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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借款糾紛訴訟狀(通用16篇)篇一
甲乙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綜合考慮各方實際情況,就20__年月日發生在方工地的甲方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經各方協商,現達成和解協議如下:
二、甲方于20__年月日治療終結出院,繼續康復,對此,各方予以確認;。
四、方一次性補償給甲方業已發生和將來發生的與此事有關的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以及一切補償和賠償費用總計人民幣元整(大寫:_______________萬元);方支付方墊付甲方的各種費用元(大寫:_______________萬元),甲方以及甲方有關親屬、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者變相的方式以此事為由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請求,至此,各方之間在履行本協議后相互之間不再有任何債權債務糾紛。
五、本協議經各方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一份,各方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為本協議書附件。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
實用借款糾紛訴訟狀(通用16篇)篇二
一、甲方_________________愿一次性賠償乙方_________________木地板磚損失______---______cm2,折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__cm2的木地板磚為日后如有翹起做替換品備用)。
二、對于墻體漏水造成的水印問題,經雙方達成協議,由甲方_________________出錢乙方_________________找人從新粉刷,費用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因粉刷墻體給乙方帶來不便,甲方愿意補償乙方誤工費_________________元,包含在其粉刷費用內)。
三、經雙方簽署協議后,甲方_________________按照協議上(一、二)項條款一次性支付乙方_________________賠償費用合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整。
四、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后,由乙方_________________自行安排處理,其安排處理的方式后果不再與甲方_________________有任何關系。
五、甲方_________________履行賠償義務后,乙方_________________保證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_________________提出其他任何賠償費用要求。
六、甲方_________________履行賠償義務后,就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以后因這次賠償的結果亦有乙方_________________自行承擔,甲方_________________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七、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八、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協議所涉及后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九、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捺手印后生效,雙方當事人各應以此為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實用借款糾紛訴訟狀(通用16篇)篇三
答辯人(被告):
被答辯人(原告);某銀行下屬信托公司。
答辯人因同被答辯人拆借資金合同糾紛一案,依法答辯如下:
1、合同約定的“拆借資金期限”條款無效。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下稱《拆借辦法》)第七條規定:“同業拆借資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資金供求情況確定和調整,拆借雙方可在規定的限度之內,協商確定拆借資金的具體期限和利率。”而中國人民銀行在“關于印發《拆借辦法》的通知”第一條中明確規定:“拆借資金的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其他金融機構對專業銀行拆出資金,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個月。”
本案中,拆借雙方簽訂的三份《拆借合同》約定的拆借期限長達10個月至一年,遠遠超出上述金融法規規定,當屬無效。
2、合同約定的“拆借利率”條款無效。
依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同業拆借資金年利率最高不得超過13.17%,折合成月利率為10.98‰。
本案中,拆借雙方簽訂的三份《拆借合同》約定的月利率高達15‰和17‰,遠遠超出上述金融法規規定,同樣無效。
依據《拆借辦法》第九條規定,拆借期限和拆借利率為拆借資金合同的必備條款,也是最主要的條款。顯而易見,本案拆借雙方簽訂的三份拆借合同,均嚴重違反國家金融法規規定,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無疑屬于無效合同。
二、被答辯人訴求賠償“利息、罰息、復利”于法無據。
1、由于本案合同無效,按照《民法典》及《民法典》的規定,無效的合同,從訂立的時候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只需將依據合同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本案中答辯人已經將本金歸還對方,被答辯人訴求違法約定的“利息”于法無據。
2、合同既然無效,按照法律規定,即使違反該合同也不構成違約。并且造成合同無效的主要責任不在答辯人方面,答辯人已經歸還了全部本金,被答辯人訴求“罰息”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3、對于復利:第一,同業拆借計算復利,沒有任何法律或政策依據;第二,因為合同無效,所謂的“利息”尚不受法律保護,“復利”更是無源之水,無從成立。
此外,由于被答辯人違法拆借,依據《拆借辦法》等金融法規規定,被答辯人的訴求不僅不受法律保護,且應受到“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處罰。
綜上所述,本案合同因主要條款違反了金融法規的規定而無效,造成合同無效的主要責任在于被答辯人。答辯人既已歸還全部本金,被答辯人訴求“利息、罰息、復利”沒有事實根據,更與法律相悖,請求合議庭依法作出公正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答辯人:
實用借款糾紛訴訟狀(通用16篇)篇四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退還定金人民幣20,000元,賠償原告信賴利益損失人民幣__________元。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__年10月6日,原告與被告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原告認購由被告開發的__________號單元,原告需向被告交納人民幣兩萬元;雙方還約定:_________________房屋總價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萬元,在被告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該款自動轉為該單元之定金,然后被告向原告出售該房屋。
20__年10月6日,原告按照約定交納了人民幣兩萬元,20__年7月24日,被告取得了該樓盤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字第:_________________20_______________)。被告在取得了預售許可證之后,并沒有按照雙方的約定向原告出售該房屋。原告在得知被告已經取得該房屋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多次前往被告銷售部門要求其繼續履行雙方原來的約定,向原告出售該房屋,被告至今未履行該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雖未簽訂的《認購書》,但是雙方已經對_____________號房屋的認購事宜達成了明確的意向,即:原告向被告認購_____________單位,原告需要向被告支付人民幣兩萬元,在被告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該款自動轉為該單元之定金,被告向原告出售該房屋。因此,雙方已經就該房屋的認購達成了口頭認購合同,原告所提交的定金收據足以證明。因此被告應該按照雙方的約定,繼續履行認購合同的約定。如今被告受高額利潤的驅動,惡意促使雙方合同不能訂立,其行為已違反先合同義務。
原告認為,被告違背其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先合同義務,而致原告信賴利益的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告的過錯導致商品房購銷合同未能訂立的,其作為有過錯一方應承擔締約過失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現訴請貴院,依法準如所請。
此致
廣州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
代書人:_________________。
實用借款糾紛訴訟狀(通用16篇)篇五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欠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首先簡述借款產生情況,和借款相關證據的產生情況。以及約定還款日期等情況(沒有的話不寫)。
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仍拒不償還,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
起訴日期:_____________
實用借款糾紛訴訟狀(通用16篇)篇六
(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
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為二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由于合同的復雜性、地域性,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其他法律規定了特別時效的,依照其規定,如海商法規定的貨運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一年。
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當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合同發生糾紛時,合同當事人或者選擇訴訟解決或者選擇仲裁機構仲裁,這兩者都是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糾紛的途徑。不管是選擇訴訟還是選擇仲裁,都有一個時效的問題。訴訟或者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保護其權益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于促使當事人盡早行使權利,盡快解決當事人間的糾紛。
