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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申請重新鑒定的申請書(通用16篇)篇一
重新鑒定申請書申請人:青島xx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xx路xxx號xxx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90xxxx。
法定代表人:xxxx,執行董事。
請求事項:
對《協議書》中第一頁是否換頁變造形成重新進行鑒定。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青島xxx集裝箱工程有限公司、xxx、案外人xxx、目標公司棗莊市xxx旅游發展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青島xxx集裝箱工程有限公司、xxx申請對該《協議書》中第一頁是否換頁變造形成進行鑒定,貴委依據青島xxx集裝箱工程有限公司、xxx的申請,委托天津市xx司法鑒定中心(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對《協議書》進行鑒定,并由鑒定機構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
根據鑒定機構依據的《篡改(無損)文件鑒定技術規范》(gb/t37238-2018)4.5.5條的相關規定,換頁文件檢驗包括裝訂痕跡檢驗、印刷字跡檢驗、字跡色料檢驗、其他痕跡檢驗等,其中印刷字跡檢驗的技術要點,應包括但不限于:各頁印刷字跡反映出的印刷特征是否吻合、其他反映印刷文字制作工具特點的痕跡特征是否吻合等。字跡色料檢驗的技術要點,應包括但不限于:各頁字跡色料的表觀顏色、微觀形態有無差別、各頁字跡色料的理化特性及在紙張上的滲透、擴散、附著能力是否吻合等。
鑒定機構違反上述技術規范,沒有按照全部應當采取的技術要點進行檢驗。鑒定機構結合所謂“正常情況”作出判斷,屬于一般性的常識判斷,不能體現出其專業意見,所作出的結論性意見超出了其鑒定范圍。
鑒定能力,無法完成鑒定工作的;(四)……原鑒定方法有缺陷的。鑒定機構不進行事實判斷而進行常識判斷,超出了其鑒定能力;未按照技術規范要求對印刷字跡、色料等進行檢驗,僅憑頁邊距等武斷作出意見,鑒定方法存在嚴重缺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惰b定意見書》僅依據頁邊距等直接得出“換頁”的結論明顯依據不足。
綜上,天津市xx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意見不足采信,申請人特申請重新鑒定,望依法批準。
此致青島仲裁委員會申請人:青島xx投資有限公司年月日
刑事訴訟申請重新鑒定的申請書(通用16篇)篇二
請人:李__,男,漢,住_縣_村_社。
申請人:胡__,女,漢族,住_縣_鎮_村_社。
委托人:毛__,__事務所律師。
楊__訴申請人財產損害糾紛一案,你院委托__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楊__房屋損害原因及解決方案所作出的《法庭科學技術鑒定書》(以下簡稱鑒定書),申請人認為該鑒定書認定的事實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且鑒定結論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故此特申請重新進行鑒定。
要求重新鑒定的理由如下:
1、依據鑒定書認定的事實,不能得出其鑒定結果,明顯自相矛盾。該鑒定書第二頁上:“楊__房屋為剛性條石基礎,基礎底寬0.8至0.9m,埋深約1.2m(排水溝頂標高為標準);排水溝底為條石,計四層約1.2m(與楊__房基底同一標高)”。接著在分析楊__房屋受原因中稱:“由于申請人2003年建房施工條石排水溝時,溝底條石部分直接壓在楊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礎荷載(即基底附加壓力)”。從上面的內容可以看出申請人修的排水溝的底基和楊__的房屋底基為同一平面,怎么可能出現“溝底條石部分直接壓在楊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礎荷載”這種可能性呢?這充分表明了結論和事實不相符。
2.該鑒定書缺乏客觀公正性和完整性。因為房屋發生傾斜、沉降除了與地基有關外,與房屋自身的結構是否符合安全標準有十分重要的聯系,而該鑒定書,對原告楊__的房屋的建筑質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與其自己的房屋發生沉降是否存在一定關聯性的問題卻故意回避。只用了一句:“楊__房屋整體剛度較差”,對其房屋的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一言帶過。而申請人向法院提供的__市房屋安全鑒定辦出具的:《關于楊__房屋的安全鑒定意見》中對原告楊__的房屋所發生沉降原因分析中明確指出:“1.該房屋結構不符合規范要求;2.基礎主體施工質量較差”。由此可見該鑒定書的結論缺乏完整性和公正性。
3、該鑒定書應當是以“__市中級人民法院科學技術鑒定所”的名義制發,卻在鑒定書的頭上用:“__市中級人民法院(中級法院無法定的鑒定資格)的名義發出,所以,該鑒定書的制作程序不當,有誤導之嫌。
綜上所述,由于__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庭科學技術鑒定所出具的《技術鑒定書》認定的事實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且鑒定結論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特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對本案所涉損失的原因重新進行鑒定。
刑事訴訟申請重新鑒定的申請書(通用16篇)篇三
申請人:李__,男,漢,住_縣_村_社。
申請人:胡__,女,漢族,住_縣_鎮_村_社。
委托代理人:毛__,__事務所律師。
楊__訴申請人財產損害糾紛一案,你院委托__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楊__房屋損害原因及解決方案所作出的《法庭科學技術鑒定書》(以下簡稱鑒定書),申請人認為該鑒定書認定的事實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且鑒定結論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故此特申請重新進行鑒定。
