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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熱門16篇)篇一
請求事項:
申請人___________糾紛一案,業經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判決,與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送達生效,進入執行程序。訟爭標的______,系______,人民法院判決______,剝奪了我的_______權利,特提出異議。請求人民法院處理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糾紛問題后再予執行。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案件的經過、事情起因、爭訟標的及法院判決的結果等)。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熱門16篇)篇二
敬愛的巴金爺爺:您好!
今天,我懷著一顆崇敬之心閱讀了您的《給家鄉孩子的信》。讀完之后,我深受感觸。一封普普通通的信,到了您的手中,卻成了我百讀不厭的良師益友。我反復的思索,這封信并沒有運用很多華麗的詞句,而是用最簡潔不過的話語來敘述的。但它卻有強大的震撼力。仿佛“活”了起來,深入到人的內心深處,引起共鳴,令人嘆為觀止。
我想,這是因為您把最真摯的情感融了其中的緣故。無論您走到那里,過的好壞,您都本著一顆樸實無華、謙虛謹慎的心對待每一個人。這實在令人敬佩。您將畢生追求、思索的人生真諦毫不保留的告訴我們,只圖讓我們的一生少走彎路,更好的開花結果,將來成為國家的棟梁。細細品味您那句“人生的意義在于奉獻而不在于索取”,真是令人茅塞頓開。讓我學到也感悟到了許多東西。只有一心為他人著想的人才是最快樂的人。而那些自私自利的勢力小人,最終是沒有好結果的,也不會得到快樂的。正如人們常說的那樣,幫助他人,快樂自己。看了您的信,還使我明白了一個懂得珍愛自己,珍愛生命的人,從不虛度光陰,從不浪費一分一秒。而是時時刻刻做自己該做的事兒,刻苦學習,打好基礎,以便將來為祖國多做貢獻,為人間播撒愛的種子。
巴金爺爺,您的品質如蓮花般高尚純潔,您對待人生價值的思想使我們受益匪淺。太令人驚嘆了!
最后,讓我再次用最崇高的敬意向您老致敬!愿您在天堂中一路平安。
我們感謝您,我們的好爺爺。
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熱門16篇)篇三
答辯人:。
住址:。
答辯人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作的《執行異議書》,答辯如下:。
公司為xx提供的擔保有效,根據《承諾書》的約定,公司愿意承擔xx的債務,《承諾書》的約定已經構成債務承擔。
首先,《擔保書》上的公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所蓋。相對于xx來說,答辯人是公司的外部人員,而《擔保書》的生成過程是公司內部行為,答辯人顯然不可能知道該擔保是否經過公司股東會的同意。《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然而,第16條的規定屬于公司的內部要求,旨在希望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時尤其謹慎,以免因擔保不慎,給公司造成損失。如果將第16條的規定理解為對擔保效力的強制性規定則有牽強附會之嫌。事實上,第16條的規定并非旨在規范公司對外擔保的行為,而是規范公司內部關于擔保的意思決定程序。因此,從立法目的角度出發,第16條的規定屬于管理性的規定,而非強制性的規定。
退一步講,即使如xx公司所說該《擔保書》無效,但是答辯人無法獲知該《擔保書》的生成過程是否由股東會參與,在獲取《擔保書》時,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擔保書》上蓋章,占該公司股份80%的大股東xx簽字。因而從形式上講,答辯人完全可以認定xx提供的擔保是合格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據此,基于答辯人無法獲知該擔保書的生成過程,加之答辯人目睹了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蓋章和蔣偉簽字,對于該公司內部行為,答辯人始終處于善意第三人的角色,繼而無過錯。因此,即使該擔保書無效,答辯人作為善意第三人無任何過錯,根據前述法律規定,擔保人(該公司)與債務人(xx)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該擔保書無效強調的是對內無效,而并不影響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
其次,《承諾書》(xxx年10月20)形成于《擔保書》(xxx年9月2)之后,在時間上,《承諾書》是《擔保書》的后續行為。作為一個有責任的公司,即便發現《擔保書》沒有經過股東會表決通過,亦應當及時通過股東會確認《擔保書》無效。然而,該公司卻沒有確認《擔保書》無效,而是通過《承諾書》的形式對《擔保書》進行了追認。同時,該公司在《承諾書》中明確寫明愿意承擔蔣偉的債務,據此可以認定該公司是通過《承諾書》的形式對蔣偉的債務加以承擔,即債務承擔。至于該公司主張《擔保書》無效只不過是一種推脫償還責任的說辭而已。因此,答辯人認為,《承諾書》對《擔保書》的追認已經再次證明,該公司之前所做的《擔保書》是有效的。
答辯人:。
(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8次會議通過)。
