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報告可以幫助我們了解某個領域的現狀,為解決問題和制定計劃提供依據。接下來是一些經典的情況報告范文,這些范文包含了各行各業的實際案例,供大家學習和借鑒。
最優案件回溯情況報告(案例21篇)篇一
隨著城鎮化建設的加大,城鎮經濟不斷發展,大量的農民從農村轉移到城市,成為城市建設的生力軍。農民工群體為中國城鎮化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不可否認現階段我國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障缺乏,特別是建筑行業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問題較為突出。建筑行業(含交通道路建設)的從業人員絕大部分是農民工,解決好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問題是關系農民工切身利益、關系社會穩定、關系社會城鎮化發展、關系社會經濟長遠發展的問題。為了進一步了解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問題,近日,筆者針對我市市本級20**年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投訴、受理情況進行了認真的分析和探究,形成了如下報告:
據統計,20**年市本級人社部門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42件,清欠農民工工資1557萬元,涉及農民工1680人。處置欠薪群體性的事件18件,涉及農民工1239人。
從市本級投訴人的從業行業看,建筑業投訴涉及1520人,占投訴涉及總人數的90.48%。建筑業以體力勞動為主,行業進入的門檻低,適合于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壯年農民工,這個行業也是拖欠農民工工資最嚴重、最普遍的行業。
20**年,**市本級接到投訴的涉及人員基本上都沒有具體的勞動合同,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發生勞務爭議時很難提供必要的依據作為工資發放的依據。
在市本級受理的被拖欠工資的案件中,群體性的欠薪案件發生比例較高,20**年共立案42件,造成群體性的事件的有18件,占所處理案件總數的42.86%。建筑行業農民工,以鄉土地緣為紐帶形成各個作業班組,一旦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鄉土人情往往會使得他們趨向于走在一起,共同討薪。極個別人員采取堵路、潑汽油、到政府部門游行等極端方式討薪,從而釀成群體性的事件。群體性案件容易導致社會矛盾和暴力沖突,是造成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農民工維權意識不強。農民工是社會的弱勢群體,不少人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由于農民工求職心切,在受雇用時不知道要與老板簽訂書面的合同,常常僅是以口頭形式和老板約定相關合同。一旦發生糾紛,農民工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在法理上很難取得有利對待。
(二)建設單位(業主)、施工單位的資金鏈出現問題。20**年受銀行信貸政策調整及國家限制購房政策的影響,部分建設單位和企業融資困難,流動性資金不足,直接導致農民工工資被拖欠。
(三)建筑工程項目層層轉包、違法發包情況嚴重,個人承包者無能力支付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建筑工程應當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并要求企業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目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一般都是以包代管,將工程勞務發包給包工頭,一個工程項目經過3-5次的轉包普遍存在。由于包工頭資金不充裕,承擔風險的能力差,一旦出現包工頭之間因結算存在爭議或資金不及時到位,或者施工企業將工程款交給包工頭,讓包工頭發放農民工工資,但包工頭卷款逃跑工程等情形,都會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
(四)承包建設者為了擴張經營規模,承攬與自身管理能力不相適應的工程。工程項目的撥款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和手續,而且只能按照合同規定的節點撥付工程款。建筑公司采取層層分包、轉包的方式要求包工頭墊款施工。在承建單位資金不充足的情況下,只能拖欠包工頭的工程款,包工頭又將風險轉嫁到農民工身上,形成惡性欠薪的循環。
(一)廣泛宣傳,營造和諧勞動關系的氛圍。各級政府和機關部門應高度統一思想認識,將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作為創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指標之一。通過在街道、社區、網絡、電視媒體等方式宣傳,內容緊貼企業主和勞動者關心的內容,引導企業嚴格遵循《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提高企業管理者的法律意識,切實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和諧發展。
(二) 建立勞動者維權援助制度,提高勞動者增強維權意識。建立完善勞動者維權免費法律援助制度。各級政府應當增加就業培訓的投入,舉辦各種針對務工的各種就業培訓及法律普及培訓,增強勞動者的法律素質,提高勞動者的維權意識。同時還應當盡可能的收集相關就業及工作信息,以及在就業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的應對措施,特別是當工資遭受拖欠時,一定及時找相關工會或勞動部門解決,如不能及時取得應得的工資,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高度重視,整治非法掛靠、違法分包行為。一是成立工程專項治理整頓領導小組,制定整治方案,分步實施。 二是調查摸底,造冊登記。對轄區內在建工程的基本概況、在建企業情況、違法違規事實等一個不漏登記在冊。特別是弄虛作假,騙取工程的;不具備與工程建設相符的施工能力,經多次督促整改仍無改觀的;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等要詳細登記,表述清楚。三是明確職責,查處到位。只要認定為轉包和違法分包的,一律視為無效。若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等措施。四是嚴格工程項目的審批管理,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項目企業不再審批新建項目。五是嚴格工程招投標和工程擔保管理,對沒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務以及發生新拖欠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各部門一律停止其新項目的招標投標。
(四)建立健全企業信用機制。要建立健全嚴格的信用管理機制,完善各行業特別是建筑市場不良信譽記錄機制和市場退出機制。逐步建立健全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公示制度。對各個企業實行工資支付重點監控制度,對容易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重點企業和單位,專項登記造冊,專人跟蹤監控;被監控的用人單位要每月定期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書面報告勞動用工、工資支付、勞動合同管理、社會保險等情況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由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合法、科學的評定標準進行評定,對勞動保障誠信示范企業和企業勞動保障失信行為通過一定的信息平臺予以公示,對多次拖欠工資或拖欠數額巨大的用人單位要在政府網絡和新聞媒體公布,向社會曝光。
(五)明確職責,建立健全拖欠工資齊抓共管機制。加強政府各職能部門的'聯動配合,形成齊抓共管態勢。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是勞動執法的主體,但是勞動執法并不是完全獨立的,需要其它執法部門和職能部門的配合,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涉及面廣,復雜多變,僅靠勞動監察部門的力量,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強與各部門的協調,堅持多溝通、多聯系、多配合,使各部門在工作中增加理解,相互配合,充分發揮多職能部門的作用,推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如:建設行政部門要按照標準嚴格把好建筑施工企業進入建筑市場關,杜絕不夠資質、沒有經濟實力的建筑企業承建工程,嚴肅查處建筑工程非法轉包、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對建筑施工企業發生拖欠勞動者工資等違法行為導致集體停工、罷工或集體上訪等事件的,實行“一票否決”,不得以任何形式參加新項目的投標,并給予相應的企業資質處罰;取消或降低資質等級;經貿、招商等部門要對新辦企業嚴格審查,規范企業的經營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無故克扣、拖欠工資的企業,不予辦理工商執照年審等。
(六)在建筑工地推行“一卡通”切實保障農民工工資的發放。施工單位和分包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到銀行辦理“一卡通”農民工工資專戶,并根據實名制用工信息為農民工辦理“一卡通”工資卡。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承包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工資性工程款必須按月支付。建設單位按照工程進度或工程量每月將工資性工程款存入施工總承包企業在銀行開設的“一卡通”工資專戶;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按時足額將農民工工資通過工資專戶直接撥付到農民工本人工資卡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的“一卡通”工資專戶,并監督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通過工資專戶將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撥付到農民工本人工資。
(七)依照法律規定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份子堅決打擊。人社部門及相關單位應認真貫徹執行****自治區人社廳、公安廳、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的《關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規定》,規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處理“惡意欠薪”案件,增強法律的震懾力,保障農民工權益。在打擊不支付報酬犯罪分子的同時,堅決遏制農民工惡意討薪。各部門在解決拖欠問題時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于極少數企業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虛作假、偽造拖欠證據索取不當利益,或為達到其他目的,以討薪名義,敲詐勒索,制造群體的事件,給社會帶來負面、甚至惡性影響的“不法討薪”行為,要予以曝光并嚴懲;觸犯法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最優案件回溯情況報告(案例21篇)篇二
尊敬的領導,各位同事:
大家好!
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第一責任人責任情況上,本人加強學習,把握精神,認真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責任制的落實。我始終堅持“一把手不抓黨風廉政建設就是失職,抓不好就是不稱職,黨風廉政建設出了問題就是瀆職”的原則,堅持六抓。
一是抓示范帶頭。作為黨委書記,首先樹立好標桿意識,要求別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要求別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帶頭執行中央八項規定以及市縣相關紀律規定,在干部職工中領好頭、掌好舵,起好示范帶頭作用,并時時嚴格要求自己。
二是抓學習教育。以開展“兩學一做”為契機,組織黨員干部認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注重把理論學習同實際工作有機結合,早打“預防針”,澆注“防腐劑"。
四是抓案件查處。充分發揮紀檢監察部門的作用,整合部門人員形成了強大的辦案合力。20_年,共收到和發現違紀線索10條,其中信訪處理7起,立案調查3起,立案移送司法機關1起,正在組織移送1起,撤銷黨內職務1人,免職1人,做到有舉必查、每案必果。
五是抓責任體系建設。成立了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認真落實“一崗雙責”,定期召開工作專題,研究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形成了“書記抓、抓書記”層層抓落實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格局。
六是抓班子建設。按照“抓班子、帶隊伍、促發展”的要求,加強班子隊伍建設,嚴要求、抓實效,充分發揚民主,堅持“三重一大”原則,健全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并以身作則、率先垂范,構建團結、和諧型班子。
在抓好本地本單位紀律作風建設情況:
三是帶頭遵守中央八項規定以及省市縣相關規定,自覺接受干部職工和廣大群眾的監督;四是在工作中認真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凡是重大問題都由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同時自己帶頭執行,確保政令暢通;工作顧全大局,大事講原則,小事講風格,有功不攬,有過不推,真誡待人,以德服人;四是是著重加強領導職責,堅決落實各項規章制度。根據永紀發〔20_〕4號和東紀發〔20_〕2號等相關文件的規定,嚴格落實單位內部考勤制度和作風建設領導干部值班、帶班制度。重點落實日常考勤制度、請銷假制度、上、下午簽到制度、工作人員去向告知制度和檢查通報制度,堅持每天一統計,每周一公示,每月一通報,并要求認真記錄好《作風建設值班日志》。
二是個人按照?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情況的規定?和紀檢、組織人事部門的要求,認真對照檢査個人有關事項,定期每年向紀委和組織報告,將其作為個人廉潔從政,加強廉政自律重要內容,年度公開述職述廉,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三是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自己管轄范圍內無從業、經商等情況。在今后工作中,將進一步探入學習和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自覺防微杜漸,筑牢康潔從政防線,增強慎獨意識和自律觀念,樹立好動政廉政的黨員領導干部形象。
一是積極培養職業道德。堅持大事講原則,小事講風格,忠于職守、秉公辦事、民主決策。積極聯系群眾,深入基層,努力為群眾排憂解難。危難險重任務面前,敢于承擔,主動擔責。嚴格按制度、按程序辦事,具備良好的團隊精神和協作意識。堅持用人唯賢、唯才是舉。對找上門來的群眾笑臉相迎、坦然面對,辦民生所盼之事,憂民生之憂而憂。
二是積極弘揚社會公德。帶頭學習和遵守黨紀國法、遵守社會基本行為準則,遵守公共秩序,熱心公益事業、關愛弱勢群體。沒有急功近利搞形象工程、重復建設、追求脫離實際的高指標行為。對困難群眾伸援助之手,想辦法幫助度過難關。
三是積極發揚家庭美德。堅持正確的家庭觀、幸福觀,能正確處理家庭、親友關系。孝敬長輩、尊重配偶、謹慎交友,嚴格管理和教育配偶子女。具有良好的生活習慣和健康的生活情趣,不存在長幼不睦、炫耀攀比、生活作風不健康的行為。
作為一名基層黨員干部,權力是人民賦予的,為人民辦事,這是我應盡的義務,也是實踐“三個代表”、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但在個人工作上,我還有許多不足,主要表現在:一是在加快鎮域經濟發展上還須下大工夫,花大精力,出硬措施;二是領導水平、工作方法還需要進一步的提高和鍛煉;三是理論學習不夠,還須不斷加強。
今后的工作,我將改正缺點、改進工作、嚴格自律,自覺用好權,為民辦實事、辦好事,竭力維護黨委和政府的整體形象,充分體現一名共產黨干部的素質,經得起工作的考驗、人民群眾的評價,做一名人民相信、組織放心、百姓擁護的干部。
三是加強干部關愛。進一步完善基層干部激勵機制,采用以獎代補的方式提高基層干部待遇,激勵他們改進工作作風,致力于新農村建設。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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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優案件回溯情況報告(案例21篇)篇三
近年來,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大量產生,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和社會原因。我國人多地少,戶籍制度又極大限制了農業人口的流動,農村土地一直是一種稀缺資源,且直接關乎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但長期以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模糊不清,基層干部和廣大農民法律意識、合同意識淡薄,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缺位,加之國家近年來的惠農支農政策不斷出臺,農村土地承包引發的訴訟和信訪事件頻發不斷。及時掌握和準確處理此類糾紛,直接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農村的經濟發展乃至整個社會的穩定和諧。
(一)成訟時間上的集中性。
一方面,由于農作物的種植與收獲受自然規律的制約和影響,90%以上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當事人往往選擇在農閑季節提起訴訟,因此往往集中在每年的秋收后和春播前。相對于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在成訴的季節性尤為明顯。另一方面,從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歷史發展進程看,國家政策一直起到主導作用,相關立法只是將執政黨的意識上升為國家意識,使政策得到進一步的鞏固。因此,國家農村土地政策做出重大調整前后,也是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集中發生的時期。如國家出臺“一免兩補”土地政策后,發包方起訴承包方要求解除合同和承包方起訴發包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大批糾紛訴至法院。
(二)訴訟主體上的群體性。
作為農業大省,黑龍江省農業人口總數為1191萬,農業人口比例高達45.8%.但相當一部分農業人口在一系列惠農政策出臺前,因經營土地成本高、收益低而外出謀生。國家從收取“兩金一費”即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調整為統一征收農業稅,再調整為免征農業稅,糧食直補、良種補貼并實行糧食收購最低保護價后,農民經營土地的成本減少,收益顯著提高。大批外出務工的農民紛紛要求回鄉務農。部分糾紛中,發包方違約明顯,承包方證據充分,勝訴率高,承包方往往選擇共同訴訟。還有很多案件,起訴時僅僅是個別村民提起訴訟,但涉及問題卻牽扯到其他村民或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群體利益,相當一批農戶持觀望態度。一個案件處理不當,往往引起連鎖反應,波及整個村莊甚至鄉鎮。另外,受傳統法律文化影響,農戶們往往愿意憑借人多勢眾,甚至集體上訪,贏得法院更多的理解和社會輿論的支持。
(三)糾紛類型上的多樣性。
長期以來,我國的農村經濟發展模式較為單一,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完善和新農村建設的不斷深入,農村經濟發展呈現出多元、快速發展態勢,農村土地承包也隨之在承包主體、承包方式和權利義務內容方面體現出多樣性。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土地承包、流轉、承包人的權利義務、發包人的權利義務、救濟方式和法律責任。首先,就承包土地的權屬而言,既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有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還有權屬不明的土地。從承包土地的使用狀況而言,既有耕地,也有林地、草地。從承包者的身份而言,除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外,還有外來人員以招標、拍賣、協商等其他方式進行的承包經營,且承包面積較大,贏利性明顯。糾紛類型除了常見的外出打工農民回鄉要地、出嫁女回原住所地要地及相鄰農戶之間爭地等糾紛外,還如,有的農戶因舉家搬遷到小城鎮,將所承包土地連同附著房屋一并轉讓他人,但未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后又反悔,要求受讓人返還承包地,但不要求返還房屋。有的農戶承包土地后又進行轉包,在轉包合同到期后,次承包人主張優先承包權。有的承包合同經鄉土地糾紛仲裁機構裁決予以解除,村委會在承包方未退出承包地之前,又將爭議土地另行發包,現承包戶因權利受損,起訴發包方和原承包戶要求村委會履行合同、原承包戶退出土地,產生合同之訴與侵權之訴的競合。有的農戶先起訴調整轉包費,經法院判決支持后,次承包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該農戶又另行起訴請求解除轉包合同。有的農戶在二輪土地承包時口頭放棄承包經營權或棄耕撂荒,村委會將上述土地另行發包,后為滿足該農戶的要地請求,村委會又在其他農戶的承包地中為其調劑,但其他農戶拒不接受調劑而引發糾紛等等。
(一)合同簽訂不規范。
