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策劃要與時俱進,關注社會熱點和參與者的喜好,以及不同活動形式的發展趨勢。通過閱讀這些范文,我們可以學習到如何合理規劃項目時間、控制項目成本,提高項目的效益和利潤。
旅館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篇一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及部61號令,保障本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2、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經營規章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
3、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驗和組織保障。
4、制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問題。
6、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7、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章行為經行批評教育或給予處分、罰款。
8、負責向消防監督部門匯報工作,接受安全消防監督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9、承擔因工作失職而引起火災事故的責任,直至法律刑事責任。
旅館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篇二
為加強對生產的安全管理,保障生產的順利進行,故制訂以下安全管理規定:
1、加強明火管理,生產區內禁止吸煙;
2、危險作業如動火、登高、進入密閉場地等須事先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
3、不準使用天那水等揮發性較強的易燃液體擦試機器設備、工件、衣服;
5、未有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不齊備及安全裝置失效的設備,不準使用;
6、停機修理后的設備,未經徹底檢查,不準使用;
7、維修、檢查設施時,必須執行鎖機/掛牌制度;
8、不是自已分管或使用的設備,未經主管批準,不準使用;
9、檢修設備時,沒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
10、不準將水倒在電氣設備和線路上,以免破壞絕緣,造成事故;
11、不戴安全帽及安全帶,不準登高作業;
12、不準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機件、產品及器材;
13、不準在電機的開關、消防器具放置場所及進出口等放置貨物;
15、不準在焊接作業場所逗留;
17、在用機器設備的動轉部位和危險部位,不準觸摸、擦試;
18、機器設備發生故障或異常時,不準不停機進行故障處理;
在工作過程中,若遇自身力量不能完成之作業,一定要借助工具來進行,不準強力而為,野蠻作業;在使用搬動工具時,應小心操作,不準運行過快,遇轉彎及進出口時,應鳴號示警。
旅館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篇三
為提高酒店\賓館衛生管理工作質量,向顧客提供清新、整潔、衛生的消費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1、衛生管理包括個人衛生管理、物品及設備衛生管理和食品衛生管理三個方面。
2、每一級人員都對各自工作區域的衛生負有保持清潔、進行清理的責任。管理人員對下級的衛生工作負有管理連帶責任。
3、專業衛生清理部門和人員對所負責的區域和工作項目進行專業化清潔與管理。主要指公共衛生清潔,餐飲部膳食部管事、廚房及廚師、醫療部門及其人員。
4、個人衛生管理標準:
(1) 員工儀容儀表和個人衛生。
(2) 掌握必要的衛生知識。
(3) 身體、心理健康,須持《健康證》上崗。
5、食品衛生管理標準參見《關于酒店食品衛生的管理規定》。
6、物品及設備衛生管理標準:保持物品及設備表面平整、光亮、無異味、無損壞、無抹痕,擺放整齊有序。
7、衛生檢查按照員工自檢、班組檢查、部門檢查、職能部門檢查的四級檢查制度,采用常規檢查、專項檢查、暗查、暗訪的方式進行。對檢查出的問題,按照標準追究責任和進行處罰。
1、物品、設施設備要求表面平整、光亮、無異味、無損壞、無抹痕,擺放整齊有序,否則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和造成的影響給予處罰。
(1)毛絮、浮灰、水漬、紙屑等輕微衛生問題,每處給予0.1—0.5元的處罰。
(2)積灰、污漬、油漬、較大雜物、毛發、皺褶等衛生問題,每處給予0.5—2元的處罰。
(3)污垢、有異物、裂痕、損壞、擺放不整齊、錯位、脫落或物品缺少、有異味等環境衛生問題,每處給予2-5元的處罰。
2、凡屬周期性衛生清理工作,因到期沒有清理形成衛生死角的,給予1元分處罰,由此影響到客人的消費或由客人提出的,酌情給予責任部門警告或責任人過失處分。
3、在個人衛生和食品衛生方面違反規定的,按照酒店相關制度進行處罰。
四、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一、目的為加強酒店管理,嚴格貫徹《食品衛生法》,確保酒店食品加工的清潔衛生,特制定本規定。
二、內容
(一)食品衛生基本保障
1、食品生產、加工、貯存、運輸、銷售的場所及周圍環境必須干凈、衛生,并有良好的防蠅、防鼠、防塵和其他防污染措施。
2、食品從業人員必須持健康證上崗。凡患有瘡癤、化膿性創傷(特別是手指被切破)以及可能引起食物中毒的腸道疾病或健康帶菌者,一律不準從事入口食品的加工工作。
3、食品從業人員應講究個人衛生。當班時穿戴工作服帽,并保持潔凈;做到勤洗手、勤洗澡、勤剪指甲、勤洗衣服被褥、勤換工作服帽;工作前及便后必須洗手消毒。
(二)預防細菌性食物中毒措施
1、加工食品飯菜的原料必須新鮮,禁止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肉類、死蛤蜊、死扇貝及其制品;不使用變質原料;不買不賣腐爛變質食品。
2、防止食品交叉污染。生熟食品要嚴格分開加工;加工生熟食品使用的刀、板、墩、炊具、抹布等工具及筐、盆、盤、桶、碗等容器要嚴格分開。執行“生與熟隔離;成品與半成品隔離;食物與雜物隔離;食物與天然冰隔離”的“四隔離”制度。嚴禁生熟食品混放,成品與半成品混放,海鮮與肉類混放。加工生海產品必須嚴防生海產品及其加工刀具、容器等污染其他食品和器具。加工海產品用過的.工具、容器及加工人員的手臂要及時洗刷消毒5分鐘。涼拌菜必須在專用冷拼間操作加工。設置專用冰箱、刀板、容器、用具、抹布,配備流水洗手消毒、空氣殺菌設施。紫外線燈要吊在工作臺上方1.5-2米處。非冷拼間人員不準隨便入內,冷拼間內不準存放未洗干凈的水果、蔬菜、生魚、生肉及其他雜物。
3、凡盛放食品的盆、盤、碗等容器,使用前必須洗凈,用開水煮沸3-5分鐘,或使用蒸汽消毒柜蒸15-20分鐘。不耐熱的,可用藥物消毒,但必須將殘留藥物用水沖凈。廚房菜墩要隨用隨刮,并殺菌消毒。不使用時必須徹底清潔,放于指定位置。凡接觸食品的員工,加工操作前必須用皂液洗手,并用流水沖凈。熟食間的工作臺面、水龍頭開關、冷拼間把手及冰箱門拉手等,應定期消毒;直接接觸污染物時,必須立即消毒;熟食刀具存放時加保鮮膜。
4、熟食品在加工食用前必須煮熟炸透,徹底滅菌,嚴防里生外熟。雞蛋煮沸8分鐘,鴨蛋煮沸10分鐘,各類海產品及肉食品加熱溫度及時間必須保證其蛋白質凝固。
5、熟食要低溫、短時貯存。熱菜及制作涼拌菜的醬肉、火腿等,必須在10攝氏度以下的條件貯存。凡超過4小時以上的飯菜、熟肉制品、熟海產品等,必須回鍋蒸煮后再供食用。新購進的上述食品如不了解帶菌情況,食用前應加熱滅菌。
6、熱菜及涼拌菜制作完畢應立即供給客人食用,嚴禁提前加工。為大型會議大量準備的飯菜及涼拌菜加工后存放時間不能超過1小時。
