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寫工作報告時,要注意用詞準確、簡練,讓讀者能夠清晰地理解你的觀點和想法。工作報告是團隊內部交流和溝通的重要形式,希望大家認真對待。
優質不良資產處置工作報告范文(17篇)篇一
合同編號: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為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加快不良資產處置進程,甲方委托乙方代。
理清收處置不良資產,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有關委托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款本金萬元及其利息;所欠甲方所屬借款本金萬元及其利息,合計萬元及其利息。
二、代理清收的期限:期限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由于法律程序上的原因超過一年的,本協議自動延期,但不得超一年半。如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由委托方報省分行批準。
三、代理清收底限:根據計算,該不良資產清收底限為萬元(不包含由甲方墊付的各項費用)。
四、代理費用:
l、不良資產清收額不足以抵償甲方先期墊付各種費用的,甲方不支付代理費用;。
2、不良資產清收額達不到清收底限的,按實際收回的貨幣金額的%計付代理費用;。
4、不良資產清收額超出清收底限的,底限內的部分(含清收底限)按前款計付代理費用;超出部分(不含清收底限)按實際收回貨幣金額的%付委托代理費用。
五、乙方在清收該委托不良資產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其自行承擔,甲方按協議根據收回的貨幣資金或資產剔除甲方墊支的費用支付委托代理費。經甲方審核同意提起訴訟的,正常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由甲方先墊付,在該案執行的貨幣資金中,按實際墊付金額先行扣回。對乙方在代理期限內處置不良資產超過一年半由甲方自行處置,對已處置金額的代理費用照本協議四執行。
六、委托費用的付款方式:待案件執行終結后,根據乙方所清收的貨幣資金實際劃入甲方帳戶的金額,甲方按雙方協議所定標準在劃入之日起一個月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七、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監督、指導、協助委托債權的清收;。
4、甲方有義務為乙方辦理清收工作的各種授權委托手續。
八、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負責該委托事項的處理;。
2、乙方指派人員必須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必須保守甲方的第2頁共3頁。
商業秘密;。
3、乙方在清收過程中,不得未經甲方同意主動放棄債權;。
6、在代理的過程中,若因乙方的過錯或過失,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10、乙方若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或有非法要求時,有權中止履行本協議;。
11、執行終結后,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約定支付代理費用。但不得自行在收回的貨幣資金中扣收代理費用。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待后協商另行簽訂相關補充協議。
十、本協議書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簽署日期:年月日簽署地點:________________
優質不良資產處置工作報告范文(17篇)篇二
*根據《物權法》第195條規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第220條規定:“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因此,如果銀行無法與抵(質)押人達成書面處置協議,可以通過法院拍賣、變賣拍賣、變賣抵(質)押物實現擔保物權。
《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v^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對實現擔保物權都進行了有關規定:
擔保物權管轄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62條規定:“實現票據、倉單、提單等有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轄;無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由人民法院管轄”。
擔保物權順序: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65條規定:“依照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的順序有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違反該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銀行在借款、擔保合同中可以明確,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債務的,銀行有權就擔保物實現債權,或者/同時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
不同情形不同處理: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7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無實質性爭議且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二)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部分實質性爭議的,可以就無爭議部分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三)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實質性爭議的,裁定駁回申請,并告知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實踐中存在債務人或者抵(質)押人失蹤,聯系不上的問題,如果出現此種情形,法院將無法充分了解雙方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是否有實質性爭議,因此實踐中法院遇此情形一般較為審慎,需要通過公告送達,甚至要求通過民事訴訟方式審判解決,這對銀行來說就增加了時間和金錢成本。
*及時申請查封抵押物。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91條規定:“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采取的執行措施如系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后進行”。《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6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第39條:“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后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法院專屬管轄是指“(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如果抵押物被其他債權人先行申請查封,并先行提起訴訟,那么銀行將處于被動的地位,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且具體分配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后進行。因此,有效實現擔保物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的批復【法釋〔2016〕6號】():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擔保物權人申請直接參與執行分配。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508條關于“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的規定,抵(質)押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執行法院參與分配,而不用經過法院判決,取得執行依據(生效判決書或者民事調解書)。
*協議處置。
根據《物權法》第195條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第219條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種方式:。
折價:相當于以物抵債,即債務人將抵(質)押物作價轉讓給債權人。《商業銀行法》第42條規定:“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財政部《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以抵債協議書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抵債的終結裁決書生效日,為抵債資產取得日,不動產和股權應自取得日起2年內予以處置;除股權外的其他權利應在其有效期內盡快處置,最長不得超過自取得日起的2年;動產應自取得日起1年內予以處置”。第19條規定:“抵債資產原則上應采用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處置”。因此,抵債資產應在規定時間內處置,并且應采用公開拍賣的方式處置。
拍賣:即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出賣抵(質)押物,出賣的價款抵償債務。
變賣:即將抵(質)押物以市場價格(第三方評估)轉讓給第三人,轉讓價款用來清償債務。為避免道德風險,建議通過第三方評估公司對抵(質)押物進行估價。
問題:擔保物解押后才能辦理轉讓手續;擔保物解押后至轉讓給第三人名下前,擔保物為“真空”狀態,未設定抵(質)押權,且名義權屬還在原抵(質)押人名下,存在被其他債權人“搶”查封或者抵(質)押登記的情形,如果出現此種情形,則面臨擔保物權無法轉讓給第三人后果。(福建部分地區有成功案例)。
優質不良資產處置工作報告范文(17篇)篇三
不良資產是指無法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貸款、債券、股權等。在金融市場的發展中,不良資產問題已經成為了一個普遍存在的困擾各級金融機構的難題。為了高效地處置不良資產,各級金融機構積極開展相關工作,通過經驗總結和案例學習,我深刻感受到了處理不良資產案件的一些心得體會。
首先,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相關法律法規是處理不良資產的第一步。在接手一個不良資產處置案件之前,我們應該了解該案件的相關背景,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狀況、資產狀況以及貸款合同的約定等。同時,我們還需要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以便在案件處理過程中能夠依法行事。這些背景和法律法規的了解對于我們制定合理的處置方案和防范風險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其次,合理評估不良資產的價值是處理案件的關鍵要點之一。在處理不良資產時,我們需要對資產進行評估,確定其實際價值。這需要我們對不良資產所處的市場環境和行業狀況進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同時結合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資產狀況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只有準確把握不良資產的價值,我們才能制定出合理的處置方案,實現最大化的價值回收。
第三,靈活應對不同情況是處理不良資產的重要能力之一。在實際的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我們會面臨各種各樣的情況,例如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發生變化、市場行情波動等。在這些情況下,我們需要靈活應對,及時調整處置策略。這就要求我們要具備敏銳的市場洞察力和良好的風險控制能力,能夠快速做出決策,降低風險,保證不良資產的有效處置。
同時,處理不良資產需要堅持原則并注重公平公正。在處理不良資產的過程中,我們要始終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借款人的合法權益。我們要積極與借款人進行溝通和協商,以達成對雙方都有利的解決方案。在處置案件時,我們要公正無私地對待每一個案件,確保不受個人主觀因素的影響,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最后,不斷總結經驗教訓是處理不良資產的不斷完善的基礎。在處理不良資產的過程中,我們往往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和挑戰。只有通過對實際操作的總結和分析,我們才能不斷改進我們的工作,提高處理不良資產的效率和水平。通過案例學習和經驗交流,我們能夠吸取前人的經驗教訓,避免重復犯錯,為今后的工作積累寶貴的經驗。
綜上所述,處理不良資產是一項復雜而嚴峻的任務,需要我們具備豐富的專業知識和處理經驗。通過對案件的背景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了解,我們能夠制定出更加合理的處置方案;通過對不良資產價值的評估,我們能夠實現最大化的價值回收;通過靈活應對不同情況,我們能夠降低風險,保證不良資產的有效處置。同時,我們要始終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與借款人進行溝通和協商,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通過不斷總結經驗教訓,我們能夠不斷完善我們的工作,提高處理不良資產的效果和水平。這些心得體會將在今后的工作中起到指導和幫助的作用。
優質不良資產處置工作報告范文(17篇)篇四
合同編號: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為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加快不良資產處置進程,甲方委托乙方代。
理清收處置不良資產,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有關委托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款本金萬元及其利息;所欠甲方所屬借款本金萬元及其利息,合計萬元及其利息。
二、代理清收的期限:期限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由于法律程序上的原因超過一年的,本協議自動延期,但不得超一年半。如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由委托方報省分行批準。
三、代理清收底限:根據計算,該不良資產清收底限為萬元(不包含由甲方墊付的各項費用)。
四、代理費用:
l、不良資產清收額不足以抵償甲方先期墊付各種費用的,甲方不支付代理費用;。
2、不良資產清收額達不到清收底限的,按實際收回的貨幣金額的%計付代理費用;。
4、不良資產清收額超出清收底限的,底限內的部分(含清收底限)按前款計付代理費用;超出部分(不含清收底限)按實際收回貨幣金額的%付委托代理費用。
五、乙方在清收該委托不良資產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其自行承擔,甲方按協議根據收回的貨幣資金或資產剔除甲方墊支的費用支付委托代理費。經甲方審核同意提起訴訟的,正常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由甲方先墊付,在該案執行的貨幣資金中,按實際墊付金額先行扣回。對乙方在代理期限內處置不良資產超過一年半由甲方自行處置,對已處置金額的代理費用照本協議四執行。
六、委托費用的付款方式:待案件執行終結后,根據乙方所清收的貨幣資金實際劃入甲方帳戶的金額,甲方按雙方協議所定標準在劃入之日起一個月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七、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監督、指導、協助委托債權的清收;。
4、甲方有義務為乙方辦理清收工作的各種授權委托手續。
八、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負責該委托事項的處理;。
2、乙方指派人員必須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必須保守甲方的`第2頁共3頁。
商業秘密;。
3、乙方在清收過程中,不得未經甲方同意主動放棄債權;。
6、在代理的過程中,若因乙方的過錯或過失,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10、乙方若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或有非法要求時,有權中止履行本協議;。
11、執行終結后,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約定支付代理費用。但不得自行在收回的貨幣資金中扣收代理費用。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待后協商另行簽訂相關補充協議。
