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是互相約束的法律文書,旨在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在合同協議的簽訂過程中,以下是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供大家參考。
合同訴訟答辯狀(實用18篇)篇一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對本案事實陳述存在諸多夸大、不實之處。
1、被答辯人訴稱其在路行走,“不幸給被告駕駛的小車(車牌號______________)撞倒”實際情況僅是當時答辯人正在路邊一喵志停車線前倒車,被答辯人突然由后面走過來,以至和答辯人的車發生擦掛,導致被答辯人左膝缺傷,答辯人見掛倒了被答辯人,立即將她往附件給及時清洗,包扎了傷口,當時,因見被答辯人傷口不大,情況并不嚴重就開車送她回家休息。其后,答辯人外出辦事時接到被答辯人家人電話,告知她在市第人民醫院診治的消息后,立即趕到醫院,為被答辯人付清了全部治療款項,共計人民幣余元,并一再向被答辯人及其家屬賠禮道歉,希望能與被答辯人協商妥善解決此事。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費人民幣元于法無據,依法應予以駁回。
答辯人雖然在停車時不慎將被答辯人掛傷,但答辯人主觀上并無故意,隨后又及時將被答辯人送往醫院治療,并一再賠禮道歉,態度誠懇,因而也并不可能造成被答辯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損害;同時,被答辯人的傷情也并不嚴重,并不構成傷殘或輕微傷的傷害結果,對被答辯人將來的生活、學習、工作均不會造成任何不良影響。鑒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規定,被申請人訴請申請人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費人民幣10000元的要求于法無據,依法應予以駁回。
鑒于上述事實和理由,答辯人的侵權行為并未造成被答辯人的精神損害,因而被答辯人訴請精神損害賠償缺乏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駁回;而被答辯人的其余訴訟請示也存在諸多夸大、不實之處,敬望貴院秉公判決本案,以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和答辯人的合法權利。
合同訴訟答辯狀(實用18篇)篇二
答辯人:
名稱:_____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
民族: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份。
合同訴訟答辯狀(實用18篇)篇三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周__________,男,漢族,1969年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寧縣__________鎮__________路。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5月16日答辯人已自己及兒子、弟弟以及肖__________的名義從被答辯人處購買了上海金山國際貿易城小商品城的四套房屋。該買賣事宜均由答辯人一人辦理,四套房屋的《商品房出售合同》也均是由答辯人親筆所簽,合同簽訂后答辯人為每套房屋均支付了50萬元的首付款,合計200萬元人民幣。后由于答辯人了解到該房屋現階段只能夠辦理‘小產證’,存在巨大風險,便與被答辯人協商解除答辯人以及以周_____翔名義所簽的二套《商品房出售合同》,被答辯人表示同意,但由于被答辯人資金周轉問題,無力向答辯人退款,于是經雙方再次協商決定,將原來答辯人購買三套房屋退掉二套,實際只保留已答辯人弟弟周_____祥名義購買的一套房屋。經結算,答辯人以弟弟周_____祥名義購買的該房屋總價款為3777819元,20__年5月16日已經支付首付款500000元,通過銀行按揭貸款1880000元,20__年2月15日另付款1200000元,尚需支付197819元,該197819元從被答辯人應當退還答辯人的房屋的共50萬元首付款中轉來。
以上解除《商品房出售合同》的事實雖沒有簽訂解除合同,但從被答辯人開具給答辯人的發票中可以得到清楚的反映:_________________20__年5月16日被答辯人分別開具付款方為自己周__________、兒子周__________、弟弟周__________的三份發票,此為上述三套房屋的首付款。20__年2月15日雙方協商一致與答辯人解除自己、兒子的二套房屋買賣合同,只保留以弟弟名義所購買的一套房屋,答辯人交納1200000元后被答辯人出具了該1200000元的發票,以及剩余從答辯人首付款中轉來197819元的發票,另20__年4月1日向答辯人開具了以弟弟為名義的1880000元發票,以上發票的總額為3777819元,與弟弟名義購買的房屋總價相符。同時由于被答辯人資金周轉緊張,無力向答辯人支付退款,故20__年2月15日被答辯人向答辯人開具了金額為302181元的房屋買賣發票,該發票的金額與197819元的發票金額之和恰為50萬元整,此為答辯人房屋的首付款。同年3月15日被答辯人向答辯人開具了代收的弟弟房屋各項稅費的名為弟弟的總金額為140576.33元的轉帳收據及500元的現金收據,以及開具了以兒子名義的金額為359423.67的房屋買賣發票。以上兒子發票金額與兒子稅費金額之和恰為50萬元整,此為兒子名義房屋的首付款。
