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商業交易而言,合同協議是確保交易雙方權益平等、明確交易內容的基礎性文件。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小編為大家準備的合同協議范本,供大家參考借鑒。
企業工資集體合同(匯總16篇)篇一
企業登記注冊地: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
企業實際經營地: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
甲方(企業行政方)____乙方(工會職工方)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_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___。
首席代表職務:________首席代表職務:__________。
代表人數:____________代表人數: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分別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和法定標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有關條款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執行。
第三條按照政府工資分配政策,根據單位生產和經濟效益實際情況,參考本地區、本行業相關經濟因素,經雙方平等協商,確定工資增(減)、工資分配、工資支付方案。
一、工資水平增(減)幅度:根據政府發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及勞動生產率、單位經營狀況,協商確定本年度工資總額不低于______萬元,比上年增(減)幅_____%。職工平均工資不低于_______元,比上年增(減)幅_______%。其中,普通職工平均工資比上年增(減)幅______%。
二、工資分配辦法修訂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資支付辦法修訂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雙方需要協商的其他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甲方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每月____日前通過銀行工資專用賬戶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
第六條本合同及附件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無規定的,應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每年協商一次。
第七條雙方協商達成的本合同草案,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八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十日內由甲方送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自通過合法性審查之日起生效。送達十五日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采取以下形式向職工公布: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從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雙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十一條合同有效期內,變更或解除合同須經雙方協商一致。提議一方,應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依據。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雙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廢止;
二、不可抗力;
三、本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簽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執行情況和變更提出協商要求時,雙方應在七日內進行協商。
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或解除的合同應在變更或解除后的十日內由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本合同。
第十四條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協商解決不成的,按照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第十五條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違反本合同規定應根據責任大小,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在合同期內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協商代表。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共同研究,采取妥善方式、協商處理。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至少報告一次工資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第十八條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一份報上級工會。
第二十條本合同附件包括:協商代表名單、協商代表的產生、平等協商過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情況(附有關會議記錄復印件)及其它。
甲方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乙方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
附錄。
(一)協商代表名單:
(二)協商代表的產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平等協商過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情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工資集體合同(匯總16篇)篇二
企業職工人企業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企業工會:_______________。
企業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
職工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為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依法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生效后,對企業和企業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職工與企業應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的內容,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第四條企業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企業有責任不斷改進生產管理,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說明情況,與工會或職工協商同意后,可適當延長時間,并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條企業每月以貨幣形式發放月工資給職工本人,最低工資不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水平。
第六條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集體協議。工資協議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職業安全衛生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職業安全衛生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企業應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女職工的特殊權益。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女職工權益保護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對職工實行社會保險,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條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職工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本企業的勞動爭議。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四條為全面有效地履行本合同,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組成監督檢查小組,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及時協商解決檢查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本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______(蓋章)。
企業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職工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企業工資集體合同(匯總16篇)篇三
首席代表職務:____________首席代表職務:___________。
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制度,規范工資支付行為,使職工的工資水平與單位的經濟效益相適應,更好地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所稱工資,是指甲方在約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內(周、月)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第三條甲方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則,每年________月,與乙方平等協商確定以下事項:
(一)勞動定額與計件單價;。
(二)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和支付辦法;。
(三)各個崗位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
(四)本單位最低工資標準;。
(五)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
(六)工資調整辦法;。
(七)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
(八)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支付辦法;。
(九)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雙方協商確定的事項,甲方應及時告知職工,乙方要配合甲方做好對職工的宣傳工作。
第四條甲乙雙方每年根據本單位利潤、勞動生產率,本地區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變動情況,就職工年度工資水平、工資調整辦法和工資總額進行協商。
(二)經協商確定。
1、________崗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為________元,工資增長幅度為________%。
2、________崗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為________元,工資增長幅度為________%。
(三)工資分配辦法:
第五條甲方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工資標準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實際情況提出方案,事先與乙方進行協商,確定、調整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雙方約定:
1、________崗位(工種、工序)勞動定額,計件單價________元。
2、________崗位(工種、工序)勞動定額,計件單價________元。
(可根據實際情況增減)。
第六條以下情況的支付標準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甲方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傷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的具體標準為________元/月(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期間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甲方支付職工工資的具體標準為:________元/天。
第七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確定計發職工加班加點工資基數的方法是:
第八條甲方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每月________日前通過銀行工資專用賬戶(或現金)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
第九條甲方依照規章制度,予以扣除職工工資的,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職工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甲方扣款前應當書面告知職工扣款的原因、依據、金額和起止時間。
第十條為保證全面履行專項集體合同,由甲方代表、乙方代表根據人數對等原則組成專項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定期對本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發現問題或提出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報雙方首席代表共同研究,協商處理。甲方應當每年將本合同履行情況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
第十一條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違約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本合同有效期壹年,合同期滿即行終止。合同期滿前九十日內,甲、乙雙方應當協商續訂專項集體合同。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適用《浙江省集體合同條例》簽訂程序的規定。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本合同。
第十二條因履行專項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或調解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工會也可以依法提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十日內,由甲方將合同文本一式五份及說明等材料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審查。生效的專項集體合同文本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上級工會各一份。甲方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專項集體合同文本。
第十四條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_乙方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企業工資集體合同(匯總16篇)篇四
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工資決定機制的轉變,建立企業內部分配正常增長與制約機制,促進企業勞動關系的協調與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會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及國家有關工資政策、法規,經與集體協商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分配原則1.各企業應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和“按勞動要素分配,效率優先”的原則。
2.堅持職工實際工資水平在本企業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合理增長的原則。
3.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工資集體協商的范圍公司與工會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及年度增長幅度、工資支付、獎金和津貼的分配及其他與履行協議有關的權利和義務作為雙方協商的內容。
第四條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1.職工的基本工資包括標準工資、職務工資、崗位工資、計件工資、基本月獎金、津貼和補貼等。
2.本鎮所屬企業為使職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在正常上班(按法定工作日)和完成生產任務的情況下,對職工執行不低于每月元的最低工資制度,上不封頂,并根據各企業經營情況確定各自獎金金額。
3.獎金、津貼發放水平按勞動和工作質量、勞動紀律、安全衛生條件及公司的規章制度、產品質量、數量、國家法規等考核認定。
4.考核認定由各企業負責,簽約雙方參與民主審定,審定后的獎金、津貼水平總金額向職工公布。
