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研報告是對某一問題進行客觀評估和分析,為企業制定合理的解決方案提供依據和參考。下面是一些經典調研報告的片段,希望能夠為大家提供一些寫作思路。
行政調解工作調研報告(專業21篇)篇一
鄉鎮人民政府是我國政權體系中最基層單位,同廣大人民群眾接觸最直接、最密切,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陣地。為全面掌握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況,了解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行政過程中的問題,針對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積極尋求相應的完善措施和對策。縣委黨校、縣法制辦、法院、編辦、政務服務中心等單位負責人,先后到當涂縣太白鎮、石橋鎮、護河鎮等多個鄉鎮開展了依法行政工作專題調研。
近年來,該縣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意識不斷增強,執法人員素質不斷提高,建設法治政府的力度不斷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較大進展,主要表現為“四個明顯”。
(一)依法行政觀念和意識明顯增強。從調研的各個鄉鎮來看,普遍成立了依法行政領導小組,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組長,分管政法工作的負責人為副組長,督促指導鄉鎮依法行政工作;建立了領導干部學法制度,每個月開展一次法律專題學習,領導干部帶頭學法、用法、守法,依法辦事;鄉鎮司法所經常深入中小學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二)決策水平和監督意識明顯增強。調研中發現太白鎮、石橋鎮等鄉鎮聘請或邀請法律專家參與政府重大決策,護河鎮對園藝桃花節、美好鄉村建設等重大活動、重大項目,組織群眾進行了聽證,充分聽取群眾的意見,進行了風險評估和跟蹤服務,將決策結果及時公開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三)法制宣傳和法制教育明顯加強。多數鄉鎮積極開展“六五”普法活動,廣泛宣傳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積極開展法律“六進”活動,舉辦“法律走進尋常百姓家”、農民工維權廣場普法現場會、平安家庭專題講座等活動,加強重點人群的法制宣傳教育。
(四)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明顯增強。鄉鎮執法人員經常集中學習,針對辦案過程中出現的疑難問題進行集體討論,理論與實踐得到有效結合。在執法過程中,要求執法人員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同時實行執法責任制,增強執法人員的責任心和使命感,對于執法不力、失職行為給予嚴肅處理,有效提高了執法效率。
此次調研了解到鄉鎮依法行政進步的同時,也發現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有:
一是無專門的法制機構。目前,該縣各鄉鎮政府沒有設立相應的法制機構,每個鄉鎮僅有一名法制員,負責鄉鎮政府相關文件的審核把關及執法指導等工作,無法保證鄉鎮政府依法行政的政治方向。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缺乏有效的制度規范,沒有把需要辦理或者管理的事務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運行軌道。
二是“人治”現象依然突出。政府工作人員有些工作不規范,不能完全依法依規按程序辦事,勢必帶來一些矛盾和問題,比如計劃生育、征遷補償、違規搭建、土地流轉、水面發包等方面。在基層找領導、找“熟人”辦事現象普遍,而且找人辦事比按程序、按規矩辦事效率高,依法辦事在某些方面變成“依人辦事”,“人治”現象依然明顯。
三是鄉鎮政府權力與責任不一致。鄉鎮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政治、經濟等全方位的行政管理職能,但隨著鄉鎮政府機構設置、職能設定的變更和相關立法的滯后,鄉鎮政府逐步演變成“權力空殼化、責任無限化”的局面,往往出現“看得見管不了,管得了看不見”,如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城鎮建設、土地管理等突出問題,而這些問題一旦造成嚴重后果,鄉鎮政府往往又是第一責任人。
四是執法部門偶有推諉現象。鄉鎮執法面對的對象多是老百姓,執法難度大,偶爾出現執法部門推諉現象,比如農村秸稈禁燒工作,行政執法主體之間相互扯皮,環保部門經常推給公安部門執法,而公安部門認為秸稈禁燒沒有具體的管理依據,應該由鄉鎮政府和村里進行管理,而鄉鎮政府和村里由于不是執法主體,又無權執法,形成這樣一種尷尬情形。
五是鄉鎮行政執法力量薄弱,且缺乏有效監督。各鄉鎮受人員編制等因素影響,正式編制的執法人員數量少,難以勝任繁重的執法任務。各鄉鎮都聘有數十人的臨時人員,作為執法的協助力量,而這些臨時人員不能獨立執法,其自身素質也相當有限,在協助執法過程中,不太清楚什么事情該辦、什么事情不該辦,辦錯了也沒人管,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
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依法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國作為治國之道,必然要求依法行政。那么如何才能提高基層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建議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是把依法行政納入政府考核體系。縣級政府對鄉鎮政府年度考核體系中,未能有效地將依法行政列入年度考核范圍。建議縣級政府在修訂鄉鎮政府考核體系時,把依法行政工作作為獨立指標,進行單獨考核,將依法行政真正納入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實行一票否決制,只有這樣,才能引起各級各部門領導的高度重視,才會真正花時間、花精力去認真抓好這項工作,才能逐步實現建設法治政府這一目標。
二是加大法律宣傳教育力度。從調研情況來看,基層普法教育工作做得還不盡如人意,離國家依法行政的目標還相距甚遠,加強基層普法尤為必要。縣、鄉政府要積極開展法律宣傳教育活動,加大對農村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送法律知識進學校、進社區、進村入戶,真正落實好“六五”普法教育。同時,要加強對鄉鎮基層政府和村兩委班子的法律宣傳教育,提高農村基層干部法律意識,更新他們依法行政的觀念。
三是鄉鎮政府設立法制辦公室。建議在鄉鎮黨政辦公室基礎上,加掛法制辦公室牌子,與鄉鎮黨政辦公室合署辦公,主要負責鄉鎮規范性文件、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核,監督基層站、所執法活動,以及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和信息公開等工作,同時要積極承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調解疑難案件等工作,進一步提高基層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能力。
四是加強鄉鎮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嚴把進人關和上崗關,執法人員要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取得相應的行政執法資格和證書,方可上崗。建議成立鄉鎮綜合執法機構,對鄉鎮執法力量進行整合,不局限于某一行業某一領域,賦予執法人員在鄉鎮管理各方面的執法職責,定期或不定期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有效形成執法合力;建立鄉鎮執法動態聯合巡查機制,實行鄉鎮管理聯合執法巡查常態化。
五是加大依法行政培訓力度。每年要加強對鄉鎮領導干部和執法人員(含聘用人員)的培訓,進一步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識和執法水平;同時要加強對鄉鎮職能部門負責人、村“兩委”班子成員的培訓,提高其駕馭全局、服務基層、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能力。
六是開展鄉鎮委托綜合執法試點工作。把開展鄉鎮委托綜合執法工作作為行政執法改革的重點,將執法重心下移、執法力量整合,在鄉鎮掛牌成立綜合執法大隊,重點在建房、土地、市場、衛生等領域履行行政執法權,同時建立科學的運行機制,進一步提升鄉鎮行政管理效能,實現鄉鎮管理向服務型、法治型轉變。
七是落實鎮務村務公開制度。要進一步推行鎮務、村務公開,提高政務公開的宣傳教育和透明度,保證老百姓充分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增強基層干部依法辦事的意識;同時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對基層政府和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要切實增加違法行政成本,依法追究責任。
八是全面創建省依法行政示范鎮。各鄉鎮要積極爭創依法行政示范鄉鎮,成立鄉鎮主要負責人牽頭的創建領導小組,制定詳細的創建工作方案,將機構、人員配齊到位,明確專人負責,統籌創建各項工作,并積極整理收集創建資料,全力開展省依法行政示范鄉鎮創建活動。
九是加強依法行政制度建設。要進一步加強基層政府行政決策機制、行政執法資格制度、民主監督實效機制等一些制度建設,圍繞項目建設、招商引資、美好鄉村建設、征遷安置等重點工作抓制度,圍繞群眾反映的環境污染、土地流轉、水面發包等突出問題抓制度,“把權力放進制度的籠子里”,放進依法行政的籠子里,并強化制度的落實。
行政調解工作調研報告(專業21篇)篇二
為進一步了解和推動我市人民調解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市人大常委會機關20xx年度調研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采取入村調查、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干群座談等方法,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進行專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近年來,全市人民調解工作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和《陜西省人民調解員管理服務辦法》,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追趕超越、轉型發展”戰略部署,把做好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作為做好群眾工作的重要內容,切實履行職責,積極預防和調處矛盾糾紛,對一些事關經濟社會發展穩定以及民生方面的矛盾糾紛積極開展了排查化解工作。經初步統計,20xx至20xx年,全市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3024件,調處成功2919件,成功率為96.5%,涉及當事人7386人,調處協議涉及資金16289萬元。人民調解在促進全市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構建法治銅川工作中作出了積極貢獻。
人民調解作為基層維穩的“第一道防線”對于全市的社會穩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從調研中發現,我市基層人民調解工作仍存在不少問題,亟待改進,主要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人民調解的重視程度有待提高。有的對人民調解的地位作用認識不夠,片面認為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軟組織”,可有可無,共同參與、齊抓共管意識較差,致使對一些疑難復雜糾紛不能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作用。有的對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所面臨的艱巨任務及其重要性、必要性認識不足,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和支持不夠,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建、保障、工作、指導等方面缺乏必要的重視和支持。人民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還存在一定差距。
(二)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基本形成,但基礎不牢。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基本上不是經過專門選舉產生的,大多由村(社區)、單位指派設立,隨意性較強。二是調委會主任及其組成人員大多數由村干部、村民小組長和單位職工兼任,由于身兼多職,導致個別調委會形同虛設。三是調解員、調解信息員公眾認知度差,自身角色感不強,作用發揮不明顯。
(三)獎懲制約監督機制有待完善。一方面,調解經費保障較少。現有人民調解隊伍大部分是兼職,專職較少,加之工作報酬較低,其它保障措施缺乏,調解員付出多而回報少,不安心從事人民調解工作。雖然實行了“以案定補”的資金保障措施,但所補的錢與調解成本相比差距太大,只能是杯水車薪。現在打零工一般每天不低于100元,而調解一件矛盾糾紛的補貼才50—80元不等(不含村級等其它補助),花費時間精力大多超過1天時間,造成調解人員不樂意從事調解工作,認為自己是在義務的為社會作貢獻,能干多少就多少,甚至不想干也是應該的,工作責任心受到影響。但同時又沒有形成較為普遍的、完善的獎懲制約監督機制,以致調解隊伍極不穩定,影響了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另一方面,“以案定補”的補貼保障機制在實際中運用的不盡合理。有的調解委員會因民間糾紛案件發生較多,按照“以案定補”領到的補貼就多,而有些調解委員會平時注重法制宣傳和維護穩定工作,該村糾紛案發生較少,但調解委員會領到的補貼反而少,現實中形成了矛盾越多領到的補貼就越多,矛盾越少領到的補貼就越少,這與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初衷不相一致。
(四)人民調解業務建設有發展,但創新不夠。糾紛發生后,能積極勸說當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為貴,但是在新的形勢下,如何適應新的人民調解工作要求,形成自己的工作特色,往往行動與實踐滯后,沒有與時俱進,缺乏開拓創新。同時在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互動對接,形成“大調解”格局,以有效化解重大疑難矛盾糾紛方面,認識上不深,措施上不力,沒有能夠形成有效的機制,難以適應新形勢的要求。
(五)對離婚類糾紛案件的調解還不夠積極主動。“家和萬事興,家穩天下固。”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直接或間接地使得人們的婚姻觀念發生新的改變,民事案件中離婚糾紛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給家庭和睦、社會安寧帶來了新的考驗。對待離婚率高的現象,不能一離了之,人民調解委員會要盡量發揮應有作用,積極作為,平息糾紛,挽救家庭,造福社會。但是,目前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對婚姻家庭糾紛的調解上,發揮作用不夠理想,有些調委會對于本村(社區)的離婚事件甚至不聞不問,無所作為。
(一)加強宣傳,提高認識,切實抓好人民調解工作。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充分運用電視、報刊、廣播以及手機傳媒等形式對人民調解法律制度進行宣傳,使全市廣大干部群眾充分認識到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把人民調解作為一項保穩定、惠民生的重要工作來抓,切實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使新時期人民調解的地位、作用及法律效力深入人心,家喻戶曉,促進全社會關心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良好氛圍。
(二)夯實基礎,全面加強調委會規范化建設。在新形勢下,特別要注重如下幾點:一是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重點的學習、例會、排查、重大糾紛討論、回訪、信息報告、檔案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要定期開展標準化調委會評定、復核活動,促使調委會建設上臺階上水平。二是加強隊伍建設。村(居)調委會主任一般可由村支書或村主任兼任,調解員、調解信息員要配齊配強,有條件的地方要盡量選聘一些威望高、懂法律、熱心調解工作的人士成為專職調解員。要全面推行首席人民調解員制度和調解員持證上崗制度。同時,定期開展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促使調解隊伍素質普遍提高。三是加強業務建設。要建立健全轄區基本情況和調解業務的各種統計臺帳和工作記錄,做到情況明,底數清。
(三)強化責任,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的考核獎懲機制。人民調解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工作方式較為靈活的基礎性長期性工作。因此,要加強責任心和使命感,建立科學有效的人民調解工作考核獎懲機制。一方面充分利用綜合治理的“一票否決機制”,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考核范圍,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量化分解到村組和單位。另一方面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以司法行政部門為主體建立專門的人民調解考核獎懲機制,實行年度量化考核,把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情況與調解人員的報酬補貼直接掛鉤。
(四)深化認識,著力構建“大調解”體系。在矛盾糾紛排查和調處工作中,要本著“人民調解為主導、司法調解為后盾、慎用行政調解”的調解工作思路,充分發揮三種調解的優勢,做到優勢互補,切實搞好三種調解方式的銜接和轉化,提高調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約率,使人民調解的優勢得到充分發揮,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在工作實踐中,應著重把握好以下幾點:一是要抓好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銜接,充分調動人民調解優勢,發揮司法調解的后盾作用。二是抓好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銜接,發揚人民調解的親和力優勢,發揮行政力保障。要改進矛盾糾紛調處的協調指揮,積極發揮綜治辦、司法行政機關、公安、人民法院等單位的積極作用,整合調解資源,形成高效、聯動、便捷的綜合調處機制,真正地實現“實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結合”,加大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力度。
(五)增強主動意識,積極調處離婚類矛盾糾紛。農村(社區)的調解員多數對離婚糾紛當事人家庭比較了解,易于和當事人貼心溝通,相比行政機關的調解更溫情,調解方式也更多樣。對于離婚類矛盾糾紛的調解有一定優勢。因此,基層調委會要把對離婚類矛盾糾紛的主動調處作為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重要工作,在工作評定和考核當中作為重要占比,發揮人民調解對家庭社會穩定的促進作用。
(六)進一步改進經費保障機制,促進人民調解工作。一是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和《陜西省人民調解員管理服務辦法》,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員待遇保障,增強專(兼)職人民調解員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促進調解隊伍的穩定。二是按照調解的案件數量發放補貼時,須切實根據實際情況,對那些普法宣傳工作扎實,又善于積極將矛盾化解在萌芽、化解在平時,從而使矛盾糾紛發生較少的村(社區)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人民調解員給予一定獎勵或者補助,起到發放補貼的正面作用,防止出現矛盾糾紛發生越多,調解越多,則調解人員調解案件補貼收入越多的現象出現。三是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根據本集體經濟情況,對人民調解員提供一部分工作補貼,對群眾認可的優秀調解員給予一定的獎勵。
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要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這些都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市司法等部門一定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十九大精神關于人民調解工作的要求,認真研究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人民調解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及時消除和化解各種社會不穩定因素,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為我市“追趕超越、轉型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發展環境。
行政調解工作調研報告(專業21篇)篇三
20xx年,____區司法局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人民調解與交通事故賠償處理協調聯動、相互銜接、信息互通、共同化解矛盾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通過5年多的努力,現已經形成了獨特的運作模式,促進了地區社會環境的和諧穩定,充分彰顯人民調解在構建和諧社會發展中的“社會矛盾減壓器”、“社會關系潤滑劑”的作用。僅20xx年,____區道路交通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道路事故損害賠償糾紛1321件,涉案金額共1422萬元。現將____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建立實施過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總結提煉,以期待對工作開展有所裨益。
