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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公安機關內部管理規定范文(14篇)篇一
招待所一般是對內開放、服務的,那么關于加強對內部賓館、飯店和招待所收費管理的規定你知道多少?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內部招待所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在開放、搞活、改革的新形勢下,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所屬的內部賓館、飯店和招待所(以下簡稱招待所),不但承擔了本系統人員出差、開會的接待任務,還向社會開放,對緩和社會上“住宿難”的問題起了很大作用。但是,一些部門和單位片面追求招待所“高檔化”,興建、改裝許多豪華客房,致使客房、會議室、禮堂和伙食的.收費標準不斷提高,既大大增加了行政、事業費和企業管理費開支,同時也助長了一些干部貪圖享受、鋪張浪費的不良風氣,不利于貫徹艱苦奮斗、勤儉建國的方針。為了改變這種狀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招待所的主要任務是為出差、開會人員提供服務,其設施應以實用、衛生為原則,不應片面追求“高檔化”,如在客房內裝置空調器、電冰箱、地毯等。從現在起,除客房正常的維修和設備更新外,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及所屬招待所不得再新建或者改建高檔客房。
二、招待所的客房、會議室、禮堂等收費標準,應根據房屋結構、附屬設施、房間面積、設備條件、采光通風、自然環境和所處地理位置以及服務水平等因素,本著保本微利的原則,并比當地同等類型的國營內賓旅店低一至二個等級制定。旺季可在不超過10%的幅度內向上浮動,淡季向下浮動幅度不限。
三、招待所的伙食要經濟實惠,照顧一般職工的生活水平和經濟負擔能力?;锸呈召M標準應按不盈不虧的原則確定,并不準加收額外管理費等。客人伙食必須單獨核算,不得克扣客人伙食用于請客招待和送禮,也不得以客房床位收入等補貼客人伙食。
四、招待所要按照企業化管理的方向,進一步加強經濟核算,改善經營管理,逐步實現經濟自立,自負盈虧。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隨意增加額外的收費項目。
五、由各地物價部門按物價管理分工權限的規定,會同財政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研究核定本地區招待所的具體收費標準,并監督落實。凡是違反物價管理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增加額外收費項目的,應按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物價局《對違反物價紀律實行經濟制裁的暫行規定(修訂)》進行嚴肅處理,其非法收入如數退還用戶,無法退還的予以沒收并上繳財政,對情節嚴重的還應處以罰款。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也要按此規定的精神,加強對所屬招待所的管理。
各級物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述規定,對招待所的收費情況認真組織進行一次檢查。各地要在今年四月底前將檢查落實情況報財政部、國家物價局。
一、辦理住宿登記,要主動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證明。不得私自轉讓床位給他人住宿或留宿親友。接見來訪人員,請辦理來訪登記。
二、按標準交納住宿費。招待所管理制度。屬培訓性質入住招待所的賓客,收取鑰匙押金20元,其他賓客收取住宿費及鑰匙押金100元。
三、為預防失竊,請賓客妥善保管好財物,在暫離招待所時請關好門窗。
四、請節約用水、用電,在離開招待所時自覺關閉所有電器設備、水龍頭開關。
五、請保持招待所環境的整潔。不得在招待所內酗酒滋事,生火煮食,私接電源。不要在招待所內大聲喧嘩,高音收放電視、音響,影響他人休息。
六、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腐蝕性物品帶入招待所。招待所管理制度。
七、自覺遵守學院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嚴禁黃、賭、毒等違法活動,主動配合保安人員和公安人員的調查。
八、愛護招待所內的設施、物品,如有損壞或丟失的,按招待所物品損壞、丟失賠償價目表照價賠償。
熱門公安機關內部管理規定范文(14篇)篇二
在開放、搞活、改革的新形勢下,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所屬的內部賓館、飯店和招待所(以下簡稱招待所),不但承擔了本系統人員出差、開會的接待任務,還向社會開放,對緩和社會上"住宿難"的問題起了很大作用。但是,一些部門和單位片面追求招待所"高檔化",興建、改裝許多豪華客房,致使客房、會議室、禮堂和伙食的收費標準不斷提高,既大大增加了行政、事業費和企業管理費開支,同時也助長了一些干部貪圖享受、鋪張浪費的不良風氣,不利于貫徹艱苦奮斗、勤儉建國的方針。為了改變這種狀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招待所的主要任務是為出差、開會人員提供服務,其設施應以實用、衛生為原則,不應片面追求"高檔化",如在客房內裝置空調器、電冰箱、地毯等。從現在起,除客房正常的維修和設備更新外,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及所屬招待所不得再新建或者改建高檔客房。
二、招待所的.客房、會議室、禮堂等收費標準,應根據房屋結構、附屬設施、房間面積、設備條件、采光通風、自然環境和所處地理位置以及服務水平等因素,本著保本微利的原則,并比當地同等類型的國營內賓旅店低一至二個等級制定。旺季可在不超過10%的幅度內向上浮動,淡季向下浮動幅度不限。
三、招待所的伙食要經濟實惠,照顧一般職工的生活水平和經濟負擔能力?;锸呈召M標準應按不盈不虧的原則確定,并不準加收額外管理費等??腿嘶锸潮仨殕为毢怂?,不得克扣客人伙食用于請客招待和送禮,也不得以客房床位收入等補貼客人伙食。
四、招待所要按照企業化管理的方向,進一步加強經濟核算,改善經營管理,逐步實現經濟自立,自負盈虧。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隨意增加額外的收費項目。
五、由各地物價部門按物價管理分工權限的規定,會同財政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研究核定本地區招待所的具體收費標準,并監督落實。凡是違反物價管理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增加額外收費項目的,應按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物價局《對違反物價紀律實行經濟制裁的暫行規定(修訂)》進行嚴肅處理,其非法收入如數退還用戶,無法退還的予以沒收并上繳財政,對情節嚴重的還應處以罰款。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也要按此規定的精神,加強對所屬招待所的管理。
各級物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述規定,對招待所的收費情況認真組織進行一次檢查。各地要在今年四月底前將檢查落實情況報財政部、國家物價局。
熱門公安機關內部管理規定范文(14篇)篇三
為了加強機關內務的管理工作,規范內務監督程序,政府制定了機關內務的相關管理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機關內務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鄉政府機關管理,強化約束激勵機制,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屬本鄉政府機關的干部職工都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鄉政府機關實行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的原則。
第二章 財務管理制度
第五條 在職在崗干部職工工資實行按月發放,提前離崗的在編干部職工、代管干部、退休人員、差額撥款人員按上級撥付的工資標準發放全年基本工資。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及獎金。
第六條 發票報銷必須手續齊全,各類發票原則上在當月月底辦完相關手續。每月27-30日為報賬時間,報賬時填寫好報賬單,鄉長先在報賬單上進行審核,再由分管領導在票據上簽字同意后方可報銷(計生單列經費除外)。
第七條 出差人員必須到辦公室開具出差通知單,一般干部職工兩天內出差須報其分管領導簽字同意,三天以上(含三天)出差須經鄉長簽字同意,副職出差須報請主要領導同意,出差時間兩天算一天,兩天以上減一天計算。開會人員憑上級通知由辦公室填好開會通知單并告知其分管領導。學習人員必須憑上級學習通知,經黨委、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參加學習、培訓及學習考察。學習期間的學費、生活費、住宿費等費用必須憑上級文件報銷。函授學習、自考每年報兩次往返車旅費,不報銷其他任何費用(除有文件規定,且有歸口經費外)。家住縣城學習期間不報生活費和住宿費。
第八條 到縣開會出差車船費按快艇價實報實銷,到縣以外城市開會出差,車船費本著節約的原則憑票實報實銷(除帶公車外)。
第十條 開會只報銷往返車船費和每天5元市內交通費,不報銷住宿費和生活補助;出差生活補助、市內交通費及住宿費實行按天包干制,縣城沒有住房的.干部住宿費50元包干,其他費用20元包干(15元的生活費,5元的市內交通費),其他城市費用的包干標準:其他縣城80元一天,地級城市100元一天,省會城市120元一天。
第十一條 下村車船費以工作需要為標準,不準在外簽單,實報實銷,特殊情況除需包車船的由辦公室開出包車船通知單,經手人需在通知單上簽字,每月月底各車主與辦公室結算一次。
第十二條 階段性工作補助以黨委、政府會議研究意見為準。
第十三條 各項辦公通迅費用實行包干管理,電話費:鄉辦公室2400元一年,財政所800元一年,黨委政府成員35元一月。手機費:正科200元一月,副科150元一月,一般干部80元一月,上網費:每個adsl用戶1200元一年。
第十四條 公安派出所工作經費每年1xx元包干,含公安辦案工作的車船費和接待費 。
第十五條 水上安全工作經費xx元一年包干(含節假日值班補助);五強溪農貿市場安排人員,其工資全額上交鄉財政,享受政府各項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 計生全年工作經費實行單列包干,其單列開支發票須經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并由鄉長審核后由計生辦報帳員到財政所報帳,經費包干總額由黨委政府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 干部職工因工作調動搬家,由政府安排車船送至報到單位,并贈送一份80元紀念品。
第十八條 鄉干部職工醫療費用統一按縣醫療辦有關規定,到縣醫療辦辦理手續報銷,鄉政府不報銷任何發票。
第三章 政府采購制度
第十九條 凡政府日常開展工作所需物品、服務的采購和定制、公共產品及設施建設、拍賣、承包、租賃等盡屬政府采購范圍。政府采購必須堅持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二十條 大額固定資產的采購計劃,須經黨委、政府集體研究同意后方可執行。日常辦公用品的采購計劃由辦公室制定采購計劃,經分管內務領導同意后由政府指定的采購人員統一采購。
第二十一條 因工作需要在外采購物品或定制設備維修、人工勞動等各種服務須經分管領導同意由指定的采購人員統一采購,未經同意私自在外購買和賒購物品的一律不予報銷;凡平時在政府集鎮各商店采購小額物品的,需由辦公室工作人員經手,財政所辦公室負責按月與各商店進行一次結算。
第二十二條 因辦公需要的水電費用結算時,鄉辦公室、財政所等使用人員,必須親自到現場參與抄表并簽字,方可報銷。
第四章 后勤接待制度
第二十三條 來人來客實行對口接待,一律安排政府食堂就餐,并歸口由辦公室統一安排,辦公室工作人員必須在每次的結算單上簽明就餐和住宿人數以及金額,方可后報帳,辦公室按月與食堂進行一次結算。
第二十四條 單項工作需召開村干部會議的必需經請示書記或鄉長同意后方可進行,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就餐。
第二十五條 接待標準:5人以下菜每桌80元,6人以上菜每桌100元,會議餐每桌120元。
第二十七條 除主要領導安排經辦公室開出就餐住宿通知單外,任何人不得在食堂外簽單和安排就餐住宿。
第二十八條 來人來客原則上不打包包煙,特殊情況需由主要領導安排,方可開支。香煙統一由財政所采購,辦公室打煙時負責填好發放登記表。
第五章 考勤制度
第二十九條 自覺遵守考勤制度,不得無故遲到早退缺勤,下村的應當告知分管領導或黨政辦人員,實行考勤簽到制,每天下午5點鐘前到辦公室簽到,干部每月出勤天數不得少于22天。每月發放周末加班補助200元,無正當理由每月考勤達不到出勤天數的扣全月的周末加班補助,當月不參加聯村計生例會的扣20元。
第三十條 干部職工請假需寫出請假條,兩天以內由分管領導簽字同意,三天以上(含三天)由書記鄉長簽字同意方可準假。副職一律由書記鄉長簽字同意后方可請假,每月請假時間不能超過6天。全年不得超過70天(包括路途往返和法定節假日),超過一天扣補助50元。曠工一天扣100元。