為了規范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二條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第三條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后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第四條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托執行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托執行后,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范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第六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第七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二)執行的期間、順序等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被執行人以債權消滅、喪失強制執行效力等執行依據生效之后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除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被執行人以執行依據生效之前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再審或者通過其他程序解決。
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熱門16篇)篇四
答辯人:彭桃建,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攸縣人,住攸縣桃水鎮市桃水煤礦生活區0023號。
被答辯人:歐陽麗,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攸縣人,住攸縣桃水鎮桃水村對江組對江031號。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對攸法預執字第175-1號執行裁定書提出執行異議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裁定書是法院執行行為的體現,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本案中(2009)攸法預執字第175-1民事裁定書,即人民法院在執行(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770號民事調解書內容的過程中,就中止執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另一份執行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的執行而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雖然兩份裁定事隔三年多,字號相同(抑或是文書中的筆誤,可裁定補正。),但內容不同(正如被答辯人所說的),恢復執行時是法院執行行為的體現,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二、被答辯人質問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將被執行人變更為歐陽麗”、“執行標的物不是株洲恒源油脂有限公司的股權,是歐陽麗創辦的盛發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權”的法律依據,答辯人認為:
也就意味著三被告連帶(承擔共同債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償還答辯人的債權。
2、在本次執行異議聽證前,答辯人找到曠國斌(原桃水村精細化工廠,現攸縣盛發精細化工有限公司股東)、胡林生(原桃水村精細化工廠股東)、姜子平(與被答辯人歐陽麗父親歐陽國忠很熟,其老婆曾在原桃水村精細化工廠任會計。)了解現攸縣盛發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下稱盛發公司)歐陽麗名下的股金來源時,三人證實歐陽麗在盛發公司的股金是其父親將原桃水村精細化工廠與盛發公司合作并整體搬遷而產生的。換句話說,盛發公司歐陽麗名下的股金就是歐陽國忠的生前遺產,且該份遺產已由被答辯人歐陽麗一人全部繼承。
因此,在執行階段的執行裁定書將被答辯人歐陽麗列為(直接變更主體)被執行人并將她在盛發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的股金20萬作為執行標的物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異議,依法執行(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770號民事調解中的交付內容,以維護法律的尊嚴。
答辯人:
答辯人:
住址:
答辯人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作的《執行異議書》,答辯如下:公司為xx提供的擔保有效,根據《承諾書》的約定,公司愿意承擔xx的債務,《承諾書》的約定已經構成債務承擔。
第16條的規定理解為對擔保效力的強制性規定則有牽強附會之嫌。事實上,第16條的規定并非旨在規范公司對外擔保的行為,而是規范公司內部關于擔保的意思決定程序。因此,從立法目的角度出發,第16條的規定屬于管理性的規定,而非強制性的規定。
內部行為,答辯人始終處于善意第三人的角色,繼而無過錯。因此,即使該擔保書無效,答辯人作為善意第三人無任何過錯,根據前述法律規定,擔保人(該公司)與債務人(xx)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該擔保書無效強調的是對內無效,而并不影響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
其次,《承諾書》(10月20)形成于《擔保書》(209月2)之后,在時間上,《承諾書》是《擔保書》的后續行為。作為一個有責任的公司,即便發現《擔保書》沒有經過股東會表決通過,亦應當及時通過股東會確認《擔保書》無效。然而,該公司卻沒有確認《擔保書》無效,而是通過《承諾書》的形式對《擔保書》進行了追認。同時,該公司在《承諾書》中明確寫明愿意承擔蔣偉的債務,據此可以認定該公司是通過《承諾書》的形式對蔣偉的債務加以承擔,即債務承擔。至于該公司主張《擔保書》無效只不過是一種推脫償還責任的說辭而已。因此,答辯人認為,《承諾書》對《擔保書》的追認已經再次證明,該公司之前所做的《擔保書》是有效的。
答辯人:
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熱門16篇)篇五
