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規章制度,組織能夠更好地實施管理,提高效率和減少風險。接下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一些經典的規章制度案例,為我們制定自己的規章制度提供一些借鑒和思考。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匯編(精選18篇)篇一
特種設備: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廠(場)內機動車輛。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種設備有: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
1)電工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5)登高架設作業。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
7)壓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業。
9)爆破作業。
10)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11)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直接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殊工種作業人員。
1)非電業系統的電工(包括維修電工、值班電工、安裝電工);
2)起重機械作業人員(行車工、碼頭吊操作工、塔吊操作工、汽車吊操作工等);
3)鍋爐司爐工;
4)壓力容器操作工;
5)金屬焊接(氣割)作業人員;
6)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
7)電梯操作工;
8)建筑架子工;
9)需經勞動部門發證的其它特種作業人員(如危險化學品管理員,消防監控系統作業人員等)。
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種作業有:電工作業(維修、值班);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叉車);鍋爐作業;壓力容器作業;金屬焊接作業;危險化學品管理員;消防監控系統作業人員;制冷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匯編(精選18篇)篇二
2.引用標準及專業術語。
引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人員本人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稱為特種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3.適用范圍。
4.職責范圍。
4.1安環處負責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需求審核和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檔案,并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
4.2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勞資處、安環處同意,方可變動。
5.1電工(運行、維修)作業。
5.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5.3起重作業(包括橋、塔、門式起重機駕駛、起重工等)。
5.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作業。
5.5壓力容器操作。
5.6司爐工作業。
5.7登高作業。
6、日常管理。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理論學習和實踐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關行政管理機構該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6.2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
6.3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設備沒有停穩進行檢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掃等違章行為。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設備、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廠內用電、動火審批程序。
6.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6.5安裝、檢修、維修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后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電源,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6.6特種作業人員在操作期間,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行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
6.7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范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6.8各車間、部門應加強規范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6.9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有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理。
7.1各車間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報安環處、勞資處核準后,書面報告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由安環處組織安排培訓和考核。
7.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各車間、部門必須安排其參加脫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參加考核。
7.3特種作業人員到期復審和新增特種作業人員的初審,由各車間向安環處提供需要復審、初審的人員名單,安環處負責組織進行安技培訓。培訓和考核結束后,將有關培訓資料和證件交到安環處,證件發放由安環處負責。
7.4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件到期需要繼續復審的,應當至少提前二個月將復審人員名單提供給安環外。
8、外來人員在我廠范圍內從事特種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特種作業監管部門應將本規定落實到外來作業單位和人員,確保安全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匯編(精選18篇)篇三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從業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中,從事可能對本人、他人及周圍設備設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業的人員。
第三條建筑施工特種作業包括:
(一)建筑電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機械司機;
(五)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
(六)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
(七)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種作業。
第四條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
第六條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考核發證機構(以下簡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辦公場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申請條件、申請程序、工作時限、收費依據和標準等事項。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考核前在機關網站或新聞媒體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點、考核時間和監督電話等事項。
第八條申請從事建筑施工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符合相關工種規定的年齡要求;
(二)經醫院體檢合格且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學歷;
(四)符合相應特種作業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人員應當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
對于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核發準考證。
第十一條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內容應當包括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
