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心得體會是對參加培訓課程后所獲得的收獲和感悟進行總結和概括的一種文稿。在下面,小編為大家推薦一些優秀的培訓心得體會范文,供大家分享和學習。
熱門公司法培訓心得體會(案例14篇)篇一
通過一周緊張而有秩序的學習,聆聽老師深入淺出的授課,使自己的思維豁然開朗,受益非淺。下面結合公司的發展實際,淺談一下在“現代企業制度與公司治理”方面的體會。
一、法人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
公司通過切實履行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權、職責,形成了各司其職、協調運轉和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通過建立、完善公司制度,約束和規范了員工的行為。
1、以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執行機構(經理層)作為法人治理結構確立了所有者、公司法人和經營者之間的權力、責任和利益關系,并在不斷發展中建立完善了300多項管理制度,做到了每項經營活動、每個工作環節員工的行為規范有規可循,每個崗位的職責、義務、獎懲都有明確的規定,制度的執行情況嚴格與獎懲、升遷等掛鉤。
2、經營中的重大問題由董事會充分討論民主決策;經理層由股東組成,確保了投資者的利益;監事會列席董事會,從不同角度審查、監督董事會的各項決策活動和對經理層的經營活動,形成了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并通過管理創新,使各項制度得到了不斷完善和提高。
3、通過保證投資者(股東)的投資回報,重視企業內各利益集團的關系協調,包括對經理層與員工的激勵以及對高層管理者的制約,避免了因高管決策失誤給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
二、管理創新、激勵作用是企業長盛不衰的法寶。
現代的競爭,資源不是優勢,錢不是優勢,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是組織結構、企業的文化和價值觀念,公司制勝必須發揮激勵的作用。
1、沒有創新的工作是沒有成效的工作,缺乏創新精神的干部不是優秀的干部。公司從實際出發制定了管理創新獎勵實施辦法,把“超越自我、創新求優”確定為公司核心價值觀。
2、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提高工作效率為目標,圍繞主價值鏈再造,進行了機構改革,人員精簡。把“做強做大,打造一流企業”確立為公司的共同愿景。
3、將“嚴格自律表里如一,身體力行爭當表率,關心厚愛嚴暖結合,全員同心共創佳績”作為領導干部的行為準則,將“設計師、仆人、教練”作為領導者的角色。企業領導者成為企業文化的代表。
4、將薪酬、目標、培訓、工作設計、職業生涯、員工參與等作為重要的激勵因素,通過實施績效考核,促進了工作質量的提高。
總之,作為企業管理的實踐者,在經濟體制轉軌和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中必須體察到企業改革和管理創新的脈搏,了解國際管理發展趨勢,找到現實差距與當代管理“接口”的途徑,把握管理創新可行和適度的進程,努力創造推進管理創新的必要條件,使企業管理“更上一層樓”。
熱門公司法培訓心得體會(案例14篇)篇二
在當今競爭激烈的企業環境中,法規越來越成為企業運營的重要因素。隨著法規越來越復雜和變化,了解基本法律知識和規定變得愈加重要。為了讓員工更好地牢牢掌握法律知識,企業通常會組織各種各樣的法律培訓活動。我參加了公司近期的一次法律培訓,獲益匪淺,在此分享我的心得與體會。
第二段:準備工作。
在開始法律培訓之前,我充分做好了各種準備工作,包括查閱相關資料,準備筆記本和筆、剪貼板以及其他必需的培訓用品。此外,我還對培訓內容有了大體的了解,這有助于更加深入地學習相關法律規定和政策。在參加培訓前,我還主動和同事討論了一些問題,這讓我對法律的一些具體問題更加了解。
第三段:培訓內容。
在培訓班上,我們系統地學習了有關知識產權、勞動法律、環境法律、稅法律等方面的知識。這些內容不僅僅涉及到公司個人和團隊的工作,還包括了大量的知識和經驗,這些經驗無疑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處理日常問題。
同時,講師和我們進行了反復的交流互動,讓我們都更加明白企業在法律實踐中面臨的具體挑戰,以及如何使用這些資訊來保護公司利益、減少風險。通過參加這次法律培訓,我不僅知道了更多的法律知識,也學會了如何應用這些知識來解決問題和處理復雜的法律情況。
第四段:培訓收獲。
此次培訓的最大收獲是,我發現了很多我們平時工作中可能會產生的法律困難和問題。在培訓過程中,我學會了如何識別法律問題,以及如何使用法律知識和經驗來解決這些問題。這些知識和經驗,在我們日常工作中,能夠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另外,該公司的法律培訓課程還增強了我們公司團隊之間的溝通和合作能力。我們都發現,深入學習法律知識,可以大幅提高我們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態度,這也為團隊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第五段:結論。
在這個不斷發展的時代,我們需要繼續學習新的技能和知識,以更好的適應工作中的變化。參加公司法律培訓是提高個人和團隊能力的非常有效的方法之一。這次法律培訓,讓我們不僅知道了法律知識,也增強了我們的合作和溝通能力,這在今后的企業運營中是非常重要的。我相信,通過不斷學習新知識和分享經驗,我們可以為企業的成功打下不可撼動的基礎。
熱門公司法培訓心得體會(案例14篇)篇三
我于6月13日參加由智聯招聘hr學院舉辦、徐義成老師主講的《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培訓課程。《勞動合同法》雖從一審到四審經過激烈的爭論,在社會上產生強烈的反響,頒布后也出現一些反對的聲音,但最終還是于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生效。該法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等問題的出現,最終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從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傾向于保護勞動者。結合所講內容、學院實際情況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實際問題,現從人才引進、入職培訓、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解除、檔案及社會保險的轉移等幾個方面做一總結匯報。
我院每年都參加全國各地組織的大型招聘會,從中選拔一批優秀的人員充實學院教職工隊伍。在人才的引進與選拔上,應從其“才、學、識、德”四個方面綜合考察,決定錄用與否。錄用時應對其學歷、學位、職稱、工作經歷、專業技能、是否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檔案及保險情況做一屬實了解。以上內容在學院現有的職工登記表已有體現。若能在職工登記表加上有本人簽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內容若與事實不符,愿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為最好。《勞動合同法》第八條就有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的規定。根據勞動者所填帶有本人申明的職工登記表,在合同履行期間如發現該勞動者對其情況有所隱瞞或者是所填內容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那么單位就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勞動者以欺詐的方式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之訂立合同的,合同無效,從而單位可解除與之所簽勞動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新員工報到后,學院依照慣例組織崗前培訓。對學院現有規章制度的培訓也為其中應有內容。《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依據法律規定結合我院情況,在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培訓時,就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內容、參加培訓人員等內容設置簽名簿,使其簽字認可已對所培訓內容有一個基本的了解。簽名簿留存,以備后期使用(仲裁時的依據)。或者對已有的規章制度、重大事項決定匯編成冊,人手一冊,使新員工知曉其內容(簽字領取)。對于新制定并決定實施的規章制度,以部門為單位,由部門負責人在適當的時間組織全體人員學習,簽字后留存該文件。單位依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可以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也是管理勞動者的重要依據。勞動者若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可以依此為據,解除與之所簽合同,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訂立時間的選擇。