答辯人因民間借貸糾紛執行異議一案,答辯人認為(xxxx)新民訴保字第0755號民事裁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查封房產為異議人與被執行人陳**的夫妻共同財產,申請人申請執行的是查封房產中被執行人陳**的一半份額所有權,異議人的異議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庭依法駁回異議人的異議申請。主要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異議人與被執行人是法律上的夫妻關系。
根據**市公安局**派出所提供的戶籍資料、**市民政局出具的證明以及江蘇**有限公司計劃生育辦公室、**鎮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中心共同出具的證明,均證實二人已經于xxxx年5月領取結婚證書,但結婚證丟失,二人仍為法律上的夫妻關系。
二、即使異議人與被執行人沒有領取結婚證,二人也屬于事實婚姻,仍為法律上的夫妻關系。
依據江蘇**有限公司計劃生育辦公室、**鎮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中心共同出具的證明,異議人與被執行人于xxxx年5月結婚,且于xxxx年生育一子,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相關機構進行管理,說明異議人與被執行人的婚姻結合于xxxx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當時二人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按照事實婚姻對待,從這方面來講,二人仍為法律上的夫妻關系。
三、申請人是在xxxx年11月27日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新沂市人民法院于xxxx年11月29日對上述房產進行查封,且將民事裁定書送達給了異議人,現案件已經進入執行階段,時間過去了近9個月,這個時候異議人才提出執行異議,認為其與被執行人只是同居關系,如果被查封的房產確屬異議人個人財產的話,異議人在收到查封裁定后到現在要拍賣房產了才提出異議,這顯然在常理、情理上也說不通。
四、被查封的房產屬于異議人與被執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xxxx)新民訴保字第0755號民事保全裁定及執行也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查封的房產盡管登記在陸**個人名下,但因其購置于異議人與被執行人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照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從異議人與被執行人與新沂市中行的抵押借款合同上雙方抵押人的簽字按指印,也可以證實被查封的房產屬于二人的共有財產。申請人現要求執行的是被執行人陳**的一半份額,而不是要求執行異議人的份額。
綜上所述,異議人的異議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xxxx)新民訴保字第0755號民事保全裁定及執行有明確的法律及事實依據,且程序合法,請求法庭支持申請人的執行申請,駁回異議人的異議請求。
答辯人:袁**。
代理人:江蘇寶同德律師事務所律師葛宜兵。
xxxx-8-20。
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熱門16篇)篇六
請求事項:
裁定中止執行(20xx)日開執字第341號裁定書
事實與理由
異議人與被異議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貴院主持調解已制作調解書,判令異議人支付申請執行人欠款11116元。現日開商初字第2223號調解書,已經生效進入執行程序,對此異議人提出如下異議與理由:
日開商初字第2333號調解書將異議人列為被告是沒有法律根據的。日照經濟開發區陽光大酒店的業主不是異議人,異議人僅僅是與陽光大酒店有過職務工作關系。被異議人將異議人列為被告起訴,是對事實與法律的歪曲與誤解。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第2223號調解書除異議人辯解外未見任何證據,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該調解過程異議人理解并非調解并非自愿,僅僅是應法院要求“配合工作”。且調解書的送達與簽收是分離的,送達調解書時,異議人拒絕簽收,不同意調解書的內容;只是應法院要求去法院“配合工作”簽字,法院并未告此簽字是調解書的簽收。調解書送達時,異議人拒絕簽收,就已經表明調解書并未生效,已經作廢。
異議人不同意調解書內容的另外原因是,被異議人提供的產品存在嚴重的質量缺陷(有蒼蠅頭發),被異議人經常去酒店大吵大鬧。此兩方面調解書均沒給予合理的處理,陽光酒店因被異議人的行為蒙受了極大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當時正值旅游旺季,被異議人的行為直接導致客源大量減少,旅游旺季客流高峰了引發連鎖反映,幾家旅行社與陽光大酒店解除合作關系,被異議人的行為給酒店帶來的損失是無法衡量的。
綜上所述,我是案外人,貴院將執行我的個人財產,明顯錯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條的規定,提出異議,請立即中止對執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望允所請。
申請人:
日期:
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熱門16篇)篇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xx公司與上訴人執行異議糾紛案,一審受理及審理程序合法,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均正確,其判決結果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答辯人現針對上訴請求及其理由作如下答辯。
一、一審受理及審理本案的程序合法。答辯人以上訴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合乎民事訴訟法律規范,不需分別起訴。