十、本協議書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簽署日期:年月日簽署地點:________________
優質不良資產處置工作報告范文(17篇)篇五
(1)信息辦:迎接檢查,需要有信息辦的政府采購計劃,耗材合同書,微機、打印機及其它資產分配保管記錄。微機教師提供的微機上機記錄,實驗教師提供的實驗記錄。沒有的話扣分。
(2)后勤處:提供樓房維修記錄,車輛維修記錄,車輛運轉記錄。沒有的話扣分。
(3)采購組:提供3-9月物資采購計劃,如果有購低值易耗品的話,就應納入固定資產管理范圍。沒有納入管理的.扣分。
(4)庫房提供出入庫憑證。
(1)固定資產標簽,我是按上半年要求做的雙編碼標簽。結果清查前通知要加上學校自編碼,形成三編碼標簽。并要求在資產分布圖上標出來。這個時間確實來不及。只好2014年改正。
(2)低值易耗品沒有找到臺帳,這個我打印出來了。檢查時翻亂了沒找到。其實就是找到了也是不準確的。個別的房間因老師們都忙著,我沒認真清點。這項工作我做的不細。
(3)標簽卡片個別的沒帖到。我自己知道還有不少個實物和標簽不符的。
(4)資產分布圖不美觀。
(5)清查記錄上責任人簽字有代簽的。如果以后有不認帳的就麻煩了。
(6)老舊資產應該申請報廢。我校現有的同禧933、等微機。還有老打印機老錄放機等都到了報廢期。另外還有電視機、dvd等閑置中。
優質不良資產處置工作報告范文(17篇)篇六
第一條為提高本公司業務管理水平,規范不良資產管理行為,提高不良資產處臵效率,確保不良資產回收價值最大化,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不良資產,是指我公司按照信貸資產質量五級分類管理辦法標準劃分的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資產(包括小貸業務、擔保業務、投資業務及其他信貸業務)。
第三條不良資產管理是根據不良資產的內在特性,通過科學管理方法與流程,對不良資產實行全面管理與最佳處臵。
(一)真實性原則。不良資產分類、認定、調查、估值、減值準備計提與使用、處臵清收、損失問責應實事求是,準確反映。
(二)依法合規原則。不良資產管理與處臵全過程,均需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規定執行,規范操作。
(三)處臵減損原則。不良資產形成后,應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資產價值貶損,及時清收,轉化和處臵,實現不良資產回收最大化。
(四)損失補償原則。按照損失程度對不良資產提取風險撥備,并及時處理與消化處臵損失。
(五)責任追究原則。對發生的不良資產,應進行責任認定和追究。
第二章。
/8。
第五條。
不良資產認定按照公司《信貸資產質量五級分類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小貸業務或擔保業務雖未到期、或雖然到期但仍處于“關注”形態,業務部門、風控部門及公司總經理認為存在很大風險的,均可提前發起不良資產認定程序。
第六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風控部必須提交風控會議審議審批:不良資產欲認定為正常類、關注類的;風控部門與業務部門對分類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審批人(總經理)認為有必要調整形態而提交集體審議的。
第七條不良資產經公司風審討論會認定,并由總經理簽批后,由分管業務的副總經理牽頭,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不良資產估值工作。不良資產估值實行回避制度,原業務調查人員不得參與不良資產估值。參加不良資產估值的人員由總經理指定,且不少于兩人。不良資產估值也可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進行。
第八條。
不良資產估值前業務部應完成盡職調查。盡職調查應對不良資產客戶的基本情況、客戶資產及抵(質)押情況、客戶負債及我公司貸款情況及擔保人情況、或擔保業務標的情況及反擔保措施情況、影響受償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資產處臵可能出現的結果等進行全面調查,摸清不良資產現狀,掌握債務人的有效資產和償債能力,揭示不良資產清收潛力,提出不良資產估值初步意見,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提交風控部門。
第九條。
不良資產盡職調查可采取調閱業務檔案、查詢業務部和風控部管理臺賬、走訪客戶和有關部門、現場勘查、核實資產負債、了解市場行情等方式進行。
第十條。
/8。
能力,不良資產預計收回金額和受償比率是否真實反映不良資產損失程度,預測未來清收、處臵情況;審核不良資產現金清收、資產處臵預案的合理性。同時,提出初審意見和處臵方案報風控會議審議,總經理審批。處臵方案內容包括:不良資產形成的原因及現狀;債務人抵(質)押物及擔保人狀況;處臵的方式、目標、實施步驟、相關經辦人及責任;主要風險點及相關的控制措施等。
第十一條風控會議根據不良資產盡職調查報告和風控部門提交的初審意見及處臵方案,確定最終的不良資產估值,并以此形成具有全盤處臵策略和分步實施的處臵方案,形成會議紀要,經總經理簽字后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業務部門是不良資產日常管理的責任部門,負責不良資產催收、主債權及擔保權維護、現場調查、信息收集、重要事項報告和初步處臵預案制定等工作。
第十三條。
根據不良資產收回潛力及損失率高低,結合不良資產管理特點實行分類管理。
(一)次級類資產:重點監控企業流動資產和現金流量,關注客戶重大經營情況變化,防范關聯企業風險,并對債務人第二還款來源進行保全,確保抵(質)押擔保足值與有效。
(二)可疑類資產:應密切關注客戶、保證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加強企業資產的查證和保全,運用各種手段進行處臵清收。
(三)損失類資產:應按處臵收益最大化要求積極清收,確不能清收且符合核銷條件的,按公司有關規定和程序及時進行呆賬核銷。對核銷后的損失類資產,進行賬銷案存管理。
第十四條。
做好不良資產盡職追索,維護我公司債權。
/8。
(一)根據不良資產到期、逾期及欠息情況,業務部門應及時向債務人、擔保人等還款義務人催收不良資產本息,督促相關方在《催收通知書》簽章后作回執留存。
(二)債務人、擔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拒絕在《催收通知書》上簽章的,可視情況采取公證送達、依法訴訟等方式維護我公司債權。
(三)密切關注不良資產訴訟時效、保證及抵(質)押擔保期間、申請執行期限、資產查封與續封期限等,及時主張權利,確保我公司主債權及擔保權利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五條。
加強現場檢查,及時發現小貸業務、擔保業務、投資業務等風險變化情況。
(一)根據不良資產及客戶情況,業務部門每周至少對不良資產業務進行一次現場檢查或電話聯系當事人,及時了解債務人、保證人及其他還款義務人的生產經營、資產負債、現金流量、欠繳稅款、拖欠職工工資、改制重組、主要負責人變更、工商登記、股權結構、或有負責、涉訴案件等影響我公司債權安全的重大情況,寫出檢查報告,反映資產風險變化,提出風險化解建議。
(二)加強對不良資產抵(質)押物的管理、使用以及抵(質)押物登記情況的監督檢查,密切關注抵(質)押物價值的不利變化,防止抵(質)押人擅自處臵或重復抵(質)押給其他債權人。
(三)積極參與企業改制,防止企業逃廢、懸空我公司債權。
(四)對債務人、擔保人主體資格喪失、隱匿、轉移或毀損資產,抽逃資金等行為要及時報告,迅速采取應對措施。
第十六條。
做好信息收集、及時掌握客戶風險信息。
借款或擔保風險。
(二)加強與監管部門及金融機構的合作,掌握其他債權人對債務人、擔保人采取的維權措施及效果等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按公司《信貸資產質量五級分類管理辦法》要求,財務部負責做好不良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與核算,風控部負責不良資產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條。
風控部門是不良資產處臵清收的責任部門,負責不良資產處臵清收預案的審查和處臵方案設計,依法清收,司法救濟和不良資產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條。
經風審會討論、總經理簽批不良資產認定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風控部門應及時啟動不良資產處臵程序。不良資產處臵方式包括:現金清收、以物抵債、呆賬核銷、政策制度規定的其他處臵方式等。不良資產處臵可采取依法仲裁、強制公證執行、依法訴訟、依法拍賣抵(質)押品等一切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手段。
第二十條業務資產形態雖為關注類,風控部門認為客戶及擔保人、抵(質)押物等已發生重大變化,可能致使本公司業務資產遭受重大損失,但與業務部門意見不一致時,風控部門應及時報告總經理裁定,并提前啟動不良資產處臵清收程序,不受不良資產認定程序規定的約束,但事后應完善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現金清收。現金清收是不良資產處臵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是對不良資產本息進行追償、處臵并最終收回現金的行為。主要方式有貨幣資金清收、處臵抵(質)押物、處臵其他有效資產清收、向保證人追索、依法清收、其他方式現金清收。
/8。
第二十二條。
以物抵債。即債權到期,但債務人無法用貨幣資金償還債務,或債權雖未到期但債務人已出現嚴重經營問題或其他足以影響債務人按時足額用貨幣資金償還債務,或當債務人完全喪失清償能力時,擔保人也無力以貨幣資金代為償還債務,經我公司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協商同意,或經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依法裁決,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我公司債權的行為。實施以物抵債應優先選擇易保值、易變現的資產,盡快實現處臵回收入賬,并建立抵債資產減值準備制度。
第二十三條呆賬核銷。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均無法收回的不良資產,對符合核銷條件的,按公司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核銷。要嚴格執行呆賬核銷保密制度,對未依法終結的債權債務關系要繼續追索。
第二十四條不良資產處臵清收程序啟動后,風控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風控會議或總經理提交以何種方式處臵不良資產的具體方案。不良資產處臵方案經風控會議或總經理審議批準后即正式啟動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條不良資產處臵工作程序正式啟動后,本公司有能力進行相關行政或司法程序的,由公司總經理指定專人負責,風控部和業務部抽調有關人員配合進行。需聘請專業律師與本公司具有法律從業資格人員共同進行,相關部門人員積極配合進行。
第二十六條不良資產清收司法程序啟動后的,負責該案件人員應在總經理批準方案后5個工作日內向司法部門提交相關維權資料依據和法律文書,及時主張公司權利,確保我公司主債權及擔保權受到法律保護。
第二十七條風控部門要至始至終全程參與不良資產的處臵。
/8。
工作,協調與有關各方的關系,保持與公司領導的聯系,及時解決處臵過程中的矛盾和具體問題,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結案,并使公司信貸業務資產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八條。
建立不良資產責任評議與追究制度。對發生的每一筆不良資產,由行政部牽頭負責進行不良資產責任評議。評議內容包括貸前調查、審查審批、貸款發放和貸后管理的各個環節,分析不良資產形成的主觀和客觀原因,并在轉為不良資產后10個工作日內形成責任評議報告,初步確認有關違規違紀責任人及處理建議,經總經理審定后召開風控會議,并最終確認有關責任人及處理決定。
第二十九條。
對不良資產負直接責任的業務經理及有關責任人員,視主觀責任與客觀原因分別給予扣減該筆業務提成或當年全部業務提成、部分或全部風險保證金、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罰。
第三十條。
對不良資產負管理責任的部門經理、分管領導,視情況給予扣減部分或全部業務提成、部分或全部風險保證金等處罰。
第三十一條。
在不良資產責任評議中若發現有關責任人有違規違紀或違法等嚴重行為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因國家法律法規、宏觀產業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以及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不可預見、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等客觀原因造成的不良資產,業務經辦人員能證明其盡職履責的,可免于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對既有客觀原因,又有主觀原因造成的不良資產,經風控會議審議認定,總經理批準,可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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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對客觀原因造成的不良資產,但因業務經辦人員不履職、不作為致使損失擴大的,經風控會議審議認定、總經理批準,應對損失擴大部分承擔責任,并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有關責任人員對不良資產認定結果和處理決定有不同意見的,應在接到通知后10日內向風控部門提出申訴。對申訴理由和依據充分、可信的,報總經理審定同意后再次召開風控會議,按照認定程序進行調整,否則維持原認定結果和處理意見。
第三十六條。
有關責任人在規定時間內收回全部或大部分不良資產的,可在已扣業務提成和風險保證金總額的90%以內按比例給予補發,并視收回效果重新確定工作崗位。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若公司出臺信貸業務盡職免責管理辦法后,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信貸業務盡職免責管理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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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不良資產處置工作報告范文(17篇)篇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5〕72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建銀投資公司,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經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不良金融資產處置行為,明確不良金融資產處置工作盡職要求,中國銀監會、財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此文及時轉發至轄內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聯社等有關法人機構。
第一條為規范不良金融資產處置行為,明確不良金融資產處置工作盡職要求,防范道德風險,促進提高資產處置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以下統稱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資產、不良金融資產處置、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是指:
(一)不良金融資產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中形成、通過購買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如不良債權、股權和實物類資產等。
(二)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金融資產開展的資產處置前期調查、資產處置方式選擇、資產定價、資產處置方案制定、審核審批和執行等各項活動。與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相關的資產剝離(轉讓)、收購和管理等活動也適用本指引的相關規定。
(三)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參與不良金融資產剝離(轉讓)、收購、管理和處置的相關人員。
第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金融資產時,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規定,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基礎上,努力實現處置凈回收現值最大化。
第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全面規范的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業務規章制度,完善決策機制和操作程序,明確盡職要求。定期或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時,對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業務規章制度進行評審和修訂。
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指引有關規定。
第七條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與剝離(轉讓)方、債務人、擔保人、持股企業、資產受讓(受托)方、受托中介機構存在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或經認定對不良金融資產形成有直接責任的,在不良金融資產處置中應當回避。