第三十一條 節假日值班每人每天30元,當天未值班的不發補助。因上級查崗離崗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全體值班人員不安排補助,并給予黨紀、政紀處罰。
第三十二條 聯合辦公日值班制度,為方便群眾辦事,鄉里實行每月逢二逢七聯合辦公制度,凡每月逢二逢七日黨政綜合辦、計生、民政、財政、綜治、移民、林業等部門必須安排專人值班便于群眾集中來鄉辦事,值班不到位的每次扣值班人員100元。
第六章 辦公室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各辦公室(包括鄉辦公室、計生辦、財政所)必須有人值班,確保辦公室24小時電話暢通,做到待人熱情、服務周到。
第三十三條 文印室計算機房管理實行上機登記制度,凡需在機房查收、打印文件資料的,在上機前填好上機登記表,寫明上機內容和打印份數。文印室鑰匙由辦公室主任管理,任何人不得在辦公室電腦上從事娛樂活動。
第三十四條 辦公室要對上級文件、通知進行分類、登記,及時送領導簽閱,并通知具體人員辦理。要做好文件的歸檔、整理工作,不得積壓、遺失和泄秘。
第三十五條 鄉黨委、政府、人大主席團的印章由鄉辦公室管理,各部門單位印章由單位負責人管理。凡日常工作蓋章由辦公室按工作要求、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蓋章。屬向上報告、請示、證明等重要內容需蓋章時經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使用,原則上不允許蓋空白章。
第三十六條 辦公室負責做好《就餐通知單》、《出差開會通知單》、《政府采購通知單》、《上級登記表》、《考勤簽到表》等表格的編號、統計等規范性工作。每月末要填好考勤公開欄。
第七章 會議學習制度
第三十七條、領導成員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由黨委書記或委托鄉長主持,主要研究全鄉年度或階段性工作、人員崗位調整、獎懲、重大事項的決定等。
第三十八條、中心學習組學習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由黨委書記或副書記主持,全體干部職工和鄉級單位負責人參加,主要學習領導講話和傳達上級組織的重要會議精神,討論研究關系全年工作或階段性工作重要部署,以及其它重大事項的決定等。
第三十九條、黨支部大會:黨員大會每季度召開一次,由機關主持,機關干部、全體黨員參加,方法上可與職工大會一道進行,主要傳達、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安排部署黨員活動,表彰先進事跡,討論發展新黨員、預備黨員轉正和黨員紀律處分等。支部委員會適時召開,由支部書記主持。
第四十條、民主生活會:堅持半年召開一次,由黨委書記確立主題和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民主生活會必須事前10天通知本人作好書面總結,并邀請上級有關領導參加。
第四十一條、機關干部職工工作例會會:原則上每月最后一天定時召開,由鄉黨政領導主持,聽取干部職工個人一月來的工作匯報,綜合分析前段工作,指出存在的問題并安排部署下一個月的工作。
第四十二條、會議紀律:無論召開何種會議,相關人員都必須按時參會,不遲到、不早退、不缺席、不做與會議無關的事,認真做好記錄。
第八章 公物及衛生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住房管理:鄉干部職工的住房和辦公室由政府統一安排和調整,任何人不得隨意亂占、亂搬,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結構,非經政府安排的房屋裝修、整修,其費用由自己負責。凡調走人員或非經政府安排占用住房的人員,應按時清退所占住房,否則由政府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政府公共財物由辦公室和財政所登記造冊,丟失和損壞的由使用人講清原因,視其情況予以賠償,任何人不得隱瞞、占用,一經查出,從重處罰。
第四十五條 講究公共衛生,遵守衛生公約,住房和辦公室門前實行“三包”,要求做到門前衛生一天一掃,垃圾必須倒到垃圾桶或垃圾池。機關院內嚴禁放養家禽家畜,嚴禁在內外墻壁上亂涂亂劃,嚴禁在花壇內種菜和花草樹木上晾曬東西。
第四十六條 實行衛生責任區劃分制度。每月進行一次大掃除(時間為每月工作例會散會后),責任區劃分:宿舍樓一棟:胡三毛、熊勇華、譚再中;宿舍樓二棟:鄧和平、舒澤、符紹陽:宿舍樓三棟:李小明、瞿玉倩、全芳;政府辦公樓.草坪及球場:舒祖全、楊寧、宋國、魯彩容、全明華、舒小林、肖典興、陳回湘、孫春蘭;計生辦:向金蘭、劉昌華;財政所:向瑜、文玲英、熊文彬。
第九章 公車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 司機必須保持車況良好,做到“四不準”(不準酒后駕車、不準將車輛將由他人駕駛,不準帶故障出差,不準私自出車);凡外單位或干部職工個人用車須請示主要領導同意并自行負責用車費用;加強公車油料管理,提倡節約,反對浪費,堅持油卡購油制度,駕駛員原則上不得用現金購油,特殊情況需現金加油的須請示書記或鄉長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四十八條 司機借用人員的工資到原單位領取,其打卡的福利津貼按現干部職工標準的50%由財政補發,其它加班、節假日等補貼與干部職工同等對待。
第四十九條 堅持修車申報制度,一般情況下修車必須先申報,經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操作,更換耗件要將舊物件將回車庫,廠家修理車輛必須由兩人在場監督,所換零部件和工時費必須有清單,司機查兌無誤后在清單上簽字后方可報銷。
第五十條 駕駛員應強化保養和安全意識,減少途中故障,確保安全用車。因特殊情況出現行車故障的,由駕駛員酌情安排修理,但事后必須及時匯報。
第十章獎懲制度
第五十一條 全年累計曠工15天或連續曠工七天的,年底考核不合格,不享受全年的福得待遇及年終獎金。
第五十二條 違法亂紀、打牌賭博被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的,不享受全年的福得待遇及年終獎金。
第五十三條 全年設目標考核管理獎1200元,其工作因計生、綜治等目標考核管理被一票否決的不享受全年目標考核管理獎,工作受上級通報批評的扣1000元;不能按期完成任務的,每次扣年終獎金200元。
第五十四條 公務員考核被評為優秀的獎200元。各項工作年終被評為先進個人的,縣級獎200元,市級獎400元,省級獎600元(省、市、縣直單位的減半獎勵),評為先進單位縣級1000元,市級1500元,省級xx元。(省、市、縣直單位的減半獎勵)。同一工作受不同級別獎勵的,以最高獎勵為準。
第五十五條 在縣級以上報刊雜志發表文章的,縣級 500字以內獎50元,500字以上的獎100元,市級500字以內獎200元,500字以上的獎300元,省級以上500字以內獎300元,500字以上的獎500元。
熱門公安機關內部管理規定范文(14篇)篇四
第一條為體現公司合理的原則,規范出差流程,加強差旅費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出差”系員工因公司工作需要、受公司指派外出工作或學習。
第三條員工出差按以下程序辦理:
(?1?)員工出差由派遣負責人視出差事由出具“出差通知單”,并核定出差期限,交公司行政部備案。
(?2?)公司總部員工出差返回后一周內填寫“差旅費”報銷單,履行審批手續后到財務部報銷。各分支機構員工出差,由駐地財務人員每月匯總后交公司財務部報銷。
(?3?)出差前借支差旅費的,在報銷時及時結清,未及時結清的,由財務部負責從出差員工當月的工資中扣清。
(?4?)超過?2?個月以上的出差單據、假票據或不符合規則的票據,財務部門不予報銷。
第四條出差的審批權限:
員工出差二日以內的由部門經理審批:三日至五日的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超過五日的由總經理審批。部門經理以上人員出差一律由總經理審批。
第五條出差途中因故需要延時的,應及時向派遣負責人報告,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長出差時間。出差人員利用出差機會辦理個人事宜的,其繞道的差旅費不予報銷,此間不享受補助,并按事假處理。
第六條出差當天可以返回的,六小時內只報銷交通費,超過六小時的除報銷交通費外,補助?10?元?/?人。
第七條員工在公司內部出差的(往來于總公司和各分支機構之間),各分支機構盡可能提供食宿條件,確實不能提供食宿條件的,出差員工按本辦法報銷住宿費,補助?20?元?/?人?.?日。
第八條員工在公司外部出差的,按二類標準執行:
(?1?)一般地區,住宿標準為:縣級及以下為?60?元?/?人?.?日;地級市為?80?元?/?人?.?日;省會城市為100?元?/?人?.?日;補助按?35?元?/?人?.?日。
(?2?)特區(上海市、北京市、深圳市、廣州市)按一般地區的?150%?執行。
第九條副總經理以上的實報實銷;部門正職的住宿標準為以上標準的?130%?;部門副職的住宿標準為以上標準的?115%?;超出標準的部分不予報銷,節約部分的?50%?獎勵給出差員工;借住親友家的按住宿標準的?60%?補貼給出差員工。
第十條公司派出去培訓和學習的人員,住宿費按標準報銷,一般地區補助?20?元?/?人?.?日,特區補助?30?元/?人?.?日。公司組織的職稱和學歷教育只報銷往返交通費和住宿費,不享受補助。個人自行參加的各種培訓和學習,不報銷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乘坐交通工具標準:員工出差可乘坐火車硬臥、輪船四等艙;部門經理級以上可乘坐火車硬臥、輪船三等艙;乘坐飛機一律報請總經理批準。因情況緊急需經派遣負責人批準乘坐出租車外,一般不得乘坐出租車,否則不予報銷。
第十二條因工作需要發生招待費的,需報請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準后據實報銷。
第十三條員工隨副總經理級以上領導出差的一般地區補助?20?元?/?人?.?日,特區補助?30?元?/?人?.?日。
第十四條因公司合作方需要員工出差的,一律按本辦法據實報銷,員工個人不得向合作方索要差旅費,由公司財務部定期向合作人收取。合作人委托員工帶給公司的費用,如數上交公司財務部。
第十五條財務部有責任維護本辦法的嚴肅性,對不實的票據有權查證,對查證屬實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不實票據的?2?倍罰款。
第十六條財務部做好差旅費的登記工作,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做好費用分攤和收取工作。
第十七條員工探親路費的報銷按原規定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市級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完善公務活動管理制度,依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發〔2015〕13號)和中央、省差旅費管理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機關,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和工商聯,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級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市級單位工作人員臨時離開常駐地,到市內(城區各市轄區外,寧波大市范圍內)、市外(寧波大市范圍外,不含出國出境)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實行憑據報銷與定額包干相結合的辦法。
第四條? 市級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市財政局按照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差旅費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市級差旅費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物價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市級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城市之間往返交通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規定等級內選擇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別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輪船(不包括旅游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副省級及相當職級人員
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一等艙
頭等艙
憑據報銷
正副廳級及相當職級人員
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二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其余人員
