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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上訴狀(優質23篇)篇一
上訴人一案,于年月日,收到人民法院字第號。
刑事,現因不服該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上訴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附:_________________本上訴狀副本份。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狀(優質23篇)篇二
原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職務: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住所地: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職務: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住所地:訴訟請求:風險提示:
訴訟請求必須具體﹑明確,該寫的一定要寫,因為其事關法院審查的范圍。但千萬不可不加思考地亂要求,如果無相應的證據來支持你的主張,勢必遭到敗訴的后果,通常還會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應的訴訟費。
另外,訴訟請求應提出具體的數額,不能籠統地說賠償原告的一切損失之類。雖然這是沒有爭議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訴訟請求時多多益善,比較切合實際的請求數額,不僅可以減收訴訟成本,降低訴訟風險,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調解和雙方當事人的和解,減少訟累。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風險提示:
訴狀是個利劍,挑起戰爭。如果沒有寫好,那么勢必倒過來傷到自己。因此,要擺事實,講明道理,引用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為訴訟請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據。擺事實,是要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發生糾紛的原因、經過和現狀,特別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實事求是地寫清楚。講道理,是要進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并援引有關法律條款和政策規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合同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購銷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供應合同總價格為_________元的_______、_______及_______等設備。《_______合同》約定發生糾紛向_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訴。《_______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可是,被告只向原告支付_________元貨款,尚欠原告貨款_________元。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及_____xx公司向原告作出《付款計劃》,內容為經過三方詳細核對,由______xx公司及______xx公司欠_______公司的貨款分別為_______元及_______元,經三方友好協商,現計劃如下的還款計劃,所有貨款_______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全部付清,分別為兩月每月還款_______萬元,最后一個月還款_______元,可是,在《付款計劃》作出后,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_______元貨款,到現在為止,被告仍欠原告貨款_______元,而______xx公司并沒有向原告支付過貨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等法律之規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判如所請。此致_______人民法院原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風險提示:
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要能夠舉出證明案情事實,支持自己訴訟主張的各種證據等等。
注意,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復制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斷章取義、并應注明材料的出處;列舉物證,要寫明什么樣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誰保存著;列舉證人,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證明什么問題等。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狀(優質23篇)篇三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305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法院對***有限公司通過銀行給***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0元匯款的認定有錯誤。
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未在協議書中約定由第三人***有限公司代為償還貨款,也沒有簽訂第三人代為償還的補充協議,所以一審法院斷定此60000元乃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的部分貨款毫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與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而被上訴人并沒有已經履行清償貨款義務的證據,也沒有上述義務已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相關證據,法官僅根據推論就認定60000元為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的部分貨款,明顯違背了“以事實為根據”的法律基本原則。
2、一審法院對貨款59820元的性質認定有錯誤。
同的公司,不符合證據的.關聯性標準。
其次,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均是復印件,來源不明,真實性值得考慮;而且,僅憑對賬單并不能就此認定59820元為***集團湖南分公司擅自扣除的稅金,事實上,這59820元應為被上訴人向***集團湖南分公司所支付的貨款,屬于貨款的一部分,只不過分開寫出來罷了。而被上訴人所在賬單上的簽字頁恰恰證明了被上訴人對59820元為被上訴人所欠上訴人的貨款的一種認可。
再次,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最晚日期為2007年12月份,而被上訴人的一審答辯狀日期則為2010年6月29日,即使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是真實的,那么以此來要求抵銷雙方在2009年4月30日對欠款149581.2的對賬確認函,也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八)項規定,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無據屬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則,如果《合同法》與《民法通則》就同一個問題都有規定的,應優先適用《合同法》。而本案屬于典型的買賣合同糾紛,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與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當支付上訴人貨款112816.8的逾期利息。
2、一審法院對證據的審核認定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被上訴人應當對合同的履行承擔舉證責任。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并不能就已經清償了上訴人的貨款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所以應該承擔不能證明的后果。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第六十九條第四項“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七十三條“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在本案一審質證中,被上訴人已對我方提供的證據4、證據5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而兩證據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欠上訴人112816.8元貨款事實的存在。而我方對對方所提供的證據3即四份對賬單的真實性存在異議,而對方也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真實性,所以根據證據蓋然性優勢原則,應對我方證據進行確認并以此為依據進行判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請求貴院撤銷***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305號判決,并請求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貨款112816.8元及預期利息以及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狀(優質23篇)篇四
原審第三人:福州市房產代理有限公司,略。
上訴人因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臺江區人民法院x1年12月19日做出的(x1)臺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二、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x1)臺民初字第號民事一審判決認定“原告不得轉讓訴爭訴爭房屋”是錯誤的,與事實不符,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依據國務院x5年5月11日轉發的建設部等七部委《關于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第七條“禁止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在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預購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房屋所有權申請人與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不一致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的規定,認定原告不得轉讓訴爭房屋,該法律適用錯誤。
庭審中已查明x0年10月8日,上訴人申請按揭貸款30萬元,付清了訴爭屋全部購房款,x1年4月15日上訴人與開發商福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辦理了訴爭房的交房手續,,說明上訴人已付清該房屋全部購房款,該訴爭屋已竣工交房,只是尚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書,上訴人的情形并不完全適用七部委的工作意見。
即使適用七部委《關于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第七條之規定也只說明上訴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并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能說明原告不得轉讓訴爭房屋更不會因此而影響合同效力。