合同的訴訟時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喪失了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也就是說,合同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不起訴的便失去了勝訴權。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一種,訴訟時效適用于民法通則中一般的時效規定,即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確立訴訟時效制度,對于促使當事人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以及時結束法律關系不確定狀態,解決合同糾紛,穩定社會經濟秩序都是十分必要的。實行這一制度,要求合同當事人一定要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及時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
當然,如果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對方當事人自愿履行的,可以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另外,民法通則還規定了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況。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訴訟時效中斷是指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如果符合這兩項規定的,當事人仍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這一規定,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保全是一種民事訴訟法律制度,是指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而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提供擔保等措施。
根據這一制度,在訴訟過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發現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有可能很快滅失或被隱藏、轉移,使自己申請給付的訴訟難以達到預期的目的,就可以在法院作為判決之前,先行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以保證自己權利的實現。當然,申請訴訟保全的一方,應有勝訴的把握,否則,如果將來敗訴了,則要賠償對方當事人因訴訟保全所遭受的財產損失。
法院受理一方當事人的起訴后,首先要進行調解,如果經過調解雙方達成了協議,調解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要認真執行,否則,法院將強制執行。如果法院調解不成,則要作出判決或裁定,當事人對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或接到裁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超過了上訴期當事人沒有上訴的,那么一審判決或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執行。當然,如果當事人認為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在不停止判決、裁定執行的情況下,還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綜上,是關于“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以及“合同糾紛訴訟要注意什么”的有關合同糾紛訴訟的法律內容,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當發生合同糾紛后,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同時,您要知道,我國法律對訴訟的要求是比較高的。因此,建議您在遇到該類問題時,最好是去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為您提供有效的幫助。
實用借款糾紛訴訟狀(通用16篇)篇七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漢族,學生,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漢族,失業,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住所地同上,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系原告之母。被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漢族,(職業)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原告系被告_______________與原告母親_______________再婚時的婚生女兒。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原告的母親_______________與被告_______________因感情不和在_______________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_________________原告隨母親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給付撫養費_______________元,直至原告獨立生活時為止。但離婚后,被告僅支付_____個月生活費,此后未再按協議約定給付撫養費。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訴至貴院,請求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實用借款糾紛訴訟狀(通用16篇)篇八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____族,__________畢業,無職業,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鎮__________村_____組_____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____族,__________畢業,職業:__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鎮__________村_____組_____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每月給付原告贍養費__________元;。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系父子關系,原告含辛茹苦把被告撫養長大并幫助其成家,現原告年事已高,生病癱瘓在床,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被告不盡贍養義務,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請求貴院判決被告支付贍養費。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實用借款糾紛訴訟狀(通用16篇)篇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包括兩部分:第一是金融機構之間及其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但是在實際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借款關系比合同法規定的要廣泛得多,還包括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因此,最高法院在第一部分合同糾紛中的第八類借款合同糾紛中列出了借款合同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在借款合同糾紛這一案由下還單獨列出了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又稱之為同業拆借糾紛和企業之間借款糾紛兩個附屬案由。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糾紛另立一個案由。審理借款合同糾紛重點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為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復還款等。除這些情況外:
1、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共同被告;。
3、“私貸公用”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實踐中有些地方出現“私貸公用”的情況,所謂“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業,由于已經有逾期貸款未還等原因而不能貸款,于是便由個人或私營企業以自己名義代為貸款,所貸款項由企業使用。這就是所謂“私貸公用”。私貸公用以合同法的規定,應該屬于委托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為原告沒有異議。如何列被告,應考慮以下情況:
(3)在上述情況下,如果出借人選擇用款人為被告,可以用款企業為被告。如出借人堅持以借款和用款人為共同被告,法院也應允許,因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訴權。
4、借款單位或者擔保單位發生了變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產等,原告起訴誰,包括與該企業有關系的單位如上級主管部門或母公司,即列為被告。最高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在關于當前民事審判的有關問題《關于企業歇業、被撤并或吊銷營業執照后的訴訟主體的確認問題》中認為:第一,訴訟主體的確認。企業在歇業、被撤并或吊銷營業執照后,是否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區別對待,以確認訴訟主體。應當注意的是,無論在企業歇業、被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情形中如果存在多個清算主體的,均應成為共同清算主體。第二,清算主體的認定。由于將企業因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情形中的清算主體確定為訴訟主體,因此對于不同性質的企業如何確定其清算主體就成為訴訟程序的關鍵。依據我國《公司法》第191條和192條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認為,國有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上級主管部門;集體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開辦單位;聯營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聯營各方;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控股股東。因此,如法院立案時初步審查認為不應列為被告的,可以提出參考意見,如原告堅持列為被告應尊重原告意見,是否應承擔責任,應在審理中解決。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關系到借貸關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護。因此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時,應該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進行非法活動的借款合同無效。《經濟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三)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貨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借貸意見》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比如有的企業見炒股或者買賣煙草賺錢,便買通金融機構某些承辦人編造假的貸款理由如擴大再生產、購買原材料等簽訂借款合同貸出款項,這種違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無效。