5.職工工資以貨幣形式并按月發放,各企業可自定發放日,如遇節假日可以提前或順延。
獎金、津貼按月、半年、年度發放,發放時要有工資清單。
6.職工參加經公司批準同意的社會活動,所占用的時間不影響工資標準和獎金補貼。
第五條公司因工作生產需要安排員工加班加點,原則上作調休處理,調休不完的,到年終一次性結算,按《勞動法》規定發放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婚喪假、年休假和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產假,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員工工資扣除規定1.職工工資應當按月按時發放,不得隨便克扣或無故施欠職工工資。
2.因職工本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按勞動合同約定,由職工賠償經濟損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
第八條經濟補償規定1.企業要終止、中止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按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執行。
其計發標準按每年工齡補償一個月工資,按勞動者本人履行正常勞動義務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發。
2.職工本人主動提出中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因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不發任何補助費,還應按公司規章制度向公司賠償培訓教育費(憑培訓發票上的費用,按規定服務年限平均,賠償未到期年限的培訓教育費)。
第九條員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后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工資待遇,其標準按《__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條增加職工工資應掌握以下比例1.職工工資總額的增長應與公司上年實現的利稅,上繳利稅或銷售收入等經濟效益指標增長相一致,二者之間的比例應掌握在0.3~0.7:1左右為宜。
2.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應與企業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相適應,一般二者的比例關系不高于1:1。
3.企業工資利稅率的水平應與職工工資增長同比例,后者不能高于前者。
4.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是指職工工資增長的主要參考因素,應在企業經濟效益逐步提高的基礎上,使職工實際工資水平每年有所提高。
第十一條增加員工工資要考慮的企業內部因素1.勞動生產率;資產保值增值率;3.人工成本水平;4.經濟效益情況;5.企業資產負責表和損益表情況;6.企業工資支付能力。
第十二條協議的時間和履行協議有效期為三年,即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在有效期內,每年月為各企業協商確定調整職工工資的時間。
根據上年決算進行認真測算,確定本年度增長幅度、基數和增資時間,化解到部門、班組和個人。
3.協商、測算結果和增資基數細則,由協商小組成員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
4.協議到期到前天內,雙方應召開會議協商,做好修訂、重訂工作,如雙方未提出修訂、重訂和終止意見,此協議今后三年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協議的變更、解除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終止本協議;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者廢止的;因不可抗力致使協議不能履行的;3.企業破產、兼并、解散等資產發生重大變動或者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5.協議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解除、終止條件出現時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在履行本協議中發生的權利、義務爭議,按集體合同爭議處理程序進行。
第十七條員工的勞保、福利、社會保險等規定按集體合同約定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本協議一式份,簽訂單位各執一份,報市總工會、市勞動局各一份。
第十九條本協議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公司公司工會法定代表人簽名:工會主席簽名:
企業工資集體合同(匯總16篇)篇五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集體合同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企業與工會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是雙方促進企業發展和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對企業和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本單位行政應與工會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形成定期舉行協商會議制度,協商會議就簽訂、變更、續訂集體合同,確定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進行平等協商。就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與協調。
第四條、單位與工會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必須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在平等協商中,雙方均不得采取過激行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擊報復對方協商代表。
第二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五條、本單位在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并在簽訂勞動合同后十五日內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勞動合同鑒證和社會保障登記等手續。單位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事項,雙方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進行充分協商。工會應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就約定事項進行協商,并有權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六條、本單位與職工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得少于______年。勞動合同期滿,單位與職工經協商一致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______日內與勞動者辦妥續訂手續。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____年,單位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如果職工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續訂應當遵循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規定。集體勞動合同_____第八條、本單位對新錄用的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在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2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章、勞動報酬。
第九條、本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工資分配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根據“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及本單位的經濟效益情況,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并隨著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適時提高職工工資收人水平。
第十條、本單位于每月____日以法定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和休息日,單位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職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十一條、職工工資中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單位代扣代繳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十二條、單位應建立工資平等協商機制。單位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年度調資增幅及獎金、津貼等,由工會與單位協商確定,工會代表職工在每年初,根據本地的生活物價指數和單位生產經營、經濟效益等狀況,向本單位提出增資要求,單位要予以明確答復。
第十三條、單位對職工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________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條款。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_____條本單位對計時制職工實行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單位應當保證職工每周休息_________日,休息日安排在每周的____。因生產需要對____工種不能實施以上標準,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并告知職工。
第十五條、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工種、崗位的職工,單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休息的辦法安排職工休息。
第十六條、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和工會協商后,可以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七條、本單位對連續工作____年以上的職工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具體規定由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請,經部門領導批準后,視為其已提供正常勞動。
第五章、保險與福利。
第十八條、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勞動社會保險制度。工會協助單位做好各項社會保險工作,職工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單位應創造條件,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并建立相應的制度予以落實。單位的各項重大福利的設施、標準和實施辦法,或由單位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條、單位應按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____%提取職工福利費用,由工會協助單位合理安排使用,工會應當協助單位搞好職工的各項基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逐步改善并發展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條件,提供其他與單位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第二十二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醫療期制度。對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及各類補貼等,按國家現行規定標準執行。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度,按規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環保費用,用于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
第二十四條、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時,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和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單位對____崗位的`特殊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做到持證上崗。工會發現單位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有權建議單位解決和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第二十六條、單位應根據季節變化,采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按時發放防暑降溫費。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應建議單位減少職工工作時間,單位應予以考慮。
第二十七條、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有毒有害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按照不同的作業場所和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標準,每月按時發放。針對不同作業工種和作業環境發給不同期限及不同作業的防護用品。
第二十八條、單位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每____年(季度)定期進行專項健康體檢。對全體職工每____年組織全面的體檢。
第二十九條、單位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應支持單位對危及單位和職工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三十條、單位應與工會就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特殊保護進行平等協商,根據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簽訂《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級別以上的粉塵、有毒、高空、冷水、高溫、低溫等作業,以及從事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礦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業。
第三十二條、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必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記證》,未成年工持證上崗。
第三十三條、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在安排工作崗位之前、工作滿一年、年滿十八周歲且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超過半年,各進行一次體檢。
第八章、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四條、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每年根據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制定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計劃。
第三十五條、單位應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以工資總額的____%提取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專項用于職工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工會有權協助并監督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合理安排使用,單位應按年度向工會通報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七條、工會應組織或協助單位開展職工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的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崗位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每年要對在業余時間學習,并取得相應學歷文憑的職工,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補貼。
第九章、獎懲。
第三十八_____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與工會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制訂職工守則、勞動紀律、崗位職責、考核獎懲等規章制度。所制訂的規章制度必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向全體職工公布后執行。