二、(x1)臺民初字第號民事一審判決認定“原被告雙方約定于訴爭屋“甲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辦出后再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該條款屬附生效條件的條款,且所附條件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應當認定原被告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時附生效條件的。目前,原告尚未取得訴爭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條件尚未成就,故雙方之間房屋買賣合同尚未生效。”與法律規定及事實不相符。
所謂附條件生效的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并以其將來發生或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合同。而結合該條款全部文字內容可以看出該條款只是對于雙方的履行手續和工作日做相應的補充約定,并未對該條件成就與否的法律后果做說明,即沒有約定所附條件如果成就或不成就對協議效力有何影響,因此不能認定是附條件生效的合同。另外,從房屋買賣合同整體內容來評判,該條款作為補充條款只是就雙方合同的履行責任做進一步具體明確的約定,買賣雙方對于房屋產權及交房責任在第三章違約責任當中已做具體約定,不需再另設限制性條款。
即使該房屋買賣經紀合同依照一審法院所認定的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被上訴人在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簽訂當天交納定金1萬元以后未按合同約定的x1年6月21日18:00前再履行付款義務,第三人遂于x1年7月2日、7月11日、7月19日發函通知被上訴人履行義務,但被上訴人沒有支付定金,該事實已得到一審法院確認。合同不履行屬于被上訴人的過錯,屬于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因此,應認定合同條件成就、合同有效,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該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符合物權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經紀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三、(x1)臺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一審判決認為“認定被告構成違約,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則于法無據。”與法律規定及事實不相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在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第十八條中明確約定,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支付甲方等同于定金數額的違約金,甲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支付給乙方等同于定金數額的違約金。被上訴人在交付1萬元定金后不再履行付款義務,說明被上訴人擅自變更合同,應當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定金數額為51萬元,違約金的數額等于定金數額也應為51萬元。定金數額僅作為雙方確認違約金額的一種計算方式應適用合同約定的定金數額而非適用定金有關法律規定所確認的實際定金數額1萬元。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使按照一審法院認定的違約金數額按照實際交付定金數額1萬元來賠償也是無法補償給上訴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一審法院即沒有考慮上訴人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也未考慮因被上訴人遲延不履行合同近半年的時間福州房價打折降價而給上訴人造成的房價下跌損失。被上訴人在明知上訴人預期獲利情況下仍拒絕履行合同,給原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因此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按照購房總價103萬元的20%支付206000元的違約金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及給當事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依照雙方買賣經紀合同中二十條之規定,被上訴人自x1年6月22日起逾期未付款直至上訴人x1年9月19日書面通知被上訴人解除合同時止應按成交價款每日萬分之三向上訴人支付滯納金27810元。
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事實,特上訴來貴院,請依法裁判。
此致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狀(優質23篇)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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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上訴人(原審被告):杭州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69號a座五樓××號。
法定代表人:馬某,系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男,x年11月11日生,漢族,云南省玉溪市人,住玉溪市玉川縣大街鎮下營社區××巷××號。公民身份證號碼:5324××。
上訴人因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紅塔區人民法院()玉紅民二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所做判決,現特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如下:
二、請求判決駁回被上訴人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請求判決由被上訴人李××承擔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本案二審訴訟標的:60570元)。
事實與理由。
一、關鍵證據未經當庭出示和質證便作為定案依據,屬于程序違法。
本案中,被上訴人作為原審原告,并未就其關于被告(上訴人)違約的主張進行舉證,在判決書中稱“本院根據原告的申請,先后前往玉溪市移動公司和云南省公司調取上述資料,但玉溪分公司的回復意見為……云南公司的回復意見為……”(見原審判決第七頁)。這些都成了一審法院認定本案舉證責任和案件事實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證據必須當庭出示,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由當事人進行質證。而一審法院所“調取”的上述證據并未經庭審出示,也未以任何形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上訴人及其代理人也是在收到原審判決后才得知此“法院調取”的證據一說。一審法院的這種做法違背了審判程序和法律的規定,屬于典型的程序違法。
首先,關于《一級代理協議》的由來,被上訴人李××已當庭承認雙方是在一份先打印并蓋好上訴人公司印章的合同上簽字而訂立的合同,至于格式合同后面手寫的“補充協議”部分是當天添加上去的。這就說明,手寫的“補充條款”內容和形成過程都存在嚴重瑕疵,其效力待定。
其次,雖然李某平系上訴人的員工,但其同公司只建立了短期的勞動用工關系(從20xx年3月至11月),同公司存在勞動爭議,并且爭議的主要內容是提成獎金(雙方均舉證的昆明中級法院的二審判決書已證實),這就說明其為了自己的一已私利,采用故意修改原已固定的格式合同的主要條款并加重公司負擔(額外支付網點開發費、每個縣十萬元的違約金)的方式,實現同被上訴人簽約的目的,這已嚴重損害了公司利益。
再次,關于被上訴人聲稱李某平的行為是上訴人公司的內部管理行為,對此只能由公司承擔的辯解。上訴人認為,這只是一個表面現象,具體得結合案件的實際,作具體分析。如果被上訴人有充足的理由并且出于善意而認為李某平可以在格式合同外做出大幅度讓步(額外支付網點開發費、每個縣十萬元的違約金)的話,則可以認定上述所說的大幅度讓步而簽訂的“補充條款”有效。但是,本案中被上訴人并沒有對此進行舉證,與此相反,其所舉證據卻是:上訴人同云南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云南移動空中充值業務代理合同》(其聲稱是上訴人復印給他的),該合同從全部條款看,雙方的“代理業務”的合作是有比較嚴格和嚴謹的規定,并無上訴人承擔網點開發費和每個縣十萬元違約金的約定,雙方約定支付網點開辦費和每個縣十萬元違約金的約定不合情理。畢竟這是委托代理手機充值這一移動通信公司業務的基礎,被上訴人所簽訂的一級、二級或其他代理及加盟協議,都是在此范圍內(而不是超出此范圍)進行,這是合同的大前提,也是本案案件事實中的常識。這就說明,不僅僅只是李某平,還有被上訴人本人也是出于惡意,兩人共同簽訂所謂的補充協議來擅自變更公司認可(遵守)的格式合同條款,從而加重公司負擔,達到牟取私利目的(李某平獲取的是其仲裁和訴訟主張的提成款,被上訴人則是本案的訴訟)。
此外,從“補充條款”的內容看,除了網點開發費的補助外,就是所謂“每個縣十萬元的違約金”,而這“違約金”并不是約束雙方的,竟然只是約束上訴人(甲方)一方的,內容上也無具體明確的內容,而是“甲方違反本協議任一條款,則甲方支付給乙方違約金每個縣拾萬元。”說明約定顯失公平,約定金額過高,不應得到支持。畢竟10元的補助費與10萬元違約金相比差距過大,二者相差一萬倍。
這就說明,一審法院回避了《補充協議》簽訂的上述情形和所存在的諸多嚴重瑕疵,對上訴人的合事辯解武斷地不作任何評判或答復,從而認定條款有效,這是錯誤的,直接導致了案件的錯判。
首先,對關鍵事實的認定和對證據的評判混為一體,屬于事實不清和錯誤。本案中,有關租金的金額和支付、結算是一個核心事實,即上訴人是否欠對方傭金,如果尚欠,那么總金額是多少,已支付了多少,還欠多少應當清楚明確。但在被上訴人未進行舉證及舉證不能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在認定的事實部分中表述和認定為“根據原告尚存的記錄的手機短信顯示……”(見原判決第7頁第9行)。此為將對證據的評判代替事實的認定,如果認定了證據可以直截了當地采納,如果是認定了該事實,則應直接表述為傭金是多少,支付了多少,尚欠多少,而不應作此模棱兩可含混不清地認定,這導致了事實不清。
其次,只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內容而忽視對約定內容的履行也屬于事實不清。本案中,原判決只認定了所謂雙方做了如何約定(暫不談認定正確與否),而回避了是如何履行的及履行了沒有,又是如何履行的等內容,特別是有關開發網點、充值站的建立運行情況、所謂傭金的情況、現在網點的運營情況等均未做任何認定,導致僅憑被上訴人這一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約定便認為對方當事人(上訴人)違約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巨額違約金的情形。這顯然是荒唐的,也是錯誤的。
一是效力存疑的“補充條款”約定“不論違反任一條款”,即不論是根本性條款還是一般性條款,一律按“每個縣十萬元”計算違約金,這種約定屬于約定不明。二是條文中涉及到的其他數據只有一個“10元”(所謂的網點開發補助),10元與10萬元,可不是一般的差別,根本無可比性,說明就算約定成立的話,也屬顯失公平。三是確定違約金得結合“守約方”的經濟損失金額,而原告對此方面的金額是多少,其并未舉證。故在本案,原告所稱的違約金,不是多少的問題,而是根本就不應得到支持。
當然,一審法院也認為“10萬元/縣的違約金確實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而予以調整,此外還正確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這就說明,違約金應以此為標準。所以,就算按一審法院認定的被上訴人的損失39710元+860元=40570元,再除以2(兩個縣)計算的話,那么,損失只是40570/2=20xx5元,該“損失金額”的30%也只是:20xx5x30%=6085.50元。不知一審法院的10000元是如何計算得來!