要求重新鑒定的理由如下:
1、依據鑒定書認定的事實,不能得出其鑒定結果,明顯自相矛盾。該鑒定書第二頁上:“楊__房屋為剛性條石基礎,基礎底寬0.8至0.9m,埋深約1.2m(排水溝頂標高為標準);排水溝底為條石,計四層約1.2m(與楊__房基底同一標高)”。接著在分析楊__房屋受原因中稱:“由于申請人建房施工條石排水溝時,溝底條石部分直接壓在楊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礎荷載(即基底附加壓力)”。從上面的內容可以看出申請人修的排水溝的底基和楊__的房屋底基為同一平面,怎么可能出現“溝底條石部分直接壓在楊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礎荷載”這種可能性呢這充分表明了結論和事實不相符。
2.該鑒定書缺乏客觀公正性和完整性。因為房屋發生傾斜、沉降除了與地基有關外,與房屋自身的結構是否符合安全標準有十分重要的聯系,而該鑒定書,對原告楊__的房屋的建筑質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與其自己的房屋發生沉降是否存在一定關聯性的問題卻故意回避。只用了一句:“楊__房屋整體剛度較差”,對其房屋的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一言帶過。而申請人向法院提供的__市房屋安全鑒定辦出具的:《關于楊__房屋的安全鑒定意見》中對原告楊__的房屋所發生沉降原因分析中明確指出:“1.該房屋結構不符合規范要求;2.基礎主體施工質量較差”。由此可見該鑒定書的結論缺乏完整性和公正性。
3、該鑒定書應當是以“__市中級人民法院科學技術鑒定所”的名義制發,卻在鑒定書的頭上用:“__市中級人民法院(中級法院無法定的鑒定資格)的名義發出,所以,該鑒定書的制作程序不當,有誤導之嫌。
綜上所述,由于__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庭科學技術鑒定所出具的《技術鑒定書》認定的事實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且鑒定結論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特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對本案所涉損失的原因重新進行鑒定。
刑事訴訟申請重新鑒定的申請書(通用16篇)篇四
申請書的基本要求:闡述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所具備的條件,介紹申請主體的基本情況,包括成立時間、申請擬執業鑒定類別的業務開展情況、技術力量狀況(各類專業技術人員、鑒定必備儀器設備或擬計劃購置儀器設備等情況)。
2、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申請表、司法鑒定機構申請登記呈批表(原件各一式三份)。
3、申請人行業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推薦材料(原件一份,復印件二份)。
推薦材料要求:應就申請單位在行業內的表現出具推薦意見。
5、擬設司法鑒定機構預核名稱申請表(已經省廳核準的原件一份,復印件二份)。
6、司法鑒定機構章程(原件一式三份,須經全體申請人親筆簽名確認并注明“同意按此章程設立司法鑒定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7、執業場所產權證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一式三份)和申請單位出具的同意將有關場所(說明具體位置、樓層、面積等)提供給擬設立的鑒定機構使用的證明(原件一式三份)。
8、驗資報告或資產證明(復印件一式三份)及申請單位同意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寫明具體數額)用于擬設立的鑒定機構的證明(原件一式三份)。
9、鑒定儀器設備詳細情況目錄(包含于“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申請表”中,包括儀器名稱、型號、主要功能、數量、價值、出廠日期、所有權憑證、使用年限等內容,原件一式三份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10、檢測實驗室相關資料(未通過國家認證認可的應提交認證認可計劃)。
11、司法鑒定人申請執業的相關材料(司法鑒定人執業證、轉所登記表或申報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的有關材料)。
12、需要備案的相關內部管理制度材料(司法鑒定程序制度等,可參照司-法-部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制定,原件一式三份)。
13、應提交的其他材料(視具體情況而定)。
備注:以上材料均需采用a4規格紙張,所有復印件在正式審核時均需提交原件核對。
刑事訴訟申請重新鑒定的申請書(通用16篇)篇五
申請人:杜正武四川法銀律師事務所律師,系盜竊案件汪明(化名)的辯護人。
申請事項:申請人對[遂安價認鑒[20xx]047號]《關于對涉案物品的價格鑒定結論書》的鑒定結論不服,請求對本案涉案物品價值重新組織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查閱案件事實和材料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審查后認為,本案[遂安價認鑒[20xx]047號]《關于對涉案物品的價格鑒定結論書》存在若干重大違法和錯誤之處,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判決,特申請重新鑒定?!蛾P于對涉案物品的價格鑒定結論書》[遂安價認鑒[20xx]047號]的主要違法和錯誤之處如下:
一、鑒定人員沒有在鑒定結論書上簽字,該鑒定結論依法不產生法律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簽名。”鑒定工作屬于人身信賴性極強的專門工作,委托人是基于對鑒定人員專業知識的信賴,而不僅是對鑒定機構的信賴,對鑒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應由鑒定人負責。為此《刑事訴訟法》才明確規定了必須由鑒定人簽名。本案中鑒定結論只有“遂寧市安居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的蓋章,而無具體的鑒定人員簽名,因此違反了《刑事訴訟法》關于鑒定結論生效要件的法律規定。
