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優秀的合同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合同優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技術培訓合同糾紛篇一
案例:20xx年3月31日,劉某以“jaliseng”為用戶名在交易平臺注冊,成為易趣網的用戶,由易趣網為劉某提供免費的網絡交易平臺服務。20xx年7月1日,易趣網開始向用戶收取網絡交易平臺使用費,并于9月18日發布了新的《服務協議》供新老用戶確認,該協議對用戶注冊程序、網上交易程序、收費標準和方式及違約責任等作了具體的約定。此后,劉某確認了易趣網的《服務協議》,并繼續使用易趣網的網絡交易平臺,但至20xx年9月24日,劉某尚欠易趣網網絡平臺使用費1330元,為此,易趣網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支付網絡平臺使用費、賠償律師費用。劉某則認為,《服務協議》長達67頁,過于冗長,致使用戶不能閱讀全文,故用戶不應受該協議的約束。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是如何確認網絡服務合同的成立這一法律問題。網絡服務合同是一種較為特殊的合同,從嚴格合同的意義上而言,易趣網與用戶之間的這份《服務協議》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雙方當事人的服務與被接受服務的目的非常明確。作為網絡公司,其提供平臺、進行服務、收取費用,而作為用戶,則愿意接受此種服務。其次,合同未經雙方合意,系由一方單方擬定。這是格式合同最顯著的特點,即合同由一方根據自己的意愿單方擬定,相對方不能更改,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條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條款,相對方只有選擇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條款的權利,而沒有選擇更改合同條款的權利。再次,在網絡服務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質難以確定,因為網絡服務合同是自動生成的,只要用戶瀏覽了網絡公司擬定的《服務協議》,按確認鍵同意后,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成立,故在此情況下,用戶一方的身份和性質就不能確定,用戶在瀏覽《服務協議》之后,可能會成為確定的一方當事人,也可能成為匆匆一看客。最后,網絡服務合同與傳統的構成要件有著顯著的不同。各國合同法對合同的形式都有著一定的限制,根據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可以對合同的形式作這樣的理解,一是除即時結清的合同以外,一般須訂立書面合同;二是法律法規規定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合同;三是合同需經雙方協商,且需有雙方簽名蓋章。而這些要求對網絡服務合同來說則是不可能的,為此,我國合同法又進一步規定,書面合同可以是合同書、信件,也可以是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效表現的形式。因此,作為一種特殊的合同形式,網絡服務合同具備了合同的特征。
在網絡服務合同中,要完全劃清要約與承諾的界限有一定的困難,從網絡服務合同的成立要件看,網絡服務合同的成立應該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但要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以電子形式出現的要約的法律效力問題。對此,各國法律一般都對要約的形式沒有加以限制,通常情況下只要要約人有意思表示愿意和對方訂立合同,不管是口頭、書面、電話、電子信息等方式表現,都應當認為是有效的。我國法律對要約的形式也未加以規定。而美國的《電子商務示范法》明確規定,要約和承諾可以e-mail的方式發出。
第二,以電子形式出現的要約的生效問題。對要約的生效問題,我國和大陸法系國家均采取到達主義觀點。我國合同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受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受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本案易趣網的《服務協議》是向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系統發送的,其發出的要約只要到達任何一個系統,均應視為到達,要約也就成立。
第三,以電子形式出現的承諾的效力問題。如果承諾是以數據電文的形式作出的,同樣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采用到達主義原則。目前較為通行的edi交易就采用此方法,交易各方在和交易對方訂立協議時,都會確定交易方式以及發出要約、作出承諾的方式,而且在有關信息格式、數據段、系統要求等部分,目前規定電子信息應當是信息接受方能夠得到的。對此種交易方式,我國的網絡交易合同、網絡服務合同等一系列網絡合同應加以研究。
技術培訓合同糾紛篇二
一、單論激活條款約定,該約定屬于保險人免責條款,未明確告知投保人未激活的后果,該格式條款加重投保人責任、免除保險人責任,激活條款約定免責無效。
激活條款表面為生效條款,實為未激活被告某保險公司免責條款。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人未對該未激活條款免責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在庭審中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長沙中心支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卡未激活就可以免除賠償責任。因此,該激活條款約定免責無效。
二、經過法庭審理,通過被告某保險代理公司佐證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事后醫院查勘的事實可以確認保險卡已經激活。
僅登記姓名及身份證號。
2、意外事故發生后,被告某公司工作人員到寧鄉縣人民醫院看望了投保人,并做查勘,告知原告收集理賠資料交被告某保險代理公司進行理賠。這也足以說明保險卡已經激活,未激活系統中不會有投保人投保信息,被告某公司在沒有任何投保人信息的情況下也不可能到醫院查勘,更不可能讓原告收集理賠資料理賠。上述事實寧鄉縣雙燕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及被告某公司出具的《關于投保人理賠案件的事由說明》第2點、第3點及第5點可以印證。