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不得同時從事資產評估(定價入資產處置和相關審核審批工作)。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問責制,規定在不良金融資產剝離(轉讓)、收購、管理和處置過程中有關單位、部門和崗位的職責,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指引規定的行為進行責任認定,并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二章資產剝離(轉讓)和收購盡職要求。
第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剝離(轉讓)不良金融資產:
(一)剝離(轉讓)方應做好對剝離(轉讓)資產的數據核對、債權(擔保肝情況調查、檔案資料整理、不良金融資產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剝離(轉讓)方應向收購方提供剝離(轉讓)資產的清單、現有全部的檔案資料和相應的電子信息數據;剝離(轉讓)方應對己方數據信息的實實性和準確性以及移送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做出相應承諾,并協助收購方做好資產接收前的調查工作。
(二)剝離(轉讓)方應設定剝離(轉讓)工作程序,明確剝離(轉讓)工作職責,并按權限進行審批。審批部門要獨立于其他部門,直接向最高管理層負責。
(三)剝離(轉讓)方和收購方應在資產轉讓協議中對有關資產權利的維護、擔保權利的變更以及已起訴和執行項目主體資格的變更等具體事項做出明確約定,共同做好剝離(轉讓)資產相關權利的轉讓和承接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剝離(轉讓)資產不應附有限制轉讓條款,附有限制轉讓條款的應由剝離(轉讓)方負責解除。
(四)自資產交易基準日至資產交割日期間,剝離(轉讓)方應征得收購方同意并根據授權,繼續對剝離(轉讓)資產進行債權、擔保權利管理和維護,代收剝離(轉讓)資產合同項下的現金等資產,并及時交付給收購方,由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由收購方承擔。
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金融資產:
(一)收購方應對收購不良金融資產的狀況、權屬關系、市場前景以及收購的可行性等進行調查。調查可以采取現場調查和非現場調查方式。當缺乏大規模現場調查條件時,應將現場調查和非現場調查相結合,以真實、全面地反映資產價值和風險。當涉及較大金額收購時,收購方應聘請獨立、專業的中介機構對收購資產進行盡職調查。
(二)收購方應設定收購程序,明確收購工作職責,按權限嚴格審批。審批部門要獨立于其他部門,直接向最高管理層負責。
(三)收購方應認真核對收購資產的數據、合同、協議、抵債物和抵押(質)物權屬證明文件、涉訴法律文書及其他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對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并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接收轉讓資產,并進行管理和維護。
第十一條剝離(轉讓)方和收購方在不良金融資產移交過程中應建立和完善聯系溝通機制,相互配合與協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資產,聯手打擊逃度債行為,共同防止資產流失和債權懸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資產。
第十二條剝離(轉讓)方在剝離(轉讓)不良貸款過程中,應當對擬剝離(轉讓)不良貸款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包括貸款調查、貸款審批和發放、貸盾管理、資產保全是否盡職等進行認定,并將結果以書面形式記錄存檔。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并將結果抄報監管部門。
收購方在收購過程中發現剝離(轉讓)方違規發放貸款,貸后管理、資產保全不盡職,剝離(轉讓)中操作不規范,弄虛作假,掩蓋違法違規行為,隱瞞損失等情形的,應及時向剝離(轉讓)方反映,由剝離(轉讓)方進行責任認定和處理。同時,剝離(轉讓)方和收購方應將上述情況以書面形式進行確認,并抄報監管部門。
剝離(轉讓)方和收購方應當以協議的形式規定,如果剝離(轉讓)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報失等情況的,收購方可以要求剝離(轉讓)方予以糾正,也可以拒絕接受該項資產。
第三章資產管理盡職要求。
第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不良金融資產管理制度,實施有效的管理策略,明確管理職責,做好不良金融資產檔案管理、權益維護、風險監測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對資產管理策略進行評價和調整。
第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全面搜集、核實和及時更新債務人(擔保人)的資產負債、生產經營、涉訴情況等信息資料,搜集、核實的過程和結果應以書面或電子形式記載并歸入檔案。對確實難以搜集、核實相關信息的,應提供必要的佐證材料和相應的記錄。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定期或根據實際需要對不良金融資產有關情況進行現場調查。
第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加強不良債權管理。
(一)認真整理、審查和完善不良債權的法律文件和相關管理資料,包括對紙質文件和相應電子信息的管理和更新。
(二)密切監控主債權訴訟時效、保證期間和申請執行期限等,及時主張權利,確保債權始終受司法保護。
(三)跟蹤涉訴項目進展情況,及時主張權利。
(四)密切關注抵押(質)物價值的不利變化,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對因客觀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無法及時發現和補救的,應做出必要說明和記錄。
(五)調查和了解債務人(擔保人)的其他債務和擔保情況以及其他債權人對該債務人(擔保人)的債務追償情況。
(六)及時發現債務人(擔保人)主體資格喪失、隱匿、轉移和毀損資產,擅自處置抵押物或將抵押物再次抵押給其他債權人等有可能導致債權被懸空的事件或行為,采取措施制止、補救和進行必要說明,并報告監管部門。第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加強股權類資產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股權管理制度。根據持股比例向持股企業派出(選聘)股東代表、董事、監事等人員,參與企業重大決策。建立股權管理授權制度。派出(選聘)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應定期總結報告其在持股企業中的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定期對派出(選聘)股東代表、董事、監事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
(二)密切關注持股企業資產負債、生產經營和關聯交易等重大事項及其變化。
(三)依法維護股東權益,采取措施制止損害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督促持股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經營管理效益,努力實現股權資產保值增值。對階段性持股要盡可能創造條件實現退出。
(五)根據持股比例參與企業利潤分配。
(六)當持股企業因管理、環境等因素發生不利變化,將導致持有股權風險顯著增大時,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加強實物類資產管理。
(一)遵循有利于變觀和成本效益原則,根據不同類實物類資產的特點制定并采取適當的管理策略。
(二)明確管理責任人,做好實物類資產經營管理和日常維護工作,重要權證實施集中管理。
(三)建立實物類資產臺賬,定期進行盤點清查,賬實核對,及時掌握實物類資產的形態及價值狀態的異常變化和風險隱患,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貶損或丟失。
(四)建立實物類資產信息數據庫,及時收集、更新和分析管理、處置信息。
(五)抵債資產非經規定程序批準不能自用,并須按照有關規定盡快處置變現。第十八條不良債權主要包括銀行持有的次級、可疑及損失類貸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債權,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持有的不良債權。
股權類資產主要包括政策性債轉股、商業性債轉股、抵債股權、質押股權等。實物類資產主要包括收購的以及資產處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債資產、受托管理的實物資產,以及其他能實現債權清償權利的實物資產。第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定期對不良金融資產進行分析,選擇有利處置時機,及時啟動處置程序,防止資產因處置不及時造成貶值或流失。
第四章資產處置前期調查盡職要求。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金融資產前,應對擬處置資產開展前期調查分析。前期調查分析應充分利用現有檔案資料和日常管理中獲得的各種有效信息。當現有信息與實際情況發生較大出入或重大變化時,應進行現場調查。
對于經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破產或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的債務人及其他回收價值低的資產,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專項調查、重點調查或典型抽樣調查。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記錄前期調查過程,整理分類并妥善保管各類調查資料和證據材料。重要項目要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前期調查資料和調查報告應對后續資產處置方式選擇、定價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二條負責調查的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應保證在調查報告中對可能影響到資產價值判斷和處置方式選擇的重要事項不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和誤導性陳述,并已對所獲信息資料的置信程度進行了充分說明。
第二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前期調查主要由內部人員負責實施。必要時,也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或參與。
第五章資產處置方式選擇與運用盡職要求。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在法律法規允許并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業務許可范圍內,積極穩妥地選擇并探索有效的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方式。
第二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選擇與運用資產處置方式時,應遵循成本效益和風險控制原則,合理分析,綜合比較,擇優選用可行的處置方式,并提供相關依據。
第二十六條對債權類資產進行追償的,包括直接催收、訴訟(仲裁)追償、委托第三方追償、破產清償等方式。
(一)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應監控債務人(擔保人)的還款能力變化等情況,及時發送催收通知,盡可能收回貸款本息。當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順利實施時,應及時調整處置方式。
(二)采用訴訟(仲裁)追償方式的,應在論證訴訟(仲裁)可行性的基礎上,根據債務人(擔保人)的財產情況,合理確定訴訟時機、方式和標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在規定時間內要求債務人(擔保人)履行或申請執行,盡快回收現金和其他資產。對違法、顯失公平的判決、裁決或裁定,應及時上訴。必要時,應提起申訴,并保留相應記錄。
(三)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償債務方式的,應在對委托債權價值做出獨立判斷的基礎上,結合委托債權追償的難易程度、代理方追償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確定委托費用,并對代理方的代理行為進行動態監督,防止資產損失。采用風險代理方式的,應嚴格委托標準,擇優選擇代理方,明確授權范圍、代理期限,合理確定費用標準和支付方式等內容,并加強對代理方的監督考核。
(四)采用債務人(擔保人)破產清償方式的,應參加債權人會議,密切關注破產清算進程,并盡最大可能防止債務人利用破產手段逃廢債。對破產過程中存在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和顯失公平的裁定應及時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第二十七條對債權進行重組的,包括以物抵債、修改債務條款、資產置換等方式或其組合。
(一)采用以物抵債方式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重點關注抵債資產的產權和實物狀況、評估價值、維護費用、升(貶)值趨勢以及變現能力等因素,謹慎確定抵債資產抵償的債權數額,對剩余債權繼續保留追償權。應當優先接受產權清晰、權證齊全、具有獨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變現的實物類資產抵債。在考慮成本效益與資產風險的前提下,及時辦理確權手續。
(二)采用修改債務條款方式的,應對債務人(擔保人)的償債能力進行分析,謹慎確定新債務條款,與債務人(擔保人)重新簽訂還款計劃,落實有關擔保條款和相應保障措施,督促債務人(擔保人)履行約定義務。
(三)采用資產置換方式的,應以提高資產變現和收益能力為目標,確保擬換入資產來源合法、權屬清晰、價值公允,并嚴密控制相關風險。
(四)采用以債務人分立、合并和破產重整為基礎的債務重組方式的,應建立操作和審批制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對不良金融資產進行轉讓的,包括拍賣、競標、競價轉讓和協議轉讓等方式。
(一)采用拍賣方式處置資產的,應遵守國家拍賣有關法律法規,嚴格監督拍賣過程,防止合謀壓價、串通作弊、排斥競爭等行為。
(二)采用競標方式處置資產的,應參照國家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范競標程序。
(三)采用競價轉讓方式處置資產的,應為所有競買人提供平等的競價機會。
(四)當采用拍賣、競標、競價等公開處置方式在經濟上不可行,或不具備采用拍賣、競標、競價等公開處置方式的條件時,可采用協議轉讓方式處置,同時應堅持謹慎原則,透明操作,其實記錄,切實防范風險。
(五)采用拍賣、競標、競價和協議等方式轉讓不良金融資產的,應按照有關規定披露與轉讓資產相關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轉讓過程的透明度。
(六)轉讓資產時,原則上要求一次性付款。確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應將付款期限、次數等條件作為確定轉讓對象和價格的因素,在落實有效履約保障措施后,方可向受讓人移交部分或全部資產權證。
第二十九條采用債權轉股權或以實物類資產出資入股方式處置不良金融資產的,應綜合考慮轉股債權或實物類資產的價值、入股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發展前景以及轉股股權未來的價值趨勢等,做出合理的出資決策。
第三十條對因受客觀條件限制,暫時無法處置的資產進行租賃,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在不影響資產處置的情況下,合理確定租賃條件,確保租賃資產的安全和租賃收益。
第三十一條對符合條件的不良金融資產損失進行內部核銷,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核銷業務操作規程,嚴格核銷程序和條件,審查申報材料的合法性和其實性,建立監督制度和保密制度,防止弄虛作假行為。對已核銷不良金融資產應建立管理制度,加強管理,并擇機清收和處置。
第三十二條接受委托,代理處置不良金融資產應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并按照協議勤勉盡職處置。委托代理業務應與自營業務嚴格區分,分賬管理。
第三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聘請中介機構為資產處置提供服務,應引入市場機制,審查其行業資質,優先選擇業績良好的中介機構,同時注意控制成本費用。
第六章資產處置定價盡職要求。
第三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制定不良金融資產定價管理辦法,明確定價程序、定價因素、定價方式和定價方法,逐步建立起以市場為導向、規范合理的不良金融資產定價機制,嚴格防范定價過程中的各類風險。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加強對定價方法的探索和研究,逐步實現不良金融資產定價的量化管理。第三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內部負責評估、定價環節的部門在機構和人員上應獨立于負責資產處置的部門。
第三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根據適用會計準則或審慎會計原則,定期(至少半年一次)重估不良金融資產的實際價值。