第三十九條、單位對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增收節支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條、單位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
第四十一條、給予職工處分的,必須查清事實、證據充分。應經單位行政會議集體討論并征求工會意見,聽取受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后,制作處分決定書,由本人簽收,記人本人檔案。給予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必須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當的,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單位應當研究工會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二條、給予職工經濟處罰的,每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的____%。扣除后的工資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章、準則。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有效期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單位因破產、兼并、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________________;。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內,如當地政府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本合同據此約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四十五條、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據簽訂本合同的平等協商程序進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十六條、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一式四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后,單位與工會各留存一份。
企業(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企業工資集體合同(匯總16篇)篇六
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內部分配決定機制,保障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海南省集體合同條例》、《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進行工資集體協商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勞動權利與義務相統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諧穩定的原則。
第二條本協議制定的工資條款對本企業全體員工有效。員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關條款,不得低于本協議制定的標準。
第三條本協議自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年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企業實行______________工資制度。
第五條企業員工月工資標準應高于本地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
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發放員工工資,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發放約定日為每月___日。工資發放日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應當在之前的工作日發放。
第七條員工加班工資計算標準以本人的月標準工資為基數。
按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別支付150%、200%、300%工資報酬。
第八條員工病假、非因工負傷工資支付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員工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期的工資支付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獎金、津貼、補貼分配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根據政府公布的______年工資指導線和上年度本企業員工平均工資水平,及企業生產經營效益,經協商,確定本年度員工工資增(減)____%。
員工增(減)工資具體辦法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每年_____月為甲乙雙方集體協商,確定下一年度工資協議內容的時間,協商前企業代表要向工會代表或員工代表通報企業上年的經營情況和工資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本協議對企業和全體員工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協議的規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第十四條乙方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否則,應依法賠償員工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員工違反有關規定,給乙方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本協議期滿自行終止。在協議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因素,經雙方協商可提前解除。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_,_另一份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存檔。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首席代表:________首席代表: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工資集體合同(匯總16篇)篇七
本合同由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____________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定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職工聘用
第五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紀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公司制定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平常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并需征得同級工會同意,按法律規定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定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工資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公司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五條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作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取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戶、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為此所作的努力。
第十八條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杜會保險
第十九條公司根據中國社會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社會保險制度,支付職工社會保險費用,并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二十條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殘廢、死亡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定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職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社會保險工作。
第七章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并進行監督檢查。
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公司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第三十二條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建議。
第八章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培訓。
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五條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三十六條公司對于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開始、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
解除職工的勞動關系,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
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得工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各類處分和一次性罰款項目、額度,由公司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公司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公司承認并備案。
公司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
第十章合作與聯系
第三十九條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和維護公司與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總經理和工會正、副主席每月召開一次聯系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間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
雙方遵守聯系會議所作出的決定。
第四十條公司正、副總經理或其代表可以應邀出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并向大會通報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公司要求向公司通報工會開展的與公司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
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雙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公司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公司開業以來為實現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條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1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四十三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十二章期限和變更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有效期為3年。
合同期滿前6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時,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四十六條公司支持工會開展的活動,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須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持。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協商后確定。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中、英文本各兩份,雙方各持中、英文本一份。
本合同中、英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兩種文本如出現矛盾,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合同副本兩份,分別呈報市勞動局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自報送勞動部門后十五日內,如勞動部門無意見,則自行生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總經理:_________________
副總經理: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工會
主席:___________________
副主席: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企業工資集體合同(匯總16篇)篇八
本集體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簡稱“企業”)與_________(以下簡稱“工會”)雙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依法簽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和工會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工會代表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規定,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企業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調整這種關系。
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
勞動合同。
第三條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企業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力,在研究決定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
規章制度。
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企業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及與職工利益有關的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工會有義務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企業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協助企業合理使用各項基金,配合企業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企業董事會會議。
第二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企業工作制度。
第七條企業執行定時工作制的,企業安排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企業保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業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八條企業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第九條企業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企業工作任務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職工自行安排。
第十條企業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的,應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職工相應待遇:
1.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安排職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安排職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企業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長時間或長期加班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按法定的標準向職工另發加班工資。
第十二條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企業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三條企業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企業在制訂本企業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章勞動安全與衛生。