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三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副省級及相當職級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十一條? 出差人員前往《寧波市市級機關公共交通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甬財政行〔2012〕507號)中規定的定額報銷區域公務出差,已享受定額補助的,不再報銷城市間交通費。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二條? 住宿費是指市級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三條? 市級單位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執行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分級別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表1)。
第十四條? 副省級及相當職級人員住普通套間,正副廳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六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市級單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出差的伙食補助費以住宿費票據為憑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工作人員到市外出差的,執行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伙食補助費標準(見附表1),并包干使用。工作人員在市內出差的,憑正規餐飲發票在財政部公布的寧波伙食補助費標準內據實報銷,無正規餐飲發票的,按每人每天40元報銷,包干使用。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九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市級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二十條? 出差人員的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標準市外80元,市內4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三條? 城市間交通費在規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內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批準的出差天數和規定的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市外出差按出差目的地規定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規定標準報銷。
工作人員出差,城市間交通原則上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期間,如確需由單位統一租備車出差且無城市間交通費憑據的',不報銷市內交通費。
出差人員如當天來回的,可憑城市間交通票據報銷當天的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工作人員出差來回途中,可憑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費票據所示天數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四條? 出差人員差旅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表單(參考格式見附表2)、機票、車船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
第二十五條? 市級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由出差人員個人自理。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六條? 市級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等內控制度,并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刂曝撠煟嚓P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一級預算單位要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市財政局報告。
各市級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市級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差旅審批制度或差旅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違規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擅自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涉及違規資金的,予以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提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追究其責任。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出差人員不得重復報銷;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離開常駐地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到外地掛職鍛煉或支援工作等,不實行市內交通費補助辦法。但在基層單位或外地工作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市外每人每天按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伙食補助標準減半補助,市內為25元,休息天除外。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得重復領取。
第三十二條? 參加本系統或其他有關部門舉辦且伙食費由培訓對象自理的短期(3 個月以內)培訓學習班,在培訓學習期間伙食補助費標準市外每人每天按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伙食補助標準的50%予以補助。培訓時間在3個月(不含3個月)以上的,伙食補助費按25%補助。參加市外具會議性質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訓學習班和市內培訓學習班的學員不發伙食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不脫產人員參加市級部門組織的活動,其活動期間由組織單位按每人每天100元計發誤工補助,伙食補助費和往返車船費比照市級單位工作人員辦理,已享受會議伙食者不再發給伙食補助費。參加各部門舉辦的與生產經營管理和分配有直接關系的各種專業性、技術性訓練班,不再發給誤工補助、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等各種補貼。
第三十四條? 汽車駕駛員出車補助:
(一)汽車駕駛員出差補助標準與一般工作人員相同。
(二)汽車駕駛員的其他各種補貼按月人均500元以內的標準掌握,由市級各單位按照多勞多酬、拉開差距的原則自行制定補貼辦法和實施細則,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五條? 長期派駐外地工作人員離開派駐地出差的執行本辦法,在派駐地工作期間不得報銷出差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三十六條? 市級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市級差旅費開支標準之內,抓緊制訂相應執行標準,并將差旅費開支標準執行文件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寧波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寧波市市級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甬財政行〔2015〕1006號)同時停止執行,其他市級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熱門公安機關內部管理規定范文(14篇)篇五
招待所一般是對內開放、服務的,那么關于加強對內部賓館、飯店和招待所收費管理的規定你知道多少?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內部招待所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在開放、搞活、改革的新形勢下,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所屬的內部賓館、飯店和招待所(以下簡稱招待所),不但承擔了本系統人員出差、開會的接待任務,還向社會開放,對緩和社會上“住宿難”的問題起了很大作用。但是,一些部門和單位片面追求招待所“高檔化”,興建、改裝許多豪華客房,致使客房、會議室、禮堂和伙食的收費標準不斷提高,既大大增加了行政、事業費和企業管理費開支,同時也助長了一些干部貪圖享受、鋪張浪費的不良風氣,不利于貫徹艱苦奮斗、勤儉建國的方針。為了改變這種狀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招待所的主要任務是為出差、開會人員提供服務,其設施應以實用、衛生為原則,不應片面追求“高檔化”,如在客房內裝置空調器、電冰箱、地毯等。從現在起,除客房正常的維修和設備更新外,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及所屬招待所不得再新建或者改建高檔客房。
二、招待所的客房、會議室、禮堂等收費標準,應根據房屋結構、附屬設施、房間面積、設備條件、采光通風、自然環境和所處地理位置以及服務水平等因素,本著保本微利的原則,并比當地同等類型的國營內賓旅店低一至二個等級制定。旺季可在不超過10%的幅度內向上浮動,淡季向下浮動幅度不限。
三、招待所的伙食要經濟實惠,照顧一般職工的生活水平和經濟負擔能力?;锸呈召M標準應按不盈不虧的原則確定,并不準加收額外管理費等??腿嘶锸潮仨殕为毢怂?,不得克扣客人伙食用于請客招待和送禮,也不得以客房床位收入等補貼客人伙食。
四、招待所要按照企業化管理的方向,進一步加強經濟核算,改善經營管理,逐步實現經濟自立,自負盈虧。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隨意增加額外的收費項目。
五、由各地物價部門按物價管理分工權限的規定,會同財政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研究核定本地區招待所的具體收費標準,并監督落實。凡是違反物價管理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增加額外收費項目的,應按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物價局《對違反物價紀律實行經濟制裁的暫行規定(修訂)》進行嚴肅處理,其非法收入如數退還用戶,無法退還的予以沒收并上繳財政,對情節嚴重的還應處以罰款。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也要按此規定的精神,加強對所屬招待所的管理。
各級物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述規定,對招待所的收費情況認真組織進行一次檢查。各地要在今年四月底前將檢查落實情況報財政部、國家物價局。
一、辦理住宿登記,要主動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證明。不得私自轉讓床位給他人住宿或留宿親友。接見來訪人員,請辦理來訪登記。
二、按標準交納住宿費。招待所管理制度。屬培訓性質入住招待所的賓客,收取鑰匙押金20元,其他賓客收取住宿費及鑰匙押金100元。
三、為預防失竊,請賓客妥善保管好財物,在暫離招待所時請關好門窗。
四、請節約用水、用電,在離開招待所時自覺關閉所有電器設備、水龍頭開關。
五、請保持招待所環境的整潔。不得在招待所內酗酒滋事,生火煮食,私接電源。不要在招待所內大聲喧嘩,高音收放電視、音響,影響他人休息。
六、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腐蝕性物品帶入招待所。招待所管理制度。
七、自覺遵守學院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嚴禁黃、賭、毒等違法活動,主動配合保安人員和公安人員的調查。
八、愛護招待所內的設施、物品,如有損壞或丟失的,按招待所物品損壞、丟失賠償價目表照價賠償。