1.合同主體資格混亂。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但是在發包過程中,有些村委會和村民小組的職責分工并不明確,有的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將同一塊地分別承包給不同的村民,還有的村民小組將土地發包后,村委會收回村民小組已發包土地,重新對外發包或租賃,引發糾紛。
2.合同簽訂程序不規范。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方案應當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是在實踐中,村、組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進行違規發包的情況屢屢發生,圍繞承包合同效力產生的糾紛大量出現。有些村干部甚至在發包時搞暗箱操作,擅自以低價將土地發包給親朋好友。有些村委會任意制訂土地承包方案,以“優惠條件”將土地發包給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引起了村民強烈不滿。
3.合同約定內容不完善。有的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有口頭協議,一旦發生分歧,極易引發糾紛。有的雖簽有書面合同,但條款不完善、不具體,有些條款甚至違反法律規定。如土地面積無約定或約定不清,甚至有的連土地的四至都未約定,僅明確了地塊名稱。由于約定不明,雙方又各執一詞,事實和責任難以認定。有的合同沒有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缺乏確保履行合同的制約機制,為當事人隨意違約提供了條件,出現了隨意縮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費,隨意調整承包地,多留機動地不尊重農民的經營自主權,強迫種植、強迫流轉承包地等。
(二)合同履行不誠信。
1.發包方違約。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發包方非法變更、解除合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內,非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并經過法定程序,發包方不得收回和調整承包地。“這是該法賦予農民長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的核心內容。”但現實生活中,有些發包方為謀取利益,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擅自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農業用地用于營利性開發建設。二是發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的鄉村干部不注意尊重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還習慣用計劃經濟時代的思維方式和行政干預的手段對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使濫加干涉,以發展集體經濟、搞規模經營等理由強行統一種植作物,或者強制收回承包地。
2.承包方違約。主要包括承包方對土地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拒絕交納土地承包費等情況。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承包方有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的義務。土地管理法對于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規定了嚴格的轉用審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準程序。在審判實踐中,一些承包人未履行法律規定的審批手續,在承包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甚至容許他人在承包的土地內修建墳墓牟取利益。有的承包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取土等,()造成土地荒漠化,嚴重破壞耕種條件,使農用地難以恢復耕種。還有的承包方以各種理由逾期、拒絕交納承包費,構成違約。
(三)土地承包管理不規范。
1.沒有土地清冊或記載不詳。現實中,很多村委會沒有建立土地清冊,或者用手寫財務帳簿的方式代替清冊,其中不少帳簿有改動,無法確定記載事項。有的村委會建立了土地清冊,但是清冊記載不詳,承包經營的戶主有的記載為原承包人,有的記載為受流轉人;對各戶承包土地的面積、邊界記載不清,面積多為概數,諸如“道南邊”、“沙坑北邊”、“東房東邊”等劃分邊界的字樣十分常見。對于流轉方式及變更理由基本無記載,關于流轉土地的坐落、質量等級,流轉土地的用途、流轉期限沒有記載的現象更是十分普遍。承包人之間發生爭議時,村委會拿不出有力依據來證明土地使用權范圍及流轉詳情,當事人只能通過向法院起訴確認自己的權利,導致很多不必要的糾紛產生。
2.機動地管理不當。村集體在劃分土地時一般都會保留一些機動地不做分配,將其租賃給農戶經營,租期5至不等,且一般事先收取部分或全部租賃費。由于近年來國家減免農業稅,農民負擔大幅度減輕,一部分租賃戶不愿意再承擔原租賃費,甚至要求退還已預交的租賃費,雙方發生糾紛。有些村集體為了收取租賃費用,預留機動地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未受益的農戶發現當前種地效益好的形勢,要求重新分配機動地,但原來的承包大戶不愿意退出,產生糾紛。
(四)土地使用權流轉不規范。
1.轉包轉讓型。稅費改革前,有的農戶覺得種地收益不高,便將自己的土地轉給他人承包,其稅費也相應由接受者承擔。但這種農戶間自發性的土地流轉多是采用口頭協議,沒有書面協議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或書面協議內容不具體,簽訂協議后往往也不通知集體經濟組織,更無法得到主管部門的備案。稅費改革后,原承包戶要求現承包戶退還其土地時,雙方往往各執一詞,引起糾紛。
2.代耕代種型。以前不少農民放棄耕種,外出務工經商,不承擔村里和國家的稅費,村干部為了能完成國家稅收任務,讓其他農戶代耕代種。代耕代種農戶履行了繳費義務,且稅改時這些耕地面積又納入了代耕代種戶的計稅面積,現在原承包戶回村,找代耕戶或村集體索要自己的承包地,發生糾紛。
3.重新發包引發糾紛。前一段時期農民耕種收入較低,有些農戶棄耕拋荒,外出務工,土地長時間沒有人耕種。有些農戶甚至明確表示放棄承包,將土地交回,村集體據此收回承包地,并發包給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上述情況又不屬于《農村土地承包法》關于承包期內發包人收回承包地的法定情形。稅費改革后,種地收益增加,原來放棄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回村要求繼續承包,與新承包人和村集體發生糾紛。
(五)土地征用補償不合理、不規范。
城鎮化、工業化和公路建設需要征用大量農村集體土地,但因,征用土地上我國現行征地制度存在很多弊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不能分享到農地增值的收益,被征地農民往往也得不到妥善安置和合理的經濟補償,這就弱化了土地對于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農民失地后又失業,生活缺乏保障,引發了大量的群體糾紛和上訪。另外,由于法律規定籠統,加之利益驅動,農村基層組織在發放、使用、分配征地補償費用的過程中極不規范,隨意性大,特別是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分配產生的糾紛大量產生。
(六)農業政策的變化。
近年來,我國農業政策在不斷向惠農支農的方向調整。1982年開始,中央連續五年以1號文件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保障。1991年12月7日,國務院出臺《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了農民應負擔的費用和勞務的范圍,減輕農民負擔。,中央1號文件明確指出,著重讓農民減負增收,通過“一免兩補”大大減輕了農民負擔,提高了農民承包土地的積極性。12月29日,全國人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作出《會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的決定》。國家陸續出臺的一系列扶持糧食生產,促進農民增收的政策和措施,使得土地的現實收益和預期收益大大提高,農民承包土地的熱情被重新點燃。許多在城鎮打工的農民陸續返回農村承包土地,許多被棄耕的土地開始有人爭相耕種,廣大農民紛紛主張自己的土地承包權益,導致大量糾紛產生。
(七)人多地少的現實。
人多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大多數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加之城鎮化、工業化的快速發展,基礎建設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關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補償或土地置換不到位,從而導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作為農民基本的保障和收入來源,在農民心目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涉及土地的糾紛也越來越多。
(八)立法不足。
1.立法的滯后與過分概括。目前,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農村土地承包法》,但該法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的特別法是在出臺。此前,此類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是國家政策、相關單項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而截止底,全國已有98%左右的村組完成了第二輪土地承包工作。另外,20農村稅費改革后,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流轉、變更等新型糾紛大量產生,但因涉及政策和法律的銜接,各地對很多問題莫衷一是、做法不一。直到20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上述混亂狀況才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緩解。從我們掌握的情況看,土地二輪承包和因農村稅費改革引發的糾紛,占近五年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70%以上。另外,《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內容比較原則,在實務中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對該法理解也不一致,不能得出一個令人信服的判決結果,無形中導致了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數量的增加。
2.立法對現實考慮的不足。《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以戶為單位,土地承包30年不變。但如國按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基本原則執行,就會出現“一地多人用,多地一人種”,“亡者有土,生者無地”等現象。該法雖然規定用機動地對新增人口進行調整,但又規定,機動地超過5%的不再增加機動地,因此很多村集體現在已無機動地可調整,許多新形成的農戶不可避免地面臨著無地可種的現實。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這又間接增加了村集體在承包農戶間進行土地調劑的難度。
3.土地承包經營權保障不力。理論界雖然一直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定義為一種用益物權,但在《物權法》出臺前,相關法律一直沒有對此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權能無從發揮,從權利的取得、處分、變更及救濟途徑等方面更接近于普通債權。這種混有債權性質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無法像真正物權那樣有必要的方法和程序可以對抗來自發包人和其他行政組織的干預”.雖然《農業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一些接近于物權的保護方法,但在上述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中仍更多地體現了合同法的相關內容,弱化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絕對性,導致現實中承包地被擅自收回、隨意侵犯的現象大量存在。
(九)法律意識不強。
農民文化水平偏低,長期生活在熟人社會中,道德、習慣、人情對行為的引導作用大,遷就、忍耐、私了長期作為糾紛化解的主要途經,法律知識缺乏現實需求,風險責任和權利保護意識淡薄,基本法律概念不清,缺乏簽訂合同的技巧,不愿履行備案報批程序,隨意涂改證書等現象時有發生。在承包經營土地時進行掠奪性經營,破壞土地耕作層或造成土地鹽漬化,任意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不按約定交納承包費。一些鄉村干部的法律意識也比較淡薄,對耕地搞強制發包,對合同隨意變更,對簽訂的合同想變就變,使承包方的合法經營權落空,產生大量糾紛。
(十)糾紛調處機制不健全。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糾紛可以選擇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解決。如果協商、調解、仲裁等訴外解決爭議機制順暢,可以有效地減少訴訟,迅速化解糾紛,防止矛盾擴大。但是協商和非訴調解都要求雙方自愿,且結果不具有強制力,而仲裁則存在機構設置不健全,仲裁效力不明確的問題。至今仍有許多地區沒有成立仲裁機構,即使成立仲裁機構也沒有開展仲裁業務,導致大量土地承包糾紛當事人不得不選擇訴訟,增加了當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負擔。而法院審理案件要受相應程序法的限制,審理周期較長,容易延誤農時,使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和農民權益得不到及時處理和保護,引發農戶集體上訪,農戶維權的成本也隨之提高,形成惡性循環。
(一)案件數量多,增長趨勢明顯。
年國家實行農村稅費改革時,黑龍江省被列為全部免征農業稅和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試點省份,廣大農民種糧積極性空前高漲,許多在城鎮打工的農民走回家門承包土地。新一輪的土地承包熱與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的冷清形成鮮明對比,許多被棄耕、撂荒的土地開始有人爭相耕種,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數量日益增加,其中19至20期間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年以后發生的糾紛逐年增加,所占比例居于首位。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和綏化市為例。哈爾濱市兩級法院2003年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一審案件537件,2004年受理1217件,年僅上半年就受理1459件,案件數量呈逐年大幅上升的趨勢。齊齊哈爾市兩級法院2004年受理土地承包糾紛案件579件,2005年受理1244件,受理1447件,增加趨勢也較為明顯。綏化市2004年至上半年全市兩級法院共審結一、二審各類農村土地糾紛案2316件,其中2004年325件,2005年782件,20801件,20上半年即達到408件。
(二)案件類型多,成因復雜。
1.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具體情況較為復雜。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將機動地或荒地發包或用以抵償本集體經濟組織陳欠的債務,后一方起訴要求縮短承包期限、提高價格或者解除合同。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發包土地時本村村民無人承包,通過廣告發包給其他村的農戶后,本村村民要求收回土地,迫使發包方起訴請求解除原承包合同。有的農戶遷出后到居住地落戶,遷出地發包方訴請解除合同,收回其承包地。還有的農戶承包土地后自行開荒使實際耕種的承包地面積多于承包合同約定的面積,發包方起訴要求農戶將新增面積上交并按承包合同約定的價格交付新增土地的承包費。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戶承包期內違法調整或收回承包地,農戶訴請繼續履行原承包合同等等。
2.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主要表現為農戶之間搶種相鄰爭議地塊,農民強種村機動地或強種其他農戶承包經營的地塊,新增人口農戶強種村機動地、預留地。另有因發包方收回或調整農戶承包經營的土地引發的糾紛,如人走家搬、戶口未遷出的農戶,服刑、勞教、被拘役的農戶,躲避計劃生育或村級債務的外出農戶,農村婦女結婚、離婚、喪偶后村集體收回其承包地另行發包,造成這些農戶二輪承包時無地可分而產生糾紛。
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主要緣于農戶之間轉讓、轉包、互換、出租或將土地委托給親屬或他人代耕后因國家農村稅費改革,“一免兩補”政策出臺,使原約定的土地流轉價格對一方而言顯失公平,因而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引發糾紛。也有少數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后,接受流轉一方(主要是次承包人)主張優先承包權引發的糾紛。
4.土地承包權繼承糾紛。此類糾紛多為繼承人爭種被繼承人生前承包的土地,如公婆與喪偶兒媳之間、兄弟姐妹之間爭種死者生前承包經營的土地引發的糾紛,還有的父母死亡后子女要求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解除父母生前與他人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三)認定事實困難。
對證據的分析與認定是認定事實的基礎,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中的證據在形式、內容和取得方式方面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另有管理、自然等其他因素摻雜,給認定案件事實造成了較大的困難。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證據形式上存在瑕疵。
(1)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瑕疵。一些縣區至今未統一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者未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到戶,以至糾紛發生時承包方不能出示其權利憑證。
(2)土地承包合同瑕疵。從卷宗反映的情況看,各地的土地承包合同大多為格式合同。有的發包方負責人未簽字,有的未加蓋發包方公章。有的承包方未簽字只捺押,有的承包方由農戶未成年家庭成員簽字。
(3)土地流轉合同瑕疵。有的承包經營權人將經營權轉包、互換、轉讓或交由他人長期代耕后未簽訂書面的流轉協議。有的以收取流轉費的收據代替協議。有的簽訂了書面流轉協議但手寫字跡不清。有的僅有一份流轉協議,因字跡不清雙方說法不一難以辨清。有的協議未標明簽訂日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未經發包方同意。大多轉包、互換、租賃或其他方式流轉合同未報發包方備案。
(4)繳費票據瑕疵。有的票據上未載明繳費人姓名。有的票據繳費金額只有小寫無大寫數字。有的票據未寫明繳費明目。有的票據未標清繳費年度。有的票據未寫清繳費日期。有的票據未加蓋收款單位公章。
(5)證人證言瑕疵。有的證人出具了書面的證言后未出庭作證。有的證人與當事人一方有親屬關系或利害關系。
2.證據內容不詳。
(1)土地承包合同內容不規范。許多土地承包格式合同缺少合同主要條款,如承包土地的坐落、質量等級,承包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違約責任。大量土地承包合同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約定不明或利益失衡。
(2)土地流轉合同約定不明。關于流轉土地的坐落、質量等級,流轉土地的用途、流轉期限及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的現象十分普遍。
(3)土地清冊記載不詳。承包經營的戶主有的記載為原承包人,有的記載為受流轉人,對于流轉方式及變更理由基本無記載。對各戶承包土地的面積、邊界記載不清,面積多為概數。
(4)書證之間存在矛盾。有的案件爭議涉及土地面積,而當事人提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與土地清冊上記載的土地面積不一致。還有的經丈量農戶實際耕種的土地面積與前兩者均不一致且出入很大。有的案件不僅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內容相互矛盾,而且同一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也相互矛盾,難以自圓其說。
(5)證人證言隨意性大。有的證人礙于鄰居情面或出于感情因素完全按一方當事人的意愿出具證言,經出庭質證反映出其對相關事實一無所知。有的證人為雙方當事人出具內容相反的書面證言,爾后拒絕出庭作證。
3.舉證不能或不充分。
土地承包或流轉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較長,少則三、五年,多則三、五十年。長期合同的承包方或受流轉方為培肥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多根據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核算對土地的投入。調研中反映出旱地改水田的投入很高,但由于投入方未保留、全部或部分遺失相應證據,訴訟中舉證不能或舉證不力,有些甚至無法鑒定,以致法院難以認定其損失數額。
4.影響事實認定的其他因素。