第十四條企業為職工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標準。企業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工會有權與企業交涉,企業拒不改正的,工會可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企業負責對職工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工會給予協助和配合。
第十六條企業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企業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企業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十七條工會支持企業勞動保護管理,配合企業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第十八條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企業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企業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企業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企業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企業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二條每年夏暑季節,企業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在冬季,企業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二十三條企業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企業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二十四條企業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企業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勞動報酬。
第二十六條企業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以及實際需要,確定本企業工資制度,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企業決定。企業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二十七條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于每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職工工資,工資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元。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標準和辦法按下列執行:_________。
第二十八條由于企業生產任務不足,使職工下崗待工的,企業保證職工的月生活費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二十九條工會在每年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企業提出本年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企業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五章保險與福利。
第三十條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養老、失業、醫療和工傷等社會保險費用,工會有權予以監督。
第三十一條企業為員工提供以下福利待遇,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_________。
其中用于職工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企業合理安排使用。
企業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三十二條企業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企業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企業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三十三條企業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企業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雙方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殘廢、死亡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企業支付。企業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三十五條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三十六條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三十七條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六章職工聘用、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八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企業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三十九條企業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企業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企業工資集體合同(匯總16篇)篇九
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工會主席: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條
為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依法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生效后,對企業和企業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職工與企業應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的內容,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第四條
企業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企業有責任不斷改進生產管理,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說明情況,與工會或職工協商同意后,可適當延長時間,并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條企業每月以貨幣形式發放月工資給職工本人,最低工資不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水平。
第六條
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集體協議。工資協議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職業安全衛生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職業安全衛生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企業應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女職工的特殊權益。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女職工權益保護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對職工實行社會保險,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條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職工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本企業的勞動爭議。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四條為全面有效地履行本合同,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組成監督檢查小組,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及時協商解決檢查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本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各一份。
甲方: 乙方:
(蓋章)(蓋章)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簽字或蓋章)(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業工資集體合同(匯總16篇)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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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由 ( 以下簡稱工會 )代表企業全體職工與 ( 以下簡稱企業 ) 簽訂。( 年 月 日第 屆 次職代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規范雙方行為,加強雙方合作,共謀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經集體協商,簽定本合同。
第二條 協商雙方的代表依法產生,協商雙方具有平等地位,協商活動依法組織進行。
第三條 本合同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勞動者個人與企業簽定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 本合同依法訂立,適用于本企業全體職工,對企業和工會雙方具有約束力,并要求實際履行。
第五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上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的權利。企業尊重工會的合法權益,依照《工會法》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
企業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第六條 職工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工會有義務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教育和幫助職工服從合理的生產調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安全衛生規程,提高勞動技能,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二章 勞動用工管理
第七條 企業招用職工,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并貫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工會有權幫助和指導職工簽定勞動合同。
第八條 企業與職工按規定可以簽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九條 企業可在勞動合同期內確定一段時間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條 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滿需延續勞動關系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協商續簽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在勞動合同期內,企業或職工需變更勞動合同的,應事先征得對方同意,并書面達成協議。
第十二條 企業或職工要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依法裁員時,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二)提出裁員方案;
(三)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四)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意見;
(五)公布裁員方案,與被裁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十五條 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合同糾紛,工會主席依法承擔該委員會主任職務。
第十六條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辦理。
第三章 職業培訓
第十七條 企業根據本企業特點和條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對職工組織有計劃的培訓。
企業應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認真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職工轉崗教育制度和臺帳,結合企業實際對職工進行國家政策法規、條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及其防護教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教育;職業病防治和各種生產工傷事故案例教育;化學危險品應用等基礎知識教育;企業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培訓后,取得相應資格操作證,方可安排其進行特殊作業。
第十八條 企業安排職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由企業負擔培訓經費,并于培訓前對職工培訓后回企業服務的最低年限和未達此年限的賠償責任等問題,與受訓職工協商簽約。
第十九條 職工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工會有權就職業培訓有關問題與企業協商。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條 企業依法建立工時制度,職工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特殊工種和崗位因生產工作需要,經企業申請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二十一條 企業嚴格控制加班加點,保證職工充分休息的權利。但由于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按第二十六條執行。(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具體內容)
第二十二條 職工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法定節假日和帶薪年休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章 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于每年初根據本企業上一年經濟效益、同行業同類企業平均工資水平、市場勞動力供求狀況、居民生活物價指數等因素,召開會議,在國家核定的工資總量內,協商決定企業年工資水平以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在崗職工工資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待崗職工生活費由企業自主確定(一般不低于當地失業金水平)
第二十四條 本企業工資制度,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并由企業和工會雙方協商確定。(工資集體協商)
企業應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
第二十五條 本企業各類人員的工資,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擬定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企業工資調整,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向職工代表大會作調整工資方案說明;
(二)企業提出調整工資的方案;
(三)將調整工資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四)調整工資方案經審議通過后,企業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企業職工工資的支付。
(一)職工工資以貨幣形式支付;
(二)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每月 日為發薪日;
(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1、延長工作時間又不能耐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
4、婚、喪假期間的工資支付100%;
5、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支付100%;
6、病假、事假、曠工的工資支付,按企業職代會審議通過的企業規章制度執行。