由此可以看出實際上雙方已經解除了以答辯人本人名義所購買的套房屋買賣合同。故被答辯人訴答辯人的行為明顯的違背了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本案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本案中答辯人非但未繼續付款,相反被答辯人反而退還給了答辯人部分購房款,顯然違背了正常的交易規則,且被答辯人也無證據證明其退給答辯人購房款的原因及依據,很明顯被答辯人是在惡意訴訟,依法應當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二、即便被答辯人不認可雙方已經實際解除了該《商品房出售合同》,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也沒有法律依據,不能夠得到支持。
1、根據雙方所簽訂的《商品房出售合同》第九條之規定,本案房屋交付的標志為‘簽訂完出售合同’。即如果該合同依然有效,那么從該合同簽訂之日起該房屋的所有權已經轉移至答辯人所有,依據不動產轉移的原則,則被答辯人只能要求答辯人繼續履行該合同而不能要求解除該合同。
2、被答辯人的第3項訴訟請求要求答辯人支付賠償金,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賠償金的支付必需依已發生的實際損失為依據,而本案中被答辯人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發生的實際損失。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即便被答辯人主張賠償損失,其損失也僅僅只能按照銀行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
同時,即便被答辯人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能夠得到支持,其賠償金額也應當依據該《商品房出售合同》第十二條之規定,被答辯人(合同甲方)如行使單方解除合同權利時,答辯人(合同乙方)的賠償金額以總房價的0.01%計算。何況該賠償的計算與本合同第二十條答辯人行使單方解除合同權利時被答辯人賠償給乙方的賠償金額表述一致,應當予以認可。
本案中的《商品房出售合同》是被答辯人提供和格式合同,如果該格式合同中出現相互沖突的條款,依據相關規定,應當選擇對答辯人有利的條款,即《商品房出售合同》第十二條之規定,適用總房價的0.01%計算賠償金額。
3、該《商品房出售合同》第十九條明確寫明該房屋辦理的是‘小產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小產權房禁止買賣交易,那么該《商品房出售合同》應為無效合同,被答辯人應當退還答辯人已經交納的全部購房款。
4、該《商品房出售合同》明確約定如一方行使單方解除權,必需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本案中被答辯人并未履行該約定,本案中被答辯人提交的用以證明其已經通知答辯人的證據emn快遞單上的地址只是答辯人身份證上的地址,并非答辯人的實際居住地,更何況該快遞單上只有‘保安’或‘同事’的代簽,并沒有答辯人的簽名,在被答辯人不能出具答辯人已經授權他人代收信件的授權委托的情況下,被答辯人明顯不能夠證明答辯人已經受到了該所謂的‘通知’.同時被答辯人也不能夠證明其向法庭所提交的快遞單內的文件就是其所稱的‘催告函’、‘通知’等文件。
綜上,在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既與事實不符由沒有法律依據更沒有相關的證據能夠證明的情況下,請法庭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合同訴訟答辯狀(實用18篇)篇四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_____。
不服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字第___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_份。
注:答辯的理由和根據應著重陳述對上訴書中有關問題的意見,并列據有關證據和法律依據。
合同訴訟答辯狀(實用18篇)篇五
答辯事由:
請求法院確認徐與劉于x年簽訂的《買賣房屋契約》有效,房屋產權歸被告所有.
