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優秀的合同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篇一
20-年,涇縣先后組織舉辦了一系列群眾體育賽事活動,積極承辦、參加省市級各類賽事活動,如參加“天和建筑”20-年省市縣三級聯賽,省第五屆全民健身運動會選拔賽暨第四屆宣城足協杯賽;參加20-省市縣乒乓球三級聯賽(宣城市選拔賽);參加“工行杯”宣城市第37屆迎春長跑比賽暨“全國億萬學生陽光體育”冬季長跑啟動儀式;參加安徽省第五屆全民健身運動會選拔賽暨宣城市第五屆青少年輪滑錦標賽;參加宣城市首屆氣排球比賽等,舉辦三大品牌賽事、舉辦涇縣第二屆全民健身運動會、舉辦“慶元旦·迎新春”長跑比賽、涇縣廣場舞大賽、足球賽、乒乓球賽、羽毛球賽、男子籃球賽等。
(一)項目資金情況分析
項目資金到位情況分析
根據合同約定,涉及資金172.5萬元全部到位
項目資金執行情況分析
根據合同約定,完成賽事任務后,提供賽事照片和視頻及其他材料,縣教體局根據合同對賽事公司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合格后進行資金撥付。
項目資金管理情況分析
各項賽事資金嚴格按程序進行管理,中標單位有專人負責項目資金管理,健立建全了財務管理制度,資金做到專款專用,各項資金落實到位,無挪用和截留現象。涇縣教體局按職責分工積極參與項目實施監督,項目達到了預期豐富群眾體育生活的初衷。
(二)項目績效指標完成情況分析
產出指標完成情況分析
(1)項目完成數量
根據中標單位及市民走訪,截止到評價基準日,該項目已全部完成達成預期指標。
(2)項目完成質量
各項賽事約定任務圓滿完成。
效益指標完成情況分析
(1)社會效益
各項賽事工作中,已完成全部內容。全部達成預期指標。
滿意度指標完成情況分析
通過走訪調查,各項賽事受到一致好評。
績效自評結果擬在縣政務網站公示公開,可作為項目申報、年度考核的依據。
通過本次績效目標自評工作對各項賽事管理環節進行認真梳理,還需建立完善項目管理辦法,切實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在促進項目管理工作、合理調整資源配置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篇二
第一條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運行成本,規范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技術性)事務政府購買服務管理,確保我市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4〕33號)、《清遠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人員管理辦法》(清府辦〔2016〕20號)和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目錄〉的通知》(連財〔2016〕118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簡稱申請單位),是指市本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檢察、法院、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群團機關,以及財政全額撥款的執法機構和行政類、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鄉鎮機關、其他事業單位應參照本辦法執行,所需經費自行解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府購買服務人員(簡稱購買服務人員),是指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使用,服務于申請單位、在核定的購買服務人員限額內,以勞動合同的形式管理,從事技術性、行政輔助性和后勤服務工作的全職人員。
第四條政府購買服務由有資質的勞務派遣機構(簡稱承接單位)來承接,并由承接單位與申請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在本辦法經費標準內簽訂勞務服務購買合同;使用政府購買服務人員的單位(簡稱申請單位),負責購買服務人員的使用、管理和考核。申請單位和承接單位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合同,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部門職責
第五條對申請單位申請購買服務的審核,實行部門分工負責、聯席審批制度。聯席會議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組成。市財政局負責資金審批并提出資金安排意見;市人社局負責收集申請單位所報資料,并定期牽頭召開聯席會議,對申請單位所提出的購買服務請求,提出意見并按季度報市政府審批。
第三章購買服務人員的經費安排
第六條薪酬及經費安排
市財政局根據聯席會議核定的情況,按照如下標準核定經費:
薪酬待遇:購買服務人員年費用包干,由基本工資、
績效工資、“五險一金”(含個人及單位繳納部分)等構成。高中及以下學歷4.3萬元/人/年;大專及以上學歷4.5萬元/人/年。績效工資根據考核結果按季度發放。
二、部分申請單位需要專業性強或工作性質特殊的購買服務人員,經市政府批準后,可自行招聘、管理或確定薪酬待遇。
三、以上資金由申請單位按月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經市財政局核定后劃撥承接單位落實。
四、承接單位的勞務管理費及招聘考務費由市財政部門負責。
第四章申請政府購買服務條件與程序
第七條申請單位申請政府購買服務的條件及要求:
申請單位需要招聘政府購買服務人員,必須符合以下一個以上條件:
1.本單位增加新的職能或繁重的臨時性工作;
2.本單位沒有空編;
3.本單位急需緊缺專業技術人員;
4.上級部門有政策明確規定必須配備的。
第八條申請單位申請政府購買服務,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報。單位申請政府購買服務應當在每個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根據工作需要,對新增或臨時性、階段性工作任務,按有關政策提供文件依據,提出購買服務崗位所需人數、學歷條件、服務期限和本單位人員編制使用情況等材料向市人社局提交申請。期滿考核合格后,如申請單位仍需聘用,須重新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請續聘。
對于市直單位現有且經市編委會、市常務會議或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招聘的政府購買服務人員,原申請單位需提交明確聘期的報告到市人社局備案,對現在崗聘期未滿的全員納入本辦法管理,申請單位與承接單位簽訂購買服務合同,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作相應變更,以確保人員工作的連續性;對現在崗聘期已滿的聘用人員,申請單位又確需保留的聘用人員,由申請單位在聘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重新核定并報政府審批。
對于《關于鎮(鄉)、市直黨政群機關吸收工勤人員問題的通知》(連府〔2003〕68號)、《關于事業單位吸收工勤人員實行聘用制的通知》(連人字〔2004〕20號)核定備案的工勤人員;《連州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管理試行辦法》(連府辦〔2013〕126號)以及《連州市臨時機構文員實行勞務派遣的方案》(連府辦〔2013〕161號)核定備案的聘員,由申請單位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請,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重新核定并報政府審批,過渡為購買服務人員,由申請單位與承接單位簽訂購買勞務服務合同,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作相應變更,納入本辦法管理。申請單位的聘用人員沒有過渡為購買服務人員的,則不能享受本《辦法》的經費保障。
對于鄉鎮機關、其他事業單位的現有聘用人員應將具體名冊、崗位配置情況報市人社局備案,新增聘用人員必須按本《辦法》申報程序,經市政府批準后方可聘用。
二、核定。市人社局收到申請單位上報申請資料后,會同市財政局進行聯合會審,對申請單位所需購買服務人員的數量、學歷條件及資金安排提出意見,并將會審情況報市政府研定。市政府審批后辦理相關手續。
三、招聘。申請單位根據政府履職的需要,按照公開、平等、擇優的原則參照《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省府139號令)制定招聘方案報市人社局審核后,由承接單位實行公開招聘。