首先,本案為執行異議訴訟,訴訟是針對執行裁定。正是因為一審法院裁定中止對本案爭議車輛的執行,答辯人才就執行裁定訴請許可執行。
其次,本案當事人間之爭議法律關系為執行裁定的效力爭議而不是爭議車輛的物權關系爭議,因此提起執行異議訴訟不會違背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再者,本案起訴并未實際損害上訴人的程序權利,上訴人的執行異議在同一份裁定書中出現,且裁定的事由是相同的,分別起訴有悖于訴訟效率原則,浪費司法資源,徒增當事人訴累,缺乏起碼的必要性。
總之,本案起訴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及相關規定,一審法院受理本案程序上完全合法。被上訴人未能充分理解何為執行異議訴訟之訴訟標的,其上訴狀中所稱之相關理由毫無法律依據。
二、一審認定“被告(上訴人)對申請執行事項提出異議,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審查原告(答辯人)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是否正確”完全正確。
一審判決作出此項認定有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
本案訴爭車輛同為原判決之訴訟標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上訴人不認可原判決,則依法應提起針對原判決的再審申請。上訴人主張一審法院否定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賦予的執行法院審查執行異議的司法裁判權,實屬混淆視聽、以偏概全。
基于上述事由,答辯人請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蓋章)。
日期:xxx年6月30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熱門16篇)篇八
答辯人:羅某某,男,漢族,x年06月30日生,身份證住址:xx省xx市xx區水貝工業區18棟1樓。
委托代理人: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王某某,男,漢族,37歲,身份證住址:xx省xx市南山區南油第四工業區三棟3樓。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王曉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確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但是雙方之間已經達成還款協議。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就雙方之間民間借貸關系所達成的還款協議已經生效,并且原告已經履行協議約定的已到期款項,其余款項還沒有到期,原告卻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還款協議,并已實際履行,該還款協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也只能依照該還款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義務。
綜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還款協議并獲得履行后仍然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11/12。
借款合同按照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以金融機構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和以非金融機構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
1、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以金融機構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又稱為信貸合同。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法律、法規對信貸合同要求比較嚴格。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并且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法》第197條規定:“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借款利率不能自由確定。對利率的確定,《合同法》第204條規定:"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2、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
我國目前禁止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因這類借款糾紛訴至法院的,法院均認定合同無效,判令借款人返還本金,對利息不予保護。
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熱門16篇)篇九
答辯人:。
住址:。
答辯人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作的《執行異議書》,答辯如下:。
公司為xx提供的擔保有效,根據《承諾書》的約定,公司愿意承擔xx的債務,《承諾書》的約定已經構成債務承擔。
首先,《擔保書》上的公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所蓋。相對于xx來說,答辯人是公司的外部人員,而《擔保書》的生成過程是公司內部行為,答辯人顯然不可能知道該擔保是否經過公司股東會的同意。《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然而,第16條的規定屬于公司的內部要求,旨在希望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時尤其謹慎,以免因擔保不慎,給公司造成損失。如果將第16條的規定理解為對擔保效力的強制性規定則有牽強附會之嫌。事實上,第16條的規定并非旨在規范公司對外擔保的行為,而是規范公司內部關于擔保的意思決定程序。因此,從立法目的角度出發,第16條的規定屬于管理性的規定,而非強制性的規定。