事實與理由:
被告在年與原告姐姐徐及原告爺爺徐廷勝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將原告的父親遺留下來的房屋以14500元買了下來。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依據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在簽訂合同時徐敏17歲,尚未成年,父母親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顧生活,所以被告在簽訂合同時有理由相信徐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劉已經在原購買房屋的基礎上加蓋了新的房屋,現有房屋應歸劉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經在1986年被國家征用,土地性質已經變為國有土地,所以徐與劉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標的合法、確定。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買賣房產契約中明確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糾紛與買方無責任。",因此應該按協議規定保護被告的利益。雖然房產買賣未辦理物權登記,只是簽訂了協議,但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已經生效。
綜上,徐與劉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有效的。且房屋產權應歸被告所有。
此致
xx法院。
答辯人:劉。
x年3月18號。
合同訴訟答辯狀(實用18篇)篇六
答辯人:
地址:
地址:
因被答辯人訴________市人民政府撤銷原________市郊區人民政府頒發給答辯人第________號宅基地使用權證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辯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
事實和理由:
一、被答辯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被答辯人參加工作后于________年從________村遷往________,將農業戶口變為城鎮戶口,作為________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辯人早已不再是________村集體組織的成員,且其在________市擁有住房。
二、被答辯人請求撤銷________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將該宗宅基地確權在他的名下,違背法律規定。
三、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對所爭議的房產及土地均無任何權利,與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敝幎?,被答辯人的起訴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答辯人作為本村村民,自籌資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領取了政府頒發的宅基地使用權證,其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而被答辯人在沒有村集體成員身份及已經擁有住房的情況下,鑒于目前房價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驅使,不顧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權威,肆意編造謊言,已嚴重侵害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且被答辯人根本不具備訴爭土地及房產的訴訟主體資格,原________市郊區人民政府為答辯人頒發土地使用權證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合同訴訟答辯狀(實用18篇)篇七
審判員:
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擔任本案的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活動,現就本案的事實和法律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本案原告李x與第二被告陳xx合同糾紛一案,將我公司起訴至法院并要求支付報酬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違反合同的相對性原理。2005年元月31號原告李x與被告陳xx簽定協議,并協議約定由原告協助被告陳xx承攬建筑工程,被告陳xx向原告支付報酬,該協議充分表明當事人為原告李x與被告陳xx,并且該協議有且只有兩方當事人,其中一方為原告李x,另一方為被告陳xx,我公司不是該協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也未從委托任何人從事過居間服務。因此該合同只能對雙方當事人發生效力,不能約束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據合同法的相對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報酬及違約金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
第二,居間合同是否成立?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由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訂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從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為居間人,被告陳世奇為委托人,但是在對居間人的資格,什么人才能從事居間服務方面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在民法理論界爭議較大,著名的民商法專家xx民教授認為居間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間人只能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因為居間活動是一種中介活動,屬于商業活動的范疇,任何一種商業活動都要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的登記或批準,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裝店,目前就這種觀點理論界也基本上達成一致。因此本案中的居間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
綜上所述事實可以明確:本案的關鍵在于合同的主體是誰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以上事實和代理意見,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認定,并慎重考慮,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訴訟代理人:xxx。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合同訴訟答辯狀(實用18篇)篇八
尊敬的審判長:
四川普佑律師事務所接受被上訴人童和平、鐘秀明的委托指派我(鄒瑜)作為被上訴人的代理人,現就針對上訴人的上訴事由作出以下答辯意見:
被上訴人就涉案房屋于1988年9月申請辦理了房產證,所有權人為童和平、產權登記為“自權字0017035”號,所有權性質為私有,建筑面積為24.96平方米。以上事實由自貢市國土資源管理局出具的不動產登記查詢結果通知書和房屋所有權證存根予以證明,至今,涉案房屋的產權沒有做過任何變更,根據《民法典》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薄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依據”。故涉案房屋登記在被上訴人童和平名下,被上訴人童和平為涉案房屋的真實權利人。
1987年左右,被上訴人為了生活所需,回到了威遠縣向義鎮務農。因涉案房屋與被上訴人的父母的房屋是緊挨著的,故被上訴人將房屋交于其父母進行看管,后于1993年左右上訴人童陸刑滿釋放回家,因無居所,被上訴人看在兄弟的情份上,把涉案房屋借其居住。后因上訴人在居住該房屋時沒有經過被上訴人的允許擅自拆除了被上訴人建于涉案房屋頂上堆放木料的偏間,并侵占了木料,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發生了爭執,上訴人提出賠償被上訴人的相關損失1000元,雙方之間的爭執才得以平息。至到20__年上訴人搬離涉案房屋時,也從未向被上訴人表達過要購買此房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更沒有打算將其房屋賣于上訴人,故雙方沒有房屋的買賣合意,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根據《民法典》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及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明確,(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民法典》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被告沒有轉讓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房屋的轉讓登記。
2、上訴人主張于1995年向被訴人支付的1000元是購房款,是明顯不成立的。
被上訴人的房屋建造于1982年,當時建造房屋的主要建材是被上訴人花了近一兩年的時間打造的石頭,在加上其他的建材費和修建時的人工費(價值800元左右),故房屋修建時的造價也不只800元,況且經過長達十多年的時間,若被上訴人要把房屋賣給上訴人,其購房的合理對價是遠遠超過1000元的。故1000元顯然不是涉案房屋的合理對價,不應認定為購房款。
3、上訴人持有被上訴人的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并不能充分說明其是因為購買涉案房屋而取得的。首先上訴人與被上人是親兄弟,被上訴人把房屋借給上訴人居住是符合人之長情的。其次,被上訴人因長期不在家,把房屋的相關產權證交給其鄰居母親保管也是符合常情的,再次上訴人長期居住涉案房屋,從其母親手上取得涉案房屋的產權證也是完全可能的。
2、童樹槐的證言不能客觀反映事實真相,其證言不能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房屋買賣關系,因為其并沒有親身經歷感知事實的經過,只是聽王淑明說的,其證言屬于傳聞性的、推測性,不具有客觀真實性。
3、童玉仙的證言不能如實反映客觀事實,童玉仙述稱其只記得原告出了1000元錢給被告購買房屋,但卻不能述清楚事件發生的具體時間、事件發生的原因,而且當時連涉案房屋由誰居住都不清楚,故其自稱原、被告買賣房屋是親自在場缺乏真實性。
4、童玉梅的對當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是否具有涉案房屋的買賣關系,其并沒有親身經歷過,所做的證言具有傳聞性和推測性不符合客觀實際情況,同時童玉梅在不在場情況下對1995年上訴人與被上訴發生爭執的經過陳述的過于詳細,顯然是不符合客觀實際,其陳述的證言不具有真實性。
(二)上訴人至今都享有自貢市貢井區的廉租房住房補貼,其給行政機關提高的檔案材料中出具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房屋租賃合同,此證據充分證明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房屋買賣關系,只有房屋租賃合同關系。
因涉案房屋要被政府進行拆遷,上訴人想著被上訴人離家多年,戶籍也遷走了,上訴人又居住涉案房屋多年,故上訴人想獨自侵占該房屋的拆遷安置補償費,曾多次找被上訴人協商,被被上訴人拒絕。故上訴人許諾童玉仙、童玉梅、童樹槐以經濟利益,讓其提供偽證,捏造房屋買賣的事實,想從中謀取利益。上訴事實由上訴人也親口述說,如果被上訴人在現在承諾把房子賣于上訴人,上訴人可以分一部錢給被上訴人,但被被上訴人斷然拒絕,其可以合理的推測出上訴人與各證人之間有惡意串通,損害被上訴人合法權益之嫌疑。
故綜上所述,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歸屬于被上訴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懇請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合同訴訟答辯狀(實用18篇)篇九
答辯人:xx,女,漢族,1xx4年x5月xx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號x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聯系電話13x2。
被答辯人:xx,男,漢族,1xx1年x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院醫生,聯系電話13x3。
答辯人因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我與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xx元。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xx元,與事實不符。該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xx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x年2月x日。
合同訴訟答辯狀(實用18篇)篇十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告、上訴人、申訴人,即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合同訴訟答辯狀(實用18篇)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____職務:總經理。
答辯人因與______承攬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辯意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一、____集團陜西分公司為原告訴稱承攬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具有獨立訴訟主體地位,應當參加訴訟,原告無權直接起訴總公司。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睹裨V意見》第4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第五款包括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____集團陜西分公司為依法成立、經依法登記、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具有相對獨立性。與原告發生承攬合同糾紛的當事人為分公司,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分公司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具有當事人資格,應當作為訴訟主體獨立參加訴訟。