管理漏洞、自然因素、人為因素等也會影響事實認定。如因發包方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或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并時交接不清;長期風沙作用使原本作為土地承包邊界的沙坑或洼地被填平或房屋因年久失修倒塌;一些農戶的承包地被洪水淹沒后地界被毀;有的農戶私自移動地界標志物等等,給法院認定事實增加了難度。
司法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在面對大量涌出的、直接關系到農民根本利益和農村社會的穩定的這一類糾紛,盡管非常慎重,但仍然難以避免這樣的尷尬:重當事人舉證就難以保證審判結果公正;重個案的法律公正又難以兼顧審判的社會效果。有些案件盡管法院裁判并無不公,但敗訴的當事人會不斷上訴、申訴、上訪。這樣一來,法院不僅沒有解決糾紛,還成了被信訪的對象。而且當事人也因為自身的行為,使糾紛解決的成本不斷上升,成為基層穩定的隱患。
(四)適用法律不統一。
隨著國務院一系列農村土地政策的出臺,各省市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相繼制定了更為詳細的政策,對土地承包方及國家政策作出了具體解釋。但是,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概括性的法律條文可以作出不同的理解,對相互矛盾的政策和法律也可以作出不同的選擇,突出表現為同樣事實不同裁判,結果或意見分歧明顯:
1.流轉合同解除與否不同。在同一市轄區內基層法院審理的案情基本相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案件中,有的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流轉合同,有的法院則判決駁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2.承包或流轉合同效力確認結果不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均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民主議定程序,在發包方違反這一程序與承包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問題上,不同法院裁判結果相悖。又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中關于“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的規定,在實踐中有的法院依據轉讓未經發包方同意或其他方式流轉未報發包方備案的事實確認流轉合同無效,有的法院則確認同樣的流轉合同有效。
3.承包經營權繼承與否不同。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有家庭成員之一死亡后,其承包地是否按繼承關系處理,《農村土地承包法》中雖有提及,但沒有深入論述,成為司法實踐的難點之一。除林地外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有的法院判決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內由繼承人繼續承包,有的法院則不支持當事人要求繼承承包經營權的訴訟請求。
4.一戶兩籍者與原居住地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解除與否不同。在黑龍江省農村中,不少農戶持有兩份戶口簿且在兩戶籍地均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案件審理過程中有意見認為,應依據公安機關就原戶籍應否注銷來確定原合同應否解除,另有意見認為應以一戶一地為原則,依據這些農戶在新戶籍地是否取得承包地的事實確定原承包地應否收回。
(五)政策、法律與現實之間存在矛盾。
1.法律與政策之間的矛盾。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第四條明確規定:“要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以欠繳稅費和土地撂荒為由收回農戶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糾正,予以退還。”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文規定:“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村集體按照土地管理法有收回承包地的權利,但是依《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國務院政策的規定又要將承包地退還,立法本身就存在矛盾。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是相同位階的法律,沒有效力優先之分,這種立法和政策之間的矛盾給法院審理案件造成很大困擾。
2.政策與現實之間的矛盾。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三十年不變是我國為了維護土地承包穩定制定的政策,但這一政策進行必要調整,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在土地承包經營過程中,村委會土地的面積數量和農戶的家庭人口處于一種動態變化過程,無論是土地被征用還是一段時間內農戶家庭發生人口增減的變動,發包方即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對發包的土地進行調整是不可回避的。如果機械套用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而不及時調整,勢必會使一部分新增農戶喪失耕地無田可種。
3.政策與民意之間的矛盾。
在稅改之前部分農民將土地撂荒,外出打工。村委會為了完成稅收任務,一般都會找人代種或收回承包地重新發包。稅改后,外出農民開始返鄉要田,農戶與農戶及農戶與村集體之間的矛盾也相繼出現。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戶有權要回自己的承包地,雖然政策明確規定對農戶所欠稅費,應列明債權債務,按照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中清理鄉村債務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但是對欠稅戶確權確地還是受到欠稅等問題的干擾。尤其是有能力繳納稅款卻逃稅者,這種“釘子戶”現象已經違背了大部分農民心目中對于公平觀念的認定,超出了農民的倫理界限。政策滿足逃稅戶返鄉要地的要求,是基于這部分人利益的考慮,但這只是部分民意,并且直接與其他依法納稅農民的利益相背,造成了社會不穩定的因素。
(一)法律適用方面。
1.訴訟主體的確定。一是農戶之間經營權流轉經村委會同意或備案的,村委會的訴訟地位如何確定。應以流轉雙方為訴訟當事人,村委會不宜作為訴訟主體。若原告堅持以村委會為被告或第三人,則依訴狀進入訴訟程序,但在判決主文中不判村委會承擔民事責任或單獨列項判決駁回原告對村委會的訴訟請求。二是一地數包糾紛案件中發包方與實際占有使用土地的農戶何者為被告。此類案件,各承包戶均持有與發包方村委會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未實際取得土地的承包方往往以村委會和實際占有者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一方面請求村委會履行合同,另一方面請求實際占有者退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此應結合具體案情向原告釋明要么變更訴請為請求確認發包方與實際占有者之間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要么變更被告。若按合同糾紛訴訟則以村委會為被告,若按侵權糾紛訴訟則以實際占有者為被告,只能二者擇一,爾后根據原告的選擇做出相應的處理。三是農戶棄耕或撂荒后,村委會收回其承包地另行發包給其他農戶,原承包戶回鄉要地時村委會從其他農戶的承包地中為其調劑,而部分被抽取土地的農戶不履行與村委會簽訂的調劑合同引發的糾紛當中何者應作為原告主張權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土地承包糾紛解釋》)第六條的規定,應由原承包戶作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村委會與其他農戶原來簽訂的承包原承包戶享有經營權的土地的合同無效,返還土地。
2.為承包地被收回的拋荒土地農戶解決土地問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以前收回的農戶拋荒承包地,農戶要求繼續承包耕作原則上應允許。如果原承包土地發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人員,應將土地重新承包給原承包戶。但如果已將收回的'土地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新的承包合同繼續有效,只能由村集體在機動地中調劑或者通過流轉幫助解決。但是,如果現在村集體已經沒有機動地可以分配,也沒有其他農戶愿意進行土地流轉,要地農戶的權利如何得到保障。應該明確,《通知》規定的“幫助”農戶通過土地流轉獲得耕地,并不具有強制性,不能強制其他農戶將土地流轉給要地農戶。雖然現有法律和政策保護拋荒農戶的土地承包權,但因其存在土地拋荒行為,應承擔回來后沒有土地可以分配給他的風險。否則如果強行從其他農戶那里通過流轉為其解決耕地,違背了民法最根本的公平原則,將會引起更為嚴重的秩序混亂,影響社會穩定。
(二)案件審理方法方面。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村生產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基本權利。能否妥善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關系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農村經濟社會穩定,關系到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程。因此,對于案件的審理一定要注意方法,盡量平息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最大程度上解決糾紛。
一是要高度重視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審理中要堅持依法、客觀、公正的司法原則,正確適用法律,客觀認定案件事實,公正的作出裁判結果。
二是要做好當事人的疏導工作。基層法院在受案前疏導當事人通過非訴訟渠道化解矛盾,引導或幫助當事人通過行政機關解決爭議。有仲裁條款但未經仲裁的,告知當事人先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起訴前并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三是要注意強化調解在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中的作用。法院應該堅持以調解為主的原則,深入實地,全面掌握爭議土地的基本事實,找準穩妥解決糾紛的切入點,耐心、細致、深入地做好訴訟調解工作,注重發揮村委會、地方黨政有關部門的參與協調作用,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四是要做到慎審快結。法院審理案件時應合理確定和把握時機,尊重本地農業生產的自然規律。對于涉及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調整、變更的案件,盡可能在當年農作物秋收后受理,在下年春耕前一、二審結案,不影響農民第二年的耕作。
五是科學認定和使用證據。農民的法律意識普遍不強,很少注意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流轉時的相關證據,如果法院審理案件機械依照《證據規則》進行,很多農民的訴訟請求都無法得到支持。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更多的注重實體正義,最大程度上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六是要著重做好判后息訪工作。法院應建立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信息網絡和層層負責的信訪責任制,全面了解和協調此類案件審判狀況。裁判作出后當事人不服、不解或誤解并通過各種途徑信訪的,由主審法官、合議庭成員、審判庭長和主管副院長逐級接待處理,做好釋法工作,直至信訪人員滿意息訪。
七是要注重維護社會穩定。判決生效會對社會產生一定影響,如果對于所有回鄉要地的人都給予土地,勢必打破現有土地向種田能手、大戶轉包的集約趨式,對農村的經濟長遠發展不利,并且在村集體沒有足夠空余機動地的情況下,容易引起更大糾紛。因此,對于外出務工農民回鄉要地,應區分不同情況對待。對于確實回鄉種地的農民,要確保其有地可種,使其有生存的保障;對于只是因為國家土地政策變化回鄉維護自己的權利,并不打算實際耕種的農民,在確權確地的同時,應幫助其與實際耕種者簽訂租賃合同,這樣既保障了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維護了現有耕地使用狀況的穩定,有利于實際耕種者收回土地投入,盡量減少對任何一方權利的侵害。
(三)幾點意見和建議。
土地承包糾紛源于多個層面,牽涉范圍廣泛,有些方面的問題需要社會各個部門相互配合,多管齊下,方能從根本上加以解決。
1.完善立法,健全相關制度。
一是科學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前置程序。農村土地承包面廣量大,土地承包糾紛情況復雜、政策性強、解決難度大,仲裁方式方便、快捷,既能克服信訪渠道解決問題周期長、成本高的問題,又能克服訴訟程序復雜、審理時間長的問題,便于及時有效化解矛盾。
二是制訂《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細化《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在深入農村實地調研的基礎上,明確農村土地承包及經營權流轉的具體操作定義,制訂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范本,將目前普遍缺少的合同標的物土地的坐落、質量等級、用途等條款納入范本,便于農村基層受眾實際操作。
三是建立嚴格的農用地保護制度。任何單位任何人占用農業用地的,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與承包農戶簽訂協議,履行合法的征占用手續。政府公益性建設及經營性項目建設占用土地,均辦理合法的征占用土地手續。
四是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各地應結合本地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歷史和現狀制定和完善本地區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的編制、職責范圍、獎懲機制。對本地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享有和流轉主體,經營和流轉的程序及費用計算、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五是健全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調解和仲裁制度。就現有法律來看,仲裁的性質和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還缺乏相應規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究竟是法定仲裁還是約定仲裁,沒有定性。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如何處理仲裁裁決缺少法律規定。因此,在立法上要明確土地承包糾紛調解組織和仲裁機構的組織原則、設立程序、工作職責及具體工作程序與實體要求,輔之以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考評、獎懲機制。應突出反應迅速、權責明確、程序簡便的特點,既便于當事人解決糾紛,又可緩解法院受理案件的壓力。
2.加強行政機關的管理職能。
農村基層政府組織的行政管理服務行為直接涉及農村地區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這些機關或組織行政不作為、管理不到位或服務跟不上是釀成糾紛的重要因素,故應從以下幾方面加以改進:
一是糾正農村土地承包中侵犯農民權益的違規違法行為。對二輪土地承包全面進行“回頭看”,切實解決好二輪土地承包工作中的遺留問題。規范土地承包和流轉合同,參照有關的示范文本補齊或調整合同條款。堅持“一戶一證”的原則,規范土地經營權證的發放,沒有發放經營權證的要補發經營權證,未發放到位的要逐級落實發放到戶。發現二輪承包中的違規違紀行為要堅決糾正。
二對農村土地進行普查,明確土地權屬并加強對村級土地工作的管理。政府應加強對村委會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特別是土地發包的全程監督,以維護村民的承包經營權。規范土地合同樣本,指導村委依法訂立合同,減少訂立合同中的隨意性和粗放性,細化合同條款,明確合同責任。未了進一步搞好土地工作,政府部門依你更改依法進行土地普查,了解土地現狀及不安定因素,進一步明確地界,確定一些新增及權屬不明土地的權屬。
三是建立統一的戶籍管理網絡。由于戶籍管理存在漏洞,有些農民在原居住地保有戶籍和承包田,外出務工時又重建戶籍并在新戶籍地分得承包田,是引發部分農村地區土地承包糾紛的直接原因。因此,戶籍管理部門應嚴格管理,建立城鄉間、鄉際間統一、聯動的管理網絡,盡可能擴大網絡覆蓋面并切實發揮聯動功能,避免出現工作盲點,進而免除不必要的糾紛。
四是依法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和仲裁機構。鄉(鎮)人民政府作為基層政府,最了解體育的的現狀及糾紛的原因,可因勢利導的調解矛盾,化解糾紛,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目前,各地的土地仲裁機構發展不平衡,沒有建立的地方應當盡快建立。要解決好仲裁委員會的人員編制、日常工作經費和鄉鎮經管站的調查、調處工作經費。
五是全面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及培訓。加大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的宣傳力度。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各鎮、村應充分發揮法制宣傳的作用,通過組織法制宣傳隊、定期開展送法下鄉活動、設立法制咨詢平臺等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土地承包糾紛處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盡可能做到家喻戶曉,使發包方與承包方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六是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對于無機動地或雖有機動地但不宜調整的,應妥善解決無地農民的生活問題。應盡快建立健全農村醫療保障體系、農民最低生活保障體系等各種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解除農民的后顧之憂。
3.轉移農村勞動力人口。
一是著力減輕農村土地的人口承載力。積極引導廣大農民向農業的深度開發、廣度開發進軍,發展(感覺不對)農業;大力發展打工經濟,多渠道、多途徑輸出農民,遠距離轉移農民;進一步引導、鼓勵各地發展農村二、三產業,加快建設城鎮步伐,就近轉移農民;加快小城鎮建設,就地將農民轉為市民;探索“股田制”的做法,引導農民以土地入股形式,將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開,使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民”,既可以獲得打工收入,又可以獲得承包權所帶來的收益,同時也可以提高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集約經營,一舉多得。
二是培育和發展多種形式的民間合作組織。要切實保護農民權益,必須允許在經濟領域、社會政治領域建立真正代表農民利益,表達農民意愿的農民組織。如農村基層調解組織、土地承包中介組織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基層調解組織的指導,完善制度,明確職責,不斷提高農村基層調解組織處理農村承包糾紛的能力和水平,把村民之間、干群之間發生的易激化的農村承包糾紛及時解決在基層,防止影響農村社會穩定。還應當鼓勵支持鄉鎮以上的農民協會,使之作為農民的社會組織,作為政府聯系農民的橋梁,反映民意,依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利,促進農村的善治。
農業、農村、農民“三農”問題是近年來黨和政府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問題,也是關乎國計民生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關鍵問題。以土地為主要依托的農民生存和發展權益的維護具有長期性、復雜性和聯動性的特點,任務十分艱巨。我們還將在此基礎上開展更加廣泛、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為構建和諧農村做出積極的貢獻。
最優案件回溯情況報告(案例21篇)篇四
婦女作為國家的主人,同男子一樣享有共同行使管理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的權利。婦女參與民主政治建設是人民當家作主社會主義本質的體現,是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在最高層面的貫徹落實,是實現婦女政治權益的具體內容,是普及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觀念、加強公民意識教育的實踐鍛煉,是增強社會自治功能的必要條件,是衡量婦女事業發展和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一根標尺。湯原縣婦聯根據市婦聯統一部署要求,對全縣基層婦女議事情況進行了摸底調查和分析,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縣基層婦女議事的現狀。
一是婦女參與政治概況。近年來,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婦女工作,將促進婦女兒童事業發展列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議事日程,各職能部門密切配合,積極推進實施《兩個規劃》,落實了一系列有利于實現婦女權益,惠及全縣婦女兒童發展的指標;組織、民政等部門認真履職,大力推動婦女參與民主政治建設。縣四大領導班子和鄉鎮(社區)黨政領導班子中女干部配備率按要求均達100%。鄉鎮有1名女性擔任黨政正職,縣、鄉兩級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中女干部配備率分別達到58.2%、54.6%。社區配備了女性黨政正職,鄉鎮(社區)黨政正職是女性的占18.2%。縣級人大代表中女代表比例為23.6%;縣級政協女委員比例為18.8%。