第三十七條不良金融資產定價應在綜合考慮國家有關政策、市場因素、環境因素的基礎上,重點關注法律權利的有效性、評估(咨詢)報告與盡職調查報告、債務人(擔保人)或承債式兼并方的償債能力與償債意愿、企業經營狀況與凈資產價值、實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與交易案例、市場招商情況與潛在投資者報價等影響交易定價的因素,同時也應關注定價的可實現性、實現的成本和時間。
第三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根據債權、股權、實物類資產等不同形態資產的特點,有所側重地采用適當的定價方法。
第三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列入評估的資產范圍和具體的評估形式。選聘中介機構對處置不良金融資產進行評估的,應遵守有關行業準則。
對不具備評估條件的不良金融資產,應明確其他替代方法。對因缺乏基礎資料,難以準確把握資產真實價值的,應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廣泛招商以及交易結構設計等手段,利用市場機制發掘不良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第四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評估(咨詢)報告應進行獨立的分析和判斷,發現虛假記載、重大遺漏、誤導性陳述和適用方法明顯不當等問題時,應向中介機構提出書面疑義,要求其做出書面解釋。
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不應簡單以評估(咨詢)結果代替自身進行的調查、取證和分析工作。在評估結果與招商結果、談判結果等存在較大差異時,應分析原因,并合法、合理認定處置資產的公允價值。
第七章資產處置方案制定、審批和實施盡職要求。
第四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金融資產應規定操作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程序或減少程序進行處置。
第四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金融資產,除販戶扣收和直接催收方式外,應制定處置方案。方案制定人員應對方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承諾不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和誤導性陳述。第四十三條制定處置方案應做到事實真實完整、數據準確、法律關系表述清晰、分析嚴謹。主要包括:處置對象情況、處置時機判斷、處置方式比較和選擇、處置定價和依據以及交易結構設計等內容。還應對建議的處置方式、定價依據、履約保證和風險控制、處置損失、費用支出、收款計劃等做出合法、合規、合理的解釋和論證,并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合法性、合規性及合理性的證據材料。
第四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真實、完整地披露不良金融資產信息,提高資產處置透明度,增強市場約束。
第四十五條不良金融資產處置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他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系;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則他們之間也存在關聯關系。
關聯方參與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應充分披露處置有關信息;如存在其他投資者,向關聯方提供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投資者。
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資產處置審核程序,嚴格按程序進行審批。
(一)應建立和完善授權審核、審批制度,明確各級機構的審核和審批權限。
(二)應建立不良金融資產處置與審核分離機制,由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在授權范圍內對處置方案進行全面、獨立的審核。
(三)資產處置審核人員應具備從業所需的專業素質和經驗,誠實守信、勤勉盡職,獨立發表意見。
(四)資產處置審核人員應對處置方案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行審核。審核機構和審核人員對審核意見負責。對資產處置審核情況和審核過程中各種意見應如實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四十七條除接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有終局性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裁決的資產處置項目及按國家政策實施政策性破產、重組外,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方案須由資產處置審核機構審核通過,經有權審批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批準的不良金融資產處置項目,要嚴格按照審批方案實施,如確需變更,條件優于原方案的,應向項目原審批機構報備。劣手原方案的,應重新上報審批并取得同意。有附加條件的批準項目應先落實條件后再實施。
第四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金融資產處置項目應制作相應的法律文件,并確保法律文件合法合規。
第五十條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方案實施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對可能影響處置回收的因素進行持續監測,跟蹤了解合同履行或訴訟案件進展情況。
第五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處置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人為阻力或干預,應依法采取措施,并向上級或監管部門報告。對無法實施的項目應分析原因,及時調整處置策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資產處置管理,確保資產處置過程、審核審批程序和履約執行結果等數據資料的完整、真實。
第八章盡職檢查監督要求。
第五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檢查監督制度,設立或確定獨立的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檢查監督部門或崗位,并配備與其工作要求相適應的盡職檢查監督人員。明確部門和崗位的職責和要求,制定盡職檢查監督工作程序,規范盡職檢查監督行為。
第五十四條盡職檢查監督人員應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專業知識、監督能力和相關工作經驗,并不得直接參與不良金融資產剝離(轉讓)、收購、管理、處置、定價、審核和審批工作。
第五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支持盡職檢查監督人員獨立行使檢查監督職能。檢查可采取現場檢查或非現場檢查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開展特定的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審計工作,并出具獨立的盡職審計意見。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干擾和阻撓盡職檢查監督人員的盡職檢查監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和強令檢查監督部門或檢查監督人員故意弄虛作假和隱瞞違法違規情況,不得對盡職檢查監督人員或舉報人等進行打擊報復。
第五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等工作進行的盡職檢查監督應至少每半年一次。重大項目應及時進行盡職檢查監督。
第五十七條盡職檢查監督人員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指引相關規定對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進行獨立的盡職檢查監督,評價各環節有關人員依法合規、勤勉盡職的情況,并形成書面盡職檢查報告。
第五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于盡職檢查監督人員發現的問題,應責成相關部門和人員糾正或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并及時跟蹤整改結果。第五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對盡職檢查監督工作的監督機制,對盡職檢查監督人員的盡職情況進行監督。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銀行業監管機構報告盡職檢查監督工作情況。
第九章責任認定和免責。
第六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責任認定制度和程序,規范責任認定行為,并執行相應的回避制度。
第六十一條責任認定部門和人員應根據盡職檢查監督人員的檢查結果,對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是否盡職進行責任認定。責任認定部門和人員應對責任認定結果負責。
第六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責任追究制度,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并報監管部門。重大違法、違規、失職責任處理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開,接收社會監督。
第六十三條具有以下情節的,將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一)自資產交易基準日至資產交割日期間,剝離(轉讓)方擅自處置剝離(轉讓)資產,放棄與剝離(轉讓)資產相關的權益,截留、隱匿或私分基準日后剝離(轉讓)資產項下回收現金和其他資產。
(二)資產剝離(轉讓)后回購剝離(轉讓)資產,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利用內部信息,暗箱操作,將資產處置給自己或與自己存在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機構或人員,非法謀取小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
(四)泄露金融機構商業秘密,獲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虛假拍賣、競標、競價和協議轉讓等掩蓋非法處置不良金融資產行為。
(六)為達到處置目的人為制造評估結果,以及通過隱瞞重要資料或授意進行虛假評估。
(七)超越權限和違反規定程序擅自處置資產,以及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擅自更改處置方案。
(八)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放棄不良金融資產合法權益。
(九)偽造、篡改、隱匿、毀損資產處置檔案。
(十)未按照本指引規定要求盡職操作,致使不良金融資產的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值。
(十一)其他違反本指引規定要求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對直接或間接干擾和阻撓盡職檢查監督人員的盡職檢查監督工作,故意隱瞞違法違規和失職該職行為,或對盡職檢查監督人員或舉報人等進行打擊報復的機構和人員,應認定并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第六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盡職檢查監督人員在檢查監督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河私舞弊的,應認定并依法、依規從嚴追究其責任。
第六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盡職檢查監督和責任認定,有充分證據表明,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指引規定勤勉盡職地履行了職責,不良金融資產處置一旦出現問題,可視情況免除相關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根據本指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備案。
第六十八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本指引,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金融資產處置工作的監管。
第六十九條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負責解釋。第七十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優質不良資產處置工作報告范文(17篇)篇八
鑒于:甲方是按照^v^法律設立并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甲方愿意將本合同約定的資產(下稱目標資產)轉讓給乙方,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受讓目標資產,甲乙雙方本著公平互惠、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上述資產轉讓事宜,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目標資產甲方擬出售給乙方的資產包括甲方的有形和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商標權、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商業秘密在內)。資產具體詳情見資產清單。
二、債權債務處理甲方的債權債務(包括但不限于職工工資、社會統籌保險金及稅費等)不在本合同約定的轉讓資產內,由甲方自行處理。如因此而發生訴訟與糾紛,由甲方處理,與乙方沒有任何關系。
三、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1、本次收購的目標資產,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確定價格為_______________萬元。
2、甲方同意乙方先付_______________元,在所有目標資產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完成后,再支付_______________元。剩余款項作為保證金,在收購完成后一年內,如甲方沒有違約情形,全額支付。
四、資產交付。
1、在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依據作為合同附件的目標資產的明細單進行資產清點和移交工作。
2、甲方承諾在收到第一期款項后日內,負責為乙方辦理目標資產權屬變更登記手續資產收購協議書資產收購協議書。
3、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目標資產轉移之日的過渡期內,甲方應當妥善善意管理目標資產,不得有任何有害于目標資產的行為。
五、陳述與保證。
1、甲方的陳述與保證。
(1)甲方保證目標資產的質量狀況、使用年限、性能狀況等情況真實。
(2)甲方保證目標資產權屬無爭議,無抵押和查封,并且甲方對該資產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如發生有關目標資產的一切糾紛,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3)關于目標資產轉讓事宜,甲方已經履行了所有應當履行的法律程序。
2、乙方陳述與保證。
(1)嚴格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2)已履行相關資產轉讓的法律手續。
六、人員安排。
1、甲方應當在本次資產收購前與甲方的重要技術人員和其他重要崗位的人員簽訂有效的書面保密和竟業禁止協議。
2、上述人員原則上轉入乙方安排。
七、竟業禁止資產收購完成后,甲方不得再從事原來所從事的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否則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萬元。
八、保密條款對于在本次資產轉讓中甲乙雙方知悉的對方的一切商業文件、數據、資料等信息,雙方負有保密義務,除法律強制性規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漏。
九、違約責任。
1、甲方隱瞞重要情況,導致收購目的不能實現的,甲方應當全額退還已收取的轉讓款,并賠償乙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2、本合同生效后,如有一方違反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十、合同生效本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一、爭議解決本協議的解釋與履行及由此發生的糾紛,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資產收購協議書合同范本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二、其他約定。