該承攬合同糾紛為原告與分公司簽訂,總公司并不知情,對于該承攬合同的真實性及其履行情況均無從得知。原告訴稱與分公司存在承攬合同糾紛,分公司有獨立訴訟資格,原告應該以分公司為被告,無權直接起訴總公司。
二、原告訴稱,20___年12月9日,分公司原負責人zz在其承攬合同中簽字,對所拖欠貨款進行了確認。而原告在起訴書中稱原負責人為“楊惠生”,若原負責人zz真的對所拖欠貨款進行了簽字確認,原告不可能不知原負責人z經理的真實姓名;且原告并沒有提供所稱的承攬合同,也沒有提供其他相關證據,答辯人有理由懷疑該承攬合同的真實性,不排除偽造的可能性。
三、____集團陜西分公司原負責人________已涉嫌經濟犯罪被西安市新城分局立案偵查,下落不明,并將本案涉及的相關合同及其他材料帶走,致使總公司無法掌握其他的證明材料,對本承攬合同是否真實存在及是否屬于zz的個人行為等重要事實無法明確,更無法考證,需要等zz歸案及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才能查明。因此,本案所涉承攬合同糾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有待核實。
綜上,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告無權起訴總公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第65條等相關法律規定,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合法權益。
此致
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訴訟答辯狀(實用18篇)篇十二
答辯人:周某男32歲漢族xx縣公安局法制科民警,系范某不服xx縣公安局行政行為一案被告代理人。
現對原告范某不服xx縣公安局8月2511作出的247號治安管處罰裁決書,因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治安拘留15日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訴訟,答辯如卜:
202月22日,趙某到劉某家討還其丈夫徐某曾給劉某墊付的外出務工路費時,劉某讓妻子李某帶著趙某前往劉x家去借錢,恰遇到某學校為女兒送飯的范某。范某與趙某以那些外出務工人員路費為題發生口角,范某指責趙某剛才不該向她打聽去劉某家的路,趙某便說“象你這號人,出不了門,出門問不了路,就呆到你那個屋里算了”。范某以為趙某責難她家房子差,繼而雙方山爭吵發展到往攏撲、開始撕挖,趙某抓破了范某的臉,范某也扯掉了趙某上面衣服的扣子。直到李某把雙方擋開后,這才各自走開。年2月23日趙某再次到劉某家討還路費,范某見到趙某就質問趙,昨天說的話是個啥意思,是不是說她修不起房子,并對趙某講“我以后修起了房子,第一個請你”。趙某回答她說“你修金房子、銀房子與我啥相干?”范某便回家去了。范某回家做好飯后,端著碗邊吃邊往劉某家走,到了劉某家范某再次質問趙某,說她修金房子、銀房子是個啥意思。趙某說她也不知道是啥意思,只是聽別人說而已,雙方再度發生口角。劉某讓她們要吵就到屋外面去吵。趙、范二人從劉的家門出來,剛走到院壩邊,范某舉起端著的飯碗一碗打在趙某臉上,趙某的臉被打腫,趙某也順手從劉某家房檐坎上拿了一根約2尺長、茶杯口粗的柴棒打在范某的`頭部致流血。范某沖上來抓住趙某的領口、抓破趙某的胸部。劉某急忙上前將趙、范二人拉開。
趙某的傷情經xx縣人民醫院2015年2月25日診斷為:面部及胸部軟組織挫傷;范某的傷情經xx縣中醫院2015年2月28日診斷為:頭皮裂傷(創口3x0.5cm)。2015年8月13日、8月15日我局城郊派出就這起案件分別在xx村委會、城郊派出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處理。是雙方意見分歧太大,無法達成調解協議。2015年8月15日,我公安機關在召集雙方做最后一次調解失敗后,遂依照《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雙方的違法行為送達了《告知通知書》,擬對她們的違法行為進行治安處罰。并告知雙方民事賠償部分可向人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時告誡雙方,此案在處理過程中,絕不許任何人到對方家去取鬧。調解結束不到一小時,范某無視公安機關辦案部門的嚴令,竄到趙某家去找趙某。趙某的父親趙大(66歲,有病)告訴范某,趙某不在家,有什么事等她回來再說或者到城郊派出所要求處理。范某全然不顧派出所的告誡,和年老、體弱多病的趙大的勸阻,要闖進趙某的家到趙某的臥室床上胡鬧。趙大把范某往出推,范某仗著年輕就勢把趙大往出拖,直至把趙大拖倒在地,趙大經xx縣中醫院2015年8月18日診斷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
趙某到劉某家討要路費款與范某沒有任何關系。范某卻多次無事生非,故意滋事,與趙某口角爭執挑起事端。在雙方互有傷情等待處理的情況下,范某全然不顧公安機關的告誡,竄到趙某家去滋事、取鬧,乃至致傷趙大。我國憲法第39條明確規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難道對范某不具有普遍約束力嗎?她難道沒有自己年邁的父母嗎?她竟然沒有一絲對老弱者的同情和憐憫,道德、良知和法律在她腳下被肆意地踐踏。范某毆打他人致輕微傷害的行為讓每一位有正義感的公民為之憤愾。
范某致傷趙某、趙大父女的行為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在致傷趙某后,范某不但不聽公安機關的告誡,還竄到趙某的家里要到趙的臥室床上胡鬧,妄圖把事態進一步擴大,足見其主觀用心之險惡,在年老多病的趙大奮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艱難時刻,范某乘機致傷趙大,其行為嚴重敗壞了一方的社會風氣和法治氛圍。我公安機關作為黨和國家專政的工具,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以德治國”的治國方略,我們就決不能滋養和助長范某這種破壞法制環境、違反道德秩序的風氣肆意發展、蔓延。范某先后致傷趙某、趙大父女一案,有本人供述、受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為證。我局正是本著以教育為目的來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原則,作出了對范某治安拘留15日的具體行政行為,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處罰幅度適當,執法主體合法、辦案文明。懇請xx縣人民法院對我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予以維持。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周某。
合同訴訟答辯狀(實用18篇)篇十三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訴答辯人離婚理由純屬莫須有。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離婚要求。理由有三:
二、被答辯人訴稱近三四年來,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張口就罵,舉手就打,
經常夜不歸宿,——,更是不符合事實的。答辯人從未——,只不過是為其離婚創造條件而已。