7、醫療期的工資支付: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六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二十八條 企業依法為全體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并根據經濟效益情況,建立企業年金制度。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應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其直系供養親屬應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三十條 因工傷殘的職工,按照按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患職業病的職工享受工傷待遇。
第七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三十一條 企業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增強職工安全意識,防止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有計劃地進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每年年初制訂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及時提供資金保證,確保專款專用。
第三十三條 企業根據各工種的崗位需要,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對不按規定穿戴和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職工,行政有權拒絕其上崗操作。對違反操作規程的職工,行政有權查處。
第三十四條 企業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立健全危險品臺帳,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運輸、經營的管理,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告知職工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應急措施。
第三十五條 企業要嚴格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高度重視勞動保護工作,在接觸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崗位和較大危險工作場所,積極搞好在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的推廣應用、培訓工作,并列入企業現場管理檢查內容,做到每季對車間、班組定期檢查,嚴格考核。
企業對直接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職工每月發放有毒有害津貼,對特殊崗位提供保健補助食品。
第三十六條 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時,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及時向有關方面報告的同時報告工會。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處理必須有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參加。
工會支持企業勞動保護管理,認真履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職責,每季定期檢查、監督勞動保護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 工會有權糾正違章指揮,對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行為或當發現明顯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時,有權停止作業并提出解決的建議,采取防護措施,行政方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組織職工撤離危險場所,企業行政方面應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職工在崗位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企業不得因職工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八章 女職工特殊利益
第三十八條 女職工與男職工同工同酬,在提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應男女平等。
第三十九條 對女職工每兩年 ( 或每一年 ) 進行一次婦科、乳腺病普查所需經費由行政方出資。
第四十條 女職工在經期不得安排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等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下同)的女職工從事夜班勞動,或延長其勞動時間。
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假休息,休息期應發給其基本工資。
實行晚育的女職工,按照有關計劃生育法規的規定,可增加產假三十天。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不影響其福利待遇和參加晉級、評獎。
第四十一條 女職工懷孕、分娩時所用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后,嬰兒一周歲以前,其所在單位應保證其哺乳時間。
女職工生育后滿法定假即上班的,原則上安排原崗位工作。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動,應與女職工協商解決。
女職工生育后,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在哺乳期請長假,直至嬰兒滿一周歲,由單位發給基本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由企業自主確定)
第四十二條 按月發放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用品和女職工衛生用品,經費由行政方解決。
第四十三條 企業在組織職工外出進修、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出國考察、掛職鍛煉時應考慮有一定比例的女職工參加。
第九章 紀律與獎懲
第四十四條 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合同規定,制定企業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十五條 企業制定和修改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六條 企業對遵守勞動紀律、完成任務好的職工,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具體辦法由企業自主確定。
第四十七條 企業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可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依法追究賠償責任、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理,按企業職代會審議通過的《企業規定制度》執行。
第十章 本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從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一般為1—3年)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期滿前30日,企業和工會協商簽定新的集體合同。
第五十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根據人數對等原則,聯合成立集體合同履行監督檢查小組。每年6月和12月對本合同的履行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雙方簽約代表,企業和工會雙方應在7日內進行研究,并就本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協商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十一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協議變更本合同,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一方提出建議,向對方說明變更本合同的條件、理由和條件。
(二)雙方在7日內組織協商,達成一致后,就變更本合同有關問題形成書面協議。
(三)將書面協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四)自審議通過之日起7日內,將協議書面上報勞動行政部門合同管理機構審查、登記、備案。
(五)將經審查確認后生效的集體合同,在7日內公布實施。
第五十二條 下列情況,企業和工會雙方應主動協商變更本合同:
(一)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解除,按本合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程序辦理。下列情形,本合同可以解除:
(一)企業被依法宣布破產、撤消的;
(二)工會被依法解散的;
(三)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經勞動仲裁機構裁決、法院判決,本合同必須解除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條款無法履行的。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五十四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應承擔有關責任。
(一)企業違反本合同規定,應依法承擔經濟責任及其他有關責任。
(二)工會違反本合同給企業利益帶來影響和損失的,可按工會章程承擔責任,應糾正違約行為,組織和教育職工,挽回損失和影響。
(三)對違約直接責任人,視其責任大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
第五十五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應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并應對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章 本合同爭議處理
第五十六條 因本合同的內容、履行情況和不履行后果等問題發生爭議,企業和工會雙方應在7日內,召開協調會議,協商解決有關爭議問題,協商達成一致的,簽訂書面協議。
第五十七條 雙方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五十八條 在本合同范圍內,涉及單個職工權益被侵犯的,工會可代表職工個人參加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第五十九條 在解決本合同糾紛之協商、仲裁、訴訟期間,企業和工會雙方均不得采取怠工、罷工、停產、閉廠等過激行動。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合同未予明文規定的事項,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辦理;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也未明文規定的,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原則,由企業和工會協商解決。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生效后,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對勞動條件標準有新的規定的,按新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合同依法訂立后,協商一方或雙方首席代表變更,不影響本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十三條 本合同由企業和工會負責解釋。解釋有歧義的,按本合同第十二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企業和工會各執一份,審查登記的勞動行政部門存檔一份,上級工會備案一份。
第六十五條 本合同雙方簽章后,自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即行生效。
企業 (蓋章) 企業工會(蓋章)
企業方首席代表(簽字) 工會方首席代表(簽字)
(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工會主席)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集體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簡稱“企業”)與_________(以下簡稱“工會”)雙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依法簽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和工會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工會代表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規定,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企業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調整這種關系。
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企業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力,在研究決定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企業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及與職工利益有關的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工會有義務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企業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協助企業合理使用各項基金,配合企業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企業董事會會議。
第二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企業工作制度。
第七條企業執行定時工作制的,企業安排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企業保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業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八條企業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第九條企業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企業工作任務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職工自行安排。
第十條企業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的,應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職工相應待遇:
1.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安排職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安排職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企業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長時間或長期加班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按法定的標準向職工另發加班工資。
第十二條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企業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三條企業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企業在制訂本企業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章勞動安全與衛生
第十四條企業為職工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標準。企業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工會有權與企業交涉,企業拒不改正的,工會可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企業負責對職工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工會給予協助和配合。
第十六條企業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企業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企業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十七條工會支持企業勞動保護管理,配合企業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第十八條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企業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企業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企業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企業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企業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二條每年夏暑季節,企業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在冬季,企業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二十三條企業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企業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二十四條企業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企業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勞動報酬
