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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訴狀原告(實用21篇)篇一
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lián)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lián)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行政上訴狀原告(實用21篇)篇二
第二上訴人:許**女1949年8月20日出生漢族。
被上訴人周*女1975年7月4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梅嶺路**弄*號*室。
被上訴人姜*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梅嶺路1**弄*號*室。
上訴人因不服上海市**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民*(民)重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特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另行作出公正判決或再次發(fā)回一審法院再次重審。
2)上訴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一審判決中的“本院認為”一共三點:。
1)一審法院認定,“《收條》,上訴人周**、許**收到《收條》時間是2003年12月14日,在長達5年多的時間里,針對系爭房屋的權利歸屬、針對《收條》上僅載有周筠簽名,上訴人從沒有向被告姜*、周女提出異議或主張權利,而在周女、姜*夫妻感情面臨危機時刻,卻以《收條》為據(jù)主張系爭房屋的權利,因周女與上訴人之間存在特殊的血緣關系,故在被告姜*對《收條》內容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上訴人原告的這一證據(jù)明顯不能佐證爭訟事實。”
本案上訴人于被上訴人之間的特殊關系是客觀事實,正因為有這層血緣關系和姻親關系才引發(fā)了這場訴訟(家庭婚姻訴訟因此為前提是一般的法律常識、無需回避)但是在本案中致力于混淆“血緣”和“法律”的正是主審法官而非上訴人。(在調解中法官多次要求被上訴人周女替上訴人放棄權力······)當事人的地位在本案中被混淆的錯亂不堪。
2)一審法院認定,“關于被告姜*、周女出具的《說明書》,該《說明書》產生于2007年4月4日姜*、周女的落款簽名日。盡管現(xiàn)無確切的`證據(jù)證明此時段姜*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然,原告在提供《說明書》的同時,還應當提供印證《說明書》所載內容的有效證據(jù)。”
上訴人認為,上訴人提供的2007年4月4日的《說明書》,是真實有效的證據(jù)(姜*第一個簽,并且鄭重的寫下了日期)可以證明本案系爭房屋是二上訴人出資委托二被上訴人購買的。既然一審法院認為,“無確切的證據(jù)證明此時段姜*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從最簡單的法律邏輯應該推斷出只要無證據(jù)證明姜*當時無行為能力,那在《說明書》簽字時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一審法院競荒唐到要上訴人提供印證《說明書》所載內容的有效證據(jù)。根據(jù)《民事訴訴的證據(jù)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jù),否則應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有行為能力是普遍現(xiàn)象,無行為能力是例外,對這種例外舉證責任應該就是被上訴人。一審法院這種認定是非法地增加了上訴人的舉證責任,不是在公正地裁判,而是充當了被上訴人代理人的角色!
3)一審法院認定,關于資金記帳憑證,訴訟中,原告把若干資金記帳憑證作為支撐,以證明被告用原告委托購買系爭房屋的資金進入股市。由于原告提供的資金記帳憑證與被告作為購房人簽訂購房合同、支付購房款及被告作為購房貸款人簽訂貸款合同、償還貸款所顯示的事實無法吻合。因此,這些資金記帳憑證,亦難以印證涉訟事實。
原告認為,原告在一審中不僅提供了資金記帳憑證、銀行存折,還提供了被上訴人姜*的股票資金賬戶。上訴人的資金記帳憑證、銀行存折的取款時間及金額與被上訴人姜*的股票資金賬戶存款時間及金額能夠吻合(有資金及其流向圖為證)而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提供的這二份經庭審質證過的(對上訴人非常有利的)重要證據(jù),在判決書中只字未提,不符合正常判決書的書寫貫例,是在故意隱瞞事實偏袒被上訴人。
而且被上訴人代理人在重審及重審的前一次審理中都明確表態(tài):周女確實拿錢回來,但這是周筠的工資收入或是其父親對其的贈與,但一審法院對這資金的來源還是置之不理。
4)一審法院認定,“簽訂購買系爭房屋合同時的首付款僅為59261元,其余款項由姜*、周女辦理組合貸款(公積金貸款10萬元、商業(yè)貸款萬元),且貸款亦從姜*名下的帳戶逐筆清償,對此事實原告應當明知。”
上訴人認為,這是一審法院做出的又一個荒唐之極的認定,二上訴人委托二被上訴人購房時自認為已經將房款都付清了,二被上訴人申請貸款又不需要上訴人簽字畫押,銀行又不可能上門通知二上訴人,二上訴人從何渠道應當明知呢?就這么個常識性的問題,一審法院不知何故競會出錯。
二、一審法院還違反訴訟程序。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重審案件,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一審程序重新進行審理,對所有的證據(jù)重新進行質證。而一審判決書中被上訴人姜*還有個法定代理人,姜*是否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在一審判決書本院查明中沒有涉及,也就是說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的主體資格并沒有進行審查,而上訴人在二審時已經收到的關于姜*《司法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認定本案的依據(jù),因為按《最高院的證據(jù)規(guī)則》規(guī)定“庭審中的所有證據(jù)必須經法庭庭審質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jù)。”在本案二審與重審中雙方均沒有對這份證據(jù)進行過質證,本案被上訴人姜*的母親不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資格,一審法院嚴重地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程序。正因為這種程序的不公引起了本案實體審理的不公。
行政上訴狀原告(實用21篇)篇三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男,××歲,×族,×××市人,×××市××人廠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市××區(qū)城市建設環(huán)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區(qū)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1.撤銷××區(qū)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zhí)行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一、上訴人于1x××年×月×日經被上訴人批準,在××村×街×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東樓。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和(××)×建字第×號《私房建筑許可證》為依據(jù),并由被上訴人派工作人員到現(xiàn)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后,上訴人才進行建筑施工的。為了在施工中不和鄰居發(fā)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準的建樓圖紙上加蓋了自己的手章,并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被上訴人聽后沒做任何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在1x××年×月×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棱,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jù)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判決的依據(jù),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規(guī)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jù)不清楚,應予調查核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二、原審法院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核實,就以《現(xiàn)場勘驗筆錄》為依據(jù)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據(jù)上訴人所知,在建樓時,有被上訴人到現(xiàn)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xiàn)場查看,當時及以后均沒有提出異議。這方面的情況,為什么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西側留窗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并不像原審法院《判決書》所說:“原告申請圖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筑向南開門。因此出現(xiàn)西側窗”那樣。原告樓門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xiàn)場的,有關證據(jù)都證明了這一點。從《判決書》中提到“西側窗”問題,也足以說明“西邊1.15米處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說法是荒謬的。如果把門安在西側,二層沒有走廊、房檐,又怎么進屋呢?再說為房檐發(fā)生糾紛時,被上訴人只說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問題概不追究。這只能說明被上訴人允許或默認建樓的現(xiàn)狀,不作任何處理。現(xiàn)在被上訴人又出爾反爾,對其這種行為原審法院就不應給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為定案判決的依據(jù)。