二、鑒定人員超越鑒定權限出具鑒定結論,屬于違法鑒定,當屬無效。
根據《價格認證中心工作管理辦法》【(20xx)240號】第12條規定“價格鑒證人員暫分為價格鑒證復核裁定員、價格鑒證師、價格鑒證員。價格鑒證復核裁定員除具有價格鑒證師的上崗資格外,可從事價格鑒證的復核裁定業務,并具有在《價格鑒證復核結論書》上簽名的資格。價格鑒證師除具有價格鑒證員的上崗資格外,還具有主持內部審核、出庭質證、在對外的《價格鑒證結論書》上簽名等的資格。價格鑒證員,具有從事價格鑒證的上崗資格,并具有與價格鑒證師共同在內部的《價格鑒證技術報告書》上簽名的資格?!?/p>
根據該規定,價格鑒證人員共分為價格鑒證復核裁定員、價格鑒證師、價格鑒證員三個層次。只有具備價格“鑒證師”以上資質的鑒證人員,才有權在對外的《價格鑒證結論書》上簽名。價格“鑒證員”無權在《價格鑒證結論書》簽字,而本案《關于對涉案物品的價格鑒定結論書》便是由兩名僅取得“鑒證員”資格的人員出具的,因此“鑒證員”超越鑒證權限所出具的鑒定結論應屬于無效鑒定。
三、《關于對涉案物品的價格鑒定結論書》有意對鑒定人員資質進行虛假陳述,以掩蓋其鑒定人員不具有鑒定資格的事實。
遂寧市安居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知曉“價格鑒證員”無權在《價格鑒證結論書》上簽字的規定,故在本案《關于對涉案物品的價格鑒定結論書》第十三項中有意將唐勝恩的執業資格證名稱標識為“價格鑒證師”,而其提供的資質證表明其僅為“價格鑒證員”。同時,鑒定結論書所記錄的資格證書編號與唐勝恩真實的編號也不一致,鑒定結論書記載證書編號為:0010735,而唐勝恩的真實編號為:510838。另一位“鑒證員”楊樺則根本無權在本次鑒定結論書上簽字。
四、鑒定結論沒有考慮折舊因素,與被盜物品真實價值不符。
《鑒定結論書》記載價格鑒定所采用的方法是“市場法”,即以被盜物品成品在評估基準日的市場價格予以估價的,估價過程中沒有考慮折舊因素,對該問題辯護人已向本案鑒定人唐勝恩予以了核實。
據鳳平廠負責人王鳳蘭的《詢問筆錄》(第32頁第5行)記載所盜物品“都是以前老廠搬過來的舊貨都生銹了”??梢娫摮善芬崖短於逊哦嗄?,并且已經生銹,使用價值已大為降低。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第9項、10項、第11項的規定,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當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序進行折算。
即使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計算,庫存多年的工業品也應當計算折舊率。關于錳鐵已生銹的事實許勝志、舒萬華的《詢問筆錄》也都有類似陳述。而本次價格評估中卻沒有考慮折舊因素,因此評估價格與其真實價值不符。
五、《鑒定結論書》中關于鑒定結論這一關鍵性數據記錄錯誤,無法采信。
價格鑒定結論的總價這一關鍵性數據,小寫記錄為:55460元,大寫則為:伍仟伍佰肆拾陸元整。辯護人有理由相信大寫金額更為嚴肅和不容易出錯,同時考慮到刑事訴訟以有利于被告人為基本原則,本案在大小寫金額不一致時更應當以大寫的“伍仟伍佰肆拾陸元整”做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六、鑒定結論書記載的物品明細存在錯誤,價格鑒定結論不可信。
200公斤一件的物品被記入本次被盜物品明顯有違常理。根據被告人的陳述,是由“何哥”一人將被盜物品從鐵欄桿里傳出來的,何哥并不是舉證冠軍,他不可能將200公斤重的物品從廠內搬出,并且是從鐵欄桿的縫隙里遞出來的,同時不造成鐵欄桿的損壞。很明顯該200公斤重的物品不可能是本次盜竊所得。鑒定結論明顯是將此前已存放于“廢品收購站”的其他物品計入了被盜物品,整個鑒定結論由此缺乏了可信性基礎。
綜上所述,基于本次鑒定結論存在以上六點嚴重違法和錯誤之處,本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59條“對鑒定結論有疑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鑒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之規定,特向貴院申請對本案涉案財物價值進行重新鑒定。為便于貴院查明案件事實和公正判決本案,懇請貴對本鑒定申請予以批準。
此致
遂寧市安居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杜正武
20xx年4月30日
刑事訴訟申請重新鑒定的申請書(通用16篇)篇六
事實與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的規定,特提請對____________________事項重新鑒定、勘驗。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
律師事務所:(蓋章)。
錫市公安局、崇安公安分局:
事由:
我叫沈愛斌,是無錫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支隊的隊員,也是市法學會會員,73年出生,黨員,從部隊轉業到無錫市崇安區城-管行政執法大隊,起擔任副大隊長,因與大隊長時曉n在工作中產生矛盾,10月崇安區城-管局將我從大隊調到局執法管理科任科長,9月3日崇安區城-管局又任命我為行政執法大隊副教導員,并于元月8日從局機關回到大隊(此時大隊已從區城-管局劃轉到市城-管行政執法支隊名下),電話:13806180075,博客:/chinawx9388。
1月23日,大隊長時曉n把我叫到他辦公室,對我進行無理漫罵和訓斥,我不服其訓罵,大隊長時曉n和高峰(大隊長助理)把我嘴唇打破,左腿踢出血。并立即上報我公務員考核為基本稱職。
讓我難以接受的是,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無錫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支隊將我07年度公務員考核評定為基本稱職,但在評定我基本稱職半年后,仍沒有任何組織或領導將評定我基本稱職的具體事實和理由與我見面(時至7月18日,仍沒任何組織或領導與我見面!!)。
于是,年8月19日上午9時許,我主動到大隊長時曉n的辦公室(大隊部三樓中間一間),依據《公務員法》和《江蘇省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要求大隊長把這些問題對我講明并進行一次談話,誰知,他聽明我的來意后,再次在他的辦公室內遭到他和高峰、高銘(聘用隊員)三人的毆打(頭部傷勢為時曉n毆打)。而在我被毆的整個過程中,我都沒還手,這是我的嚴重失誤!!