對違反以上各項規定者,招待所工作人員和治安保衛人員應予以勸阻或依章處理。對構成嚴重擾亂招待所治安秩序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人,報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熱門公安機關內部管理規定范文(14篇)篇六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公安機關涉案車輛管理工作,促進執法規范化建設,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我省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涉案車輛,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扣留、扣押、追繳的與案件有關的機動車輛。
第三條涉案車輛管理工作實行辦案與保管相分離、來源去向明晰、妥善保管、案結物清、依法及時處理的原則。
第四條全省各級公安機關的督察、紀檢、法制、裝備財務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涉案車輛的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第五條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涉案車輛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不得由辦案人員自行保管涉案車輛。市、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統一保管場所,并指定專人對涉案車輛實行集中保管。
第六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完善涉案車輛登記、移交、調取和處置制度,嚴格規范管理。嚴禁單位和個人侵占、私存、借用、挪用、調換、拆卸、損毀或者擅自處理涉案車輛。
第七條辦案人員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需要對涉案車輛采取扣留、扣押、追繳等措施的,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進行,履行相應法律手續,并認真查驗車輛特征,清點車內物品,拍照或錄像固定,注明車輛外觀、受損、來源、發動機號、車架號、行駛里程及車內物品等情況。
第八條辦案人員依法扣留、扣押、追繳涉案車輛(或從外地扣留、扣押、追繳涉案車輛返回辦案單位所在地)后,應當在24小時內將車輛移交保管人員,并辦理移交手續,由保管人員對涉案車輛粘貼封條予以封存。
保管人員對辦案人員移交的涉案車輛,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文書當場查驗核對、登記入冊,并與辦案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對于缺少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中對必要事項記載不全的,應當要求辦案人員補齊。
第九條辦案人員因鑒定需要,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書面批準,可以向保管人員調取涉案車輛。但應當嚴格履行手續,登記調取事由及歸還時間,并由辦案人員和保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涉案車輛歸還時,保管人員應當進行檢查,對于有毀損、拆卸、調換車輛零部件等情況的,應當如實記錄,并報告辦案部門負責人。
辦案人員不得以辦案需要使用交通工具為由調取使用涉案車輛。
第十條涉案車輛的移送、返還、收繳、上繳國庫等由辦案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進行。對應當依法返還的涉案車輛,辦案部門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及時返還,不得無故拖延。
依法返還涉案車輛時,應當由辦案部門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制作發還物品清單一式兩份,由公安機關經手人、領取人分別簽字或者蓋章,一份交領取人,一份附卷。同時,應當在案卷中注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法律文書和當事人的領取手續存卷備查。
第十一條對在刑事案件中扣押作為證據使用的涉案車輛,除依法返還合法持有人的外,辦案單位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隨案移送扣押車輛清單、照片或其他證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由辦案單位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作出處理。
第十二條地市級公安機關每年至少要對涉案車輛進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頓,對無人主張權利半年以上的依法進行集中處理,避免出現遺留問題。
第十三條辦案部門對涉案車輛采取扣留、扣押、追繳等措施的,應在24小時內將采取措施的事實、法律依據、實施時間、涉案車輛基本情況、保管地點及辦案民警等情況報本級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辦案部門將涉案車輛依法移送、返還、收繳、上繳國庫的,應當報本級法制部門審核,在實施后24小時內將涉案車輛處理情況通報本級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警務督察部門應當通過開展現場督察等多種方式加強監督檢查,發現辦案單位、辦案人員對涉案車輛采取的扣留、扣押、追繳及保管措施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制止、糾正。
第十六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將涉案車輛管理工作納入執法監督和執法質量考評范圍。法制部門在審核、監督案件過程中發現辦案部門、辦案人員對涉案車輛采取措施違反法律和規定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七條對涉案車輛違規采取扣留、扣押、追繳等措施,或者無正當理由未及時移交保管的,或者依法應當發還車輛而拒不發還,情節輕微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造成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單位或個人違規私存、借用、挪用、調換、損毀或以其他方法侵占、擅自處理涉案車輛,或者因未按照規定履行保管職責,造成車輛損毀、丟失的,對部門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的,除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應當依照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依法賠償當事人損失的,賠償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執法過錯的人民警察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十九條各地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上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省廳警務督察總隊、法制總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熱門公安機關內部管理規定范文(14篇)篇七
修訂后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已經2007年5月11日公安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關于公安機關著裝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行為,樹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民警)著裝,是指公安機關在編在職的民警按照規定,穿著全國公安機關統一的制式服裝。
第三條下列民警工作時間應當著裝:
(一)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
(三)省、自治區公安廳直屬直接從事監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四)公安部直屬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的民警;
(五)各級公安機關直接從事信訪工作的民警。
第四條除處置重大緊急事件或者參加重大活動外,第三條規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時間不著裝。
第五條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著裝:
(一)執行偵查、警衛等特殊任務或者從事秘密工作不宜著裝的;
(二)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民警懷孕后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四)因涉嫌違法違紀被停止執行職務、接受審查或者被禁閉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六條民警辭職、調離公安機關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的,不得著裝。
第七條民警著裝時,應當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執勤、訓練、勞動、搶險救災、處置突發性事件、執行追捕等任務時,通常著執勤服、作訓服。其他場合通常著常服,也可以著執勤服。
(二)著常服、執勤服時,內著襯衣,扎系制式領帶。
外著制式襯衣時,襯衣下擺扎系于褲腰內,并扎系制式腰帶。著長袖襯衣時,扎系制式領帶;著短袖襯衣時,可以不扎系領帶。
三級警監以上警銜的民警,著白色襯衣、扎系深藍色領帶。一級警督以下警銜的民警中,從事交通管理工作的民警著淺藍色襯衣、扎系深藍色領帶,其他民警著鐵灰色襯衣、扎系淺灰色領帶。
(三)著多功能服附內膽時,內著襯衣、冬常服;不附內膽時,內著襯衣、春秋常服或者執勤服。
(四)著常服、執勤服時,佩戴硬肩章。著作訓服或者外著制式襯衣時,佩戴扣式軟肩章。著多功能服時,佩戴套式軟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著制式皮鞋、膠鞋。
(六)參加授銜、宣誓、閱警等重大儀式或者外事活動時的著裝,按照主管(主辦)單位規定執行。
第八條民警著裝時,除在辦公區、宿舍內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應當戴警帽。
(一)著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著制式襯衣時,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著作訓服時,戴警便帽。著執勤服時,可以戴警便帽,也可以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時,帽檐前緣應當與眉齊高。大檐帽飾帶應當并攏,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時,護腦下緣應當距眉一至三指。
(三)進入室內時,通常脫帽并將其掛在衣帽鉤上(帽徽朝下)。無衣帽鉤時,立姿可以將警帽用左手托夾于左腋下(帽頂向體外側,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將警帽置于桌(臺)前沿左側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側膝上(帽頂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內時,警帽應當統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鋪被褥上。
(四)駕駛或者乘坐摩托車時,應當戴警用頭盔。
第九條民警著裝時,應當按照規定綴釘、佩戴警銜標志、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警號佩戴于外衣左胸處,胸徽佩戴于外衣右胸處,臂章佩戴于外衣左臂處。不得佩戴其他與人民警察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
第十條民警著裝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警服與便服混穿;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或者飾物;
(五)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不得染彩發、化濃妝、戴首飾;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嚴重傷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十一條民警著裝時,應當舉止文明。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嘩;不得席地倒臥。
