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通過總結,發現了自己在學習和工作過程中取得的一些成績和亮點。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心得體會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借鑒。希望通過閱讀這些范文,能夠激發大家寫作的靈感和提升自己的表達能力。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實用公司法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一
通過一周緊張而有秩序的學習,聆聽老師深入淺出的授課,使自己的思維豁然開朗,受益非淺。下面結合公司的發展實際,淺談一下在"現代企業制度與公司治理"方面的體會。
一、法人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
公司通過切實履行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權、職責,形成了各司其職、協調運轉和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通過建立、完善公司制度,約束和規范了員工的行為。
1、以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執行機構(經理層)作為法人治理結構確立了所有者、公司法人和經營者之間的權力、責任和利益關系,并在不斷發展中建立完善了300多項管理制度,做到了每項經營活動、每個工作環節員工的行為規范有規可循,每個崗位的職責、義務、獎懲都有明確的規定,制度的執行情況嚴格與獎懲、升遷等掛鉤。
2、經營中的重大問題由董事會充分討論民主決策;經理層由股東組成,確保了投資者的利益;監事會列席董事會,從不同角度審查、監督董事會的各項決策活動和對經理層的經營活動,形成了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并通過管理創新,使各項制度得到了不斷完善和提高。
3、通過保證投資者(股東)的投資回報,重視企業內各利益集團的關系協調,包括對經理層與員工的激勵以及對高層管理者的制約,避免了因高管決策失誤給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
二、管理創新、激勵作用是企業長盛不衰的法寶。
現代的競爭,資源不是優勢,錢不是優勢,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是組織結構、企業的文化和價值觀念,公司制勝必須發揮激勵的作用。
1、沒有創新的工作是沒有成效的工作,缺乏創新精神的干部不是優秀的干部。公司從實際出發制定了管理創新獎勵實施辦法,把"超越自我、創新求優"確定為公司核心價值觀。
2、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提高工作效率為目標,圍繞主價值鏈再造,進行了機構改革,人員精簡。把"做強做大,打造一流企業"確立為公司的共同愿景。
3、將"嚴格自律表里如一,身體力行爭當表率,關心厚愛嚴暖結合,全員同心共創佳績"作為領導干部的行為準則,將"設計師、仆人、教練"作為領導者的角色。企業領導者成為企業文化的代表。
4、將薪酬、目標、培訓、工作設計、職業生涯、員工參與等作為重要的激勵因素,通過實施績效考核,促進了工作質量的提高。
總之,作為企業管理的實踐者,在經濟體制轉軌和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中必須體察到企業改革和管理創新的脈搏,了解國際管理發展趨勢,找到現實差距與當代管理"接口"的途徑,把握管理創新可行和適度的進程,努力創造推進管理創新的必要條件,使企業管理"更上一層樓".
實用公司法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二
公司法務實踐是企業運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它涵蓋了從合同管理到糾紛解決的各個方面。作為一名公司法務實踐者,我深深體會到了其重要性和挑戰性。在多年的工作經驗中,我積累了一些心得體會,希望能與大家分享。
第二段:規避合同風險的方法和實踐經驗。
合同管理是公司法務工作的核心內容之一。公司需要與供應商、客戶、合作伙伴等多方進行合作,而且涉及的合同不計其數。為了規避合同風險,我有幾個實踐經驗。首先,確保合同內容清晰明確,避免模棱兩可的措辭;其次,及時跟進合同執行情況,防范潛在問題的發生;最后,在合同簽署之前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確保對方的資質和信譽。
第三段:處理糾紛的策略和案例分享。
公司法務實踐中,當糾紛發生時,如何妥善處理成為關鍵。過去的案例中,我們遇到過供應商的合同違約、客戶的欠款拖欠等問題。在這些案例中,我嘗試了一些策略,例如與對方進行妥協和談判、調解等。其中,與供應商的合同違約糾紛中,我們最終達成了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避免了更大的損失。這些案例經驗告訴我,保持冷靜、靈活應變是解決糾紛的關鍵。
第四段:參與法律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和方式。
除了具體的合同管理和糾紛處理外,公司法務實踐還需要更廣泛地參與法律風險管理。在日常工作中,我盡量多了解各個業務部門,及時對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進行預警。例如,在產品開發的初期,我就會參與討論,確保產品設計和宣傳合規。此外,我也會定期與公司其他部門進行法律問題培訓,提高全員的法律意識和合規意識。
在公司法務實踐中,我獲得了很多寶貴的經驗和成長。通過不斷學習和實踐,我建立了一套適合自己的工作方法和處理策略。在未來的工作中,我將繼續努力提高專業能力和見識,為公司在法律風險管理方面做出更大的貢獻。同時,我也希望與更多的同行進行交流和合作,共同提升公司法務實踐的水平。只有不斷學習和進步,才能更好地適應不斷變化的法律環境和企業需求。
總結:
公司法務實踐是一項既重要又挑戰性的工作,它涉及到合同管理、糾紛處理和法律風險管理等多個方面。通過個人不斷的實踐和經驗積累,我們可以學到很多有價值的東西。盡管公司法務實踐的任務繁重,但它也是一項充滿成就感的工作。只要我們保持學習和進步的態度,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能力,就能在公司法務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就。
實用公司法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三
《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基礎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據,在較為系統地學習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內容提出以下幾點淺顯的體會(本文內容中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規定。
《公司法》在公司設立制度方面,確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規定。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權限有多大,經理的權限有多大,股東會的權限有多大,都允許章程作規定。明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誰,是不是非得董事長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來規定。對于董事長的權限,公司法的規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規定。同樣,經理的權限除了公司法規定以外,“公司章程對經理權限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公司章程對經理的權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擴大。股東會的權限也是這樣,章程可以規定哪一些問題可由股東會做出決定,例如對外擔保。
2、監事會構成更體現職工權益。
《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理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另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的規定。監事會和監事對董事會、公司經營層的活動、指定的政策有監督、檢查、建議的權利,職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職工的發言權得到更大的支持。并且,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增加職工代表的比例,是職工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監事,那么他們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同時也是監督者,這樣不利于維護職工權益、不利于公司的發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的規定更好地維護了職工的權益。
實用公司法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四
在我國企業法治建設加速推進的今天,公司法已成為企業運營不可或缺的法律規范。為了更好地掌握公司法的核心內容和要點,我參加了公司法的說課活動,受益匪淺。下面我將結合個人體驗,分享自己的公司法說課心得體會。
第二段:深入理解公司法的基本概念。
通過參加公司法的說課活動,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公司法的基本概念。比如公司的概念、公司的設立和組織、公司的資本、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等等,我對公司運作的各個環節都有了更加清晰的認識。特別是對公司的成立條件、股權變更、公司合并和分立四個方面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掌握。
第三段:掌握公司法的核心規則。
公司法是企業經營的重要法律基礎,其中蘊含了多種法律規則與制度。通過參與公司法的說課活動,我掌握了公司法較為核心的規定和制度,如公司股份轉讓條款、限制股權條款、監事會和監事的職責等,這些都為我今后企業運營過程中的決策和行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第四段:強化對公司法的應用技能。
與實際生產、經營相結合,更好理解公司法的應用技能也成為難點。通過公司法的說課,我學會了如何運用公司法的基本理念、核心規則和制度在實際操作中揚長避短。尤其是如何處理公司的關鍵問題、如何處理公司內部糾紛、如何保證公司治理等運用技能,都收獲頗豐。
第五段:總結感悟。
參加公司法說課活動,對我提升了法律素養和應用技能,不求全部記住每一個條款,只要明了套路,用心學習,就一定能夠實現所學的轉化和應用。作為企業家要把公司法納入到公司管理制度的體系之內,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企業內部治理環境,真正將公司法一步一步地落實到企業的日常經營中,保障企業的身心健康發展。
實用公司法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五
上周我參加了公司法的第一次課程,本來對于這門課程并沒有太多的期待,但是在課堂上的學習和討論之后,我對公司法產生了濃厚的興趣。在這堂課中,我學到了很多新的知識和理論,同時也深入了解了公司法的重要性以及其中的一些基本概念。
第二段:學習內容。
在課堂上,老師首先向我們介紹了公司法的基本定義和起源,讓我們了解到公司法作為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法律領域,并介紹了公司法的發展歷程。老師還重點講解了公司法的法律主體、組織結構以及股東權益等方面的內容。通過學習,我對公司的分類、成立和解散程序以及股東之間的權益關系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第三段:理論探討。
在課堂上,老師通過案例分析和實際問題討論,引導我們對公司法的相關理論進行深入思考。我們圍繞著公司的股東責任、利益平衡以及公司治理等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通過這些理論探討,我意識到公司法在保護投資者權益、促進公司發展以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也意識到了公司法存在的一些問題和爭議。
第四段:經驗啟示。
通過這次公司法的學習,我深刻體會到了法律在經濟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公司作為經濟活動的基本單位,公司法的規定不僅對于公司的經營與發展具有指導作用,也對整個社會經濟秩序起到了重要的規范和維護作用。在未來的職業發展中,我將會充分利用所學的公司法知識,為企業的合法經營提供法律保障,同時也將關注并積極參與公司法的制定和修訂工作,為完善公司法貢獻自己的力量。
第五段:總結反思。
通過這次公司法的第一次課程學習,我不僅增長了知識,也對公司法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認識。公司法作為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對于企業的經營與管理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也對于推動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在未來的學習和工作中,我將會更加努力地學習公司法知識,不斷提升自己的專業能力,為維護企業利益和促進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實用公司法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六
公司法務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面臨的法律問題的解決和法律保障工作。在實踐中,我深刻體會到公司法務具有重要性和復雜性。在這個過程中,我積累了一些經驗和體會,以下將從企業規范化管理、法律合規、合同管理、訴訟風險、公司法務團隊建設等方面進行探討和總結。
首先,企業規范化管理是公司法務工作的基石。企業的規范化管理主要涉及到合規風控、程序制度、檔案管理以及內部監管等方面。在實踐中,我深刻認識到企業規范化管理對法務工作的重要性。只有通過規范化的管理來確保公司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得到有效執行,才能保障公司的合法合規,有效地避免法律風險的發生。
其次,法律合規是公司法務工作的核心任務。企業要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律文書向社會公眾進行真實、準確、完整的披露,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運作。在這個過程中,我學會了深入研究和掌握法規和政策的動態,及時跟進各層次的立法、司法解釋和法學理論,為企業提供準確的法律咨詢和合規建議。
第三,合同管理是公司法務工作的重要環節。合同管理主要包括起草合同、審核合同、執行合同以及解決合同糾紛等工作。在實踐中,我明白了合同的重要性,合同是企業與外部供應商和客戶之間達成的法律文件,用于明確雙方的權力義務和責任。因此,合同的管理必須謹慎,合同中的條款必須實施嚴謹的審核和評估,以確保企業的合同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第四,訴訟風險是公司法務工作中不可忽視的一部分。訴訟風險主要包括涉訴風險、訴訟成本、訴訟效力等方面的問題。在實踐中,我深刻認識到盡管訴訟是一種爭端解決方式,但也存在較高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因此,公司法務必須要有一定的風險意識,制定風險評估機制和應對策略,以降低公司涉訴風險和相關成本。
最后,公司法務團隊的建設對于法務工作的順利進行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實踐中,我明白了團隊合作的重要性,一個優秀的法務團隊應該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良好的溝通能力和較強的應變能力。團隊成員之間要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公司法務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此外,法務團隊還需要與企業的其他部門保持密切的合作,共同解決實踐中遇到的法律問題。
綜上所述,公司法務實踐心得體會涉及到企業規范化管理、法律合規、合同管理、訴訟風險以及公司法務團隊建設等方面。通過這些實踐,我逐漸形成了對公司法務工作的認識和理解。在今后的實踐中,我將繼續不斷積累經驗和提高自身素質,為企業提供更加優質和全面的法務服務。