2、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一)規定“一方以欺許、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借貸意見》第10條規定“一方以欺許、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因為此意見是在1991年作出的,與當時的《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無效合同的范圍。僅規定了欺詐、脅迫形成的合同當其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認定為無效合同。而對此種情況規定了當事人有權申請撤銷和變更。所以在掌握是否無效時應該與原來的認定有區別。不能把可以撤銷和變更的合同當無效認定,否則會在適用法律上出現錯誤。
3、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合同法》之所以在規定兩大類借款合同糾紛中沒有將企業間的借貸納入,其主要原因是該種借貨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不是我國法律所認可的合法合同。因為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經濟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機構有權經營借貸業務,如果任何企業都可以經營金融業務從事借貸我國的金融秩序就亂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機構的存在了。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23日給四川省高級法律《關于對企業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中明確“企業借貨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于合同期屆滿后,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貨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4、不具備借貸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從事借貸業務的借款合同無效。在金融機構內部也有明確的分工,可以從事借貸業務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機構。其他內設機構和下屬部門只有一些行政事務或吸收存款的業務,絕對沒有對外進行借貸的業務。這些部門如果因為手中掌握一些資金,為了得到利息,而進行借貸,其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三、認真審查擔保的效力。
在大多數借款合同中,都有擔保的存在,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在主債務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能保證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收回。但在實踐中,有的是業務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現擔保無效的情況。擔保無效主要有以下幾類:
1、擔保的主體不合格。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有些部門和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就是說沒有擔保資格。國家法規規定,學校、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因為這些部門和機構從事的是社會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財產為國家所有,與此同時,這些部門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斷性。不可能因為其進行擔保而將其財產執行而造成學校停學,醫院停診。最高院12月8日公告12月13日《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發出的《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以下簡稱《保證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證規定》18項“法人的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由法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擔保法解釋》第四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4、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保證規定》第19項“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法解》第五條規定“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6、未經批準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在對外擔保問題上我國法律和法規有嚴格的限制。《擔保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一)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文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保證規定》第20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正確審查債權行使時間。
債權人行使債權的時間,就是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時間。一般來說這個問題比較簡單,也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由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間。約定的履行債務的時間到了,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做為債務人也就可以向債權人履行償還義務了。如果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到來后行使權利,就是合法。如果未屆履行期限則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不能行使權利。但是如果是約定分期償還借款,則可以在每一期還款時間屆至時行使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在兩種情況下可以提前行使權利。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在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能力明顯下降時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對此法律有明確的規定,規定的也比較細致。第二種情況是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申報債權,也可以直接起訴保證人。這是因為,債務人破產,說明其已經不能履行到期債務,到期債務尚不能履行,未到債務當然也不能履行。所以此時此種債務應該視為到期債務。最高院《擔保法解釋》第四十四條規定:“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這項規定不僅確定了債權人可以選擇申報債權或向保證人主張權利,而且對保證人的保證方式亦不加限制,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向一般保證人直接主張權利。當然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也可以向債務人申報債權。如某市軋鋼廠向銀行貸款4000萬元,在未到還款期限時即進入了破產程序。銀行起訴了擔保人某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以貸款未到期進行抗辯。法院認定貸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均有效,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實際上已經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應該視為銀行享有到期債權,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擔保人亦應承擔還款責任。
五、如何確定借款的利率。
關于借款的利率一般以雙方的約定為主,但也不是全都如此,應該區別不同情況依法確定。
1、國家金融機構做為出借方的借款合同,其利率應該執行國家規定,而國家在不同的時期對利率進行宏觀調控,有時一年中會有幾次調整。但是,在不同的情況下有些金融單位出于不同的考慮或者根據貸款方貸款的用途及使用的緩急可以與借款方約定高于或低于國家規定的利率。對此,法院不應予以支持,而應該以國家規定為準。
2、一方為個人的借款稱之為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最高可以支持到相當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這個4倍是包括本數在內的4倍,不是高于銀行貸款利率4倍。有的人理解法院可以支持到4分利,即年利40%,這在前些年銀行貸款年息10%時是正確的。但近年來,存款利率和貸款利率都大幅度下調,已經遠遠不是當年的情況。
3、企業間的借貸是違反我國金融法律法規的,法律不予保護。因此,其利息無論高低,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前所引最高院的答復,對于其雙方約定的利息法院要予以收繳,如果沒有約定利息,按當時銀行利率計算,并予以收繳。
4、對于借貸雙方借款合同合法,約定的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應該按雙方約定支持。
5、特殊利率的處理。有的時候,借貸雙會約定一種特殊利率。如張某和李某于12月28日因急于用款提出向王某借款0元,于202月即可歸還。王某因手中錢不夠便表示可將自己手中1000股方正科技股票賣出,當時股價每股18。75元,但要求張、李補足還款前該股票的最高股價與18。75元之間的差價款。張、李表示同意。于是,王某將1000股方正科技股票賣出補上15250元,湊夠20000元交給張、李。在還款時王提出在張、李使用款項期間方正科技股票最高股份34元每股高出15。25元,因此除應償還20000元借款外,還應支付15250元。對此,張、李不同意,王起訴法院。表面上看,張、李借款僅2萬元,借款2個多月,就支付利息15250元,相當于月利率76%,大大超過了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規定,似不應予以支持。但實際上如果王不將股票賣掉,也必然會得到如此的收益。相反如果該股票在此間不溢價甚至掉價,王某也可能一分利息得不到。反之,如果張、李以此款購買了方正科技股票,其盈利也是15250元。以此而言,這種風險對于雙方是相同的。因此,對于這種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風險借款約定應予支持。后法院對雙方進行了調解,張、李承擔了5000元利息和訴訟費。這是王某放棄了部分請求,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六、債務責任的承擔。