綜上,原告認為,本案所涉保險卡已經激活,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履行賠償義務。即使未激活,被告某保險公司并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激活免責的條款,屬于無效條款。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保險卡交付投保人,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某公司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保障投保人合法權益,以上意見望法庭采納。
代理律師:劉朋輝
湖南華湘律師事務所 20xx年一月二十七日
技術培訓合同糾紛篇三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8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劃分各級法院或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勞動案件的職權范圍,明確它們相互間審理的具體分工,稱為管轄。
被告住所地縣區法院
被告所在地或合同約定地
先先單位注冊地或實際工作地的勞動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不服再向法院訴訟。
技術培訓合同糾紛篇四
1、幾個基本概念:
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
3、承租人將租賃物轉租給次承租人的的轉租期限不得超過出租人與承租人的租賃期限。
4、轉租合同注意付款節點和相應的送達條款。
房屋租賃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合同編的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將甲方從第三人????處(以下簡稱房屋所有人)租賃的房屋轉租給乙方實際使用。雙方就有關事項達成本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1、出租房屋位置:
2、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積:
3、甲方向乙方轉租該房屋,已征得該房屋產權人的同意。
第二條???租賃期限
3、租賃期滿,若甲方繼續出租,乙方具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租賃的權利,但應提前15日與甲方協商并續簽協議,如雙方未簽訂協議,而繼續使用房屋的,參照本協議執行。
第三條???與租賃有關的費用
2、租賃費為固定費用,不受市場行情的影響而變動;
第四條??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2、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合法的經營管理活動;
5、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誠信經營;
6、乙方應按時向甲方繳納房屋租賃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五條???違約責任
2、甲乙雙方在協議簽訂后,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如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日通知對方,除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甲方無故要求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或因房屋所有權人與甲方解除合同,造成乙方無法繼續經營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返還已付的年度租賃費及裝修費用,同時甲方應承擔???元的違約責任;(也可按照已付款的20%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其他約定
3、甲、乙雙方已充分閱讀、了解和認可本協議所以內容,并確認無誤。
4、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技術培訓合同糾紛篇五
案情簡介: 20xx 年 6 月 21 日,朱向陽的父親由陳荊松做為中介方,以朱向陽的名義與王慧海簽訂了一份房地產經紀合同,購買位于沈陽市某區的商品房一套,朱向陽的父親并按合同約定交付給王慧海定金 20xx0 元。合同簽訂后,朱向陽發現該合同上賣方(房主)寫的是邱木真,而在賣方(房主)上面簽名的卻是王慧海,經到沈陽市房產局咨詢和核實后,朱向陽找到王慧海,要求退還定金 20xx0 元。得知該房屋系劉菁珊購買的邱木真的,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朱向陽的父親所交的 20xx0 元定金實際上在劉菁珊手中,朱向陽的父親找到劉菁珊,經交涉,劉菁珊同意退回 17000 元。朱向陽的父親于 20xx 年 6 月 29 日 在收到 17000 元后,出具了收條,并在收條上注明 " 另外補償叁仟元整房主 " 。后朱向陽在向劉菁珊索要 3000 元未果的情況下,于 20xx 年 12 月 7 日 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劉菁珊返還 3000 元定金,王慧海對劉菁珊的返還義務負連帶責任。
律師點評: 司法實踐中,法院對賣方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而出售房屋,有關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問題上,做法很不一致,有的認定有效,有的認定無效。但是近年來,法院日漸趨向于認定有效。本律師認為,判斷民事合同的效力,其法律依據是民事法律法規,是《民法通則》、《合同法》,而不應該是行政法律法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本案中當事人簽訂的《房地產經紀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合同簽訂人王慧海既不是房主本人,其甚至與房主沒有任何聯系。王慧海明知劉菁珊不是房主,自己既沒有房主的委托手續,也沒有劉菁珊的委托手續,而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并收取定金,其主觀存在過錯。并且王慧海將定金轉交給劉菁珊也是沒有任何法律和合同依據的,該轉交行為也存在過錯,因此王慧海對《房地產經紀合同》無效和定金的轉交均存在過錯,其應承擔連帶返還責任。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2 .拒絕賣房雙倍賠償定金案
