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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山西省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建立快速反應、運行有序的信息處置工作機制,根據《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監總局《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和山西省《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政府系統信息報送工作及快速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會影響事件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全省煤礦生產安全管理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企業、礦山救護隊對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適用于本制度。
第三條 事故信息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和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信息處置應當遵循快速高效、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省煤炭工業廳負責全省煤礦的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各市、縣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負責所屬(轄)煤礦的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礦山救護隊負責接到煤礦事故召請出動時的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
第四條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及所屬(轄)煤礦、礦山救護隊應當建立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制度,設立事故信息調度機構,實行24小時不間斷調度值班,受理事故信息報告。
第五條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應當與其他有關部門之間建立事故信息的通報制度,及時溝通事故信息。
第六條 事故信息報告范圍包括已經發生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
較大涉險事故是指:
(一)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第七條 事故信息報告時限
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發生煤礦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事故發生煤礦在向發生地縣級、市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報告的同時,應當在1小時內將事故信息首先用電話快報的方式報告省煤炭工業廳。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發生煤礦在依照上款規定報告的同時,必須立即報告省煤炭工業廳。
礦山救護隊在接到出動請求或命令時,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省煤炭工業廳。
縣級、市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在接到事故發生煤礦的事故信息報告后,應當按如下規定上報事故情況:
(二)發生較大涉險事故或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縣級、市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在逐級上報的同時,應當在1小時內首先用電話快報的方式報告省煤炭工業廳,隨后補報文字報告。
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先報事故概況,隨后補報事故全面情況。對事故性質暫時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時報告。
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續報。較大涉險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續報工作直至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結束。
第八條 事故信息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煤礦企業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煤礦企業的名稱、地址、性質;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三)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第九條 事故信息處置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應當建立事故信息處置工作機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蹤、處置、督導等工作。
(一)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接到煤礦事故信息報告后,迅速向下一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事故發生煤礦進行核查,并適時調度跟蹤事故處置進展情況,及時續報。
(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后,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應當立即研究、確定、組織實施相關處置措施,并組織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認為需要督導的,分級進行督導。
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根據事故信息報告情況,啟動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響應,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市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進行督導。
發生較大涉險或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市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根據事故信息報告情況,啟動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響應,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省煤炭工業廳進行督導。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省煤炭工業廳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根據事故信息報告情況,啟動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響應,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條 責任追究
(一)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及所屬(轄)煤礦是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的責任主體,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及所屬(轄)煤礦企業及其有關人員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職責,對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視情節輕重,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九條和國家安監總局《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第二十三、二十 四、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追究,并約談、通報。
(三)礦山救護隊接到事故召請出動,未執行本制度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對其責任人予以約談、通報或處分。
文物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篇二
事故報告應及時、準確、完整,任何部門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我院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的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事故發生的.有關單位應當支持、配合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間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做的效率。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程序: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工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一小時之內向事故發生地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有關部門報告。