第二十六條企業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以及實際需要,確定本企業工資制度,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企業決定。企業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二十七條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于每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職工工資,工資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元。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標準和辦法按下列執行:_________。
第二十八條由于企業生產任務不足,使職工下崗待工的,企業保證職工的月生活費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二十九條工會在每年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企業提出本年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企業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五章保險與福利
第三十條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養老、失業、醫療和工傷等社會保險費用,工會有權予以監督。
第三十一條企業為員工提供以下福利待遇,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_________。
其中用于職工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企業合理安排使用。
企業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三十二條企業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企業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企業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三十三條企業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企業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雙方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殘廢、死亡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企業支付。企業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三十五條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三十六條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三十七條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六章職工聘用、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八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企業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三十九條企業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企業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四十條制定、修改、廢止企業制度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十一條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程序處理。
第四十二條企業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企業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培訓。企業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四十三條工會組織或協助企業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七章勞動紀律和獎懲
第四十四條企業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企業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四十五條企業對于模范執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六條企業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
第四十七條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企業作出決定。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企業協商解決。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企業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得工會同意。
第四十八條各類處分由企業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企業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企業承認并備案。企業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
第八章合作與聯系
第四十九條雙方為促進企業發展和維護企業與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第五十條企業和工會可每月召開一次聯系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雙方應遵守聯系會議所做出的決定。
第五十一條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企業要求向企業通報工會開展的與企業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雙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企業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企業開業以來為實現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九章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五十三條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企業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_________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訂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五十四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十章合同期限、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五條本合同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合同期滿前_________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
第五十六條在本合同期限內,若簽訂本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7日內進行協商。
第五十七條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若合同一方就本合同的執行情況提出商談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7日內進行協商。
第五十八條在本合同期限內,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終止:_________。
第十一章其他
第六十條企業侵犯工會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另行協商后確定。
第六十二條本合同用(中文或_________文)文本制作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呈報備案份。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條企業在本合同簽訂后7日內將本合同一式三份及說明報送相關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和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六十四條本合同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后,雙方應當及時以適當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全體成員公布。
企業方(蓋章):_________工會方(蓋章):_________
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__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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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工資集體合同(匯總16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內蒙古自治區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____________業局的工作實際和行業特點,經雙方代表平等協商一致,特制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的主體是巴彥淖爾電業局和該企業的全體職工。____________電業局(以下簡稱企業)由該企業法定代表人代表,該企業的全體職工由____________電業工會(以下簡稱工會)主席代表,簽訂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更換和工會組織的換屆,不影響本合同的執行。
第三條??本合同草案應提交____________局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簽訂。
第四條??本合同生效后,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應自覺依據合同的原則和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企業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認真履行本合同和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尊重并支持工會的工作,企業在制定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提前征求工會意見,企業在研究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問題時工會主席和女職工代表應當參加或列席會議,以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是企業全體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工會有義務指導和幫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教育職工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動員和引導職工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協調勞動關系,妥善處理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的改革發展,使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水平不斷提高。
第二章??企業用工。
第五條??____________的企業用工制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_________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人事勞動管理制度為依據。
第六條??企業應以勞動合同的形式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的標準文本由企業負責制作和提供,勞動合同標準文本的內容應符合本合同的規定。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有工會代表或職工代表在場。
第七條??訂立、變更和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企業在制定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事先聽取工會意見,征得工會同意。
第三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八條??根據勞社部發[20__]8號文件《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精神,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的天數和工作時間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即執行國家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40小時,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九條??工作時間具體按《______電力集團公司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實施意見》執行。如在本合同期限內國家或有關部門對工作時間的規定進行調整,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條??企業和工會要合理組織和安排生產與職工休息,嚴格控制加班加點。工會要主動協助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充分挖掘人員潛力,教育職工增強主人翁責任感,保質保量的完成企業分配的工作任務。企業行政積極推廣和采用新工藝、新技術與現代化管理手段,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勞動生產率。工會要積極引導職工學習新科技、新技術,作合格的勞動者,不斷提高勞動技能。如企業確因生產或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經與職工及所在基層工會組織協商同意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十一條??一次性加班或長期加班,以及在工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必須征得工會的同意。但在加班后應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或按《勞動法》規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二條??企業執行政府法定種類節假日制度,執行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制度。
第四章?勞動報酬。
第十三條??企業所有職工的勞動報酬按照_________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工資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效益工資可依據企業經濟效益的變化而增減,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職工在法定休假、婚喪假期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企業應依法支付工資。
第十五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五章保險與福利。
第十六條??企業應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設施(如辦好職工食堂、醫療、托幼、單身宿舍、浴室及文體活動陣地等設施)。
第十七條??企業在經濟效益較好,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逐年改善和增加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八條工會參與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企業每年應將福利基金提取的總數及使用情況向工會通報。
第十九條企業要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關于建立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法律法規,為職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法定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統籌,按時足額為職工交納各項統籌基金,免除職工的后顧之憂。并按年度將繳納情況向職代會報告。
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企業要支持工會舉辦各種補充保險及互助互濟活動。