五、被上訴人并未就其主張進行充分舉證,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被上訴人提起的本案訴訟,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其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義務。但是本案中,被上訴人不僅對未續期的合同是否還在繼續履行,又是如何履行,“履行”中的過程、狀況、情形是什么,相關網點的運營狀況怎樣等進行舉證;也沒有對其“開發”和掌控的營業網點特別是銷量進行舉證;甚至對其主張的傭金的計算也屬含混不清更不用說是舉證;還有連其自己記錄的“短信”的來源等也未進行舉證。在此情形下,一審法院卻錯誤地認為“被告(上訴人)未向法庭提供其掌握的數據來推翻原告主張的傭金額……對原告主張的金額推定成立。”
1、關于繼續履行協議的第一項請求。本案中,就算被上訴人提供的“一級代理商管理實施辦法協議”真實合法有效的話,那么,該“協議”第四條已明確約定了協議期限只有3個月試用期,之后“若甲乙雙方均無異議,協議有效期自動延續至一年”(最多只是1年,并不是原告主張的3個月+1年)。這就說明,在被上訴人無證據證實雙方有再次延續合約的情形下,雙方的合約早就期滿,早就不存在合同關系,現也就沒有被上訴人所訴求的“繼續履行”合同的說法,況且上訴人同云南移動公司之間的代理合同早就已經屆滿。再退一步說,在無明確的合同履行有效期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合同”也得雙方自愿,只要有一方不愿意(上訴人堅決不同意再延續過去的合同),何況合同第五條已明確規定“甲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本協議自動終止”。因此,本案中不存在繼續履行合同之說,被上訴人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2、關于支付傭金的請求,被上訴人并未就自己的主張向法庭進行舉證,支付傭金得有雙方合約存續及履行這一前提,并且更主要的是“手機充值站業務系統完成的各項業務的充值金額作為標準向乙方(原告)支付傭金”(合同第三條),而不是被上訴人主張的不定期十個月所得代理費金額的平均數值計算。在此還要重點補充和強調的一點是,其所稱十個月的手機短信。也僅僅只是一個其單方面制作的記錄而已,是否就是手機(且系其本人收到)停息內容,又是何人何時所發,目的是什么等從來源性和同本案的關聯性方面等都無法證實,更不用說真實性了。故一審法院的認定是錯誤的。
3、關于網點開發費的主張也無依據。被上訴人稱20xx年前的網點開發名單是從上訴人網站上下載無什么證據證實,只能認為是其單方陳述。一審法院以86份未經證實的合同,連該86份合同履行了沒有都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便認定其開發了86個網點顯然證據不足。
六、本案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兩年的訴訟時效期。
根據“一級代理實施辦法協議”第四條的約定,雙方履行的協議最長期限只有一年,被上訴人也沒有證據證實一年的期限屆滿后又進行了續期或實際延續了合同。實際上,上訴人在20xx年11月李某平離職后便無人管理和負責同被上訴人所簽訂的該協議,之后便未履行,被上訴訟人也未主張要求延續履行。故在被上訴人未舉證的情況下,本案中其以合同的履行而提出的各項請求均已超過了訴訟時效,其已喪失了勝訴權。
綜上,一審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判決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庭判決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杭州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二oxx年九月二十日。
上訴人:xx市亞世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波,該公司董事長。
住所地:xx市南城區蛤地大新路129號。
委托代理人:,廣東國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1x8。
被上訴人:xx市利貝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該公司總經理。
住所地:xx市麻涌鎮華陽村西環路。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東一法民二初字第406號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一審判決;。
三、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審判決稱:“從qq聊天記錄、錄音音頻可知,原告并未明確向被告說明費用計算方式,被告有重大誤解,而該重大誤解足以決定雙方是否進行交易,因此,原告存在過錯,在充分考慮本案案情,平衡雙方利益的基礎上,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費76875元。”
一審判決之中所表述的案件事實認定與判決所顯示出來的司法推理,明顯錯誤,明顯違法。首先,認定事實不清;其次,司法推理邏輯混亂,導致適用法律明顯不當,判決顯失公平。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雙方經辦人員的qq聊天記錄結合庭審過程之中雙方提供的其它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在訂立合同和履行合同過程之中已經明確向被上訴人說明了代理費用計算方式;而且,這樣的計算方式是國際通用標準和慣例,符合國際貨運代理規范。更何況,被上訴人本身是一家長期從事對外加工的與國際貿易有密切關系的企業,沒有任何理由說明他們不了解相關國際慣例,和與國際貨運相關的國際標準與規范。
更何況,任何運輸,不管國內、國際,陸運、水運、海運、還是航空運輸,一概如此——泡貨按體積算,重貨按重量算。古今中外,一概如此,乃運輸通則之一。被上訴人以不知道要按照體積計算代理費而拒付代理費顯屬狡辯,耍賴,撒潑,有戲弄與蔑視法庭之嫌疑。
我們有充分理由懷疑,可能是被上訴人生產方式、或者與英國客戶的合作方式的調整,導致他們暫時不急需涉案貨物作為制造樣品了,因此找借口拒收貨品,企圖賴賬。
更加重要的是,如今讓案涉代理所產生的代理費很有可能成為一種損失的原因,與上訴人沒有關系——上訴人按照雙方約定已經履行應該履行的義務,被上訴人迄今不肯收貨,而不肯收貨的唯一原因是:不想足額支付代理費。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的規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
被上訴人迄今仍然否認與我們有委托合同關系,談判過程之中拒收一切文件,自始迄今,被告謊話連篇,極端不誠信,才是導致本案發生的根本原因。
第二,錄音音頻是事發之后雙方處理爭議過程之中形成的,不能證明上訴人未明確向被上訴人說明費用計算方式,更加不能說明被上訴人對報價有重大誤解,從被上訴人在整個一審訴訟過程之中那否認一切事實、所有文件一概不收、一概不簽的極端不誠實的表現可知,被上訴人方所有訴訟參與人他們所說的一切均不足以采信。
第三,如果被上訴人確實存在重大誤解,應該主動提起訴訟,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依法撤銷委托合同,通過司法路徑依法處理雙方爭議;在被告沒有依法提出重大誤解訴訟的情況之下,法院直接啟動重大誤解訴訟程序,并且據此作出判決,很顯然,程序根本違法。
第四,即使被告對運價確有誤解,也不能夠適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等法律規范。因為,雙方就合同的訂立的協商、協調過程和合同履行過程長達三個月之久,被告有足夠時間對相關問題進行調查、了解、研究;更何況,原告的確在雙方的協商、協調過程和合同履行這個長達三個月之久的交易、交往過程之中,多次說明了相關問題,根本不可能發生所謂重大誤解。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迄今而未止,被告從來沒有說過他們有誤解,即使被告對相關問題了解得不夠清楚,也未必“足以決定雙方是否進行交易”。涉案交易是否需要如此進行,主要取決于被上訴人的生產方式——按照樣板生產,還是按照客戶要求先打樣,雙方確認樣板之后,按照打樣生產;更加重要的是,委托人在發出委托指令之前和委托、配合過程之中,自身確有對所需費用進行明確的義務,上訴人作為受委托人確有告知的義務,而上訴人已經完成告知義務。
他們在上訴人向xx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訴之前,只是有個托詞說,他們只有五萬元的預算。即使所謂只有五萬元的預算的說法是真實可信的,那也不能說明被上訴人就一定存在重大誤解,生意人計算的是投入產出比例,為了趕時間不惜加大投入——空運與其它運輸方式相比最大優勢是時間短很多,明顯缺點就是費用高出許多。如前所述,被告作為一個長期專業從事對外加工的與國際貿易有密切關系的的企業,即使不能準確掌握相關信息,也不至于對相關問題一無所知,對航空貨運代理相關事務發生重大誤解。這,顯然過于牽強,顯然說不通嘛。
被上訴人在雙方談判期間的確說過,他們不清楚運輸費用按照材積計算,可是前面已經分析,再議過程之中的這一說法顯然不成立,不足信。更加重要的是,訴訟過程之中,被上訴人自始至終徹底否認雙方存在委托合同關系,在法理上相當于,企圖解除雙方的委托合同,可是,合同已經履行,不存在解除的可能。
第五,即使存在所謂“重大誤解”,該判決仍然明顯不妥、不公。首先,被上訴人沒有依法提起重大誤解之訴,法院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啟動“重大誤解”訴訟程序,直接按照“重大誤解”進行裁判;其次,從實體處理方面來看,更加明顯不公,上訴人已經依約完成委托事項,于情于理于法,被上訴人均應該如數支付代理費,絕對不可以“各打五十大板”,將代理費五五對開,判令被上訴人支付50%的代理費。如此判決,顯失公平。
綜上,原審判決,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判決顯失公平,依法應予撤銷。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亞世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代書人:廣東國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絡電話:
x年8月21日。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狀(優質23篇)篇六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男,滿族,出生于x年11月3日,無業,住族自治縣川鄉溝村七組26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男,漢族,出生于x年3月25日,無業,住xx市xx區北xx街x號x號。
原審第三人: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董事長,住址:族自治縣川x村七組26號。
上訴人因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丹民三初字第00015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并支持上訴人的反訴請求或發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持有礦業有限公司的股權份額屬于待確認狀態是錯誤的,上訴人合法取得了銀業有限公司100%的股權。
(1)上訴人在庭審中提供的其于x年1月15日與徐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徐通過訴訟途徑在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上訴人支付尚欠股權轉讓款850萬元的事實及被上訴人、上訴人于x年10月4日簽訂合同中第二條第三款中約定被上訴人將股權轉讓款其中850萬元支付給徐事實及證人韓證人證言等證據完全可以證明上訴人已經取得了徐xx名下的85%的礦業有限公司股權。至于被上訴人在庭審中列舉的4份裁定書及根本沒有生效的被上訴人李x、葉x、上訴人、徐四人x年1月15日簽訂的協議及股東會議決議等證據無法證明上訴人沒有取得徐xx名下的85%股權。
(2)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的明確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才有權規定合同應當在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后生效。目前,除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轉讓,因涉及國有資產管理問題須履行特別批準手續外,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我國現行立法規定要辦理批準手續后才能生效的,僅限于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在我國立法中,尚未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要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或其他登記)手續后才能生效的規定。合同法規定合同應在辦理登記手續后生效,主要是指對抵押、質押、對外擔保等擔保合同的登記手續,尚未涉及股權的轉讓問題。因此,徐轉讓85%股權給上訴人雖然沒有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但是不影響股權的轉移,更不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
二、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違反股權轉讓協議第二條第5款“甲方承諾向乙方轉讓的股權除向乙方提供的債務明細外,不存在第三人的請求權,沒有涉及任何質押及任何爭議。如出現上訴情況,由甲方承擔。”的約定是錯誤的。