3、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4、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人員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5、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地的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應當報告的情況。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6、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7、事故發生地有區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8、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時,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文物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篇三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工作,推進事故報告工作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為我省安生生產管理提供及時、準確、全面的信息支撐和決策依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和省委、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重要緊急信息報送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廳密發[]2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事故信息報告工作。
第三條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事故,主要包括煤礦、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化工、煙花爆竹、冶金、有色、機械、建材、輕工、紡織、煙草、商貿、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交通建設工程、農業機械、漁業船舶、鐵路運輸業、道路運輸業、水上運輸業、航空運輸業等行業領域發生的事故。
第四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劃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其它性質較為嚴重和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包括:
1.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10人以上受傷(含涉險)、20人以上(學生等特殊群眾5人以上)中毒事故。
2.可能升級為較大以上事故的一般事故(如具有危重傷員有可能搶救無效死亡,以及現場搜救尚未結束,死亡人數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
3.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或住院觀察10人以上的事故。
4.因事故對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事故。
5.發生危險化學品大量泄露,危及電站、重要水利設施、核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車站、碼頭、港口、機場等重要場所和設施的安全事故。
6.發生輪船觸礁、碰撞、擱淺、飛機空難、空險事件,或列車相撞、脫軌等事件。
7.其它較大涉險和社會影響較大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條事故信息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不得阻撓和干涉事故信息報告工作。
文物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篇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制度,提高醫療安全(不良)事件信息報告的質量和效率,指導病區妥善處置醫療安全(不良)事件,推動醫療質量持續改進,切實保障醫療安全,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暫行規定》和《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是指在臨床診療活動中以及醫院運行過程中,任何可能影響患者的診療結果、增加患者的痛苦和負擔并可能引發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以及影響醫療工作的正常運行和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第三條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根據所屬類別不同,分為醫療安全(不良)事件、護理安全(不良)事件、藥品安全(不良)事件和醫療器材安全(不良)事件四類。
隱患事件:由于及時發現錯誤,尚未形成事實。
未造成后果事件:雖然發生了錯誤事實,但未給患者機體與功能造成任何損害,或有輕微后果而不需任何處理可完全康復。
不良后果事件:在疾病醫療過程中是因診療活動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患者機體與功能損害。
警告事件:非預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進展過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喪失。
第二章 報告處理程序
第五條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實行電子郵箱、短信、電話、傳真、紙質表格等多種途徑上報。投訴管理辦公室面向全院公開醫療安全(不良)事件上報的方式和方法,科主任、護士長為醫療安全(不良)事件上報的主要責任人,同時鼓勵其他人員通過上述途徑署名或匿名直報。
第六條 上報原則第二教育資源網http://小編為大家整理
1.逢疑必報:只要醫務人員不能排除事件的發生和醫療行為無關時,就必須上報。
2.瀕臨事件上報:有些事件雖然當時并未造成傷害,但根據醫務人員的經驗,認為再次發生同類事件的時候,可能會造成患者傷害,也需要上報。
第七條 上報和核對時限及程序
隱患事件和未造成后果事件:發現人須在12小時內上報科主任或護士長,科主任或護士長須在5個工作日內填報《醫療/護理/藥品/醫療器材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單》上報至投訴管理辦公室,投訴管理辦公室將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分類整理,在每月30日之前將匯總結果分別反饋給醫務處、護理部、藥學部和醫學裝備部。
不良事件和警告事件:發現人須立即上報科主任或護士長,科主任或護士長在處理事件的同時立即逐級上報至投訴管理辦公室和相關主管部門,在24小時內填報醫療/護理/藥品/醫療器材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單》,科主任或護士長及相關主管部門于搶救或緊急處理措施結束后立即組織人員進行調查處理。根據事件處置和發展情況,及時補充、修正相關內容。
第八條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上報堅持非懲罰性原則。對于主動上報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的科室或責任人,不予處罰。對主動發現與及時報告重大安全(不良)事件和隱患,避免嚴重不良后果發生的非責任人予以保護和鼓勵。病區上報醫療安全(不良)事件,醫院予以獎勵。
第九條 每年以病區和學部為單位評選并頒發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貢獻獎。評選標準:主動報告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的例數達到或超出醫療綜合目標管理責任書的要求,且上報的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對流程再造有顯著幫助,實現流程再造達到1項以上的病區或學部。
第十一條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發生后,科主任、護士長應及時采取針對性補救措施,將事件的危害程度降至最低,并對有關的實物如標本、藥品、器械、用具、病歷和醫療記錄等按規定妥善規范保管,不得銷毀、轉移或涂改。對疑似輸液、輸血、藥物引起的不良事件,護患雙方應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簽名或蓋章,嚴格執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各病區對已發生的醫療安全(不良)事件應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本病區醫務人員認真討論,查找原因,制定并落實有針對性的改進措施,預防不良事件的再次發生。各部門應每季度組織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成員對上報的典型案例進行分析討論,從醫療管理制度或工作流程層面提出修訂建議和改進措施,并對類似事件進行跟蹤監控,以減少和杜絕類似不良事件的發生。
第三章 質量持續改進
第十三條 投訴管理辦公室建立醫療安全(不良)事件數據庫,對每月上報的'信息進行初步統計和匯總,對統計結果進行趨勢分析和個案分析,對發生頻次較高和危害程度較重的事件,及時向全院進行匿名通報,提出整改措施,必要時組織醫療安全專項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各主管部門要定期召開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學習會議,從錯誤中學習,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第十四條 投訴管理辦公室每年將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編輯成冊作為培訓教材,警示全體醫務人員,讓每個成員及時學習到典型案例的經驗教訓,以降低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的發生率,保障患者安全。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醫療安全(不良)事件不包括藥品不良反應、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和輸血反應事件。有關藥品不良反應、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和輸血反應事件報告,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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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告要求?