(三)餐具杯具等器皿的消毒措施
1、所有的餐具杯具等器皿洗刷后必須進行消毒。
2、消毒程序嚴格執行“一洗,二刷,三沖,四消毒,五保潔”的制度。
3、使用消毒液進行消毒時,按1:200的比例稀釋配好消毒液,倒入消毒桶內,再將器皿放入消毒桶。要求器皿要完全浸入水中,浸泡5-10分鐘后取出,用消毒抹布揩干,放入保潔柜內保潔。
4、使用消毒柜消毒時,先將器皿上殘渣刮凈,用水沖刷干凈后放入蒸箱內高溫消毒(溫度不低于90攝氏度,時間不少于15分鐘),用消毒抹布揩干,放入保潔柜內保潔。
(四)預防毒性動植物食物中毒
1、禁止食用河豚魚。
2、嚴禁使用豬甲狀腺、毒蘑菇、洋金花、發芽馬鈴薯,未煮熟的豆角、云豆、霉豆角、扁豆等,未蒸煮干制的鮮黃花菜。
(五)預防化學及農藥中毒
1、勿將亞硝酸鹽當作食鹽食用。
2、果瓜蔬菜加工食用前應反復用水冼凈,可去皮食物盡量去皮。
三、考核
1、凡違反本規定的,給予責任部門或責任人10元至重大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責任人停職檢查至開除處理。
2、按酒店相關處罰規定執行。
四、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旅館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篇四
1、員工必須嚴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參加消防活動。
2、熟悉自己崗位的工作環境,操作的設備及物品情況,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擺放位置,懂得消防設備的使用方法,必須知道消防器材的保養措施。
3、消防中心電話號碼“119”,救火時必須無條件聽從消防中心和現場指揮員的指揮。
4、嚴禁員工將貨物堆放在消火懺山、滅火器的周圍。嚴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貨物,確保疏散通道的暢通和滅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5、如發現異色、異聲、異味,須及時報告上級有關領導,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1、無論本單位、外單位及施工單位,如果要動火都必須到告知安全部消防控制中心,嚴格遵守消防動火規定,并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
2、重點部位動火須由經理簽字。動火時,安全警衛人員必須在場監護。
3、嚴禁在防火通道、樓梯口內堆放貨物,疏散標志和出口指示標志應完好,應急照明設施必須保證正常。
4、嚴禁施工單位將易燃、易爆物品帶進酒店范圍內,如施工單位確需使用,應報安全部消防監控中心及工程部,征得有關人員同意后方可使用。
6、進行油炸食品、電烤食品電動機注意控制油溫、油量,防止油鍋著火。
7、變電所、配電室、空調機房等地,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和化學物品,嚴禁吸煙。
8、生鮮處所有的排油煙機及管道,應定期清理油垢,在清理衛生時,不得將水噴淋到電源插座和開關上,防止電源短路引發火災。
旅館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篇五
1、衛生許可證原件按衛生局的要求懸掛在賓館顯著位置,由總經辦負責定期年檢;
2、如需使用證照必須經主管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同意批準,說明使用范圍和使用時間,辦理外出攜帶手續后,方可攜帶外出。未經主管領導批準,任何人不得復印、外借。
3、證照不得丟失、損壞。如出現損壞或丟失,除立即向主管領導報告外,要立即與發證機關聯系,及時辦理證照的掛失和補辦手續。
4、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及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真實有效。
(一)從業人員健康檢查
1、定期組織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衛生知識培訓時間要大于18小時,掌握有關衛生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基本衛生操作技能等。
2、對體檢中發現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朧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必須及時調離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崗位,治愈前不能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3、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工作服整潔,做到“五勤”即勤理發、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換衣。
4、培訓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程序。
5、建立完善的公共場所做作業人員健康狀況及培訓情況檔案記錄。
(二)衛生知識培訓
1、從業人員應當完成規定學時的衛生知識培訓,掌握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衛生操作技能等。
2、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每年進行一次。
3、從業人員取得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三)個人衛生
2、從業人員應有兩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應定期清洗,保持清潔;
(一)公共用品用具采購
1、采購的物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規定要求、采購物品應做好記錄,便于溯源。
2、采購的一次性衛生用品,消毒品,化妝品等物品中文標識應規范,并附有必要的證明文件。
3、采購的物品入庫前應進行驗收,出入庫時應登記。
(二)公共用品用具儲藏
1、公共用品用具儲藏間應保持通風和清潔,無鼠害,蒼蠅,蟑螂等病媒生物及霉斑,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2、不同物品應分類,分架存放,物品距墻壁,地面均應在10厘米以上、棉織品宜存放于儲藏柜中。
3、物品的儲藏應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并定期檢查,及時清理過期物品。
4、有毒有害物品應有專間或專柜存放,上鎖,專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記。
(三)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
1、清洗消毒間應有明顯標志,環境整潔,通風換氣良好,無積水積物,無雜物存放。
2、供顧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應嚴格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3、清洗消毒應按規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劑應在有效期內,消毒設備(消毒柜)應運轉正常。
4、清洗飲具,盆桶的設施應分開,清潔工具應專用,防止交叉傳染。