簽訂勞動合同或是提前簽訂合同,或是報到之日簽訂,但最遲應為勞動者報到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現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過一個月的工作人員,單位尚未與之簽訂勞動合同,這就存在一定的風險。這部分人員如在入院一年內離開本單位,向學院主張兩倍工資的經濟補償,單位將處于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實施的《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仲裁時效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費,個別情況之下一裁終審,這都有利于勞動者向仲裁委申請仲裁。這種情況曾在學院發生過,為避免這種情況的重復出現,最好在近期與這部分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2、試用期的約定。
試用期時間的確定主要依據的是合同期限的長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我院的實際情況也是這樣,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內。試用期期間的工資下浮一定額度的約定也符合《勞動合同法》二十條不低于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在試用期期間也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在試用期期間,只有勞動者在以下情況之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時應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合同期限的約定。
我院勞動合同期限一般情況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內。對于08年1月1日之后新引進的人才,應合理確定合同期限。在該合同期限之內,單位對其進行考核,如果綜合考評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滿后堅決不再與其續訂勞動合同(當然,單位會為此而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確立依據是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終止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即每滿一年支付其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為半個月工資)。如繼續與之續訂合同的話,續訂合同期滿后,單位就會喪失不與之續訂合同的主動權,那么單位必須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而將處于被動地位。
4、工作時間的約定。
根據相關規章規定{勞部發(1994)503號文},工作時間分三種工作制,即標準工作制、綜合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在一般企事業單位都實行標準工作制。該規章第五條對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的單位有一定約定。如果對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崗位的職工實行綜合工作制的話,尚需取得勞動行政部門對實行該工作制的同意,并取得相關批件。
5、違約金的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只有在“服務期”和“競業禁止”兩種情況下方可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對于新簽訂的不存在以上兩種情況的工作人員,不再約定違約金。根據我院實際情況,可能會將在機電工程系的實驗室、研發中心、實習工廠工作的部分專業人員輸送到外地進行專項培訓,對這部門人員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并簽訂有關培訓協議。對于《勞動合同法》實施前訂立且在該法實施之后繼續存續的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條款,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理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的立法傾向,屬無效條款。新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單位兩份,勞動者一份。勞動者本人在領取合同書時,需有本人簽字,以視為送達。未送達者,視為未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連續兩次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沒有法律規定的九種情形(見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簽訂時,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本人提出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本人幾乎不會提出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提出,應使其出具書面申請,單位保留其材料,為避免以后出現糾紛。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簽訂的部分勞動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將有一部分人員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擔教學任務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經考查了解后,單位如果同意與其續訂勞動合同(該同志已在學院工作一定時間,工作表現好、工作能力強、人品較好),在續訂時,合同期限的約定最好能長一些。因為這是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第一次訂立勞動合同,那么單位還可以在續訂后的合同期限內對這部分同志進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后決定在續訂合同期滿后是否與之繼續簽訂合同。
如果考核結果不滿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后簽訂的合同一樣在合同期滿后不再與其續訂。經了解后,如果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部分職工不很滿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于在合同到期之時解除合同,那么可以與之簽訂為期一年的合同,以觀后效。
合同到期后,如部門負責人不能實際確定具體人員的去向,應制做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上應明確在什么時間之前去人事處辦理續訂合同手續,逾期不辦理,視為不同意續訂合同,單位也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于勞動者來說,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情況之一的(與單位關聯比較大的主要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為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并由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單位來說,以下情況可以解除: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若單位向勞動者提出,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拘留、監視居住、逮捕、勞動教養除外)。解除時,單位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3)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解除時,單位須支付補償金。
(4)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本條不適用于我院實際情況。解除時,單位須支付補償金。另外,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還包括: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根據該規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員當中,單位不同意與之續簽的部分人員,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合同書面通知應依法送達,送達方式有當面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未經郵寄送達,直接公告送達,該送達無效。
熱門公司法培訓心得體會(案例14篇)篇四
近日,我有幸參加了地鐵公司舉辦的法制培訓課程。通過這次培訓,我深深感受到了培訓的重要性,也加深了對法律知識的理解。以下是我對這次培訓的心得體會。
第一段:開篇點題。