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報告時限如下:?
1、一般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自事件發現之日起15日內,上報有關信息。?
2、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自事件發現之時起12小時內,上報有關信息。?
3、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自事件發現之時起2小時內,上報有關信息。?
1、日常管理中發現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
2、患者以醫療損害為由直接向法院起訴的;?
3、患者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者其他法定鑒定的;?
4、患者以醫療損害為由申請人民調解或其他第三方調解的;
5、患者投訴醫療損害或其他提示存在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情況。?
二、事件調查處理?
三、監督管理?
四、附則?
(二)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及損害人數,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分為三級:?
2、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
(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殘疾、器官組織損傷或其他人身損害后果。?
3、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殘疾。?
(四)本制度所稱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藥品不良反應及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事件。有關藥品不良反應及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事件報告,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文物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篇五
為了迅速、準確、全面的掌握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及時處置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規定》(國務院第34號令)、《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緊急重大情況報告工作的通知》(國辦發[xx]27號)精神,結合我局實際,對全局公路系統發生安全生產死亡事故報告程序制度規定如下:
一、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各單位及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應按下列情況分別上報。
2、死亡事故由局安全監督科每月統一上報省公路局安全監督處。
二、事故報告包括的主要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人。
三、事故報告之后,要跟蹤事故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續報,直到處理完畢。最后,還要回頭檢查。
四、各單位、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要制定出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報告渠道暢通。事故報告力求及時、準確。對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遲延不報的,由局安委會對有關單位進行通報,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文物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篇六
檢測事故分析報告制度(發稿時間:-2-914:13:21閱讀次數:1469)
1、檢測過程發生下列情況,均按事故處理
(1)樣品及其零部件丟失、損壞。
(2)委托和受檢單位提供的重要技術文件資料、檢測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丟失、泄密。
(3)檢測人員失誤而造成檢測數據和結論錯誤。
(4)檢測儀器設備損壞、丟失。
(5)人身傷亡和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
2、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停止測試,停機拉閘,立即向室主任或向中心負責人報告。重大事故應注意保護現場,并在24小時內用電話或書面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3、事故責任者應寫出事故檢查報告,說明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及簡要過程,檢查分析發生事故的.原因、責任。
4、一般事故由檢測中心主任調查處理;重大或有影響事故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組織調查處理,申請行政復議項目按有關文件審理。
5、事故調查處理后,應吸取教訓,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以防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6、由于事故原因影響檢測結果準確性時,應提出解決處理措施,通知委托單位協商解決。
文物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篇七
醫院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一、編制目的
為了切實提高我院應對突發食堂食品安全故事的應急救援能力,保障醫院職工和患者的身體健康,根據國家頒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蘇州市發布的《蘇州市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預案》等的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預案。
二、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以防為主。
1、以保障全院醫患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處置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時要以生命救助為主,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將食品安全事故的影響降低到最低。
2、本院職能部門應加強食堂食品安全監管,積極開展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工作,切實做好實施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
3、工作中要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為指導,與有關政策相銜接,確立決策科學、反應及時的處置方式。
(二)統一領導,協調配合。
1、成立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統一指揮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整合現有資源,提高應急處置效率。
2、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的原則,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合作,認真落實各項應急處置措施。
3、健全食堂食品安全信息報告溝通制度,整合本鎮應急資源,加強協同作戰能力;必要時迅速要求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調度應急資源,以應對突發食堂食品安全事故。
(三)信息公開、科學果斷。
1、各有關職能部門要積極主動公布相關信息,保障信息通暢。
2、食堂食品安全關系全院職工及病患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有關職能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要在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依靠科學,提高效率,采取果斷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搶救傷員,減少損失,并及時將情況上報有關部門。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院職工及病患出現的突發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時的應急處置與搶救措施。