根據該條約定的內容可看出,該條約定限制的是“上訴人轉讓給被上訴人的80%股權”不存在質押和爭議,而不包括上訴人擁有的另外20%股權,更不包括礦業有限公司不存在質押和爭議。上訴人與王x之間20%股權的爭議并不影響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何況上訴人與王x20%股權轉讓協議正在審理過程中,還沒有最終判決。更何況,上訴人與王x的股權爭議糾紛一案發生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并履行以后。因此,上訴人與王x的礦業20%股權爭議案并不能認定存在第三人請求權,更不能證明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欺詐。退一步講,即使存在第三人請求權,該條約定的也是“如出現上訴情況,由甲方承擔。”,而不是解除合同的條件。總之,一審法院以上訴人違反該條認定上訴人違約是不成立的。
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已經生效,并已經履行,不存在一審法院認定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形。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第四條第一款已經明確約定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第二款約定本協議生效之日即為股權轉讓之日。可見在簽訂合同之時上訴人擁有礦業有限公司80%的股權已經轉讓給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已經履行了轉讓股權義務(上面已經對股權轉讓等級不是生效條件進行了論述)。而且被上訴人已經派人接收并開始管理礦業有限公司。因此,不存在一審法院認定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形。
1、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款明確約定被上訴人應當在x年10月15日前給付上訴人定金1000萬元。庭審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中可以證明被上訴人實際支付定金時間為x年10約20日,即上訴人進駐(x年10月19日)礦業有限公司的第二天才支付定金。可見,被上訴人在定金支付時間上就存在違約行為。
2、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款約定被上訴人在x年11月15日前將剩余的股權轉讓款4200萬元分別償還上訴人及礦業有限公司(上訴人為了能夠讓被上訴人能夠正常進入并投產,愿意用將部分股權轉讓款借給礦業有限公司用以償還銀龍礦業有限公司欠款。)對外欠款,還完欠款后,其余股權轉讓款支付給上訴人本人。可是,從本案的庭審中得知被上訴人至今只是支付給上訴人本人1000萬元定金,其余4200萬元根本沒有按約定支付。
3、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款還約定礦業有限公司投產前需要的啟動資金及正常生產流動資金由乙方解決,并立即組織投入生產,可是從本案一審庭審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中得知被上訴人僅僅向礦業有限公司投入了99萬元的入住人員(被上訴人自己組織的人員)的必要生活費及部分其他費用等小部分資金,被上訴人入住長達近8個月時間投入99萬元資金僅僅夠維持被上訴人入住人員的必要費用而已,根本不可能啟動礦業有限公司正常生產。約定被上訴人籌集的正常生產流動資金至今也沒有投入,導致礦業8個月處于停產狀態。因此,被上訴人在投入啟動資金和正常生產流動資金方面也存在嚴重的違約行為,并且給上訴人及礦業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
被上訴人因存在上述違約行為,因此其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五、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第三人礦業有限公司與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是錯誤的。
我國公司法確立了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原則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公司資產既非某一股東的個人財產,也不是全體股東的共同財產,而是公司本身的財產。股東履行出資義務,而形成的公司資產屬于公司本身所有。股東出資并不導致股東對具體存在的公司財產擁有所有權。因此,一審法院違背公司法基本原理,違反了承擔連帶責任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混淆股東的股權與公司財產的概念。讓第三人礦業有限公司與上訴人共同對上訴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錯誤的。
六、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違法。
1、上訴人依法提出管轄異議,一審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決,然而,一審法院沒有依法作出書面裁定,而以口頭的方式作出不受理的決定是錯誤的,屬于嚴重的程序違法行為。
2、一審沒有依法審理上訴人的反訴請求,嚴重的侵犯了上訴人的訴權。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請求貴院撤銷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丹民三初字第00015號民事判決,并請求法院裁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求及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及相關費用。
此致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9月20日。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狀(優質23篇)篇七
原告:,男,漢族,19xx年9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電話:。
被告:,男,漢族,19xx年9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住址:
電話:。
被告:,女,漢族,1x年x月14日出生,身份證號:,住址:
電話:。
1、判令被告雙倍返還原告向其支付的購房定金款共計人民幣xx萬元整;。
2、判令被告方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及相關費用。
原告根據雙方約定,分別從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取款xx萬元付給被告作為購買此房的定金。之后,被告改變賣房的主意,單方違反合同,不再履行合同義務,也不與原告協商解決問題的方法,甚至不接聽原告的電話。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協助被告辦理房屋貸款手續,并為原告辦理房屋過戶和騰房做準備工作,而被告卻總以各種理由推脫,時至今日已5個月有余,原告即無法拿回支付的定金款也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被告的這種違約行為已使原告在財產上和精神上蒙受了巨大損失。
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協議中明確的約定和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判如所請。
此致
天津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月日。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狀(優質23篇)篇八
初,彭某向城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認為城步縣某中心小學在用工過程中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未同工同酬侵犯其合法權益。縣仲裁委經調查認為,該中心小學與彭某自開始勞動關系成立,在用工期間未替彭某某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行為違法;本案中,中心小學支付給彭某某上學期的工資,低于同期應當支付的最低工資標準,中心小學應當予以補足。彭某某系聘用員工,勞動報酬由雙方協商確定,而該中心小學其他教師是事業單位的正式在編在職職工,其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薪酬制度,因此對彭某某提出的與該片區教師同等工資待遇的請求,不予支持。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和《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縣勞動仲裁委于203月21日作出了仲裁裁決書。裁決該中心小學支付彭某某養老保險費用及補足工資合計30750元。由于該中心小學一直沒有履行義務,彭某某在與該中心小學多次交涉后于今年2月底向城步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受理后,經審查認為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其職權內作出的仲裁裁決書事實認定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該中心小學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仲裁裁決書所確定的義務,逾期予以強制執行。該中心小學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后以種種理由拒絕支付款項,法院在多方工作無效后到銀行,從該中心小學的賬戶中直接將款項劃至法院執行款專戶,由當事人從法院將款項領走。至此,該案圓滿執結,維護了《勞動合同法》的權威,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是關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以下是解析。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1994年,我國制定出臺了勞動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實踐中,絕大多數的用人單位能夠遵守勞動法的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此,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往往因為拿不出勞動合同,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切實貫徹勞動合同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里包括三層含義: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如果在一個月的時間內訂立的是口頭的勞動合同,則也是違法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三是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直接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
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根據本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當前,我國勞務就業市場上出現了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對勞動關系的穩定和諧、收入分配制度及職工相關權益落實都產生了消極影響,從長遠的觀點來看,對企業、勞動者,對政府而言都是不利的,最終將影響到國民經濟的持續、協調、穩定、健康的發展。因此,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在勞動合同法中采取措施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是非常必要的。本法第十四條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條中“違反本法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要就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續延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簽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本條規定了一種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一)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
懲罰性賠償,又叫做懲戒性賠償,它指的是對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予以補償性賠償之外的賠償,通常是因為侵權方的一些特殊的不當行為所致。懲罰性賠償是一項很古老的制度,它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國家,如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美國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廣泛的適用。實施懲罰性賠償,是為了懲罰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為,特別是故意或惡意所致的行為。此外,懲罰性賠償還可以疏導受害人的憤慨情緒,防止受害一方因為侵權方的惡意侵權而采取一些以牙還牙的報復行為,全面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失。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狀(優質23篇)篇九
上訴人(一審被告)姚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東省xx市x94號,公民身份證號:370302.