四、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招聘完成后,承接單位需及時與購買服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明確購買服務的時間、服務崗位、福利待遇、工資支付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并負責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督促落實。
第五章購買服務人員管理
第九條聘用期限由申請單位根據購買服務人員的崗位任務確定。申請單位首次聘用的購買服務人員,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內。首次聘用的聘期不超過2年。
第十條購買服務人員由申請單位和承接單位共同管理。申請單位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購買服務人員的業務學習、培訓、考核工作。每年對每個購買服務人員工作表現、業務能力、思想品德、文化素養等進行考核;承接單位要對考核結果進行存檔,建立購買服務人員工作檔案。今后,如申請單位新增或臨時性、階段性工作任務需繼續購買服務,則此考核結果將作為購買服務人員續簽勞動合同的依據。
購買服務人員不列入申請單位編制序列,不得從事行政審批、行政執法、檔案管理、政工人事、財務、涉密等崗位工作。
第十一條承接單位負責購買服務人員的招聘、工作安排、個人檔案、勞動合同和工資福利管理。
第十二條相同類別的人員可以由聯席會議決定,在不同申請單位調劑使用。
第十三條購買服務人員違反申請單位規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職責或符合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退條件的,申請單位可以將購買服務人員退回承接單位,承接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務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申請單位因履行購買服務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需終止購買勞務服務的,承接單位可依法與購買服務人員解除勞動關系。其解除勞動關系發生的經濟補償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經費由財政部門負責。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申請單位與承接單位因履行勞務合同發生爭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購買服務人員與承接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可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期三年,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連州市臨時機構文員實行勞務派遣的方案的通知》連府辦〔2013〕161號同時廢止。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篇三
甲方:(購買方)
乙方:(服務方)
第一條:購買服務內容
南江縣體育局向縣體育館購買免費低收費開放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包含:體育館和區域內的公共體育場地和設施向社會免費、低收費開放;體育館所屬戶外公共區域及戶外健身器材向社會免收費開放;體育館免費、低收費舉辦或承辦公益性體育賽事活動、講座、展覽、培訓、國民體質測試等基本公共體育服務。(體育館實施低收費開放服務的具體收費標準,經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執行。低收費標準不得高于正常收費的50%。)
第二條:服務項目及要求
(一)服務項目
1.合理規劃館內現有活動面積,轉換使用兩個籃球場地,擴展場館活動功能,在館內其余區域設有8張乒乓球臺,常年可開展籃球、網球、羽毛球、乒乓球等健身、比賽活動,具備承辦相應賽事能力。在場地閑暇時段,可開展太極拳、廣播操、健身舞蹈、排球(氣排球)、室內健身等多項綜合訓練展示活動。
2.體育館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應免費、低收費開放,在全民健身日應全面免費向社會開放。
3.體育館因維修、保養、安全、訓練、賽事、天氣等原因,不能向社會開放或需調整開放時間,應提前7天(特殊天氣原因除外)向社會公告。
4.體育館每年應免費向公眾提供以下基本公共體育服務:
(1).舉辦公益性體育賽事活動不少于4次。
(2).舉辦體育講座、展覽等不少于4次。
(3).開展體育健身技能等培訓不少于1000人次。
(4).進行國民體質測試不少于3000人次。
(二)服務要求
1.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體育館每年應將場館名稱、地址、免費或低收費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內容向當地體育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
2.體育館建立開放服務公示制度。要在顯著位臵向公眾公示免費或低收費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時間和經價格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等。
3.體育館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規范,包括管理規定、運營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權利與義務、突發事件預防與處臵等,并在顯著位臵予以公示。
4.體育館應按照國家標準配備設施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和人員,并在顯著位臵標明體育器材、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5.體育館應定期對室內外體育設施設備、場地器材等進行保養和安全檢修。
(三)時間節點
體育館公共體育場地和設施應免費、低收費向社會開放。每周開放時間不少于35小時,全年開放時間不少于330天。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學校寒暑假期間等,每天開放時間不少于8小時。體育館所屬戶外公共區域及戶外健身器材應全年免費開放,每天開放時間不少于12小時。
第三條:服務項目經費及支付
1.服務項目補助經費與支付:待上級服務項目補助經費到位后,甲方及時給予項目補助經費,根據下達經費實際數額,分階段劃撥到乙方專用賬戶。
2.年終(或合同終止),根據上級撥付的獎勵資金到位數額,結合甲方對乙方服務項目的績效評估結果進行結算,結算后一次性支付到賬。
第四條:合同期限與終止
1、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合同的終止
(1)合同期滿,雙方未續簽的;
(2)乙方服務能力喪失,致使服務無法正常進行的;
(3)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現乙方不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意見》(川辦發〔20xx〕67號)和《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體育局關于開展政府向體育場館購買免費低收費開放服務的實施意見(試行)》(川財教〔20xx〕206號)等文件規定應具備的條件,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五條:服務項目績效評估
乙方承接服務項目后,由甲方和有關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全程跟蹤和監督。服務項目完成后,甲方會同相關部門和社會評估機構對項目的工作績效、服務對象受益情況、公眾滿足等進行評估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六條: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義務
1.項目為合同期內實施,甲方每季度了解掌握乙方服務項目及資金運作情況,每半年對乙方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核一次。
2.協調乙方在提供服務過程相關的政府部門和單位。
3.為開展績效評估,甲方應對乙方制定具體的考評意見。