第十二條民警著裝時,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除參加重大禮儀性活動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場所飲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十三條民警著裝時,應當隨身攜帶公安機關統一制發的民警專用身份證件。
第十四條民警著裝執行公務時,應當按照規定攜帶必要的`警械裝備。
第十五條兩名以上民警著裝徒步巡邏執勤或者外出時,應當兩人成行、三人成列,威嚴有序。
第十六條民警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警銜標志、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不得變賣、出租、抵押、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贈送、轉借給非民警人員。
第十七條民警季節換裝的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規定。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的民警,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督察部門依照《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規定進行糾察和處理:
(一)情節輕微的,可以當場進行批評教育和糾正;
(二)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拒絕、阻礙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任務的,可以扣留其證件,并向其所在單位開具《公安督察通知書》,必要時,可以帶離現場進行審查教育。
第十九條違規者所在單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書》后,應當對違規者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扣發當月崗位津貼;對再次違規者,應當在本級公安機關范圍內予以通報,并取消當年參與評功授獎資格;對屢教不改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在公務員年度工作考核時評定為不稱職檔次,給予辭退、行政處分或者降低警銜、取消警銜等處理,并取消所在單位集體和主管領導當年參與評功授獎資格。
違規者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向發出《公安督察通知書》的上級公安機關書面報送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本規定適用于全國各級公安機關、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系統公安機關和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及其人民警察。
第二十一條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著裝,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公安部政治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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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目的。
通過對公司內部文件控制流程進行管理,使文件管理控制工作更加系統、科學、規范、高效,以保證各部門及人員及時、正確地使用有效文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2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中的“文件”包括公司日常運營過程中產生或所需的文件資料、公司業務往來公文以及公司對內發布的所有流程、制度、作業標準與規范、作業指導書等。
根據公司各類文件的性質進行縱向層級劃分,可分為下列五級文件。
第3條管理職責劃分。
(1)各級主管副總主要負責所轄職責范圍內的文件進行審核、批準工作,其中,總經理(或管理者代表)還承擔著對公司各類體系文件進行定期評審的職責。
(2)總經理辦公室主要負責公司一級文件的組織編制、審核,以及二級文件的會審組織工作。
(3)人事行政部負責本制度的編制、解釋與修訂工作,并由其行政專員負責公司營運、資質類文件資料的保管;其中,人事行政部下轄體系文件管理室,并由其文控員專職負責公司各類體系文件的統一編號、收發、存檔、作廢等管理事宜。
(4)各職能部門負責對各歸口職能和分管業務線的有關文件的編制和副本保管工作。
第4條公司內部文件的編碼主要由以下五個部分組成。
(1)第一部分:公司代號,代碼為×××。
(2)第二部分:層級分類代碼,代碼分別為1、2、3、4、5。
(3)第三部分:大類代碼,代碼分別為綜(綜合管理類)、制(生產制造類)、市(市場營銷類)、研(研發類)、其(其它類)等。
(4)第四部分:小類分類代碼,代碼分別為目標(目標計劃類)、人力(人力資源類)、辦公(辦公類)、總務(總務后勤類)、保衛(保衛類)、生產(生產類)、質管(質管類)、項管(項目管理類)、產研(產品研發類)、其(其它類)等。
(5)第五部分:文件流水號,代碼為001~999。
第5條公司內部各級文件編碼示例如下(以人事行政部文件為例)。
(1)一級文件:×××1—001。
(2)二級文件:×××2—綜—001。
(3)三級文件:×××3—綜—行政—001。
(4)四級文件:×××4—綜—行政—001。
(5)五級文件:×××5—綜—行政—001—001。
第6條公司一級文件,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編制。一級文件編制完成后,需經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審核后,交由公司總經理審批。
第7條公司二級文件,由各業務歸口部門協同流程協同作業部門共同編寫。二級文件編制完成后,由總經理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及人員進行會審。經會審后,二級文件需交總經理審批。
第8條公司三級文件,若其覆蓋范圍超過2個(含2個)職能部門,其編制工作由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組織,并交主管副總審核后,交總經理審批。具體分工如下。
(1)目標類、計劃類三級文件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制,交分管運營副總審核。
(2)人事、行政、總務類三級文件由人事行政部負責組織編制,交分管行政副總審核。
(3)財務類三級文件由財務部負責組織編制,交分管的財務副總審核。
(4)生產制造類三級文件由生產部組織編制,交分管的生產副總(或廠長)審核。
(5)市場營銷類三級文件由營銷部及相關部門組織編制,交分管的營銷副總審核。
(6)供應類三級文件由采購部及相關部門組織編制,交分管的運營副總審核。
第9條公司四、五級文件的編制、審核、審批規定如下表所示。
第10條除部門、車間內部文件外,其它公司內部文件在內容審核后,必須交人事行政部或體系文件管理室進行有關文檔格式、文件內容重復性與沖突性的二次審核。二次審核合格后,各文件編制部門方可送交相關批準人批準。
第11條所有公司內部發布的文件均需由人事行政部制定分發號,加蓋“受控”章才能發放。每份文件不同的復印件必須注明不同的分發號,以便追溯。
第12條體系文件需由體系文件管理室文控員負責發放管理工作,其它內部文件的發放由人事行政部行政專員負責實施。
第13條根據文件發放批量劃分,文件發放主要兩種情況:大批發放與零星發放。
(1)大批發放時,應建立《公司內部文件配置、發放與回收登記表》,并報各文件歸口職能部門的分管副總審批。
(2)零星發放時,應建立《公司內部文件發放與回收登記表》。
第14條文件領用人應在《公司內部文件配置、發放與回收登記表》或《公司內部文件發放與回收登記表》上簽名后,方可領取注有分發號和“受控”狀態標識的文件。
第15條領用部門領到文件后,應及時建立《收文登記表》。
第16條文件發放完畢后,人事行政部行政專員或體系文件管理室文控員應及時對文件進行分類、歸檔保存,并更新《公司內部文件清單》。
第17條文件使用部門應及時向相關人員進行文件內容宣貫、培訓,將文件放置在適當的位置(場所),確保相關人員能夠及時、正確地使用文件。
第18條當出現以下情況時,使用部門可填寫《文件領用、借閱申請表》,申請更換或增發。
(1)文件破損嚴重影響使用時。
(2)根據使用需要須新增、改版時。
(3)文件丟失需重新領用時。
第19條《文件領用、借閱申請表》需經人事行政部審批后方可實施更換或增發。更改或重新領用時,使用原文件分發號;增發時,應按原分發號順序新增一個分發號。
(1)當其他公司或個人需借閱文件時,應填寫《文件領用、借閱申請表》,經人事行政部或體系文件管理室批準后,行政專員或文控員方可辦理借閱手續,并負責催討。
(2)借閱時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半個月。
(3)公司內部各部門、各車間需借閱文件時,應經人事行政部或體系文件管理室審批和登記后,方可辦理借閱手續。借閱時,行政專員或文控員要負責明確借閱期限與催討工作。
第21條公司內部文件在使用時若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修改。
(1)公司現行文件與有關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法規及行業標準相沖突時。
(2)文件內容與客戶的需要相矛盾或不能滿足客戶的要求時。
(3)文件的內容不正確、不適合或操作性不強時。
(4)有更合適、更先進的或更具可操作性的產品標準、操作方法、管理手段時。
(1)公司一級文件修改或其它各級文件大批修改時,公司應專門成立文件修改小組進行運作,修改完后的審核、批準、發放使用以及舊文件回收均按本制度的相關條款執行。
(2)文件需要更改時,由文件編制部門填寫《文件變更審批表》并附具體修改內容,交文件原審核人審核、原批準人批準后方可進行文件更改。
(3)文件更改由人事行政部行政專員或文控員按《文件變更審批表》負責組織實施。更改可采取劃(改)或換頁等方式,同時要做好修改狀態標識的更改,在修改處加蓋“更改”章,更改應覆蓋該文件發放的所有場所。如采取換頁的形式,應將原未更改的頁面回收。
第23條文件回收與作廢規定如下。
(1)當文件改版或修改時,會產生大量的作廢和失效文件。行政專員或文控員應做好作廢文件的回收、登記和標識區分工作。
(2)作廢文件應進行定期處理。行政專員或文控員應填寫《作廢文件審批表》交部門主管批準后方可處理,將作廢文件保留一份,并另加蓋“作廢存留”標識,歸檔保存一年備查,其他的進行銷毀。
(1)人事行政部經理應定期組織行政主管、行政專員等相關人員做好文件評審工作。
(2)文件評審的時間可與體系文件的管理評審相結合,評審內容包括現有文件的充分性、適宜性和有效性,確定文件修改清單和文件新增清單,以持續改進文件的可操作性和科學性。
第7章附則。
第25條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編制,解釋權歸人事行政部所有。
第26條本制度經行政副總審核、總經理審批后,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熱門公安機關內部管理規定范文(14篇)篇九
一、辦理住宿登記,要主動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證明。不得私自轉讓床位給他人住宿或留宿親友。接見來訪人員,請辦理來訪登記。
二、按標準交納住宿費。招待所管理制度。屬培訓性質入住招待所的賓客,收取鑰匙押金20元,其他賓客收取住宿費及鑰匙押金100元。
三、為預防失竊,請賓客妥善保管好財物,在暫離招待所時請關好門窗。
四、請節約用水、用電,在離開招待所時自覺關閉所有電器設備、水龍頭開關。
五、請保持招待所環境的整潔。不得在招待所內酗酒滋事,生火煮食,私接電源。不要在招待所內大聲喧嘩,高音收放電視、音響,影響他人休息。
六、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腐蝕性物品帶入招待所。招待所管理制度。
七、自覺遵守學院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嚴禁黃、賭、毒等違法活動,主動配合保安人員和公安人員的調查。
八、愛護招待所內的設施、物品,如有損壞或丟失的,按招待所物品損壞、丟失賠償價目表照價賠償。
對違反以上各項規定者,招待所工作人員和治安保衛人員應予以勸阻或依章處理。對構成嚴重擾亂招待所治安秩序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人,報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熱門公安機關內部管理規定范文(14篇)篇十