實用公司法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七
《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基礎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據,在較為系統地學習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內容提出以下幾點淺顯的體會(本文內容中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規定。
《公司法》在公司設立制度方面,確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規定。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權限有多大,經理的權限有多大,股東會的權限有多大,都允許章程作規定。明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誰,是不是非得董事長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來規定。對于董事長的權限,公司法的規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規定。同樣,經理的權限除了公司法規定以外,"公司章程對經理權限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公司章程對經理的權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擴大。股東會的權限也是這樣,章程可以規定哪一些問題可由股東會做出決定,例如對外擔保。
2、監事會構成更體現職工權益。
《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理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迷住選舉產生。另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的規定。監事會和監事對董事會、公司經營層的活動、指定的政策有監督、檢查、建議的權利,職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職工的發言權得到更大的支持。并且,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增加職工代表的比例,是職工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監事,那么他們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同時也是監督者,這樣不利于維護職工權益、不利于公司的發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的規定更好地維護了職工的權益。
非常感謝證監局、協會再次為我們提供這樣一個學習交流的寶貴機會。新的《證券法》《公司法》頒布后,我們立即認真組織了學習。通過學習,對修訂中一些重大的變化有了清晰的了解,并通過這些變化,對今后一個時期的市場發展、自律要求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感到收獲很大。這里主要偏重于《證券法》談談幾點體會,借此拋磚引玉,請各位領導和同行批評指正,幫助我們進一步增強學習效果。
首先,此次證券法、公司法同時修改通過和同時實施,更好地銜接了《公司法》和《證券法》之間的內在聯系。例如,將原公司法中有關股票和公司債券公開發行、上市交易和監管的規定,放到《證券法》的調整范圍當中去;在《公司法》中規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和專門委員會,強化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忠誠義務和勤勉義務等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保護公眾投資者權益等內容。《公司法》是資本市場法制環境建設的基礎,《證券法》的修改則為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清除了障礙,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新《證券法》對證券公司的有關內容作了全面修訂。
第二,此次兩法的修訂,吸收了我國資本市場15年來,尤其是《證券法》頒布實行6年來的經驗與教訓,也符合我國加入wto后證券市場規范發展進一步開放的新形勢的需要,特別是對混業經營、融資融券、多層次市場體系建設、金融衍生產品發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市場參與主體行為規范、投資者權益保護等資本市場發展的核心問題所涉及的法律條文進行了修改、補充和完善,涵蓋面廣,內容豐富,具有較強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為資本市場和證券行業在更高起點上進行制度創新提供了法律依據,預留了發展空間,奠定了證券公司創新和發展的法律基礎。
第三,證券法加強了對證券公司的監管,對證券公司的自律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在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方面,在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義務方面,在信息報送方面,在風險監管指標體系尤其是凈資本方面,在經紀、承銷、自營、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方面等等。
第四,證券法特別強調了保護證券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對證券公司客戶合法權益的保護,是證券公司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的基石。
一是加強了對客戶資產的保護。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二是規定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法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2005年9月底已經開始運作。
三是明確規定證券公司對客戶資料的保存義務,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四是明確了獨立存管制度,應該說以后這種方式是一個大的趨勢。最近我們有許多營業部正在進行第三方存管上線工作。這一規定對于進一步完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制度,更好地保障客戶資產安全,增強投資者對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對證券公司內控體系的建設起到了實質性的推動作用,提高了客戶交易資金的安全性。
第五,加強了監管措施。今后證券市場將進入一個新的依法嚴格監管的新時期。規范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只有證券市場整體上規范了,市場的參與者才能夠真正地長期從正面獲益。作為營業部,我們需要反復學習,深刻領會,以利于切實做到嚴格執行。
應該說,通過學習,我們深刻地認識到,新的法律實際上更好地體現了限劣扶優的精神,既為券商創造了更多的發展空間,也提出了更高的風險控制要求。作為證券營業部,我們要在認真學習兩法的基礎上,嚴格執行各項規定。
實用公司法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八
班門弄斧,本人雖不是法律專業出身,卻有幸在過去的幾年中,有幸擔任公司法務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負責公司法務事務的管理與處理。通過這一段時間的實踐工作,我深刻地體會到了公司法務工作的重要性,也收獲了一些寶貴的心得和體會。
首先,公司法務實踐需要保持法制觀念。在公司法務工作中,法律是我們的武器和工具,在處理法律問題時,首先要樹立起法制觀念。法律是社會規范的集中體現,公司法務人員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規則來處理法律事務,確保公司的行為合法合規。我們需要做到真正了解法律的底線和邊界,遵守法律、守法律、用法律,保證公司的合法權益。同時,法律的適用是有靈活性的,我們要善于將法律的條文與公司的實際情況結合起來,靈活運用法律來解決公司的實際問題。
其次,公司法務實踐需要注重風險防范。在商業社會中,風險無處不在,公司法務必須要有足夠的敏銳性和預見性,及時發現并排除潛在的法律風險。公司法務人員應該持續關注法律法規的更新和變化,及時對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法律分析和評估,降低公司的法律風險。此外,法律文件的合理使用也是公司法務實踐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對于即將進入的合同、協議等法律文件,我們要準確、清晰地表達公司的意圖,并在簽訂前對所有條款進行詳細分析和評估,確保公司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再次,公司法務實踐需要加強內外溝通。公司法務人員作為公司內部與外界之間的橋梁,必須要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在處理公司法務事務時,公司法務人員需要與各部門、各級別的員工進行有效的溝通與協調,確保信息的暢通和工作的高效進行。此外,公司法務人員還需要與外部法律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人員保持密切的聯系,及時了解法律動態和相關案例,以便更好地為公司提供法律服務和指導。
最后,公司法務實踐需要強化綜合素質。公司法務人員不僅要具備扎實的法律知識和業務能力,還需要具備較高的綜合素質。在處理公司法務事務過程中,我們不僅要具備嚴謹的思維和邏輯能力,還需要有較強的分析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此外,公司法務人員還需要具備良好的團隊合作精神,以及較強的抗壓能力和應變能力,才能在復雜的法律環境中勝任工作,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總結來說,公司法務實踐需要保持法制觀念、注重風險防范、加強內外溝通,同時還要通過不斷提升綜合素質,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務和指導。作為公司法務部門的負責人,我將不斷地提升自己的專業素養和工作能力,為公司的法律事務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也期望能夠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密切合作,共同推動公司的法律事務工作不斷向前發展。
實用公司法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九
首先,合同訂立前我們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圍。其次,合同簽訂前應當審查合同對象: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許,有什么特別要求等,這是我們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因此,為了確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訂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咨詢律師,確認一下簽訂這樣的合同或者這樣簽訂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們對將來的風險有個預測。
(二)合同相對人。在簽訂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對合同相對人是否適合作為合作對象等商業、技術方面的情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外,為了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合同相對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實際上,在訂立合同之前對合同相對人的性質進行審查是對合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延伸,有條件的話在訂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審查以下文件:
(2)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對方具體負責訂立合同的人的介紹信或授權委托書。
這些文件應當附在所簽訂的合同書后面與合同一起存檔備查。
2、合同相對人的履約能力。履約能力是我們選擇合作伙伴時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但這主要是商業上的考慮,從法律方面來說,對合同相對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徑:
(1)調查相對人的工商登記檔案。借此可以從側面了解相對人的規模和從業經驗等。
(2)調查相對人的房產登記檔案、機動車登記檔案等財產狀況。其主要目的是了解萬一合同相對人違約或出現其他情況給我方帶來經濟損失時是否有能力賠償我方。
(三)合同標的。在訂立合同前,對于合同標的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該標的是否合法以及該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
1、標的是否合法。
2、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所謂瑕疵通俗地說就是有缺陷,包括兩種,一種是物的瑕疵,這比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質如形狀或功能有問題,這種瑕疵比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種是權利瑕疵,是指標的物上存在著他人的權利而致使合同內容無法實現,淺顯地說,就是合同標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礙而有可能導致我們的目的無法實現。權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們忽略。在訂立合同前要對標的物各方面的情況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風險,同時也減少訂立合同的成本。
1、嚴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蓋造成經濟損失;
2、嚴格管理介紹信、授權書等,切忌將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授權委托書或單位名頭紙給流失。
綜上所述,我們在合同訂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來確保我們即將簽訂的合同能夠得到履行,同時將我們訂立合同的風險盡可能地降到最低。
四
(一)、關于合同生效的幾個問題。
簽訂合同都有一個談判的過程,雙方討價還價,最后達成一致才能簽訂合同書。有些合同,由于雙方不在同一地區,簽訂合同的過程是通過電話、傳真或者是e—mail等形式來進行的。這些都是被現行《合同法》所允許的。《合同法》把簽訂合同的過程分解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通常,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討價還價又發回反要約,雙方經過幾輪要約與反要約的往來,最后對合同條件達成一致,做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或承諾人。
要約必須包含有與他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內容必須具體、確定和完整,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要約的約束,即有訂立合同的義務。