1.結合實際,理清思路。____區地處南京市城東,區內涉及寧鎮公路、寧滬高速、寧杭高速、寧洛高速、長江二橋、繞城公路等多個交通要道,路況極其復雜,車流出入頻繁,既是南京城市交通的一個重要樞紐帶,也是重大交通事故的多發區。20xx年,____全區實發事故高達一萬兩千余起,直接導致嚴重人身傷亡的事故一百余起,其中需要調解的案件達到四千多起。長期以來,交管部門承擔著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調解工作,由于實際警力少、事故數量多、問題復雜等原因,調解工作的實效一直不能很好的凸顯。為了幫助交管部門減壓卸負,節約警力資源,同時,也進一步創新人民調解工作的新模式,拓寬大調解工作的新格局,____區司法局主動與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隊研究磋商,多次召開了工作協調會,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反復推敲相關工作制度,集中優勢資源,建立長效機制,聯合開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
2.健全網絡,規范操作。健全組織網絡是開展工作的前提和保證,區司法局在交警七大隊派駐成立____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以下簡稱調解工作室)。設主任一名,由區司法局副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隊副隊長擔任。調解工作室設在交警七大隊事故中隊。日常工作管理由區司法局基層工作科、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隊事故中隊負責。常駐工作室的工作人員共3名,其中2名專職人民調解員,1名熟悉交通事故處理的輔助人員。實行“三班倒”工作安排,與事故中隊工作時間基本保持了同步,保障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有效、務實、平穩運轉。區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司法局、交警七大隊聯合制定了《____區關于開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規定了調解工作室的職責、紀律、原則、工作流程和受理范圍,規范了調解工作的有序、規范操作。
3.完善制度,有效運行。通過在實際工作中的不斷探索,先后建立起四項制度保證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合法有序地開展。一是例會制度。區司法局、交警第七大隊具體負責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建立備案、業務指導、政策咨詢,分別指定一名業務科室長負責具體工作,并建立每季度工作例會制度,分析矛盾糾紛特點,總結調解過程中的工作經驗,互通信息,研究工作措施和對策。二是建立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培訓制度。區司法局、交警七大隊共同負責組織對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培訓,經培訓后,頒發人民調解員合格證書。人民調解工作室也要定期對交通事故調解的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三是公開公示制度。對外公示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工作制度、主要職責、人員配備、調解程序、聯系電話等,以方便群眾辦事和接受社會監督。四是檔案管理、統計分析制度。人民調解工作室建立調解工作檔案,制定相關移送文書,按規定要求每個調解案件結案后須將相關材料裝訂立卷,并按照人民調解工作相關規范文書的要求制作調解臺帳。及時上報重大糾紛信息,定期報送交通事故人民調解月報表,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調解工作室運行以來,人民調解組織和交管部門充分發揮了各自職能優勢,切實做到了為黨委政府分憂,為群眾解愁,為地區經濟發展保駕護航,促進了社會和諧,取得了初步成效。
1.架構了維護地區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新平臺。____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自五月中旬開展以來,最大限度地降低矛盾糾紛對抗性,提高了調解成功率,將糾紛處置在一線,化解在基層。經統計,僅20xx年,____區道路交通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道路事故損害賠償糾紛1321件,涉案金額共1422萬元。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運行真正做到有形式更有內容,取得了很好的實效。
2.充分發揮了各部門職能作用,拓寬工作領域提高工作效率。首先,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運行為交管部門“卸負減壓”,緩解了交管部門處理非警務矛盾糾紛的壓力,保證優良的警力可以全身心的集中處理重大交通事故,提高工作效率;其次,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進一步拓展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域,充分發揮了大調解工作實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擴大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知曉度,增強了群眾信任度,成為群眾解決糾紛的“第一選擇”;再次,在調解過程中適時開展法制宣傳,引入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有效增強了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引導糾紛當事人通過調解、訴訟等合法渠道解決矛盾,及時消除糾紛隱患,避免矛盾激化,有效的維護了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和諧穩定。
3.目前存在的問題。總體來看,我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推進是順利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此項工作目前尚處于試點探索階段,經過5年來的運行,凸顯出以下幾點問題亟需相關部門協調解決。一是與保險公司協調尚不到位,影響人民調解在更大范圍發揮作用。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賠償中有自主運行的一套規定。對調解協議書目前尚不認可。因而,一些即使各方能達成一致意見,但賠償數額較大的,涉及到保險公司理賠的案例,目前仍無法進行人民調解;二是傷殘的司法鑒定各家保險公司的認可不一。較多數保險公司只認定的鑒定是訴訟程序中搖號產生的鑒定部門。也就是交通事故賠償涉及傷殘鑒定的,當事人就必須采取訴訟程序進行;三是調解人員的專業性和穩定性。交通事故調解不同于一般矛盾糾紛的調解,對調解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政治素質要求很高,調解人員要對相關法律和賠償標準都比較熟悉,才能做好這項專業調解。目前由于資金保障有限,如何健全完善一支穩定的、高素質的專業調解員隊伍亟需解決。
下一步,我們將著力抓好工作重點,解決好工作難點,突出工作亮點,全面推進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向縱深發展。
2.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形成調解員培訓考核機制。選聘一批政治素質過硬、法律知識充足的專業人才充實到調解員隊伍中來,定期對他們進行業務培訓,提高調解工作技能。幫助他們樹立“以人為本,服務民生”的工作理念,正確認識人民調解的性質、功能和地位,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便捷性、平等性、公益性的特點,為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務。同時建立獎懲激勵制度,每季度會同交管部門對調解人員進行一次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對表現優異的進行獎勵,對不符合標準的實行淘汰辭退。
3.進一步加強社會宣傳,提過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知曉度。積極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我區開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在辦公場所公開人民調解工作流程,使廣大群眾特別是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了解、認可此項工作,形成“有糾紛找人民調解”的良好工作氛圍,促進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發揮。
行政調解工作調研報告(專業21篇)篇四
司法所是構建基層和諧的重要力量,對基層政權建設、民主法制建設、維護社會穩定起著基礎性、先導性和服務性作用,具有潛移默化、厚積薄發的“治本”功能,但卻長期得不到各層面的認可,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司法行政職能被邊緣化。司法行政工作是政法戰線的'“幕后”工作者,短期內很難體現出明顯的工作成效,這與公檢法三家“立桿見影”工作性質截然不同,大多數人認為公安工作是“硬”的,法檢工作是“實”的,司法行政工作是“虛”的,認知觀念的落后,造成司法行政職能得不到應有的重視,更難說如何理解與支持司法行政工作了。
2、司法所工作職能較弱。司法所與政法其他成員單位相比自身職能較弱,除社區矯正工作外,其它各項工作的工作和責任主體都是鄉鎮政府,司法所在各項工作中只是起到“指導”、“協調”、“參與”作用。其中人民調解、法制宣傳教育等工作都具有長期性,短期內看不到效果,更不具備強制性的特點,加之上級部門的指導性和規范性文件少,可操作性差,致使司法所給人一種工作務虛多、成績少的錯覺。
3、司法所自身定位迷失。司法所做為縣區司法局的派出機構,實行“鄉鎮和縣局雙重領導,以司法局管理為主的管理模式”。很多司法所片面追求“有為有位”,過于注重遵守和服從鄉鎮黨委政府的管理,工作人員大多還身兼鄉鎮多個職務,如綜治辦副主任、信訪辦副主任等,把過多的精力投入到與本職工作無關的鄉鎮工作中,顧此失彼荒了自己的“責任田”,嚴重影響了司法所業務工作的扎實開展,制約了司法行政職能的充分發揮。
(二)基層司法行政干部隊伍建設與司法所新時期的發展要求不相適應。
從總體上看,司法行政隊伍的主流是好的,是一支特別能戰斗、特別能吃苦、特別能奉獻的隊伍,為穩固基層政權,維護社會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但是,由于歷史的和現實的原因,我們這支隊伍也存在著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歸納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司法所人員編制緊缺。近年來,基層司法所基礎設施建設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人員編制仍舊十分緊缺,至今普遍達不到司法部鄉鄉建所和每所最少應有3人的建所標準,多數掛牌的司法所多為1人所或由鄉鎮工作人員兼職。現行機制難以滿足新時期司法所發展的客觀需求,人手不足的突出問題嚴重制約了基層司法行政各項工作的開展。目前,司法所工作人員擔負九項職能,雖然基中不少工作司法所只是參與部門之一,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只有司法所“一個人在戰斗”,如普法、人民調解、安置幫教等工作,做為工作和責任主體的鄉鎮政府,實際上最多也只是發文時掛個名,開會時來個人,事后基本不干事。司法所除了承擔九項職能,還要完成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繁雜的鄉鎮工作進一步擠壓了司法所工作人員的時間和精力,嚴重影響和制約了基層司法行政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一個人在戰斗”的司法所兩頭都要顧及,但因工作紛繁復雜、千頭萬緒難免顧此失彼,縣局和鄉鎮兩頭都得罪的情況時有發生,忙的三頭六臂卻時常處于雙方都不理解的尷尬境地。
2、司法所隊伍有待加強。司法所隊伍能力素質整體不高,影響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司法所隊伍要么“半路出家”,雖有豐富的基層工作經驗,但是缺乏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缺乏創造性和開拓進取精神,難以推動工作的深入發展;要么就是才招錄進入隊伍的新人,雖有專業知識但缺乏基層實戰經驗,造成工作被動難以打開局面的情況長期得不到解決;同時,司法所的業務培訓和用人機制不盡完善,與新形勢下司法所承擔的職能任務不相適應。優化人員結構,提高隊伍整體素質成為新時期司法行政工作迫在眉睫的內在需要。
3、司法所考核機制滯后。由于司法所工作在鄉鎮、司法局對基層司法所的管理鞭長莫及,只能將日常管理工作委托給鄉鎮。而鄉鎮部分領導對司法行政工作認識存在誤區,認為司法所業務開展并不重要,對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視程度上遠不如派出所和國土所等部門。加之我國改革現在進入深水區,基層各類矛盾糾紛凸顯,維穩壓力很大,鄉鎮迫于基層人手不足的情況,便讓司法所承擔了許多與本職業務無關的工作;而基層司法所受制于工作經費的匱乏,加之對“有為有位”存在認識上誤區,造成工作重心向鄉鎮工作傾斜,把與本職無關的工作當做主業,而本應認真開展的本職工作卻成了應付差事的副業。對于‘不務正業“的司法所只靠定期或不定期下鄉指導和每月召開工作例會是很難發現其存在的問題的,客觀上造成局機關無法及時全面掌控基層的具體工作情況。從目前來看,基層單位績效管理雖都實現了目標管理和具體的量化標準,但執行監督和督導機制并不完善,考核結果沒有得到很好的運用,年終考核名次也沒有起到獎勤罰懶的作用。對基層司法所管理上的缺位,使基層司法行政的總體效能不能得到充分發揮。
(三)司法所匱乏的經費保障體系與新形勢下的日趨加重的工作職能不相適應。
基層司法所自開展規范化創建以來,受到了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在軟硬件建設上取得了明顯的實效,司法所的經費保障和以前相比,有不同程度的改觀。但因司法所工作經費并沒有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經費保障采取縣司法局定額包干,不足部分由司法所向所屬鄉鎮臨時申請經費的方式來解決,司法所經費保障并未形成長效機制。由于各鄉鎮司法所受重視程度不同以及各鄉鎮經濟發展存在差距等因素,司法所工作經費的保障與新形勢下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要求存在一定缺口。近年來,司法所又新增加了社區矯正、大調解等工作職能,工作經費缺口進一步增大,這個問題一直影響著司法所職能的發揮,困擾著司法所能否持續、穩定、深入、高效地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司法所的業務經費投入不足,制約了司法所工作的整體發展,是當前需要重視并切實加以解決的現實問題。
1、.在轉變社會對基層司法行政固化觀念上下功夫。一是讓各級黨政領導看到司法行政部門工作的重要性,看到司法行政部門在維護基層穩定,保障經濟社會和諧發展中基礎性、先導性和服務性作用,轉變他們對基層司法行政工作重視不夠,支持力度不大的被動局面,使他們重視和支持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千方百計想辦法改善司法行政機構和工作人員的發展環境。二是改變本系統同志對本職工作的片面認識,要讓大家看到本系統工作的重大意義,增強自信心和自豪感,同時要下定決心以自身的作為爭取更好的地位,增強干事業的源動力。
2、不斷拓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要緊緊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履行職責,服務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緊緊圍繞群眾法律需求開展工作,及時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緊緊圍繞形勢發展需要開展工作,使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適應新形勢下的發展變化。
3、.要正確處理“為”與“位”的關系。要認清當前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下司法所的工作職能以及司法所在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中所具備的獨特優勢。牢固樹立立足本職崗位,以為求位的作為意識,發揮職能作用,充分體現司法所在維護基層穩定,促進社會發展的特殊作用,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肯定,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擁護,不斷提升司法所的地位。
(二)加強基層隊伍建設,適應新時期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根本需求。
1、加強司法所隊伍建設。全面加強司法所建設,切實鞏固“一鄉一所”的司法所設置格局。要進一步充實司法所工作力量,用好中央下達的政法專項編制,繼續采取爭取地方編制、購買公益崗位等行之有效的做法,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力量;人員配置要向基層傾斜,避免“頭重腳輕”狀況的出現。要打破“一人所”瓶頸,充分利用司法所現有人員編制,打破人員編制、行政地域限制,試行“中心所”工作模式。在處理重大疑難糾紛等工作中,實行中心所聯動機制,由過去“一人敲鑼”向“眾人打鼓”轉變,充分發揮集群作戰的優勢。要加強領導班子隊伍建設,增強領導班子的凝聚力、戰斗力。班子是隊伍建設的核心,要在隊伍建設中堅持“抓班子、帶隊伍、促發展”的工作思路,配強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領導班子隊伍,充分發揮班子在隊伍建設中的領導核心作用。
2、把好人員準入關。要注重年輕化、知識化,切實解決人員老化和專業人才缺乏的問題,通過公開招錄或者選調的形式,將具有法律本科專業知識的人才錄入司法行政隊伍,輸入“新鮮血液”,解決人員老化、青黃不接的問題。建立完善工作人員培訓的長效機制,結合工作需要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培訓,通過宗旨意識教育、素質能力教育、法律知識教育等,不斷提高隊伍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打造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基層工作隊伍。從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多關心和愛護工作在一線的基層工作人員,幫助他們解決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難,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要建立健全良好的選人用人機制,使基層工作人員有盼頭、有奔頭,讓優秀的人才脫穎而出,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用人機制。
3、完善績效考核體系。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內部制度化管理和社會輿論監督相結合,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和呼聲,及時采納合理化建議,并將群眾的滿意度納入工作考核。考核工作要注重實績、客觀公正,要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獎懲機制,避免照顧性和輪流性的獎勵以及形式性懲罰的情況出現,要用好考核結果,以考核結果為依據開展司法所長輪崗交流,要把工作踏實,作風優良的干部交流到工作條件較好的基層所任職,讓作風飄浮、成績低劣的干部去條件艱苦的環境接受鍛煉。通過客觀、公正的考核獎懲機制,激發司法所工作活力。引導全局形成能者上,庸者下,人人爭先的濃厚競爭氛圍,激發干部的工作熱情,帶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健康發展。
(三)加大基層司法行政經費保障力度,助推司法所工作有序開展。
要牢固樹立基層穩則全局穩,基層活則全局活,基層強則全局興的意識,切實做到經費保障向基層傾斜。司法局在持續增加司法所公用經費的同時,要加強與鄉鎮黨委政府的聯系,積極為基層司法所爭取和協調充足的工作經費,形成經費保障長效機制,確保司法所工作的正常開展。統籌兼顧,因地制宜,最終將司法所的公用經費、專項經費、業務經費等納入財政預算,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做相應調整,形成切實有效的長效保障機制。同時,司法行政機關自身也應加強資金監管,做到規范、安全、有效使用每一筆經費,為基層司法行政事業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行政調解工作調研報告(專業21篇)篇五
人民調解工作在社會矛盾糾紛調解體系中具有基礎作用,在和諧社會構建中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經濟社會轉型期,原有人民調解的組織形式、工作方法、隊伍結構等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如何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的職業化、專業化,以更好地適應新形勢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已經成為擺在司法行政系統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是民間糾紛多樣化、復雜化趨向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基層法治工作對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建設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改革和完善的內在需要。當前人民調解工作面臨的一系列問題,要求人民調解工作走上職業化、專業化發展之路。
――傳統的調解領域和方法不能適應矛盾糾紛化解需要。傳統人民調解主要對家庭、婚姻、鄰里等民事糾紛進行化解。當前人民調解工作范圍不斷擴大,已經擴展到交通、醫患、勞動、消費等領域。民間糾紛已演變成為個體型、群體型共存的的矛盾糾紛,如仍采用傳統的調解方法已經不能有效地解決糾紛。
――人民調解的組織形式及設置不能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傳統的人民調解組織主要是村(居)調委會和企事業調委會,設置在基層農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新時期這種配置已不能覆蓋全部糾紛領域,于是很多領域的糾紛主要依靠行政調解和訴訟手段解決。而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對行業等非村(居)領域等發生糾紛較為陌生,做起工作來力不從心,客觀上限制了自身的發展。
――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不能適應現實工作的需要。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基本是由村(居)委會和支部成員兼任。這些人員往往兼職過多,無法專門從事人民調解工作。同時,人民調解員隊伍存在的人員不穩定、缺乏專業知識等問題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人民調解員要能熟練掌握法律法規、嚴格依照法律規范、懂得相關專業知識,嫻熟運用調解技巧來化解矛盾糾紛息訟止紛。
――人民調解經費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目前,許多地方還未將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沒有建立人民調解專項經費,致使調解員津貼、補貼過低,激勵機制尚未形成。