案情簡介: 20xx 年 6 月 30 日 原告高素琴與被告孫和平經房地產中介公司介紹,被告孫和平將一套房屋出售給原告高素琴,雙方協商,原告高素琴向被告孫和平先交納定金人民幣 5,000 元。之后,高素琴向被告孫和平交納定金 5,000 元,被告孫和平為此給高素琴出具收條一份,收條中寫明,該房屋系私有產權,總價額 73,000 元;孫和平在 20xx 年 7 月 12 日 應搬出此房,屋內設施不動;若孫和平不賣此房需賠償高素琴 10,000 元,若高素琴不買此房則定金不退。收條還注明在未辦理產權過戶前高素琴向孫和平押 3,000 元,辦理產權過戶后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并且,交付定金時孫和平正在辦理自己名下房屋產權證,雙方亦未簽訂房屋買賣協議。 20xx 年 9 月高素琴以孫和平未能與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要求孫和平返還定金未果,特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孫和平雙倍返還定金 10,000 元。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原告高素琴與被告孫和平之間的房屋買賣雖然經房屋中介所介紹,雙方雖未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但雙方之間有收條為憑,從該收條記載的內容,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應當認定有效孫和平取得房屋產權證后,未將該房出售給高素琴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原告高素琴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決:孫和平應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向高素琴雙倍返還定金 10,000 元。
律師點評: 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從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生效。本案中,根據定金收條中記載的內容,高素琴交付的屬于履約定金。若房主孫和平收受定金后不履行約定的交付房屋并辦理產權過戶的合同義務時,則高素琴有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具有懲罰性,目的是為了約束當事人履行約定義務,在當事人違反約定時給對方合理補償,因此也具有補償性。本案中,孫和平違反約定拒絕為高素琴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導致高素琴獲得房屋所有權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高素琴可以要求孫和平雙倍賠償定金。《擔保法》第九十條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案中,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交付的 10000 元是購房定金,并約定了定金的懲罰性質,即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的,須雙倍返還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違約的,對方有權沒收定金。需要說明的是:若合同已經寫明“定金”,即使沒有注明定金的性質,也具有擔保法上定金的法律效力;若合同中沒有寫明“定金”,而寫明的是“保證金”、“押金”等其他名稱,但同時規定了定金的性質,那么也具有擔保法上定金的法律效力。
雙方約定的定金數額不應超過合同標的物總價款的 20% ,否則超過的部分無效。而且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以定金的實際交付為生效要件。
3 .協議收回定金則無權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案
案情簡介: 原告李耀鵬與被告嚴樹英雙方于 20xx 年 5 月 18 日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書,約定嚴樹英將房屋一套以 49500 元的價格賣給李耀鵬,李耀鵬在簽訂合同時給付定金 4000 元。合同簽訂后,李耀鵬支付了全部的購房款。 20xx 年 5 月 29 日 雙方去房產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由于當時嚴樹英所帶證件不齊備,故產權過戶手續未能辦成。之后,嚴樹英通知李耀鵬再等幾天,后又告訴李耀鵬說,她的房子不能賣了。后雙方重新在該房屋買賣合同書上約定:“由于嚴樹英違約,嚴樹英于 20xx 年 6 月 6 日 將購房定金 4000 元還給李耀鵬,甲、乙雙方同意該協議終止。”被告于 20xx 年 6 月 6 日 將全部房款及定金 4000 元全部退還給李耀鵬。但是李耀鵬認為嚴樹英違反約定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還應支付 4000 元違約金。雙方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李耀鵬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嚴樹英支付違約金 4000 元,并負擔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于 20xx 年 5 月 18 日所簽的合同書及以后所補充的協議內容,均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原告在該合同書中的明確表示在被告退還定金后同意該協議終止,并未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應視為雙方當事人新的約定。雙方應按此約定履行,而且雙方已經實際履行。