《憲法》第41條第三款規(guī)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賠償?shù)臋嗬!薄缎姓V訟法》第xx條第1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jù)為依據(jù),而輕信被上訴人的口述作出判決,是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5x條之規(guī)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正地審理此案,撤銷原判決,并改判,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
1x××年×月×日。
行政上訴狀原告(實用21篇)篇四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長。
上訴人不服xx區(qū)人民法院(20xx)皖xx民初xx號民事裁定書之裁定,特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裁定,指定一審法院進行實體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xx公司與xx之間的經濟糾紛屬于職工執(zhí)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產生的糾紛,不存在平等主體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職工執(zhí)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fā)生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精神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條件,做出駁回起訴的裁定。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裁定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職工執(zhí)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fā)生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界定的范圍是職工在執(zhí)行公務期間向單位借款沒有及時沖賬發(fā)生的糾紛不屬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顯然與本案的事實是不一致的。
本案中,上訴人并不是依據(jù)被上訴人沒有及時向公司沖賬的憑證向其索要借款,而是依據(jù)被上訴人出具的《情況說明》向其索要借款。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簽字確認的《關于xx在公司財務掛賬及未交辦公用品的情況說明》具有平等主體之間的借據(jù)性質。雖然被上訴人的借款是其在職期間執(zhí)行公務的預支款項,但是20x年x11月份已經從xx公司離職。20xx年4月17日,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出具了一份關于被上訴人在職期間向公司借款的情況說明,被上訴人對上述借款表示認可并簽字確認。上訴人出具該份《情況說明》所要證明的內容是被上訴人雖然已經從公司離職但仍然欠公司借款共計人民幣53535.62元,被上訴人簽字確認表示認可上述事實。因此,該份《情況說明》具有平等主體之間的借據(jù)性質,屬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x月xx日。
行政上訴狀原告(實用21篇)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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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xx光電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南橋鎮(zhèn)奉xx層;。
法定代表人:楊xx。
法定代表人:莊品華,局長。
訴訟請求。
1、撤銷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xx)浦行初字第208號行政判決書;。
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本案中的爭議焦點--職工參加完公司年夜飯回家途中是否屬于下班途中這一問題,一審判決認為,年夜飯作為公司組織員工參加的集體活動,與工作存在緊密聯(lián)系,是工作的合理延伸,t某某在參加上訴人組織的年夜飯后回家途中應屬于下班途中。遂據(jù)此維持了被上訴人作出的工傷認定。但上訴人認為,參加完年夜飯回家途中不應屬于工傷保險條例所指的下班途中。具體理由如下:
——————。
——————。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故提出上訴,望判如所請!
20xx年10月日。
附:1、一審判決書;。
行政上訴狀原告(實用21篇)篇六
上訴人,男(女),年月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現(xiàn)住址xx市xx區(qū)xx街xx村號,聯(lián)系電話,郵政編碼。
被上訴人xx省國土資源廳,法定代表人孫,職務:廳長。地址:xx市xx區(qū)公正路x號,聯(lián)系電話:,郵編:。
行政訴訟案由:土地征收批文行政糾紛。
訴訟請求:
一、確認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鄂行初字第號違法;。
二、撤銷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鄂行初字第號裁定;。
三、裁定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征收土地批文行政糾紛一案于x年3月12日訴至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該院于x年4月3日向原告送達了駁回原告起訴的行政裁定書。因不服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行政裁定,原告現(xiàn)依法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予依法公平、公正審理與裁定!
一、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違反法定程序審理案件。
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訴書后于x年3月12日正式收費立案,但是,該院從立案到送達駁回原告起訴行政裁定書期間既未告知上訴人合議庭組成成員,更未依法組織開庭審理。上訴人認為,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此舉嚴重違反案件審理法定程序。
二、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錯誤認定案件事實。
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在行政裁定書中稱:“本院認為,……被告經省政府批準作出的鄂土資函[]3258、2088號函的行政行為屬于征收土地決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最終裁決行為。……”。上訴人認為,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對該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被告作出的“鄂土資函[]3258、2088號”征收土地批文究竟是否經xx省人民政府批準?因本案被告未向原告出示任何證據(jù)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或觀點,加上本案未開庭審理,原告對此無從考證。
根據(jù)人民法院案件審理證據(jù)質證規(guī)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要以事實為依據(jù),而案件事實僅有當事人的陳述沒有相應的證據(jù)證明,其主張人民法院依法不能予以支持。十分遺憾,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在未經開庭審理情況下即對本案事實作出上述認定,其審判行為直接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件審理證據(jù)未經法庭開庭質證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jù)的規(guī)定。
三、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適用法律錯誤。
上訴人認為,即或被告作出的“鄂土資函[]3258號、2088號”征收土地批文。
是“經xx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復議機關針對其征收土地批文所作的行政復議決定也不是最終裁決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僅適用于省、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決定。而本案的征收土地批文不是省、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決定。而是被告自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作出的征收土地批文。因此,復議機關針對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為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在對外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四、被告作出的“鄂土資函[]3258號、2088號征收土地批文”行政行為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上訴人的起訴完全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被告作出的“鄂土資函[]3258號、2088號”征收土地批文的行政行為無論在理論上或是在社會實踐中均對公民的權利義務產生重大而直接地影響,上訴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提出訴訟,人民法院無論是于法于理均應當依法公平、公正予以審理與判決。
綜上所述,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存在著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錯誤認定案件事實與錯誤適用法律等問題,原告不服,現(xiàn)依法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予公平、公正審理與裁定!