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熱門16篇)篇十
答辯人:
住址:
答辯人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作的《執行異議書》,答辯如下:
公司為提供的擔保有效,根據《承諾書》的約定,公司愿意承擔債務,《承諾書》的約定已經構成債務承擔。
首先,《擔保書》上的公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蓋。相對于來說,答辯人是公司的外部人員,而《擔保書》的生成過程是公司內部行為,答辯人顯然不可能知道該擔保是否經過公司股東會的同意。《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然而,第16條的規定屬于公司的內部要求,旨在希望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時尤其謹慎,以免因擔保不慎,給公司造成損失。如果將第16條的規定理解為對擔保效力的強制性規定則有牽強附會之嫌。事實上,第16條的規定并非旨在規范公司對外擔保的行為,而是規范公司內部關于擔保的意思決定程序。因此,從立法目的角度出發,第16條的規定屬于管理性的規定,而非強制性的規定。
退一步講,即使如xx公司所說該《擔保書》無效,但是答辯人無法獲知該《擔保書》的生成過程是否由股東會參與,在獲取《擔保書》時,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擔保書》上蓋章,占該公司股份80%的大股東簽字。因而從形式上講,答辯人完全可以認定提供的擔保是合格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據此,基于答辯人無法獲知該擔保書的生成過程,加之答辯人目睹了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蓋章和蔣偉簽字,對于該公司內部行為,答辯人始終處于善意第三人的角色,繼而無過錯。因此,即使該擔保書無效,答辯人作為善意第三人無任何過錯,根據前述法律規定,擔保人(該公司)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該擔保書無效強調的是對內無效,而并不影響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
其次,《承諾書》(20xx年10月20)形成于《擔保書》(20xx年9月2)之后,在時間上,《承諾書》是《擔保書》的后續行為。作為一個有責任的公司,即便發現《擔保書》沒有經過股東會表決通過,亦應當及時通過股東會確認《擔保書》無效。然而,該公司卻沒有確認《擔保書》無效,而是通過《承諾書》的形式對《擔保書》進行了追認。同時,該公司在《承諾書》中明確寫明愿意承擔蔣偉的債務,據此可以認定該公司是通過《承諾書》的形式對蔣偉的債務加以承擔,即債務承擔。至于該公司主張《擔保書》無效只不過是一種推脫償還責任的說辭而已。因此,答辯人認為,《承諾書》對《擔保書》的追認已經再次證明,該公司之前所做的《擔保書》是有效的。
答辯人:
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熱門16篇)篇十一
職務:xx。
申請執行人:xx。
申請執行人訴申請人借款糾紛一案,貴院已作出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申請執行人借款500萬元及其利息。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在貴院執行該案的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在未征得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與案外人擅自達成協議,將本案申請人價值1500余萬元的貸款抵押物(150畝土地及其廠房)轉讓給案外人,案外人將500余萬元款項匯入申請人的賬戶。申請執行人隨即將該款項扣劃到自己的賬戶,以此履行本案判決書申請人的支付義務。
近日,申請人接到拍賣行通知,稱申請執行人對本案再次申請執行,其已接受貴院委托,對本案抵押物進行拍賣。申請人認為,貴院繼續對本案進行執行,并對抵押物進行拍賣,是及其不妥的,其行為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理由在于:
一、根據申請人從中國人民銀行調取的企業基本信息報告(詳見證據)顯示,截止到20xx年3月14日之前,申請執行人已經從申請人的賬戶中扣劃了500萬元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即本案判決書項下申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已經全部履行完畢。
二、申請人的抵押物與案外人是否達成轉讓協議,與本案是倆個不同的法律關系,與本案的執行沒有任何權利義務關系。
三、案外人向申請人賬戶支付500余萬元款項,該款進入申請人賬戶后其所有權就已經屬于申請人,申請執行人從申請人賬戶扣款,只能說明是申請人履行了判決書項下的支付義務,本案已經履行完畢。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本案中,申請人已經全額履行了判決書項下的義務,貴院繼續執行本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申請人特此向貴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貴院依法裁定本案終結執行。
此致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熱門16篇)篇十二
答辯人:王xx,男,xxxx年10月29日出生,住xxxx區xx街x號。
被答辯人:薛xx,男,xxxx年10月20日出生,住xx省xx縣xx鎮xx路。