5、清洗消毒后的各類用品用具應達到有關衛生標準的規定并保潔存放。清洗消毒后的茶具應當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符合《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規定。
6、潔凈物品保潔柜應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存放雜物。
1、各場所服務員上班時是否統一著裝,衣著整潔,個人衛生是否“勤洗手、勤洗澡、勤換衣、勤剪指甲、勤理發”。
2、客房衛生是否做到“十二潔一整齊”即門窗、四壁、頂棚、地面、燈具、茶具、桌、椅、床、被褥、箱、柜等干凈清潔,行李物品擺放整齊。
3、客房床單、被套、枕巾等臥具是否做到一客一換,長住客人三天一換或見臟就換。病人用過的臥具是否送洗衣房單獨消毒。
4、各場所茶具和口杯是否每日清洗消毒,清潔的茶具和口杯是否表面光潔,無茶垢、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
5、各場所衛生操作時,使用潔具是否有“三桶”、“四帕”,并按類分開配套使用,標志是否清楚。
6、各場所衛生間的“面盆、浴缸、坐便器”是否每日清洗和用多功能消毒液。
7各場所消毒間是否暢通,無積水,面盆、浴缸、墻壁瓷磚是否無污漬、無積水、無毛發、清潔光亮。
1、凡在公共場所發生以下傳染病及危害顧客健康事故,必須立即報告當地衛生執法監督所和疾病預防中心。
1)因微小氣候不符合衛生標準造成顧客虛脫休克;
2)因空氣質量惡化造成顧客呼吸道染病暴發;
3)因生活飲用水遭受污染或飲水污染所致的介水傳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4)因公共用具、用品和衛生設施遭受污染所致的傳染性疾病、皮膚病;
5)因意外事故所造成顧客一氧化碳、氨氣、氮氣、消毒殺蟲劑等中毒;
6)因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
7)因強烈噪聲噪聲造成顧客短暫性聽力損害;
事故報告責任人為經營單位負責人及衛生負責人,其他人員也有義務報告。單位或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
2、嚴格隔離現場,并會同衛生部門及時赴現場處理。
3、處理外國旅游者重大事故時,要立即通過外事管理部門,通知有關國家駐華使館和組團單位。
4、事故處理后,立即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其內容包括:事故經過及處理、事故原因及責任、事故教訓、今后防范措施,并送至當地衛生執法監督所和痢疾預防控制中心。
5、若發現疫情,首先及時報成都市衛生執法監督所:
x市疾控中心疫情電話:
x市監查局電話:
x區疾控中心電話:
x區監督所電話:
6、如果在現場發生病情應及時送醫院處理求治。
7、保護現場,等待醫生提取殘跡進行化驗,防止病毒蔓延。
1、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的傳染病傳播的危害,保障賓館客人及工作人員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制定本條例。
2、突然發生可能造成賓館客人及工作人員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事件后,賓館設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小組,由賓館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賓館領導擔任組長,負責對賓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區域內疏散客人、維護秩序等應急處理工作。
3、突發事件發生后立即向市疾控中心報告;不隱瞞、緩報、謊報傳染病健康危害事故;
5、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衛生檔案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2、衛生管理制度;
3、衛生管理組織機構或衛生管理人員與從業人員崗位職責;
4、發生傳染病傳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報告制度;
5、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記錄;
6、設備設施維護與衛生檢查記錄;
7、每年度檢測報告;
8、客用化妝品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產品檢驗報告單等相關資料復印件;
管理要求:
1、各項檔案中應有相關人員的工作記錄并簽名;
2、檔案應有專人管理,各類檔案記錄應進行分類;有關記錄至少應保存三年、。
1、接聽報修電話或報修單時應禮貌用語,并仔細聽取和記錄維修地點及內容等情況。
2、維修人員應在最短時間內趕到現場,如客房已經出租,應由客房中心服務員配同,在征得客人同意或不打擾客人的情況下迅速搶修,修理完畢后,維修人員和服務員共同檢查驗收簽字,并向客人致歉。
3、如遇設備損壞較嚴重,應向客人解釋,并告知客房中心,由客房中心征得客人同意后為客人換一新房。
4、如客人掛“請勿打擾”的警告牌,而在當班時間內無法維修時應在交接班記錄本上注明,并叮囑客房中心當客人同意維修后及時通知再次維修。
5、未住人的客房如需停電停水維修或一時無法修復時,應立即通知客房中心做為維修房。
6、餐飲部或大廳需要維修時,原則上要避開早晚營業高峰,在無人用餐的情況下進行維修,特殊情況應征得客人同意后迅速搶修,修復后做好清理善后工作,并向客人至歉。
7、發生大的工程事件(如主水管爆管,主線路損壞等),部門經理、主管都應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處理。
旅館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篇六
證照管理制度
一、按《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依法辦齊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hiv檢測合格證等證照方可營業;各種證照禁止涂改、偽造、轉讓、倒賣。
二、衛生許可證懸掛在場所醒目處,經營單位名稱、地址、負責人及許可經營項目應與實際情況和營業執照相符。新建、擴建、改建旅店業,按規定程序申領衛生許可證。
三、專人負責管理單位各種證照,按相關法規規定按時辦理衛生許可證等證照審驗、變更、換證手續,避免持過期失效證照。
四、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合格證明、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及hiv檢測合格證上崗,并按要求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復檢、復訓,禁止無證上崗或持過期失效證件上崗。
五、供顧客使用的沐浴、洗發用品等化妝品必須符合《化妝品衛生規范》,并能提供化妝品生產廠家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和產品檢驗報告等復印件。
六、住宿場所使用的消毒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消毒產品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并提供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有效的衛生許可批準文件和產品檢驗報告等復印件。
旅館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篇七
二、認真檢查各區域,消除不安全隱患,確保酒店及客人生命財產安全。?