考核大綱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自考核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核成績。
第十三條考核發證機關對于考核合格的,應當自考核結果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資格證書;對于考核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資格證書應當采用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樣式,由考核發證機關編號后簽發。資格證書在全國通用。
資格證書樣式見附件一,編號規則見附件二。
第三章從業
第十五條持有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于建筑施工企業或者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方可從事相應的特種作業。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對于首次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在其正式上崗前安排不少于3個月的實習操作。
第十七條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作業,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并按規定對作業工具和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時。
第十八條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撤離危險區域,并向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報告。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持有效資格證書的特種作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二)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三)書面告知特種作業人員違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種作業人員提供齊全、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的作業條件;
(六)建立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七)查處特種作業人員違章行為并記錄在檔;
(八)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變動工作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資格證書。
第四章延期復核
第二十二條資格證書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復核手續。延期復核合格的,資格證書有效期延期2年。
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申請延期復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體檢合格證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證明或者繼續教育證明;
(四)用人單位出具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記錄;
(五)考核發證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復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超過相關工種規定年齡要求的;
(二)身體健康狀況不再適應相應特種作業崗位的;
(三)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2年內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的;
(六)考核發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考核發證機關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提交的延期復核資料后,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二)對于提交資料齊全且無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準予延期復核手續,并在證書上注明延期復核合格,并加蓋延期復核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資格證書有效期滿前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作出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延期復核合格。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制定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區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從業活動,查處違章作業行為并記錄在檔。
第二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每年年底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報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延期復核情況的年度統計信息資料。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資格證書:
(一)持證人弄虛作假騙取資格證書或者辦理延期復核手續的;
(二)考核發證機關工作人員違法核發資格證書的';
(三)考核發證機關規定應當撤銷資格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資格證書: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證人逾期未申請辦理延期復核手續的;
(三)持證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考核發證機關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一、根據國家部、省、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對特種作業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復審及再培訓等工作要進行管理,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其主要內容應包括:
1、根據本單位現有的特種作業工種確定制定制度的方案。
2、及時組織具備條件的特種作業人員送有關部門進行培訓和復審。
3、每年按規定制定不少于30學時的安全培訓教育計劃,并按計劃進行,要有學習考試情況等記錄。
4、每二年(炊事人員一年)對從事特種作業人員進行有關內容的身體健康檢查。按《山東省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技術資料管理規定》的要求,在全省特種作業人員和炊事人員中實行健康證制度。具體做法是:由施工現場(或企業)組織以上人員持省統一印制的“健康檢查證”。到所在地縣級以上醫院查體,經醫師、醫院簽章,所在地安全監督部門驗收合格后蓋章,健康證存放工地。查體內容范圍按“健康檢查證使用規定”的說明進行。
5、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和用具,并對安全用品及用具進行定期檢驗,要標明檢測時間。
6、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對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公司要統一制定并以文件形式下發工地執行。
二、建立特種作業人員花名冊:
1、特種作業人員花名冊
(1)企業內部所有特種作業人員都要分類造冊登記,有計劃的進行培訓教育,施工現場只保存在現場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花名冊。
(2)該花名冊必須是本施工現場人員。須記有姓名、發證機關、發證時間、復審時間及從事本工種時間等,備注中還要記錄該人員有無發生安全事故等內容。
2、特種作業人員證件管理
特種作業人員應持省建委、省建管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崗位(操作)證》上崗;原證件或復印件統一存放工地,以備檢查。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匯編(精選18篇)篇四
為落實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我廠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在我廠范圍從事特種作業的外來人員。
3.定義。
3.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3.2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二)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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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八)制冷作業。含制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九)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一)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十二)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十三)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其它的作業。