二是農村基層婦女參政議事概況。縣婦聯及早介入,注重源頭參與。早在換屆選舉工作啟動前,縣婦聯負責人就主動向縣分管領導做好匯報,并多次與縣委組織部、縣民政局等單位進行溝通與協調,爭取將各級婦聯作為本級村“兩委”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參與對選舉工作的領導與指導。同時在方案的制定上,提出合理化的意見和建議,將性別意識納入決策主流,把確保女性當選寫入方案;縣委組織部、縣民政局、縣婦聯等相關單位密切配合,就換屆選舉工作中如何更好地確保女性當選經常進行溝通與聯系,從組織領導、輿論宣傳、落實措施等各方面提出具體意見。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下,組織、民政部門的配合下,我縣農村基層婦女參政議事取得了一定進步。
三是婦女參與其他社會經濟活動情況。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重視對女性人才的鍛煉培養,各地在本級黨校舉辦婦女人才專題培訓班2期,培訓婦女人才200多人次,對縣、鄉鎮(社區)、村(居)婦女干部進行業務培訓1000多人次。,全縣共扶持女創業致富帶頭人12人,培育創業成功者13人,創辦女大學生創業實踐基地1個,輻射帶動500多名農村婦女發展致富。
二、我縣婦女參政議事的問題及主要原因。
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要求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為婦女參與民主政治建設,實現政治權利提供了依據。同時,在各級黨委的高度重視下,人大、組織、人事、群團組織和各部門的共同配合下,婦女參與民主政治建設的廣度和深度都有所加強,婦女素質不斷提高,女性人才隊伍建設不斷加強,但是婦女群體在全體公民中參與民主政治建設的比例仍然偏小,婦女關心政治并自愿地通過各種合法方式參與政治生活還沒有成為習慣,婦女群眾當家作主、與男性一起共同行使管理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的行為活動還不普遍,婦女在參與制定和貫徹公共政策等方面發揮的作用尚不如男性。婦女在政治權利上的需求不如其他權利方面的強烈,在維權手段和措施上尚缺乏民主鍛煉。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受自身發展限制,婦女參政議事能力不強。雖然經濟社會飛速發展,但由于婦女自身綜合素質和實用技能普遍不高,絕大多數婦女仍處在傳統的生產生活模式中,位于生產勞動的初級環節,經濟收入和社會地位不高,婦女自身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并不協調,直接削弱了女性參政的能力。
二是受家庭責任牽絆,婦女參政議事的機會不多。長期以來,婦女承擔著較多的家務勞動和家庭責任,為了養育孩子、支持丈夫、贍養老人,不少女性甘于奉獻,自愿放棄了某些自我發展機會和權利;也有不少女性雖有參與民主政治的意愿,但由于很難在工作、家庭之外抽出時間和精力,因而大大削減了婦女參與民主政治建設的機會。
三是受社會傳統觀念影響,婦女參政議事的環境不優。長期以來,受“男尊女卑”、“男主女從”、“男主外女主內”等傳統觀念的影響,婦女從事民主政治活動的`實踐并不多。例如社會上對女干部走上領導崗位的現象存在非議和不切實際的揣測;不少村婦代會主任待遇不高,工作壓力大,受村民、家人和社會多方面的不理解等現象,嚴重影響了婦女參政議事的熱情。
三、對加強我縣婦女議事的建議和對策。
一是進一步提高婦女議事的意識和能力。提高婦女參與決策和管理的意識和能力。進一步加強女性人才培養,把婦女人才培訓納入地方人才培訓規劃。面向婦女開展宣傳培訓,不斷提高婦女民主參與意識和能力,鼓勵和引導婦女積極參與決策和管理。加強對女干部的教育培訓,在各級各類干部培訓中明確提出女干部的比例,不斷提高女干部的政治素質、科學文化水平和決策管理能力。通過提高婦女的綜合素質增強婦女進行政治參與的熱情和能力。在此基礎上引導、組織和發揮婦女群眾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情,表達和實現自己的愿望,爭取自己的利益。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堅持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拔女干部。在重要部門、關鍵崗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女干部要占一定比例。在推行競爭上崗時,拿出一定比例的崗位定向選拔女干部。建立完善女性人才數據庫,并將城鄉各類女性人才納入了全縣黨政人才、企事業管理技術人才、鄉土拔尖人才信息庫統一管理。
二是進一步拓寬婦女議事的途徑和方式。在制定涉及公共利益和婦女權益的重大方針政策時,充分聽取人大女代表、政協女委員、婦聯組織和各階層婦女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大力開展多形式的參政議政活動,為婦女參與決策和管理提供機會;發揮婦聯組織推薦優秀女性人才的組織優勢,重視婦聯組織在培養選拔女干部、推動婦女參政議政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把婦聯組織的婦女人才庫作為組織部門培養選拔女干部的重要來源;落實婦女參與基層民主管理的權利,完善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民主選舉制度,為婦女參與基層民主管理創造條件。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女代表比例與女職工比例相適應,促進女職工參與企業管理,為女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經費保障。鼓勵各種民間團體和婦女組織在自愿合作參與社會管理與創新,培育優秀婦女從民間志愿者等群眾隊伍中產生代表、委員等為民代言,參與民主政治建設。加強女性人才的選拔任用。抓住縣、鄉鎮(社區)和村(居)“兩委”班子換屆契機,貫徹各項法律政策,多措并舉,推動婦女參政議政,突破在各級領導班子中選配女干部的重難點問題。
三是進一步優化婦女議事活動的制度和環境。加強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推動性別意識進入決策主流。制定引導和推動婦女平等參與決策和管理的政策措施。積極營造支持、鼓勵婦女參政議政的良好氛圍。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擴大和發展基層民主,保證女性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組織和引導婦女有序的政治參與,依法保障廣大婦女的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和監督權,保證農村婦女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務員管理制度。在干部的選拔、任用和晉升上保障婦女不受歧視。加強公務員錄用、培訓、考核、獎勵、輪崗、交流、晉升等環節的監督管理,保證婦女享有平等的競爭機會;推動婦女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深化國有企業人事制度改革,堅持公開、透明、擇優的選拔任用原則,通過組織推薦、公開招聘、民主選舉、競爭上崗等方式,讓更多的婦女進入國有企業的管理層,調動各階層婦女群眾依法參與民主政治管理活動的積極性。
最優案件回溯情況報告(案例21篇)篇五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就集體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而等自然資源所訂立的承包經營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大大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使家庭承包責任制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方式,成為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因此,正確及時的審理各種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意義就非常重要。但是,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無論在審理中還是執行中都感到比較棘手。原因在于,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夠詳盡,致使各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作法不一,執行中判決內容不易執行,即使采取強制措施也無法達到最終目的。土地承包案件的審理難、調解難、執行難己嚴重影響到了司法的統一和司法權威的樹立。接上級法院通知后我院積極組織力量,對我院的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進行了摸底調查,初步掌握了糾紛的基本情況,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相應的建議和對策。
1、發包方提前終止合同,承包方起訴要求繼續履行此類糾紛在村委換屆后表現更為突出。
2、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物價上漲,土地使用價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費過低,發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費,雙方發生糾紛。
3、承包方因經營不善,沒有取得預期利益,或取得利益過低,導致拖欠承包費。
4、因婦女離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從而引發糾紛。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法律規定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已頒布實施,但是由于實施時間較短,相關配套規定和司法解釋較少,往往土地承包案件又非常復雜,涉及到許多民間習慣、村規民約,審理中法官感到很吃力。
2、訴訟中農民的`證據意識差,訴訟知識貧乏。農民的文化素質法律意識整體偏低,在發生糾紛時不太懂得怎樣進行維權,在訴訟中經常走彎路,無謂的增加訴訟成本。
3、合同形式不規范,在對外承包土地時,基本上都能簽訂書面合同,而在具體經濟組織內部都很少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幾個人用尺子一量,就算定下了。另外,土地管理部門很少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生糾紛時,雙方難以說清。
4、根據法律規定對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項需經過民主議定程序,即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公開決定,但實際上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很難召開,更不要說民主議定重要事項了。因此許多土地承包沒有經過此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幾個主要的村干部決定后,就對外承包。
5、村委的換屆選舉引起承包合同糾紛普遍存在。現在農村選舉制度在實行中不完善、不健全,競爭中混雜著家族勢力等非正常因素。新一屆村委上臺后,或因承包方是競選對手的人而進行打擊報復,或對前任村委工作不滿意,于是找種種理由,隨意解除合同或干脆不經協商另行發包給他人,造成糾紛。
6、村組干部素質差,工作能力有限。在因人口變動需進行土地調調整時,不能正確理解政策規定,分地不均。并且,現行法律對村組干部制約過少。部分干部無所顧及,用手中的權力鉗制農民,以此收受賄賂,索要錢財,或以權謀私搞暗箱操作,給自己的親友多分地、分好地。
7、歧視婦女,損害婦女的承包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但有些地方在承包過程中明顯歧視婦女,剝奪出嫁、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婦女出嫁后發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婦女離婚、喪偶時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保障。特別是婦女離婚后,與原夫不在同一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容易受到侵害。
三、對策及建議。
1、建議司法機關和各級行政部門盡快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規章制度,完善土地承包的具體實施意見、細則。以便為人民法院及時妥善解決土地承包糾紛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據。
2、在立案中應注意把好立案關。我們認為,對于土地糾紛案件,法院只能受理侵權糾紛,對于要求村民待遇的訴訟和要求調整土地的訴訟應慎重對待,我們認為該類糾紛不屬法院主管的事項。村委委員會和村委小組是農村村民自治組織,它代表村委管理屬于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調整土地或要求分配土地屬于村民自治的事項,法院不應當也沒有權力去處理該類事項。目前,并不是所有矛盾糾紛法院均能行使審判權予以調整。
3、合理運用情事變更原則,由于土地承包合同成本回收期限較長,一般合同的期限都比較長,其間土地升值物價上漲等因素都可能出現,審理中應注意在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充分考慮各種因素運用情事變更原則。
4、農村土地糾紛,仍應當發揮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鄉、鎮政府要加強對村基層干部行為的監督,對其不經民主議定程序的行為及時介入,給予糾正。
5、加大對村組干部的培訓力度,提高其理解和執行國家政策的能力,強化其法制意識,履約意識,減少糾紛的發生。各級政府要定期對村組干部進行培訓,聘請有關專家、學者授課。同時加大監督力度對工作能力低下,群眾意見大的干部要堅決撤換。
6、進一步加強對農村婦女的保護,貫徹男女平等思想。徹底消除人們思想中,那種“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等陳舊思想。
7、充分發揮法官的“釋明權”,在訴訟中由于農民法律、文化素質較低,理解能力有限,這就需要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就相關法律的理解、可能出現的訴訟后果等對當事人予以詳細的說明。
最優案件回溯情況報告(案例21篇)篇六
省聯社:
按照省聯社關于轉發山東省銀監局關于印發山東省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堵塞風險漏洞”專項治理活動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魯農信聯辦2017296號)要求,淄博辦事處高度重視本次專項治理活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認真組織開展“堵塞風險漏洞”專項治理工作,現將工作開展情況匯報如下:
一、前期工作開展情況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根據省聯社、銀監局文件精神,淄博辦事處要求轄內各區縣聯社(合行)成立“堵塞風險漏洞”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并于9月20日前將領導小組情況報送到辦事處,同時建立領導分片包干制度,切實加強對“堵塞風險漏洞”專項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要求各區縣聯社(合行)充實“堵塞風險漏洞”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力量,確保“堵塞風險漏洞”工作順利開展。同時辦事處明確各區縣聯社(合行)理(董)事長、主任(行長)是“堵塞風險漏洞”第一責任人,對因堵塞漏洞不利,導致案件發生的,將直接追究理(董)事長、主任(行長)的責任。
(二)制定方案,明確工作目標
根據省聯社關于轉發山東銀監分局關于印發山東省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堵塞風險漏洞”專項治理活動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魯農信聯辦2017296號)要求,淄博辦事處結合實際,于9月11日下發淄博市農村信用社2017年下半年“堵塞風險漏洞”專項治理活動實施方案(魯農信聯辦2017223號),要求各區縣聯社(合行)明確目標任務,明確各部門“堵塞風險漏洞”工作職責,并上報工作時間表,確保“堵塞風險漏洞”工作有計劃、有步驟的進行。
(三)召開動員會議,做好工作部署
8月28日,淄博辦事處召開了全市“堵塞風險漏洞”專項治理活動動員會議,辦事處主任、副主任、審計科、監察保衛科、案防辦公室相關人員,各區縣農村信用聯社(合行)理(董)事長、審計稽核部經理、案防辦公室負責人參加了會議。會上辦事處對“堵塞風險漏洞”專項治理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將“堵塞風險漏洞”專項治理工作分為動員部署、全面堵塞漏洞、鞏固提高和總結評價四個階段。要求各區縣聯社(合行)組織精干人員細致、深入地做好“堵塞風險漏洞”專項治理活動的各項工作,并強調“堵塞風險漏洞”專項治理自查工作覆蓋面要達到100%。11月份,辦事處還將組織交叉檢查,對全市信用社堵塞漏洞情況進行抽查。
二、近期工作落實情況
(一)組織開展自查工作
組織進行本單位自查。要求前期排查不徹底、治理不到位的單位,繼續對所有營業網點和業務進行全面徹底排查。對前期排查工作比較深入、案件暴露比較充分的單位,要結合案件風險新情況、新特點,繼續對重點業務、重點崗位、重點人員和關鍵環節進行全面徹底的檢查。目前自查工作已經全面展開。
(二)加強督導,做好調度工作
為確保排查工作落到實處,杜絕排查走過場或不徹底,淄博辦事處于9月15日向各區縣聯社(合行)下發案件防控治理工作督辦單8份,進一步明確排查時間、落實工作要求,并要求各區縣聯社(合行)將全面堵塞風險漏洞階段前期工作開展情況于9月20日前上報辦事處。為督促各區縣聯社(合行)扎實有序的開展“堵塞風險漏洞”工作,辦事處建立了電話督導制度,每三天由案防辦公室人員就各區縣聯社(合行)工作進展情況進行電話督導,確保“堵塞風險漏洞”工作按時保質保量完成。
(三)落實責任,嚴格責任追究
已整改,或無法立即整改,但已制定整改計劃的問題,只要未形成案件、事故的,將進行從輕處理。對以權謀私行為、新發生違規行為、屢查不改行為以及造成經濟損失等行為的,在遵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的原則基礎上,辦事處將從嚴掌握處理標準,達到“處理一人、警示一片”的作用,切實解決過去屢查屢犯、屢糾不改的問題。
(四)建立信息報送和交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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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優案件回溯情況報告(案例21篇)篇七
20xx年社區黨支部班子從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和領導作風建設,提高領導班子的綜合素質為抓手,認真學習黨的xx大精神。根據黨工委統一部署,卓有成效地開展實踐科學發展觀教育、創先爭優等系列活動。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和^v^保持高度一致。充分發揮社區黨支部的領導核心作用。6月順利完成了黨支部換屆選舉工作,并與駐地單位黨組織聯系,發揮社區黨支部在社區的領導核心和戰斗堡壘作用。支部班子成員能積極帶頭。始終堅持三會一課制度。做到年初有計劃、年終有總結。建立健全基層黨組織基礎臺賬。一年來,共轉出1名,轉入2名,社區現有黨員73名,分成了四個黨小組。今年召開黨員大會4次,支委會12次。成功吸收1名村官進入支委,進一步加強了了我社區黨組織隊伍的力量。
二、社區管理。
社區各項管理工作中,組織社區干部積極行動,定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活動,摸排社區矛盾糾紛,清查流動人口,了解刑滿釋放人員、吸毒人員的動向,排查xx組織,排除不穩定因素。在世博會期間和全國文明城市復查測評期間,動員社區干部輪流值班,協調居民小區加大巡邏力度,確保治安穩定,在平時工作中,領導社區干部仔細排查隱患,發現不穩定因素及時處理,經常性與社區民警溝通,切實消除社區存在的不穩定因素,杜絕了黃賭毒等各類社會治安案件的發生。一年里社區內未發生重大刑事案件、集體上訪事件和安全事故。
三、社區服務。
秉承以人為本、服務居民的宗旨,在履行社區居委會職責的基礎上,不斷完善和擴大社區服務功能,擴大對社區居民的幫扶力度。組織社區干部對孤、老、殘、弱人員和離退休人員詳細登記造冊,爭取扶貧幫困資金,解決他們目前生活問題。全年幫助辦理老(高)齡證65張,70歲以上老人辦理乘車優待證49件,殘疾證(含年審)36人;組織178名60歲以上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免費體檢;發放涉及88人的困難職工補助金12萬元,涉及40人政策性農轉非人員補助金近五萬元。
一是辦理城鎮居民農村大病醫療保險,計參保居民435人,十八周歲以下的少年兒童辦理少兒大病風險,68人次,對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的城鎮居民無工作單位,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133人辦理了基本醫保手續;對社區內男年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城鎮戶籍滿20年,參加城鎮醫療保險,未享受按月領取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居民進行調查摸底,登記、并進行公示,到目前為止,已有37名老年居民領取了每月210元的養老補貼。
二是會同醫院、社區衛生服務站做好轄區內18周歲以上人員的健康檔案,對一些患慢性病人進行跟蹤調查,定期上門服務,定期進行健康講座。
三是與社區服務中心聯合舉辦科普、消防、安全、環保等圖片展,同時上半年放映了十余場場露天數字電影。
四是及時了解掌握居民反映的熱點,像路面修復、下水道堵塞,衛生死角等一系列問題及時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設法及時解決。3月份經居民反映在芙蓉新村一角亂種蔬菜,導致環境差及空氣臭,經過與城管、愛衛辦和元聯公司聯系,將該處進行環境整治,社區工作人員和城管首先將亂種的蔬菜進行清理和鏟除,之后由元聯公司在空地上種植了矮竹子,綠化了居民群眾的環境。
五是做好居民糾紛調解工作,配合村建辦制止多起違章搭建。