上訴人(一審被告):李x,女,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東省xx市x94號,公民身份證號:370302.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號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2、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一審程序違法。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簡易程序只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168條之規定:“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無原則分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條“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本案中,訴訟標的近百萬,合同標的額達1000萬元之巨,雙方爭議意見完全相反,被告人一方人數眾多,可謂事實不清楚、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爭議存在原則性分歧,因此,本案一審依法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法院按簡易程序審理違反法律規定,屬程序違法。
2、判決書多列訴訟參加人,亦屬程序違法。本案判決書中列明被上訴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廣東經緯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但一審訴訟過程中,從來沒有該律師參加過法庭庭審等訴訟程序,一審判決書中卻列明該律師為被上訴人一審的委托代理人,屬于多列訴訟參加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亦屬程序違法。
3、本案一審追加上訴人李x為被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李x在本案爭議合同中沒有簽名,不是合同當事人,依法不享有合同權利,當然也不能承擔合同義務,因此,李x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4、上訴人姚x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姚x在本案中簽訂合同的行為是作為經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企業法人的對外代表機關,其行為是法定的職務行為,因此,本案姚x簽訂合同的行為本身就是經貿有限公司的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經貿有限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人格的企業法人,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一審隨意將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混同,列姚x為被告并判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本案一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嚴重錯誤。
1、關于代理權濫用問題。“李通”是被上訴人的銷售業務人員,本案《經銷合同》是其代表被上訴人與經貿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x簽訂,在該《經銷合同》的附件中,其又接受姚x的委托,代表姚x及經貿有限公司辦理與自己公司的同一銷售合同事務,明顯屬于在同一民事法律行為中同時為雙方代理的代理權濫用的法律禁止行為,該行為如同在同一訴訟案件中,一個人同時接受原、被告的委托進行同一訴訟代理行為,這樣的代理在開庭時會出現代理人在原告席代表原告宣讀完起訴狀又接著去被告席代表被告宣讀相反意見的答辯狀,這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不能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唯一要件,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利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即所有的民事行為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就是無效的。因此,一審判決中以“姚x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授權原告的員工李通作為業務代表,是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為由而否定李通代理權濫用法律事實的成立,嚴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適用法律嚴重錯誤,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2、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鏈相互矛盾,不能自圓其說。(1)合同是否實際履行,不能因合同標的達千萬之巨就可認定合同已經履行,合同條款如果不履行,只是觀念上的權利義務,不能成為現實的權利義務,這與標的額大小沒有必然聯系。而一審判決認定本案所涉《銷售合同》標的額達1000萬元之巨,合同沒有履行“有違一般陶瓷行業大額交易的常理”為由認定合同已經履行,完全是一種主觀臆斷。如現在的借貸糾紛,只有借條或借款合同,而沒有交付事實,不管合同數額多大,都不能認定還款義務的成就。(2)本案中,被上訴人簽訂合同后,被上訴人從來沒有向上訴人履行交貨義務,被上訴人也從來沒有進行任何形式的結算付款義務,被上訴人提供的對帳單、銀行結算流水明細等證據形成的證據鏈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證。被上訴人出示的對帳單沒有被上訴人的簽字確認,而與對帳單一一對應的銀行結算明細的結算人是黃明鑫和劉健,經查證,黃明鑫是被上訴人的銷售業務人員,與李通是同事,劉健上訴人則均不認識。而對這一明顯的事實,一審判決卻故意遺漏分析,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有枉法裁判之嫌。(3)從被上訴人提供的電話通話明細,都是首先撥打0533-5電話,然后撥打0533-5,而0533-5并不是上訴人的電話,0533-5又是一個打印社的公用傳真號,存在不特定多個公司、門面共用的事實,況且,電話通話只是一種通信方式,并不是意思表示本身,無法證明本案合同履行與否的事實。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明顯讓人感到地方保護、有意偏袒被上訴人的判決取向。被上訴人隱瞞事實,移花接木,欺詐訴訟,意圖讓上訴人無端償債,違背誠信原則和公平正義,嚴重損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經貿有限公司。
姚x李x。
x年12月1日。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狀(優質23篇)篇十
申請人:杜毛,男,63歲,漢族,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內退職工,住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東風巷9號付3號,電話:130863xxxxx。
被申訴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文,該公司總經理。
電話:15328988666。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中法民再終字第19號違背事實和法律的枉法裁制,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被申訴人故意違反國務院(國發【1993】111號令),并于內退的法定條件,一是距退休不到5年,二是“企業富余職工”,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和欺詐手段,對距退休年齡還有的七級工傷職工強迫內退,剝奪侵害職工的正當勞動權利,屬于《勞動法》調整的范圍,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以虛構,偽造“政府主導企業改制”為由,制作(2010)南中法民再終字第19號裁定,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請求上級人民法院予以撒銷。
2、被申訴人故意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以及采取欺詐手段變相強迫工傷職工即本案申訴人簽訂《內退協議》無效。
被申訴人應予補發申訴人內退期間與在崗人員相應工種收入的差額部份補發應享受的工齡工資差(在崗職工30年工齡每月600元,內退人員60元),補發內退期間的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損失,并加付應得工資25%的賠償。
3、被申請人與一審、二審、再審朽敗法官串通一氣,采取虛構偽造“政府主導企業改制”以及毀滅與本案有關的17份證據,實施枉法裁判,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由被申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一、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再審以虛構偽造“政府主導企業改制”的事實,實施枉判。
申訴人杜毛訴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中法民終字第1013號枉法裁定,于1月5日依法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制作(2010)川民申字第316號民事裁定書,認定申訴人杜毛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號第一款第6項規定的再審事由,即認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并由此指定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規定》第三條規定:“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司法解釋表明對于政府主管部門主導的企業改制視為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因而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才能作出不予受理。