于是,在社會分工日益細密、利益日趨多元的情況下,推動職業化、專業化進程已經成為人民調解改革和發展的必由之路。
我市主要從新型調委會建設和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著手,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職業化、專業化,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人民調解工作組織和隊伍建設取得了突破性發展。
――新型行業、專業調解委員會建設。20__年,我局選擇__港務局開展現代企業制度與人民調解制度有機結合的嘗試。市港務系統新建、充實企業調委會15個,500多名人民調解員接受了培訓和考核。同年,我局在浙江萬里學院組建了由資深法學教師和法學專業學生組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開設了《人民調解理論與實務》課程,培訓了300多名具有任職資格的大學生人民調解員,并先后派出10多支人民調解假期社會實踐活動隊伍走向社會。20__年在市和縣(市)區兩級全部組建了消費者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并會同市消費者協會對新任人民調解員組織了上崗前培訓。20__年,各縣(市)區總工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全部建立,66名專職人民調解員經培訓考試合格后專業從事勞動爭議糾紛的調解工作。20__年,在民事糾紛集中多發區域――繁華的天一廣場商貿地區,整合公安、司法和工商力量,組建了中央商貿區區域性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鄞州區建立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調解機制,成立了鄞州區交通安全司法所,下屬8個交通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承擔全區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糾紛賠償調解工作。今年4月,我局聯合市公安局下發了《關于在交通事故糾紛處理中全面推行人民調解工作機制的通知》,各縣(市)區將在年內全面執行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此外,我局還在諸多領域開展人民調解委員會創建指導工作。目前,我局與市衛生局就建立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了一致意見,全市性的保險糾紛、旅游糾紛和公交糾紛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也已進入規劃階段,__大學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在籌建中。
――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按照我局的工作部署,__區于20__年率先開始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工作,以“人員職業化、工作專業化、待遇工薪化”為目標。通過統一的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考試,64名社區專職調解員經過篩選和培訓后上崗。這些人民調解員專職從事社區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報酬由區和街道兩級政府解決。為促進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出臺了相應的制度與之配套實施。一是建立工作指導制度。成立了區調解工作指導小組,由__區司法局和區法院、區政法委有關人員組成,每月定期分批到街道參加專職人民調解員學習交流會。二是落實職責建立考核制度。統一制訂了社區專職人民調解員年度考核辦法。考核成績作為續聘、評先表彰、等級晉升和獎金發放的主要依據。三是建立培訓制度。專職人民調解員每年至少集中培訓兩次。自建立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以來,無論從調解員隊伍的整體素質上看,還是從工作實績上看都取得了明顯的成效。20__年,該區共受理調解民事糾紛2581件,調解成功2561件,成功率為99%,全部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僅僅受理了10件,占千分之0.5,其它都在社區基層得到解決。而同期全市鎮、鄉、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糾紛平均占全部的為21%,人民調解的受理量和成功率均大大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目前,我市多個縣(市)區也開始著手建設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
我市在推進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進程,主要抓好四個工作環節:
――統一思想,認真抓好前期籌備工作。一是深入基層調研,充分論證。二是取得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支持,整合力量。如__區司法局多次向區委區政府專題匯報“關于建立社區專職調解員隊伍的建議和報告”,使區委、區政府認識一致,從人、財、物上給予充分的支持和保障。天一廣場中央商貿區區域性聯合調委會就充分整合了司法行政、公安、工商等多家職能,顯示了調處優勢。三是選準試點,穩步推開。
――嚴把“三關”,建立專職專業調解員隊伍。我們在工作中注意把好人民調解員的入口關、培訓關和業務指導關。通過嚴格標準、廣納人才,打造素質過硬的專職專業人民調解員隊伍。
――建立健全各項制度,規范調委會運作。結合行業專業特點,制定和健全相關業務工作制度。
――保障經費,為調委會發展提供財力支持。在各地建立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試點中,經費得到較好地解決。規劃中的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我局跟市衛生局確定了經費預算方案,其中的專職人民調解員薪金將按社會工作者市場標準制定。
人民調解工作向職業化、專業化方向發展,能有效克服當前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障礙,實現四個方面的轉變:
――實現了由調處一般矛盾糾紛向復雜疑難矛盾糾紛和重大群體性民事糾紛的轉變。從過去的只能調解婚姻、家庭、鄰里等一般矛盾糾紛,到目前復雜疑難的交通、醫患、環保、土地糾紛和重大群體性民事糾紛,使基層政府能將主要精力集中在發展社會經濟上,維護了社會安定和諧。
――實現了由傳統調解到依法調解的轉變。通過強化培訓、規范管理,使大多數調解員都能在發揚傳統調解優勢的基礎上,熟練運用法律手段開展調解工作,人民調解的法治化程度不斷提升。
――實現了由簡單調解到規范化調解的轉變。人民調解工作在制度建設和規范性運作上已經日趨成熟。我市推行統一的調解協議書,規范化率達到100%,沒有發生一起人民調解協議書為法院撤銷。
――實現了單方調解向聯合調解,被動調解向主動調解及委托調解的轉變。人民調解由被動調解轉為重大特殊案件主動介入,跨邊界地區人民調解組織聯防聯調,專業領域糾紛以專業調委會為平臺,部門配合、行業聯動,優勢互補,更好地發揮出調解成效。
吸收專職社會工作者進入人民調解,建立職業化、專業化人民調解員隊伍,能顯著調動工作積極性,對矛盾糾紛的反應更加迅速,使工作更為高效規范。應該以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為主要載體,推進人民調解組織形式、工作機制的創新和工作領域的拓展。
思考之一: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努力培育職業化、專業化調解組織機構。
人民調解工作應該由群眾自治性組織來承擔,行政管理部門應該對人民調解工作加強扶持,培育健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司法行政部門應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積極培育職業化、專業化調解機構。
加強人民調解組織的職業化和專業化,要借助黨委、政府的支持,大力發展行業性、區域性調委會。借助社會組織、社會力量來調處矛盾糾紛。在條件成熟的行業和社團組織成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發揮社團組織的優勢,增強專項糾紛的化解力度。
思考之二:創新管理方式,推動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建設。
實踐證明建設一支專業的、職業的、高素質的人民調解員隊伍是必要、必須而迫切的。組建專業化調解工作機構,由街道、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出資聘請專職調解員,有利于探索組建一支專業化、社會化的調解員隊伍。
――吸收專門工作者從事人民調解工作。通過公開考試、考核,招募符合條件的人員,專職從事人民調解工作。整合、利用好區域法律資源,特別是現有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可以發揮其長期從事基層社區法律服務的優勢,積極引導、鼓勵、支持他們從事人民調解工作。
――探索新的人民調解員隊伍培訓管理形式和機制。提高專業知識培訓力度,尋求專家咨詢支持,提高操作實踐水平。進一步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和協商,通過選聘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組織調解干部觀摩審判等方式,有效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調解藝術和工作水平。對人民調解員實行持證調解、分類管理,培育發展后備力量。
思考之三:創新工作機制,建立調解工作新格局。
為進一步發揮職業化、專業化人民調解效能,必須創新工作機制,加強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工作銜接,形成綜合優勢,強化人民調解在多元化糾紛化解機制中的基礎性地位。
――建立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相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探索并鼓勵人民調解組織在法院的建議或委托之下,參與訴前等各階段的糾紛調解,推動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有機結合。如在基層法院設立“人民調解窗口”,建立人民調解與訴訟相銜接的工作平臺,為訴訟當事人提供人民調解化解糾紛選擇途徑,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有效地支持訴訟活動。
――依托綜治平臺,推進部門聯動聯調。以基層綜治中心,為聯合化解矛盾的平臺,通過綜治矛盾排摸、工作例會、聯動調處、宣傳教育等工作機制,有效地預防、化解矛盾糾紛。
新時期,進一步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任重道遠,意義重大,只有加強人民調解專職化、專業化建設,人民調解在改革發展中才能永葆青春活力,從而為增強社會自我調控功能、推進民主法治建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行政調解工作調研報告(專業21篇)篇六
為促進各類矛盾糾紛的有效化解,進一步推進平安赤壁、法治赤壁、和諧赤壁建設,今年8月份我與人大法制委部分委員組成調研組,通過深入走訪、聽取匯報、個別談話、查閱資料等形式,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進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近年來,我市人民調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認真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學習“楓橋經驗”,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初步構建起以人民調解為基礎的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新格局,較好發揮了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第一道防線”作用,有力維護了全市社會的和諧穩定,促進了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一)從組織建設入手,完善人民調解網絡。注重強化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規范化建設。按照“六統一”(統一名稱、印章、牌匾、徽標、文書格式、調解員上崗證)、“四制”(調解糾紛登記制、糾紛調解調查制、糾紛調處制度、調解文書歸檔制度)的要求,進行了規范化建設。
一是成立了市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市人民調解工作,下設市人民調解指導中心,協調、指導全市人民調解工作,負責市級層面人民調解工作。
二是以行業主管部門為主體,司法行政部門為指導管理,成立了三大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即市司法局聯合市公安局成立了市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合市衛計局成立了市醫療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合市人民法院、市婦聯、市民政局成立了市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三是以司法所為依托,在全市所有鄉鎮(辦事處)建立了鎮、村兩級人民調解委員會,以村民小組、網格為單位,建立了調解小組和信息員制度。
目前,我市共有人民調解組織198個,其中:市人民調解委員會1個,市人民調解中心1個,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3個(市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市醫療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市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12個,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4個,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2個,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175個,調解員總數772人,其中專職調解員4人,兼職調解員768人。全市按53萬人口計算,人均面對的服務對象680人。現有專兼職人民調解員中,從文化程度來看,初中或初中以下532人約占69%,高中或中專200人約占26%,大專30人約占4%,本科及以上8人約占1%。
(二)從制度建設入手,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防控體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層層落實責任制,強化矛盾糾紛排查措施。著眼于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焦點問題,堅持橫向排查與縱向排查、定期排查與集中排查、普遍排查與重點排查相結合,實行鄉鎮(街道)一月一排查活動。在此基礎上,對重大節假日、敏感時期和矛盾糾紛多發季節,實行重點排查、重點跟蹤監控、及時調處。始終遵循“矛盾不上交、責任不推卸”的原則,充分發揮當地村組干部、基層調解組織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特點,適時收集矛盾糾紛信息情報,做好階段性研判和情況分析掌控,因地制宜,采取現場調解、進村入戶調解、田間地頭調解等方式,節約當事人經濟開支,立足一般糾紛基層一線解決,復雜疑難糾紛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重大熱點難點問題逐級上報聯合調處解決,做到一般糾紛不出村(社區)、復雜糾紛不出鄉鎮(街道)、熱點難點問題不出市.
20xx年元至10月份,全市各級調解組織調解案件總數1922件,調解成功1876件,其中村居調解委員會調解1261件、鄉鎮辦人民調解委員調解292件、三個專業調解委員會調解369件。調解成功率97.61%,履行1853件、履行率98.77%,疑難復雜案件162件,司法確認1件,涉及當事人4821人,涉及金額4159.03萬元,主動調解375件、依申請調解1547件,其中山林土地糾紛542件、占21.20%,婚姻家庭糾紛371件、占19.30%,鄰里糾紛310件、占16.13%,合同糾紛198件、占10.30%,道路交通事故糾紛168件、占8.74%,醫療糾紛66件、占3.43%,房屋宅基地糾紛121件、占6.30%,生產經營糾紛105件、占5.46%,損害賠償糾紛139件、占7.23%、征地拆遷糾紛31件、占1.61%、環境污染糾紛6件、占0.31%,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20件、占10.40%,其他勞動爭議糾紛7件、占0.36%,物業糾紛2件、占0.10%,其他糾紛126件、占6.56%。其間,排查矛盾糾紛145起、預防糾紛231起,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3件6人,防止群體性上訪2次、4人。
在醫調委未成立之前,市法院每年受理醫療糾紛訴訟案近50件,醫調委成立后,市法院每年受理醫療糾紛訴訟案下降至3-5件。80%以上醫療糾紛是通過人民調解得到了解決,并且調解成功率達95%以上,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更是如此,減少了當事人訴累,節約了社會資源,也構建了一個和諧的醫患關系,讓醫務人員安心看病,雙方權利也得到了有效保障。
(三)從倡導以人為本入手,挖掘調解文化。一是抓好調解室文化建設。以建立溫馨、和諧氛圍為立足點,按照平等、人文、協調的原則設置首席調解席、調解席、記錄席,雙方當事人席和旁聽席,在調解室醒目位置設立調解溫馨提示,在調解室顯眼位置擺設人民調解告知、調解流程、當事人權利義務板面,在顯眼墻體制作倫理道德、民間傳統習俗、古今中外調解名言警句、民間諺語民謠等書幅字畫,以墻體畫的形式繪制鄰里和睦、家庭和諧、尊老愛幼、以和為貴的調解宣傳墻體圖畫,把法制與德教相互融和于人民調解文化建設當中,使當事人在平靜、平和的氣氛中溝通心靈、減少摩擦、消除隔閡,消除化解矛盾糾紛。二是抓好調解文化與教育群眾學法用法相融合。采取庭式調解、現場調解、進村調解等形式組織群眾現場旁聽,以案釋法,以理說教,以案件向群眾剖析法理,用道德感化教育當事人,分析矛盾糾紛發生的因果關系和自我預防、自我調節、互諒互讓的重要性,教育引導群眾自覺學法用法守法,把矛盾糾紛調處解決的過程變為教育群眾學法用法的過程。三是抓好法制宣傳文化建設。把抓好法制宣傳教育作為遏制和減少矛盾糾紛發生的大事來抓,積極開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工作,在每個村委會、村小組挑選出1至2戶威信高、群眾信任、法律意識強、有公益心的法律明白人,配備必要的法律書籍,開展多位一體的日常法律輔導、調解及法律咨詢工作。同時,結合各鄉鎮(街道)具體情況,以鄉鎮(街道)集市為載體,與各行政執法主體部門密切合作,采取散發資料、廣播標語、法制講座、咨詢解答、庭式調解、以案釋法、旁聽教育、進村入戶講法等多種形式,深入開展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宣傳,突出教育引導群眾依法維權、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做好矛盾糾紛“事后調處”為“事前防控”。
(四)從組織協調配合入手,有力維護全市和諧穩定。一是狠抓協調配合,加強“大調解”之間的銜接。在“大調解”工作體系中,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彼此相互配合、分工合作。在具體工作中,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聯系基層、貼近群眾、信息靈通、方便快捷的優勢,摸排清查和梳理掌握各地矛盾糾紛信息情報,積極做好矛盾糾紛的預防預測和排查調處工作;實行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聯動對接,建立人民調解協議履行和訴前民事糾紛調處機制,開展人民調解進駐法庭聯合辦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調解組織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調解和法庭訴訟調解工作中參與調解;實行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聯調對接,開展人民調解進駐公安派出所、土地、林業等相關部門工作,人民調解組織與相關職能部門聯合辦案、現場辦公,以機制聯動應對處理各種行政爭議,解決處理因山林、土地、資源爭執、勞動用工、企業改制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實行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三調對接,對涉及葬墳、邊界、工業建設、征地拆遷等容易引發社會熱點的復雜疑難糾紛,市、鎮、村、組四級聯動,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三調對接;整合調解力量,聯合咸寧、崇陽、湖南臨湘開展邊界聯防聯調對接。以“四級聯動”、“三調對接”“邊界聯防聯調”等多項舉措處理化解各種復雜疑難社會熱點問題。二是開辟維權綠色通道。在殘聯、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會、婦聯等群團組織和各鄉鎮(街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對婦女兒童、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和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的矛盾糾紛進行法律援助。三是認真抓好法律咨詢服務和來信來訪答復辦理。
(一)對調解工作重要性認識不夠。有的單位和部門對人民調解在新形勢下的地位、作用認識不充分,重視和支持力度不夠,對人民調解的宣傳力度不足,以致社會普遍關心、認可、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氛圍相對缺乏,人民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相差懸殊;也有不少群眾認為人民調解沒有強制力、調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以致出現矛盾糾紛時不是訴訟就是上訪,或者干脆“用拳頭說話”;一些部門沒有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意識,以致調解組織、調解員孤軍作戰,難以處理一些復雜的矛盾糾紛。
(二)調解資源的配置不盡合理。調解組織網絡體系不夠嚴密,調解組織之間沒有形成合力,存在多頭管理、重復管理或相互推諉現象,工作中缺乏有效的協調和溝通機制。調解經費不足制約調解工作創新發展。人民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但調解工作的開展離不開必要的物質保障和經費保障。根據政府購買服務和人民調解經費保障的相關規定,人民調解經費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予以保障。目前除交調委5萬元/年工作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和規范性人民調解案件45元/件(政法委轉移支付)以“以案定補”的形式補助給調解員外,其他調解組織尚無專項經費,日常工作經費均由市司法局調劑,不能滿足調解工作更好地開展。