六是搞好社區業余文藝隊伍建設,為了活躍社區文化生活,用健康向上的先進文化引導居民,目前的腰鼓隊、舞龍隊、太極拳隊、舞蹈隊等。參加晨練人數已達到200多人,基本上做到活動天天有,歌聲處處在,社區形成了一種健康、文明、積極向上的和諧氛圍,上半年腰鼓隊、太極拳隊參加區、街道的多次活動,并在多次的比賽中獲得了較好的成績。
四、社區規范。
狠抓具體事務工作的同時,注重社區規范化建設,在建立健全社區發展長效機制上下功夫,從規范社區管理和資料檔案管理上入手,居委會換屆后修改了居委會章程、居民公約等,逐步完善定期走訪、每月例會制度,積極探討居民議事制度和民主監督制度,力爭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做到社區開展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社區事務千千萬,列舉只是冰山一角。我們也將繼續努力做好各個方面,爭取有新的突破。
五、存在問題。
我社區在取得成績的同時,在工作上也存在問題與不足。一是創新意識不夠。部分社區干部工作上容易滿足于現狀,習慣于用舊方法解決新問題,缺少敢拼敢干的朝氣,視野不廣,創新意識不強,不能創造性完成各項工作。二是社區干部理論水平不高。實際工作中常忙于具體事務,忽視加強自身學習,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把握不到位,開展工作難免與上級要求有偏差。對此,我社區在以后的工作中要著重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加強學習,努力提高社區干部個人思想政治水平和業務水平,定期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學習先進社區的優秀工作方法,鼓勵社區干部大膽革新工作方法,勇于實踐。
二是加強交流,把定期走訪群眾、學習先進社區經驗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要求社區干部多向人民群眾請教解決問題的方法,通過發揮群眾的集體智慧彌補個人在能力上的不足,多同先進社區開展工作交流,多借鑒優秀社區的先進經驗,在甄別和對比中采取解決實際問題的有效方法。
一年來,我社區嚴格按照各項制度開展工作,大力提供社區服務,不斷提升社區工作水平,在工作同時積極探索社區規范化建設,始終堅持把群眾利益放在首位,扎實為居民生產生活提供便利,得到了群眾的認可。展望來年工作,我社區將繼續高度重視各項工作,充分調動干部群眾的積極性,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為把社區建設成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實現居民素質、群眾生活質量和社區文明程度的顯著提高的目標而不懈努力。
最優案件回溯情況報告(案例21篇)篇八
案件質量評查是法院內部審判監督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對案件流程管理、審執程序、實體處理、法律文書質量、檔案裝訂、是否嚴格執法等情況進行評查驗收,不僅能夠客觀、公正評價法官辦案質量,為考核法官業績提供充實依據,還能夠總結辦案經驗,規范法官審判行為。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審判工作規律的案件質量評查體系,對案件實行有效的監督,是人民法院不斷探索的課題。
近年來,各地基層法院按照上級法院的要求積極開展案件質量評查工作,評查機制亦日趨完善,并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評查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這些不同程度錯誤或瑕疵的存在,影響了對案件的正確定性,影響了對案件的公正處理,從而影響了案件的質量和其應達到的社會效果。筆者以此文淺析在案件評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不足以及應采取的相應措施,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夠更加完善這項制度,促進案件評查工作更上一層樓。
一、案件質量評查的基本做法
近年來,各地基層法院主要由資深法官、審監庭審判員和紀檢監察人員組成評查組,針對不同類型案件開展質量評查工作。評查組按照《案件質量評查標準》,采取常態評查與重點評查、專項評查與年度評查相結合的方式,對案件流程管理、審執程序、實體處理、社會效果、法律文書質量、檔案裝訂等方面開展評查驗收工作。評查結束后,評查人員分別對每一個參評案件評定等次并指出存在的問題。評查組將發現的問題匯總并報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后形成情況通報,再反饋給各審判業務部門及主辦法官。
二、案件質量評查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1、對評查工作重視不夠,認識不到位。對案件質量評查普遍存在兩個方面的誤解:一是將案件質量評查工作簡單地定位為糾錯,認為評查就是糾錯,通過糾錯達到確保質量的目的。二是案件質量評查功能定位不準確。目前基層人民法院主要以生效案件為評查對象,即實行事后監督,雖然對有重大影響或領導過問的案件提前介入監督,但也是極個別案件,對事前和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質量評查不夠重視。案件質量管理應是預防勝于糾正。
2、案件評查制度欠缺依據,設置部門不統一,影響評查工作的開展。法院對所審結且已生效的案件進行事后評查,其目的是提高辦案質量,增強辦案人員的工作責任感。但現行法律框架內及法院組織內部設置上沒有設置案件評查內容和機構,法律上僅規定通過上訴程序或再審程序對案件質量進行監督,而通過案件質量評查方式確定案件是否存在差錯則無法律上的依據。另外由于認識不同,各地基層法院雖然都成立了案件質量評查部門,但具體做法不一,有的認為它應是平行于庭室的一級機構,下設于審委會,這樣才能加強評查力度;有的認為應下設于某個部門如審監庭、研究室、監察室等作為二級機構,這樣更符合基層法院實際情況。
3、案件質量評查的規程和標準不統一,實踐中很難操作。根據基層人民法院自身的特點,雖然制訂了一系列的《評查細則和標準》,采取了自查自糾、全面評查、重點評查、交叉評查等各種形式對案件進行評查,并將評查結果予以通報,要求業務庭及承辦人針對存在的問題限期予以說明、檢討及整改完善。但是,在目前的案件質量評查中,法院沒有形成統一的質量評查標準,評查結果并不能全面反映辦案人員的實際能力和案件質量水平,還有可能造成相同的案件由不同的法院評查,產生不同的結果。
4、評查激勵和保證機制不健全,未能充分發揮評查應有的作用。以前是目標管理實行積分制,根據每個案件疑難繁簡程度和結案方式等進行評分。雖然對案件存在的差錯程度進行了量化、細化,發現問題及時反饋給承辦人及所在的庭室,客觀地分析出現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但是改為現行的百分制,缺乏獎懲機制。另外,評查人員不愿“評”與被評查人員不愿“受評”的心態仍然存在。案件評查工作本來是對事不對人,但由于評查法官與承辦人均在同一法院,被評查對象不理解,認為跟自己過不去、“挑刺”。而年底的年度考核以及競聘上崗等采取的是民主評議測評,評查法官因顧慮將來對自己評議時可能產生的不利因素,而有怕得罪人的思想和畏難情緒,在評查過程中束手束腳,應付了事,不能充分調動其積極性和能動性,影響了評查工作發揮應有的作用。
5、評查人員不固定以及評查人員的業務素質制約了評查工作的開展。多數基層法院已經成立了專門的案件質量評查組,但是,由于評查人員不固定,而且個別臨時抽調的評查人員評查工作經驗以及全面處理各類案件的能力不足,造成案件質量存在的問題無法及時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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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優案件回溯情況報告(案例21篇)篇九
一年來,我能夠緊緊圍繞紀檢監察組長的崗位職責,抓好自身學習、認真履職盡責,注重廉潔自律,較好地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現將學習工作情況述職如下。
作為一名黨員領導干部,我始終堅持從嚴從實加強自身政治建設,帶頭自覺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帶頭學習黨的創新理論,帶頭樹立良好的個人形象。一是理想信念上清醒堅定。聚焦“兩個維護”這一黨的最高政治原則和根本政治規矩,持續鞏固拓展“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成果,更加堅定自覺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做到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聽黨話、跟黨走,堅決做到頭腦清醒、信念堅定。二是學習步伐上篤定堅實。認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等規定篇目和必讀文章,堅持把個人自學和集體學習緊密結合,按時參加市xxx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注重學習研究業務知識,精讀細學業務書籍,結合自身在紀檢監察機關工作多年的實際,將所掌握的紀檢監察業務知識,采取傳幫帶的方式,傳授給組內同志,每周組織大家系統學習紀檢監察業務知識,邊學習邊討論,談心得談體會,取得了較好的學習效果。三是干事創業上充滿信心。新的工作崗位,面臨著新的挑戰。我并沒有因為自身任職時間稍長,而放松對自身的嚴格要求。始終保持飽滿的精神狀態,堅持想事、干事、成事。圍繞工作職責,精心謀篇布局、科學統籌規劃,注重強化工作上的精品意識、標準意識,取得了一些工作成績。真正做到了無愧于崗位職責,無愧于領導和同志們的信任。
(一)提高政治站位,壓實監督專責。通過列席駐在單位黨組會,定期和黨組“一把手”交流思想等方式,監督民主決策,提出工作建議,互通工作信息,不斷強化黨組主要負責同志更好履責,班子成員落實好“一崗雙責”。在審查調查和問題線索處置上,充分發揮和調動駐在部門黨組的主體責任。針對不同情況,有的直接移送駐在單位黨組進行調查處理,限期向我組反饋調查情況。為實現影響最大化,立案審查案件結束后,都充分征求該單位黨組的意見和建議,形成黨紀政務處分或組織建議統一意見后,再移送審理。全年共列席駐在單位黨組會議x余次,提出工作建議x余條。
(二)緊盯重點難點,持續糾治“四風”。督促駐在單位管好日常、抓住經常。特別是把群眾聯系密切的、十分關注的人和事作為重點,加大對駐在單位服務窗口和工作人員紀律意識、廉潔意識的監督檢查力度。對市xxx、市xxx等和群眾接觸比較密切的單位進行抽查,及時聽取辦事群眾對駐在單位干部職工的工作作風、廉潔紀律等方面的具體反映。同時,暢通監督舉報渠道,在每個獨立辦公的駐在單位醒目位置張貼舉報警示牌,公布紀檢監察組的電話、郵箱等信息,公開接待群眾來訪。元旦、春節期間,對駐在單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堅持邊檢查邊規范,指導各單位按照相關政策規定,進一步規范工作流程,健全內控制度。5月下旬,對x余名子女考學干部職工集中進行廉政談話,面對面提要求、發信號、劃紅線。中秋國慶期間,督促駐在單位開展糾治“四風”自查自糾工作,同時采取查閱資料、調看財務賬目、實地查看等方式,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四風”問題進行了重點抽查。對私車公養、出差報銷、域外學習培訓、違規發放津貼補貼、違規公款吃喝等隱形變異問題深挖細查。11月份,針對公車使用問題,采取倒查的方式,到市區加油站調取公車加油情況詳單,和單位財務賬目、公車使用登記進行數據比對。同時指導駐在單位對公車使用進行規范,實行流程化管理,全過程監督,防止出現違規違紀問題。
(三)注重傳導壓力,強化日常監督。注重運用各種載體,全方位多渠道深化長期監督、日常監督。一是抓好廉政教育。要求駐在單位將黨風廉政建設政策理論納入黨組和黨員干部必學內容。利用宣傳欄、電子顯示屏、廉政短信等形式,加大宣傳教育力度,營造清廉氛圍。利用監督檢查之機,分層次和干部職工進行談話,既注重了解各方面情況,又潛移默化滲透廉政思想。二是抓住工作重點。牢牢抓住駐在單位“三重一大”事項監督這一重點,既注重事前監督,又強化事中跟蹤,又跟進事后落實,要求各駐在單位“三重一大”事項要提前2天以上向我組報備。分監督事項、監督關注、監督依據、問題防范四個層面,對重要崗位、重點人員拉出“權力清單”,有總有分,層層遞進,為點對點監督提供“操作手冊”。三是抓好監督檢查。堅持每季度對駐在單位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進行一次監督檢查,通過談話了解、問卷調查、查閱財務賬目等方式,立足抓早抓小,堅持靠前監督。年初至今,共完成隨機抽查x次、專項檢查x次,發現問題線索x個,向駐在單位黨組反饋各類意見x余條。
(四)注重科學規范,嚴格執紀問責。充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嚴格執紀問責,強化正風肅紀。針對黨員干部和單位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通過談話提醒、誡勉談話、下發監察建議書等方式進行“咬耳扯袖”。全年,在處理委機關轉辦和自辦案件中,我組始終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在對某單位主要負責人因某項工作失職失察進行談話提醒后,同時以紀檢監察組名義向其黨組及時下達《監察建議書》,限期進行整改,既教育了本人,又推動了主體責任落實。同時,針對群眾關注度高、敏感性強,容易發生廉政風險的重點崗位、重點人員,要求駐在單位及時梳理廉政風險點,不斷加強自我監督,從源頭上堵塞漏洞。我市機構改革結束后,我組能夠及時督促市xxx局黨組對其新納入的多家單位進行內部財務審計,強化內控制度,規范財務管理,進一步推動了駐在單位監督主體責任的有效落實。今年,針對我組信訪舉報和問題線索較多的實際,按照全程留痕的原則。遵循“標準化、程序化”要求,對梳理排查出的信訪舉報和問題線索,建立工作臺賬,統一登記造冊,準確分類管理,集中規范處置,建立了信訪研判會、問題線索處置會、審查調查專題會等會議記錄,及時召開信訪形勢研判會、問題線索處置會、審查調查專題會,對信訪舉報進行集中研判,分類處置,對問題線索集體討論,決定處置方式,對審查調查情況集體商定,推進工作進程。針對委機關轉辦、信訪舉報、監督檢查等發現的相關問題線索,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對每個問題線索的處置都做到慎之又慎,始終做到綜合衡量、通盤考慮,每個步驟必須經過集體研究決定。同時形成嚴格問責、容錯糾錯和澄清保護的協同機制,旗幟鮮明地支持擔當者、鼓勵擔當者、保護擔當者,切實保護好敢于擔當者干事創業同志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不斷強化政治意識,時刻審視自己,嚴于律己,做到身體力行,管好自己的“朋友圈”和“交際圈”,帶頭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帶頭糾正“四風”。同時,嚴格規范工作程序,認真貫徹落實《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嚴格執行請示報告、線索處置、審查審理、涉案款物管理、回避、保密等程序工作規程,全面排查監督執紀各個環節和內部監督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和風險點,不斷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增強執紀監督問責的規范性。
雖然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在派駐監督的創新思路上還不夠深入,僅僅停留在完成工作的層面上;二是對駐在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指導力度還需進一步加強。
2021年的各項工作,要忠實履行派駐監督職責,著力強化監督體系,著力提高履職水平,著力打造過硬隊伍,努力實現新時代派駐監督工作高質量發展。
一要在強化政治監督上使長勁。緊緊圍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決策部署,把政治監督具體化、規范化、常態化,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加強對執行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的監督檢查,通過加強政治監督,嚴明政治紀律帶動其他紀律嚴起來。
二要在強化日常監督上使實勁。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管好關鍵人、管住關鍵事。從點滴做起,從隱患抓起,建立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風、管紀律的日常監督體系。立足抓早抓小,注重發現問題隱患苗頭,將日常監督的重點放到事前,事前充分論證,找準監督重點,增強監督實效,讓監督觸角無處不在,讓問題苗頭無處遁形。研究制定組內日常流程相關制度和流程,在集體研究的基礎上,形成規范性文件。
三要在強化作風建設上使強勁。以釘釘子精神打好作風建設持久戰。持續檢查駐在單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鞏固拓展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成果。從堅持政治原則、嚴明政治紀律的高度,堅決破除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建立作風建設長效機制。堅持嚴字當頭,不懈怠不松勁,充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立足抓早抓小,對傾向性、苗頭性問題,未雨綢繆、防微杜漸。
四要強化執紀問責上使狠勁。緊盯“三重一大”事項,緊盯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的部門和行業的監管,持續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切實維護群眾利益。堅持依紀依法辦案,嚴肅辦案紀律,講究辦案策略,提高辦案質量和綜合效果。
五要在強化自身建設上使韌勁。以開展“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為契機,著力在強化政治能力、提高專業化水平、嚴守紀律上下功夫。內鑄黨的忠誠衛士之魂,外塑“紀律部隊”良好形象。加大教育培訓力度,提高素質能力。嚴格執行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自覺接受黨內監督和其他各方面監督,堅決防止“燈下黑”,打造忠誠堅定、擔當盡責、遵紀守法、清正廉潔的紀檢監察干部隊伍。
最優案件回溯情況報告(案例21篇)篇十
(三)刑事調解中應注意的問題?。
在進行刑事調解時,要正確處理以下幾個關系:?。
2、正確處理教育與懲誡的關系?。
3、正確處理原則性和靈活性的關系?。
最優案件回溯情況報告(案例21篇)篇十一
1、農村集體組織是否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人。
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和農業法都有關于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規定。這些法律,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規定為三級制的“農民集體所有”。這就是“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農民集體所有”和“村內兩個以上的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農民集體所有”。也就是說,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定主體是三個級類的“農民集體”。但是,“農民集體”不是法律上的“組織”,而是全體農民的集合,是一個抽象的、沒有法律人格意義的集合群體。它是傳統公有制理論在政治經濟上的表述,不是法律關系的主體。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經濟理論界和有關的行政管理部門都力圖明確“農民集體”的性質。例如1994年12月國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在關于對農民集體土地確權有關問題的答復中就指出:“‘農民集體’是指鄉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和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包括由原基本核算單位的生產隊延續下來的經濟組織。”行政執法部門的這種解釋,在一定的意義上將“農民集體”確定為“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但這與正式的法律表述是不一致的。這種模糊不清的規定,導致了經濟實踐中的混亂。從我國現行法律關于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立法本意和相關規定上來分析,“農民集體”在概念上與“農村集體組織”有著十分明顯的區別。“農民集體”不是指鄉(鎮)、村或者村以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不是指某級行政組織如鄉(鎮)政府或某級自治組織如村民委員會。對于這一點,法律明確規定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就是最好的說明。也就是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都沒有土地所有權,它們只能經營管理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但我們在調卷復查時發現,有些地方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上“土地所有權人”一欄填寫為“xx村民委員會”。這顯然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應予及時糾正。
將法律規定上的“農民集體所有”理解為“全體農民共同所有”,目前被稱之為農村集體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思路之一。因不在本文討論范圍之內,就不作涉及了。
2、村民小組是否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
