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優秀的合同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動合同賠償雙倍工資算篇一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要不就得支付雙倍工資?!秳趧雍贤ā返倪@條規定由于強化了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已被許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所熟知,勞動合同的簽訂率也明顯提高。但同時也有這樣的情況出現,部分勞動者為了獲取雙倍工資,故意拖延或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
單位處于尷尬境地
小林今年7月他進入市區的一家機械加工企業當車工,與他一同進單位的工友都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小林就是借故不簽字。因小林技術不錯,難以招到熟練工人的企業也就采取了一種遷就的態度。公司的人事干部認為,反正別人都簽了合同,小林不愿意簽,就隨他去好了。
沒想到,5個月后,小林向企業遞交了辭職報告,并且一紙訴狀將企業告上了勞動爭議仲裁庭,要求企業支付4個月的雙倍工資。小林使出的這一“招”,使企業處于非常尷尬的境地:明明是小林拒簽勞動合同,但因不能舉證證明已經書面通知他簽訂勞動合同,所以處于一種不利的地位,不得不如數向小林支付了雙倍工資。
市勞動保障部門有關人士介紹,目前部分勞動者確實存在著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故意不簽勞動合同,利用規則套現雙倍工資。這是一種惡意行為。二是怕受到合同期限的約束,不能隨意跳槽。而當離開企業后,聽說不訂合同企業要支付雙倍工資時,就通過勞動仲裁進行追索。
問題,帶來極大的不便,損害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且會因此喪失信用,失去工作機會。
“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支付雙倍工資的規定,是在勞動合同簽訂率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背景下推出的,但一些勞動者卻借機吃起了?規則飯?,這是很不應該的。”這位人士強調,部分勞動者存在的這種錯誤認識,不利于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導致更多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現象的發生,必須得到糾正。
企業應扎緊“籬笆”
“當然,打鐵還得自身硬。要避免支付雙倍工資,企業必須規范用工,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且要本著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笔袆趧又俨貌块T提醒企業,為了抑制這種行為的發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專門作出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仲裁部門分析認為,這項規定一方面賦予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選擇權,另一方面打消了部分勞動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以獲取雙倍工資的念頭。
勞動合同賠償雙倍工資算篇二
未簽訂勞動合同
案情回放:小陳到某公司應聘,公司提出先試用一個月然后再考慮簽合同。但由于沒有經驗,加上性格內向,小陳的工作讓公司十分不滿意,還沒有到一個月就讓他收拾包袱走人。小陳很郁悶,在別人的鼓動之下找公司要雙倍工資。然而,他的請求遭到了公司的拒絕,聲稱小陳完全不符合當初招聘的條件,辭退他是有理由的,沒有必要付給他雙倍工資。但是小陳一口咬定,公司不簽合同違約在先,就該賠償,雙方為此糾纏不清。
請問:小陳是否可以得到雙倍工資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钡?,實際操作中有不少勞動者誤以為,只要目前還未簽合同,就都有權利得到雙倍工資。
實則不然,要拿到雙倍工資必須具備幾個前提。首先,勞動者本身同意并積極與用人單位簽合同,但是單位拒絕簽訂,像這樣未簽合同的責任不在勞動者,那么討要雙倍工資理所當然;其次,未簽合同的情形發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后,并且要從進入用人單位滿1個月后即第2個月開始計算。換句話說,簽訂勞動合同有一個月的過渡期,只要在建立勞動關系后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都視作合法行為。那么本案中公司要按規定支付小陳工資就可以了,不用支付雙倍工資。
實踐中還有些員工誤解《勞動合同法》,認為不簽勞動合同可以每月得到兩倍的工資,為了得到兩倍工資,故意不跟企業簽合同。但是這里要注意,法律明確規定的是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才須承擔支付每月兩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如果是由于勞動者故意或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則不適用于該條款。因為新的《勞動合同法》立法的本意就是要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并非給予勞動者不簽勞動合同便可得到雙倍工資的權利。因此,如果員工故意或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則無權獲得兩倍工資,而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并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據此,本案中用人單位只要發放小陳工作期間的工資即可,無需支付雙倍經濟補償
編輯
勞動合同賠償雙倍工資算篇三
勞動合同是雇傭雙方簽訂的未來維護雙方權利的法律憑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受法律保護的。一旦簽訂勞動合同就代表著雙方不得隨意更改原始約定,否則就必須付出一定的賠償,下面給大家分享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月工資怎么算,歡迎閱讀!