(三)調解組織建設還存在薄弱環節。目前,我市人民調解隊伍構成呈現以下特點:一是調解員文化偏低,由此帶來調解質量不高的問題;二是隊伍不穩定,兼職調解員居多,流動性大。鄉鎮(辦事處)調解員均由司法所工作人員和綜治干部兼任,村(社區)調解員均由村支書和治調主任兼任。三是企業事業單位、區域性、行業性等新型調解組織建設目前還比較薄弱,存在著“斷層”和“空檔”現象,行業的調解組織覆蓋率低,調解組織建設任務相當艱巨;四是少數村級調解組織產生程序不規范,人員經常變動,調解員隊伍不穩定,更換頻繁,工作熟悉程度及連續性較差。加上以往三年一屆的村(居)委換屆,導致一批已接受過指導,參加過培訓,正熟悉業務的調解員被替換,而后任者又有一個從頭培訓、指導與熟悉過程。
人民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地位和作用己日漸顯現,且不可替代。但在當前和今后較長時間里,人民內部矛盾仍將大量存在,且呈多元化、復雜化格局。如根據民政局婚姻登記統計數據,我市20xx年離婚人數為800對,20xx年為1671對,10年翻了一倍,20xx年為1825對,20xx年為1739對,分別比20xx年增加了154對、68對,呈螺旋上升趨勢。按照“能調則調”的原則,有很多能夠通過分析原因、幫助化解矛盾進行調解。每成功調解一對,就能挽救一個家庭,從源頭消除了不穩定因素。為此建議:
(一)建立配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更能提高調解工作效率。建議設立環保、校園和勞資糾紛三大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適應發展需要,做到應建盡建。
(二)提高專職人民調解員比例。調解人員的素質很大程度上技能素質決定了調解的效果。建議按照中央政法委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精神,結合赤壁市實際,配齊配強專職人民調解員:每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配3名專職人民調解員;每個鎮級人民調解委員會配2名專職人民調解員;每個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先配置1名兼職人民調解員,以后逐步向專職過渡。
(三)建立經費保障管理機制。后勤經費保障是做好調解工作的重要條件。建立根據上級有關要求,據實測算增加人民調解經費,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形式解決人民調解安排工作經費,并探索基于績效掛鉤原則將調解案件與兌現報酬掛鉤、按調解案件難易程度實行“計件”補助的方式,定期考核抽查兌現,切實保障基層調解員報酬待遇,進一步激發基層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促進人民調解工作健康發展。
(四)搭建統一高效聯動平臺。一是整合社區矯正、法治宣傳、法律援助、安置幫教、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等人才資源,完成人民調解實體平臺建設,形成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超市。二是以市鎮村三級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平臺為依托,建成人民調解網絡信息協調指揮中心,實現信息隨時采集,一個平臺受理訴求,一套流程減少環節。及時掌握糾紛隱患基礎信息,迅速組織分析研判,從而實現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排查化解,第一時間上報,第一時間無縫對接。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之中,做到“小糾紛不出村(社區),大糾紛不出鄉鎮,重大疑難糾紛不出鄉鎮,矛盾不上交,糾紛不積壓”,推動我市人民調解工作上一個新臺階,為社會穩定、平安、和諧發揮人民調解應有的作用。
行政調解工作調研報告(專業21篇)篇七
7月5日,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趙巖帶領監察和司法工委組成人員,對我縣人民調解工作情況進行了調研。調研組通過現場詢問、查閱資料、聽取匯報等方法,深入了解我縣人民調解工作基本情況。現將調研結果報告如下:
近年來,縣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能夠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和有關政策要求,以“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實現矛盾不上交”為目標,切實發揮人民調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作用,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作出了積極的努力。目前,全縣設立調解中心1個、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14個、鎮(園區)調委會12個、村(社區)調委會213個、警民聯調室14個、特色調解委員會2個、個人調解室1個及鎮(園區)信訪事項人民調解工作室13個,全縣共有專兼職人民調解員978名,年平均化解矛盾3300余件,調解成功率95%。
(一)調解工作長效機制還需進一步完善。一是聯調聯動機制有待健全完善。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三項工作開展中有機銜接互動不夠,縣社會矛盾化解協調指揮中心未充分發揮作用,司法行政機關內部資源沒有整合到位,同時,區域性、行業性調解組織發展緩慢,與鎮、村調委會溝通交流不暢。二是基層調解工作管理體制不夠完善。存在調解隊伍不穩定、調解人員編制不到位、調解人員偏少等問題。三是調解工作案件補貼標準缺乏正常的動態調整機制,一定程度上影響調解員的工作責任心和積極性。
(二)調解隊伍建設有待提高。一是調解隊伍結構不合理。我縣部分調解員年齡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業務能力參差不齊,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調解質量和效果。二是基層人民調解員兼職過多。部分村級調解組織成員多為村委干部兼任,工作任務重,政策不熟悉、法律知識欠缺,存在著“老好人”思想,對群眾中發生的矛盾糾紛有疲于應付的現象,經常憑經驗處理問題和糾紛,工作方法單一,工作質量和效率不高。
(三)調解工作方式有待規范化。當前,矛盾糾紛已由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等民間常見性矛盾糾紛,向土地承包、征地拆遷、醫患糾紛、勞動爭議等新型矛盾糾紛轉換。這些新型的矛盾糾紛大部分專業性較強,對調解工作規范化有著更高要求,調解文書需要規范化制作。但目前部分基層調解工作開展不規范,調解案件常常以口頭的形式結案,沒有簽訂書面調解協議、形成書面調解文書檔案,不具備法律效力,不利于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一)提高認識,切實強化人民調解工作。一是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經費保障機制,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投入,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物質保障能力;二是加強基層調委會建設。不斷壯大調解員隊伍,配齊配強人員,增強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力量;三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宣傳力度。廣泛宣傳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發展中所發揮的積極作用,增強群眾的法律意識,提升人民調解的社會影響力。
(二)積極探索,加強人民調解隊伍建設。一是把好調解人員選聘關。拓寬聘任調解員的渠道,不斷充實、穩定調解員隊伍,將一些具備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群眾基礎好、熱心公益的人員充實到人民調解員隊伍中來。二是強化調解人員的業務培訓,提升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不斷提高法律政策水平和調解工作技能。
(三)創新機制,完善人民調解方式方法。構建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行政調解為補充、司法調解為主導的多元化“三調聯動”工作機制。人民調解開展要結合行政調解專業、高效的優勢,與人民調解相互配合,及時有效化解矛盾,努力將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不斷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實現新的突破。
行政調解工作調研報告(專業21篇)篇八
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中最具特色的處理民事糾紛的傳統方式。如何創造性地開展訴訟調解,充分發揮其價值功能和優勢,以實現調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終極目標,值得深思。前不久,受省院委托,一行專程到各基層法院進行了調研,下面就調研結果主要發表一下看法:
近年來,基層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以調解方式解決了大量的民事糾紛案件,為及時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從幾個基層法院的統計數字來看,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穩步上升;還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幾個:一是調解需要一定的時間,在不斷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強化審限管理的同時,調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加使法官應接不暇,沒有時間過多的調解,客觀上造成調解不能;三是調解需要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權威和法官的社會公信力在下降;四是對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夠全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重判決輕調解,或認為調解過多有損法院形象;五是其他社會力量的不當干預,影響了當事人自由處分權的行使。
各地法院將調解貫穿于審判全過程和各個不同的訴訟階段:1。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時的送達調。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即以打電話、就地審理等簡便靈活的方法通知當事人到庭或到當事人住所,在雙方當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棄答辯期的前提下進行調解。2。詢問被告答辯時的答辯調。即在被告向法院送達答辯狀時,根據原告的起訴事實及被告的答辯意見,給被告做調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時通知原告立即到庭進行調解。3。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即時調。4。庭前準備階段在交換證據時的聽證調。5。庭審階段的庭審調。6。發揮雙方委托代理律師的作用,促使當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調。7。定期宣判送達前,當事人行使請求調解權的庭后調。
基層法院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探索了一套調解的方法,積累了一些有益的調解經驗。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要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理念;2。強化調解工作的觀念不能動搖;3。要堅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結合的調解原則;4。要創造性的開展調解工作;5。要因地制宜,不斷創新調解工作的方式、方法;6。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綜合素質。
對調解的功能,各地基層法院有著清楚的認識:一是可以減少訴訟程序的對抗性,有利于在解決民事糾紛時維護雙方當事人的長遠利益和友好關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優化糾紛解決程序的效益,快速、簡便、經濟地解決糾紛,緩解當事人的訟累,降低訴訟成本,達到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三是有利于當事人充分行使處分權,發揮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性作用,實現當事人主義的私法功能;四是調解協議以合意為基礎,更易為當事人實際履行,可避免執行中的困難,實現調解與執行的有機統一;五是在實體法律規范不健全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中的協商和妥協,以探索雙贏的審理結果。
行政調解工作調研報告(專業21篇)篇九
新華村位于盤城鎮西北角,屬于xx村,全村共有農業人口866人,外來人口240人,下轄9個村民小組。近年來我村的人民調解工作,在上級有關部門的具體指導下始終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多種手段,協同作戰的工作方針,積極構筑“大調解”的格局,努力守住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線”,為維護本地的社會穩定作出了一定成績。20xx年以來,調委會共調解各類民間糾紛42起調解成功率達95%,幾年來,無因調解不及時和調解不當而造成民轉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發生。我們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展開工作的:
一是把人民調解工作納入村委會、村支部的重要議事日程,成立由村主要領導任組長,民兵、共青婦等人員為成員的村調解委員。
二是在各村民小組和村屬企業成立調解工作小組,由各村民小組和企業負責人擔任調解工作小組長。目前,全村共有調解小組25個,調解人員80人,年齡在55以下的占65,高中文化程度以上的占88。另外,我們還根據村里的實際情況組建了一支由老黨員、老干部、共青團員、青年志愿者和調解員積極分子組成的義務“四員”隊伍。即:巡邏員、宣傳員、信息員、調解員。
三是建立調解工作協調體系。就是將全村9個村民和6個村屬企業劃成五個片區,每片區由一名村調委會干部和其所工作的鎮機關職能對口部門聯系,積極做好協調,根據糾紛性質適時開展聯合調解。使全村調解工作真正形成“橫向到底、縱向到邊、左右協調、多方參與”的大調解格局。
四是抓好制度建設。村調委會建立例會、學習、請示匯報、糾紛排查和獎懲制度,并與有關責任人簽定責任書,對完不成任務或工作不力的將給予處罰。
五是搞好培訓。人民調解員除參加鎮司法所組織的培訓外,村調委會還采取以會代訓、學習交流的形式每季度組織一次培訓,組織他們系統學習調解知識,使調解人員業務水平、調解技能和防矛盾激化能力都有了明顯的提高。
建立健全暢通的信息渠道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對于那些沒有預防到的糾紛一旦發生,可以以最快的速度通報信息,防止矛盾激化,使糾紛最大限度的得到解決。我們首先是在村民中加強普法教育。在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中,調解糾紛是治標,預防糾紛才是治本。而預防糾紛最好的辦法就是加強公民法律知識的普及宣傳,通過召開各種會議和黑板報、宣傳欄、致群眾公開信等形式向群眾宣講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營造法制氛圍,使群眾能自覺遵守公民道規范,并學會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今年的“防非”工作中,兩次發放致群眾公開信1000余份,重點宣傳了《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內容,為“防非”工作的全面勝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次是調解員通過向村民發放聯系電話卡,這樣就有效的疏通了信息渠道,在任何地方、任何時候都能在第一時間掌握各類糾紛信息,為最后的調解贏得了寶貴的時間。
一是苗頭性糾紛超前排查。
二是規律性糾紛按時排查。
三是上級布置的排查工作及時完成。
國慶、元旦等重大節日期間,婚姻糾紛較多;春耕、秋收秋種農忙季節,爭水、爭電、爭路、爭地等糾紛較多;春節前后贍養糾紛較多。對這些有明顯季節性的糾紛,我們都超前部署,開展有針對性的重點排查,并使之制度化。四是特殊性糾紛及時排查。圍繞我村近兩年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步伐加快和土地流轉承包等敏感問題,及時展開糾紛排查,既掌握了大量的矛盾隱患,又了解了群眾對一些相關政策出臺和實施的意見。另外就是開展糾紛專項治理,我們針對民間糾紛的特點,以防止矛盾激化為重點,在開展糾紛排查的基礎上,每季度堅持開展一次糾紛專項治理,并邀請鎮司法所的同志給予指導。過去,我村是遠近聞名的“落后村”,父親告兒子的事時有發生,為一點雞毛蒜皮的小事打得頭破血流,現在這種現象已經明顯得到改觀。
所謂疑難糾紛,顧名思義就是糾紛疑義大,難以調處民間的糾紛。我們通過分析主要包括兩種形式:一是糾紛經多次調處,當事人對糾紛仍各持己見,未能達成調解協議;二是糾紛經過調處達成了調解協議,但在履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反悔,產生新的糾紛。調處疑難糾紛所采用的方法是否有效,不僅關系到調處結果的優劣,而且直接考驗著調解工作人員的素質和水平。調處疑難糾紛總的方法是,通過深入細致的調查,全面了解糾紛發生的起因、背景和過程,有的放失的對當事人進行耐心細致地教育和疏導,幫助當事人及時化解矛盾,消除隔閡,恢復和睦相處的關系。我們在調解工作實踐中總結出以下幾種方法。
一是解結法。在調解鄰里、家庭關系等造成的疑難糾紛時,要善于在摸清糾紛原由的基礎上,分別做好當事人的工作,澄清是非,使之求大同,存小異,互涼互讓,消除隔閡。前不久,我村伏莊組潘某家的狗把自己弟弟家小孩給咬傷了,按正常情況賠個醫藥費就完事了,可潘某說什么也不肯賠錢。調解工作小組多次上門做工作也沒有結果。村調委會得知此事,又重新做了調查,發現原來兄弟倆一直為菜地水溝鬧得不愉快,村里把水溝問題解決以后,潘某主動把醫藥費送到弟弟手里,現在兩家已經和好如初了。
二是借力法。調解工作主要是靠調解人員向當事人講法、說理,這對于多數當事人是有效的,但少數當事人卻認為,調委會的調解沒什么約束力,你講你的,我干我的。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借助有關單位、部門對當事人的管理權威和約束力,以彌補調委會在此方面的不足。去年9月,我村五東組村民鄧玉蘭在部隊農場工地上干活時,因包工頭安全意識不強,導致一面山墻倒塌砸傷了鄧的左腿,最后造成鄧左腿高位截肢。傷者家屬在賠償費用等方面與用工單位、包工頭分歧較大,使傷者家屬情緒極不穩定,如不及時做好有關工作,對方很可能有過激行為。
村調委會感到事態嚴重,隨即與鎮司法所、勞動所等相關部門聯系,研究對策,齊抓共管,兵分幾路先后20余次做傷者家屬工作,積極與用工單位、包工頭協調,保證了近5萬元的治療費用及時到位,確保傷者得到了及時有效地救治,較好地穩定了傷者及家屬的情緒。由于此糾紛專業性強,賠償標的較高,雙方分歧大,村調委會及時做好雙方的穩定工作,并積極與有關部門聯系,使之順利地走上了法律訴訟程序。
行政調解工作調研報告(專業21篇)篇十
根據撫順市畜牧獸醫局《關于開展行政執法狀況調查和調研工作的通知》要求,撫順市藥監所進行了自查和調研工作,現將情況匯報如下:
(一)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現狀。撫順市獸藥飼料監察所為授權執法部門,執法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遼寧省畜禽產品藥物殘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主要職責為獸藥、飼料和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現有執法人員總數19人,持有執法證人數9人。
(二)行政執法程序規范及執法文書使用情況。本所行政執法程序嚴格執行《農業行政執法程序規定》(農業部63號令),使用的執法文書格式統一為農業行政執法文書,文書制作嚴格執行《農業行政執法文書制作規范》(農政發[20xx]4號)。
(三)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執法經費保障情況。本所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人員和辦公經費財政全額撥款,目前,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執法經費尚未列入財政預算。
嚴格執行《申訴和投訴處理程序》(fyjs-cx11-2007),凡涉及本單位檢驗方法使用或檢驗報告的質量投訴和涉及對本單位的工作程序、合同的執行、檢驗時限提出異議的申訴和投訴,由業務部門組織調查,在《客戶申訴和投訴及處理》(zljl-18-2007)記錄上登記編號,記錄調查結果;要重視投訴舉報受理工作,注意發現畜產品安全事故和案件線索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加大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同時,嚴格實行重大畜產品安全事故報告、舉報、通報制度,對遲報、漏報甚至瞞報、謊報畜產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一般工作作風問題,調查屬實對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按有關規定處理;重大違紀事實調查屬實,向受損失方專函致歉,對責任者進行行政處理。
(一)完善協調合作機制。加強與衛生、公安、工商、質檢、食藥等部門溝通、配合,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信息通報制度和協調配合制度。
(二)完善檢打聯動機制。明確工作職責和工作程序,開展畜產品和畜禽養殖投入品監督抽查,提高抽檢工作效率,組織執法機構對抽檢不合格產品依法進行查處。
(三)完善風險預警機制。加強畜產品風險信息收集、分析、預警和利用,落實好畜產品質量安全有獎舉報和違法行為記錄制度。
(二)加強執法和案件查處工作。按照“五不放過”原則(即:物品來源、去向不查清不放過;涉及的單位、責任人不查清不放過;案件產生的原因不分析透不放過;對涉案人員未得到應有的懲處不放過;今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加強監督檢查和大要案查處。大力推進區域所執法辦案,縣區行政管理部門要將依法實施當場處罰的簡易程序案件授予區域所辦理,增強區域所執法監管的權威性和時效性。
(三)建立和實行執法人員考評制度。探索和試行執法人員監管責任單位(區域)量化管理、案件處理時限考核和案件質量評審、監督檢查頻次和效果評估等,提高監督執法管理規范化水平。
行政調解工作調研報告(專業21篇)篇十一