我國長期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農村集體所有制。據國家統計局1981年公布的統計數據,我國農村99%是以上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90%以上的土地歸生產隊所有。在1983年撤銷人民公社時,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也由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所替代,雖然一部分在規模和范圍上作了調整,但總體上還是保持了原體制下的土地占有關系。根據這種情況,《土地管理法》和《農業法》將《民法通則》規定村和鄉(鎮)兩級“農民集體所有”變更為三級類所有。但問題是《土地管理法》和《農業法》規定的“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是否就是生產隊解體后的村民小組?對此,1992年6月國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規司關于對《土地管理法》有關問題請示的答復中指出:“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必須有一定的組織機構、管理人員、資金,具有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已名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生產隊解體為村民小組后,原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可以屬于該村民小組相應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不應理解為村民小組擁有土地所有權。“那么,什么是與村民小組相應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有關部門沒有進一步解釋和確定。
我們認為,《土地管理法》和《農業法》中規定的“村內兩個以上的集體經濟組織”并不是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而只是一個級類劃分的單位概念。目前蘇州農村并不存在這種村內集體經濟組織,絕大多數村民小組也沒有建立獨立的集體經濟組織。如果將村內集體土地確權給“村民小組相應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顯然不符合農村的實際情況。而由生產隊演變而來的村民小組已失去了前者的組織、管理職能,它作為一個社區概念,就是指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其完全可以滿足級類劃分的需要,截止月31日,蘇州全市有82%的村的土地按組劃分。因此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第三級法定主體表述為“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更為符合實際。11月國土資源部關于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也規定:“凡是土地家庭聯產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組(原生產隊)界線,不論是以村的名義還是以組的'名義與農戶簽訂承包合同,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分歧觀點認為,村民小組組織渙散、不具備行為能力,不應再賦予它集體土地所有權。對此,我們認為,對于一個級類劃分的單位概念不需要以組織體的標準進行衡量,況且我國在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正式立法中從未要求所有權人要具備一定的組織形式和行為能力,正如一個無法定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需要監護人卻不妨礙他擁有財產權利一樣。
我們認為,在具體訴訟活動中,村民小組可采用訴訟代表人制度參加訴訟。村民小組的總人數都在10人以上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要求,村民小組的全體成員對土地有著共同的利益,可由村民小組會議(其組成成員、召開程序可參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村民會議的規定)推選共同的代表人,村民小組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提出代表人名單,要求村民小組會議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村民小組會議組成人員中指定代表人(通常可考慮由村民小組組長擔任)。代表人代為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村民小組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村民小組會議表決同意。
3、“農民集體”能否對土地直接進行經營管理。
有人認為是法律已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對農村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權,因此就排除了“農民集體”的經營管理權。但問題是“農民集體”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如果不能直接從事經營、管理,這顯然違反了財產所有權的法律原則。經營管理權是所有權人的一項天然權利,即使是法律也無權剝奪。法律將經營管理權委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擬性的一種補充,實屬無奈之舉。如果“農民集體”直接經營、管理土地的意愿能夠通過合法有效的組織形式予以實現,法律不但不應干涉,還應充分保護。事實上,現行法律中有關承包土地調整、對外發包土地、承包經營方案等重大事項必須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民主議定的規定就體現了對農民集體意愿的尊重。我們認為法律雖然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可以行使對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權,但也不能就此否定“農民集體”的經營管理權,而且“農民集體”作為所有權人享有的經營管理權應當是第一位的。至于何為“合法有效的組織形式”,我們考慮“村農民集體”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以村民小組會議的形式實現意思自治較為現實可行,也便于與現行法律接軌。
4、對外發包土地承包金收益的歸屬。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質是集體土地使用權。一方面,“承包經營”就其法律上的本來含義,應當是由發包人投資,而由承包人經營;承包土地上的種植物、養殖物和畜牧物等,應當由發包人所。
有并承擔風險,承包人只承擔善良管理的債務上的責任。起初,承包經營所需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基本上都由集體提供,承包人付出的基本上只是勞動,這時的承包經營是名副其實的。但是,隨著承包經營制的發展,承包的農民在農業生產中的投資份額越來越大,要自行負擔種子、化肥和其他生產工具,而集體除了土地外,很少再作其他投入。這種投資角色的轉換,實際結果便是承包經營權是有債權之名而行物權之實。事實上,農村承包責任制實行不久后,農民便開始獨自擁有承包土地上的種植物、養殖物和畜牧物的所有權,并自行承擔風險。這樣,農民與集體原承包經營關系已是十足的土地用益物權關系。
另一方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基于農民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而產生,為所有權單位的社區成員平等享有的法定權利。非經農民集體同意,社區以外成員不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例如,《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土地管理法》第15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接下來的問題就是,農村集體土地是否無償使用、農村土地承包費的性質是什么?有人認為,我國農村在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民的勞動成果“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自己的”就是農村集體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我們認為該觀點沒有法律依據,本社區的農民作為土地的主人使用自己的土地是沒有理由交納地租的。我們同樣可以將此界定為社區公共職能費用。例外的情況是,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即通常意義上的對外發包。我們認為該承包項下收取的承包金具有土地使用費的性質,應屬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的收益。村委會等發包人作為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經營管理者無權擅自處分該承包金。
5、“組有村管”模式下村委會發包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否有效。
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該村民小組發包。而在蘇州農村普遍實行的是“組有村管”模式,即組有土地由村委會發包,承包金收益也歸村委會所有。我們認為,村委會發包組有土地未經村民小組授權,屬于無權處分行為,應當認定無效。分歧觀點認為,村民小組經營、管理職能弱化,不具備發包條件,由村委會代為發包較為可行,村民小組與村委會構成事實委托關系。我們認為,“組有村管”的經營模式并不符合委托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1)委托關系的受托人有按委托人指示行事的義務,而“組有村管”模式下的村委會是不接受村民小組指示的;(2)委托關系的受托人負有報告義務,而“組有村管”模式下的村委會并不需要向村民小組報告承發包情況;(3)委托關系的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而“組有村管”模式下的村委會有權自行處分承包金收益;(4)委托關系的委托人有支付處理委托事務費用的義務,而“組有村管”模式下的村民小組并不承擔任何發包費用;(5)委托關系是合同關系,必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組有村管”模式下的村民小組既未辦理任何委托手續,也無其他表達委托意愿的意思表示,當事人之間就委托關系的成立顯然缺乏合意。分歧觀點認為,村民小組明知村委會發包組有土地,而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對村委會代為發包行為的默認。我們認為,通常情況下,內部意思的外部表達必須借助于積極的表示行為,沉默不是表示行為。因此,沉默不是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法律行為。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當事人的消極行為才被賦予一定的表示意義,并產生成立法律行為的效果。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6條就規定:“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可見,在既無法定又無約定的情況下,村民小組不提異議的不作為,并不能看作是對村委會發包行為的認可。
村委會擅自發包組有土地本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如果村民小組就此提起訴訟,法院應當保護其法定的經營管理權及收益權。為維護農村承包經營關系的穩定,審理該類案件時要嚴格把握訴訟時效問題,村民小組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勝訴權,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村民小組知道或應當知道村委會發包組有土地時起算,如有中斷的法定事由出現,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6、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的承包合同是否應認定無效。
我國法律對重要承包事項都規定了民主議定原則,其法理依據是土地的經營管理者必須依照所有權人的集體意愿行事。相關法條有:《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六)項,《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如果發包方違反上述強制性規定,越權發包,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承包合同無效,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由于農產品生長周期長,季節較強,人民法院在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時,基于保護農業生產穩定發展的考慮,對承包合同的效力認定應當特別慎重。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5號)第二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承包合同簽訂滿一年,或雖未滿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因發包方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包而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但可對該承包合同的有關內容進行適當調整。單從法釋[1999]15號的文義解釋來看,該規定適用于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以發包方為被告,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的訴訟。而我們認為最高院此項規定對承包合同效力的認定具有普遍意義,因為人民法院對同一事實關系的法律認定須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的效力認定結果不應由于訴訟主體或訴訟請求的不同而會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的無效請求設定了1年的除斥期間,只要在承包合同簽訂后的一年以內沒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認定合同無效,所謂“進行適當調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有效為前提的,對無效合同是沒有進行事后調整必要的。
最優案件回溯情況報告(案例21篇)篇十二
日前,筆者在統計濱海法院審結案件情況時發現,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增多現象比較突出,特別是從開始,出現較高增幅,僅以濱海法院蔡橋法庭為例,20共審理24件,年一季度已受理10件,而只受理一件,農村土地承包案件在全部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在、年、年分別為0.5%、1.1%、12%。土地承包案件的增多,影響農業生產的安全,波擊農村的社會穩定,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為此,筆者就此進行調研,提出一些建議。
1、先棄后取,引發糾紛。一些農民承包集體土地后,沒有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荒蕪,其他人剩機利用,進行種植。現在承包人以土地經營權是自己所有為由,要取回土地及其上的農作物,與種植人發生糾紛。
2、土地承包人前手與后手之間因土地投入問題產生矛盾,出現糾紛。原承包人因對土地投入的成本,如基建項目,在承包期間沒有消耗完,而要求新承包人給予補償,新承包人不能接受引發糾紛。
3、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發生的糾紛。主要表現為,發包人擅自毀約,將土地另發包他人,發包人單方提高承包金,發包人不能按合同規定及時將土地交付承包人使用,不能保證承包人安全地使用土地。承包人違約的情形主要是不按時交納土地承包金。
4、第三人對土地承包合同不服,而對合同當事人雙方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重新進行土地承包。
5、土地承包人對第三人,主要是當地村民,提起停止侵權訴訟,要求法律保護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外嫁女為爭得土地承包與村集體組織發生糾紛。
引發土地承包糾紛的原因很多,但深挖其根本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國家土地政策的調整,使得土地上的負擔減少,土地使用收益增加。為了扶持農業發展,中央采取一系列減輕農民負擔政策,取消農業稅費,使得種植土地的收益增加,激發了農民的種糧積極性,很多人由原來的冷漠甚至拒絕土地轉變為爭取土地,在爭取土地的過程中難免發生利益沖突,產生糾紛,如上述的1、4、6幾種類型最具有代表性。
二是農民土地外收入有限,不能轉移農民對土地的注意力。現階段,雖然國家大力加強城市化、工業化建設,越來越多的農民離開土地,進城務工,土地承載的勞動力較歷史有所減少,但農民因為思想相對保守,知識比較貧乏,擇業能力不強,難以在城市中有較大作為,取得更好的收益,在經營土地效益不高的情況下,他們選擇離開,但當土地能為他們帶來較好利益的情況下,他們就會改變思想,在鄉情的召喚下會義無反顧地告別背井離鄉的打工生活,繼續從事農業生產,土地成為農民的搶手貨在所難免。受利益驅動,很多人,包括村委會等集體經濟組織,往往做出失范之舉,產生矛盾和糾紛,如上述2、5兩種情形,就是典型表現。
三是法制意識差,依法辦事的自覺性不高;法律水平低,按合同辦事的能力不強。在對待利益的分配和調整上,不能牢固樹立法制意識,往往感情用事,以傳統觀念作為判斷公正的標準。發現別人承包土地,取得收益好,就生不平之心,害起“紅眼病”,進而對承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起哄、干擾甚至破壞,如上述1、5兩種情形。因為合同知識少,當初簽訂的合同內容簡單,留有空白,存在歧義,致使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引發糾紛,如上述2、3兩種情形。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土地是農業的根本,維護土地安全,保證土地生產正常運行,是關系農業發展、農村穩定、農民幸福的.大事,解決好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是服務“三農”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首先,公正及時地審理每一件案件,恢復生產秩序,保護土地生產。要保護合法有效的合同,支持承包人依法經營土地,對違法破壞他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要依法給予制止和制載;對擅自毀約,終止合同的當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責任,足額賠償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審理過程要強調速度,盡快審理,盡早將當事人從訴訟中解放出來,不誤農活,保證生產。
其次,引入情勢變更原則,公正界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增強審判的社會效果。對歷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合同,不能簡單地以簽訂合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權利義務失衡為由宣布無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處理工作的發生,應該以促進生產、承認有效為原則,保護合同的履行,維護土地生產現狀,不中斷、不損害土地生產。為救濟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失衡現象,適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則,可以情勢變更為理由,調整承包期限,變動承包金數額,以化解矛盾,消除糾紛。
再有,加強訴訟調解,力促社會和諧。在處理過程中,要堅持調解主導訴訟,多做說服教育疏導工作,爭取當事人在友好協商、平等談判中共同尋求解決糾紛的方法。要充分發揮農村優秀傳統文化的教化引導作用,利用老長輩、老黨員、老干部的力量參與支持調解,以靈活有效的措施解決糾紛。
合起來,開展巡回審理,堅持送法上門,把庭審建設成為普法的“橋頭堡”,通地審結一案,教育一方的渠道,向人民群眾輸送法制意識和法律知識,提高農村土地承包活動的規范性,保證土地生產順利進行。
最優案件回溯情況報告(案例21篇)篇十三
根據xxx市人社局《關于切實做好自行出臺政策發放工資津貼補貼問題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x人社密電〔20××〕2號)文件要求,為全面貫徹落實《_中央辦公廳、_辦公廳關于嚴禁自行出臺政策發放工資津貼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辦發電〔20××〕20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嚴禁自行出臺政策發放工資津貼補貼的通知》(x委辦發電〔20××〕15號)文件精神,我鎮根據實際情況,認真開展了機關單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自查自糾工作,現將工作開展情況匯報如下:
為確保此次自查自糾工作順利開展,我鎮對規范津貼補貼工作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全鎮干部職工認真學習文件精神,將干部職工的思想認識統一到_和國家要求的高度上,同時從財政所、財政中心所抽調業務骨干組成專項自查小組,對單位是否存在違反規定發放各種補貼、獎金的行為進行清理和自查,明確了責任要求,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根據文件精神,我鎮認真對照規范工作總體要求,于20××年5月25日至5月26日對單位津貼補貼發放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在自檢自查工作中,沒有違反規范津貼補貼各項規定,并做到了應歸并的項目一律歸并,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執行。具體執行情況如下:
經查,我鎮始終嚴格規范,除了按中央和_明確規定正常發放的津貼補貼外,沒有自行新設津貼、補貼、獎金項目;沒有自行提高其他津貼補貼標準;沒有擴大津貼補貼發放范圍;沒有自行擴大有關經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發放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從未發放過有價證券和實物。
經過自查我鎮不存在違規設立“小金庫”的行為,津貼補貼項目歸并及各職級標準執行情況,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的津補貼通過財政撥款所得,按規定程序實行工資以銀行卡方式發放到職工個人,其中的依法代扣項目為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和醫療保險金三項。