此呈。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年04月日。
附:
1、上訴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鄂行初字第號復印件一份;。
行政上訴狀原告(實用21篇)篇七
我們可能常常在新聞中或者是電視劇中,遇到例如""這樣的詞語.那么我們知道要怎樣寫一篇行政上訴答辯狀嗎?可能我們會覺得這和寫信差不多,把自己想要說的話寫里就可以了。
1、標題,寫明行政上訴答辯狀。
2、首部,必須分別寫明原告和被告的有關情況。原告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地址等情況,由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有管轄的范圍,被告欄要寫明被告機關或組織的全稱、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3、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訴狀的核心內容,其具體內容和寫法另作論述。
行政上訴狀原告(實用21篇)篇八
負責人:何四軍電話:
被上訴人:xx市公安局埇橋分局住所地:xx市勝利路。
法定代表人:晁友福職務:局長。
上訴人不服xx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20xx)宿埇行初字第00081號行政判決書,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判決撤銷xx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20xx)宿埇行初字第00081號行政判決書。
2、判決撤銷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城東)行決字(20xx)第44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3、判令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事實與理由。
1、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作為負責對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查詢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件,符合《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guī)定”,即認定被告對原告的檢查、處罰主體合法。這一認定是完全錯誤的。
2、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行政處罰“程序合法”是錯誤的。
3、一審法院對《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的理解錯誤。
4、一審法院對被告提供的事實類證據(jù)的認定亦存在諸多錯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埇橋區(qū)汴水網吧。
20xx年1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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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訴狀原告(實用21篇)篇九
1、訴訟請求。訴訟請求是正文的第一項內容,即是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要解決的問題,要達到的目的。根據(jù)行政案件的特點,原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主要有:部分或全部撤銷處罰決定;變更處罰決定;提出賠償損失等。如例文一,訴訟請求有兩個:
(1)撤銷被告發(fā)出的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
(2)責令被告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
訴訟請求要表述明確、具體。原告可以針對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以及自己的權益受損害的程度,依法提出恰如其份的請求。
2、事實與理由。這部分要寫清楚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事實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jù),起訴狀必須寫明被告侵犯起訴人合法權益的事實經過、原因及造成的結果,指出行政爭議的焦點。如果是經過行政復議后不服提出起訴的,還要寫清楚復議行政機關作出復議決定過程和結果。
理由是在敘述事實的基礎上,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進行分析,論證訴訟請求合理合法。例如,對被告侵犯起訴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案件,原告要著重論述被告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事實不真實、證據(jù)不充分;或者違反了法定程序,所適用的法律有錯誤;或者被告純屬超越職權范圍、濫用職權的行為;或者該行政處罰過重,侵害了原告正當權益等。其理由應根據(jù)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側重,但引用法律、法規(guī)條文必須準確,理由務必充分。
3、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這部分內容要求原告就訴訟請求、列舉的事實、闡述的理由所舉之證據(jù),應當詳細、分明,以便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核對查實。
行政上訴狀原告(實用21篇)篇十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某某鄉(xiāng)人民政府。
上訴人因不服新鄉(xiāng)市***區(qū)人民法院(20xx)牧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誠請貴院撤銷新鄉(xiāng)市***區(qū)人民法院(20xx)牧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改判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某某鄉(xiāng)人民政府所發(fā)的宅字0000001號《村民宅基地使用證》。
一、一審法院適用程序違法。
1、本案屬于行政復議前置案件,未經行政復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不予受理,
本案是被上訴人王阿貴、李素素認為一審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其已經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的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應適用“復議前置”程序,但被上訴人王阿貴、李素素從沒有申請過行政復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該案屬于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的案件,但一審法院卻予以受理,一審程序違法。
2、退一步講,即使不考慮行政復議前置,被上訴人王阿貴、李素素的起訴仍然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人民法院仍予以受理,程序違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做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某某鄉(xiāng)人民政府給上訴人辦理宅基地使用證的時間是1988年,到被上訴人王阿貴、李素素的起訴之時已經過了20年的訴訟時效,人民法院仍予以受理,程序違法。
本案事實是:1985年,上訴人符合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47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分戶條件,經村委會批準批劃宅基地一處(系涉案所爭議的宅基地)。1988年,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某某鄉(xiāng)人民政府對本轄區(qū)內的個人建房用地統(tǒng)一清查。因上訴人具備使用本村宅基地的前提條件,涉案的宅基地也是以上訴人的名義申請的,并且在個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記表上均有當時戶主的簽名和行政村干部的簽章,故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某某鄉(xiāng)人民政府根據(jù)統(tǒng)一清查的實際情況為上訴人頒發(fā)村民宅基地使用證(0000001號),其行政行為依據(jù)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程序合法。一審法院認定的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某某鄉(xiāng)人民政府認定事實不清嚴重錯誤。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1、本案中,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某某鄉(xiāng)人民政府依據(jù)有當時戶主簽名和行政村干部簽章的個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記表依法頒發(fā)給上訴人宅基地使用權證(0000001號),證據(jù)確實充分。一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1目的證據(jù)不足判決撤銷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某某鄉(xiāng)人民政府為上訴人頒發(fā)宅基地使用證,并限令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錯誤。