三、應當指出的是,被答辯人生活作風不正派。曾于xx年跟xxx亂兩性關系,答辯人發現后,由于被答辯人和xxx苦苦哀求,并表示悔改,答辯人才勉強把事情壓下去。事情過后,被答辯人迄今并未有悔改表璣,但答辯人考慮到兩個女兒幼小,愿等待答辯人悔改過來,重歸于好。故答辯人請法院對合法婚姻予以保護,對被答辯人的不法行為給予教育,對其無理要求給予駁回,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20xx年xx月xx日。
合同訴訟答辯狀(實用18篇)篇十四
答辯人(被告):王某,男,漢族,19xx年4月1日生,四川x縣人,住四川x縣xx鄉xx村七組47號。身份證號:513x3428,聯系電話:136x9159。
被答辯人(原告):代某,女,漢族,19xx年5月23日生,四川x縣人住四川x縣xx鄉xx村七組47號,身份證號:51303019xxx8528。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代某提起離婚訴訟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1、請求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1996年經人介紹相識,后經自由交往確立戀愛關系,1996年8月雙方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并于婚后生育3個子女,分別為婚生長女王某、次女王某麗、子王某軍。結婚后,被答辯人在家照顧小孩,答辯人出外打工,感情尚好。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沒有事實依據,不能成立。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x年認識并逐漸熟悉后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較好。答辯人的家人把被答辯人當作自己親人一樣看待,相處和睦。
2、被答辯人稱雙方自婚后長期分居,與事實不符。事實情況是:x6年開始,答辯人、被答辯人為了生活,分別出外打工,小孩交給答辯人的哥哥照料,答辯人每年支付生活費。夫妻倆每年春節期間都回家團聚。
3、答辯人考慮到自己比對方年齡大,且顧及到被答辯人身體稍有殘疾,婚姻期間雙方為了生活瑣事偶爾也有爭吵打鬧,答辯人每次都是采取忍讓的態度。答辯人作為丈夫、作為父親,承擔了大部分家庭的重擔,對家人盡到了照顧義務,幾個孩子是他的精神支柱,為了孩子不愿意輕易拆散完整的家庭。
上述情況充分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為維護家庭的和睦關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二、答辯人堅持不同意離婚,故對子女撫養問題及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問題不作任何答辯。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挽救一個完整的家庭。對被答辯人的理由與事實不符,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某。
x3年7月26日。
合同訴訟答辯狀(實用18篇)篇十五
______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局長。
委托代理人:顧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馬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檢科科長。
關于原告黃______,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和施______不服本局___工商(_____)第___號《復議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辯:
原告訴狀中聲稱他們在6160型發電機組交易中的行為和經濟收入都是合法的,______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他們的處理決定是錯誤的。根據事實和法律,我們認為:___工商發(______)第______號《復議決定書》維持______縣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處(______)第______號的處理決定是正確的。
所謂投機倒把是指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違反國家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非法從事工商業活動,擾亂市場管理,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程序的行為。該行為在主觀方面的特征屬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在客觀方面的特征表現為違反國家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非法眾事工商業活動,擾亂市場的行為。根據上述投機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_____)第37號《關于查處投機倒把活動的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8種行為屬投機倒把。其中第六種行為是“在生產、流通中,以次頂好、以少頂多、以假充真、摻雜使假;第八種行為是“為從事非法倒賣活動的人提供證明信、發票、合同書、銀行帳戶、支票、現金或其他方便條件,從中牟利的”。原告人黃______經原告人施______介紹,從______縣輕工機械廠聯系的6160型發電機組一臺,電原告人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匯款10000元“買進”,黃______將該機組生產廠—______柴油機廠產品標牌上出廠日期“_____年___月改為______年___月”,再以27400元的價格“賣給”______縣______石灰廠。該機組經______市質檢所檢測鑒定是為不符合gb2819-81、gb775一81標準要求,該產品不合格,不能正常使用。就是這樣一臺劣次品進銷差17400元,利率高達174%,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牟利2l90元,施______獲介紹費3000元。由此可見,原告黃______和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在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都完全符合投機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綜上所述,______縣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處(____________)第______號《處理決定書》認定原告人黃______和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在這臺6160型發電機組交易中進行投機倒把的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確鑿的,定性是準確的.,處理是正確的。沒收施______非法所得3000元也是正確的。故我們以___工商發(_______)第______號《復議決定書》予以維持。同理三原告的訴狀所請不能成立,應予駁回。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主義經濟程序,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決。
此致
敬禮!