五、認真做好通緝犯罪分子在我賓館落網。?
一、落實值班制度,經理堅持八小時輪流值班,做到二十四小時有專人負責。?
4)查火源隱患,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賓館旅客安全。?
四、當班值班人員應堅持守崗位,提高警惕,勤巡視,勤檢查,積極協助住宿登記員,樓層服務員,保安員維護崗位秩序,做到本崗位工作有條有理。
第一條 為加強旅館業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違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計時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以下統稱為旅館)。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旅館業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旅館業的治安管理。
第四條 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具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與所屬建筑物中的非旅館部分隔離;
(三)客房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服務設施分隔;
(四)安裝符合標準的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五)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柜)及其他治安防范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從事旅館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開辦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工商部門核發的有關名稱核準文件;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文件;
(四)旅館方位及其內部平面圖紙;
(五)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行政許可申請的實地核查工作,符合條件的核發《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 旅館遷址、合并、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到公安機關變更《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歇業的,應當自歇業之日起五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歇業登記,交回《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情形中,涉及經營場所開辦條件發生實質性變化的,公安機關在變更《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前,應當對變更申請按照本規定進行實地核查。
第七條 旅館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的.治安責任人,應與所在縣(市)、區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書。公安機關應對治安責任書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旅館應當配備治安保衛負責人和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制定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九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二)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范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演練;
(四)客房區域設專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務臺、監控室設專人全天值守;
(五)發現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對旅客遺留的財物妥善保管,無法歸還的,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七)為他人提供場地從事旅館經營以外的活動的,在活動舉辦二日前通知公安機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旅館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器材、設施和消防安全標志,并確保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
第十一條 旅館應當在出入口、通道、電梯、停車場及其他公共區域按規定設置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并保證其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視頻信息系統圖像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鼓勵旅館安裝使用電子防盜門鎖和電子報警裝置。
第十二條 旅客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不得攜帶槍-支-彈-藥住宿,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 認真執行本規定,在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下列規定處罰:
(二)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對旅館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保存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圖像資料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涉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權限的,由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執行;實施罰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國家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旅館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篇八
一、工作衛生
1、當班時避免觸摸頭發或面孔,不能對著食品顧客咳嗽、打噴嚏;不準隨地吐痰;不準吸煙。
2、手指不可接觸到食物,亦不可碰觸杯口、刀尖、筷子前端及湯匙盛湯部分。
3、服務員使用的抹布、墊布等每天要清洗干凈,用開水浸燙,以減少或消滅細菌。托盤等工具必須保持清潔。
4、凡腐爛變質和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堅決不出售。
5、從碟上掉落下來的食物不可給客人食用。
6、不可使用掉落地上的餐具及席巾。
7、對不干凈的餐具和臺布要及時送回洗潔處清洗,不可擺用。
8、嚴禁隨地丟棄廢紙、倒水、亂放茶水杯。
9、不同的食物不要隨便混淆,以免有損味道。
10、在服務過程中要留心就餐者,發現病態者及帶菌者,對其所用餐具要單獨收拾,重點消毒。
11、收市時注意衛生,牙簽、紙巾等雜料當盡力避免掉在地上,以免不雅和增加清潔困難(正確的方法是:先拿開碗碟等餐具,用臺布包住倒雜料或用掃把清掃)。
12、在適當情況下,要經常使用托盤,訓練自己成為一名出色的服務員。
二、客用口杯、茶杯消毒制度
1、消毒劑:"一片凈消毒片,"優氯凈"消毒粉
2、清潔劑:去污粉、洗衣粉
3、消毒工具:消毒柜、消毒桶、百潔布
4、存放工具:茶倍儲存柜
5、程序1)從客房撤出的茶杯、口杯放到消毒間倒盡茶水;2)把茶杯放到清洗池內,用清潔劑洗凈,然后放到沖洗池內用清水沖凈;3)用消毒劑配上一定量例水裝到消毒桶內,按藥劑說明為準,一桶水放一片"一片凈"消毒片;4)將洗過的茶杯、口杯浸泡在消毒水內,時間至少20分鐘以上(化學消毒法);5)或將清洗好的茶杯、口杯擦干連同鐵框一并放到消毒柜內消毒(物理消毒法);6)打開消毒電源(自動消毒),消毒至少45分鐘后將茶杯取出;7)取出已消毒茶杯、口杯儲存到封閉的保潔柜里以便備用;8)在消毒記錄上做到登記,記錄消毒的時間和姓名。
酒店衛生管理?制度餐飲部衛生管理?制度衛生工作關系到企業的信譽和經營,又關系到社會精神文明建設,更關系到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養成良好的衛生意識和習慣,不但是每個服務人員工?作的'優良表現,也是一個人良好修養與習慣的表現。
三、酒店衛生管理制度個人衛生
(1)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發;勤洗衣服和被褥;勤換工作服。(2)上班前和大小便后要洗手。(3)要有健康意識,定期作體格檢查,預防疾病,當發現有感冒、咽喉炎、肝炎、皮膚病時應主報上司,休假療養好再上班。(4)管理人員應十分重視服務人員的個人衛生與健康,要為他們創造一些必要的條件,并經常進行檢查督促,使個人衛生形成制度。
(一)住宿登記制度。旅客住宿必須登記。旅館應當注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有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對外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應當查驗護照或有關證件,填寫《境外人員力士住宿登記表》。沒有有效證件或簽證的,必須及時報告公安部門或有關部門。
旅客住宿登記表應按日按月裝訂成冊備查。旅館應當實時將住宿旅客的登記信息資料?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1、登記憑證。國內旅客住宿,應憑《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及《軍官證》、《武警警官證》、《軍官離、退休證》、《士兵證》等軍人證件進行登記住宿。確無以上證件的,可以憑有照片的《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登記。外國人、華僑及港澳臺同胞可憑《護照》、《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等有效證件進行登記。
3、會議及團隊住宿登記。舉辦會議的,旅館可以憑會議舉辦單位統一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安排住宿,參會人員的身份信息可以不錄入旅館業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但應當將相關單位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會議用房數量、時間等內容統一留存備查。旅游團隊的住宿登記,旅館可以憑旅行社統一提供的人員名單、身份證號碼進行登記和錄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輸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無證人員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館應通知其道旅館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身份證明后,方可登記安排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隨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并立即報告當地派出所進行身份核對。旅館接待未攜帶有效深翻證件的人員住宿,未按以上規定操作的,均屬于未按規定登記,公安機關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實行全天24小時值班住宿。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廚師?身份證件或詢問其被訪者的姓名、住宿房間號碼,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三)財務保管制度。旅館應該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務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現金應當單獨存放入保險柜(箱)。
(四)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并采取曹氏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縱容、隱瞞、包庇。
旅館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職責
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配備專職或兼職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1、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2、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3、協助公安部門調查處理治安、刑事案件
《旅客須知》
根據《浙江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的有關內容,住宿旅客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旅館各項規章制度,服從旅館工作人員管理,愛護旅館財務
二、軍人、人民-警-察、專職守護押運人員等攜帶的槍-支-彈-藥,必須按規定交旅館所在的軍事部門或公安部門寄存保管。
三、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及匕首、三棱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四、嚴禁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五、自覺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并如實反映情況。
旅館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篇九