第二十條業在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和在療養、治療、殘廢、死亡時,企業應按勞動保險、福利政策的規定支付費用和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六章?勞動保護與職業衛生。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嚴格執行政府有關勞動安全衛生和勞動安全保護的法規和條例,建立健全本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制度,保證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不斷改善和提高職工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防止、消除職業病和職業危害。
企業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工作和勞動保護特殊工種保護工作,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防止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十二條工會應支持企業加強勞動保護管理,配合企業檢查、監督勞動保護和安全衛生情況。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按照電力行業有關規定和工種崗位需要,為職工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保健食品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條每年冬、夏兩季,企業負責采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溫措施。
企業工資集體合同(匯總16篇)篇十二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規范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社會保險與福利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的行為。
集體合同是企業全體職工與企業就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事項簽訂的書面協議,包括綜合性集體合同、專項集體合同、行業性集體合同和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四條 職工一方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雙方應當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誠實守信、平等協商的原則。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企業簽訂的集體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所在地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工作,全面推進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并負責審查集體合同。
地方總工會依法組織、指導、督促企業工會開展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
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企業代表組織和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引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指導和幫助企業建立健全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第一節 集體協商內容
第七條 職工一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者某項內容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補充保險、福利;
(六)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勞務派遣人員權益保護;
(八)職業技能培訓;
(九)勞動合同管理;
(十)獎懲;
(十一)裁員;
(十二)集體合同期限;
(十三)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四)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五)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六)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一方與企業就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的行為。
工資集體協商一般情況下一年進行一次,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者某項內容進行協商:
(一)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
(二)工資支付辦法、支付時間;
(三)年度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四)工資調整幅度和調整辦法;
(五)津貼、補貼標準及獎金等分配辦法;
(六)試用期、病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七)工資集體合同的起止時間,變更、解除職工工資集體合同的程序,
(八)工資集體合同的終止條件,
(九)工資集體合同的違約責任,
(十)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有關工資事項。
第九條 工資集體協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二)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布的企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
(四)統計主管部門發布的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五)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六)其他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一方和企業均可以提出工資調整的協商要求:
(一)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變動的;
(二)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持續較大變動的;
(三)當地人民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變動的。
第十一條 行業性工會、區域性工會可以與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行業協會或者商會等企業代表組織進行集體協商,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十二條 依法訂立的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企業和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 涉及本行業職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項可以進行行業性集體協商,簽訂行業性集體合同:
(一)行業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行業工資調整幅度;
(三)行業同類工種的定額標準;
(四)行業各工種、崗位的勞動安全和衛生標準;
(五)行業各工種、崗位的職工培訓制度;
(六)行業女職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勞務派遣人員權益保護;
(七)其他需要進行行業性集體協商的事項。
第十四條 涉及本區域職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
企業工資集體合同(匯總16篇)篇十三
本合同由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______________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職工聘用。
第五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遲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于正常工資水平。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
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十五條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條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勞動保險。
第十九條公司根據中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并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二十條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七章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違章指揮????????。
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公司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三十二條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建議。
第八章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企業工資集體合同(匯總16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規范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行為,依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之間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所稱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
第四條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確定相關事宜,應當采取集體協商的方式。集體協商主要采取協商會議的形式。
第五條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協商;。
(三)誠實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五)不得采取過激行為。
第六條符合本規定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的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七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并負責審查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二章集體協商內容。
第八條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補充保險和福利;。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職業技能培訓;。
(八)勞動合同管理;。
(九)獎懲;。
(十)裁員;。
(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勞動報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單位工資水平、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二)工資支付辦法;。
(三)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
(四)工資調整辦法;。
(五)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
(六)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辦法;。
(七)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第十條工作時間主要包括:
(一)工時制度;。
(二)加班加點辦法;。
(三)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
(四)勞動定額標準。
第十一條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時間、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辦法;。
(二)不能實行標準工時職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條勞動安全衛生主要包括:
(一)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
(二)勞動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
(三)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五)定期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體檢。
第十三條補充保險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補充保險的種類、范圍;。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設施;。
(三)醫療期延長及其待遇;。
(四)職工親屬福利制度。
第十四條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主要包括:
(一)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勞動保護;。
(三)女職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記制度。
第十五條職業技能培訓主要包括:
(一)職業技能培訓項目規劃及年度計劃;。
(二)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職業技能培訓的措施。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勞動合同簽訂時間;。
(二)確定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三)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續訂的一般原則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四)試用期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七條獎懲主要包括:
(一)勞動紀律;。
(二)考核獎懲制度;。
(三)獎懲程序。
第十八條裁員主要包括:
(一)裁員的方案;。
(二)裁員的程序;。
(三)裁員的實施辦法和補償標準。
第十九條本規定所稱集體協商代表(以下統稱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產生并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
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條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并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
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協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確定。
第二十三條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1/3。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單位人員代理。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協商代表與職工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條協商代表應履行下列職責:
(二)接受本方人員質詢,及時向本方人員公布協商情況并征求意見;。
(三)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四)代表本方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五)監督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協商代表應當維護本單位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脅、收買、欺騙等行為。
協商代表應當保守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七條企業內部的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二十八條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二十九條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就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條工會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未建立工會的,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換用人單位一方協商代表。
第三十一條協商代表因更換、辭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應在空缺之日起15日內按照本規定產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集體協商程序。