(二)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撥付項目經費。
2.乙方承接甲方的服務項目的資金,其溢出部分主要應用于乙方的再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3.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得將服務項目委托給第三方,應按本合同如實報告服務情況,按時、按標準完成服務項目任務。如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內完成全部項目的服務內容,合同結束后,應將相應款項返還甲方。
第七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因違約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八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甲、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方法定代表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篇四
乙方:
1、甲方以(政府采購方式)采購乙方提供的以下服務:
。內容包括: 。
2、本合同項目下的服務期限為:
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止,共計 天。
3、服務地點: 。
第二條 合同金額
本合同服務費總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 元)。
第三條 服務質量標準為:
第四條 驗收方及驗收標準
第五條 服務受益方評價標準及方法
第六條 雙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付款方式
注:根據服務類型選擇以下任一種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
乙方履約完畢經甲方驗收合格后 日內,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務費。
2、分期支付:
按年/按季度/按月支付等額的服務費;
(2)合同簽訂后 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或服務費總額的 % );在交付服務成果后 日內,支付服務費總額的 %。
(3)按進度支付服務費:
1)服務人員到達服務地并提交服務實施方案后__天內,甲方應將總服務費的__ %付給乙方。
2)第二次付款為總服務費的__ %,甲方應在乙方已經準備好,并遞交了服務報告及其它相關文件,而這些報告和文件符合合同附件的要求并被甲方驗收后付給乙方。
3)最后一次付款額應為總服務費的__ %,甲方應在乙方遞交了服務總結報告和說明并完全履行合同完畢 日內付給乙方。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提供的服務不符合采購文件、報價文件或本合同規定的,甲方有權拒收,并且乙方須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總價__ %的違約金。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規定的服務時間提供服務,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總價__ %的數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半個月以上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將該服務轉包第三方完成。如私自轉包,則處本合同總價__ %的違約金。
4、甲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服務,到期拒付服務款項的,甲方向乙方償付本合同總價的__ %的違約金。甲方逾期付款,則每日按逾期金額的__ %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5、其它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處理。
第九條 知識產權歸屬
第十條 保密條款
1、乙方對甲方提供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向項目無關單位和個人提供有關資料。如發生以上情況,甲方有權索賠。
2、甲方有義務保護乙方的知識產權,未經乙方同意,甲方對工程咨詢單位交付的成果文件、資料不得向第三方轉讓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乙方有權索賠。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爭議,如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由合同簽訂地法院處理。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日內向對方通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的不可抗力證明或雙方諒解確認后,允許延期履行或修訂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合同的終止
1、合同期滿,雙方未續簽的;
2、乙方服務能力喪失,致使服務無法正常進行的;
3、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現乙方已不符合國辦發〔20__〕96號、冀政辦〔20__〕3號文件規定的承接主體應具備的條件,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十四條 稅費
此項目發生的與本合同執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由乙方負擔。
第十五條 其它
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政府采購文件均為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執行本合同的過程中,所有經雙方簽署確認的文件(包括會議紀要、補充協議、往來信函)即成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3、如一方地址、電話、傳真號碼有變更,應在變更當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補充條款
1、諒解與備忘條款:
2、雙方不可撤銷的責任與義務:
3、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
1、本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2、本合同訂立地點: 。
3、本合同在甲乙雙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代理機構及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合同附件(簽定具體合同時,若有附件應注明,并注明附件名稱。)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或簽字): 法定代表人(蓋章或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地 址: 地 址:
電 話: 電 話:
開戶名稱:
開 戶 行:
銀行帳號: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篇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廣和規范政府購買服務,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等有關要求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并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政府購買服務范圍應當根據政府職能性質確定,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屬于事務性管理服務的,應當引入競爭機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積極穩妥,有序實施。從實際出發,準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探索多種有效方式,加大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支持力度,增強社會組織平等參與承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能力,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形成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