我鎮在規范津貼補貼工作上,始終認真貫徹落實中、省、市、縣規范津貼補貼的各項政策,杜絕了利用公用經費、“小金庫”資金發放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現象,取消了以各種名目濫發獎勵性補貼、通訊補貼和節日補貼。
通過此次規范津貼補貼自檢自查工作,我鎮進一步深刻領會了嚴肅紀律確保機關工資制度改革順利進行的精神和要求。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斷嚴肅財經紀律,鞏固現有規范津貼補貼工作成果,確保津貼補貼規范長效有序,并將單位津貼補貼工作機制同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鎮務公開工作有機結合起來,保證財務支出公開上墻,接受單位職工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為規范津貼補貼工作創造條件,確保規范工作繼續順利向前。
最優案件回溯情況報告(案例21篇)篇十四
青海大通國開村鎮銀行成立于2007年9月,是一家專注于服務“三農”和“小微”的特色銀行,為縣域經濟發展做出了大量工作。按照行團委統一安排,于7月10日至16日赴該村鎮銀行進行崗位實踐活動,并就“探索惠農模式、支持小微企業”進行主題調研。相關情況匯報如下。
春耕貸款服務是村鎮銀行的特色工作,是多年來探索的支農新模式。村鎮銀行員工將這項工作向我們做了詳細地介紹,讓我們了解到通過“專業化、精細化、創新化”工作模式,將辦公地點按時按需搬入村委會,審批放貸一體化流程,可以更好地支持當地農村發展。而這項工作的開展,更為我行扶貧開發事業提供了嶄新的思路。
調研期間,恰逢一家農村養牛合作社向村鎮銀行提出貸款需求,于是我們便跟隨村鎮銀行客戶經理一同前往現場進行盡職調查。這件事帶給我們的最大啟示便是“對農村合作社的貸款審核標準要因地制宜,靈活掌握”。比如,對這家合作社的經營規模和現金流進行考核,并不是問他們要財務報表,而是通過現場數牛群數量并對合作社成員的銀行卡流水進行調查來進行。此外,還要在當地走訪農戶,對合作社成員的信用情況進行摸底。這種盡職調查方式表面上看很“粗”,但卻實實在在符合農村地區的實際情況。
村鎮銀行以“全力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為己任,調研期間,我們走訪了村鎮銀行支持的青海祺祥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這家企業2004年只是一家個體戶,從事牛奶配送業務。隨著經營規模不斷壯大,現在已經從個體戶變成了伊利牛奶在青海的總代理經銷商。今年開始,該企業更是朝著集團化的方向發展,從單一的配送業務,轉向集配送、酸奶制作、果汁飲料制作為一體的多項業務。可以說,在這家企業成長的每一個關鍵時刻,均有村鎮銀行的大力支持,讓我們感受到村鎮銀行在服務地方小微企業確實做了大量務實工作。
柜臺業務對我們來說非常陌生,調研期間,村鎮銀行專門安排半天時間讓我們進行相關業務學習。我們首先了解了現金入庫流程,查閱了交接登記簿,觀摩了現金捆綁機、點鈔機的使用,學習了人行大小額系統的用途。之后真正走入柜臺,從填表到審核資料再到業務辦理全程參與了賬戶開銷業務、存取款業務。最后,調研組每一位成員為自己辦理了一張村鎮銀行的存折作為學習成果并留作紀念。
調研期間,我們與村鎮銀行青年員工進行了一次羽毛球友誼賽,大家互相學習、深入了解、共話友誼,為此次調研活動增添了青年的朝氣與活力。
最優案件回溯情況報告(案例21篇)篇十五
現將2020年抓基層黨建工作情況述職如下,請各位領導和同志們予以評議。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抓黨建工作思路、成效和亮點。一是加強以新時代黨的建設為根本的基層工作。認真開展“整鄉推進、逐村觀摩”工作。全年共組織觀摩x次,發現問題x個,且已全部整改到位。不斷優化干部隊伍。全年儲備后備干部x人,培訓入黨積極分子x名,接受預備黨員x個。開展“黨員聯系戶”活動。將全鎮x名黨員全部分包到戶,開展大走訪、大排查活動。全年共排查問題x余起,化解矛盾糾紛x多件,捐資捐物x次,幫扶困難群眾x多人次。二是集中整頓軟弱渙散村基層黨組織。鎮黨委按照集中排查,“一村一策”,縣鄉驗收的要求扎實開展軟弱渙散村整治工作。x年共有軟弱渙散村兩個,現已全部整改驗收完畢。三是以高質量基層黨建推動完成重大任務。認真落實“三會一課”、“四議兩公開”等黨建工作制度,突出黨建在脫貧攻堅、人居環境整治、征地拆遷、綜合治理等重點工作的示范引領作用,助推鄉村振興。x年全鎮共承辦縣級以上觀摩和現場會x余次,其中國家級x次。四是履行基層黨建工作責任。認真落實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將黨建工作納入全鎮目標考核體系。以“高標準黨建推動高質量發展”為目標,在組織活動場所規范化建設、制度落實、黨員模范作用發揮等方面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全年共投入專項經費x萬元。五是全力開展疫情防控工作。迅速成立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第一時間召開了全體領導干部會、村兩委會議部署防控工作。機關支部黨員先鋒隊在轄區的路口、各村組戶開展疫情防控工作。他們帶頭講政治、傳理論,當疫情防控的“戰斗員”“示范員”,深入村民家中發放“一號公告”“一封信”等宣傳單和倡議書;利用電子顯示屏、廣播、微信群等進行防控知識宣傳工作,為抗擊疫情營造了濃厚的氛圍。
(二)抓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思路、成效和亮點。一是聚焦職責,扛牢主體責任。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堅持把黨風廉政建設具體深入到工作的各個環節。全年召開專題會議x次,簽訂目標責任書x份。二是知行統一,嚴守紀律規矩。組織黨員干部認真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章黨規。按照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要求,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帶頭嚴守政治紀律和規矩,自覺抵制“幫圈文化”。三是明確責任,落實“一崗雙責”。認真落實“一崗雙責”的要求,與x名班子成員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班子成員分管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四是持續發力,推進從嚴治黨。始終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抓在手上,確保紀委監督責任落實到位。五是嚴于律己,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市x條意見精神,執行黨的各項規定。按時向上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各方監督。
(三)抓意識形態工作思路、成效和亮點。一是領導班子及成員履職情況。全面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全年研究意識形態工作x次、舉辦意識形態培訓班x次。制定黨委中心組理論學習計劃,全年撰寫學習筆記x余篇。二是制度建設情況。定期加強對黨員理想信念、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教育學習,增強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的意識。健全和完善專題報告制度、分析研判制度、檢查考核制度、問責制度等x項制度,不斷強化機制上的創新。三是主流意識形態建設情況。充分利用村級文化廣場、農家書屋,深入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鄉風文明建設等內容。持續開展“文明家庭”“好媳婦”“好婆婆”“鄉賢”的評選活動,帶頭推進移風易俗宣傳教育。鎮村兩級指定專人負責意識形態工作,強化隊伍建設。目前全鎮共有相關工作人員x名。四是意識形態領域風險隱患防范化解情況。實行黨委書記親自抓網絡意識形態安全制度,健全維護網絡意識形態安全制度,由輿情監督員負責動態監測并實時上報。高度重視網絡安全,嚴格加強微信群及公眾號的監督和管理,牢牢把握網絡意識形態主導權。五是落實巡視督查反饋意見整改情況。針對反饋問題,召開專題會議逐條逐項認真梳理,逐一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推動問題整改。
二、存在問題及不足。
(一)抓基層黨建工作方面。一是黨建工作制度落實不到位。全年黨建觀摩發現問題x個,其中制度落實不到位問題x個,占比較大。問題突出表現在以集中學習代替主題黨日活動、以日常工作會議代替黨建專題會議,問題具有普遍性。二是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發揮不夠,黨員的宗旨意識淡化。一方面個別村級黨支部工作開展不扎實,對理論學習僅僅是抄寫學習筆記,學習活動簡單化、形式化。另一方面是一些農民黨員把自己等同于一般群眾,在黨員先鋒模范作用發揮中比較被動,為群眾服務的意識不強。三是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薄弱。這集中表現在村級集體經濟收入渠道較為單一,大多數為集體土地租金收入;村級產業發展緩慢,大多數村沒有支柱產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運營不規范,大多數重視數量建設,輕視質量管理。
(二)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一是作風建設需進一步加強,個別村組干部缺乏敬畏之心,吃拿卡要現象依然存在,不給好處不辦事兒,給了好處亂辦事。二是監督執紀力度不夠,群眾身邊的“微腐敗”時有發生,影響干群關系,敗壞黨的形象和社會風氣,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三是廉政教育需進一步深化,“以案促改”警示教育不夠深入,震懾力度不強。有些干部理想信念不堅定,看不到自身差距,沒有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甚至個別干部拒腐仿變的思想道德防線一沖就破,不堪一擊。
(三)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方面。一是個別村干部對新形勢下加強意識形態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上還有差距,思想上重視程度還有待進一步提高。二是新形勢下對網絡意識形態領域安全監管的措施還不夠有力,各村輿情監督員都是村干部兼職,存在輿情收集分析方面不全面、上報不夠及時的問題。三是宣傳思想工作的方法、形式、途徑還需要進一步創新,宣傳的影響力、滲透力、戰斗力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四是關于新媒體“兩微一端”運行方面還需嚴格落實管理制度,加強微信群及公眾號的監督和管理。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抓基層黨建工作的思路和重點。一是圍繞第一責任,在示范引領上下功夫。切實履行好黨建主體責任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高標準抓好黨建工作;將落實好黨建工作制度作為全年黨建工作的切入點,扎實推進黨建工作的示范引領作用。二是圍繞宗旨意識,在服務群眾上下功夫。切實做好“黨員聯系戶”、無職黨員設崗定責等工作,充分發揮基層黨支部的戰斗堡壘和黨員示范帶動作用;選優配強村兩委班子,不斷優化黨員干部隊伍建設;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和后備干部的選拔,夯實選人用人基礎。三是圍繞產業興旺,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利用宿鴨湖清淤擴容工程和獨特的區位優勢,著力扶持一些帶動引領能力較強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打造萬畝優質果園,塑造一批致富能手和“鄉賢”,培育一批村級主導產業,助推鄉村振興。
(二)抓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思路和重點。一是聚焦一個職責。聚焦黨委主體責任,始終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來抓,進一步提高全鎮黨員干部對黨在新形勢下全面從嚴治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重要性的認識,確保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落到實處。二是補齊兩個“短板”。一是補齊“以案促改”不夠常態化的短板。加強對村級組織“以案促改”工作的督導,針對典型案例敢于揭丑亮短、敢于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二是補齊廉政教育形式單一的短板。積極探索新方法,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廉政警示教育,讓黨員干部時刻保持警醒,提高黨員干部遵紀守法的自覺性。三是突出三個重點。一是重點糾正“四風”。關注新動向,緊盯老問題,使糾正“四風”問題成為常態。二是重點治理扶貧領域干部作風和腐敗問題,加大對扶貧領域作風和腐敗問題以及漠視侵害群眾利益問題的整治力度。三是重點推進巡察整改,以村居巡察問題整改為契機,舉一反三,積極整改,嚴肅執紀問責。
(三)意識形態工作的思路和重點。一是進一步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意識形態工作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建立健全意識形態工作研判機制。二是堅持不懈抓好理論學習。以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為重點,創新理論學習方式,豐富理論學習內容,不斷完善好理論學習活動。三是切實提高輿論引導水平。通過開設專題、專欄等方式,扎實推進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宣傳活動。四是加強意識形態工作隊伍建設。按照政治強、業務精、紀律嚴、作風正的要求,努力打造一支思想理論好、綜合素質高、具有豐富意識形態工作經驗的干部隊伍。
最優案件回溯情況報告(案例21篇)篇十六
旅游是我們娛樂身心的重要方式。本文將介紹旅游消費情況調查報告。
第3頁大多數人認為旅游應該過夜,因此至少需兩日以上調查結果顯示,受訪者中,認為最合適的旅游時間長度是1日的占;24天的占;510天左右的占;10天以上的占.因此,認為旅游需要2日以上(過夜)的達到.多數人認為24天或510天左右是較適合的旅游時間長度,將旅游的目的定為休閑娛樂的占多數.可承受的單人旅游費用主要集中在1000元以內,總體消費水平較低調查結果顯示,認為可承受的單人旅游費用在500元以內的占;在1000元以內的占;在2000元以內占;在3000元以上的占.認為可承受的單人旅游費用達到1000元以內的占.市民化農民對于1000元左右的出游費用較為接受.同時,在特定的人群中會有較高消費傾向的需求出現,但總體消費水平較低.認為旅游比較花錢的消費項目是購物、交通和住宿調查結果顯示,認為旅游中旅游比較花錢的項目是購物的占;是交通的占;是餐飲的占;是住宿的占;是景區門票的占旅游消費的興趣點比較單一調查結果顯示,認為最有吸引力的旅游項目是都市風情游的占;健康療養游的占;歷史古跡游的占,致富樣板游的占;自然風光游的占;宗教民俗游的占.旅游消費的興趣點比較單一,主要集中于致富樣板游和宗教民俗游.
本次調查采用面對面調查、委托調查和電話調查三種方式進行,并對調查過程進行質量監控和數據統計,對數據進行描述性和相關性分析,完成本調查報告。
據廣州市旅游局統計數據,20xx年廣州旅游業各項旅游指標保持穩步增長,全市全年共接待游客億人次,同比增長;旅游業總收入達到1911億元,同比增長。2019年,全市接待游客億人次,同比增長;旅游業總收入億元,同比增長15.24%。2019年,廣州全年接待游客億人次,實現旅游業總收入億元,同比增長,旅游業總收入僅次于上海、北京,位居全國城市第三,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帶動作用不斷增強。
據統計,截至20xx年3月31日,廣州市共有旅行社425家,其。
廣州有眾多旅游景點,包括歷史遺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游樂場景點、動物園景點等等。
歷史遺址包括中山紀念堂、黃花崗七十二烈士墓、廣州起義烈士陵園、鎮海樓、南海神廟、黃埔軍校舊址紀念館、陳家祠、西漢南越王墓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8個:三元里平英團舊址、黃花崗七十二烈士墓、廣州農民運動講習所舊址、廣州公社舊址、光孝寺等等。風景名勝區有白云山、番禺蓮花山、增城白水寨、南沙天后宮等;游樂場景點有長隆歡樂世界、長隆水上樂園、南湖游樂園等。
第三部分調查結果分析一、消費者旅游消費情況分析(一)旅游地選擇。
調查結果顯示,消費者對廣州市內旅行社服務水平選擇非常滿意的有,滿意的有;選擇不滿意和非常不滿意的分別有和;還有的消費者選擇不清楚。可以看到,消費者對廣州市內旅行社的服務水平總體認可度較高,不滿意的占比較少。
第11頁(二)旅游景點服務質量滿意度評價。
在對廣州市內旅游消費水平評價上,消費者選擇很高和較高的分別有和,兩者相加達到;選擇較合理和較低的分別有和。這說明,大部分消費者認為廣州的旅游消費水平處于較高水平,這可能會限制消費者來穗旅游消費的欲望。
在對廣州市內旅游景點交通情況的評價上,消費者選擇很好,交通便利的有;選擇還可以,但個別景點交通不便的有;選擇部分景點交通不便的有%;選擇很差,大部分景點交通難以達到的有。這說明,大部分消費者認為廣州市內景點的交通狀況總體良好,但部分景點的交通狀況仍然有待改善。
在這個問題上,消費者選擇最多的是降低景點門票價格和改善景。
第13頁點環境衛生,中選率分別有和;其次是增加景點,中選率是;再次是改善景點交通、加強旅行社管理和加強餐飲住宿服務管理,分別有、和;還有的消費者選擇其他。可以看到,消費者比較關心的是景點的門票價格、環境衛生和交通狀況,有關部門需要在這些方面加大管理和建設力度。
在這個問題上,有的消費者選擇是,的消費者選擇否,也就是超過五分之一的消費者在旅游過程中發生過各種旅游爭議。
在發生過旅游爭議的消費者中,有的消費者與旅行社發生過爭議;有和的消費者與餐飲服務經營者、住宿服務經營者發生過爭議;有和的消費者與購物點經營者、旅游景點經營者發生過爭議;有、的消費者與娛樂服務經營者、交通服務經營者發生過爭議;還有的消費者與其他經營者發生過爭議。可以看到,旅行社、餐飲、住宿等經營者與消費者發生爭議的比例較大,這一方面與這些經營者和消費者接觸頻繁密切有關;另一方面也提示我們,旅行社、餐飲和住宿等經營者的服務質量與旅游消費者的滿意度緊密相關。
第14頁(三)在旅游中出現哪方面的旅游爭議。
根據廣州市消委會統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消委會通過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系統接到旅游消費的咨詢、投訴案件1216宗,其中咨詢685宗,投訴531宗。
根據廣州市旅游局統計數據,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接到。
最優案件回溯情況報告(案例21篇)篇十七
州局儲匯稽查室:
一、為增強窗口人員的風險意識和防控能力,于2007年6月22日將省局《關于遏制郵政儲蓄存款冒領案件進一步蔓延的通知》及《關于防范變造和偽造郵政儲蓄存折冒領存款的緊急通知》要求,及時傳達到所轄各儲蓄網點。在各網點醒目位置張貼有《特別提醒》,告之客戶。
二、按照州局提供的文件和光碟,立即組織全縣8個儲蓄網點營業人員進行識別假存折有關知識培訓,并認真做好存折(單)防偽標識的保密工作。
三、每個網點已配備“存折鑒別議”。此次對“存折鑒別議”情況進行檢查,有2個網點(、)短波燈管已壞,有1個網點()長、短波燈管均壞,縣局儲蓄營業室3個柜員制臺席僅有1只。
四、除縣局儲蓄營業室配備監控設施和設置“一米線”而外,其他網點均無監控設施和“一米線”設施。
五、能嚴格執行“實名制”制度規定。辦理開戶時,嚴禁使用不規范、不真實的身份證件開戶。
通過開展此次專項檢查活動,邊檢查、邊培訓、并著手對存在問題及時整改,加大了防范假存折案件的力度,促進了各郵儲網點認真執行各項規定和要求,進一步增強了窗口人員的風險意識和防控能力。
x年9月17日。
最優案件回溯情況報告(案例21篇)篇十八
“十四五”時期,經濟發展迎來新的機遇和挑戰。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推進x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落實這一重要要求,必須持續優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加快推進公司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為深入探究公司治理中面臨的法律風險,有針對性地提出創新做法和建議,切實發揮司法裁判對市場的規范引導作用和價值導向作用,助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x市第x中級人民法院成立課題組,對x年至x年上半年該院審理的公司類糾紛案件進行了專題調研。
一、基本情況。
案件數量上升趨勢明顯,股權轉讓為第一大案由。x中院成立于x年x月x日,同年x月x日起正式受理案件,轄區包括x區六區。其中,x區是x的經濟強區、cbd所在地。轄區內活躍的經濟主體為該院提供了大量公司類糾紛案件素材。
另外,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股東知情權糾紛、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案件均占比較大。
二是股東知情權糾紛逐年增長,小股東起訴行權較多,行使方式范圍爭議不斷。
二是上市公司相互擔保多發,對外擔保審查趨于嚴格。
二是損害公司利益類型主要為挪用或侵占公司資金、關聯交易、謀取公司商業機會及競業禁止,多為公司直接訴訟,股東起訴的情況較少。
二是未依法清算時由義務人承擔責任,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情況時有發生。
二、原因分析。
紅管理、對外擔保、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議事規則、董事與高管義務等方面不夠完善。有些公司內部監督機制名存實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極易利用控制地位,濫用權利。法制觀念和風險意識缺乏,將全面風險管理流程融入企業的戰略、經營、財務、投資、市場等領域迫在眉睫。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非公眾公司的小股東、上市公司的公眾股東、債權人難以及時了解掌握公司經營動態、財務狀況及重大事項的進展情況以作出正確的投資和決策。