做為借款合同,其還款義務首先由主債務人即借款人承擔,這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在有的情況下會出現某些特殊情況。應該根據不同情況做不同的處理。
1、行為人以他人名義借款的責任承擔。比如在農村有的人以他人名義(如刻有他人的名字的名章)借款,但事后借款人不承認,發生爭議。對于這種情況最高院《借貸意見》14規定“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2、“私貸公用”情況下責任的承擔。出借人不知用款人,用款人也沒有介入貸款還款事宜的,由借款人承擔責任;出借人知道或借款披露了用款人的出借人只能選擇借款人或用款之一承擔責任。如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與用款人承擔連帶責任,法院應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判決由一方承擔責任,而駁回對另一方的訴訟請求。如果借款人承擔責任后起訴用款人,應判決用款人承擔償還責任。
3、一般有效保證責任的承擔。在擔保中《擔保法》規定了兩種不同的保證。一是一般保證,二是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經審理如果貸款合同有效且擔保有效,對于一般保證,債權人必須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6個月內起訴,6個月內起訴的,判決其承擔一般保證責任;超過6個月未起訴的,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4、連帶責任保證的責任承擔。《合同法》第十八條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債權人起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或者單獨起訴擔保人都是合法有效的。一起起訴的判決承擔連帶責任,單獨起訴擔保人的判決擔保人承擔責任。當然,擔保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5、無效擔保責任的承擔。在原《貸款規定》中只規定了無效擔保在有的情況下不承擔責任,有的情況下只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責任到底多大,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有的還是按有效處理承擔全部責任。鑒此,最高院在2000年的《擔保法解釋》中作了明確規定。
(1)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也無效的。《擔保法解釋》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這里要注意的是“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不是總債務的三分之一。
(2)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責任的承擔。《擔保法解釋》第七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6、債務承擔問題。
債務承擔,簡單說就是變更債務人,新的債務人稱為承擔人。在借款合同中,原債務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債務,由第三人承擔債務的履行。第三人履行債務可以經過原債務人同意,也可以不經過原債務人同意,只要是第三人自愿履行即可。債務承擔屬于合同變更的一種形式,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債務人承擔債務后不得反悔。如張某與劉某合伙做生意,獲利三萬元,張應該分劉某1。5萬元,便給劉出據了1。5萬元的欠條。劉某女兒有病急需要用錢,找到張某之子說明情況。張子見狀同意自己先將款付于劉某并收回了欠條。后張某反悔,以未經父親同意為由主張將錢收回。法院認為張某之子自愿替父親償還債務,并實際履行,屬于債務的承擔。債權人與承擔人自愿簽訂債務承擔協議并予履行,無需要債務人同意。只要承擔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就發生法律效力,于是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對于債務的承擔,有的稱之為債務的清償,或代為清償。如甲公司欠劉某10萬元貨款,劉多次索要未能如愿。當劉再次索要時,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表示該貨款自己可以償還并寫了欠據和還款時間。等到還款時間時,王未歸還,劉起訴到法院。王表示自己當時是無奈才寫的欠據,自己未經甲公司同意,自認還款行為無效。法院審理認為,王某的還款承諾書是一個代為清償的承諾。劉因王的承諾而取得了要求其清償的權利。意大利民法典第1272條規定“沒有債務人的委托而向債權人承擔債務的第三人,在債權人沒有明確表示解除他的義務的情況下,該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當然,在債務承擔或代為清償的情況下,必須是債權人以明確的態度即是以書面或者行為表示接受承擔人的承諾。如果承擔人在債權人接受之前已經撤回承諾,則不發生債務的承擔問題。如前,已經將錢交付債權人并把欠據收去,整個債權債務已經消滅,不能再恢復原狀,反悔是不行的。
(1)出借人是借款糾紛案件的權利人,如果發生變化,其權利應由承繼該權利的人享有。
(2)借款人、擔保人發生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單位承擔責任。
(3)借款人、擔保人發生分立的,如果在分立協議中確定了義務承擔且承擔合理的,可以分立協議確定的承擔部門或企業承擔義務,協議不合理或以分立逃債的以分立后的所有單位承擔責任。
(4)借款人、擔保人破產的,出借人應該申報債權,出借人在借款人破產財產中得不到清償或清償不足的,向擔保人起訴。擔保人破產的,出借人向擔保人申報債權。
(5)借款人和擔保人發生轉制的,應視轉制的情況區別對待。所謂轉制主要是指股份制改造、企業出售等。
a、股份制改造不能改掉債務的承擔,改制后的企業仍應承擔原債務。
b、關于企業出售,原企業遺留債務承擔問題,最高院2000年3月的《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稿中有明確的意見:“...35、企業出售系企業全部產權的轉讓,一般原企業法人并不消滅,僅是企業出資人的變更。企業出售前遺留的債務,仍應由該企業法人自行承擔。36、企業資產與負債基本相符,買方以承擔企業債務為條件接受該企業的,視為企業零資產出售。出售前企業遺留的債務,應當由買方承擔。37、因公民個人購買改變了原企業性質為私營企業,對出售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雙方有明確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債務承擔;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如購買價中含企業負債的,企業出售前遺留的債務應當由買方承擔。但買方購買企業凈資產,不負擔債務的,企業出售前的債務由賣方負擔。38、企業出售時,賣方故意隱瞞或者遺漏原企業債務的,對所隱瞞遺漏的債務,賣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高院的規定應該說是比較明確了。在山東省某市一起貸款人起訴債務人并擔保人的案件中,債務人在貸款后發生了重組,吉林市某股份有限公司買斷其95%資產與當地某資產公司的5%資產組建了有限責任公司,該企業仍在原地生產。債權人不但起訴了新組建的企業而且將吉林市某股份有限公司也列為被告。當地中級法院判決吉林公司不承擔責任,債權人上訴,開始上級法院將此案發回重審,要求判令吉林公司承擔責任。該中院仍然堅持原意見,后山東省法院發出文件,明確此種情況母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吉林公司勝訴。
(6)企業歇業、被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的責任承擔。李國光在當前審理民事案件中的問題關于“清算主體的責任中指出”我國民法通則、公司法和企業法對清算主體在清理債權債務過程中的職能和義務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如果清算主體不履行清算義務而實際損害了企業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在一定期限內承擔清算責任;如果清算主體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內不盡清算責任,造成企業財產毀損、滅失、貶值,甚至私分企業財產,致使債權人的債權受到實際損失的,則無疑對債權人構成侵權,應對債權人因此產生的損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七、時效問題。
關于時效問題主要應該注意兩個方面。
1、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超過時效的,其超過時效的證據應該由主張超過的舉證。認為沒有超過的應該對沒有超過時效舉證。法院綜合雙方證據進行認定。但是,有的雖然超過了時效,債務人又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另行給債權人寫了還款計劃。對此,最高法院191月9日通過并于2月16日實施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因此,在這兩種情況下都應該認定債務人對還款作了新的承諾,在新的承諾之日起的訴訟時效內債權人又起訴的應該支持,判決債務人承擔責任。
2、擔保人在催款單上簽字不能認為是對原擔保的重新確認。在超過訴訟時效后,債務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可以認定是對原債權債務關系的重新確認,但如果擔保人僅有這種情況則不能認定對擔保關系的重新確認。一是最高院的解釋并沒有涉及擔保人,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得擴大適用的原則,不得對擔保人適用。二是擔保合同必須是書面協議形式。主債權可以重新確認,但擔保過時效后沒有重新確認的規定,即使確認也應該用書面形式明確。僅僅在通知單上簽字不足以認定重新確認擔保。因此,原擔保人不應再承擔責任。但是,由于擔保人也是債務人之一,如果擔保人明確地以書面形式承諾擔保原有債務,也應視為放棄了對擔保時效的抗辯,應該承擔責任。如某貿易公司于7月5日從某銀行貸款1000萬元,約定借期一年,并由某集團公司擔保。年5月,貿易公司通知銀行自己已經無力還債。銀行立即就貿易公司是否能償還債務進行調查,結論為貿易公司已經無還債能力。此后,銀行拋開貿易公司,開始與集團公司進行接恰,由于集團公司資金緊張也一直未能解決。經銀行要求集團公司于9月出具承諾函,同意按原合同約定條款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月銀行起訴,要求貿易公司和集團公司償還借款,經法院審理認為銀行在知道貿易公司無還款能力后的二年多的時間里未主張權利,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其請求不予支持。集團公司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承諾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該種抗辯理由不應支持,判決集團公司承擔還款責任。此案與前案的區別就在于是否明確地承諾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明確表示承擔保證責任則不可反悔。
八、關于逾期違約金和利息的計算。
對于借款合同糾紛中債務人逾期違約金的給付數額的計算方法,各地法院作法不盡相同。有的計算到起訴之日,有的計算到判決確定之日,有的計算到判決生效后十日,有的判決到實際給付之日。各種作法都能說出一定的道理。我們認為,應區別不同情況,做出不同的計算。這里應該注意的是,出借人雖然大多是銀行,但也屬企業性質,是獨立的法人,都有自己獨立的人格,有自己處分的權利。與此同時,出于各種不同的考慮,法院在判決時除應交待清楚出借人的權利外,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訴訟請求,依法作出判決,判決結果即不應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對其不合法的請求也不應予以支持。