(二)科學安排,注重實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的領域和項目,明確權利義務,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三)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費隨事轉,通過公平競爭擇優選擇方式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四)改革創新,完善機制。堅持與事業單位改革、社會組織改革相銜接,推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放寬市場準入,凡是社會能辦好的,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不斷完善體制機制。
第二章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第五條 黨的機關、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向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履職服務,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購買服務。
第六條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第七條 承接主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七)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承接主體的資質及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根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結合購買服務內容具體需求確定。
第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與事業單位改革相結合,推動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系和去行政化,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
事業單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應按照“費隨事轉”原則,相應調整財政預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現既通過財政撥款養人辦事,同時又花錢購買服務的行為。
第十條 購買主體應當在公平競爭的原則下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培育發展社會組織,提升社會組織承擔公共服務能力,推動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構脫鉤。
第十一條 購買主體應當保障各類承接主體平等競爭,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化歧視。
第三章 購買內容及指導目錄
第十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服務事項。政府新增或臨時性、階段性的服務事項,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不屬于政府職能范圍,以及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
財政部門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應當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政府職能轉變及公眾需求等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一)基本公共服務。公共教育、勞動就業、人才服務、社會保險、社會救助、養老服務、兒童福利服務、殘疾人服務、優撫安置、醫療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運輸、三農服務、環境治理、城市維護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二)社會管理性服務。社區建設、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社會工作服務、法律援助、扶貧濟困、防災救災、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流動人口管理、安置幫教、志愿服務運營管理、公共公益宣傳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三)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行業職業資格和水平測試管理、行業規范、行業投訴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四)技術性服務。科研和技術推廣、行業規劃、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檢驗檢疫檢測、監測服務、會計審計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五)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草擬論證、戰略和政策研究、綜合性規劃編制、標準評價指標制定、社會調查、會議經貿活動和展覽服務、監督檢查、評估、績效評價、工程服務、項目評審、財務審計、咨詢、技術業務培訓、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后勤管理等領域中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六)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第十五條 納入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應當實施購買服務。
第四章 購買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條 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第十七條 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與政府購買服務相關的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采購方式審核、信息公開、質疑投訴等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購買主體應當在購買預算下達后,根據政府采購管理要求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備案后開展采購活動。
購買主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購買內容、規模、對承接主體的資質要求和應提交的相關材料等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按規定程序確定承接主體后,購買主體應當與承接主體簽訂合同,并可根據服務項目的需求特點,采取購買、委托、租賃、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應當明確購買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等要求,以及資金結算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第二十條 購買主體應當加強購買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及時了解掌握購買項目實施進度,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和合同執行進度支付款項,并根據實際需求和合同規定積極幫助承接主體做好與相關政府部門、服務對象的溝通、協調。