所謂承諾,就是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全部條件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又稱為反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與要約和承諾有關的就是合同的形式問題。觀念上,只有雙方訂立書面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雙方簽字蓋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我們的這種想法絕對是有誤差的。《合同法》第十條改變了這種規定,它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就是說,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書面形式,這是與國際接軌的作法,與是經濟現實相符合,目的是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現行《合同法》的規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簽了書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簽訂合同,可能我們的一些信函往來或者行為就已經使合同成立了。總的原則是,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而承諾則自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因此,合同就從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成立。合同法這樣規定,使合同的簽訂比較容易,無疑提高了經濟效率,但相對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點,日后出現糾紛或訴訟舉證也很困難。所以法律允許當事人對合同形式做出約定,我們可以要求簽訂書面合同,可以對合同內容做出較詳細的約定,以策安全。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往來函件的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則合同于簽訂確認書時成立。
明確了法律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可以明晰我們認識上的誤區,在實務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經營風險。比如說,我們公司要購買一批設備,通過市場調查,我們向自己滿意的一家公司發出了信息,而這個信息具備了要約的全部條件,構成一個要約。那么,如果對方做出承諾,則承諾到達我們公司后合同就已經依法成立了。可是我們按原來的思維,認為書面合同還沒簽訂,合同還沒成立,我們還可以繼續選擇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們可能還在與其他公司聯系磋商。但是,此時對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經在履行了。這樣的危害是,我們認為合同沒有訂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簽訂了合同,這就構成了對原來那家公司的違約,就要違約賠償甚至訴訟。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法律規定,按交易習慣或要約的明確規定,對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諾通知,直接將設備發送到我們公司,以行為作出承諾。那樣我們可能就更被動了。
實用公司法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十
新公司法在舊法的基礎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舊法的基本框架之下進行完善。
這次修改中,不僅在結構、具體條文的敘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動,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變化。
例如,一人公司的規定、股東訴權、分繳制度等等。
筆者在對新舊公司法的比較思考和查閱相關理論資料之后,本文將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問題為切入點,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點。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1、發起人協議在新法的第八十條中,新增了“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公司的發起人之間以協議的方式明確設立中的事項;一方面,體現了契約自由的原則,反映了新法中投資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傾向;另一方面,以協議來協調和保證公司的設立能夠有序地進行。
并且,此條規定并非鼓勵性條文,而是明確了此協議為公司發起階段的必備條件。
由于在設立過程中有許多靈活的問題存在,不可能將所有的問題都法律化、制度化,通過協議約定,能更好的調節實際中的問題。
另外,在協議簽訂的過程中,能讓發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間的信息和情況,有助于在公司設立之后的各項事務的進行。
2、取消審批制度新法取消了舊法第七十七條關于設立批準的內容,僅進行設立登記的申請。
又一次強調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傾向,減少了政府的干預,并且因減少了這一環節節約了資源和提高了效率。
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同時存在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中。
在取消審批而以登記制度取代它的同時,新法中處處可見的是對登記的多次強調。
3、發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條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分繳制是這次新法一大變化,發起設立方式的明確和其實行分繳制是降低公司設立門檻的做法,也是這次公司法的立法傾向之一的體現。
有專家認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實行分繳制是效仿國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資本制”代替舊法中的“法定資本制”;并認為,在舊法中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資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資本后并不能將資金充分利用而導致部分資金的限制;這從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的角度看,導致了資源的浪費。
但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適用的分繳制是否同等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情況?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僅以發起方式設立的情況適用分繳制。
對比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方式實行分繳制的內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額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規模一般比較大,其最低限為五百萬元,和有限責任公司不同。
而且根據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會公眾募集股份的情況,限制了在繳足總額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證該設立的公司在資本上有設立和經營的能力的同時,使社會資源和公司個體的資源有效的利用和配置。
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進步的一種體現。
但在學界,許多學者認為“折中資本制”僅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而“授權資本制”更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即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注冊資本總額和第一次應募足的資本額;第一次應募足的資本額募足,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冊資本總額和第一次募足的資本額之間的差額,由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在法定期間內募足。
兩種制度的比較之下,后者更有益于提高效率,而前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規模一般較大而實際操作較為復雜。
“授權資本制”在新法修訂前在學界中的呼聲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訂中并沒有采納。
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發行取消了舊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條的關于募股的審批的規定,新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中將原來的“審批”改為“核準”。
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發行價格的批準方面的規定和發行審批條件的規定。
和公司設立的審批相比,此處所表明的立法傾向相同;而且,這是在新法修訂前人們提到的減輕證券監管機構擔子的實際措施;另外,這也是為適應現實狀況改變而做出的一種變化。
在我國建立證券市場初期,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市場機制的不完善和參與者的不成熟,因而采取了審批制度的宏觀調控手段。
而在證券市場的進一步完善之后,法律化、制度化的加強,行政的強制力量應該適當的減少,即人治的色彩應當減弱。
另外,在強制性信息公開披露和合規性管理的原則的基礎上,其遵循的理念應是“賣者自行小心”和“買者自行小心”。
而由“審批”向“核準”轉變可以視為,由“實質審”轉變為“形式審”。
2000年3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于發布〈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準程序〉通知》;而證券法第十一條、十三條等也做出了有關規定。
在此基礎上,公司法中有關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發行,由“核準”代替“審批”乃是勢在必行。
三、知情權新法第九十七條關于對股東有權查閱的內容規定中增加了: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董事會會議決議、監視會議決議。
第一百四十六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為新增內容。
關于第一百四十六條的公開公司相關情況的內容是為適應核準制度做出的規定,再此就不重復分析。
但關于股東的知情權上,學界有不同觀點。
有人認為,這是維護股東的知情權、保護股東利益、對股東重視的表現;但也有觀點認為,股東的知情權應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控制,因為在查閱各項決議的同時可能會對公司商業秘密的保護不利,且可能會出現對察看資料的私自修改情況。
筆者比較傾向于前一種觀點,因為股東查閱各項資料是為了保護公司及個人的利益,如果在公司章程對此有相應的規定情況下,這項權利的行使應該是利大于弊的。
四、投票制度和民主新法一百零六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都是新增內容。
一人一票制和累計投票制在新法制定之前學界中已有一定的呼聲,而在我國的實踐中一些公司也出現了一人一票制的使用。
尤其是在股東大會上規定的累積投票制代替一股一票制,有益于保護中小股東的權利,使各股東的利益得到均衡。
這正是新法立法中的另一個立法傾向--保護中小股東利益。
另外,這些投票制度的具體規定,有利于更科學地實現投票決議中的民主。
民主的體現并非只體現在投票制度和保護中小股東利益上,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增加了職工與職工代表的內容,再結合有限責任公司部分和總則看關于職工及職工代表的規定,如職工代表在監事會中的比例、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等,不難看出,在許多細微的條文之下新法對職工和職工代表利益的保護。
五、監事會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對監事會的內容進行了大量的增加和更改,對監事會的重視是新法的一大特點,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監督職能更是不能輕視。
例如監事會召開的規定,監事會費用的承擔,監事會特定情況下代替董事會召開股東大會等內容就是最好的體現。
結語:在對新舊公司法的對比中,最直觀的感覺是,新法的結構和法律語言的闡述上更嚴謹和具有科學性,更深的體會到了初入課堂時老師所說的立法的藝術和法律的嚴謹思維。
另外,還有關于“制度化”的重視,即“法治”與“人治”的問題,這一點尤其是在審批制度改為登記制度或核準制度這一部分感受最深。
在眾多修改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屬于改變較多的內容之一,且它和其他的內容在修改的性質上具有一定的共性,筆者故以此為切入點,結合之前了解的一些新法的立法背景,總結一些自己的看法。
以上僅為一些分析,并沒有對新法的批判或提意見的內容。
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三次審議,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已經從06年就要開始實施了。
回顧中國的證券市場從91年成立以來,經歷了風風雨雨的歷程,由摸著石頭過河到99年7月第一部證券法出臺,經隔數年的證券市場檢驗,證明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急需一部適合資本市場發展、適合金融業務創新、適合券商生存、適合保護投資者利益、適合監管層監管和操作的新法。
這次新兩法的同時出臺,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在推出“國九條”后,大力發展中國資本市場的決心和魄力。
這既適應了我國國民經濟持續走高背景下的新形勢需要,也是為了更好地在法制上促進國民經濟和證券市場能夠更快、更好地發展。
兩法的推出,特別是取消諸多的限制性條款,拓寬了資本市場的邊界,更是為今后幾年證券業的發展,提供了陽光政策的指引,對我們這些證券從業人員和廣大投資者而言,是長期和實質性的利好。
此次新證券法在證券發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明確了證券公司;交易所;登記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責任、以及法律實施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做出了較大調整,其現實和長遠意義我個人認為主要由以下幾點:
1、建立了中國資本市場的新坐標體系,進入了證券立法的新時代。
2、能夠積極地應對世貿組織和金融對外開放的挑戰。
4、從法律角度和市場良性發展的需求,加強了對投資者的法律保護;
5、為深化金融改革和防范金融風險預設了明確的監管制度;法律制度和責任;
6、實現了責權利的分置和監管流程。
本人通過學習兩法,深切地感到,此次兩法的修改,作為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一個歷程碑,將對今后未來的中國證券市場及證券行業的發展指明一條陽光大道,并且不容置疑的提供了更加完善、更加科學的法律保障作用。
作為國信證券總部及天津營業部來說,對于此次兩法的修改也給予了高度重視。
除積極參與協會舉辦的新兩法學習會議。
同時公司專門安排了公司范圍的全員專題視頻培訓,邀請中國證監會法律部處長,全國人大財經委證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組成員陸澤峰博士親自給大家講解。
為了讓國信的每一位投資者對新兩法能有充分了解,按照公司統一安排,結合天津地區的特色,營業部通過橫幅宣傳、設置兩法學習專欄、公告兩法主要修訂內容、設立兩法咨詢臺、安排專人進行咨詢活動等方式開展了有針對性的普及宣傳,從回饋結果看,客戶對我部的宣傳十分認可,效果和成效相當顯著。
歸納起來,我認為舊證券法主要是一部,以規避風險為主的偏保守型、限制性法規,而新《證券法》則是承上啟下的一部開拓性法規,給我的最大感受就是,早先的諸多束縛現在決策層能放手的基本上都已經放開手了,而且從上層公開地提倡了市場和業務創新,這對于沉寂已久的證券行業來說,無疑是一種積極的曙光,對于我公司一個創新類券商更是具有重大的機會和內涵。
在全新的法律法規規范下,在證券業協會領導的正確指導下,通過我們全體證券同仁的共同努力,我們有理由相信證券市場迎來了難得的發展時機,祝中國的資本市場,證券市場和我們的前景無限光明!