在西方世界,訴訟調解被稱之為“東方經驗”。在我國,法院訴訟調解制度不僅要與中國的現實需要相符合,還要對司法改革的需求給予滿足。當前,我國法院訴訟調解制度還存在較多的缺陷,有待完善,但是依然背負著強大的重任前行。“大調解”的格局符合司法界發展的需求,更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需品,因為在判決的過程中“大調解”的格局起著非常重要的特殊作用。本文將法院民事審判作為研究點,對現階段我國基層法院民事調解工作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與研究,并針對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對策,旨在推動司法改革的.進程,加快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與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腳步。
在西方世界,訴訟調解被譽為“東方經驗”,在我國也稱之為法院調解。訴訟調解其性質是一種法定的爭議糾紛解決的方式,其在推動我國法治社會發展進程中充分發揮出了較為獨特的作用,而且現階段普遍被各級法院所采用。在民事訴訟法中,對法院調解的地位進行確認是通過法律的形式。現階段,我國處在一個社會矛盾較為突出與“訴訟爆炸”的時期里,為了緩和矛盾,在符合當事人利益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前提條件下,運用民事調解,可以有效地降低上訴率、發揮改判率、再審率以及涉訴上訪率,使得法律文書的終局性以及既判力得以增強。然而,當前我國基層法院民事調解工作還存在諸多問題,需要一些行之有效的對策對其加以完善。因此,對現階段我國基層法院民事調解工作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與研究,并針對問題探尋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對策,對我國基層法院民事調解工作進行完善,具有非常重大的司法意義。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民事訴訟調解是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則。為了穩定社會秩序,對矛盾做出及時的調整與化解,就必須將民事訴訟調解工作做好。簡單來說,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就是當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以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作為基礎,并按照合法、自愿的基本原則,對當事人雙方達成的協議協商進行主持與解決的一種制度。訴訟調解和訴訟外調解是民事訴訟制度的兩大分支,且二者之間存在著比較大的差異,其產生出來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就發生時間而言,訴訟調解是發生在訴訟的過程中,是一種訴訟行為,而訴訟外調解則是發生在訴訟范圍之外的,不具備訴訟意義,所以其達成的調解協議是可以反悔的。
行政調解工作調研報告(專業21篇)篇十二
推進依法行政,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的一項基礎工作,是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根本途徑,是建設法制政府、落實依法治國方略、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縣、鄉政府處于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第一線,承擔著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的繁重任務,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面對各種利益關系和矛盾糾紛。縣、鄉政府和縣級行政部門的依法行政水平和管理能力,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影響著政府的公信力和執行力,也影響著縣域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進一步加快推進縣、鄉政府依法行政、建設法制政府進程,我們對**縣縣、鄉政府和縣級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工作進行了深入的調研,廣泛聽取了有關部門、鄉鎮政府和廣大干部群眾對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全面了解掌握了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在此基礎上,結合**縣實際,就進一步貫徹落實《綱要》和《決定》,全面推進縣鄉依法行政工作談一些思路和對策。
近年來,**縣認真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方針,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為重點,以深化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為載體,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大力開展法制宣傳和培訓教育活動,嚴格規范性文件審查報備,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全面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和執法行為,著力推進依法行政進程,為全縣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制環境。
(一)行政決策機制不斷健全完善,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進一步增強。
縣政府修訂完完善了《**縣政府工作規則》,建立重大問題、重大決策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和聽取意見制度,明確行政決策的權限和程序,暢通公眾參與行政決策渠道,增強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大大減少了決策的失誤。以來,縣政府召開常務會議情況次,研究重大事項項。大力推行政務公開,編制修訂了政府信息公開目錄,進一步增強行政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斷深化,政府職能進一步轉變。
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按照“簡化程序、減少環節,規范管理、便民利民,強化服務、提高效率”的原則,進一步規范減少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程序,改革審批方式,建立了科學規范、廉潔高效、公開公正的行政審批制度。以來,先后開展了2次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工作,共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項,清理規范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個。全面推行一個窗口對外的審批工作機制,實行“一個窗口對外”、“一門受理、轉告相關、并聯審批、限時辦結”,簡化了辦事程序,最大限度地減少前置審批。
(三)規范性文件審查報備制度健全完善,文件合法性、有效性不斷提高。
建立法制機構審核把關制度、各方協調論證制度和政府常務會議審批制度,嚴格規范性文件制定審核把關,確保新出臺規范性文件的質量。以來,全縣共制定出臺規范性文件35件,其中縣政府出臺22件,鄉鎮、部門出臺13件;因政策、法律法規依據不充分審核未通過的4件。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對縣政府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及時向上級法制機構報備審查,主動接受監督。對鄉鎮政府和縣政府工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定期督促上報備案,從發文主體是否合格、內容是否合法適當等方面進行嚴格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存在問題的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該糾正的責令糾正,該撤銷的堅決撤銷,保證文件合法。按照“誰起草、發布,誰負責清理、修改或廢止”的原則,及時組織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對各類規范性文件,嚴格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核,凡有明確依據的,予以保留、規范和修改完善,無明確依據的,堅決明令廢止,做到一項不漏,一件不錯,確保文件執行效果。
(四)行政執法責任制得到全面推行和落實,行政執法水平進一步提高。
按照“執法依據明確、主體職權法定,執法行為規范、程序完善公開”的原則,依法核準、界定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權,建立完善執法程序,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強化行政執法監督,確保政府行政行為的合法有效性。一是明確執法主體,依法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按照“統一清理、分級負責”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各行政部門“三定”工作方案,嚴格依法核實確定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和受委托執法單位,明確執法主體機關的名稱、單位性質、實施主體的權力來源、執法類別、權限、范圍、內容和職責,確定行政執法的主管、共管和配合機關及其法定職能,做到了執法類別、執法權限、執法責任明確。在清理執法主體、職權、依據的基礎上,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執法依據修訂、修正或廢止情況,適時將本部門實施的法律、法規整理匯編,調整執法權限,將法定執法項目一一列出,逐項細化分解,落實到具體的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明確職責,夯實責任,做到權責一致,有效避免了執法部門和執法崗位的職權交叉、重復和空缺。全面推行了行政執法程序公開和聽證制度,建立了操作簡便、制約有效的行政執法程序,嚴格執法環節,做到執法程序規范合法。堅持規范與監督并舉的方針,積極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承諾制、評議制,將執法依據、權限、范圍、程序、時效、責任處罰、收費(罰款)項目、辦事程序及結果、監督舉報方式等事項向社會公開,設立舉報箱、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對群眾反映和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違法行為,公開執法程序,限時承諾辦結,及時報備審查,自覺接受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堅持以“兩個規范”為目標,統一行政處罰的程序和文書格式,做到了行政處罰主體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罰適當,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準確。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面推行了統一票據、罰繳分離制度,各行政部門凡有收費項目和罰沒權的,均辦理了收費許可證和罰沒許可證,收費和罰沒收入全部上繳縣財政。建立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認真組織開展行政處罰案卷質量評查活動,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有效地提高了行政機關科學執法、規范執法的能力和水平。20以來,共評查行政處罰案卷122件,督促整改和糾正13件。
(五)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得到加強,有效化解行政爭議能力不斷提高。
始終堅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時、便民的原則,嚴格遵循法定程序,認真開展行政復議,積極參與行政應訴,及時有效地化解行政爭議,較好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嚴肅性,塑造了誠信政府形象。加大層級監督力度,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及時予以撤銷,堅決糾正到位,切實有效地維護了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通過開展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對個案反映出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涉案機關提出建議,督促涉案機關完善管理,建章立制,加強執法工作,使個案的監督逐步向縱深的執法層次監督延伸和擴張,促進了政府機關依法行政。近年來,累計受理行政復議案件5件,其中辦理3件,申請人自行撤回2件;依法答辯了行政訴訟案件6件,其中維持5件,改判1件。
(六)法制工作得到重視和加強。
縣政府成立了由常務副縣長任組長,財政、監察、物價、編辦、司法、法制、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在縣政府法制辦下設辦公室,負責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陜西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五年規劃》和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各鄉鎮、各行政機關也成立了相應的組織機構,配備了專兼職法制工作人員負責辦理本鄉鎮、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為法制工作順利開展提供了組織保證。縣政府組建成立了“政府法律顧問團”,聘請法律顧問2名,建立了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縣政府常務會議定期研究依法行政工作,及時解決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中的問題。縣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政府常務會議,有效發揮了其在政府決策中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的職能作用。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嚴格執法證件管理,堅持崗前培訓,持證上崗,亮證執法,佩戴標志,著裝整齊,做到文明執法,逐步建立了一支業務過硬、素質優良、紀律嚴明、作風扎實的行政執法隊伍,在群眾中樹立了良好的法制干部形象。
建立和完善了行政執法報告制度、備案制度、案件評查制度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對土地征用拍賣、違法建筑拆除等社會普遍關注的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報縣政府,經會議研究討論集體決定;對違法行為嚴重、情節復雜的較大行政處罰案件,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審查;對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案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案件的執法依據、違法事實、懲處標準等項進行評查;對執法違法案件和執法錯案,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切實提高了行政執法的整體水平增強各級政府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印發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多渠道開展宣傳活動,全面宣傳《綱要》的基本精神、主要內容以及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重大意義,使各級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統一到《綱要》上來,為貫徹落實《綱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營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認真組織開展《綱要》的學習、培訓工作,按照“統一部署,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集中培訓、專題講座等多種形式,有計劃、有組織、分批次對各級領導干部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培訓,主要領導帶頭學、帶頭講,帶頭依法辦事,依法決策,依法處理問題,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依法行政意識明顯增強,依法行政能力不斷提高。
加強制度建設,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建設效能政府、責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堅持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制定出臺了《行政效能監察辦法》、《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辦法》、《行政執法監督辦法》、《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和《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備案監督規定》等,建立了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進一步強化對行政執法的監督,真正做到了權限法定、內容明確、程序公開、行為規范、監督有力,使政府職能轉變到了經濟調節、市場監督、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來。
二、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盡管經過多年的努力,政府法制建設取得了明顯進展,縣、鄉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所提高,但從目前全縣依法行政工作開展情況來看,法制工作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主要是:
(一)規范性文件審查不嚴,備案不夠及時。
部分鄉鎮和部門為了規避監督,對本鄉鎮、本部門制定出臺的規范性文件不報審,缺乏規范的審查制度,一些規范性文件質量不高,執行效果不夠明顯。有些鄉鎮和部門對規范性文件報備不夠及時,甚至故意拖延報送備案,加之法制機構權限、手段有限,致使備案審查的意見難以落到實處,備案審查的監督效果不明顯。
行政調解工作調研報告(專業21篇)篇十三
(一)、加強學習,提高認識。
行政調解是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扎實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是密切黨和政府與人們群眾聯系的重要途徑,是創新社會治理體制、加快建成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是政府轉變行政管理方式的具體表現。為做好該項工作,我鎮成立了以鎮長為組長,黨委副書記、綜治辦主任為副組長,各行政職能單位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司法所,司法所長為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行政調解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矛盾糾紛信息的收集、匯總、反饋工作,同時深入各村居做好行政調解宣傳工作,使群眾更加了解調解行政調解工作。
(二)、加強制度建設,強化考核機制。
為做好行政調解工作,我鎮建立健全了行政調解制度,如:統計報告制度、公開執行制度、信息宣傳制度、重大矛盾糾紛快報制度、責任考核制度,將工作績效納入我鎮年終考核。建立矛盾調解排查機制,對排查出來的問題,及時進行梳理,建立臺賬,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歸口處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并嚴格調解轉辦、交辦、催辦和督辦工作制度,處理調解問題做到“快轉、快辦、快結”。對調解當事人反映的問題,只要是合理合法的,都及時解決;對不符合規定的,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穩定工作。
(三)強化責任,落實行政調解包案。
為落實好行政調解工作,我鎮建立行政調解包案責任制,由黨委書記負總責,各分管領導具體包案,由鎮綜治辦對鎮行政調解案子及時予以登記、梳理,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一崗雙責”的原則提出擬辦意見,呈分管領導審查和主要領導批示后,再轉交鎮分管領導包案辦理,由包案領導去落實“五包”責任制,即包掌握情況、包思想轉化、包解決化解、包停訪息訴、包教育穩控,不能再轉包、分包或由他人代替。同時實行催辦督辦和調度制度,對于部分重要調解問題,要求承辦人員及時報告辦理情況,尚在辦理中的要及時報告進展情況,已辦結的要爭取停訪息訴;而對于重大調解案件,則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召開會議進行調度。
(一)、調解資源整合作用發揮優。在各種調解機制銜接上下功夫,發揮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人民調解的聯調作用,多管齊下、多措并舉,使社會矛盾得以迅速化解。
(二)、提高調解素質方法作用佳。加強調解員的業務技能培訓,提高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通過集中培訓、以會代訓、案例剖析會等形式,有效地發揮人員的作用,促進了行政調解的成功率。
(一)、加強行政調解培訓工作,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水平。行政調解隊伍的'工作能力,決定著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效率,因此對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工作應采用定期與不定期集中培訓為主,集中學習與分散自學為補充的方式來開展業務培訓,重點培訓影響當前社會穩定的突出矛盾糾紛,如:房屋土地征收、治安管理、宅基地、安全生產、勞動爭議等相關知識和內容。
(二)、加大對行政調解的投入,保障行政調解工作有序開展。為切實做好行政調解工作,不斷加大對行政調解組織建設的投入力度,確保調解隊伍健全。加大對工作場所的改造,做到設施完備齊全。同時加大對工作經費的投入,保證行政調解工作順利開展。
(三)、積極整合社會調解資源,充分發揮聯動調解機制作用。我鎮將積極整合社會資源,開展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人民調解的銜接聯動機制,夯實行政調解基礎,擴大行政調解范圍,加大多調對接力度,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工作作用,提高行政調解工作效率,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一)、工作程序規范性不夠。工作中的難點較多,最主要的是調解程序規范性不夠,應對調解員加強程序規范性學習。