第二十一條 承接主體應當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務的義務,認真組織實施服務項目,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主動接受有關部門、服務對象及社會監督,嚴禁轉包行為。
第二十二條 承接主體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后,購買主體應當及時組織對履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并依據現行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加強管理。
第五章 預算及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既有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購買主體應當在現有財政資金安排的基礎上,按規定逐步增加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比例。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且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服務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但 4 尚未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服務項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轉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
第二十四條 購買主體應當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專業咨詢評估機構、專家等專業優勢,結合項目特點和相關經費預算,綜合物價、工資、稅費等因素,合理測算安排政府購買服務所需支出。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在布置預算編制工作時,應當對購買服務相關預算安排提出明確要求,在預算報表中制定專門的購買服務項目表。
購買主體應當按要求填報購買服務項目表,并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同時反映在政府采購預算中,與部門預算一并報送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購買服務管理的機構對購買主體填報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表進行審核。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審核后的購買服務項目表,隨部門預算批復一并下達給相關購買主體。購買主體應當按照財政部門下達的購買服務項目表,組織實施購買服務工作。
第二十八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政府購買服務臺賬,記錄相關文件、工作計劃方案、項目和資金批復、項目進展和資金支付、工作匯報總結、重大活動和其它有關資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第二十九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規定,對購買服務的項目資金進行規范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加強自身監督,確保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報告制度,按要求向購買主體提供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執行情況、成果總結等材料。
第六章 績效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的要求,加強成本效益分析,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工作。
財政部門應當推動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價機制,推進第三方評價,按照過程評價與結果評價、短期效果評價與長遠效果評價、社會效益 5 評價與經濟效益評價相結合的原則,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二條 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督、審計,確保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規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對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業主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將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信用記錄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不斷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三十四條 購買主體應當加強服務項目標準體系建設,科學設定服務需求和目標要求,建立服務項目定價體系和質量標準體系,合理編制規范性服務標準文本。
第三十五條 購買主體應當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全過程監督,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將承接主體的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和購買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以及預算公開的相關規定,公開財政預算及部門和單位的政府購買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購買主體建立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信用記錄,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承接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列入政府購買服務黑名單。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篇六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乙方(全稱):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xx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暫行辦法(x府辦發[20xx]號)》、《xx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目錄》,甲方向乙方提供公共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與維護。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訂立本合同。
快速通道(xx段)及延伸線工程,起于xx縣與xx市交界的附近,止于工業園區附近,全長千米。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上項目設施的管理與維護。
1.2 甲方保證其已通過項目立項審批取得上述項目的業主資格,合法擁有提供服務的資金收益權。
第2條 服務期限
公共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維護與管理項目服務期限為__年,自_20xx_年x月_x_日起,至_20xx_年xx月_xx日為止。
第3條 資金支付方式
3.1 乙方按照本合同應向甲方每年支付總額為 億元人民幣的服務費(“政府購買服務資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可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基準利率變化對前述服務費進行調整。