經濟社會發展催生新類型案件,對政策法規調整提出實踐新要求。新類型案件往往伴隨經濟形勢變化而產生。如當前經濟形勢及金融監管秩序下,企業融資壓力大,選擇股權融資方式注入資金帶給中小企業更多發展空間,但也出現前期審查不足、資本募集設計不完善、權利義務欠衡的相關問題,進而引發私募股權投資、對賭協議等新類型糾紛。宏觀層面圍繞市場主體進行的改革舉措對公司治理、司法裁判中平衡各方利益、促進公司健康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公司資本認繳制改革后瑕疵出資股東產生的知情權等糾紛、與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平衡等問題,清理僵尸企業背景下公司合并、解散糾紛以及勞動者權益保護等問題。
裁判尺度需進一步統一,相關法律法規仍待完善。因立法空白、司法審判認識差異產生的裁判尺度不統一問題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投資者的安全感,不利于穩定市場預期、解決市場主體間的矛盾。如關于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的效力問題長期觀點不一,違規擔保屢禁不止,相關訴訟紛爭不斷。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民營企業成長迅猛、國企體制改革、公司融資障礙重重等問題,亦使得公司治理、融資等領域亟待新的規則供給。近幾年,最高人民法院加快了公司法制度司法解釋的制定工作,在新時期經濟形勢下,公司法相關規則仍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
三、對策建議。
股東應依法履行義務,正確行使股東權利。首先要理性對待注冊資本,積極履行出資義務。注冊資本過低可能導致公司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而過高的注冊資本可能會帶來過高的責任和風險。因此,股東在設立公司時,應結合公司所在行業資質要求、公司發展規劃、股東自身經濟狀況和風險承擔能力等實際情況,合理設定注冊資本和認繳期限。在認繳出資后,應依法、及時、足額出資,依法依規辦理增資減資手續。其次,積極參加股東會,重視權利行使。股東積極參加股東會不僅是股東會順利召開和股東會決議發生效力的重要基礎,也是充分發揮集體智慧、監督管理層運營、有效預防和化解公司運作中的糾紛的重要手段之一,特別是中小股東要主動在股東會上表達自己的訴求。再次,依法履行清算義務。股東等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履行清算義務,妥善處理公司債權債務,依法依規注銷公司。最后,股東之間應當彼此尊重,誠實守信行使權利。股東應當嚴格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各項規定,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行使權利,加強及時溝通交流,減少扯皮和內耗,共同維護公司內部和諧穩定。
公司應規范內部治理,健全內部管理制度。首先,高度重視公司章程。重視章程的“意思自治”,結合公司的性質、規模、經營目的、運營實際,考慮各方之間的不同利益以及公司運營中可能發生的風險,有針對性地制定、完善內部治理機構,使公司治理實現規范化和個性化的統一,避免公司章程僅作為公司設立要件而被束之高閣。其次,嚴格遵守公司程式。如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和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股東會、董事會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避免因決議不成立、可撤銷影響決議效力進而影響公司的穩定持續發展。再次,規范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應當根據自身情況、文件性質和內容等情況,綜合確定資料的公開程度、可查閱程度和相應的方式方法并在公司規范中予以明確。最后,履行勤勉忠實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為公司的日常經營者,應當履行勤勉忠實義務,以保護股東和遵循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來管理公司。董事會作為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核心,應當制定符合公司的戰略和政策,推動建立完善公司內部規章制度、財務會計制度、流程管理制度、約束機制和激勵制度、辭聘管理制度、檔案制度、證照印章管理制度等。
在提供擔保后亦應及時完善擔保檔案,妥善管理原始資料,同時加強擔保執行管理,進行日常監管和持續的風險管控。作為擔保合同的相對人,亦應注重審查公司對外擔保的金額等具體的擔保事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是否經過了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會決議,決議內容和擔保合同是否一致,以及該決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其次,全面防范公司法律風險。公司應當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增強合法合規經營管理理念,做到全面強化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監督。如公司在設立出資、建章立制、資金使用、對外擔保、企業借貸、增資減資、股權轉讓、破產清算以及內部的勞動人事、財務賬冊、證照印章、檔案保管等方面,均應樹立法制觀念和風險意識,把風險管理基本流程融入企業發展各領域,避免因行為不當引發相關訟爭。最后,及時化解公司內部矛盾糾紛。股東、董事與公司利益在根本上具有一致性,股東、董事應當堅持窮盡內部救濟原則,及時處理爭議,妥善化解矛盾,避免公司自治機構失靈和內部矛盾激化致使糾紛無法通過公司內部治理機制得到有效解決。
最優案件回溯情況報告(案例21篇)篇十九
土地問題是農村最核心的問題,它不僅關系著我國農業發展,更是影響現階段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如果妥善處理好此類案件,對于穩定社會,促進經濟發展具有積極作用。筆者就當前審理涉及幾個問題進行分析,以便在審判實踐中準確把握。
土地承包合同作為當事人的合意行為,不論從合同簽訂、合同內容,還是從合同履行上看,都應當嚴謹、合法,但在實踐中,存在種種問題。一是從合同簽訂主體看,承包經營權流轉主體不合法、不規范,導致雙方主體資格混亂。二是從合同簽訂內容看:1、標的不明確,如土地、果園四至不明;2、承包基數及承包費交款時間掌握不好,發包前未作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僅憑少數人粗淺體會或者對市場變化因素估計不足,基數過高影響承包者生產積極性,導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基數過低引起群眾紅眼病,影響社會穩定;3、違約條款約定不合法,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或過低,起不到懲罰作用。三是從合同形式看不具體、不完善,農村承包合同一般要求訂立書面合同,但由于農村文化水平、法律知識、實踐經驗有限,相當一部分合同條款不全,權利義務約定不明,有的只是村干部口頭說了算,沒有書面合同,有的村干部不把合同當回事,隨手丟棄,一旦發生糾紛,無據可查。四是發包程序上不規范,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規定,“承包方案應當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的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在實踐中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有些達不到法定人數,有些不召開村委會,還有的不征得村民代表同意,造成群眾纏訴上訪。五是從合同履行上看,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有的承包人不按期繳納承包費;有的承包人掠奪性經營,破壞土地種植條件;有的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隨意轉包,而發包方也以各種理由隨意解除合同,隨意提高承包費,影響了合同的有效履行。
根據上述種種情況,筆者認為,應實行土地承包合同備案審查制度。我國《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二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到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維護發包方和承包方合同的穩定性及雙方利益,應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合同進行審查備案制度,未經該部門審查的,人民政府不予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二、民主議定原則對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影響。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對農村重大承包事項都規定了民主議定原則,其法理基礎是土地的所有權必須依照所有權人集體意志行事。近幾年,從我院審理的土地承包案件來看,有三成為村民委員會主任一人簽訂合同,未經民主議定原則。作為土地管理者的發包方違反法律這一強制性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承包合同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承包合同簽訂滿一年或雖未滿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進行了大量投入的,人民法院不因發包人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包而認定該承包合同無效,但可對合同有關內容適當調整。”該規定適用于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以發包方為被告要求確認合同效力而提起的訴訟。該條“一年”的期限為除斥期間,也就是說,只要在承包合同簽訂后一年內沒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理由認定為合同無效。該解釋規定的“適當調整”也是以合同有效為前提,對無效合同沒有必要進行事后調整。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部署與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解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轉價款或者向對方支付費用的約定產生糾紛,當事人協商變更無法達成一致,且繼續履行又顯示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發生變更的客觀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處理。”通過上述司法解釋可知,情勢變更原則是合同法上一項重要的抗辯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屬于合同法的范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訂立期限較長,承包人投入較大,各種客觀情況發生可能性極大,如物價增高、通貨膨脹等,審理土地糾紛案件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更能夠體現公平正義,更能夠穩定農村生產生活秩序,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不平衡性和對抗性,有利于社會和諧。
四、關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理解和適用。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關于土地權屬爭議,本條規定了三種解決的辦法:一是爭議發生后先由當事人之間進行協商解決。所謂協商,就是指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權屬發生爭議后,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或者協商達成協議一方反悔,他方可提請人民政府處理。二是當事人協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人民政府收到爭議案件后,一般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進行行政裁決。三是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類訴訟到底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不能一概而論,應區別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意見(試行)》中受案范圍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有關土地、礦產、森林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由此可見,需要由人民政府確認所有權、使用權歸屬的,屬于行政案件,一方對行政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如果土地權屬已明確,侵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糾紛,應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此外,還需要說明的是,《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如果有關當事人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需要先由人民政府確定的,人民政府處理是提起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沒有經過這個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十八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根據《物權法》的有關精神,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屬于用益物權,該糾紛不適用于訴訟時效,故此時效期間為除斥期間。
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該法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四)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五)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意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法的實施,為農村多元化解決土地矛盾糾紛建立了良好的機制。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面向農村,快速解決糾紛,靈活簡便,是農村土地糾紛很好的解決途徑,同時也避免大量的土地糾紛案件涌向法院,建議先引導矛盾雙方當事進行仲裁,對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類訴訟應為民事訴訟。
最優案件回溯情況報告(案例21篇)篇二十
日前,筆者在統計濱海法院審結案件情況時發現,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增多現象比較突出,特別是從開始,出現較高增幅,僅以濱海法院蔡橋法庭為例,20共審理24件,一季度已受理10件,而只受理一件,農村土地承包案件在全部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在、年、年分別為0.5%、1.1%、12%。土地承包案件的增多,影響農業生產的安全,波擊農村的社會穩定,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為此,筆者就此進行調研,提出一些建議。
1、先棄后取,引發糾紛。一些農民承包集體土地后,沒有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荒蕪,其他人剩機利用,進行種植。現在承包人以土地經營權是自己所有為由,要取回土地及其上的農作物,與種植人發生糾紛。
2、土地承包人前手與后手之間因土地投入問題產生矛盾,出現糾紛。原承包人因對土地投入的成本,如基建項目,在承包期間沒有消耗完,而要求新承包人給予補償,新承包人不能接受引發糾紛。
3、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發生的糾紛。主要表現為,發包人擅自毀約,將土地另發包他人,發包人單方提高承包金,發包人不能按合同規定及時將土地交付承包人使用,不能保證承包人安全地使用土地。承包人違約的情形主要是不按時交納土地承包金。
4、第三人對土地承包合同不服,而對合同當事人雙方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重新進行土地承包。
5、土地承包人對第三人,主要是當地村民,提起停止侵權訴訟,要求法律保護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外嫁女為爭得土地承包與村集體組織發生糾紛。
引發土地承包糾紛的原因很多,但深挖其根本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國家土地政策的調整,使得土地上的負擔減少,土地使用收益增加。為了扶持農業發展,中央采取一系列減輕農民負擔政策,取消農業稅費,使得種植土地的收益增加,激發了農民的種糧積極性,很多人由原來的冷漠甚至拒絕土地轉變為爭取土地,在爭取土地的過程中難免發生利益沖突,產生糾紛,如上述的1、4、6幾種類型最具有代表性。
二是農民土地外收入有限,不能轉移農民對土地的注意力。現階段,雖然國家大力加強城市化、工業化建設,越來越多的農民離開土地,進城務工,土地承載的勞動力較歷史有所減少,但農民因為思想相對保守,知識比較貧乏,擇業能力不強,難以在城市中有較大作為,取得更好的收益,在經營土地效益不高的情況下,他們選擇離開,但當土地能為他們帶來較好利益的情況下,他們就會改變思想,在鄉情的召喚下會義無反顧地告別背井離鄉的打工生活,繼續從事農業生產,土地成為農民的.搶手貨在所難免。受利益驅動,很多人,包括村委會等集體經濟組織,往往做出失范之舉,產生矛盾和糾紛,如上述2、5兩種情形,就是典型表現。
三是法制意識差,依法辦事的自覺性不高;法律水平低,按合同辦事的能力不強。在對待利益的分配和調整上,不能牢固樹立法制意識,往往感情用事,以傳統觀念作為判斷公正的標準。發現別人承包土地,取得收益好,就生不平之心,害起“紅眼病”,進而對承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起哄、干擾甚至破壞,如上述1、5兩種情形。因為合同知識少,當初簽訂的合同內容簡單,留有空白,存在歧義,致使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引發糾紛,如上述2、3兩種情形。
[1][2]。
最優案件回溯情況報告(案例21篇)篇二十一
xx銀監分局:
按照xx銀監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案件風險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行對全轄內控制度執行情況、賬戶管理情況、大額存款進出情況、現金管理情況等業務開展情況進行了全面的風險排查。現就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根據xx銀監分局和總、分行案件風險排查工作要求,我行結合實際制定了全行案件風險排查工作《自查方案》,明確由財會信息部牽頭,抽調客戶業務部、信貸與風險管理部業務主干開展案件風險排查工作。
二、認真開展自查。本次共有xx人參加了案件風險排查,共核查開戶企業xx戶,查閱各類憑證、賬簿xx本;查閱大額現金登記簿xx本,查閱賬戶資料xx份。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業務處理辦法》、《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電子驗印系統管理暫行辦法》、《反洗錢法》、《金融機構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反洗錢客戶風險等級分類管理暫行辦法》等制度辦法的基礎上,循序漸進對所有賬戶進行全面、徹底的清理,對我行綜合業務系統中客戶信息、反洗錢系統中客戶風險等級功能模塊開戶企業信息、電子驗印系統中開戶信息及預留印鑒卡信息進行核對、維護更新,與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中相關信息和留存賬戶資料中的客戶信息核對一致,確保了我行開立的賬戶合規合法,保存的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信息準確、連續、有效和完整。
x季度我行新增客戶x戶,變更賬戶信息xx戶,撤銷賬戶x戶,在我行開戶的企業總數為xx戶,開立賬戶總戶數為xx戶,其中:基本戶xx戶、一般戶xx戶、臨時戶xx戶、專用賬戶xx戶,在為企業開立賬戶時均進行了企業身份認證和法人身份認證,辦理的結算業務逐筆通過電子驗印系統對客戶預留印鑒的真實性進行了驗證,沒有發現違規辦理業務的問題;我行按月與開戶企業核對賬戶余額、資金往來情況,并由開戶單位在對賬回執上蓋章確認,x季度累計發出存、貸款對賬單xx份,收回xx份,收回率達到了100%。
(三)大額存款進出情況。此次案件風險排查共核查xx年x月x日至x月x日發生的金額在xx萬元(含)以上的大額存款匯劃業務xx筆、金額xx萬元,其中:匯入xx筆、金額xx萬元,匯出業務xx筆、金額xx萬元。通過清理核查,未發現無相關憑證的大額收付存款,整收零付和零收整付且金額達到相當數額的存款業務;未發現賬戶所有者與無業務往來者劃轉大額款項問題,未發現他行匯入資金用途缺失問題。
(四)現金管理情況。按照上級行關于加強現金管理的有關要求,各支行都建立了大額現金備案登記簿、現金出入庫登記簿、現金收付登記簿、庫存現金登記簿、長短款登記簿、殘幣兌換登記簿、假幣收繳登記簿、現金查庫登記簿、庫箱交接登記簿等登記簿。通過自查,沒有發現違規辦理大額取現的問題。
三、今后工作打算。
制度,對大額現金存取、轉賬業務進行聯網核查,嚴格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審核、開立各類存款賬戶,保管賬戶和交易記錄資料。
(二)強化各項。
規章制度。
的學習。繼續堅持每周二、四集中學習。
制度。
進一步增強業務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內控制度的執行力及風險防范意識消除麻痹大意思想堵塞漏洞從源頭上遏制案件風險的發生。
穩定高效的運行。納入財會、信貸工作的考評范圍,加大對財會、信貸人員履職盡責的考核力度;加強與武威銀監分局、人民銀行和上級行的溝通與聯系,配合各部門做好與案件風險排查有關的檢查工作,有效控制案件風險,確保資金安全。
情況。
統計表。
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