在這個法治社會中,法制意識是我們每個公民應該具備的基本素質。地鐵公司開展法制培訓課程,旨在增強員工的法治意識,提高法律素養,保證企業的持續穩定發展。我很慶幸能夠參加這次培訓,從中學到了很多有關法律的知識,也體會到了法制建設對企業的重要性。
第二段:培訓內容。
本次培訓主要包括法治基礎知識、企業法務管理、勞動法規等相關內容。在法治基礎知識環節,我們了解了憲法、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企業法務管理環節,老師詳細講解了企業法務的職責、作用以及重要性,教給我們如何在日常工作中合法合規經營。勞動法規環節中,我們學習了《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法》等勞動法規,了解了員工與企業應該遵守的規定。
第三段:培訓收獲。
通過這次培訓,我不僅了解了法律的相關知識,還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養。我開始重視合同的簽署和執行,在面對勞動糾紛時學會了正確的維權方式。當我碰到一些法律問題時,我能夠主動去了解相關法律法規,避免違法行為。此外,我還對企業法務管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明白了企業法務的重要性,并能夠在工作中積極配合法務部門的工作。
第四段:培訓反思。
盡管這次培訓收獲頗豐,但我也意識到自己在法律理念和法律實踐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首先,在法律理念方面,我認為還需要加強對法治觀念的理解和堅守,培養自己正確的法律意識。其次,在法律實踐方面,我覺得自己需要加強學法用法的能力,能夠將學到的法律知識真正應用到實際工作中,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第五段:總結。
通過這次地鐵公司法制培訓,我的法制觀念得到了升華,法律素養得到了提高。我將會以更加積極的態度參與到企業的法制建設中,遵守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為企業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同時,我也會繼續學習法律知識,不斷提升自己的法律素養,為自身的職業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我相信,只有通過不斷學習和實踐,才能在法治社會中更好地發展自己,并為社會進步做出更多的貢獻。
熱門公司法培訓心得體會(案例14篇)篇五
我自從進入公司以來就對法律問題非常關注。因此,當我發現公司正以培訓的形式提供法律知識時,我很高興能夠參加。這次培訓是為期兩天的活動,內容涵蓋了很多我們公司的業務操作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通過這次培訓,我學到了很多知識,并且得到了許多收獲。
第二段:具體介紹所學知識。
在這次培訓中,我學習了有關公司法律問題的基礎知識,例如公司設立、經營、合同簽訂等。我得到了一些實用的建議,例如如何制定透明、有效的合同。我們還學到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的關鍵要素,如何處理勞動爭議,并了解了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包括產權轉讓、財產化和法律保護等等。
第三段:探討培訓對于職業生涯的影響。
這次培訓對我職業生涯的影響是深遠的。我以前是一個銷售經理,主要負責銷售和獲利。但是,通過這次培訓,我了解到公司的合法經營所涉及的法律風險,以及我們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此外,學習了合同制定技巧和法律條款對我理解合同和合同談判過程起到了很大的幫助,這對我職業成長有了巨大的促進作用。
第四段:討論在培訓中遇到的挑戰。
這次培訓并不是完美的。在培訓過程中,我們遇到了一些挑戰。有些內容過于深奧,尤其是公司法律方面的內容,讓我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思考和理解。此外,我也與許多來自不同背景和學科的公司員工進行了初次交流,有些溝通過程相對比較困難。但是,我發現這是對我個人和團隊能力的挑戰,并且通過努力、勇氣和耐心解決了這些困難。
第五段:總結結論,總結收獲和下一步發展計劃。
總體而言,我認為這次法律培訓非常重要。對我個人和公司的職業發展都有重要的影響。我證實了我對法律問題的熱情和興趣,并創造了自己未來職業發展的機會。在接下來的幾個月里,我計劃將所學知識應用到公司的實際操作中,并加深實際經驗的同時學習更多的法律知識,來幫助公司更好的運作。
熱門公司法培訓心得體會(案例14篇)篇六
近期,我參加了公司的法律合同培訓課程,通過這次培訓,我對公司法律合同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且獲得了很多寶貴的經驗和心得。以下是我對這次培訓的總結和體會。首先,這次培訓讓我意識到合同對公司的重要性;其次,合同的簽訂和執行需要注意的事項多不勝數;再次,了解法律條款對合同起到重要作用;最后,合同的解除和爭議解決也是需要謹慎處理的重點。通過這次培訓,我深刻了解到合同管理對公司的重要意義,同時也認識到合同管理的復雜性,進一步培養了我在公司日常工作中合同管理的技巧和經驗。
首先,合同對公司的重要性是我在培訓中首要的收獲之一。合同是公司交易和運營活動的基礎,它規定了每個交易的權責和義務,保障了合作方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沒有合同,公司在面臨合作方違約或爭議時將會陷入被動地位,造成巨大的損失。而在合同規范化的公司中,消除了很多潛在的合同風險,為公司的穩定運作提供了保障。
其次,合同的簽訂和執行需要注意的事項多不勝數。在簽訂合同之前,我們需要對合同中的各項條款進行深入的研究和理解,確保合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而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我們需要時刻關注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采取措施解決出現的問題。同時,我們還需要了解合同法和相關法律法規,遵循法律合規的原則,確保公司行為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再次,了解法律條款對合同起到重要作用。在培訓中,我們深入學習了法律合同的各種條款,包括合同的目的和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了解這些法律條款不僅有助于我們正確理解和解讀合同,也能幫助我們更好地起草和修改合同。因此,學習法律條款是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徑,也是預防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有效手段。
最后,合同的解除和爭議解決也是需要謹慎處理的重點。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了不能履行或者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我們需要及早采取對策,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糾紛,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同時,我們還需要學會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護公司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通過這次合同培訓,我對公司法律合同的重要性和復雜性有了更深入的認識。合同管理既要注重細節,又要把握大方向,需要我們保持高度的責任心和敏銳的洞察力。作為一個員工,我們需要在工作中時刻關注與合同相關的事項,并學會如何與合作方進行有效的溝通和協商,以確保公司合同的順利執行。同時,我們也要以身作則,加強自身的法律素養,提高對合同法律風險的識別和防范能力。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在合同管理中發揮更大的作用,為公司的可持續發展保駕護航。
總之,這次公司法律合同培訓為我開啟了新的認識之門。通過學習和演練,我不僅對合同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認識,也掌握了一些合同管理的技巧和經驗。合同作為公司運營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對公司的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作為一名員工,我將以正確的態度和方法對待合同管理,并努力提升自己在合同管理方面的能力,為公司的發展貢獻力量。
熱門公司法培訓心得體會(案例14篇)篇七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各類企業中,這其中就包括我。在過去的幾年里,我在一家大型跨國公司工作,通過與同事們的交流和實踐,我深深感受到了公司法制在企業中的重要性。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我的心得體會。
首先,公司法制規范了企業的運作。在現代市場經濟中,企業發展需要遵守各種法規和制度。法制是一種最基本的約束力,它規范了企業內部行為和對外交往。通過建立一套完善的公司法制,企業能夠在法律框架內進行各項運營活動,保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員工的權益。同時,公司法制也限制了企業的行為,避免了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維護了市場秩序的正常運行。