毆打之后,時曉n見我不還手,怕我身上有錄音,又把我身上的東西全部搜走,并把我手機里的所有信息全部刪除,在110警-察(徐剛,電話:13921395281)來之后,才幫我將被非法搜走的財物索要了過來,這時時曉n已經跑到隔壁房間,我要求110警-察抓住他,警-察說他跑不掉,并讓我和時曉n一起到派出所,于是我坐110警-察的車到了通江派出所,過了約10分鐘,時曉n開車帶著王劍(隊員)和高峰(參與毆打的隊員)來到派出所,是當時的派出所教導員幫他們開的電子防盜門上二樓的,我當時坐在大廳的接待桌前,當時大約上午10時。
他們上樓后,民-警徐剛下樓開車將我帶到三院就診,拍好腦部ct后,醫生強制讓我住院,說我不能動,腦部有出血,于是在13時,我住院了,同時,我把傷情告訴了派出所,下午,民-警徐剛到醫院給我拍了頭臉部的照片,大隊安排王劍在醫院陪我。
時曉n在第一時間得知我的傷勢,知道蛛網膜下腔出血已構成輕傷,為了逃避法律制裁,一方面讓協同犯高峰和高銘來做偽證,把他打我致傷說成是我自己撞墻所為,并在派出所做了證人證言筆錄;另一方面,在派出所的幫助下,在已經做好筆錄后,又從派出所出去,制造偽證,將他自己將右手掌骨砸傷,并到派出所做筆錄指控是我所為,誣陷我,還也到市公安局那里“弄”了一份構成輕傷的鑒定報告,以此來抗衡我的輕傷。
08年9月10日辦案民-警周庭到醫院帶我到無錫市公安局法醫處對傷勢進行鑒定,市局薛春生法醫開具證明讓我到無錫市人民醫院請ct主任對頭部ct進行讀片并出具報告,然后我又將無錫市人民醫院ct主任的報告交給了市公安局薛法醫,08年9月26日崇安分局根據市局薛法醫的結論以崇安分局名義給我鑒定結論:頭部損傷已構成輕傷。
崇安區檢-察-院告知我:辦案機關(分局)對我和時曉n個人的輕傷均不單獨立案,而是對我們兩個人在房間里發生的事件,且兩人都構成輕傷這個事件立案了。
崇安公安分局和時曉n本以為這樣我就不敢追究時曉n的責任,我如追究時的責任,時就追究我的責任,想用他的偽證來抗衡他將我打傷構成的輕傷。而且,還找兩個隊員做偽證。
時曉n將辦案機關買通后,崇安公安分局既不對證人證言進行查證,又不對我和時的客觀傷勢作任何調查,決定不予立案。
在給我不予立案復議決定書后,崇安公安分局法制科諸宇魏科長把我叫到他辦公室,對我說:“證據對你不利,有兩個證人證明你是自己撞墻的,所以我們決定不予立案”。
10月24日我向崇安區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11月6日市公安局長趙志新信訪接待了我,并讓市局法制處將案卷調過來看后給我答復。12月30日,市局法制處姓盛科長和市局信訪處羅處長與我見面,盛科長說:“不予立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我要求他講明什么事實,什么證據時,盛科長卻說:“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必要告訴你!”整個過程我都有錄音!!
1月初我向區檢-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根據我的傷勢特征做致傷物推斷鑒定。
在我申請立案監督三個月后(1月),崇安區檢-察-院才看到案卷,給我答復:案情與我陳述基本相同,是有兩個人證明我是自己撞墻所致,從目前來看,不能要求公安機關給我立案,但不予立案依據不充分,因為案情沒有查明,考慮到兩家關系,不給公安發文書,并說他們已經與公安聯系,要求公安查明案情。
崇安區檢-察-院的答復與市公安局法制處盛科長的答復是一對矛盾!!!
區檢-察-院與分局聯系后,分局感到很大壓力,因為案情都沒查明就決定不予立案,我可以控告分局瀆職,于是,年2月份,崇安分局就以區政法委名義組織調解,但他們始終在包庇時曉n,只同意賠我藥費,不同意處理大隊長等人,在09年3月底談崩。
陰謀開始。
09年3月31日上午,崇安區檢-察-院吳海研副檢察長電話通知我,要我馬上寫一份做致傷物推斷的申請,我在當日下午1時到區檢-察-院,聯系吳檢察長后,她讓一個年輕的女同志下樓將我的申請拿去。第二天,吳檢察長又電話告知我,說我的申請當天下午就交給了分局,分局答應立即啟動致傷物推斷的鑒定程序,聽了吳檢察長的.話,我心里非常高興。
2009年4月16日,崇安公安分局將區公、檢、法、市局法醫和市第二人民醫院的醫生等人召集到通江派出所會議室,辦案民-警周庭通知我也去了,并讓我在會上講述了事發經過,然后通江派出所和分局法制科讓我提供所有病歷資料,并帶本人到三院拍了一張ct片,并讓我給他們提供所有病歷,還向我借了4張原始ct片,說是做致傷物推斷鑒定時要用。誰知,崇安分局并沒有按我申請的內容進行鑒定,而是拿著我的病歷資料到江蘇省公安廳故意將我的輕傷改為輕微傷。
09年4月27日,辦案民-警周庭電話通知我,要我第二天中午到所里一趟,4月28日中午我準時到了通江派出所,華晨陽副所長、丁未和分局法制科周琪三人將我押進了一輛桑塔那車后排座位中間,然后他們分兩邊座我左右兩側,象是看押犯人一樣,然后開到市公安局,把市局法醫處薛春生法醫接上了車,我根本不知他們要把我帶到哪里,然后車上了滬寧高速,從他們的談話中,我知道他們要把我帶到省公安廳,我以為是為我做致傷物推斷鑒定。
到了省公安廳大門口,薛法醫聯系了省廳法醫科周科長(薛法醫說是他的同學),然后把我帶到省廳信訪接待處。薛法醫將一些材料交給了周科長,周科長就要我講一下受傷經過,我就問周科長:“你們這是在做什么?”周科長很驚訝地說:“怎么?你不知道?我們是在給你做損傷程度鑒定?!蔽艺f:“我沒有要求做損傷程度鑒定,市局已經給我鑒定構成輕傷了,為什么還要鑒定?”周科長聽了我的話說:“你沒有要求鑒定,我就不做了?!闭f著就把案卷一合起身準備走人,這時,在一旁的薛法醫急忙說:“不搭嘎,不搭嘎,來了就做吧。”我說我是申請做致傷物推斷鑒定的,周科長又驚奇地問我道:“你有書面申請嗎?怎么案卷里沒有呀?”我說區檢-察-院讓我提交的,檢-察-院交給分局的,這時,在一旁的周琪、華晨陽和丁未三人異口同聲地對我說道:“你交給檢-察-院的我們怎么知道?”然后,周科長又非常奇怪的說:“案卷里怎么一張照片也沒有?”我說:“不對,在我住院當天,110警-察(徐剛,電話:13921395281)就到醫院為我拍了照片,而且,在我對不立案申請復議時,我也向分局法制科潘濤提交了20張照片,潘濤還給我寫了收條呢。”聽了我的話,周科長用疑惑的眼光看了看他們。
2009年5月22日上午,崇安公安分局又給我一份人體損傷程序鑒定,結論是排除“蛛網膜下腔出血”,損傷程度屬輕微傷,但結論中結合案情認定我是被他人打傷!!分局法制科周琪說,結論上的內容是從省廳法醫科的結論上一字不改轉給我的。
讓我納悶的是,無錫市三院、無錫市醫管中心、無錫市人民醫院都認定我腦部有出血。
隨后,我立即與江蘇省公安廳負責給我鑒定的周科長聯系(電話:02583526562),周科長說“排除蛛網膜下腔出血”的結論是省廳聘請省人民醫院專家會診得出的結果。
刑事訴訟申請重新鑒定的申請書(通用16篇)篇七
申請人:×××,性別×,××年××月×日出生,民族×,籍貫,住×××市×××街,身份證號碼:×××,是××公司職工。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任××職務。