4.職權職責。
4.1總務部安全課負責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匯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并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
4.2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匯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各部門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安全課評定并同意,方可變動。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匯編(精選18篇)篇五
1、特種作業人員指符合《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85)和原勞動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中特種作業定義的作業人員。
年滿18周歲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身體健康,沒有妨礙本工作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
1、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由單位組織申報,由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考核。
2、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后,必須進行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的考試。合格后發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或《駕駛證》,方準獨立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實行理論教學與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相結合的原則,重點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預防事故的實際能力。
1、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要按規定定期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2、復審內容:
(1)復試本工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
(2)檢查違章作業記錄和事故責任。
(3)進行健康檢查。
2、各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3、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做到定員、定人、定崗持證。必須調動時要經有關部門同意。
4、特種作業人員應提供保障安全作業的各種必要條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強令其冒險作業。
5、對安排無證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的,要追究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6、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匯編(精選18篇)篇六
為落實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我廠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在我廠范圍從事特種作業的外來人員。
3.定義。
3.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3.2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二)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七)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八)制冷作業。含制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九)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一)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十二)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十三)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其它的作業。
4.職權職責。
4.1總務部安全課負責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匯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并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
4.2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匯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各部門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安全課評定并同意,方可變動。
4.3總務部教育課及各部門教育課負責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的教育培訓管理。
4.4特種作業人員使用部門必須從源頭控制,在招聘入職時必須與人事總務部人事課配合審查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必要時安全衛生推進課進行協助。凡是特種作業的工作崗位,無特種作業資格證者不得招聘入職。
5.管理內容。
5.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機構培訓與考核合格后,持有相關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匯編(精選18篇)篇七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八條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匯編(精選18篇)篇八
3、特種作業人員在工作中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得擅自把機械、機具交給無證人員使用。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班前班后檢查本人所使用的機械、機具,并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解決。
6、嚴禁機械、機具帶病工作。
8、違反規定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匯編(精選18篇)篇九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熟知本職工作和工作范圍。
3、特種作業人員在工作中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得擅自把機械、機具交給無證人員使用。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班前班后檢查本人所使用的機械、機具,并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解決。
6、嚴禁機械、機具帶病工作。
8、違反規定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匯編(精選18篇)篇十
第一條為加強xx石油(集團)工貿有限公司油品調運分公司(以下簡稱“油品調運分公司”或“公司”)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意識,避免或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訂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中的特種設備及特種設備裝卸人員特指lng站液化天然氣的充裝設備和lng站充裝人員。
第三條充裝設備投入使用前,必須辦理使用證,嚴禁無證運行。
第四條充裝設備的安裝、修理、改造、化學清洗必須事先履行審批手續。
第五條充裝設備的檔案、臺賬、檢驗報告、校驗報告及使用證,必須齊全。設備銘牌、自編號齊全準確、設備銘牌應裸露,且不得涂漆。
第六條充裝設備必須定期檢查,嚴禁超期運行。
第七條充裝設備發生事故爆炸、著火、變形、鼓包等,應逐級上報,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八條槽車對位后,檢查車號是否相同,檢查50米周圍是否有明火源,距離可燃物、行人15米以上。
第九條關閉手機,禁帶火種,禁穿帶釘鞋,禁穿化纖衣褲,禁戴老花鏡,禁用非防爆電筒,禁用塑料盆、勺、桶。禁拖電纜和電纜裸露。
第十條每班充裝工都要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