其次,公司法制提高了企業的管理效率。當企業內部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制機制時,員工可以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知道自己在工作中應該遵守的規章制度。這樣一來,員工不僅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責任,也能夠在面對問題和沖突時有一個明確的處理方式。同時,公司法制還規范了企業的各個部門之間的關系,明確了各部門之間的權責,從而提高了企業內部的協同效率。
另外,公司法制培養了企業的誠信文化。在現代社會中,誠信是企業發展的基石。公司法制的建立不僅要求企業遵守法律規定,還要求企業員工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通過推行公司法制,企業傳遞出了一個“合規經營、誠實守信”的信號,倡導了誠信為本的企業文化。這不僅有助于提高企業的信譽度和品牌形象,還為企業贏得了顧客和投資者的信任和支持。
此外,公司法制的完善也對企業的長遠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在法制環境下,企業會形成一種穩定的發展預期。而有穩定預期的企業能更加注重戰略規劃和品牌建設,推動企業向著更高的目標邁進。同時,公司法制還提供了一種公平競爭的環境,健康競爭能夠促進企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力的提升。正是因為公司法制的存在,企業才能夠公平、合理地利用資源,實現長遠可持續發展。
最后,我深信公司法制是現代企業管理的必要手段。公司法制為企業提供了一個法律框架,規范了企業內外部的行為,提高了企業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同時,公司法制還培養了企業的誠信文化,從而促進了企業的長遠發展。作為一名企業員工,我將繼續遵循公司法制,嚴守法律底線,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為企業的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熱門公司法培訓心得體會(案例14篇)篇八
作為一名在校的法學生,掌握好公司法是非常重要的。為此,我們學校邀請了一位資深律師為我們講解公司法。通過這次公司法說課,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公司法在商業領域的重要性,也學到了很多新的知識。
第一段:公司法知識點。
在公司法說課中,律師詳細講解了公司的基礎知識。了解公司的定義、特點和建立過程是很重要的,這也是公司法學習的開始。此外,還涉及到了公司的管理結構、股權結構、公司分立和合并等內容,這些知識對于未來從事企業管理或者法律工作的同學們是必備的。
第二段:公司法與社會經濟發展的關系。
在公司法說課中,律師也介紹了公司法與社會經濟發展的關系。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是企業發展的基礎,因此,公司法的制定和實施對于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同時,也要注意到,社會經濟的發展也會推動公司法制度的更新和完善。
第三段:公司法在商業活動中的應用。
公司法在商業活動中的應用還是非常廣泛的。律師通過舉例介紹了公司法在公司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清算等方面的應用。這些知識對于我們日后從事公司管理或者從事企業法律工作的同學們來說,是非常實用的。
第四段:公司法對于企業的要求。
企業所從事的各種商業活動都需要在法律框架內合法開展。因此,公司法也為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提出了一些要求,包括規范企業經營行為、維護股東利益、保護商業秘密等。學習公司法,不僅要了解其知識點和應用,還需要懂得如何在企業中實際運用公司法進行管理。
第五段:學習公司法的重要性。
公司法對于商業活動的限制和規范很嚴密,因此,學習公司法對于未來從事公司管理或者企業法律工作的同學們是非常必要的。更重要的是,在學習公司法的過程中,我們也需要懂得如何將理論知識與日常工作相結合,不斷提高自己的實際運用能力。
在公司法說課中,我深刻地認識到了公司法在商業領域中的重要性,也對公司法的知識點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以后,我將通過不斷地學習和實踐,不斷提高自己在企業管理和法律工作方面的技能水平。
熱門公司法培訓心得體會(案例14篇)篇九
經過學習和研究,我對公司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體會。公司法是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的重要法律規定。在這篇文章中,我將總結我對公司法的體會,并展望未來。
首先,公司法的核心目標是保護投資者利益。作為股東的一部分,投資者應該享有一定的權益。公司法規定了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確保他們能夠獲得合理的回報。同時,公司法還規定了公司的治理架構,明確了董事會的權限和責任,以保證企業能夠依法經營,保護股東利益。通過學習公司法,我認識到只有保護了投資者權益,才能推動企業健康發展。
其次,公司法的靈活性和創新性是其核心競爭力之一。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法律規定也需要不斷修訂和完善。公司法的靈活性和創新性使其能夠適應不同行業、不同企業的特點和需求。公司法鼓勵企業進行創新,提供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和法律保障。例如,公司法規定了合伙企業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這樣的特殊類型,為企業提供了更多的選擇。通過學習公司法,我明白了法律與時俱進的重要性,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應該與法律保持緊密聯系,合規經營,為企業長遠發展提供保障。
再次,公司法的規范化是保障企業公平合法經營的重要基礎。公司法對企業的組織形式、運營流程、資本運作等方面都有著詳細的規定。這些規定使得企業的經營行為更加規范,讓企業能夠在市場中公平競爭。公司法還規定了企業公開透明的要求,要求企業向社會和投資者公開相關信息,減少信息不對稱的現象。通過公司法的規范化,企業能夠建立良好的法律框架,規避風險,提高經營效率。學習公司法,讓我明白了良性競爭和合規經營的重要性,企業在發展過程中要遵守相關規定,不斷完善自身的法律制度,為企業可持續發展打下基礎。
此外,公司法的完善需要政府、企業和社會的共同努力。政府在制定公司法時應該充分考慮市場需求和企業狀況,確保法律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企業應該密切關注公司法的變化,及時調整經營策略,遵守法律規定。社會應該加強對公司法的宣傳和培訓,提高企業和投資者的法律意識。公司法的完善是一個持續的過程,需要各方共同參與和努力,以保障企業的公平合法經營。
總結起來,公司法是企業發展的重要法律規定,對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企業創新發展起著重要作用。學習公司法讓我深刻認識到規范經營、保護投資者的重要性,未來我將以合法合規的方式經營,為企業的長遠發展貢獻力量。同時,我也希望政府能夠制定更加完善的公司法,企業和社會能夠共同努力,共同營造公平合法市場環境,實現共贏發展。
熱門公司法培訓心得體會(案例14篇)篇十
培訓是提升職業技能和知識水平的重要途徑,通過參加培訓,我們可以不斷學習和成長,為自己的職業生涯打下堅實的基礎。近日,我參加了一個為期兩天的培訓課程,收獲頗豐。下面我將結合自身經歷,談談我對于培訓的理解和心得體會。
首先,培訓能夠拓寬視野和提高專業素養。在培訓課程中,我們有機會與來自不同行業和背景的人們交流和互動。這不僅可以使我們了解到其他行業的發展情況和最新動態,還可以激發我們學習的熱情和動力。此外,培訓還能夠幫助我們深入了解自己所從事的行業和專業領域,提高自身的專業技能和知識儲備。通過跟隨行業權威人士的講解和分享,我對自己所在行業的理解更加透徹,學到了很多實用的方法和技巧,這對我的工作起到了極大的幫助。
其次,培訓提供了與同行交流和學習的機會。培訓課程通常都會有集體討論和小組活動的環節,這讓我有機會與同行們進行深入交流,分享工作中的經驗和心得。通過與他們的討論,我不僅重新審視了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思維方式,還學到了許多新的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此外,與同行交流還能夠拓寬自己的人脈圈,建立起有效的合作伙伴關系。在日后的工作中,我可以通過與他們的聯系和交流,共同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在競爭激烈的職場中立于不敗之地。
再次,培訓幫助我提高了自己的溝通和團隊合作能力。在培訓課程中,我們經常需要參加集體活動和小組討論,這要求我們必須與人有效溝通,并能夠與團隊協作。通過參與這些集體活動,我學會了更好地傾聽他人的意見和看法,充分發揮團隊的智慧和力量。同時,我也更加清楚地認識到,只有與團隊緊密合作,分享資源和經驗,才能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效率。這些在培訓中習得的溝通和團隊合作技巧,將對我未來的職業發展和工作中的合作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最后,培訓在激發個人潛力和自我提升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培訓是一個心靈成長的過程,它可以使我們更好地了解自己,挖掘自己的潛能和優點。在培訓課程中,我通過參與各種實際操作和案例分析,不斷挑戰自己的極限,提高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同時,培訓也是一個反思和總結的過程,通過反思自己的學習和經驗,我們可以更好地認識到自己的不足之處,進而有針對性地進行自我提升和完善。