聯系電話:××××××。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認定申請人在×××(時間)受傷為工傷。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是×××公司職工,于××××年××月被進入該公司,在××崗位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時間,發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請人××部位受到嚴重傷害。申請人受傷后,在××市××醫院治療,診斷為××,現已住院治療××個月,花費醫藥費××元。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條的規定,申請人的受傷屬于工傷,鑒于被申請人為主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申請勞動部門對申請人受傷一事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認定本人此次受傷為工傷。
此致
××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簽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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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申請重新鑒定的申請書(通用16篇)篇八
化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科:
今收到貴院化檢刑委代(20xx)211號告知書,得知周x涉嫌故意傷害一案正在貴處審查起訴,現我作為本案被害人,依法申請對我的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進行重新鑒定,刑事重新鑒定申請書。
申請事由如下:
一、我已經在偵查階段辦案機關化州市**局東山***將(20xx)化公刑鑒字第153號人體損傷程度鑒定結論告知我的當日向其書面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偵查機關并在我的申請書加注了“同意申請”的意見(見附件)。但是,偵查機關并沒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安排重新鑒定。現在我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八十二條關于審查起訴中的偵查監督的規定和第二百五十四條關于審查起訴中對被害人進行醫學鑒定的規定,向貴院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
二、根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胸部損傷引起血胸或者氣胸,并發生呼吸困難的,為重傷;或者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的,為重傷。我的傷情同時具有氣胸、血胸、肋骨骨折諸要素,屬于胸部損傷嚴重,經胸部插管引流十多天才能排清破爛。經我今日咨詢我在化州市人民醫院的主治醫生楊水貴主任醫師(其過程附音像資料dvd一張),其最后結論是:根據呼吸指數(r)28-20次/分鐘及肺組織受壓55%兩個指標,醫學專業人士(包括法醫)足以認定“呼吸困難”;呼吸指數低至28次/分即為氣促、呼吸困難,肺組織受壓達到30%以上即表現呼吸困難。而這兩個指數在原鑒定書中都已經錄入(見原鑒定書),原法醫師卻認為沒有呼吸困難的記錄,原鑒定錯誤非常之明顯。申請人復印的病歷也有“氣促”“胸悶及呼吸困難”的記錄(見證據第3頁住院情況、第4頁住院病歷現病史),“病情記錄”也有相關記錄(醫院保存),鑒定材料《刑事重新鑒定申請書》。人身傷害鑒定應當根據受傷害時的情況(或者入院時的病情),并非治療后的情況。并且,傷情鑒定最主要應當依據生化指標,而不應當僅限于文字表述。
綜上,請貴單位依法安排重新鑒定。
申請人:
訴訟代理人:徐文勇
重新鑒定、勘驗申請書(辯護律師用)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_______律師。
申請事項:重新鑒定、勘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的規定,特提請對____________________事項重新鑒定、勘驗。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 (簽名)
律師事務所: (蓋章)
刑事訴訟申請重新鑒定的申請書(通用16篇)篇九
現住xxxxx。(系申請人之父)
法定代理人:xx,女,年月日出生,漢族,
現住xxxxx。(系申請人之母)
被申請人:xxx,女,年月日出生,漢族,xxx廠退休工人,
現住xxxx
申請事項:對被申請人的傷殘程度予以重新鑒定。
事實與理由:因被申請人訴申請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申請人不服xx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現已提出上訴。在一審審理中被申請人提交法庭xx市法醫鑒定中心()法檢字第號《法醫學鑒定書》,該鑒定依據被申訴人髖關節功能重度障礙這一傷情,比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分級》之規定,將被申請人的傷殘程度定為六級。申請人認為,本案被申請人的傷情是由于申請人在道路上行走時與我相撞而造成的,應屬交通事故,其評殘依法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之規定來進行。根據該規定,被申請人的傷情應屬或級傷殘。因此,現申請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貴院申請對被申請人的傷殘程度予以重新鑒定,以維護我的合法權益及法律的公正。
此致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法定代理人:
刑事訴訟申請重新鑒定的申請書(通用16篇)篇十
被申請人:略。
申請事項:
二、撤回法司鑒委字第355號選擇鑒定機構通知書。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由貴院依法受理后,被申請人對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持有異議,并向貴院提交了重新鑒定申請。8月21日,申請人收到貴院郵寄送達的要求配合鑒定機構鑒定和延期審理的通知書及被申請人重新鑒定申請書。另外,208月26日,申請人收到貴院郵寄送達的選擇鑒定機構通知書。現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申請及貴院批準被申請人的申請持有異議,理由如下:
一、本次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主體合格。申請人傷情穩定后,向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城北中隊申請傷殘鑒定,后該隊委托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對申請人傷殘等級、誤工時限、護理時限及人數、營養時限作出評定。