1、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2、本協議的修改與補充均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3、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一份供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優質不良資產處置工作報告范文(17篇)篇九
有些公司申請破產時,往往會負債率達80%以上,這樣的話如果按照破產清算程序對廠房進行變價拍賣時,清償率很可能不足20%,如此的情況下,最好要轉換思路,積極推動當地政府對破產企業的土地工能進行重新調整、規劃,對剩余可用資源進行二次開發。
有了對土地功能的調整和規劃變更,便能有效盤活不動產價值,促使大部分大額債權人最終選擇一債轉股的方式取得該破產公司的股權,以期在后期的項目開發中能投資獲利提高債權清償率。
這種方案能夠為以后的破產和解提供給一個切實可行的前提和基礎,確保和解方案最終得以順利通過。
如工人安置中社保醫保、重組時股權變更登記、稅款繳納、不動產處置等問題,這都需要黨政領導、社保醫保部門、工商、稅務、住建等部門協調處理。
主動走訪市府辦、金融辦、經信局、人保局等相關部門,推動市委常委會將企業破產解困作為重點議題,爭取市長督促只能部門成功辦結破產案件土地權屬變更事宜。
破產案件的特點是法律關系復雜多變,財務狀況枝蔓糾結。
與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比,破產案件程序多,工作量大。
在這種態勢下,不僅對金融庭是嚴峻的考驗,對整個法院來說,亦是挑戰。
在破產案件審理中,建議由金融庭全面指導,協調全院的破產案件審理,并定期召開專題工作會議,分析談論案情焦點及案件中的不良資產如何處置,全面指導、協調破產案件審理。
在破產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應當在堅持遵循相關法律原則的基礎上,大膽創新,做到有的放矢,實行差異化管理。
在審理工作中,審判人員應逐一對破產企業的不良資產進行綜合分析考慮,尋找揚長避短,趨利避害的解決方案。
法院應通過靈活選任破產管理人等方式,督促破產管理人在接管企業、保管和處置債務人有關財產等事務中勤勉盡責、忠實履職,充分利用管理人在地域上的便利條件以及對當地企業情況的熟悉,合理的解決不良資產問題。
債權人委員會也應當靈活運用其處理不良資產的職能。
對于宜盡快變現的不良資產,可委托多家拍賣機構參與競標,減少傭金的支出,加快不良資產的處理。
對于產權清晰的動產、不動產可委托法院等專門機構已送拍賣。
對于產權不清晰的不動產可自行尋找變價買受方,并通過債權人委員會或債權人會議的表決,最終變現處置。
優質不良資產處置工作報告范文(17篇)篇十
不良貸款清收處置方式探討不良貸款處置是指在對不良貸款規范管理的基礎上,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等手段進行清收、轉化和處置,最終實現不良貸款減損和回收。依據是否通過法院訴訟執行渠道,不良貸款的清收方式可以分為非訴清收和訴訟清收兩大類,其中非訴清收包括催告催收、聯合清收、委托清收和處置清收等四種方式,訴訟清收包括起訴清收、懸賞清收和刑事清收三種方式。
(一)催告清收。
催告清收,是指信用社在貸款出現逾期后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采取催告方式督促償還逾期貸款的清收方式。
1、催收對象。
一是債務人,包括借款人、擔保人(含抵押人、質押人、保證人)以及其他債務人;二是債務人(個人)的親人,如債務人的配偶;三社會群體,通過采取在報紙、網絡等媒體發布債務催收公告方式進行社會催收。
2、催收方式。
包括上門督促催收方式、短信提示催收方式、電話通知催收方式、郵寄催收方式、媒體公告催收方式、律師函維權催收方式、公證證明催收方式、征信威懾催收方式等。
3、特殊形式催收。
主要是指律師函催收,即利用聯社法律顧問的資源優勢,對逾期不良貸款采用律師函的方式進行權利主張。
適用對象。對于逾期一年以上(含)或者因債務人違約,信用社需要提前收回的貸款,可以采用向債務人寄送或送達律師函的方式進行催告。
4、催告清收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是要進一步完善催收通知書的內容。客戶經理在填寫催收通知書時,應在催收通知書中明確注明具體的借款日期、逾期貸款本息數額,并可以將逾期罰息數額予以單獨列明,以表明逾期成本的增加。同時,在對借款人進行催收時,可在催收通知書中進一步表明信用社將對欠貸者的個人征信系統進行不良記錄,并提示該不良記錄將對債務人今后的生活產生不良后果,如無法辦理貸記卡、無法再向金融機構申請住房貸款等。二是切實保留催收記錄。對每種形式每期催收最好都留有書面記錄:電話催收的要在催收記錄本上注明催收時間、催收人、被催收人,以其他方式催收的,應做好催收通知書的妥善保管,特別對需要以債務催收來中斷訴訟時效時,必須以書面方式進行催收并妥善保存該催收記錄。
三是把握郵寄催收的適用程序。可區分為掛號信方式與特快專遞方式,日常的催收以掛號信的方式為主,但貸款逾期滿一年且信用社沒有保留書面催收通知書的,要采取特快專遞的方式進行催收,且在寄件時要在“郵件詳情單”中的“內件品名”欄中注明“某某信用社貸款欠款核對資料”等內容,并做好對快件簽收回執的查詢保管。
四是堅持公證催收的實地要求。應盡量申請兩名公證員一起進行公證,并且該兩名公證員應一起到債務人的住所或居住地進行上門催收公證。否則,公證催收的效力就會有落空的風險。五是及時落實征信威懾催收。即要按照規定對欠貸者在其個人征信系統中進行不良記錄。
(二)聯合清收。
聯合清收,是指債權社聯合社內外有關機構對不良貸款一起進行清收的方法,主要包括信用社系統內協助清收,鄉鎮辦、村組聯合清收和公安機構聯合清收三種方式。
1、系統內協助清收。
按照一級法人管理模式,如果債權社清收的對象需要涉及跨鄉鎮催收時,如需要查找債務人居住地等可以爭取當地的信用社予以協助,以充分發揮農信社點多的資源優勢。
2、鄉鎮辦、村組聯合清收。
鄉鎮干部和村組干部既熟悉情況又有威信,充分發揮基層干部在此方面的優勢是清收小額農戶不良貸款的重要途徑。對小額農戶不良貸款,各社可逐村造具清冊,移交各鄉鎮辦,作為清收對象和清收獎勵的依據,由鄉鎮辦與信用社客戶經理組成清收小組,聯合上門進行催收。在各鄉鎮辦、村組、交通要道和信用社張貼宣傳標語、懸掛宣傳橫幅,在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站等媒體上宣傳政策,營造清收氛圍。
3、聯合公安機關催收。
在貸款的貸后管理中發現貸款涉嫌刑事詐騙的,如“借款人”盜用他人身份證明、偽造他人簽字簽訂貸款合同或是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隱瞞真實身份簽訂貸款合同情況的,可以考慮采取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方式,聯合公安機關進行催收。
(三)委托清收。
委托清收,是指債權社采取支付一定費用的方式,將本社不良貸款委托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追償的清收方式,主要有委托專業機構清收以及委托社內內退職工清收等二種方式。
1、委托專業機構清收。
一是代理方式。一般采取全風險代理的方式,即前期不支付任何代理費用,在收回不良貸款后,按照收回額以及協議約定的費率支付代理費。
二是委托清收的貸款和受托人的選擇。列入損失類的農戶不良貸款及有追索權的已核銷呆賬類不良貸款、已置換不良貸款及其他適宜進行委托清收的不良貸款;受托人可為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管理公司等;不良貸款只能委托一個受托人代為清收。
2、委托社內內退職工清收。
可以參照委托專業機構清收的方式,委托社內內退職工進行清收。對取得清收效果的,支付給內退人員一定比例的費用。
(四)處置清收。
處置清收是指貸款出現逾期后或者發生事先約定的實現抵押權情形的,債權社與債務人通過協議方式對抵押物進行處置,或者在協議不成的情況下,直接申請法院對抵押物進行處置以收回不良貸款的清收方法。為此,在貸款中設定有抵押財產的,債權社在貸款出現逾期后,可采取處置抵押物的方式進行清收。
1、處置抵押財產的條件。
貸款出現逾期或者發生事先約定的實現抵押權情形的,債權社可以對抵押財產進行處置清收。
2、抵押財產的處置方式。
在處置抵押物過程中,可以采取兩種方式,即協議處置方式與強制執行方式。
一是協議處置方式。在貸款出現逾期或者發生信用社與債務人事先約定的實現抵押權情形的,信用社可以與抵押人就如何處置抵押物進行協商,如果達成協議,便可以按照協議的方式處置抵押物實現債權。在協議處置中,有折價、拍賣與變賣等三種方式進行選擇。折價方式,即信用社與抵押人協議,參照市場價格確定一定的價款將抵押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信用社抵償債權,該方式的選擇應符合社內協議接受抵債資產的規定,并注意在信用社貸款未出現逾期前不得事先簽訂折價協議,否則,該折價協議無效。變賣方式是以拍賣以外的一般買賣形式出讓抵押財產來實現信用社債權,變賣時應參照市場價格。對于拍賣、變賣的價款,信用社可以優先用于貸款的清償。在采取協議處置方式時,要注意處置抵押資產不得侵害債務人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否則該處置將面臨被法院撤銷的風險。
二是強制執行方式。如果債務人對逾期貸款的事實沒有爭議,但對采取何種方式處置抵押財產與信用社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信用社可以直接請求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需注意的是,債務人對逾期貸款數額、抵押效力等存有爭議的,不能直接采取強制執行方式,而應先采取訴訟方式后再以執行程序解決。
(五)起訴清收。
起訴清收,是指債權社采取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要求不良貸款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的一種清收方式,其操作程序要求如下:
1、履行訴前內部論證和審批手續。
(1)進行訴前法律論證。對不良貸款采取訴訟清收前,應對債務的有效性、擔保的合法性、勝訴執行的可行性進行法律分析,對于債權有效、執行有保證的不良貸款,才可以采取訴訟方式進行清收。
(2)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對于單筆金額20萬以內的案件,由信用社自行決定是否起訴,超過權限的按照規定報聯社風險管理部進行訴訟審批。
2、準備訴前材料。
主要做好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抵押登記證明、催收資料等各類債權證明資料的收集,并按要求準備授權委托書等各類法定證明資料,起草訴訟文書、財產保全申請書等各類法律文書。各社在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前必須由聯社法律人員進行材料的審核把關。
3、及時申請立案和財產保全。
按照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后,要辦理緩交訴訟費用手續以便正式立案;并根據案件的實際,如果發現債務人有轉移資產嫌疑、需要強化案件的執行保障或者為了給債務人施加更大壓力的情況下,可以在起訴前或起訴時,及時申請訴前或訴訟財產保全。
4、加快案件審理進程。
對于一審案件,如果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的,可爭取選擇簡易程序審理,敦促法院快審快結。對于一審案件需要上訴的,要在規定的上訴期限內(判決為15天,裁定為10天)及時提起上訴。對于已生效的裁判,如果發現判決內容對信用社不利的,要積極運用新民事訴訟法關于再審的規定,利用再審程序來維權。對于被訴案件,各社也要積極應對,按照要求向聯社報告,并做好應訴處理,盡量避免案件損失。
5、抓好案件的及時執行。
判決生效后,一是要敦促債務人及時履行還款義務;二是對于債務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履行債務的,債權社應在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內(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2年,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向一審法院或者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于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可向該法院的上級法院申請執行;三是如果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信用社可以申請法院要求被申請人提供財產報告,被執行人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書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的,可以申請法院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或者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
6、訴訟清收中的特殊方式——支付令清收。
支付令清收是指債權社申請法院向債務人下達支付令的方式進行清收的方法。采取支付令方式進行清收時,應注意以下內容:
一是前提條件。采取支付令方式,必須以能找到債務人住所為前提,對下落不明的債務人,不能使用該方式。
二是管轄法院。信用社向債務人所在地的基層法庭提出申請,支付令的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基本情況、請求給付貸款本息總數額以及請求給付所依據的事實與證據、并寫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等事項。
三是支付令的生效方式。債務人對收到支付令后15天內不提出書面異議的,支付令就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其不主動履行,信用社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如果債務人在15天內提出了書面異議,則支付令失效。
四是申請支付令的費用。申請支付令的,申請費用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六)懸賞清收。
懸賞清收,是指債權社申請執行法院以發布懸賞公告的方式對個不良貸款所進行的清收方式。懸賞公告方式在便于征集執行線索的同時,還可對被執行人形成威懾,促使其主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1、適用對象。
對于進入執行程序的勝訴案件,由于缺乏執行線索而造成執行難的,可以申請執行法院發布懸賞執行公告的方式進行清收。
2、操作要求。
采取懸賞清收的,債權社可申請執行法院采取在報紙、網絡、電視、電臺等媒體上發布公告,向社會懸賞征集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非正常消費和償債情況,對于舉報查明屬實的,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獎勵。為避免對債務人的隱私等造成侵權,采取該清收方式時,最好申請執行法院以法院名義發布公告。
(七)刑事清收。
刑事清收,是指對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規定的債務人通過主張其刑事責任的方式進行清收的方法,主要包括貸款詐騙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運用。
1、內涵。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編造事實理由、使用虛假證明文件等欺詐手段騙取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法律規定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就可以進行刑事處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的刑事責任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判處罰金。
2、適用對象。
一是貸款詐騙罪的適用對象。在貸后管理中如果發現名義上的借款人是盜用他人身份證明、偽造他人簽字,簽訂貸款合同或者是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隱瞞真實身份,簽訂貸款合同的,則可以考慮貸款詐騙罪的適用。二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適用對象。如果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情形的,則可以考慮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適用。
3、操作要求。
一是采取刑事清收方式時,首先要將該方式作為一種籌碼使用,即以采取追究實際用資人的刑事責任為籌碼對借款的實際用資人或被執行人施加壓力,迫使其主動償還貸款。在確有必要時,則可考慮通過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方式,追究實際用資人貸款詐騙罪的刑事責任和被執行人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二是在追究實際用資人的貸款詐騙罪時,可以向實際用資人提出民事賠償。
優質不良資產處置工作報告范文(17篇)篇十一
不良資產對企業來說不像一定“良性”資產那樣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的收益,也不現金那樣給企業經營提供“血液”,但不良資產作為企業的一個問題卻也不可忽視。它處置妥當即可能給企業帶來較大收益,處置不當也可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的風險或危害。
一、不良資產的定義。
從我國立法實踐看,對何謂“良性”資產、何謂“不良”資產劃分并沒有統一的分類標準和方法。從總體上看可以從兩個角度分析何為不良資產:1.主要采用以風險、營利能力和變現能力為基礎的方法對資產進行分類。對于權屬明確、權利未受嚴重限制和侵害、具有營利能力和較強變現能力的資產作為優質資產,反之則為“不良資產”。2.從資產本身與本單位主營業務之間的關系來分析,如果是本單位上產經營所必需的資產,與主營業務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即使不是有很強的盈利能力也不是有很強的變縣能力也不該歸結為不良資產。我們曾經把不良資產比喻成冰棍,意思是說不良資產要盡早出手,否則拿在手里的時間越長就會像冰棍一樣化得越多,因此,我們建議通過多種方式合理處置不良資產。