總之,通過這次培訓,我深刻體會到了培訓對于個人職業成長的重要性。培訓不僅可以提高自身的專業素養和技能水平,還能夠開闊視野,提高個人的溝通和團隊合作能力,激發個人的潛力和自我提升。作為一個職業人士,我們應該始終保持學習的狀態,不斷通過參加培訓來提升自己,為職業生涯的成功打下堅實的基礎。
熱門公司法培訓心得體會(案例14篇)篇十一
在我所從事的公司,法制建設一直是公司發展的重要方面。我們公司注重法制意識的培養和員工的法制素質提升,在日常工作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樹立了良好的企業形象。通過與同事交流和自我反思,我對公司法制建設有了一些體會和心得。
首先,法制意識是公司法制建設的基礎。在公司的各級管理者中,法制意識的重要性無可忽視。只有管理者本身具備了嚴謹的法制思維,才能對團隊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作為一名管理者,我經常參加法律法規培訓和研討會,不斷學習新的法律知識,提升自身的法制素養。同時,我也要求團隊成員保持警覺,時刻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只有每個人都將法制意識內化到日常工作中,才能確保公司的運營合法、穩定。
其次,公司應建立健全的法制制度。正規的公司往往會制定一系列的法制制度,以約束員工的行為,并為員工提供合法的工作環境。我們公司的法制制度包括《勞動法》、《公司章程》、《合同法》等,明確了員工的權利和義務,并規定了各種合法的處理流程。公司通過定期進行法規宣講和知識測試,確保員工對法制制度的了解和遵守。在實踐中,我發現這些法制制度不僅有利于維護公司的正常運營,還能增強員工的法制意識和紀律觀念。
另外,公司要與執法部門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作為一家正規企業,與執法部門保持良好的溝通和合作至關重要。我們公司與當地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保持定期的溝通和交流,及時了解最新的法規和政策,對公司的發展起到積極推動作用。與執法部門的良好合作關系可以為公司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解決意外狀況的法律糾紛。同時,也有助于公司建立誠信企業的形象,取得社會的認可和信任。
最后,我認為公司的法制建設離不開全體員工的努力和共同維護。任何制度都離不開執行,而執行離不開全體員工的支持和遵守。在公司內部,我們定期組織開展法律法規知識競賽和宣傳活動,提高員工的法制素養。同時,我還會定期召開團隊會議,讓大家分享工作中的法律問題和經驗,互相學習和進步。通過這些活動,我們激發了員工的主動性和參與性,使每個人都意識到法制對公司發展的重要性,并努力踐行法制建設的理念。
綜上所述,公司法制建設對于企業的發展和長期穩定至關重要。公司應該不斷培養和提升員工的法制意識和法制素質,建立健全的法制制度,與執法部門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同時也需要全體員工的積極參與和共同維護。只有在這樣的良好氛圍中,企業才能合法、有序地運營,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聲譽。我相信,在公司法制建設的引領下,我們公司會更加健康、穩定地發展。
熱門公司法培訓心得體會(案例14篇)篇十二
在法學課程中,講師對于《公司法》的授課可謂是必不可少的環節。近期,我有幸參加了一場公司法的講解課程,對于其中的講解深感受益匪淺,特在此寫下心得與體會。
二段:學習筆記。
在法學實踐中,對于公司法的研究,需要從公司的設立及注冊、公司的組織結構、股東會議及股東行權等方面進行詳細地闡述。而我在學習中也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思考。首先是公司設立、注冊、撤銷等方面的問題。其次,公司權利和義務、公司的財產及財務等共同經營的方面。再次是公司的管理和作出決策的方式、股東行權及股東會議等方面。最后是公司關系的有機聯系和人力資源等方面。總的來說,公司法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需要我們對其中的各個方面都要有所了解。
三段:真實案例。
在講師的課程展示中,不僅僅是單純的理論學習,還融入了各種真實案例的介紹。例如,公司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難題和解決方案等,都是通過實際的案例來進行講解。這些案例不僅能加深我們的理論學習,還能為我們提供貼近實際的解決思路,讓我們更能將理論知識與實際情況相結合。
四段:授課收獲。
在授課的過程中,我發現講師不僅有著豐富的知識,更能將知識娓娓道來,并結合具體實例和實際情況,讓我們更好地理解公司法。值得一提的是,講師在課程中也教授了一些具體操作細節,讓我們對公司法的實施和運用有了更深刻的認識。
五段:結論。
學習是一個持續不斷的過程,而公司法更是一個緊密聯系實際的知識點,不僅僅需要我們記憶理論知識,也需要我們結合具體實施情況,才能更好地做好法學實踐工作。因此,我們也需要不斷深入學習和理解公司法的內在規律和實踐思路是必不可少的。從講師的講解中,我深深認識到,要全方位地理解和掌握相關知識,才能更好地應對多樣化的法律案件,進而在法學的研究和實踐中取得更加出色的成果。
熱門公司法培訓心得體會(案例14篇)篇十三
在我國企業法治建設加速推進的今天,公司法已成為企業運營不可或缺的法律規范。為了更好地掌握公司法的核心內容和要點,我參加了公司法的說課活動,受益匪淺。下面我將結合個人體驗,分享自己的公司法說課心得體會。
第二段:深入理解公司法的基本概念。
通過參加公司法的說課活動,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公司法的基本概念。比如公司的概念、公司的設立和組織、公司的資本、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等等,我對公司運作的各個環節都有了更加清晰的認識。特別是對公司的成立條件、股權變更、公司合并和分立四個方面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掌握。
第三段:掌握公司法的核心規則。
公司法是企業經營的重要法律基礎,其中蘊含了多種法律規則與制度。通過參與公司法的說課活動,我掌握了公司法較為核心的規定和制度,如公司股份轉讓條款、限制股權條款、監事會和監事的職責等,這些都為我今后企業運營過程中的決策和行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第四段:強化對公司法的應用技能。
與實際生產、經營相結合,更好理解公司法的應用技能也成為難點。通過公司法的說課,我學會了如何運用公司法的基本理念、核心規則和制度在實際操作中揚長避短。尤其是如何處理公司的關鍵問題、如何處理公司內部糾紛、如何保證公司治理等運用技能,都收獲頗豐。
第五段:總結感悟。
參加公司法說課活動,對我提升了法律素養和應用技能,不求全部記住每一個條款,只要明了套路,用心學習,就一定能夠實現所學的轉化和應用。作為企業家要把公司法納入到公司管理制度的體系之內,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企業內部治理環境,真正將公司法一步一步地落實到企業的日常經營中,保障企業的身心健康發展。
熱門公司法培訓心得體會(案例14篇)篇十四
新公司法在舊法的基礎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舊法的基本框架之下進行完善。
這次修改中,不僅在結構、具體條文的敘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動,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變化。
例如,一人公司的規定、股東訴權、分繳制度等等。
筆者在對新舊公司法的比較思考和查閱相關理論資料之后,本文將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問題為切入點,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點。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1、發起人協議在新法的第八十條中,新增了“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公司的發起人之間以協議的方式明確設立中的事項;一方面,體現了契約自由的原則,反映了新法中投資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傾向;另一方面,以協議來協調和保證公司的設立能夠有序地進行。
并且,此條規定并非鼓勵性條文,而是明確了此協議為公司發起階段的必備條件。
由于在設立過程中有許多靈活的問題存在,不可能將所有的問題都法律化、制度化,通過協議約定,能更好的調節實際中的問題。
另外,在協議簽訂的過程中,能讓發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間的信息和情況,有助于在公司設立之后的各項事務的進行。
2、取消審批制度新法取消了舊法第七十七條關于設立批準的內容,僅進行設立登記的申請。
又一次強調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傾向,減少了政府的干預,并且因減少了這一環節節約了資源和提高了效率。
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同時存在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中。