感受和認識比較膚淺,希望協會領導和與會同志批評指正。
《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基礎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據,在較為系統地學習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內容提出以下幾點淺顯的體會(本文內容中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規定
《公司法》在公司設立制度方面,確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規定。
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權限有多大,經理的權限有多大,股東會的權限有多大,都允許章程作規定。
明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誰,是不是非得董事長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來規定。
對于董事長的權限,公司法的規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規定。
同樣,經理的權限除了公司法規定以外,“公司章程對經理權限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權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擴大。
股東會的權限也是這樣,章程可以規定哪一些問題可由股東會做出決定,例如對外擔保。
2、監事會構成更體現職工權益
《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理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迷住選舉產生。
另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的規定。
監事會和監事對董事會、公司經營層的活動、指定的政策有監督、檢查、建議的權利,職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職工的發言權得到更大的支持。
并且,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增加職工代表的比例,是職工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監事,那么他們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同時也是監督者,這樣不利于維護職工權益、不利于公司的發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的規定更好地維護了職工的權益。
非常感謝證監局、協會再次為我們提供這樣一個學習交流的寶貴機會。
新的《證券法》《公司法》頒布后,我們立即認真組織了學習。
通過學習,對修訂中一些重大的變化有了清晰的了解,并通過這些變化,對今后一個時期的市場發展、自律要求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感到收獲很大。
這里主要偏重于《證券法》談談幾點體會,借此拋磚引玉,請各位領導和同行批評指正,幫助我們進一步增強學習效果。
首先,此次證券法、公司法同時修改通過和同時實施,更好地銜接了《公司法》和《證券法》之間的內在聯系。
例如,將原公司法中有關股票和公司債券公開發行、上市交易和監管的規定,放到《證券法》的調整范圍當中去;在《公司法》中規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和專門委員會,強化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忠誠義務和勤勉義務等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保護公眾投資者權益等內容。
《公司法》是資本市場法制環境建設的基礎,《證券法》的修改則為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清除了障礙,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新《證券法》對證券公司的有關內容作了全面修訂。
第二,此次兩法的修訂,吸收了我國資本市場15年來,尤其是《證券法》頒布實行6年來的經驗與教訓,也符合我國加入wto后證券市場規范發展進一步開放的新形勢的需要,特別是對混業經營、融資融券、多層次市場體系建設、金融衍生產品發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市場參與主體行為規范、投資者權益保護等資本市場發展的核心問題所涉及的法律條文進行了修改、補充和完善,涵蓋面廣,內容豐富,具有較強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為資本市場和證券行業在更高起點上進行制度創新提供了法律依據,預留了發展空間,奠定了證券公司創新和發展的法律基礎。
第三,證券法加強了對證券公司的監管,對證券公司的自律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比如,在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方面,在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義務方面,在信息報送方面,在風險監管指標體系尤其是凈資本方面,在經紀、承銷、自營、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方面等等。
第四,證券法特別強調了保護證券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
對證券公司客戶合法權益的保護,是證券公司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的基石。
一是加強了對客戶資產的保護。
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二是規定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證券法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2005年9月底已經開始運作。
三是明確規定證券公司對客戶資料的保存義務,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四是明確了獨立存管制度,應該說以后這種方式是一個大的趨勢。
最近我們有許多營業部正在進行第三方存管上線工作。
這一規定對于進一步完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制度,更好地保障客戶資產安全,增強投資者對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對證券公司內控體系的建設起到了實質性的推動作用,提高了客戶交易資金的安全性。
第五,加強了監管措施。
今后證券市場將進入一個新的依法嚴格監管的新時期。
規范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只有證券市場整體上規范了,市場的參與者才能夠真正地長期從正面獲益。
作為營業部,我們需要反復學習,深刻領會,以利于切實做到嚴格執行。
應該說,通過學習,我們深刻地認識到,新的法律實際上更好地體現了限劣扶優的精神,既為券商創造了更多的發展空間,也提出了更高的風險控制要求。
作為證券營業部,我們要在認真學習兩法的基礎上,嚴格執行各項規定.
公司法學習總結
《公司法學》
第一單元
1、什么是公司?公司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答:在我國,公司是指股東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以出資方式設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獨立法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公司的特征:(一)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組織
(二)公司是以股東投資為基礎組成的社團法人
(三)公司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四)公司是依法定條件和程序成立的企業法人
2、試述公司的作用?
答:我國的公司實踐和國有企業股份制試點的經驗證明,公司制度都具有重要的積極作用。
(一)廣泛籌集資金
第一,股份融資成本低
第二,股份融資手段靈活
第三,股份融資規模大,速度快
(二)轉換經營機制
第一,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化改革,有利于界定產權
第二,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股份與所有權的分離,有利于政企分開。
第三,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改善企業管理。
總之,公司具有較全面的經濟能力,組織功能與社會功能,但就我國推行公司制度和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化改組的目的而言,借用公司形式轉換企業的經營機制是最重要的。
3、簡述公司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
答:公司法是調整公司在設立、變更、運營、解散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公司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
(一)公司的全部組織關系
公司法所調整的公司組織關系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發起人相互間或股東相互間的關系
(2)股東與公司相互間的關系
(3)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相互間的關系
(4)公司與國家經濟行政機關之間所發生的社會關系
(二)公司的部分經營關系
4、簡述公司法的性質與特征
答:公司法的性質是指公司法的主要屬性,即其在法律分類體系中的基本類別屬性。
在法律性質的界定上,公司法應屬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體法。
(1)公司法屬于私法
(2)公司法屬于司法中的商事法
(3)公司法屬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體法
公司法在內容,體例諸方面,都有著與其他法律不同的特點,這些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從公司法的內容上看,公司法是一種組織法與行為法相結合的法律
(2)從公司法的體例上看,公司法是一種實體法與程序法相結合的法律
(4)從公司法所確認的各種規則看,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國際性的國內法
6、簡述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征及其組織機構的特點。
答: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作為特殊的類型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投資主體的單一性和特定性;
第二,適用對象的特殊性;
第三,運作規則的特殊性;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但必須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
7、簡述上市公司的條件與程序。
答: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4)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公司上市的基本程序可概括如下:
第一,提出保薦人;
第二,提出上市交易申請;
第三,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審核;
第四,簽訂上市協議書;
第五,公告
第六,股票上市交易。
第二單元
1.試論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和程序。
答: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住所、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應經過下列程序:
(1)發起人簽訂設立公司的協議;
(2)訂立公司章程;
(3)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準;
(4)設立審批;
(5)繳納出資并驗資;
(6)確立公司組織機構;
(7)申請設立登記;
(8)核準登記發照。
2、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1)發起人的條件
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發起人的資格作了嚴格的規定,這些限制性規定主要表現為:
〈2〉法人作為發起人,應是不受限制的法人;
〈3〉發起人應符合最低法定人數。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個以上200個以下的發起人。
〈4〉對發起人國際和住所的限制。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過半數在中國境內由住所。
(2)資本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3)章程條件
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必備條件。
因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行為是由發起人來完成的,在公司成立之前,公司其他股東不能也無法參與公司的籌辦事項,所以公司章程只能由發起人制定。
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須經出席公司創立大會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即形成對全體股東有約束力的章程,此時,公司章程的制訂才告完成。
(4)有公司名稱、住所、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行為條件
3、確定公司的名稱有哪些限制?
