險種名稱代理地域范圍
2、代理業務范圍:
(1)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2)代理收取保險費;
(3)未經甲方書面委托,乙方對所代理的保險業務無理賠權,亦不得代理甲方簽定訂立任何賠付協議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賠付承諾。
二、保費和手續費結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并于出具保單正本三個工作日按甲方制定的結算程序與甲方結算該業務保險費。
2、甲方在乙方轉交的保費到帳后五個工作日內,將代理手續費支付給乙方。
3、甲方按實際所收保費向乙方以轉帳形式支付代理手續費。各險種代理手續費標準為:
險種名稱代理手續費比例(%)
三、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對乙方作好《保險法》及保險代理業務相關法規的宣傳工作,并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協助乙方有關人員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2、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投保單、保險條款、宣傳材料及與代理業務相關的資料,并負責對乙方進行包括單證管理在內的保險基礎知識培訓和實務培訓。
3、甲方有權對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險業務及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乙方須積極主動配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4、乙方必須在本合同規定的代理業務范圍及代理權限內為甲方代理保險業務。超權限代理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法律責任。
5、乙方不得將其經授權代理的保險業務轉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并依據甲方制定的各項保險代理規定、承保規定和操作程序辦理代理業務。
7、乙方在辦理保險業務時,須使用甲方提供的宣傳資料、條款、費率、單證及各種表格,未經許可不得隨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資料。
8、乙方在代理銷售保險時,應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引導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實告之義務;向投保人就保險合同條款進行說明,并對免責條款依法進行“明確說明”。
9、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按時將保費及利息劃付給甲方,甲方則應及時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續費。
10、乙方代理的保險業務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乙方有義務在獲知客戶出險信息后即時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和信用,對外簽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擔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單進行質押活動。
四、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零時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時止。但依據本合同的約定,雙方約定解除或依合同規定可單方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終止。
五、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變更,如確有特殊原因需變更時,須雙方同意后,以書面形式變更。
2、甲、乙雙方可在合同期限內要求終止合同,但必須提前30天通知對方。
3、乙方在代理保險業務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自動終止:
(1)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
(2)在保險代理業務中有欺詐、背信、偽造文書行為;
(3)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公司;
(4)挪用侵占或貪污保險費;
(5)被保監會收回或吊銷《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或《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回或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若乙方違反中國保監會的有關執業管理規定,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5、本代理合同終止時,甲、乙雙方應立即開始并在15日內結清一切保險費、代理費及有關帳務,辦理未決賠案、保險單證等文件的交換,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6、本代理合同終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義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規定繳交保費,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并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險費。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規定的代理范圍開展業務,或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違反甲方有關業務規章制度,經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致使甲方因各類表見代理行為而遭受損失的,甲方有權依法向乙方追償,乙方并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萬元。
七、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之間一切有關本合同項下的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后補充修訂。
甲方: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分公司
代表: 代表:
(簽章) (簽章)
日期: 日期:
保險合同中篇四
第一條 個人養老金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 凡年齡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居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保人x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繳付保險費及領取養老金
第三條 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保險費繳付方式有月繳、年繳及躉繳三種。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躉交即期領取養老金或延期領取養老金,養老金領取方式有月領、年領及躉領三種。躉交即領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為次月的對應日。延領取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為保險單生效對應日,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50、55、60、65周歲,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保險期間
第四條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包括保險費交付期與養老金領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險單上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前一日止為保險費交付期。被保險人生存至開始領取養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時止為養老金領取期。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承擔以下給付保險金責任:
1.被保險人于保險費交費期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身亡,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2.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單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時,保險人按保險單約定的期領金額向被保險人給付養老金,保證十年;若被保險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繼承人可繼續領取養老金滿十年后,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3.被保險人領取十年養老金后,仍繼續生存,保險人給付增額養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額養老金以保險單約定的首期期領金額為基礎,每年遞增率為6%或為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的遞增率,一旦約定,中途不得更改。
責任免除
第六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三、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四、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五、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及其并發癥、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無駕駛執照、酒后駕駛。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人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八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經保險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九條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并應于保險事故發生后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第五條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或養老金領取證;
三、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七、應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養老金日時,由本人持養老金申請領取書與身份證件,交回保險單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后,由保險人簽發養老金領取證。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并且沒有開始領取養老金,投保人不愿繼續參加本保險而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應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保險人批注。
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當被保險人生存時,其養老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合同中篇五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是保險合同有效的必要條件。保險利益制度是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對維持保險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首先闡述了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的立法意義以及保險利益的產生方式,同時對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問題進行了說明,最后提出了適用于財產合同中保險利益的完善策略。
財產保險合同;保險利益;問題;完善策略
(一)投保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的法律規定,有助于防止投保人以他人財產進行投保的行為。確定保險利益原則,就限定了投保人僅可以自己的財產及其利益進行投保,有效地保護了社會經濟生活秩序。
(二)對保險利益存在的要求,有利于防范道德危險的誘發。雖然保險法規定,以欺詐方式騙取保險賠償的,保險人可以拒賠。正是保險利益的存在,確定了保險人給付的范圍,使得投保人實施的這種自害行為所能獲取的賠償與其所喪失的利益相等,從而有效地遏制了這種行為。
(三)對保險利益存在的要求,有助于限制保險責任范圍。通過確定保險利益的范圍,可以確定保險金額,這樣當保險事故發生后,即可以有利于避免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不及時救助而導致的損失擴大,又可以做到保險賠償有依據,使保險合同真正發揮其保障作用。
(一)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界定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 保險利益界定不明確,當前保險法沒有具體闡述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定義。 通常情況下, 財產合同保險中保險利益判斷標準主要可以從三個方面來闡述: 第一, 從形式上來講, 保險利益主要體現的是利害關系; 第二, 從經濟學角度出發, 保險利益表現的是一種經濟利益; 第三, 從法律角度來看, 保險利益屬于合法利益。
(二)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轉移 在財產保險法中, 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 那么保險合同將會失效。 因此, 在簽訂保險合同時, 投保人以及被保險人必須要確保保險利益, 當發生保險事故時, 有助于依據保險利益原則得到相應的賠償。 但在實際司法實踐過程, 即使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沒有訂立相關的保險合同, 保險利益不明確, 但當保險事故發生時, 雙方卻享有保險利益。 按照相關的保險利益原則規定, 財產保險利益能夠進行轉讓, 但是對轉讓時間卻沒有相應的標準規范, 因此導致發生糾紛的概率高。
(一)重新界定財產保險利益定義 首先要界定保險利益的性質, 明確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與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從而具體分析被保險人或者投保者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利益關系。對于保險利益范圍而言, 在確定的過程中, 主要的依據有四個: 一是標的物, 二是被保險人, 三是賠償項目, 四是投保人。 在保險合同上, 投保人以及被保險人首先要確認投保財產保險利益, 說明保險利益的合法性。其次, 要掌握保險利益種類以及范圍, 主要體現在七個方面:第一, 財產法律享有者; 第二, 保管者所保管財產; 第三, 占有者所占財產; 第四, 股東財產;第五, 合同產生利益; 第六, 經營者對經營事業所期待的利益; 七是財產保險標的其他相關利益。
(二)完善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規定 在保險法中, 保險利益原則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保險合訂立過程中, 對于保險人的保險利益而言, 首先要規定告知義務。 當保險事故發生時, 保險人基于履行告知義務的基礎上可以承擔賠償責任。 在一定程度上, 完善保險人的保險利益。
(三)強化財產保險利益轉移規定 首先, 要明確保險轉讓定義。 在我國保險法中規定, 只有在完成物權占有轉移下才能進行標的物轉讓。 在具體標的物轉移過程中, 要以實體利益為核心標準, 明確轉讓定義。 其次, 保險利益轉移手續繁復, 隨著保險標的的轉移, 保險利益也會發生轉移, 為了確保保險人利益, 要及時告知保險人保險利益轉移狀況。 再者, 要掌握保險標的轉讓時間。 標的物在轉移前, 標的物所有人承擔風險。 而標的物發生轉移時, 風險也將會發生轉移, 買受人承擔風險, 因此要明確保險標的轉讓時間。
保險利益制度是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對于維持保險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現行的財產合同中的保險利益制度,或多或少會有寫不足之處,需要在今后的實踐和摸索中逐步完善以更好地保證投保人和保險人的正當利益。
[1]任以順,陳夏.論新《保險法》對保險利益范圍的界定[j].金融與經濟.20xx(09).
[2] 邵祥東.論我國保險法中保險利益規則的完善[j].咸寧學院學報.20xx(08).
[3] 張曉一.新《保險法》中關于保險標的轉讓問題的研討[j].中國保險.20xx(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