(二)、調解銜接工作仍然困難。目前司法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銜接機制不夠完善,在行政部門調解過程中,缺乏時效性,因此,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信息通報交流制度等。
行政調解工作調研報告(專業21篇)篇十四
調整充實了由局長同志任組長,副局長、同志任副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健全了各項規章制度。牢固樹立“穩定壓倒一切”的思想,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第一道防線,堅持“調放結合、以防為主、多種手段、協調作戰”的工作方針,全面推進人民調解工作制度化,科學化,網絡化,規范化建設。
我局把普法知識的宣傳當做一項長期的工作來抓,充分利用宣傳車、led顯示屏滾動播放宣傳標語、發放宣傳資料等各種形式,結合典型案例進行現場說法,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切實提升了市民的法律意識、文明意識,使調委會真正做到了依法調解。
我局堅持以調解為基礎,以預防為重點,實行小糾紛不過夜,大糾紛及時處理的人民調解工作的方針,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在調解矛盾糾紛中,我們做到情、理、法相結合,嚴格遵守調解程序,注意選擇調解方式,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對于不能調解的矛盾糾紛,及時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協調解決。對已經處理的矛盾糾紛建立回訪制度等防范措施,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并完善制度,落實責任,及時有效的消除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不穩定因素,逐步使調解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我局實行每月召開一次競爭辦公會,總結當月排查調處工作情況,研究調處急、大、難矛盾糾紛的措施,這些機制的建立和規范運作,確保了各類不穩定因素早發現、早處理,從源頭上防范和減少各類影響穩定事件的發生。截至目前,我局共計調解糾紛2起,無因調解不力而導致的重大案件發生。
行政調解工作調研報告(專業21篇)篇十五
為有效化解行政爭議,優化化解行政爭議和不安定因素,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結合民政工作實際,將我局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各種利益矛盾突出,社會管理難度增大,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對行政調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局把行政調解工作擺到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深化了對有效化解行政爭議、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快速發展、轉變政府職能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的認識,深刻認識到行政調解是新時期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轉變工作作風、改進工作方式、聯系群眾、維護群眾切身利益的新舉措,進一步做到強化行政調解意識,切實履行行政調解職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我局領導高度重視行政調解工作,建立了以“一把手”為組長,班子成員為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行政調解領導小組,堅持調解先行,綜合利用行政和法制宣傳教育等方式,有力的促進了我局行政調解工作的落實和有序開展。切實做到了解民憂、排民難、維民權、保民安、促和諧。
(二)積極強化制度保障。為了及時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關系,充分發揮行政調解作用,我局結合民政工作實際,圍繞民政工作領域行政管理事項的調解內容,制定出臺了《地區民政局行政調解工作制度》,要求全局干部職工進一步提高認識,并明確行政調解工作的重要性,為在全局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工作基礎。
(三)注重調解隊伍建設。行政調解工作開展得好不好,調解人員是基礎。我局在開展行政調解工作過程中加強了行政調解隊伍的建設,除選擇熟悉法律政策、為人正派、辦事公道的科室長從事行政調解工作外,還采用多種方式加強技能培訓,優化隊伍結構,加強隊伍建設,規范隊伍管理。如,利用每周三的政治學習機會開展了一系列的調解培訓工作,邀請局領導授課,在局機關會議中試點開展調解技能實務演練,并總結典型案例推廣和應用解技能實務演練,努力建設一支“調解能手”隊伍。
(一)工作成效。一是增強了利用調解方式化解矛盾的`觀念。通過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我局干部職工對行政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有所提升,一些矛盾糾紛的當事人由過去的找領導“鬧訪”,開始向尋求調解來解決問題轉變,增加了和諧因素。如我局在開展聯鄉駐村入戶工作中,通過完善領導干部聯系宗教活動場所、定期與宗教人士談話制度,制定有效的幫教管控措施,做好聯系村重點人員的排查和教育轉化工作,通過走訪,化解土地糾紛、承包地和出租房屋管理等矛盾糾紛30余件,有力維護了聯系村社會治安大局的穩定。二是干部職工也通過真心為群眾排憂解難,強化了服務意識,得到了群眾的信任和好評,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積極性進一步增強。
(二)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今年,由于我局落實了行政調解工作責任,加大了行政調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打下了一定的基礎,經多次排查沒有發生矛盾糾紛問題。但距離上級對行政調解工作要求還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現在:
一是觀念更新不夠,對行政調解工作方法、以及與其他糾紛化解方式之間的區別和銜接認識不足,影響行政調解工作效率。
二是對行政調解信息報送重視程度有待增強,及時報送信息工作有待進一步規范。
下一步,我局將認真按照上級部門對行政調解工作的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開展行政調解工作,一是進一步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制訂完善相關制度和工作措施,保障各項工作落實到位。二是各項工作措施,配齊配強工作人員。三是加大培訓指導力度,提高行政調解工作能力和水平。四是繼續做好法制宣傳和政策指導,充分運用學習培訓和網絡等媒介,對行政調解工作內容、程序和實踐進行宣傳,提高我局工作人員的行政調解意識,增強群眾對行政調解途徑的信賴。五是強化行政調解信息報送工作,完善信息報送、收集、整理加工程序,健全行政調解信息利用和反饋機制。
行政調解工作調研報告(專業21篇)篇十六
近年來,隨著社會轉型以及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利益格局的調整,社會矛盾糾紛的主體、內容、成因等都發生了深刻變化,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大量上升。我市自2007年以來,不斷拓展調解領域,成立專業調解機構,建立專職調解員隊伍,積極開展系列專業調解工作,大大提升了人民調解工作實戰能力和社會影響力。然而,隨著形勢的發展和專業調解工作的深入推進,我市專業調解工作也面臨一些新的問題和困難,為此,筆者專門就全市專業調解工作進行了調研,現將有關情況綜述如下。
近年來,我市持續推進專業調解工作,共建立了244個專業性調委會、152個人民調解工作室、78個專業調解小組,積極開展醫患糾紛、道路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物業糾紛、環境污染等系列專業調解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專業調委會組織網絡體系不斷健全。結合實際,根據行業分布特點和糾紛多發領域,以及社會熱點、難點領域,切實加強與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社會團體和組織的溝通聯系,規范設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一是在全市各個區共建立了11個醫患糾紛調委會;二是從區(縣)、街(鎮)和企業單位三個層面搭建調解工作平臺,積極化解勞動爭議糾紛;三是在全市15個交警大隊全部設立了人民調解工作室,將民警不能現場處理的一般交通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糾紛,納入人民調解工作范疇;四是在物業糾紛比較突出的68個街道建立物業糾紛調解委員會;五是在街(鎮)調委會下設征地拆遷、土地流轉、企業改制、軍轉安置、環境污染等若干專業調解小組,化解城鄉改革、建設和管理中的疑難復雜矛盾;六是在商圈、市場、園區等建立行業性調解組織,如新街口商圈調委會、大光路建材市場調委會、高淳水產品市場調委會、珠寶市場調委會、建筑工程市場調委會、保險協會調委會、消費者協會調委會等。2012年,全市各類專業性調解組織共化解糾紛42000余件,占調解糾紛總數的60%。
(二)專業調解隊伍不斷壯大。我市專業調解隊伍以專職調解員為主,主要從退休專業人員、法律工作者、或相關專業大學畢業生中選聘產生,同時,建立法律和相關專業的專家庫,聘任相關行業的專家、教授、資深律師等擔任專家庫成員。目前,全市專職調解員隊伍已近2000人。
(三)專業調解組織的規范化建設不斷加強。出臺一系列規范性文件,明確公調、訴調、交通事故調解、醫患糾紛調解、勞動爭議調解等專業調解的對接內容、方式、機制、程序和保障;積極協調法院、公安、勞動、衛生、工商、住建等部門,在場所建設、人員配置和工作機制等方面不斷完善;加強專業調解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著力提升專職調解員的業務能力。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形勢的變化,我市專業調解工作在推進過程中,面臨不少制約發展的現實困難,也暴露出一些新的`問題。
一是領導重視程度不夠。有些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沒有充分認識到專業調解在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所具有的獨特優勢和作用,對調解工作不重視,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甚至有的本系統的主要領導對調解工作不夠重視,有畏難情緒,行動不積極。一些相關部門積極性不高,協調配合不到位。
二是調解室建設不規范。有的地區未按照規范統一的要求建設調解工作室,影響了專業調解工作的開展。一是辦公房面積不達標,全市有三分之一的專業調解工作室只有1間辦公用房,調解室與辦公室合用;二是場所設置不規范,名稱牌、標識樣式、上墻制度和公示內容不統一;三是辦公裝備不到位,一些調解工作室沒有專門安裝電話和網絡,少數調解工作室甚至沒有配置電腦、傳真機和照相機等必要的辦公設施。
三是專職調解員隊伍存在結構不合理和不穩定的問題。專職調解員隊伍主要由某些行業或領域的退休人員或剛畢業的大學生組成,在結構上呈現“非老即小,以老為主”的特征。而由于待遇較低,大學畢業生往往以此為跳板,鍛煉一兩年后就選擇離開,調解員隊伍不夠穩定。另一方面,調解員專業知識缺乏也制約著專業調解工作的開展。
四是指導力度欠缺。有的單位疏于對專業調解工作的日常指導管理,具體業務部門平時很少去專業調解工作室,有的甚至半年也不去一次,對情況不掌握,更談不上幫助指導,造成工作開展不規范,效率低下,作用發揮不明顯。
五是推進的深度和廣度不夠。目前,我市專業調解領域主要在醫患糾紛、道路交通事故糾紛、勞動爭議、消費糾紛、環境污染和物業糾紛等。勞動爭議調解的對接僅限于區級層面上,街(鎮)層面大多沒有與勞動仲裁部門建立聯系,調解作用未能充分發揮。醫患糾紛調解重點在鼓樓、秦淮等大醫院比較集中的地區,對社區衛生院觸角延伸不夠。對電子商務、食品安全、知識產權等熱點領域的糾紛調解尚未涉足。
六是經費保障不到位。雖然市里已經專門發文對專業調解經費保障作出要求,但遲遲得不到落實,除醫患糾紛得到市財政保障外,其他專業調解組織的各項經費或由各區司法行政部門和相關部門籌集,或共同向當地政府打報告爭取,保障上存在臨時性、不穩定性。到目前為止,全市沒有一個區將各專業調解經費完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有的僅將某一項納入,有的只是從原調解經費總盤子里分出一塊,某個區一年投入的調解總經費甚至不足10萬元。經費上的支持力度不夠,挫傷了調解人員的積極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專業調解工作的健康持續發展。
實踐證明,深入推進專業調解工作,黨委政府重視是根本,司法行政機關指導是保障,行業主管部門參與是前提,保障有力是關鍵。下一步,我市的專業調解工作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一)建立健全協調聯動的運行機制。專業調解需要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單靠司法行政部門是做不好的,必須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因素,整合各方面調解資源,才能得以順利推進。因此,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切實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加強對專業調解組織的工作指導,幫助其解決建設和工作運行中遇到的問題。要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建立司法行政與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共同開展工作調研,互派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努力實現對接雙方機制互聯、功能互補、力量互動。
(二)大力推進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根據專業調解工作特點,建立“專普結合、以專為主”的專業調解隊伍。按照專業調解工作的需求,選聘具有交通事故處置經驗、醫療專業背景、物業管理知識等特長的人民調解員,重點加強專家型人民調解員的選聘和培育力度。結合實際需要,對錄用的專職人民調解員進行合理配置,每個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配備專職人民調解員原則上不少于3名,每個工作室配備不少于2名,其中有懂法的、有熟悉專業的、有實踐經驗豐富的,特別是熟悉專業的調解員不可少,根據需要可以配備適量的兼職人民調解員作為補充,形成知識結構合理、優勢互補的配置結構。考慮到專業調解的特殊性和專業性,可在市和區層面建立專家庫,由資深律師、法官、相關專業人員和首席調解員組成,接受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的咨詢或應邀參與調解,提高人民調解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三)加強專業調解組織的規范化建設。按照規范化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的標準,建設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工作室,確保建設不走樣。調委會(工作室)應懸掛人民調解工作標識和機構標牌,辦公場所功能齊全,設置辦公室、接待室、調解室、檔案室等,配備電腦、打印機、傳真機、照相機、電話、檔案柜等必要的辦公設備。建立健全學習例會、糾紛登記、報表統計、檔案管理、信息報送、績效考評等一系列制度,保證專業調解工作的規范運作。規范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卷宗,對調解工作情況進行登記和統計,統計數據納入本級調解案件數。建立定期糾紛排查、分析研判機制,及時把握糾紛動態和發展趨勢,切實做好專業性、行業性矛盾糾紛預防與調處工作。
(四)加強專職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會同相關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分批實施的原則,共同組織開展好專職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工作,努力培養一支適應化解專業性、行業性矛盾糾紛需要的高素質人民調解員隊伍。培訓主要形式包括初任培訓、年度培訓和職稱培訓。初任培訓由區司法局組織,培訓對象為新任專職調解員,時間不少于10天;年度培訓由市司法局組織,培訓對象為所有專職人民調解員,采取分批分期輪訓;職稱培訓由市、區司法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組織,培訓對象為晉升職稱的專職人民調解員,采取分級培訓的方式。培訓應當堅持“實用、實效”的原則,采取理論和案例相結合的形式,通過組織專家授課、觀摩審判、典型案例講解等,加強對專職人民調解員法律政策知識、專業知識、調解技能的培訓,有效提高專職人民調解員的綜合業務素質和調解水平。
(五)建立考核獎懲制度。一是建立調解員職稱評定制度。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市、區兩級設立“調解員職稱資格評審委員會”,初級調解員、中級調解員的評審工作由區評審委員會負責,高級調解員和首席調解員的評審工作由市評審委員會負責。對通過評審的調解員,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資格證書,調解員的工資水平、福利待遇、表彰獎勵與職稱掛鉤;二是制定專職人民調解員考核辦法,對專職人民調解員進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包括人民調解工作實績、群眾滿意度以及遵守人民調解工作紀律的情況。對當年考核評為優秀等級的或有突出貢獻的,優先推薦評先評優,并給予相應的獎勵;對當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報,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六)加強對專業調解工作的總結和研究。專業調解是近幾年才逐漸開展起來的一項創新工作,有些領域還處在摸索階段,許多做法尚待實踐檢驗。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會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專業調解工作研討交流活動,深入分析研究不同領域的矛盾糾紛特點,探索調解工作規律和方法,積累和豐富調處工作經驗。要根據社會的發展,積極拓展新的專業調解工作領域,大膽嘗試專業調解的運作模式,有效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不斷推進新時期人民調解創新發展。
(七)建立健全保障機制。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出臺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為專業調解工作開展提供法律或者政策保障。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和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財行〔2007〕179號)的要求,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將專業調解工作經費、以及專職人民調解員的聘用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變軟性規定為硬性措施,保證專業調解工作的正常開展。積極協調各行業主管部門給予必要的財力支持,提供相應的保障。
行政調解工作調研報告(專業21篇)篇十七
為有效化解行政爭議,優化化解行政爭議和不安定因素,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結合民政工作實際,將我局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各種利益矛盾突出,社會管理難度增大,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對行政調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局把行政調解工作擺到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深化了對有效化解行政爭議、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快速發展、轉變政府職能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的認識,深刻認識到行政調解是新時期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轉變工作作風、改進工作方式、聯系群眾、維護群眾切身利益的新舉措,進一步做到強化行政調解意識,切實履行行政調解職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我局領導高度重視行政調解工作,建立了以“一把手”為組長,班子成員為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行政調解領導小組,堅持調解先行,綜合利用行政和法制宣傳教育等方式,有力的促進了我局行政調解工作的落實和有序開展。切實做到了解民憂、排民難、維民權、保民安、促和諧。
(二)積極強化制度保障。為了及時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關系,充分發揮行政調解作用,我局結合民政工作實際,圍繞民政工作領域行政管理事項的調解內容,制定出臺了《地區民政局行政調解工作制度》,要求全局干部職工進一步提高認識,并明確行政調解工作的`重要性,為在全局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工作基礎。
(三)注重調解隊伍建設。行政調解工作開展得好不好,調解人員是基礎。我局在開展行政調解工作過程中加強了行政調解隊伍的建設,除選擇熟悉法律政策、為人正派、辦事公道的科室長從事行政調解工作外,還采用多種方式加強技能培訓,優化隊伍結構,加強隊伍建設,規范隊伍管理。如,利用每周三的政治學習機會開展了一系列的調解培訓工作,邀請局領導授課,在局機關會議中試點開展調解技能實務演練,并總結典型案例推廣和應用解技能實務演練,努力建設一支“調解能手”隊伍。
行政調解工作調研報告(專業21篇)篇十八
近年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以社會管理創新為契機,抓住中央高度重視“兩所一庭”建設這一歷史機遇,抓基層、打基礎,司法所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格局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有力地推動了基層司法行政各項工作的開展,但是制約基層司法行政發展的關鍵因素并沒有得到根本性解決,這已成為基層司法行政發展的“瓶頸”。作為基層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筆者擬從制約基層司法行政發展的突出問題幾談點粗淺看法。
一、存在問題及原因。
(一)司法所日益突顯的的重要性與尷尬的社會地位不相適應。