3.2 甲乙雙方同意,全部服務費收入歸入以下服務資金收入賬戶(戶名:xx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賬號:,開戶行: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行);服務資金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存入服務資金收入賬戶的,乙方將按本合同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承擔服務資金的補足義務。
3.3 本合同所規定的服務資金,由乙方在每年的xx月xx日之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服務費,每年支付總額為 億元人民幣。
3.4 涉及到提供公共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維護與管理服務有關的稅費及其他法定的費用由市政府統一協調后明確費用及繳納方式。
第4條 項目績效評估
甲方承接服務項目后,由有關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全程跟蹤和監督。服務項目完成后,相關部門和社會評估機構對項目的工作績效、服務對象受益情況、公眾滿足等進行評估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5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可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撥付項目經費。
(2)甲方承接乙方的服務項目的資金,服務項目的資金收入除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及本服務項目的相關支出外,溢出部分應用于公司自身的再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3)甲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得將服務項目委托給第三人,應按本合同如實報告項目進展情況,按時、按標準完成項目任務。
5.2乙方權利、義務
(1)項目為合同期內實施,乙方每半年了解掌握項目工作進度及資金運作情況。
(2)協調甲方在提供服務過程相關的政府部門和單位。
(3)為開展績效評估,乙方應對甲方制定具體的考評意見。
第6條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6.1 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須經雙方同意,并以書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為了避免歧義,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延長服務期限或終止服務,應按本合同的有關條款進行。
6.2 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終止:
(1)本合同期限滿后,或(2)本合同有效期限內雙方達成終止協議,或(3)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風暴、水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喪失繼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4)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所做出的終止本合同的判決、裁定或決定而終止本合同。
第7條 違約責任及損害賠償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納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許的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實際履行和補償經濟損失。
第8條 雙方的陳述和保證
8.1 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現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2)甲方一直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并未從事任何超出法律規定的營業范圍的活動。
(3)甲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審批(如需要)以及內部授權程序都已獲得或完成,簽署本合同的是甲方的有效授權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經簽署即構成對甲方有約束力的責任。
(4)甲方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并不違反其訂立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公司章程,亦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或規定。
8.2 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1)乙方是xx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
(2)乙方依法從事行使政府項目行政審批和管理職能。
(3)乙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都已完成,簽署本合同的是乙方的有效授權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經簽署即構成對乙方有約束力的責任。
(4)乙方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并不違反其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或其公司章程,亦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或規定。
第9條 不可抗力
9.1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及其它自然災害、交通意外、罷工、騷動、暴亂及戰爭(不論曾否宣戰)以及政府部門的作為及不作為)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9.2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日內以手遞或掛號空郵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甲乙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適用本合同6.2(3)關于合同終止的規定。
第10條 其他規定
10.1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義務。
10.2 本合同即雙方全部合同,并取代雙方以前就該等事項而達成之全部口頭或書面的協議、合約、理解和通信。
10.3 本合同任何一條款成為非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并不影響本合同其它條款的效力及可強制執行性。
10.4 本合同的修訂僅可經書面協議并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且須經雙方采取適當的法人行動批準而作出。
10.5 除非另有規定,一方未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權力或特權并不構成對這些權利、權力或特權的放棄,而單一或部分行使這些權利、權力或特權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權利、權力或特權的行使。
第11條 適用法律和爭議的解決
11.1 本合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11.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將該等爭議提交_xx市_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仲裁委員會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13條 附則
13.1 本合同以中文書寫。
13.2 本合同正本一式_伍_份,甲方叁份,乙方兩份,其他相關部門留存貳份,雙方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