2、被上訴人王阿貴、李素素的起訴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一審判決其勝訴錯誤。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情形下,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一審法院在超過訴訟時效情況下受理其行政訴訟顯然不妥,一審判決其勝訴更屬錯誤。
綜上所述: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某某鄉(xiāng)人民政府頒發(fā)給上訴人《宅基地使用證》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程序合法,應予支持。被上訴人的起訴無理,且已超過訴訟時效,應予駁回。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嚴重違法,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錯誤,一審判決則是錯上加錯,應予撤銷。
為此,特提起上訴,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某某。
20xx年11月27日。
行政上訴狀原告(實用21篇)篇十一
1、標題:寫“民事上訴狀”。
2、當事人欄:按上訴人、被上訴人、這個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列寫的方法如下: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是公民的,寫法是:先列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
(2)上訴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緊接著另起一行列寫: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與上訴人的關系。
(3)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列寫姓名、職務。上訴人列寫后,列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yè)或職務,單位或住址。并根據(jù)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系。
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離婚案件,相對地說比刑事案件的情節(jié)還要復雜一些,因此,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想達到什么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只說:“請求上級法院予以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當然,如果屬于考慮不周,在上訴審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離婚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的;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qū)別之點。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否則,如果上訴時,再將給原審的起訴狀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采納。
針對原審裁判,論證不服的理由,不外乎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論證。著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說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上訴狀中提出的與原認定的事實相對抗的客觀事實真相必須舉出確實充分的證據(jù)來加以證實。人民法院處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實為根據(jù)”的,只要能夠把原審認定的事實全部或部分推回了,不言而喻,必然會導致其處理決定的全部或部分改變。
2、對原審確定性質不當?shù)恼撟C。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民事案件同樣存在著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如果定性不準,則處理上必然不當。
3、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shù)恼撟C。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與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著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關條款,忽視了另一部分有關條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條款等等,以致造成處理不當?shù)摹Re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
4、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的論證。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guī)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shù)模梢該?jù)實予以提出,以作為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guī)定之處,但處理并無不當。則不應作為唯一的上訴理由。
總之,上訴理由部分,實際上是對原審裁判的一段駁論文章。明確這個含義之后,我們必須注意兩點,一是駁論要有理有據(jù),措詞要得體,同樣要求堅持采取擺事實,講道理的態(tài)度,遣詞用語切忌無限上綱;二是對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正確部分,也就是沒有爭議的部分,有原審裁判可供上級人民法院審閱,因此,在上訴狀中一般無須重復敘述,也不必說明對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訴狀文字冗長。在寫完上訴理由之后,就寫結束語。通常的寫法是:“綜上所述,說明xxx人民法院(或原審)所作的判決(或裁定)不當,特向你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或裁定),給予依法改判(或重新處理)。
1、致送機關,可分三行寫為:此致xxx人民法院轉報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寫為:此致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上訴人:xxx(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項寫明:(1)本上訴狀副本x份;(2)證物xx(名稱)x件;(3)書證xx(名稱)x件。
行政上訴狀原告(實用21篇)篇十二
上訴人(原審原告):,女,漢族,19xx年x月30日生,住x市河南街,聯(lián)系方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市人民政府,住所地:xx省x市人民大街20xx號。法定代表人:于,職務:市長。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房屋征收決定糾紛一案,不服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梅行初字第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嚴重侵害了法律賦予上訴人享有的基本訴權。
首先,被上訴人x市人民政府自房屋征收開始至今,并未將梅政房征()3號《x市人民政府關于對松江路西側ab樓地塊房屋征收的決定》(以下簡稱“征收決定”)以任何公告的方式進行公示,上訴人作為涉案地塊的被征收人從未在征收范圍內看到過上述征收決定。依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男麄鳌⒔忉尮ぷ鳌1景干显V人作為房屋的被征收人,曾經在聽說附近要進行拆遷時,主動找到拆遷部門詢問拆遷事宜,但是被上訴人的任何征收部門未曾以任何方式將征收決定進行公示,也沒有依法做好征收與補償?shù)男麄鳌⒔忉尮ぷ鳌?/p>
其次,上訴人是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于x年7月28日,從x市房管局處獲取到被上訴人作出的征收決定。上訴人在法定法定期限內向貴院提起行政訴訟,貴院立案庭也依法進行了審查,認為本案符合行政訴訟的受理條件。因此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是對基本事實和案件情況的不了解,也是對上訴人基本訴權的剝奪。
再次,本案中上訴人并未提供將征收決定依法進行公告的充分證據(jù)。從一審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提交的證據(jù)來看,無任何一份證據(jù)能夠直接證明被上訴人對其作出的征收決定依法進行了公示,也無法證明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與補償進行了宣傳、解釋等工作。毫無疑問,征收決定依法應當公告后才能對外產生法律效力,盡管被上訴人聲稱其作出征收決定的日期是x年3月26日。但是并沒有證據(jù)證明被上訴人于當日對征收決定進行了書面公告,也并不意味著被上訴人在征收決定上寫的日期是x年3月26日,就代表上訴人從x年3月26日真正獲知該份征收決定及其內容。
二、一審法院違反級別管轄和利害關系回避原則,程序嚴重違法,其所作出的()梅行初字第號《行政裁定書》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首先,依據(jù)《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guī)定,被上訴人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本案依法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管轄。一審法院超越級別管轄原則受理本案后,又駁回上訴人起訴的行為,因其管轄行為的本身違法而作出裁定行為無效。