第十一條現場十米以內配備四個干粉滅火器,二床石棉被。
第十二條檢查汽車槽車、槽罐內部、電源插座、電機、泵、管、電纜、扳手是否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戴防火罩,如不符合,整改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三條接好泵的'電源和汽車槽車接地線,使靜電導入地下。
第十四條輕開槽車罐口、注意罐內氣壓掀蓋傷人,不準在罐口處猛烈敲打,測量并記錄罐內液面高度,當日溫度、車號、罐體標出容量計表頁數作計量備查。
第十五條汽車停放在容易撤離和逃生的方位,司機不離車。
第十六條接好汽車槽車的管后,開啟前,安全員再檢查周圍現場各個環節,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才開機。開機后要做到聽(有無異樣響聲)、摸(電機溫度)、看(有無溢漏)、查(找原因修復整改)。
第十七條汽車槽車上要有一人在上風方向監視罐裝情況,罐內必須留出空間,達到安全液面,示意關機。
第十八條作業中遇到電機發熱、雷電交加時應停機停泵。
第十九條操作過程起火時按以下程序自救:用干粉滅火器撲救、用石棉被蓋槽罐口,拉閥斷電、拉報警電鈴、撥打119報火警、110救援、關死上下游閥門,汽車開離火場,啟動消防水源冷卻著火罐和鄰罐。
第二十條配置兩個輪式、四個手提干粉滅火器。
第二十一條立式貯罐從底部閥門輸入,臥式貯罐將管子伸入貯罐底部輸入,嚴禁從頂部向下猛烈噴射。
第二十二條作業開始后,要有一人專門巡視管道,預防管道滴漏、爆裂、罐頂溢滿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lng站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公司法規及工貿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匯編(精選18篇)篇十一
1.凡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如:電工、電氣焊工、登高架設工、塔吊起重工、信號工、急救人員、機械操作工等工種),必須按國家建設部規定要求持證上崗。
2.特種作業人員,除應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外,還應接受特種作業人員的專門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嚴格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憑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由企業每年進行一次復審教育和參加體檢,由企業安全部門負責進行考核,自發證之日起定期到發證機關進行復審考核。
4.工種發生變化時,應經企業安全有關部門同意,進行備案,一般工種轉變為特殊工種時,應接受特殊工種安全技術教育,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要責任心強,熟悉本工種業務技術和本工種安全知識和檢查標準與操作規程,不冒險蠻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保存好自己的上崗證件,如有丟失及時匯報。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匯編(精選18篇)篇十二
2.引用標準及專業術語。
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人員本人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稱為特種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3.適用范圍。
4.職責范圍。
4.1安環處負責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需求審核和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檔案,并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
4.2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勞資處、安環處同意,方可變動。
5.1電工(運行、維修)作業。
5.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5.3起重作業(包括橋、塔、門式起重機駕駛、起重工等)。
5.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作業。
5.5壓力容器操作。
5.6司爐工作業。
5.7登高作業。
6、日常管理。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理論學習和實踐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關行政管理機構該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6.2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
6.3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設備沒有停穩進行檢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掃等違章行為。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設備、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廠內用電、動火審批程序。
6.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6.5安裝、檢修、維修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后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電源,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6.6特種作業人員在操作期間,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行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
6.7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范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6.8各車間、部門應加強規范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6.9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有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理。
7.1各車間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報安環處、勞資處核準后,書面報告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由安環處組織安排培訓和考核。
7.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各車間、部門必須安排其參加脫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參加考核。
7.3特種作業人員到期復審和新增特種作業人員的初審,由各車間向安環處提供需要復審、初審的人員名單,安環處負責組織進行安技培訓。培訓和考核結束后,將有關培訓資料和證件交到安環處,證件發放由安環處負責。
7.4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件到期需要繼續復審的,應當至少提前二個月將復審人員名單提供給安環外。
8、外來人員在我廠范圍內從事特種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特種作業監管部門應將本規定落實到外來作業單位和人員,確保安全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匯編(精選18篇)篇十三
根據國家經貿委第13號令,參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為規范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復審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1電工作業
1.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1.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1.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2.1年滿18周歲到45周歲的員工;
2.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關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4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3.1申報“特種作業操作學習證”的程序
3.1.1申報單位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及現有特種設備情況,需配備特種作業人員,由申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上報資產運營部審核。
3.1.2資產運營部初審后,通知申報單位填寫“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
3.1.3申報特種作業人員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上有關內容逐項認真填寫。經本單位、人力資源部、衛生處、資產運營部審查,合格后加蓋公章,交回資產運營部備案、存檔。