資產處置是指通過綜合運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對資產進行的價值變現和價值提升的活動。資產處置的范圍按資產形態可劃分為:股權類資產、債權類資產和實物類資產;資產處置方式按資產變現分為終極處置和階段性處置。終極處置主要包括破產清算、拍賣、招標、協議轉讓、折扣變現等方式,階段性處置主要包括債轉股、債務重組、訴訟及訴訟保全、以資抵債、資產置換、企業重組、實物資產再投資完善、實物資產出租、實物資產投資等方式。
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風險。不良資產由于種類繁多、涉及法律關系復雜,在進行處置時存在巨大法律風險。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風險,主要是指在不良資產處置工作中,由于工作疏忽或瀆職,將法律上應當主張的權利予以放棄,或者由于資產處置方案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導致資產處置出現法律障礙或漏洞,而給國家造成新的國有資產損失。
優質不良資產處置工作報告范文(17篇)篇十二
(銀監發〔2005〕72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建銀投資公司,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經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不良金融資產處置行為,明確不良金融資產處置工作盡職要求,中國銀監會、財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此文及時轉發至轄內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聯社等有關法人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不良金融資產處置行為,明確不良金融資產處置工作盡職要求,防范道德風險,促進提高資產處置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以下統稱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資產、不良金融資產處置、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是指:
(一)不良金融資產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中形成、通過購買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如不良債權、股權和實物類資產等。
(二)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金融資產開展的資產處置前期調查、資產處置方式選擇、資產定價、資產處置方案制定、審核審批和執行等各項活動。與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相關的資產剝離(轉讓)、收購和管理等活動也適用本指引的相關規定。
(三)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參與不良金融資產剝離(轉讓)、收購、管理和處置的相關人員。
第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金融資產時,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規定,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基礎上,努力實現處置凈回收現值最大化。
第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全面規范的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業務規章制度,完善決策機制和操作程序,明確盡職要求。定期或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時,對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業務規章制度進行評審和修訂。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指引有關規定。
第七條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與剝離(轉讓)方、債務人、擔保人、持股企業、資產受讓(受托)方、受托中介機構存在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或經認定對不良金融資產形成有直接責任的,在不良金融資產處置中應當回避。
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不得同時從事資產評估(定價入資產處置和相關審核審批工作。
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問責制,規定在不良金融資產剝離(轉讓)、收購、管理和處置過程中有關單位、部門和崗位的職責,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指引規定的行為進行責任認定,并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二章資產剝離(轉讓)和收購盡職要求。
第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剝離(轉讓)不良金融資產:
(一)剝離(轉讓)方應做好對剝離(轉讓)資產的數據核對、債權(擔保肝情況調查、檔案資料整理、不良金融資產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剝離(轉讓)方應向收購方提供剝離(轉讓)資產的清單、現有全部的檔案資料和相應的電子信息數據;剝離(轉讓)方應對己方數據信息的實實性和準確性以及移送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做出相應承諾,并協助收購方做好資產接收前的調查工作。
(二)剝離(轉讓)方應設定剝離(轉讓)工作程序,明確剝離(轉讓)工作職責,并按權限進行審批。審批部門要獨立于其他部門,直接向最高管理層負責。
(三)剝離(轉讓)方和收購方應在資產轉讓協議中對有關資產權利的維護、擔保權利的變更以及已起訴和執行項目主體資格的變更等具體事項做出明確約定,共同做好剝離(轉讓)資產相關權利的轉讓和承接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剝離(轉讓)資產不應附有限制轉讓條款,附有限制轉讓條款的應由剝離(轉讓)方負責解除。
(四)自資產交易基準日至資產交割日期間,剝離(轉讓)方應征得收購方同意并根據授權,繼續對剝離(轉讓)資產進行債權、擔保權利管理和維護,代收剝離(轉讓)資產合同項下的現金等資產,并及時交付給收購方,由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由收購方承擔。
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金融資產:
(一)收購方應對收購不良金融資產的狀況、權屬關系、市場前景以及收購的可行性等進行調查。調查可以采取現場調查和非現場調查方式。當缺乏大規模現場調查條件時,應將現場調查和非現場調查相結合,以真實、全面地反映資產價值和風險。當涉及較大金額收購時,收購方應聘請獨立、專業的中介機構對收購資產進行盡職調查。
(二)收購方應設定收購程序,明確收購工作職責,按權限嚴格審批。審批部門要獨立于其他部門,直接向最高管理層負責。
(三)收購方應認真核對收購資產的數據、合同、協議、抵債物和抵押(質)物權屬證明文件、涉訴法律文書及其他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對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并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接收轉讓資產,并進行管理和維護。第十一條剝離(轉讓)方和收購方在不良金融資產移交過程中應建立和完善聯系溝通機制,相互配合與協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資產,聯手打擊逃度債行為,共同防止資產流失和債權懸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資產。
第十二條剝離(轉讓)方在剝離(轉讓)不良貸款過程中,應當對擬剝離(轉讓)不良貸款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包括貸款調查、貸款審批和發放、貸盾管理、資產保全是否盡職等進行認定,并將結果以書面形式記錄存檔。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并將結果抄報監管部門。
收購方在收購過程中發現剝離(轉讓)方違規發放貸款,貸后管理、資產保全不盡職,剝離(轉讓)中操作不規范,弄虛作假,掩蓋違法違規行為,隱瞞損失等情形的,應及時向剝離(轉讓)方反映,由剝離(轉讓)方進行責任認定和處理。同時,剝離(轉讓)方和收購方應將上述情況以書面形式進行確認,并抄報監管部門。
剝離(轉讓)方和收購方應當以協議的形式規定,如果剝離(轉讓)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報失等情況的,收購方可以要求剝離(轉讓)方予以糾正,也可以拒絕接受該項資產。
第三章資產管理盡職要求。
第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不良金融資產管理制度,實施有效的管理策略,明確管理職責,做好不良金融資產檔案管理、權益維護、風險監測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對資產管理策略進行評價和調整。
第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全面搜集、核實和及時更新債務人(擔保人)的資產負債、生產經營、涉訴情況等信息資料,搜集、核實的過程和結果應以書面或電子形式記載并歸入檔案。對確實難以搜集、核實相關信息的,應提供必要的佐證材料和相應的記錄。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定期或根據實際需要對不良金融資產有關情況進行現場調查。
第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加強不良債權管理。
(一)認真整理、審查和完善不良債權的法律文件和相關管理資料,包括對紙質文件和相應電子信息的管理和更新。
(二)密切監控主債權訴訟時效、保證期間和申請執行期限等,及時主張權利,確保債權始終受司法保護。
(三)跟蹤涉訴項目進展情況,及時主張權利。
(四)密切關注抵押(質)物價值的不利變化,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對因客觀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無法及時發現和補救的,應做出必要說明和記錄。
(五)調查和了解債務人(擔保人)的其他債務和擔保情況以及其他債權人對該債務人(擔保人)的債務追償情況。
(六)及時發現債務人(擔保人)主體資格喪失、隱匿、轉移和毀損資產,擅自處置抵押物或將抵押物再次抵押給其他債權人等有可能導致債權被懸空的事件或行為,采取措施制止、補救和進行必要說明,并報告監管部門。第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加強股權類資產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股權管理制度。根據持股比例向持股企業派出(選聘)股東代表、董事、監事等人員,參與企業重大決策。建立股權管理授權制度。派出(選聘)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應定期總結報告其在持股企業中的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定期對派出(選聘)股東代表、董事、監事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
(二)密切關注持股企業資產負債、生產經營和關聯交易等重大事項及其變化。
(三)依法維護股東權益,采取措施制止損害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督促持股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經營管理效益,努力實現股權資產保值增值。對階段性持股要盡可能創造條件實現退出。
(五)根據持股比例參與企業利潤分配。
(六)當持股企業因管理、環境等因素發生不利變化,將導致持有股權風險顯著增大時,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加強實物類資產管理。
(一)遵循有利于變觀和成本效益原則,根據不同類實物類資產的特點制定并采取適當的管理策略。
(二)明確管理責任人,做好實物類資產經營管理和日常維護工作,重要權證實施集中管理。
(三)建立實物類資產臺賬,定期進行盤點清查,賬實核對,及時掌握實物類資產的形態及價值狀態的異常變化和風險隱患,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貶損或丟失。
(四)建立實物類資產信息數據庫,及時收集、更新和分析管理、處置信息。
(五)抵債資產非經規定程序批準不能自用,并須按照有關規定盡快處置變現。
第十八條不良債權主要包括銀行持有的次級、可疑及損失類貸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債權,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持有的不良債權。
股權類資產主要包括政策性債轉股、商業性債轉股、抵債股權、質押股權等。
實物類資產主要包括收購的以及資產處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債資產、受托管理的實物資產,以及其他能實現債權清償權利的實物資產。
第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定期對不良金融資產進行分析,選擇有利處置時機,及時啟動處置程序,防止資產因處置不及時造成貶值或流失。
第四章資產處置前期調查盡職要求。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金融資產前,應對擬處置資產開展前期調查分析。前期調查分析應充分利用現有檔案資料和日常管理中獲得的各種有效信息。當現有信息與實際情況發生較大出入或重大變化時,應進行現場調查。
對于經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破產或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的債務人及其他回收價值低的資產,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專項調查、重點調查或典型抽樣調查。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記錄前期調查過程,整理分類并妥善保管各類調查資料和證據材料。重要項目要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前期調查資料和調查報告應對后續資產處置方式選擇、定價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第二十二條負責調查的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應保證在調查報告中對可能影響到資產價值判斷和處置方式選擇的重要事項不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和誤導性陳述,并已對所獲信息資料的置信程度進行了充分說明。
第二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前期調查主要由內部人員負責實施。必要時,也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或參與。
第五章資產處置方式選擇與運用盡職要求。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在法律法規允許并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業務許可范圍內,積極穩妥地選擇并探索有效的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方式。
第二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選擇與運用資產處置方式時,應遵循成本效益和風險控制原則,合理分析,綜合比較,擇優選用可行的處置方式,并提供相關依據。
第二十六條對債權類資產進行追償的,包括直接催收、訴訟(仲裁)追償、委托第三方追償、破產清償等方式。
(一)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應監控債務人(擔保人)的還款能力變化等情況,及時發送催收通知,盡可能收回貸款本息。當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順利實施時,應及時調整處置方式。
(二)采用訴訟(仲裁)追償方式的,應在論證訴訟(仲裁)可行性的基礎上,根據債務人(擔保人)的財產情況,合理確定訴訟時機、方式和標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在規定時間內要求債務人(擔保人)履行或申請執行,盡快回收現金和其他資產。對違法、顯失公平的判決、裁決或裁定,應及時上訴。必要時,應提起申訴,并保留相應記錄。
(三)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償債務方式的,應在對委托債權價值做出獨立判斷的基礎上,結合委托債權追償的難易程度、代理方追償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確定委托費用,并對代理方的代理行為進行動態監督,防止資產損失。采用風險代理方式的,應嚴格委托標準,擇優選擇代理方,明確授權范圍、代理期限,合理確定費用標準和支付方式等內容,并加強對代理方的監督考核。