其次,一審法院行政庭違法受理本案違背了行政訴訟中的利害關系回避原則。依據(jù)《行政訴訟法》第六條之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另依據(jù)《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從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8顯示,一審法院行政庭庭長李直接參與了對涉案房屋征收項目補償安置方案的論證,并且完全支持和贊同該項目征收及補償事項。另從梅河經貿報(梅河生活網)可知,x年5月7日,被上訴人市長于到城區(qū)調研棚戶區(qū)改造和龍須溝治理工作,副市長白、市法院院長李及相關部門領導陪同調研,并查看了松江路ab樓棚戶區(qū)(涉案項目)。一審法院院長李作為一審法院的司法機關一把手領導,直接對本院司法工作起干預作用。本案中一審法院依法應當回避本案審理而未回避,違反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依法實行回避制度的強制性規(guī)定。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剝奪了法律賦予上訴人的訴權,在未對被上訴人是否公告征收決定進行嚴格審查情況下,駁回上訴人起訴于法無據(jù),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首先,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的通知》之要求,人民法院要準確理解、嚴格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關于起訴條件、訴訟主體資格、起訴期限的規(guī)定,不得在法律規(guī)定之外另行規(guī)定限制當事人起訴的其他條件。本案中一審法院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上訴人起訴,是對上訴人基本訴權的剝奪。一審法院限制訴訟渠道,必然導致上訪增多,非理性行為加劇,必將嚴重影響當?shù)氐纳鐣椭C穩(wěn)定。
其次,本案中上訴人已經對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問題,提供了正當理由。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并未提供確切證據(jù)證明其已經對征收決定依法進行公告,進而保障上訴人的基本訴權。同時,上訴人作為被征收人也曾經到政府部門當面要征收房屋的官方文件。被上訴人及其房屋征收部門也未予出示。行政行為的作出,應當以上訴人這一行政相對人知曉為前提,在此前提下,才有訴權保障的可能。x年7月28日,上訴人通過當?shù)卮迕駨膞市房管局領取到該份征收決定,才真正獲知涉案地塊以“松江路西側ab樓地塊”名義進行房屋征收,也才從該份政府信息的內容獲知自己享有起訴的權利。作為對房屋征收法律程序及權利等并不清楚的當?shù)匕傩眨粚彿ㄔ翰粦痛藙儕Z上訴人基本訴權。也并不能在房屋征收部門未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的前提下,因此強加上訴人清楚知道對房屋征收提起訴訟的義務。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駁回上訴人起訴,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其所作的裁決依法應當予以撤銷。一審法院違反級別管轄,違背利害關系回避原則,屬程序嚴重違法。故,上訴人依據(jù)《行政訴訟法》及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行政上訴,請求貴院依法保障上訴人的基本訴權,維護法律的正確公正實施。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行政上訴狀原告(實用21篇)篇十三
上訴人(一審原告)。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承德市人民政府。
辦公地點:承德市行政中心辦公樓法人代表:趙鳳樓。
第三人:承德市住房與城鄉(xiāng)建設局(以下簡稱承德住建局)住所地:承德市雙橋區(qū)西大街路北60號,法定代表人:朱鳳惠職務:局長。
第三人:承德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原承德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住所地:承德市鐘鼓樓房產局辦公樓,法定代表人:張鳳棟職務:主任。
上訴人因不服承德市中級法院(20xx)承行初字第15號行政判決書提出上訴。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承德中級法院(20xx)承行初字第15號行政判決書;。
2、請求高院確認被上訴人《承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強制執(zhí)行申請的批復》(承政法辦【20xx】57號)違法。
3、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國家賠償金200元。
4、判決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號證據(jù)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根本不能作為本案證據(jù)使用。
被告第6號證據(jù),以《關于明確承德市拆遷管理辦公室為拆遷管理部門的通知》的文件形式,規(guī)定承德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下屬事業(yè)單位(承德市城市拆遷管理辦公室)代表承德市政府,行使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特有的拆遷許可審批、拆遷裁決等行政職權。該《通知》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和二十四條;違反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九條;違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5條第2款,以及20xx年10月2日國務院法制辦《對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具體含義的請示]的答復》;違反國辦發(fā)[20xx]46號通知之第五條的禁令。
從法律淵源上講,第6號證據(jù)作為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如果不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等上位法抵觸,在法院審理中可能具有一定參考價值;但由于第6號證據(jù)嚴重違反以上法律法規(gu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guī)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精神,根本不能成為本案法庭審理依據(jù),原審法院將其作為審判證據(jù)予以采信屬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
二、原審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號證據(jù)的合法有效性,已經被本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jù)所否定。
本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jù)(【20xx】承行終字第63號《行政判決書》),與本上訴案一審法院所采信的第6號證據(jù)(《關于明確承德市拆遷管理辦公室為拆遷管理部門的通知》),在承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認定方面存在嚴重沖突: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jù)里面認定承德住建局(原承德房產局)是承德市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而被告第6號證據(jù)則規(guī)定拆遷辦這個事業(yè)單位是承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jù)和被告第6號證據(jù)中只能有一個合法有效,上訴人認為本上訴案一審法院所采信的第6號證據(jù)已經被本上訴人補充提供的1號證據(jù)所否定。
三、被告6號證據(jù)同時也是被告第1號證據(jù)、第2號證據(jù)、以及第3號證據(jù)的基礎,因此被告6號證據(jù)的違法無效性,是本案核心焦點問題。原審法院將6號證據(jù)作為合法有效證據(jù)予以采信,屬于典型的葫蘆僧判葫蘆案,懇請省高院依法糾正。
四、原審法院所采信的被告第5號證據(jù)中的資金提存證明、租房合同、房屋證據(jù)保全公證書等都不同程度存在違法無效以及偽造不實等情形,上訴人在一審法庭陳述中有確鑿詳實論述,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卻對此視而不見,避而不談。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對被告第6號證據(jù)以及被告其他證據(jù)的采信認定存在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強烈不服,特上訴請求省高院撤銷原審判決。
上訴人:####。
20xx年x月5日。
行政上訴狀原告(實用21篇)篇十四
上訴人魏,男,x年10月出生,漢族,大專文化,個體經營者,無黨派人士,身份證號,現(xiàn)住址xx市橋口區(qū)長豐街長豐村號,聯(lián)系電話,郵政編碼。
被上訴人xx省國土資源廳,法定代表人孫,職務:廳長。地址:xx市xx區(qū)路號,聯(lián)系電話:,郵編:。
行政訴訟案由:土地征收批文行政糾紛。
上訴請求:
一、確認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鄂橋口行初字第00027號違法;。
二、撤銷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鄂橋口行初字第00027號裁定;。
三、裁定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征收土地批文行政糾紛一案于x年3月12日訴至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該院于x年4月3日向原告送達了駁回原告起訴的行政裁定書。因不服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行政裁定,原告現(xiàn)依法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予依法公平、公正審理與裁定!