1、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按照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工齡不足1年的部分,超過6個月的,給予1個月工資的補償,不滿6個月的,給半個月工資的補償。
2、如果單位沒有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還應支付給你11個月的雙倍工資(自2008年2月至12月),因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施行。
3、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數額的2倍。
二、需要注意的問題
(1)因你工資比較高,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如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其應該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如沒有,其應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替代金,意思是替代其已經提前通知你了。
三、勞動合同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中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是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職工患了職業病,說明企業的生產或工作條件、安全制度或者醫療條件不夠完善;職工因負傷,說明企業的勞動保護制度不完善或勞動保護措施不健全。職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都有可能造成職工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因此,為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不管是試用期內,還是整個勞動合同期內,企業等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按其在本單位工件時間的長短,給予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在本單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適當延長。在規定的醫療期,為了保障職工有穩定的收入,安心養病,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必須延續到醫療期滿。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孕期是指懷孕期間;產期是指生育期間;哺乳是指女職工哺乳其嬰兒的時間。根據憲法保護婦女兒童的原則,為了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勞動法》規定,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間,即使具備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屆滿。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勞動合同期限未屆滿,又不具備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賠償雙倍工資算篇四
勞動法規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合同給了員工,結果員工在職7個月都沒有簽。離職后,員工將公司告上法庭,討要欠薪,并要求對方承擔未簽合同應支付的二倍工資。這是否合理?近日,南靖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南靖一家科技公司支付員工小莊二倍工資的不足部分,并支付欠薪。
【案件】
上班7個月工資未足額發放
去年7月18日,小莊到南靖一家科技公司任財務人員,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職7個月,公司每月均未足額發放工資,也沒有為小莊繳納社保。今年2月1日,小莊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并辦理移交手續。
因公司遲遲未支付所欠工資,小莊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很快,南靖縣勞動部門做出仲裁裁決書: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小莊的勞動報酬7307.34元,以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12977.1元,還有伙食補貼100元;另外,公司應為小莊補繳7個月的社會保險費。
小莊對仲裁結果不滿,認為公司應當支付更多,向南靖法院提起訴訟。
【說法】
未簽勞動合同責任在誰?
法庭上,小莊提出,公司應支付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17556元。
公司辯稱,小莊到公司后,公司已發放勞動合同,但小莊拖延至離開公司仍未簽,此責任應由小莊承擔。公司不承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的說法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依勞動法規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本案中,小莊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理由正當,予以支持。二倍工資起算時間為8月19日至1月31日止,共計5個半月,合計金額為15664.96元。
所欠工資爭議以何為證?
除了討要二倍工資,小莊還向公司索要欠薪。
小莊提出,扣除已發工資7432元,公司還應給付所欠工資10804.09元,而不是仲裁的7307.34元。庭上,小莊向法官提供了考勤信息、公司部分管理人員工資條為證。
而公司則提供員工工資情況表為證,稱扣除請假、調休時間,小莊7個月的工資合計為1.56元,扣除已發,實際未發工資是4580元。公司還辯稱,小莊所提供的考勤信息、工資條造假。
法院審理認為,結合其他證據及公司所承認的考勤信息、工資條中公司印章真實等情況,可以認定小莊提供的工資條真實。公司雖然提供了員工工資情況表,但該表只是對原告個人工資的統計,沒有全面反映每月工資發放情況。指稱小莊提供的考勤信息、工資條造假,也未提供相關證據,不予認定。
故法院認定,公司應發給小莊工資18236.09元,已發工資7432元,尚欠10804.09元未支付。
要求補繳社保該怎么做?
小莊稱,自己在公司工作超過6個月,公司應支付其經濟補償一個月工資3150元。并補繳207月18日至202月1日的社會保險費。
公司辯稱,小莊所提補繳社保費,不符合法院的受理范圍,應當駁回。公司由于經營資金發生困難,也積極籌措資金,并非拖欠。
法院審理認為,小莊請求判令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并由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經勞動仲裁后才能提起訴訟。因小莊該項請求未經仲裁,故法院不予審理。
另外,小莊請求公司為其補繳社保,因該訴訟請求屬于行政爭議,可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且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此已作出仲裁,本案不予審理。
[未簽訂合同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賠償雙倍工資算篇五
未簽勞動合同必須支付雙倍工資嗎?目前不管是未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在了解這方面的內容,這是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情。
雙倍工資,就是兩倍工資、二倍工資的意思,是《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主要是在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的規定,中國人喜歡把二倍說成雙倍,如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雙倍賠償。
好多勞動者咨詢,勞動合同到期了,單位通知不續簽了,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由于是合同到期使合同終止,所以單位沒有過錯,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那么勞動者到底能不能得到補償呢?答案是肯定。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在合同期滿后不續簽,勞動者都能拿到經濟補償,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單位在維持、提高待遇的情況下跟你續簽,而你仍不同意續簽的。這項新的補償的計算開始時間為2008年1月1日,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是否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當勞動者主動離職的理由正當時,勞動者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的,那么什么是理由是正當的呢? 勞動合同法是有具體規定的。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所以一般勞動者辭職時所寫的理由是很重要的,首先要考慮是不是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況。有的法院或仲裁委是需要勞動者來證明離職理由的,所以要注意保留證據。
綜上可知,由于未簽勞動合同既有可能是勞動者的原因,也有可以是因為單位想要逃避對勞動者的義務,所以此時并非必然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往往是在因為單位原因而未簽勞動合同的時候,才需要向相關勞動者支付2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