第三十二條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以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第三十三條協商代表在協商前應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熟悉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四)確定集體協商的時間、地點等事項;。
(五)共同確定一名非協商代表擔任集體協商記錄員。記錄員應保持中立、公正,并為集體協商雙方保密。
第三十四條集體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宣布議程和會議紀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協商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對方的要求作出回應;。
(三)協商雙方就商談事項發表各自意見,開展充分討論;。
(四)雙方首席代表歸納意見。達成一致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五條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預料的問題時,經雙方協商,可以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第五章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第三十七條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八條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用人單位因被兼并、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的集體協商程序。
第四十二條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后,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審查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應當報送勞動保障部或勞動保障部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四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集體協商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集體協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抵觸。
第四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名稱、地址;。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時間;。
(三)審查意見;。
(四)作出審查意見的時間。
《審查意見書》應當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印章。
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經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將文本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條生效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協商代表及時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布。
第七章集體協商爭議的協調處理。
第四十九條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協調處理。
第五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共同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
第五十一條集體協商爭議處理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人單位因集體協商發生的爭議,由勞動保障部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協調處理,必要時,勞動保障部也可以組織有關方面協調處理。
第五十二條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自受理協調處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結束協調處理工作。期滿未結束的,可以適當延長協調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第五十三條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協調處理申請;。
(二)調查了解爭議的情況;。
(三)研究制定協調處理爭議的方案;。
(四)對爭議進行協調處理;。
(五)制作《協調處理協議書》。
第五十四條《協調處理協議書》應當載明協調處理申請、爭議的事實和協調結果,雙方當事人就某些協商事項不能達成一致的,應將繼續協商的有關事項予以載明。《協調處理協議書》由集體協商爭議協調處理人員和爭議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爭議雙方均應遵守生效后的《協調處理協議書》。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工會或職工代表提出的集體協商要求的,按照《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于20xx年5月1日起實施。原勞動部1994年12月5日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同時廢止。
1、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談的行為。集體協商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則。
2、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或資料。
3、集體合同的期限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解除。由于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集體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變更或修訂或解除集體合同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七天內雙方進行協商.
4、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由企業工會(未建立工會的由職工民主推舉的代表或上級工會組織委派代表)代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指派的代表,就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后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經討論通過,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并在簽字后10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或資料。集體合同的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合同內容進行調整。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或由于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企業工資集體合同(匯總16篇)篇十五
企業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職工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
第一條?為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依法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生效后,對企業和企業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職工與企業應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的內容,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第四條?企業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企業有責任不斷改進生產管理,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說明情況,與工會或職工協商同意后,可適當延長時間,并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條?企業每______月以貨幣形式發放月工資給職工本人,最低工資不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水平。
第六條?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集體協議。工資協議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職業安全衛生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職業安全衛生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企業應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女職工的特殊權益。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女職工權益保護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對職工實行社會保險,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條?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職工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本企業的勞動爭議。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四條?為全面有效地履行本合同,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組成監督檢查小組,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及時協商解決檢查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本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止。
第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各一份。
企業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職工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
附:
1、工資集體協議參考文本;。
2、職業安全衛生協議參考文本;。
3、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參考文本;。
企業工資集體合同(匯總16篇)篇十六
第一條 為了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第三條 在企業中推行集體合同制度。集體合同是企業全體職工與企業就勞動條件、勞動報 酬等事項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六條 企業的主管部門和上級工會可以對集體合同的簽訂給予指導。
第七條 工會與企業應當加強合作聯系,建立有關協商工作制度,保障集體合同履行。
第二章 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報送
第八條 集體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保險福利;
(五)勞動安全與衛生;
(六)工作內容;
(七)勞動紀律;
(八)合同期限;
(九)變更、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十)合同爭議的處理;
(十一)違反合同的責任;
(十二)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職工一方或者企業書面提出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就簽訂集體合同的有關事項進行協商。
第十條 集體合同由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十一條 參加集體合同協商的雙方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為三至十名,并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條 已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首席代表應當由工會主席或者工會主席書面委托的代表擔任,其他代表由工會確定。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代表由職工民主推舉產生,并應當有半數以上職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參加協商的代表推舉產生。
第十三條 企業一方首席代表應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書面委托的代表擔任,其他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確定。
第十四條 參加集體合同協商的雙方應當向對方提供協商所需要的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十五條 經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職工出席。有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即獲通過。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雙方代表應當重新協商修改。
第十六條 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十七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限為一至三年。
第十八條 集體合同簽訂后,企業應當在七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說明報送對該企業行使勞動管理權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提出異議的,簽訂集體合同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對提出異議的條款進行修改或者作出進一步的說明,按照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后,重新報送勞動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集體合同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二十一條 集體合同生效后雙方應當嚴格履行,并應當建立相應監督制度和定期檢查制度。
第二十二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限內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集體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條 職工一方參加協商的代表在集體合同期限內,除個人有嚴重過錯或者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企業不得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三章 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
(一)雙方協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企業破產、停產、分立、兼并,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集體合同的一方就集體合同的履行和變更提出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給予答復,并且在七日內雙方進行協商。
第二十六條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協商解決不成的,按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 變更集體合同,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辦理。解除集體合同,企業應當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內報告勞動行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集體合同期限屆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集體合同即行終止。集體合同期滿前,雙方應當提前三個月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
第四章 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組織企業主管部門、上級工會等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第三十條 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并應當向爭議雙方說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一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職工一方申請仲裁或者提出訴訟,應當征得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同意。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以及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參照本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