一、為了確保飯店消防安全,保障賓客和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切實貫徹落實“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杜絕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訂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消防安全工作是飯店安全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飯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在飯店防火委員會的領導下,在職能部門(保安部)的具體指導下,實行各級行政領導負責的防火安全責任制。由飯店法人代表擔任消防安全責任人,領導飯店防火安全委員會,履行法定職責,積極開展本店的消防安全工作。營業總經理為本店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飯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各部門經理為各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各部門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各級行政領導(消防安全責任人)必須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管理目標,與生產、工作、經營同時計劃、布z、檢查、考核和獎懲。建立和健全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落實管理措施,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飯店的消防安全。
四、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并接受飯店保安部的安全監督。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飯店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五、凡本店員工及外來人員,應自覺遵守本制度的一切規定,接受消防、保安人員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凡違反本店規定的將受到批評教育或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六、一旦發生火警,應立即向“119”和消防中心、保安部、飯店領導報警,并迅速全力撲救,及時疏散客人。現場人員必須服從飯店領導和消防人員的統一指揮。
七、不能擅自移動、挪用和損壞消防器材。消防通道不得堵塞、不得堆放物品。路面不準隨便開掘施工,以保持道路暢通。
旅館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篇十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堅決杜絕重、特大火災事故,努力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學校的各項工作秩序穩定,確保師生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組織機構與職責
1、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學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由以下人員組成:
組長:王正俊
副組長:竺德岱 吳彬
成 員:周安佳、沈莉、秦華君、曾瓊忠、林川、林士輝 校長為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其他成員為各部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學校將消防安全納入綜合治理工作的內容,常抓不懈。
2、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省、地、市消防工作的指示,將消防工作納入學校常規工作,及時總結,不斷提高。
(2)大力宣傳《消防法》,結合開學、學期結束、119消防日和課堂教學,經常對師生進行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師生掌握正確的安全防火知識以及安全逃生辦法。
(3)組建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政治、學習業務,熟練掌握、使用消防器材。在人員變動時,要及時調整,保證組織健全。
(4)在學校擴建、裝修時,同時考慮消防安全。對消防重點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組織檢查,保證完好。
(5)時時刻刻保持高度警惕,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確保安全,一旦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滅火搶救。
(6)對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貢獻者,及給予獎勵;對因工作失職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處罰,情節嚴重者報請公安機關處理。
二、消防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1、學校確定將圖書館、閱覽室、儀器室、電腦室、打印室等列為消防重點要害部位。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2、消防要害部位要設立禁火標志,并建立消防檔案。嚴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煙,一旦發現,要立即制止。
3、根據有關規定,學校配備的消防器材、滅火器,要放在明顯的地方。管理人員要學習、掌握有關的消防知識,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會報警。要經常檢查滅火器,健全保養制度,如發現過期,要及時向領導報告,更換藥劑。
4、電工要經常檢查電器、電線的使用情況,不準亂拉臨時電線,經常宣傳安全用電知識。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技術規范,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5、電腦室管理人員在啟動電腦、空調等設備時,先檢查線路、插頭的安全情況,使用結束時,要切斷電源。
6、儀器保管員不準在儀器室里做易爆易燃劇毒的演示實驗,易爆易燃劇毒物品堅持嚴格審批專人領用,多余回收,化學危險品室每周至少打開1—2次。
7、圖書、打印室的保管員打開門窗時,要保持室內有人,人離開時,隨時關好門窗,嚴禁火種入內。
8、教師要認真貫徹消防法規和《未成年人保護法》,認真執行消防制度,積極配合學校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組織學生活動,要認真考慮消防安全,確保未成年人不受火災侵害。
三、應急措施 :
1校長是學校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一旦突然發生火災,在學校的現場內,最高職位的干部為總指揮,負責組織滅火搶救工作。
2在教室里,一旦突然發生火災,在場的任課教師為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滅火搶救工作。
3在公眾聚集場所發生火災時,第一是組織撤離,師生要有秩序地離開,第二報警,第三組織滅火。
4保護現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
瓊山區攀丹小學
20xx-1-10
旅館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篇十一
一、戶口登記員必須嚴格履行畜旅業治安管理《細則》的第十一條規定的要求,按十二項工作職責,嚴格登記旅客入住手續,遵紀守法,不得違法經營。
二、儀表端正,說話和氣,熱情接待旅客,詳細介紹賓館情況和旅客住宿須知以及賓館管理制度。
三、認真做好旅客行李,貴重物品,現金交賓館代保管的動員工作。
四、嚴格旅客住宿制度
1)國內旅客入住堅持憑法定有效證件詳細登記入住。
2)認真做好證件的檢查工作,杜絕無證件和偽證件人員混進賓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3)不得超越范圍接待,港、澳、臺外國人入住。
4)嚴格執行雙人房包房制度,兩人異地不同工作單位的旅客、戶口登記員不得安排兩人包房。
5)成年男女要求包房住宿,必須憑本人結婚證,男女雙方都在45歲以上,同一戶口所在地均可登記住宿。
6)妥善保管好旅客住宿登記表,退房旅客登記表,一式兩聯配齊,一日一裝訂,一月扎封妥善保管。
五、認真做好通緝犯罪分子在我賓館落網。
六、做好交接班制度,做三交接,交接治安管理情況,交接房費收繳情況,交接旅客財物保管情況,做到事事有記載,交接有簽名。
七、堅持崗位遵守制度、鉆研業務、不斷提高政治和業務水平。
旅館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篇十二
第一條為規范旅館經營行為,促進旅館業健康發展,保障旅館業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住宿人員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館,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按日或者小時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館、酒店式公寓、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經營場所,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洗浴、足療、按摩等經營場所。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軍隊對外有償服務的旅館、招待所,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本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工商、衛生、旅游、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條旅館業治安管理應遵循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歸口管理和轄區公安派出所屬地管理相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實行嚴格、公正、文明、規范管理。
第五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場所選址、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安全保衛機構或者安全保衛人員,有健全的治安保衛制度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設施;
(四)從業人員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五)有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的設備設施;
(六)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開辦旅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工商營業登記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材料包括:
(一)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和復印件;
(四)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
(六)治安防范設施和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安裝情況;
(七)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八)旅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查,并實地核查,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許可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許可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旅館經營場所跨區域遷移的,應當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機關重新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旅館改建、擴建,變更名稱、布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以及在所在的區域內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轉業、停業、歇業的,應當在15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注銷手續或者備案。
第九條經批準開辦的旅館,自批準之日起,每滿1年應當到公安機關進行《特種行業許可證》年度審驗。
公安機關接到旅館年度審驗申請后,應當進行實地檢查,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年度審驗合格或者不合格決定,不合格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申請人辦理許可手續時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交有關材料。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嚴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一條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治安安全工作負責。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及時整改不安全隱患;
(二)制定和落實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
(三)組織從業人員接受治安防范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四)建立和落實查驗住宿人員的身份證件制度,按照規定設專人實名、實情、實數、實時登記住宿人員的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時間,并通過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實時傳送公安機關。