(四)采用債務人(擔保人)破產清償方式的,應參加債權人會議,密切關注破產清算進程,并盡最大可能防止債務人利用破產手段逃廢債。對破產過程中存在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和顯失公平的裁定應及時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第二十七條對債權進行重組的,包括以物抵債、修改債務條款、資產置換等方式或其組合。
(一)采用以物抵債方式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重點關注抵債資產的產權和實物狀況、評估價值、維護費用、升(貶)值趨勢以及變現能力等因素,謹慎確定抵債資產抵償的債權數額,對剩余債權繼續保留追償權。應當優先接受產權清晰、權證齊全、具有獨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變現的實物類資產抵債。在考慮成本效益與資產風險的前提下,及時辦理確權手續。
(二)采用修改債務條款方式的,應對債務人(擔保人)的償債能力進行分析,謹慎確定新債務條款,與債務人(擔保人)重新簽訂還款計劃,落實有關擔保條款和相應保障措施,督促債務人(擔保人)履行約定義務。
(三)采用資產置換方式的,應以提高資產變現和收益能力為目標,確保擬換入資產來源合法、權屬清晰、價值公允,并嚴密控制相關風險。
(四)采用以債務人分立、合并和破產重整為基礎的債務重組方式的,應建立操作和審批制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對不良金融資產進行轉讓的,包括拍賣、競標、競價轉讓和協議轉讓等方式。
(一)采用拍賣方式處置資產的,應遵守國家拍賣有關法律法規,嚴格監督拍賣過程,防止合謀壓價、串通作弊、排斥競爭等行為。
(二)采用競標方式處置資產的,應參照國家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范競標程序。
(三)采用競價轉讓方式處置資產的,應為所有競買人提供平等的競價機會。
(四)當采用拍賣、競標、競價等公開處置方式在經濟上不可行,或不具備采用拍賣、競標、競價等公開處置方式的條件時,可采用協議轉讓方式處置,同時應堅持謹慎原則,透明操作,其實記錄,切實防范風險。
(五)采用拍賣、競標、競價和協議等方式轉讓不良金融資產的,應按照有關規定披露與轉讓資產相關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轉讓過程的透明度。
(六)轉讓資產時,原則上要求一次性付款。確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應將付款期限、次數等條件作為確定轉讓對象和價格的因素,在落實有效履約保障措施后,方可向受讓人移交部分或全部資產權證。
第二十九條采用債權轉股權或以實物類資產出資入股方式處置不良金融資產的,應綜合考慮轉股債權或實物類資產的價值、入股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發展前景以及轉股股權未來的價值趨勢等,做出合理的出資決策。
第三十條對因受客觀條件限制,暫時無法處置的資產進行租賃,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在不影響資產處置的情況下,合理確定租賃條件,確保租賃資產的安全和租賃收益。
第三十一條對符合條件的不良金融資產損失進行內部核銷,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核銷業務操作規程,嚴格核銷程序和條件,審查申報材料的合法性和其實性,建立監督制度和保密制度,防止弄虛作假行為。對已核銷不良金融資產應建立管理制度,加強管理,并擇機清收和處置。
第三十二條接受委托,代理處置不良金融資產應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并按照協議勤勉盡職處置。委托代理業務應與自營業務嚴格區分,分賬管理。
第三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聘請中介機構為資產處置提供服務,應引入市場機制,審查其行業資質,優先選擇業績良好的中介機構,同時注意控制成本費用。
第六章資產處置定價盡職要求。
第三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制定不良金融資產定價管理辦法,明確定價程序、定價因素、定價方式和定價方法,逐步建立起以市場為導向、規范合理的不良金融資產定價機制,嚴格防范定價過程中的各類風險。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加強對定價方法的探索和研究,逐步實現不良金融資產定價的量化管理。
第三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內部負責評估、定價環節的部門在機構和人員上應獨立于負責資產處置的部門。第三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根據適用會計準則或審慎會計原則,定期(至少半年一次)重估不良金融資產的實際價值。
第三十七條不良金融資產定價應在綜合考慮國家有關政策、市場因素、環境因素的基礎上,重點關注法律權利的有效性、評估(咨詢)報告與盡職調查報告、債務人(擔保人)或承債式兼并方的償債能力與償債意愿、企業經營狀況與凈資產價值、實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與交易案例、市場招商情況與潛在投資者報價等影響交易定價的因素,同時也應關注定價的可實現性、實現的成本和時間。
第三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根據債權、股權、實物類資產等不同形態資產的特點,有所側重地采用適當的定價方法。
第三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列入評估的資產范圍和具體的評估形式。選聘中介機構對處置不良金融資產進行評估的,應遵守有關行業準則。
對不具備評估條件的不良金融資產,應明確其他替代方法。對因缺乏基礎資料,難以準確把握資產真實價值的,應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廣泛招商以及交易結構設計等手段,利用市場機制發掘不良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第四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評估(咨詢)報告應進行獨立的分析和判斷,發現虛假記載、重大遺漏、誤導性陳述和適用方法明顯不當等問題時,應向中介機構提出書面疑義,要求其做出書面解釋。
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不應簡單以評估(咨詢)結果代替自身進行的調查、取證和分析工作。在評估結果與招商結果、談判結果等存在較大差異時,應分析原因,并合法、合理認定處置資產的公允價值。
第七章資產處置方案制定、審批和實施盡職要求。
第四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金融資產應規定操作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程序或減少程序進行處置。
第四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金融資產,除販戶扣收和直接催收方式外,應制定處置方案。方案制定人員應對方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承諾不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和誤導性陳述。
第四十三條制定處置方案應做到事實真實完整、數據準確、法律關系表述清晰、分析嚴謹。主要包括:處置對象情況、處置時機判斷、處置方式比較和選擇、處置定價和依據以及交易結構設計等內容。還應對建議的處置方式、定價依據、履約保證和風險控制、處置損失、費用支出、收款計劃等做出合法、合規、合理的解釋和論證,并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合法性、合規性及合理性的證據材料。
第四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真實、完整地披露不良金融資產信息,提高資產處置透明度,增強市場約束。
第四十五條不良金融資產處置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他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系;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則他們之間也存在關聯關系。
關聯方參與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應充分披露處置有關信息;如存在其他投資者,向關聯方提供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投資者。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資產處置審核程序,嚴格按程序進行審批。
(一)應建立和完善授權審核、審批制度,明確各級機構的審核和審批權限。
(二)應建立不良金融資產處置與審核分離機制,由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在授權范圍內對處置方案進行全面、獨立的審核。
(三)資產處置審核人員應具備從業所需的專業素質和經驗,誠實守信、勤勉盡職,獨立發表意見。
(四)資產處置審核人員應對處置方案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行審核。審核機構和審核人員對審核意見負責。對資產處置審核情況和審核過程中各種意見應如實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四十七條除接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有終局性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裁決的資產處置項目及按國家政策實施政策性破產、重組外,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方案須由資產處置審核機構審核通過,經有權審批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批準的不良金融資產處置項目,要嚴格按照審批方案實施,如確需變更,條件優于原方案的,應向項目原審批機構報備。劣手原方案的,應重新上報審批并取得同意。有附加條件的批準項目應先落實條件后再實施。
第四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金融資產處置項目應制作相應的法律文件,并確保法律文件合法合規。
第五十條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方案實施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對可能影響處置回收的因素進行持續監測,跟蹤了解合同履行或訴訟案件進展情況。
第五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處置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人為阻力或干預,應依法采取措施,并向上級或監管部門報告。對無法實施的項目應分析原因,及時調整處置策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資產處置管理,確保資產處置過程、審核審批程序和履約執行結果等數據資料的完整、真實。
第八章盡職檢查監督要求。
第五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檢查監督制度,設立或確定獨立的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檢查監督部門或崗位,并配備與其工作要求相適應的盡職檢查監督人員。明確部門和崗位的職責和要求,制定盡職檢查監督工作程序,規范盡職檢查監督行為。
第五十四條盡職檢查監督人員應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專業知識、監督能力和相關工作經驗,并不得直接參與不良金融資產剝離(轉讓)、收購、管理、處置、定價、審核和審批工作。
第五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支持盡職檢查監督人員獨立行使檢查監督職能。檢查可采取現場檢查或非現場檢查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開展特定的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審計工作,并出具獨立的盡職審計意見。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干擾和阻撓盡職檢查監督人員的盡職檢查監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和強令檢查監督部門或檢查監督人員故意弄虛作假和隱瞞違法違規情況,不得對盡職檢查監督人員或舉報人等進行打擊報復。第五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等工作進行的盡職檢查監督應至少每半年一次。重大項目應及時進行盡職檢查監督。
第五十七條盡職檢查監督人員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指引相關規定對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進行獨立的盡職檢查監督,評價各環節有關人員依法合規、勤勉盡職的情況,并形成書面盡職檢查報告。
第五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于盡職檢查監督人員發現的問題,應責成相關部門和人員糾正或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并及時跟蹤整改結果。
第五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對盡職檢查監督工作的監督機制,對盡職檢查監督人員的盡職情況進行監督。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銀行業監管機構報告盡職檢查監督工作情況。
第九章責任認定和免責。
第六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責任認定制度和程序,規范責任認定行為,并執行相應的回避制度。
第六十一條責任認定部門和人員應根據盡職檢查監督人員的檢查結果,對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是否盡職進行責任認定。責任認定部門和人員應對責任認定結果負責。
第六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責任追究制度,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并報監管部門。重大違法、違規、失職責任處理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開,接收社會監督。
第六十三條具有以下情節的,將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一)自資產交易基準日至資產交割日期間,剝離(轉讓)方擅自處置剝離(轉讓)資產,放棄與剝離(轉讓)資產相關的權益,截留、隱匿或私分基準日后剝離(轉讓)資產項下回收現金和其他資產。
(二)資產剝離(轉讓)后回購剝離(轉讓)資產,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利用內部信息,暗箱操作,將資產處置給自己或與自己存在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機構或人員,非法謀取小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
(四)泄露金融機構商業秘密,獲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虛假拍賣、競標、競價和協議轉讓等掩蓋非法處置不良金融資產行為。
(六)為達到處置目的人為制造評估結果,以及通過隱瞞重要資料或授意進行虛假評估。
(七)超越權限和違反規定程序擅自處置資產,以及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擅自更改處置方案。
(八)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放棄不良金融資產合法權益。
(九)偽造、篡改、隱匿、毀損資產處置檔案。
(十)未按照本指引規定要求盡職操作,致使不良金融資產的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值。
(十一)其他違反本指引規定要求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對直接或間接干擾和阻撓盡職檢查監督人員的盡職檢查監督工作,故意隱瞞違法違規和失職該職行為,或對盡職檢查監督人員或舉報人等進行打擊報復的機構和人員,應認定并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第六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盡職檢查監督人員在檢查監督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河私舞弊的,應認定并依法、依規從嚴追究其責任。
第六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盡職檢查監督和責任認定,有充分證據表明,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指引規定勤勉盡職地履行了職責,不良金融資產處置一旦出現問題,可視情況免除相關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根據本指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備案。
第六十八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本指引,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金融資產處置工作的監管。