答辯: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訴訟答辯狀(實用18篇)篇十六
答辯人李________(被告人),男,漢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 現羈押于__________市第一看守所。
答辯人李__________(被告人),男,漢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 是答辯人李____父親。
答辯人周__________(被告人),女,漢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 ,是答辯人李某杰母親。
被答辯人(原告人)黃__________,男,漢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 。
此致
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訴訟答辯狀(實用18篇)篇十七
答辯人因原告楊提起離婚訴訟糾紛一案,現針對原告的訴狀作出如下答辯:
一、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具體理由如下:
答辯人和原告雖是經人介紹相識,婚前經過相互了解,結婚前后感情較好?;楹竽兄魍馀鲀?,家庭和睦,一直至20xx年8月份,夫妻感情都較好。答辯人與原告結婚后即與公婆分開居住。因為原告疑心重,婚后限制原告與一切朋友包括女性朋友的正常交往,原告即專心在家伺候丈夫、養育子女。而原告本人則愛玩,在工作之余喜歡外出游玩,有時候一出去就是兩三天,答辯人沒有介意,仍毫無怨言地照料家庭。20xx年5月買車后開始,原告有較多的時候回家較晚或不回家,因為原告愛結交朋友、在外玩樂,有時候工作也較忙,答辯人沒有在意。8月開始,原告常半夜回來說不舒服(原告有前列腺炎,久治未愈)不好受、睡不著覺,也吵得不讓答辯人和兒子睡覺。8月某天晚上,原告晚上從外面回到家里,突然說養了答辯人八年,要趕答辯人走,并把給答辯人買的衣服扔掉。因兒子把答辯人的衣服揀回來,原告又推扯孩子和答辯人,甚至要打答辯人和孩子。20xx年9月份,原告一紙訴狀讓答辯人覺得非常意外,怎么也不會想到原告要離婚的念頭起得這么快,理由如此牽強附會、無中生有。
思來想去,原告要求離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1、原告此次提出離婚的重要原因是近幾年來,原告經濟收入提高,經濟條件明顯改善,原告的年收入自20xx年開始,由原來的5萬左右上漲至現在的十幾萬甚至二十多萬,并在今年5月份購買了小汽車。隨著經濟收入增長,原告頭腦膨漲,生活方式腐化墮落,自20xx年5開始了早出晚歸、夜不歸宿的生活,人生觀和世界觀發生質的變化,開始嫌棄結發妻子,夢想通過離婚以后過上一種香車美女高薪的西方生活。這是原告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至于原告在訴狀提到答辯人婆媳關系惡劣純屬于捏造事實、無中生有。原告夫婦不與公婆住同一幢房子,平時接觸不多,更沒有產生磨擦。如果公婆現在說婆媳關系不好,完全是被告方為了離婚,做通了其父母的思想工作,串通起來以此為理由以期達到離婚目的。
2、自結婚后,答辯人沒有出去工作把自己所有的心思都用在了丈夫、小孩和家庭上,根本沒有自己的個人空間。再加上結婚久了,新鮮感喪失。從充滿浪漫的戀愛到實實在在的婚姻,在平淡的朝夕相處中,彼此太熟悉了,于是,情感的“疲憊”或厭倦使婚姻進入了“瓶頸“期,也就是常說的七年之癢。
原告雖然提出了離婚,答辯人不能同意離婚,因為答辯人和原告生活八年知道原告的本質不壞、人品不錯,只是20xx年5月份以后才突起異心,思想發生了變化,為了兒子不失去父愛,答辯人有決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從法律上講原告的起訴也根本不符合感情破裂的條件,因至今原被告仍同床共枕。原告方主張離婚的理由也不是夫妻感情破裂,而是所謂的婆媳關系不合。即便事實上婆媳關系不合,也不是不夫妻感情破裂,可以離婚的原因和條件,且婆媳關系是可以修補和改善的。
二、如果原告鬼迷心竅、執迷不悟、一頭鉆進死胡同要離婚,且法院也認為確有必要判決離婚,答辯人認為離婚的過錯責任全部在原告,答辯人要求人民法院充分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依法作出支持答辯人如下請求的公正判決。具體答辯要求:
1、婚生子楊隨答辯人生活,原告承擔扶養費和教育費,一次性給付答辯人撫育費396000元,暫計至18周歲(120x00元×30%×11年=396000元)。因為原告在南沙經濟合作社擔任出納工作,現工資加年底獎金月均收入在1萬元左右,因此,應依相關法律規定按其收入的30%計付撫養費。
2、答辯人與原告經濟收入有明顯差距,原告有較高的收入,而答辯人多年年奉獻家庭,沒有出去工作,一時也難找到高收入工作。原告應在離婚時一次性給付答辯人經濟幫助款10萬元。
3、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充分體現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原因是離婚的過錯責任全部在原告(在第一個問題里面已經說明了在此不再贅說)。夫妻共同財產如下:
1)位于南海區丹灶鎮金沙號的自建兩層半樓房一幢。建成成本價約15萬。要求歸答辯人所有。
2)20xx年5月所購本田思域汽車一輛。價值約12萬。購車時,答辯人娘家借給原告一萬元,但沒有留下借條。希望原告方實事求是,勇敢承認,并將該一萬元歸還給答辯人或答辯人父母。
3)存款人民幣11萬元以上。20xx年5月,家庭購買汽車后,還有存款12萬元,因為答辯人長時間在家照顧家庭,家庭收入的來源都是原告的工資、獎金及村民分紅,錢款也全部由原告自己控制。準確數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關于上述財產,另外,原告有轉移財產的嫌疑,對答辯人宣稱法院也無法查到其存款。
4)夫妻共同財產的還有以下大件生活用品:衣柜床等家俱元、干衣機20x0元、電腦2500元、空調兩部4000元、數碼相機3000元,音響20x0元,電視3000元。上述物品是婚后購置,也應予分割。
關于結婚時的答辯人娘家陪送首鈽物品項鏈、耳環等共四五件,價值不超過1萬元,均屬于女性鈽物且一直由答辯人個人使用,應視為娘家對答辯人個人的贈送。離婚時應判歸答辯人所有。另外,答辯人使用的摩托車是答辯人婚前購買的,屬于原告個人財產。
綜上所述,原告在經濟條件改善后追求腐朽生活才提出離婚。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如果法院認定需要判決離婚,原被告雙方對婚生子的撫養沒有爭議,婚生子應判歸答辯人扶養,更有利于兒童的身心健康,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及債務的分擔應充分體現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向弱勢一方重點扶持傾斜,特請求人民法院盡快作出支持答辯人上述答辯要求的公正判決。