(六)建立貴重物品管理制度,設置住宿人員財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險箱,落實專人負責保管工作。
(七)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公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星級旅館應當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區域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應當正常運行,不得中斷。
錄像資料應當留存30日以上備查,資料應當保留完整。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
(二)住宿人員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管制刀具的;
(三)住宿人員有違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
(四)旅館內發生違法犯罪案件、災害事故的。
發生前款第(二)、(四)項情形,旅館安全保衛人員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予以制止。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務;
(二)利用旅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四)不按規定登記住宿人員信息;
(五)私自泄露住宿人員信息和圖像資料。
第十七條旅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防范宣傳教育,并落實本單位的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在旅館范圍內進行治安防范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四)督促落實內部治安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住宿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配合旅館辦理住宿登記手續;
(二)遵守旅館的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得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嚴禁將公安機關規定的危險、違禁物品和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五)嚴禁在旅館進行賣淫、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六)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旅館進行安全審核,發放《特種行業許可證》,
建立旅館治安管理信息檔案;
(四)接到旅館內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警,及時出警,依法處置。
(五)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并指導、協助旅館對從業人員開展治安安全和業務培訓;
(六)為沒有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確需辦理住宿的人員核實身份,出具身份證明;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職務,應當出示工作證件。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對旅館業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應當記錄在案、歸檔管理,并逐步實行信息化管理。
監督檢查記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必要時可輔以錄音、錄像等形式,由在場的旅館責任人簽字。
第二十二條旅館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范,指導、監督會員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旅館業經營活動,不準為旅館業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對工作中知悉的旅館住宿人員信息和圖像信息,應當嚴格保密。
第二十四條對嚴格執行治安管理制度,認真落實治安防范措施,積極維護旅館治安秩序和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旅館從業人員因履行職責傷殘或者死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評定傷殘、見義勇為、批準烈士的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54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除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外,對單位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七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撤銷,并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治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務院《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治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旅館包括各種賓館、家庭旅館及提供住宿服務的飯店、招待所、客貨棧、洗浴場所和其他經營場所。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旅游、衛生、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館業治安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旅館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旅館與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館部分之間有隔離設施;
(三)客房區為獨立區域,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附屬服務設施分隔;
(四)符合公安機關要求的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五)有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的設備設施;
(六)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本市對旅館業實行特種行業許可制度。
申請開辦旅館的,申請人應當向開辦旅館所在地的縣(區)公安機關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不得擅自從事旅館經營;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應當在許可范圍內從事旅館經營。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開辦旅館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
(四)旅館客房數量、床位數量,旅館方位圖及其內部平面圖;
(五)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六)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七)旅館治安保衛負責人、治安保衛人員、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申請人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轄區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將審查報告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所在縣(區)公安機關;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足的材料。
縣(區)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查報告和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并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縣(區)公安機關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許可決定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延長期限的理由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等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并自決定變更許可事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因翻修、改造、擴建、合并等原因改變原有開辦條件的,應當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進行實地勘驗。
第十條旅館遷移地址的,應當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機關重新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一條旅館停業、歇業的,應當在停業、歇業的3個工作目前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申請人辦理許可手續時,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交有關材料。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予以撤銷,并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四)建立會客登記制度;
(五)及時制止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為;
(七)對旅客遺留的財物妥善保管;無法歸還原主的,送交公安機關;
(八)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公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具備涉外接待資格的旅館,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入住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人員的信息情況。
不具備涉外接待資格的旅館,不得接待外籍人員及港、澳、臺人員住宿。
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條件;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包庇、縱容或者隱瞞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二)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住宿的;
(三)住宿旅客攜帶反動宣傳物品、淫穢物品、毒品等違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過期的身份證件或者有偽造、涂改身份證件等情形的。
第十七條旅客住宿時應當按照規定持合法有效證件的辦理住宿登記手續,遵守旅館的治安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并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對旅館進行治安檢查;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
(四)建立旅館業治安不良信息記錄制度;
(五)查處刑事、治安案件,對突發治安災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六)宣傳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七)依法履行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公安執法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兩人以上,并出示執法證件,嚴格依法辦事,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
公安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從事旅館經營的,超出《特種行業許可證》許可范圍從事旅館經營的,旅館工作人員發現犯罪嫌疑人員、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后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縣(區)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二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對旅館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進行整改的;
(二)不落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不定期組織演練的;
(四)不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范知識和技能培訓的;
(五)不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客房區無人值班巡查,服務臺、監控室不設專人全天值班的;
(七)未按照要求建立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