被答辯人:景xx,女,xxxx年6月26日出生,住xx省xx縣xx鎮xx路。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對(xxxx)淶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提出執行異議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提出(xxxx)淶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的兩間門面房權屬為其所有,并以所謂“房屋置換協議”作為阻止執行標的交付答辯人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一、被答辯人提出異議稱“xxxx年3月9日與被執行人簽訂房屋置換協議,并確定置換門面房位置為大門東側第8間、車庫二樓下南起第1間,而且該房屋是于xxxx年交付,”這讓答辯人不能置信。因為答辯人是于xxxx年2月26日與被執行人簽訂認購合同,并一次性支付115萬元房款,這比被答辯人簽訂的所謂“房屋置換協議”的時間早了盡一年。而且答辯人所購房屋在xxxx年3月份交付答辯人后,答辯人又將該房屋租賃給被執行人,致使一直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這也比被答辯人所說的交房時間早了近一年。現如今被答辯人以非法占有的房屋主張所有權,與法相悖。再者答辯人所購房屋的位置是經xx省xx縣房屋管理局確定的為,28號樓東起第一、二間,24號樓西起第一、二間。而被答辯人所謂置換房屋位置又是如何確定的,又有什么依據呢?事實上是,被答辯人所謂置換房屋根本無法確定,而故意非法侵占已交付答辯人的房屋。因此被答辯人根本無權對判決所涉房屋主張所有權。第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及《執行解釋》第15條規定,即使答辯人對置換房屋主張所有權也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而不是在執行程序中解決。再者,被答辯人現得不到置換協議中的房屋,應當和答辯人一樣起訴被執行人,而不是一味阻擋、影響法院的執行程序,希望被答辯人依法、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
二、被答辯人提出異議稱“王枰順為世瑞房地產公司xx分公司的股東”問題。答辯人需要說明的是,第一、王枰順不是本案當事人,更不應該將其作為被異議人。第二、哪條法律規定,股東的子女不能與股東的公司進行交易。而且答辯人從被執行人處購房時是xxxx年,當時答辯人又怎么能預料到xxxx年的訴訟呢?所以說被答辯人所說的虛假訴訟,純屬子虛烏有。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異議,依法執行(xxxx)淶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中的交付內容,以維護法律的尊嚴。
答辯人:xxx。
xxxx年3月3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熱門16篇)篇十三
案由:被執行人因不服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和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現提出不能接受被執行的理由和答辯。
事實和理由:
x年3月17日,本案申請執行人黃購買了一套沒有辦理產權證的二手商品房,故委托被執行人黑某臨時打工的公司天津市某房地產公司辦理過戶手續,于是黑某代表公司收取了黃某的86685元過戶費用。因該款是在外面中介處收取的,無法加蓋某房地產公司的公章,因此黑某就以個人名義給黃打了收條。隨后黑某便履行了職務行為,將此款全部如數上交給了某房地產公司的會計張艷艷,對此也有張艷艷打的收條為證。后來黃買房出現變故,沒有再辦過戶事宜,此款就在某公司的賬上未曾使用。
x年12月18日,黃返還財產為案由,將黑某訴至河東區人民法院。x年2月2日,本案開庭時,黑某向法庭說某了事實經過并提交了相應的證據,請求追加某房地產公司,和該公司張艷艷為共同被告,以有利于追回這筆款項,最終解決本案的關鍵問題。
庭審中,主審此案的女法官劉某也用了長達半小時的時間,動員黃代理人,一個特死性的女人。劉法官反復動員和強調說:“要想把錢要回來,就必須追加某房地產公司和會計張為共同被告,被告黑某就是個23歲的孩子,他根本沒有經濟能力償還你這8萬多,再說黑某也沒拿這8萬多啊。你要不追加被告,你就是贏了官司最后執行也是個問題,要錢也很有難度。我審理案子十幾年了,還是有一定經驗的,你是原告的特別授權代理,只有你才能追加被告,我完全是為你著想,希望你認真考慮。”劉法官苦口婆心地勸了半小時,可是那個代理女人的答復就是一個:“我們就找黑某要錢,和別人沒有關系,不同意追加被告。”真是好言難勸倒霉鬼啊,于是一審法院無法追加被告,只有判決黑某還錢了。
x年3月17日,黑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x年5月30日在二審開庭審理中,黑某繼續主張追加某房地產公司和會計張艷艷為共同被告,但是黃女代理人還是不同意,同時主審法官也指出:按照法律規定,二審不能追加被告,于是二審維持了一審的判決。
x年9月10日,黑某就本案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遞交民事再審申請書,請求高級法院對本案提起再審,現在還在等待期間,后附民事再審申請書原文。
以上就是本案的基本事實和經過。
綜上所述,本案被執行人黑某認為不能接受被執行的理由如下:
1、黑某沒占有和使用這86685元人民幣,而且早已履行職務行為上交給了某房地產公司的會計張艷艷,對此也有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某,同時一審法官也心知肚某,反復提醒了黃女代理人。
2、需要說某的是,實際占有和使用了這8萬多過戶費用的某房地產公司,是一個頗有經濟實力、身價過千萬的公司,同時該公司還正在河北區經營。黃不找“真兇”并是有錢的人還賬,非要和黑某這樣一個沒有職業、沒有收入、沒有積蓄、沒有任何經濟能力的窮鬼玩命,實在令人不可思議。假如當初追加某房地產公司為被告,也許這個問題早就解決了,這筆錢早就還上了,都是那個倒霉的女代理人不聽法官的勸,才導致今天這種進退兩難的困境。
3、黑某因不服本案一審、二審的判決,已經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申請,目前還在等待之中,最后是什么結果現在也說不清楚,故請求河東區人民法院執行庭斟情等候。
4、黑某現在居無定所,四處流浪,沒有任何經濟來源,自身生存吃飯都是大問題,自然也不能顧及其他事項了。在此也請河東法院執行廳以人為本,權為民用,給黑某一條生路,給百姓一個活下去的可能。
以上是被執行人黑某的答辯,請執行廳給予考慮為盼,謝謝!!!