為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確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務輔助力量,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公安機關輔助人員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社會治安綜合管理中的積極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由公安機關統一招錄并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協助人民警察從事輔助管理的治安輔助人員、交通協管員、文職人員等。
第三條 市公安局負責本市警務輔助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公安機關對警務輔助人員統一招錄、統一管理。
對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遵循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警務輔助人員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統一指揮和監督下履行職責,其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機關承擔。
第六條 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警務輔助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警務輔助人員工資福利、裝備配置、教育培訓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由市、區兩級財政共同負責。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勞動管理制度和警務輔助人員監督制度,對警務輔助人員進行管理,并對其履行職責進行監督。
第九條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警務輔助人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招 錄
第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的招錄計劃和招錄名額由各分局、縣級市公安局提出,經市公安局審核后,按照程序報批準。
警務輔助人員的招錄由市公安局統一組織,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職責的能力;
(四)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從事警務輔助工作:
(一)曾受刑事處罰的;
(二)曾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的;
(三)曾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及警務輔助人員相關管理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十二條 警務輔助人員的招錄采取自愿報名、統一考試的方式,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公安機關在招錄警務輔助人員時,可優先錄用公安專業的畢業生及優秀退伍軍人。
第十三條 警務輔助人員招錄應當通過筆試、面試、體檢、政審等程序;采取其他方式招錄特殊崗位警務輔助人員的,應當明確并公示招錄條件和程序,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與錄用的警務輔助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 培訓、考核、待遇與保障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警務輔助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培訓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應崗位職責。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警務輔助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和崗位技能培訓。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警務輔助人員的工作績效、遵章守紀、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警務輔助人員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十七條 市公安局對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崗位層級晉升。警務輔助人員層級根據其從事警務輔助工作年限、考核結果等情況確定。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警務輔助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市公安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制定警務輔助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標準意見,設置崗位工資標準和工資調整機制。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為警務輔助人員辦理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因工受傷、致殘的,根據受傷程度、傷殘等級享受法律規定的受傷、傷殘待遇。
警務輔助人員因公犧牲、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親屬享受法律規定的撫恤和待遇。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可以視崗位的危險性或者特殊性,為警務輔助人員購買適當的商業保險。
第二十二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統一著警務輔助人員服裝,其服裝樣式、標識由市公安局規定。
警務輔助人員標識應當區別于人民警察。
第二十三條 經市公安局批準,警務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工作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裝備,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
第二十四條 警務輔助人員離職時應當將配發的服裝、標識以及裝備等歸還公安機關。
第四章 職責、紀律和權利
第二十五條 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按照相應崗位輔助履行下列職責:
(三)社區管理、特種行業管理、養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動;
(四)信息采集、監控值守、數據統計、文字記錄等警務活動;
(五)專業技術、后勤等警務保障活動;
(六)公安機關確認的其他輔助性警務活動。
第二十六條 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履行下列警務活動: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警務活動;
(二)案(事)件的偵查取證、技術鑒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三)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的決定;
(四)刑事強制措施的決定;
(五)公安機關確認的不得輔助履行的其他警務活動。
第二十七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遵守公安機關規章制度;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
(三)服從公安機關的管理,不得超越職責范圍履行警務活動;
(四)文明執勤,恪盡職守,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尊重社會風俗習慣。
第二十八條 警務輔助人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三)參加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知識培訓;
(四)對本單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本辦法有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其所在單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尚不構成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分。
警務輔助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市公安局應當根據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各分局、縣級市公安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
警務輔助人員是公安機關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他們在預防和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這支規模龐大的隊伍,面臨法律地位不明確、職責權限不明晰、管理不規范等實際,存在著人員素質較低、隊伍不穩定乃至違紀違法現象多發等問題。
當前,學界和從事公安管理工作的人士一般認為,警務輔助人員是對公安機關從事警務輔助性工作人員的統稱。警務輔助人員直接協助民警進行行政管理工作、執法執勤,一般分為文職人員和其他輔助人員,后者可稱為輔警。但各地警務輔助人員稱謂不一,有協警、協管員、協勤等。
目前,警務輔助人員數量不斷增加,規模不斷擴大,特別是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已呈現警務輔助人員數量多于正式民警的基本格局,而且總量仍在攀升之中。
各地警務輔助人員的隸屬和經費保障情況比較復雜。除了由公安機關直接管理外,有些地方由地方政府、政法委、綜治辦、司法部門等主管,存在事業編制、合同工、勞務派遣等用工形式。從經費保障看,各地一般由政府財政負擔,也有的地方是公安局自籌或公安局下屬單位自籌。在有財政保障的地方,也存在層次不一的情況:有的地方以屬地為主,由市、縣、鄉鎮分級負擔;有的以縣級財政保障為主。
整體而言,警務輔助人員的經費保障水平普遍偏低,薪酬待遇一般達不到當地平均工資水平,不少地方的警務輔助人員工資水平就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由于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警務輔助人員收入差異較大,同工不同酬現象明顯。
熱門公安機關內部管理規定范文(14篇)篇十一
對企業內部物流管理人員應該進行專門的企業財務管理和計算機技術以及管理培訓,確保企業在這方面的發展能夠跟上時代的步伐。
4溝通協調。
要想做好企業內部的物流管理工作,只靠物流管理部門和成員進行單打獨斗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企業領導層的科學指導與其他各部門的高效配合。企業內部的物流管理工作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非常重要,因此,在進行企業內部的物流管理工作時,與其他生產、財務、人資、銷售等部門進行有效的溝通協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物流管理的效率,并為管理成效提供保障。企業內部的物流管理的溝通協調工作主要體現在兩大方面:第一,企業內部的物流管理與公司內部其他部門的溝通協調。物流管理在與公司內部部門進行溝通時可以獲得更多的信息和資源,促進物流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還能減少一些不必要的成本支出,為公司創造更多收益。第二,企業內部的物流管理與公司外部各個系統環節的溝通協調。物流管理在公司外部主要與物資供應商、施工單位和其他采購相關系統進行溝通,在這其中可以對各項原材料以及產成品的信息獲得了解,同樣可以避免發生上當受騙或者資金浪費狀況的發生。
企業要想在新時代、新形勢下獲得持續健康發展,創造更多的企業價值,就需要不斷進行企業升級,進行科學管理和高效生產。具體說來,企業要想在內部的物流管理方面獲得較大發展,首先要從思想上拋棄傳統的物流管理理念,重視和支持物流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科學的物流管理制度和體系,同時整合優化各項物流信息資源、加大對物流工作人員的能力提高和素質培訓,再輔以高效的部門協調與溝通,就可以全方位、立體化的做好企業內部物流管理工作,影響其他部門的管理模式,形成企業內部的良性循環,不斷推動企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周永福.中小企業物流成本管理現狀與有效途徑分析[j].中國高新區,(24):206.