原告起訴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若干問題解釋》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李耀鵬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定金合同生效的時間,定金合同生效的時間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即定金實際交付時定金合同生效。為此,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定金合同法律關系,一切以是否實際支付定金為準。《擔保法》第九十條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案中,由于嚴樹英違約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李耀鵬依法有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定金。但是當李耀鵬收回全部定金,不管雙方是否補充約定權利義務關系終止,雙方的定金合同關系都一律隨即終止,李耀鵬再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則無法律依據,因此其訴求也不會被法院所支持。
4 .未取得產權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案
案情簡介: 甲在 20xx 年 3 月 13 日 購買一套商品房, 6 月 1 日 入住, 11 月 30 日 開發商做產權作登記,甲 12 月 20 日 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在同年 11 月 20 日 ,甲與宋某在中介公司的介紹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甲將建筑面積 129.70 平方米 的房屋,以 158 萬元價格轉讓給宋某。在約定了付款期限后,雙方又在補充條款中約定了兩項內容:一是該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待賣方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完畢后雙方再辦理過戶手續。二是買賣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生效,雙方對此買賣行為均不得反悔,否則由違約的一方以總房價款的 10 %支付違約金。在雙方約定的首期付款期限到來后,宋某就一直沒有再履行過合同。 20xx 年 3 月 9 日 ,甲起訴到法院,要求宋某以總房價款的 10 %支付違約金 15.8 萬元。在庭審中宋某辯稱,是甲在沒有取得房產證之前,就與宋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該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無效合同。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宋某與甲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在取得房地產權證后辦理過戶手續,還明確了不交易的違約責任承擔。因宋某的違約行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于是法院判決宋某按合同約定支付甲 10 %的違約金 15.8 萬元。一審判決后宋某提出上訴,認為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我國的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未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宋某與甲的買賣房屋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應屬于無效。但最后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
律師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以及相關的北京市房地產轉讓的有關規定,的確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但是,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在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時,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為無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未取得權屬證書不得轉讓是行政管理的規定,即要求行政機關對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不辦理過戶手續,但買賣雙方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注明了雙方對這一規定完全知曉,也知道只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才能辦理過戶,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這是符合合同法精神的。因此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但目前對于未取得產權證出售房屋的情況,法院的處理方式也不一樣,有的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因此請讀者注意訴訟當中的風險。