此致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胡。
20xx年10月10日。
合同訴訟答辯狀(實用18篇)篇十八
為陶、包不服xx市金閶區人民法院作出的[]金行初字第xx1x號行政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答辯人根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現作以下答辯:
1、省發改委對《xx市軌道交通一號線工程初步設計》作出的批復,根據有關規定屬于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其理由是:
其一,為了改變計劃經濟體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資管理模式,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國務院于x4年x月16日頒發了《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根據該文件的規定:建設項目的審批制度從原來單一的政府審批制改變為政府審批制、核準制和備案制三種形式。并且對屬于政府審批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無論在程序上和內容上都進一步簡化。屬政府審批的建設項目,根據項目內容的不同只是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是在此基礎上需要的項目初步設計進行審批。因此,政府主管部門對初步設計的批復也是建設項目批準形式之一。
其二,國務院辦公廳頒發的《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64號)中對各類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必須符合的條件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第一條第(二)項明確規定了開工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已經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需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已經批準初步設計及概算”。該規定也是對建設項目是否已完成政府審批手續的具體認定。因此地初步設計的批復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應當屬于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上訴人引自國家計委[1xx3]116號文件以及教科書的內容對本案所涉的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的形式提出質疑,并推定省發改委對《xx市軌道交通一號線一期工程初步設計》作出的批復不是法定的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屬引證不當。
2、蘇地撥復[]第16號文件系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的具體形式。其理由是:
(1)蘇地撥復[]第16號文件系xx市國土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向本案第三人下達的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文件,該文件系國土主管部門依職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也是答辯人核發拆遷許可證的依據之一。
(2)蘇地撥復[]第16號文件也是國土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和《劃撥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的》的有效依據。這在《建設用地批準書》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上均已載明,足以證明。
因此,答辯人認為:上訴人提出的蘇地撥復[]第16號文件不是法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的觀點不能成立。
3、本案第三人提交的《拆遷計劃和方案》符合拆遷條例規定的內容。
(1)根據《拆遷計劃和方案》中載明的安置房源情況可以認定:本次拆遷項目所配置的房源是定銷商品房和由本案第三人訂購的、利景地產有限公司開發的廣濟南路x號地塊商品房(期房),并有相應的證明材料所證明,不存在憑空之說。并且,近階段的拆遷實踐也可證明上述房源是客觀存在的。
(2)安置房源落實和支付是兩個不同的階段,在核發拆遷許可證時答辯人所要審查的是安置房源是否落實。至于安置房源要符合國家質量標準這是安置房的建設單位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假如安置房交付時不能達到國家質量標準的,除了建設單位要承擔法定責任外,對產權交換的安置房本案第三人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3)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x條規定的內容是針對拆遷人用安置房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時所作出的具體要求,而不是答辯人核發拆遷許可證時審查的依據。
因此,上訴人訴稱《拆遷計劃和方案》不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沒有客觀依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所作出的判決并無不當,上訴人上訴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以上答辯意見懇請二審法院予以采納。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建設局(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