熱門公安機關內部管理規定范文(14篇)篇十二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中關于整頓賓館、招待所的精神和征稅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機關招待所(以下簡稱招待所),其主要任務是為各級黨機關出差、開會的人員提供食宿及會議業務。
招待所實行事業單位企業經營辦法。
招待所要報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發給營業執照。未經批準登記頒發營業執照的不得營業。招待所應按營業執照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不準隨意擴大經營范圍。如有必要擴大經營范圍的要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條招待所要加強經濟核算,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房間、床位利用率,提高業務質量。有條件的還可以增加業務項目,便利群眾,增加收入。
第四條招待所職工要樹立全心全意為客人業務的思想,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認真做好接待工作。
第五條招待所的人員配備,要按照精簡的原則,由其主管部門提出,報有關部門核定。
招待所可根據工作需要,發給業務人員一定數量的工作。具體辦法可比照當地國營旅館業的規定,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規定。
招待所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實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有關規定,所需費用由招待所從收入內開支。
第六條凡來機關招待所住宿人員,須持本人身份證登記方可入住。
第七條住宿人員不得將易燃、易爆和易腐蝕品帶入房間內,嚴防一切治安案件的發生。
第八條凡入住招待所的人員,不得留宿社會閑雜人員,一經發現,除補交住宿費外,還將給予一定的處罰,有違法亂紀的將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條機關內部職工親友需住宿的,須經辦公室主任或后勤管理人員同意后,方可入住。招待所服務員不得擅自留宿不交費的人員。
第十條招待所服務員要隨時檢查、清潔客房,遇有客人遺忘的錢、物要及時上繳辦公室,后勤管理人員要每半年對公用物品進行清理核對,填表報辦公室備查。
第十一條招待所服務員須堅守工作崗位,經常對客房進行清理打掃,做到室內設施擺放有序,床單、被套干凈、整潔,并定期消毒。
熱門公安機關內部管理規定范文(14篇)篇十三
一、秘書處部長職責:
1、負責秘書處的日常全面工作的協調與開展,制定秘書處學期總體工作計劃及工作安排,并在各方面帶好頭。
2、主持召集秘書處工作會議和相關活動所需人員調配;。
3、負責檢查、督促秘書處各項工作的實施和總結;。
4、深入了解干事心聲,適時的交流談心,檢查秘書處具體工作情況,學期終結合各部做好工作鑒定與考核。
5、及時的總結工作經驗,負責秘書處的自身建設,并支持指導秘書處成員開展工作,認真協調與各方的關系。
6、根據學生會階段性的具體情況和工作重點研究安排各項相關工作,并制定相關工作計劃,并與副部長和干事適時地進行溝通交流,及時的發現并解決問題。
二、副部長職責:
1、對部長負責;在各方面帶好頭;。
2、分管指定的各項工作;。
3、認真協調各部門之間的關系,主動配合部長搞好秘書處的各項工作;。
5、積極開展對外交流,適時結合實際,針對性的開展各種活動;。
6、部長不在時,行使部長權力,主持秘書處的全面工作。
三、干事職責:
1、認真及時地完成分配的工作,在活動時發揮創新意識;。
2、團結互助,注重團隊協作精神;。
3、始終保持著對工作的熱情;工作態度要求良好,做到心平氣和,耐心周到,友好待人。
6、秘書處成員在執行任務中,出現錯誤應追究該組負責人及當事人的責任;。
7、在分配到工作時如果有事及時說明但不得撒謊,如有發現立即辭退。
8、秘書處成員如察覺自己無法勝任秘書處工作,可以向部長或副部長提出辭職。
四、會議制度:
2、部內成員應遵守例會紀律,不得討論與會議無關的話題,保證討論的工作順利進行;。
4、如遇特殊情況應事先向部長或副部長請假并說明理由,事后明確會議內容,干事遲到、早退達五次或無故缺席三次者,予以辭退處理。
五、考核規定:
秘書處全體成員考核標準按平時的工作情況和到會情況進行考核,連續三次曠會者予以辭退。
六、其他:
對做好事獲得表揚或獎勵者給予部內獎勵,既適當的加工作量及工作分;。
對做壞事獲得批評或處罰者給予部內懲罰,即適當的減工作量及工作分。
熱門公安機關內部管理規定范文(14篇)篇十四
槍支是一把 雙刃劍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它可以有效地震懾違法犯罪嫌疑人,保護國家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反之,則不僅會對相對人的財產、身體、精神甚至生命造成傷害,而且還可能損害公安機關嚴格執法、熱情服務的良好形象。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安機關槍支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槍、用槍能力,保障槍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公務用槍配備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務用槍,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公務用槍配備辦法》配備的各種槍支。
職能部門,是指公安機關承擔公務用槍管理職責的內設部門。
配槍部門,是指公安機關配備公務用槍的內設部門、派出機構和其他直屬單位。
配槍民警,是指獲準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以下簡稱持槍證)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
第三條 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以工作必需、規范管理、保障使用、確保安全為原則。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槍管理制度,明確所屬職能部門、配槍部門管理職責,明確配槍民警管理、使用槍支責任。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配槍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公務用槍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應當依法依規履行公務用槍管理責任,落實公務用槍管理制度。
第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務用槍動態監督管理和服務保障實戰的能力與水平。
公務用槍研制、定型、列裝、訂購、監造、驗收,訓練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國槍支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應用工作,由公安部負責統一組織。
第二章 職能分工
第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成立主要負責人牽頭,紀檢監察、警務督察、勤務指揮(辦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偵查、法制、裝備財務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公務用槍管理工作。
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擔公務用槍管理工作日常事務。
第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職能部門應當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職能,并對口指導下級部門相關工作:
(一)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人民警察使用槍支過程中構成違法違紀的案事件進行調查。
(二)警務督察部門負責對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日常保管公務用槍行為進行督察,對違反公務用槍管理規定、槍支佩帶使用規范的行為進行調查,構成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三)勤務指揮部門(辦公室)負責統一管理本級公安機關配備公務用槍,保障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領用公務用槍,做好相關安全管理工作。
(四)政工部門負責會同配槍部門審查配槍民警條件、評定持槍資格等級,持槍證年度審驗,組織配槍民警訓練、考核。
(五)治安管理部門負責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指導配槍部門公務用槍日常管理工作,審核配備公務用槍限額,組織加載電子槍證、制作持槍證,電子槍證年度審驗,組織銷毀報廢公務用槍,維護《全國槍支管理信息系統》。
(六)刑事偵查部門負責制作槍彈痕跡,建立和管理槍彈痕跡檢驗檔案。
(七)法制部門參與研究制定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范性文件,參與違反公務用槍管理規定、槍支佩帶使用規范案事件的調查研究,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八)裝備財務部門負責編制公務用槍年度購置計劃,組織購置、調撥、維修槍支等勤務保障工作,組織建設槍支彈藥庫(室),購置槍支彈藥專用保險柜,審核報廢公務用槍。
第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配槍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細化落實公務用槍管理制度、管理責任;
(二)依據《公務用槍配備辦法》配備槍支;
(三)根據工作需要審核提出配槍民警名單,申辦持槍證;
(四)對配槍民警進行經常性法制、安全教育,了解掌握思想動態、現實表現;
(五)組織開展日常實彈射擊訓練;
(六)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法依規明確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職能部門、配槍部門對公務用槍管理工作應當加強日常檢查、評估,建立配槍民警、公務用槍管理檔案、臺賬,維護、使用《全國槍支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章 配槍管理
第十條 地方各級公安機關配備公務用槍年度購置計劃,由裝備財務部門組織編制,經同級治安管理部門依照《公務用槍配備辦法》審核配備公務用槍限額,報經所屬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按程序申報審批。
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海關緝私機構和公安部直屬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配備公務用槍年度購置計劃的申報、審批,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匯總審核批準所屬公安機關配備公務用槍年度購置計劃,按規定報公安部組織統一購置。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憑公安部下發的《警用武器調撥通知單》,按規定時限調撥公務用槍,并將調撥情況報公安部。
第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配備的公務用槍制作槍彈痕跡,加載電子槍證。
第十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配槍部門應當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和安全防范標準要求設置槍支彈藥庫(室、柜),劃定驗槍區域,設置驗槍板或者驗槍沙袋(桶)等專用設施。
第十四條 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條件的,由所屬配槍部門主要負責人提出,經政工部門審核,報所屬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按規定程序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核發持槍證:
(一)已授予人民警察警銜;
(二)熟知槍支管理、使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熟練掌握所配槍支種類的使用、保養技能;
(四)通過法律政策考試、實彈射擊考核。
第十五條 配槍民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妥善保管持槍證;
(二)領取、交還槍支時進行登記、報告;
(三)領取、交還或者交接槍支時進行驗槍;
(四)按照規定保管槍支;
(五)不得私自維修槍支或者更換槍支零部件;
(六)嚴禁出租、出借槍支;
(七)所屬公安機關依法依規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配槍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屬配槍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暫時停止其配槍資格,收回持槍證:
(一)因涉嫌違法違紀被調查或者被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
(二)與他人產生糾紛或者家庭存在重大變故的;
(三)因身體或者心理原因暫時喪失管理槍支行為能力的;
(四)未通過年度法律政策考試、實彈射擊考核的;
(五)所屬公安機關依法依規決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后,由所屬配槍部門主要負責人提出,經政工部門同意,應當及時恢復其配槍資格。