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應包括以下四個部分:
(1)行政區劃,即公司登記地的行政區劃名稱;
(3)行業,即公司所從事的事業所處的行業;
(4)組織形式,即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
5、試述確立公司治理結構的原則。
答:自英國設立東印度公司以來,公司已有4xx年的歷史,縱觀各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和富有成效的公司實踐,在確立公司治理結構的具體模式時,均確認并奉行以下原則,這些原則時我們理解和評判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線索。
(一)資本支配與資本平等
資本支配與資本平等時確定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石。
資本支配體現為出資者主權,意味著股東享有公司的最高權利(主權),這種權利時其他權利的源泉,相對于其他權利具有至上性。
股東是公司的真正主人,公司的主要目的也是給股東的投資以回報。
因此,各國公司法均把決定公司重要的人事任免、股利分配、公司組織形式變動和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等最重要的權利留給股東會,以保證股東對公司的基本控制,防止公司行為的異化。
資本支配在股東內部的分配上則要奉行資本平等原則,公司股東在資本面前人人平等,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分享權利。
這是資本支配的具體化和實現方式。
這一原則并不否定股權內容可以存在差別,要求所有的股東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一樣的義務。
它的基本要求是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即同種股份享有同種股權,等額股份取得等額權利。
(二)權力分立與權力制衡
權力分立與權力制衡決定了公司治理結構的形式架構。
權力分立是公司所有與經營相分離的具體體現。
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三權”分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會”并存,是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架構。
其中,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行使重要的決策權;由股東民主選任產生的董事會是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行使經營管理權;由股東或職工選任產生的監事會是公司的內部監督機構,代表股東對董事及經歷的業務執行活動進行監督。
(三)效率居先與兼顧公平
效率居先與兼顧公平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價值取向。
效率居先與兼顧公平是解決這些矛盾和沖突、科學合理配置公司權利的準則,當權利的配置發生矛盾和沖突時,要按照效率居先與兼顧公平的原則處理。
在肯定公司治理結構奉行效率居先價值取向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兼顧公平的要求。
對外利益之均衡,最后要對小股東的利益予以特別的保護。
6、簡述股東表決權行使的原則及特別規定。
答:表決權是股東基于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在股東會會議上就會議提請表決的議案是否通過實施法定影響的意思表示,行使表決權是股東權實現的基本方式。
(一)股東表決權行使的一般原則
股東行使表決權的一般原則可以概括為:“一股一票”和“多數資本決”。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由一表決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股東表決權行使的特別規定
第一,對表決權數量上的限制
第二,對表決權代理的限制
第三,表決權行使的回避
第四,類別表決
7、簡述股東表決權的代理行使。
答:出席股東會會議,行使表決權是股東
實用公司法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十一
新公司法在舊法的基礎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舊法的基本框架之下進行完善。這次修改中,不僅在結構、具體條文的敘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動,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變化。例如,一人公司的規定、股東訴權、分繳制度等等。筆者在對新舊公司法的比較思考和查閱相關理論資料之后,本文將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問題為切入點,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點。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1、發起人協議在新法的第八十條中,新增了“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公司的發起人之間以協議的方式明確設立中的事項;一方面,體現了契約自由的原則,反映了新法中投資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傾向;另一方面,以協議來協調和保證公司的設立能夠有序地進行。并且,此條規定并非鼓勵性條文,而是明確了此協議為公司發起階段的必備條件。由于在設立過程中有許多靈活的問題存在,不可能將所有的問題都法律化、制度化,通過協議約定,能更好的調節實際中的問題。另外,在協議簽訂的過程中,能讓發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間的信息和情況,有助于在公司設立之后的各項事務的進行。
2、取消審批制度新法取消了舊法第七十七條關于設立批準的內容,僅進行設立登記的申請。又一次強調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傾向,減少了政府的干預,并且因減少了這一環節節約了資源和提高了效率。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同時存在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中。在取消審批而以登記制度取代它的同時,新法中處處可見的是對登記的多次強調。
3、發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條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分繳制是這次新法一大變化,發起設立方式的明確和其實行分繳制是降低公司設立門檻的做法,也是這次公司法的立法傾向之一的體現。有專家認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實行分繳制是效仿國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資本制”代替舊法中的“法定資本制”;并認為,在舊法中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資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資本后并不能將資金充分利用而導致部分資金的限制;這從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的角度看,導致了資源的浪費。但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適用的分繳制是否同等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情況?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僅以發起方式設立的情況適用分繳制。對比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方式實行分繳制的內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額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規模一般比較大,其最低限為五百萬元,和有限責任公司不同。而且根據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會公眾募集股份的情況,限制了在繳足總額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證該設立的公司在資本上有設立和經營的能力的同時,使社會資源和公司個體的資源有效的利用和配置。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進步的一種體現。但在學界,許多學者認為“折中資本制”僅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而“授權資本制”更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即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注冊資本總額和第一次應募足的資本額;第一次應募足的資本額募足,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冊資本總額和第一次募足的資本額之間的差額,由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在法定期間內募足。兩種制度的比較之下,后者更有益于提高效率,而前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規模一般較大而實際操作較為復雜。“授權資本制”在新法修訂前在學界中的呼聲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訂中并沒有采納。
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發行取消了舊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條的關于募股的審批的規定,新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中將原來的“審批”改為“核準”。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發行價格的批準方面的規定和發行審批條件的規定。和公司設立的審批相比,此處所表明的立法傾向相同;而且,這是在新法修訂前人們提到的減輕證券監管機構擔子的實際措施;另外,這也是為適應現實狀況改變而做出的一種變化。在我國建立證券市場初期,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市場機制的不完善和參與者的不成熟,因而采取了審批制度的宏觀調控手段。而在證券市場的進一步完善之后,法律化、制度化的加強,行政的強制力量應該適當的減少,即人治的色彩應當減弱。另外,在強制性信息公開披露和合規性管理的原則的基礎上,其遵循的理念應是“賣者自行小心”和“買者自行小心”。而由“審批”向“核準”轉變可以視為,由“實質審”轉變為“形式審”。
20xx年3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于發布〈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準程序〉通知》;而證券法第十一條、十三條等也做出了有關規定。在此基礎上,公司法中有關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發行,由“核準”代替“審批”乃是勢在必行。
三、知情權新法第九十七條關于對股東有權查閱的內容規定中增加了: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董事會會議決議、監視會議決議。
第一百四十六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為新增內容。關于第一百四十六條的公開公司相關情況的內容是為適應核準制度做出的規定,再此就不重復分析。但關于股東的知情權上,學界有不同觀點。有人認為,這是維護股東的知情權、保護股東利益、對股東重視的表現;但也有觀點認為,股東的知情權應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控制,因為在查閱各項決議的同時可能會對公司商業秘密的保護不利,且可能會出現對察看資料的私自修改情況。筆者比較傾向于前一種觀點,因為股東查閱各項資料是為了保護公司及個人的利益,如果在公司章程對此有相應的規定情況下,這項權利的行使應該是利大于弊的。
四、投票制度和民主新法一百零六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都是新增內容。一人一票制和累計投票制在新法制定之前學界中已有一定的呼聲,而在我國的實踐中一些公司也出現了一人一票制的使用。尤其是在股東大會上規定的累積投票制代替一股一票制,有益于保護中小股東的權利,使各股東的利益得到均衡。這正是新法立法中的另一個立法傾向--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另外,這些投票制度的具體規定,有利于更科學地實現投票決議中的民主。民主的體現并非只體現在投票制度和保護中小股東利益上,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增加了職工與職工代表的內容,再結合有限責任公司部分和總則看關于職工及職工代表的規定,如職工代表在監事會中的比例、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等,不難看出,在許多細微的條文之下新法對職工和職工代表利益的保護。
五、監事會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對監事會的內容進行了大量的增加和更改,對監事會的重視是新法的一大特點,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監督職能更是不能輕視。例如監事會召開的規定,監事會費用的承擔,監事會特定情況下代替董事會召開股東大會等內容就是最好的體現。
結語:在對新舊公司法的對比中,最直觀的感覺是,新法的結構和法律語言的闡述上更嚴謹和具有科學性,更深的體會到了初入課堂時老師所說的立法的藝術和法律的嚴謹思維。另外,還有關于“制度化”的重視,即“法治”與“人治”的問題,這一點尤其是在審批制度改為登記制度或核準制度這一部分感受最深。在眾多修改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屬于改變較多的內容之一,且它和其他的內容在修改的性質上具有一定的共性,筆者故以此為切入點,結合之前了解的一些新法的立法背景,總結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上僅為一些分析,并沒有對新法的批判或提意見的內容。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三次審議,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已經從06年就要開始實施了。
回顧中國的證券市場從91年成立以來,經歷了風風雨雨的歷程,由摸著石頭過河到99年7月第一部證券法出臺,經隔數年的證券市場檢驗,證明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急需一部適合資本市場發展、適合金融業務創新、適合券商生存、適合保護投資者利益、適合監管層監管和操作的新法。這次新兩法的同時出臺,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在推出“國九條”后,大力發展中國資本市場的決心和魄力。這既適應了我國國民經濟持續走高背景下的新形勢需要,也是為了更好地在法制上促進國民經濟和證券市場能夠更快、更好地發展。兩法的推出,特別是取消諸多的限制性條款,拓寬了資本市場的邊界,更是為今后幾年證券業的發展,提供了陽光政策的指引,對我們這些證券從業人員和廣大投資者而言,是長期和實質性的利好。
此次新證券法在證券發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明確了證券公司;交易所;登記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責任、以及法律實施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做出了較大調整,其現實和長遠意義我個人認為主要由以下幾點:。
1、建立了中國資本市場的新坐標體系,進入了證券立法的新時代。
2、能夠積極地應對世貿組織和金融對外開放的挑戰。
4、從法律角度和市場良性發展的需求,加強了對投資者的法律保護;。
5、為深化金融改革和防范金融風險預設了明確的監管制度;法律制度和責任;。
6、實現了責權利的分置和監管流程。
本人通過學習兩法,深切地感到,此次兩法的修改,作為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一個歷程碑,將對今后未來的中國證券市場及證券行業的發展指明一條陽光大道,并且不容置疑的提供了更加完善、更加科學的法律保障作用。
作為國信證券總部及天津營業部來說,對于此次兩法的修改也給予了高度重視。除積極參與協會舉辦的新兩法學習會議。同時公司專門安排了公司范圍的全員專題視頻培訓,邀請中國證監會法律部處長,全國人大財經委證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組成員陸澤峰博士親自給大家講解。
為了讓國信的每一位投資者對新兩法能有充分了解,按照公司統一安排,結合天津地區的特色,營業部通過橫幅宣傳、設置兩法學習專欄、公告兩法主要修訂內容、設立兩法咨詢臺、安排專人進行咨詢活動等方式開展了有針對性的普及宣傳,從回饋結果看,客戶對我部的宣傳十分認可,效果和成效相當顯著。
歸納起來,我認為舊證券法主要是一部,以規避風險為主的偏保守型、限制性法規,而新《證券法》則是承上啟下的一部開拓性法規,給我的最大感受就是,早先的諸多束縛現在決策層能放手的基本上都已經放開手了,而且從上層公開地提倡了市場和業務創新,這對于沉寂已久的證券行業來說,無疑是一種積極的曙光,對于我公司一個創新類券商更是具有重大的機會和內涵。在全新的法律法規規范下,在證券業協會領導的正確指導下,通過我們全體證券同仁的共同努力,我們有理由相信證券市場迎來了難得的發展時機,祝中國的資本市場,證券市場和我們的前景無限光明!