在取消審批而以登記制度取代它的同時,新法中處處可見的是對登記的多次強調。
3、發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條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分繳制是這次新法一大變化,發起設立方式的明確和其實行分繳制是降低公司設立門檻的做法,也是這次公司法的立法傾向之一的體現。
有專家認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實行分繳制是效仿國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資本制”代替舊法中的“法定資本制”;并認為,在舊法中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資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資本后并不能將資金充分利用而導致部分資金的限制;這從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的角度看,導致了資源的浪費。
但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適用的分繳制是否同等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情況?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僅以發起方式設立的情況適用分繳制。
對比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方式實行分繳制的內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額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規模一般比較大,其最低限為五百萬元,和有限責任公司不同。
而且根據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會公眾募集股份的情況,限制了在繳足總額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證該設立的公司在資本上有設立和經營的能力的同時,使社會資源和公司個體的資源有效的利用和配置。
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進步的一種體現。
但在學界,許多學者認為“折中資本制”僅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而“授權資本制”更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即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注冊資本總額和第一次應募足的資本額;第一次應募足的資本額募足,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冊資本總額和第一次募足的資本額之間的差額,由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在法定期間內募足。
兩種制度的比較之下,后者更有益于提高效率,而前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規模一般較大而實際操作較為復雜。
“授權資本制”在新法修訂前在學界中的呼聲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訂中并沒有采納。
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發行取消了舊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條的關于募股的審批的規定,新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中將原來的“審批”改為“核準”。
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發行價格的批準方面的規定和發行審批條件的規定。
和公司設立的審批相比,此處所表明的立法傾向相同;而且,這是在新法修訂前人們提到的減輕證券監管機構擔子的實際措施;另外,這也是為適應現實狀況改變而做出的一種變化。
在我國建立證券市場初期,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市場機制的不完善和參與者的不成熟,因而采取了審批制度的宏觀調控手段。
而在證券市場的進一步完善之后,法律化、制度化的加強,行政的強制力量應該適當的減少,即人治的色彩應當減弱。
另外,在強制性信息公開披露和合規性管理的原則的基礎上,其遵循的理念應是“賣者自行小心”和“買者自行小心”。
而由“審批”向“核準”轉變可以視為,由“實質審”轉變為“形式審”。
2000年3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于發布〈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準程序〉通知》;而證券法第十一條、十三條等也做出了有關規定。
在此基礎上,公司法中有關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發行,由“核準”代替“審批”乃是勢在必行。
三、知情權新法第九十七條關于對股東有權查閱的內容規定中增加了: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董事會會議決議、監視會議決議。
第一百四十六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為新增內容。
關于第一百四十六條的公開公司相關情況的內容是為適應核準制度做出的規定,再此就不重復分析。
但關于股東的知情權上,學界有不同觀點。
有人認為,這是維護股東的知情權、保護股東利益、對股東重視的表現;但也有觀點認為,股東的知情權應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控制,因為在查閱各項決議的同時可能會對公司商業秘密的保護不利,且可能會出現對察看資料的私自修改情況。
筆者比較傾向于前一種觀點,因為股東查閱各項資料是為了保護公司及個人的利益,如果在公司章程對此有相應的規定情況下,這項權利的行使應該是利大于弊的。
四、投票制度和民主新法一百零六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都是新增內容。
一人一票制和累計投票制在新法制定之前學界中已有一定的呼聲,而在我國的實踐中一些公司也出現了一人一票制的使用。
尤其是在股東大會上規定的累積投票制代替一股一票制,有益于保護中小股東的權利,使各股東的利益得到均衡。
這正是新法立法中的另一個立法傾向--保護中小股東利益。
另外,這些投票制度的具體規定,有利于更科學地實現投票決議中的民主。
民主的體現并非只體現在投票制度和保護中小股東利益上,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增加了職工與職工代表的內容,再結合有限責任公司部分和總則看關于職工及職工代表的規定,如職工代表在監事會中的比例、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等,不難看出,在許多細微的條文之下新法對職工和職工代表利益的保護。
五、監事會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對監事會的內容進行了大量的增加和更改,對監事會的重視是新法的一大特點,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監督職能更是不能輕視。
例如監事會召開的規定,監事會費用的承擔,監事會特定情況下代替董事會召開股東大會等內容就是最好的體現。
結語:在對新舊公司法的對比中,最直觀的感覺是,新法的結構和法律語言的闡述上更嚴謹和具有科學性,更深的體會到了初入課堂時老師所說的立法的藝術和法律的嚴謹思維。
另外,還有關于“制度化”的重視,即“法治”與“人治”的問題,這一點尤其是在審批制度改為登記制度或核準制度這一部分感受最深。
在眾多修改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屬于改變較多的內容之一,且它和其他的內容在修改的性質上具有一定的共性,筆者故以此為切入點,結合之前了解的一些新法的立法背景,總結一些自己的看法。
以上僅為一些分析,并沒有對新法的批判或提意見的內容。
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三次審議,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已經從06年就要開始實施了。
回顧中國的證券市場從91年成立以來,經歷了風風雨雨的歷程,由摸著石頭過河到99年7月第一部證券法出臺,經隔數年的證券市場檢驗,證明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急需一部適合資本市場發展、適合金融業務創新、適合券商生存、適合保護投資者利益、適合監管層監管和操作的新法。
這次新兩法的同時出臺,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在推出“國九條”后,大力發展中國資本市場的決心和魄力。
這既適應了我國國民經濟持續走高背景下的新形勢需要,也是為了更好地在法制上促進國民經濟和證券市場能夠更快、更好地發展。
兩法的推出,特別是取消諸多的限制性條款,拓寬了資本市場的邊界,更是為今后幾年證券業的發展,提供了陽光政策的指引,對我們這些證券從業人員和廣大投資者而言,是長期和實質性的利好。