此致
東區人民法院執行廳。
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熱門16篇)篇十四
被答辯人: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事務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華嚴北里2號。
法定代表人:史輝,主任。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據《(20xx)京02執64號執行裁定書》實施了劃扣執行款而提出的執行異議進行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的執行異議于實體法無據,應予駁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劃扣執行款措施合法,有利盡快完成強制執行。
1、答辯人侯瑞昌與被答辯人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事務中心(一審判決中的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業建設處)民事訴訟案,業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4日作出(20xx)二中民再初字第949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業建設處給付答辯人侯瑞昌賠償款人民幣伍佰萬元。后因答辯人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30日作出(20xx)高民再終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一審判決,改判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事務中心承擔支付義務,該判決現已生效,但被答辯人拒不履行判決所確定的支付賠償費500萬元的義務,至今已逾期52天,致使該案申訴20年至今,受害的答辯人仍未得到一分錢的賠償。
2、20xx年1月12日,答辯人提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26日作出(20xx)京02執64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將凍結、劃撥被答辯人資金,或查封、扣押、拍賣其財產用于執行。
3、20xx年10月,全國最高法院民庭提審本案,庭上,北京市民政局一方向李明義法官承諾:庭審前北京市民政局領導已明確表態,民政局一方會尊重并服從法院的判決。被答辯人如今卻拒絕服從法院的判決、拒不履行支付義務,證明其再一次欺騙了全國最高法院。
4、被答辯人的執行異議于實體法無據,沒能舉出二中院執行局的劃扣執行款違反了哪款法律、法條,是無理纏訴。
5、被答辯人提交的《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存款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不能證明人民法院劃扣專用存款賬戶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執行行為。
《中華人民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常明確,只有執行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執行異議才能成立。《暫行辦法》是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審計局、北京市物價局等單位共同出臺的文件,屬于地方政府部門發布的文件,其性質充其量只是個規范性文件,不是規章、也不是行政法規,更不是法律,所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劃扣行為是合法執行行為。
《暫行辦法》內容中沒有涉及規定人民法院不能劃扣專用存款賬戶內的資金的任何內容。
《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了制定該辦法的目的是為了規范市屬各單位的財務行為以加強銀行資金賬戶的管理。很明顯該文是為了規范被答辯人的財務行為,其實施的對象是被答辯人,其約束的是被答辯人,是被答辯人應該遵守的財務規定,并非是人民法院需要遵守的規定,更不能與人民法院已經生效司法判決的法律效力相對抗。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xx)高民再終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且答辯人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執行,具有合法的執行力,因而答辯人的權益獲得了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判決內容實現的保障,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禁止劃扣專用存款賬戶的情況下,貴院劃轉被答辯人的5087400元維護了司法判決和國家法律的尊嚴。
6、被答辯人名下擁有1700萬元以上的所有者權益,北京二中法院執行局劃扣508萬元執行款后,其凈資產尚有1200萬元以上,屬于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7、被答辯人聲稱劃扣了其基本建設賬戶資金。
該賬戶是被答辯人名下的資產賬戶,是其套賬總資產中的一部分,沒有任何法律規定限制法院在該類資產賬戶中強制執行劃扣款。
該賬戶分項是其籌資資產戶,在自有套賬內籌資賬戶中的短期拆借是財務常用做法。北京二中法院執行局于20xx年2月18日劃扣508萬元強制執行款,等于使被答辯人的所有者權益總額對自有套賬內的籌資賬戶形成了短期拆借,屬于自有套賬內分項賬戶之間的內部拆借,使其減少了套賬內總資產額而已(法院劃扣執行款額等于總資產減少額)。
由于被答辯人擁有的所有者權益總額是劃扣508萬元執行款的三倍以上,完全具有在其1700萬元的凈資產中緊急調劑,盡早還清508萬元短期拆借款的能力,故,減其所有者權益總額用于還其籌資賬戶拆借款,僅自我調賬即可,與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根本無礙。
另,基建支付款常規是每月支付一次,該籌資賬戶資金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平均成12個月分批收支,只短期拆借六分之一,若被答辯人及早平賬508萬元短期內部拆借款,完全不會影響基建項目的正常運行,故,二中法院執行局在其套賬內總資產中劃扣強制執行款完全合法(詳見《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事務中心資產情況表》)。