司法所是構建基層和諧的重要力量,對基層政權建設、民主法制建設、維護社會穩定起著基礎性、先導性和服務性作用,具有潛移默化、厚積薄發的“治本”功能,但卻長期得不到各層面的認可,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司法行政職能被邊緣化。司法行政工作是政法戰線的“幕后”工作者,短期內很難體現出明顯的工作成效,這與公檢法三家“立桿見影”工作性質截然不同,大多數人認為公安工作是“硬”的,法檢工作是“實”的,司法行政工作是“虛”的,認知觀念的落后,造成司法行政職能得不到應有的重視,更難說如何理解與支持司法行政工作了。
2、司法所工作職能較弱。司法所與政法其他成員單位相比自身職能較弱,除社區矯正工作外,其它各項工作的工作和責任主體都是鄉鎮政府,司法所在各項工作中只是起到“指導”、“協調”、“參與”作用。其中人民調解、個人簡歷法制宣傳教育等工作都具有長期性,短期內看不到效果,更不具備強制性的特點,加之上級部門的指導性和規范性文件少,可操作性差,致使司法所給人一種工作務虛多、成績少的錯覺。
3、司法所自身定位迷失。司法所做為縣區司法局的派出機構,實行“鄉鎮和縣局雙重領導,以司法局管理為主的管理模式”。很多司法所片面追求“有為有位”,過于注重遵守和服從鄉鎮黨委政府的管理,工作人員大多還身兼鄉鎮多個職務,如綜治辦副主任、信訪辦副主任等,把過多的精力投入到與本職工作無關的鄉鎮工作中,顧此失彼荒了自己的“責任田”,嚴重影響了司法所業務工作的扎實開展,制約了司法行政職能的充分發揮。
(二)基層司法行政干部隊伍建設與司法所新時期的發展要求不相適應。
從總體上看,司法行政隊伍的主流是好的,是一支特別能戰斗、特別能吃苦、特別能奉獻的隊伍,為穩固基層政權,維護社會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心得體會但是,由于歷史的和現實的原因,我們這支隊伍也存在著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歸納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司法所人員編制緊缺。近年來,基層司法所基礎設施建設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人員編制仍舊十分緊缺,至今普遍達不到司法部鄉鄉建所和每所最少應有3人的建所標準,多數掛牌的司法所多為1人所或由鄉鎮工作人員兼職。現行機制難以滿足新時期司法所發展的客觀需求,人手不足的突出問題嚴重制約了基層司法行政各項工作的開展。目前,司法所工作人員擔負九項職能,雖然基中不少工作司法所只是參與部門之一,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只有司法所“一個人在戰斗”,如普法、人民調解、安置幫教等工作,做為工作和責任主體的鄉鎮政府,實際上最多也只是發文時掛個名,開會時來個人,事后基本不干事。司法所除了承擔九項職能,還要完成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繁雜的鄉鎮工作進一步擠壓了司法所工作人員的時間和精力,嚴重影響和制約了基層司法行政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一個人在戰斗”的司法所兩頭都要顧及,但因工作紛繁復雜、千頭萬緒難免顧此失彼,縣局和鄉鎮兩頭都得罪的情況時有發生,忙的三頭六臂卻時常處于雙方都不理解的尷尬境地。
2、司法所隊伍有待加強。司法所隊伍能力素質整體不高,影響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司法所隊伍要么“半路出家”,雖有豐富的基層工作經驗,但是缺乏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缺乏創造性和開拓進取精神,難以推動工作的深入發展;要么就是才招錄進入隊伍的新人,雖有專業知識但缺乏基層實戰經驗,造成工作被動難以打開局面的情況長期得不到解決;同時,司法所的業務培訓和用人機制不盡完善,與新形勢下司法所承擔的職能任務不相適應。優化人員結構,提高隊伍整體素質成為新時期司法行政工作迫在眉睫的內在需要。
3、司法所考核機制滯后。由于司法所工作在鄉鎮、司法局對基層司法所的管理鞭長莫及,只能將日常管理工作委托給鄉鎮。而鄉鎮部分領導對司法行政工作認識存在誤區,認為司法所業務開展并不重要,對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視程度上遠不如派出所和國土所等部門。加之我國改革現在進入深水區,基層各類矛盾糾紛凸顯,維穩壓力很大,鄉鎮迫于基層人手不足的情況,便讓司法所承擔了許多與本職業務無關的工作;而基層司法所受制于工作經費的匱乏,加之對“有為有位”存在認識上誤區,范文參考網造成工作重心向鄉鎮工作傾斜,把與本職無關的工作當做主業,而本應認真開展的本職工作卻成了應付差事的副業。對于‘不務正業“的司法所只靠定期或不定期下鄉指導和每月召開工作例會是很難發現其存在的問題的,客觀上造成局機關無法及時全面掌控基層的具體工作情況。從目前來看,基層單位績效管理雖都實現了目標管理和具體的量化標準,但執行監督和督導機制并不完善,考核結果沒有得到很好的運用,年終考核名次也沒有起到獎勤罰懶的作用。對基層司法所管理上的缺位,使基層司法行政的總體效能不能得到充分發揮。
(三)司法所匱乏的經費保障體系與新形勢下的日趨加重的工作職能不相適應。
基層司法所自開展規范化創建以來,受到了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在軟硬件建設上取得了明顯的實效,司法所的經費保障和以前相比,有不同程度的改觀。但因司法所工作經費并沒有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熱門思想匯報經費保障采取縣司法局定額包干,不足部分由司法所向所屬鄉鎮臨時申請經費的方式來解決,司法所經費保障并未形成長效機制。由于各鄉鎮司法所受重視程度不同以及各鄉鎮經濟發展存在差距等因素,司法所工作經費的保障與新形勢下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要求存在一定缺口。近年來,司法所又新增加了社區矯正、大調解等工作職能,工作經費缺口進一步增大,這個問題一直影響著司法所職能的發揮,困擾著司法所能否持續、穩定、深入、高效地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司法所的業務經費投入不足,制約了司法所工作的整體發展,是當前需要重視并切實加以解決的現實問題。
二、工作措施及建議:
1、.在轉變社會對基層司法行政固化觀念上下功夫。一是讓各級黨政領導看到司法行政部門工作的重要性,看到司法行政部門在維護基層穩定,保障經濟社會和諧發展中基礎性、先導性和服務性作用,轉變他們對基層司法行政工作重視不夠,支持力度不大的被動局面,使他們重視和支持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千方百計想辦法改善司法行政機構和工作人員的發展環境。二是改變本系統同志對本職工作的片面認識,要讓大家看到本系統工作的`重大意義,范文內容地圖增強自信心和自豪感,同時要下定決心以自身的作為爭取更好的地位,增強干事業的源動力。
2、不斷拓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要緊緊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履行職責,服務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緊緊圍繞群眾法律需求開展工作,及時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緊緊圍繞形勢發展需要開展工作,使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適應新形勢下的發展變化。
3、.要正確處理“為”與“位”的關系。要認清當前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下司法所的工作職能以及司法所在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中所具備的獨特優勢。牢固樹立立足本職崗位,以為求位的作為意識,發揮職能作用,充分體現司法所在維護基層穩定,促進社會發展的特殊作用,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肯定,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擁護,不斷提升司法所的地位。
(二)加強基層隊伍建設,適應新時期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根本需求。
1、加強司法所隊伍建設。全面加強司法所建設,切實鞏固“一鄉一所”的司法所設置格局。要進一步充實司法所工作力量,用好中央下達的政法專項編制,繼續采取爭取地方編制、購買公益崗位等行之有效的做法,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力量;人員配置要向基層傾斜,最全面的范文參考寫作網站避免“頭重腳輕”狀況的出現。要打破“一人所”瓶頸,充分利用司法所現有人員編制,打破人員編制、行政地域限制,試行“中心所”工作模式。在處理重大疑難糾紛等工作中,實行中心所聯動機制,由過去“一人敲鑼”向“眾人打鼓”轉變,充分發揮集群作戰的優勢。要加強領導班子隊伍建設,增強領導班子的凝聚力、戰斗力。班子是隊伍建設的核心,要在隊伍建設中堅持“抓班子、帶隊伍、促發展”的工作思路,配強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領導班子隊伍,充分發揮班子在隊伍建設中的領導核心作用。
2、.把好人員準入關。要注重年輕化、知識化,切實解決人員老化和專業人才缺乏的問題,通過公開招錄或者選調的形式,將具有法律本科專業知識的人才錄入司法行政隊伍,輸入“新鮮血液”,解決人員老化、青黃不接的問題。建立完善工作人員培訓的長效機制,結合工作需要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培訓,通過宗旨意識教育、素質能力教育、法律知識教育等,不斷提高隊伍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打造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基層工作隊伍。從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多關心和愛護工作在一線的基層工作人員,幫助他們解決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難,工作總結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要建立健全良好的選人用人機制,使基層工作人員有盼頭、有奔頭,讓優秀的人才脫穎而出,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用人機制。
3、.完善績效考核體系。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內部制度化管理和社會輿論監督相結合,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和呼聲,及時采納合理化建議,并將群眾的滿意度納入工作考核。考核工作要注重實績、客觀公正,要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獎懲機制,避免照顧性和輪流性的獎勵以及形式性懲罰的情況出現,要用好考核結果,以考核結果為依據開展司法所長輪崗交流,要把工作踏實,作風優良的干部交流到工作條件較好的基層所任職,讓作風飄浮、成績低劣的干部去條件艱苦的環境接受鍛煉。通過客觀、公正的考核獎懲機制,激發司法所工作活力。引導全局形成能者上,庸者下,人人爭先的濃厚競爭氛圍,激發干部的工作熱情,帶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健康發展。
(三)加大基層司法行政經費保障力度,助推司法所工作有序開展。
行政調解工作調研報告(專業21篇)篇十九
20xx年,我辦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高度重視保密工作,嚴格按照中央、市委和市委、市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和本部門《關于加強地方志編纂工作保密工作保密管理意見》,全面完成各項任務,把好保密關,充分發揮了保密工作“保安全、促穩定;保安全,促發展”的積極作用。
我辦一直把保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嚴格按照市委有關文件精神,認真落實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責任制,成立了主任唐藝任組長、副主任何高平為副組長,各股室責任人為成員的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由辦公室具體負責保密工作為務事項。特別是在全市保密工作會議后,我辦召開職工會傳達了會議精神,組織學習了《保密守則》、《保密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強調了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增強了干部職工的保密意識。
我辦嚴格按照市委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推動保密工作的全面完成,充分發揮保密工作在“保安全,保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建章立制,做到有章可循。設立了專門的保密室,確定了保密人員。保密制度健全,制定了專門的保密制度,并印發各種保密宣傳資料到機關各股室,及時傳達和轉發上級有關保密工作的指示、文件,做到人手一份,隨時督促職工對各項工作的保密,對泄密事件的發生,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制度,對分管領導和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
(二)在檔案管理中,我辦設立了專門的檔案管理員,專人管理,專人查閱檔案資料。做好本單位涉密文件和資料的批閱、上交,并按有關規定做好銷毀工作,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涉密資料的出境審批手續,規范涉密文件、資料的打印工作,保證了我辦無任何泄密事件發生。
(三)做好本單位對外宣傳和信息資料保密工作,對市上的涉密涉外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和重要決定做到嚴格保密。
(四)我辦堅持做到保密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時部署,同時落實,全年召開2次以上的專題會議研究保密工作,并將任務分解細化,切實加強資料提供、志稿驗收、志書審查等項工作中的保密管理,嚴格規范保密審查程序,確保志書編纂工作中的國家秘密的安全。《萬源市志》送審后,掛政府站,經鄉鎮、市級各部門嚴格審查,嚴把了保密關、史實關、政治關。
(五)抓好保密工作的日常事務。及時報送年初計劃和年終工作總結,按時報送定密工作年報表,認真完成市委_部署的專項保密工作任務,并及時報送專題報告。同時,抓好保密信息的投稿工作,及時地反映我辦保密工作開展情況。
今年以來,由于辦領導和全體干部職工的高度重視,我辦的保密工作得到進一步加強,沒有出現泄密事件和不穩定因素,為全市的安全、穩定工作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但離上級的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我辦將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斷總結經驗和教訓,進一步推動我辦的保密工作上臺階。
行政調解工作調研報告(專業21篇)篇二十
我辦指導高度注重行政調停任務,依照我區有關文件精力,連系我辦實踐,積極樹立健全任務機構,指派專人擔任,確保了該項任務落到實處,現將詳細狀況報告請示如下:
深化文明城市創立效果,最大限制地化解各類行政膠葛、社會矛盾膠葛,將膠葛處理在底層和萌芽形態,我辦成立了行政調停任務、矛盾大調停任務指導小組,詳細擔任、協諧和指點展開行政調停任務。指導小組由首要指導任組長,分擔指導任副組長,相關責任科室擔任人任成員,下設“行政調停室”和“矛盾膠葛調停室”,并裝備專人擔任,行政調停詳細任務由兩個科室辨別牽頭擔任,個中人力資本科牽頭我辦行政膠葛的排查、調處、化解和信息報送任務;信訪平安科牽頭我辦矛盾膠葛的排查、調處、化解和信息報送任務。
(一)實在增強行政調停力度。
進一步強化了依法行政觀念,鼎力增強行政行為的標準化建立和通明化建立。針對拆遷安頓、征地賠償、國有資產租賃任務中呈現的經常見性、多發性矛盾膠葛,以預防、化解矛盾膠葛作為任務重點,對峙抓早、抓小、抓苗頭,謹防矛盾膠葛激化,實時把矛盾膠葛化解在底層。
積極發揚行政調停本能機能,強化盡職盡責和效勞認識,以“分級擔任、歸口處理”和“誰主管、誰擔任”為準則,嚴厲落“一崗雙責”責任制制,我辦對峙執行指導每日輪番接訪準則,對群眾的來訪,能就地處理的就地處理,一時難以處理的實時移交相關責任科室限時處理,關于的確處理的也對峙向群眾耐性、仔細地做好壓服寬和釋任務。嚴厲落實招待注銷準則,對群眾的每一件來信來訪事項均仔細進行注銷,做好記載,并交由相關責任科室限日處理,實時素來信來訪群眾奉告處理后果,積極進行調理和引導,力圖在我辦內處理爭議。
鼎力展開矛盾膠葛排查調處任務。對峙每月一次排查不不變信息上報準則,仔細疏理了我辦存在的不不變因,并針對性地制訂了有用措置方案,有用避免了非正常上訪、反復上訪、集體上訪,以及群體型事情的'發作。
(二)實在增強“大調停”聯調力度。
對峙既相對自力、各司其職,又互相聯接、全體聯動的準則,疏通人民調停、行政調停、司法調停及信訪督導之間的任務流程。對不肯進行行政調停或未達到和談的,我辦積極指導當事人運用行政復議、判決等方法進行處理。
(三)實在增強綜合管理協調力度。
深化查詢研討,把握、匯總各調理機構的運轉狀況,樹立了“調停”信息平臺,完成優勢互補。針對責任關系復雜,觸及多個部分的復雜矛盾膠葛,我辦約請相關責任部分參加協調停決,實時化解矛盾膠葛;無法調理的,提請區“行政調停”指導小組辦公室協調有關方面一起處理。從年5月正式啟動調停任務至今,我辦調停矛盾膠葛1件,成功調停1件,調停率100%。
我辦把“大調停”任務作為綜治、維穩任務考評的主要內容,并歸入目的治理。對換解任務成果凸起的責任科室和人員進行表揚獎勵;對換解任務不落實,招致矛盾膠葛凸起、發作嚴重群體型事情的責任科室,將追查相關責任。
行政調解工作調研報告(專業21篇)篇二十一
同志們:
這次會議主要任務是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省委十一屆三次全會、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會議、市委六屆六次全會以及市委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總結和部署全市司法行政工作,進一步提升司法行政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推動司法行政工作創新發展。下面,我講兩點意見。
20xx年,全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司法廳的正確領導下,緊緊圍繞“在加快發展中轉變方式、實現幸福追趕”的核心任務,充分發揮“法制宣傳、法律服務、法治保障”三大職能作用,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創造了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和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
(一)以創建平安陽江為載體,司法行政維護社會穩定能力不斷提升。
1.人民調解工作進一步推進。全市人民調解組織1294個,其中村(居)調解組織818個,鎮(街道)調解組織47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429個,調解人員3536人,范修芬等14名人民調解員被評為“全省人民調解能手”,陽春市春城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被評為“全國模范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不斷壯大和強化。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制度取得突破。20xx年,市醫調委共受理醫患糾紛63宗,成功調解55宗,調解成功率87.3%,患方訴求金額1926.8萬元,協調賠償患方金額254.2萬元,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和省司法廳以及廣大群眾的認可。全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直接或間接受理的糾紛案件15544件,涉及當事人50630人,調解成功15341件,成功率98.7%,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能力進一步增強。
2.社會管理創新有效加強。以最大限度降低重新犯罪率為目標,扎實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社區服刑人員等特殊人群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確保有效穩控。區分重點幫教對象和一般幫教對象,指導村居(社區)有針對性地開展安置幫教工作,落實專人制定“一人一策”的安幫措施。加強與綜治、公安、勞動、民政等有關職能部門建立聯動工作機制,保障刑釋解教人員基本生活問題,提高就業和創業率。全市實現了社區矯正定位監控系統全覆蓋,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社區矯正人員脫管、漏管。加大回歸幫扶力度,組織開展服刑人員教育幫扶活動,提高教育改造挽救質量。圓滿完成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全國“兩會”期間安保任務,全市沒有出現刑釋解教人員和社區矯正對象參與群體性事件、發生刑事案件、發生影響社會安全穩定的重大事件。20xx年,我市刑釋解教人員807人,幫教刑釋解教人員799人,幫教率99%,無重新違法犯罪人員。截止20xx年12月,我市在冊社區矯正人員964人。其中管制2人,緩刑860人,假釋32人,暫予監外執行70人。
3.精心部署開展全國“兩會”安保工作。成立了市局全國“兩會”特別防護期維穩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下發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組織機構、工作措施和要求。同時,還成立了專項工作小組,將“兩會”維穩工作分解、細化,確保工作責任落實到具體科室和具體人員,實行每日一報、24小時專人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實行“分片包干”制、“兩會”維穩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責任倒查制,建立起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與特殊人群管控、普法宣傳、法律援助、信訪排查化解和輿情監測應對處置工作等緊密配合、互相銜接的維穩工作機制,進一步提高了司法行政系統參與社會面維穩工作的綜合能力。
(二)以法律服務為平臺,服務經濟發展的作用進一步凸顯。
深入落實“黨建促所建、所建促發展”書記項目,加強律師基層黨組織建設,力爭實現黨組織在律師事務所的全覆蓋。努力提高我市青年律師的綜合素質。積極推動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逐漸推進律師擔任各級政府法律顧問。深入開展律師法律服務三進工作,律師事務所律師與司法所工作人員深入基層、走訪群眾,現場解答村民的各種法律咨詢。通過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人民調解、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積極參與處置重大事件、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和群體性事件。開展工業企業服務月活動,通過掛鉤企業和在企業設立法律顧問等方式,充分發揮律師作為熟悉法律的專門人才在服務企業健康發展、推動經濟轉型升級中的職能作用。成立了陽江市首個消費維權志愿者“3.15”律師團,于3月15日及5月15日舉行了聲勢浩大的宣傳咨詢活動。著力規范發展法律服務市場,深入開展律師公證行業誠信體系創建活動,大力提升律師、公證的社會公信力。20xx年,全市律師事務所辦理各類法律事務1682件,其中刑事案件291件,民事案件1136件,行政案件33件,非訴訟法律事務222件;擔任常年法律顧問192家,參與咨詢和代寫法律文書4859人次。公證總量穩中有升,進一步拓展公證服務領域,規范全市公證項目收費標準,著力提高公證質量。20xx年,全市各公證處共辦理公證5177件,其中國內公證3414件,涉外及港澳臺公證1763件。