第十七條 配槍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屬配槍部門提出,經政工部門審核,報所屬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取消其配槍資格,收回持槍證:
(一)因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被調離配槍崗位的;
(二)因身體或者心理原因喪失管理槍支行為能力的;
(三)退休或者調離公安機關的;
(四)依法依規不適宜使用槍支的其他情形。
對被取消配槍資格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注銷持槍證。
第四章 訓練考核
第十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把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訓練列為人民警察訓練工作的重要內容,堅持嚴格教育、嚴格訓練、嚴格管理、嚴格考核。
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制定公務用槍管理使用年度訓練計劃和訓練考核大綱。
配槍民警每人年度實彈射擊訓練用手槍彈數量,不得少于100發。
第十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公務用槍管理使用年度訓練計劃和訓練考核大綱,組織配槍民警培訓、考核。對配槍民警進行法律政策考試,按所配槍支種類進行使用槍支訓練和實彈射擊考核,并結合訓練、考試、考核情況,開展持槍證年度審驗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開展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訓練時,應當加強法律政策、敵情觀念、心理行為、射擊要領及槍支分解結合的教育訓練,提高配槍民警依法、規范、安全管理使用槍支的實戰技能。
第二十一條 手槍射擊訓練應當作為配槍民警的必訓科目。防暴槍、沖鋒槍、步槍射擊訓練,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狙擊步槍、班用機槍應當由特定的配槍民警進行射擊訓練、使用。
配槍民警更換、增加配槍種類時,應當事先經過訓練,并經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實彈射擊訓練管理制度,細化程序規則,健全場地設施,落實安防措施。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至少每季度組織配槍民警開展一次實彈射擊訓練,加大近距離實戰對抗射擊訓練比重。
配槍部門應當組織配槍民警加強日常訓練,使其達到訓練考核大綱要求。
第五章 儲存保管
第二十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具備保管條件的配槍部門應當集中儲存、保管槍支,落實槍支彈藥庫(室、柜)24小時值守、槍彈分離、雙人雙鎖管理制度,保障槍支安全存放,保證及時領取、交還槍支。
第二十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督促所屬具備保管條件的配槍部門按照要求設立槍支彈藥室,配置槍支彈藥專用保險柜,嚴格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各級公安機關不得擅自將所屬配槍部門自行保管的槍支上收統一集中保管,確因工作需要上收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同意。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自行保管槍支的配槍部門,應當選配專(兼)職槍管員,負責槍支儲存、保管和領取、交還登記等工作,加強對槍支彈藥庫(室、柜)及視頻監控等安全防范設施的日常檢查,發現問題立即報告、整改。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配槍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查同意,報所屬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指定配槍民警個人保管槍支,并配齊槍套、槍綱、槍鎖等安全裝置:
(一)在重點地區執行反恐防暴任務需要的;
(二)執行特定偵查任務需要的;
(三)地處偏遠農村、山區的派出所不具備自行保管槍支安全值守條件的;
(四)所屬公安機關依法依規確定的其他情形。
配槍民警個人保管槍支的審批時限,一次不得超過30天。
個人保管槍支的配槍民警不需佩帶槍支時,應當將槍支存放在槍支彈藥室(柜),向槍管員說明情況予以登記,需要時及時領用;或者將槍支上鎖后存放在其辦公室、住宅保險柜,并隨身攜帶槍鎖、保險柜鑰匙。
第二十七條 對配槍民警個人保管槍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屬配槍部門應當立即收回槍支:
(一)審批有效期限屆滿或者不需繼續個人保管的;
(二)脫產學習或者借調在外的;
(三)休病假、事假的;
(四)所屬公安機關依法依規決定不適宜由配槍民警個人繼續保管槍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領取交還
第二十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配槍部門應當堅持明確責任、簡化手續、動態監督、服務實戰的原則,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配槍民警領取、交還槍支審批、登記制度。
第二十九條 配槍民警執行下列任務時,應當由所屬配槍部門負責人批準,經槍管員核對后領取槍支,完成任務后交還:
(一)執行應當佩帶槍支任務的;
(二)參加實彈射擊訓練的;
(三)所屬公安機關依法指令應當領取槍支的其他情形。
任務緊急時,可以憑所屬配槍部門負責人給槍管員的指令領取槍支。交還槍支時,應當補辦審批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交還槍支的,應當提前向負責人報告獲得批準并告知槍管員,在交還槍支時作出備案說明。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所屬配槍部門的.配槍民警需要每天佩帶槍支執行任務的,可以由配槍部門主要負責人按月審批,實行上班領取、下班交還槍支登記制度。每月審批槍支領取、交還情況,應當向其所屬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報告備案。
第三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配槍部門負責人領取槍支,應當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配槍部門主要負責人領取槍支,應當經所屬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人領取槍支,應當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主要負責人領取槍支,應當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跨所屬公安機關管轄區域執行任務領取槍支時,應當經所屬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領取狙擊步槍、班用機槍執行任務的,應當經所屬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二條 配槍民警領取、交還槍支時,應當由槍管員與值班負責人或者民警共同開啟槍支彈藥庫(室、柜),使用《全國槍支管理信息系統》驗錄持槍證、電子槍證信息,并監督配槍民警按規范動作和要求進行驗槍。
配槍民警夜間領取、交還槍支時,應當由槍管員或者代行槍管員職責的值班民警,與值班負責人共同開啟槍支彈藥庫(室、柜),并使用《全國槍支管理信息系統》驗錄持槍證、電子槍證信息。
第七章 勤務保障
第三十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配槍部門應當從配槍民警中選配專(兼)職槍械員,負責槍支維護、保養等勤務保障工作。
槍械員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槍支故障,報告槍支損壞、彈藥超過有效期等情況,提出采購維修、保養槍支設備、工具的意見。對損壞的槍支,及時提出報修、報廢意見。
第三十四條 集中儲存保管的槍支,應當按月維護、保養。個人保管的槍支,應當根據使用情況隨時維護、保養。實彈射擊后或者被水侵蝕的槍支,應當及時保養。
第三十五條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儲備一定數量的槍支,用于反恐處突應急任務需要。應急調撥時,應當由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對收回超范圍、超標準配備槍支和報廢槍支的型號、槍號、數量及超過有效期彈藥的品種、數量,應當進行嚴格登記備案。
省級公安機關應當每年組織對收回、報廢槍支集中銷毀,所需經費納入武器裝備經費預算。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工作進行定期檢查或者不定期抽查??h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每年度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報告公務用槍管理工作情況。
各級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應當每半年組織對所屬配槍部門公務用槍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并對檢查情況及時通報。
各級公安機關所屬槍支管理職能部門、配槍部門應當每季度將公務用槍管理工作情況,向所屬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八條 監督檢查公務用槍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六)槍支維護、保養情況,是否存在使用過期彈藥行為;
(七)依法依規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組織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調閱有關檔案、臺賬,向相關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違規問題、安全隱患,予以當場糾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對涉嫌違紀違法的,組織查處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對實施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以及處置等情況,作出書面記錄,由檢查人員、被檢查配槍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四十一條 對公務用槍管理制度落實、管理措施有力的,應當給予表揚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管理制度不落實、問題隱患突出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予以問責。
第九章 紀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配槍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調查期間可以對有關責任人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調查結束后視情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崗位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公務用槍配備辦法》規定配備槍支的;
(二)不按規定對所配槍支加載電子槍證的;
(三)未按規定儲存、保管槍支的;
(四)未按規定落實槍支彈藥庫(室、柜)值守制度的;
(五)不執行槍支領取、交還審批登記制度的;
(六)擅自購置槍支的;
(七)不上繳報廢槍支的;
(八)未有效履行公務用槍管理職責造成后果的;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所屬槍支管理職能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調查期間可以對有關責任人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調查結束后視情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崗位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配備、調撥公務用槍的;
(二)未按規定對配槍民警進行條件審查或者訓練、考核的;
(三)未按規定取消民警配槍資格、收回持槍證的;
(四)未按規定制作槍彈痕跡、核發持槍證或者組織加載電子槍證的;
(五)未按規定編制、審核公務用槍年度購置計劃的;
(六)未有效履行公務用槍管理職責造成后果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配槍民警、槍管員、槍械員違反本規定,在調查期間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待調查結束后視情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崗位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公務用槍配用彈藥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六條 列入公安機關序列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槍支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公安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