第六十九條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負責解釋。第七十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發布日期:2005年11月18日實施日期:2005年11月18日(中央法規)
優質不良資產處置工作報告范文(17篇)篇十三
依照^v^相關法律法規,并遵循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甲方擬在資產和債權收購及資產打包出售領域與乙方進行合作。雙方在友好協商并達成一致共識的基礎上,訂立協議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鑒于甲方是一家在中國境內成立的專業資產管理機構(或者具有金融領域業務能力的個人),擁有卓越的金融服務團隊,在資產管理和項目融資方面具備為客戶提供集成解決方案和金融創新服務能力,有自己的技術優勢和融資經驗。
乙方是一家擁有專業金融業務能力的優秀融資機構(或者個人),在債權收購及資產打包出售領域有自己的資金優勢和人脈關系。
甲乙雙方認可彼此在金融領域的專業能力,在金融債務重組、不良資產處置、資產管理盡職調查等業務方面有著共同的志向,為了更好地優勢互補,實現互利共贏,雙方愿意建立全面的戰略合作伙伴關系。
1、甲方提供人力和技術對乙方即將收購的資產或債權進行前期調查梳理,開展事前協調和資產摸查工作,事后由乙方出資購買相關資產和債權包。
2、甲方協助乙方對相關債權文件進行真實性和合法性審查。
3、甲方對乙方收購資產(債權)包的債務人所提供的抵押或者擔保進行審查,對擔保物或者擔保人作出風險評估。
4、甲乙雙方共同參與、促成資產出售方的資產或者債權轉讓的洽談、協商和合同簽訂事宜。
5、在乙方確定收購或者出售方案的基礎上,由甲方協助乙方擬訂債權收購及資產出售的方案和文本。
6、資產和債權收購后,清收變現過程中需要合作的其他事項。
以上各項合作事項具體細則,甲乙雙方將根據合作業務涉及的客戶對象、標的金額、合作方式等另行協商約定。
1、甲方配備人員參與乙方的合作事項。
2、乙方出資元,并配備人員參與甲方的合作事項。
3、資產包收購成功后,雙方按照下列步驟分工細化工作:
4、甲乙雙方應相互維護對方的聲譽,不得作出詆毀對方聲譽、影響雙方團結等任何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否則被侵權一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協議,并要求侵權方賠償相關損失。
5、甲乙雙方在合作期間應保守相關的商業秘密(見第九條保密條款),不得在未經對方同意的前提下將合作的相關細節、具體方案等信息向第三方披露。
6、甲乙雙方在合作期間因單方原因給客戶造成損失的,由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承擔給客戶造成的實際損失及法律責任。
7、在業務合作過程中,涉及訴訟與追償案件的情況,關于費用承擔、收益分配等具體的權利義務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1、合作期限為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作期限屆滿前30日,雙方協商另行簽訂合作協議。
2、雙方合作期間內,任何一方發生股權變更、法人變更、辦公場地變動、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更換等情形,均不影響本合同的持續性和有效性。
賬戶名稱:
賬號:
開戶行:
1、甲乙雙方及其參與本協議項目的所有人員對本協議項目信息及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2、以下內容屬于本協議約定的保密信息范圍,甲乙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予以嚴格保密并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1)甲乙雙方在本協議規定的合作過程中提供的全部資料及在本協議服務過程中接觸和了解到的對方的全部情況和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協議雙方成員信息,債權債務信息,訴訟信息,審計評估信息或意見,業務往來中涉及到的相關公司主體資格信息,資信信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信息,資產管理的規劃設計等信息。
(2)甲乙雙方所作出的盡職調查報告、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
(3)甲乙雙方為完成合作即將或已經草擬和簽訂的一切協議、合同、備忘錄等,合作過程中各方往來函件、會議記錄、談判內容等。
3、甲乙雙方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對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避免保密信息被不當披露或使用。任何一方若發現對方有濫用或者誤用應保密信息的情況,應及時將該情形書面通知對方。
雙方在合作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除承擔相關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外,違約方還應向守約方賠償為追究對方違約責任所支出的律師費、訴訟費、交通費等實際支出費用。
1、未盡事宜雙方另行補充,補充條款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協議。
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優質不良資產處置工作報告范文(17篇)篇十四
一、基本案情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都酒店”)是深圳市老牌酒店和上市公司,1994年就已經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有員工272人,股東23010家,總股數32940萬股。因大股東違規擔保、經濟運行下行等客觀原因,新都酒店陷入財務危機,2014年年報披露,其資產總計人民幣元,負債總計人民幣元,凈資產為人民幣元,已嚴重資不抵債。如在2015年年內不能實現“凈資產為正”、“利潤和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利潤均為正”兩個目標,將被終止上市,眾多股東的股權價值將歸零,債權人只能通過破產清算拍賣現有資產獲得清償,新都酒店的員工將面臨失業風險。2015年7月23日,債權人正式向深圳中院申請新都酒店破產重整,拉開司法拯救序幕。2015年9月15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新都酒店破產重整案。
本案是人民法院提升效率、強化服務,發揮司法拯救作用的典型案例。新都酒店重整案從法院立案到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僅耗時101天,創下全國市場主導條件下拯救上市公司的最快速度。案件順利審結保住了272個就業崗位,實現債權清償億余元,為24379戶股民保住了股票價值,為深圳保留了一家主板上市公司。
案件一改過去上市公司重整只關注債務重組,簡單清殼的審理模式,將后續經營整合到重整計劃中,獲得了債權人和股東的雙重認可,為一下步再建型重整的全面鋪開探索了一條可行之路。其典型意義如下:
一是及時立案,以最快速度受理破產重整案件。
二是原經營團隊不變,管理人僅對日常運營實施決算管理,不干涉其具體業務。
三是創新員工安置模式,充分保障員工利益。在接管企業后,法院指導管理人第一時間完成員工分類工作,安排管理人的具體部門與公司管理層對接,從事物和財務兩方面對其進行管理;對公司普通員工實施原崗、原薪、原聘,將員工利益放在首位,在擬訂重整計劃和確定重組方時,明確要求重組方為可能出現的員工失業安置繳納專項保證金2000萬元,確保員工權益不受損。
四是創新重組方確定方式,維護市場有序競爭。為確保既選好重組方又避免牽入不必要的利益糾葛,法院堅持要求管理人以市場自由競爭模式,將重組方的遴選交由股東和公司在市場博弈中確定;引導潛在重組方以經濟實力發言,按市場規則辦事,最終重整計劃以高比例獲通過。
五是創新債權清償方式,有效保護各方利益。因新都酒店的債權人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借款人,另一類是日常給酒店供應貨物或服務的供應商,兩類債權產生的原因各異,故針對兩類債權設定不同清償方式,并對小供應商予以強化保護。明確有財產擔保債權全額受償;普通債權20萬元以下全額受償,超過20萬元部分按比例受償。目前清償率已達60%,最終預計可達70%以上。
六是創新股權調整模式,合理平衡各方權利。遵循大股東多讓渡股份、其他股東不讓渡股份的原則對出資人權益進行調整,明確要求大股東讓渡50%的存量股票和全部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中小股民不僅不讓渡,還能按照約10股轉增3股的比例取得公司股份。在出資人組會議上,這一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表決通過率達到。七是創新公司主業調整方式,保障企業持續發展。法院不僅關注公司債務重組,更關注其后續經營,重整計劃直接明確后續重組方,要求重整投資人承諾維持新都酒店持續經營,新都酒店2016年和2017年凈利潤分別超過2億元和3億元;通過調整產業結構、注入優質資產等方式恢復公司持續盈利能力,以實現股票恢復上市。
優質不良資產處置工作報告范文(17篇)篇十五
一、基本案情深圳中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中浩)成立于1988年,主要從事電子產品、家用電器等商品貿易。深中浩股票于1992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為深圳首批掛牌上市的企業之一。受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影響,深中浩經營業務連續虧損,其股票在2001年終止上市。因債務危機嚴重,深中浩經營性資產被執行殆盡,并逐步喪失經營能力及償債能力。經債權人申請,2015年1月28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深中浩破產一案。破產程序中,出資人以深中浩具備重整價值為由申請其重整,深圳中院經審查于2015年8月3日裁定對深中浩進行重整。
二、審理情況在深圳中院的指導下,管理人對深中浩資產、負債及經營情況進行調查、審核。深中浩已無可變現資產,負債規模高達億元,公司停業多年,已無經營能力。在此情況下,管理人經與債權人、債務人、出資人及重整方等相關利益方充分溝通,在法定期限內制作并提交深中浩重整計劃草案。
按照該重整計劃草案,職工債權、稅款債權將以現金形式獲得全額清償;由債權人及重整方設立償債基金,由償債基金持有深中浩非流通股股東讓渡43,644,323股股票,重整方在24個月內以10元/股的價格回購償債基金持有的深中浩股權;普通債權通過按比例持有償債基金份額的方式參與分配股票回購款,由此普通債權的清償率可從破產清算情況下的0%提升至;為保護廣大中股東的利益,本案僅有非流通股股東讓渡股票用于償債,未調整流通股股東的股權;因深中浩原有主營業務已不具備盈利能力,重整計劃草案規定將引入重整方,由重整方向深中浩注入經營性資產以助其恢復經營。
重整計劃執行期間,深中浩在管理人監督下,完成稅款等債權的現金清償工作,并已將非流通股股東讓渡的43,644,323股股票劃轉至普通債權人按比例持有的償債基金名下。
在深中浩重整案件審理期間,深圳中院同時還在審理“迅寶系”企業的重整案件。“迅寶系”企業包括三家關聯公司,是生產環保型餐盒的行業龍頭企業,因擴張過快、資金鏈斷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由債權人申請進行重整。“迅寶系”企業資產質量良好、生產經營穩定,但由于行業利潤水平有限,無法在短時間內籌集足夠的資金用于清償債務。“迅寶系”企業重整正在醞釀實施“債轉股”,但因為非公眾公司股權流通性差,多數債權人對“債轉股”持消極甚至反對的態度。管理人及重整方意識到這是深中浩與“迅寶系”聯合重整的良機,“迅寶系”企業有資產經營但缺乏的是股權的流動性,而深中浩作為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系統交易的公眾公司,股票流動性強,但亟需支撐股票價值的優質資產。在深圳中院的支持下,管理人指導深中浩與“迅寶系”結合實施重整計劃,將“迅寶系”企業的優質資產注入深中浩并形成資本公積,在資本公積轉增形成深中浩股票后向“迅寶系”企業的債權人進行清償,解決了雙方重整中遇到的難題。深中浩和“迅寶系”企業的重整計劃均已經執行完畢。經深中浩申請,深圳中院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終結深中浩重整程序。
典型意義本案對債權人進行清償,主要利用了深中浩非流通股股東讓渡的股票。但因為深中浩尚沒有實施股權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東讓渡的股票不能直接在市場上交易變現,債權人面臨受償時間和受償金額不確定的困境。為此,本案為債權人搭建了專門的償債基金作為平臺,將股東讓渡的股票注入償債基金,債權人不直接分配股票而是持有償債基金的財產份額。同時,重整方承諾在股票注入償債基金后固定時間內以10元/股價格回購償債基金所持股票,保障債權人獲得債權金額的清償。該債權受償模式,既促使重整方有義務也有動力把深中浩經營好,也以適當時間取得更高的債權受償比例,充分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近年來,為促進產業結構整合和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先后修改《股票上市規則》,明確規定類似深中浩這類退市公司在資產、利潤達到一定要求后可以在交易所直接申請重新上市。由此,深中浩在重新上市方面具備政策優勢,大大提升了公司的重整價值。深中浩通過重整程序徹底解決債務問題,并注入優質經營性資產恢復盈利能力,為重新申請上市夯實基礎,充分體現了鼓勵企業通過重組解決經營危機的政策價值。
本案通過市場化、法治化的方式徹底解決深中浩的經營困境,一方面全體債權人及廣大中小股東權利得到有效保障,共同分享重整收益;另一方面,聯合“迅寶系”重整程序,注入剝離債務后的“迅寶系”,不僅使得深中浩成為具備優質經營性資產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亦徹底解決“迅寶系”的經營困境,真正實現了重整程序在解決公司經營困境中的價值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經濟效果。兩個案件的有機結合也為后續重整案件提供了可以借鑒的范例。
優質不良資產處置工作報告范文(17篇)篇十六
對于破產企業來說,不良資產種類很多,當然處置不良資產的方式也要根據資產特點而定,如此,不良資產才可發揮更大價值,得到更多利益,下面,對破產企業處置其不良資產提供幾條建議,以使不良資產處置更高效,也能獲得更大收益,一起來看看吧。
1、轉換工作思路,盤活企業不動產價值。
有些公司申請破產時,往往會負債率達80%以上,這樣的話如果按照破產清算程序對廠房進行變價拍賣時,清償率很可能不足20%,如此的情況下,最好要轉換思路,積極推動當地政府對破產企業的土地工能進行重新調整、規劃,對剩余可用資源進行二次開發。
有了對土地功能的調整和規劃變更,便能有效盤活不動產價值,促使大部分大額債權人最終選擇一債轉股的方式取得該破產公司的股權,以期在后期的項目開發中能投資獲利提高債權清償率。
這種方案能夠為以后的破產和解提供給一個切實可行的前提和基礎,確保和解方案最終得以順利通過。
2、健全企業與政府聯動機制。
破產企業中的不良資產處置,涉及眾多部門的`協調處理。
如工人安置中社保醫保、重組時股權變更登記、稅款繳納、不動產處置等問題,這都需要黨政領導、社保醫保部門、工商、稅務、住建等部門協調處理。
主動走訪市府辦、金融辦、經信局、人保局等相關部門,推動市委常委會將企業破產解困作為重點議題,爭取市長督促只能部門成功辦結破產案件土地權屬變更事宜。
3、整合優勢審判力量,推進破產案件審判常態化審理。
破產案件的特點是法律關系復雜多變,財務狀況枝蔓糾結。
與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比,破產案件程序多,工作量大。
在這種態勢下,不僅對金融庭是嚴峻的考驗,對整個法院來說,亦是挑戰。
在破產案件審理中,建議由金融庭全面指導,協調全院的破產案件審理,并定期召開專題工作會議,分析談論案情焦點及案件中的不良資產如何處置,全面指導、協調破產案件審理。
4、創新審判模式,提升破產案件審判質效。
破產企業情況千差萬別,其中不良資產大量存在。
在破產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應當在堅持遵循相關法律原則的基礎上,大膽創新,做到有的放矢,實行差異化管理。
在審理工作中,審判人員應逐一對破產企業的不良資產進行綜合分析考慮,尋找揚長避短,趨利避害的解決方案。
5、靈活選擇管理人,注重發揮管理人作用。
法院應通過靈活選任破產管理人等方式,督促破產管理人在接管企業、保管和處置債務人有關財產等事務中勤勉盡責、忠實履職,充分利用管理人在地域上的便利條件以及對當地企業情況的熟悉,合理的解決不良資產問題。
6、發揮債權人委員會的職能。
債權人委員會也應當靈活運用其處理不良資產的職能。
對于宜盡快變現的不良資產,可委托多家拍賣機構參與競標,減少傭金的支出,加快不良資產的處理。
對于產權清晰的動產、不動產可委托法院等專門機構已送拍賣。
對于產權不清晰的不動產可自行尋找變價買受方,并通過債權人委員會或債權人會議的表決,最終變現處置。
優質不良資產處置工作報告范文(17篇)篇十七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同仁:大家晚上好!我是來自xx支行的xx,我演講的題目是:塑合規文化,造合規中行。
細細究來,案件的發生都是有其內在原因的,大多是當事人放松了政治學習和思想改造,思想不求上進,法制觀念淡薄,經不住考驗,鋌而走險,最后走上犯罪道路。
案例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前車之覆,后車之鑒,我們應該吸取他們的慘痛教訓,嚴格按規章制度做事。尤其是象我這樣的新員工,要把合規意識深深刻到腦子里。合規不是負擔,而是服務我們的工具,它就象指路明燈,幫我們用最有效的方法達成目標,即使我們非專業出身,也很容易從不會到會,從非專業到專業。
當一個司機半夜開到沒有旁人和攝像頭的路口也能面對紅燈自覺停車的時候,交規已深刻在他心中。當每個人都遵守交通規則時,每天就不會有那么多無辜的生命因為交通事故而離開這個世界。同樣,當合規意識深深地鐫刻在我們心靈的碑石上,我們就不會感到束縛,感到的則是義不容辭和責無旁貸。當我們每個中行人都能“從我做起,合規操作”,我們就能避免許多過失,業務運行的將會更加健康高效。
合規是我們每位銀行人的事業,讓我們一起唱響合規之歌,為我們中行的璀璨前程一起加油吧!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