(三)以法制宣傳教育為先導,全社會法治氛圍有效形成。
圓滿完成“六五”普法中期督導檢查工作。于7月中旬至8月上旬對各縣(市、區)、市直各單位進行了考核。省“六五”普法中期檢查督導組對我市“六五”普法給予了高度評價,對我市“六五”普法取得的階段性成果表示肯定,稱贊我市普法亮點突出,因地制宜開展法制宣傳突出了本地特色。緊緊圍繞“法律六進”開展普法宣傳。落實了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法,共舉辦了5個專題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法活動。全市近5萬名科級干部和公務員參加“四統一”集中培訓和學法考試。突出“平安校園”主題,創新形式開展“法律進校園”活動,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法規送到學校。江城區編印了《青少年法律知識測試題》,分別對陽江二中和白沙中學全體學生進行了青少年法律知識測試。全市通過開設法律輔導等形式開展“法律進企業”活動,共組織23.4萬企業員工、私營(民營)企業主和個體經營者進行學法考試。廣東萬事達水產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被評為省“誠信守法示范企業”。積極開展送法下鄉、送法進社區等活動,為村(社區)營造濃厚的法治氛圍。成立“普法宣傳文藝隊”,在全市開展普法晚會34場,受到了群眾的歡迎。陽春市春城街道石湖村被評為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陽東縣雅韶鎮平嵐村等9個村委會被評為廣東省民主法治示范村,江城區城東街道金灣社區等3個社區被評為廣東省民主法治社區。結合節假日、紀念日等有利時機,充分利用“3·8”婦女節、“3·15”消費者權益保障日、“6·25”土地日、“6·26”禁毒日等有利時機,在全市掀起宣傳各有關專業法律法規的熱潮。
(四)以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為根本,法律援助服務保障民生更加到位。
各級法律援助機構重點加大了異地務工人員的維權力度,努力擴大援助覆蓋面,進一步完善依托司法所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聯系點的網點建設。深入農村、社區、工廠、企業等困難群眾集中的區域開展法律援助專題宣傳活動及受理法律援助申請,將殘疾人、異地務工人員、特困企業職工、生活困難的農民等納入重點援助對象,做到應援盡援,暢通渠道、簡化程序。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村居民實行減免收費和上門服務等便利措施。重點辦理了“陽江市某商貿有限公司203名員工追討欠薪案”、“陽江市某有限公司262名員工追討欠薪案”等一批群體性案件,為受援人成功討回了欠薪,保護了他們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加強基層基礎建設,江城區、陽東縣、陽西縣把法律援助業務用房設在臨街一樓,方便了群眾辦事。規范化建設有效推進,法律援助崗位職責、行為規范和服務標準進一步明確,統一并逐步提高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標準。主動做好相關工作,積極配合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市財政追加17萬元工作經費用于政府對社會組織購買法律援助。20xx年,陽春市法律援助處主任甘揚輝被授予全國法律援助“優秀服務標兵”,廣東漠西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光全被授予全省法律援助“優秀服務標兵”,陽東縣法律援助處被授予全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示范窗口”。全市辦理法律援助案件473宗,其中刑事案件331宗,民事案件116宗,非訴訟案件26宗,受援人1363多人。
(五)以工作抓落實、見成效為要求,司法行政機關執行力切實提高。
1.抓好機關作風建設,促進機關效能全面提升。圍繞效能提升年活動抓好機關作風建設,進一步解決當前我局機關作風存在的突出問題,在全局營造積極向上、求真務實、規范有序、廉潔高效的工作氛圍。制定《陽江市司法局行政問責制實施細則》,加強責任體系建設。在減少辦事項目、優化辦事流程、辦好服務大廳、構建長效機制上取得新突破。健全完善了局政務公開,機關考勤、機關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等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八項規定。制定實施了《陽江市司法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實施意見》及分工方案,定期檢查督促貫徹落實情況。堅決反對和制止各種奢侈浪費行為,通過采取進一步精簡會議、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狠抓節約型機關建設、嚴格控制日常辦公經費支出等多項措施,把八項規定切實落到實處。
2.加強隊伍建設,有效提高黨員干部素質能力。一是抓好學習型黨組織建設。以黨組學習中心組為龍頭,通過集中學習、舉辦和組織干部參加專題講座和各類培訓班、抓好網絡在線學習、撰寫心得體會文章等多種形式,切實加大干部教育培訓力度,在全局形成以學習提升理論素質,促進工作科學開展的良好局面。20xx年舉辦學習效能提升研討班3期,組織大討論3場,召開各種層次座談會10次,全局黨員干部共撰寫心得體會50多篇。二是開展競爭上崗,增強干部隊伍活力。在局機關及直屬參公單位中競爭性選拔4名科級干部,最終選拔出1名正科級領導干部和3名副科級領導干部人選,1名參加競爭者確定為副主任科員人選。通過競爭上崗,充分調動了干部的積極性,在競爭中找差距、受教育,有提高。
3.抓好懲防體系建設,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誰主管、誰負責”和“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要求,制定下發《局領導同志黨風廉政建設崗位職責》,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內容逐項分解,落實到各分管領導、責任部門,層層簽訂了目標責任書,切實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責任。建立廉政風險預警防控機制,圍繞工程建設、資金管理、行政審批、組織人事、物資采購、行業管理等重點領域、重要崗位開展廉政風險點清理,并圍繞重點領域、重要崗位開展了行政監察。一年來全系統沒有發生任何違法違紀事件。
司法行政其他工作也取得新成效,職能作用得到有效發揮。司法鑒定新領域不斷擴展,全年辦理司法鑒定案件833件。圓滿完成20xx年司考任務,全年有258人報名參加司法考試,此外,依法行政、計財裝備、信訪維穩、保密工作、信息報送、檔案管理等工作都取得新成績。
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我市司法行政還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一是法律服務與新形勢發展的要求還存在差距,法律服務資源分布不均衡,基層法律服務力量薄弱,不能滿足人民群眾的需求。二是執法執業公信力有待進一步加強,執法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少數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理念偏失,缺乏誠信,未能維護好群眾合法權益,法律服務行業的監督指導制度有待完善。三是隊伍建設與“五個過硬”要求還有差距,思想政治建設、職業素養、專業水平、工作作風等還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需要我們在今后工作中認真加以解決。
20xx年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總的要求是: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省委十一屆三次全會、省委政法工作會議、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會議、市委六屆六次全會以及市委政法工作會議部署,緊緊圍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要求,以創建平安陽江、法治陽江為目標,開拓進取,改革創新,積極構建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提升司法行政服務能力和執法執業公信力,打造過硬司法行政隊伍,為我市實施三大戰略、實現幸福追趕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和法治保障。
(一)深入學習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提升司法行政改革創新能力。20xx年是我市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推進全面深化改革開局起步的重要一年。全市司法行政機關要把學習貫徹系列重要講話作為當前首要政治任務,對全系統廣大干部職工和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專題培訓,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十八屆三中全會和重要講話精神上來。要旗幟鮮明堅持黨對司法行政工作的領導,牢牢把握新形勢下司法行政工作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促進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主要任務,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大力加強過硬隊伍建設。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要按照省、市的改革任務安排,抓好貫徹落實、保證同步推進。要用改革創新的精神推動司法行政工作創新發展,重點要落實好健全社區矯正制度,構建全面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積極穩妥推進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改革,健全社會普法教育機制,發揮律師重要作用,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深化公證體制改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人民調解工作體系等工作。要認真研究解決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強化問題導向,著力在提升司法行政服務能力和執法執業公信力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二)積極構建公共法律服務體系,進一步提升司法行政服務能力。當前,公民對公共法律服務的需求不斷增長,與法律服務供給能力和資源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分布不均衡,在地區、城鄉、人群之間存在較大的差異;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機制尚未完善,基層法律服務資源緊缺;社會矛盾多發易發。對于這些問題,亟需司法行政整合法律服務資源,改進服務方式,增加有效供給,通過構建普惠均等、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加以解決。
構建全面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是今年省委、省政府和省司法廳部署的重點工作。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作為構建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主要實施者、推動者,要統一思想,深刻認識構建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是司法行政機關踐行群眾路線,服務保障民生的重要工作,是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抓手,切實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將構建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工作作為司法行政工作深化改革發展的重要措施,全力推進。
各縣(市、區)司法局要按照省廳下發的《關于構建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指導意見》和《20xx年構建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工作計劃》,以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探索創新服務體制,加大服務投入,完善配套措施,重點推進法制宣傳育民、人民調解和民、法律服務便民、法律援助惠民、幫矯“兩類人群”安民五項服務工程,不斷提高公共法律服務水平。要加強有針對性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干部群眾的法治意識和法治觀念;要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在全省農村推進法律普及、法律服務進村(居)工作的部署,大力推進“一村居一律師”工作;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學習借鑒“楓橋經驗”,依靠人民群眾就地化解社會矛盾,圍繞征地拆遷、勞資糾紛、安全生產、環境保護、醫療衛生、物業管理、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等重點領域和突出問題,建立健全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組織,推動建立多元化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努力在更高層次、更高領域發揮好人民調解作用;要努力滿足困難群眾和特定當事人多層次的法律援助需求,實現應援盡援;要加強對“兩類人群”教育幫扶,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各地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托縣(區)、鎮(街)和村(居)的綜治信訪維穩中心建立三個層級的實體法律服務平臺(中心或大廳、站、點);努力推動將公共法律服務納入各地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規劃綱要之中。
(三)不斷完善對法律服務行業的管理方式,進一步提升執業公信力。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把法律服務行業依法規范誠信執業擺到突出位置,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法律精通、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高素質法律工作者隊伍。要加強法律服務隊伍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建設。教育引導廣大法律服務工作者切實做到擁護黨的領導、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恪守職業道德,遵守職業紀律。加強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鑒定所黨的建設,切實發揮黨組織在執業活動中的政治核心作用。要健全執業監管和評價體系。進一步完善律師、公證、司法鑒定等行業的執業準入、日常監督指導、誠信執業評價、質量監管、投訴處理、行政處罰和違法違紀通報等制度。各地各單位要以法律服務誠信平臺建設為突破口和切入點,做好法律服務誠信平臺研發工作,逐步建立融合法律服務執業信用的信息采集、整合、共享、披露和應用的誠信平臺。要進一步發揮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積極作用。要認真總結律師進村居的經驗做法,進一步探索創新律師、公證、司法鑒定等行業服務群眾的有效方式。要引導法律服務工作者接受國情教育,堅持執業為民,服務群眾,積極參與“進村居”等便民服務,真心實意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
(四)加大推進信息化建設力度,進一步提升信息化深度應用能力。按照《廣東省司法行政系統信息化發展規劃綱要(20xx-20xx年)》和公共法律服務信息化有關規劃,將推進廣東政法信息網二期工程基礎建設,完成政法三、四級網絡和相關配套建設,基本建成貫穿省、市、縣、鎮的全省司法行政信息高速公路。配合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配合省廳、市的統一部署,繼續開展網上辦事大廳建設,逐步實現司法行政系統行政審批事項的統一受理、審批、反饋辦事結果、進度全程查詢和監督。開展全省律師管理系統、律師誠信系統、全省社區矯正管理信息系統、全省公證行業信息平臺、全國法律援助管理平臺、全省司法鑒定管理系統、隊伍管理系統等業務應用系統的需求研究、開發建設、升級改造、部署推廣、培訓使用等,促進各業務管理的規范化、信息化。各地各單位要進一步提升對司法行政業務與信息化深度融合的認識水平,配合省廳部署推廣和普及使用各項信息化應用,落實《各級司法行政單位信息化和廣東政法信息網二期工程建設任務書》中提出的各項任務,以信息化助力司法行政工作創新發展。
(五)加強隊伍建設,進一步提升工作能力水平。
1.扎實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和創建司法行政優秀團隊活動。要充分利用目前全市上下正在組織開展第二批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契機,堅持“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總要求,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我省實施辦法精神作為切入點,貫徹整風精神,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要充分發揮司法行政法制宣傳、人民調解、法律援助、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律師公證等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法律服務職能,落實好執法司法為民的具體行動,提高新形勢下做好司法行政領域群眾工作的能力,為推進我市司法行政事業創新發展夯實群眾基礎。
要將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與創建司法行政優秀團隊活動緊密結合起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要按照提出的“政治過硬、業務過硬、責任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的要求,努力建設一支信念堅定、執法為民、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司法行政隊伍。在政治過硬上,要始終把理想信念教育擺在隊伍建設的第一位,教育引導隊伍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永葆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在業務過硬上,要圍繞提高“五種能力”,建立健全教育培訓機制,切實抓好政治理論、法律知識、業務知識和信息科技化應用學習培訓。在責任過硬上,要堅持正確用人導向,認真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選配責任心強、敢于擔當的同志擔任領導干部。在紀律過硬上,要加大正風肅紀力度,繼續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確保廣大黨員干部自覺做到講黨性、懂規矩、守紀律;加強執法執業規范化建設,強化執法執業監督,促進政風行風不斷好轉。在作風過硬上,要通過扎實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強化問題導向,下大力氣解決好“四風”問題,堅決遏制不作為、亂作為,建立健全為民務實清廉的長效機制,樹立司法行政為民的良好形象。
2.深入開展“服務效率提升年”活動。市委、市政府決定,今年要在總結三年來整頓機關作風活動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在全市大力開展“服務效率提升年”活動。我們要按照市里的統一部署,以中央“八項規定”和“正四風”為總要求,以“優質服務,高效辦事”為主題,力爭要在打造勤奮敬業的干部隊伍、打造親商安商的發展環境、打造機關服務品牌等三個方面取得實效,進一步提高全市司法行政機關及黨員干部服務基層、服務群眾、服務發展的質量和水平。開展“服務效率提升年”活動要注意做到“三個結合”:要與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結合起來,通盤謀劃,統一部署,統一行動;要與機關黨建工作結合起來,把機關黨建工作作為服務效率提升年日常工作監督的重要內容;要與政風行風評議結合起來,服務效率提升年的社會滿意度調查結果,將作為政風行風評議結果的主要依據。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謀劃、統籌安排、合力推進,確保活動順利開展,取得實效。
3.強化司法行政懲防體系建設。要嚴格落實黨組、黨支部責任主體和紀檢監察監督主體的責任,以加強監督、風險防控、制度預防為重點,深入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扎實做好反腐倡廉各項工作。要圍繞構建“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以廉政風險防控為重點,深入推進懲防體系建設。推進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全覆蓋,結合權力運行實際制定風險預警和風險管控機制。要圍繞筑牢“不想腐”的思想道德防線,以警示教育為重點,扎實做好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繼續抓好紀律教育學習月活動,深入剖析違法違紀案件,開展全員警示教育;總結廉政文化建設的經驗,深入開展有司法行政特色的廉政文化建設,努力營造“以廉為榮、以貪為恥”的廉潔從政氛圍。要圍繞構建“不敢腐”的監督和懲戒機制,以責任追究為重點,逐級落實反腐倡廉建設責任。認真落實上級關于責任追究的相關規定,細化相關制度和措施,加強責任落實情況的檢查考核,逐級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繼續加大查辦案件力度,各單位黨組織尤其是主要負責人,要旗幟鮮明地支持紀檢監察部門查辦違法違紀案件。
同志們,做好今年的司法行政工作任務艱巨,責任重大。在新的一年里,讓我們以更加奮發有為的精神狀態、更加開拓進取的創新意識,更加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銳意進取、團結奮進,推動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再上新水平,為推動全市科學發展、幸福追趕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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