3.1.4資產運營根據有關規定填報“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申請表”上報上級主管部門辦理“特種作業操作學習證”。
3.1.5“學習證”下發后,由特種作業人員個人保管,證件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二年,超過時限“學習證”自行失效。
3.2特種作業“學習證”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3.2.1特種作業學員必須在其監護人嚴格的指導下從事實際操作,嚴禁單獨上崗操作。
3.2.2特種作業監護人應認真履行監護人職責(具體規定詳見“特種作業監護人職責”),對特種作業學員實習期間的培訓負有全面的責任。
3.2.3特種作業學員每半年接受一次相關工種的安全技術考核,經考核合格后,可繼續從事特種作業學員的工作。
3.2.4持有學員證滿十二個月的人員,所在單位及個人應向資產運營部提出正式參加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申請。(電工作業學員證除外)
3.3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與復審
3.3.1資產運營部根據年度特種作業培訓與復審計劃,按期安排相應工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取證與復審工作。
3.3.2特種作業安全培訓與復審工作,由資產運營部負責辦理培訓事宜。(聯系培訓時間、培訓地點等)
3.3.3申請特種作業取證人員,備齊培訓所需的材料,按時間要求參加相應工種培訓。
3.3.4特種作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由上級主管部門下發《北京市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
3.3.5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有效期為兩年,凡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復審驗證,證件超過兩年未進行復審驗證,證件自行作廢。
3.3.6連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復審驗證每四年進行一次。
3.3.7經培訓單位考核未合格者,可進行一次補考,如補考仍未合格者,發證部門則取消其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的資格。
4.1辦理特種作業“學習證”所需的費用,總公司不予負擔。
4.2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證與復審驗證所需費用,由特種作業人員墊付。待通過考核合格后,資產運營部負責統一辦理報銷手續。
4.3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及復審一次未合格者,其補考所發生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4.4補考未合格者所有費用不予報銷。
4.5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證由資產運營部統一保管。
5.1特種作業人員調離本公司的;
5.2特種作業人員因本人原因不再從事特種作業的;
5.3特種作業人員因經常性違章作業(三次以上)屢教不改的;
5.4特種作業人員無故拒絕參加安全培訓與復審驗證的。
6.1持有特種作業《學習證》的人員,應按要求進行培訓取證,因單位或本人原因,在證件有效期內未進行培訓取證的,不得繼續從事特種作業工作。部門領導如安排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按違章指揮處罰,個人繼續特種作業操作的按嚴重違章作業處罰。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匯編(精選18篇)篇十四
適用于對特種設備購買、使用、維修、保養、報廢管理及對特種作業人員適應崗位要求。
3.1特種設備包括鍋爐、起重機械、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氣瓶等。
3.2企業所購買及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必須帶有相應的隨機證明文件。
3.3特種設備的安裝、大修、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
3.4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3.5安裝、大修、改造后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向規定的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并由特種設備檢測檢驗的機構出具檢測檢驗報告,頒發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3.6安裝、大修、改造的特種設備驗收合格后,負責該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轉交與發包方,存入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
3.7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度,經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檢查應當做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案。
3.8按期向使用特種設備所在地的檢測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
3.9標準或者技術規程有壽命期限要求的特種設備或者零部件,應當按照相應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后,使用單位應當向負責該特種設備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3.10特種設備一旦發生事故,使用單位必須采取緊急求援措施防止災害擴大,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3.11特種作業人員(電工、鍋爐工、焊接工、水處理工、起重工、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進行安全生產、安全技術的專業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后,持特種作業管理部門頒發的操作證后,方準上崗。引進設備操作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特種設備檢測報告》。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匯編(精選18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加強zz石油(集團)工貿有限公司油品調運分公司(以下簡稱“油品調運分公司”或“公司”)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意識,避免或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訂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中的特種設備及特種設備裝卸人員特指lng站液化天然氣的充裝設備和lng站充裝人員。
第三條充裝設備投入使用前,必須辦理使用證,嚴禁無證運行。
第四條充裝設備的安裝、修理、改造、化學清洗必須事先履行審批手續。
第五條充裝設備的檔案、臺賬、檢驗報告、校驗報告及使用證,必須齊全。設備銘牌、自編號齊全準確、設備銘牌應裸露,且不得涂漆。
第六條充裝設備必須定期檢查,嚴禁超期運行。
第七條充裝設備發生事故爆炸、著火、變形、鼓包等,應逐級上報,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八條槽車對位后,檢查車號是否相同,檢查50米周圍是否有明火源,距離可燃物、行人15米以上。
第九條關閉手機,禁帶火種,禁穿帶釘鞋,禁穿化纖衣褲,禁戴老花鏡,禁用非防爆電筒,禁用塑料盆、勺、桶。禁拖電纜和電纜裸露。
第十條每班充裝工都要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
第十一條現場十米以內配備四個干粉滅火器,二床石棉被。
第十二條檢查汽車槽車、槽罐內部、電源插座、電機、泵、管、電纜、扳手是否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戴防火罩,如不符合,整改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三條接好泵的電源和汽車槽車接地線,使靜電導入地下。
第十四條輕開槽車罐口、注意罐內氣壓掀蓋傷人,不準在罐口處猛烈敲打,測量并記錄罐內液面高度,當日溫度、車號、罐體標出容量計表頁數作計量備查。
第十五條汽車停放在容易撤離和逃生的方位,司機不離車。
第十六條接好汽車槽車的管后,開啟前,安全員再檢查周圍現場各個環節,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才開機。開機后要做到聽(有無異樣響聲)、摸(電機溫度)、看(有無溢漏)、查(找原因修復整改)。
第十七條汽車槽車上要有一人在上風方向監視罐裝情況,罐內必須留出空間,達到安全液面,示意關機。
第十八條作業中遇到電機發熱、雷電交加時應停機停泵。
第十九條操作過程起火時按以下程序自救:用干粉滅火器撲救、用石棉被蓋槽罐口,拉閥斷電、拉報警電鈴、撥打119報火警、110救援、關死上下游閥門,汽車開離火場,啟動消防水源冷卻著火罐和鄰罐。
第二十條配置兩個輪式、四個手提干粉滅火器。
第二十一條立式貯罐從底部閥門輸入,臥式貯罐將管子伸入貯罐底部輸入,嚴禁從頂部向下猛烈噴射。
第二十二條作業開始后,要有一人專門巡視管道,預防管道滴漏、爆裂、罐頂溢滿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lng站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公司法規及工貿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匯編(精選18篇)篇十六