四、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1.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組織機構
成立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組? 長: 分管副院長
成? 員:總務科長、保衛科長、醫務科長、護理部主任
2.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小組成員職責
組 長:負責總體協調,組織、指揮、做出相應的應急工作安排。
副組長:協助現場整體工作安排,收集記錄相關情況,形成文字材料。
組員:負責現場救治,與衛生、防疫、醫療等部門聯系,查明事因,及時落實相關工作安排,并向食品中毒人員及家屬做好解釋工作。
五、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流程
1.對食物中毒者采取緊急處理
(1)停止使用中毒食品(飯菜);
(2)采集病人排泄物和可疑食品等標本,以備檢驗;
(3)組織好對中毒人員進行救治;
(4)及時將病人送醫院進行治療;
(5)對中毒食物及有關工具、設備和現場采取臨時性措施;
2.對中毒食品控制處理
(1)保護現場,封存剩余的食物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材料;
(3)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銷毀或監督銷毀;
3.對相關用品采取相應的消毒措施
(1)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具及工具,并進行清洗消毒。
(2)對微生物食物中毒,要徹底清洗、消毒接觸過引起中毒食物的餐具、容器以及存儲過程中的冰箱、設備,加工人員的手也要進行消毒處理,對餐具、用具、抹布最簡單的方法是采取煮沸辦法,煮沸時間不應少于5分鐘,對不能進行熱力消毒的物品,可用75%的酒精擦拭或用化學消毒劑浸泡。
(3)對化學性食物中毒要用熱堿水徹底清潔接觸過的容器、餐具、用具等,并對剩余的食物徹底清理,杜絕中毒隱患。
4.食物中毒緊急報告制度,發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和接受食物中毒事故的報告應及時填寫《食物中毒事故報告登記表》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說明發生食物中毒的`單位、地址、時間,中毒人數,以及食物中毒等有關內容。
5、環境處理組。由職能部門牽頭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種類以及污染影響,在職責范圍內及時控制污染的擴建,消除危害,并對潛在危害繼續監控。
六、責任追究
1.針對外包食堂,我院具有監管職能,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事故),善后工作由醫院藥品食品衛生科,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小組集體研究,制定處置方案。
2.責任追究:外包公司負責落實執行;屬公司管轄的,由食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集體研究決定。
3.事件處理結束后,立即著手清查隱患,堵塞漏洞,組織食品管理和從業人員全員培訓,并對員工進行情況通報和教育。
七、附則
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每年及時修訂本預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為了提高學校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指導和規范學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消除食品安全突發事故的發生,保障廣大師生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根據國家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文件,制定本預案.
一、工作目標
1、員工樹立強烈的食品質量安全意識,提高學校處理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2、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監測報告網絡,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3、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機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在學校發生。
二、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宣傳普及食品安全事故的防治知識,提高全體員工的防護意識和食品衛生水平,加強食堂衛生管理,發現情況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迅速切斷傳播途徑,控制疫情的傳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統一領導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疫情報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實行依法管理;學校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小組,負責組織、指揮、協調與落實與學校有關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應、運轉高效
建立預警快速反應機制,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四早要求,保證發現、報告、隔離、治療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發生事故,快速反應,及時準確處置。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指:由供貨商提供的產品,或由工作人員加工處理不當引發的突發性疾病,包括化學中毒和病原生物感染。
四、組織管理
學校成立由校長為組長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落實與本校有關的食品安全突發事故防治工作。常態管理下由食堂工作人員負責日常防治工作,突發食品安全事故進入應急狀態后,全面啟動食品安全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和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由組長親自指揮。
主要職責如下: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防治責任制,檢查、督促食堂各項食品安全突發事故防治措施落實情況。
2、根據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級預警控制措施的相關要求,對我校安排及其他相關工作作出及時調整。
3、建立完整的供貨商資料,出現問題及時追究。
4、嚴格把好質量,加強食堂環境建設,改善衛生條件,消除污染源,保證操作間、宿舍、廁所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
5、確保加工出去的飯菜都是安全的、健康的,讓師生用的安心、食的放心。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
五、食品安全事故預防
(一)高度重視、加強學校食堂質量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1、定期開展質量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措施。
2、嚴把原材料、加工各個質量關。
(二)加強食堂衛生管理
1、經常對操作間、宿舍、廁所和周圍環境進行衛生自查,盡早發現問題,及時消除污染源。
2、食堂員工定期體檢并持有有效健康證、培訓后方可上崗操作,注意個人衛生和操作衛生;對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人員必須調離。
3、做好各加工和設備的清洗消毒工作,嚴格把好各個質量關鍵點,確保整個質量過程的安全可靠受控。
4、定時間、定范圍、定人員、定標準、定潔具洗滌劑,搞好衛生工作,各崗位有責任制和考核制。
六、食品安全突發事故的監測和報告
食品安全突發事故報告
1、學校食堂和師生建立雙向的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師生也要建立反饋聯系,以確保監測和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及時發現潛在的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發生期間,供貨商和師生有義務、有責任在第一時間(2小時內)向學校報告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飯菜名稱。