(八)對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為不及時制止的。
第二十三條旅館不按照規定落實會客登記制度的,旅館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品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治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3
第一條為加強旅館業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違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計時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以下統稱為旅館)。
第三條市及縣(市)、區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旅館業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旅館業的治安管理。
第四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具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與所屬建筑物中的非旅館部分隔離;
(三)客房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服務設施分隔;
(四)安裝符合標準的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五)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柜)及其他治安防范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從事旅館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開辦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工商部門核發的有關名稱核準文件;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文件;
(四)旅館方位及其內部平面圖紙;
(五)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行政許可申請的實地核查工作,符合條件的核發《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旅館遷址、合并、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到公安機關變更《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歇業的,應當自歇業之日起五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歇業登記,交回《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情形中,涉及經營場所開辦條件發生實質性變化的,公安機關在變更《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前,應當對變更申請按照本規定進行實地核查。
第七條旅館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的治安責任人,應與所在縣(市)、區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書。公安機關應對治安責任書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旅館應當配備治安保衛負責人和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制定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九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二)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范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演練;
(四)客房區域設專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務臺、監控室設專人全天值守;
(五)發現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對旅客遺留的財物妥善保管,無法歸還的,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七)為他人提供場地從事旅館經營以外的活動的,在活動舉辦二日前通知公安機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旅館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器材、設施和消防安全標志,并確保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
第十一條旅館應當在出入口、通道、電梯、停車場及其他公共區域按規定設置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并保證其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視頻信息系統圖像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鼓勵旅館安裝使用電子防盜門鎖和電子報警裝置。
第十二條旅客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不得攜帶槍-支-彈-藥住宿,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認真執行本規定,在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下列規定處罰:
(二)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對旅館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保存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圖像資料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涉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權限的,由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執行;實施罰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國家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旅館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篇十三
第一條 為了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維護旅館、旅客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酒店、大廈、山莊、會所、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館,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度假等經營場所(以下統稱旅館)。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衛生、旅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館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安全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房屋建筑安全,經營場所消防設施、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兩個;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旅館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四)旅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作出書面決定;對外承諾的時限少于七個工作日的,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許可的書面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原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因裝修、改建、擴建等原因改變原有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重新辦理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第八條 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治安案件。
第九條 旅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軟件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星級旅館還應當在其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旅館應當加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條 旅館應當建立住宿登記制度。
旅館應當在入住登記處等醒目位置設置相關標牌,告知旅客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入住登記。
旅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由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第十一條 已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應當如實將旅客身份證件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時內傳送到旅館行政區域內的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 旅館應當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出示身份證或者詢問其被訪者姓名、住宿房間號。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客房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第十三條 旅館應當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物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對旅客交付保存的現金及貴重物品應當單獨存放在保險柜(箱)。
旅館為旅客提供機動車保管服務的,應當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辦理保管手續,向旅客出具保管憑證,履行保管義務。
第十四條 旅館應當建立治安情況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行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者縱容、隱瞞、包庇。
第十五條 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對入住旅客不驗證、不登記;
(四)憑一人有效身份證件為兩名以上旅客登記住宿;
(五)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
第十六條 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錄入的住宿人員圖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條 旅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合旅館服務臺登記本人身份證件;
(二)遵守旅館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覺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禁止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指導、監督旅館建立、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處旅館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公務,應當經其所屬的派出所、執法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出示工作證件。
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未經許可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旅館出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旅館未按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旅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如實登記、及時傳送住宿人員信息的;
(二)未實行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至(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旅館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員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旅館經營行為,促進旅館業健康發展,保障旅館經營者、從業人員和旅客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館,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按日或者小時計價收費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合法經營場所,包括賓館、飯店、旅館、公寓式酒店、客棧、招待所、洗浴場所、農家樂、牧家樂、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條國家依法征收農家樂、牧家樂、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農村集體土地時,按現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第四條公安機關負責旅館業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旅館業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務社會的原則。