申請人認為此次鑒定不是單方委托鑒定,是申請人嚴格依照法律向交警部門申請后由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城北中隊作為委托方,且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是經過行政許可的有相應資質的鑒定執業機構,此種程序下做出的司法鑒定意見在蘇州司法實踐中,具有很高的公信力。故本次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主體合格。
二、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結合上述條文和本案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可見能夠與被申請人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相關聯的應該是上述第四項,即“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重新鑒定申請沒有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
因為該申請書落款之處僅有被申請人處印章,連成文時間都沒有,最關鍵是沒有具備相應資質的'法醫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且沒有法醫及相關機構的簽章。申請人有理由相信該份重新鑒定申請書并非專業人員出具,故被申請人的申請理由不可與具備司法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相抗衡。即被申請人不具備重新鑒定申請的合理理由。
三、被申請人重新鑒定申請是在浪費國家司法資源,違背國家保險立法精神的最大誠信原則,且給申請人帶來諸多不便。
綜上,申請人懇請貴院考慮上述理由,駁回被申請人的重新鑒定申請。
此致
昆山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刑事訴訟申請重新鑒定的申請書(通用16篇)篇十一
被申請人:略。
二、撤回(2013)法司鑒委字第355號選擇鑒定機構通知書。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由貴院依法受理后,被申請人對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持有異議,并向貴院提交了重新鑒定申請。2013年8月21日,申請人收到貴院郵寄送達的要求配合鑒定機構鑒定和延期審理的通知書及被申請人重新鑒定申請書。另外,2013年8月26日,申請人收到貴院郵寄送達的選擇鑒定機構通知書?,F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申請及貴院批準被申請人的申請持有異議,理由如下:
一、本次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主體合格。申請人傷情穩定后,向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城北中隊申請傷殘鑒定,后該隊委托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對申請人傷殘等級、誤工時限、護理時限及人數、營養時限作出評定。
申請人認為此次鑒定不是單方委托鑒定,是申請人嚴格依照法律向交警部門申請后由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城北中隊作為委托方,且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是經過行政許可的有相應資質的鑒定執業機構,此種程序下做出的司法鑒定意見在蘇州司法實踐中,具有很高的公信力。故本次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主體合格。
二、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結合上述條文和本案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可見能夠與被申請人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相關聯的應該是上述第四項,即“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重新鑒定申請沒有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
因為該申請書落款之處僅有被申請人處印章,連成文時間都沒有,最關鍵是沒有具備相應資質的'法醫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且沒有法醫及相關機構的簽章。申請人有理由相信該份重新鑒定申請書并非專業人員出具,故被申請人的申請理由不可與具備司法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相抗衡。即被申請人不具備重新鑒定申請的合理理由。
三、被申請人重新鑒定申請是在浪費國家司法資源,違背國家保險立法精神的最大誠信原則,且給申請人帶來諸多不便。
綜上,申請人懇請貴院考慮上述理由,駁回被申請人的重新鑒定申請。
此致
昆山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刑事訴訟申請重新鑒定的申請書(通用16篇)篇十二
電話:xxxxxx。
申請事項:依法對xxxx銷售假冒xxxx注冊商標的商品xxxx的價格進行重新鑒定。
申請理由:
一、鑒定結論的內容有明顯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20xx〕3號)第八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部分銷售,已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依據上述規定,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價格應以其貨值金額進行計算。xxxx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xxxx價格鑒定并非以貨值金額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的內容有明顯錯誤。
二、存在影響鑒定人準確鑒定的因素,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
xx號價格鑒定結論書的鑒定結論沒有衡量xxx已實際銷售產品的平均價格,沒有把部分查清的實際銷售產品的平均價格與證人證言相互印證,沒有應當結合當事人的銷售場所、消費對象以及社會認知等幾個方面綜合判斷當時市場上該同種類的侵權產品的價格;沒有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調查以下事項:
(1)當事人的經營場所是在高檔購物場所還是普通商鋪;
(2)該銷售場所吸引的消費人群以及他們的消費層次,
(3)普通消費者能不能基于一些基本認知區分商品的真假等。
法律的規定和生活的常理是相輔相成的,依據常理,非正規購物場所的銷售者不可能以真品的價格出售假冒奢侈品牌商品,購買者也不會認為自己購買的就是真品,更不可能按照真品的價格去購買。
xx號價格鑒定結論書的鑒定結論沒有完全按照法律的規定的程序去做鑒定,而是直接跳躍式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9號)中的某片段規定,斷章取義,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
三、鑒定結論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等法律最基本的精神和原理。
xx號價格鑒定書的鑒定結果是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格遠遠高于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銷售價格,該鑒定結果導致的結論是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社會危害性遠遠大于已銷售侵權產品的社會危害性。這個鑒定結果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違背了制定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理,違背了社會最基本的誠信和公平;該鑒定結果影響到案件罪與非罪的認定,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司法及執法機關的公正形象,也損害公民對法律保障這道底線的信任,這樣的鑒定不能進行情節的考量,不具可執行性,也不具有司法理性。在這種情況下及在十八大剛剛閉幕之際,不利于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不利于達成懲罰和教育的雙重目的;也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不利于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
xx號價格鑒定書的鑒定結論也與最高院發布的眾多相關案例背道而馳,如楊昌君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田龍泉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xx號價格鑒定書的鑒定結論背離法律規定,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在開庭時當事人及申請人均提出異議。綜上,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特申請對xxxx的價格進行重新鑒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二0xx年十一月十六日。
刑事訴訟申請重新鑒定的申請書(通用16篇)篇十三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
該鑒定意見第1條“認為檢材上李x簽名字跡與樣本上李增壽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
被告認為:
一、鑒定人采用鑒定標準錯誤司法鑒定技術規sf/zjd020xx02-20xx《筆跡鑒定規范》已經于20xx年4月7日發布,并于20xx年04月7日生效。鑒定人對原告的簽名鑒定應適用該規范,而不應采用其它規范。其依據選擇,違反《司法鑒定通則》第二十二條規定。
二、鑒定人鑒定程序有缺陷鑒定人沒有按照鑒定規范“了解和分析案情”,沒有了解鑒定對案件的意義,也沒有對于檢材的形成過程以及形成的關鍵環節沒有了解。
綜上所述,鑒定人的鑒定程序違法,形成鑒定結論的依據不足,其鑒定行為和過程《全國人大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十二條規定。經質證,相關證人證言證據足以推翻該鑒定報告第一項鑒定結論。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依法請求人民法院重新指定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請準許。
申請人:
20xx年2月5日。
刑事訴訟申請重新鑒定的申請書(通用16篇)篇十四
申請人:李__,男,漢族,住_縣_村_社,范本。身份證號:聯系方式:
申請人:胡__,女,漢族,住_縣_鎮_村_社。身份證號:聯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毛__,__事務所律師。
楊__訴申請人財產損害糾紛一案,你院委托__市人民法院對楊__房屋損害原因及解決方案所作出的《法庭科學技術鑒定書》(以下簡稱鑒定書),申請人認為該鑒定書認定的'事實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且鑒定結論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故此特申請重新進行鑒定。
1、依據鑒定書認定的事實,不能得出其鑒定結果,明顯自相矛盾。該鑒定書第二頁上:“楊__房屋為剛性條石基礎,基礎底寬0.8至0.9m,埋深約1.2m(排水溝頂標高為標準);排水溝底為條石,計四層約1.2m(與楊__房基底同一標高)”.接著在分析楊__房屋受原因中稱:“由于申請人xx年建房施工條石排水溝時,溝底條石部分直接壓在楊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礎荷載(即基底附加壓力)”,鑒定材料《范本》。從上面的內容可以看出申請人修的排水溝的底基和楊__的房屋底基為同一平面,怎么可能出現“溝底條石部分直接壓在楊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礎荷載”這種可能性呢?這充分表明了結論和事實不相符。
2.該鑒定書缺乏客觀公正性和完整性。因為房屋發生傾斜、沉降除了與地基有關外,與房屋自身的結構是否符合安全標準有十分重要的聯系,而該鑒定書,對原告楊__的房屋的建筑質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與其自己的房屋發生沉降是否存在一定關聯性的問題卻故意回避。只用了一句:“楊__房屋整體剛度較差”,對其房屋的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一言帶過。而申請人向法院提供的__市房屋安全鑒定辦出具的:《關于楊__房屋的安全鑒定意見》中對原告楊__的房屋所發生沉降原因分析中明確指出:“1.該房屋結構不符合規范要求;2.基礎主體施工質量較差”。由此可見該鑒定書的結論缺乏完整性和公正性。
3、該鑒定書應當是以“__市人民法院科學技術鑒定所”的名義制發,卻在鑒定書的頭上用:“__市人民法院(法院無法定的鑒定資格)的名義發出,所以,該鑒定書的制作程序不當,有誤導之嫌。