此次新證券法在證券發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明確了證券公司;交易所;登記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責任、以及法律實施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做出了較大調整,其現實和長遠意義我個人認為主要由以下幾點:
1、建立了中國資本市場的新坐標體系,進入了證券立法的新時代。
2、能夠積極地應對世貿組織和金融對外開放的挑戰。
4、從法律角度和市場良性發展的需求,加強了對投資者的法律保護;
5、為深化金融改革和防范金融風險預設了明確的監管制度;法律制度和責任;
6、實現了責權利的分置和監管流程。
本人通過學習兩法,深切地感到,此次兩法的修改,作為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一個歷程碑,將對今后未來的中國證券市場及證券行業的發展指明一條陽光大道,并且不容置疑的提供了更加完善、更加科學的法律保障作用。
作為國信證券總部及天津營業部來說,對于此次兩法的修改也給予了高度重視。
除積極參與協會舉辦的新兩法學習會議。
同時公司專門安排了公司范圍的全員專題視頻培訓,邀請中國證監會法律部處長,全國人大財經委證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組成員陸澤峰博士親自給大家講解。
為了讓國信的每一位投資者對新兩法能有充分了解,按照公司統一安排,結合天津地區的特色,營業部通過橫幅宣傳、設置兩法學習專欄、公告兩法主要修訂內容、設立兩法咨詢臺、安排專人進行咨詢活動等方式開展了有針對性的普及宣傳,從回饋結果看,客戶對我部的宣傳十分認可,效果和成效相當顯著。
歸納起來,我認為舊證券法主要是一部,以規避風險為主的偏保守型、限制性法規,而新《證券法》則是承上啟下的一部開拓性法規,給我的最大感受就是,早先的諸多束縛現在決策層能放手的基本上都已經放開手了,而且從上層公開地提倡了市場和業務創新,這對于沉寂已久的證券行業來說,無疑是一種積極的曙光,對于我公司一個創新類券商更是具有重大的機會和內涵。
在全新的法律法規規范下,在證券業協會領導的正確指導下,通過我們全體證券同仁的共同努力,我們有理由相信證券市場迎來了難得的發展時機,祝中國的資本市場,證券市場和我們的前景無限光明!
感受和認識比較膚淺,希望協會領導和與會同志批評指正。
《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基礎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據,在較為系統地學習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內容提出以下幾點淺顯的體會(本文內容中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規定
《公司法》在公司設立制度方面,確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規定。
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權限有多大,經理的權限有多大,股東會的權限有多大,都允許章程作規定。
明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誰,是不是非得董事長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來規定。
對于董事長的權限,公司法的規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規定。
同樣,經理的權限除了公司法規定以外,“公司章程對經理權限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權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擴大。
股東會的權限也是這樣,章程可以規定哪一些問題可由股東會做出決定,例如對外擔保。
2、監事會構成更體現職工權益
《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理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迷住選舉產生。
另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的規定。
監事會和監事對董事會、公司經營層的活動、指定的政策有監督、檢查、建議的權利,職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職工的發言權得到更大的支持。
并且,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增加職工代表的比例,是職工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監事,那么他們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同時也是監督者,這樣不利于維護職工權益、不利于公司的發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的規定更好地維護了職工的權益。
非常感謝證監局、協會再次為我們提供這樣一個學習交流的寶貴機會。
新的《證券法》《公司法》頒布后,我們立即認真組織了學習。
通過學習,對修訂中一些重大的變化有了清晰的了解,并通過這些變化,對今后一個時期的市場發展、自律要求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感到收獲很大。
這里主要偏重于《證券法》談談幾點體會,借此拋磚引玉,請各位領導和同行批評指正,幫助我們進一步增強學習效果。
首先,此次證券法、公司法同時修改通過和同時實施,更好地銜接了《公司法》和《證券法》之間的內在聯系。
例如,將原公司法中有關股票和公司債券公開發行、上市交易和監管的規定,放到《證券法》的調整范圍當中去;在《公司法》中規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和專門委員會,強化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忠誠義務和勤勉義務等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保護公眾投資者權益等內容。
《公司法》是資本市場法制環境建設的基礎,《證券法》的修改則為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清除了障礙,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新《證券法》對證券公司的有關內容作了全面修訂。
第二,此次兩法的修訂,吸收了我國資本市場15年來,尤其是《證券法》頒布實行6年來的經驗與教訓,也符合我國加入wto后證券市場規范發展進一步開放的新形勢的需要,特別是對混業經營、融資融券、多層次市場體系建設、金融衍生產品發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市場參與主體行為規范、投資者權益保護等資本市場發展的核心問題所涉及的法律條文進行了修改、補充和完善,涵蓋面廣,內容豐富,具有較強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為資本市場和證券行業在更高起點上進行制度創新提供了法律依據,預留了發展空間,奠定了證券公司創新和發展的法律基礎。
第三,證券法加強了對證券公司的監管,對證券公司的自律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比如,在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方面,在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義務方面,在信息報送方面,在風險監管指標體系尤其是凈資本方面,在經紀、承銷、自營、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方面等等。
第四,證券法特別強調了保護證券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
對證券公司客戶合法權益的保護,是證券公司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的基石。
一是加強了對客戶資產的保護。
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二是規定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證券法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2005年9月底已經開始運作。
三是明確規定證券公司對客戶資料的保存義務,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四是明確了獨立存管制度,應該說以后這種方式是一個大的趨勢。
最近我們有許多營業部正在進行第三方存管上線工作。
這一規定對于進一步完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制度,更好地保障客戶資產安全,增強投資者對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對證券公司內控體系的建設起到了實質性的推動作用,提高了客戶交易資金的安全性。
第五,加強了監管措施。
今后證券市場將進入一個新的依法嚴格監管的新時期。
規范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只有證券市場整體上規范了,市場的參與者才能夠真正地長期從正面獲益。
作為營業部,我們需要反復學習,深刻領會,以利于切實做到嚴格執行。
應該說,通過學習,我們深刻地認識到,新的法律實際上更好地體現了限劣扶優的精神,既為券商創造了更多的發展空間,也提出了更高的風險控制要求。
作為證券營業部,我們要在認真學習兩法的基礎上,嚴格執行各項規定.