一、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特種作業是指從事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
1.?電工作業:指從事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和電氣設備安裝、運行、檢修、試驗及維修的作業。
2.?金屬焊接作業;指一切焊接(氣割)作業。
3.?機動車輛駕駛:指行駛于礦內的機動車輛駕駛。
4.?爆破作業:指實施火工品爆破的作業。
5.?礦山采剝(掘)作業:指利用裝載機、挖掘機等大型設備采礦、剝離山坡的作業。
6.?礦山排水作業:指礦山防排水作業。
7.?排土場作業:指維護排土場管理的作業。
四、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年齡條件:年滿?18周歲以上(但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年齡不得低于?20?周歲)。?2.?體質條件: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職業知識、能力條件:具有本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上)和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4.?持證條件: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
五、?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辦證及復審: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作業。?2.?各類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辦證工作,分別由相關政府部門負責辦理。?3.?各采區必須及時組織取得證書的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地定期復審,其復審內容與復審期限由發證機關按國家相關規定辦理。每次復審操作證上注明簽章方為有效,復審不合格者不得繼續獨立作業。
六、特種作業人員的日常管理:
1.?安監科匯同有關科室,應建立特種作業人員臺賬,內容符合上級規定的要求,安監科應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2.?凡新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首先要到安監科進行安全教育,學徒期滿(或相當于出徒技術水平)后,向有關專業考核部門申報(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申報表)。
3.?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證以后,方可獨立操作,操作者應持證上崗。
4.?各類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正確使用和維護保養專用工具和器具,嚴禁隨便挪作它用。
5.?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由有培訓資質部門統一安排,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
6.?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從事本工種作業或違章扣證期滿后,要求繼續從事本工種作業者,經有培訓資質部門重新考核后,方能上崗獨立作業。
7.?特種作業人員在本礦內調動仍從事本工種作業,原發操作證有效,由安監科備案。
8.?安監科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日常檢查。對違章作業和造成事故者,安監科根據違章事故情節,有權扣證一至十二月,并記入操作證;對情節嚴重的,應吊銷操作證,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一、根據國家部、省、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對特種作業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復審及再培訓等工作要進行管理,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其主要內容應包括:
1、根據本單位現有的特種作業工種確定制定制度的方案。
2、及時組織具備條件的特種作業人員送有關部門進行培訓和復審。
3、每年按規定制定不少于30學時的安全培訓教育計劃,并按計劃進行,要有學習考試情況等記錄。
4、每二年(炊事人員一年)對從事特種作業人員進行有關內容的身體健康檢查。按《山東省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技術資料管理規定》的要求,在全省特種作業人員和炊事人員中實行健康證制度。具體做法是:由施工現場(或企業)組織以上人員持省統一印制的“健康檢查證”。到所在地縣級以上醫院查體,經醫師、醫院簽章,所在地安全監督部門驗收合格后蓋章,健康證存放工地。查體內容范圍按“健康檢查證使用規定”的說明進行。
5、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和用具,并對安全用品及用具進行定期檢驗,要標明檢測時間。
6、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對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公司要統一制定并以文件形式下發工地執行。
二、建立特種作業人員花名冊:
1、特種作業人員花名冊
(1)企業內部所有特種作業人員都要分類造冊登記,有計劃的進行培訓教育,施工現場只保存在現場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花名冊。
(2)該花名冊必須是本施工現場人員。須記有姓名、發證機關、發證時間、復審時間及從事本工種時間等,備注中還要記錄該人員有無發生安全事故等內容。
2、特種作業人員證件管理
特種作業人員應持省建委、省建管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崗位(操作)證》上崗;原證件或復印件統一存放工地,以備檢查。
二、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包含以下幾個作業內容。?
4、根據特種作業的定義,由省級安全行政部門確定的其他作業人員。?
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1、必須年滿18周歲;?
2、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 ?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種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 ?
五、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及復審工作,應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十、外單位來本公司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要服從公司質安科的管理。?
十三、本制度由公司質安科負責解釋并監督實施。 ??
十四、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匯編(精選18篇)篇十七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3.1.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公司的特種作業有:電工作業等。
3.2.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5.1.年齡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5.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6.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培訓。
6.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6.3.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6.4.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
7.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匯編(精選18篇)篇十八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3.1.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公司的特種作業有:電工作業等。
3.2.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5.1.年齡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5.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6.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培訓。
6.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6.3.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6.4.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