本案中,一審、二審、再審以及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再審申請,被申訴人中國電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均未舉出一份“由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企業改制”的`證據。
由此說明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再審虛構偽造“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企業改制”的事實,駁回申訴人的起訴,系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
二、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所簽訂的《內退協議》無效。
國務院《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即國發(1993)111號令規定了內退的法定條件,一是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二是“企業富余職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1994)259號令《關于嚴格按照國務院規定辦理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問題的通知》引用國務院對內退年齡的規定,并強調各地勞動部門對企業貫徹國發(1993)111號令要做好監督檢查工作,堅決制止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做法,堅決及時糾正,并嚴肅處理。
以上國務院規定表明“內退”的法定條件,一是“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二是“企業富余職工”。
被申訴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出于某種動機和原因,違法強迫職工39人“內退”,被迫內退職工當時只有42歲和49歲,距退休年齡還有10多年。
與此同時違法招收39名職工(內退的法定條件是企業富余職工,內退后又招收職工,難道是企業富余職工嗎?)上述事實充分說明被申訴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故意違反法律、法規,違法實施“內退”,損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應承擔違法責任,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故意違反國務院111號令,對距退休年齡還有10年的七級工傷職工違法實施內退,損害申訴人的合法利益,一審、二審、再審法院以虛構偽造“政府主導企業改制”的事實為由,駁回申訴人的起訴,實屬枉法裁判。
據此,特提出申訴,懇請上級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支持申請人的申訴請求,申訴人相信社會主義中國有青天。
特此申請。
申訴人:杜毛。
二0xx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狀(優質23篇)篇十一
原告:______________、女、1978年02月18日、漢族、小學文化、個體、住址: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男、1980年01月19日、漢族、中專、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職業: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
1、判決被告償還欠款90,000元;。
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0*年*月*日,原債務人將欠原告的人民幣九萬元債務轉移給被告,被告同意承受,并當場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原告也表示同意。然而,被告以各種理由和借口遲遲不肯償還債務,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
一、本訴狀副本_____份(按被告人數確定份數);。
二、證據一份(借條為證);。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狀(優質23篇)篇十二
經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將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給乙方__使用。
一、租房從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月租金為____元,繳租為____支付一次,人民幣_________元,以后應提前___天支付。
三、約定事項。
1、乙方正式入住時,應及時的更換房門鎖,若發生因門鎖問題的意外與甲方無關。因用火不慎或使用不當引起的火災、電、氣災害等非自然類的災害所造成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2、乙方無權轉租、轉借、轉賣該房屋,及屋內家具家電,不得擅自改動房屋結構,愛護屋內設施,如有人為原因造成破損丟失應維修完好,否則照價賠償。并做好防火,防盜,防漏水,和陽臺擺放、花盆的安全工作,若造成損失責任自負。
3、乙方必須按時繳納房租,否則視為乙方違約。協議終止。
4、乙方應遵守居住區內各項,按時繳納水、電、氣、光纖、電話、物業管理等。乙方交保證金________元給甲方,乙方退房時交清水,電,氣,光纖和物業管理等費用及屋內設施家具、家電無損壞,下水管道,廁所無堵漏。甲方如數退還保證金。
5、甲方保證該房屋無產權糾紛。如遇拆遷,乙方無條件搬出,已交租金甲方按未滿天數退還。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電話;電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狀(優質23篇)篇十三
委托代理人:蘇xx,xx廣賢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36xx3085。
法定代表人:韓z,董事長。
上訴人因xx起帆起重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起帆公司)訴xx義城化工機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義城化工)承攬合同糾紛提出的管轄異議,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z法民管異初字第000z1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依法裁定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2013)z法民管異初字第00z51號《民事裁定書》并將本案依法移送至四川省達州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一、初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雙方所簽署的合同性質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非承攬合同。
(一)合同約定。
《防爆電動單梁安裝協議》中列出了“安裝工程附件表”,約定了工程地點,明確了安裝工程范圍。該合同中約定的價款也是明確載明了安裝工程總價。因此,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性質是明確而沒有任何爭議的。
(二)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證書。
《安裝協議》第一條第2款第(4)項約定“資質要求:依法具備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和安全資格證書。”,同時,起帆起重機公司也是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護資質證書”。
(三)特種設備監督檢驗部門的認定。
達州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分別于4月26日和5月18日頒發的《橋門式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報告》[dtqj()04x02和x(2012)04x4]中,明確表示起帆公司為“施工單位”。監檢項目第四項為“施工作業(工藝)文件”,具體包括“5現場施工條件”、“6部件施工前檢驗”和“主要零部件施工過程與施工后檢驗”等。
綜上所述,本案中《安裝協議》的性質應當是建設施工合同,而并非一審法院隱含認定的“承攬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構成不動產,即合同標的物是不動產物,而承攬合同完成的工作則不構成不動產的,即標的物一般是指動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和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規定,涉及本案的合同糾紛應當由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當事人所約定的管轄屬于無效條款。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作出的裁定書是缺乏法律依據的,所以必然也是錯誤的裁定書。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xx義城化工機電有限責任公司。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狀(優質23篇)篇十四
隨著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父母均外出打工的“留守兒童”數量日趨增多,關愛“留守兒童”的健康成長已成為全社會廣泛關注的一項重要工作。本次活動的設計就是為了關注我校的留守兒童,號召全體師生關心留守同學,幫助留守學生樹立起樂觀積極的學習態度和生活態度,樹立正確的人生觀,與留守兒童心手相牽,使他們能快樂成長。
1、通過活動,使留守學生在活動中能理解父母外出打工的辛勞。
2、培養獨立生活的意識,養成學習、生活自理的好習慣,
3、使大家明白,外出打工者以及他們的子女,需要我們特別的關注和關愛,懂得只要我們從身邊小事做起,捧出一顆愛心,奉獻一點愛,那么世界將到處充滿愛。
六(2)班全體學生。
1、關于留守兒童的視頻資料。
2、留守學生給父母的一封信。
3、留守兒童代表發言稿。
(主持人出場)。
ab:敬愛的老師、親愛的同學們,大家好!
a:有這樣一群孩子,當別的孩子依偎在父母懷中撒嬌的時候,他們的父母卻遠離家鄉到外地打工。
b:有這樣一群孩子,每天在家期盼著父母的歸來,就那么一個人看著照片里父母慈愛的笑容。
a:有這樣一群孩子,生病時沒有擁抱過父母的懷抱,就那么一個人躲在被窩里哭。
b:這些被留在家鄉的孩子有一個共同的名字――。
ab:留守兒童。
ab:同學們,老師經常教育我們:我們雖來自不同的家庭,但我們都是兄弟姐妹。
ab:是啊,我們是——快樂的一家人。
六年二班“心手相牽快樂成長”――關愛留守兒童主題班會現在開始!