1、僅要求本金而放棄違約金和逾期利息請求的,只判決本金;。
4、貸款方請求返還本金及全部應付利息的,應判決至判決確定之日后十日。因判決的確定是個變數,可能因不上訴和上訴而不同。
5、判決確定后十日之前,當事人自動履行的,在其履行時自動扣除提前的日期的利息,不屬于不按法院判決執行。
6、在判決確定后應該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可以判決加倍罰息。在強制執行時以此執行不屬于判決不確定。
7、對于雙方約定的逾期違約金明顯過高的,一方提出請求,法院可以依法予以適當調整。雙方都未提出的,一般不應調整。
九、注意區分借款糾紛與其他民事法律關系的區別。
在有些時候,有些看似債權債務關系的事情,實質上不是債權債務關系,如果法院強行判決,則會造成適用法律上的錯誤。
1、注意區別債權債務關系與勞動爭議糾紛。
有些時候有的糾紛看似債權債務,但實際上可以是勞動爭議。如王某于1994年1月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成為其工作人員。后于1995年6月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雙方約定,王至少為公司工作,公司為其購買住房一處,總價款848000元,購房后,王每月向公司交住房資金的1/240,即3535元。協議還約定雙方發生爭議后依照中國法律解決。2000年7月,公司決定解除與王某的合同,并要求返還未收回的住房資金。王某不服,公司向法院起訴。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所爭議的首先是雙方的勞動合同是否應該解除,隨之而來的才是是否應予退還住房資金的問題。勞動爭議問題不解決,就不能解決住房資金的問題。不能簡單地只看涉及金錢的都認為是債權債務糾紛。
在一段時間內,在某些地方出現一股非法集資的歪風,一些不法分子以高額利率為誘餌,公開或秘密地向社會上或親朋好友非法集資,再采取拆東墻挪西墻的方法返還一部分利息。而最后的結局有的是攜巨款潛逃,有的大肆揮霍,造成巨大的差額,無法彌補。對于因此類糾紛起訴到法院的應該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按非法集資罪偵查起訴。對于當事人的損失應該通過追贓的方法解決。否則,即會造成輕縱犯罪,又會因法院的判決無法執行而無法收場。
3、惡債不予保護。有的債是因非法活動而形成,如賭博等。對于這種惡債,不但要駁回起訴,而且應該建議公安機關對行為人進行處理。還有的是放高利貸,乘人之危,對遇到經濟和生活困難的人進行盤剝。對于這種情況應該區別對待,對僅是高于法律規定不多的,只支持到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對于純屬驢打滾的不但不予支持,還應該進行處罰。
實用借款糾紛訴訟狀(通用16篇)篇十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答辯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請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第一項訴訟請求中復息部分的主張;。
二、請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第二項訴訟請求;。
三、由被答辯人承擔駁回訴訟請求部分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被答辯人已以罰息利率主張答辯人承擔違約責任,再主張復息要求答辯人承擔雙重違約責任于法無據,請法院駁回。
被答辯人主張的復利和罰息均具有懲罰性,屬違約金范疇,被答辯人通過主張罰息已足夠彌補其損失,再要求答辯人支付復息屬于雙重處罰,請法院駁回復息部分的請求。
二、被答辯人就本案約定的律師費標準過高,且律師費支付條件尚未成就,請法院駁回。
1、涉案標的不足20萬,按_____________省律師收費標準律師費約為10000-15000元的標準,本案案情簡單,被答辯人約定的律師費標準過高,請法院進行調整。
2、被答辯人在《委托代理協議》中約定律師費自一審開庭之后支付(調解和撤訴也按此標準),是附條件的支付,但本案亦有可能庭外和解不開庭,關于未開庭情況下律師費支付的時間、條件、標準在《委托代理協議》中未有約定,被答辯人以未實際發生的費用要求答辯人進行給付,不符合合同約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法院駁回。
綜上,請法院支持答辯人的請求,駁回被答辯人上述訴訟請求。另本案答辯人并非惡意拖欠貸款不還,而是暫時資金周轉困難,一次性不能湊齊20萬,答辯人希望能延期還款,也已向被答辯人申請延期還款。
此致
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
實用借款糾紛訴訟狀(通用16篇)篇十一
(一)起訴方多為銀行或信用社,且信用社起訴的多,商業銀行起訴的少。
我縣法院xx年受理的借款合同糾紛中,農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訴的占收案總數的80%;銀行向法院起訴的借款糾紛案件雖然較少,但其不能收回的逾期貸款數量卻很多,且國有集體企業借款居多,給銀行自身發展帶來嚴重困擾的同時,也給國家造成了難以挽回的損失,但由于種種原因,其有債不訴的現象較為普遍。
(二)原告不及時起訴、貸款續貸轉貸的現象多,貸款被拖欠的時間長。
當前,許多銀行、信用社對借款人逾期拖欠貸款不還的情況,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時訴諸法律、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而是通過不適當的轉貸、續貸方法解決,有的轉貸、續貸數次,多的甚至達數十次。許多案件從糾紛形成到起訴,一般都要接近兩年時間,如果不考慮訴訟時效的限制,原告還不會向法院起訴;金融部門不及時起訴,喪失了收貸的良好時機,不僅給收貸帶來了困難,而且加大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難度。
(三)無效擔保的案件多,借款方主體變更的案件增幅大。
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屬違法擔保、空頭擔保、關系擔保及無效抵押等無效擔保的占了絕大多數。如有的鄉鎮政府為所屬鄉鎮企業擔保貸款;有的企業或公民自己無代為履行的擔保能力,盲目為借款人提供空頭擔保;有的企業虧損嚴重,為取得金融部門貸款,不惜采取“父子互保”的手段套取貸款;還有一些企業在貸款時將企業全額財產作為抵押,而有關金融部門明知這種抵押無效,卻予以認可。同時,借款方主體變更的案件也增幅較大。
(四)被告無力還貸的案件多,案件的執行難度較大。
在被告無力還貸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被告多是一些嚴重虧損、資不抵債或瀕臨倒閉破產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躲債外逃,法院對于這些案件,如果采取強制執行或破產措施,一些企業勢必倒閉或破產,企業職工難以妥善安置,影響社會穩定;如果不果斷采取強制執行等措施,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則難以保障,法院在執行這些案件過程中處于進退兩難境地,案件執行難度很大。
實用借款糾紛訴訟狀(通用16篇)篇十二
借款方: (乙方)
保證人:(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借款方為擴大生產經營,向出借方借款,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經三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本合同所借款項用于公司經營活動。
:人民幣叁百萬元整。
,不隨國家利率變化,月利息為百分之十。
1、借款時間共三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出借方將于 年 月 日之前,將該款項一次性以銀行承兌匯票的形式交到借款方財務部門。
2、還款時間與金額:
借款方還款時間為 年 月 日,本金和利息一并以現金或者銀行支票形式還清。
3、借款方如當期在約定時間內未清當期款項應按日息計算,如還款日期超過30天應付當期還款金額10%違約金。
1、 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借款方如發生足以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應在該事項發生后三日內通知出借方,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2、 借款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還本付息。
出借方應當按期足額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
(三)保證人義務
1、監督借款方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監督借款方按時還款付息。
2、如借款方不能按時還款付息,以個人全部財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本協議正式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八條 協議的變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長借款期限的,應在借款到期日前 30 日內向出借人提出申請,征得其同意。
2、出借人若單方解除協議,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 30 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將本金歸還,利息清零無需支付。
3、 本協議的變更,必須經雙方共同協商,并訂立書面變更協議。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做出書面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簽字):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簽字):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保證人(簽字):
身份證號:
電話:
簽約日期:
實用借款糾紛訴訟狀(通用16篇)篇十三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街___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總經理。
申請事項:_________________。
2、被申請人承擔全部保全費用。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來不及起訴,而被申請人有惡意行為或其他原因,若不采取保全措施,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將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為避免財產損失,維護申請人合法財產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或查封其他等值財產,請求貴院予以批準。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實用借款糾紛訴訟狀(通用16篇)篇十四
1、20__年6月10日,邱__________、鎮江__________旅游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鎮江__________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杭州市__________支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___保險公司)、中國__________銀行杭州市__________支行(以下簡稱__________支行)四方在杭州市公證處就《個人汽車借款及擔保合同》及《保證保險抵押合同》的簽約進行了公證。其中,《個人汽車借款及擔保合同》第二條約定“貸款用于購買沈飛客車汽車貳拾輛”;《保證保險抵押合同》首段即約定“債務人邱__________(以下稱丙方)向債權人中國__________銀行杭州市__________支行(以下稱丁方)申請貸款購買……發動機號為……,車架號為……的汽車(工程機械,丙方與丁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號為61(以下簡稱主合同)”;第三條又約定“甲方(即鎮江__________公司)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抵押物下表載明:_________________抵押物名稱……發動機號……車架號”,其中的發動機號與車架號與該合同首段的發動機號與車架號完全一致。