一、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違反法定程序審理案件。
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訴書后于x年3月12日正式收費立案,但是,該院從立案到送達駁回原告起訴行政裁定書期間既未告知上訴人合議庭組成成員,更未依法組織開庭審理。上訴人認為,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此舉嚴重違反案件審理法定程序。
二、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錯誤認定案件事實。
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在行政裁定書中稱:“本院認為,……被告經省政府批準作出的鄂土資函[]3258、2088號函的行政行為屬于征收土地決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最終裁決行為。……”。上訴人認為,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對該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被告作出的“鄂土資函[]3258、2088號”征收土地批文究竟是否經xx省人民政府批準?因本案被告未向原告出示任何證據(jù)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或觀點,加上本案未開庭審理,原告對此無從考證。
根據(jù)人民法院案件審理證據(jù)質證規(guī)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要以事實為依據(jù),而案件事實僅有當事人的陳述沒有相應的證據(jù)證明,其主張人民法院依法不能予以支持。十分遺憾,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在未經開庭審理情況下即對本案事實作出上述認定,其審判行為直接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件審理證據(jù)未經法庭開庭質證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jù)的規(guī)定。
三、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適用法律錯誤。
上訴人認為,本案的關鍵事實是清楚明確的,即“鄂土資函[]3258號、2088號”
征收土地批文是被告作出的行為!“經xx省人民政府批準”并不能改變“被告作出征收土地批文”這一客觀事實。
上訴人認為,復議機關針對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為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是最終裁決。理由有二: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僅適用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決定。而本案的征收土地批文不是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決定。而是被告自稱“經xx省人民政府批準”作出的征收土地批文。因此,復議機關針對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為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其二、xx省人民政府針對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為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是不予受理。基于上述二點,上訴人認為,復議機關針對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為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是最終裁決。
上訴人認為,本案訴爭事實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在對外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復議機關不受理復議申請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作出的“鄂土資函[]3258號、2088號”征收土地批文的行政行為無論在理論上或是在社會實踐中均對公民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而重大地影響,上訴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提出訴訟,人民法院無論是于法于理均應當依法公平、公正予以審理與判決。
綜上所述,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存在著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錯誤認定案件事實與錯誤適用法律等問題,原告不服,現(xiàn)依法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貴院依法確認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鄂橋口行初字第00027號違法并予以撤銷;請求貴院將本案發(fā)回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重審。以上訴求,請貴院依法公平、公正審理與裁定!
此呈。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魏x年04月07日。
附:
1、上訴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鄂橋口行初字第00027號復印件一份;。
3、本訴狀副本一份。
行政上訴狀原告(實用21篇)篇十五
法人代表:顏。電話:。
代理人:王,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
被上訴人: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xx市xx區(qū)xx街53號,
法定代表人:王,職務:局長;電話:。
第三人:陳,男,漢族,x年10月16日生,住xx市xx鎮(zhèn)xx村三組。上訴人不服xx市白下區(qū)人民法院()白行初字第41號《行政裁定書》的裁判,現(xiàn)提起上訴。
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此,不難看出《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不是前置程序的規(guī)定。《工傷認定辦法》做出進一步的解釋,即工傷認定是可復議也可訴訟的行政行為,主要是擔心人們對《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的錯誤理解。其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guī)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一、關于行政案件的審判依據(jù)”明確規(guī)定:“在參照規(guī)章時,應當對規(guī)章的規(guī)定是否合法有效進行判斷,對合法有效的規(guī)章應當適用。根據(jù)立法法、行政法規(guī)制定程序條例和規(guī)章制定程序條例關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解釋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guī)解釋,人民法院作為審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據(jù)”;紀要“(四)規(guī)章沖突的選擇適用”還規(guī)定:“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應當終止行政案件的審理,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裁定”。根據(jù)最高院座談會紀要,《工傷認定辦法》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的解釋規(guī)定應當作為審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據(jù)。這不是參照適用的問題,而是應當適用的問題!xx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保障監(jiān)察、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下列工傷認定行政行為不服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1、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很明顯,如果是前置程序,上述規(guī)定應當修正為:“1、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行政復議的決定”。否則,對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不服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類似的規(guī)定在《行政訴訟法》里比比皆是,我們卻始終未能找到行政復議是工傷認定前置程序的法律依據(jù)。
二、不僅法律、規(guī)章規(guī)定工傷認定是可復議也可訴訟的行為,而且被上訴人同樣在其后的工傷認定中告知當事人可以復議也可以訴訟。被上訴人x年3月13日做出的寧勞社工終字()第0003號《工傷認定終止審理通知書》告知當事人:不服的,可申請行政復議,也可提起行政訴訟。為此,我們詢問本案承辦法官,回答若訴至法院,我們一樣駁回。這確實是中國老百姓的大不幸!你老百姓就是完全按照《工傷認定辦法》或者勞動部門的規(guī)定去做,所有的不利后果仍然必須你來承擔。這還有天理嗎?綜上所述,一審法院適用和理解法律是錯誤的,懇請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
x年7月9日。
行政上訴狀原告(實用21篇)篇十六
上訴人,男(女),年月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現(xiàn)住址xx市橋口區(qū)長豐街長豐村號,聯(lián)系電話,郵政編碼。
被上訴人xx省國土資源廳,法定代表人孫,職務:廳長。地址:xx市xx區(qū)路(南岸)27號,聯(lián)系電話:,郵編:。
行政訴訟案由:土地征收批文行政糾紛。
訴訟請求:
一、確認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鄂橋口行初字第號違法;。
二、撤銷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鄂橋口行初字第號裁定;。
三、裁定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征收土地批文行政糾紛一案于x年3月12日訴至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該院于x年4月3日向原告送達了駁回原告起訴的行政裁定書。因不服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行政裁定,原告現(xiàn)依法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予依法公平、公正審理與裁定!