公司法學習總結
《公司法學》
第一單元
1、什么是公司?公司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答:在我國,公司是指股東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以出資方式設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獨立法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公司的特征:(一)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組織
(二)公司是以股東投資為基礎組成的社團法人
(三)公司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四)公司是依法定條件和程序成立的企業法人
2、試述公司的作用?
答:我國的公司實踐和國有企業股份制試點的經驗證明,公司制度都具有重要的積極作用。
(一)廣泛籌集資金
第一,股份融資成本低
第二,股份融資手段靈活
第三,股份融資規模大,速度快
(二)轉換經營機制
第一,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化改革,有利于界定產權
第二,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股份與所有權的分離,有利于政企分開。
第三,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改善企業管理。
總之,公司具有較全面的經濟能力,組織功能與社會功能,但就我國推行公司制度和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化改組的目的而言,借用公司形式轉換企業的經營機制是最重要的。
3、簡述公司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
答:公司法是調整公司在設立、變更、運營、解散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公司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
(一)公司的全部組織關系
公司法所調整的公司組織關系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發起人相互間或股東相互間的關系
(2)股東與公司相互間的關系
(3)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相互間的關系
(4)公司與國家經濟行政機關之間所發生的社會關系
(二)公司的部分經營關系
4、簡述公司法的性質與特征
答:公司法的性質是指公司法的主要屬性,即其在法律分類體系中的基本類別屬性。
在法律性質的界定上,公司法應屬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體法。
(1)公司法屬于私法
(2)公司法屬于司法中的商事法
(3)公司法屬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體法
公司法在內容,體例諸方面,都有著與其他法律不同的特點,這些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從公司法的內容上看,公司法是一種組織法與行為法相結合的法律
(2)從公司法的體例上看,公司法是一種實體法與程序法相結合的法律
(4)從公司法所確認的各種規則看,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國際性的國內法
6、簡述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征及其組織機構的特點。
答: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作為特殊的類型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投資主體的單一性和特定性;
第二,適用對象的特殊性;
第三,運作規則的特殊性;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但必須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
7、簡述上市公司的條件與程序。
答: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4)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公司上市的基本程序可概括如下:
第一,提出保薦人;
第二,提出上市交易申請;
第三,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審核;
第四,簽訂上市協議書;
第五,公告
第六,股票上市交易。
第二單元
1.試論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和程序。
答: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住所、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應經過下列程序:
(1)發起人簽訂設立公司的協議;
(2)訂立公司章程;
(3)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準;
(4)設立審批;
(5)繳納出資并驗資;
(6)確立公司組織機構;
(7)申請設立登記;
(8)核準登記發照。
2、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1)發起人的條件
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發起人的資格作了嚴格的規定,這些限制性規定主要表現為:
〈2〉法人作為發起人,應是不受限制的法人;
〈3〉發起人應符合最低法定人數。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個以上200個以下的發起人。
〈4〉對發起人國際和住所的限制。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過半數在中國境內由住所。
(2)資本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3)章程條件
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必備條件。
因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行為是由發起人來完成的,在公司成立之前,公司其他股東不能也無法參與公司的籌辦事項,所以公司章程只能由發起人制定。
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須經出席公司創立大會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即形成對全體股東有約束力的章程,此時,公司章程的制訂才告完成。
(4)有公司名稱、住所、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行為條件
3、確定公司的名稱有哪些限制?
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應包括以下四個部分:
(1)行政區劃,即公司登記地的行政區劃名稱;
(3)行業,即公司所從事的事業所處的行業;
(4)組織形式,即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
5、試述確立公司治理結構的原則。
答:自英國設立東印度公司以來,公司已有4xx年的歷史,縱觀各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和富有成效的公司實踐,在確立公司治理結構的具體模式時,均確認并奉行以下原則,這些原則時我們理解和評判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線索。
(一)資本支配與資本平等
資本支配與資本平等時確定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石。
資本支配體現為出資者主權,意味著股東享有公司的最高權利(主權),這種權利時其他權利的源泉,相對于其他權利具有至上性。
股東是公司的真正主人,公司的主要目的也是給股東的投資以回報。
因此,各國公司法均把決定公司重要的人事任免、股利分配、公司組織形式變動和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等最重要的權利留給股東會,以保證股東對公司的基本控制,防止公司行為的異化。
資本支配在股東內部的分配上則要奉行資本平等原則,公司股東在資本面前人人平等,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分享權利。
這是資本支配的具體化和實現方式。
這一原則并不否定股權內容可以存在差別,要求所有的股東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一樣的義務。
它的基本要求是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即同種股份享有同種股權,等額股份取得等額權利。
(二)權力分立與權力制衡
權力分立與權力制衡決定了公司治理結構的形式架構。
權力分立是公司所有與經營相分離的具體體現。
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三權”分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會”并存,是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架構。
其中,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行使重要的決策權;由股東民主選任產生的董事會是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行使經營管理權;由股東或職工選任產生的監事會是公司的內部監督機構,代表股東對董事及經歷的業務執行活動進行監督。
(三)效率居先與兼顧公平
效率居先與兼顧公平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價值取向。
效率居先與兼顧公平是解決這些矛盾和沖突、科學合理配置公司權利的準則,當權利的配置發生矛盾和沖突時,要按照效率居先與兼顧公平的原則處理。
在肯定公司治理結構奉行效率居先價值取向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兼顧公平的要求。
對外利益之均衡,最后要對小股東的利益予以特別的保護。
6、簡述股東表決權行使的原則及特別規定。
答:表決權是股東基于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在股東會會議上就會議提請表決的議案是否通過實施法定影響的意思表示,行使表決權是股東權實現的基本方式。
(一)股東表決權行使的一般原則
股東行使表決權的一般原則可以概括為:“一股一票”和“多數資本決”。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由一表決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股東表決權行使的特別規定
第一,對表決權數量上的限制
第二,對表決權代理的限制
第三,表決權行使的回避
第四,類別表決
7、簡述股東表決權的代理行使。
答:出席股東會會議,行使表決權是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