再,二中法院執行局實施劃扣執行款至今已達12天,被答辯人不在其1700萬元的凈資產中緊急調劑,盡早還清自有套賬中的508萬元短期拆借款,自我平賬,反而是于實體法無據的提出執行異議,是栽贓二中法院執行局依法劃扣行為,仍屬堅持抗拒強制執行,屬于無理纏訴,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懇請貴院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執行異議,并請貴院支持盡快強制執行。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3月1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熱門16篇)篇十五
被告:遵義某貿易公司。
訴訟請求:
一、請求人民法院在(20××)匯執字第××號執行案件中準予對五輛汽車(發動機號d×××、d×××、d×××、d×××、d×××)的執行。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2014年×月××日,原告與遵義某貿易公司簽訂了《車輛買賣協議》,從遵義某貿易公司處購得五輛汽車(發動機號發動機號d×××、d×××、d×××、d×××、d×××),原告按約當日支付110萬貨款給貿易公司,貿易公司出具了110萬的財務收據給原告。但原告支付款項后,貿易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約定對車輛進行裝箱,原告于20××年××月××日訴至匯川區人民法院,并申請將該五輛車保全。調解結案后,貿易公司未在調解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支付款項義務,原告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被告某汽車制造公司提出異議,主張該五輛車的所有權,匯川區人民法院作出(20××)匯執異字第×號《執行裁定書》裁定中止。原告不服,本案中,原告對該五輛車已經構成善意取得,依法享有所有權。因此,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匯川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分析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異議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銷或者改正執行的請求,或案外人對被執行的財產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張權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變更執行的請求。前種異議為執行行為異議,后種異議為案外人執行異議。
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申請執行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提起訴訟,以案外人為被告,請求對執行標的許可執行;被執行人反對中請執行人請求的,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申請執行人不服該裁定的,應當在裁定送達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在上訴期限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已經采取的執行措施。
處理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24條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申請執行人異議之訴案件由執行法院管轄。
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熱門16篇)篇十六
因貴院受理的答辯人訴被答辯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對其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答辯如下:
人的員工之多,答辯人認為此項工程是被答辯人安排員工代表其所為;再者,此項工程如非被答辯人所為,則被答辯人的員工也構成了表見代理。即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合同關系。根據相關法律,答辯人認為應由被答辯人承擔該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十六章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對合同履行地做了進一步的明確,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由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且工程施工地在北京順義區天竺鎮天竺家園17號。天竺鎮也是貴院所在地。故答辯人將被答辯人在貴院起訴是有法律依據的。
此外,我們認為,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款金額并不是很大,對于被答辯人這樣的單位而言可以說是九牛一毛,但對于答辯人這樣剛起步創業的公司而言卻是意義重大。而被答辯人之所以提起管轄權異議,實在是濫用訴權,惡意拖延訴訟。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北京時代萬尚建筑裝飾有限公司。
答辯人:王俊博,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住淶源縣城區抬頭街82號。
被答辯人:薛連,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天鎮縣玉泉鎮平安里廟前路。
被答辯人:景素君,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天鎮縣玉泉鎮平安里廟前路。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對淶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提出執行異議一案,現答辯如下:
即使答辯人對置換房屋主張所有權也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而不是在執行程序中解決。再者,被答辯人現得不到置換協議中的房屋,應當和答辯人一樣起訴被執行人,而不是一味阻擋、影響法院的執行程序,希望被答辯人依法、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
二、被答辯人提出異議稱“王枰順為世瑞房地產公司天鎮分公司的`股東”問題。答辯人需要說明的是,第一、王枰順不是本案當事人,更不應該將其作為被異議人。第二、哪條法律規定,股東的子女不能與股東的公司進行交易。而且答辯人從被執行人處購房時是年,當時答辯人又怎么能預料到的訴訟呢?所以說被答辯人所說的虛假訴訟,純屬子虛烏有。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異議,依法執行(2011)淶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中的交付內容,以維護法律的尊嚴。
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