一、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違反法定程序審理案件。
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訴書后于x年3月12日正式收費立案,但是,該院從立案到送達駁回原告起訴行政裁定書期間既未告知上訴人合議庭組成成員,更未依法組織開庭審理。上訴人認為,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此舉嚴重違反案件審理法定程序。
二、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錯誤認定案件事實。
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在行政裁定書中稱:“本院認為,……被告經省政府批準作出的鄂土資函[]、2088號函的行政行為屬于征收土地決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最終裁決行為。……”。上訴人認為,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對該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被告作出的“鄂土資函[]號”征收土地批文究竟是否經xx省人民政府批準?因本案被告未向原告出示任何證據(jù)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或觀點,加上本案未開庭審理,原告對此無從考證。
根據(jù)人民法院案件審理證據(jù)質證規(guī)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要以事實為依據(jù),而案件事實僅有當事人的陳述沒有相應的證據(jù)證明,其主張人民法院依法不能予以支持。十分遺憾,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在未經開庭審理情況下即對本案事實作出上述認定,其審判行為直接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件審理證據(jù)未經法庭開庭質證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jù)的規(guī)定。
三、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適用法律錯誤。
上訴人認為,即或被告作出的“鄂土資函[]號、2088號”征收土地批文。
是“經xx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復議機關針對其征收土地批文所作的行政復議決定也不是最終裁決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僅適用于省、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決定。而本案的征收土地批文不是省、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決定。而是被告自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作出的征收土地批文。因此,復議機關針對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為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在對外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四、被告作出的“鄂土資函[]號、2088號征收土地批文”行政行為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上訴人的起訴完全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被告作出的“鄂土資函[]號、2088號”征收土地批文的行政行為無論在理論上或是在社會實踐中均對公民的權利義務產生重大而直接地影響,上訴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提出訴訟,人民法院無論是于法于理均應當依法公平、公正予以審理與判決。
綜上所述,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存在著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錯誤認定案件事實與錯誤適用法律等問題,原告不服,現(xiàn)依法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予公平、公正審理與裁定!
此呈。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年04月日。
附:
1、上訴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xx市橋口區(qū)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鄂橋口行初字第號復印件一份;。
3、本上訴狀副本一份。
行政上訴狀原告(實用21篇)篇十七
上訴人(一審原告):x省x市機械服務中心地址:x市x區(qū)x街x號。
法定代表人:夏x,男,1942年4月出生,漢族,系x市機械服務中心經理。
郵政編碼:x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市x區(qū)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朱x,男,系該局局長。
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法院(1991)×法行初字第79號維持行政處罰的判決;二、要求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經濟損失xx元。
事實與理由:
一、x市機械服務中心沒有違反國家工商法律規(guī)定,其經營符合被上訴人審驗的營業(yè)許可范圍。前不久,××區(qū)工商局工作人員在審查我中心與某客戶的經濟合同時,認定我中心違反規(guī)定,有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并給予罰款處罰。我們認為,這種處罰是錯誤的。因為我中心雖然從事了一項原來營業(yè)許可之外的經濟項目,但根據(jù)我市人民政府(1987)x發(fā)第x號文件的規(guī)定,我們已向市x進行了申報,并被批準增加經營范圍。
此批示復印件附后。
二、我中心因受被上訴人的錯誤行政處罰,使信譽及經營活動受到很大影響。某些客戶對我中心的信譽提出異議,出現(xiàn)了產品滯銷,經營困難的情況。而且行政機關對我中心的罰款是從流動資金中劃撥的,影響了我中心流動資金的使用和經營活動,使我中心經營收入受到極大損失。與去年同期相比,損失xx元。這些損失是由x市x區(qū)工商局的錯誤行政處罰造成的,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1款、第68條第1款之規(guī)定,x區(qū)工商局應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三、一審法院在(1991)x法行初字第79號行政判決書中,消極維持被上訴人的行政處罰不合法。這個判決,顯然是在沒有尊重事實的情況下作出的。為此,我們向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被上訴人的行政處罰。
此致
x省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市機械服務中心(公章)。
法定代表人:夏x(簽字)。
委托代理人:楊x(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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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訴狀原告(實用21篇)篇十八
范文一:
原告李x,男,蒙古族,1954年出生,內蒙古xx市xx區(qū)xx村x組,電話1891037xxxx。
被告xx市人民政府,地址:xxxxxx市政綜合樓,法定代表人xxx,市長。
第三人xx市xx區(qū)人民政府,地址xxx政府,法定代表人:xxx,職務:區(qū)長。
第三人xx市xx區(qū)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xx村村民委員會,地址xx市xx區(qū)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xx村,法定代表人xx,職務:村主任。
訴訟請求。
1、撤銷被告作出的《xx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x政復決字[]166號)。
2、責令被告恢復對原告申請的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事實和理由。
12月xx市xx區(qū)人民政府組織征收原告所在村莊全部耕地約1800畝,原告于月19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確認xx市xx區(qū)決定實施征收小房村全部耕地的行政行為違法并責令其停止實施違法行為,1月9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x政復決字[2013]16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書駁回原告行政復議申請。
原告認為,xx市xx區(qū)征收小房村耕地的行為屬于事實行為確實存在,被告不應駁回原告申請,被告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應予糾正。具體理由如下:
一、xx市xx區(qū)xx街道xx村民委員會所發(fā)布的三個公告明確寫明,其所正在具體實施的征地行為是“xx區(qū)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上有xx村村委會蓋章,完全可以說明問題;而被告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在沒有證據(jù)的前提下,草率斷定第三人區(qū)政府不存在征地行為,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二、xx村已設立“征地專用賬戶”,征地資金均由政府承擔,小房村村委會已代為組織發(fā)放大額補償款,每畝地補償款9萬元,共計約1.6億左右,如不是xx區(qū)政府組織,xx村村民委員會從何處獲取如此巨額資金。
綜上、被告作出的x政復決字[2013]16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望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漢族,駕駛員,住重慶市xx區(qū)xx路末端4xx8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xx區(qū)xx路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區(qū)運管處)。