感受和認識比較膚淺,希望協會領導和與會同志批評指正。
實用公司法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十二
經過學習和研究,我對公司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體會。公司法是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的重要法律規定。在這篇文章中,我將總結我對公司法的體會,并展望未來。
首先,公司法的核心目標是保護投資者利益。作為股東的一部分,投資者應該享有一定的權益。公司法規定了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確保他們能夠獲得合理的回報。同時,公司法還規定了公司的治理架構,明確了董事會的權限和責任,以保證企業能夠依法經營,保護股東利益。通過學習公司法,我認識到只有保護了投資者權益,才能推動企業健康發展。
其次,公司法的靈活性和創新性是其核心競爭力之一。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法律規定也需要不斷修訂和完善。公司法的靈活性和創新性使其能夠適應不同行業、不同企業的特點和需求。公司法鼓勵企業進行創新,提供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和法律保障。例如,公司法規定了合伙企業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這樣的特殊類型,為企業提供了更多的選擇。通過學習公司法,我明白了法律與時俱進的重要性,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應該與法律保持緊密聯系,合規經營,為企業長遠發展提供保障。
再次,公司法的規范化是保障企業公平合法經營的重要基礎。公司法對企業的組織形式、運營流程、資本運作等方面都有著詳細的規定。這些規定使得企業的經營行為更加規范,讓企業能夠在市場中公平競爭。公司法還規定了企業公開透明的要求,要求企業向社會和投資者公開相關信息,減少信息不對稱的現象。通過公司法的規范化,企業能夠建立良好的法律框架,規避風險,提高經營效率。學習公司法,讓我明白了良性競爭和合規經營的重要性,企業在發展過程中要遵守相關規定,不斷完善自身的法律制度,為企業可持續發展打下基礎。
此外,公司法的完善需要政府、企業和社會的共同努力。政府在制定公司法時應該充分考慮市場需求和企業狀況,確保法律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企業應該密切關注公司法的變化,及時調整經營策略,遵守法律規定。社會應該加強對公司法的宣傳和培訓,提高企業和投資者的法律意識。公司法的完善是一個持續的過程,需要各方共同參與和努力,以保障企業的公平合法經營。
總結起來,公司法是企業發展的重要法律規定,對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企業創新發展起著重要作用。學習公司法讓我深刻認識到規范經營、保護投資者的重要性,未來我將以合法合規的方式經營,為企業的長遠發展貢獻力量。同時,我也希望政府能夠制定更加完善的公司法,企業和社會能夠共同努力,共同營造公平合法市場環境,實現共贏發展。
實用公司法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十三
在我所從事的公司,法制建設一直是公司發展的重要方面。我們公司注重法制意識的培養和員工的法制素質提升,在日常工作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樹立了良好的企業形象。通過與同事交流和自我反思,我對公司法制建設有了一些體會和心得。
首先,法制意識是公司法制建設的基礎。在公司的各級管理者中,法制意識的重要性無可忽視。只有管理者本身具備了嚴謹的法制思維,才能對團隊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作為一名管理者,我經常參加法律法規培訓和研討會,不斷學習新的法律知識,提升自身的法制素養。同時,我也要求團隊成員保持警覺,時刻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只有每個人都將法制意識內化到日常工作中,才能確保公司的運營合法、穩定。
其次,公司應建立健全的法制制度。正規的公司往往會制定一系列的法制制度,以約束員工的行為,并為員工提供合法的工作環境。我們公司的法制制度包括《勞動法》、《公司章程》、《合同法》等,明確了員工的權利和義務,并規定了各種合法的處理流程。公司通過定期進行法規宣講和知識測試,確保員工對法制制度的了解和遵守。在實踐中,我發現這些法制制度不僅有利于維護公司的正常運營,還能增強員工的法制意識和紀律觀念。
另外,公司要與執法部門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作為一家正規企業,與執法部門保持良好的溝通和合作至關重要。我們公司與當地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保持定期的溝通和交流,及時了解最新的法規和政策,對公司的發展起到積極推動作用。與執法部門的良好合作關系可以為公司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解決意外狀況的法律糾紛。同時,也有助于公司建立誠信企業的形象,取得社會的認可和信任。
最后,我認為公司的法制建設離不開全體員工的努力和共同維護。任何制度都離不開執行,而執行離不開全體員工的支持和遵守。在公司內部,我們定期組織開展法律法規知識競賽和宣傳活動,提高員工的法制素養。同時,我還會定期召開團隊會議,讓大家分享工作中的法律問題和經驗,互相學習和進步。通過這些活動,我們激發了員工的主動性和參與性,使每個人都意識到法制對公司發展的重要性,并努力踐行法制建設的理念。
綜上所述,公司法制建設對于企業的發展和長期穩定至關重要。公司應該不斷培養和提升員工的法制意識和法制素質,建立健全的法制制度,與執法部門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同時也需要全體員工的積極參與和共同維護。只有在這樣的良好氛圍中,企業才能合法、有序地運營,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聲譽。我相信,在公司法制建設的引領下,我們公司會更加健康、穩定地發展。
實用公司法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十四
《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基礎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據,在較為系統地學習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內容提出以下幾點淺顯的體會(本文內容中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規定。
《公司法》在公司設立制度方面,確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規定。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權限有多大,經理的權限有多大,股東會的權限有多大,都允許章程作規定。明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誰,是不是非得董事長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來規定。對于董事長的權限,公司法的規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規定。同樣,經理的權限除了公司法規定以外,“公司章程對經理權限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公司章程對經理的權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擴大。股東會的權限也是這樣,章程可以規定哪一些問題可由股東會做出決定,例如對外擔保。
2、監事會構成更體現職工權益。
《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理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迷住選舉產生。另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的規定。監事會和監事對董事會、公司經營層的活動、指定的政策有監督、檢查、建議的權利,職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職工的發言權得到更大的支持。并且,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增加職工代表的比例,是職工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監事,那么他們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同時也是監督者,這樣不利于維護職工權益、不利于公司的發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的規定更好地維護了職工的權益。
非常感謝證監局、協會再次為我們提供這樣一個學習交流的寶貴機會。新的《證券法》《公司法》頒布后,我們立即認真組織了學習。通過學習,對修訂中一些重大的變化有了清晰的了解,并通過這些變化,對今后一個時期的市場發展、自律要求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感到收獲很大。這里主要偏重于《證券法》談談幾點體會,借此拋磚引玉,請各位領導和同行批評指正,幫助我們進一步增強學習效果。
首先,此次證券法、公司法同時修改通過和同時實施,更好地銜接了《公司法》和《證券法》之間的內在聯系。例如,將原公司法中有關股票和公司債券公開發行、上市交易和監管的規定,放到《證券法》的調整范圍當中去;在《公司法》中規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和專門委員會,強化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忠誠義務和勤勉義務等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保護公眾投資者權益等內容。《公司法》是資本市場法制環境建設的基礎,《證券法》的修改則為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清除了障礙,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新《證券法》對證券公司的有關內容作了全面修訂。
第二,此次兩法的修訂,吸收了我國資本市場15年來,尤其是《證券法》頒布實行6年來的經驗與教訓,也符合我國加入wto后證券市場規范發展進一步開放的新形勢的需要,特別是對混業經營、融資融券、多層次市場體系建設、金融衍生產品發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市場參與主體行為規范、投資者權益保護等資本市場發展的核心問題所涉及的法律條文進行了修改、補充和完善,涵蓋面廣,內容豐富,具有較強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為資本市場和證券行業在更高起點上進行制度創新提供了法律依據,預留了發展空間,奠定了證券公司創新和發展的法律基礎。
第三,證券法加強了對證券公司的監管,對證券公司的自律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在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方面,在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義務方面,在信息報送方面,在風險監管指標體系尤其是凈資本方面,在經紀、承銷、自營、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方面等等。
第四,證券法特別強調了保護證券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對證券公司客戶合法權益的保護,是證券公司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的基石。
一是加強了對客戶資產的保護。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二是規定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法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20xx年9月底已經開始運作。
三是明確規定證券公司對客戶資料的保存義務,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四是明確了獨立存管制度,應該說以后這種方式是一個大的趨勢。最近我們有許多營業部正在進行第三方存管上線工作。這一規定對于進一步完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制度,更好地保障客戶資產安全,增強投資者對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對證券公司內控體系的建設起到了實質性的推動作用,提高了客戶交易資金的安全性。
第五,加強了監管措施。今后證券市場將進入一個新的依法嚴格監管的新時期。規范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只有證券市場整體上規范了,市場的參與者才能夠真正地長期從正面獲益。作為營業部,我們需要反復學習,深刻領會,以利于切實做到嚴格執行。
應該說,通過學習,我們深刻地認識到,新的法律實際上更好地體現了限劣扶優的精神,既為券商創造了更多的發展空間,也提出了更高的風險控制要求。作為證券營業部,我們要在認真學習兩法的基礎上,嚴格執行各項規定.