2、20__年1月6日,__________支行向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在該《申請執行書》中,被執行人為邱__________,可供執行的財產情況一欄,__________支行寫的是“沈飛汽車20輛,發動機號、車架號見附件。”而附件中所列的就是鎮江__________公司名下的該20輛車。法院于20__年1月20日受理該執行申請。
3、20__年7月14日,根據__________支行的申請,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向鎮江市公安局車管所發出杭上法(20__)執字第709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了鎮江__________公司名下的該20輛沈飛客車,上述車輛被查封至今。
4、20__年11月24日,__________支行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__________公司對邱__________所負的三百多萬貸款本金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20__年5月1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__________支行未在保證期間內要求__________公司承擔保證責任,__________公司因此而免除保證責任為由駁回__________支行的訴請。
6、20__年6月3日,__________支行提出上訴,以邱__________與臺州__________租賃有限公司所簽購車合同為虛假合同,邱__________與臺州__________租賃有限公司、__________公司共同虛構事實,欺詐取得貸款為由,要求認定借款合同無效并要求__________公司承擔擔保賠償責任。
二、關于借款合同效力及__________公司應負的責任。
(一)本案證據顯示,__________支行在簽署借款合同時就已經清楚的知道邱__________所貸款項的用途就是為了購買鎮江__________公司名下的這20輛沈飛客車,因此借款合同并不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邱__________也并沒有以欺詐手段簽署該份借款合同并取得貸款。
實用借款糾紛訴訟狀(通用16篇)篇十五
糾紛已經是很常見到的了,小編在這里為提供給大家借款合同糾紛的處理給大家借鑒。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包括兩部分:第一是金融機構之間及其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但是在實際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借款關系比合同法規定的要廣泛得多,還包括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因此,最高法院在第一部分合同糾紛中的第八類借款合同糾紛中列出了借款合同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在借款合同糾紛這一案由下還單獨列出了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又稱之為同業拆借糾紛和企業之間借款糾紛兩個附屬案由。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糾紛另立一個案由。審理借款合同糾紛重點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為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復還款等。除這些情況外:
1、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共同被告;。
3、“私貸公用”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實踐中有些地方出現“私貸公用”的情況,所謂“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業,由于已經有逾期貸款未還等原因而不能貸款,于是便由個人或私營企業以自己名義代為貸款,所貸款項由企業使用。這就是所謂“私貸公用”。私貸公用以合同法的規定,應該屬于委托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為原告沒有異議。如何列被告,應考慮以下情況:
(3)在上述情況下,如果出借人選擇用款人為被告,可以用款企業為被告。如出借人堅持以借款和用款人為共同被告,法院也應允許,因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訴權。
4、借款單位或者擔保單位發生了變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產等,原告起訴誰,包括與該企業有關系的單位如上級主管部門或母公司,即列為被告。最高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在關于當前民事審判的有關問題《關于企業歇業、被撤并或吊銷營業執照后的訴訟主體的確認問題》中認為:第一,訴訟主體的確認。企業在歇業、被撤并或吊銷營業執照后,是否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區別對待,以確認訴訟主體。應當注意的是,無論在企業歇業、被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情形中如果存在多個清算主體的,均應成為共同清算主體。第二,清算主體的認定。由于將企業因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情形中的清算主體確定為訴訟主體,因此對于不同性質的企業如何確定其清算主體就成為訴訟程序的關鍵。依據我國《公司法》第191條和192條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認為,國有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上級主管部門;集體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開辦單位;聯營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聯營各方;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控股股東。因此,如法院立案時初步審查認為不應列為被告的,可以提出參考意見,如原告堅持列為被告應尊重原告意見,是否應承擔責任,應在審理中解決。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關系到借貸關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護。因此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時,應該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進行非法活動的借款合同無效。《經濟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三)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貨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借貸意見》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比如有的企業見炒股或者買賣煙草賺錢,便買通金融機構某些承辦人編造假的貸款理由如擴大再生產、購買原材料等簽訂借款合同貸出款項,這種違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無效。
2、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一)規定“一方以欺許、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借貸意見》第10條規定“一方以欺許、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因為此意見是在1991年作出的,與當時的《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無效合同的范圍。僅規定了欺詐、脅迫形成的合同當其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認定為無效合同。而對此種情況規定了當事人有權申請撤銷和變更。所以在掌握是否無效時應該與原來的認定有區別。不能把可以撤銷和變更的合同當無效認定,否則會在適用法律上出現錯誤。
3、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合同法》之所以在規定兩大類借款合同糾紛中沒有將企業間的借貸納入,其主要原因是該種借貨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不是我國法律所認可的合法合同。因為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經濟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機構有權經營借貸業務,如果任何企業都可以經營金融業務從事借貸我國的金融秩序就亂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機構的存在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23日給四川省高級法律《關于對企業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中明確“企業借貨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于合同期屆滿后,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貨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4、不具備借貸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從事借貸業務的借款合同無效。在金融機構內部也有明確的分工,可以從事借貸業務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機構。其他內設機構和下屬部門只有一些行政事務或吸收存款的業務,絕對沒有對外進行借貸的業務。這些部門如果因為手中掌握一些資金,為了得到利息,而進行借貸,其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在大多數借款合同中,都有擔保的存在,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在主債務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能保證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收回。但在實踐中,有的是業務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現擔保無效的情況。擔保無效主要有以下幾類:
1、擔保的主體不合格。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有些部門和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就是說沒有擔保資格。國家法規規定,學校、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因為這些部門和機構從事的是社會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財產為國家所有,與此同時,這些部門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斷性。不可能因為其進行擔保而將其財產執行而造成學校停學,醫院停診。最高院20xx年12月8日公告12月13日《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發出的《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以下簡稱《保證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證規定》18項“法人的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由法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擔保法解釋》第四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4、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保證規定》第19項“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法解》第五條規定“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6、未經批準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在對外擔保問題上我國法律和法規有嚴格的限制。《擔保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一)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文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保證規定》第20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債權人行使債權的時間,就是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時間。一般來說這個問題比較簡單,也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由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間。約定的履行債務的時間到了,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做為債務人也就可以向債權人履行償還義務了。如果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到來后行使權利,就是合法。如果未屆履行期限則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不能行使權利。但是如果是約定分期償還借款,則可以在每一期還款時間屆至時行使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在兩種情況下可以提前行使權利。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在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能力明顯下降時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對此法律有明確的規定,規定的也比較細致。第二種情況是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申報債權,也可以直接起訴保證人。這是因為,債務人破產,說明其已經不能履行到期債務,到期債務尚不能履行,未到債務當然也不能履行。所以此時此種債務應該視為到期債務。最高院《擔保法解釋》第四十四條規定:“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這項規定不僅確定了債權人可以選擇申報債權或向保證人主張權利,而且對保證人的保證方式亦不加限制,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向一般保證人直接主張權利。當然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也可以向債務人申報債權。如某市軋鋼廠向銀行貸款4000萬元,在未到還款期限時即進入了破產程序。銀行起訴了擔保人某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以貸款未到期進行抗辯。法院認定貸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均有效,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實際上已經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應該視為銀行享有到期債權,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擔保人亦應承擔還款責任。
關于借款的利率一般以雙方的約定為主,但也不是全都如此,應該區別不同情況依法確定。
1、國家金融機構做為出借方的借款合同,其利率應該執行國家規定,而國家在不同的時期對利率進行宏觀調控,有時一年中會有幾次調整。但是,在不同的情況下有些金融單位出于不同的考慮或者根據貸款方貸款的用途及使用的緩急可以與借款方約定高于或低于國家規定的利率。對此,法院不應予以支持,而應該以國家規定為準。
2、一方為個人的借款稱之為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最高可以支持到相當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這個4倍是包括本數在內的4倍,不是高于銀行貸款利率4倍。有的人理解法院可以支持到4分利,即年利40%,這在前些年銀行貸款年息10%時是正確的。但近年來,存款利率和貸款利率都大幅度下調,已經遠遠不是當年的情況。
3、企業間的借貸是違反我國金融法律法規的,法律不予保護。因此,其利息無論高低,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前所引最高院的答復,對于其雙方約定的利息法院要予以收繳,如果沒有約定利息,按當時銀行利率計算,并予以收繳。
4、對于借貸雙方借款合同合法,約定的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應該按雙方約定支持。
5、特殊利率的處理。有的時候,借貸雙會約定一種特殊利率。如張某和李某于1999年12月28日因急于用款提出向王某借款20xx0元,于20xx年2月即可歸還。王某因手中錢不夠便表示可將自己手中1000股方正科技股票賣出,當時股價每股18。75元,但要求張、李補足還款前該股票的最高股價與18。75元之間的差價款。張、李表示同意。于是,王某將1000股方正科技股票賣出補上15250元,湊夠20xx0元交給張、李。在還款時王提出在張、李使用款項期間方正科技股票最高股份34元每股高出15。25元,因此除應償還20xx0元借款外,還應支付15250元。對此,張、李不同意,王起訴法院。表面上看,張、李借款僅2萬元,借款2個多月,就支付利息15250元,相當于月利率76%,大大超過了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規定,似不應予以支持。但實際上如果王不將股票賣掉,也必然會得到如此的收益。相反如果該股票在此間不溢價甚至掉價,王某也可能一分利息得不到。反之,如果張、李以此款購買了方正科技股票,其盈利也是15250元。以此而言,這種風險對于雙方是相同的。因此,對于這種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風險借款約定應予支持。后法院對雙方進行了調解,張、李承擔了5000元利息和訴訟費。這是王某放棄了部分請求,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做為借款合同,其還款義務首先由主債務人即借款人承擔,這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在有的情況下會出現某些特殊情況。應該根據不同情況做不同的處理。
1、行為人以他人名義借款的責任承擔。比如在農村有的人以他人名義(如刻有他人的名字的名章)借款,但事后借款人不承認,發生爭議。對于這種情況最高院《借貸意見》14規定“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2、“私貸公用”情況下責任的承擔。出借人不知用款人,用款人也沒有介入貸款還款事宜的,由借款人承擔責任;出借人知道或借款披露了用款人的出借人只能選擇借款人或用款之一承擔責任。如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與用款人承擔連帶責任,法院應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判決由一方承擔責任,而駁回對另一方的訴訟請求。如果借款人承擔責任后起訴用款人,應判決用款人承擔償還責任。
3、一般有效保證責任的承擔。在擔保中《擔保法》規定了兩種不同的保證。一是一般保證,二是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經審理如果貸款合同有效且擔保有效,對于一般保證,債權人必須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6個月內起訴,6個月內起訴的,判決其承擔一般保證責任;超過6個月未起訴的,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4、連帶責任保證的責任承擔。《合同法》第十八條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債權人起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或者單獨起訴擔保人都是合法有效的。一起起訴的判決承擔連帶責任,單獨起訴擔保人的判決擔保人承擔責任。當然,擔保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5、無效擔保責任的承擔。在原《貸款規定》中只規定了無效擔保在有的情況下不承擔責任,有的情況下只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責任到底多大,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有的還是按有效處理承擔全部責任。鑒此,最高院在20xx年的《擔保法解釋》中作了明確規定。
(1)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也無效的。《擔保法解釋》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這里要注意的是“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不是總債務的三分之一。
(2)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責任的承擔。《擔保法解釋》第七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6、債務承擔問題。
債務承擔,簡單說就是變更債務人,新的債務人稱為承擔人。在借款合同中,原債務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債務,由第三人承擔債務的履行。第三人履行債務可以經過原債務人同意,也可以不經過原債務人同意,只要是第三人自愿履行即可。債務承擔屬于合同變更的一種形式,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債務人承擔債務后不得反悔。如張某與劉某合伙做生意,獲利三萬元,張應該分劉某1。5萬元,便給劉出據了1。5萬元的欠條。劉某女兒有病急需要用錢,找到張某之子說明情況。張子見狀同意自己先將款付于劉某并收回了欠條。后張某反悔,以未經父親同意為由主張將錢收回。法院認為張某之子自愿替父親償還債務,并實際履行,屬于債務的承擔。債權人與承擔人自愿簽訂債務承擔協議并予履行,無需要債務人同意。只要承擔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就發生法律效力,于是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對于債務的承擔,有的稱之為債務的清償,或代為清償。如甲公司欠劉某10萬元貨款,劉多次索要未能如愿。當劉再次索要時,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表示該貨款自己可以償還并寫了欠據和還款時間。等到還款時間時,王未歸還,劉起訴到法院。王表示自己當時是無奈才寫的欠據,自己未經甲公司同意,自認還款行為無效。法院審理認為,王某的還款。