a:首先請大家觀看一段留守兒童的父母離家時的情景。
b:看了這一段情景,是多么令人心酸啊!在我們這個大家庭里,父母長年在外打工的同學為數不少,他們一直與爺爺奶奶、姥姥姥爺或叔叔嬸嬸一起生活。
a:在我們班現在就有十名留守兒童。
b:這十位同學的爸爸或媽媽都在外面打工。讓我們一起來聽聽其中一位留守同學的心聲吧!有請馮天嬌同學,大家歡迎!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狀(優質23篇)篇十五
各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科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協: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黨的xx大精神和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按照“三服務一加強”工作定位及“大科普、學科交叉、為舉辦地服務”的年會定位,以落實國家“”規劃和實施新一輪西部大開發戰略為契機,以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為主線,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以科技工作者、社會公眾、政府和企業為服務對象,搭建學術交流、科普活動、決策咨詢三大平臺,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年會主題。
創新驅動與轉型發展。
三、活動安排。
(一)開幕式暨大會特邀報告會。
于5月25日上午舉行。開幕式擬請致開幕詞;領導同志講話;貴州省主要領導致歡迎詞;頒發求是獎、周光召基金會獎。開幕式后,擬請有關領導和國內外著名科學家圍繞年會主題及前沿、熱點科技問題等作特邀報告。
(二)學術交流。
共設27個分會場(其中國際及港澳臺分會場6個,國際分會場會議語言為英語)。分會場主要邀請和組織在學科前沿領域的國內外一線專家出席,圍繞學科發展中前沿交叉問題進行交流和研討,促進學科交叉融合。由所屬全國學會及有關單位承辦,于5月25日下午至27日舉行。分會場設置情況及聯系方式見附件1,征文要求見附件2。
(三)科普活動。
圍繞年會主題,結合貴州省公眾、社會和科技需求,充分發揮全國學會和貴州省有關部門的特點和優勢,開展形式多樣、具有年會特色的系列科普活動。科普活動由與貴州省有關單位共同組織,于5月25日起舉辦。
(四)專題論壇和黨政領導與院士專家座談會。
圍繞貫徹落實國發〔x2〕2號文件精神和貴州省科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關鍵問題和熱點難點問題,設立系列專題論壇。論壇由貴州相關部門牽頭,省直有關單位和部分省級學會組織實施,有關市州、企業和高校配合,協調全國學會組織專家參與。會前組織院士專家深入調研,緊密結合“院士專家援黔行動計劃”等,為貴州省有關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基于前期調研和專題研討成果,于5月26日舉辦貴州省黨政領導與院士專家座談會,為貴州省經濟社會發展建言獻策。
(五)衛星會議。
為進一步擴大年會為舉辦地服務實效,擴大年會影響,在貴州省相關市(州)設立衛星會議。衛星會議圍繞年會主題及貴州省相應市、州的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難點問題開展活動,由貴州省相關市(州)承辦,協調全國學會組織專家支持。
(六)專項活動。
根據和舉辦地需要,舉辦系列專項活動。
四、與會人員。
參加學術交流活動人員的參會資格通過征文產生。請各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科協等采取多種形式,向有關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的廣大科技工作者發放年會通知,組織科技工作者報名參會。擬報名參加學術交流的科技工作者請于x3年3月15日前將報名表提交到相應分會場組織單位,并通過網第xx屆x年會網絡平臺注冊個人信息、提交論文。
年會科普活動、專題論壇及專項活動的參加單位、專家和人員,采取申報和邀請相結合的方式,由承辦單位根據活動需要確定。
地方科協和特邀代表參會方式另行通知。
五、其他。
網為第xx屆x年會官方網站,即時發布年會有關信息。第xx屆x年會網絡平臺專用網址為:。
年會辦公室聯系方式: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cn。
附件:
技術協會。
x2年11月30日。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狀(優質23篇)篇十六
上訴人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區人民法院x年7月4日做出的()*民二初字第422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
(一)、x年7月9日,被上訴人李某某與上訴人魏某某簽訂房屋出租合同,約定由上訴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國際廣場a1-c59房屋給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租賃期限為x年7月10日起至x年7月9日止。自雙方簽訂合同后,該房屋一直由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審法院也認定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李某某應當在房租租賃期限屆滿后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但自從雙方簽訂合同之后,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該房屋,并未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審法院判決做出的x年7月4日,至雙方簽訂合同的約定期限還差5天,該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在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時間里,該房屋的使用受益權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經營,并且根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但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未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并且根據法律的規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則是公平原則,而一審判決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李某某155000元顯然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在我國無論是侵權法里的侵權責任還是合同法里的違約責任都始終貫穿著法律的一條基本原則,那就是損害填補原則。法律的目的在于彌補因法律所保護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損失,使法益恢復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狀態。而法律嚴格禁止當事人因此而獲得法外利益,具體到本案中,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該房屋,并且直到現在也未向上訴人魏某某返還該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房屋租賃費已經支付了相應的對價,而一審判決卻對此事實予以不顧,做出錯誤的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服該判決。
(二)、一審判決曲解法律,在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確定的法律關系明確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紛止爭,并且根據法律的公平原則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盡最大努力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在本案中,被上訴人高某某與上訴人魏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與魏某某與李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是基于同一事實而發生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根源還在于被上訴人高某某的無權轉租行為,一審判決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實而發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人為拆解,假使一審判決正確,它也應當在判令上訴人魏某某返還租賃費的同時判令被上訴人高某某向上訴人魏某某返還租賃費,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決。因為被上訴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也是一審的被告,而一審判決卻回避了這個問題,將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人為拆解,明顯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結合法院()濱民二初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其并未判決被告高某某承擔任何責任,可見一審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為更加明顯,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因程序違法導致實體判決不公。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法法定程序,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魏某某。
x年二月二十五日。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狀(優質23篇)篇十七
地址: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共計________元;。
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裝修損失__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營損失________元;。
四、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________市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被告將坐落于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莊園________樓的________房出租給原告,合同約定房屋租賃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計________個月。租金為每月________元,支付時間分別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付款方式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向被告交付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房屋租金________元及押金________元,并開始裝修、營業,裝修共花費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_月,在原告忙于其他業務期間,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將房屋租給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業務無法開展。
在此期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但對方拒不繼續履行,對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與被告簽定的合同事實清晰、有效,被告違約事實清楚。請求法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市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租賃合同訴訟本訴狀副本________份。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狀(優質23篇)篇十八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_____________市房屋租賃合同》;。
二、要求判令兩被告返還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
八、本案訴訟費用由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承擔。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因________________(飯店或店鋪經營或個人)需要而與原告簽訂《_____________房屋租賃》,合同約定:_________________原告將其位于___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鎮___________(東、西、南、北)路_______________號、___________號和__________號的房屋。出租給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該房屋的租期為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日為免租期。該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圓整),且該租金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變。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租金按每三個月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簽訂后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時間為每年的______、______、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則每日按應付未付部分的__________‰支付違約金。此外,租賃期間,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燃氣、通訊、設備和物業管理等費用由被告承擔。合同簽訂后,被告在租賃期內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電、燃氣、物業管理等費用,已構成根本性違約,嚴重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經原告多次催討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費用。因此,根據《________________房屋租賃合同》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原告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日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綜上,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法院,請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狀(優質23篇)篇十九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______元、及違約金_____元。(違約金為每天____%本金計算,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計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現暫計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判令被告對上述款項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
3、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另外,證據和證據來源,雖然法律規定必須提交,但提交時的說明應能簡就簡,盡可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保留自己的殺手锏,在庭審辯論中占據主動。附:起訴狀副本____份;證據材料副本____份。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狀(優質23篇)篇二十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反訴人(本訴原告):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反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反訴人賠償損失元(暫計至起訴之日,后續損失將按實際追加請求);。
2、反訴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反訴人向被反訴人出售_____產品,被反訴人陸續收貨付款。后因被反訴人無力付款,將未用完的產品退回反訴人,并承諾盡快付清欠付貨款。此后,被反訴人于20__年月日付款_____元,于20__年月日付款_____元。在反訴人等待被反訴人進一步付款之際,被反訴人惡意提起訴訟,并申請法院查封反訴人的銀行存款_____元。
反訴人的這筆存款,是用來購進原材料的,但因被反訴人的錯誤查封,致使反訴人無法支付材料款,并因材料不能及時到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_____萬元。此后,反訴人為了保證公司運營,從民間高利借款_____元,每月利息損失_____元。為應訴,反訴人損失律師費_____元。截止反訴之日,因被反訴人錯誤申請財產保全,反訴人共遭受損失_____元,且損失仍在擴大。
被反訴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反訴人應當承擔產品責任,并且被訴人因無力付款而退回的貨物,當即被另一客戶使用,不存在任何產品質量問題。因此,被反訴人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被反訴人的財產保全申請錯誤,且已給反訴人造成了實際經濟損失。反訴人請求貴院在查明本訴事實、判決駁回原告起訴的同時,判決支持反訴人的請求。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狀(優質23篇)篇二十一
女:新年到,值此佳節之際,祝大家一帆風順。
男:兩全其美。
女:三羊。
男:四季平安:
女:五福臨門。
男:六六大順。
女:七星高照;。
合:八方來財。
男:尊敬的各位領導。
女:尊敬的各位來賓。
男:親愛的同事們。
女:親愛的朋友們。
合:大家下午好!