5 .未還清貸款出售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案情簡介 :甲 20xx 年買的房子, 20xx 年 8 月 1 日取得房產證,但甲是通過貸款買的房屋,銀行貸款還未還清,房屋做了抵押。 20xx 年 12 月 21 日 ,甲與王某簽訂了買賣合同,王某交付了首付款并入住了該房屋。房子賣完不久,房價就漲了將近 20% 。于是,甲起訴到法院,以房子在轉讓時已抵押給銀行為由,要求法院確認這起房屋買賣行為無效,以達到收回房子的目的。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甲的請求不符合公平原則,為維護交易安全及市場交易的流轉,駁回了甲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因甲對房屋做了抵押,因此在抵押未解除之前你所購房屋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甲所購房屋在所有權行使上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但甲與王某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雖然涉訴房屋已在銀行抵押,現合同已實際履行,王某給付了部分房款,目的在于讓甲將所欠銀行貸款還清,解除抵押,以利于辦理過戶手續,因此甲應及時還清銀行貸款。況且甲已將房屋交付給王某,王某也實際入住該房屋,因此從維護市場交易的秩序及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及甲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真實目的,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6 .最終 辦不下來房產證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案情簡介: 20xx 年 4 月 15 日 , 何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 約定貸款購買開發商開發的一套房子。何某 20xx 年 2 月 28 日 辦理了入住手續,但未實際入住。 20xx 年 3 月 2 日,在北京 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參與下 , 劉某、何某及中介公司三方簽訂了《房屋交易居間合同》 , 合同約定 , 劉某購買何某的房子,價款 40 萬元。合同簽訂后 , 劉某支付中介公司首付款 20 萬元,其中含定金 2 萬元 , 中介公司將其中 1 萬元留作自己的中介費,其余 19 萬給付了何某。劉某在等待開發商給何某辦理房產證,以便于盡快過戶,但是該項目的開發商已被撤銷了房地產開發資質,且房地產公司已是人去樓空,該項目無法辦理初始產權登記,所購項目的所有購房人均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于是劉某狀告中介公司 , 要求確認三方簽訂的《房屋交易居間合同》無效 , 并要求返還購房款。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開發商已不存在,買方最終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其合同目的已不能實現,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賣方返還房款。
律師點評 :目前法院對于沒有產權證即簽訂買賣合同并約定產權證辦理下來后辦理過戶手續的二手房買賣案件傾向于認定合同有效,現在也有越來越多的案例按此處理,但是對于簽訂合同時沒有房產證,賣方最終也不可能取得房產證的情況下,導致買方無法取得房產證,買方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 一般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判決將買方或中介公司將已收的房款返還給買方。
技術培訓合同糾紛篇六
原告:________________李##,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____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
2、請求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
被告通過電視宣傳播出了##項目的招商廣告,原告看到廣告后便來到被告處考察該項目。被告給原告了一份宣傳冊并給原告介紹了該項目,稱原料易購不受國家限制,且利潤高,生產成本約1800-20__元/噸,銷售價可達4500/噸,并且協助建廠,提供各項建廠手續、證件。經被告宣傳利誘后,原告誤認為該項目有投資價值,遂于20__年5月13日與被告簽訂了一份技術轉讓《合同書》。合同約定被告將其開發的##的全部技術轉讓給原告,技術轉讓費為35000元。由于原告沒有帶夠錢,被告要求原告先交了1000元定金,但沒有向原告傳授技術,也沒有說明該技術所需的原料名稱。
合同簽訂后被告派了一名技術人員隨同原告到其當地培訓技術,原告回去后于20__年5月15日又向被告支付了29000元。被告收到錢后,技術人員告訴了原告生產##的原料,二人到當地化工市場去采購,原告得知該原料的價格每噸在4000元左右,并且還需要提供相關的證件。鑒于此,技術人員也未能提供相關證件,導致沒有買到原料,原告更是無從學到技術。之后原告多次聯系被告要求處理此事,被告都置之不理。
原告認為:________________被告宣傳自己的產品利潤高、原料易購不受國家限制,而事實上原料價格和被告宣傳的價格差距很大,沒有任何利潤可言,且該原料屬于易燃品,若生產經營需要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被告虛假并夸大宣傳了自己的產品,屬于欺詐行為,原告在受到被告誤導及欺詐下簽訂的合同并非原告真實意思表示應予以撤銷。故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技術培訓合同糾紛篇七
原告王文軍,男。
被告李現軍,男。
原告王文軍與被告李現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牛天海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文軍訴稱,20xx年6月10日,被告李現軍稱自己建廠需要資金,原告借給其現金5萬元。后20xx年11月9日,被告再次找到原告借款,又借給其220xx元。兩次借款被告均給原告寫了借據。但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諉。故訴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借款,并給付利息。
被告李現軍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告王文軍所訴一致。
被告李現軍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原告王文軍借款720xx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元1600元,由被告李現軍負擔。
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牛天海
二ο一ο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劉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