第六條旅館經營者、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治安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旅館治安管理內部責任制度,協助公安機關預防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旅館行業協會應當制訂行業自律規范,指導和規范旅館經營者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利用地下空間開辦的旅館,通風、照明和安全設施齊全有效,并有兩個以上寬敞、通暢的出入口。
第八條開辦旅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營業執照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四)經營場所(地)的權屬證明或租賃使用證明;
(六)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七)旅館治安保衛負責人、治安保衛人員、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第九條建設鄉村酒店、農家樂等旅館,建筑總面積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數在 20間以上 50間以下或床位數在30張以上 100張以下的,其工程建設、裝飾裝修、消防設施器材配備等,應當參照執行國家和我省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取得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前款規模以下的該類旅館,應當具備基本的消防安全條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第十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查并實地核查,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許可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許可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旅館經營場所遷移的,應當在15日內重新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
旅館歇業的,應當在15日內向原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備案。
旅館變更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應當在15日內到原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停業的,應當在15日內到原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二條旅館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是旅館的治安責任人,對旅館及其附設經營的歌舞廳、洗浴場所、音樂茶坊等娛樂服務場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負責。
旅館應當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責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開展安全知識教育培訓,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支持、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治安管理。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建立健全驗證登記、來訪管理、財物保管、值班巡查、情況報告等各項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旅館接待住宿,應當逐一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如實登記旅客的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時間,并實時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傳報公安機關。
接待外國人、港澳居民、臺灣居民或華僑住宿,應當查驗旅客的護照、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按照境外人員入境的相關規定登記住宿信息并傳報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旅客,應當到旅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
第十六條旅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必要的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并保障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有效運行。
第十七條旅館應當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客房區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務臺、監控室設專人值守。值班人員應住宿人員要求開啟房門,應當核對住宿人員身份。
第十八條 旅館內不得儲存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第十九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一)旅客使用過期、偽造、涂改的身份證件;
(二)旅客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
(三)旅客有違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
(四)旅館發生刑事、治安案件。
發生前款第(二)、(四)項情形,旅館安全保衛人員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予以制止。
第二十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務;
(二)利用旅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條件或為違法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
(四)除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的外,泄露旅客身份證件信息和技術防范監控資料。
第二十一條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評定星級賓館、星級農家樂和星級鄉村酒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出具旅館治安意見書。
第二十三條 旅客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提供本人身份證件,配合旅館登記相關信息;
(二)遵守旅館規章制度;
(三)不得將危險物品、違禁物品帶入旅館;
(四)不得實施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旅館治安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建立旅館治安管理信息檔案;
(二)監督、指導旅館建立健全治安管理防范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三)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協助旅館對前臺登記人員、治安保衛人員等開展安全業務培訓;
(四)及時查處侵犯旅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旅館業經營場所進行治安監督檢查。發現存在治安隱患的,應當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工作中知悉的旅館旅客信息和圖像信息,應當嚴格保密。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在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中不得侵犯旅館經營者和旅客的合法權益,不得違法向旅館、旅客收取費用或增加其他義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旅館的,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八條旅館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責令整改,對經營單位處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罰款,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如實將旅客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傳報公安機關;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三)未建立來訪管理、財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的。
旅館未配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按照《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處罰。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泄露住宿人員信息,或者在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視情況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不按本辦法規定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旅館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篇十四
一、旅館衛生管理制度個人衛生做到四勤:
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發;勤洗衣服和被褥;勤換工作服。上班前和大小便后要洗手。要有健康意識,定期作體格檢查,預防疾病,當發現有感冒、咽喉炎、肝炎、皮膚病時應主報上司,休假療養好再上班。管理人員應十分重視服務人員的個人衛生與健康,要為他們創造一些必要的條件,并經常進行檢查督促,使個人衛生形成制度。
二、工作衛生
1、當班時避免觸摸頭發或面孔,不能對著食品顧客咳嗽、打噴嚏;不準隨地吐痰;不準吸煙。
2、手指不可接觸到食物,亦不可碰觸杯口、刀尖、筷子前端及湯匙盛湯部分。
3、服務員使用的抹布、墊布等每天要清洗干凈,用開水浸燙,以減少或消滅細菌。托盤等工具必須保持清潔。
4、凡腐爛變質和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堅決不出售。
5、從碟上掉落下來的食物不可給客人食用。
6、不可使用掉落地上的餐具及席巾。
7、對不干凈的餐具和臺布要及時送回洗潔處清洗,不可擺用。
8、嚴禁隨地丟棄廢紙、倒水、亂放茶水杯。
9、不同的食物不要隨便混淆,以免有損味道。
10、在服務過程中要留心就餐者,發現病態者及帶菌者,對其所用餐具要單獨收拾,重點消毒。
11、收市時注意衛生,牙簽、紙巾等雜料當盡力避免掉在地上,以免不雅和增加清潔困難。
12、在適當情況下,要經常使用托盤,訓練自己成為一名出色的服務員。
旅館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篇十五
一、戶口登記員必須嚴格履行畜旅業治安管理《細則》的第十一條規定的要求,按十二項工作職責,嚴格登記旅客入住手續,遵紀守法,不得違法經營。
二、儀表端正,說話和氣,熱情接待旅客,詳細介紹賓館情況和旅客住宿須知。
三、嚴格旅客住宿制度
1)認真做好證件的檢查工作,杜絕無證件和偽證件人員混進旅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2)嚴格執行雙人房包房制度,兩人異地不同工作單位的旅客、戶口登記員不得安排兩人包房。
3)成年男女要求包房住宿,必須憑本人結婚證,男女雙方都在45歲以上,同一戶口所在地均可登記住宿。
四、做好交接班制度,做三交接,交接治安管理情況,交接房費收繳情況,交接旅客財物保管情況,做到事事有記載,交接有簽名。
旅館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篇十六
針對巡檢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做出合理處理,為保證安全無誤,隱患部位整改到位,制定以下規章制度:
1、定期檢查,對檢查不合格部位及時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并由部門負責人簽字;
2、對違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
4、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后,應將驗收情況記錄存檔備查。
旅館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篇十七
2、用氣用火部位應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設施,防范于未然;
3、堅持值班制度,做到隨用隨關,做到人走氣關,并要求值班人員監督檢查,做好記錄;
4、做好上下崗清理、檢查工作,做好當班記錄;
5、應定期對所有電器設備及配電線路進行檢查,嚴禁超負荷運行;
6、定期使用電流表對負荷情況進行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