承諾書。
是一個代為清償的承諾。劉因王的承諾而取得了要求其清償的權利。意大利民法典第1272條規定“沒有債務人的委托而向債權人承擔債務的第三人,在債權人沒有明確表示解除他的義務的情況下,該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當然,在債務承擔或代為清償的情況下,必須是債權人以明確的態度即是以書面或者行為表示接受承擔人的承諾。如果承擔人在債權人接受之前已經撤回承諾,則不發生債務的承擔問題。如前,已經將錢交付債權人并把欠據收去,整個債權債務已經消滅,不能再恢復原狀,反悔是不行的。
(1)出借人是借款糾紛案件的權利人,如果發生變化,其權利應由承繼該權利的人享有。
(2)借款人、擔保人發生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單位承擔責任。
(3)借款人、擔保人發生分立的,如果在分立協議中確定了義務承擔且承擔合理的,可以分立協議確定的承擔部門或企業承擔義務,協議不合理或以分立逃債的以分立后的所有單位承擔責任。
(4)借款人、擔保人破產的,出借人應該申報債權,出借人在借款人破產財產中得不到清償或清償不足的,向擔保人起訴。擔保人破產的,出借人向擔保人申報債權。
(5)借款人和擔保人發生轉制的,應視轉制的情況區別對待。所謂轉制主要是指股份制改造、企業出售等。
a、股份制改造不能改掉債務的承擔,改制后的企業仍應承擔原債務。
b、關于企業出售,原企業遺留債務承擔問題,最高院20xx年3月的《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稿中有明確的意見:“...35、企業出售系企業全部產權的轉讓,一般原企業法人并不消滅,僅是企業出資人的變更。企業出售前遺留的債務,仍應由該企業法人自行承擔。36、企業資產與負債基本相符,買方以承擔企業債務為條件接受該企業的,視為企業零資產出售。出售前企業遺留的債務,應當由買方承擔。37、因公民個人購買改變了原企業性質為私營企業,對出售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雙方有明確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債務承擔;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如購買價中含企業負債的,企業出售前遺留的債務應當由買方承擔。但買方購買企業凈資產,不負擔債務的,企業出售前的債務由賣方負擔。38、企業出售時,賣方故意隱瞞或者遺漏原企業債務的,對所隱瞞遺漏的債務,賣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高院的規定應該說是比較明確了。在山東省某市一起貸款人起訴債務人并擔保人的案件中,債務人在貸款后發生了重組,吉林市某股份有限公司買斷其95%資產與當地某資產公司的5%資產組建了有限責任公司,該企業仍在原地生產。債權人不但起訴了新組建的企業而且將吉林市某股份有限公司也列為被告。當地中級法院判決吉林公司不承擔責任,債權人上訴,開始上級法院將此案發回重審,要求判令吉林公司承擔責任。該中院仍然堅持原意見,后山東省法院發出文件,明確此種情況母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吉林公司勝訴。
(6)企業歇業、被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的責任承擔。李國光在當前審理民事案件中的問題關于“清算主體的責任中指出”我國民法通則、公司法和企業法對清算主體在清理債權債務過程中的職能和義務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如果清算主體不履行清算義務而實際損害了企業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在一定期限內承擔清算責任;如果清算主體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內不盡清算責任,造成企業財產毀損、滅失、貶值,甚至私分企業財產,致使債權人的債權受到實際損失的,則無疑對債權人構成侵權,應對債權人因此產生的損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關于時效問題主要應該注意兩個方面。
1、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超過時效的,其超過時效的證據應該由主張超過的舉證。認為沒有超過的應該對沒有超過時效舉證。法院綜合雙方證據進行認定。但是,有的雖然超過了時效,債務人又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另行給債權人寫了還款計劃。對此,最高法院1999年1月9日通過并于2月16日實施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因此,在這兩種情況下都應該認定債務人對還款作了新的承諾,在新的承諾之日起的訴訟時效內債權人又起訴的應該支持,判決債務人承擔責任。
2、擔保人在催款單上簽字不能認為是對原擔保的重新確認。在超過訴訟時效后,債務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可以認定是對原債權債務關系的重新確認,但如果擔保人僅有這種情況則不能認定對擔保關系的重新確認。一是最高院的解釋并沒有涉及擔保人,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得擴大適用的原則,不得對擔保人適用。二是擔保合同必須是書面協議形式。主債權可以重新確認,但擔保過時效后沒有重新確認的規定,即使確認也應該用書面形式明確。僅僅在通知單上簽字不足以認定重新確認擔保。因此,原擔保人不應再承擔責任。但是,由于擔保人也是債務人之一,如果擔保人明確地以書面形式承諾擔保原有債務,也應視為放棄了對擔保時效的抗辯,應該承擔責任。如某貿易公司于1998年7月5日從某銀行貸款1000萬元,約定借期一年,并由某集團公司擔保。1999年5月,貿易公司通知銀行自己已經無力還債。銀行立即就貿易公司是否能償還債務進行調查,結論為貿易公司已經無還債能力。此后,銀行拋開貿易公司,開始與集團公司進行接恰,由于集團公司資金緊張也一直未能解決。經銀行要求集團公司于20xx年9月出具承諾函,同意按原合同約定條款繼續承擔保證責任。20xx年11月銀行起訴,要求貿易公司和集團公司償還借款,經法院審理認為銀行在知道貿易公司無還款能力后的二年多的時間里未主張權利,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其請求不予支持。集團公司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承諾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該種抗辯理由不應支持,判決集團公司承擔還款責任。此案與前案的區別就在于是否明確地承諾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明確表示承擔保證責任則不可反悔。
對于借款合同糾紛中債務人逾期違約金的給付數額的計算方法,各地法院作法不盡相同。有的計算到起訴之日,有的計算到判決確定之日,有的計算到判決生效后十日,有的判決到實際給付之日。各種作法都能說出一定的道理。我們認為,應區別不同情況,做出不同的計算。這里應該注意的是,出借人雖然大多是銀行,但也屬企業性質,是獨立的法人,都有自己獨立的人格,有自己處分的權利。與此同時,出于各種不同的考慮,法院在判決時除應交待清楚出借人的權利外,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訴訟請求,依法作出判決,判決結果即不應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對其不合法的請求也不應予以支持。
1、僅要求本金而放棄違約金和逾期利息請求的,只判決本金;。
4、貸款方請求返還本金及全部應付利息的,應判決至判決確定之日后十日。因判決的確定是個變數,可能因不上訴和上訴而不同。
5、判決確定后十日之前,當事人自動履行的,在其履行時自動扣除提前的日期的利息,不屬于不按法院判決執行。
6、在判決確定后應該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可以判決加倍罰息。在強制執行時以此執行不屬于判決不確定。
7、對于雙方約定的逾期違約金明顯過高的,一方提出請求,法院可以依法予以適當調整。雙方都未提出的,一般不應調整。
在有些時候,有些看似債權債務關系的事情,實質上不是債權債務關系,如果法院強行判決,則會造成適用法律上的錯誤。
1、注意區別債權債務關系與勞動爭議糾紛。
有些時候有的糾紛看似債權債務,但實際上可以是勞動爭議。如王某于1994年1月與某公司簽訂。
成為其工作人員。后于1995年6月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雙方約定王至少為公司工作10年公司為其購買住房一處總價款848000元購房后王每月向公司交住房資金的1/240即3535元。協議還約定雙方發生爭議后依照中國法律解決。20xx年7月公司決定解除與王某的合同并要求返還未收回的住房資金。王某不服公司向法院起訴。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所爭議的首先是雙方的勞動合同是否應該解除隨之而來的才是是否應予退還住房資金的問題。勞動爭議問題不解決就不能解決住房資金的問題。不能簡單地只看涉及金錢的都認為是債權債務糾紛。
在一段時間內,在某些地方出現一股非法集資的歪風,一些不法分子以高額利率為誘餌,公開或秘密地向社會上或親朋好友非法集資,再采取拆東墻挪西墻的方法返還一部分利息。而最后的結局有的是攜巨款潛逃,有的大肆揮霍,造成巨大的差額,無法彌補。對于因此類糾紛起訴到法院的應該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按非法集資罪偵查起訴。對于當事人的損失應該通過追贓的方法解決。否則,即會造成輕縱犯罪,又會因法院的判決無法執行而無法收場。
3、惡債不予保護。有的債是因非法活動而形成,如賭博等。對于這種惡債,不但要駁回起訴,而且應該建議公安機關對行為人進行處理。還有的是放高利貸,乘人之危,對遇到經濟和生活困難的人進行盤剝。對于這種情況應該區別對待,對僅是高于法律規定不多的,只支持到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對于純屬驢打滾的不但不予支持,還應該進行處罰。
實用借款糾紛訴訟狀(通用16篇)篇十六
二:b公司地址:電話:法定代表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貸款本金30,000,000元,截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利息共計100,000元(按行同期利率計算)。
2、判令被告二對以上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
二),雙方約定被告二為上述借款提供保證擔保,但沒有明確保證方式。合同簽訂后,原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通過行轉賬的方式將3000萬元打入了被告一的賬戶。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還,但被告一以各種理由進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償其所欠原告的借款。同時原告也致函被告二,請求其代被告一償還借款,但被告二卻拒絕償還。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約定向被告一支付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卻未能清償,被告二也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二被告的.行為是嚴重的違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二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綜上所述,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希依法公判。此致人民法院具狀人:行法定代表人:________年月____日附:
1、本狀副本1份;。
2、書證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