實用公司法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十五
第一段:介紹公司法條的背景和重要性(200字)。
公司法條是指一系列規范公司運作的法律條款。在現代經濟體制中,公司作為一種主要的經濟組織形式,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公司法條的制定和實施對于保護股東利益、維護市場秩序以及促進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過深入研究公司法條,我們可以了解公司的成立和運作所需要遵守的法律規定,以及公司與股東、債權人等各方的權益和責任。
公司法條通常涉及公司的組織結構、管理制度、股東權益、公司責任等方面內容。其中,公司的組織結構主要包括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和高級管理層等。公司的管理制度則是指公司的管理程序、行為準則和決策程序等。股東權益是公司中最受關注的話題之一,其涉及股東的投票權、信息披露權以及利潤分配權等。此外,公司法條還明確了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如披露真實信息、保護股東利益、履行社會責任等。公司法規定的這些內容和原則保證了公司的運營與管理的規范性和合法性。
公司法條的制定和實施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首先,公司法條保護了投資者的權益,使其在投資公司時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投資者可以依據公司法條來了解公司的運作機制,判斷公司的盈利能力、穩定性和成長性,從而減少投資風險。同時,公司法條也為公司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使公司能夠有序運作,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其次,公司法條促進了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公司法條設立的公司為社會提供了更多的就業機會,同時也推動了企業的競爭,促進了經濟的發展。最后,公司法條的實施維護了市場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維護了市場的秩序和穩定。
盡管公司法條在保護投資者權益和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首先,部分公司法條過于繁瑣和復雜,增加了企業的操作成本,降低了企業的競爭力。其次,部分公司法條對公司的督導和監管不夠,使得不法分子利用漏洞進行非法活動。此外,公司法條中的部分內容在實踐中遇到了困難,需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對現行的公司法條進行優化和改進。一方面,可以通過簡化法律條款,減少盲目的限制,提高企業的自主權和創新能力。另一方面,加強對公司的督導和監管,防止公司違法行為的發生。此外,公司法條的修訂也需要緊跟經濟發展的需求,審慎地修改已有條款,并根據實踐的需要增加新的法規。
通過學習公司法條,我更加深刻地認識到了公司的重要性和作用。合理的公司法條可以確保公司的合法運營,保護投資者的權益,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同時,我也意識到公司法條的完善與調整需要明確的目標和實際需求。不僅需要保證公司法條的嚴謹性和權威性,還要考慮到企業實踐的靈活性和可操作性。只有在既保證法律合規性又適應經濟發展的前提下,公司法條才能更好地發揮作用。作為一名未來的企業從業者,我將始終關注并學習最新的公司法條,合法合規地運營企業,為社會和投資者創造更大的價值。
實用公司法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十六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各類企業中,這其中就包括我。在過去的幾年里,我在一家大型跨國公司工作,通過與同事們的交流和實踐,我深深感受到了公司法制在企業中的重要性。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我的心得體會。
首先,公司法制規范了企業的運作。在現代市場經濟中,企業發展需要遵守各種法規和制度。法制是一種最基本的約束力,它規范了企業內部行為和對外交往。通過建立一套完善的公司法制,企業能夠在法律框架內進行各項運營活動,保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員工的權益。同時,公司法制也限制了企業的行為,避免了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維護了市場秩序的正常運行。
其次,公司法制提高了企業的管理效率。當企業內部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制機制時,員工可以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知道自己在工作中應該遵守的規章制度。這樣一來,員工不僅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責任,也能夠在面對問題和沖突時有一個明確的處理方式。同時,公司法制還規范了企業的各個部門之間的關系,明確了各部門之間的權責,從而提高了企業內部的協同效率。
另外,公司法制培養了企業的誠信文化。在現代社會中,誠信是企業發展的基石。公司法制的建立不僅要求企業遵守法律規定,還要求企業員工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通過推行公司法制,企業傳遞出了一個“合規經營、誠實守信”的信號,倡導了誠信為本的企業文化。這不僅有助于提高企業的信譽度和品牌形象,還為企業贏得了顧客和投資者的信任和支持。
此外,公司法制的完善也對企業的長遠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在法制環境下,企業會形成一種穩定的發展預期。而有穩定預期的企業能更加注重戰略規劃和品牌建設,推動企業向著更高的目標邁進。同時,公司法制還提供了一種公平競爭的環境,健康競爭能夠促進企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力的提升。正是因為公司法制的存在,企業才能夠公平、合理地利用資源,實現長遠可持續發展。
最后,我深信公司法制是現代企業管理的必要手段。公司法制為企業提供了一個法律框架,規范了企業內外部的行為,提高了企業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同時,公司法制還培養了企業的誠信文化,從而促進了企業的長遠發展。作為一名企業員工,我將繼續遵循公司法制,嚴守法律底線,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為企業的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實用公司法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十七
公司法是指針對公司組織與運營的法律規范,對于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企業的繁榮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學習公司法的過程中,我深深地領悟到了公司法對于保護企業利益、規范市場行為以及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性。下面我將從公司法的基本原則、法人責任、股東權益、公司治理以及公司合并與分立等方面,進行一下個人的心得體會。
首先,公司法的基本原則是公司組織和運作的基石,也是維護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其中最重要的原則有有限責任原則、獨立法人原則以及公司自治原則。有限責任原則是指股東僅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既保護了投資者的個人財產安全,又激勵了投資者積極參與企業經營。獨立法人原則是指公司與股東之間具有法律上的獨立性,這保證了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權益分開,維護了公司法人身份的獨立性。公司自治原則則強調了公司內部自主經營的原則,減少了政府對企業經營的干預,增加了企業自主權利。這些原則的遵循和貫徹,對于保障公司和股東的權益,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場經濟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公司法對于法人責任的規定和約束,旨在確保公司經營行為的合法合規。法人責任的核心在于明確公司的權利和義務,并約束公司在市場經濟中的行為。在公司法的制度框架下,法人責任主要體現在公司的合法性、經濟責任以及管理責任等方面。通過公司法的約束和規范,可以避免公司濫用權力、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保護各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構建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
再次,股東權益是公司法中一個重要的關注點。公司作為法律主體,股東是公司內部權力關系的核心。公司法對股東權益的保護主要包括限制公司股東的經營自由和投資權益,保障股東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分紅權等。在公司法的規定下,股東權益的保護能夠激勵股東積極參與公司治理,在提高公司經營效率的同時,也促進了公司和股東雙贏的局面。
此外,公司治理作為公司法的核心內容,是確保公司合法合規經營、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公司治理旨在建立有效的公司內部監督機構和外部監管機構,規范公司的經營行為,提高公司運營效率和透明度。公司治理的核心要素包括獨立董事、監事會、股東大會以及外部監管等多個方面。通過公司治理的規范與監督,可以有效解決公司內部管理和決策問題,減少公司經營風險,保障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最后,公司合并與分立是公司法中涉及到的重要制度之一。通過公司合并,可以整合資源,提高企業競爭力和市場份額。通過公司分立,可以分散企業風險,提高風險抵御能力。公司合并與分立在保障企業利益、推動企業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公司法對合并和分立的程序、條件和要求進行了明確規定,確保合并與分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并為各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提供了保障。
通過公司法的學習,我深刻認識到公司法對于企業的組織和運營至關重要。公司法不僅規范了公司的行為,保護了股東的權益,還建立了一個公平公正的市場經濟秩序。同時,公司法的制度內容也為公司的合法合規經營、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供了重要保障。對于我個人而言,學習公司法讓我深入了解了現代市場經濟模式下企業的法律地位和經營規則,對于以后從事法律相關工作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實用公司法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十八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企業家精神的日益普及,公司法作為一門重要的法律科目,越來越受到廣大企業家和法律從業人員的關注。經過一學期的學習,我深深地體會到公司法對于企業經營的重要性,同時也感受到了其獨特的法律特點。在這個過程中,我對公司法有了更深的理解,也從中得到了一些寶貴的心得體會。
首先,學習公司法讓我認識到企業法律意識的重要性。在公司經營中,法律規范是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作為企業家或從業人員,我們要時刻保持警惕,遵守法律法規的同時,要能夠有效地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例如,我國公司法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股東權益的保護和股東決策程序等方面的規定,因此,企業在設立時要符合相關的條件,同時在經營過程中要依法保護股東的利益,并按照合法程序進行股東決策。只有認識到法律的重要性,并將其融入企業的經營中,才能做到合法經營,避免權益受損。
其次,學習公司法讓我對公司治理結構有了更深的認識。公司治理是保證公司健康發展的基礎,其本質是平衡各方利益并實現公司整體最大利益的體制和機制。在學習公司法的過程中,我了解到公司治理結構的合理性及其對企業運營的影響。公司治理結構包括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等,每個機構都有其獨特的職責和權力,通過相互制約和平衡,達到監督經營、決策合理和責任分工的目的。在實際操作中,企業要依法設立和運作這些機構,并保證其獨立性和公正性,使公司治理機制能夠有效運轉,為企業的發展提供支持。
此外,學習公司法讓我認識到公司合并與收購的重要性。公司合并與收購是企業發展的一種重要方式,對于企業的戰略規劃和資源整合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合并與收購,企業可以快速擴大規模、提高競爭力、降低成本等,但其過程也充滿了法律風險。學習公司法讓我了解到了合并與收購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規定,包括交易結構、信息披露、反壟斷審查等方面的內容。企業在進行合并與收購時,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要評估各種風險并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以保證合并與收購的順利進行。