上訴人因訴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字第20號行政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1、一審判決認定“萬州區(qū)人民政府就萬州區(qū)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向市政府請示,。。。。。。重慶市人民政府對請示批復同意”,其審批程序合法。上訴人認為對這一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按照國辦發(fā)()81號規(guī)定:“對出租車經營權出讓數(shù)量、金額、期限、審批程序。。。。。。等進行全面清理和規(guī)范”,對于“審批程序”國辦發(fā)()94號早就有規(guī)定是“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分別征得國家財政部、國家計委同意”,由此可見“批準”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準”。重慶市人民政府應當是行使批準權,而不是同意。因此萬州區(qū)人民政府就萬州區(qū)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的審批程序是不合法。
行政上訴狀原告(實用21篇)篇十九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女,生于x年2月1x日,漢族,駕駛員,住x市xx區(qū)路末端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市xx區(qū)公路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區(qū)運管處)。
上訴人因訴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一案,不服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20號行政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20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1、一審判決認定“xx區(qū)人民政府就xx區(qū)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向市政府請示,。。。。。。xx市人民政府對請示批復同意”,其審批程序合法。上訴人認為對這一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按照國辦發(fā)()x1號規(guī)定:“對出租車經營權出讓數(shù)量、金額、期限、審批程序。。。。。。等進行全面清理和規(guī)范”,對于“審批程序”國辦發(fā)(1)x4號早就有規(guī)定是“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分別征得國家財政部、國家計委同意”,由此可見“批準”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準”。xx市人民政府應當是行使批準權,而不是同意。因此xx區(qū)人民政府就xx區(qū)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的審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審法院認定“xx區(qū)人民政府在x年清理和規(guī)范本區(qū)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即屬于“已經實行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的”“不屬于新出臺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政策”。對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這一認定是錯誤的。從被告出具的證據(jù)來看,xx區(qū)出臺過三次出租車經營權政策,即第一次是1x年10月,出讓期限是5年,出讓金額是3萬元,準入條件是:凡開業(yè)從事出租車客運的單位和個人;第二次是x2年,出讓時間是1月1日起,出讓期限是x年,出讓價格5萬元,準入條件是:出讓給有資質的經營條件的出租汽車公司,統(tǒng)一經營;第三次是x年x月,出讓方式是:在本區(qū)1040個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總量內,將x3年底前投放的每三個到期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和協(xié)議、承諾給公司尚未履行兌現(xiàn)的每3個經營權指標換取1個經營期限為24年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每個經營權指標有償使用費x萬元。準入條件是:個體經營、出租汽車公司統(tǒng)一經營管理。從上列情形看來,每一次出臺的政策從出讓的期限、到下次出讓時間的銜接、出讓價格、準入條件以及出讓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沒有政策上的連續(xù)性,完全屬于新政策出臺。
3、一審法院認為:《xx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道條)屬于地方法規(guī),符合《行政許可法》地方法規(guī)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規(guī)定,不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對此上訴人認為,《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行政許可收費項目的設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即設立權的主體只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其他任何機關無權設立行政許可收費項目。因此,《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是相抵觸的。按照《立法法》的規(guī)定“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生效后,地方法規(guī)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無效”。由此可見《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的條款,已無法律效力,更不能作為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許可的依據(jù)。
4、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實施行政行為。被告沒有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而是根據(jù)“xx區(qū)人民政府()124號文件精神”。“xx區(qū)人民政府()124號文件”不是《行政許可法》所規(guī)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規(guī)范性文件,不能作為實施具體行政許可的依據(jù)。因此被告所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是違法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導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決。為此,現(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之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上訴,望撤銷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20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
此呈。
xx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八月五日。
附:
行政上訴狀原告(實用21篇)篇二十
行政上訴狀是行政訴訟案件的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的裁決,在法定上訴期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請求撤銷、變更原裁判而遞交的書狀。
行政訴訟案件中,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行政上訴狀由首部、上訴請求、上訴理由及尾部四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文書名稱。
文書名稱。
字體比正文大一號。
2.當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況。
先寫上訴人,甩括號注明在原審中的法律地位,即原審被告或原告或第三人。
基本事項的表述與行政起訴狀當事人寫法相同。
3.案由。
即糾紛性質,寫明原審法院名稱、案件名稱、案件編號等。
(二)上訴請求。
針對原判決或裁定的不當之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撤銷、變更原裁判的請求。
上訴請求應該“具體、明確、合法”,即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撤銷原審裁判,或變更原審裁判中的某一項,或者對本案重新審理。
上訴請求如有多項,應分項列寫。
(三)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主要是針對原裁判不當之處予以辯駁。
首先要對一審判決或裁定進行認真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反駁。
其次,要抓住關鍵性問題,不要在枝節(jié)問題上或個別問題上進行糾纏。
上訴的理由,一定是要足以影響裁判、影響處理結果的,這樣的上訴才有實際意義。
實踐中,上訴理由主要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
考慮:(1)認定事實方面。
指出原審裁判認定事實存在的錯誤,或有出人,或遺漏重要事實或缺乏證據(jù),應在上訴理由中指出糾正或者否定的事實和證據(jù)。
(2)定性方面。
認定行政案件事實的性質如果有錯誤,判決或裁定就不可能正確。
(3)適用法律方面。
如果原審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應分析適用法律中存在的錯誤,并指明應當適用的法律。
(4)審判程序方面。
審判組織的'組成、回避、辯論、審判方式等方面如果存在問題,又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指出錯誤之處,提出糾正的法律依據(jù)。
(四)尾部。
寫明致送機關名稱,在文書的右下方寫明上訴人和上訴的年月日。
附項應寫明本上訴狀副本xx份、證據(jù)xx件,副本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
行政上訴狀原告(實用21篇)篇二十一
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lián)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lián)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