掌聲。
男:北風擋不住春天的腳步,20xx已向我們揮手告別;。
女:冰雪封不住青春的熱情,20xx已隨春潮滾滾而來!
男:今天我們齊聚一堂,讓我們共同揭開20xx年華麗的篇章。
女:今天我們齊聚一堂,再次領略xx公司人的風采。
男:今天我們齊聚一堂,感謝大家一年來的辛苦付出及對xx公司鼎立的支持;。
女:今天我們齊聚一堂,歡渡這個開心、輕松、美好的時刻;。
女:本次聯歡會由xx公司攜手共歡,在這激動人心的盛會,請允許我們代表大家向到場的領導與來賓表示熱烈的歡迎!
并向所有領導及到場的嘉賓表示誠摯的感謝。
男:歡迎你們!今天我們再次有幸邀請到到場,歡迎。
掌聲。
合:"年會主題"xx公司集團20xx年聯歡會現在開始。
音樂怒放的生命、
提醒:配樂詩朗誦:《xx公司頌》。
其他5位主持人下場,臺上留2人。
男:在這個激動人心的時刻,我想獻給xx公司一副對聯。
女:哦,這么有詩意,快說來聽聽。
男:聽著哈,上聯:,。
下聯:
橫批:xx公司之年。
女:有才啊,但是橫批有什么講究呢?
男:你想啊,20xx,加在一起,是不是就是9啊,那就是我們啊。
女:你真行,有才!
女:好一首頌歌,道出了多少xx公司人的心聲。
男:展望明天,xx公司集團即將策馬揚鞭,馳騁疆場!
女:沒有什么能阻擋,沒有什么能動搖,我們始終斗志昂揚!
男:親愛的朋友們,讓我們先把掌聲,獻給我們自己--"路漫漫兮、其修遠矣",我們有信心、憑著一腔熱血,繼續奮戰到底!(掌聲)。
女:再把掌聲,獻給我們的朋友(示意主桌客人)--因為你們的支持,才有我們源源不竭的動力!(掌聲)。
男:感謝總的新年寄語,讓我們再次把掌聲送給我們的領路人總。
女:回首來路,我們依稀看到與總并肩作戰的xx公司人的身影,今天在這個特殊的日子,總為了感謝那些與集團一路走來的前輩們,再次設置公司5年、10年貢獻獎:今年得獎的同事是:
公布名單--。
女:親愛的朋友們在這美好的日子里,讓我們唱起來,舞起來,樂起來。
音樂《火火的姑娘》。
男:這歌唱得太帶勁兒了,舞蹈也火辣。
女:那就讓我們在這勁兒頭上開啟我們年會的第一次頒獎,六六大順六等獎。
男:有請抽獎嘉賓,抽獎規則是:
女:祝賀中獎的同事,精彩還在繼續。
男:下面讓我們一起來欣賞一下具有異國特色的舞蹈--肚皮舞。
音樂肚皮舞。
女:這舞蹈太給力了,誒?我搭檔呢,誰看見我搭檔了?(音樂起)。
音樂《你是我的眼》。
女:搭檔,你真是深藏不漏啊,這音樂功底,佩服!
男:過獎過獎,主要是今天這個氣氛太好了,我一時激動,也情不自禁的露一手。
女:嗯,聽說我們下面這個節目啊正在征選相親節目男嘉賓,就你這才藝,肯定能上。
男:哦?那我們快去相親節目現場看看,有請物流部庫房-小品《相親進行曲》。
男:趁著相親這熱鬧勁兒,趕緊讓我們把年會的五福臨門五等獎抽了。
女:有請抽獎嘉賓:
男:恭喜中獎的同事。
女:還沒有中獎的同事先別著急,大獎還在后面呢,讓我們先來欣賞一段節目,讓大獎在飛一會兒!
男:有請美女組合《紅日》。
音樂《紅日》。
男:歡慶年會喜氣濃。
女:我們公司樂融融。
男:今天舉行大聯歡。
女:隆重。
男:下面請欣賞《三句半》。
《三句半》。
男:感謝咱們同事。
總講話。
四等獎。
女:感謝總的新年寄語。
男:讓我們在總的寄語種開啟今天年會四季平安的四等獎。
女:有請頒獎嘉賓:
四等獎抽獎。
男:恭喜得獎的同事。
女:中獎的感覺太快樂了。
男:那讓我們來上一曲《快樂崇拜》讓快樂一直進行下去。
舞蹈:《快樂崇拜》。
男:這氛圍太high了。
女:是啊,我都想載歌載舞了。
男:你啊,還是和我一塊兒主持吧,讓我們把機會讓給下面這位情歌王子。
女:有請楊俊虎《雨蝶》。
歌曲:《雨蝶》。
女:搭檔,你看到武雙節棍嗎?
男:當然了。
女:你看過邁克的舞嗎?
男:當然了。
女:你看過氣功嗎?
男:當然了。
女:那你看過3者斗武嗎?主持詞大全。
男:那沒有。
女:今天讓你見識見識。
男:有請雙節棍+街舞表演者+硬氣功。
舞蹈:雙節棍+街舞表演者+硬氣功。
女:親愛的朋友們,在一片歡歌笑語聲中,讓我們一起來期待本次年會的三等獎。
男:有請抽獎嘉賓。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狀(優質23篇)篇二十二
原告:xxx,男,漢族,19xx年9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xxx,電話:xxx。
被告:xxx,男,漢族,19xx年9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xxx,住址:xxx。
電話:xxx。
被告:xx,女,漢族,1xxx年x月14日出生,身份證號:xxx,住址:xxx。
電話:xxx。
1、判令被告雙倍返還原告向其支付的購房定金款共計人民幣xx萬元整;。
2、判令被告方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及相關費用。
原告根據雙方約定,分別從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取款xx萬元付給被告作為購買此房的定金。之后,被告改變賣房的主意,單方違反合同,不再履行合同義務,也不與原告協商解決問題的方法,甚至不接聽原告的電話。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協助被告辦理房屋貸款手續,并為原告辦理房屋過戶和騰房做準備工作,而被告卻總以各種理由推脫,時至今日已5個月有余,原告即無法拿回支付的定金款也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被告的這種違約行為已使原告在財產上和精神上蒙受了巨大損失。
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協議中明確的約定和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判如所請。
此致
天津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月日。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狀(優質23篇)篇二十三
被告玉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__________元及利息__________元(利息暫算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被告以公司近期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元,約定借款月利率為1%,分兩期歸還,第一期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底還款_________元,第二期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底還款_________元。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推拖不還,直至今日,分文未付。
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作出調判。
證?據?和?證?據?來?源。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被告出具的借條復印件一份。
此致
____________縣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