綜上所述,由于__市人民法院法庭科學技術鑒定所出具的《技術鑒定書》認定的事實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且鑒定結論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特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對本案所涉損失的原因重新進行鑒定。
刑事訴訟申請重新鑒定的申請書(通用16篇)篇十五
申請人梁曉明,男,漢族,1973年7月16日出生,大專文化,中共-黨員,桂林市某某商業服務中心職工。
xx年4月25日,申請人接到妹妹梁愛英的求救電話,說妹夫濤海波來威脅妹妹梁愛英要錢用,不給錢就要打人,并揚言殺人也敢殺,(由于濤海波有外遇之后對妻子梁愛英非常的粗暴,多次辱罵妻子,實施家庭暴-力,并在今年的3月20日、4月23日兩次毆打傷妻子梁愛英導致入桂林市一八一醫院治療),申請人為此去找濤海波論理,因被其挑釁,輕輕打了他一拳左眼上角的額頭部位,濤海波旋即跑到附近發廊尋找兇器反擊申請人,當申請人看到其拿到一個燃氣灶上面的一個實心的鐵圈準備襲擊申請人,申請人就在其背后抱住,但其左手拿起鐵圈子就往后敲過來,但沒有打到申請人,卻打到了自己。申請人為了防止被他用鐵圈傷害到自己,就趁機敲擊他的左手把鐵圈震在地上,再把他放到在地上,這時申請人的嫂子來勸架拉開了雙方,申請人就到旁邊一個鋪面坐下,等待警-察來處理。后來干警來到現場,主動向干警承認案件經過,貴局事后也查明:xx年4月25日16時許,在七星路新新發廊門前人行道上將濤海波頭部、眼部、腰部打傷。最后以市公(疊)決(xx)第***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申請人治安拘留五日。
xx年5月21日,公安警官告知,濤海波已經申請司法鑒定,鑒定結果出來后是輕傷。5月23日上午,在同盛吉成律師事務所宋正發律師的陪同下,申請人到派出所看了司法鑒定書。該司法鑒定書結論為:顏面部軟組織挫裂傷導致濤海波一顆牙齒缺失,兩顆牙齒三度松動,一顆牙齒二度松動,依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用)第12條第(二)項“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鑒定為輕傷。
申請人認為,濤海波的傷情依法不構成輕傷。
首先,根據司法鑒定書對醫院住院疾病診斷書、病歷摘要情況:即濤海波缺失一顆牙,兩顆牙三度松動,一顆牙二度松動。實際上,所缺失的牙齒,是十年前在工廠工作的時候不小心自己被碰掉的,為此還在博愛醫院安裝了假牙,當時幫其治療的醫生姓吳,現還在博愛醫院口腔科工作。
其次,根據公安部發布的(人體輕微傷鑒定標準)第3.16規定“外傷致使牙齒松動2枚以上或三度松動1枚以上”構成輕微傷。該鑒定標準與(人體輕傷鑒定標準)是相互銜接的,中間沒有空擋,對照上述兩個標準,可以清楚的看到,牙齒松動和牙齒脫落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牙齒三度松動1枚以上(包括4枚)構成輕微傷而不構成輕傷,因此本案中濤海波的傷情至多能夠上輕微傷。
再次,牙齒松動、及自行拔除不能構成輕傷或者視同輕傷。牙齒松動、牙齒拔除這兩種情況均和牙齒脫落的概念不同,(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第12條第(二)項也沒有提及牙齒拔除和松動構成輕傷或視同輕傷。即使本案中濤海波牙齒先是松動,而后拔除的,只要不是脫落或折斷的,就不能鑒定為輕傷。況且牙齒三度松動也不一定必然要拔除牙齒和視同輕傷,否則(人體輕微傷鑒定標準)3.16中關于“三度松動1枚以上”就沒有任何意義。如果說牙齒松動和牙齒拔除可以認定為輕傷,那么這兩個法醫鑒定標準的銜接性規定就難以成立。因此,濤海波除了“脫落”了的假牙之外,其他牙齒的三度松動和拔除不能等同于牙齒脫落和折斷,也不能認定為輕傷。何況本案中,沒有醫囑牙齒拔除的必要性。
補充說明,濤海波本身牙周有炎癥,其他兩顆牙齒三度松動,并不一定會脫落。
刑事訴訟申請重新鑒定的申請書(通用16篇)篇十六
化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科:
今收到貴院化檢刑委代(20xx)211號告知書,得知周x涉嫌故意傷害一案正在貴處審查起訴,現我作為本案被害人,依法申請對我的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進行重新鑒定,刑事重新鑒定申請書。
申請事由如下:
一、我已經在偵查階段辦案機關化州市**局東山***將(20xx)化公刑鑒字第153號人體損傷程度鑒定結論告知我的當日向其書面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偵查機關并在我的申請書加注了“同意申請”的意見(見附件)。但是,偵查機關并沒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安排重新鑒定。現在我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八十二條關于審查起訴中的偵查監督的規定和第二百五十四條關于審查起訴中對被害人進行醫學鑒定的規定,向貴院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
二、根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胸部損傷引起血胸或者氣胸,并發生呼吸困難的,為重傷;或者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的,為重傷。我的傷情同時具有氣胸、血胸、肋骨骨折諸要素,屬于胸部損傷嚴重,經胸部插管引流十多天才能排清破爛。經我今日咨詢我在化州市人民醫院的主治醫生楊水貴主任醫師(其過程附音像資料dvd一張),其最后結論是:根據呼吸指數(r)28-20次/分鐘及肺組織受壓55%兩個指標,醫學專業人士(包括法醫)足以認定“呼吸困難”;呼吸指數低至28次/分即為氣促、呼吸困難,肺組織受壓達到30%以上即表現呼吸困難。而這兩個指數在原鑒定書中都已經錄入(見原鑒定書),原法醫師卻認為沒有呼吸困難的記錄,原鑒定錯誤非常之明顯。申請人復印的病歷也有“氣促”“胸悶及呼吸困難”的記錄(見證據第3頁住院情況、第4頁住院病歷現病史),“病情記錄”也有相關記錄(醫院保存),鑒定材料《刑事重新鑒定申請書》。人身傷害鑒定應當根據受傷害時的情況(或者入院時的病情),并非治療后的情況。并且,傷情鑒定最主要應當依據生化指標,而不應當僅限于文字表述。
綜上,請貴單位依法安排重新鑒定。
申請人:
訴訟代理人:徐文勇。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_______律師。
申請事項:重新鑒定、勘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的規定,特提請對____________________事項重新鑒定、勘驗。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
律師事務所:(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