最后,學習公司法讓我意識到企業社會責任的意義和要求。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包括保護環境、回報股東和社會、關注員工利益等方面的內容。作為法律從業人員,我們要引導企業樹立正確的社會責任觀念,強調企業的法律道德義務。同時,我們也要幫助企業合理分配資源,建立健全的企業社會責任體系,通過合法合規的經營行為來回報社會,為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總之,學習公司法是我職業生涯中的一次寶貴經歷。通過學習,我深刻認識到企業法律意識的重要性,對公司治理結構有了更深的理解,認識到合并與收購的重要性,并意識到了企業社會責任的意義和要求。我相信,在未來的工作中,我會運用這些知識為企業提供合法合規的法律咨詢和服務,為企業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做出自己的貢獻。
實用公司法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十九
作為一名員工,我深刻認識到公司法制意識的重要性。在公司中,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是每個員工應盡的責任。在我個人的工作實踐中,我不僅加深了對法制的理解,也深刻體會到了遵守法律法規對公司的意義。在這里,我將分享我在公司中體會到的法制心得,希望能為廣大員工提供一些啟示。
公司法制體系的核心是法規核心價值觀,它是公司法律法規的總綱,也是指導員工行為的準則。在高度重視法規的指導下,公司在各方面建立了規范運作的機制。公司制定了內部規章制度,明確了員工的權利和義務,明確了違紀處罰措施。員工只有自覺遵守這些規定,才能保證公司的長期發展。在我的工作中,我時刻牢記著對法規的尊重,堅持遵守法律法規,確保自己的工作合法合規。
公司通過法制教育活動加強員工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提高員工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的能力。我參加了公司組織的法制培訓課程,通過學習了解了公司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和工作中的法務操作。同時,我也學會了如何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和利益,了解了違法行為的后果。這些教育為我提供了正確的法制觀念和明確的法律要求,使我成為一個遵紀守法的員工。
在實際工作中,法制意識的落實是非常重要的。作為一名銷售人員,我經常與客戶接觸,要保證自己的行為合法合規,不得以違法手段獲取利益。在與客戶簽訂合同時,我始終堅持合同的誠實原則,不會采用欺騙手段去獲取簽約的機會。同時,我也堅決杜絕涉及商業賄賂和非法競爭的行為。這些都是我在公司法制觀念的指導下,樹立起來的正確的工作原則。
在我參與的一項項目中,有一個合作方曾提出了一些違法行為的要求,試圖通過違法手段獲得一些利益。在這個關鍵時刻,我的法律意識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及時向上級匯報了這個情況,并提出了解決方案,保證了合作的合法合規進行。這次經歷深刻告訴我,法律意識不僅僅是遵守法律法規,更是公司發展的保障和基石。只有堅持合法合規,才能贏得客戶的信任,提升公司的聲譽。
通過公司法制教育和實踐經驗,我深刻認識到保持法律意識的重要性。法律意識是每個員工應具備的基本素質,也是公司發展的保障。我將繼續保持法律意識,在工作中嚴守法律底線,與公司共同成長、發展。希望廣大員工也能時刻保持警醒,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共同為公司的長遠發展貢獻力量。
實用公司法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二十
通過一周緊張而有秩序的學習,聆聽老師深入淺出的授課,使自己的思維豁然開朗,受益非淺。下面結合公司的發展實際,淺談一下在“現代企業制度與公司治理”方面的體會。
一、法人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
公司通過切實履行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權、職責,形成了各司其職、協調運轉和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通過建立、完善公司制度,約束和規范了員工的行為。
1、以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執行機構(經理層)作為法人治理結構確立了所有者、公司法人和經營者之間的權力、責任和利益關系,并在不斷發展中建立完善了300多項管理制度,做到了每項經營活動、每個工作環節員工的行為規范有規可循,每個崗位的職責、義務、獎懲都有明確的規定,制度的執行情況嚴格與獎懲、升遷等掛鉤。
2、經營中的重大問題由董事會充分討論民主決策;經理層由股東組成,確保了投資者的利益;監事會列席董事會,從不同角度審查、監督董事會的各項決策活動和對經理層的經營活動,形成了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并通過管理創新,使各項制度得到了不斷完善和提高。
3、通過保證投資者(股東)的投資回報,重視企業內各利益集團的關系協調,包括對經理層與員工的激勵以及對高層管理者的制約,避免了因高管決策失誤給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
二、管理創新、激勵作用是企業長盛不衰的法寶。
現代的競爭,資源不是優勢,錢不是優勢,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是組織結構、企業的文化和價值觀念,公司制勝必須發揮激勵的作用。
1、沒有創新的工作是沒有成效的工作,缺乏創新精神的干部不是優秀的干部。公司從實際出發制定了管理創新獎勵實施辦法,把“超越自我、創新求優”確定為公司核心價值觀。
2、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提高工作效率為目標,圍繞主價值鏈再造,進行了機構改革,人員精簡。把“做強做大,打造一流企業”確立為公司的共同愿景。
3、將“嚴格自律表里如一,身體力行爭當表率,關心厚愛嚴暖結合,全員同心共創佳績”作為領導干部的行為準則,將“設計師、仆人、教練”作為領導者的角色。企業領導者成為企業文化的代表。
4、將薪酬、目標、培訓、工作設計、職業生涯、員工參與等作為重要的激勵因素,通過實施績效考核,促進了工作質量的提高。
總之,作為企業管理的實踐者,在經濟體制轉軌和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中必須體察到企業改革和管理創新的脈搏,了解國際管理發展趨勢,找到現實差距與當代管理“接口”的途徑,把握管理創新可行和適度的進程,努力創造推進管理創新的必要條件,使企業管理“更上一層樓”。
實用公司法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二十一
森工集團作為國有企業,必須克服企業改制過程中法人治理結構失衡的現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利用多種途徑,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董事會和監事會要有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代表,可以增設外部董事和監事,形成共同治理機制;解決內部各種問題,完善集團公司多層治理。
張學勤書記在最近的林區干部大會上提出要落實好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經過修改以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面規范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也是新《公司法》的精髓。作為林業黨干校的一名法律講師,在學習新《公司法》的過程中,我認真思考了森工集團作為國有企業,它的法人治理怎樣按照公司法進行規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要解決哪些關鍵問題?為此,我把這些問題結合學習新《公司法》談談我的幾點淺薄的認識。
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通常是:資產所有者(即全體股東)擁有公司的所有權,股東通過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董事會成為由股東大會授權的公司財產托管人,擁有重大決策及對以總經理為首的經理人員的任免權和報酬決定權;以總經理為首的經理人員受聘于董事會,作為董事會的代理人,具體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事務;監事會對公司財務和董事、經理進行監督,向股東大會負責。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功能,就是在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合理配置權力、公平分配利益,建立有效地激勵、監督和制衡機制,從而提高公司效率,實現公司經營目標。
我們森工集團作為國有企業,我國的公司制改造是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基礎上進行的,實行公司制以后,由于國有股仍然占絕對控股或獨資地位,企業最大和唯一的股東還是國家。國資委根據授權,對企業資產進行監管,但是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人員大都是上級主管部門任命,他們既要代表國家,替國家負責,又要代表職工,對職工負責,同時還是企業的一員。因此,就出現了經營者與所有者在某種程度上錯位的現象。而且企業黨委會、董事會、經營管理層班子都是直接參與企業的決策和經營的。這種公司權力的高度重合,不僅有悖于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而且在具體工作中往往造成黨內監督無法落實,企業監事會難以操作。還有就是對企業經營者缺乏有效地激勵與約束機制。這主要表現經理人員激勵機制失缺,經理人員往往是憑責任心、事業心去工作,其收益沒有與承擔的風險、付出的勞動以及和取得的成果掛鉤,人力資本價值未能得到真正重視。
所以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存在的問題,必須克服企業改制過程中法人治理結構失衡的現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一)大力推進股權多元化。實踐證明: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不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必須以投資主體多元化為前提。對于森工集團這樣的林業產業企業來說,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的途徑主要有:在國有資產分級監督、管理的基礎上,可以吸收新的國有股東、吸引戰略投資者作為股東、通過債權轉股權、貸改投等方式形成多元股東;在企業并購、技改、搬遷過程中,通過多種方式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與建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實行高層管理人員持股;通過中外合資或法人相互持股,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二)積極引入共同治理機制。企業的目標既要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也應為利益相關者服務。在設計公司治理結構時,董事會和監事會中要有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代表,如職工代表,利于發揮工會和職代會的作用,克服企業監督不力的問題;在設計董事會、監事會的構成時,可以增設外部董事和監事,以彌補其他董事和監事專業知識的不足,有利于提高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管理水平,克服局限于本位利益,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等缺陷。
(三)完善集團公司多層治理。完善集團公司多層治理,我認為要明確在實踐中亟需解決的幾個問題:一是明確集團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平等的主體地位,正確劃分集團公司、所屬公司的管理界限;二是明確按照“雙向進入”的原則,構造集團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黨委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妥善解決黨委會與法人治理結構的關系問題,子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原則上也應當分設;三是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建立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機制;四是明確企業黨組織要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并適應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改進發揮作用的方式,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職權,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五是明確集團公司履行母公司的職責,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監事,集團公司的產權代表要依法行使職權,按照《公司法》規范對子公司的管理;六是明確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并同市場化選聘企業經營管理者相結合,加強和改進對企業領導班子的管理;七是明確加強對派出董事、監事、財務總監的培訓、管理和考核,建立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和決策失誤追究制度,條件具備時可試行基本工資、年度獎金、長期激勵相結合的薪金報酬制度。
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是國有企業長期艱巨的任務。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成熟,森工集團的改革也會不斷深入,改革將會有更多地創新,國有企業的制度創新在新《公司法》的指引下,也一定會有更大的發展。(李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