2、嚴格執行學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程序,在疫情發生期間對疫情實行日報告制度和零報告制度,食堂嚴格按程序逐級報告,確保信息暢通。出現大面積安全事故時,師生應立即向學校報告,學校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在2小時內向政府職能主管部門報告。
3、任何個人不得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突發事故。
4、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舉報制度。任何個人包括師生都有責任、有義務向學校報告突發事故隱患,有權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食堂不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規定和職責的情況。
七、食品安全突發事故的應急反應
根據國家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應急辦法的規定,將事故的等級分為一般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和特大安全事故。結合學校的特點,在必要時啟動相應的食品安全突發事故應急預案,作出應急反應。
1、立即停止出售飯菜,保留隔離并做好特別標識,并在第一時間(2小時內)向政府職能部門報告,向所有購買該日加工的飯菜的師生下達通知。善后事宜待續。
2、立即派人趕往疫情發生地點,做好事件樣品和有關物品的保留工作,并協助醫療機構救治病人。
3、保留好疫情樣品和有關物品,待確認后交于予衛生部門處理。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
4、積極配合衛生部門認真細致地調查疫情原因,并按其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5、落實市衛生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6、配合衛生部門分析引起事故發生的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整改意見,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八、責任
學校對所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嚴格查處,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對玩忽職守,疏于管理,造成出現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學校將視情節輕重,給有關責任人以相應處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物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篇八
為了及時了解和研究事故的'原因,掌握事故發生的規律,認真吸取教訓,以便有效地采取排除事故的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為適應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工作需要、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程、規定的標準,對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分類為輕傷、重傷、死亡三類。
二、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1、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2、重任事故:是指一次事故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包括發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延長的均計入(排除醫療事故或自然死亡)。
5、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6、特別重大死亡事故:
(1)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以上的(或其它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損失在500萬元以上的事故)。
(2)一次性造成職工10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3)其它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三、傷亡事故與應急防范管理傷亡事故管理工作包括事故報告、統計、調查、處理等,目的是及時掌握事故動態,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訓、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一)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建立并實施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處理的內容、程序、負責部門或人員及及其職責,做好傷亡事故管理工作。
(二)事故的報告統計:
(4)企業應當根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的要求,按月、年定期報送傷亡事故的統計報表。
(三)事故的調查:
1、事故調查的組成: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的有關人員組織;死亡以上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公安部門和工會組織組成。
2、事故調查組職責:
(1)查明事故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四)事故處理:
事故的目的是防止事故重復發生,因而事故處理要做到四不放過即事故的原因不查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文物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篇九
為確保學生在校安全,嚴格執行安全報告制度,使學校安全工作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根據《兩江鎮中小學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二、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按《學生安全事故處理(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當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三、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四、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事故簡要經過、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其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為了保證學校師生安全,我校實行嚴格安全事故報告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安全信息報送工作,一旦發生安全事故,要在第一時間準確上報事故情況。
1、發生在學校的各類安全事故,現場人有責任及時匯報,并視事故大小學校按規定逐級上報。隱瞞不報,對責任人加重處罰。
2、安全事故一旦發生,應保護好現場,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損失擴大,如有傷者應及時送醫院救治。
3、建立事故檔案,按規定進行調查分析,做好調查記錄,查清原因,分析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加強防范。
4、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過;事故本人和全校師生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訂出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得到處理不放過。
5、對事故中受到傷害的人員要主動關心他們,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合理地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化解各種矛盾。
6、對違反規章制度,盲目指揮、失職、瀆職的責任人必須追究責任,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罰,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